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粮仓体系

清朝皇帝虽然认识到没有足够的财政收入就无法让行政体系运作,但是也意识到维持足够收入的最佳方法就是保障百姓的缴税能力。因此,清政府注意保护农人的土地,推行垦荒、[1]保护水利(包括灌溉和防洪)等措施。[2]同时,清政府设法减轻农人频繁遭受的苦痛,帮助他们预防自然灾害。对于遭受灾害地区的纳税人,清政府依法准许延期或豁免税赋。[3]清政府还建立一套地方粮仓体系,在灾民处于极端困难而需要粮食救济时,可以采取售卖、借贷以及直接赈济等方式,从粮仓里取出粮食分发给他们。在清朝的整套乡村统治体系中,灾荒控制所占地位非常重要,清政府对它的重视程度并不亚于保甲或里甲。

清政府所采取的灾荒控制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是非常有用的,但也不免受到官吏无能、冷漠和腐败的影响。随着时间推移,无论灾荒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有多大,都随着清朝走向灭亡而消失。遍布全国各地的粮仓网——灾荒控制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更是如此。在本章里,就来讨论粮仓体系的结构和功能,尤其注意分布在乡村中的粮仓。至于与灾荒控制体系无关的其他乡村组织方面,只是偶尔涉及。这里并不打算讨论整个灾荒控制体系。[4]

清朝确立的地方粮仓体系(应该把它从清政府中央粮仓体系中明确区分出来)[5],包括三种独立而又互有关联的粮仓:“常平仓”(常设的正规粮仓)[6]、“义仓”(公益粮仓或设在乡镇的粮仓)、“社仓”(社区粮仓或乡村粮仓)。大体说来,这三大类型的粮仓,其区别在于它们的所在地和管理的方法不同。关于它们的地点,据说:“常平与义仓皆立于州县,惟社仓则各建于各乡,故凡建于民间者,皆社仓也。”[7]虽然所有的社仓都分布在乡村,但并不是所有的义仓都设置在城市里。根据1679年(康熙十八年)颁布的一项措施,清政府鼓励地方居民在城外的乡镇和乡村集市设置义仓。[8]1742年(乾隆七年),清政府又规定除了设在县城内,还要在“巨乡大镇”设置义仓。[9]

常平仓同其他两类粮仓的区别在于,它所贮存的粮食,部分来自于官府;主要是用官款购买的,当然也接受乡绅富民的捐献。[10]而另一方面,义仓和社仓,其贮存的粮食主要由私人捐献,前者来自乡镇或乡村集市里的商人捐献,[11]后者来自乡村邻里居民的捐献。[12]常平仓和义仓及社仓之间的又一(或许是关键性的)区别,在于前者实质上是政府性质的,因此由地方官员直接管理;[13]而后两者,虽然总是在官府的监督和检查之下,却是由各当地居民自行管理的。[14]

与中国所有其他制度一样,粮仓体系在结构上并不是严格统一的。一些省区,比如陕西和广西,其社仓叫“官置社仓”,因为其贮存的粮食是用官款购买来的,或者来自常平仓。[15]此外,尽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要将义仓和社仓区别开来,仍然很困难。虽然两者整体上存在着区别,但是它们的名称有时会交换使用,好像它们是一样的(关于清朝粮仓制度的历史回顾参见附录二)。[16]

地方粮仓的组织和运行

常平仓

本章关心的主要问题是乡村中的社仓,不过若先概括一下整个地方粮仓网络(包括义仓和常平仓),对社仓就会有更好的了解。

最早的常平仓是在1655年设置的。根据当时和随后颁布的规定,每州县设置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政府粮仓,由当地知州或知县负责管理。所贮存的粮食(大米、小麦、高粱或其他粮食),[17]部分由政府用官款购买,部分由关心粮仓事业的私人捐献。在某些省区,其中包括直隶、江南、江西、陕西和山西等,任命一名“仓大使”(粮仓专员)负责监督、视察每省粮仓的运行情况。当情况需要时,粮仓所贮存的粮食就借给极端需要的农人,或者以“常”价(即低于当时的市场价)出售。无论从粮仓里取出多少粮食,都必须尽可能地补充进去。每年,地方官都必须清点一下粮仓贮存情况,并将结果上报到清廷。[18]清帝国各地设置多少个粮仓、贮存多少粮食,都有章可循。[19]依据1691年的规定,大县的贮存量为5,000石,小县为4,000和3,000石。在不同时期,贮存量是变动的,因此,全帝国的贮存量大约在30,000,000石和48,000,000石之间。[20]

清政府对常平仓的运行作了具体规定,[21]此处可举出几项。每年秋收之后,都必须购买粮食,或者在当地购买,或者在邻近价格相对较低的地区购买。如果市场供应短缺,那么例行的购买就会推迟到来年。[22]为了在丰年购买粮食,清政府专门拨出一笔款。清政府还鼓励“乡绅富民”为政府的粮食贮存事业作出贡献;[23]如果所贡献的粮食达到一定量,就会得到“监生”的头衔。[24]

粮仓存粮的支出,是采取“平粜”(平价卖出)和“赈借”(救济性借给)的形式。为了避免在长时期的贮存中出现粮食腐烂,每年都要在春季和夏季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售卖一定量的存粮,然后在秋收后再补充新粮。售卖的比率通常占粮仓存粮的30%,不过各省不尽相同。饥荒发生时,售出的存粮会超过通常的数量。自由市场上的粮食供大于求时,就会减少出售存粮的数量,或者在当季完全停止出售。卖价的降低,视情况而定。在丰年里,存粮以每石低于市场价0.05两出售;而在荒年,则每石低于市价0.1两。虽然清政府可以采取特别手段进一步控制价格,但是从未超过每石0.3两。[25]“赈借”就是把存粮借给缺少种子或粮食的农人,[26]借者必须在秋收后归还。大约有10个省区,其中包括山东、江南、广东和四川,不要求付息;即使在那些要求付10%利息的地方,只要庄稼损失达到30%或更多,官府就要减免利息。[27]任何人——包括利用粮食买卖或赈借而牟取暴利的绅士,和坐视存粮减少却不补充或眼看粮仓破损而不修缮的官员——都要受到惩罚。[28]

常平仓制度从来就不怎么有效。官府管理的常平仓,其状况如何,直接取决于负责管理的官员的态度如何。虽然有事例表明有些官员认真努力地使常平仓成为有用的工具,[29]但多半官吏并不关心。非常可能的是,清朝在其建立初期所发布的上谕和定下的措施,基本没有执行。[30]无论如何,即使在清朝鼎盛时期,常平仓能否摆脱官吏腐败的影响,也值得怀疑。的确,根据17世纪一位见多识广的作者的叙述,[31]正是由于官吏的欺诈和盗用行为,使得许多常平仓的贮存量未能达到清廷所规定的标准。许多实际事例显示,州县官员不仅偷盗存粮,还挫败了清廷遏阻他们不法行为的努力。1726年(雍正四年),即在雍正帝威胁以死刑处罚偷盗者一年之后,他就不得不承认说,在特别派出钦差大臣到福建省(有人上报,该省的偷盗行为十分严重)调查常平仓情形时,“不肖有司”抢先采取行动,在钦差大臣到来之前,就从富户手中借出粮食装到粮仓中去。[32]1746年(乾隆十一年),清廷对浙江省常平仓情形的调查,几乎以失败而告终。一位当地的监生采取特别的行动,将偷盗存粮的州县官吏揭露出来,但是由于省级官员自己的利益同其下属密切相关,他们不愿让恶行曝光,所以所有被举报的州县官吏都逍遥法外。[33]尽管常平仓的地位极其重要,清朝皇帝们却悲哀地发现它已经变得“有名无实”了。[34]

反映常平仓制度退化变质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存粮的逐渐耗尽。早在1766年,清廷就得知各省区的存粮数量已经低于规定的数量。到1831年,清廷又得报说,“各直省州县于常平仓大率有价无谷”。[35]一份官方材料表明,1835年,常平仓的实存粮食几乎只有规定数量的一半。[36]一名西方作者1880年代在华进行一次旅行调查时,发现地方官“听任仓库空空如洗”。他参观了“非常多的官仓”,却“发现很少有哪个粮仓有些许粮食”,许多粮仓都“破烂不堪”。[37]一名研究粮仓体系的中国学者指出,有关常平仓规定的材料,在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以后就没有了;[38]他作出可靠的结论:常平仓在清朝崩溃之前实质上就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39]

义仓

清朝的义仓和社仓,是在1654年(顺治十一年)——常平仓设置的前一年——几乎同时设立的。[40]1679年清政府颁布的一道命令,清楚地表明了该两大粮仓的基本特点:地方官劝说官绅士民捐献粮食,乡村立社仓,市镇立义仓,照例议叙。[41]此后,朝廷陆续颁布了许多补充性规定。[42]前文已经指出,常平仓由地方州县官员管理,而义仓和社仓都是由地方居民负责的。[43]

清当局经常强调说,设置在乡村和乡镇的粮仓,应完全为设立它们的当地农人服务;必须明确禁止把一个地方粮仓所存粮食弄出去赈济邻近乡镇或县城,或者把存粮借给士子、士兵、衙门差役和其他并不从事农业劳动的人。[44]

下列是为直隶和山西义仓管理和运作所设的规定;其他省份的规定大体相同:

直隶山西二省士民捐输义谷,按其数目多寡照社仓条例递加奖赏。

直隶山西二省州县义仓,公举端谨殷实士民充当正副仓正,经理其事,三年更换。

直隶山西二省义仓谷石春借秋还,每谷一石收息十升。……收成六七分者免息……收成五分以下,缓至次年秋后还仓。[45]

有一种特殊的义仓,是由商人管理的,坐落在人口稠密的乡镇或大集市里。[46]看起来盐商对义仓事业最为热心。两淮地区的盐商在18世纪的前25年中,就捐献了240,000两银子,修建了许多“盐义仓”;这种义仓同其他种类的义仓不同,它自然是由盐商自己来管理的。[47]其他省区也设置了类似的粮仓,包括江西和浙江在内。[48]在山东省一些地区,盐义仓的存粮,是按比例认捐强制募集的。[49]清政府专门发布了一系列规定来管理这些盐义仓。[50]

义仓作为灾荒控制工具的功效,实在很难作出评价。不过已知的是,无论义仓在清朝繁荣岁月里取得了怎样的成功,在19世纪尤其是太平天国之役后,它们就逐渐从历史舞台上消失了。同清朝其他制度一样,义仓的管理和运行也深深受到地方官吏素质的影响。正如热心的官员能为这些地方粮仓带来活力一样,官员的漠不关心也削弱了它们的生命力。当漠不关心成为常态,而热心只是例外时,义仓体系的存在就受到真正的威胁。迟至1825年,一位热情而努力的巡抚确实复活了安徽省的义仓活动;[51]在1839年到1844年间,一名机智的巡抚让贵州的义仓数目大幅增加。[52]但这是两个例外。在这一时期,清政府不得不时常提醒各省督抚对义仓加以重视,就像咸丰帝在1852年所发布的一道上谕表明的那样。[53]随着19世纪中叶清帝国到处爆发民变和反叛,即使是善意的地方官员,也发现难以投入控制灾荒的工作。同治帝在1867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所提到的“自军兴以来,地方被贼扰害,旧有义仓,每多废弃”[54]一语,并非言过其实。隋朝义仓的历史,以不同方式在清代又重演了。[55]

社仓

我们接着来讨论社仓——乡村社区中的粮仓。值得指出的是,虽然社仓和义仓是清朝两种不同的地方粮仓,但是官员和作者却有时把它们混为一谈,称乡村粮仓为“义仓”。[56]虽然它们被误认为义仓,但应该归为社仓。

如前所述,社仓体系设置于1654年,但是一直到18世纪最初25年,它的特点也没有被完全弄清。[57]第一批社仓,出现在直隶省;接着,几乎全国各地都设置了社仓。[58]

根据康熙帝1703年发布的一道上谕,设置社仓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充常平仓,因为常平仓的存粮总是不足。[59]同义仓一样,社仓事务在原则上是由各地居民负责管理的,存粮在正常情况下是私人自愿捐献的。依据清帝发布的一道谕旨,政府在1703年制定出如下基本规定:

设立社仓,于本乡捐出,即储本乡,令本乡诚实之人经管。上岁加谨收储,中岁粜借易新,下岁量口赈济。[60]

为了劝告富户捐献粮食,清政府颁布了如下措施:

社仓谷者,地方官于每岁收获时,劝谕绅衿士庶不拘多寡,量力捐输,不得抑勒派扰。凡绅衿士庶等捐输社谷各色杂粮,核计数目与谷石价值相同,十石以上者,地方官奖以花红;三十石以上者,奖以匾额。……若有好善不倦,年久数多,捐至三四百石者,该督抚奏给八品顶戴。[61]

1715年颁布的一项规定,把奖励范围扩大到捐献少于10石的普通百姓。捐献5石者,就可以免一年的杂项差徭;捐献250石者,就可以得到顶戴,而且终身免除力役。[62]

