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文化精神之根本缺点之反省

(四)内心理想之超越性、客观性与其价值

(五)西方科学、工业文明、阶级、国家法律意识、社会文化之分途发展、民主自由精神,依同一理念而成立

(六)西方社会文化精神对中国文化之价值

(七)社会文化之分途发展与国家法律意识及世界性之人类社会组织

(三)中国文化精神之根本缺点之反省(此段或须读者先看一次,再看后文,重看一次乃能真理解)

吾人所谓反自中国文化精神之本原上立根基,以接受西方文化,即吾人必须先肯定中国文化之一切价值,如本书前所指陈。中国文化之高明、敦厚、广大、宽平之精神之表现于中国之文化历史者,吾人尤必须先肯定其价值。在评判中西文化之长短时,吾人之标准,亦不能离中国思想之根本信念。此根本信念,即人确有异于禽兽之心性,人之一切文化道德之活动,皆所以尽心尽性,而完成人之人格。此即谓一切文化,皆由于人之人格精神而有,最后亦为人之人格精神之成就而有。一切文化道德之价值,最后必然为内在于人之精神之体验者。吾人之肯定一种文化活动之价值,最重要者,唯在其对人精神直接显示之本身价值,而不在其工具价值、功利价值。吾人从事一文化活动,最初唯当问应当与否?于吾人精神人格之完成,有价值与否?而不应问利不利?吾人必须以义为利,而不能以利为利。吾人此处必须严守中国传统文化精神重人禽之辨、义利之辨之立场,以应用之于文化之抉择。由此,而数十年来,凡自功利主义、唯物主义,及泯人禽之辨之一切自然主义之思想,吾人皆须从根加以简别。而凡只说文化之接受改革、创造,是单纯为人之欲望之满足,为人类生物之进化,为上帝之光荣,以至为社会幸福之增加,或国家之富强,或建立未来世界之人类天堂,民族生命之延续;而最后不归宗于人之尽心尽性,以完成自己或他人之人格精神,使此一切对人格精神直接表现价值者,皆如佛家所谓不了义。如视为真理,而以人格精神本身,为达此诸目的之手段,则成大错误之曲说。唯谓吾人之人格精神中,当包含此诸目的,以巨集吾人心量与德性,则此诸说,乃可方便说。

吾人如先肯定中国文化精神之价值,并依人禽义利之辨以立根。吾人将不讳言中国文化之短,以至强调吾人之短,以便改过。吾人今将先以一譬喻之词开端:吾之写此书,心中恒有一直觉的意像,常昭临于吾之心目。即中国文化之高明面,吾尝觉其如天之覆,而其敦厚笃实面,觉其如地之厚,而其广大一面,则觉其如地面之宽。整个中国文化精神,遂宛然覆天盖地,人之精神可直上直下于其间,又可并行不悖,如川之流。然当吾将此中国文化之直觉意像,与吾之理想的人类社会文化之一直觉的意像相较时,则觉中国文化覆天盖地之景像下,如少一由地达天之金字塔。诸个人精神并行如川流,若不见横贯诸川流之铁路,以经纬人与人之精神,成无数之十字架。更不见个人之能负此十字架,以攀彼金字塔而上升,使每个人之精神,皆通过此十字架之四端,以四面放射其光辉,与他人之光辉,连成无数并行交光之组织,而聚于金字塔之顶。因此天地间,若缺此金字塔与十字架。故中国文化精神,虽如天之高明,如地之笃厚,如地面之广大悠远,然数千年文化之发展,远望而天如日与地连,如向一平面沉坠;人之精神,如百川并流,泉源混混,而无火车驰走于诸川之上,乃日见天地之岑寂;人无十字架可负,使精神四达并流,精神诚不免收敛而入睡,则人之顶天立地,渐如一伞之矗立,而未撑开。此文化之缺点,在古有封建门第制度之时,及汉唐文化之盛世,尚不著,愈至近世而愈显。吾于是知中国文化当有一发展,以撑开此伞,此当赖于接受西方文化之长也。

