欒氏、高氏〔一〕欲逐田氏、鮑氏〔二〕,田氏、鮑氏先知而遂攻之。高彊曰:「先得君,田、鮑安往〔三〕?」遂攻虎門〔四〕。二家召晏子,晏子無所從也〔五〕。從者曰:「何為不助田、鮑?」晏子曰:「何善焉,其助之也〔六〕。」「何為不助欒、高?」曰:「庸愈于彼乎〔七〕?」門開,公召而入〔八〕。欒、高不勝而出,田桓子欲分其家,以告晏子〔九〕,晏子曰:「不可!君不能飭法,而群臣專制,亂之本也。今又欲分其家,利其貨,是非制也。子必致之公〔一十〕。且嬰聞之,廉者,政之本也〔一一〕;讓者,德之主也。欒、高不讓,以至此禍,可毋慎乎!廉之謂公正,讓之謂保德,凡有血氣者,皆有爭心,怨利生孽〔一二〕,維義可以為長存〔一三〕。且分爭者不勝其禍,辭讓者不失其福,子必勿取〔一四〕。」桓子曰:「善。」盡致之公,而請老于劇〔一五〕。

  〔一〕 孫星衍云:「欒施字子旗,高彊字子良。」

  〔二〕 孫星衍云:「田無宇,諡桓子;鮑國諡文子。」◎蘇輿云:「『逐』舊刻誤『遂』,今從浙刻正。」

  〔三〕 則虞案:事見左昭十年傳。左傳「君」作「公」,「田」作「陳」。

  〔四〕 孫星衍云:「杜預注左傳:『公門。』」◎則虞案:左傳「攻」作「伐」,下有「晏平仲端委立于虎門之外」句,元刻本、活字本、嘉靖本「攻」字缺,空一格。景元鈔本亦空,顧廣圻先加「伐」字,後又改「攻」字。

  〔五〕 則虞案:左傳作「四族召之無所往」,四族者,欒、高、陳、鮑,與此異。下分言陳、鮑、欒、高,是作「四」者是也。

  〔六〕 則虞案:左傳作「其徒曰:『助陳、鮑乎?』曰:『何善焉。』」

  〔七〕 則虞案:左傳作「『助欒、高乎?』曰:『庸愈乎。』」下又有「『然則歸乎?』曰:『君伐焉歸』」兩句。

  〔八〕 則虞案:左傳作「公召之而後入」。

  〔九〕 則虞案:左傳作「公卜,使王黑以靈姑〈釒平〉率,吉,請斷三尺焉而用之。五日庚辰,戰于稷,欒、高敗,又敗諸莊,國人追之,又敗諸鹿門,欒施、高彊來奔,陳、鮑分其室」。原委始明,晏子文約也。

  〔一十〕則虞案:左傳作「晏子謂桓子,必致諸公」。

  〔一一〕孫星衍云:「『廉』,今本作『禁』,非。」◎則虞案:各本皆作「禁」。

  〔一二〕孫星衍云:「左傳『怨』作『蘊』,杜預注:『蘊,畜也;孽,妖害也。』『蘊』與『怨』聲相近。然據此文『凡有血氣者皆有爭心』,則當竟作『怨利』,直是『怨惡』之『怨』。左氏取此書,改其文,顯然可見。」◎王念孫云:「案孫說非也。爭利而相怨,可謂之怨人,不可謂之怨利,若以怨為怨惡,則『怨利』二字義不可通矣。左傳作『蘊利』,本字也。此作『怨利』,借字也(大戴記四代篇『委利生孽』,『委』,亦『蘊』也。『蘊』、『怨』、『委』一聲之轉)。前諫上篇『外無怨治,內無亂行』,言君勤于政則外無蘊積之治,內無昏亂之行也。是晏子書固以『怨』為『蘊』矣。荀子哀公篇『富有天下而無怨財』,楊倞曰:『怨,讀為蘊。』言雖富有天下而無蘊畜私財也。彼言『怨財』,猶此言『怨利』,乃淵如皆不之省,而必以『怨』為『怨惡』,蓋淵如之意,必欲謂晏子春秋在左傳之前,凡左傳之文與晏子不同者,皆是左氏誤改晏子,故必訓『怨』為『怨惡』,以異于左氏,而不知其說之不可通也。其音義中多有此論,皆不足深辨。」◎劉師培校補云:「左傳釋文本作『蘊利』,說文引同,此用假字。」

  〔一三〕王念孫云:「案當作『維義為可以長存』,今本『為』字在『可以』下,則文義不順。」◎則虞案:指海本從王校改。

  〔一四〕則虞案:左傳作「讓,德之主也。讓之謂懿德,凡有血氣,皆有爭心,故利不可強,思義為愈。義,利之本也,蘊利生孽,姑使無蘊乎,可以滋長」。

  〔一五〕孫星衍云:「左傳作『莒』,與『劇』不同。括地志:『故劇城在青州壽光縣南三十一里,故紀國。密州莒縣,故莒子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