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爱情定则讨论底来信,登出的虽已有八封,但还有三四封搁在这里,不过有许多话都已重复,所以或者不登了。里面有一位法大的叔华君,他的信里有“这个爱情定则的讨论是我们青年人现在不可少的研究……浅薄的一定是浅薄,当然赶不上大学教授的手笔……若说是重复,我是不敢信的……”等话。这似乎在前几封信里没有人说过。

现在截至张君答复文发表为止,除了已登的二十四篇,关于爱情定则的讨论的文字,存在这里的还有三十篇。照来信五及六的意见,当然要一体无条件的登载;照来信四的意见,平顺通泰的议论倒不要紧,最要登载的是怪论;照来信二三的意见,应该由记者加以别择,太说不过去的则没收不发表。但照来信七的意见,则记者不配负“别择”的责任,应另想限制的方法,照来信八的意见,则二十四篇已尽够了。

三十篇文章,八封来信,要记者作出圆满的答案,这考题可把记者难住了。幸而现在来了救星,张竞生君急于要到蒙满旅行去,实在等得耐不住了,要先把他的答复从早登出。他在文中已经声明:这篇文章是答复前二十四篇的;如再有其余的登载出来,当预约在旅行归来再行讨论。

这三十篇文章,记者无论如何总保存在这里,意见的好坏不必问,文笔的通涩不必问,我想将来总要设法使它们有与读者见面的机会。照来信八的意见,登了这类文章便把他的报费百分之一白花了。那么记者总要竭尽能身,把每天登载这类文章的地位缩到非常小,使要看的人们只要有耐性便可以每天继续看下去,不要看的人们便是割去了少许篇幅也还不至可惜而有白花报费之憾。(但这自然是下不为例的;来信八说记者“黄袍加身”,其实这是记者故意做一出“公开的言论机关”,使读者看看,一旦真的公开了是如此的令人难受。)如果读者能够赞成我这个意见,那么记者对于这个考题总算“派斯”(2)了。(记者)

答复“爱情定则的讨论”(上篇)

张竞生

我在数年前已经留心研究爱情的问题了,但所拟就的爱情上几个定则,终未拿出来向人讨论。及到近来感触了陈淑君女士的事情,使我觉得有宣布的必要。可是,处在这个不懂爱情的社会,乃想要去向那些先有成见的先生们,讨论一个真正的改善和进化的爱情,使他们明白了解,自然是事属为难。又要将一个被嫌疑的女子作为举例,使他们不生误会曲解,当然是更难之又难了。我前次原文所重的为定则,所希望讨论的也在定则,至于陈淑君女士事,仅是一种举例。不意许多讨论人对于定则的解释,多不能脱离俗见的范围;对于举例,多是感情用事,甚且嬉笑怒骂,借题发挥,以致彼此间误会丛生。我固不要讨哪方面的好意思,但也不愿讨哪方面的恶感情。故我现在应当郑重声明:由我文而惹起了许多无道理的攻击,我对于陈女士和谭君唯有诚恳的道歉。

可是,据我所知与我所观察的,陈女士的行为,确与爱情的定则相符合。因为她的爱情的变迁,全为爱情的条件所支配。并且她确是向改善的进化的方面去进行。我在原文已说到她确是为谭的性情、学问、才能、地位与及谭宅的家庭感情上,各项条件所变化。攻击的人,对我原文毫不忠实,硬诬我说她仅是贪恋谭的地位,这个未免太枉屈人了。总之,我在原文,特引陈女士事为举例,因为由我所观察的,她确是合乎爱情的定则。反对的人若为成见和猜疑所蒙蔽,当然于推理论事上,完全与我不相同。现因避免许多“对人”的误会起见,以后关于陈女士事一概不谈,唯有从爱情定则上来互相讨论罢。

向我讨论的文中,约略可分为四项的答复:(1)爱情是无条件的;(2)感情、人格、才能,固可算为爱情的条件,但名誉、状貌、财产,不能算入;(3)爱情条件比较上的标准;(4)爱情定则,适用于未定婚约之前,但不能适用于已定婚约,或成夫妻之后。

(1)今先把第一项来辩驳,这层应推重在冯士造君的讨论上(参看讨论五)。他说:“爱本是抽象、整个的,不能用科学的方法来分析,也不能直接的去形容,真是神秘的呵!”这个神秘式的爱情,危险甚大,当然为我所极端反对的(反对的理由详在续篇上)。现在姑且假设冯君所认定“世界没有确定的真理”,姑且假设这个神秘的爱情可以存在。可惜是,冯君不能自圆其说,以致他所说的神秘式的爱情,不是彻底的神秘。因为他一面承认我所说的爱情的第四定则,“夫妻为朋友的一种”;一面又承认第三定则,“爱情本有变迁的可能”。凡我所说爱情的四个定则,原是相因而至的。如若承认其中的一个,就不能不同时默认别个了。今冯君既承认第三、第四两个定则,偏又不肯承认“爱情有条件的”与“爱情是比较的”第一、第二定则,由此可见他未能了解爱情是什么东西,所以他不能不流入神秘的地方去了。我今试问爱情既是如他所说的那样神秘,怎么他又说“爱情本有变迁的可能”?既然说爱情可变迁,自然是爱情有条件上的比较。因为若无条件的比较,怎么会有变迁的可能?即如冯君自己所说“爱情本有变迁的可能……非彼此有意见和性情的冲突,万不能如此”。他所说的意见和性情,即我定则上所说的一种条件了!其次,他既承认“夫妻为朋友的一种”,那么,凡夫妻的爱情,即是朋友爱情的一种。今试问朋友的爱情,不是从感情、人格各项的条件上所生出来吗?得了一个较好的朋友,不是从许多朋友中比较上所得来吗?所以我说冯君所主张的神秘式的爱情,不是神秘的,尚是有条件的。实说起来,从主观上说爱情固然是“整个”,但这个整个,乃是由许多条件所组合而成的,究竟是可用科学方法去分析它的(请留意后文对于“整个”与“分析”的解释)。

