跡府第一
俞荫甫曰:《楚辞·惜诵》篇“言与行其可迹兮”,注曰:“所履为迹。”跡与迹同。下诸篇皆其言也,独此篇记公孙龙子与孔穿相问难,是实举一事,故谓之跡。” 按:俞说是也。“府”,《小尔雅广诂》训丛。《秦策》“此谓天府”,注:“聚也。”义俱相近。此言“跡府”,即汇记公孙事跡之意。原文非龙自著,似由后人割裂群书,荟萃而成。其证有三:
(一)本篇开始,提书“公孙龙,六国时辩士也”。中段又曰:“公孙龙,赵平原君之客也。”自著之书,无此语气。其对孔穿先教后师之语,上下重复,尤证非出一手。
(二)篇中后人补缀之跡,诸书俱在,均可覆按。如尹文论士一段,见《吕氏春秋·先识览》八;孔子论楚人一段,见《孔丛子·公孙龙》第十一。《孔丛》伪书,或是此段另见他籍,纂本篇之人与伪《孔丛》者同采取之,今不可考矣。
(三)白马非马之义,已详专篇,此章反数数及之,覆床叠架,于例未合。当系采诸他书,依文排列,并未计及后文应照与否也。
综上数点,本篇之为伪作,已无疑义。近人章行严于《甲寅周刊·跡府》篇独辨为真。意以学者著述,辄以自身言行公之于世。一人自状,百人同证,本篇即属此类。其言辩矣;然于上述罅隙,将何以藏掩耶?
“跡府”,“跡”,陈兰甫注本作“迹”。《道藏》各本作“跡”。俞荫甫所据本亦作“跡”。
公孙龙,六国时辩士也。疾名实之散乱,因资材之所长,为“守白”之论。假物取譬,以“守白”辩。
“名实”定义,详后《名实》篇。“因资材”句,指龙自身之天资材器,于辩论之术有所独优。谢希深谓“物各有材,圣人之所资用者也”,殊失其旨。“守白”,俞荫甫曰:“守之为言执守也。执白以求马,是谓守白。夫道不可以有执也。执仁以求人,义士不至;执智以求人,勇士不来;故公孙龙有守白之论也。”按“白”之一字,指下文白马而言。执白而辩非马,故为“守白”一辞,以标论旨。俞说“道不可有执”,既言守白,白非执乎?似为未允。
谓白马为非马也。白马为非马者:言白所以名色,言马所以名形也;色非形,形非色也。
夫言色则形不当与,言形则色不宜从;今合以为物,非也。如求白马于廐中,无有,而有骊色之马,然不可以应有白马也。不可以应有白马,则所求之马亡矣;亡则白马竟非马。欲推是辩,以正名实,而化天下焉。
白马一义,详下《白马论》篇。末言“欲推是辩,以正名实”,深洞公孙造论之微。参看《叙录》。
龙与孔穿会赵平原君家。
孔穿,字子高,孔子六代孙。《列子》张湛注引《世纪》云:“公孙龙弟子也。”按下段及《孔丛子》均载龙、穿论辩之辞。绎其语意,类非师弟所为。或文中有“愿为弟子”诸语,误会其词耳。
穿曰:“素闻先生高谊,愿为弟子久;但不取先生以白马为非马耳。请去此术,则穿请为弟子。”
龙曰:“先生之言悖。龙之所以为名者,乃以白马之论尔。今使龙去之,则无以教焉。且欲师之者,以智与学不如也。今使龙去之,此先教而后师之也。先教而后师之者,悖。且 白马非马,乃仲尼之所取。龙闻楚王张繁弱之弓,载忘归之矢,以射蛟兕于云梦之圃,而丧其弓。左右请求之。王曰:“止!楚王遗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闻之曰:“楚王仁义而未遂也。亦曰‘人亡弓,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夫是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而非龙异白马于所谓马,悖。先生修儒术而非仲尼之所取,欲学而使龙去所教,则虽百龙固不能当前矣。”孔穿无以应焉。
