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兵实纪-第十一.连觉察

第十一.连觉察
  同队之人,即不同住,同住之人,虽不同队,务要互相觉察。彼此奸弊,三劝不改,即报在本管。如军士犯法,报在队总,队总犯法,报在旗总。旗总犯法,报在百总之类。各先行量处,如处过不悛,报在营将,再处不悛,报在主将,必以军法重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