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巴黎和议以后的国际政局
会议的外交
对德和约签字之后,巴黎和会领袖人物如美总统威尔逊、英总理鲁意·佐治等随即各回本国,但尚有多数全权代表留在巴黎与其他敌国签订和约及处理关涉诸和约之详细事项。《凡尔赛和约》于1920年1月10日批准。和会最后一次的会议,开于1920年1月21日。自此以后,关于巴黎诸和约的执行之监视事宜,则委诸以协商列强驻巴黎之大使及法国外交部代表一人组成之“大使会议”(Conference of Ambassadors)。
但是和议虽然成立,而关于诸和约的执行及一般国际事件的处决,需待列强协商之处尚多。而且有的问题,专依通常外交文件的往还以交涉,尚嫌其迂缓,因而有由负责的政府首领躬亲集议之必要。
于是和会闭会以来,协商列强,即和约上所谓“主要同盟国”(principal allied powers)之内阁总理或外交部长,不断的召集会议,形成一种“会议的外交”(diplomacy by conference)之制度。此等会议之频繁,远过于19世纪初期维也纳公会后之所谓“公会时代”。从1920年2月12日开会之伦敦会议至1925年10月5日开会之罗卡诺(Locarno)会议,其间大小会议,以数十次计,关系之重要,事件之复杂,大有空前之象。虽则大部分会议成绩极少,然而会议的外交之发达,似亦足觇国际政治方法上之进步。
美国之抛弃和约
在巴黎和会中,主持和议,倡设国际联盟最有力者,为美总统威尔逊,而首先抛弃和约,拒绝参加国际联盟者,即为他所代表之美国。巴黎和会开会之时,美国具有条约批准同意权之元老院,适以威尔逊的敌党共和党占多数。威尔逊出席和会,既未邀请共和党代表人物加入美国代表团,而和会的决定亦有充分授人以攻击的口实之处。《凡尔赛和约》发表,大招美国物议,和约在元老院讨论中,大受敌党之批评;尤其对于国际联盟,他们认为有伤美国主权,侵害国会之宪法的权力,或且认为不免将美国卷入欧洲政治漩涡。于是元老院多数只肯附保留批准和约,乃提出14项之保留案,而此则威尔逊所绝对反对,而命令其在元老院中之与党否决者。其结果,则《凡尔赛和约》之单纯批准,既不见容于元老院多数,而附保留之批准案,则亦于1920年3月19日不能得到三分之二多数投票而被否决。于是美国不批准《凡尔赛和约》,不参加国际联盟,而且1919年在巴黎与法国签订之特殊保障条约,亦无形打消。此为国际形势之逆转,此为巴黎和议及国际联盟所受之第一大打击;而美国之在国际关系上亦因之陷于畸异的境遇,更不待说。1920年11月美国总统改选之结果,威尔逊的敌党当选。新总统哈定(Warren Harding)就职之后,即向国会宣布不参加现行国际联盟组织之方针;而于1922年7月2日,裁可国会之决议,正式终止美国与德、奥诸国之战争状态。同年8月中,美国乃分别与德奥匈三国次第签订和约,(至于对土对保,则因美国原未与此两国宣战,故不必特订和约。)而将美国军队从欧洲悉数撤回。
对德和约执行的困难
《凡尔赛和约》已因美国之抛弃而受一大打击,而在其对德执行上,自始即遭遇莫大之困难。此和约之目的,全在破坏德国之军事的经济的优势而使之降落于二三流国家之地位。然而此方针行到极端,不但惹起德国国民精神的反抗,而且事实上亦有绝难执行的。前德皇威廉之惩罚条款,既因威廉逃入荷兰,荷政府拒绝引渡而成为具文。荷政府拒绝之理由,在尊重不引渡政治犯之原则(1919年1月27日复牒)。几经交涉的结果,荷政府(3月2日)只约以防阻威廉返德,而协商国亦不再追问此事;实则在和约上所谓“主要同盟参战国”(principal allied and associated powers)之五强中,日本及美国自始即不赞成执行此惩罚之条款。关于德国交出违反战争规例之犯人于同盟国特别军事法庭裁判一节,亦未能如和约规定执行。在1919年至1920年期中,德政府明告协商列强,说鉴于德国舆论的反对,任何政府无法将它们所指名要求之德人引渡。其结果则协商方面不得不采妥协办法,而许德国政府自己依德国法庭审判此等人犯。此项审判卒于1921年5月至7月间在莱卜济希(Leipzig)高等法院开审;其结果被检举之12人中只有6人宣告处刑,而且处刑甚轻,大为法国所不满意。然而协商国似亦只以此项形式的处分敷衍了事,不再要求厉行和约条款。关于德国解除武装之条款,执行上亦感困难。在1920年4月因为莱茵右岸中立地带内有共产党之乱,德政府即漠视和约规定,而进兵于罗尔(Rhur)打平叛乱。法国攻击德国违约,而取报复手段,因有派兵渡莱茵,占领德国城市(Frankfort及Darmstadt)之举(1920年4月6日)。及至英国抗议,而德军撤出中立地带,法国始撤兵;协商方面之英法两国关于和约执行之意见冲突,于此亦渐暴露。德国裁兵之规定更不容易执行。和约规定,德国陆军至迟到1920年3月31日止,当减至10万人。此项限制,不但德国人自始不愿承受,而且因为革命内乱之危险事实上亦难于遵行,后来协商国允许德国展缓完成裁兵期限至7月10日。协商国一方面指责德政府之不诚实履行条约规定,同时亦不能不承认事实上之困难。于是它们在1920年6月之蒲鲁尼(Boulogne)会议,决议许德国警察队(地方的)由8万人增至15万人;而在同年7月8日之斯巴(Spa)会议,给予德政府以6个月之犹豫期限,俾至迟到1920年年底,减缩陆军至10万人之限度。斯巴会议并决定如果至1921年1月1日,德国裁兵义务尚未完成,同盟国得占领罗尔(Rhur)或其他地域。德国代表卒亦接受此项条件(7月9日)。和约不但限制德国陆军数额,而且要求德政府消毁大宗军火。关于后项规定之执行,协商国亦与德政府不断的发生争执。德国之未诚实履行和约义务,亦为后来法国侵占罗尔区域之一口实。
然而在《凡尔赛和约》之各种条款中,关系复杂,执行困难而引起长久的重大的纷争者,尤以赔偿条款为最。《凡尔赛和约》破坏德国的经济优势。使之不能再与协商国竞争。然而那种经济条款,固然减杀德国国民经济的力量,同时亦即减少了德人担负赔款之能力。协商国一方面极端摧毁德国人民的经济资力,他方面又欲从德国索得最大限度的赔款,其政策之矛盾,自始即为识者所看出。(例如英国经济学者吉因司(J.M.Keynes)于其1920年出版之名著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the Peace中,早已批评此部分和约规定之谬误,而论其完全执行之不可能。)在和约中,并未规定德国赔款之总额,而以总额决定之责任,及赔款偿付之方法,委之于赔偿委员会(The Reparation Commission,由主要同盟参战国,即英、法、美、意、日之五强代表组成)。于是则一切系于此委员会将来之决定,而赔偿全部事情继续在不确定之状态。此不但加重协商国与德政府间关于偿付问题之争执,而且引起协商国相互间,尤其英法两国间关于对德政策之冲突。于是从1920年和约实施以后,赔偿问题,成为对德和约执行上之最繁难的问题,引起各方面重大的纠纷。枉费了不少的国际会议。最后至于1923年,卒有法国派兵占领罗尔,德国之宣布“消极抵抗”,及英法态度公然相反对之局面。
东方问题
巴黎和会强迫土耳其代表签了《塞洼尔和约》(1920年8月10日),但是东方问题并未因以解决。和会闭会以后,对土和约的执行,始终是一个至难的问题。依《塞洼尔和约》,土耳其欧亚领土大部分瓜分于英法意及希腊之间,君士坦丁堡及海峡地带化为国际共管;土耳其帝国势力几于完全从欧洲排出,其统治权,减退到小亚细亚内地一隅。但是签约之君士坦丁堡的土耳其政府,命令已不出都门;而在亚洲之安哥拉(Angora)方面,凯末耳将军之国民运动,日渐得势。于是《塞洼尔和约》的执行遇着莫大的阻力。土耳其的国民会议成立于安哥拉,凯末耳正式推为新政府的首领。凯末耳领导之国民党,自始即不承认《塞洼尔和约》,协商国乃须对付此新兴的势力。在1921年至1922年中,安哥拉政府在军事上外交上已取得初步胜利。他们内依土耳其人之民族热狂,外依外国(尤其苏俄)军火之援助,已经组成有力的军队与希腊军抵抗;而且乘协商国军队有事于他方面之机会,凯末耳的军队,消灭了阿尔美尼亚共和国(《塞洼尔和约》所立),逼退了意大利占住南部阿拉托里亚(Southern Anatolia)的军队,法国占住叙里西(Cilicia)的军队。法国及意国政府慑于土耳其武力之恢复,而又忌嫉英国及希腊依《塞洼尔和约》取得之多量利益,乃于1921年春间各与凯末耳单独订结协定,而于若干经济的权利让与之交换条件下,约以退还叙里西及南部阿拉托里亚于土耳其,而为之赞助修改《塞洼尔和约》。1921年10月20日之法土协约(Franklin-Bouillon Convention)成立,实宣示关于东方问题英法协调之破裂,大张安哥拉政府之声势。对土和约执行上英国之孤立亦如对德和约执行上法国后来之陷于孤立地位然。同时安哥拉政府尚从另一方面得到有力的声援。1921年3月16日苏俄政府与安哥拉政府间在莫斯科订立同盟条约,否认《塞洼尔和约》,宣布反对帝国主义之共同行动。最要抑制土耳其国民运动之英国,乃不能不全靠希腊之兵力以对抗凯末耳军队,而希腊政府以急于享受和约所给予之利益,亦自告奋勇,从其所占有之根据地斯美那(Smyrna)派遣大军向凯末耳军进攻,于是在1922年中,东方重睹希土大战争。希军最初虽获胜,然后来安哥拉政府自法意取得军火的供给,逐渐恢复优势,不但能阻止希军前进,而且终将希军打败,至其不得不退出斯美那(1922年9月)。凯末耳军占有小亚细亚全部,乘胜向欧洲方面进攻。土耳其国民否认《塞洼尔和约》,要求改正近东协定,今其势已不可抵抗。占驻君士坦丁堡之同盟国,卒于1922年10月11日与凯末耳签订停战协定(The Mudania Armistice),在此协定中同盟国政府承认将东部慈拉斯(Eastern Thrace)及亚得里亚罗堡归还土耳其。安哥拉之国民会议,于11月1日宣布废黜土皇及其王统,土耳其政权从此统一于国民会议之下。
最后对土讲和会议于1922年11月20日正式开于瑞士之洛桑(Lausanne)。洛桑会议分为两期:第一期从11月20日至1923年2月4日止;第二期从1923年4月24日至7月24日止。参加会议之国,除交战国之土耳其及希腊外,为英、法、意、美、日本、罗马尼亚及南斯拉夫国。在讨论海峡问题之时,俄国代表亦参加。第一期的会议,因为土耳其拒绝接受同盟国提出之条件而无结果;2月4日最后谈判不调,英国代表回国,会议停顿。在此时期中,各方面趋向妥协交涉,4月24日洛桑会议重行开会。其结果协商国与土耳其之间于7月24日签订《洛桑条约》,而凯末耳将军之国民运动大告成功。
《洛桑条约》将土耳其依《塞洼尔和约》所丧失之地位大部分恢复。依《洛桑条约》,土耳其虽决然抛弃其对于海甲(Hedjaz)、帕列斯丁、美索巴达米亚及叙利亚诸地域之权利,并承认埃及及苏丹之脱离土耳其,塞布拉斯岛之合并于英国,然而它保存了东部慈拉斯、亚得里亚罗堡、阿拉托里亚全部、阿尔美尼亚、叙里西、斯美那等地域。此条约并且正式取消列强在土耳其之领事裁判权,使土耳其恢复数百年来丧失之法权自主。依一附属协定,土耳其承认鞑靼雷斯及玻斯佛拉斯海峡通行自由(军舰及商船),及海峡两岸地带解除武装之原则;但君士坦丁堡仍由土耳其军队驻屯,而管理海峡之国际委员会,以土耳其代表为委员长。最后《洛桑条约》签字之际,同时英、法、意三国政府签有一议定书,声明于本约经土耳其国民会议批准之后,它们随即撤退其在土耳其领土内之军队。《洛桑条约》成立之后,土耳其完全从列强势力解放,着着改革内政,使其国民生活近世化。10月29日,土耳其宣布为共和国,凯末耳将军被选为第一任总统。土耳其首都由君士坦丁堡移于安哥拉(1923年10月13日国民议会宣布定安哥拉为首都)。土耳其的国际地位增高,远非往昔之东方病夫、可以任列强欺压者可比。但土耳其政府未加入国际联盟,在国际政治上始终为不确定之要素。
与东方问题有关的,尚有埃及问题。土耳其于1914年加入欧战之时,英国宣告埃及为英国的被保护国(1914年12月18日),将土耳其名义上的宗主权取消。在欧战期中,土耳其军队曾侵入苏彝士运河地带而被英军击退;英国对于埃及之占领及防御,特别加紧,视为维持东方通路之生死问题。于是埃及在名义及事实上,均等于化为英国的领地。1919年巴黎和会开会时,埃及曾以民族自决之名义,要求独立,但不得协商国之容纳;而《凡尔赛和约》反使德国承认英国之保护权。自后埃及国民运动日益猛烈,而英政府卒不得不让步,而于1922年2月28日宣言保护关系终止,而承认埃及为独立国。但在此宣言中,英政府保留处决下列四项事件之自由:(一)英帝国经由埃及之交通之安全;(二)埃及对于外来的侵略或干涉之防御;(三)在埃及之外人的利益之保护及少数民族之保护;(四)苏丹。在英政府寄送其驻外代表转达所在国政府之公文中,亦声明英国对埃及保护权之终止,并不于他国在埃及之现存地位生何变更。则知英国一方面宣布埃及之独立,同时尚不肯全然放弃其向来支配埃及之实权。于是埃及问题,始终未有彻底解决,而留为东方问题纷扰之种子。
苏俄的反帝国主义活动
