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描述清帝国各地里甲体系令人头昏的所有变式,是不可能的。不过,如果对其中一些较重要或有意义的变式进行勾画,则非常有益;因为,这样的描述不但能让我们对实际存在的里甲体系有一个清楚的概念,同时也能对帝国行政特点本身做一些说明。
我在附表1-1中对不同形式的里甲组织(包括主要的变式和常规形式)进行了分类和描绘。为了便于对比,将变式的层级置于相应的常规层级下方。而对于那些精确的对应关系难以确定的事例,则将其变式放在看起来比较合理的地方。
我们的讨论就从里甲的常规形式开始。《朝邑县乡土志》和《城固县乡土志》(均属陕西省)详细记载了两县的税收组织。前者提到在朝邑县,“大约……十甲为里。光绪十六年(1890年)……共编三十三里”。[1]后者强调:“里有十甲……花户多少不等。”[2]这些情况同官方所规定的常规形式非常接近。根据《贺县志》(广西,1890)的记载,该县有18个里,每里分为10甲。[3]江苏兴化县的情况几乎与此相同。[4]不过遗憾的是,这些地方志都没告诉我们一甲等于多少户。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即使在遵照官方规定的组织框架进行编组的地区,各甲的户数也不是一致的。
附表1-1:里甲层级及其变式
《兴国州志》(湖北,1889)印证了这个推断。据修纂者所说,该州2个坊和38个里依法分为10甲。但是,各甲户数,不但在这些基层组织里互有不同,而且远远超过官方所定的数额,每甲平均有383户。[5]
在其他事例中,各里的甲数也不一致。比如在直隶涿州,40个里中,每里有10甲的只有13个。[6]四川绵竹县的安排与官方的定制不同,每里5甲而不是10甲,故而整个乡村4个里共20甲。[7]
在我们所考察的变式中,一些地区偏离常规组织形式,是在“里—甲—户”模式之外增加一两个层级,另一些是减少一个或多个层级,还有一些用其他名称替代官方规定的名称。对这些变式,笔者分别称为:增式、减式和代式。
* * *
[1] 《朝邑县乡土志》(年代不详),36b。
[2] 《城固县乡土志》(年代不详),18b。
[3] 《贺县志》(1934),2/16b,引1890年旧志。
[4] 《兴化县志》(1852),2/6b-8b。
[5] 《兴国州志》(1889),2/6b和5/2a-7a。
[6] 《涿县志》(1936),四之四,16b-17a,关于历史上里甲组织的评论。
[7] 《绵竹县乡土志》(1908),“历史丙”,15b。
增式
在一些事例中,乡和村,就像“保—甲”一样,显然为了方便而并入税收体系;比如在云南、贵州和山东,村常常插入甲和户之间,这样甲所包括的户数,比官方规定的要多。《仁怀厅志》(贵州,1895)记载,该厅地区总共有3个里,其中1个辖5甲,另外2个各辖4甲;每甲下辖数目不等的村落。[1]《镇雄州志》(云南,1887)列出了该州的10个里,并载明每里有多少甲、村、户。除了1个里外,其他各里各有5甲;下辖村子则从十数个到30个不等,甚至更多。[2]同省的另一州19世纪的情况与此类似,10个里所辖的甲数和村数稍微多些。[3]山东莘县的情况与上述事例不同,里之上设有乡,而每甲的村数平均不到4个。[4]把乡与村引入里甲组织中,或许是为了方便。由于这一理由,17世纪云南昆阳州的一位地方官就把村整合到里甲体系中来了。据说,“里甲归村,民便输纳”。[5]
在其他事例中,乡和村以外的其他层级也引入里甲体系之中。根据《泉州府志》(福建,1870)的记载,安溪县为了方便征税而划分为18个里(分属3组),每里6图,每图10甲。[6]“图”并不是官方规定的层级。还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不合常规的做法不仅是增加一个新的层级这么简单。由于每图辖10甲,所以“图”实际上取代了官方所规定的“里”。另外,安溪县18个里各划分为6图,这种“里”(辖60甲)比官方规定的“里”(辖10甲)要大得多。最后,由于该县18个里组成6个“组”〔编者按:应为3个组〕,因而在各个里之上实际上还有一个更高的层级,一个或多或少和其他地区的“乡”类似的层级;在那些地区,乡被纳入里甲体系中。
“图”作为税收组织单位,其起源如何呢?下面是《泉州府志》的修纂者对惠安县的情况介绍:
宋初分三乡,领十六里。庆历间改为十八里。……元贞元年间更为……四乡,仍十八里,统三十二图,图各十甲。国朝顺治年间……图甲稍减原额。康熙十九年乃复旧。[7]
由此看来,“图”显然是元朝遗留下来的。由于某种原因,当地居民保留了它,而政府也未加以干涉。
* * *
[1] 《仁怀厅志》(1895),1/20a-21a。
[2] 《镇雄州志》(1887),1/41a-51b。
[3] 《寻甸州志》(1828),1/6b-7a。
[4] 《莘县志》(1887),1/14a-27b。
[5] 《昆阳州志》(1839),6/12a-b。
[6] 《泉州府志》(1870),5/15b-16a。
[7] 《泉州府志》(1870),5/13a-b。吴荣光(1773—1843),《吾学录》初编,2/1a-b,以为“图”的含义有多种,各不相同。他引用《大清会典》:“直省各府州县编赋役册,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每里编为一册,册首总为一图。”
