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国家积市而成,中国国家积乡而成,故中国有乡自治而无市自治。

乡盖古代邻里乡党比闾州族之总名,专称乡者则指一国中最高之自治团体(刘熙释名》:“五家为伍,以五为名也,又谓之邻。邻,连也,相接连也。又曰比,相亲比也。五邻为里,居方一里之中也。五百家为党。党,长也,一聚之所尊长也。万二千五百家为乡。乡,向也,众所向也。”《周礼》郑《注》:“二千五百家为州,百家为族,二十五家为闾。”)。

《周礼》有乡师、乡大夫、州长、党正、族师、闾胥、比长诸职,《管子》则有乡师、乡良人、州长、里尉、游宗、伍长或轨长诸职,其制不尽相吻合。两书盖皆战国末年所记述,未必皆属事实,即事实亦未必各国从同也。其职权之内容,则《周礼》所说重在乡官,《管子》所说,重在乡自治。

《管子》曰:“野与市争民,乡与朝争治。”又曰:“朝不合众,乡分治也。”(俱《权修篇》文)其乡分治之实迹,则如《立政篇》所言:

分国以为五乡,乡为之师。分乡以为五州,州为之长。分州以为十里,里为之尉。分里以为十游,游为之宗。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筑障塞匿,一道路,博出入,审闾闬,慎管键,管藏于里尉,置闾有司以时闭,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凡出入不时,衣服不中,圈属群徒不顺于常者,闾有司见之,复无时。若在长家子弟、臣妾、属役、宾容,则里尉以谯于游宗,游宗以谯于什伍,什伍以谯于长家。谯,敬,而勿复。一再则宥,三则不教。凡孝弟忠信、贤良俊材,若在长家子弟、臣妾、属役、宾客,则什伍以复于游宗,游宗以复于里尉,里尉以复于州长,州长以计于乡师,乡师以着于士师。……三月一复,六月一计,十二月一著。凡上贤不过等,使能不兼官,罚有罪不独及,赏有功不专与。……

又《小匡篇》曰:

政既成,乡不越长,朝不越爵,罢士无伍,罢女无家。士三出妻,逐于境外,女三嫁,入于舂谷,是故民皆勉于为善。士与其为善于乡,不如为善于里,与其为善于里,不如为善于家,是故士莫敢言一朝之便,……皆有终身之功,……是故匹夫有善可得而举,有不善可得而诛。政成国安,以守则固,以战则强。

《管子》书中尤有一奇异之制度,曰乡治之性质以职业为类别,其大类有二:曰士农之乡,曰工商之乡。大抵前者如今之乡村,后者如今之都市。由今日观之,一地方区域中只有单纯一种之职业,为事殆不可能。虽然,一区域中以某种职业为主,则亦非无之。例如英之牛津、剑桥虽亦有工商业,然可命为学校区,其波明罕、门治斯达虽亦有学校,然可命为工业市。《管子》之意大概如此。(《管子·小匡篇》:“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商工之乡六,士农之乡十五。……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不可使杂处,杂处则其言哤,其事乱。是故圣王处士必于闲燕,处农必就田野,处工必就官府,处商必就市林。今夫士,群萃而州处,闲燕则父与父言义,子与子言孝……长者言爱,幼者言弟,旦夕从事于此,以教其子弟,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肃而成,其子弟之学不劳而能,是故士之子恒为士。今夫农,群萃而州处,审其四时权节,具备其械器用,……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肃而成,其子弟之学不劳而能,是故农之子恒为农。今夫工……是故工之子恒为工。今夫商……是故商之子恒为商。”)

《管子》又有所谓“作内政寄军令”之法,以乡兵为军事基础,且极言其效用曰:

……是故卒伍政定于里,军旅政定于郊。内教既成,令不得迁徙。故卒伍之人,人与人相保,家与家相爱,少相居,长相游,祭祀相移,死丧相恤,祸福相忧,居处相乐,行作相和,哭泣相哀。是故夜战其声相闻,立以无乱,昼夜其目相见,足以相识,欢欣足以相死。……

