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史的范围 欲定外交史的范围,应先明外交的意义。何谓外交?依萨道义(E.Satow)所下之定义,外交是应用智略,处理国家相互关系。(Diplomacy is the application of intelligence and tact to the conduct of official relations between the governments of independent states, extending sometimes also to their relations with vassal states.)如是则外交实含有两个根本观念,即:“智略之使用”和“国家相互关系”。前者构成外交的手段,后者构成外交的对象。前者是术的问题,后者是事实的问题。凡称外交史,自当并叙外交智略之应用,与外交关系之事实经过。换句话说,真正之外交史,必须将外交策略与国际关系事实,同时并叙,多少求得因果关系于其间。国际关系虽不一定是人为的外交手段所造成,然谋以外交手段影响国际关系,究是国家交际上通有之现象。名为外交史之专史,当然不能不兼及此两层。现在我们可以为外交史下一个定义:
外交史者,属于政治史之一部分,所以明国家与国家间关系之变迁,而示其关系变迁经过中各国政府所为之活动与其所使用之手段者也。
外交史与政治史之关系 由上述之定义,可知外交史与政治史有密切之关系。外交原来属于国政之一部。在英美著述界,向来缺少所谓外交史之专史,而学府中亦罕见特设外交史之课目。欲识外交关系之变迁,惟有于政治史中求之。将外交从政治史中分出,作专史研究,以法国为最。法人图比都(Debidour)所著之《欧洲外交史》(Histoire diplomatique de l'Europe, 1891),可说是此种大著述之创举。现在法国学府中,已将外交史列成专科研究(如巴黎大学及巴黎政治学校,均有外交史讲座)。日本之有外交史专门著述,及在大学中设外交史讲座,殆即沿法国之例。其余诸国大都以外交史并在政治史中叙述。此虽由于关于外交关系之研究,一般的不甚注意,而外交之与政治史,实有极密切之关系,则亦不可否认。外交既同属于国政,当然不能离开其他政治关系单独运用。内政政策,多少总影响于一国外交方针。研究一国外交而漠视其内政状态,未有能免于片面的观察者。法国在七月君政之下,较之在1852年拿破仑政府之下,外交倾向自大不同。在自由党政府下之英国,与在保守党治下之英国,对于欧洲事情不必持同一之态度。毕士马克治下之普鲁士与哈丁堡治下之普鲁士,在欧洲外交上之言论与行动,不能说是相同。安得息支配的奥匈联合政府之对外,势不能与梅特涅治下之奥大利,有同一之计划与目的。国无大小,鲜有内政上之变动改革,在其对外关系上不发生反响者。所以研究外交史者有兼顾政治史之必要。
外交史与国际法之关系 外交史所叙述,尤其是关于术之一面,易言之,即关于外交手段之一面之叙述,常与国际法上之讨论为属于同种之事件,使用同一之名词。例如外交谈判,缔结条约,与宣战讲和诸事,为外交史上之主要事件,而此类事件,则包括国际法上之主要材料。所以广义的说来,外交史常有与国际法混同之形,两者之领域,具有共同之点甚多。不过其着眼点不同,一则自法理之方面着眼,一则自史实之方面着眼:其一所以示规律外交行动之现行的原则,其他则所以叙述外交行动之过去事实。
研究外交史,不可不兼顾国际法。国际法为国家与国家间关系之行为的规则,近世外交至少表面上以循国际法行动为原则。(在1818年之耶拉什丕尔公会Congress of Aix-la-Chapelle,俄、普、英、奥列强共发一宣言,承认万国公法为一切国际关系之根据,彼此誓愿将来一律照公法规则行动。)然则不考究国际法原则,有时于当时之外交行动之意义难于说明,并且无以为批评各国外交,测验国际道德进步之标准。
研究国际法,亦有考究外交史之必要。国际法之根据,现今一般认为在于各国家之公认;而此公认,惟于国际惯例及国际约章征之。欲识国际法变迁之由来,不能不返求诸外交史。外交史正可以供国际惯例之证据,而为国际约章发生的由来之说明者也。拿破仑战争,在海战法规上,有莫大之影响,姑不具论。即维也纳会议,亦决定有许多国际法问题:国际河流之航行认为自由;外交使节之等级分为三等;奴隶贩卖宣言废止。耶拉什丕尔公会承认万国公法为国际关系之根据,于外交使节中加办理公使(Ministre-résident)之一级。有名的孟罗主义,发生于1823年,所以抵抗神圣同盟对于南美西班牙殖民地独立之干涉政策。1831年比利时之永久中立,即为维持欧洲均势而定。1856年之巴黎公会,立有关于海上法规之《巴黎宣言》,而土耳其亦依此公会条约加入欧洲公法及国际社会。然则国际法与外交史关系之密切,可以推知。研究外交史正可以辅助国际法研究之历史的知识。
