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教要求之内容与其产生之必然性及当然性

(二)世界各大宗教之异同

(三)中国宗教精神比较淡薄之故

(四)宗教信仰之当有与儒家之形上性的宗教信仰

(五)中国儒者证天道之方--天或天地可指宇宙生命、宇宙精神、本心即天心

(六)中国宗教之形上智慧--开天地为二

(七)中国先哲对鬼神之信仰与对自己之宗教精神

(一)宗教要求之内容与其产生之必然性及当然性

西方形上学主要有三问题。一为意志自由之问题,一为灵魂不朽之问题,一为上帝存在之问题。皆依于人类精神之根本要求而起。意志自由之问题,所关涉者,乃人是否能"为其所当为,得其所欲得"之问题。此中包含:人是否能实践道德,是否能获得道德及获得幸福快乐之问题。此乃直接属于当前人生者。灵魂不朽之问题,则为关涉于死后之人生者。而上帝存在之问题,则是关涉于是否有一先于我精神生命,或超越于我精神生命之"客观、普遍、永恒而完满至善之精神生命"之存在者。此三问题,第一问题,直接为一现实人生之问题,亦可在现实人生中直接求一解决之道。而后二问题,则为超越现实人生之问题,而为人类之宗教所自生之根源。然人类之所以信神与求不朽,又与人在现实人生之意志是否自由,是否能实践道德,能否获得至善、幸福、快乐等密切相关。通常言,人之所以必须相信一神之存在而求不朽,乃由人在现实世界中,遭遇种种挫折、困难,与苦痛,常感自己主观之生命精神力量之微弱,故不能不求一神以相助。由人现实社会中,人常在念自己或他人,受种种不公之待遇与冤屈,人遂不能不望有一主持正义的客观普遍之至善之神存在,以赏善罚恶于未来、或来生、或死后,以维护此正义之原则。由此,人遂恒不能不希望人有死后之生命,而肯定人有死后之生命。

吾人对于此说,并不能完全赞成。因此说不能真说明神之观念及灵魂不朽之观念的起源。(另详拙著文化之道德理性基础中论宗教意识之本性一章)然人之受苦难多而无以自拔,受冤屈多而无处申诉者,固更易趋于信神与灵魂之不朽。则吾人至少可谓,一般人之有强烈之求神与求灵魂不朽之宗教意识,实出于上述之补赎今生所受苦难或冤屈之动机。故反宗教之人恒谓:如吾人能使现实人生获得幸福,社会中常存有正义,即可绝去宗教之根源。然此问题,尚不如是简单。盖人类除求一般之幸福快乐,求客观社会上之正义之实现以外,尚欲求圆满之德性。向上精神强之人,恒欲绝去其人格中任何些微之过恶,以达于至善。亦欲一切人之绝去任何些微之过恶,同达于至善。然人所向往之至善人格,恒为吾人今生所不能达到者。亦恒非只赖己力所能达到者。则顺此必欲达至善之志,人必将加强"人之精神生命能存在于死后"之信仰。而使死后仍有继续向上、自强不息,以达于所期之至善之活动。又人当感其自力不足以去其过恶时,人必求师友或他人予以助力。然人当发现他人之力,不足助其去过恶,或发现他人皆在罪恶中时,则人便不免于肯定一客观存在之至善而有无限力量之神力之存在,求其助我祓除于罪恶之外,并前除人类社会之罪恶。此种人类之求不朽与求神之动机,乃人类宗教意识中最深之动机。大约世界之高级宗教,如佛教、婆罗门教、基督教、回教之所以成立,皆以此动机为主导,而以前述之二种动机为辅。且人一朝具此种动机,以信神或求不朽之后,恒即转而对于人之苦痛、幸福,及罪恶与正义之问题作一通观:即人之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受苦,乃由于人之罪恶。人有罪恶而受苦,即表现一宇宙之正义原则。此盖为世界各大宗教同有之宗教智慧。此智慧,乃原自当吾人一朝以求至善为目标时,吾人立即发现:"吾人之苦痛,皆为使吾人之精神内敛;并使吾人觉吾人苦痛之原因,恒依于吾人之罪恶或自己欲望者"。因而苦痛又为使吾人获得超越罪过、超越欲望之"善",或磨炼吾人之人格,而帮助吾人去除过恶者。由此而人可发现"苦痛"之一积极的价值,为吾人之深心之求善意志所愿意承担,而积极加以肯定,以鞭策吾人精神之向上者。由是而苦痛对我遂成为义之所当受,表现宇宙之正义之原则者。吾人再将上述对于苦痛之思想态度客观化,即成为"一切人之苦痛,皆原于其罪恶"之宗教智慧。人类之现实的苦痛问题,到此,即化为一人类道德问题,即化为一存于人心之内,而不在人心之外之问题。由是而人可视宇宙间之有苦痛,乃人之罪恶之必然的惩罚。亦即使人之内在的罪恶之泛滥,有一外在的限制者。由是而在"苦痛与罪恶之相限制相销相除"之大法之信仰下,人乃得安顿于充满苦痛罪恶之世界。人之同时承担此二者,亦即成一使人精神上升之大道。