据冯君说:他“曾经爱过人,也曾受过人爱,在爱情极诚挚热烈的时候,我们同时发生了一个问题,就是:‘你为什么爱我?’彼此想了许久,终究没确的答复,只得一笑罢了”。就冯君意,这个即是神秘的爱情,即是爱情不能直接去形容的证据!据我的意,这个不过是一些愚昧的男女,为情欲所迷惑,身入其境的人,自然“终究没确的答复”罢了。但旁观者清,是见了这对可怜虫,明明白白地,确确切切地,代他答复:“这对可怜虫,居然自以为入了爱情神秘的境域了!究竟终是跳不出了生理上情欲的冲动,及心理上感情的作用,和社会上制度的规定,三个范围内的条件罢!”我在五月二十三日看了《晨报》“这是谁的错”一条新闻,今节写于下,也算是答复的一种,一个年老的香火道士说:“这两块骨头(一对青年男女),从八点钟来,到午牌时分了,足盘旋了四个多钟头。鬼头鬼脑的,装望着那开着窗户的房间,我真倒霉,为跟踪防范着他们,却耗了我一早半晌儿。”或者许多人所说的神秘爱情,由道士看起来,恐怕仅是两块骨头的神秘!此外尚有一个不能答复的答复,例如:有些民族不知二加二等于四的,在这些人们的心理,一切最粗浅的加减乘除,皆是神秘的东西。今冯君所说的不能形容的爱情,不是爱情不能形容的,乃是人们不能去形容爱情的;这是说:不是爱情本身神秘的,乃是人们把爱情看作神秘的;也是说,爱情本来是有条件的,不过有些人不能领悟,或不要知道它的条件罢了。

末了,我一面也承认冯君所说的“是非原无一定,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可是我虽主张“无绝对的是非”,但我一面承认有“较大较小的是非”,并承认“大是非”可以为“小是非”的标准,“小是非”当为“大是非”的部属,明白此理,那么“爱情是有条件的”的定则,虽然不是“绝对的是”,但比神秘的无条件的爱情,确是具有“较大”的真理。因为“爱情有条件”的一个定则,是以客观上的事实为根据的;因为无条件即无爱情,条件与爱情是不能离开的;因为主张神秘的爱情的冯君,尚终不能不承认爱情是有条件的;此外,不主张爱情神秘的人,自然更不能不赞成爱情是有条件的了。试看讨论文中,岂不是主张爱情有条件的人占了大多数么?

以上所说的,对于主张爱情是无条件的一项上的答复,大概已完。本来丁文安君所说的“爱情是一件极神秘不可思议的东西”(参看讨论四,也当在此项上一并讨论)。可是丁君后头又说认识、观察,谅解、恋爱等手续,必要以个性、才能、学识等等的条件为依据,故我看丁君比冯君所说的更不神秘。所以我把冯君的大神秘一经答复,那么,丁君的小神秘,自然不用再整旗鼓了。至于丁君冯君及一切辩论人的文中所涉及旁的问题,待我下文再为相当的解释。

我在此第一项的答案是:爱情是有条件的;凡主张无条件和神秘的爱情,无论如何讲得天花乱坠,终是不能自圆其说。至于条件是什么东西,即为下项所当讨论的问题。

(2)爱情是有条件的一个问题,虽为大多数人所承认,但爱情的条件是什么,彼此意见纷纷不一。据我所说,它是感情、人格、状貌、才能、名气、财产等项。驳我的人,或主张感情一项已足,或主张人格一门即够,或则说须有感情、人格、才能,一块儿才好。总而言之,他们仅肯承认我的条件中一部分。他们最大理由,就是看状貌、名誉、财产等项为物质的方面,或看它为物欲,又有许多人误认名誉即是势力,财产即是铜臭,状貌即是拆白党和吊膀子的漂亮。以如此的眼光去判断,无怪他们看这些条件为恶劣!实则,我所说的爱情,乃是美满无缺的爱情,所以一切与它有相关的,皆是组合这个美满无缺的爱情上不可少的条件。感情、人格、才能,固然重要。故我特地把这些条件列在前头。但名誉上也不可少。“名誉”的解释,即是功业、道德、文章的总名。爱一人的功业、道德、文章,即是以组织名誉的要素——功业、道德、文章——为发生爱情的条件。其次,名誉与地位一件事有些不相同,但与“势利”完全相反。凡在位尽职的人固然有名誉。但“尸位素餐”或借地位滥用感情的人,这样地位当然不是名誉,乃是势利的枢府,完全与爱情的条件毫无关联。故我想名誉二字绝不会被辩论人仅仅看作“势利”的那样偏解。

至于状貌一项,于爱情上关系也大。例如人有豪爽英姿,活泼神采,岂不比那龌龊肮脏,丑陋疲惫的状态更为可爱吗?昔时有些人讲求道德的修养全靠精神,身体羸敝在所不计。甚且主张肉体与精神不能相容,至于自戕身躯以为提高精神的一种表示。时至今日,稍有智识的人,皆知“良好精神存在良好身体之内”,不若前人的一味抹煞物质一方面那样偏见了。由此说来,形体的保重,在精神的作用上已经不可鄙薄如此,那么,状貌的生成与保护,在爱情上一方面更有巨大的关系了。因为美貌,即是美的一种。它是活的美术,比那死的图画和雕刻等更为重要。

图画和雕刻,人皆承认为精神快感上的好材料,今乃视活的图画和活的雕刻的美貌为物质物欲。我对此真是大惑不解了。以貌取人,有时固然不免被骗。吊膀子、拆白党的人(余、梁、章,诸君的话)纵然生得好皮囊,他们实在“有负生成”,自视过于卑贱,乱去滥用他的好形骸,所以为我辈所吐弃。倘如一个人已有感情、人格、才能等项,又加以雄姿英秀,不更令所爱的人,发生了精神上无限的快感吗?我今再为申明一下:状貌是发生爱情不可少的一个条件的,但爱情的条件不仅是状貌一项。若单以状貌为标准的,当然只能发生极褊狭的爱情,所谓“以色爱人,色衰则离”,即是此理,但不单以色爱人的,对于色衰或貌丑的人,也可以用爱,不过所爱的另在别的条件罢了。可是依我说,倘如别的条件都具备,能再加有状貌的条件,爱情上当然更为美满。