外交史与他项课目之最有关系者,略尽如上。我们现在可以简单说明外交史之内容。外交史第一件主要的部分,即在外交事实,质言之,即国际关系之种种变迁。盖历史之对象,原来以事实为本,对于一般事实无最小限度的明确的知识,历史的研究即缺乏基础。第二件主要的部分,即为事件经过中之外交活动与其手段,及其所生之外交上的效果。两部分的性质虽截然不同:其一为外交关系,其他为外交术,然两者究属于同一领域,而常有因果之关系;此固不能分为两独立部分,而当同时并叙者。质言之,外交史之叙述,当就外交舞台之活动现象,与活动中行使之技能,及其黑幕中主持之计划,同时明白揭破出来。不过前既言之,国际关系不一定是外交的结果,不一定是人为的手段所造成,此外尚有许多原因,根本重要不可忽视者。此等原因,或为政治的,或为经济的,或为社会的,或涉及宗教问题,或起于思想运动。凡此种种因素,常于国际关系有重大之影响。不过此不属于外交史之专史范围,在外交史中只能就其与国际政局上有直接关系之处述及之。
外交史研究的方法 外交史亦如其他历史然,可以依种种不同之方式研究。骤视之,似最简单之方法,莫如将引起外交活动之各项重大的国际问题,一一分别叙述。此似最为简单,然而细思之,此究非适当的最良的方法。依此逻辑的方法,对一问题,诚能为彻底之研究,然其同时与他项问题之关系,及其所受他项事实之影响,则将遗漏过去。国际政治之种种现象,亦不是全然单独的各别的发生,而实彼此常有相互之关系。其次之方法,为地理的叙述,即分别叙述列国之外交是。此方法虽亦甚简单,较能对于各国外交历史为明了之观察,然而将列强如俄、土、德、奥、意、法诸国之外交,彼此常互有强度之影响者,置之孤立地位;将政策之实际互相牵涉,互相连贯者,视为全然有别;是实一种偏误之方式,非能真明确的了解事实或判断事变者也。在一个时期内,希腊之革命、西班牙之革命、南美之革命,是相关联的;而在他一时期,波兰事件、丹麦事件、德意志事件、意大利事件,彼此之间,有极密切的关系,列强皆同时卷入漩涡中,是为不可否认之事实。第三个方式,是为时代的叙述,依此方式,可以将一切有关系之事件,同时研究,而求出其相互关系及历史的因果。不过时期之分划,亦是一个困难问题。使无一定正确的标准以分段落,则一时期中,不必能尽包括有关系之外交事实、国际现象,而定其因果关系。所以我们虽认定时代的分类方法,于外交史研究上为相宜,却认定有对于时代的分划,定一合理的便宜的标准之必要。
分段之标准,可从两方面求之。其一求之于史实,即就历史上最有影响之大事变,构成国际关系变迁之大关键者,取以为各时期分段之界点。其他求之于政治主义,即取政治主义之支配一时代外交家的政纲,而于国际关系上有大影响者,以为各时期分段之界点。依第一个标准分段,则近时国际关系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从拿破仑战事后维也纳会议起,至普法战争;第二个时期从德意志统一至1914年之欧战;第三个时期则从1919年之巴黎和会,以至现今。拿破仑战争后的维也纳会议、德意志帝国统一及欧洲大战之三个事变,构成近时国际政治史上三个最大的关键。对于拿破仑战争扰乱之欧洲政局,维也纳会议实当改造之任。德意志帝国统一之结果,将既存之欧洲均势复行摇动,而造成40年武装平和之危局,卒致发生欧洲大战。巴黎和会收束大破坏后之世界政局,谋于联治主义之名义下,重新形成一种均势之局面。依此标准,将近时外交史时期分为三段,各时期之国际关系自成一系统。我们因此可以明白国际政治之重要关键,而识得其变迁之阶段。