上述措施适用于所有通过自愿捐献粮食而设置起来的社仓,大多数省份都采用这种方式,但是陕西和广西采用的是另一种方式。在广西,社仓存粮来自于常平仓因借贷利息而产生的盈余;在陕西,则来自于官款的购买。[63]准确地说,这两个省的社仓应称为“官置社仓”。[64]

乡村粮仓通常由当地管理,受当地官府监督。清廷不只一次地强调这一基本政策。清世宗在1729年(雍正七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说

朕惟国家建立社仓,原令民间自行积贮,以百姓之资粮,济百姓之缓急,其春贷秋偿,及滋生羡息,各社自为经管登记,地方有司,但有稽查之责,不得侵其出纳之数。[65]

社长(粮仓负责人)和助理人员,从符合“殷实诚谨”条件的合格人员中选任,任期三年(江苏省例外,该省在不同时期的任期不同,分别为十年、三年和一年);经过村社成员的请求,还可以延长三年。社长如果在三年任期内的管理深得信任,那么就可以得到奖匾;如果在五年任期内成绩优良,就可以终身免除力役。显然,清政府认为社仓管理人即社长应从普通百姓中指定。在陕西省,社长每年得到十二石粮食的津贴;如果管理得宜,就会另外得到一定数量粮食的奖励。但是,社长如果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但马上就被免职,而且要受到清政府的处罚;如果粮仓出现任何亏空,那么即将离任的社长必须补偿。[66]另外,在陕西和广西两省,地方官员要对社仓的不良管理负责。[67]

社仓的存粮,与义仓一样,只能用于赈助粮仓所在地的乡村农人;禁止用来帮助邻近村社或那些并不从事耕作的人。[68]有关获得存粮借贷的程序,规定如下:

各省出借社谷,地方官预造排门细册,注明编户姓名住址存案……得借给之农民愿借者,先期报明社长,社长总报地方官,计口给发。[69]

既然存粮的分发具有借贷的性质,那么有条件借出的人就必须加利息归还。在灾荒年月,利息通常可以减免。[70]清政府预料到有可能因减免借贷利息而出现大量借贷,因而为各省定下固定额度,规定每年只能在“青黄不接”时——即在新粮还未收割、旧粮已经告罄的春夏之交——把盈余粮售出。至于售卖盈余粮的所得收入,被授权用于灌溉工程或其他对农人有益但又为个别农人无力承担的项目。[71]社长和当地州县官员必须详细清点存粮情况。在每个财政年度的岁末,上报当地省当局,然后由各省当局上报清廷。[72]

一个饶有意味的事实出现了。虽然清朝统治者坚称,乡村粮仓是乡人自己的,应该由乡人自己负责管理,但是清政府总是有力地控制着这些粮仓。即使是例行的存粮借贷,如果不经过官员的监视和批准,也是不能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社长绝无任何自由处置的权力,他们的职责不过是照管贮存、记录例行的交易。因此,这些粮仓不只是处于地方官员的监督之下,而且还处于中央、皇帝的控制之下。

清政府之所以极为重视乡村粮仓,有相当充分的理由。过去的历史表明,存粮是非常时期维持帝国和平的最佳工具之一。在宋代,人们认为常平仓和社仓帮助化解了一触即发的起义或暴乱。[73]清朝的同治帝也强调说,乡村粮仓没有存粮,是其大臣未能成功地镇压反叛者和土匪的直接原因。他在1864年(同治三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说:

各直省州县设立常平社仓,国家承平留以备凶荒之用,一旦有事,恃以为缓急之需。……近来军务繁兴,寇盗所至地方,每以粮尽被陷,推原其故,总由各州县恣意侵挪,忍令米粟空虚,遇变无所倚赖。[74]

正是清廷对粮仓体系热切关注这一事实,使得它对乡村粮仓的控制,达到了前文所说的程度。常平仓之所以置于官府的控制之下,是因为它们的存粮是由官府提供的。之所以让乡人来管理其所在地的义仓和社仓,是因为官府管理的粮仓满足不了大规模的需要,很有必要劝告居民自己捐献出粮食,而不是清政府打算同意乡人进行什么地方自治。因此从清廷的立场来看,在常平仓和义仓及社仓之间,根本不存在什么本质区别:它们都是用来控制灾荒,以维护清朝安全的工具。

然而,乡村粮仓并没有满足清朝统治者的期望。笔者已经十分清楚地指出,随着时间的流逝,常平仓和义仓逐渐变质,并从历史舞台上消失了。现在,笔者将用更准确的词语,来表明社仓的变质情况。为了进行对比,并对社仓的情况有更全面的了解,我们也要提到常平仓和义仓在19世纪的情况。

乡村粮仓体系的衰败

有关乡村粮仓运作情况的资料很少,但是从众多地方志中我们可以了解19世纪存在的粮仓的情况。总的画面是一幅衰败和退化的景象,虽然在一些情况下,由于一些充满善意和事业心的地方官员的努力,一些乡村粮仓保持了正常的运作,或者说在经历一段实质上的毁灭之后又得到了复兴。讽刺的是,在经济状况相对较好的地区,粮仓发展较为兴旺;而在居民因贫穷或因频繁发生灾害而极为需要粮仓赈济的地区,地方粮仓却无以为继。

我们现在就从华北的情况开始谈起。根据《延庆州志》的记载,分布在延庆城5个不同地方和乡村的义仓及社仓,在总督的命令下,于1815年得到重建,1826年又一次恢复;不同时期捐献的粮食总数为4,099石。[75]这是直隶省的存粮得到恢复的少数事例之一。在该省的其他地区,粮仓制度呈现衰败的趋势。在蔚州,经过19世纪50年代的整理而恢复的11个常平仓,其存粮迅速减少:[76]

1753年,由总督下令在蔚州设立的8个义仓,不知何时就消失了。不过,当地官员在1850年重建了6个,分布在县城和乡村里,其情况如下:[77]

从上述情况看,蔚州的义仓情况异常完好,而其4个社仓就显得凄凉多了。虽然蔚州在1842年和1849年两次对粮仓进行整修,但是到1870年,当地地方志修纂者记载,社仓的总存粮从1,488石降到729石,还不到原来的一半。[78]邯郸县常平仓和义仓的存粮对救助1846年发生的灾荒起了很大作用。但是一直到1880年知县对义仓进行整修时,在这些原本能存14,000石粮食的粮仓中,该知县只能补充9,000石多一点,这些已经缩水的存粮后来完全被消耗殆尽。[79]据报告,即使在清帝国首都周围地区,许多常平仓和义仓都已经破烂不堪了。[80]

其他北方省份的情况与直隶差不多。在山东,省志的修纂者在1890年写到,许多地方官听任乡村粮仓破烂不堪。[81]在山西,丰镇县〔编者按:此处应为丰镇厅,清朝行政区划有厅,民国初改为县〕在1763年修建的常平仓,在1853年和1881年进行了两次整修,据报存粮超过12,000石。[82]但是在翼城县,有两个常平仓,一个粮仓的存粮从乾隆时期的6,000石下降到咸丰时期的200石以下。在清朝灭亡时,翼城县常平仓和义仓两大粮仓的存粮加起来还不到2,000石,不足最初的1/3。[83]在陕西,同官县共有3个常平仓和6个社仓,总存粮在乾隆时期超过6,000石;而到1901年,所有在乡村的社仓都已经不存在了,在县城里的3个常平仓也只剩下两个。[84]在河南,鹿邑县知县1893年在该县重修了早就崩溃的常平仓,不过,义仓和社仓没有得到修复;[85]在睢州,虽然在1872年和1898年两次重修了常平仓,但是完全没有提到乡村粮仓,[86]或许它们已经消失一段时间了。

黄河以南省份的情况与此类似。以湖北为例,根据地方志的记载,兴国州知州在1730年重建了该州的常平仓,但是这些粮仓后来被烧毁了,再也没有得到修复。至于1725年第一次修建起来的社仓,也毁于1730年的大火。1879年,在总督的命令下,修建了许多乡村粮仓,总存粮为20,000石。[87]在湖南,1861年进行的全面调查发现,75个州县中,有30个州县的乡村粮仓存粮已完全耗尽,没有看到准备填补的报告;在其余35〔编者按:应为45〕个州县里,粮食存量总体上都低于清政府规定的数量。[88]许多地方志的记载也表明了湖南的乡村粮仓衰败情况:道州的9座粮仓(1个在州城里,8个在乡下),在19世纪70年代都已不复存在;[89]巴陵县先前夸称常平仓总存粮超过27,000石,35个社仓总存粮超过2,900石,但是在1852年,县城中的粮仓为“贼”所坏,在19世纪最后10年里只有乡村粮仓里还剩下一点点存粮;[90]慈利县常平仓的存粮,根据官方档案记载,以下列方式耗尽:

留下这项资料的县志修纂者指出,据他听来的消息,1861年看来可用的存粮为2,056石,只是纸上登记的,事实上,仓库里的存粮“盗败无龠合留者”。[91]该县的5个社仓情况也不好,最初所存6,000石粮食不知在什么时候已被耗尽了。1863年,遵照湖南巡抚的命令也只补充了一部分,这一部分旋即被再次耗尽。在1881年,按照比例向地主摊派捐粮,得到7,000多石的存粮,但是大约在10年后,就在“欺侵或蠹蚀鼠窃”之下又逐渐丢失。[92]

在粮食产量相对较高的华南省份,地方粮仓的生存要容易些,但是也很少能保持长期的繁荣。表5-1和表5-2反映的是安徽一些环境较为有利的地区的情况:[93]

表5-1:1883年庐州府地方粮仓情况

表5-2:庐州府粮仓的存粮情况

然而,华南一些地区的情况和华北最差的情况差不多。在江西建昌县,常平仓的存粮先前为10,000多石,而到清朝统治的最后岁月里损失殆尽。[94]在浙江杭州府地区,其情况也类似,大多数常平仓、义仓和社仓在19世纪结束之前就已经不复存在。[95]在江苏,一名充满事业心的巡抚1831年在其他官员和地方绅士的帮助下,建立起了许多义仓,这些仓库一直服务了几十年。《续纂江宁府志》的修纂者解释说,设置这些新的仓库,是因为“常平仓今毁不存复,而社仓易生”。[96]

广东省各地的情况也不均衡。一位地方志修纂者指出:

是岁奉文捐设社仓,然多有名无实,惟和平知县张象乾竭力劝捐,乃建仓一百有二所,积谷一万三千石有奇。[97]

该县丰富的存粮不知保持了多久,不过从广东省其他地区如灵山、清远和东莞等地的情况来看,保持完整无损的时间可能并没有多久。在灵山县,康熙年间一名知县在县城里修建了许多常平仓;乾隆时期,另一名知县在乡下修建了许多社仓。但是在此之后,再没有听到更多关于常平仓的情况;至于社仓,据说在道光帝即位时(1821年)就已名存实亡。[98]至于清远县,虽然在1723年设置粮仓时通过居民捐献所得的存粮数量不清楚,但在1743年(乾隆八年),该县社仓所存粮食的总量为9,000石以上,而这些存粮在1854年因民变而损失殆尽;此外,用来购买存粮的基金共4,000多两银子,也在1857年因该省藩库被大火烧毁而丢失。[99]这个灾难使清远县的乡村粮仓从历史舞台上消失了。

东莞县乡村粮仓的变迁,可以作为其他地区变迁的缩影。方志载:

邑中……若绅民所设明代有……四所,入国朝废。至雍正间复设有社仓……而乾隆间,部定莞仓,贮谷至九万七千余石之多。……虽日久弊生,又经红匪劫掠,然同治间档册仍存有二万二千余石。逮光绪之末,大吏饬县尽沽仓谷,拨仓廒地段归中学堂,自是而一朝之善政,扫地无余矣。[100]

西南省份的情况与此相同。在四川泸州,《赋役全书》所载的常平仓存粮为41,005石。根据《泸州直隶州志》的记载,其实际存粮某个时期曾经达到58,000石,可是在19世纪的最后25年里下降到8,275石。不过,社仓存粮却表现出增长趋势,即从9,139石增加到15,564石。[101]在富顺县,最初的5个乡村粮仓只有几个维持到19世纪末。1880年到1883年间,在总督的命令下修建了一些新粮仓。大约40年后,分布在县城和乡下的99个粮仓,其中66个粮仓的存粮呈现下降的趋势,8个粮仓的存粮完全被耗尽。[102]在江津县,1754年(乾隆十九年)设置起来的社仓实际上不久就被遗忘了,1817年(嘉庆二十二年)官府再次发现有必要为居民解决存粮时,又修建了一些新粮仓,并取了不同的名字(济仓);1880年(光绪六年),在乡村又修建了第三批新粮仓,并取了第三个名字(积仓)。[103]由此得出的印象是,即使在像四川这种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乡村粮仓也是维持不了多久的。毫无疑问,在经济条件比四川要差的云南和贵州两省,乡村粮仓更容易匆匆收场。[104]

