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唐、虞至周皆封建时代,帝王与诸侯分地而治。帝王直辖之地不过方千里,其势殆等于今日一省之督军、省长。然以其为天下共主,故其政教必足以为各国之模范,而后可以统治诸侯。吾辈治古代历史者,当知其时帝王政教,具有二义:(一)施之于其直辖之地,兼以为各国之模范者;(二)统治各国之法。以此二义,故凡事皆取自近及远之术。

《书·尧典》:“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柔远能迩。惇德允元,而难任人,蛮夷率服。”《皋陶谟》:“慎厥身,修思永。惇叙九族,庶明励翼,迩可远在兹。”

其所设施,大都指畿甸而言,不能胥诸侯万国,一一如其措注。后世儒者,盛称其时之政教,则误认为道一风同。今人就各方面研究,见其多有出入,又痛诋古书为不可信,要皆未喻此义也。

唐、虞之时,以天然地理画分九州:冀州,济、河惟兖州,海、岱惟青州,海、岱及淮惟徐州,淮、海惟扬州,荆及衡阳惟荆州,荆、河惟豫州,华阳、黑水惟梁州,黑水、西河惟雍州。中间尝分为十二州。说者谓舜以冀州之北广大,分置并州;以青州越海,分置营州;又分燕以北为幽州。至禹即位,复为九州。然其文无征,不能定其界域。惟知其时确尝分为十二区域耳。

《尧典》:“肇十有二州,封十有二山。”“咨十有二牧。”

又即九州分为五服。

《皋陶谟》:“弼成五服,至于五千。”

史记·夏本纪》谓:令天子之国以外五百里甸服,甸服外五百里侯服,侯服外五百里绥服,绥服外五百里要服,要服外五百里荒服。

以地形证之,四方相距,未必能平均如其里数。惟可知其治地约分此五种界限,甸服直接于天子,侯、绥服为诸侯治地,要、荒服皆蛮夷,其文化相悬甚远耳。

当时诸侯号为万邦,亦非确数。其阶级盖分五等。

《尧典》:“辑五瑞。”马融曰:“五瑞:公、侯、伯、子、男所执以为瑞信也。”

其长曰牧,曰岳,曰伯。

《尧典》:“觐四岳群牧。”“咨十有二牧。”

左传》宣公三年:“贡金九牧。”

尚书大传·虞夏传》:“惟元祀,巡守四岳八伯。”“八伯咸进稽首。”

其国中制度不可考。以书观之,岳、牧之在中央政府颇有大权。如尧、舜举人命官,皆咨询岳、牧。而中央政府亦可黜陟之。

《尚书大传·唐传》:“《书》曰:三岁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其训曰:三岁而小考者,正职而行事也。九岁而大考者,黜无职而赏有功也。其赏有功也,诸侯赐弓矢者,得专征;赐钺者,得专杀;赐圭瓒者,得为鬯以祭。不得专征者,以兵属于得专征之国;不得专杀者,以狱属于得专杀之国;不得专赐圭瓒者,资鬯于天子之国,然后祭。”《虞夏传》:“古者,诸侯之于天子也,三年一贡士。天子命与诸侯辅助为政,所以通贤共治,示不独专,重民之至。大国举三人,次国举二人,小国举一人。一适谓之攸好德,再适谓之贤贤,三适谓之有功。有功者,天子赐以车服弓矢,再赐以秬鬯,三赐以虎贲百人,号曰‘命诸侯’。命诸侯得专征者,邻国有臣弑其君、孽伐其宗者,虽勿请于天子而征之,可也。征而归其地于天子。有不贡士,谓之不率正者,天子绌之。一不适谓之过,再不适谓之敖,三不适谓之诬。诬者天子绌之,一绌,少绌以爵;再绌,少绌以地;三绌,而爵地毕。”(按《大传》之言,未必即为唐、虞之定制,然足证当时诸侯可以黜陟。)