由第二个标准分段,则当依19世纪以来支配国际政治的思想主义,分为若干时期。而正统主义、民族主义、帝国主义及国际主义之四者,次第供我们以分段之目标。维也纳会议之后,欧洲政治支配于神圣同盟及四国同盟之手。此等同盟在政治上所持之原则,是所谓正统主义(Principle of legitimacy, Legitimism)。它们执此主义,到处保护旧王朝,保护各国之主权者,抵抗革命运动。其时列强常干涉二三流国家之内政,为正统王室及专制政治张目。1820年之特洛白(Troppau)公会,1821年之芮巴赫(Laibach)公会,1822年之卫洛拉公会(Congress of Verona),均为讨论此种干涉问题而开;而有名之《孟罗宣言》即为对待此项干涉而起。从此时以至1830年法国七月革命,其间正统主义臻于全盛,支配欧洲政局。1830年法国革命成功,希腊及比利时两国之独立事业亦告完成,正统主义之势力渐就衰落。迨至1848年,专制主义失败,自由立宪政治勃兴于欧洲,神圣同盟之权力,全然倾覆,正统主义一蹶不振。1852年,采纳民族主义之路易·拿破仑称帝于法,为欧洲政治活动之中心人物,民族主义得所凭依,代正统主义以成欧洲政治之支配的势力。奥国与匈牙利之合组为政合国(1867年),意大利之统一、德意志之统一,是为民族主义之实现。1871年普法战争终局以后,德意志以一新兴之民族国家雄视欧洲,民族势力膨胀之竞争,演成武装平和之局面。德意志帝国之建立,可说是19世纪中一个最大的政治事实。从那时以后,欧洲的国际问题,已不是关于此一国的王位继承,或彼一国的革命扑灭,甲民族的解放运动,或乙民族的统一完成等项局部的问题;而是新旧国家势力冲突问题,独立的大国民对外发展、彼此争霸之问题。所谓大斯拉夫主义、大德意志主义、大英帝国主义,乃至于未恢复的意大利(Italia irredenta)运动,都是以民族利益的名义,图达帝国主义之目的。帝国主义可说是民族主义之恶化。帝国主义的势力冲突至于极点,爆发于1914年,而有四年余的空前大战争。在民族竞争,帝国主义发展之全盛期中,同时在他方面渐起有一个对抗的势力,是即国际主义。在此时期中,世界和平运动,渐露头角。提倡国际联治以救民族争斗之弊害者,渐增其势力。1899年有第一次海牙平和会议之召集,已经是在国际政治上开一新纪元。自后一般仲裁条约与国际共同行政组织日见发达。1914年欧洲战祸之反动,更以促进平和主义者之努力,而国际政治根本改造之运动,即酝酿于战争期中。其结果则在1919年之巴黎和会,决定创设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之一种新世界组织,此为国际主义代替帝国主义以支配国际政治之新趋势。国际主义今虽尚不能全然占取民族主义、帝国主义之地位,然其为20世纪方兴未艾之新势力,则不可否认。依此考虑,我们可以将近时外交史分为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始于1815年维也纳会议,终于1848年之革命运动,是为正统主义时代。自此以后,入于第二个时期,以至于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是为民族主义时代。第三个时期包括从1871年至1914年欧战期间的历史,是为帝国主义时代。第四个时期起自1919年之巴黎和议,今尚在继续中,我们可视为国际主义时代。依此项分段方法,我们可以识得一个时期中支配国际政治之主动力,而可于错综纷纠之国际事变中寻出一个系统。
上述两个历史的分段标准,虽从两个不同的见地着眼,然而固非截然不相容者。我们如采用后一个标准,既可得其特有之长处,同时亦可兼有前一个标准之便利。盖依时代政治主义分出之四个时期,与依前项国际大事变分出之三个时期,彼此分段固有交接之点,有共同的特征。依事变分段,从维也纳会议至德意志统一之全时期中,可说是正统主义与民族主义争斗之时期;而从德意志统一至欧洲大战及其以后,是为民族主义、帝国主义,与国际主义对抗之时期。所以我们研究外交史,主要采用时代的叙述方法,而依政治主义分段,将近时外交史分作四个时期叙述。现在我们所讲述者当然限于前三个时期;第四个时期,即国际主义时期,则今方开始,且关于最近的政治事情,不容易得到正确的史料。
近世国际政治以欧洲政治为中心。欧洲外交向为世界政治之主动。因为美洲有力之美国从前以不与闻外事为主义;其他各洲国家,文明富强之度,逊于欧洲国家,不能积极的活动于国际政治舞台,与欧洲国家并驾齐驱,反而常供欧洲国家的逐鹿场。所以讲外交史,以欧洲外交为研究的中心点,由此点出发,并及于世界全局政治关系,实为当然之事。不过即言欧洲外交,其主体亦不外诸强国;始则维也纳会议后,有俄、奥、普、英四国主持欧洲政治;后来次第加入法意共为六强(最后国际政治由欧洲的扩张为世界的,加入美国、日本),主持欧洲政治。其他二三流国家,政治上居于被动地位。故欲明欧洲政局之变迁,要在研究诸强国之外交,而于二三流国家之外交,则惟于它们加入外交谈判中,或其问题牵涉全欧时,始特别述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