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社會,猶如醫生醫病一般,有病之部分,應該治療,無病之部分,不可妄動刀針,社會上有弊害的制度,應該改革,無弊害的制度,不可任意更張,致滋紛擾……這是我們應該注意的。前數章俱系理論上之討論,這一章是討論實施辦法。關於辦法上應該討論者,可分作兩層,一是舊社會之經濟制度,應如何結束,二是新社會之經濟制度,應如何規定,本章就是在這兩點上加以討論。
土地和機器,該歸公有,理由是很正當的。但是已經歸入私人之土地機器,究竟該用甚麼手段把他收歸公家,這是亟待研究的。我國私人的土地和機器,都是用金錢購來的,細察他們金錢之來源,除少數人,是用非理手段從人民手中奪取者外,餘人的金錢,大概是由勞心勞力得來的,換言之,即是用私有的腦力體力換來的。我們既承認腦力體力是個人私有物,如果把地主的土地和廠主的機器無代價的沒收了,就犯了奪私有物以歸公之弊,社會上當然起絕大的糾紛,當然發生流血慘禍。凡事以平為本,把私人的土地和機器搶歸公有,這算是極不平之事,不平則爭……關於這一點,孫中山認得最清楚,民主主義第二講:「我們所主張的共產,是共將來不共現在,這種將來的共產,是很公道的辦法,以前有了產的人,決不至吃虧,和歐美所謂收歸國有,把人民已有了的產業,都搶去政府裏頭,是大不相同。」
從前美國北方各省,主張釋放黑奴,南方各省,也未嘗不贊成,只是要求給以相當的代價。那個時候,有幾百萬黑奴,其代價約需銀幾百萬萬元,政府無這筆款,去償還黑奴的主人,才發生戰事。一共血戰五年,雙方都非常激烈,為世界大戰之一。此次戰爭,比美國獨立戰爭損失更大,流的血也更多,後來南方戰敗,才無代價的把黑奴釋放了。我們可以說釋放黑奴之戰,是發源於債務的關係,假如當日的美國政府,有幾百萬萬元去償還黑奴的主人,這種流血慘禍,當然可以避免後來雖說把黑奴釋放了,目的得達,但這五年血戰中,犧牲的生命財產,也就不少了,其代價也不可謂不大,猶幸是北方戰勝了,萬一戰敗,那更是無謂之犧牲了。現在把私人的土地和機器收歸公有,其事與釋放黑奴相類,美國當日勒令南方各省釋放黑奴,不給代價,才發生大殺戮,我們為避免大戰爭,大殺戮起見,當然採用孫中山辦法,購歸公有。
現在政局紛亂,一切改革事項,當然說不上,但是,就學理上言之,將來改革經濟制度,究竟當採用何種方式呢?我們不妨預先討論,等到有了人民可以信託之廉潔政府,才好實行。據著者個人的主張,凡是使用機器的工廠和輪船鐵道等,一律由公家辦理,其有私人業已辦理者,由公家照價收買,全國土地,一律由公家備價收買,私人要使用土地者,一律向公家承佃,把舊日繳與地主的租價,繳與公家,公家收得此款,作為全國人民公用,如此則全國之人,無一不享受租金之利,即是無一不享受地主之權,換言之:無一人不是佃戶,也即是無一人不是地主。孫中山所謂平均地權,就完全實現了。
但其中最困難者,就是收買的經費太大,無從籌措。現在中國工業未發達,使用機器的工廠也少,輪船鐵路也少,公家收買起來,倒還容易,只是中國土地如此之廣,地價如此之昂,如果照價收買,比釋放黑奴的代價不知高過若干萬倍,美國當日,倘若無款償黑奴主人,我國今日,怎麼會有這宗巨款,去償還地主?關於這一層,孫中山是慮到了的,所以他於照價收買之外,再定一個照價抽稅的法子。他的辦法,是把地價確定了,令地主按年納稅,以後地價增漲了,多得的利益,仍歸公家,遇必要時,才照價收買。他就是因為政府無這筆巨款,來收買全國土地,才想出這種照價抽稅的辦法,以濟照價收買之窮。
現在亟須籌劃的,就是款項一端,這種收買全國土地的款,究竟從何籌措呢?著者主張第一步的辦法,就是規定銀行由國家設立,不許私人設立,人民有款者,應存入銀行,需款者應向銀行借貸,其有私相借貸者,將來有賴騙等事,法律上不予保護,人民以金錢存入外國銀行者,查確後,取消國籍,逐出國外。又於華僑所在地,設立國家銀行,存華僑之款,有款不存入本國銀行者,取消國籍,不予保護,一面由銀行發行國家鈔票,內地交易,純用國家鈔票,人民持外國鈔票向銀行存放者,不予收受。如此則外國鈔票即被驅逐了,人民的金錢,完全集中於國家之手,國家要收買土地和舉辦大實業,就不患元款了,孫中山所謂發達國家資本就算辦到了。