对于西方列强所支配的国际政局,构成一个最大的扰乱的要素者,实为新兴的苏俄势力。俄罗斯在1917年3月革命之后,执政权者为旧国会中自由主义的立宪民主党一派;他们代表中流阶级,而在外交上亦不能全脱帝政时代帝国主义的传习。所以自始即宣布在对德战争上继续与西方协商列强共行动。临时政府于5月改组,加入社会党分子数人于内阁,并且后来由社会党员克伦斯基(Kerensky)主政,俄政府的内外政策倾向于早日议和,但是他们对于协商国形式上仍维持同盟关系。及至同年11月革命结果,形势根本变化。新取得俄国政权之社会民主党过激派,即所谓鲍尔雪维格派(Bolsheviks)组织苏维埃式政府,标榜共产主义,宣布阶级战争、世界革命及反帝国主义之宗旨,并且否认帝政时代一切外债及条约义务,不但决不肯与协商国继续对德战争,且其政治主义根本的与西方列强之政制及政策不相容。鲍尔雪维格派支配之苏俄政府,主张全体停战讲和,要求协商国发表其战争目的而不得到后者之回答;他们仍决然与德国单独讲和,而有1918年3月之《布勒斯特-里多佛斯克和约》(Treaty of Brest-Litovsk)。此和约表示俄国与西方列强关系之破裂,而给协商国军事上以莫大之打击。从此西方列强之敌视苏俄,或且较之嫉恨德国有过之无不及。1918年德国战败求和,协商国强其接受的停战条件之一,即是取消《布勒斯特-里多佛斯克和约》。而俄国内部之反鲍尔雪维格政府之运动,亦受西方列强,尤其英、法之鼓励不少。当时法国政府领袖人物如克雷曼索之流,至声言,对于鲍尔雪维格势力之西侵,当于东欧张“防疫线”(cordon sanitaire),即可见在国际政治上苏俄之新势力,如何与西方列强势不两立。列强早已对鲍尔雪维格政府断绝国交,而采用武力干涉政策,以促此政府之推翻。在巴黎和会开会时,美总统威尔逊氏曾提议(1919年1月22日)召集俄国相争的各派,开会议于普林基坡(Prinkipo),以期中止俄国内乱,但无结果,则因为其时鲍尔雪维格政府虽允诺到会,而反鲍尔雪维格政府之各派,则不肯参加,法国亦反对调停之提议失败,内战仍然进行,而西方列强之军队及军火,大有助于俄国各方面反鲍尔雪维格政府之白党军队的活动。协商国并且久已封锁俄国,实际断绝其对外通商(从1918年3月以来)。及至1920年中,各方面白党军队失败,波兰之对俄攻击亦大遭败北。从此鲍尔雪维格政府权力巩固;而协商国国内舆论亦反对继续武力干涉政策,尤其英国工党,采行强烈的反对态度。协商国政府,乃不得不承认干涉政策之失败,而渐改变对俄方针。而在他方面,苏俄政府亦急思恢复平和,救济国内经济危机,于是在1920年至1921年之中,力图对外恢复国交,从事外国贸易。其结果则1921年3月16日,英、俄之间有通商协定之订立;此为苏俄对外关系之一大转机。英国对俄恢复通商关系之后,德、意仿其前例,亦于1921年中与俄国成立通商协定。在1922年4月之吉诺亚(Genoa)会议,苏俄且被邀到会,但以不肯接受协商国关于俄国外债偿还之条件,会议无结果。然而苏俄代表乘此会议之机会,秘密与德国代表签订拉拍罗协约(Treaty of Rapallo,1922年4月);因此苏俄政府取得德国之承认,完成两国友好通商关系。但在此时期中,苏俄只与其近邻之波罗的海沿岸诸国(Baltic States),波兰、土耳其、波斯及阿富汗,成立外交关系,而多数强国,除给予苏俄政府以事实的承认,与之开始通商关系外,并未给予正式承认(de jure recognition)。并且即在开始通商关系以后,彼此间的纷争仍无已时。最后至1924年英国第一次工党内阁成立,情势一变。英国工党首领麦克唐那(MacDonald)组阁之后,不到三星期,即照会苏俄政府(从1923年以后,俄罗斯各部分组成联邦(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所以又称苏联),给予正式的承认(1924年2月1日)。(英、俄两政府于1924年8月在伦敦签订之友好通商条件,则以工党内阁之退职,迄未批准。)意大利亦步英国后尘,迅速于2月7日正式承认苏俄政府。随后瑙威(2月15日),奥大利(2月25日)、希腊(3月8日)、瑞典(3月15日)、海甲国(3月30日)、丹麦(6月18日)、墨西哥(8月4日)、匈牙利(9月18日)次第承认苏俄。而极东之中国(5月31日)及日本(1925年1月20日)经过长期谈判之后,亦卒与苏俄正式订约,恢复国交。而因为债权上的原因反对苏俄政府坚决之法国,亦卒于急进党内阁总理赫里欧(Herriot)之下,正式承认苏俄政府(1924年10月28日)。在列强中始终不肯承认苏俄政府者,惟美国一国而已。
苏俄自1924年以后与列强次第成立外交关系,已不似以前之与它们公然相敌抗。但是苏俄仍然立于国际联盟之外,而以“第三国际”为中心,提倡其反帝国主义的运动。在国际政治上,苏俄自成一个系统,对于西方列强支配之国际团体,隐然为对抗之一大势力。所以从1925年以来,对俄问题,仍是列强外交上极困难的问题,继续影响于国际政局的安定。
同盟协商制度的复活
巴黎和会创设国际联盟之后,同盟协商制度,仍复流行于国际社会;此实为国际政治的开倒车。实则在巴黎和会中,旧派的政治家,尤其法兰西政府当局,自始即对于国际联盟缺乏信仰,依然相信依旧式的同盟协商制度,维持国际均势,最能保障平和与安全。所以国际联盟之新组织尽管成立,立于联盟外之苏俄,在东方组织同盟(如1921年3月俄土同盟条约)以对抗西方帝国主义的列强,姑且不论;就是在联盟里面之列强,亦积极制造同盟协商的系统,则是极显著之现象。尤其法兰西政府,因战前受德国侵逼之经验,及战后地位之仍不安全,在巴黎和会中,同意于设立国际联盟,原只为敷衍美总统威尔逊,而其衷心始终仍在另求安全保障之方法,则是公然的秘密。所以在《凡尔赛和约》签字之际,同时法国即与英、美两国各订一保障协约。依此两协约,英、美约定,如值法国未先挑衅,而受德国之攻击,它们出来援助法国。但以美国不批准和约之故,法美保障协约亦被抛弃;而英法保障协约,因之亦不生效。在1922年1月之康鲁(Canne)会议,英国代表又提议与法国订立保障协约,防备德国对法为“非挑发的攻击”。此次则法国代表以其属于片务保障的性质,有伤法国体面,而不肯接受。此后则英法保障协约不复能成问题,因为两国政府关于国际问题,彼此政策的冲突,日渐显著;最后因1923年法国出兵占领罗尔区域之举,英法协调且几归破裂。
但是法国所恃以为外援者,究不是英国,而是大陆方面同样怕受德国或其他敌国攻击之国家。第一个与法国结成同盟者,为比国。1920年9月中,法、比两国之陆军当局订立一军事协定,规定于被攻击之场合,相互援助。法、比两政府将此协定付诸秘密,而不肯如《国际联盟规约》规定,在联盟秘书处登记。此约成立,大引起世间物议,因其不但违反国际联盟打破同盟协商制度之精神,而且公然破坏联盟防制秘密条约之规则。法国的第二个同盟国为波兰。波兰以新产生之国家,内部既杂有异族,又无天然疆界,而介乎俄、德两大国之间,时有被侵逼之危险。波兰自然仰赖法国之外援,以巩固其地位;而法国在对德或对俄之战争上,亦自然利有波兰在东欧之援助。1920年俄波相战,波兰战败告急之时,法国曾迅速给以最大的援助,挽回危局。1921年2月,在波、法两国政府之间,订有政治的协定,约定关于对外问题,行动一致;而一方如被攻击,他方即来援助。在1924年1月,法国与捷克斯拉夫(Czecho-Slovakia)国订立同盟条约,其规定与法波协约大致相同。于是在东欧方面,法国有两同盟国可以牵制德国之行动。同时而法国在国际政治上所负之义务亦大增加,因为此等同盟国受德国或其他敌国攻击之危险殊多。
与西欧之法国所制造之同盟系统有同样的目的,而且间接相关联者,则有东欧之“小协商”(Little Entente)。组成“小协商”之捷克斯拉夫、罗马尼亚及南斯拉夫国,有的国土完全属于旧奥匈帝国之领土,有的新从奥匈割得大部土地,皆利于维持巴黎和约所定的现状,而防止奥匈势力之复兴。于是它们次第订立互助协约,形成一种新同盟系统。捷克斯拉夫与南斯拉夫之间,有1920年8月14日之协约;捷克斯拉夫与罗马尼亚之间有1921年4月23日之协约;南斯拉夫与罗马尼亚之协约,成立于1921年6月7日。此三约皆以对待匈牙利的攻击为目标,而约定为军事的互助。波兰虽然未正式加入同盟,但自来实与“小协商”合作。而在西欧方面,则“小协商”尚有法国的外援。法国不但精神上与“小协商”表同情;而且对于“小协商”之组成分子,均有互助条约的联结:法捷间已有1924年之同盟条约;法国与罗马尼亚间有1926年6月之友好仲裁协约,与南斯拉夫国间有1927年11月之友好仲裁协约。依此项新同盟系统之树立,法国在大陆上明明占得政治上军事上的优势。
法国及“小协商”方面之同盟系统成立之结果,在欧洲引起对抗的同盟协商运动。1926年4月24日,德国政府与苏俄政府之间,在柏林签订有友好中立协约,表示德俄联络,一时大引起世间注意。而最显著的对抗运动,起自意大利方面。意大利与法国争地中海势力,对于法国之与“小协商”联结,扶植势力于东南欧洲,既存敌视之心,而对于“小协商”之南斯拉夫国亦立于竞争地位。休姆问题,虽然依两国间1920年11月之拉拍罗条约(Treaty of Rapallo),将休姆建为“自由国”(free state),及依1924年1月27日之罗马协定,将休姆自由国消灭,由它们两国瓜分,而告解决;然而意大利与南斯拉夫之关系始终不圆满。为对抗法国及“小协商”之同盟系统,意大利近年来亦极力与他国订结同盟协商关系。其最重要者,为1926年8月7日之意西和好中立协约,约定值意大利被法国攻击,西班牙当守中立。意西协约成立之后,次年又有意匈协约(1927年4月5日);此为匈牙利在战后第一次订立的政治协约。依此协约,意政府约定将两国争议交付仲裁和解,许匈牙利以出休姆港之通路;并且意政府于订约之后,且表示同情于匈牙利要求修改巴黎和约(Treaty of Tiranon)之运动。对于敌视南斯拉夫国之阿耳巴尼亚,意大利亦于1926年11月27日与之订立协约(Pact of Tirana),保障阿耳巴尼亚之领土的政治的现状。而且于1927年11月法国与南斯拉夫国间新协约成立之后,不到两星期,意政府又与阿耳巴尼亚新订立20年军事同盟协约(11月22日),以示对抗。
总之自巴黎和议成立以来,同盟协商运动复兴,一时大有回复欧战以前之旧观之势。此项运动,即令不一定出以公然破坏《国际联盟规约》之形式,至少亦违反联盟组织之精神。欧洲是不是要根本的离开联盟之新组织,而走回同盟均势之旧路上?
第二节 国际联盟
国际联盟创设之目的
国际联盟的创设,为1919年巴黎和会最大的成绩。此为国际主义所寄托,为世界新组织的始基。此实行了美总统威尔逊十四条原则之一,于国际社会发达史上开一新纪元。威尔逊及其他平和主义之人士,希望国际合作,世界平和之理想,依此新组织以实现。但联盟尚另有一项特殊使命,即补救巴黎诸和约之弊害及缺点。巴黎和会的决定,尤其对德和约《凡尔赛和约》,招攻击之处极多。有的决定不公平(如将战争责任全部归在德国方面);有的条件太苛酷(如极端破坏德国经济资力);有的条件违反威尔逊宣言之原则(如割让德国领土);有的事实上完全执行不可能(如要求德国无限定的赔款)。威尔逊明知如此的和约,大反乎他自己的理想,而不利于国际平和,然而终对战胜者之协商列强让步而承认之,盖以为可依国际联盟之永久组织,以图补救于将来。所以他在和会中坚持将联盟的规约列入诸和约,作为不可分离之部分,俾联盟之组织,即时成立。
《联盟规约》
《国际联盟规约》以26条组成。此《规约》可说是新国际组织之宪法。在《规约》前文,缔约国标明联盟之两大目的。即:增进国际互助,保障国际平和。其次则揭举四个原则:(一)缔约国承认不诉诸战争之义务,(二)规定各国相互间光明正大的关系,(三)确立国际法原则,以为各国政府间行为之规则,(四)于组织的民族间之交涉上维持正义及尊重条约。《规约》本文第1条至第7条,规定联盟之构成分子及机关;第8条至21条则为关于联盟消极的职务,如裁兵、仲裁及其他维持平和之活动等项之规定;第22条至25条则为关于联盟积极的职务,如殖民地之委任统治及国际劳工保护等项之规定。最后第26条,则为关于《规约》本身的修正之规定。依上条规定,《规约》之修正,须得组成理事会之“联盟国”之全体,及组成大会的“联盟国”之多数批准,始生效力;凡不赞成此项修正之“联盟国”不受其拘束,但此“联盟国”即从此失去联盟分子之资格。
联盟之构成分子
联盟之构成分子,指名于《规约》附件上者,其数共45,包含协商方面同盟参战国之全体及中立国之大多数。此等国家构成创始的分子。但因为美国及尼加拉瓜(Nicaragua)、厄瓜多(Ecuador)、丰都拉司(Honduras)四国不参加之故,联盟第一次大会,实只以41“联盟国”构成。战时敌人方面之德、奥、匈牙利、保加利、土耳其及俄国、墨西哥、科司他利加(Costa Rica)诸国,则自始即排斥于联盟之外,而不列名于《规约》附件。它们或其他国家如要加入联盟,须经过规约第1条规定之手续,取得联盟大会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凡在联盟之各国,均有脱离联盟之自由,但须给予两年之预告,并完全履行其所负之国际义务。
联盟之机关
联盟所在地,定为瑞士之日内瓦(Geneva)。联盟设有四项机关:(一)大会(Assembly),(二)理事会(Council),(三)秘书处(Secretariat),(四)常设国际法庭(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大会至少每年开会一次;“凡联盟国”均有派代表出席之权。但每国所派代表不得过三人,而只有一个表决权。理事会以英、法、美、意及日本之五国代表及其他四国(由大会随时选定,但第一次在规约上指定为比利时、西班牙、希腊、巴西)之代表组成。前者在理事会为永久会员,后者为非永久会员。永久会员及非永久会员之数,均得依大会之决议增加之。理事会随时开会。大会及理事会开会之地点,为联盟所在地或其他临时指定的地方;但实际大会每次均在联盟所在地日内瓦开会;理事会则有时在日内瓦,而常亦在欧洲各重要首都开会。理事会及大会于行使《规约》上特别列举之职权外,尚得议及一切属于联盟活动范围及有关世界平和之事件。理事会与大会之权限,并不似近世国家行政立法两权之划分清楚,不过因为理事会之人数少,集会容易,而又以诸强国为中心,自然其实力较大,而占得一种干部之地位。
秘书处为联盟之永久事务机关,以一秘书长(Secretary-General)主持之。此为联盟机关中之最固定的分子,名义上虽隶属于理事会,而其行政实权则最重要。秘书长由理事会得大会之同意任命,但第一任秘书长,在《规约》上指定为英人德兰孟(Sir James Eric Drummond)。秘书处设于联盟之所在地。
常设国际法庭之组织,在《规约》中未及详细规定,而依第14条,委任理事会拟定之。此法庭之职权,不但在对于当事国提出之争议行使裁判,而且对于理事会及大会向法庭咨询之事件发表意见。
联盟之职务
国际联盟之职务,可大别为消极的与积极的两种。属于消极的职务者,第一为裁减军备;“联盟国”之军备以减至最小限度为原则(但以足供保障国防,履行国际共同义务之用为限)。裁减军备案,由理事会拟定;理事会并且当设法防止私人兵器制造业之弊害。第二为保障“联盟国”之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联盟国”彼此尊重领土完整及现存的政治独立,对于外来之侵犯,相互保障。如值此种侵犯之事发生,理事会当建议履行上项保障义务之方法。第三为平和解决争议。凡遇有战事或危机,无论直接关涉“联盟国”与否,联盟当认为有关联盟全体之事,而取相当的手段维持平和。“联盟国”相互间如有争议发生,不能依通常外交手段解决者,当交付仲裁或提交理事会审议。无论何国,不到仲裁判决或理事会报告后经过三个月,不得诉诸战争。“联盟国”应诚实执行仲裁法庭之判决,不得对于服从判决之“联盟国”开战。争议如不交仲裁,则须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如依全体一致之同意提出报告,“联盟国”决不许对服从此报告之他方当事者开战。惟在理事会之报告不出自全体同意之场合,当事者始保有行动之自由。上述仲裁及和解之义务,且适用于“联盟国”与“非联盟国”间,及“非联盟国”与“非联盟国”间之争议。总之在国际联盟之制度下,不许有任何国家不先诉诸平和解决争议之方法而自由从事战争。凡有漠视规约之规定,擅开战端者,即认为对于其他一切“联盟国”犯有开战行为,而加以制裁。制裁分作两步执行:第一步为经济的制裁,其形式出以经济绝交与封锁;第二步为军事的制裁,其执行时期与方法,由理事会斟酌情势定之。第四项职务为纠正条约。凡“联盟国”以后缔结条约或国际协定,均须由秘书处登记而公布之;未经登记之条约不生效力。此项规定,意在防止秘密条约,矫正秘密外交。联盟亦且鉴于一切条约或国际关系,不能不受情势变迁之影响,规定大会可随时劝告“联盟国”对于已经不适用之条约重行审议,对于危及世界平和之国际情状,加以考虑。最后,联盟禁止“联盟国”缔结与规约条文相抵触之协定,但声明地域的默契或协定例如孟罗主义,以维持平和为目的者,不认为与规约相抵触。
