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公謂晏子曰:「昔吾先君桓公,予管仲狐與穀,其縣十七,著之于帛〔二〕,申之以策,通之諸侯〔三〕,以為其子孫賞邑。寡人不足以辱而先君〔四〕,今為夫子賞邑,通之子孫。」晏子辭曰:「昔聖王論功而賞賢,賢者得之,不肖者失之,御德修禮,無有荒怠。今事君而免于罪者,其子孫奚宜與焉?若為齊國大夫者必有賞邑,則齊君何以共其社稷與諸侯幣帛〔五〕?嬰請辭。」遂不受。
〔一〕 盧文弨云:「元刻末注云:『此章與景公致千金而晏子固不受、使田無宇致封邑晏子辭章旨悉同,而辭少異,故著于此篇。』」
〔二〕 則虞案:活字本誤「干」。
〔三〕 則虞案:「通」與左成七年傳「通吳與晉」之「通」義同。
〔四〕 盧文弨云:「三字疑。」◎則虞案:凡封邑皆以遺之子孫,非身受也。故雜下第十九晏子辭曰:「惡有不肖父為不肖子為封邑以敗其君之政者乎?」今言「不足以辱而先君」者,景公謙言不足以封汝之父,以蔭汝之身。「而」「汝」通,「先君」指晏子之先人也。
〔五〕 蘇時學云:「『共』與『供』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