现在说到财产也为爱情条件之一,这句话在素不讲求经济的国人们听见了,更为生出极大的骇异。究竟,财产不独与爱情有关系,并且就广义说,它是“生命之源,一切之始”的。今姑从它的狭义在爱情一方面说:一个东洋车夫与他妻的感情或者极好,但当无钱买二个烧饼充饥时,有时总不免出于吵闹。我也知千金或者难得一笑,有钱或者难买有情心。但有人格的人,能用财产去发展他的最广大的人格(如去做一切的慈善和功德的事业等);有感情的人,能用财产去扩张他的无限的感情(如美术费、游艺费、交际费、慷慨费等);有才能的人,能用财产去增进他的更高深的才能(如旅行调查费,建设试验室费及购置书籍、仪器等费用)。一面上,这些对于社会的人皆可得了同情心;别面上,即是使所爱的人起了同情念。总之,由财产能使爱情扩大,所以它是爱情条件之一;由财产能使爱情发生,所以它更是爱情条件之一。但爱情不是单由财产一个条件所成的,故单以财爱人,或以财被爱,势必财尽爱也尽,因为他所爱的,不是完满的爱情,假设他所爱的,除财外,尚有情感、人格、才能、状貌、名誉等条件,那么,他所爱的,不仅单单是财产,乃是爱情组合上的整个,如此安可说他为利欲所动呢?[“妓女爱钱不懂情”这个最粗俗的意思,不料为许多讨论人拿来攻击我最好的利器。但我想妓女全不晓得钱是什么东西的。她看钱不过为一种“敲竹杠”的手段罢了。假设她能真正晓得钱的作用,能真正看钱为爱情的条件,那么如遇了有钱的知心人,当应借助他的钱银,跳出她的火坑(从良),这岂不是钱乃爱情的一条件吗?又使她于钱为爱情条件之外,能再加上感情、人格、状貌、才能、名誉的爱,她岂不变成为世所尊重的“情妓”吗?]

大端说来,美满的整个爱情,乃是由一切的条件所组合而成的。但各人主观上,各有各的“整个的爱情”。所以人类中遂生出了许多不相同的主观的爱情。可是,单以感情为整个爱情的条件,自然是比那个感情和人格所组合的整个爱情的范围较小。又单以感情、人格、才能为条件的整个爱情,当然是比那个感情、人格、才能、状貌、名誉、财产等项所组合的整个爱情的意义不全。就此论来,我所说的爱情,所以比他们的范围大、意义完全的理由,即是我所说的爱情条件,系以客观的事实为标准,比他们主观上的爱情条件较完密的缘故。若就主观上说,仅靠爱情,只有人格,或单具才能,甚且单有名誉,或状貌,或财产也可发生爱情。可是这些爱情,终究不是一个美满的爱情。除非他不与美满的爱情比较则已,如要比较,他们总不免觉得缺此缺彼自惭不如罢了。说到此处,我们应当继续讨论第三项。

(3)爱情条件比较上的标准。对于这个问题,讨论人更生出了极大的误会。我想如能明白上项和前次原文所说的,自然知道“美满的爱情,是以爱情的条件量数最多,和性质最浓,为标准”的理由了。爱情条件的比较,一面既以条件数量上的多少,一面又以条件性质上的浓薄为标准。那么如甲比乙的条件量上或者较少,但他比乙的条件质一方面较浓,又如他所具的质比乙所加的量较好,自然他不以条件量上较少,就会比乙的不如了。例如甲的人格甚高但极贫,乙比甲的人格甚差但极有钱,假如有丙是重人格的,当然爱甲不爱乙了。凡稍有智识的男女以此为用爱的标准,自然不至于茫无适从,朝甲暮乙了。我既已揭明一个最完备和最浓厚的爱情为标准,以为用爱或被爱的人的指南,在男女互相选择的时候,固然应当以此为目的,即成为夫妻之后,也应该向此目的竭力去改良进化。纵然夫妻间不能从条件量上去增加,也当从条件质上去增进,这个才是我所叫的真正和进化的爱情。故无论单以财或以色做爱情的标准,为我所反对,即单以条件的多少为标准,也为我所否认。因为我同时承认条件的质上有浓薄的缘故;因为我承认美满的爱情必要条件的量上和质上同时两面达到完备美满的缘故。

有问:假设甲乙二人的条件量与质上俱一样,但甲比乙多了财产一项,那么依爱情的第二定则,丙当爱甲不爱乙了。实则,丙不是依“最美满的爱情”为标准的。因为他所以爱甲或弃乙就甲的缘故,不过为甲比乙多了一个条件。但无论单为一个条件的量较多,或一个条件的质较浓,或一些条件的量和质组合上较多与浓的缘故而变迁,虽则是合乎“爱情可比较的定则”,究竟,终不是以“美满的爱情为标准”去变迁的。这样变迁,举凡以美满的爱情为标准的人,断不肯如此轻易去做的。由此说来,必要甲比乙不独是一项的,乃是一切的条件皆好,然后丙爱甲不爱乙,才算是以美满的爱情为标准去变迁,才算是向上的和进化的方面去进行。

以最美满的爱情条件为标准,在理论上应当如此。但在许多驳论人的眼光,以为如此,在事实上必至男女终身不能得一匹偶了。这个顾虑固然不错,但于事实上极有利益,所以古来许多名人,宁守独身主义,不愿婚娶,即为此理。他如佳人未遇,名士难谐,或所欢的已逝,或则情有独钟,所谓“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自然是至于“海枯石烂”,或“为情而死”,终不肯与俗夫俗妇为偶。故以最完满的爱情条件为标准,于事实上不独免了许多驳论人所说:必至“情战不休,迷恋不止”等事,并且可以提高个人的道德、社会的安宁,以及夫妻生活上的进化,和爱情上结合的坚固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与辩驳人的观察点不同在此。(殉情的人,乃是主观上凭了他一个理想的爱情,总觉别个爱情和他的比较上终是不如的缘故。这个确是合乎“爱情是比较”的定则。)

或说,“癞蛤蟆想吃天鹅肉”,谁人无虚荣好高之心呢?可是,我于爱情条件上,以感情和人格为首例。那么,凡自己无相当的条件而妄想去攀高,不特自己人格有亏,即要得他人的感情也不可得。例如一个可怜的东洋车夫妄思去向坐在马车上的小姐们执手,势必至于被打。故我常说,应当先提高自己爱情的条件,然后才能求得他人高尚的爱情。就此而论,除了一般无赖、情迷和那些不知自重的人外,断不会因爱情有比较可变迁的缘故,而至终日忙碌为情战或为恋迷。究竟,不只无此弊病,若能因爱情有比较可变迁的缘故,使爱情的条件日日提高,这个即是使感情、人格、才能等项日日提高,岂不是进化的人类所应为?又岂不是社会上最好的现象吗?

