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锡瑞在《经学历史》第四章中分析两汉经学自武帝时开始进入极盛时代的社会原因时,归结为如下两条:

宰相须用读书人,由汉武开其端,元、成及光武、明、章继其轨。经学所以极盛者,此其一。

……四海之内,学校如林,汉末太学诸生至三万人,为古来未有之盛事。经学所以极盛者,又其一。

这第一条相当于后世的科举取士,第二条学校教育作为儒学传授的主要形式也为后世所继承。

关于北宋科举制度对儒学复兴和宋学开创的推动,前节论“取士不问家世”时已有所涉及。所谓科举,从形式上讲,它同台谏一样,是政治制度之一种,但从内容上讲,它自身又属于文化的一部分。这里即侧重后一方面讲。分清科举的这两层意义十分重要。因为科举作为一种取士制度,隋唐之际就已经开始了,为什么在北宋之前长达300多年的时间它就不能导致儒学的繁荣呢?即以有宋而论,建国伊始即已开科取士,缘何至仁宗初年才有宋学之勃起?可知作为一种制度的科举取士和作为一种文化的科举考试,在儒家传统文化的发展史上所起作用的轻重大不相同。

《后汉书·和帝纪》注引《汉宫仪》。 通过考试决定取舍,不独科举为然,据《后汉书·左雄传》,汉代选官录用之前也是要考一下的,考试的办法是“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所谓家法,即经学的师承和派系,具体要求,也就是“经明行修,能任博士”  。班固《汉书·儒林传赞》说:

自武帝立五经博士,开弟子员,设科射策,劝以官禄,迄于元始,百有余年。传业者浸盛,支叶繁滋,一经说至百余万言,大师众至千余人,盖禄利之路然也。

这种统治者依靠禄利吸引,对一代文化起指挥棒作用的情况,在唐代玄宗开元、天宝之后的诗赋考试中的突出表现,更是为大家所熟知的了。训诂之学、文章之学分别成为两汉文化和唐代文化的代表,即与这种“禄利之路然也”的考试形式有关。

赵宋有国之初,科举考试的办法基本上沿袭李唐,进士以诗赋分等第,明经(诸科)以帖书、墨义定去留。前者是唐人重文辞之风的延伸,后者乃汉学贵记诵之风的遗留。宋初三朝,虽有轰轰烈烈振兴文教之举,就学术而论,基本上仍是汉唐注疏、辞章之学的延续,原因即在于此。

北宋时期的科举考试方法,比较重要的改革有三次。第一次是仁宗天圣年间的兼以策论升降天下士;第二次是仁宗庆历年间的进士重策论和诸科重大义;第三次是神宗熙宁年间的罢诗赋、帖经、墨义,专考策论和大义。这三次改革,中间夹杂着北宋中期的范仲淹新政和北宋后期的王安石变法两次重要的政治运动,正好在宋学发展史上划分了由传统儒学复兴导致义理之学开创、再由义理之学进到性理之学这样两个不同的阶段。

这三次改革,总的趋势大抵可以用两句话加以概括,即重议论先于声律,以义理代替记诵。每次改革均贯串了这一基本精神,而下一次总比上一次更加深入,对宋学的推进也就更加有力。兹胪述如次。

打开《长编》卷一百零五,在天圣五年(1027)正月所载诸事中,可以顺次读到以下两条醒目的史料:

己未,诏礼部贡院:比进士以诗、赋定去留,学或病声律而不得骋其才,其以策、论兼考之,诸科毋得离摘经注以为问目。

庚申,降枢密副使、刑部侍郎晏殊知宣州……寻改知应天府。殊至应天,乃大兴学,范仲淹方居母丧,殊延以教诸生。自五代以来,天下学废,兴自殊始。

这第一条讲贡举考试新制,第二条讲北宋学校兴办之始,作为儒学繁荣的标志出现,绝非偶然。这里且说科场新制。

(北宋)范镇:《东斋记事》卷一;(北宋)沈括:《梦溪笔谈》,卷一。又《文献通考》,卷三十二,《选举五》引东莱吕氏所记宋谚作“焚香取进士,瞋目待明经”。 (南宋)王应麟:《玉海》,卷一:“(汉)章帝元和二年五月戊申,令郡国上明经者,口十万以上五人,不满十万三人。”“明经者”即“经明行修”者。《汉书》,卷三十六,《楚元王传》,附《刘向传》:“荐更生宗室忠直,明经有行,擢为散骑宗正给事中。”(按:更生即刘向)又卷七十一,《平当传》:“以明经为博士,公卿荐当论议通明,给事中。”皆可为证。 宋初科举沿袭唐制,重进士轻经生之习遂亦相沿,欧阳修诗“焚香礼进士,撤幕待经生”  ,与唐谚“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都是这种情况的真实写照。“明经”,顾名思义,当从汉儒“经明行修,能任博士”二语沿用精缩而来。  皮锡瑞论汉武帝为博士官置弟子员,谓“后世生员科举之法,实本于此”,不为无见。经生在唐与宋初的被冷落,一方面当然是世运之变,佛老与骈文冲击的结果(详《徂徕石先生文集》卷五《怪说》)。但另一方面,与经学本身走入了谨守先儒训诂、莫敢异议的死胡同有关。《宋史·艺文志一》论之曰:“所谓明经,不过帖书、墨义,观其记诵而已,故贱其科。”可谓一针见血。

详(唐)杜佑:《通典》,卷十五,《选举三》。 详《文献通考》,卷三十,《选举三》。 所谓帖书,主要自然是帖经,具体做法是掩住所习经书某页的两端,中间留出一行,令考生读出其上文或下文,或用纸贴住某一行中的几个字,让考生读出被贴的字,  类同于今天语文升学试卷中的“填充”。所谓墨义,与口义相对,指以书面的形式用经书上的原话回答问题。据《文献通考》的作者马端临从东阳丽泽吕氏家塾刊本中曾亲眼见过吕夷简(978—1044)应本州乡举试卷,因知墨义之式,其实只是十余个简单的问题,如“‘作者七人矣’,请以七人之名对”。回答是:“七人某某也,谨对。”又如:“‘见有礼于其君者,如孝子之养母也’,请以下文对。”回答则是:“下文曰:‘见无礼于其君者,如鹰鹯之逐鸟雀也。’谨对。”还有要求考生对出某一句经文的注疏,答案也是要求考生默出注疏的原文,而不须也不许自作解释。  颇类于今日之“默写”。吕夷简的墨义试卷,南宋王栐在《燕翼诒谋录》卷二《又试场所问本经义疏》条也有记载,所问尚有:“子谓‘子产有君子之道四焉’,所谓四者何也?”回答是:“对:‘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养民也慧,其使人也义。’谨对。”

司马光奏议》,卷三十七,《起请科场札子》。 《国朝诸臣奏议》,卷八十,《上神宗论取士之弊宜有改更》。 可知所谓帖经与墨义,从内容讲,重章句注疏;从形式讲,尚死记硬背。既反映不出举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无法发挥其关于经义的个人心得和创造性见解。司马光说:“有司以帖经、墨义试明经,专取记诵,不询义理,其弊至于离经析注,务隐争难,多方以误之。是致举人自幼至老,以夜继昼,腐唇烂舌,虚费勤劳,以求应格,诘之以圣人之道,懵若面墙,或不知句读,或音字乖讹,乃有司之失,非举人之罪也。”  孙觉说:“学究诸科,多不通经义,而猥以记诵为工。记诵不能,则或务节抄,至断裂句读,错谬文辞,甚可悯笑。”  可知帖经、墨义误人之处。所谓离经析注,断裂句读,即缘“离摘经注以为问目”而致。

据司马光治平元年所上《贡院定夺科场不用诗赋状》:“所有进士贴经、墨义一场,从来不曾考校,显是虚设,乞更不试。”(《司马光奏议》卷十三) 《宋史·神宗纪》:“熙宁三年三月己亥,始策进士,罢诗、赋、论三题。” 关于宋代进士考试的项目,据《宋史·选举志一》:“凡进士,试诗、赋、论各一首,策五道,帖《论语》十帖,对《春秋》或《礼记》墨义十条。”可知诸科的主要考试项目帖经、墨义,按规定进士也是要考的。  诗、赋、论、策四项则为诸科所无,在进士科乃是重点项目。其中诗、赋、论并称“三题”,乃北宋熙宁科举新增以前殿试的传统节目。  但取士的主要依据是诗、赋,特别是诗。如端拱元年(988)放榜之后,谤议蜂起,太宗意有遗贤,分三日复试下第进士,所出试题仅诗一首,五月十七日是《暑月颁冰》,十八日是《冰壶》,十九日是《夏雨翻萍》,并不取一般殿试诗、赋、论三题的常式。

宋代殿试以“三题”为常格,起于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据《长编》卷十九,是年九月甲申,“上御讲武殿,复试合格人,进士加论一首,自是常以三题为准。”关于这一记载,元初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卷三十《选举三》引“《(宋)登科记》所载建隆以来逐科取士,皆是一赋一诗一论,凡三题”,而辨其非。可能《长编》仅就殿试而论,《通考》则并省试与殿试言之。马氏又说:

《文献通考》,卷三十一,《选举四》。 按:祖宗以来试进士,皆以诗、赋、论各一首,除制科外,未尝试策。天圣间晏元献公请依唐明经试策而不从,宝元中李淑请并诗、赋、策、论四场通考,诏有司施行。不知试策实始于何年?当考。

《长编》,卷一百零九,天圣八年八月癸巳条。 《长编》,卷一百零二,天圣二年三月戊子条。 晏殊(元献)以“今诸科专取记诵,非取士之意也,请终场试策一篇”  ,事在仁宗天圣八年八月。同一建议,事实上天圣二年(1024)三月已用上封者言试行过了。  由此推论,天圣二年进士科也一定兼试策,然后有本节开头所引天圣五年正式下令“其以策、论兼考之”的诏书。

《宋史·叶清臣传》。 根据《文献通考》提供的线索,再加上拙稿后文即将提到的“宋进士以策擢高第,自(天圣二年叶)清臣始”  ,似乎很可立即得出北宋进士试策昉于天圣二年的结论。但是,如果进一步加以细考,可以发现,真宗初期,即有以策试进士的记载。如《长编》卷五十三,真宗咸平五年(1002)十一月庚申条录河阳节度判官张知白上疏。其言略云:

