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後者之服
为人後者:(本经文盖“为所後之人”,古文简质耳。)《经》,斩衰三年。《开元礼》、《家礼》、明(并增四字於下云“为所後父”服)井同。
【本传】“为所後者之祖(字疑衍,不则缺‘父母’二字)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明为所後母(古无此称,即《传》文“所後者之妻”)斩衰三年(馀略)。
【家礼】为所後祖(古无此称)承重,斩衰三年。明同,而增“为所後祖母(古无此称)承重”,斩衰三年。
△为人後者不应呼所後者为父
按:《经》但言“为人後者”而不称“父”,则是於所後者不呼为“父”也。古者名由实立,行以义断。生我者谓之父,父之名由生我而起也。其有不幸而山为大宗後,则当承大宗之重而不敢以私亲干之;然不因此遂谓他人为父而生我者之反非父也。震我者谓之母,母之名由震我而得也。其有不幸而庶子为父後,则当以君母为重而震我者次之;然不因此遂谓震我者之独非母也。何者?名从实,行从义:义有变而实无变,故行可改而名不可改也。且夫古之为人後者皆择亲者立之,亲同则择贤,贤同则择长,初不必尽用子行也,故有孙行而後祖行者,有兄弟行而相为後者。鲁定之後昭,弟後兄也;僖之後闵,兄後弟也。此固不能概名之为父也。然其义则皆如父子,故其服亦皆如父子。故《传》云:“事之如君父焉者,受国焉尔。”此之谓行从义,非并其名而改之也。且此皆兄弟耳:然以君父事之,则是为之服三年者不必父行,明矣。故《经》但云“为人後者”人也者,统词也,兼祖行,父行,兄弟行而通言之者也,秦、汉之际,王制缺微,俗儒始有昭穆相继之说。至汉成帝纳赵飞燕之言,而飞燕纳定陶王之赂,因谓兄弟不相为後,舍中山王而立哀帝,而汉遂乱。既而王莽欲立幼主以成其篡,复伸兄弟不相後之议,以孺子继平帝,而汉遂亡。此乃淫后逆臣一时之乱制,而後之士大夫遂舍先王之法而从之,噫,亦异矣!然犹未尝直谓之父子也。东汉以降,俗益浇薄,务以虚伪相尚,始借父子之名以示亲匿之意。故有异姓而养为己子者,曹腾之於夏侯嵩是也。有无故而约为父子者,董卓之於吕布是也。此自一时陋然耳。况於同姓,且为之後,其父子之也尤不足怪,非遂可以是为万世之常法也。然吾尝观晋、宋、齐、粱间书,於所後者虽父之,於所由生者亦未尝不直父之也。其後不知何时,患两父之无别,乃别冠以“木生”之文,於是不生己者反为父,生己者反不得直称父,而名实大紊矣。原其改名之意,不过欲为後者之亲於此而疏於彼耳。顾名虽改而行反多不改,溺私情以灭大义者後先相望,虽名亦无如之何。何者?私不私在行不在名。汉宣帝尝後昭帝矣,初不谓戾太子非祖而史皇孙非父也,然终不以入庙而干正统;其奉昭帝后,实尽子职焉。是故名自从实,行自从义,又何必改其父子之本称始为不私哉!乃世之君子每力争其名,务以父之称归诸所後者,幸则为宋之“濮”,不幸则为明之“大礼”,亦可谓矫枉而过正矣!《记》云:“妇事舅姑,如事父母。”然则以父母事之,初不必以父母称之也,其“实”非也;虽不以父母称之,实不可不以父母事之也,其“义”然也。夫为人後者亦若是而已矣!今北方之俗,父舅而母姑,其失与此正同,岂得遂以为当然乎!《开元礼》、《家礼》皆云“为所後父”,乃沿世俗之误,不可以垂训。故今仍以《经》文为正。
夫为人後者:《经》、《开元礼》并略(盖皆齐衰期)。《家礼》补,斩衰三年。明同。
【明】为夫所後母(古无此称)。斩衰三年。
【家礼】夫为所後祖(古无此称)承重者,妇从服斩衰三年。
为人後者为其父母:《经》,降齐衰期,报(字疑衍)。《开元礼》同。《家礼》:“为人後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私亲之为之也亦然。”则为父母与《开元礼》同;为子当降大功不报,与《开元礼》异(未有明说,恐系疏略)。明,为父母同,无“报”文。
按:《经》文云“为其父母”,则是父母之称不可改也。故宋欧阳永叔据此文以立论。乃世犹多议之。许氏浩曰:“不曰‘为人後者为父母’,而曰‘为其父母’,以见为人後者以所後为父母,故於其父母不得直谓之父母而称‘其父母’也。服既以降,则名亦宜从其服。若名则存之,服则降之,服违其名,亦非义也。”伊川程先生曰:“立疑义者,只见礼文不杖期内有‘为人後老为其父母,报’,便道须是称亲,《礼》文盖言出为人後则父母反呼之以为叔为伯,故道‘为其父母’以别之,非为却将本父母亦谓父母也。”按:此二说巧则巧矣,然揆之经义实大谬不然。《经》曰:“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又曰:“妾为其父母。”若《经》言“其父母”即不得直称为父母,则女子人者与为妾者皆不得称其父母为父母乎?盖“其”之为言,别於夫之父母,君之父母者也。兼未嫁者而言则不言“其”,故曰“女子子为祖父母”,曰“女子子为曾祖父母”,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若不言“其”即得直称之,言“其”即不得直称之,则女子嫁者但当称其“曾祖、祖、伯叔父母”为“曾祖、祖、伯叔父母”,而不得称其“父、母、昆弟”为“父、母、昆弟”乎?