此段亦见《孔丛子》,惟词句少异。按人与楚人,以逻辑绳之:前为周延,后为不周延,参看本书《白马论》篇。 两辞之范围不同。马与白马,义亦类是。故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公孙异白马于所谓马,二者命题,其式相侔,乃引此为比也。但孔子论旨,原本同仁大公之怀,泯除人与楚人界限,与公孙之审覈名实者,又自各别,此特取其论式相类耳。
“楚王遗弓”,“王”,陈本作“人”。《道藏》及守山阁诸本均作“王”。 按:陈本是也。下文 “人亡弓,人得之而已,何必楚”,上一“人”字即承此而发。又“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其 “楚人”亦指此。《孔丛子·公孙龙》篇正作“人”,尤可证。
公孙龙,赵平原君之客也。孔穿,孔子之叶也。穿与龙会。穿谓龙曰:“臣居鲁,侧闻下风,高先生之智,说先生之行,愿受业之日久矣,乃今得见。然所不取先生者,独不取先生之以白马为非马耳。请去白马非马之学,穿请为弟子。”
公孙龙曰:“先生之言悖。龙之学,以白马为非马者也。使龙去之,则龙无以教。无以教而乃学于龙也者,悖。且夫欲学于龙者,以智与学焉为不逮也。今教龙去白马非马,是先 教而后师之也。先教而后师之,不可。先生之所以教龙者,似齐王之谓尹文也。齐王之谓尹文曰:“寡人甚好士,以齐国无士何也?”尹文曰:“愿闻大王之所谓士者。”齐王无以应。尹文曰:“今有人于此,事君则忠,事亲则孝,交友则信,处乡则顺。有此四行,可谓士乎?”齐王曰:“善!此真吾所谓士也。”尹文曰:“王得此人,肯以为臣乎?”王曰:“所愿而不可得也。”是时齐王好勇。于是尹文曰:“使此人广庭大众之中,见侵侮而终不敢斗,王将以为臣乎?”王曰:“钜士也?见侮而不斗,辱也。辱则寡人不以为臣矣。”尹文曰:“唯见侮而不斗,未失其四行也。是人未失其四行,其所以为士也。然而王一以为臣,一不以为臣;则向之所谓士者乃非士乎?”齐王无以应。
“臣居鲁”,按《汉书·高帝纪》“臣少好相”,注:“古人相与语,多自称臣,自卑下之道也。”又《书·费誓》“臣妾逋逃”,郑注:“臣妾,厕役之属也。”大抵古人称臣,其施于侪辈者,犹男子称仆,女子称妾,以厕役自牧之意,不尽对君言也。尹文,《吕氏春秋》《说苑》均载与齐宣王、湣王问答事,盖当时稷下士也。《汉书·艺文志》注称先公孙龙,而《容斋续笔》引刘歆语,谓与宋钘诸人同学于龙。仲长统《尹文子序》宗其说。今以此段校之,《汉志》注为可信。以果学于龙者,当不至师引弟语为重,必在龙前也。又姚首源《古今伪书考》亦谓公孙后于尹文,是代甚相殊悬。据此,当知刘仲之说非审也。“以齐国无士”,俞荫甫曰:“以字,乃如字之误。”“钜士也”,孙仲容曰:“钜与讵通。《荀子·正论》篇云:‘是岂钜知见侮之为不辱哉。’杨注云:‘钜与遽同。’明刊《子汇》本及钱熙祚本并作讵,疑校者所改。”又“唯见侮而不辱”,俞荫甫曰:“唯当为虽,古书通用,说见王氏引之《经传释词》。”按《吕氏春秋·先识览》八同载此文,“唯”已作“虽”矣。“其所以为士也”,俞荫甫引《吕览》,以句上有“是未失”三字,本书脱之,应据校补。
“欲学于龙者”,“于”,守山阁本讹作“而”。
“以齐国无士何也”,“以”,守山阁本及《孔丛子·公孙龙》篇均作“而”。陈本及《道藏》各本作“以”。俞荫甫曰:“以,乃“如”字之误。”陈兰甫曰:“以,犹而也。” 按:此句如作“而” 字,可不烦改释而义自通。应从守山阁本订正。
“唯见侮而不斗”,“唯”,《吕览》作“虽”,已见原释。《孔丛子·公孙龙》篇亦作“虽”。
“其所以为士也”,此句,《吕览》作“未失其所以为士”。
尹文曰:“今有人君将理其国,人有非则非之,无非则亦非之;有功则赏之,无功则亦赏之:而怨人之不理也可乎?”齐王曰:“不可。”尹文曰:“臣窃观下吏之理齐,其方若此矣。”王曰:“寡人理国,信若先生之言,人虽不理,寡人不敢怨也。意未至然与?”