銀行貸出之息,與存人之息,為二與一之比,例如人民存人銀行之款,定為月息六厘,人民向銀行貸款,則定為月息一分二厘,如此則一進一出之間,銀行可得月息六厘,人民有款放借者,無異於將子金繳一半與公家。現在購買土地者,其利也不過幾厘,並且買地時須過稅,每年須上繳糧,不時還有攤派逗等事,今定為銀行存款,月息六厘,其利也不為薄。通常人民借貸之利,每月一分幾或二三分不等,以著者所居自流井之地言之,每當銀根枯窘時,月息有高至五六分者,今定為向銀行貸款者,月息一分二厘,其利也不為貴。像這樣辦去,公家坐享大利,而於存款者,貸款者,仍兩無所損,那些用大利盤剝的人,就無所用其技了。有人主張廢除利息,這卻可以不必。因為人民的金錢,是從勞力得來的,人民以金錢存人銀行,由公家拿去作社會上種種公益,即無異把勞力貢獻到社會上,謀種種幸福。此等人是應該獎勵的,銀行給予之利息,即可視為一種獎勵金。
又有主張廢除金錢,發行勞動券者,更可以不必。資本家之專橫是由於土地和機器,許私人佔有,才生出來的,與金錢制度何干?我們把土地機器收歸公有,又不許私相借貸,雖有金錢,成了英雄無用武之地,也就無害於社會了。拿勞動券去換取衣食住,其實效與金錢何異現在的金錢,我們又何嘗不可把他當作一種勞動券呢?主張發行勞動之人,其用心未免太迂腐了。
我們把銀行組織好了,就可著手收買全國的土地了。照孫中山的法,是命地主自將地價呈報到政府,我們收買之時,恐怕地主所報地價有以少報多之弊,可用投標競佃法(川省各縣教育局所轄產業,多作投抓競佃法,頗稱便利),用投標競佃,以定租金,然後據租金之多寡以轉定地價。例如某甲在鄉間,有地若干畝,由政府將其地投標競佃假定投標結果,得年租七百二十元,以月息六厘計,即定為地價一萬元。由銀行收入某甲存款一萬元,月付息六十元,其欲用現款者,以鈔票付給之,公家收入之租息,與銀行支付之利息相等,彷彿公家是替私人經管產業一般,公家本然無利可圖,但經公家收買過後,可用大規模之組織來改良土地,每年增加的利益,就完全歸諸公有了。
投標之時,即以地主所報之價為標準,假定某甲所報地價是一萬元,投標結果,租息最高額是七百二十元,我們即認定地主所報之價是確定的,即由銀行收入某甲存款一萬元。如果投標結果,依租息計算該一萬一千元,我們因為他原報之價是一萬元,銀行只能收入某甲一萬元,如果依租息計算,只該九千元,我們就認定某甲有意欺矇政府,罰他一千元,銀行中只收他八千元的存帳。我們定出此種辦法,地主呈報地價,自必非常審慎,絕不敢以少報多。
著者主張「全國土地,應一律由政府備價收買,不許私人佔有」。向友人談及,友人即說道:中國哪有這筆巨款來收買?我即把組織銀行和集中全國金錢的辦法說與他聽,見得收買土地,不愁無款,聽者每每駁我道:孫中山定的法子,是「照價抽稅」和「照價收買」兩種,你單馭「照價收買」這一種,把「照價抽稅」那一種抹殺了,把私人所有權完全奪去,與孫中山主義不合;並且投標競佃之法,孫中山也莫有說過,施行起來。未免與他的辦法衝突。我說道:我所說的,與孫中山主義並無合,辦法也無衝突。孫中山的辦法,是:「由地主呈報地價,政府照價抽稅,將來地價增加之利益,全歸公家,公家如要收買,照原報之價,給與地主。」照他這個辦法,則是地主報價之時,所有權已經轉移與公家去了,所以日後增加之利益,全歸公有,收買之時,只照原價給予,如果地主的所有權,尚未消失,則增加之利益,應歸地主所有,政府收買之時,當另行議價。我們因此知「照價抽稅」和「照價收買」。只算是一個辦法,並不是兩個辦法。孫中山本來想把全國土地,一律照價購歸公有,因為無此巨款,才想出照價抽稅的辦法,先把所權轉移了,把地價確定了。暫不付價,等到隨後有錢之時才付價,我只要有款,早點付價,又何不可之有?