为人後者,犹之乎庶子之为君母後也。《经》曰:“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记》曰:“为君母後者,君母卒,则下为君母之党服。”然则庶子虽为君母後,而於君母仍以“君母”称之,则於其母亦仍以“母”称之明矣。其实然,故其名然也。且女子为父母降服期,而父母之名不改;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降服缌,而母之名不改;服自降,名自存,世无有议之者。何者?服自服,名自名也。何独为人後者则谓其服降名存之非义哉!盖服之所以改,由於其子之异,而父母之为父母自若也。故《经》於其子别之而不於其父母别之:曰“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而不云“为所生母”;曰“为人後者为其父母”,而不云“为本生父母”。《经》义甚明,儒者自不察耳。父子者,天所生也;君臣者,人所合也。人所合者,人得改之;天所生者,人不得而改之。故仕而去焉者;谓之“旧君”;子而为人後,为君母後者,则不谓之“旧父,旧母”。何者?仕焉之谓君臣,生焉之谓父子,仕可以再仕三仕,生不可以再生三生;是故君可旧,父母不可旧也。若昔日谓此人为父母矣,後日又谓他人为父母而昔日之父母不得称焉,是父母亦有新旧矣。《经》何不云“为人後者为其旧父母”,“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旧母”,岂不文明义显,而乃曰“为其父母”,“为其母”哉?凡学,以知道为贵,次则通文,下则识字而已。然未有不识字义而能通文,不通文理而能知道者;难易之分,先後之序然也。今以《经》文之“其父母”为“非其父母”,文理舛矣。是以儒者之论道反有时而不如文士之论道也。且为人後而称其所後为父母,称其父母为伯叔父母,庶子称君母为母而称其母为生母,妇人称舅姑为父母,此皆近世里巷相沿之陋。儒者不能引古礼以证世俗之失,固已疏矣,乃反於世俗之谬而诬《经》文以附会之,可乎!
△《经》文为人後者之父母报服之衍
按:子为父母三年,故为人後者降服期。父母为众子期,乃於为人後主之不为降大功而仍服期以报,何也?《不杖期章》曰:“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大功章》曰:“女子子人者。”是子降其父母则父母亦降其子,甚明也。今於为人後之子独不降服,可乎!《经》曰:“姑姊妹女子子人无主者,姑姊妹报。”又曰:“大夫之子”云云,“惟子不报”,是父母之於子不言报,甚明也。今於为人後之子独言报,可乎!且昆弟姊妹,平等服也,当言报而反不言报,为父母,不当言报而反言报,不亦亻真邪!然则此经之“报”当为衍文无疑。《开元礼》於昆弟姊妹之不言报者补之,是已;而於父母之言报者不删之,何邪?且“为人後者为外祖父母缌”,《开元礼》之所增也,不言报,而父母则言报;岂父母之尊尚不如外祖父母乎!《家礼》云“为人後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私亲之为之也亦然。”是已;然未明言父母之不当报,则似亦但统昆弟姊妹等而浑言之,而忘《经》之所谓报者之非降等也。明则概不言报,亦不似有疑於此条者。二千馀年以来,未有疑及於此者,余不能知其故!
为人後者为其昆弟:《经》,降大功。本记补报。《开元礼》同,而增“为姑姊妹在室者报”,服同(《家礼》:“皆降一等,私亲为之亦然。”则是其服皆与《开元礼》同。後不复注)。明与(《开元礼》盖同。)
△明制为兄弟之子为人後舌之眼之行
按:《明史礼志大功条》下云“为兄弟之子为人後者”,而无“为兄弟之为人後者”。夫既有为人後者为兄弟之服,何以独无兄弟为之之服?无为人後者为伯叔父服之语,何得独出伯叔父为之服之文?参而观之,“子”字当为衍文无疑。
为人後者为其姊妹适人者:《经》:降小功。《开元礼》同,补报,而增“为姑适人者,报”,服同。明同,唯缺报。
△《开元礼》增为人後者为姑之服之非
按:《经》,为人後者之降服止於父母昆弟姊妹,而他不言。盖古人立後,必择亲者,苟有期亲则功缌不得立。故自祖父母以降不著其服,亲同则服无所降也。即间有万一之不然者,而既举同父则同祖亦可例推。而《开元礼》乃增为姑之服。既增为姑之服,则祖父母、伯叔父母、从父兄弟姊妹何以反皆不著其服?挂一漏万,殊为疏略。
为人後者为其外祖父母:《经》无文。《开元礼》增,缌。明同。
△《开元礼》增为人後者为外祖父母之服之非
按:本经记云:“庶子为後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服问》云:“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郑氏云:“虽外亲亦无二统。”然则为人後者之於外祖父母无服,明矣。不然,彼为君母继母之党服者,夫岂不可以降而无服也!《开元礼》增此服,盖亦因时制宜;然非古人之意。