孟子》述古代井田之制亦曰:

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

汉儒《公羊传》宣十五年何《注》更详述其制度内容曰:

夫饥寒并至,虽尧舜躬化,不能使野无寇盗;贫富兼并,虽皋陶制法,不能使强不凌弱。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五口为一家,公田十亩……庐舍二亩半,八家……共为一井,故曰井田。……

井田之义,一曰无泄地气,二曰无费一家,三曰同风俗,四曰合巧拙,五曰通财货。因井田以为市,故曰市井。……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肥饶不得独乐,塪尧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土易居……是谓均民力。

在田曰庐,在邑曰里,一里八十户,八家同一巷,中里为校室。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辩护伉健者为里正,皆受倍田,得乘马。父老比三老孝弟官属,里正比庶人在官者。

民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田作之时,父老及里正,旦开门坐塾上,晏出后时者不得出,暮不持樵者不得入。

五谷毕入,民皆居宅。里正缉趋绩,男女同巷,相从夜绩,至于夜中。故女功一月得四十五日,作从十月尽正月止。男女有所怨恨,相从而歌。饥者歌其食,劳者歌其事。

男年六十、女年五十无子者,官衣食之。……

十月事讫,父老教于校室,八岁者学小学,十五者学大学,其有秀者移于乡学。……

三年耕,余一年之畜。九年耕,余三年之积。三十年耕,有十年之储。虽遇水旱,民无近忧,四海之内,莫不乐其业。……

综括上列诸书所述,则古代乡治主要事业有四:一、农耕合作,二、义务教育,三、办警察,四、练乡兵。其精神则在互助,其实行则恃自动,其在于道德上、法律上则一团之人咸负连带责任。因人类互相依赖,互相友爱,互相监督的本能而充分利用之、浚发之,以构成一美满而巩固的社会,此乡治之遗意也(《周礼·大司徒》:“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其群集燕会之事,见于《仪礼》者,有乡饮酒礼、乡射礼;见于《周礼》者,有州社之祭(《州长职》);见于《礼记》者,有宾蜡之祭(《礼运篇》);有邮表畷等之祭(《祭法篇》);见于《论语》者,有傩祭。其他如《诗经》之“琴瑟击鼓,以迓田祖”(《小雅·甫田篇》),“献羔祭韭,朋酒斯飨”(《七月篇》)等,大率以岁时聚集一地方团体之全民,于娱乐之中施以教育焉。

诸书所说,是否悉属古代通行事实,抑有一部分为著书者述其理想中之社会制度,今未敢悬断。但《左传》记郑人游于乡校以议执政(襄公三十一年),则春秋时确有乡校可知。《论语》记孔子与乡人饮酒,则乡饮酒礼当时通行可知。准此以推,则诸书所说最少有一大部分应认为事实。而乡治精神,殆有足以令人感动者。故孔子与于蜡宾,慨然想慕“大道之行”(《礼运》文),又曰:“观于乡而知王道之易易也。”(《乡饮酒义》文)

战国以降,土地私有,而农民役于豪强。商业勃兴,而社会重心移于都市。乡治渐失其势力,而规模亦日以隳坏。然在汉时,郡国犹行乡饮酒、乡射礼,则其他条目,亦当有行者(?)(《仪礼》郑《注》“乡饮酒礼篇目”下云:“今郡国十月行此饮酒礼。”“乡射礼篇目”下云:“今郡国行此礼以季春。”)。

其乡官则有“三老”“啬夫”“游徼”分掌教育、赋税、狱讼、捕盗等事(《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

其职权盖由国家所赋予,其人盖由长官所察举,不纯属自治,但所察任例必为本籍人(《汉书·高帝纪》:“二年二月,令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者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

多能举其职,名称往往著于史册(例如壶关三老茂上书诏卫太子冤,见《汉书·武帝纪》。朱邑为桐乡啬夫,没而民祀之,见《汉书·循吏传》。爰延为外黄啬夫,仁化大行,见《后汉书·本传》)。