土地是公有物,應該歸公,金錢是私人腦力體力掉換來的,應該歸私。孫中山的民生主義,我可以替他下一條公例曰:「金錢可私有,土地不能私有」。因此之故,他才規定以金錢給地主,把土地收歸公有,所以我主張全國土地,一律由公家備價收買,與孫中山主義並無違反。至於我所說投標競佃的法子,乃是照價收買時,一種補充辦法,對於地主所報之價,予以一種測驗,與孫中山的辦法,絲毫沒有衝突。
社會問題中,最難解決的,就是土地問題,我們只要把土地問題解決了,其餘的就容易解決了,收買工廠和輪船鐵道等項,都是很容易的事,我主張解決社會問題的辦法,可括為數語曰:「地球生產力和機器生產力,完全歸公,腦力和體力,完全歸私,使用機器的工業歸公,不用機器的工業歸私,大商業歸公,小商業歸私,貸款的利息,一半歸公,一半歸私。」如此辦理,則個人主義和社會主義,兩相調和,與孫中山民生主義的精神就符合了。
我們既承認腦力體力是個人私有物,所以凡服務社會,就該給以相當代價,不能把他的腦力體力看作社會公有物,任意沒收。各人的資禀不同,才能不同,應聽其擇業自由,各就其性之所近,自去選擇職業,欲務農者,向公家承佃土地,欲作工者,向工廠尋覓工作,其願當官吏教員,及從事他種職業者亦同,因勞動的種類不同,所得的報酬也不同。表面上看去,似乎不平等,其實不然,這個道理,與民權主義是一樣。孫中山說:「天生萬物,除了水面以外,沒有一物是平的,各人的聰明才力,有天賦的不同,所以造就的結果,當然不同,造就既不同,自然不能平等,如果把他們壓下去,一律要平等,世界便莫有進步,人類便要退化。」所以孫中山主張的民權平等,是各人在政治上立足點平等,不是從上面壓下去,成為平頭線的平等。因此我們主張的經濟平等,也不是把平等線放在平頭上,成為國中貧富相等,是把平等線放在立足點,使各人致富的機會平等,或貧或富,純視各人努力與否以為斷。
關於商業問題,我以為日常生活必需之品,如果一律由國家經營那就不勝其繁了,因此我主張大商業歸公,小商業歸私,但是大小界限,如何劃分,這是很費研究的。我主張施行之初,可定為國際貿易歸公,國內貿易歸私,國家向外國購買大批貨物,分售與人民,人民有貨欲銷售外國者,由國家承買,轉售與外國。我國閉關數千年,並未產生何種大資本家,可知國內貿易,並非造成資本制度之主因,故國內貿易,可以聽人民自由經營。我們把國際貿易歸公辦到了,再看國內情形如何,並可進而規定國內某種商業,亦應由國家經營,私人不得經營。關於機器方面,亦可規定某種機器,私人不得使用。此種辦法,必須到了實施之時,斟酌現情而為之,此時不能一一預定。我們不許私人購買土地,不許私人使用機器,不許私人設立銀行,不許私人經營國際貿易,孫中山所謂節制私人資本,就算達到了。
依上述辦法,國家把土地、機器、銀行和國際貿易收歸公有過後,國家每年收入,當然非常之多,自當盡量擴充實業教育與增加民眾利益之事。但是國家發達到了極點,每年餘款,究竟作何用途呢?我也想有一個辦法,孫中山屢屢向人演說,他要把中國變成一個大公司,四萬萬人都是股東,並且說:「這個公司內的人,都可以分紅利,子子孫孫,便不怕窮。」我們把土地、機器、銀行和國際貿易四者收歸公有,那末四萬萬人都成為地主廠主,成為銀行和國際貿易的股東,孫中山理想中的大公司,就出現了。這個大公司,是以每一個身體為一股,國中生了一人,即是增加一股,死了一人,即是取消一股,股權是非常明晰的。我們就可仿照公司分紅的辦法,政府每年除各項開支而外,其所有餘款,即按照全國人口數目,平均分攤,作為生活費,其分攤數目之多少,以國家每年餘款多少為斷,最小限度,以能維持生活為止。