《玉》篇:“欤,古通作与。”“意未至然与”,《吕览》作“意者未至然乎”。殆云尹文所述,意未必至是。
问之词,与下文尹文曰“言之敢无说乎”语气自合。谢注:“意之所思,未至大道。”非是。
尹文曰:“言之敢无说乎?王之令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人有畏王之令者,见侮而终不敢斗,是全王之令也。而王曰:‘见侮而不斗者,辱也。’谓之辱,非之也。无非而王辱之,故因除其籍,不以为臣也。不以为臣者,罚之也。此无罪而王罚之也。且王辱不敢斗者,必荣敢斗者也。荣敢斗者是,而王是之,必以为臣矣。必以为臣者,赏之也。彼无功而王赏之。王之所赏,吏之所诛也;上之所是,而法之所罪也。赏罚是非,相与四谬,虽十黄帝,不能理也。”齐王无以应焉。
“相与四谬”,犹云“共为四谬”,指上“赏罚是非”四者言也。俞荫甫曰:“‘荣敢斗者是,而王是之’,当作‘荣敢斗者,是之也,无是而王是之’。‘彼无功而王赏之’,当作‘此无功而王赏之也’。 如此则与上文相对矣。又上文‘无非而王辱之’,当作‘无非而王非之’,与此文‘无是而王是之’相对。”按俞说甚确。又“上之所是”,“上”字,证以前后文,疑当为“王”字,体近而讹。本篇由前 “齐王之谓尹文曰”至此,述齐王与尹文事毕,下明正义。
“相与四谬”,“四”《孔丛子·公孙龙》篇讹作“曲”。
故龙以子之言有似齐王。子知难白马之非马,不知所以难之说。以此,犹知好士之名,而不知察士之类。
“以此”之“以”字,似衍。段尾疑有佚文。齐王所好者勇士,乃士类中之一格,不能以勇士而概全体,谓好勇士即为好士。在名词之性质上,士属周延,勇士为不周延。齐王漫为一类,同名并举,宜其词之不中效也。此段论士与勇士,命题与“白马”式同。孔穿难白马非马,是以白马为马也。与齐王之以勇士为士,其失相若,故云“有似齐王”。合前段之“人”与“楚人”,皆《墨经》所谓“比辞俱行”者也,兹统前后三义,为式如下,以明其旨:
(甲)
人(周延):楚人(不周延)::马(周延):白马(不周延)
(乙)
士(周延):勇士(不周延)::马(周延):白马(不周延)
上述论旨,其主要绎理方法即在明类。马与白马、人与楚人、士与勇士,其不同之点即在周延与不周延,词类相异也。末云“察士之类”,论旨自明。参看《叙录》。谢希深曰:“察士之善恶类能而任之。”俞荫甫曰:“齐王执勇以求士,止可以得勇士,而不可得忠孝信顺之士。孔穿执白马以求马,止可得白马,而不可以得黄黑之马。故以为有似。”二说均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