中央政府与各州诸侯之关系,以巡狩述职为最重之事。

《尧典》:“五载一巡狩,群后四朝。”《尚书大传·唐传》:“五年,亲自巡狩。巡,犹循也;狩,犹守也。循行守视之辞,亦不可国至人见为烦扰。故至四岳,知四方之政而已。”《虞传》:“九共以诸侯来朝,各述其土地所生美恶,人民好恶,为之贡赋政教。”

观《尚书》之文,当时帝者巡狩之要义有三:(一)致祭。如岁二月至于岱宗,柴,望秩于山川是;(二)壹法。如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是;(三)修礼。如修五礼、五玉,三帛,二生一死贽,如五器,卒乃复是。三者之中,以第二义为最切于民生日用,并可以推见当时诸侯之国,往往各用其相传之正朔,各用其律度量衡,不必与中央政府之定制相同。故虞帝定制,越五年一往考察,务使之齐同均一。此即统一中国之大纲也。《尚书大传》述古巡狩之事项较《虞书》为详,疑其以后世之法傅之,未必即为唐、虞之制。然其意亦可参考也。

《尚书大传·唐传》:“见诸侯,问百年,命大师陈诗以观民风俗,命市纳贾以观民好恶。山川神祇有不举者为不敬,不敬者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黜以爵。变礼易乐为不从,不从者君流。改衣服制度为畔,畔者君讨。有功者赏之。《尚书》曰:‘明试以功,车服以庸。’”

古无印绶符节之制,其执以为信者,曰瑞,曰圭。有颁敛留复之法,犹后世之摘印、接印也。

《尧典》:“辑五瑞。”“班瑞于群后。”马融曰:“尧将禅舜,使群牧敛之,使舜亲往班之。”

《尚书大传·唐传》:“古者,圭必有冒。言下之必有冒,不敢专达也。天子执冒以朝诸侯,见则复之。故冒圭者,天子所与诸侯为瑞也。瑞也者,属也。无过行者,得复其圭,以归其国。有过行者,留其圭。能改过者,复其圭。三年,圭不复,少黜以爵;六年,圭不复,少黜以地;九年,圭不复,而地毕。所谓诸侯之朝于天子也,义则见属,不义则不见属。”

禹会涂山,诸侯执玉,即沿唐、虞之制。

《左传》哀公七年:“禹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1]

非徒以之行礼,且以之行赏罚焉。中央有黜陟之权,而后藩镇有戒慎之意。若徒事宽大,任诸侯之跋扈,而莫可如何,岂所以为政哉!

唐、虞之时,中央政府之财政与各国之财政,亦截然划分。冀州甸服,有赋无贡,而人民之粟米直接输纳于帝廷之官府。此外八州四服,则民赋各输于其国,而国君各市其地之物以为贡。

《禹贡》:“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孙星衍曰:“《诗·甫田》疏引郑志云:凡所贡篚之物,皆以税物市之,随时物价,以当邦赋。《周礼》:太宰以九贡致邦国之用。疏云:诸侯国内,得民税,大国贡半,次国三之一,小国四之一。所贡者,市取当国所出美物,则《禹贡》所云‘厥篚厥贡’之类是也。据此,知余州虽有厥贡之文,不入谷,准其赋之额,买土物以贡。冀州不言厥贡,以帝都所需,令有司市买,不烦诸侯贡篚,故入谷不贡也。”

其时矿产发达,货币之用渐兴。

《禹贡》:“扬州贡金三品。”“荆州贡金三品。”“梁州贡璆、铁、银、镂。”

山海经》:“禹曰天下名山,经五千三百五十,六万四千五十六里……出铜之山,四百六十七,出铁之山,三千六百九十。”

《史记·平准书》:“虞夏之币,金为三品。”