减式
笔者手中有更多关于减式的事例。根据《华州乡土志》《岐山县乡土志》和《宜川县乡土志》等的记载,这些州县(均属陕西)的税收体系都没有甲这个层级。华州共有41个里,平均分配在乡村地区的4个乡之中。[1]岐山县也有4乡29里,但每乡的里数分配不均匀。里并没有划分为甲,而是各“统”一些村,29个里共“统”610个村。每里的村数,少则6个,多的达46个。[2]宜川县与华州和岐山不同的是,它的甲并没有完全消失。《宜川县乡土志》记载说,该县旧分4乡24个里;康熙年间,并为4里;到修志时,复分为17里,其中4个“地狭户少,不分甲”。[3]这表明,其余13个里保留了甲。
类似的情况普遍出现在其他地区,特别是湖北、湖南和浙江。在湖北省,许多州县都没有甲组织;在其中一些地区,只保留了乡和里(比如武昌县、蕲州、黄梅县、随州、襄阳县、归州、保康县和建始县);[4]在另外一些州县(比如汉阳县和恩施县),[5]村作为税收单位。在湖南省的道州和靖州,也可以看到里甲体系被简化的情况。在道州,共有8个乡,每乡划分为若干里。[6]在靖州,有1个坊和7个乡,共19里;每坊或乡的里数不一。[7]“坊”在官方术语中本来是城区划分单位,相当于乡村中的“里”;但在靖州,则被当做“里”的上一层级,其地位相当于“乡”。同样的简化版也见于19世纪的浙江仁和县。[8]
如果省略“甲”,同时将“里”并入“乡”;或反过来将“乡”合并到“里”中,里甲就进一步简化为一级组织。关于前者情况的事例,见之于四川一些地区。附表1-2根据《泸州直隶州志》(1882)制成,可以清楚地显示这种变异[9]:
附表1-2:四川的里甲编组
江苏一些州县的情况同泸州等地的完全相同。1810年版《扬州府志》提供了下列资料[10]:
乡并入里的事例,直隶、河南、浙江和湖北都有。《蔚州志》(直隶,1877)就强调说,该地区的人户被编入15个里中;各里名称到该志修纂时尚有案可查。[11]《睢州志》(河南,1892)记载说,该地税收是以里为单位征收的;原本40个里,不知何时增加到72个。[12]《杭州府志》(浙江,1898)透露,杭州府所属某些县(如於潜县)以“里”作为唯一的税收单位。该地方志继续解释说:
元只二十四里……明成化〔1465—1487〕后,尽革裁诸里名,但以每一乡编为一里,得里十一。……国朝因之。[13]
湖北省一些地区,乡也被里取代。《湖北通志》(1921)指出,巴东县将本地人户编为8个里,并说:
案嘉庆〔18世纪初〕志……光绪《湖北舆地记》均不言乡。案宋时原有乡名,不知何时没去。[14]
《归州志》(1900)提供了一条关于乡失踪的线索。该地方志记载说,归州最初在宋朝时期划分为10乡,随后划分为17乡;到明朝时,为里所取代。[15]以此可以推断,在“里”作为唯一税收单位的其他地区,也经历过同样的过程。
不过,这种变式并不普遍。在一些地区,这种变化只进行了一半,因而出现了“乡”“里”并存的局面;湖北长阳县的情况就是如此。该县在清朝时期有3乡,户口被编为3个里;“即以乡名为里名”。[16]
还有几个奇特的事例表明整个税收组织体系被简化到甲的层级。根据《延安府志》(1802),[17]陕西省一些县区演变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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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州乡土志》(年代不详),59b-61b。
[2] 《岐山县乡土志》(年代不详),3/3b-4a。
[3] 《宜川县乡土志》(年代不详),7b-8b。
[4] 《湖北通志》(1921),33/1020,引《武昌县志》;33/1029,引《蕲州志》;33/1030,引嘉庆年间刊本《黄梅县志》;33/1033、34/1039和34/1047,引《舆地志》;34/1054,引光绪年间修纂但未刊印的《归州志》;34/1058,引《建始县志》。
[5] 《湖北通志》(1921),33/1023-1024,引《汉阳县志》;34/1056,引《恩施县志》。
[6] 《道州志》(1878),3/23a-b。
[7] 《靖州乡土志》(1908),2/22a-b。
[8] 《衡州府志》(1895),5/22b-23a。
[9] 《泸州直隶州志》(1882),1/2a。
[10] 《扬州府志》(1810),16/1a,引《太平寰宇记》。〔编者按:广陵县乡数应为26。〕
[11] 《蔚州志》(1877),3/25a。该州总共有49,839户。
[12] 《睢州志》(1892),3/2a-3a。
[13] 《杭州府志》(1895),5/31a。
[14] 《湖北通志》,34/1055,引嘉庆《巴东县志》〔编者按:应为“嘉庆《湖北通志》”,参见志首凡例〕。《湖北通志》34/1056“宣恩县”条下“嘉庆志、府志、县志、光绪《湖北舆地记》均无乡名,盖县未设乡”。
[15] 《归州志》(1900),8/1a-3b。
[16] 《湖北通志》,34/1055。