夫为人後者,妻为其舅姑:(《开元礼》於舅姑上增“本生”二字,《家礼》、明因之。古无是称。)《经》略。《小记》补大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宋制不改夫为人後者之舅姑之服之疏
按:《经》,子为父母三年,妇为舅姑降一等期,故夫为人後降服期则妻亦降服大功。古人制礼,如魏主丕作殿,梁栋榱题皆以衡较其轻重,前後左右锱铢皆相称也;少加一木焉,则偏重而倾圮矣。宋改妇为舅姑皆服三年,与夫服同,然则夫为人後者,妻亦当与夫同服期,乃为相称。然犹沿《小记》、《开元礼》之旧,降服大功而不之改,何耶?夫均之舅姑也,何以於彼则当从夫之服,於此则当降夫一等?岂当时议礼者心知改古之非而不敢言,因而故留此隙,以为硕果之不食,饩羊之未去,欲待後世之人从此考而知之,而正之乎?不然,不当如是疏也。
【存疑】为养母:《经》、《开元礼》并无此项人。《家礼成服章》亦无文;唯《图》增此,服齐衰三年。明改斩衰三年。
△《家礼图》增养母之服之非
按:《家礼成服章》,唯为人後与女子子人者之降服不载,而统言之於後,其馀未有不载者。若果有养母之名之服,何得独遗之而不载乎!《图注》云:“养母,谓养同宗及三岁以下遗弃之子。”明制云:“谓自幼过房与人者。”果如所云,则有养母亦必复育养父。今为养母三年而为养父无服,何母太重而父太轻也?岂天下养同宗及遗弃之子者尽寡妇乎?是不可解也。或父以过房为父之他妾,则又与慈母无二矣。《图注》不知何人所作,其中与《成服章》异同者颇多,必非朱子之书;他本或无之。明采其文,遂有三父八母之称。然於养母,余终不知其为何人;以俟知者,余当询之。
○母出母嫁之服(母报服附)
出妻之子为母:(《家礼》云“为出母。”今从《经》文。)《经》,齐衰杖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雷氏次宗曰:“子热出母之义,故系夫而言‘出妻之子’”。
唐天宝六载制:“出妻之子为母三年。”
【本传】“出妻之子为父後者,则为出母无服。”《家礼》同。
宋景二年制:“为父後者为出母齐衰;卒哭乃除。”
【家礼】“继母出则无服。”
徐氏邈曰:“《经》言‘出妻之子为母’,明非所生则无服也。”许氏猛曰:“母子至亲,无绝道。非母子者,出则绝矣。是以《经》无出祖母之服。”
△徐邈、许猛之说有未尽
按:二家之说深得《经》意,後世所当遵守。然事亦有不同者。若庶子或前妻之子蒙其抚育,恩如己出,岂能视若路人。乳母与父何属,犹为之缌,则尝母之者可知也。又若妇嫁而姑犹未出,孙生而祖母犹未出,尝有覆庇教养之恩,亦不能以恝然。此皆当酌其轻重,量为之服,如韩子之以期服嫂,邓绥之以三年服伯父者,固不可垂以为法也。
出妻之女子子人者为其母:《经》、《开元礼》并缺。《家礼图》补,大功。明缺。
父卒母嫁为母:(《家礼》云“为嫁母。”今从《开元礼》文。)《经》无文。
《开元礼》增,齐衰杖期。《家礼》、明并同。
汉石渠议:父卒母嫁,何服?萧太傅曰:“当服周;为父後则不服。”韦元成曰:“父没则母无出义。王者不为无义制礼,故不制服也。”宣帝诏曰:“妇人不养舅姑,不奉祭祀,不下慈子,是自绝也,故圣人不为之制服。元成议是也。”
唐天宝六载制:“母嫁,为母三年。”
【家礼】“子为父後,则为嫁母无服。”(按:《家礼》:“继母出则无服。”然则嫁亦当无服,《家礼》省文耳。)
宋景二年制:“为父後者为嫁母齐衰;卒哭乃除。”
△父卒母嫁似不得为母服
按:《经》,父卒母嫁;无为母服之文,岂略也哉!“出妻之子为母期”,有明文矣;“继母嫁,从,为之服期,报”,有明文矣,此何以独无文?或者以为为夫所出者其情可矜,背夫而嫁者其义当绝,故不敢为之服与?不然,《传》、《记》何得皆无一言乎?若母嫁而从,则自当仍服三年矣。继母犹期,则母可知也。不从则亲不属,故无服耳。而庚氏蔚之曰:“母子至亲,本无绝道。若父卒母嫁而不服,则是子绝其母,岂天理邪!宜与出母同制。”此说虽似有理,然以“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缌”之例推之,恐但可为心丧,不得公然为之服也。《开元礼》增服期,虽属人情,究不若汉制之近古。至天宝、景之制,则大义泯然矣。
父卒母嫁,女子子人者为其母:《经》无文。《开元礼》缺。《家礼图》补,大功。明缺。
妻出母嫁,为其子:《经》无文。《开元礼》增,并齐衰杖期。《家礼》改并齐衰期。明同。
【家礼】“家母出母为其子;子虽为父後犹服。”
△《开元礼》、《家礼》为子报服之非