三国六朝,史载盖阙。惟后魏孝文及后周苏绰皆曾一度刻意复古,颇著成效。至隋开皇间而乡官尽废,无复乡治可言矣(《日知录》卷八:“后魏太和中,李冲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循谨者……孝文从之。史言立法之初,多称不便,及事既施行,计省昔十有余倍,于是海内安之。后周苏绰作《六条诏书》曰:非真州郡之官皆须善人,爰自党族闾里正长之职皆当审择。隋文帝师心变古,开皇十五年始尽罢州郡乡官。”)。

程颢为留城令,立保伍法,量乡里远近为保伍,使力役相助,患难相恤,奸伪无所容,孤茕老疾者责亲党使无失所,行旅疾病出于途者皆有所养,时称善政。王安石因之,名曰保甲法。其始盖教民以自卫,使习武事,诘奸盗,采《周礼》相保相受之意,而实行商鞅连坐之法,其教育事项、生计事项、救恤则皆未及焉。其后渐练以为乡兵,欲藉以御外侮,然沮挠者既多,奉行者复无状,天下骚然,非久旋废。(熙宁中保甲法:民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众所服者为都保正。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兵器非禁者听习。每一大保夜轮五人儆盗,凡告捕所获,以赏格从事。同保犯强盗杀人等罪知而不告者,依伍保法连坐。熙宁三年始行于畿甸,以次推及全国。四年始令畿内保丁肆习武事,后亦行于全国。至熙宁九年,保甲民兵七百十八万二千二十八人。详见《宋史·兵志》)

保甲法虽以安石故为世诟病,然明洪武十五年、清嘉庆十九年犹明诏推行之。其意盖取消极的维持治安,为国家地方行政之辅助,而行之能否有效,则恒视长官所以督率之者何如。

纯粹的乡自治,古今盖多有之。惟旧史除国家法制外,余事皆附人以传,自治非一人之畸行,则无述也固宜。其成绩着于史册者,则有如汉末避乱徐无山中之田畴。盖立法及一切行政乃至教育等,皆不藉官力自举焉(《三国志·田畴传》:“……畴入徐无山中,营深险平敞地而居,躬耕以养父母,百姓归之,数年间至五千余家。畴与其父老约束,制相杀伤犯盗诤讼之法,法重者至死,其次抵罪,二十余条。又制为婚姻嫁娶之礼,兴举学校讲授之业,班行其众,众皆便之,至道不拾遗。……”)。

宋则吕大防及其昆弟大临等,作蓝田《吕氏乡约》,行之而大效,朱熹复增损约文,广为传播,后此言乡治者多宗焉。其精神注重教育及患难之周恤,于地方行政及生计事项无所及(《吕氏乡约》有四纲: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朱氏增损本全文见《朱子全书》卷七十四。前两纲胪举若干德目,第三纲述最普通之交际礼节,第四纲分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凡七条,务举互助互救之实)。

王守仁抚江西,所至教民立乡约,其约盖增损吕、朱本而去其繁缛礼文,加入公断、防盗,及禁止重息放债等事项(看《王文成全书》卷十七“南赣乡约”)。

此外义田、社仓、社学,宋明以来,所在多有。义田主恤贫,社仓主救荒,社学主教育,成效如何则存乎其人(义田创自范仲淹,社仓创自朱熹,社学起源待考)。

乡治之善者,往往与官府不相闻问,肃然自行其政教,其强有力者且能自全于乱世,盗贼污吏,莫敢谁何。例如吾粤之花县,在明末盖为番禺县瓯脱地,流贼起,其民筑堡砦自卫,清师入粤,固守不肯剃发,不许官吏入境,每年应纳官课,以上下两忙前汇齐置诸境上,吏临境则交割焉。一切狱讼,皆自处理,帖然相安,直至康熙二十一年始纳土示服。清廷特为置县曰花县,斯可谓乡自治之极效也已(此事始末,清代官书皆削不载,但言昔为盗窟,康熙二十一年盗效顺置为县而已。然吾乡父老类能言其事,吾幼时闻诸先王父。盖有明遗老二人如田畴者为之计画主持,二老临终语其人毋复固守,民从其言,乃纳土,距清之兴三十余年矣。先王父尚能举二老姓名,惜吾已忘之,曾见某笔记中亦约略记此事,今亦不能忆其书名,容更详考)。