[17] 《延安府志》(1802),28/3b-15a。
代式
接下来是“代式”。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遇到的形式五花八门。略过一些看起来没有多大影响的小差别,我们可以找出一些规则来。替代最常出现在官方架构中“里”这个层级,常被“都”或“图”所取代。偶尔,“乡”为“渠”所取代。在其他一些地方,通常也没有甲,而是各种各样法律规定之外的组织单位,如“村”“保”“铺”和“院”,虽然我们并不能断定它们实际上取代了“甲”。我们的确应该承认,由于我们所看到的地方志经常没有指出它们的精确地位,因此,即使官方单位中有一两个被放弃,我们也难以确定它们是某个法定单位的替代物,抑或是整个体系中的增加物。
四级模式
许多事例显示,地方对官方架构的偏离,不但表现为常规单位被各种单位取代,还表现为一些额外单位的增加。以下四级模式就值得注意:
(一)广东南海县的“都—堡—图—甲”模式。根据《佛山忠义乡志》(1923)的记载,[1]其情况如下:
吾邑……以都统堡,其堡多少不等;以堡统图,堡有大小,故图之多少亦不等;以图统甲,每图分为十甲……以甲统户,户多少不等。
不过应该指出的是,这种说法同《南海县志》(1910)所述该县通行的三级模式并不一致。因此,这种四级模式可能只存在于南海县一些特殊地区。
(二)另一种四级组织模式,出现在江苏无锡县。《泰伯梅里乡志》(1908)记载,泰伯乡(无锡县的一个乡)为了方便税收而被划分为3个都:第55都,统10图;第56都,统10图;第57都,统9图。每图所辖甲数各不相同。[2]如果把乡作为其中一个层级,就可以得出“乡—都—图—甲”的组织模式。广东东莞县的情况也与此类似。[3]
(三)福建惠安县是另一个例子。《泉州府志》(1870)记载:
宋初分三乡,领十六里。……元贞元间更为……四乡,仍十八里,统三十二图,图各十甲。……乾隆二年,因里长侵粮,革去里班名色,改为六十七铺。[4]
这段资料提到了不太常见的“铺”的起源;“铺”也出现在清帝国的其他地区。
(四)无锡县还有一种四级制的变式,即“区—都—图—甲”模式。1881年左右,该县的税收组织体系为“区摄都,都摄图,图摄甲”。[5]记载此种模式的志书解释说,明朝时期实行这种模式,“目前袭之”。不过由于该志没有详细说明各层级相关的单位数,因此无法确定“区”和“都”是否就是用来替代“乡”和“里”的。
(五)下面的四级变式出现在湖北。根据《沔阳州志》(1894)的记载,该州乡村组织的部分情况如下[6]:
宝城乡(五乡之一)4图17里:
这个地区实行的四级模式是“乡—图—里—院”。它有两个新奇之处:其一,它将“图”置于“里”之上;其二,它所设置的“院”组织在其他地区是很难见到的。根据州志编纂的说法,“院”的起源如下:
故民田必因地高下修堤防障之,大者轮广数十里,小者十余里,谓之曰院。如是者百余区。[7]
因此,在那些村庄并入税收体系的地区,“院”取代了“村”的地位。
(六)浙江一些地区实行“乡—都—图—里”模式,其中又以建德县的例子最为典型。下列资料取自于《严州府志》(1883)[8]:
在白鸠乡,图数与里数相同;在芝川乡,里数与都数相同。府志的修纂者无疑表明这些单位处于不同层级上。
(七)《通州直隶州志》(江苏,1875)所记载的资料,反映了泰兴县的税收组织情况如下,是“乡—都—里—村”模式[9]:
据该志,每个里辖若干村,因此“里”和“都”一定都是规模超过官方所规定的里的大单位。类似的“乡—都—里—村”编组盛行于通州直隶州其他地区[10]、扬州府一些地区[11],可能还有浙江杭州府昌化县[12]。
浙江省一些地区提供了这种四级制的变式。奉化县所属剡源乡有类似的编组,不同之处在于“里”为“图”所取代;而“图”是南方常见的层级。根据《剡源乡志》(1901)[13],情况如下:
该地方志中还配有一些略图,说明剡源乡都和图的设置情况(遗憾的是,没有显示村的配置情况)。此处引用其中一幅图,可以让我们对这个情况有些概念(图见次页)。这些单位的形状不规则,可能是由于地形因素,或者是因逃税而“不公正地操作”造成的——一种把税率较高的土地,划分到低税的单位中去的欺诈手法。我们将会对这种手法作更详细的解释。
(八)最后一个四级组织模式事例是“乡—里—都—图”,有趣的是,它是连续几个朝代加入新的层级而创造出来的。根据《福州府志》(1756)的记载,福建古田县的税收组织在宋代为4乡13里;元代将“里”再分为48个都;明代又增加59个图。[14]每个“图”都包括一些村,不过这些村是自然出现的,而不是为了征税而设置的行政单位。
(九)此处我们可以指出一个五级税收组织的罕见事例。根据《厦门志》(1838)[15]的记载,同安县乡间在宋朝早期被划分为4乡27里;元代重新安排为44个都;明朝减少到37个都,共辖53个图。1775年,里组织经过一次洗牌;随后不知在哪个时候,设置了45个保,置于“图”之下。该志修纂者的记述并不完全清楚。他所记述的体系大概包含5个层级:乡、里、都、图和保。
“都”与“图”编组
* * *
[1] 《佛山忠义乡志》(1924),4/2a-3a。
[2] 《泰伯梅里乡志》(1897),1/4a-6b。
[3] 《东莞县志》(1911),卷三,各页。