或又说,状貌能日日提高么?张竞生有返老为童的魔术吗?这个曲解更不可恕!凡我所谓提高的,乃在人类能力内所做得到的范围,至于返老为童的术,自然不是人类的所能为,但状貌的定义,我在前已说过,不是“俏皮”的解释。实则,老年人也有老年的可敬可爱的状貌。如老年人能够日日讲求他精神上的修养和身体上的卫生,自然能够日日提高他老年的好状貌了。若论中年男女,更不可不容止修饬。昔在我国,妇女所重,言容并列。可惜现在处在固体式的夫妻制度之内,一经嫁人便毫不装饰。以致头蓬脚脏,犹如鬼婆。为夫的在家庭,不衣不履,也鬼也人,阎罗王的恶相,百八魔的丑形,样样俱全,无奇不有。这些怪状,于家庭及社会的美观上关系甚大。同时于夫妻爱情上也有极大的影响。回视欧美社会,男则是齐齐整整,女则娉娉婷婷。未婚嫁的,使人有可望不可即的艳羡。已成夫妻的,也使夫妻彼此间时时如见新人一样。我所谓日日提高状貌,即是指此。

以上为第三项的答复,大端意义已算完尽。至于成夫妻后变迁的问题,今再为特地分论于后。

(4)大多数人赞成我的比较与可变迁的定则的。但他们有一个限制,即是“这些定则,仅能适用于未定婚约之前,但不能适用于已定婚约或成夫妻之后”。他们立意未尝不善。可惜是,他们把爱情与婚姻的制度误为一起!凡我所说的爱情,乃从定则上说,即从理论上说,不管它是在选择,或定约,或已成婚的男女均可适用,故无论在何时期皆可因比较而变迁的。但他们从婚姻制度说,即从习惯上说,以为如此一例看待,便使家庭和婚姻的制度不能成立,大有犯了公共的道德!不知他们所见的,仅在婚姻制度一方面,所以他们心中要讨论的爱情,不知不觉中已为婚姻制度的观念所蒙蔽,遂致他们所讨论的根据点不在爱情,而在婚姻制度了。但爱情是一事,婚姻制度为一事,在一个社会上所谓道德不道德又是一事,这些都不能混为一谈的。在我前次原文所论的,仅是爱情的定则。由定则说起来,凡有了解这些定则的人,均要达到一个美满的爱情。如遇有选择和比较的机会,就有比较和变迁的可能,至于婚姻制度及道德上的事情是什么,不是我本题所能兼及,所以不敢如辩论人一样的混杂去讨论。

总之,因为辩论人不知爱情定则与婚姻制度二者分别的理由,所以他们觉得有区分爱情定则在选择与在成婚二个时代不相同的必要。今姑从他们所主张,他们也不能自完其说。例如离婚案的众多,事实昭然,但苟依驳论者的意思,一经成为夫妻之后,爱情上就不能变迁,那么,应该否认有离婚的事实了!或说,离婚案的众多,原因是极复杂的。但这个复杂原因的根本点,即是因夫妻彼此间对于爱情的条件(感情、人格、名誉、财产、才能等项),不能达到希望,所以才思去变迁的。即如梁镜尧君所说:“离婚案的多,是关于宗教问题、个人主义、妇女解放、工业繁兴、都市发达、法律不严、晚婚影响、新旧家庭过渡、生活程度增高、平民制度发达等等。”(讨论十三续)究竟,他所说的事情,即我说的条件。例如他的“个人主义,妇女解放,平民制度发达,新旧家庭过渡”即我所要说的“人格提高”;他所说的“宗教问题,法律不严,晚婚影响”,即我所要说的对于信仰、法律及家庭上的“感情衰弱”;他的“工业繁兴,都市发达,生活程度增高”,即我所要说的受了“财产的影响”(广义为经济的影响)。这些人格提高,感情衰弱,财产影响等条件为离婚案众多的理由,岂不是我所说的夫妻间的离合,是以爱情的条件为标准吗?岂不是与我们所说的“夫妻的关系,若无浓厚的爱情(条件的爱情)就不免于解散了”的话相合吗?

其次,我原文所说的,乃是希望爱情从向上和进化方面去改善。假设夫妻彼此间能从爱情上时时去比较改善,变迁进化,无论外间有何引诱,夫妻总不会有变迁的了。乃论者误认比较和变迁,单以为必在夫妻之外,再去寻第三人,然后才是比较变迁。殊不知若爱情无提高向上的希望,则虽日日寻一人,也不能得到美满的爱情。凡若稍知爱情的人,断不肯如此变迁的。不知此理的驳论,遂致闹出许多“贪多嚼不烂,见一个爱一个,沽价式的卖身主义”等项的笑话来相诘问了!或说男女彼此间应该考察一个美满的爱情后才可定约成婚,自然可以免却后来有解约及离婚的痛苦。我想果能如此,固然是善。但若因一时“感情作用”而致偶有差失,便不许人再有变迁的补过,这个未免过于专制,也不是许人为善的心怀!

末了,再从事实上说,终究有许多人各以各人主观上的爱情为美满的。贼公贼婆,也是我我卿卿,一味的心肝儿乱叫,不想再变迁的。处在我国现时的社会,大多数毫无爱情的夫妻,因为家庭和婚姻的制度所束缚,终是糊里糊涂过了一生,至于新式婚姻的夫妻,能够保守从前未结婚时的爱情已算满足,极少有彼此间互相勉励竭力向上的志愿。所以我特地把爱情定则写出来,使一些男女在选择的时候,应当有一个客观的美满爱情的条件为标准。即在已成夫妻的人,也当知爱情可以变迁的,应当竭力向上,取得一个进化的爱情的快感。我以定则为先导,希望人能够于实行上有万一的率循。这样慈心婆口,忠情热血,自以为于世道人心与移风易俗上有极大的裨益。不想尚有诬赖我是一个引人为恶的人,我不知如何说,才算是引人为善呢。至于他们保守传统的陋说,不知利用定则去改善消化,这些人才是引人为恶哪!