以苦痛为罪恶之惩罚或罪恶之结果,以显一宇宙之正义或大法,乃世界各大宗教之所同然。宇宙间是否有主持此大法之神,则是一问题。在佛教只以恶之受苦报与善之受福报,为一异熟性的因果原则。犹太、耶、回诸教,则肯定有一主持之之神,或作末日审判的耶稣。然此二种思想,自主观心理起原言之,皆由吾人"赖苦痛以磨炼自己之道德意志"之客观化所生。大率如当吾人有一愿忍受承担苦痛之道德意志,只觉吾人理当如是忍受,以助吾人之去其罪恶,而不感有"我"主宰时,则吾人此时客观化"吾人精神意志之内容"所成者,即只为一异熟性的因果原则。如吾人在忍受苦痛,而与自己之罪恶战斗时,觉有一我为主宰;则吾人客观化吾人精神意志内容之所成者,即为一有客观普遍性而能主宰此正义原则之大我精神,或人而神之存在,如作末日审判之耶稣。二者之所同,在皆肯定一宇宙大法,以使分别本来对人生表现负价值之苦痛与罪恶,由其结合,而表现一正价值。然此结合之价值,乃人之所发现,而恒非一般人所意欲。一般人犯罪,未必即欲苦痛以为惩罚,而此结合之事实,又恒非人之所能期必,且恒不在今生。故"此结合之事实必有"之肯定,纯为一超越的肯定、形而上之肯定,亦即一宗教信仰。此信仰,在吾人之经验中不能有绝对之证实,因而可说为发自主观的。然而吾人离此信仰,吾人即不能发现苦痛存在之客观价值,而苦痛亦以无表现价值效用之场合以被祓除。而人之罪恶,无一在客观宇宙上必然产生之苦痛以对消之,则人之罪恶,亦即无客观宇宙中之限制之者。如罪恶无客观宇宙中之限制之者,则"善"即不能成为主宰客观宇宙之原理。夫然,故此信仰虽发自主观,而其此信仰之根据,则为善之必主宰客观宇宙。此善之必主宰客观宇宙,即一切高级宗教之信仰核心。