以禹以九牧贡金铸鼎之事推之,疑当时各国所用货币,其鼓铸及发行之权,皆属于中央,故曰“六府孔修,厎慎财赋”也。

吾观于唐、虞帝者之抚侯国,可谓疏节阔目矣。然黜陟大权,操之自上,不使有外重内轻之虞。分画财赋,各有权限,俨然有国家地方之别。是古代固以法治,非徒以人治也。法立令行,内外井井,而中央政府之政务,自亦简易而无须多人。伪古文《周官》篇称“唐、虞稽古,建官惟百”,虽未必可信,然《尧典》《皋陶谟》称其时之官吏,不过曰百工、百揆、百僚,是官吏之大数不过百也。更稽其职掌,则有:

历官,羲和及四子司历象。司空,禹作司空,宅百揆。稷官,弃居稷官,播百谷。司徒,契为司徒,敷五谷。理官,皋陶作士,司五刑。(《说苑·修文篇》:“皋陶为大理。”)工官,垂为共工。虞,益作虞,司上下草木鸟兽。礼官,伯夷作秩宗,典三礼。教官,夔典乐,教胄子。纳言,龙作纳言,出纳帝命。

荦荦数大端,中央政府之政务已赅括无余。其异于后世者,独无外交官及海陆军耳。

唐、虞帝国之官,司教育者有二职,盖一司普通教育,一司专门教育也。普通教育专重伦理。

《左传》文公十八年:“举八元、使布五教于四方,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内平外成。”

孟子·滕文公》:“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其施教之法不可考。专门教育则有学校,其学校曰庠,亦曰米廪。

礼记·王制》:“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虞庠在国之四郊。”《明堂位》:“米廪,有虞氏之庠也。”

以《王制》之言推之,有虞氏国都内外,当有学校六所[2]。夔之所司,未知属何学校,或夔专司上庠,而下庠及四郊之庠,则属于司徒欤?

有虞之学校有二事:一曰养老,

《礼记·王制》:“有虞氏皇而祭,深衣而养老。”“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

据说《礼》者之言,则学校所养之老,凡四种:

皇侃曰:“人君养老有四种,一是养三老五更;二是子孙为国难而死,王养死者父祖;三是养致仕之老;四是引户校年,养庶人之老。”

有虞所谓国老,殆即前三者,而庶老则第四种也。以燕礼养老,未知专指国老,抑兼养庶老,其礼亦不可考。说者以《周礼》释之,大致当亦不远。

《王制》疏:“有虞氏以燕礼者,虞氏云:燕礼,脱屦升堂。崔氏云:燕者,肴烝于俎,行一献之礼,坐而饮酒,以至于醉。以虞氏帝道弘大,故养老以燕礼。”

吾意虞学名庠,庠者,养也。其养之之法,必不止于帝者来庠之时,一举燕礼而已。凡在庠之老者,必有常年之膳食,如近世各国之有养老金者然。而老者在庠无所事事,则又等于素餐,故必各就所长及其多年之经验,聚少年学子而教之。于是耆老之所居,转成最高之学府。而帝者以其为宿学之所萃,亦时时临莅,以聆其名言至论,取以为修身治国之准绳。少年学子见一国之元首,亦隆礼在庠之师儒,则服教说学之心因之益挚。此古代以学校养老之用意也。

一曰教乐,其所教为诗歌声律。

《尧典》:“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

即近世所谓声音学、言语学、文学、音乐诸科也。此诸科者,似不切于实用。然观当时之风气,则诗乐实与宗教、政治有大关系。

《尧典》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皋陶谟》曰:“戛击鸣球,抟拊琴瑟以咏。祖考来格,虞宾在位,群后德让,下管鼗鼓,合止柷敔,笙镛以间,鸟兽跄跄,箫韶九成,凤皇来仪。”(是宗教之关系也)“帝庸作歌曰:敕天之命,惟时惟几。乃歌曰:股肱喜哉!元首起哉!百工熙哉!皋陶拜手稽首飏言曰:念哉!率作兴事,慎乃宪,钦哉!屡省乃成,钦哉!乃赓载歌曰: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又歌曰:元首丛脞哉!股肱惰哉!万事堕哉!”(是政治之关系也)