联盟尚有增进国际共同利益之积极的职务;其最重要者为德国及土耳其属地之委任统治及劳工之国际保护。旧属德帝国或土帝国,而因欧战结果,失其主权者之土地,当置于联盟之监护下分别委任先进国家统治之。受任国之统治权限,各以委任状(mandate)规定之。受任国每年当提出关于其所统治的土地之报告于理事会;为接受审查此项报告,联盟设有一常设委员会。至于劳工之国际保护,在《规约》中只于第23条标立原则;说:“联盟国”对于其治下,一切工人当维持公平的人道的劳动状况,而为达此目的,当组织并维持必要之国际机关。和约中设有“国际劳工组织”一章,规定国际劳工会议及国际劳工事务局之组织及劳工立法原则,即为《规约》第23条所标原则之实行。
除《规约》所载上述消极积极两种本来的职务外,国际联盟尚有多数暂时的特殊的职务,为执行巴黎诸和约而设者。此等职务散见于各项和约及其相关协定,尤以对德和约所载者最为重要,例如萨尔区域之管理,但泽自由市之保护,上叙列色人民总投票之监视等。
联盟之成立
《国际联盟规约》依1919年6月28日对德和约之签字,成为缔约国间之正式协定。而随《凡尔赛和约》之批准生效,联盟乃于1920年1月10日开始其法律的生命。联盟之理事会依美总统威尔逊之召集,于同年1月16日在巴黎开始第一次会议。同年11月15日联盟之第一次大会在联盟所在地日内瓦开会;在此会期中,通过了《常设国际法庭组织法》。次年第二次大会开会,选出此法庭的判官。常设国际法庭乃于1922年2月15日正式成立于海牙,于是联盟的主要机关之组织皆告完成。
联盟之发达
国际联盟于1920年正式成立后,随即开始活动,其本身组织,亦次第发达。第一次大会,依《规约》改选理事会的四个非永久会员,其结果原任非永久会员之希腊一国落选,而中国代之,余均仍旧。非永久会员之数额,在1922年第三次大会增为六个。1926年第七次大会开会,容纳德国加入联盟,同时将德国定为理事会永久会员;而对于非永久会员之数额,则由六个增成九个,而规定其任期为三年,每年改选三分之一。依1926年大会之决议,理事会非永久会员三年任满,以不连任为原则;但大会得依三分之二多数特别预许某国有再选资格。在1926年之大会,波兰一国取得此连任之预许。1928年之联盟大会,又通过西班牙再选之资格。
联盟之构成分子,自1920年以来,变动亦多。美国原为创立联盟最有力之国家,但以元老院拒绝批准和约,迄未参加联盟;此为联盟所受之第一大打击。但在他方面,从1920年第一次大会以来,依历次大会通过加入联盟者亦有十余国。最后在1926年,最重要之德意志亦卒加入联盟。于是“联盟国”之总数达56;其中科斯他利加及巴西之二国,中途脱离联盟;西班牙则一时宣告脱离(1926年9月),而又复转回(1928年3月);所以现今(截至1929年9月止),联盟之构成分子实数为54国。当世国家始终不在联盟者,只美国、墨西哥、厄瓜多、埃及、阿富汗、土耳其及俄罗斯诸国而已。
对于联盟之批评
国际联盟自始即有人诋为协商国一面的组织,因其创立之初,排斥敌方之德、奥诸国于外。而且以理事会之独以五强为永久会员,公然承认强国之优越地位,有违国家平等之义,且授五强以操纵国际政治之权能。况且《联盟规约》上并未根本否认战事权,在仲裁及和解之制度下,“联盟国”尚不少诉诸战争之自由,则于维持国际平和之目的殊不能贯彻。加以美国之不参加,俄国之敌视,联盟本身亦减却不少的权威。因之自其成立以来,虽则继续为多方面的活动,然而政治上的成绩究不甚大。有些极重大的国际问题不解决于联盟之手,而反依列强在联盟外面之行动而解决;如华盛顿会议实行限制海军,而联盟之裁军计划,则迄今未能提出,即其一例。有的国际争议,提到联盟,而联盟不能行使和解职权,而须借助于其他机关以解决之;例如在1923年意希间之科府(Corfu)事件,意大利不承认联盟理事会之管辖权,其事件卒另依巴黎之“大使会议”(The Conference of Ambassadors)以处决。但在他方面,国际争议依联盟之干涉以解决者亦复不少;例如1921年瑞典、芬兰间关于阿南岛(Aaland Islands)争议之解决,同年德意志、波兰间争执的上叙列色(Uppern Silesia)国境之决定,及1925年希腊、保加利间武装冲突之制止及处决,均已发挥联盟之效能。常设国际法庭则自1922年6月第一次开庭以来,继续行使其司法的职权,而其咨询的职权(即对于联盟理事会咨询事件提出意见),更日益见其重要;此亦有助于联盟平和使命之履行。至于国际共同利益之事,如关于劳工、经济、交通、卫生等事,及其他国际共同行政,多赖联盟活动之力,着着发展,亦为显著之事实。
就联盟本身组织说,自《罗卡诺公约》成立结果,德国加入联盟之后,联盟已不复有协商国片面的组织之嫌疑;而以德国之合作,联盟之基础益加巩固,其权威亦增长。所以联盟虽未能如世人理想,即时成一世界组织,充分实现国际主义之精神,然其趋势究系朝着此方向进行,似亦不容漠视。
第三节 华盛顿会议
华盛顿会议的起源
在巴黎和会以后,关系最重大而最有成绩之国际会议,可说是1921年至1922年之华盛顿会议。依此会议召集之事实,可见美国虽然不批准巴黎和约,不参加国际联盟,不愿卷入欧洲政治之漩涡,而究不是忘情于世界政治的。代表共和党之新总统哈定(Harding)氏于1921年3月就职时,宣言反对国际联盟及《凡尔赛和约》,但同时主张组织一种“国际联合”(Association of Nations)。而在5月中,国务卿休士(Hughes)决定使美国代表以“视察者”(observer)之资格,参加巴黎之“大使会议”,及非正式的派人参加联盟召集之各项会议。华盛顿会议之召集,更为美国在世界政治上积极的活动之表示。1921年7月8日,依美总统之训令,美国国务省向英、法、意、日四国政府,为一种非正式的探询,询其是否愿意参加一个限制军备之会议,会议地点在华盛顿,开会时期另行协定。美政府并且声明,因为限制军备问题与太平洋及远东问题密切相联,所以对于与远东利益有关系之问题亦当讨论;为此目的,且当招请中国到会。对于此项非正式的提议,英国首先欢迎,法、意亦表赞成。惟有日本一国,一方面表示愿意参加限制军备之会议,同时对于所谓远东及太平洋问题之性质及范围,要求说明(7月13日)。美国政府拒绝给予说明,而声明会议之议题范围,当于会议开会之前,由当事国间协议决定。在此默契之下,日本卒亦承认到会(但仍声明在议题中不要牵入仅仅关涉某某特定国家间之问题或既成的事实)。
于是关于召集会议之一切初步交涉完成;美政府乃于8月11日向英、法、意、日四强发正式招请状。同日对中国亦发赴会之招请状,但限于参加关于太平洋及远东问题之讨论;此项招请状,随后亦送于在太平洋及远东有利益关系之比利时、荷兰及葡萄牙。于是华整顿会议,就限制军备说,则为英、美、法、意、日五强会议;就太平洋及远东问题说,则为英、美、法、意、日、中、比、荷、葡九国会议。会议日期,定为1921年11月11日,即1918年对德停战条约签字纪念日(Armistice Day)。各国代表均于预定之期日,即11月11日,齐集于华盛顿,但开会式迟至次日(12日)举行。
会议的目的
华盛顿会议原来的目的,在限制军备,尤其海军。限制海军发意者为美国,而助成者则为英国。欧战虽然于1918年11月终止,然而各国战后的财政经济,一般在危险状态,而军备扩张不已,国民负担更以加重。而经过对德战争之美国,亦卷入世界军备竞争之漩涡中。美国虽然战后财力雄厚,优足以支持此项竞争,然而长此竞争下去,不但预算不能如国民期望大加减缩,而且引起他方极端的对抗竞争,增长战争之危险。美国战后海军大扩张,大有凌驾英国、成为世界第一海军国之势。英、美海军之竞争,是不是将演成欧战以前英德海军竞争之同样的恶果?反对威尔逊和议政策之共和党,已依总统哈定掌握美国政权。哈定于1921年3月就职之后,即时遇着削减预算,减缩军备之问题。有名的元老院共和党议员波拉久已提议召集英、美、日三国会议,停止海军扩张。而在5月中,波拉又在元老院动议,在海军预算内插入一条文,命总统召集减缩军备之国际会议,而经该院通过。与列强协议减缩军备,已成为美国有力的舆论之要求,华盛顿会议的发起,即所以应此要求。但若不是在对美海军竞争立于最重要地位之英国方面,对于此项减军运动,有极良好的反响,美国的提议亦不见得如此容易成功。英国战后疲于海军的竞争,亦甚愿与美国妥协。此项妥协的意思,在1921年3月中已由英国海军当局口中表示出来。在1921年夏间,美政府召集华盛顿会议之意思刚才宣布,此时在伦敦开会之英帝国会议(The British Imperial Conference)即通过一个决议案,暗示接受英美海军平等之标准。此项妥协的态度,大有助于华盛顿会议裁军谈判的顺利进行。
华盛顿会议之主要目的,在限制军备,停止军备竞争。而其辅助的任务,又在改善太平洋及远东方面之现状,而此方面之国际情状,则有引起国际争议、甚至战争之危险,而间接即为助长军备扩张之原因者。中国及日本,构成远东问题之两个重大的因素。一方面有广土众民之中国,富源无限,而积弱不振,引人觊觎;他方面有抱野心的、军国主义的日本,力谋向外发展。日俄战争以后,日本的势力继长增高,野心亦日益暴露;及至欧战间,大有垄断东亚大陆势力,甚至支配远东全体之气焰。然而列强对于远东及太平洋则皆有重大的利害关系。参加华盛顿会议之诸国,除意大利及比利时外,皆在太平洋上有重要的属地;比利时则在中国有重大的投资。而一切列强皆于中国有重要的商业关系。列强为保全此等物质利益,不能不对于此方面之利益冲突,求一解决方法;尤其要抑制日本的帝国主义的野心,使列强经济活动有在中国自由发展之均等机会。惟如是乃能解除此方面发生冲突之危险,乃能减除维持军备竞争之动机。于是协议太平洋及远东问题,乃与限制军备有不可分离之关系,而成为华盛顿会议之第二目的。
日英同盟问题
日英同盟存废问题,原亦与太平洋及远东问题密切相关联;而英国所以赞助华盛顿会议之一个重要动机,即在藉此会议以解决此困难之外交问题。日英同盟最初订立于1902年,而经过1905年及1911年两次之续订。此同盟在保障日英两国在远东之利益,原来以对俄为目的。迨至日俄两国经过1904~1905年之战争,从1907年以后日益接近,而英俄又订有1907年之协约,从此日英对俄冲突之机会减少,同盟原来之目标,可说已渐消失。于是后来的解释,是说同盟的目的,已改为对德。但日俄战争之后,日美感情日坏,时似有发生冲突之危险。属于日英同盟一方缔约者之英国,渐感知同盟义务的履行,不免有将英国牵涉入对美战争中之危险。于是在1911年有改订日英同盟条约之举,而将同盟助战之义务,从对于与一方缔约国订有一般仲裁条约的国家之战争除外(当时英美正在议订一般仲裁条约)。如此改订日英盟约的结果,英国在日美战争之场合,免除助日攻美之义务。实则因为日本国力之发展,其在远东之政治的商业的优势,行将侵逼其同盟国之利益,日英名为同盟,实已是貌合神离。在欧战期中,日本对中国之侵略行动,对俄国之提携政策,久已引起英国的敌视;而日人亦公然倡废止日英同盟,代之以日俄同盟之说。则此同盟之命运,在欧战后之成为国际重大问题,久已是关系各方的意中事。依1911年7月13日改订之日英同盟条约,同盟有效期限为十年,则此同盟到1921年7月13日即告满期。该约且规定,如任何一方要废止此同盟,须于满期前一年通知,否则同盟继续有效,以至有一方宣告废止为止。(在此场合,同盟从宣告废止之日起,再继续12个月有效。)英国政府如要依原定期限,废止此同盟,则有于1920年7月13日以前,给日本一确定的通知之必要。于是在1920年巴黎和会闭会之后,日英同盟在日英两国成为重大的政治问题。而此问题,则又关涉日英两国以外许多国民的利益。日本遇着俄国革命,德国战败之事变,对于政策的全部计划,完全龃龉;它在战后新国际情状之下,渐感孤立,此时为维持其在远东之国际地位,利于保持对英同盟关系。所以日英同盟的延长,毋宁是日本之所希望。但在英国方面,则问题不如是之简单。英国之殖民地如坎拿大、南非联合,皆反对日英同盟之继续。坎拿大以与美国接境关系,恐因日美战争,陷于困难,反对日英同盟继续之态度最为明白坚决。第三者之中国及美国亦表示反对日英同盟。尤其美国之反对,英政府不能不顾忌。日英同盟,原为对俄,后亦说对德。但是欧战以后,俄德在远东均已失势,同盟原来的目标已经消除。反之,同盟一方缔约国之日本反成为远东之最大的侵略者。在此新情状之下,犹继续日英同盟,究竟为对何国?此则在美国方面自然必发出之疑问。对于美国人士此项情感,英国当然不能漠视。实则日英同盟的存在,对于英国本身,已无实在利益,而徒然扰乱英美关系。同时,英国亦不愿径行宣布废止日英同盟,以致伤害日本之感情,因之在远东新造一敌国。同盟之存废问题久不解决,而在1921年6月、7月及8月间伦敦开会中之“帝国会议”,成为争论的焦点。
实则日英同盟,因为《国际联盟规约》之关系,在英日两政府间已经发生交涉。日英两政府于1920年7月8日共同向国际联盟发一照会,承认1911年7月13日之同盟条约,不完全与《联盟规约》之文义相容洽,而声明,“如果该同盟条约于1921年7月以后仍继续,则必出以不与《规约》相抵触之形式”。而在1921年7月7日,时值“帝国会议”正在伦敦开会,日英两政府对于联盟发第二次共同照会,声明将来在日英同盟条约有效期间,凡遇《联盟规约》上之义务与同盟条约上之义务相冲突时,应以《规约》为准。在“帝国会议”中,英国殖民地,尤其坎拿大之代表,反对日英同盟最力;他宣言,任何契约之可以将坎拿大卷入于对其南境共和国(美国)之纷争者,坎拿大均不能赞同。此种反对态度,大影响于英国政府的政策。英国政府为顾虑殖民地及美国的态度,已不能不倾向于终止对日同盟关系;而“帝国会议”之进行,又大受美国召集裁军及太平洋会议之影响。英政府原有意依英、美、日三国协商,解决日英同盟关系,今则可以利用华盛顿会议,以列强共同决定的形式,来解决此难题。此亦为英国最踊跃的赞成华盛顿会议之一大原因。于是英政府免除了在1921年7月13日对于日英同盟存废问题,下一决断之困难;“帝国会议”关于同盟亦不为何等确定的决议。日英同盟认为仍然继续有效,而其命运,则须视华盛顿会议之结果以定。