凡上所说的,全为归类的答复。至于夫妻为朋友的一种,乃是一个自然的定则,待我在续篇再行详述。

在此篇结论上,我应说及我前次原文中所用的“定则”与“主义”二个解释,并以答复章骏锜君的疑惑。凡我原文所说的一切爱情的定则,乃由我个人从客观方面的事实所观察和从自然道理上的分析所得来的。并且我因为看这些爱情定则是很好的,所以我也取它为主义。这个即是我一面说定则,一面谈主义的缘故。至于章骏锜君所说:“若是他(指张竞生)想用他爱情社会现象的分析的结果,作为青年男女的爱情道德的信条……”(讨论十二),这个假设,完全违背我的原文本意。我所说的爱情定则,不是仅为一时一地的普遍现象,(如章君所说的贪官、缠足等,这些事究竟不是一时一地的普遍现象,所以章君自己尚不能自圆其说。)因为世界上的男女,即在今日还是大多数不知这样爱情定则是什么东西,所以我所说的不是为今日社会一时普遍的现象,乃是从男女爱情的根源上,或从爱情的现象彼此相关系上,求出它所以然的定则。我自以为在前次原文及这遭的解释上足以证明这些定则的成立和它所以然的理由了。

(上篇完)

答复“爱情定则的讨论”(续篇)

张竞生

从小说式和神秘式上主张男女爱情是无条件的,我已在上篇第一项上说明它怎么样不能成立的理由了。现在或在科学式上主张男女爱情是无条件的,这层更加困难。梁镜尧君似要从这个问题入手(讨论十三),我先当赞许他的胆量,后复原谅他的失败。

梁君说:“爱情是无条件的,因爱情是各种感情结合而成。”他这起首二句话,即互相矛盾,第一句“爱情是无条件的”,与第二句“因爱情是各种感情结合而成”,本来字面上已讲不过去。因为“结合而成”四个字里头必含有些条件才说得通,并且各种感情的“各种”二字,更是不能说无条件,这些也与上句所说的皆不能相容。但他若仅是字面上稍未留心,自然不成问题。而按其实,他明明确是说有条件的,因为他说:“爱情是各种感情结合而成”,他所说的感情,即我前次原文中所说的第一条件。那么,他明明已承认我的感情一个条件了,怎么他反说爱情是无条件的?怎么他能说与我相反对?照上说来,他的根本点——爱情是无条件的——一经推翻,其余的连带关系,本已无立足的余地。或者梁君还要说这是“一二点稍未留心”。现在待我把他的全文通通驳了,然后他肯承认是“令人心服”。

梁君接说:“人格、状貌、才能、名誉、财产,或许有时以为爱情的手段,但不是爱情之目的。——张先生亦认‘条件’为一种爱情‘交换品’。——现在以手段为目的,是错的。因人们把男女爱情的手段——条件——以为是爱情的目的,如明镜沾上一层厚土一样,但见其土,不见其镜,故疑心爱情是有条件的。”在这些引文上,他对我的原文有二点不忠实处:(一)把我的爱情第一条件“感情”一项割去,仅说余的五个条件;(二)硬说“张先生亦认……”。现在先说第一项:论理,他既引我原文,应该把我的原文全引。我的原文是六件:感情、人格、状貌、才能、名誉、财产。他只引五件:人格、状貌、才能、名誉、财产,把感情一项删去。这样割裂,无论如何总不合理:(甲)他若不承认感情是爱情的条件,所以他把我的感情条件删去。那么,依住上文所说,就连他自己文字上及意思上完全互相矛盾,丝毫不能自圆其说。(乙)他若以感情为爱情的条件。那么,他所分别的“爱情手段”和“爱情目的”失却一切的意义。因为他既是以感情、人格等条件是一种爱情的手段。爱情一物,似是出了感情等件以外的一种东西。但照梁君所说:“爱情是由各种感情结合而成”,那么,爱情不是感情以外的物了。今他反说感情不是爱情,乃是爱情的一种手段,这样立论上互相矛盾的地方,稍一留心更是容易看得出了。其次,据梁君所说的,一个爱情条件能使爱情发生,不过是求得爱情的一种手段。但据我所说的这个即是目的。因为如无这个手段——爱情条件——即无爱情。爱情本身既无,目的自然无着。反一面说,如要达到爱情之目的,同时不可无爱情之条件。那么,如能得到这些条件——据他所说的是手段——可是由那些条件的实现,同时即是得到爱情,据我所说的,这个即是达到爱情之目的了。故姑就梁君所说的,目的和手段二件事,在此层上已经不可分开如此。总之,在上所说的,已经包括梁君所有的意思。无论如何,梁君终不能跳出他自己互相矛盾,或承认我的意思二个范围。现在说到梁君对我原文的第二点不忠实处。他说:张先生亦认条件为一种爱情“交换品”。这个是他所要我承认的。但依我的原文本意,我毫无承认这个的必要。我在原文说爱情是由爱情的条件所组合而成的。那样,以这些爱情条件为爱情的交换品,这个不是手段,乃是目的。因为我既以“组合爱情的条件”去交换“条件所组合的爱情”,换来换去终是爱情。这个不是说爱情条件之外,尚有一种手段的条件,去交换条件以外的一种爱情,本来是极明白了。

梁君又说:“幸爱情不只是男女之爱,还有母子姊妹之爱,国家民族之爱……”我现应声明我前次原文和上篇所论的仅是男女之爱,原来不可跳出题外别生枝节。但他既要拉拢,我也无妨稍为周旋。总之,我说:“无论是何种爱,皆有它的条件。”母子的爱有母子相爱的条件。姊妹有姊妹相爱的条件。爱国爱种,以至爱神爱鬼,爱缠足,爱鸦片,也是各有各爱的条件,这些的各种条件是什么,说来太长,暂不谈罢。至于梁君所说的“本能”,我想不能超过柏格森的学说,柏氏所说的本能,好似神秘家的谈情,讲得天花乱坠,到头终是落得一空。仅就Peckham夫妻研究所得的拿来说,已足证明“本能”不是永古不变和一定不错的,他是祖宗的或自己的经验的一种结晶品,丝毫无神秘的色彩。他如梁君所说的“利他心”,就“行为论史”(即伦理学史)的功利派说,即是“自利心”的扩张。这是说:人们所以去做利他人的事情,一定必先有自利心的条件(间接或直接,物质或精神)。那么,梁君所说的无条件的利他心,毫无这样的事实。

