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民国十二年在北京轰动一时的讨论集!倡始的我,曾受一面非常的赞誉至以为我是“中国唯一的爱的创造者”;而一方面则以我是“名教的罪人”。
尤不幸者,我因此文而得到一个凶狠的伴侣,也因此事而使前誉我者转而骂我为旧文化的祸首。实则,我依然故我耳,而前后的毁誉不同若此,使我知道以文字而不按诸实际者去批评人为靠不住。由此也使我知道以文字得人的毁誉为不足顾念:应当再进一步以求实际的行为,为我做人的根据。
悲哉,那“憾”背我已年余矣!于痛定思痛之余,而使我有叙述恶姻缘的始末,以为此爱情定则的证明的必要,也聊以此为“现世报”的自供。
追忆此文发表后,有名褚松雪(2)女士者与我通信,说她极赞成我的“爱情定则”。这使我不免于惊喜交集了。投机如彼,而情感如我,由此遂由月余的通讯,进而为伴侣的结合。殊知此憾所望于我的条件者,仅在(势利)而全忘却爱情真正的条件为感情、人格、才能、名誉等项。那憾与我相识愈久,愈觉得我非滑头之流,不能由此猎取功名以为妻子的光宠,遂使她离背我而就前年在武汉正得势力的假冒共产党徒屈凌汉矣(详情请看拙著《恨》的一书)。
说者以我对此憾的攻击,为我言行的矛盾。甲说:“我是主张情人制者,今褚某与我既无情感,理当离异,不应退有后言。”不错,正因我是主张情人制者遂使我恨此憾的离合条件全不以“情人”为标准。她离我时,说她与我三年同居,并无对我有丝毫的情感。她既对我无情感,何必住至三年之久?她也承认我对她有真正的情感矣,又何必如此戴假面具虚与我委蛇,至于三年之久?她与屈某也无情感,不过因势利而交结,希望“夫贵妻荣”而已!乙说:“我是主张爱情有条件而可变迁者,今对褚某的变迁何必仇恨如此!”爱情有条件而可变迁,这是理智的分析,但亲当其冲以对方的变迁而施行攻击者,乃个人的情感。我对阴险的褚某确实不能忘情。凡横逆之来,顺受之固是达者,但反报之,也为人情所容许。而况褚某所变迁的条件,全以下流为依归,使我觉得为拥护情人制及爱情定则起见,更不得不向她大行攻击矣!
但使我勇气不衰而再来发表此篇讨论集者,因我经过此次打击失败之后,而愈使我觉得“爱情定则”的确切,与愈有拥护及提倡它的必要。我年来有二个经验,即第一,两性的爱情能否不失败,不在向对方人表示“我如何爱你”,而在自己的条件能否满足对方的需要。例如要使褚松雪长久爱你者,只要你能长久作官及能使她作官,则你虽如何下流卑鄙,她总跟随你到底不变迁。推而言之,凡有女子以名誉才能为重者,你如能以名誉才能满足她,当然爱情不至于失败。其第二项,则凡爱情的条件愈不齐备者,其结合愈不坚固。近有一女子向我求婚。我问她对我有何条件?她说因我无“老婆”,仅要我与她“结婚”就好。我答我不肯即时“结婚”。仅此项“不肯结婚”的条件,已使她不久就与他人结婚去了。可知凡爱情的条件愈少与愈粗浅者,其爱情也愈少与愈粗浅。反而言之,爱情条件愈多与愈精深者,其爱情也愈多与愈精深。
在此又当有特别声明者:“爱情是可变迁的”,但并不是它可变迁而就误会爱情为不能专一与持久。这因是凡变迁者必有变迁的理由,遇到不必变迁时,自然不至于变迁了。故愈深知变迁者,愈能专一与持久。不知变迁的理由与目的者,当然不善于变迁,惜乎,褚松雪等正不知此中的道理!
十七,三月,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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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原载1928年美的书店发行的《爱情定则讨论集》。
(2) 褚松雪(1896—1994),又名褚问鹃,浙江嘉兴人,毕业于北京大学国学研究所,1949年赴台,后病逝于台湾,著有自传体小说《花落春犹在》等。1924年与张竞生结婚,1927年分手,二人育有一子名张应杰,后改名黄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