善之必主宰客观宇宙之宗教信仰下,实包含二超越原则之信仰:一为"无罪之受苦,应被补偿"之正义原则,及"有罪则当受苦,使罪得罚而苦罪皆去除"之正义原则。一为一切"无罪之善,皆当被保存"之原则。原人之所以相信神与不朽,其消极的动机中,低者为求神之去吾人之阻碍与苦痛,或求死后之得福;较高者则为由苦痛之惩罚他人之罪恶,以满足吾人之社会的正义要求;更高者,为由视自己之苦痛,皆自己之罪恶之惩罚,而自动加以承担;最高者则为由受苦,而知其对人类社会之使命,在奉神之命以罚不义,或奉神之命为他人之罪恶而受苦,如穆罕默德、耶稣是也。而人之相信神与不朽之积极的动机,则最低者为求自己之幸福与快乐,由神之福佑与永生,而永保不失;较高者为望社会之一切善人之得福,并以福与善人,以满足吾人社会正义之要求,吾人之所以欲以福与善人,乃由吾人之欲以福支援善之继续存在,此与吾人之愿苦痛加于恶人,乃由于欲以苦痛否定恶之存在,乃相反相成之二动机;更高者则为视自己之福德,皆由他人所施与或神所施与,而生一对人、对神之感恩心,人在视自己之福德为由神施与而生感恩心之时,吾人一方是信此福德原不属于我,而属于神,亦即原保存于神,为神具无尽福德之一部者,一方即将吾人所受之福德,再客观化而还之于神者,此客观化乃依于"吾人对福德之不加佔有,而亦不愿自陷于其中"之向上精神;最高者,则为如穆罕默德、耶稣等之通过"对客观普遍之神之存在之信仰",而"传达神之意旨或福音于人",以使人备福德,并为其他善人祈福德,兼自愿将自己的福德,赖神之力作传递,以奉献于他人。而此后四者之宗教意识之所自生,皆依于一"善德之必保存于客观宇宙"之超越原则之信仰。

吾人如知人之宗教信仰包含:恶必由苦痛惩罚而被去除,善必由福而保存二原则之信仰,则知最高宗教信仰中,宜须包含灵魂不朽与客观普遍之神之存在二信仰。如灵魂非不朽,则犯罪恶者之被罚,有德者之得福,无必然性(因此现世犯罪者不必受罚,有德者不必得福也)。人之德行,今生不能完满者,将永无完满之一日。如无客观普遍之神之存在,则依于佛家所谓异熟因果之法则,固可使赏善罚恶之事,自然成立。然若宇宙,只有众多独立之灵魂或精神生命,而无一客观存在之公共精神生命或神,以为诸个体之精神生命相互贯通之根据,则人与人之"由神之信仰之共通,而凝合成一社会"、或"人之奉行神旨,以行义于世间"、或"代人受苦赎罪,与为人祈福之事",或将不可能而不必要。

故吾人如绝对的肯定有价值之福德之当存在,并欲使之永久存在,客观普遍的存在,则吾人必须兼肯定吾人之精神生命不朽,与诸个体之精神生命,同贯通于一超个体之客观、普遍、永恒精神生命之前。人类之宗教,固不必皆肯定"个体精神生命"之分立(如佛教之一部),及个体精神与"客观普遍的精神生命"之分立(如人格唯心论者),亦不必皆肯定唯一绝对之客观普遍精神生命之存在,又或主多神(如希腊宗教)。然佛教仍必须信人之精神生命涵具永久性与普遍性,并信人之成佛,其德即同于所谓客观普遍之梵天,而贯通于一切众生之心。信多神者,亦必视神有其相当之客观普遍性,可为不同之人之精神所共同集中而贯通之地。人类典型之宗教如回教、基督教、婆罗门教,固皆一方肯定"唯一绝对的精神生命之存在",一方亦肯定'个体之精神生命之存在"者也。