按:妻出则义绝,故两不相为服;独子为之服者,子无绝母之道故也。然犹必降服期,示义绝也。子为父後则不为出母服,示不敢服其私亲也。至於母之於子,则有间矣。母也者,恩不可割者也;子也者,恩不可割而犹可割者也;以大义裁之,其无服明矣。即以俗情衡之,亦当降服。《开元礼》乃增为子齐衰杖期。子为母降,母反不为子降,不几於逆施乎?《家礼》又增子为父後,出母犹为之服。子已不为母服,母犹独为子服;不尤为逆施乎?至於嫁母,尤非出母可此,有夫,有舅姑,有长子,如之何其可以自服其私亲不降而一无所忌也?或者又谓“《经》文连下句读,云‘报’者,兼出妻继母而言”,引《小记》文“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妾不服之,明出妻有服也。其说虽若有据,然《记》之与《经》固有异同者,又无明文,恐未可以彼而证此也。且《经》凡言“报”者,皆其亲本相属者也。本不相属,而但以私恩服之者,则不言报,继父乳母是也,何者?受人之恩者不可忘,故虽不相属而为之服;施恩者则不必因人之受我之恩而为之服也。韩子之以期服嫂也,嫂不必以期服韩子也。母之於子也亦然。不出则属,属则服之;出则不属,不属则不服之矣,不必以子之为己服而亦服之也。曰:然则服可以无报乎?曰:报也者,还相为服云耳,非扌及其为我服也,未为我服者,我为之服,为我服者,我未为之服,何报之有焉!继母嫁从之有报也,相属也;相属也者,相从故也,非以子之为己服而遂服之也,如之何以此报并属之出妻也!
妻出母嫁,为其女子子人者:《经》无文。《开元礼》增出母,大功(嫁母缺)。《家礼图》增出母嫁母,并大功。明并缺.
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经》,齐衰仗期。《开元礼》同。《家礼》改报服不杖,馀并同。明同。
△辨崔凯“继母嫁从之服为庶子”之说
按:崔氏凯曰:“此服之者,庶子耳;为父後者不服也。继母嫁,与宗庙绝,为父後者安可以废祖祀而服之乎!”此论不然。人而至於从继母嫁,则必幼稚一无所依者也,尚何宗庙之有!继母弃之,有流落以死耳。赖继母之力,得复奉祖祀,以能奉祖祀之故而遂背之,岂义也哉!故绝之则不当从之,从之则不得复绝之矣。且继母,非亲也,果有兄在,何忍不抚其弟而乃使之从继母嫁乎!然则《经》所言者,其父别无长子明甚,不得藉口於为父後而不服之也。
为继父同居者:《经》齐衰期。《开元礼》同。《家礼》分“两无大功之亲者”,齐衰期;“继父有子,己有大功以上亲者”,齐衰三。明同,而云“两有大功以上亲者”,齐衰三月。
△继父之称可存
吕新吾《四礼疑》云:“万物一本。母百可也,父可二乎!父没矣,可继乎!母缘父有、父不缘母有也。《仪礼》有继父,圣人名之乎?谬矣!”余按:古人质朴,故以父为尊称,天子称同姓诸侯,诸侯称同姓大夫,曰“伯父”,“叔父”,是也。《文侯之命》,平王直以“父”称之矣。《冯唐传》、文帝亦曰“父老何自为郎”?母所嫁夫,无以称之:既长於其室矣,因称之曰继父,俗之沿也,非圣人之制也;犹《春秋传》之云“外弟”“外妹”也。若欲正名定分,则继父之称自所必当革。吕氏之言是也。然欲称为“母夫”,亦恐未合。
△《传文》“两无大功之亲乃为继父服”之说不可泥
按:本传云:“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人,而所者亦无大功之亲;所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则继父之道也”云云。此特《传》者以其服重,故为是言以曲明之,其实《经》绝无此意也。且此亦非圣人之所制也。成、康之世,安有此事!此乃後世礼教渐衰,有孤弱无依,携子而嫁者,幼既受其抚育,长而不忍背德,故为之服;其後相沿,遂以成俗。君子以为字人之孤,义不可忘,故录之而不削之,以勉人慈而教人厚耳;并必如《传》所云而後可为服也。後世儒者多拘《传》说,误矣!藉令其有大功之亲,或不立庙受其恩者,岂遂得漠然而已哉?且有期功之亲而不能字其孤,至使其孤受字於异姓,孰重孰轻,必有能辨之者矣,乃欲因彼而薄此乎!且《传》所以举大功为言者,盖以己有大功之亲则不至於适人,人有大功之亲则不能以专财,如是而已;至其服之轻重,仍以居之同异分之,不系此也。《家礼》及明乃分“两无大功之亲者期,有大功之亲者三月”,既非《经》意,亦失《传》之本旨。
为继父不同居者:《经》,齐衰无受者。《开元礼》改齐衰三月。《家礼》,明并同。
【本传】“必尝同居,然後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家礼》:“其元不同居者则不服。”
【存疑】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经》无服。《开元礼》增,小功。《家礼》,明并同。
△《开元礼》增同母异父之兄弟娣妹之服之非
按:妇嫁则义绝,绝则两族不相为服。其义绝而义终不可绝者,惟子为母一人而已。自母以外,外祖父母、从母、舅,皆不服也。同母异父之人,其於义何居乎?继父同居,继母嫁从,其人本不当有服;以受其养育之恩,故不可不为之服也。同母异父之人,其於我何恩乎?《檀弓篇》虽有为大功齐衰之语,然曰“未之前闻”,则固以为非矣。《开元礼》增此服,《家礼》、明并沿之,殊不能知其故。王夫人贵而田相,卫子夫宠而卫青封,呜呼,其所由来者盖久矣!