有了這個辦法,社會上可以免去許多糾紛:(一)中國所謂育嬰卹嫠濟貧諸局,可以裁撤,外國所謂失業者救濟法,教員工人養老金等等,俱可廢去了;(二)現在許多富有哲學文學科學等天才的人,每飢寒所迫,兼營他業,或改營他業,國家受無形之損失,倘能發給生活費,使無凍餒之憂,則各人能就其性之所近,專心深造,於社會之文明,增進不少;(三)語云:衣食足而禮義興。又云:飢寒起盜心。有了發給生活費的辦法,則國民的道德可以增進。
有人問我道:人人都有飯吃,還有何人肯作工?還有何人肯努力?社會怎麼能夠進化?我道:人人有了飯吃,努力心或許減少一點,如謂人類就不努力。社會就不會進化,我卻不以為然。請問牛頓和達爾文諸人,其目的豈是因為要吃飯,才去研究學問嗎?難道他們有了飯吃,就不支研究學問嗎?我恐怕正是因為他們有了飯吃,才能專心研究,才能有此家前絕後的大發明。
孫中山把生活程度分作三級:第一級是需要,有衣穿才不會冷死,有飯吃才不會餓死。第二級是安適,穿的求其舒服,吃的求其甘美。第三級是奢侈,穿的要輕綃細絹,海虎貂鼠,吃的要山珍海味,魚翅蒸窩,我所說的發給生活費,只算達到第一級,其第二級,第三級,則讓那些勤勉作工的人享受。
努力向上之心,人人都有,凡是稍知奮勉的人,斷莫有因為免去凍餒,就可滿足他的慾望,就不前進,其例甚多,無待詳舉。平心論之,人之天性不一,有因為生活問題解決了,就不去作工的,卻也有豐衣足食,還是孜孜不已的,若謂國家發了生活費,就無人作工,這層可以不慮,假使實施之時,果然有此現象,我們少發給點款,使他們所得者,不足維持生活,就不患無人作工了。作工與否,本是聽人自由,但作者優予報酬,使人見而生羨,又不得不作工,於是作工者,不作工者,各遂所願,社會上就相安無事了。
有人問我道:全國人民,具何種資格,有坐領生活費之權利?政府為甚麼有發給生活費之義務?我說道:這有兩個理由:(一)地球是人類公有物,使用土地者,對於公家繳納租金,此項租金,即該人類平均分受:(二)發明家發明機器,是替人類發明的,由機器生出來的利益,應該人類平均分受。基於這兩種理由,故人民有領受生活費的權利,政府是掌管全國土地和工廠的機關,故有發給生活費的義務。孫中山講衣食住行四者曾說:「一定要國家來擔負這種責任,如果國家把這四種需要,供給不足,無論何人,都可以來向國家要求。」可見國家有保證人民生存的義務,人民有向國家要求生存的權利。我主張發給生活費,即是國家擔負人民衣食等項的責任,保證人民的生存。此種辦法,與民生主義是很合的。
我提出解決社會問題的辦法,是採用公司式的組織,這是已經說明了的。我分配資財的方法,是從自然界中兩個地方取法得來:
(一)是取法身體分配血液的方法。身體中某部份越勞動,血液之灌注越多,除了彌補消耗之外,還有剩餘,因此人身越勞動的部分,就越發達,這就是人身獎勵勞動的方法。所以我們對於勞動者,應該從優報酬。我們身體中,還有些無用的部分,例如男子之乳,他是無用的東西,但是既已生在我們的身上,也不能不給以血液,不過男子之乳不勞動,灌注的血液很少,所以男子之乳,就漸漸縮小。我們發給生活費,不可過多,使不作工的人,如男子的乳一般,漸漸消縮。才合天然公理。
(二)是取法天空分配雨露的方法。自然界用日光照曬江海池沼,土地草木,把他的水蒸氣取出來,變為雨露,又向地上平均灑下,不惟乾枯之地,蒙其澤潤,就是江海池沼,本不需水,也一律散給;最妙的,是把草木中所含水分蒸發出來,又還給他,一轉移間,就蓬蓬勃勃的生長了;並且枯枝朽木,也一樣散給,不因為他莫得生機,就剝奪他享受雨露之權。灑在地上之水,聽憑草木之根吸取,無所限制,吸多吸少。純是草木自身的關係,自然界固無容心於其間。公家收入的租息,與夫銀行和工商業的純利,原是從人民身上取出來的,除公共開支而外,不問貧富,一律平均分給,致富的機會,人人均等,這就是取法雨露之無私。