如吾人以上之分析宗教要求之内容为不误,则吾人决不能有任何理由,谓吾人之宗教要求为不当有。人生无论在任何情境,实皆不能永不发生一宗教要求。盖依吾人上之所述宗教要求之根本,乃依于"吾人之使苦痛罪恶由相互结合而被去除,及福与德之由互相结合而永远保存,并得客观普遍化"之意志。此意志之为一善意志,无人得而否认。则宗教要求,无人能谓其不当有。若此要求而不当有,则人之一切为善去恶之道德修养,与赏善罚恶之法律,及一切增加人生之福德之文化事业,皆不当有。至于吾人在无论任何情境,皆不能永不发生一宗教之要求者,其故则在:如吾人之生命为苦痛与罪恶,吾人固必求超越此不完满之生命,而另求一福德兼备之生命。纵吾人之生命,为幸福美善,吾人亦必望其能永久,且愿将此幸福与美善,客观普遍化,以分佈于他人。故吾人生命之有限性与个体性,仍为吾人不能不求超越者。由此求超越之意识,即使吾人不能不要求一超个体之永恒客观普遍之精神生命存在。而人所以恒不显其宗教要求者,唯以当人受苦罪于今日或今年时,恒只冀望其将得福德于明日或明年,人又可赖各种人文活动,以使福德客观普遍化于他人之故。然人如真念及其上寿不过百年,终不免乎一死,或念及吾人之生命精神与他人生命精神之贯通范围终有限,及吾人备福德于世间之能力亦有限之时,则要求不朽与神之念,仍将不能自已而生。盖吾人无论能兼备福德于吾人或他人之生命至何程度,若吾人之死,即一无所馀,则一切福德便成空幻。诚然,吾人恒由我虽死、今人虽死,而后人尚在、人类社会尚在,以得慰藉。然实则此慰藉,亦为至勉强者。盖若人皆不免一死,则后人之福德亦同归此空幻。人类社会之是否永存,自现实宇宙上言,亦并无绝对之保障。人在此或又谓:凡宇宙间在一时间曾有之事,即永为在此一定时间中之事,故凡曾"有"者皆不"无"。然实则吾人之所以言"曾有者不无",吾人必须假定一能回忆曾有之事之心存在,如此心亦灭,或一切人之心皆灭,则曾有者虽为曾有者,亦为曾无者。自其兼曾有与曾无而言,则亦可不谓之有,而灭者永灭,死者永死矣。故人类精神,若不有一在客观宇宙中之不朽意义,则一切福德,毕竟只归于空幻。唯物论者及社会功利主义者与反宗教之人文主义者之抹杀此问题者,皆由于其对人类之有价值而备福德之人格,未能真致其爱惜珍贵之情故耳。人诚有此情,则不朽之宗教要求,仍将沛然莫之能御。诚有此情,而吾人又欲使一切生者死者,皆逐渐的成为福德兼备之人格,吾人又感自力之不足,或自力之无所施时,则祈天求神之志,亦在所不能免者。唯肯定宗教之人文主义者,乃圆满之人文主义也。

(二)世界各大宗教之异同

吾人以上唯论及于宗教要求之一般内容,及宗教要求之为人所当有与必有。然宗教思想中最大之问题,则为吾人如何能知不朽与神之存在,为一客观之事实;与吾人当如何规定神之性质,规定神与人、神与自然界之关系,及不朽之存在之范围等。此即世界宗教哲学理论之所由分殊,及各种宗教之具体信仰内容所以不同之故。考察此各种哲学理论,具体信仰内容之不同,一方可知人之宗教智慧,有若干未易决定之问题,一方亦知各民族之宗教智慧,实为其民族关于其他人文之智慧或人文之形态所规定,而万有齐不者也。