《尚书大传·虞夏传》:“乐正定乐名,元祀代泰山,贡两伯之乐焉。阳伯之乐,舞《株离》,其歌声比余谣,名曰《晳阳》。仪伯之乐,舞鼚哉,其歌声比大谣,名曰《南阳》。中祀大交霍山,贡两伯之乐焉。夏伯之乐,舞谩彧,其歌声比中谣,名曰《初虑》。羲伯之乐,舞将阳,其歌声比大谣,名曰《朱于》。秋祀柳谷华山,贡两伯之乐焉。秋伯之乐,舞蔡俶,其歌声比小谣,名曰《苓落》。和伯之乐,舞玄鹤,其歌声比中谣,名曰《归来》。幽都弘山祀,贡两伯之乐焉。冬伯之乐,舞齐落,歌曰《缦缦》,垂为冬伯,舞丹凤,一曰《齐落》,歌曰《齐落》,一曰《缦缦》。”

是天子巡狩之时,八伯皆须贡乐,亦与政治、宗教有关系也。诵诗可以知政,作乐可以降神,则文化教育,亦即其时之实用教育也。观舜以音乐察治忽。

《皋陶谟》:“予欲闻六律五声八音,在治忽。”

盖古人以声音之道与政通,故恒注重于声乐。而学生以此为教科,则一以淑学者之性情,一以裕学者之知识,储材化俗之意兼而有之焉。

唐、虞之官吏,殆多由大臣举用。

《左传》文公十八年:“舜臣尧,举八恺,使主后土……举八元,使布五教于四方。”

其用人虽多出于贵族,然必以其言论及事功参稽而用之。

《尧典》:“询事考言。”“敷奏以言,明试以功。”《皋陶谟》:“工以纳言,时而飏之。格则承之庸之。”

且惩戒之法甚严,失职不免鞭挞,甚且著之刑书。

《尧典》:“鞭作官刑。”《皋陶谟》:“挞以记之,书用识哉。”

其考绩必以三年者,取其官久而事习,然后可以定其优劣也。

《尧典》:“三载考绩。”(后世官吏有任期,实本此制)

官法虽严,而君臣之分际,初不若后世之悬隔。相与对语,率以“尔”、“汝”之称。如:

《皋陶谟》:“帝曰:来!禹,汝亦昌言。”“皋陶曰:俞!师汝昌言。”“禹曰:安汝止。”[3]

且设四邻,以为人主之监督。

《尚书大传·虞夏传》:“古者,天子必有四邻,前曰疑,后曰丞,左曰辅,右曰弼。天子中立而听朝,则四圣维之。是以虑无失计,举无过事。故《书》曰‘钦四邻’,此之谓也。”“天子有问,无以对,责之疑;可志而不志,责之丞;可正而不正,责之辅;可扬而不扬,责之弼。其爵视卿,其禄视次国之君。”

故君主无由专制,而政事无不公开也。

唐、虞地方之制不可考,以《大传》及《史记》相参,则其时有邑、里、都、师等区画。

《尚书大传·召诰》:“古者处师,八家而为邻,三邻而为朋,三朋而为里,五里而为邑,十邑而为都,十都而为师,州十有二师焉。家不盈三口者不朋,由命士以上不朋。”

《史记·五帝本纪》:“一年而所居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

其民殆多聚族而居。

《书序》:“帝厘下土,方设居方,别生分类,作汩作、九共九篇。”[4]

无姓者则赐之以姓。

《禹贡》:“锡土姓。”[5]

人民之职业甚多,

淮南子·齐俗训》:“尧之治天下,导万民也,水处者渔,山处者木,谷处者牧,陆处者农。地宜其事,事宜其械,械宜其用,用宜其人。泽皋织网,陵阪耕田,得以所有易所无,以所工易所拙。”