吾之此譬喻,乃意谓中国文化精神,在度量上、德量上,乃已足够,无足以过之者,因其为天地之量故也。然文理上,确有所不足。亦可谓高明之智,与博大之仁及笃实之信,皆足,而礼义不足。因而必须在内容中充实。度量上、德量上之足够,多只见精神之圆而神。圆而神者,宜充实之以方以智,此方以智非智慧之智,乃理智之智。如圆中无方形加以支撑,则圆必有缩小而趋于一点之势。吾意谓:毁中国文化之圆为方,再为线,而孤线单持,乃在给数十年中,功利主义者、科学至上论者、单纯的民主自由歌颂者、共产主义者之所为。此固不可。然徒圆而无方、神而无智,以支撑之,则神之卷而无迹,其有与无,未可定也。故吾人今日必纳方于圆,以撑开此圆。或由中国文化精神之圆中,化出方来,如河图之转为洛书。古中国人格形态中,有方正一型。此方正型人格,即由圆满之性情,四面平施以开出。吾人今日所须者,则不特是过去之方正型之人格。过去方正型之人格,恒为个人道德的,吾今所谓方正型之人格精神,则是兼通于方正型之社会文化精神的。一切社会文化精神,虽最后亦是为个人之人格完成而有,然亦有自为超个人以上之实在之意义。又吾所谓纳方于圆之人格精神、文化精神,必须为依一十字架以开出之方。所谓依十字架以开出之方,即人之精神,依分殊理想,向上向外四面照射,而客观化以成就之科学知识、工业机械文明、生产技术,及各种客观社会文化领域分途发展,与社团组织、国家法律,以真实建立一多方面表现客观精神之人文世界。至于民主自由之精神,则所以为此中"个人之精神,与客观精神之交通孔道"之一客观精神。而其他纯粹文化,如文学、艺术、哲学、宗教等,则为此客观精神之文理结构之顶,又为人之主观精神之自由表现之所,以通接于宇宙之绝对精神者。而此一切,又皆当仍覆载于中国传统人格精神之高明敦厚之德量度量中,而为此人格精神之表现,亦为此人格精神之内容,用以充实陶养此人格精神生命者。此即吾所想望之中国文化之前途。吾意孔孟之功,在于见天命于人性,继天体仁而立天道于人道,亦可谓之立太极于人极。而宋明儒学之复兴,在由人性人道以立天道,可谓之由人极,以立太极。然中国文化中,尚有皇极之观念。太极为绝对精神,人极为人格之主观精神,皇极为客观精神(此三精神之意,与黑格尔所言不必同)。中国过去所谓立皇极,表面上似限于政治。然皇者大义,故吾今将立皇极之义,扩而大之,而以多方面表现客观精神之人文世界之真实建立,或社会人文世界之充量发展,为立皇极。皇极之立,依于人格之主观精神,亦归宿于人格之主观精神。皇极、人极、太极三者皆立,然后中国文化精神之发展,乃百备至盛而无憾。此则中国民族将凭其以往之盛德,所当从事之大业,而将可与世界文化前途,相配合者。吾人将于下文,再次第论中国文化精神之缺点,及其理当发展出立皇极之精神之故。

吾人回顾中国文化数千年之发展,吾人在此章将先姑用二名词,论中西文化精神重点之不同。即中国文化根本精神,为自觉地求实现的,而非自觉地求表现的。西方文化根本精神,则为能自觉地求表现的,而未能真成为自觉地求实现的。此处所谓自觉地求实现(此二名词在此三章有特殊义,不必可移用本书他处),即精神理想,先全自觉为内在,而自觉的依精神之主宰自然生命力,以实现之于现实生活各方面,以成文化,并转而直接以文化滋养吾人之精神生命、自然生命。而此所谓自觉地表现的,即精神先冒出一超越的理想,以为精神之表现,再另表现一企慕追求理想,求有所贡献于理想之精神活动,以将自己之自然生命力,耗竭于此精神理想前,以成就一精神之光荣,与客观人文世界之展开,而不直接以文化滋养吾人之精神生命、自然生命。中国文化精神为前者,西洋文化精神为后者,而此亦即中国文化能悠久,西方文化无论希腊、罗马,皆一时极显精彩,复一逝不回,唯存于"上帝之永恒的观照"(藉黑格尔历史哲学意)下之故。吾以为西方文化欲求悠久,必学中国文化此精神。而中国文化欲求充实,则必须由其原来重"自觉地重实现"精神中,开出一"自觉地求重表现"之精神。自觉地重实现之精神,乃先有一具足文化理想全体之心性在上,并视人文世界一切,唯是此心性之实现或流露,同时为此心性所包覆涵盖。故恒不偏执任何文化理想,以推类至尽。凡偏执一理想,至妨碍心性中其他真情或理想,而心有所不安不忍处,即须折回,而变通其理想。此中恒有一枢极在心,以运转理想之形态而不穷,使吾人生命精神之自身,得悠久而无疆。此即吾人上之所谓中国文化之圆而神之精神,与高明智慧之所依。此乃中国文化精神之好的方面。然吾人复须了解,中国人精神之不偏执理想,亦可常由吾人自然生命之堕性,与自然生存欲望之牵挂,而不能真尽忠于当下本当为之一理想。则此时所谓不偏执理想,而善于变通之神,即成为通脱圆滑。而人之精神,此时便非绕心性之枢极而开闢,以进于高明,乃是缘一心之灵活之虚用,而螺旋下降,以沉陷于自然生命之堕性。于是一切所谓高明之智慧,博雅之学识,仪态万方之礼节,皆成为虚伪,成助人堕落之装饰。人之精神到此,亦即极善于作伪。此即成为中国传统知识份子之大病痛。此种病痛,恒在心髓入微处,人常苦于不自知。中国道家思想之重通达,佛家思想之重不执,皆可增益此病痛。中国社会,较西方尤多伪君子,与言伪而辩之小人,及苟生苟存之庸众,吾人皆不能不深察其故。吾人承认中国儒家之教化,乃处处要提起人之精神以上达者。吾人尤佩敬宋明理学家教人在心髓入微处,去伪存诚,去巧存拙之工夫。然宋明理学家之工夫,只能各人自己用,他人如不用,则无奈之何者。而所谓礼乐教化,又可成为虚伪之文饰。此种精神之堕落,又可不表现于社会法纪之违反,遂非刑政之所得而施。故中国之文化,对人之人格之成就上,恒使圣贤自圣贤,而小人自小人。庸众如不读书,未受圣贤之教,则除为安分守己之良民,或和宗族、睦乡党外,则缺乏逐步提升其人格、逐步充实其文化生活之客观道路可遵循。圣贤与小人庸众,乃恒成两橛。小人只为圣贤所恶之对象,而庸众则为圣君贤相所安抚涵育怀柔之人民。圣贤不出,则小人用圣贤之礼乐文化以自饰,而咨其依自然生命生起之货财权力之欲,而庸众亦顺其自然生命欲望,以相呼啸,而天下即大乱。再由诸英雄之权力欲、才能,与群众自然生命力之相较量、相否定,而渐归于统一。此即成中国一治一乱之常轨。当天下大乱时,有道有德之人,恒站在一旁,俟天下定,而再以礼乐教化安天下。又是可知中国文化,在中间一段,终少了一截。此所少之一截,即可谓由于中国圣贤之道,只有一自上而下之自觉地重实现的精神,而缺乏一如何使凡人之精神,以次第上升之客观路道。此客观路道,吾意即指"内心理想之分别客观化而超越化,以成一超越而客观之理想;及自觉地使此理想,表现为客观存在的社会文化诸领域、各种社团之组织、科学知识、生产技术、工业机械文明、国家法律,及民主自由与宗教精神等"。