比较一层,梁君自以为无条件,所以说无比较,但他终是不能自圆其说。随后他又说:“即比较,亦是比较爱情之深浅。”这个明明白白地,他也承认爱情是可以比较了。不过他所要比较的仅是一方面。我所说的比较乃是量与质二方面的必要。自然是我的比较,比他的格外周密确切。参看上篇第三项,即看得出这个缘故。

论及爱情变迁一个定则,我在前次原文及上篇均已说过它的理由了,今梁君以吸力譬爱情,谓吸力不变,爱情也不变。这样似科学非科学的好题目,当然极易混人视听。在“相对论”未发现以前,吸力是一个极神秘的东西,但这个神秘,尚不能跳出科学定则的范围。及安斯坦的论出,吸力已变成不能独立的现象,须与环境的条件相关系而变迁,甚且在一种特别环境内,可以说完全无吸力一回事。故梁君所最得意的吸力不变说,在相对论上固是全无意义。即就牛顿的吸力范围说,何以光线直行,不受吸力的影响?何以比空气轻的物,不向地坠,偏上天行?仅就这些最粗浅的事说,已可证明梁君所说的一切物必受绝对的不变的地心吸力所吸引,完全不能成立了。由此推彼,爱情纵然如吸力,尚是由条件的相关系上去比较而可变迁的了。至于“海枯石烂,不变初心”的说,乃是我上篇所说的由各人主观上以一种整个的爱情为标准,因比较上不能再得一个较好的缘故,这是说不是“爱情本身”不变迁的,乃是个人主观上“不要”变迁或“不敢”变迁的。此外,尚有一些人的主观上完全否认有男女爱情一回事,这也可见如无男女爱情的条件,“男女爱情可以完全等于无”,与上所说的在相对论上的一种特别环境,“吸力可以完全等于无”同一理由。

以上三项所说的既有根据,第四项的“夫妻非朋友的一种”(梁君文)的误会更易指出。依我说:凡两男或两女或一男一女以爱情的条件相结合的,叫做“朋友的一种”,作图如下:

我所说的“朋友”二字乃泛指说,是广义的(在图为大圈),与“普通朋友”截然不同(我的原文有“普通朋友”字样的分别)。那么,如我说“夫妻即朋友”固然错;或说,“夫妻是普通朋友的一种”也是错。但我说:“夫妻为朋友的一种”;又我说,夫妻比“普通朋友”的友情更加深厚。这是说,夫妻不是普通朋友的,但也确是朋友的一种,与“普通朋友”也是朋友的一种不相同(看上圆内的圈别)。这个和说马是兽类的一种,但它与同是兽类的一种的“牛”不相同的粗浅逻辑,同是一样的见解。故梁君(在讨论十三续上)所画的第一圆,若把朋友一圈看做广义的,当然为我所承认。他的第二圆自然是错。至于我说夫妻结合后所生出的社会上、家庭上、子女上、经济上等纠葛,乃是夫妻结合后才有的“产物”,所以说与“夫妻为朋友的一种”的定则为二件事。譬如二个朋友的结合后,因债务的关系而至于涉讼。这个后头所生出的债务一件事,当然与他们前头的友情不相同。因为不是朋友,也可发生债务纠葛。

图三

至于谭树櫆君对这个夫妻是不是朋友的一种的问题,主张当先要研究“性交”是否对于爱情有影响后才能解决。他说:“如果能证明性交与爱情毫无影响,那末,夫妻就是朋友之一种;如果能证明性交与爱情有一点影响,那末,夫妻绝不是朋友之一种了。”(讨论十八)就我见解,性交与爱情完全是两件事的。因为先有爱情,然后才有性交,不是先有性交,然后才有爱情的——若有美满的爱情条件后,或有性交,或无性交,爱情都是一样的。断不是如丁勒生君所说的“再加上双方的性的感觉,或更加上性的行为,这便算是爱情或恋爱”(讨论六)。——我今从客观上研究所得的写明如下:论及性交的渊源,是因男女身上在一定的时期,发生一种毒质的精液,内中觉痛苦,所以设法向外排泄出去。凡一切的下等动物,都是受了这个自然的冲动,发生它们两性交媾的事情。即在高等动物的人类,尚有许多人以性欲的冲动为单位,如上篇所说的香火道士所防范的那一对男女,和那些春情初动、不识不知的青年,笑啼无因,痴狂自扰,行坐不安,日夜迷梦,皆是属于此类的。可是,一些较高上和较理性的人类,必要先有相当爱情的条件,然后才能生出性交的关系。由此说来,性交的发生,或因自然的冲动,或为爱情的表示,都是与“夫妻为朋友的一种”的性质毫无相干。因为一男一女的相合,虽不是夫妻,仅是情人(朋友的一种),也可发生性交的。别一方面,性交乃夫妻后,不得不发生的感情:(1)因它是自然所需要,(2)因它是爱情的一种“表示”。由自然的需要说,它是一种冲动,与爱情毫无相干,与“夫妻为朋友的一种”的定则,更不相干。由它的“表情”处说,与爱情也毫无关系。它虽与握手、接吻、抱腰等项的表情量上不相同,但性质上彼此则一。人人皆知两男或两女,或一男一女,虽有握手、接吻、抱腰等等的表情,终不失为朋友的一种,那么,一男一女彼此间纵有性交(或是夫妻,或是情人),他们断不能因此就不是朋友的一种了。(究竟,性交的特别处,一在它的表情的态度,一在它的结果——如怀孕及花柳病等——所以稍知自好的男女,都是郑重其事,必要对他最有情的人才肯表示的。)

以上所说的,除插入谭树櫆君的辩论一段外,对于梁君的讨论,虽不是逐字逐句去解释,但他的意思都已答复,同时都尽推翻了。此外,尚有梁君四个问题当答的。第一项关于离婚的问题,我已在上篇第四项上答复。至第二问题上,因我说:“试看欧美人的夫妻,不得不相敬如宾,彼此不得不互相勉励竭力向上。”遂使梁君说:“这一对‘不得不’三字,听了心里觉得有一种不快之感。”我也知道“不得不”三字令人怕。我国现时的读书人和办事人实在极少知道这个努力的秘诀,所以梁君说:“只讲读书做事,研究学问,若加上‘不得不’三字在上面,那么人生还有什么乐趣呢?”至于夫妻一方面,更是极少知道这些“不得不”了。在这样的腐败的家庭里,为夫的唯有“任其意所要为”,为妻的唯知“以顺为正”,哪里彼此知有“不得不”三个字。但我想“不得不”三字,即是求得人生观念进化上的秘钥,也即是达到人生乐趣的不二法门,从这个“不得不”三字诀,做下勉强的功夫,自可得了后头的自然而然的高上乐趣。梁君如不信,请一试罢!看者如不信,也请一试!