会议的组织及程序
华盛顿会议于1921年11月12日举行开会式。到会代表之有名人物,除美国国务卿休士(Hughes)外,有英国老政治家巴尔福(Balfour)及法国内阁总理蒲立央(Briand)等。美总统哈定致开会词之后,依英代表巴尔福之动议,美国代表休士被推为议长。会议分为两个总委员会:其一为“军备问题委员会”,以英、美、法、意、日五强之代表组成;其二为“太平洋远东问题委员会”,以上述五强及中、比、荷、葡之九国代表组成。两委员会各自独立工作,随时报告其结论于大会(Conference in Plenary Session)。(在此两总委员会之下,设有必要的分委员会,从事专门问题的讨论及起草之工作。)两总委员会之会议是秘密的,但每一会议完结之后,照例向报纸发表其要点。大会会议则是公开的,前后共七次;最后一次在1922年2月6日,时则会议中通过之各项条约案,经各国代表正式签字。会议之议题,在开会前已经由相关列强大使与美国国务卿在华盛顿非正式的商定,而于1921年9月12日,由美国政府通告参加会议之各国政府。依此通告,会议之议题,大别为下之两部分:(一)军备限制,细分为两项:(甲)海军军备之限制,(乙)陆上军备之限制。(二)太平洋及远东问题,细分为三项:(甲)关于中国之诸问题;(乙)关于西伯利亚之诸问题;(丙)委任统治诸岛。上述之两总委员会,即按照议题之区分而设立者。
军备限制问题
华盛顿会议开会之第一日,美国代表休士即时以美政府之名义,提出大规模的海军军备限制案,殊为惊人之举。休士说明会议进行之方法,主首先讨议军备限制问题,而后移到太平洋及远东问题。而在军备限制问题之中,虽然包含有海陆空三种军备问题,他主张先从比较有成功希望之处着手;而海军限制,则他所认为最容易实行者。实则美国所最注重而为此次召集会议的目的者,亦为海军军备限制问题。而关于陆军,则自始即认为在会议中规定军备限制,纵非不可能,亦极困难。在英美两国方面,此项困难固不存在,因为两国均不是陆军国;美国于战后已将陆军减至16万人,英国已减15.4万人(除印度军队外)。但在意、法及日本三国之场合,则发生问题。在1921年11月21日大会中,法国代表蒲立央为一时间之长演说,表明法国常备军已减少三分之一,不久将减至半数。但此为法国减军之最大限度。法国政府为本国的安全,不得不保留维持安全之手段。意大利代表声明意国军队已减缩,现在总数不逾20万人,尚拟再减缩,至17.5万之数,但他须顾虑战后新兴国家(暗指南斯拉夫国及匈牙利)之军备。日本代表则说,各国陆上军备依其特殊地理的形势及其他情势而定,今欲为确定的比较,几不可能。各国代表此等表示,大足以阻害陆军减缩计划之进行。经过考虑之后,会议认定此时无成立陆军限制协定之可能,于是关于陆军军备问题,在会议中无何等决定。至于空中军备,则亦认为规定限制,尚非其时;而会议依1922年1月9日总委员会之决议,声明此时对军用或商用之航空机之数额及性质加以有效的限制,实不相宜。于是关于军备问题,会议全副精神,乃贯注于海军军备的限制上。
海军限制协定
1921年11月12日,在华盛顿会议中,休士代表美政府提出之海军限制案,系以设定十年海军休息期及废弃现在建造中或设计中之主力舰及既存的老龄舰,以停止海军竞争为主眼;而以下之四条为实行上的一般原则。(一)在实行中的或预定的主力舰建造计划,全部废弃;(二)依有些老龄舰的废弃,为进一步的减缩;(三)大体应参考关系列国之现在海军力;(四)应以主力舰之吨数为海军力测定之标准,并按照主力舰吨数比例,分配相当的辅助舰艇。上述四条中之(三)条,实为休士案之特点;依此条,则“现在海军力”定为限制及裁减军备之出发点。此出发点既定,休士提议在美政府方面为遵行(一)(二)两条原则,废弃15只在建造中的主力舰,并将既存的老龄舰中废弃15只,其减去之总吨数为845740吨。在他方面,则期望英日两国亦就现在海军力之基础,按照此比例实行裁减。依其详细计划,英国之所应废弃之船舰(既存的或建造中的)共23只,其总吨数为583375吨;日本所应废弃之船舰17只,其总吨数为448928吨。在此计划之下,英、美、日三国海军所即时废弃之船舰为66只主力舰(既存的或建造中的),其总吨数达1878043吨。上述裁减计划实行之后,美国海军保有18只主力舰,其总吨数为500650吨;英国保有22只,其总吨数为604450吨;日本保有10只,其总吨数为299700吨。关于船舰之代换,休士的提议是,(一)从海军协定成立之日算起,十年之内不得为船舰之代换;(二)代换之最大限度吨数,英美各以50万吨,日本以30万吨为限;(三)在上述十年限制及最大限度吨数之范围内,凡主力舰之舰龄达20年者,得建造新主力舰代换之;(四)为代换而建造之主力舰,排水量不得过3.5万吨。
休士的上项计划虽然惊人,然而大体为相关列强所赞成。海军限制之讨论,起初限于英、美、日三国,因为美政府不预备将“现行海军力”之标准适用于法、意海军之限制(法、意两国海军力因受欧战特殊情势之影响,比较微弱,势不能取为减军之标准)。在英、美、日三国代表之讨论中,日本首先提出两项异议:它对于代换吨数要求改5∶5∶3之比率为10∶10∶7之比率;它要求将新军舰陆奥(休士案所列为应废弃的军舰之一)保留。对于第一项要求,美政府绝对不肯承诺,而日本亦不再坚持。同时日本取得英美两国之同意,相约对于三国各自在太平洋领地上之要塞及海军根据地维持现状;但此限制,不适用于美领布哇诸岛,英领澳斯大利亚、纽西兰与构成日本本国之诸岛,以及美国与坎拿大之沿岸岛屿。此项协定,后亦编入华盛顿《五国海军协约》(第19条)。至于陆奥舰之保留,则英美承诺了日本的要求。因为日本海军有此项变动,关于英美军舰之原定计划,亦略有变更,以维持原定的比率,其结果则最后载于华盛顿条约之海军协定如下:暂时美国仍保有18只主力舰,其总吨数为500650吨;英国保有22只,其总吨数为580450吨(原定为604450吨);日本保有10只,其总吨数为301320吨(原定为299700吨)。同时,最大限度的代换吨数,则由美之50万吨,英之50万吨及日本之30万吨,增为美52.5万吨,英52.5万吨,及日本31.5万吨,但是原定的5∶5∶3之比率,则仍维持。
美、英、日三个主要海军国关于主力舰之协定既成立,第二步即在将此项协定推及于法、意两国。对于此两国,先已决定不适用“现在海军力”之标准。英、美、日因上述减缩计划而废弃之主力舰吨数,达现在力量之百分之四十。欲使法、意主力舰依此标准为相当的减缩,决非它们所肯承诺,因为它们现在海军力原不强大。于是决定使它们保有现在主力舰吨数,即:法之221170吨,意之182800吨。而其可以代换之主力舰吨数之最大限度,则法、意各定为17.5万吨。最初法国要求一更大的代换吨数,即35万吨(两倍于法国现有的“努级”(dreadnoughts)之力量),而不得会议之允许。法国卒接受主力舰17.5万吨之限度,但附一重要保留,即它不能承诺依休士原案四原则中之(四)项所定之方针对于辅助舰为比例的缩减。至于意大利,原注重在争得与法国之平等地位;此地位既得,亦接受17.5万吨之限度而不生问题。
于是美、英、日、法、意五强之海军限制协定,在会议中完全成立。协定之要点总括起来,是:美、英、日、法、意五强,于协定实行之后,各自保有之主力舰吨数,美为500650吨,英为580450吨,日本为301320吨,法为221170吨,意为182800吨。十年之内,不得建造新主力舰,十年以后,可以代换之主力舰总吨数,亦不许超出下之最大限度,即:美52.5万吨,英52.5万吨,日本31.5万吨,法17.5万吨,意17.5万吨。
辅助舰及潜水艇问题
休士原案中关于辅助舰(包含潜水艇)亦规定有限制,但此部分之规定,不能得相关列强之一致赞同,最后只得抛弃。原案的规定,在使辅助舰与主力舰受同一比例的限制,但法国及日本均表反对。法国反对比例的限制辅助舰之意思,在接受主力舰限制之时,附有保留,已经表明。及会议讨论到辅助舰限制计划,法国代表力言,为保护法国领土及交通,需要多数的巡洋舰及潜水艇,不能受比例的限制;而声明,关于此问题,决不能让步。此项坚决的反对,卒致关于辅助舰之限制不能成立任何协定。
关于潜水艇之讨论,在会议中更引起激烈的论争。英国政府不以休士原案之限制吨数为足,且进一步而主张完全废止潜水艇。英国代表于1921年12月22日之总委员会,提出禁止使用潜水艇之决议案,大受法、意及日本之反对,并且美国亦不赞成,它们认为潜水艇可以为防御之用;废止潜水艇适令支配海上权之英帝国独占便宜。于是会议决定保留潜水艇之武器,但同时亦认为防止此项武器的滥用,有设为限制的规定之必要。此等规定载入1922年2月6日美、英、法、意、日签订之一条约中;依此条约,潜水艇执行临检搜索及攻击之职务,不得违反普通军舰适用的国际法规则;潜水艇亦不得为破坏商务之用。此条约同时禁止战时使用毒气或其他同样有害的物质(但此条约因为缔约者之法国政府未予批准,迄今未生效力)。
除主力舰之外,惟有航空母舰(Aircraft Carriers),在会议中定有总吨数之限制,即:美、英各不得超过13.5万吨,日本不得超过8.1万吨,法、意各不得超过6万吨。
《五国海军协约》
以上所述关于主力舰限制之协定,载入于华盛顿《五国海军协约》(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British Empire, France, Italy, and Japan for the Limitation of Naval Armament);此协约案于1922年1月31日经总委员会通过,于2月6日由美、英、日、法、意五国代表签字,而于1923年8月17日在华盛顿交换批准书,发生效力。《五国海军协约》分为三部:第一部为关于限制海军之一般规定;第二部为关于本约执行上之规则;第三部为杂则。第二部规定,属于技术之性质,其中有关于约中所用术语之解释,于条约执行上极关重要;例如“主力舰”,则其定义为“军舰之排水量在1万吨以上或装备口径8吋以上之炮而非航空母舰”者。而依第三部之杂则,则缔约国在从事战争之时,得于通知他国之后,于战争期中,停止其依本约所负之义务。本约继续至1936年12月31日有效,但如在距此日两年以前,缔约国任何一国不为废约之通知,则本约继续有效,以至有一国通知废约后经过两年为止。
《四国太平洋协约》
华盛顿会议,协定了海军的限制,同时亦成立了一种地域的协定,即所谓《四国太平洋协约》(The Four Power Treaty relating to the Pacific)。《四国太平洋协约》,原不在会议议题之列;严格的说,亦并未经过会议之讨论。然而此协约之实际与会议目的有密切关系,则不容否认。盖一则英、美、法、日四国协约原意在代替日英同盟,而日英同盟问题之解决,至少是英国赞成华盛顿会议之一个大原因;一则太平洋方面四强势力之竞争,足以助长海军竞争的趋势,此方面成立地域的协定,亦即所以减少列强海军扩张的动机。于是在华盛顿会议进行中,英、美、法、日四国代表同时亦在会外从事于太平洋协定之谈判。及至1921年12月10日之大会,美国代表元老院议员罗治(Senator Lodge)乃得向会场报告英、美、法、日四国间关于太平洋上所领岛屿的协约之内容;而此协约于12月13日经四国代表签字。
四国协约之内容殊简单,共只包含四条。(一)缔约国相互尊重它们关于太平洋上所领岛屿(insular possessions and insular dominions)之权利;倘关于太平洋问题在它们之间发生争议则开会议审议解决之。(二)如值上项权利受他国侵略行动之侵逼,则缔约国应即会商应付之手段。(三)此协约从生效日起10年有效;10年之后,任何一国得依12个月之预告,终止其效力。(四)此协约批准生效之后,1911年7月13日在伦敦缔结之日英同盟条约,即行作废。于是四国协约,一方面减除太平洋方面势力冲突,一方面又为英国解决了一个最难解决的日英同盟问题。英美妥协之一个障碍因之得以除去;而日本亦得于解除旧同盟时不伤其体面。此于华盛顿会议,确是一大成功。
在四国协约之后,附有美国政府一道宣言,声明两点:第一,此协约难适用于委任统治下之太平洋岛屿,但不得认为美国承认了此项委任统治权,或妨害美国与相关国家关于此种岛屿之协定。〔美政府之所以为此声明,因为当时美日间适有关于在日本委任统治下之旧德领耶普(Yap)岛之争执〕。第二,协约第一条所指之争议,不包含国际法所认为属于各国国内法权之问题(例如关税及移民事项)。此项宣言,亦于协约签字之同一日,由四国代表签字。
美国对外政策的传习,反对与欧洲国家结成任何“牵累的同盟”(entangling alliance)。四国协约之第2条,是不是已树立同盟之基础?大约是为免于此项疑虑起见,报告协约案之罗治,当日在会场中,特别申言,在此等直率的条文之背面,并无任何海陆军的制裁潜伏在内。此其意即在表示《四国太平洋协约》不是一种同盟,而只是一种所谓地域的默契(regional understanding)。
四国协约第1条所指之“所领岛屿”(insular possessions and insular dominions)原意包含日本本土及英领澳斯大利亚洲与纽西兰在内。但后来日本及美国的舆论,均反对将日本本土包括在此协定之内。于是依随后四国签订(1922年2月6日)之一追加协定,将协约之范围减缩,特别指明协约所适用之日本所领岛屿,限于萨哈连南部(桦太岛)、台湾与澎湖列岛,以及在日本委任统治下之诸岛;日本本土则默示的除外。但英领澳斯大利亚及纽西兰则仍包括于协约之范围。
远东问题
次于海军限制问题,在华盛顿会议占议事之重要部分者,为远东问题。太平洋及远东问题委员会于1921年11月16日开第一次会议。此委员会之讨议,大部分关涉中国主权的限制撤废问题,及因过去20年来日本向外发展的侵略行动而发生之新情势。中国久感受不平等条约之害,在1919年巴黎和会中,中国代表团关于修改现行条约,撤除中国主权上的限制,已经有提案,但未获付议。华盛顿会议既将远东问题列入议题,当然应予中国问题以充分的讨议。日本依日俄战争结果,立足南满洲以来,着着发展其侵略政策;而于1915年乘欧战机会向中国提出21条要求,强迫中国政府接受其大部分,因之新占得许多政治的经济的权利。日本并且对于西伯利亚,亦乘俄国内乱之机会,企图侵占;在1918年,日本与英、美、法一同出兵西伯利亚之沿海州(The Maritime Province),其目的原在援救从俄国撤退之捷克斯拉夫军队,及保护储存在海参威之军用品。及上述诸国军队悉已撤退,日本军队反由一师兵增至7万人以上。于是亚洲之东海岸落在日本之手;而中国的独立,亦受日本的侵逼。为维持远东的长久平和,即须有以制止日本的野心,救济此危险的局势。