吾人何以谓此上列等等社会文化,同为内心理想之客观化、超越化,同为一使人精神上升之客观路道?吾人必须说明:此等等纯自精神上看,乃同依于"人之内心理想之客观化、超越化,而自觉地加以表现"之一理念。吾在以下当说明内心之理想,本具超越性与客观性,故可超越化、客观化,然后再论任持此超越的客观理想之价值,与上列等等如何可说依此一理念而生。

(四)内心理想之超越性、客观性与其价值

吾人通常在正实现理想时,恒不见一理想之超越性与客观性。然吾人当有一理想欲实现于现实,而不能实现时,精神遂折回而自照此理想。此理想,即显其对现实为超越的。又当吾人顺理所之,以逐步开闢此理想之内容时,在如此继续开闢之历程中,吾人如只观理境之逐渐展现,而不反省吾人能展现此理境之心,此理境亦必被觉为超越的。当吾人谓此理境,乃只呈现于我心,只内在而非超越时,吾人之理境即停止开闢矣。故克就理境开闢之际而言,谓吾人精神理想为超越的,乃应当而不可少之一观念。吾人即以是肯定,人之理想有超越性。吾人当有一真超越的理想之时,吾人同时即超越吾个人之欲望自我、经验自我。并同时必肯定:此理想之可为其他自我所任持、承认;吾人并要求其为他人所任持或承认,成为他人之意志或公共意志所共表现,或可赖他人之合力,以客观地实现于现实世界者。由是而此理想,即有公共性或客观性。凡当吾人真表现一有超越性、客观性之理想于吾人之心时,吾人此时,即一方有理想与现实之对待,一方有我欲向其宣扬此理想之他人,与我之对待。然亦同时有此理想将为此二对待中之贯通者与统一者之自觉。由是而吾人如是凝注精神于理想上之心,吾人亦可说之为一客观心、超越心。而吾人之精神,在此乃客观化以附托于此理想;并由此理想为媒介,以与他人之精神相贯通;因而可说此理想与人我之精神,同属于一客观精神。吾人在此用客观精神之一名,与黑格尔意不必同。吾人乃以人类之一切道德以外之文化,同为一客观精神之表现。而道德则只为主观精神之表现。吾人之意,是一切道德以外之文化,皆必不免明显之理想与现实之对待。人在此一切文化活动中,人皆必肯定:此文化理想之有公共性或客观性,亦即有普遍性。并要求他人精神亦任持、承认此理想,而与我共同表现此理想,以共实现之于现实世界,使有现实的客观性与具体的普遍性。在道德生活中,则道德理想,为可不与现实真相对待者。因此中之现实,唯是吾人之过失,道德理想直接生于对此过失之觉察。吾人觉察过失之时,亦即形成理想之时。然真形成理想之时,即开始转移过失之时,此中可即知即行。理想之形成是理想,亦即内心之现实。过失是现实,而为觉其非是之心之理想所贯注,并将顺此理想以自超化者。中国儒家(尤以宋明儒为甚)之思想,主要自道德立根,其谓现实与理想不相对待,心与理、理与事,不相对待,于是以志气一名,统此道德生活中之理想与现实之融摄(参考第六章),诚是。然在道德以外之文化活动中,吾人则复须承认:吾人常有未实现之理想,客观而超越的表现于吾人之前。如吾今作此书,而望人了解,吾即有一超越客观理想,表现吾心目前。吾人必须承认,在吾人有客观而超越之文化理想时,吾人之心乃不能自足者,乃向客观倾向,而有所要求于他人与现实世界者。并由觉理想未实现,而感一不满足,觉外有阻碍对待者。吾人之理想,又恒为有特殊之规定性,因而亦若使吾人心受一限制者。吾人亦惟在觉此理想逐渐成为我与他人贯通媒介,觉此理想成为他人或社会公共之理想;而实际的客观化于他人社会或现实世界时,吾人乃感到此理想之不为吾人之限制,而为扩大吾人心灵境界者。吾人如不能达吾人之目的,使吾人之理想实际客观化,吾人此时即恒须抱理想而寂寞以终古,而忍受一悲剧之命运。于是恒不免信赖上帝之存在,能知我之理想之何所似,见吾人之理想之客观化于帝心;吾之此理想,乃得成为"吾人之精神与另一精神交通"之媒介,而完成其扩大吾人心灵之境界之用,不复成为吾之精神之限制。此即西方文化精神肯定理想之超越性、客观性者,最后必逼出上帝之信仰之情感上的理由之一。然吾人所重者,则在说明:由重视理想之超越性、客观性,而"向客观之他人或社会有所要求"、"感外有阻碍对待"、"心为理想之特殊内容之限制",亦有直接使人精神上升之道德价值;兼有成就西方科学精神、生产技术、工业机械文明、客观社会文化领域之分途发展、社会文化团体组织、国家法律意识、民主自由精神之文化价值。此皆中国先哲之所忽,而吾人当虚怀究心者也。

