【题解】

本卷所涉雕木作、旋作、锯作、竹作等匠作的功限计算,其内容大体上与卷第十二《雕作制度·旋作制度·锯作制度·竹作制度》中的内容相对应。这四种匠作中,前两部分的功限推计,属于房屋诸构件细部装饰与装修诸方面所用功限的问题;后两部分,则属于房屋建造之始的木料处理所用功限的计算,与房屋及室内外配套相关的竹制配件或器物所用功限的计量情况。

其雕木作中的“混作”部分,在行文中区分得并不是十分清晰。在“混作”名目之下,分别列出:照壁内贴络、宝床、真人、仙女、童子、角神、鹤子、云盆或云气等,从行文看,除了“宝床”行文的小注中提到的垂牙、豹脚造、上雕香炉、香合、莲华、宝窠、香山、七宝等,当指附属于宝床之上的某些雕刻配件之外,其余所列诸条似乎都是指雕木作之混作中的一件雕刻品,这些条目各自独立,彼此似乎并无所属关系。

本卷“旋作”部分所涉及的诸多圆形木构件,虽也多属附属性构件,但从“旋作”这一概念观察,其加工方式似亦可能采用了某种旋转式类机械的做法。

本卷行文似不涉及房屋大木作结构的基本尺寸,亦不涉及小木作诸组成部分及其做法的相关尺寸。虽言功限,但其雕木作、旋作诸做法,对于古人在房屋建筑及附属器物中的木雕及旋作工艺与造型有补充性的记述。

锯作功限,或能帮助了解古人在房屋建造上的用料、大料的加工方法及难易程度。

竹作功限,则可对宋代竹制工艺及做法有补充性的表述。

雕木作

【题解】

所谓“雕木作”,其核心在“雕”上,是对木造器物或构件加以雕凿斫刻的一种工艺。其所用功限,亦与所雕造之器物的复杂程度有关。

雕木作中的“混作”,指的是“雕混作”,其意如梁先生所释,大体上类如今日所说的“圆雕”;故其所雕之物多为较具形象感的人物或鸟兽之类。这一类物体的雕凿,虽亦归在小木作的范畴之下,其实多少已经可以纳入雕刻艺术的范畴之中了,其功限计量,大概也与雕刻对象的加工雕造功限之间有着某种关联。

(混作)

每一件:

混作,

照壁内贴络:

宝床,长三尺,每尺高五寸,其床垂牙,豹脚造,上雕香炉、香合、莲华、宝窠、香山、七宝等。共五十七功。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一功九分。仍以宝床长为法。

真人,高二尺,广七寸,厚四寸,六功。每高增减一寸,各加减三分功。

仙女,高一尺八寸,广八寸,厚四寸,一十二功。每高增减一寸,各加减六分六厘功。

童子,高一尺五寸,广六寸,厚三寸,三功三分。每高增减一寸,各加减二分二厘功。

角神,高一尺五寸,七功一分四厘。每增减一寸,各加减四分七厘六毫功;宝藏神,每功减三分功。

鹤子,高一尺,广八寸,首尾共长二尺五寸,三功。每高增减一寸,各加减三分功。

云盆或云气,曲长四尺,广一尺五寸,七功五分。每广增减一寸,各加减五分功。

【译文】

下列每1件:

其为雕混作做法,

室内之照壁内的贴络做法:

宝床,其长3尺,床每长1尺,其高5寸,其床侧饰以垂牙,床足雕为豹脚造型,床上雕有香炉、香盒、莲华、宝窠、香山、七宝等。共计为57功。以其床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1.9功。仍以宝床的长度为功限计算标准。

雕造真人造型,其高2尺,宽7寸,厚4寸,计为6功。其所雕造的真人高度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3功。

雕造仙女造型,其高1.8尺,宽8寸,厚4寸,计为12功。其所雕造的仙女高度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66功。

雕造童子造型,其高1.5尺,宽6寸,厚3寸,计为3.3功。其所雕造的童子高度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22功。

雕造角神,其高1.5尺,计为7.14功。其所雕造的角神高度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476功;若所雕为宝藏神,则以角神所用之每1功减去0.3功计之。

雕造鹤子造型,其高1尺,宽8寸,鹤子首尾共长2.5尺,计为3功。以其高度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3功。

