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王熙凤乃十二金钗之一。
“十二金钗”之定义:十二金钗,并非满堂妻妾之谓,乃指我(贾宝玉)一生所见,最可爱之女子,其性情遭际各各不同者,举例以代表之(今语曰人物典型)。而此诸女子,对于小说作者(曹雪芹)亦为最有价值与意义者。
由是,每一男或女皆有彼之(异性)十二金钗(容另细释)。昔年某夫人尝指说宓之十二金钗云云。按宓之《空轩诗》亦具此意。皆就我所著之定义而言。固可人人有之也。
贰、王熙凤属于三等人(如下表)中之下等。
“瞒消息凤姐设奇谋”是魔害神圣。故云黛玉之焚稿与其死,正同耶稣之被钉于十字架也。宝玉出家,是逃脱魔窟,归入圣域。而凤之助钗,钗之亲凤,是凡人易趋下流,不愿上进之意。(兹所谓魔,即小说中之恶人Villain破坏好事者。)
叁、王熙凤在三类人中,属于贪之一类。(又兼带嗔,但并无痴之成分。)
王熙凤一生营私聚敛,不但放债剥利,助讼取贿,甚至区区二两银之月钱亦乘机侵没,过生日并强迫周姨娘、赵姨娘送礼。
今按人生各做一梦,即各居住一世界中,大别之可为下三类:(一)贪者求财富,(二)嗔者求权力,(三)痴者求爱情。同类之人,可以互喻(即互能了解),但不免互争;而异类之人,彼此间完全隔膜。上所言,乃天性之差异,非职业之区别。详情兹不及述。惟所谓《红楼梦》者之,即第三类“痴人”所居之“爱情(兼色欲)之世界”之意也。
人生一大悲剧,即在此:上所列三类不同之人,各有其“世界”以求满其所欲,而此三(或更多)世界却又集合于一世界中。熙凤所贪者,钱财与权力耳。而为得此二者(尤重钱财)之故,竟不惜蹂躏破坏彼痴人之世界,而置彼等于死。——初心非必欲死之,直是“无知觉,想不到”耳。
喻如:载货载兵之汽车驰过,压毙或撞伤小孩之在路中做游戏者。又喻如:学校教育为求升格增薪,致将饱学善教,专心学问之好教员排斥以去。
于是凤姐直接间接乃杀害:(1)张金哥与守备女、(2)尤二姐、(3)晴雯、(4)芳官、(5)彩霞、(6)鲍二媳妇、(7)……等人,以其贪耳。而抄家后,所积蓄尽丧。故云“采得百花成蜜后,为谁辛苦为谁甜”,(按吾友李思纯教授,用悲多汶乐曲之意,为诗曰:“能将酿蜜供天下,辛苦黄蜂莫自哀。”其态度与此正相反。)抄家乃凤姐一生之大失败也。(英国小说《浮华世界》中Becky所取Steyne侯爵之财物尽为其夫Rawdon Crawley所弃掷一段,可与抄家后之凤姐比较)。
然凤姐兼有嗔病。即喜与人斗气、要强:
1、对贾瑞,尽可正拒,或婉避,何必故为亲近而置之于死?——只为欲显凤姐自己之威力耳(你敢在太岁头上动土!要你尝尝二奶奶的利害)。
2.对尤二姐,亦尽可斥逐以去,何必赚之入园而杀之,且连逼张华告贾琏状乎?——亦只为欲对死者(尤二姐)、生者(琏)及一切人表示二奶奶之威力耳。
王熙凤外,若(1)贾赦,因贪取藏扇而使石呆子人亡家破,又强索鸳鸯卒逼之自缢。若(2)贾珍,与冢妇秦可卿通奸,事泄,则定计令可卿寻死而珍独生;又助弟贾琏娶尤二姐,俾珍可常住染指。以及(3)其他某某等,皆是同一类人。(贾雨村乃此类之总代表)即冯紫英等,亦安知其非此类?盖贪嗔之人古今恒多,而贪者尤众(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分人为三等,亦以贪求多欲者其格最下而其数最多)。若夫贾琏,惟患淫欲,其罪极轻(按但丁《神曲》中,亦以犯体淫即肉欲者,定为轻罪,置于地狱之最上层)。故贾琏之人格实在凤姐等之上。故曰:“巧姐之兴,琏之福,非凤之福也。”(旧评)盖凤姐当日之遇刘老老,乃出于无心,故曰“偶因济刘氏,巧得遇恩人”,譬如乞丐拾金,非缘修积,幸获而已。
肆、王熙凤视爱情甚轻,非痴类人故。
1.送宫花(第七回):只是多欲,无关重要。
2.对秦可卿:或云,二人系同性爱。宓不信此说。
3.对宝玉:吾深信其无实在之关系。(吾认为宝玉与秦氏亦无实在之关系)。
4.对贾蓉:亦是疑案。
伍、王熙凤为霸道之政治家,即柏拉图《理想国》书中所描写之霸主或暴君Tyrant是也(旧评以王熙凤比曹操甚确)。
按古今东西之雄才大略之君主(或权相)大都是性行(如汉高祖、明太祖,又如英国小说家费尔丁所作《大盗Jonathan Wild传》),其缺点在心术不正,即不仁义,而使风俗败坏(魏武帝之用人即其例),为国家世界长久之害,故读《石头记》者,观于凤姐,可以明政理,通治道矣。
陆、王熙凤在书中(后二十回)性行之改变(实不合理),与《石头记》增补改动之痕迹。
高鹗意存忠厚,而全不解诗人裁判Poetic Justice与文学道德间之真正关系(参阅民国三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成都《星期快报》第六期宓作《文学与道德》一文)。反之彼亦不解“愈真愈惨,则愈美”之原理及作法,乃于本书结局处妄为改动,使王熙凤之收场不如原作者曹雪芹所定之悲惨,而且作行变为和善仁慈,几于前后判若两人。此高鹗改作之笔迹,而有损于《石头记》全书之价值者也。今按太虚幻境正册云:“一从二令三人木,哭向金陵事更哀。”意云“自从冷(二令)后,便被休(人木)而回娘家(金陵王氏)去”。盖自抄家又贾母殁后,王熙凤“致祸抱羞惭”,“力诎失人心”,既少权威且无贾母为之保障,而贾琏不忘尤二姐惨死之仇恨,况有秋桐在侧,此时贾琏甚可休妻,逼令凤姐大归(王氏亦已失势,且王仁等素与熙凤不和,故无人为之抗议)。第百十四回题云“王熙凤历幻返金陵”,不云“往太虚幻境”去(所谓“归入册子”殆指归隶该城户籍之意),可为证明。盖王熙凤末路乃自不能自庇一身,并自己“妻”之地位亦不克保持,此比病死在贾家更为失败,更为受侮受辱。王熙凤为《石头记》书中之恶魔(Villain),如此结局,乃最悲惨,在艺术上却为最真最美。窃意原作者曹雪芹所定计划(或本书之原文)必如此也。又愚意:原书(未改动者)中之凤姐,必未尝忏悔,终未能善,临死时见神见鬼,备极痛苦。且原书中之巧姐必为贾芸、贾环等实行盗卖,而未能如今本之良好结局。浦江清教授谓巧姐所嫁必是一村农(疑即板儿),非乡绅子,嫁后生活必甚苦(贫且劳),非如今本所言情形,云云。
(原载成都《流星月刊》第一卷第三、四期合刊,194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