孫中山把生活程度分作三級:(一)需要,即生存;(二)安適;(三)奢侈。現在的經濟組織,是以死字為立足點,進而求生存,再進而求發適,求奢侈,因為立足點是死字,一遇不幸的事,就有冷死的餓死的。著者主張發給生活費,是以生存為立足點,進而求安適,求奢侈,照孫中山民生主義說來,生存是社會問題的重心,國家倘能每年發給生活費,使人人能夠生存,這就算重心穩定了,重心既穩定,社嘗自然安靜。著者諄諄以發給生活費為言,意蓋在此。
本章所擬辦法,把土地、機器、銀行國際貿易四者收歸國有,則擁有金錢之人,任他如何努力,決不會造到鋼鐵大王,煤油大王,銀行大王,汽車大王,商業大王諸人的地位,每年由政府發給生活費,則勞動家任何不幸,決不會有凍餒之虞,像這樣的辦法,把富者的地位削低一級,把貧者的地位升高一級,貧富之間,就不會相差過遠了。現在痛恨資本制度的人,對於有資財者,設種種法子去抑制他,我們施行此種經濟制度之後,從上面削低一級,從下面升高一級,在兩級中間的地方,就可任人發展,不加限制;不惟不當限制,並且還要盡力提倡,社會才能進步。我主張把國際貿易收歸國有,把國內貿易留為人民活動之餘地,又主張人民存款在銀行者,應當付以利息,都是為提倡人民努力起見。有人說:這種辦法,仍不免貧富不平。我說:惟其不平,人民才肯努力,世界才能進化,猶如水之趨入大海一般,惟其地勢高下不平,才能奔趨不已,如果平而不流,就成為死水了。水不流則腐,人類不努力,世界便會退化,其理是相同的。世間至平者,莫過於水,故量物平否,以水為準,然而水之前進不已者,實在是由於不平,名為不平,實為至平。我們取水之原理,以改造社會,就與天然之理符合了。
政府每年發給生活費,其手續很麻煩,當由各都市,各鄉村,分頭辦理。每一都市和每一鄉村,應設立戶籍調查所,把人口調查清楚,確定某人的籍貫,隸屬某處,生活費由原籍的戶籍調查所轉發,即無錯誤了,某處死了一人,即由該處的戶籍調查所查明死者籍隸何處,即通知生地的調查所,停止他的生活費,旅行在外,生下子女,就地報告該處調查所註冊,將來的生活費,即向該調查所承領,但經申請後,得由所生地的調查所,備文移歸原籍。人是活動之物,轉徙不常,調查之時,和發給生活費之時,從生死兩點注意,就可杜絕流弊了。
我們既規定人民有款者,當存入銀行,需款者當向銀行借,則各都市各鄉村,都要通設銀行,人民取款存款,方才便利。政治方面之組織,是合各鄉村而成為一縣,合各縣而成為一省,合各省而成為一國。經濟方面,當與之相應,首都設中央銀行,各省設省銀行,各縣設縣銀行,各鄉村設鄉村銀行;各鄉村之銀行,隸屬於縣銀行,各縣之銀行,隸屬於省銀行,各省之銀行,隸屬於中央銀行。金錢是人民膏血,故銀行之分佈,當如脈絡一般,使之成為網狀,才能流通無阻。私人向銀行借款者,須有擔保人,擔保人須銀行中有存款,足供擔保者,否則以藉款者或擔保者應得之生活費作抵押品。銀行與戶籍調查所,關係密切,二者宜並沒一處。