[4] 《泉州府志》(1870),5/13a-b。〔译者按:“领十六里”误为“六里”,“乾隆二年”误为“十三年”,今据府志径改。〕
[5] 《无锡金匮县志》(1881),11/3a。
[6] 《沔阳州志》(1894),卷四,《食货》,15a-34a。
[7] 《沔阳州志》,卷三《建置》,“堤防”,11a。
[8] 《严州府志》(1883),4/1a-3a。
[9] 《通州直隶州志》(1875),1/33b-34b。
[10] 参见《通州直隶州志》在1/32a和1/34b-35a中关于通州直隶州和如皋县的组织设置情况记载。
[11] 《扬州府志》(1810),16/21a。
[12] 《杭州府志》,5/33a-b。
[13] 《剡源乡志》(1916),1/2b-4b。
[14] 《福州府志》(1756),8/9b-12a。
[15] 《厦门志》(1839),2/20a-22a。
三级模式
(一)首先要指出的就是“乡—图—甲”模式;其中图取代了里。广东南海县提供了一些最好的例子。下表是南海县最富庶的儒林乡1880年左右的情况,每甲的户数极不相同[1]:
附表1-3:儒林乡每图的户数
该地方志的修纂者没有说明“图”的性质,不过,由于5个图恰好都下辖10个甲,因此可以推断“甲”一定是当地用来取代官方所规定的“里”的组织单位。这一推断得到《湖北通志》(1921)的证实。嘉庆《广济县志》的修纂者写道:
旧额三十里,后废灵东四图。康熙五年知县黄玉铉设太西三图足旧额。三十五年增安乐七图。由是广济七乡有三十七图,三百七十甲。案图即里也[2]。
如果《扬州府志》(1810)提供的资料可靠的话,《湖北通志》所提到的“旧”里,可能就是明代里甲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扬州府志》的记载(引万历《宝应县志》),江苏宝应县的税收体系在明朝和清朝间发生的变化如下表所示[3]:
续表
图在这里明确取代了里。不过在其他地方,图最初似乎是插入里和甲之间的新增单位,但后来就取代了里。举例来说,根据《淮安府志》(1884)[4]的记载,江苏桃源县的情况如附表1-4:
附表1-4:桃源县的里数和图数
有时,里和图共存在地方的名称中。根据《续修庐州府志》(1885)[5]的记载,安徽蒙城县的税收组织体系如下:
在城乡,分2图:在一里,下辖10甲;在二里,下辖10甲。
惠安乡,分2图:惠一里,下辖10甲;惠二里,下辖10甲。
(二)不过,里的名称存在于一些图和甲都不存在的地区(后者甲被村所取代了)。在山西翼城县和陕西同官县,乡分为数里,每里又划分为数村,形成一个“乡—里—村”的模式。[6]
(三)都取代了里,形成的“乡—都—村”模式,是(二)模式在南方的一种变形,见于福建闽清县和江西泰和县。在闽清县,1660年由知县设置的组织层级如下[7]:
旌良乡:三都,村七;四都,村十;五都,村十一;七都,村九;八都,村十四;九都,村九……
在泰和县,据县志记载,“坊乡里巷立名自宋淳熙始,初坊改为厢,乡分为都,都后为图,图即里之谓也。”[8]在19世纪70年代,该县的税收组织情况部分如下:
仁善乡:一都,村三;二都,村四;三都,村六……
(四)“乡—都—图”模式,存在于江苏省一些地区。根据《泰伯梅里乡志》(1897)[9]的记载,无锡县的情况如下:
江西南昌县的情况与此类似。据说,该县5乡之名最初出现在1850年编纂的登记册上时,共辖68都和589图,不平均分配于各乡之下。[10]与前一个事例一样,该文献也没有提到“都”的性质。
不过,《福州府志》(1756)对“都”的情况作了一些说明。据修纂者说,福建长乐县乡村地区部分设置情况如下[11]:
明显地,“都”与“里”同时用于这个地区,这或许就像上面提到的南昌县或无锡县泰伯乡中的情况一样,意味着“都”在一些地方取代了“里”。
(五)“乡—图—村”模式,见于广西省一些地区。根据《南宁府志》(1909)[12],宣化县乡村地区划分为数个乡,每乡划分为1到8个图,每图又分为数目不同的村。广东和浙江两省也有这种情况,“都”看起来就完全等同于“乡”。根据《香山县志》(1873)[13]的记载,这个地区的部分编组列表如下:
(六)一种奇特的变形见于福建省。在罗源县乡村地区,采行的是“路—里—铺”模式,而不是人们较为熟悉的“乡”“都”和“图”的结构[14]:
至于“路”和“铺”两词的含义及起源,修纂者并没有说明。
(七)另一种关于乡一级组织的变形情况,见之于福建晋江县。根据《泉州府志》(1870)的记载,[15]该县乡间地区在宋朝划分为5乡23里。元时重新加以编组,“变乡与里为四十三个都”;加上城厢的3个圩,总统135图。“图”与官方所规定的“里”一样,各辖10甲。明清延用不变。这种“都—图—甲”模式也见于同省的同安县和南安县。[16]
(八)广东南海县和花县的三级组织模式,与上述的不同。由于“都”为“堡”所取代,因而出现了如下的“堡—图—甲”模式[17]:
这表面上与福建晋江县的“都—图—甲”组织模式相似。但是据《南海县志》(1910)的修纂者的说法,“或文言之曰里,俗称之为堡欤”。[18]该修纂者指出,在清初,“堡”的人数平均不到1,000人,因此,它是一个比较小的组织单位。另一方面,晋江县的“都”则是一种“乡”和“里”都融入其中的组织单位;这个论点得到了《佛山忠义乡志》(1923)修纂者的支持。在讨论广东佛山县的组织体系时,该修纂者认为“堡”一词起源于明代,并认为“里长”就是当时堡的管理人员。[19]