○附《礼经》大夫公子降服考(大夫之妻子附)
按:大夫公子之降服,自秦、汉以後皆无之,於今诚无所用。然《经》文中往往有与他服制相比照者,参观互证,似不可缺。故并记之。
齐衰期不降者:
“大夫为祖父母(以尊故不降)孙(以故不降)为士者。”
△母妻长子不降
按:大夫为母妻长子皆不降服。《经》不言者,至亲之服不待言也。
“大夫之子为妻”(仍不杖)“大夫之庶子为昆弟”(并以故不降)。
【小记】“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人大之子同。”
“大夫(此处疑缺‘大夫’二字)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以体敌故不降)。惟子不报”(馀皆报)。
△大夫之缺文
按:大夫之子有为此诸人不降之服,则大夫亦当如是。《经》不见者,盖缺文。
“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以与尊者异体故下降)。
齐衰期(齐衰三年附)降大功者:
“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以体不敌故降)。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母(本齐衰三年及杖期)妻(本杖期),昆弟”(本期。并以厌故降。此下疑有缺文)。
△大夫之子之缺文
按:大夫、大夫之子,期服可降者凡四。然《经》惟於大夫兼言之,而大夫之子但言为昆弟降服而不及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之子降服者,盖《经》缺文。
【本记】“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纟原缘;为其妻,纟原冠、葛带、麻衣、纟原缘:皆既葬除之。”
【孟子】“王子行其母死者,其傅为之请数月之丧。公孙丑曰:‘若此者何如也?’曰:‘是欲终之而不可得也。虽加一日,愈於已!’”
△公之庶子父在为母既葬除服之非人情
按:《经》文云“公之庶昆弟”,则是父在不如是服也。本传云:“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郑氏云:“公之庶昆弟,则父卒也。”然则公子於父在时不为其母服矣。故本记称“练冠、麻衣、纟原缘、既葬除之”,而《孟子》书亦载“王子母死,其傅为之请数月之丧”也。然父之与母,义异而恩则同,之与庶,分殊而情则一:属毛离里之爱,谁独无之,但不当以私胜公耳。是以为父斩衰,为母齐衰,父在为母不服三年而服期,大义所在,不敢以私恩匹也。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缌,承父之重,不敢以私情间也。如是,亦已足矣。若凡公之庶子於父在皆为母练冠纟原缘,既葬除之,是几於无服矣,毋乃非人情乎?且母与妻岂可同日语者,而必使之大同小异,义何居焉?至於公之昆弟,先君余尊之所厌,降为期,亦可矣,何必使之与妻服同乃为孝邪!大抵唐、宋以後人多徇私情而不揆大义,故但知亲亲而不知尊尊;秦、汉以前人皆重名分而不体人情,故伸尊尊之义遂不复顾亲亲之心。虽亦防微杜渐之意,然要之二者皆过也。盖东周之世,俗相沿如此,非周公所制,孟子固曰“虽加一日,愈於已”矣。然则矫枉过正,亦不得遂为中道也。
“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以厌故降)
齐衰无受之服不降者:
“大夫为宗子(以故不降)。旧君,曾祖父母(并以尊故不降)为土者,如众人。”
△《传》注旧君之误解
按:此文“旧君”,与上文“为旧君,君之母妻”之旧君同。而《传》於上文以“仕焉而已”释之;於此文以“以道去君”,释之。郑氏缘此,遂以上文“为旧君”为“老疾致仕者”,此文“为旧君”为“待放於郊者”。非惟文同不应异解,而穿凿附会亦大失《经》旨。《经》云:“大夫为宗子,旧君,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此十七字本系一句。此三项人皆已见於上文。所以复出此文者,以大夫为士有降服,嫌於或降,故言此三项人分尊谊重,虽为士而大夫不敢降耳。盖《经》凡称诸侯,必别之曰“国君”,故曰“庶人为国君”,曰“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若但称“君”者,皆兼大夫士在内,“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履”,是也。春秋时,齐之鲍、国,卫之亻巽,其初皆尝为大夫臣。然则当亦有为士之臣者。其後位虽升为大夫,然於旧君之为士者不敢降服,尊之也,天泽之名分终其身不可易也。且《不杖期章》云:“大夫为祖父母孙为士者”,文势与此正同。彼之为士既兼“祖父母”言之,此之为士何得不兼“宗子,旧君”言之乎?此文本极明白易解,但因先儒误分《经》文句读,於“旧君”处读断,不知指“为士者”而言,因而别为之解,以致乖舛若是。故今正之。说并见前《臣为君服篇》中。