施行本章所說辦法,有當慮及者,土地,機器,銀行,國際貿易,四者集中於國家之手,全國人民的金錢,俱歸於銀行,政府每年又要發給生活費,國家的權責太大,當局的人,舞起弊來,人民就受害不淺了。如果防弊的方法,尚未想好,就冒冒昧昧的著手改革,把土地工廠等項收歸公有,倒不如不改革,不收歸公有還好點。所以我們要改革經濟制度,當先從改革政治入手,先把政治改革了,把防弊之方法想完善,然後才能說改革經濟制度。只要在政治方面,能把孫中山所說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完全辦到了,則經濟方面,無論甚麼弊,都可防止了。本章所說解決社會問題的辦法,都是預定計劃,不能立即就辦,我們現在第一要著,就是努力去實行這四權,等到人民對於這四權能充分的行使了,再來改革經濟制度,那就無有流弊了。
銀行及戶籍調查所之職員,與夫銀行之監察員,及其他重要職員,由人民投票選舉或罷免。屬於一鄉村者,由全鄉村人民總投票,屬於全縣者,由全縣人民總投票,屬於全省全國者亦然,遇有大事,亦用總投票法公決。例如原定銀行存款月息六厘,有人提議,應改為四厘,又有人提議,應改為八厘,即將三者的理由,作具說明書,公佈全國,定期總投票。各人向本地戶籍調查所投票,其旅居異地者,可從郵局投遞,由戶籍調查所開票,總計主張四厘者若干票,主張六厘者若干票,主張八厘者若干票,匯報於縣,由縣匯報於省,由省匯報中央。假定主張四厘者佔多數,即改為存入銀行者,月息四厘,向銀行借款者,月息八厘。又如有人主張各人的資財,不可過多,存入銀行之款,應該加以限制,又有主張不應加以限制。究竟應限制?或不應限制?如應限制,則每人存款,究應至多以若干為限,可由全國人民總投票決定之。全國是一個大公司,四萬萬人是公司中之股東,人人有切己利害,有分紅息之希望,故投票時,不會受人運動,即使有舞弊者,亦必互相舉發,在公家服務之人,如有侵蝕虧吞等弊,亦必互相稽查。假無發給生活費之規定,人民與國家,不生關係,即使他人營私舞弊,亦不願因為公家之事,去開罪於私人。中國官吏,侵蝕公款,無人過問,其弊正在於此。今有發給生活費之規定,則人民與國家,居於利害共同的地位,侵蝕國家之款,即無異侵蝕私人之款,全國有四萬萬人,即是有四萬萬個監察員,侵蝕者無所藏其奸,孫中山主張的全民政治,即可出現。
關於遺產制一層,許多人都主張廢除,如照本章所說的辦法做去,土地工廠,一律歸公,私人也就無所謂產業了,所有者不過銀行中所存之金錢,我們只研究此項金錢,應否傳給子孫就是了。此事於各個人都有關係,將來可用全民數投票法解決之。在我個人之主張,是可以聽其傳給的,因為我們既經承認各人的身體是各人私有物,由腦力體力換來的資財,就應該各人私有。各人所生子女,是他的身體化分出來的,當然有承受他的資財之權,如果歸為公有,也就犯了「奪私有物以歸公」之弊。普通人所以努力者,大都想積下資財,傳之後人。如果積下的金錢,不許傳之子孫,必會減少人類努力心,即是減少社會進化之速度。
富者過富,貧者過貧,欲廢除遺產制,以化除貧富階級,殊不知資本家之產生,與遺產制無甚關係。茲可舉例為證:美國鋼鐵大王卡匿奇,為貧人子,三歲時,為絲廠工徒,一周得工資一弗二十仙。煤油大王洛克依蘭,為農家兒,六七歲時,隨其母往山下拾柴,或隨其父在田間拔草。鐵道大王介姆舍爾,十五歲,父死,無以為生,乃人商店為學徒,韋爾德以架設太平洋海底電線,名聞天下,十六歲時,也在紐約商店為學徒。法國大銀行家勞惠脫,少時家貧,走至某銀行,向主人陳述,願執賤役,主人不許。他走出來之時,皮鞋上落下一釘,俯而抬之,主人因為他不忽細事,乃呼入,令在銀行服役。美國大富豪休窪布,系小村中織毛工人之子,少時助其父工作,或傭於農家,或為郵局馬夫。銅山王,章洛克,為農人子,少時隨其父驅牛十餘頭,走數百里,夕與牛同寢,晨與牛同起。砂糖工斯布累克,德國人,十八歲時,航海至美國,抵岸後,檢視衣囊,左方餘砂糖數塊,右方剩金三弗,一身之外,別無長物。