清政府当初的意图是,在地方设置各种类型的粮仓,作为灾荒控制综合体系的组成部分。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和环境的变迁,这种体系变成了一种形式变化多样的大拼盘,其效用程度各不相同。地方机构是否有意愿或有能力来承担这项需要谨慎处理的困难任务,深深影响着各个粮仓的命运。只有在州县官员认真负责的情况下,粮仓才能得到生存和发展;但是又不能保证其继任者也具有同样的管理才能。由于称职的官员相当少,大多数乡村粮仓寿命都很短;至少可以说在19世纪后半期是这样的。一名西方作者在1870年代所作的观察,非常接近历史事实:

无论是在所有为城墙保卫的城市,还是在许多城镇、乡村,到处都分布着朝廷修建起来的粮仓,里面的粮食应该是官府贮存的,这样,就可以在发生战争或饥荒的情况下,降价售卖给绿营士兵和穷人。这些粮仓最初产生的原因,与其说是乐善好施,不如说是出于自我保护的心理。满洲官员虽然很清楚地意识到,没有什么比起半饥饿状态的人民更会对他们的统治带来威胁,……但是,他们对粮仓事业非常冷漠,听任粮仓空空如洗。我参观了许多大众粮仓,却很少发现哪个粮仓里有一点存粮,许多粮仓都处于破烂不堪的状态之中。[105]

这种状况当然不是一天就出现的。多年来,正是由于官员们的漠不关心,才让地方粮仓不堪使用。江苏省一些地区的经验,就可以作为说明的事例。1770年,该省的署理巡抚上奏清廷:

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太仓五厅州属各社仓应贮之额,虽有二十六万九千余石,从严核实清厘,内中存价未买者有六万数千石,社长侵亏者六百余石,历年出借在民者十六万三千余石,稽其实存在仓仅四万余石。……江宁、淮安、扬州、徐州、海州、通州六府县属社仓积贮额共一十万六千九百余石,折价未买者五千六百余石,社长侵亏者四百四十余石,历年出借未还者一万三千八百余石,稽其实存在仓亦止六万八百余石。[106]

换句话说,在18世纪第三个25年结束之前,在江苏这个总体上富庶的省份,社仓里的存粮数量就低于清政府所规定的60%以上。这已经令人相当失望了,随后19世纪的状况更糟。由于粮仓里的存粮被完全耗尽了,所以当1880年代和1890年代镇江一些地区多次发生严重的饥荒时,知府不得不依靠乡绅和富户的紧急捐献,以及贮存在本地仓库里的漕粮济急。[107]就这样,在大约100年的时期里,镇江府正常的存粮制度随着粮仓存粮逐渐耗尽而被破坏了。清帝国其他许多地区的情况也是如此。

粮仓体系所面临的困难

以上简述的地方粮仓那令人失望的处境,是由各种各样的困难造成的。这些困难可以分为四大类:(1)存粮取得过程中的困难;(2)存粮分发过程中的困难;(3)粮仓监管过程中的困难;(4)社长任免过程中的困难。

存粮之取得

由官府管理的常平仓,在获得存粮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比义仓和社仓都要多。根据清政府的规定,常平仓存粮来自政府基金购买和富户捐献。这种方式容易给腐败的官吏带来非法牟利的机会。早在1766年,清廷就得知贵州省一些州县规定每户(不论穷富)必须捐献一定的数额,并自己把捐粮运到位于州县城的粮仓。这种非法强加在居民头上的负担,几乎同普通的土地税负担相当。[108]嘉庆皇帝指出了另一种腐败形式,在1800年所发布的一道上谕中,他引述臣下的上奏:

地方官在本地派买仓谷,往往有短发价值、勒具领票及缴价飞洒等弊。[109]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应该完全谴责这些犯罪官员,因为他们手中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购买必要的存粮。1802年一份呈给嘉庆帝的奏疏,就反映道:

各省采买,定价每仓谷一石价银五钱至七钱不等,而核以市价,实属不敷。是以州县多私粜仓粮谷价交代。接任官利得现银充用,不问足敷采买与否,率行接收,辗转变易,有价无粮,甚至仓廒塌损。……采买时,官价不敷市价,势不得不勒派民间,州县官守法者多不愿请价买补……此时骤议勒限采买,不病民,则病官。[110]

一些州县官员——无论谨慎与否——偶然找到了一种避免自己处于困境或过度折磨人民的办法,那就是“劫富”。19世纪的一位作者就汇报了湖南省的做法:

南仓掌之官,其谷久虚,或假粜发以便开除,及岁登请籴,则官持银以入富室而迫取之。富者不敢受银而以赂免,以是为常矣。[111]

还要指出的是,由政府购买常平仓存粮的做法,除了为官吏腐败提供温床之外,还带来了清朝早期统治者始料不及的经济问题。雍正帝在1731年的一道上谕中就指出,虽然尽可能地在地方粮仓贮存更多的粮食非常重要,但如果因为过度购买而导致粮食价格上涨,那就不好了:

积贮乃民食所关,从前各省仓储,务令足额,原为地方偶有水旱,得资接济。是以常平之外,复许捐贮……无非为百姓计。后因籴买太多,市价日昂,诚恐有妨民食,因降旨暂停采买,俾民间米谷,自在流通,价值平减,亦无非为百姓计也。乃近闻各省大吏竟以停止采买为省事……各省督抚,务须斟酌地方情形,留心办理,应买则买,应停则停。[112]

没有材料证明政府过度购买粮食继续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相反,地方官员只要觉得方便的时候就会停止买粮,只有被上司强迫时才去买。雍正帝的这道上谕很有趣,因为它反映了地方官一般都以松散的态度对待清政府既定的措施——特别是那些要求坚持不懈努力执行的措施;它还反映了如果缺乏有效的地方行政,那么就不可能施行稳固的统治。

官款买粮并不是官吏腐败的唯一根源。自愿捐献募集存粮的渠道,也为一些欺诈行为提供温床。例如,“监生”称号(理论上,拥有这一头衔,就可以进入北京的国子监就读)可以通过向常平仓捐献一定数量的粮食(各地的数量规定各不相同)而得到。有影响力的人,渴望取得特权地位却又不愿出满价格,他们常常利用州县官员的上司,把自己推荐给州县官员。上司会对其下属州县官说,某某人会乐意买下谈到的士子头衔。共同负责管理常平仓粮仓的基层官吏都十分清楚,宁可让仓库不进捐献之粮,也不要惹得上司不满。但是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针对自己盗用存粮的指控,尤其是在即将进行的粮仓大检查时,他们经常汇报说,旧粮近来已经出售,以便为随后某时就要购买进来的新粮腾出地方。因未能从希望成为监生的人手中收集到全额捐粮而出现的空洞,就这样被掩盖起来了。[113]

存粮之分发

无论是官仓,还是社仓,更加严重的困难发生在分发存粮时。在常平仓中,最盛行的非法手段之一就是地方官员监守自盗。这种情形发展得相当惊人,清廷在1799年认为很有必要采取行动。嘉庆帝批准了以下的决定:

各省常平仓,积久弊生,即无须接济之年,亦以出陈易新,借词支放,染指分肥。……嗣后无灾年分,不准出借,以除民累。[114]

大约一个世纪之后,1897年的一期邸报登载了下列一段资料:

监察御史张兆兰指出,州县官员都在算计盗取贮存在公共粮仓里的粮食,致使粮仓被盗用一空,因而未能向朝廷结清帐目。……该御史控告这些州县官员听任旧粮生霉腐烂,指控他们为了牟取个人私利而盗卖新粮:“任何人都容易看出,必须立即解决这种行为出现的后果。本官严肃告戒各省督抚立即采取措施,下令将所存旧粮全部售卖,所得收入生息投放。此外,本官要求所有知州知县每年向本官汇报大众粮仓所存粮食的种类和精确数额。”[115]

存粮分发过程中产生的严重问题,导因于中国庞大的人口、低效率的行政制度和地方官员的腐败。在18、19世纪之交,一名著名官员在其发布的总督命令中谈论粮仓体系时就说道:

近代讲备荒者,止于仓贮蓄积而已,岂知……以百余万米谷散于民间,大祲之年,济一郡尚不足,况又有赴县城领给之烦,吏胥乡长侵蚀之弊,将来又有追比还仓之扰。是仓米在今日,殊不足赖也。[116]

另一难以克服的困难就是,在灾民急需存粮救济时,却因繁杂的公事程序而不能及时解决。常平仓由于坐落在州县城里,就显得特别没有效能。12世纪一名提倡设置社仓的倡导者就令人信服地指出:

州县之间,每遇水旱,合行赈济。赈粜去处,往往施惠止及城郭,不及乡村。乡村之人,为生最苦,有终日役役而不能致一钱者。使幸而得钱,则又一乡之中富室无几,近者数里,远者一二十里,奔走告籴,则已居后。于是老稚愁叹,始有避荒就熟,轻去乡井之意。其间强有力者,又不肯坐受其毙,夺攘剽窃,无所不至。……城郭之人率不致此。故臣谓:城郭之患,轻而易见;乡村之害,重而难知。[117]

清朝统治者广泛设置的社仓和义仓,在某种程度上考虑到了乡村的需要。但是只要它们的运作受到官府的监督,其运作也根本不可能摆脱官样文章的干扰。18世纪的一名异常热衷于粮仓体系的巡抚就指出,在饥荒期间,乡村粮仓负责人如果没有首先取得州县官员的同意,根本不敢动用存粮,可是州县官员常常拖延许久之后才表态。这种情况在19世纪尤为明显。[118]一些地区的情况更为糟糕,恰如18世纪陕西发生的一个事例所表明的,州县官员在批准乡村粮仓管理人散发存粮之前还必须取得省当局的同意。[119]

确定灾民在什么程度下才需要救济以便给予相应的或足够的救济,总是很困难的。即使是最想把工作做好的粮仓负责人,也感觉到分发救济粮本身就是令人劳累、使人烦恼的任务。负责散发救济粮的人如果是奸诈之徒,那么后果就骇人听闻了。一地方志中就记载了一个虽然未必是典型但特别坏的事例。直隶省卢龙县1833年春发生了严重的饥荒,知县决定用乡镇粮仓存粮进行救济。他授权乡长把谷票分发给希望得到救济粮的灾民;持票人有了它,就可以得到规定的救济粮。然而这些代理散发谷票的乡长,却把谷票给了那些向他们行贿的人,而不是分给真正需要的灾民。在救济粮散发给持票人的那天,不止千人聚集起来,群情愤怒,述说不满。在一位知名绅士的介入下,问题才得以解决。[120]此外,州县官员自己也会私吞盗用救济粮,19世纪陕西省一些州县官员就经常这样做。直到1860年代初朝廷所派一名格外正直的钦差大臣到该省调查饥荒时,他们的不法行为才得以暴露。[121]

把救济粮散发给居住在偏远乡村的农人,所遇到的困难几乎是无法克服的。在这一问题上,无论救济粮是来自乡村粮仓还是其他粮仓,都没有什么区别。一位著名的官员在19世纪前半期的记述中指出:

农民伏处田野,畏官府如神明。不幸遇灾,唯有坐而待殍而已。其抱牍而泣请者与聚市噪者,必非农也。[122]

虽然该作者没有说出能够发声的是谁,但是其他材料可以表明其中一些人就是乡村绅士。

难以理解的是,清政府授权地方政府把救济粮给予那些“贫生”,其中包括贡生、监生和生员。清政府还专门为此制定了具体措施,规定了各地散发的数量。[123]根据18世纪的一名作者所说,州县教育官员负责拟订在他管理下的可以得到救济的士子的名单。不过,这样的士子不能超过该地区审查数额的1/3。每个士子所得的救济粮,必须依据家庭成员人数和灾荒的程度按比例分配。清政府预料到一些无耻士子有可能要滥用这一特权,因而明确规定:

如有寡廉鲜耻,混入灾民滋事,或冒充民户者,除革赈外,轻则地方官会同教官戒饬,重则详明褫究。[124]

虽然清政府采取了上述防止性措施,也不能防止享有特权的人利用灾荒来牟取非法好处。安徽巡抚在1895年的一道上奏中,就描述了一些绅士的恶行:

不肖绅董,惯与吏役因缘为奸,先期设簿卖灾,平民必先出费,乃得入册。无钱者,虽真灾而仍完粮;有势者,既免粮而且食灾费。州县稍事诘驳,辄以民瘼为词,联名上控,甚或聚众滋闹,阻遏输将。……州县既不能禁,又各自顾考成,或且阴利其资,辄据情具报请勘。[125]