梁君的第三、第四反问,乃是关于陈女士,我在上篇说过,为避免误会起见,我本不愿在此答复的。但因与我文有关,所以不得不连及说起。梁君说陈女士“见了谭宅亡姊的幼孩弱息,不忍忘情于抚养”,为合于他所说的“利他心”的爱情无条件。可是我前已说过,利他心,即是以自利心的条件为基础的。例如陈女士所以肯为她的亡姊幼孩去牺牲,因为她做此事,视为与自己的精神快乐上有利益的,况且我尚说她不是单为这件事呢,梁君又说:陈与沈“藕断丝连”足以证明爱情不是变迁了。但我意,凡由厚而薄即是变,不必由有而无才是变呢。那么,陈与沈由婚约而变为普通朋友,藕既断了,丝虽暂时相连,究竟不是前的藕形了,暂时相连的丝,或许不久也要断了!

上所说的,都是特为梁君而发,此外,尚有一个紧要题目——定则——为许多人所误会,也应稍为说明于下。“定则”即是“现象中的一种比较固定的关系”的别名。若能从现象中,求出一个比较固定的关系,无论是什么事情,皆可得到了它的定则。故定则的效用所及,不仅限于流俗所叫的科学范围,即如人生观的一切事情——爱情当然其中之一——也有一种比较固定的相关系现象,这是说,也有一种的定则了。但从绝对上说,即从“物的本体”上说,无论何物,都非人类所能知道的。例如以“爱情本体”说,究竟有无这个本体,徒劳辩驳,终不能有解决的日子!故从绝对上说不仅是“爱情者含有无上之神秘性,不可言宣意拟也”(引讨论十九语),即如怎么肚会饿,口要食,食后有些物变为粪为尿,尿粪又可用为肥料,培长稼稻,稼稻所收获的,人食之后,又能做出这“不可言宣意拟”的文字。这些皆是“含有无上之神秘性,不可言宣意拟也”。苟从相关系的现象上去研究,不独尿粪可以分析,即庄稼的生长,也有它的定则可以寻求。至于“不可言宣意拟”的文字也自有它“可以言宣意拟”的表象。就以人们所叫做“无上神秘”的爱情说,也可以得到它的相关系上的条件。由一种爱情条件的关系,而可断定它必生出一种的爱情(因爱情是由条件所合成的,所以由条件组合上的不同,可以有无数个的爱情)。倘使人们知道理智上固有逻辑,感情上也有逻辑,理智情感组合上尚可有逻辑,那么,爱情纵然如世人所说的全出情感,尚有情感逻辑上的定则。但我意,爱情不单是情感的,它是由情感和理智所合成为一个“整个”的——如孔、墨、释、耶的救世热诚,谁能说他们全为情感所冲动,毫无理性的作用呢?——由此说来,人生观的定则,比普通科学的定则较为繁杂,即是人生观上常把情感与理智的组合成为“整个作用”的缘故,所以身当其事的人,无不自以为神秘或直觉的了。实则,苟能从客观上的观察,苟能把这个“主观的整个”的现象考究起来,自可得到它有分析上的条件。因为整个的对面,即是由条件所合成的,因为主观上虽有整个的作用,但这个整个不是神秘的,乃是可分析的,不知这些理由的人,遂致闹出下头三项的误会:(1)有许多人不知整个与神秘的分别,所以误认主观上的整个爱情,为客观上的神秘性质。(2)原来,主观与客观的作用本不相同。若把客观的误做主观用,遂致生出了梁启超(3)先生及谭树櫆君诸人的误会。例如,梁先生若知恋爱必先有“理智”为客观的背景,然后才免“令人肉麻”的理由,就不会有“假令两位青年男女相约为‘科学的恋爱’岂不令人喷饭”这些话了(参看五月二十九日《晨报副刊》梁先生文)。又使谭君若知“条件”是客观的事实,“直觉”乃主观的作用,当然不至把我的条件,误做他的直觉去了(参看讨论十八)。(3)“整个”在主观上的作用,与“分析”在客观上的意义,彼此虽则互相交连,但各有各的特别位置。好似整个的水,虽是与分析时的轻养二气(4)相关系(因为水是由轻养二气所组成的),可是,水整个时不是轻养,与轻养分析时不是水,同一理由。推而论之,人生观上的一切问题,例如以爱情说,在客观上分析的条件,自然与在主观上整个时的现象,两者完全不相同。但是人们不能说这样的整个,是神秘的不可分析的。因为它既由条件所合成,自然是可分析了。因为这样的整个,既是由条件所合成,那么,从它所组合的条件上,就可以见出它的整个的性质和作用了。若有不知上头这样的区别:一方面就不免误认为整个为分析,分析为整个;别方面,又不免误会了整个与分析彼此上丝毫不相干。所以闹出张君劢、丁在君诸先生对于人生观一问题打起了一场无结束的笔墨官司!(张君的主张整个不可分析,与丁君的主张分析不能整个,皆是偏于主观或客观一端的见解,我想,还它整个与分析的位置,又承认它彼此互相关联。这才是从“全处”看。)

总之,以客观的爱情定则,作为主观上用爱的标准,原无碍及于客观上条件分析的方法,与主观上爱情整个的作用。并且,人苟能以定则为标准,作为主观的指南,自然对于所爱的,才能爱得亲切,爱得坚固,爱得“痛快淋漓”。例如人人有耳会听,唯知乐理的人才能“知音”;人人有目会视,唯知书法的人,才能“悟境”;我也敢说:人人本性能色,唯知定则的人才晓“爱情”。至于一味凭直觉主神秘的人,上者,不过于情上领略些迷离恍惚的滋味,下者,则无异于牲畜的冲动。青年男女们你们如不讲求爱情那就罢了,如要实在去享用真切的完满的爱情,不可不研究爱情的定则,不可不以爱情的定则为标准,不可不看这个定则为主义起而去实行!