最初世人一般以为美国代表对于远东问题准备有提案,将如休士提出海军案之方式,提出于会议。后来或许是美国政府变更计划的缘故,他们自己并无提案,而促令中国代表发表意见。在1921年11月16日,“太平洋及远东问题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国代表提出10条原则。作为决定关涉中国的诸问题之准规;但会议觉其太笼统而牵涉太远,不适于详细的讨议。数日以后,美国代表鲁脱(Root)在总委员会另提出原则四条,作为决议案通过(11月21日)。此项决议案,即所谓“鲁脱决议案”(the Root resolutions)者,于12月10日之第四次大会通过,兹述其要点如下:(一)列强尊重中国之独立,及领土的行政的完整。(二)列强给予中国以充分的机会俾其发达并维持一有力的安定的政府。(三)列强承认各国在中国之商工业机会均等主义。(四)列强不利用现在的情状,在中国谋取特权利益。而关于中国问题之基本原则,后来更详细的规定于1922年2月6日英、美、法、日、意、比、荷、葡及中国九国签字之一条约(The Treaty relating to Principles and Policies to Be Followed in Matters concerning China),即一般所谓《九国关于中国门户开放条约》者。此条约之主旨,仍在拥护“门户开放”主义,使列国在中国享有工商业的机会均等利益。
至于中国的诸种具体问题,在会议中说是以鲁脱的决议四条为指导的原则,从事讨议。其结果则关于关税问题,在1922年2月6日签有《九国关税条约》。关于领事裁判权问题,则于1921年12月10日之大会,通过有关于中国司法调查之决议。而关于其他问题,则尚有在总委员会通过的下列各种决议:(一)关于中国无线电信之决议(1921年12月7日);(二)关于在中国的外国邮局撤废之决议(12月12日);(三)关于在中国驻屯的外国军队撤退之决议(1922年1月5日);(四)关于中国铁路运赁划一之决议(1月19日);(五)关于中国裁兵之决议(1月20日);(六)关于中国与各国所订条约合同公布之决议(1月21日)。此诸种决议案,提出于1922年2月1日之大会,全部通过。上述之条约及决议,对于中国的诸种问题,除外邮之撤废,采有根本的解决外,余皆是一种敷衍搪塞的办法。关于最重要的关税及领事裁判权两项,会议所决定者亦不过是召集“特殊关税会议”,讨议裁厘加税,及派员来华调查司法而已。此外关于租借地之交还,在会议中并且无正式的议决,只由英法各国代表为口头的允诺,而且附有保留。
至于为中日两国间最大的纷争种子之“二十一条”问题,则在会议中竟未得郑重的讨议。惟有山东问题,依英美两国代表之斡旋,由中日两国代表在会外直接谈判解决。此谈判于1921年12月1日开始,而于1922年2月1日之大会,由美国代表报告其结果;三日以后,中日两国代表,在华盛顿签订《中日解决山东悬案协约》(1922年2月4日)。
西伯利亚及耶普岛问题
西伯利亚问题,原为华盛顿会议议题之一,意在解救东部西伯利亚方面因日本的侵略行动新发生之危险情势。1922年1月23日,太平洋及远东问题委员会开始讨议此问题,但在会议中亦无具体的解决,仍只以日本代表尊重在全俄之通商及机会均等主义及保障于适当时机迅速撤兵之一道声明了事。
耶普岛问题,在巴黎和会以后,成为日美两国争持不决之悬案。协商列强在巴黎决议将旧德领太平洋岛屿中之耶普岛及其他赤道以北之诸岛委任日本统治;美总统威尔逊则保留耶普岛之最后处分权,以待将来考量,因为此岛为太平洋上海底电线最重要的交通点,涉及美国重大的利益。但此问题经过1920年秋间日美两国在华盛顿之商议而无结果,成为日美两国政府间争执最烈之外交问题,当然在华盛顿会议中亦应属于太平洋问题中之一议题。但此悬案,亦如山东问题然,系由关系国政府在会外直接谈判解决。在华盛顿会议闭会之际,日美解决此悬案之条件,卒告成立。其结果在1922年2月11日,日美两国代表签订关于耶普岛之协约;依此协约,美国承认日本对于赤道以北旧德领诸岛之委任统治权,日本则承认美国享有在耶普岛上关于海底电线之完全权利。
华盛顿会议的总成绩
华盛顿会议于1922年2月6日开最后一次大会,宣告闭会。会议之会期历80余日,前后开过大会七次;大部分工作,均成就于各委员会之手。今将其结果总括起来,则订有重要条约七种:(一)《五国海军限制协约》,(二)《五国潜水艇及毒气协约》,(三)《四国太平洋协约》及其《追加协定》,(四)《九国关于中国门户开放条约》,(五)《九国关于中国关税条约》,(六)《中日解决山东悬案协约》,(七)《日美关于耶普岛之协约》。此外尚通过有决议共十二种,大部分关系中国的问题。在上述诸条约中,《五国海军限制协约》及《四国太平洋协约》及其《追加协定》,均于1923年8月在华盛顿交换批准书后,即时生效。《九国关于中国门户开放条约》及《九国关于中国关税条约》则因为法国延不批准(说是因为中法间“金佛郎案”未解决之故),迟至1925年8月,全部批准书交换完了,始生效力。至《五国潜水艇及毒气协约》,则亦因为法国延不批准,迄未生效。《中日解决山东悬案协约》及《日美关于耶普岛之协约》,则各于1922年6、7月中依批准书交换手续之完了,发生效力。
就全体说来,华盛顿会议,议事涉及如此多方面之复杂问题,而在短时期中,成就的工作如此之多,在国际会议中总不能不谓为特别有成绩者。但论其实际的效果,则仍不免令人失望。军备限制原为会议主题,但其所限制者,既限于海军,而在海军限制上,亦只涉及主力舰。于是会议闭会以来,辅助舰之增造成为各国海军竞争之新现象,其危险性不亚于主力舰之扩张。四国关于太平洋之协约虽然成立,但其直接效果,亦只在代替日英同盟,而对于太平洋势力冲突问题,并未有根本解决。其后数年中,英国建造新加坡海军根据地大计划之进行,足以充分证示此方面竞争危险的仍然存在。至于构成远东问题最重要部分之中国的问题,则可说完全未得到正当的解决。对于中国的要求,会议似乎全无诚意容纳。说者谓美国代表之变更原定提案计划,而促中国代表自行提案,即系看清会议形势,恐怕提案不见容纳,有伤美国体面;其说或亦近乎事实。无论如何,中国依此会议所得之利益,实很有限。此非独表示中国外交之失败,实亦为远东问题留下纷争的种子,有违华盛顿会议召集之目的。
第四节 罗尔占领与达威斯计划
赔款问题
巴黎和议以后,在对德和约执行上,赔款问题,实最引起法德两国间的冲突,不断的构成国际政局纷争的原因。冲突的极点,有罗尔区域占领之举;而纷争的解决,则有待于达威斯(Dawes)计划之施行。
《凡尔赛和约》规定了德国对“同盟参战国”赔偿之义务,但未定出赔款之总额;此项总额,当由赔偿委员会于1921年5月1日以前决定,并通告德政府(第223条)。于是和约虽然成立,赔款问题全未确定。德国究竟应当偿付若干赔款?赔款依何比例分配于同盟参战国之间?德国依何方法交付赔款?德国如不诚实履行赔款义务,依何手段强制执行?此皆为巴黎和会闭会以后,“赔偿委员会”及在此委员会背后之协商列强所急待确切解决的问题。因而在此时期中之“会议的外交”,亦多以赔款问题为重要的议案。
赔偿委员会
负赔偿条款执行之责任者,为“赔偿委员会”(Reparation Commisson)。此项国际委员会,根据《凡尔赛和约》而设立,在达威斯计划实施以前,在欧洲政治上可说是最重要的机关。依和约的规定(和约第八编附件二),委员会以英、美、法、意、比、日本及南斯拉夫诸国委员组成之。每次开会时,只许有五委员出席表决。惟有英美法意四强之委员常任出席,其第五席则除日本或南斯拉夫国委员为特殊问题出席外,常由比国委员充之。其他同盟国关于与其本国利益有关之议事,亦得派员列席,但无表决权。委员会之决议,以多数同意为原则。然以美国自始即不派委员出席,而比国又常附和法国(加之委员会设在巴黎而法国委员被举为委员长),故此委员会实际由法国政府势力支配。在此种情形之下,委员会之处断,势难望其公平,然而依照和约,则委员会关于一切问题之决定,不必受任何规则之拘束,而全由自己依正义条理以判断者。于是从1921年至达威斯计划成立之期间,英法互争委员会之支配权,而法国制胜,委员会之议决,不为英国所赞同。赔款问题,乃因协商国内部意见之冲突,而更增加困难。
会议的决定
从1920年以后,关于赔款问题,协商列强不断的开会议讨论解决方法,在此多数国际会议中,有的德国派代表参加,有的则否。然此等会议或以列强意见之不一致,或因德国政府之不同意,多无具体结果。其在通过达威斯计划之伦敦会议以前,列强会议之对于赔款问题,有具体的决定者,惟有两次。其一为1920年7月之斯巴(Spa)会议。在此会议中,协商列强与德国代表成立关于赔款分配之协定(7月16日)。依此协定,从德国受取之赔款,当依下之比例分配之:法国分得52%,英帝国分得22%,意大利分得10%,比国分得8%,日本及葡萄牙各分得0.75%,其余之6.5%,则分给希腊、罗马尼亚、南斯拉夫国以及其他应受赔偿之诸国。于是同盟参战国间赔款之分配问题,算是首先告解决。关于赔款总额问题,委员会应于1921年5月1日以前下一决定。而此则正式通过于1921年4月之伦敦会议。赔款委员会于接受同盟参战国之赔偿要求书,参考德国意见之后,卒于1921年4月27日,宣布依全体一致之决议,决定德国赔款总额为1320亿金马克(gold marks)。28日,委员会以此决议通知于德国政府。为执行此项决议,英、法、比、意、日五强于4月30日开会议于伦敦;它们决定使德国接受委员会决定的1320亿金马克之赔款总额,而以占领罗尔区域为最后的制裁。但于开始占领罗尔之前,先给德政府以六日之余裕,俾决定同意态度。于是协商国最后通牒,于5月5日发出,预计至12日满期。但在最后通牒发出之前一夕,德国内阁更迭。新内阁(Wirth内阁)于10日成立,当夜取得国会同意,服从协商国最后通牒。其结果5月11日,德政府正式接受协商国通牒,承认委员会决定之赔款总额及其偿付方法,即所谓“伦敦付款表”(London Schedule)者。此为第一次睹赔款总额之决定。罗尔占领之举,乃依德政府之屈服,暂获幸免;否则将不待至12个月之后,早已开始矣。
德国债务不履行
在赔款总额未决定以前,关于德国赔偿义务之履行,协商国早已与德政府发生争执。依照和约(第235条),德国应于(1921年5月以前,交付同盟参战国以200亿金马克。在1921年1月,德政府声言它所引渡于同盟国之物品,如煤炭及车头等,所值已在210亿金马克以上,优足以抵消和约所要求之付款。但“赔偿委员会”则谓德政府对于此类物品之估价太高,其实德国在伦敦会议开会时(2月至3月)为止,所交付者所值不过80亿金马克,所以为履行和约(第235条)规定,则尚欠120亿金马克。彼此争持不下,而协商列强则一方面占领(3月8日)德国莱茵右岸城市Düsseldorf, Duisburg, and Rhurort,设立莱茵地域税关,对德国入口货课税,同时依“赔偿委员会”以纠问德国违约的责任。“赔偿委员会”乃于1921年3月24日宣告德国不履行债务。然此次虽以协商列强之武力压迫赔款委员会之宣判,究未达到直接目的。问题之重心,已由和约第235条之履行,移至赔款总额之决定;及至协商列强5月5日之最后通牒提出,德政府始屈服,而接受伦敦会议关于赔款之全部条件。
但是1921年5月“伦敦付款表”实行以后,德国财政状态日坏,马克跌价,不容易获得外国汇票,以付赔款。至1921年年底,德国之不能交付1922年正月及2月到期应付之赔款,已甚显然。德内阁于接得“赔偿委员会”劝告书之后,随即答以德国不能如“伦敦付款表”所定,交付正二两月之款。此是德政府自己宣告破产。然则协商国何以对待之?1922年1月4日,英、法、意、比四国总理开会议于康鲁(Cannes),招德国政府代表出席说明,卒认为有允许德国“付款延期”之必要;而部分的延期卒于1922年3月21日由赔款委员会决定,并通知德政府。在此时期中,赔款委员会谋依外债之供给以救济德国财政而不成功。德国马克日益跌落。在1922年7月12日,德政府乃明告“赔偿委员会”说,惟有依1923年以后两年(即至1924年年底止)之全部停付(moratorium),乃能免德国财政破产。协商列强至此亦赞同停付之原则,但英法关于停付之条件,意见不一致,因之为此事而开之伦敦会议(8月7日至14日),仍无结果。从此时以至1922年年底为止,关于赔款停付之问题,继续烦外交的讨议,而不能成立一解决。在此期间,法国总理波安加雷之高压政策,乃渐次发挥出来。
法国波安加雷的高压政策
温和主义的法国政治家蒲立央(Briand)于1922年1月12日(康鲁会议中)辞总理职,而由主张对德强硬之前总统波安加雷继任。波安加雷向来不信德国无力偿付赔款,而以为德国有意不履行债务,主张严格执行和约条款,辅之以强力制裁。在1922年4月吉诺亚(Genoa)会议开会时,波安加雷即在法国演说,发表其敌视德国之政策,而援引和约,主张单独对德采取制裁手段之权利,已足为罗尔占领之先声。及至赔款停付问题发生,他更倾向于行使高压手段。现款之暂时停付,已经有“赔偿委员会”之允许,当然不能构成德国不履行债务之罪。但波安加雷从他方面寻出德政府之过失。他发现了德国未如期交付定额之木料及煤炭。德政府向“赔偿委员会”辩明此等物件之不如期交付,并非“故意”不履行债务(voluntary default),实因为马克的跌价,妨害契约执行之故。而法国则认为是德政府故意不履行债务。于是依法政府之指使,“赔款委员会”之法国委员于12月26日在委员会动议,宣告德国不履行债务,而英国委员反对之,以为木料交迟之事问题太小。但表决之结果,意比两国委员与法国委员一致赞成原议,惟有英国委员一票反对。于是“赔款委员会”依多数之决议,正式宣布德国不履行债务。随后英法比意四强政府有巴黎会议(1923年1月2日),在会议中,英法各提出赔偿停付案,亦无成议。1923年1月9日,“赔偿委员会”又宣告德国关于对法交付煤炭,未履行义务;虽则此次英国委员会又表示反对。10日,法国政府通知德政府以派“监工团”入罗尔区域之计划;同日美国将其在莱茵地域之驻屯军撤回,明明为避免卷入协商国对德军事行动之漩涡中。11日,法军侵入易仙(Essen)而占领罗尔区域之程序开始。与法军共行动者,惟有比国军队。(最初少数意大利工兵加入,后亦撤退。)英国则不但不派兵参加占领,而且自始即提出抗议。