大抵吾国乡治,其具有规模可称述者颇多,特其乡未必有文学之士,有之亦习焉不察,莫或记载。史家更不注意及此,故一切无得而传焉。以吾三十年前乡居所睹闻,吾乡之自治组织,由今回忆,其足以系人怀思者既非一,今述其梗概,资后之治史者省览焉。

吾乡曰茶坑,距崖门十余里之一岛也。岛中一山,依山麓为村落,居民约五千,吾梁氏约三千,居山之东麓,自为一保,馀余、袁、聂等姓分居环山之三面,为二保,故吾乡总名亦称三保。乡治各决于本保,其有关系三保共同利害者,则由三保联治机关法决之,联治机关曰“三保庙”。本保自治机关则吾梁氏宗祠“叠绳堂”。

自治机关之最高权,由叠绳堂子孙年五十一岁以上之耆老会议掌之。未及年而有“功名”者(秀才、监生以上)亦得与焉。会议名曰“上祠堂”(联治会议则名曰“上庙”),本保大小事,皆以“上祠堂”决之。

叠绳堂置值理四人至六人,以壮年子弟任之,执行耆老会议所决定之事项。内二人专管会计,其人每年由耆老会议指定,但有连任至十馀年者。凡值理虽未及年亦得列席于耆老会议。

保长一人,专以应官,身份甚卑,未及年者则不得列席耆老会议。

耆老及值理皆名誉职,其特别权利只在祭祀时领双胙及祠堂有饮时得入座。保长有俸给,每年每户给米三升名曰“保长米”,由保长亲自沿门征收。

耆老会议例会每年两次,以春秋二祭之前一日行之。春祭会主要事项为指定来年值理,秋祭会主要事项为报告决算及新旧值理交代,故秋祭会时或延至三四日。此外遇有重要事件发生,即临时开会。大率每年开会总在二十次以上,农忙时较少,冬春之交最多。

耆老总数常六七十人,但出席者每不及半数,有时仅数人亦开议。

未满五十岁者只得立而旁听,有大事或挤至数百人,堂前阶下皆满。亦常有发言者,但发言不当,辄被耆老呵斥。

临行会议其议题,以对于纷争之调解或裁判为最多。每有纷争,最初由亲支耆老和判,不服,则诉诸各房分祠,不服则诉诸叠绳堂,叠绳堂为一乡最高法庭,不服则讼于官矣。然不服叠绳堂之判决而兴讼,乡人认为不道德,故行者极希。

子弟犯法,如聚赌斗殴之类,小者上祠堂申斥,大者在神龛前跪领鞭扑,再大者停胙一季或一年,更大者革胙。停胙逾期即复,革胙者非经下次会议免除其罪不得复胙,故革胙为极重刑罚。

耕祠堂之田而拖欠租税者停胙,完纳后立即复胙。

犯窃盗罪者,缚其人游行全乡,群儿共噪辱之,名曰“游刑”。凡曾经游刑者最少停胙一年。

有奸淫案发生,则取全乡人所豢之豕,悉行刺杀,将豕肉分配于全乡人,而令犯罪之家偿豕价,名曰“倒猪”。凡曾犯倒猪罪者永远革胙。

祠堂主要收入为尝田,各分祠皆有,叠绳堂最富,约七八顷。凡新淤积之沙田皆归叠绳堂,不得私有。尝田由本祠子孙承耕之,而纳租税约十分之四于祠堂,名曰“兑田”。凡兑田皆于年末以竞争投标行之,但现兑此田不欠租者,次年大率继续其兑耕权,不另投标。遇水旱风灾则减租,凡减租之率,由耆老会议定之,其率便为私人田主减租之标准。