吾人如通观世界之大宗教精神之不同处而较论之,则犹太教之耶和华,唯以主持正义,而主要以罚恶为事。犹太人之所求于耶和华者,初亦唯是求其惩罚亡其国家之敌人。耶和华之超越性,特为显著,个人唯有服从其意志,而不能外有所为。此耶和华固为诸犹太人精神集中,而得交相贯通,以凝结成一民族社会者。然耶和华特以威严显,而恒不体恤个人之意愿,因而不免对诸个人之精神,若为外在之一客观精神人格。至于回教之上帝,亦以超越性显,然回教之上帝,不只以惩罚为事,而尤富于赏善之意志。回教之上帝,为一超民族意识之上帝,故凡信回教之不同民族皆平等,一切教徒在回教上帝下,亦皆可平等,此即为一真具普遍的正义之德之上帝。由一切人在回教上帝下皆平等之故,于是回教之教义,特重一切人之自尊独立,各保其清真之德性品行。故回教徒精神,为挺拔直立,以承受一客观普遍上帝之意旨。此与旧约中犹太人奉耶和华时之精神,恒不免为委屈的、哀怨的、愤懑的,大不相同。至于基督教之上帝与犹太教、回教之上帝之不同,则在基督教之上帝之根本德性,唯是一仁爱。由上帝之道,唯是仁爱,则上帝之精神,乃抚育世间、体恤人类而下覆者。由此而耶稣之实现上帝之道于世间,则重宽恕他人之罪恶,对人谦卑。耶稣之奉行此道,明白劝人忘掉世界之一切人与人、民族与民族之仇恨,并告犹太人曰:"我们之国在天上"--即纯精神界--不在世间。此即表示耶稣之精神乃使上帝之道降至世间,而使世间上升至上帝之一精神。故耶稣为此道而上十字架以后,基督徒即谓耶稣为上帝差遣之独生子,至人间为人受苦赎人之罪者。犹太教徒所期望之神对人之审判,在基督教则移至世界之末日。耶稣乃人而神之圣子,上帝为圣父,耶稣所表现之精神及上帝之道,其遍运人间,以使神人交通者,即圣灵。此三位为一体。故基督教之上帝,可谓为犹太教中之超越而威严之上帝之自己超越其超越性,而内在于人心、于世界,自己超越其威严性,而显其谦卑、宽恕、仁爱,以承担世间之苦痛罪恶,并使一切同信此上帝、耶稣之人,亦彼此相待以仁爱、宽恕、谦卑,而共谋解除世间之苦痛罪恶之上帝。由此而基督教崇拜之上帝,与基督教崇拜之耶稣,即成为一坚固的教会团体中之一切个人之精神,互相贯通而凝结之根据。此精神之凝结与贯通,初不如回教徒之先分别肯定各人之自尊心、个体性,而只在共信上帝一点上,精神互相凝结贯通;实只是由各个人之自愿销融其个体性于耶稣之精神人格之前,而隶属于一客观之教会团体,以凝结贯通。故基督教之精神,不如回教徒之挺拔而直立,而是内敛的、深厚的。基督教会主宰罗马世界之后,教会精神之堕落之形态,即为诸教徒之赖其团结意识,以共排斥异端,而形成一精神之僵化。至近代基督教之尊重良心与自由之精神,则是希腊精神或日尔曼精神透入基督教,而将此僵化打开之结果。由此僵化之打开,而后基督教之精神,乃由内敛而趋于外拓,由重谦卑、宽恕与祈望,而更重自我之尊严与个体之意志,由深厚中更转出高卓。此乃因个人自我之地位之提高,而上帝亦由是而更与个人之良心及理性相连结矣。