吾人何以言吾人之心之任持一有特殊规定之理想,感外有阻碍对待,向客观要求等,有使人精神上升之价值?此乃依于吾人精神之提起,实不能无所攀缘。佛家、道家之破执致虚,可以助人明心,而不必使人见性。儒家之迁善、改过之教,可以使人见性,而不能为不受其教之庸愚与小人,亦开出一条可渐拔于其自然生命堕性,以渐使精神上达之道路。此中唯有肯定吾人对各种客观理想之攀缘,乃可以使人人皆得一自拔于自然生命堕性之道路。人之有一客观理想,可是一执著。然此执著,乃执著一精神性之理想内容,此乃一法执。人精神上升,首正赖此法执,以破我执与自然生命堕性。至于感我之理想外有他人,有现实世界与我对待,及实际上感他人或现实世界对理想成阻碍,则皆可破我对此理想内容之执,使吾人之理想内容,更向上提高,而另求创造发生理想者。理想之为他人所任持,即所以扩大吾人心灵境界,上既已论之。至于具体实现理想于现实世界,即精神理想向现实世界流贯,以使精神增其厚积之度之道。夫然,故任持客观超越理想之精神本身,即为"由肯定限制,以上升无限,通过阻碍对待之反面,以生髮正面"之精神。此乃为一由下上升之精神,自有其高度者。理想之为吾人之精神与他人或上帝精神交通之媒介,以扩大心灵之境界,即成就此精神之广度,理想之实现,即成就此精神之厚度者也。此即任持超越客观理想,对人人格精神之成就之道德价值也。

(五)西方科学、工业文明、阶级、国家法律意识、社会文化之分途发展、民主自由精神,依同一理念而成立

至于吾人之所以说:能任持超越客观理想之精神,即能成就各种西方文化中之科学工业文明等者,吾人必须先了解,西方科学精神,在根本上,只是以思想概念析物之精神。概念之内容即共相、共性或共理,每一概念内容皆为普遍的。普遍的即超越于特殊事物,亦超越我个人之主观经验,而为理想的、公共的、客观的,为他人所可同认识,亦可再表现于未来经验或可能经验中之同类事物的。科学之精神,乃期在事物之共相、共性、共理,皆成科学概念之内容。亦即一使吾人之心,常向往于共性、共相、共理之世界之精神。因此共相等,通于一切同类之未经验之事物,又为他心所可知;故吾人可谓真具科学精神之心,即透过此共相之普遍性、客观性、超越性而若成为一普遍心、客观心、超越心者。人一方由思想而内在地表现此共相、共理于心,一方由文字,以外在地表现吾人科学概念于文字,以促进他人之科学思想、科学精神。人共本科学精神,求知事物之共相、共性、共理等,并还以所知之理等,解释新遇事物,由新事物以生新知,吾人即不断成就科学知识之世界。此科学知识之世界,非由一人之所成,乃无数人之科学精神,互相合作、贯通,而次第成就,故即一客观精神之表现也。

吾人上所谓西方科学之精神,初只是西方希腊之科学、哲学精神。此精神在本原上,实纯为观照的,此中之理想对象即"理"。故思想之求知理而化之为概念内容,即为一理性活动。此种理性活动,乃与其他现实活动隔离的,亦非通常所谓实现理想之实践理性活动。然唯此为西方文化精神之本原。此种精神,如人之立于大地之上,而四射其心灵之光辉。此光辉之所著,固为一一确定之理或理之形式。然此心灵光辉之弥沦照耀,亦上下皆不著实际之存在的。此精神之上达,而求著实际存在,即成为一绝对精神实在之认取,此即西方中古精神;而其下达而求著实际存在,即求知自然之理,并依之以改造自然世界,或製造出理想中之事物,以符合人之情意上各种特殊要求。近代勘天役物之工业机械文明、生产技术、机械之模型、技术之方法,皆依若干有特殊规定之"理之形式"以成,而用之以融铸物质材料,而使吾人之理想中之事物,得客观化于自然世界,而成为人所共识、共用用,亦兼以贯通我与他人之精神,而成为客观精神之媒介者也。

吾人于西方科学精神与工业机械文明、生产技术,既均探其源于人精神之以理之形式,或概念内容,或理想事物等规定其自身,而赖其表达于文字,或由机械与一定技术方法製造出,以为成就客观精神之媒介。吾人即可进而说明,西方社会一向富于阶级之对立与各种社会文化社团之分立,亦即依于同一精神。阶级之生,固常由战争,阶级之保存,亦常由于阶级之存在,对人可有利或表现其他价值,如吾人昔之所论。然阶级成立之自觉的心理基础,则唯是赖同阶级人之抽象的共有属性之自觉。如同为战胜者、同血族、同握有生产工具、同政治地位等。人恒通过此抽象共有属性之自觉,以集合同阶级之一切人,而有一阶级之统一意识。此正同于吾人通过诸事物之共有属性之自觉,而统摄诸事物成一类之类概念。类概念与其表为文字之类名,为"吾人认识事物共有属性"之客观化所成。此正如阶级或阶级制度,即人之阶级统一意识之客观化所成。二者之不同,唯在阶级之统一意识中,同阶级之人间,复有依于人性之亲和感,与互相关注之情,恒通过此统一意识以加强,相互流行。而人对一阶级外之人,则由阶级之统一意识为界限,而减弱人性自然之亲和之情,恒存一相互之敌意。至于以概念统摄事物为一类,则为纯理智的耳。