雕造云盆或云气造型,其云盆或云气之曲长为4尺,宽1.5尺,计为7.5功。若其云盆或云气宽度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5功。

(帐上)

帐上:

缠柱龙,长八尺,径四寸,五段造;并爪、甲、脊膊焰、云盆或山子。三十六功。每长增减一尺,各加减三功。若牙鱼并缠写生华,每功减一分功。

虚柱莲华蓬,五层,下层蓬径六寸为率,带莲荷、藕叶、枝梗。六功四分。每增减一层,各加减六分功;如下层莲径增减一寸,各加减三分功。

扛坐神,高七寸,四功。每增减一寸,各加减六分功;力士每功减一分功。

龙尾,高一尺,三功五分。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三分五厘功。鸱尾功减半。

嫔伽,高五寸,连翅并莲华坐,或云子,或山子。一功八分。每增减一寸,各加减四分功。

兽头,高五寸,七分功。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一分四厘功。

套兽,长五寸,功同兽头。

蹲兽,长三寸,四分功。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一分三厘功。

【译文】

佛道帐等之帐上:

雕造缠柱龙,其长8尺,径4寸,分为五段造;包括龙爪、龙甲、龙脊膊焰及云盆或山子雕饰。计为36功。其龙长度每增加或减少1尺,则各自增加或减少3功。若雕造牙鱼并在其图底缠雕写生华,则以其每1功减0.1功计之。

帐身所施虚柱上雕造莲华蓬,其莲华蓬刻为5层,下层蓬径以6寸为基准,其蓬附带雕有莲荷、藕叶、枝梗。计为6.4功。以其蓬每增加或减少1层,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6功;如果其下层莲径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3功。

雕造扛坐力神造型,其高7寸,计为4功。以其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6功;若雕为力士造型,则以其每1功减少0.1功计之。

雕造龙尾,其高1尺,计为3.5功。以其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35功。若雕造鸱尾,其所计功在雕造龙尾所用功的基础上减半。

雕造嫔伽,其高5寸,其嫔伽造型为连翅形式并施有莲华坐,或施以云子,或山子者,计为1.8功。以其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4功。

雕造兽头,其高5寸,计为0.7功。以其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14功。

雕造套兽,其长5寸,其所用功与雕造兽头所用功相同。

雕造蹲兽,其长3寸,计为0.4功。以其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13功。

(柱头)

柱头:取径为率。

坐龙,五寸,四功。每增减一寸,各加减八分功。其柱头如带仰覆莲荷台坐,每径一寸,加功一分。下同。

师子,六寸,四功二分。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七分功。

孩儿,五寸,单造,三功。每增减一寸,各加减六分功。双造,每功加五分功。

鸳鸯,鹅、鸭之类同。四寸,一功。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二分五厘功。

莲荷:

莲华,六寸,实雕六层。三功。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五分功。如增减层数,以所计功作六分,每层各加减一分,减至三层止。如蓬叶造,其功加倍。

荷叶,七寸,五分功。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七厘功。

【译文】

佛道帐等帐柱柱头:取其柱径以为比例标准。

雕造坐龙,5寸,计为4功。以其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分别增加或减少0.8功。其柱头上若带仰覆莲荷台座,则以其柱之径每长1寸,增加0.1功计之。以下情况与之相同。

雕造狮子,6寸,计为4.2功。以其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7功。

雕造孩儿造型,5寸,雕为单人造,计为3功。以其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6功。若雕为双人造,则以单造所计每1功增加0.5功计之。

雕造鸳鸯,雕造鹅、鸭之类与之相同。4寸,计为1功。以其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25功。

莲荷:

雕造莲华,6寸,其莲华实雕为6层。计为3功。以其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5功。如果增加或减少所雕层数,则以原所计功每1功为0.6功计之,其每雕造1层各自增加或减少0.1功,减到3层为止。若雕为蓬叶造形式,其所计功应在原所计功的基础上加倍计之。

雕造荷叶,7寸,计为0.5功。以其荷叶尺寸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07功。

(半混)

半混:

雕插及贴络写生华:透突造同;如剔地,加功三分之一。

华盆:

牡丹,芍药同。高一尺五寸,六功。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五分功;加至二尺五寸,减至一尺止。

杂华,高一尺二寸,卷搭造。三功。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二分三厘功;平雕减功三分之一。