商業大王瓦納邁爾,為造磚工人之子,幼時家貧,無力就學,無冬無夏,皆跣行於街市。汽車大王福爾特,二十餘年前,他尚為鍾表職工,以上諸人,都是貧人之子,並未承受遺產。惟銀行大王摩爾根之父,是美國著名富翁,但他之致富,全不依賴其父。他嘗說:「餘雖為新派沙摩爾根之子,並不藉此以立於世界,餘必為一個獨立之奇男子。」可見他之擁有巨資,也不是遺產的關係。我們細考諸人致富之源,都是掠奪地球和機器的生產力,否則經營國際貿易,抑或開設銀行,惟休窪布一人,未獨立營業,但他終身輔佐鋼鐵大王,他之資財,仍是從掠奪地球和機器生產力而來。如果把土地、機器、銀行和國際貿易四者收歸國有,那些在實業界稱王的人,斷不會產生,這才是根本治療之法。
至於改革社會之程序,我主張從鄉村辦起走,以每一鄉村為一單位,各辦各的,因為改革之初,情形複雜,應該各就本地情形,斟酌辦理,才能適合,如有窒礙處,隨時改良。等到各鄉村辦好了,才把全縣聯合起來,各縣辦好了,才把全省聯合起來。各省辦好了,才把全國聯合起來,將來世界各國辦好了,把全球聯合起來,就是大同世界了。
改革社會,應該注意者有兩點:(一)所訂法令規程,要多留各地方伸縮之餘地,越苛細,就窒礙越多,越是不能實行;(二)當從勸導入手,使各地人民,喜喜歡歡的去辦理,不能用嚴刑峻罰,強迫人民辦理。其實施方法,當如下述:
政府把土地收歸公有後,即統計此一鄉村,共有土地若干,命全鄉村之人組織一個團體,公共管理,由這個團體把土地分佃與農民,全鄉村每年共收租包若干,政府責成這個團體繳交銀行,如租息是穀物等項,由這個團體公共變賣,以銀繳入銀行,政府立於監督地位,也就不繁難了。
全國土地,由國家出資財改善者,其利益歸國家所得,由各鄉村出資財改善者,其利益歸各鄉村所得,各鄉村改善土地後,增加之收入,由本鄉村人民平均分受。凡購置機器,改良肥料等,所需之款,向銀行息借,其息可緩至獲利後償付。若建築馬路,疏鑿溝渠等項,其工程施之土地上而含有永久性者,所用之款,政府與該鄉村各擔負一半。例如某鄉村因建路鑿渠,向銀行借款二千元,工畢之日,政府派員勘驗認可後,政府擔負一半,銀行只列該鄉村借銀一千元就是了,政府名為負擔一半,實則仍無所損。因為銀行貸出之息與存入之息,為二與之一比。假定存入是月息六厘,貸出是一分二厘,人民向銀行存款二千元,銀行應付月息十二元,某鄉村因築路鑿渠,借去二千元,銀行只列該鄉村去銀一千元,其收入之月息十二元,恰與人民存款二千元之息相抵,不過政府多負擔一千元無息之債務罷了,只要政府不付利息,此項債務,就多擔負點也無妨。
孫中山所說農業上增加生產的方法,共計七種:第一是機器問題,第二是肥料問題,第三是換種問題,第四是除害問題,第是五是製造問題,第六是運送問題,第七是防滅問題。應由政府派人到鄉村去,把改良辦法詳加講演,或用文字說明,務使農民心中了然,其採用與否,聽人民自由,不必用強力干涉。語云:「利之所在,人必趨之。」他們知道大利所在,自然會踴躍從事。孫中山曾說:「對中國人說要他去爭自由,他們便不明白,不情願附和,但是對他說請他去發財,便有很多人跟上來。」我們叫各鄉村組織團體,叫他改良土地,就是請他去發財,人民哪有不歡迎之理?即有懷疑之人,充其量不過不遵照改良就是了,斷不會出來阻撓,因為公家叫他們組織個團體,擔負繳納全鄉村租息,這個團體,盡可照公家原定租額轉佃出去,團體中人,不過費點力,代公家收租息就是了,並不至於賠累,他們何至出頭反對?只要這層辦到,鄉村中的事權,漸歸統一,將來一切事都好辦理,也就算收了效果了。