(九)在湖南省一些地方,“里”称为“区”。《慈利县志》(1896)在描述该县的里甲制度时,这样写道:
明代析附郭及城中为坊厢,而画四境以二十五都。……初时县都袤阔,一都析二、三里,或五、六里,里又编十甲。……故今百姓纳粮,第以都相举,亦或标区名。[20]
(十)广西永淳县的组织模式比较独特,可以提出来作为三级模式名单的结尾。根据《南宁府志》(1908)的记载,该府乡间地区因征税而划分为若干“图”,各图划分为若干“冬”,冬之下为“村”。修纂者虽然没有解释“冬”这一陌生字眼的含义,[21]但另一部地方志[22]说:
县初编户,皆谓之冬,催粮者曰冬头。……康熙二十年知县姚弼始……改冬为甲。
* * *
[1] 《九江儒林乡志》,5/10a-19a。
[2] 《湖北通志》,33/1030。
[3] 《扬州府志》,16/22b-23a。
[4] 《淮安府志》(1884),20/1b。
[5] 《续修庐州府志》(1885),13/46a-b。还请参见《重修蒙城县志书》(1915),2/7a-b。
[6] 《翼城县志》(1929),4/4a-b;《同官县志》(1944),2/4a-b。应该指出的是,翼城县划分为4乡,每乡都划分为5个里;同官县划分为4乡,每乡划分为6个里。《同官县志》的修纂者指出,这就是乾隆年间,亦就是18世纪期间存在的制度。
[7] 《福州府志》,8/13a-14b。
[8] 《泰和县志》(1878),2/14a-18a。
[9] 《泰伯梅里乡志》,1/2b-9b。
[10] 《南昌县志》(1904年修,1919年印),3/3a-5b。
[11] 《福州府志》,8/15a〔编者按:应为8/15b〕。
[12] 《南宁府志》(1909)〔编者按:正文原作1908〕,卷十各页。
[13] 《香山县志》(1873),5/1a-12b。还请参见《杭州府志》,5/33a。Donnat所观察到的组织设置看来是下列组织模式的变形:“鄞县地区的这五个村庄,集中在一起,属于‘里—镇—图—里—都’中‘图’的一部分,亦就是按照它们自己第三种方式设置起来的乡村组织。”参见Paysans en communauté (1862),p.85。
[14] 《福州府志》,8/18b-20b。
[15] 《泉州府志》,5/1b-9a。
[16] 《泉州府志》,5/9a-b和5/18a-21a。
[17] 《南海县志》(1910),7/5b-41a;《花县志》(1924),10/7a。
[18] 《南海县志》,26/3a。
[19] 《佛山忠义乡志》,卷十四《人物六》,32a。
[20] 《慈利县志》(1896),卷一《地理》,2b。
[21] 《南宁府志》,卷十各页。
[22] 《容县志》(1897),28/5a。
两级模式
当两个或更多的税收层级相互合并,或其中一些组织从体系中消失,两级形式就出现了。除了一个例外,下面将要讨论的所有事例都只有两级。当然,户不算在内,因为“户”是一种单位,而不是里甲中的层级。
(一)浙江省提供的事例,很有启发性。根据《杭州府志》(1898)的记载,钱塘县税收组织的主要特征如下[1]:
城内有十一坊,坊辖数里;附郭七隅,隅辖数里;乡村九乡,编组如下:
续表
这就是一个两种不同模式(“乡—里”和“乡—都—里”)并存于一个地区的事例,或许透露出简化的变迁过程。修纂者在一注解中补充说:“钱塘旧凡一百六十里;每图田地多寡不均。”因此,该县的里甲体系显然是从“乡—都—里—图”的四级模式简化到“乡—都—里”的三级模式,而且正向着“乡—里”的两级模式转变。
(二)另一种两级模式,是由于“都”和“里”两个层级相互重叠出现的。附表1-5就反映了嘉庆年间(1796—1820)广西藤县的组织情况。[2]有趣的是,表中5乡(孝义乡、仁封乡、感义乡、义昌乡和太平乡)各下辖一些“都”(修纂者列出了各都的名字)和特定数量的“里”(没有列出里名),各乡的都数和里数都一样;至于宁风乡,则下辖7个指名的都和7个指名的里,两者的数量也是一样。因此,我们有充分理由假定,在藤县地区,“都”和“里”是同义的,都用来指相同的税收组织;该县的组织设置实际上是两级的:“乡—都=里”。《湖北通志》(1921)暗示了“里”可能在组织演变的过程中为“都”所取代。修纂者引用《光绪(湖北)舆地记》指出,湖北松滋县两个乡原来总共有21个里,但“今分二十一都”;其中9个都为高乡所辖,其余12个都为低乡所辖。类似的情况见于该省的枝江县。[3]
附表1-5:广西藤县的乡村组织情况
(三)云南、广西和安徽一些地方存在另一种两级制的变式。《鹤庆州志》(1894)就描述了云南鹤庆州的税收组织情况,可部分汇整如下[4]:
不过在遥远的山村地区(当地称为“山外”),其设置情况与上述的不同:
有两点需要考虑到。其一,如上表清楚所示,由于“村”也名列其中,我们不能完全断定它并不是税收组织体系中的一个层级。但是,这些村并没有像其他事例中的“村”一样,明指是由其上层单位所“辖”的,因此它们很有可能不能被当作税收组织体系中的一个层级。其二,“甲”前面各种各样的名字(如西邑、南庄等等)究竟是指“甲”的上级组织呢,还是指没有上级组织的临近各甲?这一点并不清楚。
无论如何,可以肯定的是,类似鹤庆州“乡—图”模式也见于广西南宁府[5]和安徽庐州府[6]的一些地方。