今进士之科,大为时所进用,其选也殊,其待也厚。进士之学者,经、史、子、集也;有司之取者,诗、赋、策、论也。

这里提到的“有司”,当指礼部。据《宋会要辑稿·选举》十四之十八记载,真宗咸平元年(998)十月二十二日,开封府得解进士钱易尝“上书指陈诗、赋、论、策题,言涉讥刺”,可知当时州郡发解,也已兼试诗、赋与策、论。

上引两例,反映的都是咸平年间的情况,然则《长编》卷六十八,大中祥符元年(1008)正月癸未条又载:

(参知政事)冯拯曰:“比来省试,但以诗、赋进退,不考文、论。江、浙士人,专业诗、赋,以取科等。望令于诗、赋人内兼录考策、论。”上然之。

参校《宋朝事实类苑》,卷三十,《御试许详定官别立等》条引《笔谈》。 大中祥符元年(1008)后于咸平元年(998)十年,从冯拯对真宗所说而为后者所首肯的这番话粗看起来,似乎祥符以前,礼部试(省试)进士并无策论。其实这是后世作为同义复词使用的“考试”两字在古代含义并不完全相同而造成的误会。简单地说,“试”是对举子(应试者)说的,“考”则就主持者(考官)而言。前者犹言答卷,后者则是“考校”、“考判”的意思,即根据应试者的答卷和其他条件判定录取与否及等级名次。沈括《梦溪笔谈》卷一《故事一》曰:“旧制,御试举人,设初考官,先定等第。复封弥之,以送复考官,再定等第。”  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作为联合结构的并列词组“考试”,唐宋也已经有了。以为文力主“简而有法”的欧阳修为例,他在《新唐书·选举志》(上)中谈到唐代贡举程序时说:“县考试,州长重复,岁随方物入贡。”这“考试”一词,即兼指考(校)和(应)试两方面而言。如果仅指后者,则只用“试”字,仍以同书为例,叙文宗大中八年事曰:“礼部复罢进士议论,而试诗、赋。文宗从内出题以试进士,谓侍臣曰:‘吾患文格浮薄,昨自出题,所试差胜。”短短一段话中,重言“试”字三次。而同书《选举下》叙武则天时事曰:“初,试选人皆糊名,令学士考判,武后以为非委任之方,罢之。”前一“试”字,后一“考”字,决不能互换。由上述两例,可知拙稿前文所述李唐科场不糊名与重诗赋之由来,而“试”与“考”原本分前后关联但主要角色不同的两道程序,亦即此可证。

了解这一底蕴之后再来看上引大中祥符元年冯拯所说的那段话,所谓比来省试但以诗、赋进退,不考文、论,意思也就是前此礼部考校进士试卷,只根据诗、赋的成绩定去留,而不看策、论的水平如何,并不是“不试文、论”。后文“兼考策、论”自然也不是试以策、论由此开始,而只是考校的时候除诗、赋之外,兼看策、论成绩的意思。

参知政事冯拯的这一意见被真宗采纳后,大抵曾以诏令的形式颁布过。《长编》卷九十,天禧元年(1017)九月记事:

右正言鲁宗道言:“进士所试诗、赋,不近治道。诸科对义,但以念诵为工,罔究大义。”上谓辅臣曰:“前已降诏,进士兼取策、论,诸科有能明经者,别与考校。可申明之。”

所谓前已降诏,可能即在祥符冯拯提议之后,“进士兼取策、论”缘上文“进士所试诗、赋”而发,不说“兼试”而说“兼取”(按:“兼取”亦即“兼考”,蒙后文“别与考校”而易言),足证祥符、天禧之间,近臣屡以诗赋、策论轻重为言,强调的是礼部考试的第二道程序,即考校举业的时候对策论的忽略,并非指第一道程序,即所试项目的只有诗赋而无策论。

这一点我们还可由庆历二年(1042)知制诰富弼所说的一番话来证明。其年二月五日,富弼上疏论进士之科“自咸平、景德年后,条约渐密,然省试有三长,殿试有三短”,论到第二长时说:

《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二十二。 又:一日试诗赋,一日试论,一日试策,诗赋可以见辞艺,策论可以见才识,四方之士得以尽其所蕴。此二长也。

可知北宋进士省试自咸平、景德以来,即兼试诗、赋、策、论,且形成了以诗赋、论、策为三场,分试三日的固定模式,这与拙稿上文由咸平元年钱易疏、咸平五年张知白疏中所搜检出的情况,正好一致。

现在再回过来看本节开头提出的“比进士以诗赋定去留,学者或病声律而不得骋其才,其以策论兼考之”,所谓兼考,也就是兼以策论定去留的意思,而兼试策论,实不自天圣始。这一点由《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十五所录天圣五年正月十六日(己未)同一诏书有关部分可以看得更清楚,其文曰:

诏贡院将来考试进士,不得只于诗、赋进退等第,今后参考策、论以定优劣。

由知《长编》所云“兼考”,乃是“参考”的意思,而主要效能,乃在“定优劣”即“进退等第”,属于贡院考试进士的第二程序——考校范畴甚明。

不过,在天圣科场改革之前策论已经成为实际上的进士省试和发解试的项目,并不影响天圣五年正月己未诏书对一代文风与学风改变的决定性意义。这不仅是因为就目前所保留下来,在当时发生巨大影响的有关文件中,它是最早的一个,而且还由下述三方面的情况所决定。

唐会要》,卷七十五,《贡举上·帖经条例》。按:“杂文”本指论、表、箴、铭等各种体裁的骈文,唐玄宗天宝(742—756)之后,则专指诗、赋,详(清代)徐松:《登科记考》,卷二,永隆二年八月条。 (五代)牛希济:《贡士论》,《全唐文》,卷八百四十六。 详(北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一百七十九,《阎济美》条。 如前所述,真宗一朝,虽然已把论、策列为进士发解试与礼部试的后两个场次(这样的安排说明宋初进士加试论题,较策问要早,说已见前),但实际上决定去留的,仍只是诗赋第一场,直到真宗末期的天禧元年(1017)犹是如此。其所以如此,原因大抵有三。首先是在逐场去留即淘汰制下,处于首场的诗赋,自然占有绝对的优势。据《唐会要》等有关史书记载,唐高宗永隆二年(681)开始规定“进士试杂文两首,识文律者,然后令试策”  ,自此“大率以三场为试,初以词赋,谓之杂文,复对所通经义,终以时务为策目”  ,随场去留。如唐代宗大历九年(774)登第的阎济美,前此曾两次落第,均在诗赋初场。  唐自玄宗开元(713—741)、天宝(742—756)之后,诗歌大盛,即与这种进士试三场、诗赋为首、随场去留的政策有关。宋沿唐制,以诗赋取士,咸平、景德之后设诗赋、论、策三场,亦袭唐与五代之逐场淘汰制。如咸平元年(998)经过真宗批准,礼部贡院即颁布过如下规定:

《宋会要辑稿·选举》,十四之十七。 自今后不问新旧人,并须文章典雅,经学精通,当考试之时,有纰缪不合格者,并逐场去留。

根据这一规定,放在首场的诗赋,便成为一举的关键。因为诗赋如果过不了关,即使能将策论做得再好,也无法参加终场考试的了。前引咸平五年(1002)张知白疏关于“先策论,后诗赋,责治道之大体,舍声病之小疵”的主张,即缘此而发。由大中祥符元年(1008)冯拯之议的内容看,张知白的这一建议,没被采纳。冯议“望令于诗赋人内兼考策、论”,《宋会要辑稿·职官》十三之十五同条记载作“望令于诗赋合格人内兼考策、论”,意思更加明确而完整。可知真宗之世,策论虽已逐渐受到重视,但逐场去留、先诗赋后策论,仍然是科举考试的基本原则。

《长编》,卷一百五十五,庆历五年三月记事。 其次,从主考官方面讲,诗赋有一定的声韵格式,考校时便于掌握,策论无有定体,比较难以判断。直到庆历五年(1045),反对派取消庆历科场新制,提出的理由仍是“诗赋声病易考,而策论汗漫难知,故祖宗莫能改也”  。因此,非有相当的眼光和魄力,一般礼部主试,是不敢贸然以策论进退天下士的。

(南宋)叶梦得:《避暑录话》下。按:此事《欧阳文忠公文集》卷首年谱系于天圣元年。据《避暑录话》后文“胥翰林偃亦由是知之”云云,当在天圣四年。 (南宋)叶梦得:《避暑录话》下。 第三,从应试者方面讲,宋初科举既袭李唐开、天以来于诗赋定进退之遗,文风方面也沿晚唐五代骈俪之习,举子惯于诗赋而不擅策论之文。这种情况由仁宗即位之初,一些地方性的解试中仍可见之。如天圣年间,欧阳修在随州参加秋试,“试《左氏失之诬论》,云:‘石言于晋,神降于莘,内蛇斗而外蛇伤,新鬼大而故鬼小。’主文以为一场警策,遂擢为冠,盖当时文体云然。”  叶梦得记录了这件事后,还举某生的《天子之堂九尺赋》加以比较,说:“若必言用赋取人,则与欧公之论何异?”  足知当文法初变之时,即使是后来古文运动的盟主,也不免以写惯了的四六赋体来作论。这样当然很难写出好文章来了。历届贡举取人之所以总是以诗赋为主要依据,与策论中没有优秀作品不无关系。

天圣年间的科举改革,其意义首先在于已经出现了策论方面的典范作品。《长编》卷一百零二,天圣二年三月乙巳条载:

赐宋郊(庠)、叶清臣、郑戬等一百五十四人及第……郊与其弟祁俱以辞赋得名,礼部奏祁名第三,太后不欲弟先兄,乃推郊第一,而置祁第十。刘筠得清臣所对策,奇之,故推第二。国朝以策擢高第,自清臣始。

根据这一记载,礼部原定本届进士的名次,宋祁在第三,其兄宋庠本在其后而改擢第一,原因不是成绩好,而是弟不能先兄的荒唐理由。叶清臣之所以擢在第二,乃是对策有水平。可知在天圣五年(1027)正式下诏兼考策论之前,上一届已经试行过了,并发现了叶清臣对策这样足以压倒“以辞赋得名”的宋氏兄弟的典范作品。