附注一:我对此次讨论文上的答复态度分为四种:(1)“特提”,如对于梁镜尧、谭树櫆、冯士造、章骏锜诸君,因其较别人的见解稍有不同,所以特地提出来讨论。(2)“归类”,有许多人讨论上的意见,彼此是相同的,所以归类答复。(3)“不管”,这回讨论人中有少数是借题胡闹一场,不是来互相讨论的,所以不去管他。(4)“默认”,有些人的意见与我相同的,我自然是默认。

又截至现时止,讨论仅有二十四篇。闻说尚有许多篇未登出。我因旅行期限不能再延,所以未能待讨论文全登后做一起的总答复。现在这二篇文,算是我答复那二十四篇的一结束,此后若有必要讨论的地方,须待到暑假后我回京的时候了。

十二,六,十六

附注二:关于谭仲逵君事,本来与我题无干,可以不管。现在既有许多人硬挽入内。我也来说一说:

我与谭君虽是十余年前在法国一度同居的朋友,可是未曾做过一回长久的好朋友。为的是我们二人的意见、性情、行为,都是相合不来的。但我对他的这回与陈淑君女士结婚事,又极认为合理,完全与梁国常君及其余诸人的见解不相同。(讨论一、二、十等。)

(1)谭君三十三岁,陈女士二十二岁。男比女的结婚年龄大了十一二岁,极合生物学的道理,因为通常,女子四十八岁天癸(5)将绝,男子六十,精力始衰,我曾看一书说:要求一夫一妻的制度坚固,须要男子结婚的年龄比女子的大十二岁。这个主张,确有所见。返照我国古制“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的规定也合。

(2)谭君的学问上比较长于科学。陈女士则长于文学。今“文实通婚”居然实行起来,这个为智识互助上的最好模范。

(3)谭君识他的小姨(陈女士)已在数年前,今于二个月的短期内,能表出他的爱情。又能使陈女士承受他的爱情。这是“用爱”的最大胜利处!(用爱与引诱不同。凡要使人爱,不能不用爱。现时青年男女是“要人爱”,不是能去用爱的,都是被动,不是自动的。)

(4)谭君丧妻数月即娶,这是他个人主观上的见解,我想娶也可,不娶也可。再者,续娶的人,不是一定对于前妻毫无恩义。倘能时时不忘记她的好处,时时把她的道德继续去做,便是不忘死妻的表证了。记得——自陈女士到谭家至结婚时,我未曾一次到谭家,因为我与谭君为一件公事上的意见不相合,在此时期,彼此已经数月不相通问。一日偶然撞见,谭君向我说他已与陈女士定婚,不久即娶。我劝他的暂缓婚期一二年,使他们的身体坚实些(因谭君病才好,并且他又说陈女士也有病),并使他们领略些未结婚时的情趣。(因我常想未结婚时,男女间另有一种“不敢放肆”的情趣,不是已婚后所能领略得到的。故常劝人定婚期愈能延长愈好,至陈女士与沈君事,我一概不知道。)谭君答因前妻遗下二个小孩及家庭上许多事无人管理,所以不得不快娶的缘故。这个可以见他续娶及快娶的理由了。

总之,我的爱情定则,不能因谭是朋友就不敢说的,也不是因谭不是朋友就不要说的。定则自定则,朋友自朋友。主张自主张,仇人自仇人。我爱朋友,我更爱定则!我怕仇人,我愈要主张!凡稍知我是一个思想自由及极有主张的人,就不会怀疑到我受了某人的暗示才能说话的。

附注三:再驳梁纶才、余瑞瑜二君关于我的“爱情定则”的意见

我看梁余二君在六月十日《时事新报》的学灯栏所发表的那篇文后,觉得他们满腔全是装饱了学咬文嚼字顽皮惯的师爷态度,不是来讲道理的。我既然不是如他说的“推事”,当然不懂他们那样糊里糊涂的状词。

我的原文,有:“不独以纯粹的爱情为主要,并且以组合这个爱情的条件多少浓薄为标准。”这句话的意思,本是极易了解的。上文“纯粹的爱情”,与下文“组合这个爱情的条件”里头的“这个爱情”四个字所指的是同一物,所以纯粹的爱情也有条件了,因为我的意思是说,凡完全以爱情的条件组合的——即是“纯粹的爱情”;与中间有些不是以爱情的条件组合的不相同——“非纯粹的爱情”,又上文的“不独”,与下文的“并且”,不是指两件事,乃是指一件事的意义深浅上不相同。这样浅白文字,他们尚看不出,真是怪事。我前说他们是误会或曲解。现在我想他们若不是如他们自己所说的“闭起眼睛,黑着良心”的瞎闹,便是比呆子还呆的呆子。总之,误会,曲解,瞎闹,呆子,无论是哪一件,一次偶然犯了尚可原谅,倘若时时次次如此的,那么,就不配有辩论人的资格了;那么,我宁把我的宝贵眼睛到蒙古看沙漠,不愿再看他们这类的文字了。

至于他们的“论理”更是不论不理!别的不必说,即如他们自己的根本主张:这回是加入“爱情是整个的、不可分析的东西”一个定义,为他们的原驳文所无(可见得他们是抄《晨报副刊》上冯士造君的讨论文五)。在他们上回的原驳文,仅析感情、人格、才能、状貌等为“爱情底成因”。那么,爱情即是“这些条件”——感情、人格、才能、状貌的“结果”。这是说:无因即无果;也是说:无条件即无爱情了。今他们偏说他们所说的爱情是无条件的!这样论理,就是他们所用的“买权于敌”的方法!就是他们所说的“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我在此,仅摘出他们二个最显现的错误分论如上。此外,他们所要知道的一切应有尽有的详细处,可以看我正文。

我前已向余梁二君声明辩论人应互相尊重的态度,不料他们这回对我更放肆。所以我在此文中不能不对他们有所责备。以后希望别的讨论人,勿蹈他们的“覆辙”,彼此互相尊重,和气平心来讨论。使这个紧要的问题,得我们的辩论稍有结束。真理上的价值,才有计较丝毫的必要。至于个人上,谁输谁赢,又何必介意呢。(完)

* * *

(1) 答复上篇原载1923年6月20日《晨报副刊》,下篇原载1923年6月22日《晨报副刊》。上篇后原附总按语(现提前),下篇后原有三个附注。

(2) 派斯,英语pass之音译,意为通过。

(3) 5月29日《晨报副刊》梁先生文,作者应为梁镜尧,此处文章有误。

(4) 即氢气和氧气。

(5) 中医指女子月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