大功不降者:(不绝者附)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此十字蒙上文“为母妻昆弟”句)为从父昆弟(此处疑缺‘庶孙’二字)之为大夫者”(以体敌故不降)。
△庶孙之缺文
按:《小功章》,大夫之子,公之昆弟有为从父昆弟庶孙降服,则此章之不降服,亦当有庶孙在内,盖《经》缺文。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并以体敌故不降)。
△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之缺文
按:《小功章》,大夫有为从父昆弟庶孙降服,则於为大夫者亦不降服可知。今《经》文不言者,盖因其兼“大夫之子,公之昆弟”在内。其为从父昆弟,已见上文,故於大夫遂缺此文。大抵《经》文多简,其义可互见者往往从略,要宜参观互证以会其全,不可遂谓无此服也。
大功降小功者:
“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从父昆弟,庶孙(《郑注》:‘从父昆弟及庶孙亦谓为士者’。)姑姊妹女子子士者”(并以体不敌故降)。
△大夫之妻之缺文
按:《大功章》有大夫之妻为姑姊妹女子子不降服之文,则此章为姑姊妹女子子之降服亦当有大夫之妻在内。盖因其兼从父昆弟、庶孙言之,未便冠以大夫之妻(大夫之妻,惟为姑姊妹见於《经》;其他私亲,若世父母、叔父母昆弟侄,凡男子,皆无文),故缺此文。
“大夫之妾为庶子人者”(以厌故降)。
○附《礼经》殇服考
此亦人所不讲,然不可以不知,故并记之。
本期,为服大功者:
“叔父之长殇中殇。”“昆弟之长殇中殇。”“姑姊妹之长殇中殇。”“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孙之长殇中殇。”“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
△昆弟之子之缺文
按:後《小功章》有“为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则此章亦当有“长殇中殇”之服,盖《经》缺文。
【附】“公为子之长殇中殇。”“大夫为子之长殇中殇。”“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之长殇中殇。”“其长殇,皆九月,缨。其中殇,七月,不缨。”
【本传】“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
本期,为服小功者:
“叔父之下殇。”“昆弟之下殇。”“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殇。”“孙之下殇。”“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
△子、女子子之缺文
按:前《大功章》有“为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则此章亦当有“为子下殇”之服,盖《经》缺文。
【附】“大夫庶子为昆弟之下殇。”
△子之缺文
按:前《大功章》有“公与大夫为子之长殇中殇。”此章不言“为子之下殇”者,盖《经》缺文;或下殇遂不为服邪?
【本传】“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为无服之殇。”
本大功,为服小功者:
“为人後者为其昆弟从父昆弟之长殇。”“为侄、庶孙,丈大妇人之长殇。”“为夫之叔父之长殇。”
【附】“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大夫之妾为庶子之长殇。”
本大功,为服缌者:
“庶孙之中殇。”“从父昆弟侄之下殇。”“夫之叔父之中殇下殇。”
△《经》文长中下殇之错落与传注之误解
按:庶孙有中殇,无下殇;从父昆弟侄有下殇,无中殇;夫之叔父则中下殇皆有之;为人後者为其昆弟则中下殇皆无之;参差错落,殊不可解。《小功章》传云:“中殇何以不见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赐,中从下。”郑氏据此《传》文,遂谓“从父昆弟侄庶孙之中殇皆与长殇同服小功,而《经》文内庶孙之中疡乃下殇之误”。然《缌麻章传》又云:“齐衰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两传互异,将何从焉?郑氏曲为之解,谓“《小功章传》据丈夫为殇服言之;《缌麻章传》据妻为夫之亲服言之。”然《传》初无明文,特郑氏以意度之耳。且《缌麻章》夫之叔父中从下者既兼言中殇下殇,则《小功章》从父昆弟侄庶孙之中从上者亦何虽兼言长殇中殇:乃不省文於彼而独隐其文於此,何邪?至为人後者为其昆弟,则又中肠下殇皆无文,又当以何说解之乎?细核《经》文,不但郑氏之说可疑,即《传》说亦未有以见其必然。此或《经》文错举中殇下殇互见其意,否则《经》有缺文亦未可知,不得遂以臆断之也。
△有长殇无中下殇者二条