华枝,长一尺,广五寸至八寸。

牡丹,芍药同。三功五分。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三分五厘功。

杂华,二功五分。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二分五厘功。

【译文】

半混做法:

雕插写生华及贴络写生华:雕为透突造做法与之相同;如果为剔地造,则在原所计功的基础上增加其所计之功的1/3。

华盆:

雕造牡丹,雕造芍药与之相同。其高1.5尺,计为6功。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5功计之;增加至2.5尺,或减少至1尺时止。

雕造杂华,其高1.2尺,雕为卷搭造形式。计为3功。以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23功计之;若为平雕做法,则以减其所计功的1/3计之。

华枝雕造,其长1尺,其宽5寸至8寸。

若雕牡丹华枝,雕芍药华枝与之相同。计为3.5功。其长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35功计之。

若雕杂华华枝,计为2.5功。其长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25功计之。

(贴络事件)

贴络事件:

升龙,行龙同。长一尺二寸,下飞凤同。二功。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一分六厘功。牌上贴络者同。下准此。

飞凤,立凤、孔雀、牙鱼同。一功二分。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一分功。内凤如华尾造,平雕,每功加三分功;若卷搭,每功加八分功。

飞仙,嫔伽类。长一尺一寸,二功。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一分七厘功。

师子,狻猊、麒麟、海马同。长八寸,八分功。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一分功。

真人,高五寸,下至童子同。七分功。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一分五厘功。

仙女,八分功。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一分六厘功。

菩萨,一功二分。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一分四厘功。

童子,孩儿同。五分功。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一分功。

鸳鸯,鹦鹉、羊、鹿之类同。长一尺,下云子同。八分功。每增减一寸,各加减八厘功。

云子,六分功。每增减一寸,各加减六厘功。

香草,高一尺,三分功。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三厘功。

故实人物,以五件为率。各高八寸,共三功。每增减一件,各加减六分功;即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三分功。

【译文】

雕木作中的诸种贴络做法:

贴络所雕升龙,贴络行龙与之相同。其长1.2尺,如下贴络飞凤长度与之相同。计为2功。以其长度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16功计之。若是在牌匾上贴络的,与之相同。以下诸项以此为准。

贴络所雕飞凤,贴络立凤、孔雀、牙鱼与之相同。计为1.2功。以其长度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1功计之。所贴络的内凤如果为华尾造,且为平雕做法时,则以其所计功每1功增加0.3功计之;若为卷搭造做法,则以其所计功每1功增加0.8功计之。

贴络所雕飞仙,贴络嫔伽类亦然。其长1.1尺,计为2功。以其长度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17功计之。

贴络所雕狮子,贴络狻猊、麒麟、海马与之相同。其长8寸,计为0.8功。以其长度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1功计之。

贴络所雕真人,其高5寸,自此以下直至童子,其高皆与之相同。计为0.7功。以其高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15功计之。

贴络所雕仙女,计为0.8功。以其高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16功计之。

贴络所雕菩萨,计为1.2功。以其高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14功计之。

贴络所雕童子,贴络孩儿与之相同。计为0.5功。以其高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1功计之。

贴络所雕鸳鸯,贴络鹦鹉、羊、鹿之类与之相同。其长1尺,如下云子长度与之相同。计为0.8功。以其长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08功计之。

贴络所雕云子,计为0.6功。以其长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以增加或减少0.06功计之。

贴络所雕香草文,其高1尺,计为0.3功。以其高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03功计之。

贴络所雕故事中的人物造型,以每贴络5件为一个标准。高度分别为8寸,共计为3功。若其件数每增加或减少1件,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6功计之;亦即其高度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3功计之。

(帐上)

帐上:

带,长二尺五寸,两面结带造。五分功。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二厘功。若雕华者,同华版功。

山华蕉叶版,以长一尺、广八寸为率,实云头造。三分功。

【译文】

佛道帐的帐身之上:

造作帐带,其长2.5尺,如果是两面结带造做法。计为0.5功。若其长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02功计之。如果其帐带上雕有华文,则与华版所计功相同。

造作山华蕉叶版,以其长1尺、宽8寸为标准,其版上雕为实云头造做法。计为0.3功。

(平棊事件)

平棊事件:

盘子,径一尺,刬云子间起突盘龙;其牡丹华间起突龙、凤之类,平雕者同;卷搭者加功三分之一。三功。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三分功;减至五寸止。下云圈、海眼版同。