唯阶级之产生,恒依于诸个人之外在属性相同之自觉,而不依于人内在天性、精神目的相同之自觉。故阶级之团体,恒为"内在天性之仁爱之流露"或"由内在精神目的之共同,所成之社会团体意识"所冲破。大体而言,前者是中国之情形,后者为西方之情形。西方之社会,自希腊而有辟萨各拉斯、伊辟鸠鲁等之宗教、学术团体,中世而有基督教之宗教团体、经济上之基尔特与大学之教育组织,近世而有各种政治、经济、学术、文学、艺术、体育之社会文化团体,皆为冲破西方之阶级者。然此各种社会文化团体之成立,一方依于吾人之肯定社会文化领域之分途发展,以四方八面地表现人精神于客观世界;一方即依于每一抽象而共同之超个人之文化理想,皆可集合若干个人于其下。每一社团,吾人皆可视之为由"人之将其精神凝注于超个人之文化理想,并求普遍化、客观化此理想于他人,以此理想为人我之精神、行为、生活之交通之媒介"以形成,是即一客观精神之表现也。

吾人可由外在属性之相同,而生阶级统一意识,以客观化为阶级之存在。人又可客观化吾人一种特殊之文化理想,以成社会之文化团体。然人之自我,又原为能同时识取诸阶级之存在,统摄各种社会文化活动;而可兼对一切阶级之利害,多少有加以照顾之仁义之心,并能肯定各种社会文化团体之价值者。贾人有阶级社团,人即不能不要求一统摄各阶级、各社会文化团体以上之一更大组织之存在,以协调阶级,并使各社会文化团体之任务,不相冲突,此即不能不有一国家意识。自阶级社团之观点看国家,无疑为一高一级之组织。如阶级、社团为吾人外在属性之共同或精神文化理想之共同而客观化之产物,则国家为吾人自我之"综合各阶级属性或综合各文化理想之精神"之客观化于现实世界者。至使各阶级、各社会文化团体与个人之活动互相规定而互相制限,以成就国家之统一者,则为国家之法律。

社团国家,虽较个人为大,然唯个人之客观化其理想等之精神,可支撑社团国家之存在。欲每一个人发挥其支撑社会文化发展,与各社团国家之存在之才能,必须一切人平等,阶级理当废除。同时,一切人应在从事任何社会文化活动之时,同有其充分之自由,以表现其个性与创造力。社团之规约与国家法律,必须由参加之分子共同制定,以共同遵守。社团之行政,国家之政治,乃所以谋增加社会之福利,促进文化与保护国家之存在:故政府之行政,须不悖法律,并不妨碍或兼保障个人自由权利:如居住、迁徒、财产、婚姻、名誉、思想、信仰、言论、出版、选举、被选举等自由权利。社团领导人及政府,亦须由支援社团政府之存在之社员或人民所选之人组织,受社员与人民监督,此即为近代西方之自由民主精神。自由民主之精神之用,一在所以使个人之主观精神,恒得凭其所享有之自由权利之运用,而有其客观化于社会文化团体与国家之机缘或道路。二在使客观之社团与国家政府,不致以其规约与法律,硬性的成为个人主观精神之束缚。即使原系由个人之精神之客观化所成之文化成果与社会组织,不致妨碍一主观精神之生髮、创造。三在使社团与国家,随时更新其形态,更新其领导人物与治者,而使社会文化日趋进步。民主自由之精神,乃西方文化中之圆而神的精神,运于其社会之重组织、社团之重规约、国家之重法律之方以智精神中者也。

吾人上论,西方之民主自由之精神,尊重国家法律、重视社会文化之分途发展,与阶级意识、工业机械文明、生产技术、科学精神,实表现一整套之社会文化精神,为同依于一对客观超越理想之肯定,而赖之以知普遍之理,以制物,以集合人群,所次第必然产生者。其中,除阶级意识可废以外,其馀皆原自一本,相待而成,如加以分割,只取其一,则为不备,而不免无效果,或流弊百出。故吾人如欲加以採取,必须依于肯定客观超越理想之精神,建立一使一切庸众与小人,皆得一精神上升之路道,亦完成中国文化之本当有之发展。中国文化精神,真不畏自然生命之堕性之拖下,而吾人可建立吾人之金字塔与十字架矣。