“决策三篇”,《李觏集》,卷二十七,《上叶学士书》作“执事之五策”,今考宋祁《景文集》,卷一百零一,所收策题即三首,仲淹不误。 《范文正公集》,卷十。 清臣对策,在当时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这除了后文将要引到的李觏《上叶学士书》关于清臣“五策”当年即有刻本流行天下的回忆可以取证外,还可由范仲淹皇祐元年(1049)所作《祭叶翰林文》见之。其文曰:“浚学伟文,发于妙龄,决策三篇,  万儒竦听,阔视霄路,直步云庭。”  这种反映,一方面说明了科场改革对士林文风与学风所起的指挥棒作用,另一方面也证明了这种作用只在有了足以服众的成功作品之后才能发挥更大的效能。——当然,作为前提,还要靠科场制度的转向。

关于仁宗初期科举考试逐场去留之制的改变,一般的记载是认为始于端明殿学士李淑侍仁宗经筵时提出的建议,《长编》卷一百三十五,在庆历二年正月丁巳条追述其事,淑之言略云:

“及诗”,据《文献通考》卷三十一《选举四》、《宋史·选举志一》校补。 今陛下欲求理道,不以雕篆为贵,得取士之实矣。然考官以所试分考,不能通加评较,而每场辄退落,士之中否,特系于幸不幸尔。愿约旧制,先策,次论,次赋〔及诗〕  ,次帖经、墨义,而敕有司并试四场,通较工拙,毋以一场得失为去留。

据《长编》以及《文献通考》、《宋史·选举志一》,仁宗得奏后尝“诏有司议,稍施行焉”。后两书并系此事于“宝元中”。然则《宋会要辑稿·选举》十五之六至七载仁宗天圣七年(1029)八月十日上封者言京府秋试程式,略云:

今请进士才引保讫,如千人已上,分为二甲,每甲先试诗赋,次引诸科两场。若诗赋犯不考试,便先次驳落,更不引试。其试论、策,亦逐场驳落。缘南省进士,直至入策,方理一举,今既逐场驳落,望勘会,如不是纰缪,并许理举。

《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二十二。《长编》,卷一百三十五,庆历二年二月庚辰条相关一段文字引作“引试三日,诗、赋所以见才艺,策、论所以观才艺”。可知三日诗赋、论、策连续进行。 “南省”即尚书省(用唐典),指礼部试。这段话告诉我们,至少在天圣八年的前一届,天圣五年(1027),礼部考试已取消了逐场驳落的旧制,直至终场策试完毕以后,才通同考校,就理全体考生。然州府解试,则仍采逐场去留之法,故上封者建议进士与诸科穿插安排就试,以使解试考官有比较充裕的时间判卷。对于逐场淘汰制来说,三场时日隔开,留出逐场考判的时间,是必不可少的。前引庆历二年(1042)富弼论省试之“三长”,进士诗赋、论、策,连续三日试毕,是为二长;“贡院凡两月余,日研磨差次,必俟穷功悉力,然后榜出,此三长也”。  足见礼部试进士,诗赋、论、策各场之间,并没有留出考校的时间,直到全部考毕,才通同考判,“研磨差次”,费时两月余。这可以作为“南省进士,直至入策,方理一举”的佐证。富弼没有讲到省试实行这一程式的开始时间,但由拙稿上文所引诸人奏议看,在咸平元年至祥符年间实行逐场去留制的时候,是不可能这么做的。至于天圣新制实施之后实行这一程序,除了上引天圣七年京府解官之言以外,我们还可举天圣八年(1030)举南省进士第一的欧阳修参加当年礼部试的实录为证。事见南宋初年王铚所撰《默记》卷中:

王拱辰榜,是时欧公为省元。有李郎中,忘其名,是年赴试南宫。将迫省试,忽患疫,气昏愦。同试相迫,勉扶疾以入。既而疾作,凭案上困睡,殆不知人。已过午,忽有人腋下触之。李惊觉,乃邻座也。问所以不下笔之由,李具言其病。其人曰:“科场难得,已至此,切勉强。”再三言之。李试下笔,颇能运思。邻座者乃见李能属文,甚喜,因尽说赋中所当用事,及将己卷子拽过铺在李案子上,云:“某乃国学解元欧阳修,请公拆拽回互尽用之,不妨。”李见开怀若此,顿觉成篇,至于诗亦然。是日程试,半是欧卷,半是欧诗。李大感激,遂觉病去。论、策二场亦复如此。榜出,欧公作魁,李亦上列,遂俱中第云。

王铚的父亲王萃(字乐道)是欧阳修的学生,文中提到的李某,与王铚的祖父是同僚。这件事是李某亲口告诉王铚的祖父的,并引他去见过因感激而在家庙中所供的欧阳修像,当为可信。由知天圣年间,进士正是连试三日诗赋、论、策,而后通同考判、放榜。这同李淑所论诗、赋同为一场,而赋在诗先的情况相符,唯策、论场次仍不在前。而第四场帖经、墨义,由前文注引司马光奏议可知,实是虚设。

由此可知,以“并试四场,通较工拙”代替“逐场去留”,及因此获得制度保证而真正落实的从“专重诗赋”进到“兼考策论”,并自天圣五年前后的科举改革发之。

详(南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十三。 《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六;《长编》,卷一百零二,天圣二年正月庚戌条。 除了典范作品与考试制度保证之外,主考官所起的作用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尤其是每当新君即位,礼部主试(即知贡举,一般由文学著名者担任)的权力就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天圣二年(1024)知贡举刘筠之所以能够运用权力,以策擢叶清臣于高第,即与本年仁宗尚处于谅阴(居丧)期而由礼部放榜有直接关系。  而进士在诗赋之外兼试策、论的开始,如前所述,正好也在太宗新丧、真宗继位的咸平初年。据史书记载,天圣二年罢御试,即引咸平二年南省放榜故事。

《长编》,卷一百,天圣元年七月庚午条;《宋史·刘筠传》。 《长编》,卷一百六十四,庆历八年四月丙子条录礼部贡院言。 刘筠作为宋初西昆诗派的代表,在文学史上颇以文辞华丽、雕琢为后世所诟病。其实那只反映了刘筠的早期面貌,时间大约在景德、祥符初期。那时他的具体职务是预修《册府元龟》,出入馆阁、禁廷,所作多应制、奉酬之篇,自不足怪。祥符后期至天禧年间,刘筠做了邓州、陈州、庐州等地几任地方官,思想起了很大的变化,如真宗末年病重,以乱命召刘筠草丁谓复相制,刘筠宁愿遭贬而加以拒绝。仁宗即位,刘筠召还,复为翰林学士,拜御史中丞,遂领导了前节提到的御史可直接言事的北宋台官制度之改革。宋学初期疑古派成员之一刘颜、北宋中期以鲠直出名的包拯,受到刘筠的赏识与推荐,  并在此一时期。据《长编》卷一百记载,刘筠天圣元年七月,曾将刘颜采汉、唐奏议所编的《辅弼名对》上送朝廷。策论作为官场实用的文体,是奏议写作的主要形式。就内容言,所谓“策论即以激讦肆意为工”  ,又使它与台谏的主要使命联在一起。即此可知刘筠天圣初年的政治态度和关于文风的志趣。

详《长编》,卷八十四,大中祥符八年正月甲午条。 《长编》,卷一百零二,天圣二年四月辛酉条;卷一百零五,天圣五年正月记事。 《宋史·刘筠传》说:“凡三入禁林,又三典贡部,以策论升降天下士,自筠始。”这段话不仅准确地指出了北宋一朝策论真正在进士考试中受到重视乃自天圣年间的科场改革开始,而且概括了刘筠之所以成此大功的另外两个原因。三次担任翰林学士,出入禁林,说明刘筠的文名足以压众。三典贡部,第一次在大中祥符八年(1015),  说明作为真宗朝旧臣,刘筠在天圣二年(1024)再知贡举之前,已有知举的经历和经验,是一位老资格的主试。天圣二年、天圣五年的连续典贡而不间断,使前者以策擢举子为高第的实施至后者得以连续贯彻,并进一步以诏令的形式得到落实。据《长编》记载,刘筠知天圣二年贡举之后,即因病出知颍州外任。天圣五年正月,中书初议知举人选,仁宗即亲口点定刘筠而驿召之,不日遂有“其以策论兼考之”的己未之诏。  可知刘筠在天圣年间以文坛巨擘而连典贡部,出而主持这一场对后来庆历、嘉祐之际发生了重要影响的科场改革,实乃顺应时代潮流之举而适应了统治集团的需要。

以策论升降天下士,作为北宋科场改革的第一阵,在11世纪30年代儒学的复兴运动中起了关键的作用。有意思的是,天圣末年欧阳修、尹洙梅尧臣等人在洛阳集结而揭开北宋古文运动和宋诗复古的序幕,是在宋初华靡文风的代表西昆体巨擘、当时担任西京留守的钱惟演的卵翼下进行的,而与古文运动相表里的科场重策论,也是在列名西昆体三巨头之一的刘筠手中发轫。这说明时代潮流所至,真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因此反过来说,科场的初次改革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受了儒学复兴运动和古文运动的裹挟,各方面都在互相影响,互相促进。从文体上讲,策论与诗赋,虽并属我国古代所常见,但其功用和风格均大不相同。后者是美文学的主要样式,前者却是经术之士发挥儒学义理与经世治国大道理的有力武器。要而言之,作为考试的项目,策论是一种综合性练习,类似现代政论体裁的作文考试。所谓策,相当于今天的条件作文,一次考五道,以设定的“问目”为范围;论,类同中学课堂上的命题作文,只有一篇。

关于北宋中期策试的情况,可以参看天圣八年登进士第的欧阳修《居士外集》卷二十五《南省试策五首(并问目)》。设定解决的五个问题依次为士、农、工、商四民之辨,六典、五刑、三宥之用,《周官》圉人国马之政,《诗经》公刘建邦之议,三王求贤兼听之明。“问目”相当于提出问题,如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则看考生的本领了。像这类测验,既可据以了解举子的文词,又可见其经学修养和对政事时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运用经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上列五个问目,既取材于先秦经籍,又都是北宋现实政治生活中大家经常考虑的问题。避免了诗赋、帖墨仅凭文华与记诵即可通过的流弊。前节列举在知识结构方面具有综合性特点的兼项型、全能型知识分子模式,如欧阳修、蔡襄石介、尹洙、苏舜钦等,实例多出仁宗之世及其以后,即与这种因科举考试侧重面变化引起的社会价值取向的改变密切相关。