云圈,径一尺四寸,二功五分。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二分功。

海眼版,水地间海鱼等。径一尺五寸,二功。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一分四厘功。

杂华,方三寸,透突、平雕。三分功。角华减功之半;角蝉又减三分之一。

华版:

透突,间龙、凤之类同。广五寸以下,每广一寸,一功。如两面雕,功加倍。其剔地,减长六分之一;广六寸至九寸者,减长五分之一。广一尺以上者,减长三分之一。华牌带同。

卷搭,雕云龙同。如两卷造,每功加一分功。下海石榴华两卷、三卷造准此。长一尺八寸。广六寸至九寸者,即长三尺五寸;广一尺以上者,即长七尺二寸。

海石榴,长一尺,广六寸至九寸者,即长二尺二寸;广一尺以上者,即长四尺五寸。

牡丹,芍药同。长一尺四寸。广六寸至九寸者,即长二尺八寸;广一尺以上者,即长五尺五寸。

平雕,长一尺五寸。广六寸至九寸者,即长六尺;广一尺以上者,即长一十尺。如长生蕙草间羊、鹿、鸳鸯之类,各加长三分之一。

【译文】

室内平棊上所雕造诸事件:

平棊盘子,其径1尺,在刬云子中间雕造起突盘龙造型;或在所雕牡丹华中间雕造起突龙、凤之类造型,如果是在其间以平雕手法雕造者与之相同;若以卷搭方式雕造者,则应在原所计功基础上加计所用功的1/3。计为3功。若其径长度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3功计之;但以其径长度减至5寸时为止。以下雕造云圈、海眼版等的增减方式与之相同。

云圈,其径1.4尺,计为2.5功。以其径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2功计之。

海眼版雕造,其版以雕造水文为地,其中间以海鱼造型等。其径1.5尺,计为2功。以其径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14功计之。

杂华雕造,其华方3寸,或透突造、或平雕造。计为0.3功。平棊内角所雕华文,以前所计功为基数减其功之半计之;雕为角蝉形式,又在此基础上再减其功的1/3计之。

华版:

若为透突式雕造,雕造中间以龙、凤之类的做法与之相同。其宽在5寸以下,以其每宽1寸,计为1功。如果采用两面雕做法,则所计功加倍。如果是剔地起突雕造做法,则减其长度的1/6计之;其宽为6寸至9寸者,则减其长度的1/5计之。若其宽为1尺以上者,则减其长度的1/3计之。雕造华文牌匾侧带的计功方式与之相同。

若为卷搭式雕造,雕作云龙造型与之相同。如果是两卷造做法,则以其所计每1功增加0.1功计之。以下雕海石榴华两卷、三卷造做法,以此为准。其长1.8尺。其宽6寸至9寸者,即以长3.5尺计;其宽1尺以上者,即以长7.2尺计。

雕作海石榴造型,其长1尺,其宽6寸至9寸者,即以长2.2尺计;其宽1尺以上者,即以长4.5尺计。

雕作牡丹华,雕作芍药华与之相同。其长1.4尺。其宽6寸至9寸者,即以长2.8尺计;其宽1尺以上者,即以长5.5尺计。

以平雕做法雕造,其长1.5尺。其宽6寸至9寸者,即以长6尺计;其宽1尺以上者,即以长10尺计。如雕作长生蕙草,间以羊、鹿、鸳鸯之类者,则各加其长度的1/3计之。

(勾阑、槛面)

勾阑、槛面:实云头两面雕造。如凿扑,每功加一分功。其雕华样者,同华版功。如一面雕者,减功之半。

云栱,长一尺,七分功。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三厘功。

鹅项,长二尺五寸,七分五厘功。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三厘功。

地霞,长二尺,一功三分。每增减一寸,各加减六厘五毫功。如用华盆,即同华版功。

矮柱,长一尺六寸,四分八厘功。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三厘功。

刬“万”字版,每方一尺,二分功。如勾片,减功五分之一。

【译文】

勾阑、槛面上诸名件雕作:实云头华文并两面雕造做法。如果为凿扑方法雕造,则以每1功增加0.1功计。如果其为雕华样者,所计功与雕华版所计功相同。如果为一面雕造做法者,则减如上所计功之一半计之。