(六)西方社会文化精神对中国文化之价值

吾所以谓发展此一套社会文化精神,为建立吾人之金字塔与十字架者,吾意谓:吾人诚知重视科学知识世界之开闢、工业机械文明之建设,与社会各种文化领域之分途发展、建立国家法律意识,而行之以一自由民主之精神,则吾人之精神,即以其似处处有一特殊内容之规定,如受一限制,并时感有外在之对待或阻碍,而有一向上如十字架以撑开之轨道。科学研究,重识共理,然无一特殊物可为一共理所穷竭,任一事物,必兼表现诸交贯之共理,由是而科学之研究,即使吾人之精神,通过纵横交贯之共理而向上,如十字架以撑开者。工业机械文明之价值,吾将不由其表现吾人征服自然之精神以说,吾唯说其可使物力互相转化,物质互相变易,此即使分立之物力物质,实显其纵横交错之文理。由此物力物质之互变,而使吾人对物之理想,实现于自然世界。此皆所以使吾人之精神向上,如十字架以撑开者也。至于社会文化领域分途发展,个人之参加不同社会文化社团,亦为使吾人精神如十字架以向上撑开者,其理易明,不须另释。至于科学研究中,所感之疑难与概念之错置而生之误谬等,及工业机械文明建设中之艰困,与人之社会文化理想,各欲普遍化、客观化而生一时之冲突,皆为可赖以激发吾人精神之上升者。未得真理时,真理之外在感;物质文明之建设中,他心之外在感、其他社团之外在感;皆可谓为吾人精神,先置定之一"精神将即运往之地"。西方法律中,对于个人与社团及国家之关系相互责任权利之规定,使一人之自由权利,受他人之自由权利之限制;与政治上,人民对政府之监督,及行政权、立法权之互相制限;固恒病互相妨闲之意味太重。然吾人如自另一眼光观之,则将见此在政治效用上,亦可为免政权之滥用所必需之一道。在社会之道德效用上,此至少为使小人之私心,有不可逾越之界限者。而对于一般人,则可使其知他人之权利之不可犯、法律之当守、他人自由之当尊重,进而培养出一对他人人格尊重之礼之意识,与尊重普遍性之客观理想之意识者。即对于君子,亦可由法律对于其权利之限制,以更自觉其精神自我。是法律即使人于特定范围,求特定的所以自尽其责之道,以一直上升,而无下坠至唯知放肆其私欲之虞者也。中国先哲言法,偏重以刑罚止暴乱与不德及吏治清廉等。其不重法律之积极的规定人之权利,而置定人之行为之客观限制,保障人民之自由,启发人格尊严之意识等,以成社会文理之精神价值,于义终有憾也。至于法律之疏密,当视其需要。中国法律在文化中之地位,不能如在西洋之高,而当次于礼乐,则理固然矣。

至于克就民主自由精神本身而言,则因其乃运于西方国家社会组织之方以智中之圆而神一面,故如一国缺社会文化领域之分立发展,与各种社团之组织,而国家法律,又不被尊重,则自由民主精神之价值,恒不能大显。在西方社会历史,以先有有力之宗教组织、对立之阶级,与较强之国家意识、互相对峙之社会文化团体之组织,故个人自由之争取,并一一形诸法律,特显意义。政治民主制度之施行,亦以有社会文化力量、团体组织力量为其背境而易见效。中国过去社会,本有较多之个人自由;而在政治上中国过去(尤以近世为然)各社会文化领域分途发展之势不显,缺各种社会文化团体之存在,以为政治民主之后盾;中国数十年来,盛倡民主自由精神之未尝有善果,而只有消极的破坏传统文化之效,其故,亦在于此(阅本章第二段)。

然吾人亦不能因此谓自由民主思想之输入,对中国文化无价值。中国过去政治中,人民毕竟不能推选皇帝,亦未有明文公佈之宪法,以保障人民之自由权利。无论其原因如何,亦无论吾人前文曾以何等同情之地位,肯定中国有皇帝,及中国过去社会政治之精神价值,然最高执政者之不由人民推选,无论贤与不肖,人民皆须接受其统治,便唯是听天之安排,而居于一被动之地位,此终是中国人在政治生活上所受之一委屈,而使人民之精神不易升扬者。在察举科举制度下,读书人唯有怀忠信以待举,夙夜强学以应考,亦不免处于被动之地位。人民积极自动的对政治负责之精神,未能充量的表现,而人民之自由权利未经宪法之明白规定,而受法律舆论之保障,则人民虽实际上甚自由,其自由亦随时可受暴君之剥夺。民国以来之推翻皇帝,在原则上肯定最高执政由民选,政治家可直接向社会表示愿负政治责任,人民渐有对其自由权利,不当受非法干涉之自觉;谓此非中国社会政治之一大进步,不可得也。说此是大进步,不须自民国数十年之政治,是否使民康乐之效果上,及向社会要求负责之政治家,是否野心家上说;此只须自中国近数十年来,人民已公认"统治者应由人民中,自下举升而上,而非由上覆盖而下"之原则上说,自"向社会要求对政治负责,不被人以为非"之社会意识上说,是即民主政治之精神,已被肯定。在古代中国有皇帝时,除谏诤外,人民决无批评皇帝之自由。人民可望皇帝之仁恩普被,而无"某种自由权利为皇帝亦必须加以尊重"之自觉。然在中国,即数十年来,至少已曾有约法与宪法,明文规定人民自由权利。则谓今之中国人民,至少在原则上已自觉的肯定自由之精神。至于中国将来之自由民主精神,进一步之表现,必须表现于人民之儘量运用民主精神,以共立一切社团国家之法,共商一切社会国家之事;运用自由向上之精神,以从事于各种社会文化领域之分途发展,形成并行不悖之各种社会文化团体,为人民有力以限制政府、督促政府,或支援政府,以强固国家之基础;并运用自由民主精神,以共要求对政治负责,而要求对政治负责之精神,亦宜与一新道德精神结合(见下章第十节),则自由民主之精神,使中国人精神上达之价值,终将大显也。

(七)社会文化之分途发展与国家法律意识及世界性之人类社会组织

吾人在中国未来文化创造中,于一般人所重之科学精神、工业文明、民主自由精神等外,复特重视社会文化之多方分途发展,此赖于各个人之各致力于一特殊文化领域之特殊文化活动,及国家法律意识之建立。吾人非不知社会文化之多方分途发展,恒不易致。西方人献身于特殊文化领域者,恒陷于偏至之人生文化理想,而不知人文之大全。由偏至成偏执,而蔽陷于一曲,遂不免有以一种文化势力,凌驾其他,使人文世界趋于分裂之事,如中世人以宗教压迫学术,近世人以科学譭谤宗教、以经济势力控制政治,及俄国之以政治宰製文化等。社会文化多方分途而又平流并进之实,诚为难致,吾人亦非不知中国传统学者重破门户之见,重通道之大全之精神,为一更高精神,然吾人以为所谓通道之大全,乃只自人之识度与气量言。吾人在识度与气量上,则人各自求致力于一特殊文化领域,分别从事于特殊文化活动,即不必招致道术或社会人文世界,趋于分裂之害。各文化部门中皆有社团组织,正所以使人执一文化理想者,得在各种社团中,有与他人互相讨论之机会,而增切磋之益,使其识量日以宏阔者也。