这里并没有特别提到粮仓体系。但是这种情况可能已经让贫苦的农民得不到存粮的帮助了。

除了例行的紧急救济外,每年例行的售卖和借贷旧粮,也给官员欺诈勒索带来可乘之机。腐败的州县官员可以利用旧粮售卖和借贷,来掩盖贮存亏空,或者非法牟取私利。由于他们的行为过于招摇,使得清廷在1799年发布了一道上谕,禁止在正常年月里借贷常平仓存粮,“以除民累”。[126]同时,腐败的义仓和社仓管理者以不同的运作方式,加入地方官的欺诈行列。其中一些人以高于市场价二到三倍的价格盗卖存粮谋取暴利,“损公肥私”。[127]

未能偿还借贷的赤贫乡人本身也是粮仓体系衰败的因素。1770年,有一名官员上奏乾隆帝,报告说在江苏5个毗邻、土地相对肥沃的府,社仓最初的存粮总数达到260,000石以上。在这些粮食之中,有160,000多石借贷出去,而借者从未偿还。在包括江宁府在内的其他6个府区,借贷未还的数量,比官吏侵吞和盗卖的加起来还要多。[128]许多拖欠者之所以不能偿还,是因为他们赤贫如洗,大多数农人即使在正常年月也难以度日,[129]他们偿还不了灾荒期间出现的债务也就不足为奇了。例如,湖南巴陵县灾荒时期借贷出去的粮食,没有一点得到归还。[130]不管未归还的原因到底是什么,由于长时间和普遍的拖欠,最后的结果就是乡村粮仓存粮渐渐耗尽。的确,是否把存粮借贷给赤贫之乡人,真是进退两难。他们最需要帮助,但又最无力偿还。最好的解决方法,应该是直接把救济粮发给他们,而不是借贷给他们,但是新问题随之而来:如何填补缺粮呢?即使没有官吏腐败或地方腐败,粮仓体系也会面临难以克服的困难。

所有这些困难最终导致乡村粮仓衰败下去。尽管清廷努力推行粮仓体系,但是一度散布在清帝国各个角落的数以万计的谷仓,其存粮还是渐渐耗尽,粮仓渐渐损坏。在1792 年、1800 年、1802 年、1831 年和1835 年发布的一系列上谕中,皇帝们痛心地指出,地方粮仓,尤其是常平仓,已经变得“有名无实”。[131]在1835年的上谕中,道光帝指出,根据各省巡抚的报告,在原来总数超过40,000万石的存粮中,剩下的还不到25,000万石,几乎缺额40%。这是清廷公布的统计数字,实际情况可能更糟糕。皇帝认为产生这一情况的原因是官吏腐败和漠不关心,因而不止一次威胁要处罚渎职的官吏,试图改善这种情况,然而他们每次的努力都被证明是徒劳的。[132]

粮仓之监督

社仓和义仓这两种不由清政府直接操纵的粮仓,遇到特别的困难。设置这两大粮仓的基本构想看起来非常合理:依靠社会的努力,预先从拥有并能捐献粮食的人户手中把粮食收集起来,存入粮仓,以便利用此种存粮来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穷人;或者如一地方志记载的那样,“富者多捐,贫者少捐;以一里之仓谷,救一里之居民”。[133]清朝统治者很难让这两类重要的社会机构不受行政系统的控制。在清帝国的一般环境下,如果不是为了政府的行动,许多粮仓能否建立起来,或者以政府可以接受的方式运作,是很值得怀疑的。乡村居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因过于胆怯,或过于冷漠,而不能主动地推行社仓和义仓这样的社区事业;又因为缺乏经验,而不能恰当地管理这样的社区事业。正如19世纪江苏巡抚丁日昌所说:

古人社仓之设,与常平相辅而行,要皆简校出纳于社司,而吏不与其事。……惟立法用人,则又须官为经营,以补民力之所未逮。[134]

换句话说,地方管理和政府监督是清朝统治者用来确保乡村粮仓体系适当运作的主要法宝。

但是,清朝的法宝并未使它的愿望实现。从表面上来看很有道理,但其实际效果却严重地受到地方官吏的危害,清政府原本要依靠他们来对粮仓进行有效监督,但他们却总是被证明是无能或腐败的。事实上,地方官及其走卒与地方管理人(社长),有时为争夺其中的油水而斗得不可开交。[135]

许多事例显示,地方衙门每年一两次派“委员”到乡下去检查粮仓,乡下必须设宴招待、送礼并提供路费。即使乡人从粮仓所得好处相当少,甚至不一定就能得到,他们也得分担这笔费用。[136]在另一些事例里,衙门吏员到乡村或乡镇帮助“检查”贮存情况时,也向乡人索取规费。[137]还有一些事例,地方官利用法律关于借者必须预先交纳10%的利息的规定,向社长索取这一利息;即使存粮还未借贷,也是如此。[138]这样,必须进行的政府监督在实际中却变成了危害乡人的恶魔。许多社长都卷进去的不法行为如果无法遏止,官吏腐败就不可能杜绝。

正是因为政府监督被证明给地方官带来许多好处,有些人就越权侵占地方粮仓管理权。由于这种情况很严重,清政府不得不强调政府监督和地方管理之间的界限,并禁止对后者的非法干预。雍正帝在1729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说道:

朕惟国家建立社仓,原令民间自行积贮,以百姓之资粮,济百姓之缓急,其春贷秋偿,及滋生羡息,各社自为经管登记,地方有司,但有稽查之责,不得侵其出纳之数。[139]

这道上谕特别提到了陕西省发生的情况。在清帝国其他省区,也有发生地方官侵越地方管理权限的报告。嘉庆帝在1799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就指出一些令人失望的后果:

社仓原系本地殷实之户,好义捐输,以备借给贫民之用。近来官为经理,大半借端挪移,日久并不归款,设有存余,管理之首士与书吏,亦得从中盗卖,倘遇俭岁,颗粒全无,以致殷实之户不乐捐输,老成之首士,不愿承办。[140]

我们并不因此就认为政府的监督可以不要,也不认为它就是制度败坏的主因。社长也同样会欺诈、贪污盗用。19世纪的一位作者指出,社仓存粮很少能保持20年以上,因其常“侵于司仓之手”。[141]问题在于,负责管理公共事务的人多半是欺诈之徒,在这种政治环境下,任何管理手段和政府操作(如常平仓)或政府监督下的社会管理(如社仓和义仓),都不能保证存粮制度能够充分地为清朝控制灾荒的目的服务。

清朝统治者事实上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如果不把社仓置于政府监督之下,社会上存在着的漠不关心和腐败,很快就会导致它们失去效用;但是如果规定政府官员必须干预,原本关心支持社仓的社会领袖,就会撒手不管,许许多多不法行为就会出现。19世纪一位著名的作者,根据他1870年代在陕西任官的经历,直言不讳地指出了清朝面临的这一困境:

天下义举专主于官,则吏胥侵渔,弊在烦扰。不主于官,则绅董推卸,事难经久。如社仓,自积储以至散放,自经收以至监守,委曲烦重,如此,非得官方选举,谁肯身任其劳者?社首之私吞滥放,土棍之强借抗偿,把持刁难,如此,非得官力究惩,谁敢躬撄其怨者?……惟必待官以主之,而弊又自此生矣。殷实之家,率多畏葸;公正之人,率多恂谨。即学道君子,未必皆熟习公事,认识官长。而乡里刁健之徒,又多结连胥徒,善于滋事。设遇前列各弊,势必禀官。既经禀官,则必候批、候提、候审,费已不赀,幸而得理,尚可推行尽利;不幸而遭刁健者搜得疵短,捏告黑白,一经地方官驳斥,则又将有赔垫之累。只得忍气吞声,匿形戢影。而所谓刁健者,广引俦类,乘机阑入。……而社仓尚可复问耶?[142]

社长之任免

选择和任命地方粮仓管理人,是一个令人困扰的问题。虽然无论是义仓还是社仓都是如此,但是对于社仓来说,这一问题更为敏感,因为社仓设在乡下,那里的自然环境一般说来都较差,相较于城镇,更难以确保领导权。

富有经验的官员很容易看出,乡村粮仓是否成功的真正原因,不但要有令人满意的地方管理,也需要有效的政府监督。19世纪的一位作者说:

民间立义社各仓……然必有忠信乐善之良民,方可以主社仓之出入;必有清廉爱民之良吏,方可以任社仓之稽查。[143]

有些官员得到好评,是因为他们不但认真地关注社长的挑选,而且注意提高社长的威望,掌握鼓励他们从事粮仓事业的方法。陈宏谋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在湖南和广西任官期间,他设法有效利用社仓体系。他在1755年至1756年担任湖南巡抚期间,就制定了一些措施:

社长乃主持一社出纳之人,任劳任怨,利济乡里,实属义举,迥非乡约、练长可比。毋论绅衿士耆,官宜敦请委任,更当倍加礼貌。虽系平民,免其杂差,见官免跪。[144]

陈宏谋治理下的湖南和广西两省社仓情况到底有多好,我们无从得知。即使两省的社仓设置和管理都无可挑剔,它们的成功也不能证明清朝其他省区和其他时期的社仓也是如此。相反,很多证据都表明,地方管理的问题,让大多数乡村粮仓难以达到设置的目的。基本的困难就在于没有合适人才来担任社长。一位熟习粮仓体系的作者,简明地指出了这一点:

得人最难,善任尤难。喜事者未必堪充,堪充者未必喜事。[145]

清朝不同时期的许多作者,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在18世纪结束之前,已经可以确定,就像保甲体系一样,在任命社仓管理人时,经常发生同样的困境,“德者不为,为者无德”。1756年,一名官员上奏乾隆帝说:

其生监诚谨敦品者,闭户潜修,不乐干预外事,若肯膺斯役,率皆借口多事之辈。[146]

1762年,另一位官员上奏又说道:

凡举报社长,有情愿承充者,有不情愿承充者。推求其故,缘端方之人,恐办理疏虞,贻身家累,而狡黠之徒,又以充当社长为荣,得遂操纵。[147]

第三篇奏疏写于18世纪最后几十年,它指出,在任命新社长取代任期届满的旧社长时,“羞于出任公职者,尽力逃其任命,而贪图私利者,则百计营求社长之职”。[148]

朴素纯洁的乡人有充分的理由回避征召。清政府在竭力使社仓制度充分发挥作用之时,18世纪发生的一系列事例却证明,社长肩上担负的责任不只繁重,实质上也是令人难以承受的。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之下,它们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康熙帝本人也承认这一点。1720年,都察院左都御史朱栻请求建立社仓并提议在山西省修建灌溉工程,康熙帝回答道:

建立社仓之事,李光地任巡抚时曾经具奏,朕谕以“言易而行难,尔可姑试”。李光地行之数年,并无成效,民多怨言。张伯行亦奏言社仓颇有裨益,朕令伊行于永平地方,其果有成效裨民之处,至今未奏。且社仓之有益无益,朕久已留心采访。凡建立社仓,务须选择地方殷实之人,董率其事。此人并非官吏,无权无役,所借出之米,欲还补时,遣何人催纳?即丰收之年,不肯还补,亦莫可如何。若遇歉收,更谁还补耶?其初将众人米谷扣出收贮,无人看守,及米石空缺之时,势必令司其事者赔偿。是空将众人之米,弃于无用,而司事者无故为人破产赔偿矣。社仓之设,始于朱子,其言具载文集。此法仅可行于小邑乡村,若奏为定例,属于官吏施行,于民无益。[149]

我们回顾清朝1679年下令在全国扩大设置社仓时,康熙帝的悲观论调就特别值得注意。在17世纪最后25年和18世纪开头的10年,对社仓体系进行了试验之后,[150]这位精明的皇帝被经验说服,不再对社仓寄予太大的希望。朱栻接下来的行动证实,康熙帝有这种想法是对的。这位请求在山西省设置社仓的官员撤回了自己的上奏,并恳求康熙帝收回派他完成管理山西乡村粮仓这一徒劳无益任务的成命。[151]在此事发生后不久,来自清帝国许多地方接连不断的报告,使康熙帝更加确信社仓管理者不可避免地处于最为难的处境。陈宏谋——社仓体系最热烈的倡导推行者之一——1745年上奏乾隆帝:

陕省社仓,社本无多,自雍正七年……荷蒙世宗宪皇帝隆恩,将应减之五分耗羡暂收两年,代民买谷,以作社本。……州县因有责成,则又视同官物,不但社正副不能自由,即州县亦不能自主,凡遇出借,递层具详。……百姓急需借领,而上司批行未到……兼有以不须出借为词者,及有霉变,则又惟社正副是问。故各视为畏途,殷实之人,坚不肯充。[152]

许多社长的素质都相当差,即使是粮仓存粮靠捐献而来的地方也是如此。在陈宏谋汇报陕西情况的同一年,湖北巡抚晏斯盛也几次上奏清廷,汇报地方粮仓情况。其中一道奏折说道:

民捐民借之社谷,有久经逃亡故绝者,未议豁除之条,致社仓有不实之数,州县责之社长……比追敲扑之不免,此亦良法之未周者。……社长皆视为畏途,将经理无人。[153]

在另一道奏折〔译者按:实为同一奏折〕中,他说道:

当丰稔之年,家有盖藏,价值平减,有不能借出及不能全借之处,州县往往止核成数,有本谷一千者,必报息谷一百,不问其曾经借出与未经全借,社长亦不无掣肘,或致虚赔利息。[154]

署理江苏巡抚李湖,在1770年的上奏中汇报了江苏省的情况:

近日江苏各属,凡系乡曲谨愿之人,无不畏避社长一役,盖缘经营出纳,不惟虑招乡里尤怨,与顽户之抗欠赔垫。其最为苦累,交代盘查,按月按季册报折报等事,地方官以社谷掌于社长……总惟社长是问。奔走城乡,致多浮费,加以胥役之驳诘……一充社长,便无休息。[155]

这位署理巡抚指出,乡村居民经常被任命担任社长,无论他是否愿意。因此,很难希望这样任命的社长会热情或有责任感地管理粮仓。江苏最初规定,任职者的一任任期为十年。由于让一个乡人这样长时期地承担重任并不公平,因而在1757年把任期缩减为三年,1758年又缩减为一年。不设法改善环境,而以缩短任期来解决问题,真是十分可笑。李湖继续说道:

今日社长视同传舍,寅接卯替,彼此故避虚交,互相蒙蔽,遂致春借秋还,皆成虚套。且一社之中,公正堪充社长者不可多得,一年一换,需人过多,惟凭乡保举报,按户轮当,遂多任非其人。[156]

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得出结论,认为如果取消官府干预,情况就会变好。没有政府监督,也会出现困难。正如同一份资料所说:

社仓谷石,原定规条,专责社长收掌出纳。……但春借秋还,地方官竟不稽查比追,社长徇情滥借与土棍强借不偿之弊,势所必至。

一些居民发现社长之职可以给他们带来许多好处,因而热切谋求此职。不用说,比起不愿意担任社长的人来说,让这种人担任更糟糕。[157]因为剥削而引起的争吵时有所闻,被怀疑徇私的不良管理更使得政府决心加以干预。一部地方志记载说:

其社长之狡者,每岁以虚数呈报而侵蚀已多。其乡民之悍者,又借口于典守之不公而攘夺不已。于是守土者思有以弭其害,则令以谷入县仓,而董其事以胥吏。……官主之,则谷为官有。……而所藏谷价日以销磨。[158]

绅士与乡村粮仓

同其他地方机构一样,乡村粮仓也容易受到当地乡绅和士子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益的,但他们常常给粮仓体系带来混乱。回顾历史,社仓在12世纪的出现,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善意的绅士的努力。为社仓诞生作出很大贡献的朱熹,叙述了使他在这个时期设置第一批社仓的社会背景:

乾道戊子春夏之交,建人大饥,予居崇安之开耀乡,知县事诸葛侯廷瑞以书来属予及其乡之耆艾左朝奉郎刘侯如愚,曰:“民饥矣,盍为劝豪民发藏粟,下其直以赈之?”刘侯与予奉书从事,里人方幸以不饥。俄而盗发浦城,距境不二十里,人情大震,藏粟亦且竭。刘侯与予忧之,不知所出,则以书请于县于府。时徐公嘉知府事,即日命有司以船粟六百斛,溯溪以来。……民得遂无饥乱以死。及秋,又请于府曰:“……请仿古法为社仓以贮之(以纾民急)。”……为仓三……司会计、董工役者,贡士刘复、刘得舆,里人刘瑞也。[159]

试验的结果令人满意,因而那些深受朱熹的思想和方法鼓舞的乡绅努力在福建、浙江、江西等省建立了许多社仓。[160]实践证明,这些粮仓或多或少也有成功。朱熹正是从这些成功的案例中相信社仓的可行性,因而在1168年〔译者按:原文误为1811年〕上奏提议,考虑在全国范围内设置社仓,并描述了崇安社仓的管理情况:

乾道四年,臣熹居崇安之开耀乡,民艰食,请到本府常平米六百石赈贷,无不欢呼。于是存之于乡,夏则听民贷粟于仓,冬则令民加息以偿。每石息米二斗,如遇小歉,即蠲其息之半;大饥则尽蠲之。系臣与本乡土居官及士人数人同居掌管,凡十有四年,以六百石还府,现储米三千一百石,以为社仓,不复收息。故一乡之中,虽有饥年,人不缺食。[161]

这里值得指出的最重要的一点是,朱熹及其追随者创立起来的社仓,几乎毫无例外归功于乡绅和士子的努力。亦即是说,社仓最初的产生并不是作为一种地方机制,也没有证据显示在全国推行之后就取得了许多丰硕成果。人们很容易认为社仓实质上就是饥荒救济的地方机构,并不适用于帝国控制的目的。

朱熹及其追随者创设社仓的动机到底是什么?亨利·格雷(Henry Gray)爵士在谈论义仓和社仓时断言:

同其他粮仓(常平仓)一样,这些社仓设置的目的在于防止饥饿的百姓发动起义。深受神权和人权压迫之乡人,为了起码的生存,很容易聚集起来,从事掠夺或拦路抢劫活动。[162]

根据这一观察,他认为所有地方粮仓设置的心理根源,从设置并维持它们的人来说,“并不在于他们慷慨大方的慈善心肠,而在于其自我保护”。这个论点得到中国作者的印证,有位作者说:

贫民富民多不相得,富者欺贫,贫者忌富。贫民闲时已欲见事风生,一迫饥馑,则势必为乱。初或抢米,再之劫富,再之公然啸聚为贼。[163]

一段类似的推论可以作为一个熟悉论点的基础:富者应该慷慨地捐献粮食设置社仓,因为“保贫即所以保富也”。[164]这些作者相信,富者和有地位特权之人对粮仓体系感兴趣,因为这有利于保护他们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持社会秩序。

无论朱熹设置社仓的主要动机是什么,他都相当清楚地表明,社仓是稳定社会局势的有效工具:

建阳之南里曰招贤者三,地接顺昌、瓯宁之境。其狭多阻,而俗尤劲悍。往岁兵乱之余,稂莠不尽去,小遇饥馑,辄复相挺,群起肆暴,率不数岁一发。……绍兴某年,岁适大侵,奸民处处群聚饮博啸呼,若将以踵前事者,里中大怖。里之名士魏君元履,为言于常平使者袁侯复一,得米若干斛以贷,于是物情大安,奸计自折。及秋将敛,元履又为请,得筑仓长滩。……自是岁小不登,即以告而发之。如是数年,三里之人,始得饱食安居,以免于震扰夷灭之祸。[165]

毫无疑问,所有对粮仓体系有信心的人,无论是否公开表示,都接受了朱熹的主张。就一些乡绅和士子来说,我们不否认他们有着人道主义情感,但也可以大胆地说,在他们把自己的精力贡献出来创立地方粮仓时,正是亨利·格雷爵士所提到的“自我保护思想”在发挥作用。

因此,清代的一些绅士与宋代的前辈一样,对粮仓体系表现出极大的兴趣也就不足为奇;黄河以南省区的绅士尤其如此。例如,广东省相当多的社仓、义仓,之所以能够设置和维持,就在于一些绅士的努力。[166]

地方官员很快就认识到绅士在地方粮仓管理中的地位,即使并非不可或缺,也是有帮助的。18世纪中叶,陈宏谋在许多省份任职期间,就设法取得绅士的帮助来管理社仓。[167]在19世纪最后10年,江苏镇江府知府天才般地找到了一种方法,让居住在城市和乡村中的绅士互相合作。他委托城市中的绅士收粮,乡村中的绅士安排何人捐献多少粮食。[168]19世纪的一位作者提议利用绅士监督社仓管理,把管理存粮的实际事务交给由有关乡人提名的人负责。[169]但是,绅士的参与并不能保证粮仓管理的成功,多半还要取决于参与管理的绅士的素质和威望。该作者在指出关于“行社仓,首在得人”这一主要原则之后,继续说道:

设使今之宦成名立,退居林下者,力行社仓于一乡一里之中,则声望既足动乎官民,即规为必可垂诸永久。……以贡监生员而董其事,不必尽品学兼优也。即使人人皆学道君子,而官吏未必其敬信,人民未必其服从。[170]

对于绅士的两个组成部分——退职官员(绅)和取得头衔但未取得官职的学者(士)——之间威望的差异,这位作者作出了有益的区分。他对“士”作为地方粮仓的管理人,比对“绅”更没信心。这个看法可能是正确的。不过,威望并不是跟这件事相关的唯一因素。个人品格经常具有重要的(即使不是决定性的)影响。绅士——无论是“绅”还是“士”——的行为方式并不是一样的,素质也是千差万别的。用当时的话来说,士子中有“刁生”,退职官员中也有“劣绅”。乡人们不可能指望这种“刁生”“劣绅”正直诚实地管理粮仓。绅士把地方粮仓当作牟取私利的来源,屡见不鲜。例如,广东南海县佛山镇,其义仓存粮以前是满的,但是后来被“某巨绅之戚”盗得干干净净;直到19世纪最后25年里,才在当地一名举人的坚决努力下,得以填补。[171]广东灵山县的情况更能说明问题。该县每个社仓都是由“殷实耆宿”管理,并处于知县监督之下;这些社长对乡邻的福祉根本不关心:

闻出贷时,则曰官谷。收贮后,则为予利。一遇凶歉,不惟粜不可平,而利或三倍。是以前人之远规,众民之义举,而饱一己之囊橐。[172]

摘要和结论

笔者在本章中尝试解释地方粮仓体系作为清朝控制灾荒的工具,何以未能实现它的承诺。没有人能否认,贮存粮食以防止灾害,是一个好主意;也没有人质疑救济饥饿的乡人的必要性,无论是为了保存地方经济元气,还是为了防止民变。然而,笔者通过研究可利用的记载,不得不这样说:像清朝其他统治乡村的工具一样,地方粮仓无论带来什么利益,其中部分(虽然不是大部分)都被伴随而来的坏影响所抵消。

可以假设,在清朝统治的早期年月里,当它的统治能量发挥到最大时,粮仓体系的运作比19世纪之后的情况要好些。即使在相对繁荣时期,清政府也发现常平仓的存粮不足,因而不得不以社仓和义仓来补充。地方粮仓的早期经验令人相当失望,康熙帝因此不愿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种体系。康熙帝的继承者雍正帝,虽然不顾其父皇关于社仓仅仅适合于局部地区的警告,却也发现社仓的运作上存在阻碍。[173]后来的情况更令人丧气,[174]在清朝统治前的两个世纪就存在的许多粮仓,无法度过19世纪的战争和叛乱。[175]在同治和光绪年间,一些粮仓,尤其是在城市里的粮仓,虽然重新恢复,[176]但却未能挽救走向灭亡的政权,最终在1911年辛亥革命的冲击下,随着王朝一起消失。[177]

三大主要类型的地方粮仓很容易染上各种各样的毛病,其中大多数是由清帝国当时的历史环境所造成的。这种控制灾荒的工具,受到两个因素的阻碍而无法成功地运作,一方面是通常腐败又无能的官僚群体,另一方面是始终未能改善物质匮乏景况的农民(他们无力自行对抗险恶的社会与自然环境);但后一因素的重要性不能被过分强调。粮仓体系虽然是因必须救济生活无望的乡人而产生的,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乡人由于无依无靠反而享受不到粮仓的好处。贫穷的农人,要么得不到粮仓本来应该给予的救济,要么因借贷粮食又还不起而永远沦为欠债人。同时,乡村中的贪婪力量,给粮仓管理带来巨大危害,严重侵蚀了存粮。一位地方志的修纂者,就很好地概括了他观察到的19世纪后半期粮仓恶化的总情况:

至于建廒州郡,则僻壤难以遍沾;屯谷社司,则豪强或以处利;夏贷冬还,则无赖者甘于逋负;文移盘诘,则典守者视为畏途。……加以绅董薪炭之资,仓丁守望之费,岁时风晒之耗,出浮于入,折阅堪虞,故富绅苦于垫累,去之若浼,而贫者更不克负荷焉。[178]

这种错综复杂的局面,几乎不可能改善,因为除了当时社会背景下产生的一系列非法行为之外,还存在着一种经济环境,使得获取并保存足够存粮,成为一项艰巨的任务。粮食歉收、连续不断的自然灾害[179]和人口压力[180],这几种因素加起来,使大多数乡人总是处于穷苦的挣扎之中。即使进行精耕细作,中国也不能生产足够的粮食来供养众多的人口,尤其面对18世纪中叶之后爆增的人口。[181]研究近代中国灾荒救济的一位西方专家,其评论无疑是正确的:

人们在中国经常听到“年年有余(margin of livelihood)”的话,但是事实表明,如果把中国百姓视为整体,那么并不存在所谓“有余”的情况。中国在一个正常年份的真正粮食需求量,比中国当前的产量和进口食品数量要来得多……缺乏生活的积余,才是发生饥荒的根本原因之一。[182]