《史记·五帝本纪》:“舜耕历山,渔雷泽,陶河滨,作什器于寿丘,就时于负夏。”(《禹贡》详载各州贡品,知其时畜牧、田渔、漆桑、纺织、商矿诸业皆备)

《考工记》:“有虞氏上陶。”

大要以农业为本,有甽田之制。

汉书·食货志》:“后稷始甽田,以二耜为耦,广尺深尺曰甽,长终畮。一畮三甽,一夫三百甽,而播种于甽中。”

其民大率春夏皆处于野,秋冬则邑居。

《尧典》:“春厥民析[6],夏厥民因[7],秋厥民夷,冬厥民燠。”

按《汉书·食货志》述古制:“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其《诗》曰:‘四之日举趾,同我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又曰:‘十月蟋蟀,入我床下,嗟我妇子,聿为改岁,入此室处。’所以顺阴阳,备寇贼,习礼文也。”可与《尧典》相证[8]。

后世传其时垦田甚多,而人口甚少,虽多出于臆测,然以地域及史事观之,计亦约略相等。

后汉书·郡国志》注引皇甫谧《帝王世纪》:“禹平洪水时,民口千三百五十五万三千九百二十三人。九州之地,凡二千四百三十万八千二十四顷。定垦者九百三十万六千二十四顷,不垦者千五百万二千顷。”

按皇甫谧不知据何书而能言唐、虞时田土人口之数凿凿如此,似不可信。然九州之地,垦辟不足一千万顷,似亦非过言。以《尚书大传》一州四十三万二千家计之,九州三百八十八万八千家,平均一家五口,亦不过一千九百四十四万人。况九州之都邑,未必一一皆如其数。则其时之人口,自不过一千数百万。观舜所居二年成邑,三年成都,则舜未居其地之前,皆空旷之地,无都邑也。土旷人稀,而生计进步,此尤其时号称郅治之大原。吾辈读史,不可徒研究其政教,而不就当时土地人民之数,一究其因果也。

唐、虞政教之梗概,及其社会之状况,具如上述。其尤重要者,则敬天爱民之义为后世立国根本。虽有专制之君、暴虐之主、刚愎自用之大臣,间亦违反此信条,而自恣其意,然大多数之人诵习典谟,认为立国惟一要义,反复引申,以制暴君污吏之毒焰。于是柄政者,贤固益以自勉,不肖亦有所惩。即异族入主中国,亦不能不本斯义,以临吾民。故制度可变,方法可变,而此立国之根本不可变。如:

《尧典》:“钦若昊天。”“敬授民时。”“钦哉,惟时亮天功。”《皋陶谟》:“在知人,在安民。”“安民则惠,黎民怀之。”“天工人其代之。”“天叙有典,敕我五典五惇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惟动丕应徯志,以昭受上帝,天其申命用休。”

等等诸语,以天与民合为一事,欲知天意,但顺民心。凡人君之立政施教,不过就天道自然之秩序,阐发而推行之,直无所用其一人之主张。此尤治史者所当深考者也。

* * *

[1] 杜《注》:诸侯执玉,附庸执帛。

[2] 上下庠各一,四郊之庠四。

[3] 《史记》作安尔汝。

[4] 刘师培曰:别生,犹言别姓,所以辨别其氏姓耳。

[5] 刘师培曰:古人从母得姓,自禹锡土姓,其所谓姓,始不从母而从父。

[6] 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曰:“高诱注《吕览·仲春纪》引《书》此文,说之云:散布于野。《史记·司马相如传·索隐》引如淳云:析,分也。言使民分散耕种。”

[7] 孙曰:《尔雅·释诂》:儴,因也。《说文》云:汉令解衣耕谓之襄,盖谓民相就而助成耕耨事。

[8] 《豳风》述后稷、公刘,当是虞、夏时风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