至于吾人之重国家法律之意识之建立,亦非不知人太重国家法律,恒不免使人视国家本身若成为一绝对自足之存在;或使政府权力过大,滥用其权力以提倡一偏至之文化理想、政治理想,而对内以法律限制人民力量之伸展,禁止不同之文化政治理想之提倡,遂鼓舞人民向外求国力之膨胀,侵略他人,以为补偿。此即西方近代国家观念,恒促进侵略的帝国主义之故。唯吾意,为西洋文化前途计,吾人亦承认彼方应多有超国家之精神,与综合的人文精神,以免帝国主义及文化政治理想之偏执之害。而西方希腊之思想,与近代之理想主义之潮流,亦为较富综合的人文精神者;中世纪之精神,亦即为一超国家之天下精神;近代民主自由思想,复即为一提高个人之精神,以限制政府之权力过大者。引此西方思想之绪,与中国之天下一家精神,及综合的人文精神结合,即可救西方之弊。然在中国,则其文化传统,素富一天下一家之精神,与综合的人文精神,中国学术,亦素尊个人,并尊个人之仁心仁性,重个人无所不涵盖感通之德量与度量,故于中国提倡国家观念,主张人之各献身于特殊社会文化领域,共求人文世界之多方分途发展,固不易陷于侵略的帝国主义与文化理想之偏执之害也。

复次,吾人须知,吾人之所以提倡社会文化之多方分途发展,及重国家法律之意识之建立,纯由一欲广开中国人之精神上升之路道上说。而非自民族、种族之意识,或功利观点说。如纯自民族、种族意识说,诚易陷于狭隘的国家主义。如自功利观点说,则吾人将只看何种特殊文化理想,为能满足吾人目前欲望需要者,吾人即视为唯一有价值者,或竟以之为至高无上,垄断全部人文世界者,斯易走入偏执。然吾人今日之主张,则纯由吾人发现:中国人欲求其精神之上升,中国传统文化在其方以智之诸方面,实有不足。吾人乃一步未离"尊人文之文"、"以义断是非"之中国文化精神本源一步。吾人唯感中国过去先哲,若偏重于视人文为人之心性之实现或流露,人文若唯在人整全之心性所包覆涵盖之下,直接为陶养人格精神之用,未真著重其客观的表现吾人之精神之意义,求先展开为一分途发展之超个人的人文世界,则不免偏于只能卷之则退藏于密,而不能放之则弥六合,在则中国文化之伞,仍未撑开也。吾人固已深知西方人重客观的表现精神,而偏执特殊文化理想之弊,则吾人可把稳中国文化精神之本源,以为躯干,知人之整全之心性,其高明广大,原足以涵盖天地,其敦厚笃实,足以顶天立地,以保任吾人上所谓通于道之大全之识度气量,则人之各献身于特殊之文化领域,以共求人文世界多方分途发展,只所以伸长此身躯之四肢,茂发此树干之枝叶;由身躯而四肢,由树干而枝叶,,乃由本以成末,而非忘本以逐末,则何弊患之有?夫四肢不灵,枝叶凋零,则躯干日以孤寒,此中国文化之危机。中国文化精神之灵四肢,茂枝叶,唯赖人文世界之多方分途发展。故吾人今日必须自觉的依本以成末,依全以定分。此所谓依本以成末,依全以定分,乃直运本以之末,运全以至分,使四肢皆成身躯,枝叶皆成本干,则身上有四肢,肢上有身,树上有枝叶,枝叶上有树。大人之身,诚可以"仰首攀南斗,翻身倚北辰",林木扶疏,天地长春,而未尝出其位矣。

吾人所谓人文世界之多方分途发展,其中本已可包含科学精神,与工业机械文明,及国家法律意识之建立。因此等等,皆各为人文世界一端。吾人上所以分别而说,又特提国家法律之意识者,因人文世界之多方并行发展,乃依于崇尚"分的文化领域"或"文化理想之分"之精神。而科学之表现重分理之精神,特为显著。工业机械文明,则科学精神之表现于对自然界者。故中国人如不能本科学精神,以表现一工业机械文明,则人之精神,先受委屈于自然界。人精神如先受委屈于自然界,则至少对一般人言,便无法与之言其他向上之精神伸展。至于物之不足用,使文化之一切创造,缺表现之资具,尚其次也。故吾人对中国数十年来,世人于西方文化之接收,特重其科学精神、工业文明之模仿一点,吾人止不取世人所持之理由,然亦并不以此为不当。唯吾人以为社会文化之全面发展,必须以文学、艺术、宗教、哲学、道德、生活情趣等,纯粹精神文化之大盛为归宿。中国将来之文学、艺术、宗教、哲学、道德、生活情趣,当是何面目,吾人今不讨论。吾人今所论者,唯是各种人文之多方分途发展,将形成中国未来社会文化之一新形态。各种社会文化之团体组织之依自由民主精神以形成,将构成中国社会结构新文理,为昔所无者。而有分立并存之社会团体组织,则必须有统摄调整维繫其间之关系之国家法律,否则由社会团体组织冲突而生之社会分裂,即将招致人文世界之分裂,并形成各个人对文化理想之偏执与人格精神之片面化;同时使中国文化精神中之顶天立地,涵天盖地之精神倒塌,躯干之生命精神,皆全散在四肢与枝叶而死亡。离国家法律之观念,以言民主自由,以倡社会文化之多方分途发展者,其弊盖必至此。故吾人之言民主自由,与社会文化之分途发展,必须与"统摄性之国家法律"之观念相俱。唯由国家法律之观念,以为分立并存之各种社会团体组织之统摄原则,并保障分立并存之各种社会团体组织之活动与个人之活动,而后文化之分途发展,乃各有其社会性之轨道,而免招致社会与人文世界之分裂。夫然,而后个人乃可虽只献身于社会文化之一面,而可免于文化理想之偏执,其人格精神亦未尝真片面化,仍能有顶天立地、涵天盖地之识量,以持载社会文化全体之向上生长也。