另一位西方作者,一位研究中国土地经济的近代权威,也赞同这种观点:“低收入使得大多数农人及其家庭处于仅仅能维持生命的境地。事实上,农人们在冬季里正像一‘群’力畜一样,所消耗的粮食不但尽可能的少,而且相当低劣。”[183]这两种评论都是根据对20世纪前几十年的观察所得出的,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适用于19世纪。

期望农民把他们的一部分收成贮存起来以便面对艰难时期,是无济于事的。农民并没有多余的粮食,他们总是处于艰难之中。如果从地方粮仓借贷粮食,他们就必须偿还借贷,而且常常要付利息。然而贫穷的农民即使在正常年月也仅够温饱,他们在艰难年月借贷粮食也不比中国一句谚语所说“饮鸩止渴”好多少。不可否认,清朝统治者并不指望普通乡人来维持粮仓体系。各个地区粮仓的存粮,来自于政府官款的购买和富有绅士或其他人的捐献。然而,这种情况并不能解决基本的经济困难:中国的粮食总产量并不足以应付全国的需求。此外,绅士的慷慨并不可靠。富有的大地主,其兴趣在于如何维持农夫的生命以为他劳动,因而在必要时会给予他们某种帮助。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大地主都有这样的远见卓识。尽管有一些绅士给予地方粮仓以积极的物质援助或道义支持,但是也有许多绅士在这项极其重要的事业中拒绝同地方官合作;或者只是为了打粮仓的主意而参与其中。[184]

地方粮仓体系的功能并不令人满意;清朝皇帝并不需要为此负特别的责任。同以前各朝的皇帝一样,他们所面临的是无法贯彻他们意志的类似的环境。无论怎么说,他们所取得的成就并不比明朝皇帝少。一位中国历史学家在评价明朝时期的粮仓时指出:“其法颇善,然其后无力行者。”[185]下列对明朝时期湖北省某县情况的描述,和清代的画面若合符节:

以四十三里之入,纳之数椽,秕糠莫辨,盈缩无稽。司仓者收各里之羡,岁额既满,而其后之贡输,尽作折色,用饱囊橐尔。胥吏之侵渔,下里之逋负,不知几何。[186]

清朝皇帝所犯的最大错误,可以说是他们利用传统方法来解决古老的灾荒问题,故而不得要领;或者说,跳脱不出造成这个问题的历史环境。

我们并不认为存粮体系毫无作用。一代代皇帝找不到更好的防止饥荒的方法,而粮仓在一定范围内有助于减少因饥荒流行而引起危机的风险。有一个令人不满意的饥荒控制体系,比完全没有要好些;而且很有可能,清朝皇帝也从未期望过粮仓体系能取得完美的效果。但是,粮仓体系同其他任何帝国制度一样,并不是在历史真空中运作。它的运作深深受到自然的、经济的和政治的各种环境的影响。由于这一原因,当历史背景下其他主要因素会削弱整个帝国的结构,或者当帝国体系中其他元素的运作并不尽如人意之时,粮仓体系并不能发挥其理论上可以发挥的作用。它势必要随着整个王朝的兴衰而存在或衰败。在社会环境改善而政权本身运行得相当有效之时,地方粮仓体系的运作情况就好些;但是在历史环境周期性地恶化之时,其运作情况就相应地恶化。在这时,粮仓体系本身也变成了促使帝国瓦解的因素之一。

值得指出的是,太平天国领导人针对饥荒提出了有几分创意的解决办法。在“天朝田亩制度”这一乌托邦社会理想中,他们想象出一种土地分配和财产所有的制度;它承诺让所有人共同享有所有农业资源,借以来预防灾荒发生:

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凡天下田,丰荒相通,此处荒,则移彼丰处,以赈此荒处……凡当收成时,两司马督伍长,除足其二十五家每人所食,可接新谷外,余则归国库。[187]

太平天国方案的新颖之处主要在于改变了所有制观念,由此导出了不同的预防灾荒观念。灾荒救济,并不是政府发起、富户响应的慈善事业,而是社会体系本身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太平天国的理想,毫无疑问不同于通过分布地方粮仓网以预防灾荒的思想。

然而,太平天国起义者并未将他们的“田亩制度”付诸实施。讨论他们的理想是否比传统的粮仓体系更可行,没有什么意义。太平天国起义领导人的行政经验相当有限,即使他们的“天朝”能抵挡曾国藩所率领的军队进攻,而能否成功地推行其准共产主义计划,也值得怀疑。但至少有一事是可以肯定的:如果不对物质环境作决定性的改善,那么农业生产总量也不会有实质性的提高;这样,清帝国不同地区之间的“丰荒相通”,虽然可能会解决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但难以解决全国的灾荒和经济匮乏等问题。

* * *

[1] 《大清会典事例》,166/1a-167/5a,概括了清政府在1644年到1889年间采取的垦荒措施。还可以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卷1—14;《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5;葛士浚的《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3。

[2] 关于1652年到1911年期间,清朝采取的灌溉和防洪措施,可以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卷6—9;《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0—14。

[3] 要点见《大清会典事例》卷278—287。地方志通常记载了各有关地区获准延期缴纳或豁免的恩典。其基本规定,可以参见《户部则例》,尤其是卷112—113的记载。其中一项规定部分内容如下:“凡地方被灾,该管官一面将田地成灾分数依限勘报,一面将应赈户口迅查开赈,另详题请。”

[4] 根据《大清会典》(1908)19/5a-b中的记载,清政府制定了12项内容广泛的处理灾荒的措施:(1)备祲(预防性措施,包括垦荒和治水);(2)除孽(根除害虫,包括蝗虫和水蛭);(3)救灾(救助受灾地区的紧急措施,包括河堤整修);(4)发赈(向灾民散发粮食或钱财);(5)减粜(降价出售粮食);(6)出贷(粮食借贷);(7)蠲赋(豁免交税);(8)缓征(缓期交税);(9)通商(“奖励商人”,以求达到粮食向受灾地区流通的目的);(10)劝输(鼓励绅商损资救荒);(11)兴工筑(雇佣灾民从事公共工程);(12)集流亡(灾区复苏)。王庆云《熙朝纪政》,1/3b-7b,概括了清政府的复苏措施。《钦定康济录》(1739)和俞森(湖广巡抚)《荒政丛书》(1960),叙述了清朝建立以前的中国政府采取的复苏措施。

[5] 中央政府的粮仓——正式名字叫“仓庾”——位于清帝国首都及其附近地区,总数为13个,粮食贮藏在许多粮仓里。负责管理这些粮仓的,是两名“仓场侍郎”(粮仓管理员),一名是满族人,另一名是汉人。他们手下有18名助手,叫“仓场监督”(粮仓监督员)。《大清会典事例》在卷184—188中对这些仓庾作了描述。该书卷189—193“积储”条目下,还描述了地方粮仓。Chi Ch’ao-ting(冀朝鼎)在Key Economic Areas in Chinese History一书第6页中评价说:“除了供给首都的需要之外,漕粮也是国家储备不可缺少的来源,特别是为了制止可能的造反;也就是说,为了供养一大支集中的兵力,以便在一旦预防性措施失效之后,就来镇压这种造反。”〔编者按:译文参考朱诗鳌译《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0页。〕这段评价并不能用于地方粮仓的性质。

[6] “常设的正规粮仓”(the Ever-Normal)一词,是Henry A.Wallace首先使用的。参见Derk Bodde,“Henry A.Wallace and the Ever-Normal Granary,” Far Eastern Quarterly V(1946),pp.411-426。清代地方粮仓分类如下:(1)常平仓;(2)预备仓(即清政府在安徽、河南、四川和西藏设置的粮仓);(3)旗仓(设在盛京、吉林和黑龙江的粮仓);(4)社仓;(5)义仓。参见《大清会典》,19/5a。

[7] 《钦定康济录》,2/22b。

[8] 《大清会典事例》,193/4b〔编者按:应为193/15a〕。

[9] 《大清会典事例》,193/4b〔编者按:应为193/16a-b〕。

[10] 1655年(顺治十二年)和1679年(康熙十八年)所颁布的规定,见《大清会典事例》,189/3a-b。

[11] 《户部则例》,31/1a。

[12] 1679年颁布的规定,见《清朝通典》,13/2095。

[13] 一则上谕提到,在设置粮仓的地方,地方官要“管其出纳”,参见《大清会典事例》,189/1a。

[14] 《大清会典事例》,193/1a。

[15] 《户部则例》,28/3a-5b和8a;《钦定六部处分则例》,27/43a。Lu Lien-tching(卢连清),Les greniers publics,p.152:“两种类型的粮仓,其组织结构是相同的;它们之间的唯一区别在于其地理环境各不相同。”这一观点,是错误的。

[16] Lu Lien-tching,Les greniers publics,p.40:“事实上,两种类型的粮仓性质是相同的,它们时而被指定为慈善性质的粮仓,时而被指定为市镇财产。”John Henry Gray,China:A History of the Laws,Manners and Customs of the People. (1878),II,p.58也没有对义仓和社仓作出区别。

[17] 《户部则例》,28/1a。

[18] 《大清会典事例》,190/1a;《清朝文献通考》,卷34—37;《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0—61。

[19] 《户部则例》,27/1a-26a,记载了18个行省和顺天府、奉天府及青州府所辖各州县适合设置多少个常平仓的情况。还请参见《清朝通典》,13/2095;以及王庆云《熙朝纪政》,4/20a-23a。

[20] 《大清会典事例》,190/1a。1691年(康熙三十年)清政府对直隶省贮存额情况的规定是这样的:大县为5,000石;中等县为4,000石;小县为3,000石。1704年(康熙四十三年)清政府对全国各省贮存量的规定是:大县10,000石;中等县8,000石;小县6,000石。然而,山西和四川的贮存量不同。在山西,大县、中等县和小县的贮存量分别为20,000、16,000和12,000石;在四川,分别为6,000、4,000和2,000石。1748年,全国各省粮食贮存量总数为33,792, 330石,亦即是说,比之前的48,110,680石减少了14,318,350石。

[21] Lu Lien-tching,Les greniers publics,chapter 9.“Réglementalion des sanctions et lois prohibitives”(处罚和禁止条例)概括了主要措施,方便参考。

[22] 《户部则例》,28/6a;《大清会典事例》,191/1a。

[23] 《大清会典事例》,189/1b。

[24] 《清朝通典》,13/2096。1710年,清政府准许浙江省把“监生”头衔授予粮食捐献达到一定标准的大户;而在此之前,只有江南才这样做。

[25] 《户部则例》,28/5b,记载了不同省份规定的价格比例。还请参见Lu Lien-tching,Les greniers publics,pp.109-110。

[26] 《户部则例》,28/8a,记载了下列措施:“常平仓谷,许农民领借,作为口粮籽种,州县官按各处耕种迟早,酌定借期,通报上司,出示晓谕。给领时,查明借户果系力田之家,取具的保。”

[27] 《户部则例》,28/9a-b。

[28] 《户部则例》,29/19a-20a;《清朝通典》,13/2095。杨景仁《筹济编》,8/16b-22a,概括了1660年到1811年里清政府正式批准的关于常平仓的措施和实行方法。

[29] 戴肇辰《学仕录》,5/20b,叙述了一名官员认真管理的事例。〔编者按:陈宏谋《汇申常平规条檄》。〕

[30] Lu Lien-tching,Les greniers publics,p.44,评价了1636年、1657年和1660年发布的一系列上谕时说:“由于这一时期的大众粮仓制度官方文件比较缺乏,因而我们习惯上认为这些不同的资料就是过去的部分文件。”

[31] 黄六鸿福惠全书》,27/6b-7a。

[32] 《大清会典事例》,192/6a。

[33] 薛福成(1839—1894)《庸庵笔记》,3/7b-8b。

[34] 清朝皇帝的悲观,特别见于1792年、1800年、1802年、1831年和1835年发布的一系列上谕中。参见《大清会典事例》,189/3a和6a、192/2b。

[35] 《清史稿·食货志》,2/20a。

[36] 《大清会典事例》,192/2b,收录了一道1835年(道光十五年)所发布的上谕,提供了常平仓存粮情况的数据:

李星沅《李文恭公奏议》,6/2a-b和8/38b,叙述了1844年到1845年间陕西省的常平仓存粮情况。

[37] Gray,China (1878),II,p.58.