罗尔区域的占领
罗尔为德国最重要的工业区域,为德国富源之所在。此区域出产之煤,占德国产煤总额之80%~85%;所产之钢铁,占其总额之80%;其来往之货物,占德国铁路全部运输之70%;人口占德国全部人口10%。由此可知法军之占领罗尔,其经济的意义如何重大。法国原来通知德政府之计划,系以派入罗尔区域之“监工团”,简称为M.I.C.U.M.(Mission Interalliée de Contrôle des Usines et des Mines)者,监视区域内煤炭之分配,以谋赔偿条款之执行;而其派入之军队,不过为保护此监工团之用。最初法政府以为法军一入罗尔,德国必然屈服,但此为幻想。德国认为法国此举侵犯德国的领土,而表示抗议,并实行抵制。法政府乃至不得不急于将其监工团的任务,变成实际军事的占领。
德国的消极抵抗
德国对于法军占领罗尔之举动,立时答之以消极的抵抗。德政府停止一切对法任何物品之交付;“赔偿委员会”则宣告德国对法比之一般债务不履行(1月16日)。德政府命令此区域内住民不纳付关税、煤税或输出税之可以落于外人手者。区域内住民亦实行“不合作”运动。他们拒绝服从侵入的军队之命令;铁道停业,通信机关拒绝供外军之使用。矿山之经理及事务人员拒绝应法军之要求;有许多人因此被法军拘捕而受军法处分。在此一般人民消极抵抗之运动后面,有柏林政府为之援助。德政府对于因不服从法军而失业之人,给予津贴;并且制定法律,禁止任何德人,帮助法军。法比占领军队则宣布戒严,而加重军事占领之性质。于是法德之间,实在有一新的战争进行,只未有公然战斗行为而已。德政府之所以敢对于法军采此抵抗手段,一方面固然受国内舆论之刺激,他方面则殆预期英美两国之精神的援助,或英法协调之破裂,可以消减法政府之威势与决心。
英法协调之危机
罗尔区域之占领,直接构成法德的冲突,间接亦伤害英法的协调。法政府以占领罗尔为强迫德国履行赔偿义务之最有效的方法,而英国则以为如此适促成德国经济的没落,反使其履行赔款义务更不可能。在政治上,英法的意见已经相差如此之远。而在法律上,则关于和约条文之解释亦发生争执。法国派兵占领罗尔,其根据在《凡尔赛和约》第八编附件二之第17、18两条款。依此两条款之规定,如果德国故意不履行赔偿义务,“赔偿委员会”当以不履行债务之情节通知相关各国;同盟参战国有权利对德国行使经济的及财政的制裁,或其他手段为各该国政府所认为必要者(economic and financial prohibitions and reprisals and in general such other measures as the respective governments may determine to be necessary in such circumstances)。“赔偿委员会”之可以依全体一致或多数决议,宣布德国不履行债务,而以之通知同盟参战国,采取制裁手段,固无问题。但是所谓其他手段(other measures)云者,亦必为经济的财政的性质乎,抑不拘任何种性质之手段乎?关于此层,英法两政府之解释互异。英政府主张此项手段只能为经济的,即与条文上句所指之(economic and financial prohibitions and reprisals)相类者。法政府则说,和约允许采行“任何种手段”(any sort of measurcs)。其次之争点为:和约所谓“各该国政府”(respective governments),究竟是说每一国单独行动乎,抑只指诸国共同行动乎?法政府说,和约的字句许每一国各自独立行动。而英政府持反对之意见。于是法国主张,它依和约有单独占领罗尔之权利,而英国则认为法国的行动,出乎条约权利之范围。在1923年至1924年之期间,两方外交争论相持不下,而多年的英法协调局面,一时几于破裂。
莱茵地域分离运动
对于德国之消极抵抗,法国采取极端压迫之手段。一方面严厉处分占领区域内“不合作”的住民,禁止从此区域输出物品于德国,而从法比调来工人运转铁路及开采煤矿。同时法比增加军队,扩大占领区域,最后且侵入南部德意志之巴颠国境。在法军占领期中,莱茵地域从德国分离之运动发生,而法国之直接鼓励并援助此项运动,则为公然之秘密。此运动一时很有扩大之势,虽然最后无结果,然已大增加德政府之困难,而加重时局之危险。于是从1923年1月11日法军开始占领罗尔起,至同年8月12日德国内阁(Cuno 内阁辞职)更迭,新总理斯特莱斯曼(Stresemann)就职为止,六七个月之间,德政府对于在罗尔之法军,依消极抵抗方法,继续苦斗,然卒不能打消法政府之决心。一时法德有两败均伤之势:德国既因此增加国内的困难及国际的纠纷,而法国亦不曾得到预期的物质的利益。然而法政府究竟得到精神的胜利,因为最后德国于新内阁之下,仍是对法屈服。就此点说,波安加雷之高压政策亦算是成功。
德国的屈服
英国对于法军之占领罗尔,自始即表示抗议,但此抗议无效,而徒以鼓励德国之消极抵抗。在英法交涉中,法政府声明德国必须先停止消极抵抗,服从《凡尔赛和约》,而后可以谈到罗尔撤兵问题。斯特莱斯曼就职后,开始与法政府直接磋商,亦不能得波安加雷之让步。于是德政府觉得唯一解决此难局之方法,只有自己屈服,而对法停止消极抵抗。9月26日,德政府决然宣布消极抵抗的终止。27日,德政府废止一切关于消极抵抗之法令,无条件的对法屈服。于是法国占领罗尔之举,最后获得胜利,但因此而引起各方面之物质的损失则不小;即法国本国,在罗尔占领期中,亦因法郎跌价,发生财政的危机。
专家委员会
德国虽然屈服,但赔款问题尚待解决。此则有赖于后来“专家委员会”之计划。德国停止消极抵抗之后,“赔偿委员会”于11月30日议决,设立两个“专家委员会”:其一在调查使德国预算均衡,通货安定之方法;其他在考虑如何计算从德国流出之资本的价值及如何提回之办法。第一委员会最关重要;此为后来所谓达威斯赔偿计划之所自出。原来依专家决定赔偿方法,最初由于美国国务卿休士之发意;他于1922年12月29日在美国演说,即提议设一独立的委员会,由各国财政专家组成,以备关于欧洲赔偿问题之咨询。设立专家委员会,亦为英国在1923年8月11日对法通牒所提议。但此皆为法政府所拒斥。英国于德国屈服之后,于10月12日向美政府提议由美国与英法诸国共同调查德国偿付的能力,其意在再引美国加入欧洲政治,恢复“赔偿委员会”之比较公平的要素。美国接受此提议,但法国不愿意:法国只肯将调查限于德国现在偿付的能力(Germany's present capacity to pay),而不许将1921年5月决定之德国赔款总额(1320亿金马克)减少。美国以为如此限制,则调查无益,乃谢绝参加。法国政府虽然可以仍旧坚持其不妥协之态度,因为它实际支配“赔偿委员会”,可以阻止一切法国所不愿意之议决。但是波安加雷之高压政策,在国内舆论上亦渐起反动;法国的财政状态日益紧张,而渐觉有依赖国外助力之必要。于是经过许多外交周折之后,法政府卒亦改变态度,而同意于英国原来提案;其结果则调查赔款方法之“专家委员会”卒依11月30日“赔偿委员会”之决议以设立。
对于此新设立之两“专家委员会”,美国政府非正式的参加,而派出委员数人,其中一人达威斯(Charles G.Dawes)推为第一委员会主席;因之委员会定出的专家计划(the Expert's Plan),一般称为“达威斯计划”(Dawes Plan)。
达威斯计划
所谓“达威斯计划”,便是出自上述第一委员会之报告。此委员会以英、法、美、意、比五国之专家组成,于1924年1月14日在巴黎开第一次会议,继续至4月,工作完毕而闭会。在此时期中,英法关系渐见改善。英国工党内阁于1924年1月成立,同月26日总理麦克唐那(Macdonald)已与波安加雷通信,相互表示友谊态度。而于2月21日,他更进一步向波安加雷发表其关于欧洲政局之意见,而谓安全问题为纷扰的根本原因,关于欧洲全体,当依局部的中立地带之设立以解决之;至于赔款问题,则须等待“专家委员会”之报告提出再谋解决。此项报告,则不须久待,而于4月9日提出于“赔偿委员会”。〔第二委员会(调查德国流出资本者)在英人麦根那(McKenna)主席之下,于1月21日在巴黎开第一次会,亦于4月9日与第一委员会同时提出报告。〕
第一委员会之目的,在求出均衡预算,安定通货之方法。为达此目的,第一个条件,即在回复德国之经济的统一,此即是说,法国必须终止其在罗尔区域干涉德国经济生活之行动。在此考虑之基础上,委员们做成他们的计划。此计划可分为两大部分:
(甲)通货与预算
委员会第一须解决德国通货安定问题。德政府于斯特莱斯曼之下已经采用一种新通货,名为Rentenmark者,以救济当时因马克跌落而起之金融危机。依此新通货之设立,数月间德国通货得渐入于安定状态。但此种安定,只是暂时的,如果无其他方法做基础。于是委员会提议,将德国所有通行之纸币次第收回,而设一新“发行银行”(Bank of Issue),独占纸币发行权。新纸币之发行,以33%之法定准备金为保障。如是则通货可以安定。
其次为预算之均衡问题。为谋预算均衡,委员会以为当使德国预算暂时解除条约上的负担,但同时不必停止对同盟国之必要的物品之交付。
(乙)赔款方法
关于德国付款能力之决定,委员会认定有两个原则为基础。第一是德国内政支出必须减缩至最小限度;第二是德国的债权者应当随德国繁荣的增加而分享其利,但亦不应使德国负无限定的债务。依据此等原则,委员会提议,使德国从下列三项财源支付赔款:(一)德政府经常预算;(二)德国铁路债券及运送税;(三)德国工业债券。从上列之财源,德国每年交付赔款之常规支付额,当为25亿金马克(且随德国繁荣之增加,可令增加付款)。但在新计划实施之前四年,即从1924~1925年度至1927~1928年度,德国可支付较此常规支付额更小之数。第一年即1924~1925年度,只须支付10亿金马克,以后每年逐渐增加,以至第五年,即1928~1929年度,达到25亿马克之常规支付额为止。而且为实行暂时解除预算上条约的负担,以达均衡之目的起见,第一年,即1924~1925年度之赔款,完全不由第一项财源之经常预算中支付;第二年预算虽预计稍有剩余,仍不令支付赔款。从第三年,即1926~1927年度起,始开始由预算中支付一部分赔款;而于1928~1929年度及其以后,则每年由预算支付常规的款额为12.5亿金马克,即约当赔款之常规的支付额总数之一半。
就赔款之常规支付额说,“专家委员会”之新计划,亦与1921年“赔偿委员会”所定付款表(当时定为每年20亿金马克,再加德国输出货价之25%)无大差距。但1924年之专家计划与1921年之伦敦决定,有一根本不同之点,即前者对于德国给予助力,使之能逐渐履行付款义务,而后者则否。委员会提议首先为德国起8亿金马克之外债,俾其巩固通货及均衡预算。
但是德国是否肯如“专家计划”履行付款义务?法政府原是不相信德国诚意,而要求保证的;非有确切付款之保证,它不肯撤退罗尔之军队。于是委员会之新计划中,则又规定有保证方法。但此不是法国所强行的武力的保证,而是在国际监督下之财政的保证。德国须将关税、酒精税、烟税、啤酒及砂糖税,拨归同盟国任命之保管员接管,以充赔款支付担保之用;非至赔款一定的支付额交清,此等税收,不能移作他用。此外对于新“发行银行”及铁路,均有同盟国任命之监理员监管。至于赔款支付,则另有一赔款支付总监(Agent General for Reparation Payments)主持其事。于是在专家计划之下,德国的财政,实成国际共管之局面。从未有一大国受如此的财政共管之限制者;但此为德国解除罗尔占领,恢复常规经济生活之代价。依此代价,法国卒允从罗尔撤兵。
但有须注意者,“专家委员会”的计划,并未规定德国债务总额。就法律上说,1921年之伦敦决定,规定1320亿金马克为赔款总额者,仍旧有效,因为同盟国从未曾表示承认少于此数之赔款总额。依“专家委员会”的计划,德国每年支付额虽然定明,但支付至多少年,则仍不确定。而德国亦不是愿意长久受专家计划下之国际共管者。实则专家委员会自己已声明,此项计划,亦只是为促成将来一个最后的且总括的协定之过渡办法。所以赔款问题之最后解决,当有待于后来更进一步的计划及协定。但无论如何,达威斯计划之成立,总算暂时求得一赔款支付方法,解除了国际政局上多年的纠纷,及因罗尔占领而发生之大危机。
伦敦协定
赋予“专家计划”以法律的效力者,为1924年之《伦敦议定书》。“专家委员会”报告提出之后,同盟国政府即须决定对于此赔款计划之态度,而大体倾向于接受此计划。英法两国总理在英国会商之后,决定于7月中旬在伦敦开同盟国会议。于是1924年7月16日,伦敦会议开会;到会者除英、法、比、意、日本、南斯拉夫国、罗马尼亚、希腊、葡萄牙之代表外,尚有美国政府之代表。此会议比较以前各次讨论赔款的国际会议,实有其特别有利之点,所以容易成功。第一,会议有一确定的赔款计划——“达威斯计划”——为讨论的基础。第二,会议目的集中于赔偿之一个问题,将其他关于安全及协商国间债务问题另议。第三,会议有美国代表之参加及热心的合作。第四,英法两政府首领此次比较的能诚实合作。在伦敦会议开会时,法国政局已经过一场大变化。波安加雷内阁推倒,与波安加雷的政策同情的总统Millerand亦辞职。抱平和急进主义之赫里欧(Herriot)于6月1日卒代波安加雷执政权。新总理赫里欧虽然表面上仍以继续拥护法国权利为职志,但其精神倾向于妥协,容易与英国工党内阁总理麦克唐那合作。
在伦敦会议中,关于“专家计划”之采纳,在原则上无大问题。引起争论之处,仍在德国不履行付款义务时之制裁问题。此问题之解决如何,根本关系德国8亿马克外债之成败;而此项外债,则为“专家计划”施行之先决条件。如果“赔偿委员会”仍由法国依其主席之地位操纵之,可以随时宣告德国不履行债务,而法政府可援据《凡尔赛和约》第八编附件二第18款,单独对德采行制裁手段,则德国的经济生活,随时可被法国破坏,外国银行家自然对于德国将来的财政无信任心,而不敢承受此新外债。经过长久讨论之后,卒于8月2日成立一办法,以满足外国银行家之期望,即:如果“赔偿委员会”依多数决议,宣布德国不履行债务,少数委员可出诉于另一仲裁委员会。
同盟国间一切要点议就,乃开始接受德国政府代表,使之陈述德国方面的意见。德国代表团于内阁总理Marx领导之下(时斯特莱斯曼已解总理职,专任外长,但在代表之列),于8月5日晨抵伦敦,当日正午出席会议。在会议中,德国代表亦依协商国意思,专讨论专家报告;但他们希望罗尔区域即时撤兵,而法国则只允于12个月内撤退。关于此点,德代表卒亦让步。于是构成伦敦协定之议定书及附件四项,乃于8月16日签字。此议定书将专家委员会报告所建议之计划——“达威斯计划”——付诸实施。依同日之声明,法比两国政府允于此计划施行后一年之内撤退罗尔军队。此项撤兵之举,则于1925年8月中实际完成。法比于1924年9月,亦解除其对于罗尔区域之经济的占领。