云栱雕造,其长1尺,计为0.7功。其云栱长度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03功计之。

鹅项雕造,其长2.5尺,计为0.75功。其鹅项长度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03功计之。

地霞雕造,其长2尺,计为1.3功。其地霞长度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065功计之。如采用华盆造型,其计功方式与华版雕造的计功方式相同。

矮柱雕造,其长1.6尺,计为0.48功。其矮柱长度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03功计之。

刬雕勾阑“万”字版,其版面积每1尺见方,计为0.2功。如果为“万”字勾片做法,则在“万”字版所计功的基础上减其功的1/5计之。

(椽头盘子)

椽头盘子,勾阑寻杖头同。剔地云凤或杂华,以径三寸为准,七分五厘功。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二分五厘功,如云龙造,功加三分之一。

【译文】

雕造椽头盘子,勾阑寻杖头雕造与之相同。剔地起突云凤或杂华做法,以盘径3寸为准,计为0.75功。其径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25功,如果所雕作为云龙造型,则其功在此基础上增加1/3计之。

(垂鱼、惹草)

垂鱼,凿扑实雕云头造;惹草同。每长五尺,四功。每增减一尺,各加减八分功。如间云鹤之类,加功四分之一。

惹草,每长四尺,二功。每增减一尺,各加减五分功。如间云鹤之类,加功三分之一。

搏枓莲华,带枝梗。长一尺二寸,一功二分。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一分功。如不带枝梗,减功三分之一。

手把飞鱼,长一尺,一功二分。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一分二厘功。

伏兔荷叶,长八寸,四分功。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五厘功。如莲华造,加功三分之一。

【译文】

垂鱼雕造,以凿扑方式实雕云头式造型;惹草雕造与之相同。以其每长5尺,计为4功。其长每增加或减少1尺,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8功计之。若其垂鱼雕造中间以云鹤之类,则应在此基础上增加1/4功计之。

惹草雕造,以其每长4尺,计为2功。其长每增加或减少1尺,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5功计之。若在惹草雕造中间以云鹤之类,则应在此基础上增加1/3功计之。

团窠莲华雕造,其莲华带有枝梗。其团窠长1.2尺,计为1.2功。其长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1功计之。如果所雕造的莲荷不带枝梗,则在此基础上减少1/3功计之。

手把飞鱼雕造,以其飞鱼长1尺,计为1.2功。其长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12功计之。

伏兔荷叶雕造,以其长8寸,计为0.4功。其长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05功计之。若雕为莲华式造型,则应在此基础上增加1/3功计之。

(叉子)

叉子:

云头,两面雕造双云头,每八条,一功。单云头加数二分之一。若雕一面,减功之半。

鋜脚壸门版,实雕结带华,透突华同。每一十一盘,一功。

【译文】

叉子的雕作:

云头雕作,若其为两面雕造双云头做法,每8条,计为1功。若雕造为单云头做法,其所计功数增加1/2。若仅雕其一面,则减其两面造所计功的一半计之。

鋜脚壸门版雕作,若为实雕结带华做法,若雕为透突华做法与之相同。每11盘,计为1功。

(毬文格子挑白)

毬文格子挑白,每长四尺,广二尺五寸,以毬文径五寸为率计,七分功。如毬文径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五厘功。其格子长广不同者,以积尺加减。

【译文】

雕造毬文格子门挑白做法,以其格子每长4尺,宽2.5尺,并以其毬文直径5寸为基准,其所用功计为0.7功。如果毬文直径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05功计之。若为格子的长度、宽度与上所言不相同者,则以其长、宽尺寸之积的增减而计其所用之功的增加与减少。

旋作

【题解】

旋作,主要涉及造型为圆形的装饰性小构件的加工与制作。如梁先生所解释的:“旋作的名件就是那些平面或断面是圆形的,用脚踏‘车床’,用手握的刀具车出来(即旋出来)的小名件。它们全是装饰性的小东西。”

所谓“旋”,即旋转之意,其做法是将所加工的构件,通过旋转加工而获得所需要的造型。所以,通过“旋作”加工造作的名件,一般说来,其横截面的形状都是圆形的。

(殿堂等杂用名件)

殿堂等杂用名件:

椽头盘子,径五寸,每一十五枚;每增减五分,各加减一枚。

榰角梁宝瓶,每径五寸;每增减五分,各加减一分功。

莲华柱顶,径二寸,每三十二枚;每增减五分,各加减三枚。

木浮沤,径三寸,每二十枚;每增减五分,各加减二枚。

勾阑上蔥台钉,高五寸,每一十六枚;每增减五分,各加减二枚。

盖蔥台钉筒子,高六寸,每二十二枚;每增减三分,各加减一枚。

右各一功。

柱头仰覆莲胡桃子,二段造。径八寸,七分功。每增一寸,加一分功,若三段造,每一功加二分功。

【译文】

旋造殿堂等建筑上所施的杂用名件:

檐口所施椽头盘子,其径5寸,每15枚;其径每增加或减少0.5寸,则其所计数各自增加或减少1枚。

榰角梁宝瓶,每瓶直径5寸;其瓶直径每增加或减少0.5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1功。

莲华式柱顶,其径2寸,每32枚;其径每增加或减少0.5寸,则其所计数各自增加或减少3枚。

门上所施木浮沤,其径3寸,每20枚;其径每增加或减少0.5寸,则其所计数各自增加或减少2枚。

勾阑上所施蔥台钉,其高5寸,每16枚;其径每增加或减少0.5寸,则其所计数各自增加或减少2枚。

盖蔥台钉筒子,其高6寸,每22枚;其高每增加或减少0.3寸,则其所计数各自增加或减少1枚。

如上诸项各计为1功。

柱头所施仰覆莲胡桃子,分为二段旋造。其径8寸,计为0.7功。其径每增加1寸,则在此基础上增加0.1功,若为分三段旋造做法,则以其所计的每1功增加0.2功计之。

(照壁宝床等所用名件)

照壁宝床等所用名件:

注子,高七寸,一功。每增一寸,加二分功。

香炉,径七寸;每增一寸,加一分功;下酒杯盘、荷叶同。

鼓子,高三寸;鼓上钉、镮等在内;每增一寸,加一分功。

注碗,径六寸;每增一寸,加一分五厘功。

右各八分功。

酒杯盘,七分功。

荷叶,径六寸;

鼓坐,径三寸五分;每增一寸,加五厘功。

右各五分功。

酒杯,径三寸;莲子同。

卷荷,长五寸;

杖鼓,长三寸;

右各三分功。如长、径各增一寸,各加五厘功。其莲子外贴子造,若剔空旋靥贴莲子,加二分功。

披莲,径二寸八分,二分五厘功。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三厘功。

莲蓓蕾,高三寸,并同上。

【译文】

旋造房屋室内照壁版宝床等所用名件:

注子,其高7寸,计为1功。其高每增加1寸,则在此基础上增加0.2功计之。

香炉,其径7寸;其径每增加1寸,则在此基础上增加0.1功计之;下文酒杯盘与荷叶所计之数与香炉相同。

鼓子,其高3寸;其鼓上所施钉、镮等包括在内;其高每增加1寸,则在其原所计功基础上增加0.1功计之。

注碗,其径6寸;其径每增加1寸,则增加0.15功计之。

如上诸项旋造各计为0.8功。

酒杯盘,0.7功。

荷叶,其径6寸;

鼓坐,其径3.5寸;其径每增加1寸,则在其原所计功基础上增加0.05功计之。

如上诸项旋造各计为0.5功。

酒杯,其径3寸;莲子与之相同。

卷荷,其长5寸;

杖鼓,其长3寸;

如上诸项旋造各计为0.3功。如果其长、径各增加1寸,则在此基础上各自增加0.05功计之。其莲子外若为贴子造,或者为剔空旋靥贴莲子做法,则应增加0.2功计之。

披莲旋造,其径2.8寸,计为0.25功。其径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03功。

莲蓓蕾旋造,其高3寸,其所计功数亦与上条相同。

(佛道帐等名件)

佛道帐等名件:

火珠,径二寸,每一十五枚;每增减二分,各加减一枚;至三寸六分以上,每径增减一分同。

滴当子,径一寸,每四十枚;每增减一分,各加减三枚;至一寸五分以上,每增减一分,各加减一枚。

瓦头子,长二寸,径一寸,每四十枚;每径增减一分,各加减四枚;加至一寸五分止。

瓦钱子,径一寸,每八十枚;每增减一分,各加减五枚。

宝柱子,长一尺五寸,径一寸二分,如长一尺,径二寸者同。每一十五条;每长增减一寸,各加减一条。如长五寸,径二寸,每三十条;每长增减一寸,各加减二条。

贴络门盘浮沤,径五分,每二百枚;每增减一分,各加减一十五枚。

平棊钱子,径一寸,每一百一十枚;每增减一分,各加减八枚;加至一寸二分止。

角铃,以大铃高三寸为率,每一钩;每增减五分,各加减一分功。

栌枓,径二寸,每四十枚;每增减一分,各加减一枚。

右各一功。

虚柱头莲华并头瓣,每一副,胎钱子径五寸,八分功。每增减一寸,各加减一分五厘功。

【译文】

佛道帐上所用诸名件旋造:

火珠,其径2寸,每15枚;其径每增加或减少0.2寸,则其所计数各自增加或减少1枚;若其径在3.6寸以上,则其径每增加或减少0.1寸,其所计数的增加与减少数目与之相同。

滴当子,其径1寸,每40枚;其径每增加或减少0.1寸,则其所计数各自增加或减少3枚;若其径在1.5寸以上,则其径每增加或减少0.1寸,其所计数各自增加或减少1枚。

瓦头子,其长2寸,其径1寸,每40枚;其径每增加或减少0.1寸,则其所计数各自增加或减少4枚;其径增加至1.5寸时为止。

瓦钱子,其径1寸,每80枚;其径每增加或减少0.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5枚。

宝柱子,其长1.5尺,柱之径为1.2寸,若其长为1尺,柱之径为2寸者,与之相同。每15条;其长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其所计数各自增加或减少1条。如果其柱长5寸,柱之径2寸,每30条;其长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其所计数各自增加或减少2条。

在版门门盘上贴络浮沤,其径0.5寸,每200枚;其径每增加或减少0.1寸,则其所计数各自增加或减少15枚。

帐内平棊上所施平棊钱子,其径1寸,每110枚;其径每增加或减少0.1寸,则其所计数各自增加或减少8枚;增加至1.2寸时为止。

帐之翼角所悬角铃,以大铃高3寸为标准,所悬每1铃;其高每增加或减少0.5寸,则在其所计功的基础上各自增加或减少0.1功计之。

帐柱上所施栌枓,其径2寸,每40枚;其径每增加或减少0.1寸,则其所计数各自增加或减少1枚。

如上诸项各计为1功。

虚柱之柱头莲华并其莲华头瓣,每1副,若其莲华胎钱子直径为5寸,计为0.8功。其莲华胎钱子直径每增加或减少1寸,则各自增加或减少0.15功计之。

锯作

【题解】

宋式营造中的锯作,一般是指将原木锯割成适度的方木,为房屋营造等造作工程做初期的材料准备,故《法式》中的“锯作”一节所涉及的是木材的解割、加工与制作的过程。换言之,锯作的目的就是将原木或大料加以合理破解,因此锯作当属大木作与小木作等工程的一个前期工序。

古代中国建筑是以木结构为主体的,且木材的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又受到地域环境与气候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因此,在古代营造中,合理加工木材及尽可能充分地利用木材,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方面的相应措施,已见于《法式》卷第十二《锯作制度》中的有关行文。这里所述及的,是对不同质地之原木的解割加工,其功限的计算体现了某种差别,例如关于“杂硬材”与“杂软材”的差别性定义。而这种差别性定义,恰好反映了宋代人对各种原木的硬度与材性的经验性合理认知。

解割功:

椆、檀、枥木,每五十尺;

榆、槐木、杂硬材,每五十五尺;杂硬材谓海棘、龙菁之类。

白松木,每七十尺;

柟、柏木、杂软材,每七十五尺。杂软材谓香椿、椵木之类。

榆、黄松、水松、黄心木,每八十尺;

杉桐木,每一百尺;

右各一功。每二人为一功;或内有盘截,不计。若一条长二丈以上,枝樘高远,或旧材内有夹钉脚者,并加本功一分功。

【译文】

材植解割所用功:

椆木、檀木、枥木,每50尺;

榆木、槐木及杂硬材之类,每55尺;杂硬材指海棘木、龙菁木之类材植。

白松木,每70尺;

柟木、柏木及杂软材之类,每75尺。杂软材指香椿木、椵木之类材植。

榆木、黄松、水松、黄心木,每80尺;