[38] 1898年发布的一道上谕,部分内容如下:“刚毅奏,各省常平社仓,久同虚设,民间义仓,必应劝办。每处每年积数千石,三年数逾万石,虽遇奇荒,小民不至失所。……着各督抚,严饬所属,劝谕绅民,广为劝办。”《大清历朝实录·德宗朝》,416/2b,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四日。

[39] Lu Lien-tching,Les greniers publics,p.58:“有关大众粮仓这一慈善性质的粮仓,在清朝统治崩溃的24年前就已经消失在历史舞台上,没有迹象显示粮仓制度是随着清朝崩溃而同时瘫痪的。可以肯定,粮仓制度的崩溃是先行一步的,是它自己消失在历史舞台上的。”

[40] 1654年(顺治十一年)发布的一道上谕。见《清通典》,13/2095。

[41] 《大清会典事例》,193/15a;《清史稿·食货志》,2/20a。这道命令并没有在各省马上得到贯彻,因为在1720年,朝廷的一名高级官员,还陈请在山西省设置社仓。参见王先谦东华录》,康熙五十九年,108/3b。

[42] 《大清会典事例》,193/4b-5b收录的规定,就涵盖了1679年到1884年这一时期。

[43] 1801年清政府颁布的一项规定,见《大清会典事例》,193/5a。

[44] 《大清会典事例》,193/5a;《户部则例》,31/5a。然而,至少在19世纪后半期,清朝似乎准许从常平仓中把存粮弄出来。比如,翁同龢就在其《翁文恭公日记》(1878年,光绪四年三月一日)中写道:“余尚华请直隶购运杂粮以济平粜,允行。”翁当时担任户部侍郎。

[45] 《户部则例》,31/2a-4a。

[46] 《户部则例》,31/1a。

[47] 《大清会典事例》,193/4b。

[48] 《户部则例》,32/1b-2a。

[49] 《大清会典事例》,193/5b中所收录的1742年清政府颁布的一项规定。

[50] 《户部则例》,31/1a。还请参见Lu Lien-tching,Les greniers publics,p.155。

[51] 《大清会典事例》,193/5b。这名巡抚可能是陶澍。

[52] 贺长龄(1785—1848)《耐庵奏议存稿》(1882),5/58a-59b和7/15a-16a。

[53] 《大清会典事例》,193/5b。

[54] 《大清会典事例》,193/5b〔译者按:应为19b〕。

[55] 《隋书》,24/9a。公元595年(开皇十五年二月)诏曰:“本置义仓,止防水旱,百姓之徒,不思久计,轻尔费损,于后乏绝。”

[56] 例如,18世纪中叶担任直隶总督的方观承和1820年代担任安徽巡抚的陶澍,就把社仓和义仓混用。参见戴肇辰《学仕录》,7/27a〔编者按:方观承《进呈义仓图说疏》〕;《大清会典事例》,193/5b。

[57] 见注40。Lu Lien-tching,Les greniers publics,p.129:“清朝的地方粮仓,就是那个时代的保持社会稳定的粮仓。”如果用“慈善性质的粮仓”来替换“保持社会稳定的粮仓”,那么这种观点就更加正确。〔编者按:引文部分原为法文。〕

[58] 《大清会典事例》,193/1a-4a,概括了清政府1703年到1883年间采取的关于社仓的措施。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卷十三各页,叙述了18世纪中叶他在江西、陕西、湖北、河南、福建、湖南、江苏、广东和广西所作的努力。〔编者按:乾隆刻本《偶存稿》卷十三是陈宏谋抚赣文檄,并未涉及他省,其中仅有一篇与社仓有关,见13/9a-14a《社仓规条》。〕

[59] 《大清会典事例》,193/1a。

[60] 《大清会典事例》,193/1a,1703年发布的另一道上谕。

[61] 《户部则例》,30/1a。

[62] 《大清会典事例》,193/1a。

[63] 《大清会典事例》,193/4a。

[64] 《钦定六部处分则例》,27/43a。

[65] 《大清会典事例》,193/3b〔译者按:应为4b〕。1876年,清政府在回答山西巡抚鲍源深的上奏中,又一次强调了这个基本政策。参见李慈铭的《越缦堂日记·桃花圣解庵日记》,丁集第二集,89b,光绪二年(1876年)八月九日。

[66] 《户部则例》,30/3a-b;《大清会典事例》,193/1b;《皇清奏议》,53/11b-12a,引富明安的上奏。在那些社长由地方指定的省份,有时给予社长粮食津贴。比如,河南巡抚图尔炳阿1756年的上奏指出,河南省和福建省就是这样做的,《皇清奏议》,50/11b。

[67] 《户部则例》,30/3b-4a;《钦定六部处分则例》,27a-b。雍正在1729年所发布的一道上谕中说:“乃陕省官员,不知此项谷石本系民资。”参见《大清会典事例》,193/4b。

[68] 《户部则例》,31/5a。

[69] 《户部则例》,30/15a。

[70] 《户部则例》,30/6a-b;《清朝通典》,13/2097;《皇清奏议》,38/21a。

[71] 《户部则例》,30/7a-8b。

[72] 《户部则例》,30/15a-b。杨景仁《筹济编》,30/20b-24a讨论了清代社仓和义仓。

[73] 《康济录》,2/19a;俞森《荒政丛书》,卷十上,1b。

[74] 《大清会典事例》,191/3a〔译者按:应为9a〕。

[75] 《延庆州志》(1880),5/16b-17a。

[76] 《蔚州志》(1877),6/5b。

[77] 《蔚州志》,6/6a-b。亦见卷首18b。

[78] 《蔚州志》,6/5b。

[79] 《邯郸县志》(1933),2/11b-12a。

[80] 《畿辅通志》(1884),103/1a-49a,和104/1a-38b。

[81] 《山东通志》(1915),卷八十四。还请参见《滕县志》(1846),5/4b。

[82] 《丰镇厅志》(1881),卷三。

[83] 《翼城县志》(1929),11/1b-3a。

[84] 《同官县志》(1944),14/1a-b。

[85] 《鹿邑县志》(1896),3/8a-b。

[86] 《睢州志》(1892),9/116a-117b。

[87] 《兴国州志》(1889),6/6b。有关该州的社仓规定,参见6/8a-b。

[88] 《湖南通志》(1885),55/1413-1423。

[89] 《道州志》(1878),3/19a。

[90] 《巴陵县志》(1891),15/1b-2a。

[91] 《慈利县志》(1896),4/4b。

[92] 《慈利县志》,4/4b。《湘乡县志》(1874),3/9a-b记载,在曾国藩的家乡湘乡县,各地最初的社仓和义仓,早在该县志修纂之前就已经不复存在。不过在19世纪60年代,当地居民又在乡下重建了几个义仓。

[93] 《续修庐州府志》(1885),16/1a-8a。

[94] 《建昌乡土志》(1907),8/3b。

[95] 《杭州府志》(1898),卷69各页。

[96] 《续纂江宁府志》(1880),2/24a-26b。

[97] 《惠州府志》(1881),18/8b。

[98] 《灵山县志》(1914),10/125a-26b。

[99] 《清远县志》(1880),5/20b-21b。〔编者按:买粮基金,原文记载“毁于夷”,即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毁于英法联军之手,并非毁于大火。〕

[100] 《东莞县志》(1911)〔译者按:应为1921〕,19/1a-b和19/5b。

[101] 《泸州直隶州志》(1882),5/5a-b。

[102] 《富顺县志》(1931),2/2a-7a。该志2/26a:“积仓始光绪六年庚辰,由川督丁(宝桢)饬建,抽士民岁收市斗谷石百分之一,三年而止。每年春夏贷与农民,秋获加一以偿。光绪二十五年己亥复奉文照抽一次。”该地方志的修纂者评价说,记载同实际贮存的粮食数量不相合。他在1925年试图得到当地政府保存的原始档案,但是只看到了钞册。

[103] 《江津县志》(1924),5/59a-60a。

[104] 《镇雄州志》(1887),3/42a提供了事例。据说在云南镇雄州,各地最初修建的常平仓和社仓,在嘉庆时期亦就是在19世纪早期已不复存在。《黎平府志》(1892),卷三上42b所载黎平府各地的情况,概括如下表5-3:

表5-3:黎平府的粮食储备情况

《永宁州续志》(1894),4/5a,以下列言语描述了贵州永宁州的情况:“州属义仓向来分设各乡,兵燹迭经,颗粒无有。肃清后,改设州城。历任虽有捐施,为数无几。……现在实存京石义谷七百余石。”

[105] Gray,China (1878),II,pp.57-58.作者没有对各种类型的乡村粮仓作出区别。

[106] 《皇清奏议》,58/4a。这名署理巡抚是李湖。〔编者按:《陈社仓事宜疏》,乾隆三十五年。〕

[107] 王仁堪(1849—1893)《王苏州遗书》,7/6a和8a。

[108] 贵州布政使良卿的上奏,见《皇清奏议》,57/4b。其他省份也上报了与此稍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周锡溥(1775年进士,随后担任知县)在一封信中描述了湖南永顺县如何收集常平仓存粮的过程;这一过程,给贫户和富户,都带来了痛苦,见《牧令书辑要》,2/55a-56a。

[109] 《钦定六部处分则例》,27/36a。

[110] 给事中宋澍所上的奏疏。参见《皇清奏议续编》,4/2b。〔编者按:《筹补仓库钱粮疏》,嘉庆七年。〕

[111] 曾国藩的一位朋友吴敏树写的一篇文章,见《巴陵县志》(1891),15/3a。吴在1832年考中举人,后来担任湖南浏阳县的教谕。

[112] 《大清会典事例》,191/1a-2a。

[113] 黄六鸿《福惠全书》,27/6b。

[114] 《大清会典事例》,189/1b〔译者按:应为21b〕。1802年到1806年间担任福建巡抚的李殿图就明确指出了这种非法行为还在盛行。其奏疏部分内容如下:“乃积久弊生,即无需接济之年,而亦以出陈易新为词,更或以青黄不接为请,竟至年无不动之仓谷,以为染指分肥之地。出仓既已短发,还仓又复浮收。……故良民虑及一出一入之扰累,不愿借领。”参见《牧令书辑要》,3/21b。

[115] Émile Bard,Chinese Life in Town and Country (1950),pp,91-92.〔编者按:宫中档奏折光绪二十三年张兆兰《奏请分别详报各省所属常平仓存谷数目事》(录副奏片,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档案号03-6677-089)所载原文如下:“再各省设立常平仓,均系领官款买谷存储,如遇歉收之年,减价平粜,亦可酌成赈数,洵为有备无患之良法,乃奉行既久,各州县移新掩旧,挪东补西,虽例有盘查,多未认真办理。迨至本任交卸,不能掩饰,始行查参。是以各省亏短仓谷之案,层见迭出。近闻各州县多有将存仓之谷变价,发商生息,年年存款,为数甚多,均有案卷可查。然掩饰腾挪,亦在所不免。迨该管上司指款提用,多不能如期报解。可否请旨饬下各督抚,通行各属,将仓谷实在存数若干、变价生息若干,每年分别造册,勒限咨报户部存案,不准丝毫挪动。一遇荒年,奉文指拨,即可克期报解,庶不至有名无实矣。”〕

[116] 直隶总督李光地(1642—1718)所下的命令,见戴肇辰《学仕录》,2/30a-b。〔编者按:李光地《饬兴水利牒》。〕

[117] 赵汝愚的上奏,见俞森《荒政丛书·社仓考》,卷十上,1a,以及《康济录》,2/19b。朱熹也有同样的观点:“隋唐所谓社仓者,亦近古之良法也。今皆废矣,独常平、义仓尚有古法之遗意,然皆藏于州县,所恩不过市井游惰辈。至于深山长谷力穑远输之民,则虽饥饿濒死,而不能及也。又其为法太密,使吏之避事畏法者,视民之殍,而不肯发,往往全其封,递相付授,至或累数十年不一訾省,一旦甚不获已,然后发之,则已化为浮埃聚壤,而不可食矣。”见《崇安社仓记》,引自《康济录》,4/59a。

[118] 例见《富顺县志》,7/1a-4a。

[119] 陈宏谋1745年的上奏,见《皇清奏议》,42/1a-3a。〔编者按:庆复、陈宏谋联署《筹积贮疏》,乾隆十年。〕

[120] 《卢龙县志》(1931),21/3a-b。

[121] 黄钧宰《金壶七墨·金壶浪墨》,5/4b-5a。该书中叙述了1860年发生的耸人听闻的“山阳赈狱”。〔编者按:山阳为淮安旧称,在今江苏,此案发生在嘉庆十三年(1808年)。《浪墨》卷五记候补县李毓昌奉旨查赈遇害事,与正文所言不同,疑为二事,特此说明。〕

[122] 王庆云《熙朝纪政》,1/7a-b。

[123] 《户部则例》,113/1a;《钦定六部处分则例》,24/4a;《清朝文献通考》,69/5485。根据陈宏谋在18世纪晚期所说的,贡生和监生并不是平民,无权享受救济粮。他们只有在当前生活处于相当贫苦的状态中,才可以作为平民得到救济粮。参见戴肇辰《学仕录》,9/15a。〔编者按:周震荣《赈荒简要》。〕

[124] 戴肇辰《学仕录》,9/14b-15a。清政府规定,那些生活艰苦的各省学子所得到的救济,原本来自“学地”的利息和存粮。不过,由于学地带来的资金和粮食很少,因此在1738年(乾隆三年),乾隆帝命令各省总督、巡抚和学政指示地方教育官员准备贫苦文人的名单,以便从“公项”中拨款给予特殊救济。见《清朝文献通考》,71/5511。

[125] 于宝轩《皇朝蓄艾文编》,18/17b-18a。这名巡抚是福润。还请参见《州县事宜》,51b中关于“卖荒”的记述。拖延交税和免除交税过程中产生的严重不公,有时也被揭露出来。18世纪晚期的一位举人汤震,在一篇文章中说:“朝廷有大庆典,有大水旱,必蠲缓,所颁誊黄,必逦逦数千言。上谕、部议、督抚之奏,累牍连篇,无论愚民无知,即略识丁字者,曾不数行,首尾茫然矣。大抵城门通衢不得不张贴一二,若乡僻,从未见有誊黄者。”参见《危言》(1890),2/26b-27a;亦见于宝轩《皇朝蓄艾文编》,17/11b。1865年,时任浙江巡抚的左宗棠上奏清廷,其部分内容如下:“道光癸未、辛卯以后,两次大水……蠲缓频仍,然朝廷虽屡沛殊恩,而小民未尽沾实惠,盖一县之中,花户繁多,灾歉蠲免,悉听经书册报。世家大族,丰收者亦能蠲缓,编氓小户,被歉者尚或全征。”见《清朝文献通考》〔译者按:应为《清朝续文献通考》〕,3/7522。

[126] 《大清会典事例》,189/6a。

[127] 例见《灵山县志》,10/126。

[128] 《皇清奏议》,8/4a。

[129] Richard H.Tawney,Land and Labor in China (1932),p.73.