关于论与诗赋的比较,可由太平兴国以来进士殿试的“三题”中选取若干有代表性的表列如下:

续表

表内材料据《宋会要辑稿·选举七》,并参校《欧阳文忠公文集》、《范文正公集》附《年谱》等。

《长编》,卷三十三,淳化三年三月己酉条;《玉海》,卷三十一;《宋史·选举志一》。 《长编》,卷一百零五,天圣五年四月辛卯条。 由上表可知,从太宗到仁宗这五六十年的时间里,诗、赋命题的精神和范围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歌功颂德、装点升平是它的主要任务,与时事政治、国计民生谈不上有什么关系。只有内中《烹小鲜》诗,用《老子》“治大国若烹小鲜”之典,反映了当时最高统治者对黄老之学的欣赏,是一例外。这大概是按照这一模式选拔上来的文章型知识分子之所以不切实用的主要原因。论题则不同,它们基本上同当时国家大政有关。从《文武双兴论》到《儒行论》到《儒者可与守成论》,正反映了北宋统治集团由初期实行的重文轻武政策逐步朝儒家传统文化归依的意向。从以《儒行》为论题的同一年的赋题《卮言日出》(典出《庄子·寓言》),以及雍熙二年的诗题《烹小鲜》、论题《玄女授兵符》来看,太宗前此大抵比较倾向于道家的“无为而治”。据史载,淳化三年琼林宴后,太宗将新刻《礼记·儒行篇》赐给新科进士孙何等,并遍赐近臣及京官在外任者,令为座右之戒。  有趣的对比是,天圣五年,仁宗送给新科进士的见面礼同样是《礼记》,但篇目已经换成重在修身治人的《中庸》篇。  儒学在北宋政治生活中地位的变化和统治阶级对儒家传统文化价值判定的趋向,即此可以窥其演进之轨迹。

《中庸》在道德上是思孟学派与宋学的纽带,在理论上是沟通传统儒学与性理之学的桥梁,在实践上又有兼重道德修养和经世致用之特点。据《长编》记载,仁宗将《中庸》篇赐给天圣五年新及第人时,还“令张知白进读,至修身治人之道,必使反复陈之”。本届进士从考场上接受的是兼以策论定优劣的挑选,释褐之初,收到的第一号指令是熟读《中庸》。上有所好,下必效之,风动于上,波振于下。科举考试内容的逐步转向儒学,并强调对《中庸》等儒家经典的理解与掌握,既促进了儒家传统文化的复兴;科举考试形式的重视策论,又给“议论”两字成为宋学与生俱至的基本特征与时代精神以积极的带动。

在儒学复兴之后进行的北宋第二次科举改革,继续沿着这两个方向前进并有所发展。主持这次改革的便是在兼考策论成为既定方针之后的天圣八年(1030)以省试第一名登第的欧阳修。仁宗庆历四年(1044)三月,范仲淹任参知政事后的第八个月,由知制诰欧阳修起草,颁布贡举新制。主要改革措施,根据李焘在《长编》卷一百四十七著录庆历四年三月乙亥令时所概括,大抵是以下两条。其一曰:

进士试三场,先策,次论,次诗赋,通考为去取,而罢帖经、墨义。

其二曰:

士子通经术,愿对大义者,试十道,以晓析意义为通,五通为中格。

这第一点,从字面上看起来,除了“罢帖经、墨义”之外,与拙稿前文所引的李淑经筵所进,几乎一样。而实际上,后世论者也正是这样理解的。如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卷三十《选举四》即将本条附在“宝元中李淑侍经筵,帝访以进士诗赋、策、论先后”一段记事之下,加以相提并论。

《温国文正司马公集》,卷二十八。 假如只是这样的话,庆历新制与天圣新制的差别就很小,甚至可以说几乎没有提供什么新的东西。因为“通考为去取”或者说“通较工拙”,天圣五年己未诏书的“其以策论兼考之”就已经有了。至于诗赋、论、策场次的在先在后,在通考的原则下,实际意义是不大的。如司马光在治平元年所上的《贡院定夺科场不用诗赋状》中就已经指出:“若是依旧不罢诗赋之时,即先试后试,事归一体,别无损益。”  因为反正送到考校官面前的时间是一样的,只不过场次安排在前,表示了一点策、论地位较高的象征意义罢了。

《文献通考》,卷三十一,《选举四》曰:“庆历四年,臣僚上言改更贡举进士所试诗赋、策、论先后,诏下两制详议。”庆历四年,似沿《欧阳文忠公文集》卷首目录《奏议集》卷八《论更改贡举事件札子》编年之误。按:据《长编》卷一百四十七,庆历三年九月范仲淹上《十事疏》,已引用欧阳修此疏,并提到与他观点相同的蔡襄,以及略有不同的贾昌朝等人之议,故知此事必在庆历三年九月以前。又《长编》,卷一百四十,庆历三年三月癸巳,欧阳修知谏院,而《论更改贡举事件札子》即编入《奏议集》卷八《谏院》,首称“近有臣僚上言”云云。可知为庆历三年之事。 作为庆历科场改革的主要精神,先策论后诗赋的精神难道就仅此而已吗?显然不是的。据庆历新政实施之前范仲淹于庆历三年九月所上的《答手诏条陈十事》疏(以下简称《十事疏》),庆历三年,仁宗令两制详议进士所试诗赋、策、论先后,  当时提出的主要意见大抵有三。《十事疏》其三“精贡举”曰:

《范文正公政府奏议》,卷上,见《范文正公集》;《长编》,卷一百四十三。 其取士之科,即依贾昌朝等起请,进士先策、论而后诗赋,诸科墨义之外,更通经旨……内欧阳修、蔡襄更乞逐场去留,贵文卷少而考校精。臣谓:尽令逐场去留,则恐旧人扞格,不能创为策论,亦不能旋通经旨,皆忧弃遗,别无进路。臣请进士旧人三举以上者,先策、论而后诗赋,许将三场文卷通考,互取其长。两举、初举者,皆是少年,足以进学,请逐场去留。

显然,在上述三种意见中,只有贾昌朝为代表的一种同《长编》所概括的“进士试三场,先策,次论,次诗赋,通考为去取”一致,这也就是范仲淹建议对历经三举的老考生所采取的“先策、论而后诗赋,许将三场文卷通考,互取其长”而不“令逐场去留”的办法。这种办法,与李淑先前所建言的“先策,次论,次赋及诗……通较工拙,毋以一场得失为去留”,自无不同。

此就礼部试而言,若殿试,则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九月即已加试论一首。自是常以三题为准(《长编》,卷十九)。 但欧阳修的办法区别可就大了。从形式上看,策、论、诗赋,先后三场的次序与诸家之说并无二致,但改“通较工拙”为“逐场去留”,于增加策、论成绩在进士考判终审中的比重方面,较天圣新制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如前所述,宋初进士只试诗赋;真宗咸平年间始增试策论,  但逐场去留的原则又使首场诗赋居于定去留的关键,仁宗天圣年间改为通考,才使策、论与诗赋获得平起平坐的地位。如今欧阳修将它倒过来,首场试策,次场试论,终场为诗赋,而随场去留。这样,原先处于最末位的策试,也就代替诗赋成为进退的关键。从这种意义上说,“先策论后诗赋”的口号,只有到欧阳修才成为真正重策论轻诗赋的科场指导思想。欧阳修在《论更改贡举事件札子》中曾以二千人就试为例,将这种先策、论后诗赋而又随场去留的省试方案描述如下:

今臣所请者,宽其日限,而先试以策而考之。择其文辞鄙恶者,文意颠倒重杂者,不识题者,不知故实略而不对所问者(限以事件若干以上),误引事迹者(亦限件数),虽能成文而理识乖诞者,杂犯旧格不考式者,凡此七等之人,先去之。计于二千人可去五六百。以其留者,次试以论。又如前法而考之,又可去其二三百。其留而试诗赋者,不过千人矣。于千人而选五百,则少而易考,不至劳昏。考而精当,则尽善矣……此臣所谓变法必须随场去留,然后能革旧弊者也。

蔡襄之言,见《端明集》,卷二十三,《论改科场条制疏》:“请试策三道为一场,考校验落外,次试论为一场,又考校验落外,次试诗赋为一场,以三场皆善者为优。” 这段话就是前引范仲淹在《十事疏》中所概括的“欧阳修、蔡襄更乞逐场去留,贵文卷少而考校精”之所从出。  然则欧阳修先策、论后诗赋的随场去留法,意义远不止于考校时收到少而精的好处。试想,一个工于诗赋而不习策论的举子,在这种考试方法下,首场岂不就落第了吗?反之,一个擅于策论弱于诗赋的考生,便很容易进入终场而获得登第的机会。假如说天圣新制在保留先诗赋后论、策的省试场次下以通考定去留的办法使策论与诗赋获得平等的权利,欧阳修通过改变诗赋、策论考试次序而恢复逐场去留的旧制,使重策论轻诗赋的意向之贯彻,有了更加可靠的制度保证。

作为一种折衷的办法,范仲淹建议从曾经两举和初举的考生开始实行逐场去留,正说明欧阳修提出的这一方案代表了改革的方向。

(北宋)欧阳修:《外制集》,卷一,《颁贡举条制敕》题下洼:“元本《详定贡举条制状》在此敕前,今移入《奏议》第七卷中。”“第七卷”当为“第八卷”之误。而《奏议集》卷八《详定贡举条状》当为《详定贡举条制状》之脱略,《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二十三可证。 庆历四年三月,科举改革方案出台之前,范仲淹是新政的主要主持人,贾昌朝也是参知政事,欧阳修则是新法的起草者,在朝廷形成的决议中,究竟是哪一种意见呢?考《长编》所载乙亥新制,分为“诏”与“令”两个部分,乙亥诏,《欧阳文忠公文集》合编本《外制集》收入卷一《制敕》,题作《颁贡举条制敕》。《长编》全文收录。“令”由翰林学士宋祁、御史中丞王拱辰、知制诰张方平、欧阳修等九人集体奉旨详定,欧阳修执笔。欧阳修《奏议集》卷八《谏院》只收入奏状部分,  条制全文今存《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二十三至三十。其文首称“(庆历)四年三月十三日,翰林学士宋祁等言:近准敕详定贡举条制者”。庆历四年三月癸亥朔(详近人陈垣《二十史朔闰表》页126),十三日干支即“乙亥”。上引《长编》所录乙亥令的条文,并由该条制简缩而成。为了准确理解庆历科场新制的内容,兹将《详定贡举条制》原文有关部分全录如下,见《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二十七:

(省试)进士试三场,并依旧封弥、誊录。先试策三道,一问经旨,二问时务;次论一道;次诗赋各一道。旧试帖经、墨义,今并罢。

初场引试策,先次考校。内有文辞鄙恶者,对所问不备者(谓十事不对五以上),误引事迹者(谓十事误引五以上),虽能成文而理识乖谬者,杂犯不考式者,凡此五等,并更不考论。

次场论,内有不识题者,文辞鄙恶者,误引事者(十事误用三以上),虽成文而理识乖谬者,杂犯不考式者,凡此五(事)〔等〕,亦更不考诗赋。

第三场诗赋毕,将存留策、论卷子上与诗赋通考定去留。合格荐名者,出榜告示。

据同书所录《贡举条制》文末所附“诏曰”,即《长编》所引“乙亥诏”,有“凡所科条,可为永式,宜令礼部贡院颁下”云云,可知它是经过朝廷批准而拟诸实施的。以之与前引欧阳修庆历三年所上《论更改贡举事件札子》对看,可知庆历科场新制,不唯出于欧阳修之手,而且基本上是根据他的意见制定的,除了一些细节如七等黜落改为五等黜落之外,较大的差异是终场考毕后,首场与次场的策、论卷子还要参加终审,“与诗赋通考定去留”。这一变化,当是欧阳修与宋祁等其他八人奉敕详定时,吸取了集体讨论的意见加以修改的结果。与欧阳修原先提供的蓝本相比,它要完善一些。但这种完善,不是从轻诗赋重策论的立场上后退,而是更进了一步。

在上引欧阳修《论更改贡举事件札子》的那一段话中,不仅可以了解到在宋代科举程式中,“考”与“试”是两个不同的层次,而且可以知道欧阳修所谓随场去留,即是随试随考,到终场也就只剩下诗赋高下作为考判优劣的标准了。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十一《选举四》在著录欧阳修这篇奏议后批评道:

按:诗赋不过工浮词,论策可以验实学,此正理也。今观欧公所陈,欲先考论策,后考诗赋,盖欲以论策验其能否,而以诗赋定其优劣,是以粗浅视论策,而以精深视诗赋矣。

从重策论轻诗赋的立场上看,这的确是一个不小的漏洞,幸亏在次年形成的正式文件即上揭《详定贡举条制》中得到了及时的补救,改作“第三场诗赋毕,将存留策、论卷子上与诗赋通考定去留”。而“随场去留”,在《详定贡举条制状》中,也就改作“先策论过落”,也即逐场筛选,最后看总分的意思。这一改动,从提法上讲,更加确切,逐场考校的原则精神,也得以保留。可惜李焘在《长编》中概括诏令的这一部分时,过分求简,忽略了“通考定去留”前面的这一重要步骤,遂启后世以疑窦,不得不辨。准此,正确的提法应当是:

进士试三场,先策,次论,次诗赋,逐场先过落,通考定去留,罢贴经、墨义。

以此与天圣新制,以及李淑宝元中所言相比较,其于北宋科举改革的意义更为重大,显而易见。

由上可知,庆历科场改制,欧阳修所作的贡献为最大。当然这并不排除作为庆历新政的领导者范仲淹所起的作用。如前所述,代表这次改革之方向的逐场去留法,已为庆历三年九月范仲淹所上的《十事疏》这一决定大政方针的改革方案所采纳。而关于“通考定去留”的标准,诸家议论包括《详定贡举条制状》,均语焉不详,至今研究,仍须依据《十事疏》如下一段话:

其考较进士,以策论高、词赋次者为优等,策论平、词赋优者为次等;诸科经旨通者为优等,墨义通者为次等。

在范仲淹以前,大抵以诗赋、策论并重定等第。如(北宋)夏竦:《文庄集》,卷十五,《议贡举奏》曰:“但诗赋、策论俱善为上等;诗赋优而策论劣,策论优而诗赋劣者为中等。自余不逮,皆从驳放。”由排列次序看,诗赋犹在策论之前。 由此可知,根据庆历新制,不仅诗赋精工而策论平庸者无法取得终场考试的资格,即使三场皆过,决定去取与高下之等时,仍以策论优劣为考判的主要依据。同时也证明重策论而轻诗赋的方针,早在新政登台之初,就由范仲淹亲自确定过了。  这大抵是欧阳修卒成宋学初期执牛耳的人物,而范仲淹不失为支持者与先行者的原因所在。

欧阳修在《论更改贡举事件札子》的开头抨击“今贡举之失者”,首先批评的是“有司取人,先诗赋后策论,使学者不根经术,不本道理”。在《颁贡举条制敕》中解释乙亥新制的好处说:“先策论,则辨理者得尽其说。”在《详定贡举条制状》中又说:

今先策论,则文辞者留心于治乱矣;简程式,则闳博者得以驰骋矣;问大义,则执经者不专于记诵矣。

策论,在前引《新唐书·选举志》中欧阳修又直接写作“议论”。作为北宋中期文坛与学林执帅旗的人物,欧阳修通过科举改革对策论的提倡之于宋学议论精神和实用精神的推动,真是不遗余力而充满了热情。

以议论代声律之趋势已述之于上,下面再讲变“专记诵”为“问大义”。作为乙亥科场新制的第二项主要内容,“大义”只是作为加试的内容自愿应对的。但作为一种与帖经、墨义截然不同的经学考试形式,它的出现,无疑是北宋中期儒学复兴之后,义理之学开始进入科场并且反过来对它自身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这一事实的反映。

《长编》,卷—百零五,天圣五年正月己未条。 (清)皮锡瑞:《经学历史》,第207页。 如前所引,早在天圣改革科举考试,已诏“诸科毋得离摘经注以为问目”  。所谓离摘经注,据《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十五记载,乃是“将重复文句及抽拆经注,令数字对答”,专指“诸科所对经义”即墨义而言。抽拆数字,令考生对答,本是帖经的主要方式,乃典型的死记硬背。墨义,按其本来意思,当以解释经典的意义为主。在这一点上,它与“大义”,其实相同。《后汉书·光武纪上》:“受《尚书》,略通大义。”“大义”也就是经义。故《新唐书·选举志》述明经之目,大义与口义、墨义可以互通。这在奉《五经正义》为圭臬的唐代,本无足怪,因为“士子谨守官书,莫敢异议”  ,经义(口义、墨义、大义)自然统统等于前人之注疏,只要背熟了,也就可以过关。宋初沿袭唐制,墨义之式的专于记诵,前引吕夷简试卷已见之。

《长编》,卷一百零二,天圣二年三月戊子条。 《宋会要辑稿·选举》,十二之三十。 《长编》,卷一百零九,天圣八年八月癸巳条。 《圣宋文选》,卷九,《孙明复文·上范天章书》。 天圣五年己未诏书反对离摘经注以为问目,主要意思大概是想制止把前人对经书的解释(注疏)也当作经书本文一样加以死记硬背,而强调对经旨的领会和掌握。作为消极的更正,前者形成为诸科经义考试的禁令;作为积极的改善,后者有人建议在诸科考试的终场增加“本科问策一道”的办法,以改变“经学不究经旨”  的局面,“盖欲验其所业本经大义,以参度性识”  。所谓不究经旨,也就是不明大义,可知光以记忆前人注疏为能事的墨义考试,在这时候的人看起来,已反映不出考生对经义真正理解的程度了。可惜此事天圣八年(1030)交近臣讨论的时候,“咸以诸科非所素习,其议遂寝”  。足见前此应诸科试者只能背诵汉唐注疏而未能独立思考之一般。这便是景祐二年(1035)孙复上书判国子监范仲淹建议组织力量重注九经以推行义理之学的背景。  天圣年间关于诸科试策的探讨,当是进士考试兼重策论之制得到确立所波及,它虽遭反对而未果,但为庆历年间在帖经、墨义之外另立“大义”一目而试诸生打下了基础。

为了避免与墨义混淆,庆历三年(1043)动议之初,用的是“经旨”一词。如前引范仲淹《十事疏》“进士先策论而后诗赋,诸科墨义之外更通经旨”,“诸科经旨通者为优等,墨义通者为次等”,文中“经旨”并与“墨义”对举,即指乙亥诏令所讲的“大义”。关于大义的考试办法,《详定贡举条制》有详细规定,其略云:

《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二十八。 诸科举人依旧制场各对墨义外,有能明旨趣,愿对大义者,于取解到省,家状内具言愿对大义,除逐场试墨义外,至终场并御试,各于本科经书内只试大义十道,直取圣贤意义解释对答,或以诸书引证,不须具注疏。

其书曰:“有能明于经旨,愿对大义者,直取圣贤意义解释,或以诸书引证,不须具注疏。”按:此处“经旨”、“大义”连举,互藏其义,亦可证成两词异文同义之说。 所谓能明旨趣,即能明经(之)旨(趣)。而大义,实是墨义之外的加试,其要求则与后者迥异:“直取圣贤意义解释对答,或以诸书引证,不须具注疏。”所谓圣贤意义,即指经之本义,经义之说,言人人殊,本义则只有一个,先儒注疏又何尝不以为自己已得圣人之真谛?此处明令“不须具注疏”,而要求“直取圣贤意义”,这等于不承认旧有注疏已得经之本义,而可出以己意。可知《长编》迻录乙亥令时省去的这三句话,正是庆历科场改革的精髓所在,它反映并反过来助长了宋学初期与儒学复兴同时出现的自出新意、以义理之学取代汉唐注疏之学的方向。这一点当时的局中人感觉是相当明显的。以庆历新政期间担任太学校长的欧阳修同年进士田况为例,他在《儒林公议》卷下概述乙亥新制,侧重它对学术与教育的影响,着重指出的正是这三句话。

《长编》,卷六十,景德二年七月丙子条。 自唐代开明经之科,以帖经试本文,以墨义问注疏,盖成定式,宋初相沿未改,如景德、祥符间连知贡举的晁迥,关于诸科对义的出题,仍是“经注四道,疏义六道”  ,纯用后来宋学家所不齿的汉唐注疏以取士。至此始有大义之式,举子可以自出己意,发挥义理,不须具注疏。作为北宋第二次科举改革的另一方面主要内容,庆历新制罢进士考试之帖经、墨义,而增诸科以大义,对于宋学作为义理之学在汉唐注疏之学以外别树一帜的意义,较先策论后诗赋,逐场过落,通考定去留,实有以过之。