按:前《小功章》有“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又有“大夫之妾为庶子之长殇”,则此章为此诸人亦当有中殇下之文。今《经》皆不见者,岂以前章既言长殇,则中殇下殇可推而得之,故省此文邪?抑《经》文有缺邪?姑识其说於此。
本小功为服缌者:(皆长殇之服。中殇下殇并无服。)“从祖父,从祖昆弟之长殇。”“从父昆弟之子之长殇。”“昆弟之孙之长殇。”“从母之长殇,报。”“夫之姑姊妹之长殇。”
【本记】“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亲,则月算如邦人。”
○五服馀论
【余曩尝作《五服异同汇考》,今已二十年矣,而意有未尽者,暇中随笔录出数则以补其缺。】
△尊尊与亲亲
丧非独服然也,其饮食,其居处,其言行,皆与寻常有异;而古人独於服致详焉者,所以立纪纲,正名分,殊亲疏而别尊卑也。故丧服一篇,两言足以蔽之,曰“尊尊”、“亲亲”而已。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怀,故服皆以三年。由父而上推之,旁推之,则由期而大功,而小功,以至於缌;由母而推之,则为小功,为缌:皆亲亲之义也。斩衰之服三:子为父也,臣为君也,妻为夫也,尊尊也。父在为母期,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缌,为尊者所厌也。妇为夫党则有从服,女为父党则有降服,为人後者服有变焉,母出母嫁服有变焉,尊尊亲亲不使两相悖也。故服也者,纪纲名分之所系也;犹之乎治国者必使上下有服,都鄙有章也。是以古人必於此致详也。
△《经记》所载为文胜之弊
考《经》与《记》所载,丧礼之繁可谓极矣。说者以为周公所制;非也。此乃周末文胜之弊,当时於礼者载之册耳。孔子曰:“先进於礼乐,野人也;後进於礼乐,君子也;如用之,则吾从先进。”岂有於丧礼而多为是繁文末节者哉!且父母初丧,为人子者心肝崩裂,哀痛之不暇,何暇一一详辨其仪节而遵行之。而丧本凶礼,又非可尝试演於平日者。故孔子曰:“丧,与其易也,宁戚。”子游曰:“丧致乎哀而止。”苟笃於哀,必不能致详於仪节。若此时尚能一一致详於仪节,吾恐其必减於哀也。若今世贫士,尤不能然。棺椁衣衾之属,何一非人子所当致慎者;分阴之惜,不啻千金,安有馀暇以事繁文末节!是故学者之於古礼,但当谨其大经大法;至於繁文末节,势不能行,亦正不必行也。
△至亲以期断
服何以三年也?圣人制之乎?非也。此人情之必至,行乎其所不得不行者也。何者?凡哀莫重乎感,而感多因乎时。期也者,历时之一周也。故见新麦则感焉,见新则感焉,乍塞则感焉,乍暖则感焉;乃至蔬果新登,雨雪乍至,亦莫不赌之而感,而哀生焉。凡至亲之丧,期之内无乎不哀也。故曰“至亲以期断”也。至於父母之丧,恩尤深,义尤重,不但初见之而感而哀也,即再见之而犹不能不感,不能不哀,但感渐浅而哀渐杀耳。必至再期之後三见之,然後其情渐,其心渐平,可以勉强复其故常,故亲丧皆以三年为断也。故曰“三年之丧,再期也”。然是理也,愚昧者不知,即贤知而未尝经三年丧者亦未必能知也。
△中月而宁礻覃
三年之丧,再期也,再期而祥,可以从吉矣,何为乎二十七月而礻覃,礻覃而後从吉也?曰:此亦人子之至情也。父母恩深,服虽已满,犹不忍於一日之闲遽易常服,是以中月而礻覃,──中者,间也;中月,间一月也。何为必间一月?古者释服必於祭,祭必於朔。祥之日无有定也。使祥於月之二十八九日,至次月朔而遂礻覃,是逾两三日而遂释服也,犹之乎无礻覃也。故必间一月,至又次月之朔而後礻覃,然後其哀渐杀而可以释服耳。
△三年之丧倍期
古人以历一年为一年,历一月为一月,故曰“三年之丧,再期也;期之丧,二年也”,故曰“十三月而练;二十五月而祥”(今俗谓之二十四月)。是所云“三年”者,止二十五月也。然则所谓“九月”者,二百四十一日之服也;所谓“五月”者,一百二十一日之服也;所谓“三月”者,六十一日之服也。今人乃以周一年为一年,匝一月为一月,误矣。余乡皆遵王制,二十七月而释服;内黄、清丰以南则皆三十六月(古人谓之三十七月)而後释服,至於功缌,益无复有识之者矣。夫娶妻之三日而反马(俗谓之回门)也,是历三日,非尽三十六时也;初丧之七日而受奠也,是历七日,非尽八十四时也;妇人受胎之十月而产也,是历十月,非尽三百日也;何独至於丧服而乃以匝月始为一月,周年始为一年乎?吾魏有妇人届期将产,其夫适他出,乃强制之,不使儿产。夫归见其状,问之;以告。夫曰:“是产期矣!”妇曰:“甫及九月,何得遂产?”夫曰:“此即所谓十月者也!”乃俾之产,而儿已垂死矣。今人之於丧服,亦犹此妇之见也夫!
△练祥礻覃皆葬後事
然所谓练群礻覃者,皆谓葬後事耳,非未葬而至其时即可变服也。《记》曰:“斩衰三升,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冠七升。为母疏衰四升,受以成布七升,冠八升。去麻服葛,葛带三重。”然则古人未葬,非惟不除服,且不受以成布矣。是故小祥之练冠纟原缘,大祥之素缟麻衣,皆为既葬者言之;未葬则无所谓大小祥也。今之人岂惟去麻,且公然除服矣。问之,则曰“吾三年之丧已毕矣”。呜呼,亲未入土,不知为子者何以能安,而公然食稻衣锦,宴乐无忌也?,无怪乎其停柩十数年,或至数十年而不葬也!而说者犹或讥宰我之为期丧,齐宣之欲短丧,吾恐今之人远不逮夫古也!