關於增加生產的事項,他們不願意改良,只好聽之,如其加以干涉,反轉多事,反會生出反響。我們總是盡力提倡,盡力勸導,聽其自由採用,只要某鄉村獲了大利,他們自然會爭先恐後的仿辦起來。這類事,如果督促嚴厲了,反轉會弊病叢生,王安石的青苗法,就是前車之鑑。宋朝那個時候的人民,於青黃不接之時,每每出重利向富室借貸,王安石創青苗法,由公家以較輕之利,借與農民,於秋收後付還,使利歸公家,而農民也不至受重利之苦,本是公私兩利的好法子,王安石雷厲風行的督促官吏實行,據散放青苗錢之多少,以定官吏之成績,於是那些地方官,就向民間估派,其有不需款之農民,與夫家資饒裕之富民,都強迫他領取青苗錢,鬧得天怒人怨,以最良之法,收最惡之果,都是由於強迫二字生出來的。蘇東坡說宋神宗求治太急,真是洞見癥結之論,我輩改革社會,當引為大戒。
天下事有當強迫者,有不當強迫者,例如把土地、機器、銀行和國際貿易四者收歸國有的時候,則當強制執行,任何人不能獨異。至於鄉村中改良事項,則當如上說的辦法,聽其自由。像這樣辦法,就與孫中出所主張「政府強制的力量,和人民自由的力量,雙方平衡」的原則相符合了。語云:十年樹木,百年樹人。教養人民,原是與種植樹木一樣,我們雖甚望樹子長成,亦只能把土壤弄好,把肥料弄好,等他自家生長,我們是不能替樹子幫忙的,這個道理,柳宗元的郭橐駝傳,說得很明白。現在新政繁興,民間大困,當局諸公,每每以福國利民之心,做出禍國害民之事,就是違反了柳宗元的說法。斯密氏全部學論,純取放任自由,他說:「人民好利之心,根於天性,政府只消替他把障礙物除去了,利之所在,人民自然會盡力搜求,一切天然之利,就因而開發出來了。」他這個學說,在歐洲是生了大效的,我們開發鄉村利益的時候,本他這個學說做去,自然會生大效。
前面的辦法,實行之後,一人之身,可得兩重利益:(一)鄉村中改善土地,增加生產的利益,每人可得一份;(二)每年由政府按照全國人口發給生活費,這又是一份利益。有了這個原因,全鄉村之事和全國之事,人民就不能不過問了。現在的人,大都是「事不關己不勞心」。革命的人,拚命去爭民權,爭得之後,交給人民,叫他來行使。我恐怕鄉間的老百姓,還會嫌我們的多事,妨害他吃飯睡覺的時間,只好順著他們喜歡發財的天性,把民權二字附著在發財二字上面,交給與人民,人民接受發財這個東西,順便就把民權那個東西攜帶去了。他們知道官吏是替他經理銀錢的管事,不得不慎選其人,遇有不好的管事,不得不更換。如此則選舉權,罷免權,他們自然曉得行使了。他們知道一切章程,如不訂好,就有人舞弊,公款就要受損失,他們將來就要少分點紅利,如此則創制權複決權也就曉得行使了。所以政府每年必要發給生活費,人民與政府才生得起關係,才能行使民權,人人有切己關係,才不會為少數人所把持,全民政治,乃能實現。
改革社會,千頭萬緒,猶如鐘錶一般,中間的機械,只要有了點小小毛病,全部動作,都會停止。我國土地,有如此之大,各地情形不同,實施的詳細辦法,豈是政府中幾個人能夠坐而揣測的,只好劃歸各地人民自去斟酌辦理,政府只消把大政方針與各種進行計劃宣佈出來,使人民知道政府的目的是怎麼樣,進行的途徑是怎麼樣,他們自然會朝著那個途徑做去,各鄉各縣,漸漸趨於一致,就可以漸漸聯合起來了。現在世界的大勢,是朝全民政治方面趨去,故一切事權,當散而給諸人民,才不至與潮流違反。民生主義與民權主義,是一個東西,不可分而為二,一面又須顧及世界民族的心理,順著大同的軌道做去,三民主義,就成為整個之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