抑吾尚须申述,吾人之依中国文化精神之躯干,以建立国家法律之意识,吾人之所重者,唯在保障社会之分别发展,而使吾人之文化精神,有四肢枝叶以伸展生长。然又因吾人之文化精神,原以一人之仁心仁性为本,故此文化精神之伸展,亦必通过国家内部社会文化之分途发展,以与世界文化相交流。故吾人亦必须肯定国家以上之天下或世界性之人类社会组织。吾人虽主加强中国人之国家意识,然此国家意识,亦不能成为吾人社会文化意识之顶点。吾意国家当只为"吾个人之文化意识",通过"国家内部社会文化之分途发展",以与"世界文化交流"之一枢纽;亦即吾"个人之活动",通过"国内社会文化团体之活动"、"世界性文化团体之活动"及"世界性之整个人类社会之组织"之一枢纽。此枢纽之作用,乃在保障吾人个人之精神有轨道,以通接于人类全体文化,与世界人类之全体。吾人之如是说,并非自外袭取一世界之观念,或承认一国以上之大力,以凌压于吾人之国家观念之上。吾人唯是求充量表现吾人之文化精神于人类世界,以吾人每一个人本有无所不运之仁心仁性,能担当世界,并纳整个世界人类于此心性之涵盖包覆度量下也。吾人以为,如国家为现实社会文化势力交会之顶点,国家真为一绝对自足之存在,如黑格尔之所论,世界仍不能太平,而一时代将只有一国以武力夺取世界霸权。吾人复相信:吾人依仁道与恕道存心,吾人必不能只爱自己之国,而侵压他人之国。故自限于爱自己之国为不仁。吾人之心,必冒出于国家之上,以及于世界。然吾人又知国家乃积文化历史而成。各国民族由文化历史陶冶之气质,亦确不同。各民族唯当在其真自成一独立之政治单位,其气质之美之表现于文化者,乃有相应之特殊法纪,与政治措施,以护持之。吾信在理想人文世界,个人未尝不可依其所慕之文化,本其自由,以易其国籍。然已成之国家,则不能轻言废除。吾人欲去狭隘之国家民族思想之为害,吾人又非空言博爱与人人平等所能为功。故吾人必须有不绝灭已成国家,而使吾人仁义之心,通达于天下世界之道路,以向往一整个人类组织,即世界国。此道路,吾意唯有先由国家中不同社会文化团体,越过国家之界限,以相通接,成世界性之文化团体,以促进世界性之文化交流,使各国家民族之文化精神之差别处,互相了解,而或由异成同,或互尊其异。此世界性之社会文化团体,即可为世界国之社团基础。此世界国之任务,则当有如国家之保护个人与国内社团,与国内社会文化之分途发展,而以保护世界之一切国家、世界性之文化社团,与世界之个人为责任。世界国保护各国与世界性之文化社团,国家护持一国内之文化社团。每一个人即为国内之公民,亦为世界之公民。每个人以义道尊人之国,以仁道爱自己之国。充仁道成礼道,敬世界国,充义道成智道,分别肯定世界各国社会文化多方发展,与各世界文化社团之价值。则世界国与各国,世界文化与各国文化,相依而俱成,皆为个人之仁义礼智之心所持载,则民主精神,可表现于国与国间,而个人之自由的向上尊重文化之精神,亦伸展于世界矣。

夫宇宙之道,多无一则不生,一无多则不成。个人,一也,而其各种文化活动之兴趣,多也。文化理想,一也,同一理想所聚集之个人,多也。多个人聚集以共实现一文化理想,而成文化社团。诸文化社团,多也,国家之组织,一也。诸国并列,多也,世界国,一也。诸国之同类文化社团,多也,世界性之文化社团,一也。个人多方面之文化活动兴趣之分别客观化、社会化,以成多社团;一之散为多,多亦各为一。而多"一"也。多社团之成为一国,则多"一"之复返于国之一。各国之并存,则一而复一,而国之"一"多。通各国之文化社团,以成世界性文化社团而统于世界国,则国之多亦复统于一。一多必并存。一者必须与另一,俱成以多,多者必须有所一。而后人之精神,乃无往而不见普遍化之文理,斯谓太和之世之文理见。而再润泽之中国式之生活情趣,鸡犬在户,五穀在田,牛羊在野,而工厂在林水之间,父子兄弟,怡怡如也,皆有礼乐文化之生活,以陶养性情,兼对文化有所贡献,世人之精神乃无所不运,而六通四辟,皆有轨辙可寻,而生意盎然矣。斯则吾人之藉西方之国家精神,以充实吾人之文化精神,而可转以吾人之文化精神,裁抑西方国家精神,以充达吾人之仁心仁性于天下,而所想望于人类世界之社会文化组织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