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公築路寢之臺〔一〕,三年未息;又為長庲之役〔二〕,二年未息;又為鄒之長塗〔三〕。晏子諫曰:「百姓之力勤矣!公不息乎〔四〕?」公曰:「塗將成矣,請成而息之。」對曰:「明君不屈民財者,不得其利;不窮民力者,不得其樂〔五〕。昔者楚靈王作頃宮〔六〕,三年未息也;又為章華之臺〔七〕,五年又不息也;乾溪之役〔八〕,八年,百姓之力不足而自息也〔九〕。靈王死于乾溪,而民不與君歸〔一十〕。今君不遵明君之義,而循靈王之跡〔一一〕,嬰懼君有暴民之行〔一二〕,而不睹長庲之樂也,不若息之。」公曰:「善!非夫子者,寡人不知得罪于百姓深也。」于是令勿委壞〔一三〕,餘財勿收〔一四〕,斬板而去之〔一五〕。
〔一〕 孫星衍云:「公羊傳:『路寢者何?正寢也。』」
〔二〕 蘇輿云:「治要『又』上有『而』字。」
〔三〕 則虞案:御覽四百五十六引無「三年未息,又為長庲之役」句,又「二年」作「三年」,「又」上有「而」字,「塗」作「途」。
〔四〕 蘇輿云:「治要『公』作『君』。」
〔五〕 王念孫云:「案此文本作『君屈民財者,不得其利;窮民力者,不得其樂』。屈者,竭也(見呂氏春秋慎勢篇注,淮南原道篇注)。言君竭民之財,將以求利也,而必不得其利;窮民之力,將以為樂也,而必不得其樂,故下文云:『嬰懼君有暴民之行,而不睹長庲之樂也。』今本『君』上衍『明』字(此涉下文不遵『明君之義』而衍),『屈』『窮』二字上又各衍一『不』字(此涉下文兩『不得』而衍),則義不可通矣。治要正作『君屈民財者不得其利,窮民力者不得其樂』。」◎劉師培校補云:「此當作『明君不屈民財,不窮民力,君屈民財者不得其利,窮民力者不得其樂』。治要所引省『明君……』二語,今本挩誤相兼。」◎陶鴻慶云:「王氏從群書治要,謂『明』字及兩『不』字皆衍文;然下文云『今君不遵明君之義,而循靈王之跡』,皆承上而言,則『明』字非衍文矣。疑兩『者』字上當重『屈民財,窮民力』六字,而寫者奪之。」
〔六〕 盧文弨云:「『頃』,元刻作『傾』。」◎黃以周云:「凌本同元刻。」◎蘇輿云:「治要『作』下有『為』字,『頃』作『頓』。」
〔七〕 孫星衍云:「左傳昭七年『楚子成章華之臺』,杜預注『臺在今華容城內。』」
〔八〕 孫星衍云:「『溪』當從左傳為『谿』,昭二十年傳『楚子次于乾谿』,杜預注:『在譙國城父縣南。』」
〔九〕 王念孫云:「案自『又為章華之臺』以下,文有脫誤。治要作『又為章華之臺,五年未息也;而又為乾溪之役,八年,百姓之力不足而自息也』,文義較為順適。」◎于鬯云:「案此謂百姓叛也。曰百姓之力不足而息,特善其辭耳。然非上息之,而百姓自息,非叛而何。下章云『楚靈王不廢乾谿之役,起章華之臺,而民叛之』,即可證。」◎則虞案:「息」上「自」字各本俱挩,茲補。
〔一十〕則虞案:治要無「于」字「君」字。
〔一一〕蘇輿云:「治要『遵』作『道』,『循』作『脩』,形近而相亂。」
〔一二〕蘇輿云:「治要『有』上有『之』字。」
〔一三〕孫星衍云:「已成勿毀。」◎孫詒讓云:「『壞』當為『壤』,形之誤也。景公為鄒之長塗,須徵委壤土,令罷役,故令勿委壤也。孫氏音義釋『令勿委壞』云『已成勿壞』,乃緣誤為訓,失之。」◎則虞案:孫詒讓之說是也。此云「勿委壤」,下云「斬板」,俱言輟其役。
〔一四〕則虞案:「財」通「材」。
〔一五〕孫星衍云:「禮記檀弓『今一日而三斬板而已封』,鄭氏注:『板,蓋廣二尺,長六尺;斬板,謂斷莫縮也。』」◎黃以周云:「鄭注檀弓云『謂斷莫縮也』,『莫』當依宋本作『其』,謂斷其束板之繩,音義引誤。」◎則虞案;檀弓孔疏云:「所安板側於兩邊,而用繩令立,後復立土於板之上,中央築之,令土與板平,則斬所約板,繩斷而更置於見築土上,又置土其中。」此言築墳法。築路之法,蓋亦先立板,故此云「斬板」,移而去之,以示勿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