《长编》,卷一百七十五,皇祐五年闰七月戊子条。 不过,庆历新制虽成于庆历四年,但正像庆历新政的其他设施至次年即因范仲淹的下台而被废罢一样,庆历五年三月的贡举,即没有完全照此执行,但如前所述,先策论后诗赋、以大义代墨义的精神既自天圣以来即已形成并不断发展,在此后几届考试之中,自然仍被不同程度地贯彻进去。如皇祐五年(1053)闰七月戊子,诏礼部贡院“自今诸科举人,终场问大义十道”;“九经止问大义,不须注疏全备”等。  至仁宗嘉祐二年(1057),欧阳修重登中央政坛,以翰林学士权知礼部贡举,这一改革方案遂得到不折不扣、大张旗鼓的执行。

嘉祐二年礼部考试进士,在中国文学史上一直传为佳话。是年不仅使古文大家欧阳修得执文柄,成为名副其实的文坛盟主,而且是一代文豪苏轼及其弟苏辙,还有曾巩崭露头角的开始。唐宋古文八大家,本届贡举连结其四,千古胜事,莫此为甚。韩琦《赠太子太师文忠欧阳公墓志铭》载其事曰:

《欧阳文忠公文集·附录》,卷二。 嘉祐初,权知贡举。时举者务为险怪之语,号“太学体”,公一切黜去,取其平淡造理者,即预奏名。初虽怒 纷纭,而文格终以复古者,公之力也。

宋人所谓文,有时兼诗而言,义同今日之“文学”一词。由下引是年登第的苏辙关于当日情事之回忆,所谓文格终以复古者,专指古文运动而言,而所谓太学体,亦即“号兹古文”之体。其言曰:

栾城集》,卷二十六,《祭欧阳少师文》。 嗟维此时,文律颓毁,奇邪谲怪,不可告止。剽剥珠贝,缀饰耳鼻;调和椒姜,毒病唇齿;咀嚼荆棘,斥弃羹胾。号兹“古文”,不自愧耻。公为宗伯,思复正始。狂词怪论,见者投弃。踽踽元昆,与辙皆来,皆试于庭,羽翼病摧。有鉴在上,无所事媒。驰词数千,适当公怀,擢之众中,群疑相豗。公恬不惊,众惑徐开,滔滔狂澜,中道而回。匪公之明,化为诙俳。

所谓驰词数千、正中主试之怀而得预奏名的文章,正是先诗赋而考的策论。此点可由苏轼登第之后写给权同知贡举、龙图阁直学士梅挚的感谢信中谈到参加这次考试的体会时所发的感叹获知:

《苏轼文集》,卷四十九,《谢梅龙图书》。 夫以终身之事而决于一诗,岂其诚发于中而不能以自蔽邪?……故试之论以观其所以是非于古之人,试之策以观其所以措置于今之世。

《宋史》本传。 《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三十四。按《长编》,卷一百八十六,嘉祐二年十二月戊申作“进士增试时务策三条”。 《温国文正司马公集》,卷二十八,《贡院定夺科场不用诗赋状》。 由留存至今而散见于二苏、曾巩等人文集中的嘉祐二年省试进士论题《刑赏忠厚之至》,和保存在欧阳修《居士集》卷四十八的《南省试进士策三首》,以及以杂策而收入《东坡七集·续集》卷九的南省第一首对策《禹之所以通水之法》来看,苏轼之所以受到欧阳修等考官的赏识而擢在高第,除了文风的坦易晓畅之外,对策论文体的重视和擅长,是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史载,嘉祐二年欧阳修权知贡举之后,“场屋之习,从是遂变”  。这种变化,一方面表现在古文手法之转移——由“尚为险怪奇涩”转向平易;另一方面,士子把注意力集中在文风砥砺之上,这事实本身也说明了策论考试在此后科举考试中受到更进一步的重视。事实上,就在本年年底(十二月五日),诏明经科“试时务策三道”,“诸州进士增试策三道”  ,逐步增加了策试在科场取士中的比重。到嘉祐末年,遂出现了司马光所盛赞的“南省考校,始专用论、策升黜,议者颇以为当”  的局面。后世论仁宗之治,每以所谓庆历之政与嘉祐之政相并举(嘉祐年间的宰相韩琦、富弼,参知政事欧阳修,并是庆历时期的宿将),推为北宋中期前后最精粹的两段。从科场改革的角度看,欧阳修等人的重新执政,对于在北宋文化史上起关键作用的仁宗一代文风与学风的转移,实起到了一以贯之的重大影响。

(南宋)杨万里:《诚斋诗话》载:“欧阳公作省试知举,得东坡之文惊喜,欲取为第一人,疑其是门人曾子固之文,恐招物议,抑为第二。” 嘉祐二年的贡举考试,作为赵宋乃至整个中国文化史上一件值得大书特书的盛事,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唐宋古文运动的取得最后胜利而使苏轼、苏辙、曾巩等优秀古文家脱颖而出,而且在于为宋学繁荣期的到来提供了一种简易传道的工具和组织了一支同样宏大的队伍。后来成为洛学开山的程颢及其门人朱光庭,后来成为关学巨子的张载及其高弟吕大钧,并于是年得进士出身。关学、洛学,还有以二苏为代表的蜀学和王安石的新学,并称宋学繁荣的四大主要流派,而前三者皆出欧阳修之门。即如受欧阳修栽培多年,器重奖掖之不亚于苏轼的曾巩,  虽然并不包括在前面提到的新、关、洛、蜀四大派里头,但论其学业,亦非特以古文鸣。曾肇为乃兄撰《行状》,云:

《曾巩集》,附录一,《传记资料》。 盖自扬雄以后,士罕知经,至施于政事,亦皆卑近苟简,故道术浸微,先王之迹不复见于世。公生于末俗之中,绝学之后,其于剖析微言,阐明疑义,卓然自得,足以发六艺之蕴,正百家之谬,破数千载之惑。其言古今治乱得失,是非成败,人贤不屑,以至弥纶当世之务,斟酌损益,必本于经,不少贬以就俗,非与前世列于儒林及以功名自见者比也。

继绝学,本六经,剖微、释疑、正谬、破惑,以道术而弥纶当世之务,正是北宋儒家新学派的共同特点。故元人刘埙评曾巩有“于周、程之先,首明理学”之语。把曾巩看作理学的首创者,这样的评价当然过高,也不符合事实(详拙稿下章第五节《从义理之学到性理之学》),但流风所被,义理之学为一代士林之所从趋,则即此可证。

正如曾巩之经术为其文名所掩,罕为后世提及一样,嘉祐二年贡举将程颢、张载等人推上历史舞台之于北宋后期儒学发展的决定性影响,前此很少受到研究者的注意。就管见所及,元代刘性撰《(梅)宛陵先生年谱序》时曾稍涉及之。其言曰:

(北宋)梅尧臣:《宛陵先生文集》,附录。 宋嘉祐二年,诏修取士法,务求平淡典要之文。(欧阳)文忠公知贡举而先生为试官,于是得人之盛,若眉山苏氏(轼、辙)、南丰曾氏(巩)、横渠张氏(载)、河南程氏(颢),皆出乎其间,不惟文章复乎古作,而道学之传,上承孔、孟。

这里指出文章的复古和传统儒学的复兴,并以嘉祐二年的贡举考试为重大转机,无疑是比较全面而客观的历史评价。由嘉祐二年欧阳修以翰林学士而知礼部贡举时所上的奏章来看,同时着眼于上述两个方面,乃这位文坛盟主而兼学界泰斗的龙门人物之初衷。如他在本年正月所上的《条约举人怀挟文字札子》中说

(北宋)欧阳修:《奏议集》,卷十五,《翰苑》。 臣伏见国家自兴建学校以来,天下学者日盛,务通经术,多作古文。其辞艺可称,履行修饰者,不可胜数。

“务通经术”和“多作古文”,正是天圣以来科场改革的主要目标,也是儒学复兴和古文运动的宗旨。作为北宋文化的社会层面,三者互相统一,互为影响,至欧阳修得执文柄而大成。

《长编》,卷一百零八,天圣七年五月庚申条。 古文,作为唐宋之间所标举的文体,被韩愈等人初次提出时,即以先秦文章(主要自然是儒家经典)为范式而服务于“传道”的需要。天圣年间,以北宋第一次科场改革为契机,古文运动与儒学复兴,差不多同时拉开了序幕。如仁宗天圣七年(1029)五月,作为科举新制推行中的一个重要步骤,惩于“流风之敝”而发布禁绝“会萃小说,磔裂前言,竞为浮夸靡曼之文”的诏令,申明理由即在于这类东西的“无益治道”,而“中饬学者,务明先圣之道”  。苏轼后来撰文总述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说:

《苏轼文集》,卷七,《杂策·修废官举逸民》。 国家自天圣中,诏天下以经术、古文为事。自是,博学之君子莫不群进于有司。

临川先生文集》,卷八十六。 《长编》,卷一百九十三,五月记事。 “经术”即儒学,有司取士即科举,后者通过重策论轻声律来提倡古文,前者则是以古文形式写作的策论所要表达的主要内容。通经术、能文章而又长于议论,正是天圣科场改革之后成长起来的新一代知识分子,即所谓群进于有司的博学之君子的共性。如王安石《祭欧阳文忠公文》说:“公器质之深厚,智识之高远,而辅以经术之精微,故形于文章,见于议论。”  李焘《长编》论二宋:“祁兄弟皆以儒学显,而祁尤能为文章,善议论。”  又如前述,张、程与苏、曾,也均兼此三长。朱熹论曾南丰(巩)曰:

朱子语类》,卷一百三十九,《论文上》,第3313页。 他初亦只是学为文,却因学文,渐见些子道理。故文字依傍道理做,不为空言。

这段话,大抵就是刘埙《隐居通议》所谓朱子专以(曾巩)为法者的出处。所谓道理,也就是经术。因学文而明经术,明经术而文章议论“不为空言”。由此可知北宋科举改革提倡策论取士、重文轻诗对儒学复兴和宋学开创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可以了解到,北宋中期从天圣开始,蝉联庆历、嘉祐两个时期的科场改革和古文运动,其根本目的即在于振兴儒家传统之经术。