杉桐木,每100尺;

如上诸项的解割各计为1功。以每2人所做之解割计为1功;或其中有盘截等工作,不计入其中。如果1条材植长度为2丈以上,其枝樘高远,或是旧材之内有夹带钉脚的情况,都应在本功的基础上增加0.1功计之。

竹作

【题解】

《法式》竹作制度,主要是指房屋营造中所涉及的竹子构件的加工与制作。关于“竹作制度”,梁先生曾解释说:“‘竹作制度’中所举的几个品种和制作方法,除‘竹笆’一项今天很少见到外,其余各项还沿用一直到今天,做法也基本上没有改变。”

卷第十二《竹作制度》所涉内容,除了“造笆”“隔截编道”略与建筑构件有一些关联之外,其他几类则属建筑物附加部分,如竹子栅栏、护檐用的竹网、地面用的竹簟、遮光用的竹席或竹编的绳索等。

不同房屋名件,或日常生活器物的竹作制品,所采用的竹体部位及对竹材的加工、编织的粗细程度是不相同的,因而其各自所用的加工与造作功限也有相应的差别。

(织簟)

织簟,每方一尺:

细棊文素簟,七分功。劈篾,刮削,拖摘,收广,一分五厘。如刮篾收广三分者,其功减半。织华加八分功;织龙、凤又加二分五厘功。

粗簟,劈篾青白,收广四分。二分五厘功。假棊文造,减五厘功。如刮篾收广二分,其功加倍。

【译文】

竹制席簟编织,以其面积每1尺见方计之:

简素形式的细密棊文式样席簟,计为0.7功。其劈篾,刮削,拖摘,收广,计为0.15功。如果其刮篾并收广后的尺寸为0.3寸,则其所计功减去如上所计之功的一半。在席簟中织入华文,则在其基础上增加0.8功计之;若在其中织入龙、凤造型,则又应增加0.25功计之。

粗编席簟,其劈篾青白,所收之广为0.4寸。计为0.25功。若为假棊文造编织方式,则在此基础上减计0.05功。如果刮篾后所收之广为0.2寸,则其所计功在原所计功的基础上加倍。

(织雀眼网)

织雀眼网,每长一丈,广五尺:

间龙、凤、人物、杂华、刮篾造,三功四分五厘六毫。事造、贴钉在内。如系小木钉贴,即减一分功。下同。

浑青刮篾造,一功九分二厘。

青白造,一功六分。

【译文】

编织护殿阁檐枓栱竹雀眼网,其网每长1丈,宽5尺:

间织以龙、凤、人物、杂华,且为刮篾造做法,计为3.456功。其相关造作事务、为其网所施木贴用钉等工作包括在内。如果采用的是小木钉贴做法,则在此基础上减0.1功计之。以下情况与之相同。

若其雀眼网为浑青刮篾造做法,计为1.92功。

若其雀眼网为青白造做法,计为1.6功。

(笍索)

笍索,每一束,长二百尺,广一寸五分,厚四分。

浑青造,一功一分。

青白造,九分功。

【译文】

编造笍索,每1束,其索长200尺,宽1.5寸,厚0.4寸。

采用浑青造做法,计为1.1功。

采用青白造做法,计为0.9功。

(障日䈳等)

障日䈳,每长一丈,六分功。如织簟造,别计织簟功。

每织方一丈:

笆,七分功,楼阁两层以上处,加二分功。

编道,九分功。如缚棚阁两层以上,加二分功。

竹栅,八分功。

夹截,每方一丈,三分功。劈竹篾在内。

搭盖凉棚,每方一丈二尺,三功五分。如打笆造,别计打笆功。

【译文】

编织障日䈳,以其䈳每长1丈,计为0.6功。如果采用织簟造做法,应将织簟所用功分别计之。

以所编织之物面积每1丈见方计:

所编竹笆,计为0.7功,其笆编施于楼阁的两层以上的地方,增加0.2功计之。

造作隔截壁桯内竹编道,计为0.9功。若绑缚棚阁两层以上,增加0.2功计之。

造作竹制栅栏,计为0.8功。

造作夹截,每1丈见方,计为0.3功。其劈竹篾所用功计入在内。

搭盖凉棚,每1.2丈见方,计为3.5功。如果其棚为打笆造做法,则应将打笆所用功分别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