(四)一种接近“乡—图”模式的变形见于湖北省安远县〔编者按:应为远安县〕。《湖北通志》(1921)引用19世纪晚期的一本地理著作说,该县以前划分为3个里,但后来划分为3个乡。其所辖的“铺”分为三组[7]:
根据《湖北通志》修纂者所说,这是“里”被“乡”取代的少数事例之一。
(五)有一种两级模式事例比较独特,“乡”和“都”在同一地区共同存在,而“里”又成了“图”的同义词,从而构成了一种有双线命名的两级组织模式。《扬州府志》(1810)这样描述了江苏仪征县的组织设置情况[8]:
很明显,大多数“里”相当罕见地依其所属的“都”的数字来命名。“五一里”表示第5都的第1里。“四都里”表示该里属于四都;而该都只辖1个里。根据这个事实,我们可以推断“怀义乡”可能就是“三都”,在城都和新城都分别是该县的“一都”和“二都”。我们所要指出的第二点是,在《扬州府志》中,“太平乡”之名紧跟在“西广陵乡”之名之后,即“西广陵乡,太平乡,七都”。出现这样不一致的情况,可能的解释是,两乡之一(或两乡)的人口减少,以致户数不足以单独构成一个主要纳税组织。因此合并为1个都,即“七都”。
扬州府另外两个县的情况同仪征县的稍微不同。根据同一地方志[9]的记载,江都在明代划分为28个主要的税收组织,其中8个乡和1个都共辖118个里。雍正十一年(1733年),这些税收组织重组为6个都,命名为“一都”“二都”等等;除了“一都”辖12个图以外,其他各都各辖11个图。同样的,根据同一地方志[10]的记载,东台县在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初设时,分为8个都,各都辖数量不等的图(最少5图,最多10图)。
这两个事例指向一个有趣的结论:清政府在设置税收组织时,并没有一贯地遵循官定规则。东台县的个案尤其有趣,因为它晚到1768年才设置。很有可能,由于“都—图”称谓在地方上已经根深蒂固,因而设置税收体系的地方官认为将它移除是不明智的。
(六)无锡县的“区—都—图—甲”四级模式的简化版,出现在同一省的甘泉县。据《扬州府志》[11],这种形式确定于雍正十一年(1733年):
一区,领图十一;二区,领图十一;三区,领图十;四区,领图十;五区,领图十。
(七)江苏省还有一种两级的变式。根据《淮安府志》(1884)[12],山阳县〔编者按:应为阜宁县〕划分为4个主要税收组织,其名字为仁字、义字、礼字和信字〔编者按:应为“智字”〕,各“辖”10个图,命名为“一图”“二图”等等。不过,我们无法断定该县主要单位是“都”“里”,还是“区”。
(八)未注明刊印时间的《甘泉县乡土志》,记载了一种最为奇特的两级组织模式。据该地方志的记载,位于陕西西部边界上的甘泉县划分为两个大里[13]:
应该指出的是,在本志中,用来指称高一级和低一级的组织单位的“里”字,它们的写法是完全相同的。
(九)“乡—庄”组织模式,存在于浙江新城县。《杭州府志》(1898)[14]记载,该县划分为15个乡,每乡相当于1个里,各辖数量不等的庄(最少5庄,最多11庄,共123个庄)。
(十)一个相关的变式见于广西容县。11个里辖489个庄。《容县志》(1897)的修纂者解释说:“有明分邑境为十六图,寻改为十一里。”[15]
(十一)在广东清远县,乡村地区设“乡”,相当于“都”一级,由此而出现以下编组[16]:
(十二)在一些孤立的事例中,“村”成了“里”的上级单位;例如湖北荆门直隶州。根据《湖北通志》[17],荆门原有8个乡分为59个里。后来不知什么时候发生了一些变化,当地的税收体系变成这样:
(十三)在四川新繁县,“村”也是上级组织单位,但样式不同。《新繁县乡土志》(1907)记载说,该县“区为四村”,村又划分为数甲,情况如下[18]:
其余两村也各有3个甲,每甲领数量不等的小村。遗憾的是,修纂者没有解释构成“甲”的“小村”有多少,以及“甲”之上的“大村”有多大。这个独一无二的事例看起来实际上是三级模式的变种;把它列在这里,仅仅是因为它酷似前面的案例,以“村”作为上级税收单位。
(十四)广西贺县提供了一个试图将名称标准化的罕见事例。根据《贺县志》(1934)的记载,该县在19世纪中叶之前共有18个里,各里均辖10个甲。不过,其中一些里,称为“乡”或“都”,由此而出现了下列相当混乱的情况[19]:
1865年(同治十四年)〔译者按:应为同治四年〕,知县柳增秀“更定里甲粮户”,将上列所有组织单位统一称为“里”。然而,这名地方官虽然将名称统一了,但在实际编组上却作了变动。他没有按照贺县前面的模式,让每里辖10甲,而是将全县税户编为18个里,每里辖数量不等的税户,因而实际上取消了甲。由于他保留了原来的里的集合(上六里等),却没有将它们设置为新的里之上的真正机构,因此,他所推行的新组织体系实际上是个一级模式。
类似的一级模式也存在于湖南宜章县。根据《湖南通志》(1885)[20],该县有7个里和6个都。它们(和广西贺县的一样)大抵是同一个层级的单位。
实际上相同的一级组织模式也存在于鹿邑县(河南)。这个事例特别能说明问题,因为该县里的层级据说在明代称为“图”或“乡”而不加以区别,但“里”的名称在清朝康熙年间被确立。《鹿邑县志》(1896)[21]的修纂者对此作了如下相当清楚的说明:
明洪武分县田户为十四图……成化三年增图六、乡十有四。……通前为三十四里。……国朝康熙间增厂十、里四,……遂为四十八里。
* * *
[1] 《杭州府志》,5/21a-b。
[2] 《藤县志》(1908),3/67a-87a。
[3] 《湖北通志》,34/1053,引《光绪(湖北)舆地志》。
[4] 《鹤庆州志》(1894),17/2a-7b。
[5] 《南宁府志》,卷十各页。
[6] 《续修庐州府志》,13/46b。
[7] 《湖北通志》,34/1049-1050。
[8] 《扬州府志》,16/11b。
[9] 《扬州府志》,16/1a-3a。
[10] 《扬州府志》,16/27b。
[11] 《扬州府志》,16/8b-9a。
[12] 《淮安府志》,17/1b-2a。
[13] 《甘泉县乡土志》(年代不详),7a-8a。
[14] 《杭州府志》,5/32a-b。
[15] 《容县志》,1/12b-18a。
[16] 《清远县志》(1880),2/14b-20a。
[17] 《湖北通志》,34/1047,引自嘉庆刊本《荆门直隶州志》〔编者按:应为嘉庆《湖北通志》〕。
[18] 《新繁县乡土志》(1907),6/3b-7a。
[19] 《贺县志》(1934),2/16b-17a,引1890年旧志。
[20] 《湖南通志》(1885),49/1314。
[21] 《鹿邑县志》(1896),3/2a-b。
结论与说明
直接结论如下:
(一)在19世纪期间甚至在此之前,官定的里甲组织模式实际上仅仅在相对较少的一些地区得到贯彻和遵循。
(二)北方省区看起来较为一致地遵循了清政府所规定的名称;而南方省区则五花八门,其中最重要的是“都”和“图”。
(三)南方地区经常引入新的层级,或置于官定的层级之上,或插入其间,从而较远地偏离了官定的组织模式;而北方地区虽然没有严格遵循官定的两级模式,但也很少有超过三级的税收编组。
(四)在许多地区,甲(由10户构成)组织走向消亡,而被其他、常常是较大的组织所取代。
看来在19世纪和之前确定存在着两种税收体系。大致说来,北方类型是以“里”作为中心,而南方类型则以“都”和“图”为基本单位。当然,应该指出的是,北方没有“都—图”体系的影子,而南方则出现有“里—甲”体系。
了解“里”的层级在华南和华中如何为其他层级所取代,应该是有意义的。以下可以让我们了解一个梗概:
我们还没有在北方各省发现“里”为其他层级所取代的事例。相反,华北一些地区却发生过反向演变的迹象,即“里”取代了以前以其他名称命名的层级。我们前面提到的河南鹿邑县事例,就是这样。
问题自然就来了。为什么北方省区的里甲组织体系较为符合清政府规定的组织模式,而南方则出现极大的偏离呢?为什么“都—图”的名词常出现在南方,而在北方一般看不到?我们能做的不过是推论。
众所周知,清代的里甲制度,无论是组织单位还是术语,都直接承袭自明代的官方架构,并没有作什么实质改变。同样清楚的是,“都—图”组合大概起源于宋元,[1]明代在一些地区继续沿用。因此,税收体系中缺乏一致性,在明代就已经存在,并不是清政府特有的缺陷。事实上,由于非官方规定的术语在明代十分流行,一些地方志的修纂者甚至错误地认为它们是正规的明制。[2]
因此,“都—图”组合,是一个经过明代而传到清代的历史遗存。清政府也像前朝一样,无力用官定的架构加以取代。
历史遗留现象虽然可以解释一些术语的偏离,但是解释不了税收体系中结构性的变异。被我们称为“增式”和“减式”的变异形式之所以出现的理由,大概应主要归因于地方环境因素和实际需求。
首先,将“乡”和“村”纳入税收组织体系(两者并未得到官方的认可),可能是为了实际的方便。清政府1648年推行的税收制度——规定各“里长”将其所辖“里”的税册送到各当地衙门。把邻近各里集合起来,税册集中在一起,当然方便许多。指派一两个人作为代表,就可以把税册送到地方衙门(在一些地区,衙门离偏远乡村非常远);[3]让所有里长不必每一次都长途跋涉。“乡”(或相当的单位)就是适合此种目的——集合一组“里”以便处理税册——的现成单位。因此,早在康熙年间,“乡长”就作为半官方的人员来“管摄钱谷”。[4]另一方面,拥有各种头面人物的“村”,[5]也是收税相当有用的单位。此外,一些乡村由于很小,住户非常少(有的少至6户),[6]这种“小村”顺理成章地变成了税收体系中的最低层级。
地方人口增加或减少,也是里甲组织引进非常规项目的原因之一。很明显,任何特定地区人户的实际增加或减少,都会打乱该地原有的组织规模。这就会导致“增式”或“减式”的产生,并造成“甲”的消失或者为其他较大的单位所取代的结果。[7]人口变化影响里甲组织的一个最好事例,见之于陕西延安府的安塞县。根据《延安府志》(1802)的记载[8]:
(安塞)县原编二十里,明初地瘠民贫,省为十六里,每里十甲,每甲以十一户附之。崇正〔编者按:即崇祯(1628—1644),避清雍正帝讳〕中,人民户失大半,知县王某奉檄编审,里断甲绝,申请归并,仅列为金庄一里。国朝乾隆中,人民比前稍繁,知县倪嘉谦编……五里,旋即废弛。今应差者,虽有八甲,实则六甲,不及大县中一村落也。
我们没有实际的例子,来说明人口增加对里甲组织的影响,但可以大胆地说,在那些人口大幅增加的事例中,影响应该是相当明显的。