支出以坟墓之拜埽、祠堂之祭祀为最主要。凡祭皆分胙肉,岁杪辞年所分独多,各分祠皆然。故度岁时虽至贫之家皆得丰饱。

有乡团,本保及三保联治机关分任之,置枪购弹,分担其费。团丁由壮年子弟志愿补充,但须得耆老会议之许可。团丁得领双胙。枪由团丁保管(或数人共保管一枪),盗卖者除追究赔偿外,仍科以永远革胙之严罚,枪弹由祠堂值理保管之。

乡前有小运河,常淤塞,率三五年一浚治。每浚治由祠堂供给物料,全乡人自十八岁以上五十一岁以下皆服工役,惟耆老功名得免役,余人不愿到工或不能到工者须纳免役钱,祠堂雇人代之。遇有筑堤堰等工程亦然,凡不到工又不纳免役钱者,受停胙之罚。

乡有蒙馆三四所,大率借用各祠堂为教室,教师总是本乡念过书的人。学费无定额,多者每年三十几块钱,少者几升米。当教师者在祠堂得领双胙。因领双胙及借用祠堂故,其所负之义务,则本族儿童虽无力纳钱米者,亦不得拒其附学。

每年正月放灯,七月打醮,为乡人主要之公共娱乐,其费例由各人乐捐,不足则归叠绳堂包圆。每三年或五年演戏一次,其费大率由三保庙出四之一、叠绳堂出四之一、分祠堂及他种团体出四之一、私人乐捐者亦四之一。

乡中有一颇饶趣味之组织,曰“江南会”,性质极类欧人之信用合作社。会之成立,以二十年或三十年为期,成立后三年或五年开始抽签还本,先还者得利少,后还者得利多。所得利息,除每岁杪分胙及大宴会所费外,悉分配于会员(乡中娱乐费,此种会常多捐)。会中值理,每年输充,但得连任。值理无俸给,所享者惟双胙权利。三十年前,吾乡盛时,此种会有三四个之多。乡中勤俭子弟得此等会之信用,以赤贫起家而致中产者盖不少。

又有一种组织,颇类消费合作社或贩卖合作社者。吾乡农民所需主要之肥料曰,常有若干家相约以较廉价购入大量之,薄取其利以分配于会员。吾乡主要产品曰葵扇,曰柑,常有若干家相约联合售出,得较高之价,会中亦抽其所入之若干。此等会临时结合者多,亦有继续至数年以上者。会中所得,除捐助娱乐费外,大率每年终尽数扩充分胙之用。

各分祠及各种私会之组织,大率模仿叠绳堂。三保庙则取叠绳堂之组织而扩大之。然而乡治之实权,则什九操诸叠绳堂之耆老会议及值理。

先君自二十八岁起,任叠绳堂值理三十余年,在一个江南会中兼任值理亦二三十年,此外又常兼三保庙及各分祠值理。启超幼时,正是吾乡乡自治最美满时代。

此种乡自治,除纳钱粮外,几与地方官全无交涉(讼狱极少)。窃意国内具此规模者尚所在多有,虽其间亦恒视得人与否为成绩之等差,然大体盖相去不远。此盖宗法社会蜕余之遗影,以极自然的互助精神,作简单合理之组织,其于中国全社会之生存及发展,盖有极重大之关系。自清末摹仿西风,将日本式的自治规条剿译成文颁诸乡邑以行“官办的自治”,所谓代大匠斫必伤其手,固有精神,泯然尽矣。

自治又必须在社会比较的安宁有秩序时乃能实行。乡民抵抗力薄,受摧残亦较易,故每值鼎革丧乱之际,能保持其地位如汉末之徐无山,明末之花县者盖甚希。畴昔对斩木揭竿之盗,尚可恃锄耰棘矜以自卫,今则杀人利器日益精良,非乡民所能办,而大盗复从而劫持之。例如吾粤自国民政府成立后,尽夺各乡团自卫之枪械,于是民只能束手以待盗之鱼肉,田畴且鞠为茂草,其他建设更何有?恐二千年来社会存立之元气自此尽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