(北宋)欧阳修:《书简》,卷七,《与焦殿丞(千之)》。 如前所述,庆历三年(1043)议论诗赋、策论先后之时,欧阳修即已指出今贡举先诗赋后策论之失,主要在于“使学者不根经术,不本道理”。皇祐五年(1053),在写给焦千之的信中,又“以科场文字不得专意经术”  为遗憾。值得注意的是,当年即有诏申诸科终场问大义十道之制。在嘉祐年间所上的《论删去九经正义中谶纬札子》中又进一步强调“士之所本,在乎六经”乃是“国家近年以来更定贡举之科”的根本目的。可知通过科举改革以复兴儒学,也是庆历、嘉祐年间欧阳修等人一以贯之的努力。这一点在直接以经义取士的诸科之试中表现得尤其明显。

《长编》,卷—百八十一,至和二年十月乙巳条。 《长编》,卷一百八十一,至和二年十月记事。 (北宋)王珪:《华阳集》,卷七,《诸科问经义奏状》;《长编》,卷一百八十一,至和二年十月己酉条。 关于欧阳修权知贡举的嘉祐二年(1057)诸科考试的具体情况虽然没有详细记载留存下来,但由以下两点即可窥其大概。一是至和二年(1055)礼部上《删定贡举条制》十二卷,  已以“杂问大义”为请,  具体办法是“诸科终场日,于本经问大义十道,九经,五经只问大义(而不责记诵)”  。据是年判礼部贡院、知制诰王珪所上的《诸科问经义奏状》的“前诏礼部”和《长编》卷一百八十一至和二年十月记事的“欲摇罢诏”等语可知,此令出自上意。知制诰王珪翌年擢翰林学士,随欧阳修权同知贡举。二是嘉祐二年十二月五日,仁宗下诏,颁行天下:

其明经科并试三经,谓大经、中经、小经各一也。……每经试墨义、大义各十道,仍帖《论语》《孝经》十道,分八场,以六(道)〔通〕为合格。又试时务策三道,以文词典雅者为通,其出身与进士同。罢说书举人。

《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三十四。 诸州进士增试策三道,诸科举人增问大义一场。其高第人恩例,令中书门下裁损以闻。

明经增试策,本是天圣科举改制时拟议而未果的改革措施;诸科增问大义于终场,即庆历科场新制的主要内容之一。至此统统得到了贯彻执行。

嘉祐二年诏书最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在诸科之外,另有明经一科,这是宋初以来从未有过的提法。

详《新唐书·选举志上》。 《长编》,卷十四,太祖开宝六年三月乙亥条。 《长编》,卷十六,开宝八年二月戊辰条。 以诸科取代明经,大抵昉于五代。《册府元龟》,卷六百四十二,《贡举部·条制》著录后周显德二年五月窦仪奏:“明经所业,包在诸科……请却依晋天福五年敕停罢,任改就别科赴举。” “明经”之举,始于隋唐。《大唐六典》卷二《吏部·考功员外郎》条载:“诸州每岁贡人,其类有六,一曰秀才,二曰明经,三曰进士,四曰明法,五曰书,六日算。”开元之后,“明经”又析为五经、三经、二经、学究一经、三礼、三传以及史科等。  北宋建国之初,沿五代后周之制,取士分进士、五经、开元礼、三礼、三传、三史、学究以及明法等科,  “五经”以下又合称“诸科”,与“进士”并列,  与唐之明经、进士一样,成为读书人入仕的两条主要途径。因此从表面上看起来,宋初似乎无明经一科,但其实已包括在诸科之中。这只要把上文所引唐代明经之别与宋初五经以下、学究以上等诸科的主要内容稍加对比就可了然。所谓包括在诸科之中,是指五经等等以外,还有明法一科,就其主要部分大而言之,宋初的诸科,其实相当于唐代的明经。  南宋王栐《燕翼贻谋录》卷五曰:

国朝因唐制取士,只用词赋,其解释诸经者,名曰明经,不得与进士齿。

又前引《宋史·选举志》“所谓明经,不过帖书、墨义,观其记诵而已,故贱其科”(下文犹有“而‘不通’者其罚特重,乾德元年诏曰”云云),“明经”两字并从唐义泛称有宋诸科之目,而非指宋初诸科之外别有“明经”一途。

《文献通考》,卷三十,《选举三》所载并同。 《宋史·选举志一》又曰:“初,礼部贡举,设进士、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  此处“明经”,与诸科之细目并列,当特指仁宗嘉祐二年新设的明经科,而与唐代专于记诵的明经各科不同。

关于宋代“明经”一称这两种广狭不同的意义,当朝人叙当朝事也有不大弄得清楚的时候。如叶梦得《避暑录话》卷上曰:

唐制,取士用进士、明经两科。本朝初,唯用进士。其罢明经,不知自何时。仁宗庆历后稍修取士法,患进士诗赋浮浅,不本经术,嘉祐(三)〔二〕年,始复明经科。

类似提法还有(北宋)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一,作“复置明经科”。 “复明经科”云云,  自然是指恢复唐之明经诸科,如前所述,赵宋有国以来,它何尝断过。所谓本朝初取士唯用进士,当作“用进士、诸科”,如前所述,其制实同于唐之进士、明经两科,只不过名称稍有变化而已。故史书载嘉祐二年新设明经科事,为了避免混淆,有的作“别置”,如《长编》卷一百八十六,录嘉祐二年十二月戊申诏;有的作“增设”,如《文献通考》卷三十一《选举四》;有的干脆作“初置”,见《玉海》卷一百十六。

正如“墨义”在唐代本来也叫“大义”,宋人强调大义以取代墨义,却是一种以义理之学反对注疏之学的改革一样,北宋明经科之别置,从形式上讲,同唐代差不多,也是三场考试,其实质,却是对已经陷于死记硬背而无生气的后者的否定。关键之点,即墨义之外增试大义。

据前引嘉祐二年十二月戊申(五日)诏,在增设明经科的同时,罢旧制说书举。这“说书举”,实即宋明经科的前身,它起于仁宗天圣四年。《长编》卷一百零四载其事曰:

(天圣四年九月)庚申,诏礼部贡院举人有能通三经者,量试讲说,特以名闻,当议甄擢之。

明经诸科之设,本为搜罗通经博学之士,今举人有能通三经者,竟须于诸科之外求之,可知专于记诵的结果,使由经生登仕途者,只能死记硬背前人注疏,而不能讲学,无法通过一定的文字组织,用自己的语言把经义表达出来。毫无疑问,从义理之学的立场上看,这一点恰恰是最重要的。作为天圣科举改革的另一个组成部分,这也正是说书举之设的目的所在。天圣二年登第、庆历年间继滕宗谅在湖州起用胡瑗大兴郡学的胡宿,在《论增经术取士额状》中谈到说书举的具体考试办法时说:

文恭集》,卷八。按:《宋史·文苑六·刘恕传》载:“(恕)未冠,举进士,时有诏,能讲经义者别奏名,应诏者才数十人。恕以《春秋》《礼记》对,先列注疏,次引先儒异说,末乃断以己意。凡二十问,所对皆然。主司异之,擢为第一。”所应即说书举。据胡宿奏状,“庆历六年(1046)应诏者四十人,合格者八人。”刘恕(1032—1078)生于明道元年,是年正未冠之年,当为八人之一。 贡院别试经义十道,直取圣贤意义解释对答,或以诗书引证,不须全具注疏,以六通为合格。

(北宋)韩维:《南阳集》,卷二十五,《议贡举状》。 由上文可知,通过自己的语言组织直探经之本义而不必尽用注疏,这正是庆历新制关于诸科改革增试大义的要点所在,到嘉祐年间则进一步被强调而有明经科之特置,而所取人数与诸科同,其目的,即“欲诱经生,使习义理之学”  。

《南阳集》,卷二十五,《议贡举状》。 《王文公文集》,卷一。 《文献通考》,卷三十一,《选举四》;《宋史·选举志一》。 前文曾经打过一个不甚恰当的比方,将帖经、墨义比作今之填充、默写之类仅靠机械记忆即可对答的考试形式,准此,则大义相当于现在大学试卷上的问答题,必须具有一定的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才能完成。答得好的,也就是一篇初具规模的论文。故北宋后期学者提到大义,大都强调考生必须具备文辞的素质。如韩维熙宁二年议贡举,倡言以“问大义十道”代替进士诗赋考试时,即定其试法为“但以文辞解释,不必全记注疏,取其言典雅、得圣人之意者,通七以上为合格”  。王安石嘉祐四年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指出新开明经科的取士对象,即是“亦记诵而略通于文辞者”  。熙宁四年中书颁行大义之式,规定“试义者须通经有文采乃为中格,不但如明经墨义粗解章句而已”  。

一方面是进士考试的重策论轻诗赋而逐渐通向经术,一方面是诸科考试的重大义轻帖、墨而逐渐向文辞与议论靠拢,两者的合流,遂导致了熙宁年间废诗赋,帖、墨,以经义、论策取士的北宋第三次科场革命。

《王文公文集》,卷三十一;《长编》,卷二百二十,熙宁四年二月丁巳条。 北宋时期的科举改革,对宋学影响最大、最彻底的是第三次。作为王安石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改革原拟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宜先除去声病对偶之文,使学者得以专意经义”。第二步,“俟朝廷兴建学校,然后讲求三代所以教育选举之法,施于天下”。这是由王安石亲笔起草的中书《乞改科条制》中的安排。  熙宁时期进行的是第一步,新定贡举之制大要有二:一、废罢明经及诸科,名额增入进士一科;二、进士罢试诗赋,帖经、墨义并皆罢去。考试程序是:

每试四场:初本经,次兼经,并大义十道,务通义理,不须尽用注疏。次论一首,次时务策三道。

根据这些规定来看,熙宁改制比天圣、庆历更加彻底的有二:

一、天圣新制只是兼考策论与诗赋;庆历新制进一步提高了策论的地位,置于诗赋之上;熙宁新制则干脆罢试诗赋,而独留策论。

二、庆历改制新增大义,但只是作为诸科的加试,熙宁新制取消了诸科和嘉祐年间别置的明经科,大义成为进士而实际上是全体贡生的考试项目,且地位又在策论之上。

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卷三十一《选举四》概括熙宁新制的这两大改革时说:

变声律为议论,变墨义为大义。

所谓变声律为议论,即指以策论代替诗赋;变墨义为大义,即指以义理代替记诵。这两者并是天圣以来北宋科举改革的方向和目的,至此遂臻于成功。从宋学的立场上看,前者标志着有唐以来文章之学在科场统治的终结,后者代表了宋学对训诂之学即汉学斗争的胜利。

《长编》,卷六十五,景德四年闰五月壬申条。 所谓策论,本以经义为主要内容。这一点不仅可由本节上文所列太宗朝至仁宗朝御试的论题演进得到证明,而且根据《长编》的有关记载可以知道,早在策问还只是制科的考试专用项目时,北宋统治者(宋真宗)就已经指出:“朕以为六经之旨,圣人用心,固与子史异矣。今策问宜用经义,参之时务。”  可知所谓以策论代替诗赋,也就是以义理代替辞章;所谓以经义、论策取士,主要的也就是经义,也就是以议论为形式、以儒家之说为内容的义理之学。从这种意义上说,北宋的三次科举改革促进了义理之学的形式,推动了义理之学的发展,义理之学成长起来之后,又占领了科场的中心位置并给后者以反作用。这一点不仅见于前引王安石代表中书起草的科举条制,而且见于《长编》的如下记述。

熙宁六年(1073)三月,实施贡举改革后的第一届考试结束,宋神宗高兴地对执政说:

《长编》,卷二百四十三,熙宁六年三月庚戌条。 今岁南省所取多知名举人,士皆趋义理之学,极为美事。

明代科举考试,“其文略仿宋经义”(《明史·选举志二》)。而清人顾炎武亦云:“今之经义,始于宋熙宁中王安石所立之法。”(《日知录》卷十六《经义论策》) 前揭“务通义理”和神宗此语,乃是“义理之学”这一宋学代称作为北宋新起的专有名词(说详下章第一节《宋学概说》),被写进朝廷正式文件和出于最高统治者之口的开始。“士皆趋义理之学”,作为11世纪70年代前后出现的学术潮流,不仅是宋学确立并走向繁荣的标志,而且代表了中国文化发展的大转变、大趋势,而王安石以及后起的张载、二程等人,则是这一时代潮流的代表。此后迭经南宋、元、明、清以迄近代,不唯经义取士成为既定模式,  宋学也一直据于学术文化界的统治地位。从这一立场上讲,熙宁变法之于儒家传统文化发展和演进的意义,远过于科举改革的本身。

熙宁科场新制在儒学发展史上作出的划时代贡献,值得一提的还有王安石主持编纂,作为经义考试统一标准而于熙宁八年颁行的《周礼》《诗》《书》三经义(即《三经新义》)。

(北宋)欧阳修:《奏议集》,卷十六,《论删去九经正义中谶纬札子》。 编纂一部适应义理之学需要的官书而取代沿用汉唐注疏的《九经正义》,如前所述,本是天圣改制之后落第举子孙复向判国子监范仲淹提出的建议。要完成这么一项关涉封建王朝思想统治之基础和千百万读书人之仕途命运的巨大工程,没有相当雄厚的政治力量、群众基础和学术储备是无法办到的。即如嘉祐年间欧阳修以文坛盟主、学界泰斗而莅科场为座师,也只是建议“特诏名儒学官,悉取《九经》之疏,删去谶纬之文”  而已。王安石之所以卒成如此大功,除了他具有前此宋学家所无法相比的宏大气魄和政治地位之外,自天圣以来科举改革不断深化、义理之学不断成长壮大的历史趋势,是一个尤其重要的原因。

《长编》,卷二百四十三,熙宁六年三月庚戌条。 熙宁六年,宋神宗陶醉于“士皆趋义理之学”的极大美事之余,便对王安石提供过如下信息:“举人对策,多欲朝廷早修经义,使义理归一。”  科场既重议论与大义,停留在汉唐注疏之学的《九经正义》,自然早已不能适应学习和进取的需要。有破有立,众心所趋。从这一记载可以看出,到神宗熙宁之际,《三经新义》作为前期宋学的代表性著作成为科场与学宫的法定教科书,实义理之学不断发展之事势所必趋。北宋科举改革推动了宋学的成长,宋学确立之后又反过来给科举考试以巨大的影响,于此表现得更加充分。

(北宋)吕陶:《请罢国子司业黄隐职任》,引自《皇朝文鉴》,卷六十一。 (北宋)刘挚:《忠肃集》,卷七,《劾黄隐》。 熙宁九年(1076),王安石解去机务,不再出任宰相,但他所制定的政策得以继续奉行。直至哲宗元祐时期,新法一一废罢,科举考试改革的原则及《三经新义》,仍得以延续。哲宗冲幼,高后临朝之初,国子司业黄隐希意诋毁安石之学,“讽谕其太学诸生凡程试文字不可复从王氏新说,凡引用者类多黜降”  ,并怒诸生设奠以申王安石师资之报,不仅引起了太学生的不服,“怨猜汹汹,至有腾为嘲谤之词者”  ,连王安石政治上的反对派刘挚、吕陶等也纷纷出来说话,要求罢去黄隐职任。刘挚之言曰:

同上。 故相王安石经训、经旨,视诸家议说,得先儒之意亦多,故先帝以其书立之于学,以启迪多士。而安石晚年溺于《字说》、释典,是以近制,禁学者毋习此二者而已。至其所颁经义,盖与先儒之说并行与兼存,未尝禁也。

可知即使在反对王安石的呼声最高的元祐时期,除《字说》之外,王安石的经义著作并不遭禁,科场仍参用为取士之标准。

《司马光奏议》,卷三十七,《起请科场札子》。 同上。 关于诗赋取士的“专尚辞华,不根道德”  ,墨义之式的“专取记诵,不询义理”  ,司马光也是剧烈反对的。元祐元年(1086)司马光被起用为宰相,着手取消熙、丰之际的改革设施,于科场之制独曰:

同上。 神宗皇帝……专以经义、论策试进士,此乃革历代之积弊,复先王之令典,百世不易之法也。

元祐四年(1089),曾分进士为经义、诗赋两科,短期恢复诗赋、论、策三题,详《宋史·选举志一》。 《朱子语类》,卷一百三十,第3099页。 可知王安石改革关于科举考试以经义、论策为主要形式,以义理之学为主要内容的原则也没有改变。哲宗绍圣元年(1094),诏进士罢诗赋,  专习经义,除《字说》之禁。自此以迄南宋初期,王学一直在科场占有显赫的位置。连以洛学传人而执南宋学界之牛耳的朱熹也不得不承认:“王氏《新经》尽有好处,盖其极平生心力,岂无见得著处?”

(南宋)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二。 刘挚在《劾黄隐》中说:“夫安石相业虽有间然,至于经术学谊,有天下公论在。”这一方面说明领导了北宋科举这一次最彻底改革的王安石本人在学术方面的成就得到各派,包括不同政见者的公认——这正是“王氏学独行于世者六十年”  ,科举改革取得胜利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到北宋后期,义理之学的确立已为众望所归,熙宁新制在天圣、庆历两次科场改革的基础上,为它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保证。

关于北宋第三次科举改革同宋学的关系,还有两点值得提及。一是早在熙宁二年变法初期讨论科举改革的时候,司马光撰《论风俗札子》,抨击科场时习曰:

《司马光奏议》,卷三十。 选士者,治乱之枢机,风俗之根原也。窃见近岁公卿大夫好为高奇之论,喜诵老庄之言,流及科场,亦相习尚。……且性者,子贡之所不及;命者,孔子之所罕言。今之举人,发言秉笔,先论性命,乃至流荡忘返,遂入老庄。纵虚无之谈,骋荒唐之辞,以此欺惑考官,猎取名第,禄利所在,众心所趋,如水赴壑,不可禁遏。

差不多的提法,还见于苏轼同年五月所上的《议学校贡举状》,其文谈到当时科场策论考试的内容时也说:

《东坡七集·奏议集》,卷一。按:其文首称“熙宁四年正月”,为“熙宁二年五月”之误。诗人黄以周《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四已据《文献通考》卷三十一、《宋史全文》卷十一、《玉海》卷一百十六为之是正。而(南宋)赵汝愚编《国朝诸臣奏议》卷七十九收录此文即作熙宁二年五月,今从之。 夫性命之说,自子贡不得闻,而今之学者,耻不言性命,此可信也哉!

《宋史·吕公著传》,《宋史纪事本末》,卷三十八。按:据《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五十,此禁以诏令的形式于元祐二年(1087)正月十五日颁布。又据同书三之五十五,绍圣二年(1095)正月十三日从国子监司业龚原之言除此禁。另据《宋史·选举志三》,至钦宗靖康元年(1126),臣僚上书言科举,又以禁《老》《庄》之书为请。 可知由诗赋取士逐渐改为以策论定去留之后,宋学的第二阶段——性理之学,也通过科举考试的转向应运而生。据司马光自注,元丰八年(1085),他在整理书笼时发现《论风俗札子》旧稿,复有“观今日之风俗,其言似误中”之感慨。可知终神宗之世,知识分子之从性理之学“如水赴壑,不可禁遏”的趋势,有增无已。元祐二年(1087),“吕公著当国,始请禁主司不得以《老》《庄》书命题,举子不得以申、韩、佛书为学”  。这一事实,恰恰从反面证明了在宋学繁荣期,儒学吸收佛、老之说而发展为以性命之理的探讨为内容,也是由科举改革而导致的议论自由之风所促成。关于这个问题,拙稿下章还将详细讲到。

《宋史·选举志一》;《文献通考》,卷三十一,《选举四》。 《宋史·选举志三》。 其次,王安石提出的科举改革的第二步设想——恢复上古以学校取士的制度,也是他在学术上的对立面关、洛诸派的共同主张。如熙宁二年程颢上《请修学校尊师儒取士札子》,即提出从县、州到太学的三级淘汰升学选士的办法以取代科举的方案。这一方案,与神宗时期曾在太学试行过的三舍法结合在一起,到徽宗崇宁三年(1104)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其年诏“天下取士,悉由学校升贡,其州郡发解及试礼部法并罢”  。考试方法“初场经义,次场论策”  ,与熙宁新制的礼部进士试全同。王安石关于以学校考选代替科举取士的第二步设想,在其身后也得以实现。

下面就接着讲学校教育与宋学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