甲的人户分布不平均,高一级的里或图的人户也跟着不平均。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点。一方面,由于政府未能定期对人口进行统计和对税收组织进行调整,[9]地方人口的增加或减少肯定要导致人口分布越来越不平均。另一方面,帝制中国广泛存在的逃税现象,严重破坏了十进制的里甲。地税税额是建立在土地的等级和位置基础上的,一块土地的登记由一乡移向税额较低的另一乡,或从这个里移向税额较低的另一里,这意味着纳税人可以实际上省下钱来。这样的转移当然是非法的,但是只要贿赂地方保管税册的人员就可以做到;这种非法行为最终导致官方规定的组织单位减少,在极端的情况下“仅存乡图之名”。[10]比如,江西建昌县就经常出现下列现象:
旧日之散图,有田地此乡而册在彼乡者。……德、受、钓三乡二十一里内,约三里属小南乡;小南乡、宁丰二乡二十里内,约三里属大南乡。[11]
一些特定地区的特殊环境有时也会对里甲体系产生影响。湖北沔阳州就提供了一个有趣的事例。在该州,“院”是“里”的下级组织。由于该州在每年固定的月份里容易受到洪水威胁,居民因此修建堤岸将自己的田地和家宅围起来,防止洪灾。这样围起来的地区,在当地就称为“院”,而这种“院”最终变成了税收的一个单位。[12]
还剩下一个问题:为什么南方省区比北方更多出现一些不同的术语呢?更准确地说,为什么“都”“图”之类的名称出现在许多南方州县,而没有出现在北方?我们没有明确答案。一个推断是,北方省区由于比南方省区较为靠近中央政府的所在地,或许处于更严密的控制之下,从而较严格地遵循了它的规定。另一个推断是,南方省区存在的不同术语名称和组织变异,在明代就已经存在;它们并不是肇因于清朝而形成的新现象。
我们还可以推测,使用“都—图”这套宋元遗留下来的名称,背后可能隐藏着政治动机。资料表明,它从清初就被使用,可能和清政府正式采行里甲体系在同一时期。它盛行于明朝效忠者进行最后抵抗的东南各省,尤其是浙江和福建。很有可能,倔强的南方人有意利用这一非法、过时的名称,来显示他们的不服从,就像他们拒绝薙发一样。“都—图”的使用就这样持续并流传开来;而清政府并不认为事情严重到必须采取行动的地步。
无论这些五花八门的变异存在的原因是什么,有一个结论是可以确定的:清王朝统治者未能在中国乡村建立起一套统一的税收体系。在这一方面,就像在其他许多领域中一样,官定模式和实际环境之间的巨大的差别指明了一个事实:不管它的意愿如何,清政府都无力战胜地方条件截然不同的庞大帝国上固有的多样化力量。
* * *
[1] 著名历史学家赵翼(1724—1814)在其《陔余丛考》27/22a-b中解释说,南宋期间,有位知县(袁燮)下令每保画一幅地图,“田畴、山水、道路悉载之”。这样,“图”之名(其含义为图画或地图)就被运用开来。“合保(之图)为都(之图),合都为乡,合乡为县”。赵翼补充说:“征发、争讼、追胥,披图可立决。”《建昌县乡土志》(1907)2/9b-11a中记载说:“有明编赋役黄册,则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图者,土地之图。一里必有一图,然后有以知里中地域广轮之数。建昌(于清代)……以一里为一图,图实缺如,直可谓有里无图。”《大清律例汇辑便览》8/47b-48b中说,修纂赋役册时,每里修入一册,册首冠以地图。还请参见注释14有关吴荣光对“图”引用的叙述。“图”一词最早可能出现在南宋时期,其含义为“地图”,以之表明里的位置和土地数量。但在清朝时期,广东、江西、江苏、安徽、湖北和广西各省区逐渐忘掉该词最初的含义,并常常以之来表明里组织本身。
[2] 比如,《无锡金匮县志》在4/9a中记载说:“明制……区摄都,都摄图,图摄甲。”《佛山忠义乡志》,卷十四《人物六》,32a中也同样地记载说:“明制以堡统图,以图统甲。”
[3] 在许多情况下,州县区域十分广阔。比如,山西丰镇厅从东到西大约270里,从北到南大约250里(面积超过7,000平方英里);直隶蔚州,从东到西为120里,从北到南为235里(面积超过3,000平方英里);广西博白县,从东到西175里,从北到南250里(面积超过4,000平方英里);陕西同官县,大约为6,875平方里。参见《丰镇县志书》,1881年修,1916年刊,1/13a;《蔚州志》(1877),卷首,18b;《博白县志》(1832),6/21a;《同官县志》,1/1a。
[5] 本书第六章中探讨了各种各样的乡村头面人物。
[6] 例见Bell,China (1884),I,p.123,对东北情况的描述。
[7] 《宜川县乡土志》,8b记载说:“地狭户少,不分甲。”
[8] 《延安府志》,47/2a-b。还请参见《佛山忠义乡志》,4/2a-b;《蒙城县志书》,2/7a。
[9] 我们可以回想起清政府1648年颁布的一项规定,各地应每三年统计并上报一次当地的户口。这一规定在1656年作了修改,即将三年一次改为五年一次。随后颁布的一道上谕不明确地宣布暂停执行该规定,因为它已经变成“具文”。参见《大清会典事例》,157/1a。
[10] 《蒙城县志书》,2/7b。
[11] 《建昌县乡土志》(1907),2/9a。
[12] 《沔阳州志》,卷三《建制》,11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