回教与基督教皆有一唯一之上帝,亦有一唯一之先知或救主,即穆罕默德或耶稣。二教皆以人不信先知或救主,则别无直接联繫其精神于上帝以得救之道。此种宗教思想之价值,在除上帝外,兼使一具体而现实之人格,成为"同教之一切人之个体精神"中之一普遍的联繫者。而其短处,则在使人之通接于上帝之道路,只有一条。印度婆罗门教之谓我即梵,则使上帝成为内在于一切事物、一切人,而人人皆可自觅其通接于上帝之道路者。由此,上帝与世界通接之道路成无数者,乃见上帝之真广大。然其缺点,则在因梵之为无所不在,人遂可将梵与自然物混淆以措思,于是梵易先失其人格与精神性。佛教之反对婆罗门教,主一切法之为因缘生,而其自性毕竟空;则一方所以扫荡一切自然物之实在性,一方所以破除吾人之一切我执与法执,以显此心之至虚,而随所遇以运吾人之大智大悲,恒不舍世界之有情。则上帝之一切清净恒常之无边福德,皆佛心之所备。于是外在超越于此心之梵天或上帝,即可不立。此种宗教之价值,即在升人之自觉者之佛,以同于上帝,并表现一视一切众生皆平等之精神。又由因缘生之教,使一切众生之心色诸法,同成为透明而不相对峙者。佛教之理论问题,则在一切诸佛之毕竟是一或是多,佛心是否可说为自始永恒存在者。如佛心自始永恒存在者,一切修行者唯是求同证一佛心之佛性;此佛心,仍可在一义上同于上帝或梵,诸佛亦可以不异而即一佛。佛教中如华严、法华、涅槃、楞严、圆觉诸经所言,即显有此倾向。如佛教徒而决不承认有共同之佛心佛性,不承认诸佛即一即多,则佛教虽表现一大平等与使一切法不相对峙之价值,然终不能免于诸佛与众生之世界之散漫,而无统摄之失。佛教之所以恒只能成为一个人之宗教,而不能成为一凝结集体社会之人心之宗教,其故盖在于此。

在上述之一切宗教中,无论其所信仰者为上帝或梵天或佛心、佛性,要皆被视为对吾人当前个人之心为一超越者。由是吾人如何可肯定此超越者之必然存在,即为一宗教哲学或形而上学之大问题。大率在佛教与婆罗门教中,对于梵天之存在、涅盘之常乐我净,最后均赖人之直接之神秘经验或戒定慧等修养之工夫,加以证实。回教徒与基督教徒,则皆以除其救主先知外,无人能直接见上帝。上帝唯启示其教义于其先知、救主,由先知、救主传至人间,故皆自称为启示的宗教。因而其所以教一般人信上帝存在之道,则或为命人对先知、救主所言,先持绝对相信态度,或注重以推理证明上帝存在之必然。在西洋思想中,因其素有一理性主义之潮流,故尤重以推理证明上帝之存在。此或如亚里士多德之第一动者,第一因论证,谓一切动,皆须预设一不动的动者,一切继起因皆预设一最初因,此即上帝。或如安瑟姆至笛卡儿之本体论论证,谓上帝为完全的存在,完全存在之概念中,即包含存在性,故上帝存在。或则如由亚里士多德至圣多玛目的论论证,谓一切合目的之物,皆预设一製造者。今世界之物为合目的,故必有一製造之者。或则如圣多玛、来布尼兹由一切偶然的存在皆可不存在,必肯定一必然的存在为第一因,然后一切偶然的存在能存在,以证明上帝之存在。或则如康得之由人之道德意志必不求快乐,而快乐与善又须综合,故不能不有使善与快乐结合成至福之上帝存在。然此诸论证,因皆依乎推理而非依直接经验,故皆可容人根据不同之推理方式,加以辩驳,而有种种理论上之纠葛,乃今在西方哲学中,仍无定论者。吾人以下则将以上列所论诸世界宗教之精神,与其论证上帝存在之方式,为一参照与比较之根据,以论中国之宗教精神与对于天帝或鬼神之信仰。