1924年之伦敦会议,为巴黎和议以后欧洲一个有成绩的国际会议;伦敦协定,亦为欧战以后协商国与德国第一次依谈判而成立的外交协定。此解决了多年争扰不决的赔款问题,而使战后德国的财政经济有渐入轨道之可能。此为协商国与德国妥协之第一步,开了德国复入欧洲列强团体之径路。
第五节 罗卡诺会议
欧洲安全问题
欧洲列强采行达威斯计划,解决赔款问题之后,尚有更重大的安全问题待解决。罗卡诺会议,便是解决欧洲安全问题之第一步。不安全之疑虑,实为引起军备竞争及战争之一大原因。巴黎和会以后,此项疑虑,仍然一般的存在。尤其法比两国,因战胜强敌德国之结果,依和约强取得新国境,更感觉现状之不安定,而思得一永久安全之保障。《凡尔赛和约》强迫德国解除武装,并化莱茵左岸及右岸(50基罗米突以内)为中立地带,禁止设要塞,驻军队,即为减少此方面攻击之危险,但并未能完全解决安全问题。1919年6月28日在巴黎签字之英法间及美法间两保障协约,亦纯为保障法国的安全,但此两协约因美国元老院拒绝批准和约之故,从未施行。于是法国深感不安全;而此项疑虑之存在,大影响法国对于德国及一般国际问题之政策。于是安全问题乃成为欧洲国际政治上之重大问题。此问题不得适当的解决,欧洲不能确立平和安定的局面,而国际妥协与合作几不可能。实则安全问题,亦不是法比两国特有的顾虑,即德国亦未尝没有不安全之疑虑。从罗尔占领事件发生以来,德国已感觉到自己如何的无力抵抗外来的压迫。
安全保障的计划
罗卡诺会议产生的保障公约,原来发意于德国政府。但此项保障协约的意思,则实经过长久历史的发达,代表欧洲一般的运动。国际联盟原负有一般安全保障之义务(规约第10条及第16条),但是联盟之制裁不确定,而俄、土、德、美又立于联盟之外。至1922年1月之康鲁会议,英国总理鲁意·佐治曾向法国提出保障协约案,但法国以其为片务的性质而不肯接受。在同年4月之吉诺亚会议,列强(包括俄德在内)订立有一不相攻击之协约(Pact of Non-aggression),但其效力只以六个月为期。在1923年国际联盟第四次大会中,提出有《互助协约》(Treaty of Mutual Assitance),其主指旨在禁止侵略的战争(aggressive war),确定军事的协助。此协约确取得18国的赞同,但因英国之不同意而被废弃(1924年7月5日)。英国不同意的理由,在于此协约之偏重武力的制裁,而忽略平和的调解。英国虽然不赞同1923年之《互助协约》案,但亦不是不注意安全保障之协定的。不过英国的意见是:保障安全的重要条件,在各国承认以其争议交付仲裁或司法解决而服从其判决。此项见解适与法国的主张差异:法国非不承认仲裁之必要,但以为仅依仲裁之方法,不能保障平和。在讨论“达威斯计划”之伦敦会议开会中,英国总理麦克唐那与法国总理赫里欧,曾经密议安全问题;他们共认德国应令加入联盟,而某种形式之保障协约,包含安全与仲裁之两项意思者,有订立之必要。及1924年9月第五次联盟大会开会,英法两总理各发表其关于保障协约之主张。其结果,大会调和英国的仲裁主义及法国的安全计划,而成立有《日内瓦议定书》。此《议定书》一方面禁止侵略的战争,同时规定有将一切争议交付国际法庭或仲裁解决之义务。对于从事侵略战争之国家,国际联盟理事会当请求各国加以经济封锁的制裁。《议定书》许各国订立特殊同盟,约定相互军事的援助;并且规定有国际裁兵大会。就全体说来,《日内瓦议定书》总算是当时安全保障计划之最急进者。但是此计划亦因英国之反对而成画饼。麦克唐那的工党内阁辞职后,继任之保守党内阁(于11月6日成立,以Austen Chamberlain掌外交)不肯接受《日内瓦议定书》,以为英国因此负担之义务太重,且英国不愿以其帝国命运,交付第三者裁判。于是英政府以殖民地不肯接受《议定书》之义务为口实,决然抛弃此《议定书》。此项决定于3月12日由张伯伦正式向国际联盟理事会宣布。其结果则《日内瓦议定书》,与以前之《互助协约》,陷于同一失败之命运。英国于反对《日内瓦议定书》之时,同时表示主张地域的协定。此即是说,它不赞同一般的保障,而相信局部的保障。而此层意思,则正是后来罗卡诺保障协约所要实现者。在1925年1~2月中,法国方面盛讨论安全问题,而其内阁当局极力拥护《日内瓦议定书》。但鉴于英国方面之态度,法国新闻几乎一致主张,在万一此议定书终被抛弃之场合,则另求一代替办法,以保障法国之安全;而且此项安全保障,必须得英国加入。
莱茵协约提案的由来
在1915年,西欧列强一般考虑安全问题之中,首先提出莱茵保障之协约案,构成后来罗卡诺会议的基础者,究为德国政府。当时《日内瓦议定书》命运之危殆,法国安全之顾虑,大影响于德国之国际地位。“达威斯计划”虽然于1924年9月1日开始实施,但是德国对外政治上的困难仍然存在。《凡尔赛和约》规定(第429条),同盟国当于五年之后,即1925年1月10日,撤退第一占领地域(Cologne)之军队,如果德国诚实履行了和约之义务。德人预期“达威斯计划”成立之后,德国与协商国关系改善,可以希望它们如期撤兵。及到撤兵之期,情势大令人失望。法国政界领袖,即素称平和急进派者,现亦鉴于《日内瓦议定书》前途之无望,主张维持莱茵地域之全部占领,以至法国的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协定为止。他们声言莱茵地域之占领,不是纯然一个法律的问题,而是在道义上与法国安全问题相关联的。他们愿为欧洲平和尽力,但要先谋法国之安全。则法国之不肯如期撤兵,已意在言外。加以德国裁兵义务未诚实履行,同盟国即以此理由,于1925年1月5日之对德通牒,宣告1月10日不能撤兵(同盟国政府最后依6月4日之对德通牒,举出德国未履行裁兵义务之证据,以为辩护其不撤退莱茵军队之理由)。此项宣告,当然给予德国以莫大的精神的打击,同时亦使德政府感觉有采行新政策之必要。德政府至此不能不承认莱茵撤兵问题,法德关系,及欧洲政局,咸与安全问题有密切相连的关系。1925年德政府之提出莱茵保障协定案,即在解决安全问题,谋与西欧列强、尤其法国妥协,复入欧洲列强团体。
但是在1925年之提案以前,关于安全保障协定计划,德国方面已经提议过三次。第一次在1922年库洛(Cuno)内阁时代。依同年12月31日总理库洛之演说,他知道在法国方面,占领莱茵地域之理由,在防德国复仇;他为证示此项理由之无根据,曾经由第三国(美国)之媒介,通知法国说,德国愿与法国及其他同盟国之于莱茵地域有利害关系者,订立30年不相攻击之协约,而以一与莱茵地域无利害关系之第三国(美国)为“保证者”(trustee)。但是法国拒绝了此提案。第二次类似的提议,见于德国政府于1923年5月2日致法、英、意、日及美国政府之一通牒;在此通牒中,德国提议订立双务的莱茵协约,而为解决法德争议,另设特殊规定。但此提议亦不得同盟国之接受,因其附有早日撤退罗尔军队,恢复该地域原状之条件,而非协商国所能同意。第三次在1923年9月2日,其时德总理斯特莱斯曼又提议由“对于莱茵地域有利害关系之列强”,订立一双务的协约,相互保障现存的领土协定;对于此次提议,则依波安加雷在议会之演说,法政府仍表示不妥协之态度。
德国的新提案
德国关于莱茵地域之保障协约,已经三次提议,三次均被拒绝。但莱茵保障对于德国之关系重要,并未减除,而且反日见增加。1925年1月占领区域撤兵问题之发生困难,已如上述。德国的工业家已渐次将其事业由罗连及叙列色移到莱茵地域,此地域之平和及安全,于德国实业上及财政上更有重大的利害关系。其结果是,负德国外交责任之斯特莱斯曼,决然为德国提出第四次的提案,此次则得到有良好反响,卒获成功。最初德政府秘密向英国通知此项提案,但英国外交总长张伯伦即时答以他不能瞒着同盟国,接收此项通知。其后德国内阁(Luther内阁)卒于1925年2月9日经由其驻巴黎之大使,以觉书之形式,正式将德国提案,交付法国总理赫里欧,是为莱茵保障协定谈判之开始。
德国提案的内容
2月9日之德国提案内容,具有很大的伸缩性;此提案包含数种不同的方式之保障计划。第一是沿用1922年库洛提议的形式,由对于莱茵地域有利害关系之列强——尤其英、法、意、德——订一彼此不相攻击之协约,而以美国为保证者;同时相互订立一般仲裁条约,并入于此保障协约。德国并且愿与其他国家,亦订立平和解决政治的及法律的争议之仲裁条约。再一种方式是,订一协约,以明文保障莱茵地域之领土现状。此协约之内容,可声明,相关各国相互尊重莱茵地域领土现状之不可侵犯;它们共同的,或单独的保证此项义务之履行;最后,它们且认为任何违反此义务之行为有关它们各自利益及全体利益。并且此协约可保障《凡尔赛和约》第42条及第43条(规定莱茵地域解除武装)之义务之履行。上述之仲裁协定,亦可随同保障协约订立。最后德政府尚提议一种方式,即使安全保障协约,如《日内瓦议定书》之形式起草,使之能扩大成一世界的协约,以包括一切国家。
以上为德政府提案的要旨。在德政府觉书中,未言及德国与波兰之国境;德国未说愿意保障此国境,亦不说不肯保障,虽则提案中亦有“德国并且愿与其他国家,亦订立平和解决政治的及法律的争议之仲裁条约”,已示意并非绝无妥协之道。德国觉书亦未言及比利时,虽则比利时更是对于莱茵地域有直接利害关系之一国。但此点后来解说为出于“忘会”,而比国明白的列入后来的谈判。
协商国的态度
对于德政府此项莱茵保障协定之提案,同盟国取何态度?在同盟国中,当然以英法两国之态度最关重要。德国觉书最初并未公表。及至3月24日,英国外交总长张伯伦在议会演说关于德国提案,初次睹正式的说明。所以各国公众对于德国提案之内容及性质,有种种不同的揣测。而法国舆论,最初对于德国提案很抱疑端,因为他们知道德国未表示保障东方国境之现状。而英法两国意见之根本相差,即:前者决不肯保障东欧国境,而后者不愿签订那不能同时保障波兰国境之协定,更足以使法国一般社会觉得德国提案之无用。但是就法国的利益说,德国的提案,实际亦大有考虑的价值,因为德国提议保障莱茵地域之领土现状,即等于德国自动的宣告永久抛弃阿尔沙斯、罗连两省。惟其如此,斯特莱斯曼之妥协政策,在德国乃大招国家主义派之反对。英国的舆论,最初似亦敌视莱茵保障协定,以为于国际联盟之外,又为特殊的地域协定,便是返于旧式的同盟外交。但伦敦《泰晤士报》极力为德国提案的声援;在1925年3月30日,该报载一通信,论到德国保障协约之提案,谓为欧洲未来的大希望所在,是欧战后最好的一件事。此通信举出德国提议的保障协约两个好的效果:第一是可以终止防害欧洲平和之“恢复旧土”之运动(Irredentism),尤其法德国境之纷争;第二是此协约将使德国复入欧洲列强团体。但无论为如何,英法两国政府当局此次却很重视德国提案,而在公众不知不觉之中,继续内密的从事于研究及磋商工作,虽则德国政府最初只于2月20日从法国政府接到一简单的复牒说,“已接阅2月9日之觉书甚感兴趣,凡有可以增进欧洲及世界平和者,决不疏忽过去”。
保障协约谈判的经过
在德国觉书中提议的保障方式,第一种及第三种自始即被屏斥,因为当时既不能希望美国出为欧洲保障协约之“保证者”,而依照《日内瓦议定书》形式之世界的协定亦无成立之望。所以惟有第二种方式,即莱茵领土现状保障协定,成为谈判的标的。但亦经过五月之久,始渐告成功。
从1925年2月9日德国提出其觉书于法政府,至6月16日法国给予德政府第一次正式复牒,其间英法外交当局继续内密的交换意见,虽则表面若无事然。张伯伦于3月5日在议会发表外交政策,言及德国提案之事实,次日即向日内瓦出发,中途在巴黎停留,与法国总理赫里欧交换意见,同时亦与驻巴黎之他国代表讨论德国提案,宣示英国政策要点(此项政策即后来他在3月24日对议会演说发表者)。3月12日,国际联盟理事会在日内瓦开会,张伯伦向此会议正式宣布英国不能接受《日内瓦议定书》,但同时他表示主张特殊保障协定之意思。在会议中,意比两国代表,均表示赞同特殊协定的思想。3月24日,张伯伦在会议演说,第一次正式宣布德国提案的内容,而表示英国同情的态度。但同时英国不肯保障东欧国境的意思亦明白表出。英国此项政策,适与法国及其东欧的与国——波兰及察哥斯拉夫——之志愿相反。于是在4月及5月之期间,关于安全保障协约之谈判,实集中于东欧国境保障之一点,法国要求同时保障东欧之波兰国境,而英国则只肯将其保障义务限于西方国境。法国对德国正式复牒之草案,于1925年5月20日完成,随即送给英政府审查。张伯伦与法国外交当局蒲立央(Briand)之间,关于此复牒内容,又为数度之意见交换,争点仍在东欧国境之保障问题。最后法政府取一折中方式,使法国值波兰及察克斯拉夫与德国所订之仲裁协约被德国违犯之时,保留行动之自由;而使英国及其他签字莱茵协约之各国,在此场合,有给予保障与否之自由。于是张伯伦亦表同意,而英法两政府共同决定了对德复牒之内容,此复牒卒于6月16日提出于柏林政府。6月18日英国政府以“白皮书”(White Paper)发表英法往来交涉文件,而世间对于此次保障协约交涉之实情,乃始明了。在法国对德复牒中,首先声明德国必须无条件的加入国际联盟;保障协定之缔结,不得视为涉及《凡尔赛和约》之修改,亦不得影响莱茵驻军之权利。在此等保留之下,法国欢迎一种莱茵协约,并愿辅之以法德间及德比间之仲裁协约。至于德国觉书中所提议的其他仲裁协约,法国亦以为于欧洲平和为切要,但对此项仲裁协约,莱茵协约之当事国愿为之保障与否,各听其自由。
经过月余之后,德政府始回答法国复牒。在德国7月20日之回答中,声明有三个要点:第一,莱茵协约虽不涉及现行条约的修改,但不能防止将来随时修改之可能。第二,德政府不否认德国加入联盟与安全问题相关连,但必须至德国裁兵之后继之以列国一般裁兵,它始能认为享有联盟会员之平等权利;在一般裁兵未实现以前,应当顾及德国特殊的军事上经济上及地理上情势,求一暂时的解决。最引起争论者为第三点,即德国主张仲裁协约应为非政治性质的,而且不要对于违约国加强力的制裁。德国此项回答,在法英两国均不受欢迎。英法之间继续交换意见;最后则法国外长蒲立央决定亲赴英京与张伯伦面商。他于8月10日抵伦敦,至12日谈判完结,英法商定了对德第二次复牒之内容。法国第二次复牒,取得比、意、波兰及察克斯拉夫国之同意之后,乃于8月24日交付德政府。此复牒注重回答德国7月20日提出之三点。关于第一点,法国仍认为《凡尔赛和约》及其执行之保障,绝不得更动。关于第二点,法国声明德国不能要求特殊地位;至多它只能在联盟内将其志愿向理事会陈述。关于第三点,法国承认,协约之保障者,不能专断的片面的判决谁为侵略者(aggressor);侵略者之性质可依事实证示出来,即:例如不先诉诸平和解决,而开始使用武力或侵犯国境,或(在莱茵之场合)侵犯中立地带。