△丧服等杀以倍为率
古人立制,其等杀皆以倍为率。三年之丧倍期,固已;即功缌之服亦然。大功何以九月?倍小功也,取期而减其三之一者也。小功何以五月?倍缌也,取期而减其三之二者也。缌何以三月?据自殡至葬而计之者也。葬之迟速虽异,要皆以三月为大凡。故齐衰无受者,《传》皆以三月为言也。缌之服最轻,故至葬而止也。犹之乎封国之制,公侯之百里倍於伯之七十里,伯之七十里倍於子男之五十里也。若以九匝月始为九月,五匝月始为五月,而五服之制遂参差而不得其说矣。
△计日,计月,计年
三日而殡,五日而殡,七日而殡,计日也。计日,则朔虚之一日在所必计矣。缌三月,小功五月,大功九月,计月也。计月,则朔虚之一日在所不计,而惟计闰馀之一月矣。期而小祥,再期而大祥,计年也。计年,则闰馀朔虚皆所不计矣。惟自祥至礻覃,乃复计闰耳。
△饮食居处与人情
服者非第服而已也,饮食居处必有其相称者焉。“斩衰”文下《传》云:“层倚庐,寝苫,枕块,欢粥。既虞,翦屏柱楣,寝有席,疏食水饮。既练,舍外寝,始贪菜果,饭素食。”何以如是也?此人子之至情所不能已者也。盖父母既没,创钜痛深;食必虽以下咽,且父恐其食为哀气所结而致疾也,故食粥焉,──粥者,易咽而又化之物也。虞则哀少减,可以食矣;然美食犹不忍食也,而菜果初登,亦不免睹之而感而痛生焉,故惟疏食水饮。待既练而後食菜果焉。此乃人情,非有他也。即居处亦如是而已矣。然亦有不必甚拘者。家之贫富不同,人之强弱亦异,疏食苟能下咽,虽未虞而疏食焉可也。粗恶之菜非亲平日所嗜,虽未练而少用之以佐疏食亦可也。故《记》云:“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又云:“五十不成丧,七十惟衰麻在身。”总之礼本乎情,非强人以所不能行者也。若亲初丧而即能饮酒食肉,恬然不以为事,是其心已死矣,强之使必疏食,夫亦何益!故孔子曰:“女安,则为之。”孟子曰:“亦教之孝弟而已矣。”圣贤之论何尝不本於人情哉!且即三年丧毕亦有不能以忘情者。曾皙嗜羊枣而曾子不忍食羊枣。欧阳永叔之父间御酒肉,则必涕泣曰:“昔常不足而今有馀,其何及也!”此岂载於礼文者哉!故曰“人子之至情不能已者也。”
△近世居丧惟服异
近世之居丧也,惟服而已。期功之丧几与无服者同:其饮食如常也,其居处如常也,其宴会庆贺观优皆如常也。服虽多於古人,阿益焉!惟父母之丧间有一二能守礼者;然亦殊不多觏。然则所谓丧者惟服而已!余幼时读《小学》,至汉昌邑、晋阮籍事,未尝不深叹古人风俗之美。何者?千馀年间而止传此数人,此数人者又皆当世所讥,则具能守礼者固自多也。近数百年,遂以此为常事。其有三年不宜酒肉及不入内者,至书之史册以为美谈;然则是此等事至近代已为绝无仅有之事。甚矣风俗之日敝也!
△名有服而实不服
虽然,即所谓服者亦但其名然耳。余幼时见余乡风俗,尚有一二近古者:父母之丧,袍褂皆用粗白布为之,缝而不齐;练而後齐之;祥而後易素服;礻覃而後即吉。祖父母之丧,惟袍用粗白布,褂则皂之。伯叔父母之丧,则褂用粗白布而袍皂之。大功,则衣不复用白、惟履用白布耳。小功,用灰色布履;缌,用皂布履;其衣皆无异於寻常,但不吉服耳。此於服已为最轻,然他州外县尚不能如是,即余乡近日亦不能如是矣。通都大郡尤不可问。甚者,父母之丧以墨衰为常服,则其他可知矣。无怪乎古人之服制如彼其少,今人之服制如此其多!古人实服之故其势不能多;今人实不为服,是以多多而无害也。尝有人问余曰:“何以制为五服?一祖之所生,皆吾宗族也;五世而服绝,不亦薄乎?”余曰:“诚然。今之人,名为有服而实不服,如此,虽百世皆有服,可也!”盖彼不知古之所谓服者皆实著之身也。俗之敝也,其来久矣!
△增服与守礼
自唐以前,居丧者多能守礼,然於古五服之制无所增加;由唐以逮宋、明,代增其服,至数倍於古人,而守礼者者反少,何也?盖凡人其於行,则心有所踌躇审量而不敢过。故言而多者,其行必少;言而过者,其行必不及。故孔子曰:“其言之不怍,则为之也难。”明金川门之变,前一日,解缙、胡广、王艮并集於吴溥舍,缙陈说大义,广亦愤激慷慨,独艮流涕不言。既去,溥子与弼尚幼,叹曰:“胡叔能死,是大佳事!”溥曰:“不然,独王叔死耳!”语未毕,隔墙闻广呼云:“外喧甚,谨视豚!”溥顾与弼曰:“一豚尚不能舍,肯舍生乎!”夫服制之列变亦如是而已矣!自唐以前之人实欲行古丧礼,故不觉古人之薄。若萧嵩、魏仁溥辈则原不期於人之能行,不过姑以是求胜於古人而已,是以服愈多而其加者愈无几也。嗟夫,俗之不古,夫亦何怪於今人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