[130] 《巴陵县志》,15/2a。

[131] 《大清会典事例》,189/3a和6a、192/2b。

[132] 参见1726年福建发生的案例,《大清会典事例》189/3a。亦见同书192/6a中的记述。1869年,直隶发生了一件不可思议的取消粮仓的事例。广平县的一名进士写了一封信给大学士倭仁,说广平县知县把粮仓送给“外夷”修建教堂。载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记》,9/12b-13a,同治八年乙巳二月十六日。

[133] 《兴国州志》,6/8a。

[134] 丁日昌《抚吴公牍》,45/12a。

[135] 汪辉祖《学治续说》(1794),79a。

[136] 《佛山忠义乡志》,7/4b-5a。

[137] 汪辉祖《学治续说》,79a。

[138] 晏斯盛1745年的上奏。《皇清奏议》,42/15a。〔编者按:应为42/14a。晏斯盛《请清社仓积弊疏》。〕

[139] 雍正七年的上谕,参见《 大清会典事例》,193/3b。

[140] 嘉庆四年的上谕,参见《 大清会典事例》,193/3b。

[141] 《巴陵县志》,15/3a引吴敏树(1832年中举,旋任湖南浏阳县教谕)的话。

[142] 柏景伟《澧西草堂集》,1/12a-17b。值得指出的是,官府管理常平仓产生了许多非法行为。张师诚(1762—1830)在1820年记述:“乃州县平日署中之食用,往往动碾仓谷,甚有借请出粜出借之时,私行多粜渔利。……盖私粜可获重价,而交代只须每石作银六钱,是以相率效尤。”参见《牧令书辑要》,10/50b-51a。

[143] 王庆云《熙朝纪政》,4/29b-34a。

[144] 戴肇辰《学仕录》,5/27b-38a。还请参见《新宁县志》(1893),12/20b-23a。

[145] 俞森《荒政丛书》,卷十下,3a-b。引沈鲤《社仓条议》。

[146] 《皇清奏议》,50/10b。文中所提到的官员是河南巡抚图尔炳阿。

[147] 《皇清奏议》,53/11b。文中所提到的上奏者是江西布政使富明安。

[148] 汪辉祖《学治续说》,10a。衙门走卒有时利用他们的地位从胆小如鼠的土地所有者那里榨取钱财。18世纪40年代在江苏几个县任过知县的袁枚(1716—1798)指出:“社长一与官接,费累不支。素封之家,宁贿吏以求免。而里胥知其然也,则又故报多人为索贿计。是社仓于贫民无角尖之益,而于富民有邱山之累。”参见《牧令书辑要》,10/25a。

[149] 王先谦《东华录·康熙》,108/3b-4a。《大清历朝实录》中没有记载此事。这道上谕中所提到的李光地,在1690年和1696年到1698年,两次出任直隶学政,1699年到1705年出任该省巡抚,1705年到1718年任大学士。〔编者按:清制并无直隶学政,直隶设顺天学政,李光第1694年任顺天学政,当年即以忧免,1698年至1705年任直隶巡抚。见《清史列传》卷十。〕张伯行在1716年左右署仓场侍郎,参与了顺天府和永平府的救济工作;随后不久,担任礼部尚书。〔编者按:张伯行1715年署仓场侍郎,次年同荆山、阿锡鼐监视顺天、永平二府的赈济工作。雍正元年(1723年)擢礼部尚书。见《清史列传》卷十二。〕

[150] 王庆云《熙朝纪政》,4/26a-30a,列举了时间和措施:康熙十八年(1679),诏乡村立社仓,市镇立义仓;四十二年(1703),诏直隶立社仓;五十四年(1715),令输粟社仓分别免役〔编者按:原文为康熙五十年(1711年),今依原文径改〕;六十年(1721)……谕之曰……(社仓)并无成效。奇怪的是,王庆云没有提到康熙五十九年(1720)回应朱栻请求的一道上谕。还请参见《清史稿·食货志》,2/20a-22a。

[151] 康熙帝要求朱栻负责管理山西的社仓,并命令他留在山西,直到完成他自己提出的建议。于是,朱栻承认自己判断出错,请求回到北京。康熙帝毫不宽容,未给予批准。不过康熙帝没有说明这样做的原因。参见王先谦《东华录》,康熙五十九年九月,108/6b-7a。

[152] 《皇清奏议》,42/1b。陈宏谋当时是陕西巡抚,这道奏折是他和川陕总督庆复联署。

[153] 《皇清奏议》,42/14b。

[154] 《皇清奏议》,42/15a。

[155] 《皇清奏议》,58/6b。

[156] 《皇清奏议》,58/5a。

[157] 参看注139、140。

[158] 《福建通志》(1871),51/18b -19a。

[159] 《康济录》,4/57b-59a中所引朱熹的话。

[160] 俞森在其《荒政丛书》中(卷十上)记述了下面的事例:浙江金华县在1175年修建了潘氏社仓;福建建阳县在1184年修建了长滩社仓,光泽县也修建社仓(日期不明);江苏宜兴县在1194年设置了社仓;江西南城县在1194年修建了吴氏社仓。

[161] 《康济录》,2/20a-b所引朱熹的话。

[162] Gray,China (1878),II,p.58.

[163] 魏禧关于救济方法的一篇文章《救荒策》,见俞森《荒政丛书》,7/1b。魏禧是江西人,康熙十八年(1679)举“博学鸿词”科,但他没有接受这项荣誉。

[164] 地方起草关于设置社仓的措施,见《兴国州志》,6/8a。

[165] 俞森《荒政丛书》,卷十上,14b。

[166] 《南海县志》(1910),6/9a-10a;《佛山忠义乡志》(1924),7b-5a;《九江儒林乡志》(1883),4/3b-7b。

[167] 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卷十三各页。陈描述了他1741年到1763年期间担任江西、江苏、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河南、陕西和山西等省巡抚时,管理社仓的计划和方法。〔编者按:参见本章注58。〕

[168] 王仁堪《王苏州遗书》,7/107a-108b。

[169] 柏景伟《澧西草堂集》,2/22a-25a。

[170] 柏景伟《澧西草堂集》,1/14a-b。

[171] 《佛山忠义乡志·人物六》,38b。

[172] 《灵山县志》,10/126b。

[173] 王庆云《熙朝纪政》,4/30a。

[174] 汪辉祖在1790年的记述,以如下的言语概括了更令人扫兴的情况:“换斗移星,权归胥吏,而有名无实,窒碍多端,初犹藏价于库,终且库亦虚悬,而仓愈难信矣。”参见《学治臆说》,56a。即使是清朝中央政府的粮仓,也摆脱不了贪污和错误管理的危害。1879年早期,南新仓因95,000多石的存粮被贪污盗用而导致存粮不足的事情被发现,并上报到慈禧太后。李慈铭《越缦堂日记·桃花圣解庵日记》,癸集第二集,69a-b和83b,引述了关于这一事例的两道上谕。1890年,清帝国的首都北京粮仓缺额几乎达170,000石,被发现上报。参见户部尚书翁同龢的《翁文恭公日记》,29/65a-72a和30/13a-21a。这些事例载于North China Herald(《北华捷报》),引见Harold C.Hinton,The Grain Tribute System (1956),pp.97-98。

[175] 《清史稿·食货志》,2/22a。

[176] 《清史稿·食货志》,2/22a;《大清会典事例》,191/3a。这一时期发生了一次严重的饥荒,但地方粮仓的作用被忽视了。例如,陕西在世纪之交发生的大饥荒,是采取紧急捐献和“鬻爵”的措施进行救济的。关于这一情况,参见Francis H.Nichols,Through Hidden Shensi(1902),pp.231-232。

[177] Walter H.Mallory,China,Land of Famine(1926),pp.65-68:“满洲政权被推翻而带来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各省所保留的大众粮仓被取消。……据说,为了‘支付革命费用’,粮仓存粮在1912年被卖掉,但是民主政权并没有重新填补存粮,粮仓作为最重要的制度现在被抛弃了。……甚至在辛亥革命爆发之前,由于官吏腐败的原因,粮仓制度的作用就开始消失。”Mallory把问题过于简单化了。

[178] 《容县志》,10/1b-2a。

[179] 参见Chu Co-ching(竺可桢),“Climatic Pulsations during Historic Times in China,”Geographic ReviewXVI(1920),pp.274-282;该文讨论了从公元元年到1900年发生的自然灾害。还请参见Alexander Hosie,“Droughts in China,A.D.620-643,” 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North China Branch,N.S.XII (1878),pp.51-89;Tawney,Land and Labor in China, pp.75-76,引Hosie的上述文章;Mallory,China,Land of Famine,pp.45-59。

[180] Mallory,China:Land of Famine,p.15:“在中国,人口总密度仅为每平方英里238人。无论怎样,这个数字并不能表明中国人口众多的特点。中国总人口的一半,所占土地仅仅为该国的1/4。”他在第17页中又说道:“在这种人口过多的情况下,征收贮存粮食是不可能的。好收成并不能带来粮食剩余,仅能在短时间内使人们吃得好些。”Mallory所提到的情况,是指20世纪前几十年,在某种程度上,也适用于19世纪。

[181] Mallory, China:Land of Famine,pp.84-85:“根据E.H.Parker教授在China(London,1901,p.27)中所说,全中国1734年的总户数为26,500,000户(实际上,Parker统计的数字为25,500,000户)。如果每户的人口为5人,那么总人口数就为130,000,000人。Parker教授继续说道,在18世纪到来之前,中国任何时候的总人口都未达到100,000,000人。到1762年,一下子就涨到200,000,000人,这一数字在随之而来的一个世纪中又翻了一番。就今天世界人口增长速度来说,这个增长率还是比较慢的。”Parker的估计虽然不怎么正确,但还是表明了中国人口增长的总趋势。

[182] Mallory,China:Land of Famine,p.5.Cf.Tawney,Land and Labor in China,p.76:“如果‘饥荒’一词的含义是因缺乏粮食而引起大范围的饥饿流行,那么中国一些地方的确是在忍受着饥荒的折磨。”在饥荒特别盛行的地区,虽然募集存粮的确并不困难,但是并不能保证这样的存粮会起作用。例如,19世纪早期四川的情况就是如此:“捐办义田,收租积谷,原议为歉年赈恤贫民之用,惟川省历少歉年,道光四年以前,此项租谷已积至二十余万之多。饬即查明……社仓每年借粜各法,繁琐难行。徒滋弊窦。”参见刘衡的《庸吏庸言》,72a-b。刘衡还建议,1825年(道光五年)后收集的存粮,部分用于其他方面。参见同书,73a-74b。

[183] Tawney,Land and Labor in China,p.73,引John L.Buck的话。

[184] 由于清帝国各地的气候和社会环境不同,因而地方粮仓体系在一个地方证明可以运作起来,在另一个地方就不一定。1739年的进士黄可润就提出一个有趣的观点:“南方仓储,不能大有益,以地热湿,难耐久,人多而诈。……北方仓谷可十余年不坏,人朴直,里民户保乡地识认,无不还者。”参见《牧令书辑要》,4/1a-b。该作者对华北环境的叙述虽然有几分过于乐观,但是他对各地气候差别的观察是正确的。气候影响粮仓体系的方式不同于社会环境,在气候适宜的地区,获取存粮要容易些,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种地区比起那些很难获取存粮的地区来说,贮存粮食并不怎么需要。参见注182所引刘衡对四川情况的评价。

[185] 《明史》,79/7b。

[186] 《沔阳州志·食货志》(1894),4/66b。

[187] 这一文件收集在萧一山所编著《太平天国丛书》,第一辑,南京国立编译馆,4/1b-2a;向达等编《太平天国资料》,第一章,第3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