最后法政府表示,与同盟国一致的邀请德政府依上述基础开始谈判。在交付复牒之时,法政府经由其驻柏林大使,口头传达下之提议,即:在伦敦开英、法、德、比诸国法律专家委员会,从事起草工作,以融和各方反对之意见。德政府随即依27日之回答,表示接受此项提议,而任命外交部法律顾问哥斯(Gaus)为出席委员。于是德国的法律专家哥斯、法国的佛罗玛甲(Fromageot)、英国的赫斯特(Sir Cecil Hurst)、比国的罗伦(Rollin)、意大利的毕洛逖(Pilloti),于9月1日开会于伦敦。及至9月4日,专家委员会工作完成,拟定有英、法、德三国文字之莱茵协约。在专家委员会完成协约起草工作之时,国际联盟第六次大会正在日内瓦开会。大会会长法总理班鲁卫(Painlevé)一方面深惜《日内瓦议定书》之抛弃,同时亦预言欧洲平和巩固之趋势,即暗示莱茵保障谈判之将有良好结果。
专家委员会工作完成后,次一步即在召集相关国家会议,正式讨论保障协约。同盟国召集开会之招请状,卒于9月15日送出;被招请与会者,除英、法、德、意、比五国外,尚有东欧之波兰及察哥斯拉夫国。原定日期为9月底或10月初。最后德政府依9月26日对协商国政府所发之通牒,表示接受招请状,而提议于10月5日在瑞士开会;地点定于罗卡诺(Locarno)。
罗卡诺会议
罗卡诺会议于预定日期10月5日开幕,英国外长张伯伦及法国外长蒲立央均出席。代表德国者为外长斯特莱斯曼。此三人为会议中最重要的人物。而意大利总理麦索里尼(Mussolini)最后亦于10月15日亲自赶到会议,签字保障协约。在会议中,一切讨论,对外守秘密;每日仅依全体代表之同意发表一简单的公报。依第一日之公报,则知道赖专家委员会初步工作之力,会议得于数小时内商定了协约大部分条文,所余的争战不过二三个。但此二三个争点,实是比较困难而且重要者,如德国加入国际联盟之条件;东欧国境之保障问题等。关于德国加入联盟问题,决定由同盟国另依致德政府之一通牒,解释联盟《规约》第16条之义务。关于东欧国境保障问题,则其解决方法,是依英国以前提议之形式,使东欧仲裁协约与莱茵协约同时订立,但不与之构成一“整个系统”。此问题最后且依法波间及法察间互障协约之订立而告完全解决;依此等协约,在波兰或察哥斯拉夫国被德国违反仲裁协约加以攻击之时,法国当即时给予援助。12日以后,波兰代表及察哥斯拉夫代表与德国代表之间,亦开始仲裁协约之谈判。迄于10月15日,一切谈判完成。莱茵保障协约首先在会议通过;次之各项仲裁协约亦告成立。于是构成所谓《罗卡诺公约》(Locarno Pact)之诸种文件,乃于次日(10月16日)经到会各国代表“签证”(initialed),而其正式签约之日期,则定为12月1日,地点在伦敦。缔约各国政府预备在此期间,征求议会之同意。(但各项文件订立之日期,仍书为1925年10月16日。)
《罗卡诺公约》
罗卡诺公约,包含一个“最终议定书”及下之六种附件:(一)德、比、法、英、意五国间互障协约(Treaty of Mutual Guarantee);即通称《莱茵保障协约》(Rhineland Pact)者;(二)德法间仲裁协约;(三)德比间仲裁协约;(四)德波间仲裁协约;(五)德察间仲裁协约;(六)对德共同声明书。此外另有法国与波兰间及法国与察克斯拉夫国所订之两种互障协约。
在最终议定书中,德、法、比、英、意代表各声明签证了附件内五种条约;法国代表宣布法波间及法察间协约之订立;英国代表声明,拟定之“共同声明书”,当于以上各约签字之后,交付于德政府。对德共同声明书之内容,系到会各国对于德国解释联盟《规约》第16条规定(关于对违约国行使制裁)之义务,谓此项义务,可由联盟各国斟酌自己的军事的情状及地理的位置履行之;故德国尽管是解除了武装,决不至因加入联盟而感受危险。
在上述附件内五项条约之中,自然以(一)项,即《莱茵保障协约》为最重要;此实为所谓《罗卡诺公约》之本体。依此协约第1条,缔约者之德、法、比、英、意五国,共同的并且单独的,保障西欧方面德法间及德比间现存国境之不可侵犯,领土现状之维持,及《凡尔赛和约》(第42及43条)关于中立地带之规定之遵守。依第2条,德、比两国及德、法两国相互约定不相攻击;但(一)为抵抗违反上述保障之行为或现行破坏中立地带规定之事实而采之正当防卫,及(二)为遵行国际联盟《规约》第16条而采之行动,及(三)因联盟理事会或大会决议之结果而采之行动,则不在此限。依第3条,它们约定将一切争议,概行交付仲裁或和解解决,其详细办法,依同日订立之协约另定之。依第4条,如值上述第2条之约定,遭受“现行侵犯”(flagrant violation),缔约各国应即时出而援助受害之一方当事国;但在侵犯事实有疑问之场合,则当诉诸联盟理事会,听其判决。第3条关于平和解决之约定,亦受英意两国之保障德国或法比,如有一方不遵行此约定,而有侵犯本约第2条之行为或违反《凡尔赛和约》第42条或43条之行为,则第4条之制裁规定亦适用(第5条)。此协约是无期限的,但如联盟理事会依三分之二多数决议,认为联盟对于缔约国已具充分的保护,则此协约从上项决议后一年届满,失其效力(第8条)。最后,第10条规定,此协约须经批准,批准书须从速送日内瓦,缴存国际联盟保管;而于一切批准书悉已送缴及德国加入联盟之后,协约即时生效。
德比间仲裁协约及德法间仲裁协约,均约定,将两国间一切不能依通常外交手段解决之争议,尤其适于司法解决之争议,交付仲裁法庭或常设国际法庭审理,但在本协约成立以前发生之争议,属于过去之事者,不在此限。在争议交付仲裁法庭或常设国际法庭以前,得依双方当事国之合意,先交付一依本约规定设立的“常设和解委员会”(Permanent Conciliation Commission),为友意的调解。“常设和解委员会”以五委员组成:德比(或法)各由本国人中任命一人;其他三委员由两国协议从第三国人中任命之(委员长当从此三人中任命)。“常设和解委员会”应于本约生效后三个月内组成。常设委员会以多数议决为原则。如果常设委员会调解无效,则争议当由当事国依特别协定,提出于仲裁法庭或常设国际法庭。此协约须批准,其批准书当与德、法、比、英、意五国互障协约之批准书同时缴存国际联盟。此协约之生效条件及其有效期间,亦与上述互障协约同。
德波间仲裁协约及德察间仲裁协约,内容规定与德法间及德比间两仲裁协约相同,不过从互障协约(波察不在其缔约国之列)中摘取有一二文句,因之其前文比较更详密。参加罗卡诺会议之人,皆知德国政府已永久抛弃对于德法间及德比间国境改正之要求;但关于波兰国境,则绝未表示同样的抛弃。德国政府之所能承诺者,至多只是不依武力谋德波间国境之改正;但它们仍明明希望以协议方法达得目的。于是德波协约之前文,声明尊重从条约或国际法发生的权利,为国际的法庭之义务;“一国的权利,非依其本国的同意,不得变更”。
至于此外之法波间及法察间两互障协约,严格的说,不构成《罗卡诺公约》之一部分,但亦系同时在罗卡诺订成,而实为上述诸约之补充。此两协约发生之原因,在英意两国政府,依五国互障协约,只保障德比间及德法间之国境,与德比间及德法间两仲裁协约。至于东方之德波间及德察间国境,则英意未给予任何保障。但法国政府则自保障协约谈判开始以来,始终主张,法国的安全,不但依靠它在莱茵地域之地位,并且依靠它在东欧所造的同盟系统。今英意既不肯一体保障东欧国境,法国乃采单独保障方式。于是在罗卡诺会议中,蒲立央另与波兰及察克斯拉夫国各订一互障协约,约定,值一方因为它们与德国在同日订立之协定被违反而受侵略之时,相互给予即时的援助。质言之,即:依此两协约,法国担任保障德国遵守东欧仲裁协约;波察两国担任保障德国遵守西欧协约。实际上,法国所负之保障义务,特别重大,因为波兰及察克斯拉夫在东欧受德国攻击之可能性较多。
《罗卡诺公约》之实施
《罗卡诺公约》于10月16日在罗卡诺签证之后,当须经过12月1日在伦敦正式签字,及各国政府批准之程序;并且尚须待德国加入国际联盟始生效力。于是罗卡诺会议闭会,各种文件发表之后,公约问题,成为缔约各国政治上讨论的主题,为欧洲外交上注意的焦点。尤其在德国方面引起的争论最大。《公约》在伦敦签字以前,德国路德内阁,为取得国会同意,经过了一场大苦斗。德国国家主义派的人,反对罗卡诺协定最猛烈。他们原系抱对法复仇,推翻《凡尔赛和约》之志者,自始反对与法国妥协。罗卡诺会议闭会以前,他们已经表示反对莱茵协约,认为等于德国宣布永久抛弃阿罗两省。及至德国已与同盟国商定会议日期,他们仍谋阻挠会议进行,要求路德内阁提议撤消巴黎和会对于德国“战争责任”(war-guilt)之判决,作为德国接受保障协约之条件。斯特莱斯曼明知此种提议无效,但为缓和国内舆论计,亦只得于开会之前,在致同盟国之通牒中,要求撤消和约中关于德国“战争责任”之条款;及其要求被拒绝,他在罗卡诺会议中亦不再提出。及至罗卡诺协定内容发表,国家主义派极力反对,认为不能接受;而在内阁中之该派领袖三人,亦随即退出内阁(10月26日)。路德内阁于是在国会立于少数地位,大感困难。加之,苏俄原不愿德国与西欧列强妥协,自始即力谋妨害保障协约谈判之成功。俄国外交及宣传的活动一时不免影响德国对于罗卡诺协定之舆论,增加德政府的困难,亦为公然的秘密。最后路德内阁在11月23日提出协约案于国会之时,宣布内阁于国会通过罗卡诺协定之后,即行退职,有以解除社会党之反对(因为以前社会党恐怕协约通过,此保守党的内阁生命延长)。而德总统兴登堡(Hindenburg)后亦表示赞成接受协约。并且同盟国于1925年11月开始撤退科伦(Cologne)区域之驻军,亦有助于德国政府妥协政策的成功。关于此事,法国外长蒲立央向德国大使明说,同盟国使撤兵与签罗卡诺协定两事同时并行,即在表示他们深信,对德国之关系开始一新纪元。协约案在德国国会经过数日之讨论,卒于11月27日以291对174之多数通过。构成《罗卡诺公约》之诸种协定,乃卒如原定计划,于1925年12月1日在英国外交部正式签字,而其正本于12月14日缴存日内瓦国际联盟。随后各国政府批准手续亦次第完成。此外则尚有德国加入国际联盟之一个条件待完成。德国加入联盟之交涉,经过许多波折之后,在1926年中亦卒告成功。1926年9月8日,联盟第七次大会全体一致表决德国加入联盟;同时德国亦被指定为理事会永久会员。从此以后,《罗卡诺公约》发生效力。
罗卡诺协定成立的效果
罗卡诺协定成立,解决了西欧的安全保障问题,减除了德法两国的猜疑;法国既可不再忧虑国境之不安全,莱茵撤兵之举,因之容易实行,而德国亦可以安然复入欧洲列强团体。除1924年讨议达威斯赔款计划之伦敦会议外,罗卡诺会议,实为战后德国与其旧敌第一次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相见之会议。而其结果亦满足了两方的利益。此为德国斯特莱斯曼一派妥协的外交政策的胜利;此为英法外交的成功。依德国之加入,国际联盟之基础大为巩固。并且从此除去了德俄联结之危险,对于苏俄势力西侵运动为一致命的打击。就全体看来,罗卡诺会议的成功,实表示西欧列强团结紧固,国际政治渐入安定状态。
罗卡诺以后
《罗卡诺公约》实施以后,欧洲最困难的安全保障问题告一段落,一时似乎国际政治可上平和进步之轨道。但是不久反动又起,国际政治,复呈退步之状。在1927年5月12日,英政府突然对于在伦敦之“苏俄商务代表团的事务所”(The Soviet Trade Delegation and Arcos, Ltd),行使搜索,结果说是发现有大批煽乱的证据;英国随即继之以宣布对俄绝交。英国保守党内阁,拒绝接受1924年工党内阁时代与俄国代表商订之友好通商条约以来,英俄国交久已欠圆满,至是乃完全决裂。因之1924年工党内阁开始的对俄妥协之事绩根本破坏,
苏俄对西欧国家之敌对形势,又复加重。随后在同年9月法国政府,亦有要求召远驻巴黎的俄国大使之举,因其署名于第三国际檄动世界工人反抗资本主义的政府之宣言。
同时世人渴望的一般裁兵运动,亦未能于罗卡诺会议之后积极进行。国际联盟于日内瓦议定书抛弃之后,对于裁减军备,虽依“裁兵会议预备委员”(The Preparotary Commission for the Disarmament Conference,1925年9月设立,次年5月开始工作)之机关,从事准备的工作,但裁兵会议,延至1929年尚未召集。而在他方面,依1922年华盛顿条约停止的海军竞争,则又重新开始。1927年美国召集英、美、日三国海军会议于日内瓦开会,谋将华盛顿条约之限制,推及于辅助舰。然而日内瓦会议,全无结果,英美海军妥协之前途,更觉辽远。
迄于1928年,罗卡诺的精神,似乎完全消散。莱茵撤兵问题,继续在法德间引起激烈的争论;意法关系,亦发生困难。德国所希望之一般裁兵亦未能实现。及至9月中所谓“英法海军协定案”,引起美国方面之反感,国际形势更形紧张。虽则8月27日15国在巴黎签订了美国政府提议之《非战公约》(通称Kellogg Pact),约定不以战争为“国家政策的手段”,在国际关系上表现平和安全的征兆,然而反对趋向的军备竞争,战争准备,仍在进行。《非战公约》已因同时发生的英法海军协定案而失去世人不少的信任心。公约于1929年开初在美国经元老院批准;但在同一星期中,国会即通过新建造1万吨的巡洋舰15只之海军案,以示对英竞争。就全体看来,不能不说,从1925年罗卡诺会议以后,至于1929年之初,其间国际政局,实呈逆转之势。
但1929年春季以来,国际形势,因为英美两国方面事状之变更而大改善。美国新总统胡佛(Hoover)就职之后,对于国际问题,表示积极的态度;在4月中,美国已将裁减海军之希望宣布于日内瓦。加以6月中,英国工党继保守党组织内阁,美国提议更得到同情的赞助;新总理麦克唐那就职后,随即与美国驻伦敦大使达威斯(Dawes)开始交换意见。随后麦克唐那且于10月初亲至华盛顿与美总统会商其结果,则英美两政府关于海军平等之谅解成立,而决定召集英、美、法、意、日五国海军会议,定于1930年1月在伦敦开会。于是1921年华盛顿会议未能完成之海军全部限制事业,可望于1930年伦敦会议完成。英国工党内阁之成立,在他方面尚有助于国际政局的改善。依英国代表在海牙赔款会议之坚决主张,莱茵撤兵问题,完全解决:不但英国宣布即时撤兵,法国亦约定于1930年6月底全部撤尽。同时德国赔款问题,亦依“杨格计划”(Young Plan)之采行得一最后的决定。英俄复交谈判,亦随工党内阁之成立而开始;此项谈判中间虽经停顿,但卒于9月中告成;其结果是,两国决定恢复外交关系,并随后开议各种悬案。此等事实,足以表示1929年国际政局之转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