(三)中国宗教精神比较淡薄之故

以中国与西洋印度相比较,中国人之宗教精神似较淡薄。其所以淡薄之原因,即由于产生吾人在第一节所述之"宗教要求之动机"之外缘之缺乏。如析而论之,则中国之宗教精神之淡薄之外缘,第一即在中国古代人因处肥沃之地,并极早即务实际,重利用厚生之事,故对于生活上所遭之苦难,皆求一当下之解决,而不重玄想死后之幸福与快乐,为之报偿。第二中国社会文化对于个人安排,一向注重使富贵为有德者所居,贫贱为无德者所居。因社会阶级之对峙不显,与异民族之逐渐融化,故"因阶级民族之歧见,而致之个人所受之不合正义之待遇"亦较少。个人之报仇之事,在春秋战国时代,亦皆不以为非。后代法律亦常减报仇者之罪刑。因而人恒不须求正义伸张于死后,以使为恶者得其应受惩罚。而期必为善者受报于死后之念,自亦较微。第三则以中国人生伦理思想,素反对个人主义,尤反对以个人之快乐幸福为目的之人生观。故纯出于保存自己之幸福于死后而求神佞佛者,远不如求保存其幸福于子孙者之多。子孙之幸福为现实者;故求保存幸福于自己子孙,又远较求虚渺无凭之死后幸福,更有把握。子孙之生命,自我之生命而来,则子孙之存在,即可视为我之生命未尝朽坏之直接证明。故爱子孙之念浓,则求个人之灵魂不朽之念自淡。第四则由中国人之重孝父母与祖宗,故常觉自己生命精神之意义,在承继父母祖宗之生命精神。人份当常以父母祖宗之心为心时,人当下即感一生命精神之充实。而此充实吾之生命精神,又为吾之生命精神所自来之生命精神,亦即"其中包含有吾之生命精神,而生吾之生"之生命精神。故人之以父母祖宗之心为心,亦即在吾人自己心中,体现一"生吾之生"之生命精神。而吾之体现一"生吾之生"之生命精神,即可当下使吾人感我之生,为生之所护持,而不见有死亡,而当下感一生命之永存或悠久。第五则人之孝父母祖先之心所联繫之历史文化意识,复使吾人常得尚友千古。此尚友千古之直接价值,固在使古人若仍在于吾之心,然同时亦可使吾人自己之精神,若涌身于千载上。吾人之精神如只在现在,则瞻望未来,若一片渺茫,而无可把捉,而当吾人之精神涌身于千载上,而置身于古人之地位时,以瞻望未来,则未来非全为空虚,而亦为充实。盖自古人至我之现在之一段,皆古人之未来,吾人今日之怀古,即古人之未来得以充实,则怖死之念轻,而求死后灵魂不朽之念,亦自微矣。第六人之求自己死后之灵魂不朽,恒由于吾人当下无最切近之责任可负,或无所事事,或临死之际之一悬想。故人当前应尽之责愈多,人伦之关系愈繁,人文之活动愈富,则求自己之不朽之念亦必愈轻。第七即中国思想中,除墨家明主信天鬼以求福以外,依道家、儒家之教,人皆可于当下,不待神之相助,而凭自己之智慧与德性,以安顿其精神于人间,唯以求人文之化成或内心之自得为事,亦不须求不朽或求神。依儒家之教,人之所重者,唯在尽人道,情通于他人及万物,而为其所当为。人在抱如是尽人道之人生观时,其精神乃向上的,亦由内以通外的,而非自己照顾( selfregarding )的。关于自己之得失、利害、生死,皆唯视义之所在,以定取捨。生死之问题,不在其心中,则死后是否有继续存在之生命,亦可不在其心中。而吾人如此时转而照顾自己之生死,及死后之是否灵魂不朽等,则可只是一私意。其最初乃原于自躯壳起念,而为人所当除去者。此乃孔子所以只言朝闻道夕死可矣,未知生焉知死,而后儒亦罕论生死与鬼神之故。而朱子言,人之求实有一物之不朽,"皆由一私字放不下耳"(答廖子晦书),亦此意也。

复次,依儒家之教,人亦决不能重视鬼神过于生人。此一则因唯有生人,乃吾人精神可直接与相感通者,吾人之情必当先及于生人,乃能及于鬼神,此先后秩序之不可乱,即注定吾人之重事人当重于事鬼神;故孔子谓未能事人,焉能事鬼。二则因因儒家论人之当为善,即所以尽心尽性,为善本身即目的,而非外有所求;其行仁义,既非所以求富贵功利幸福于生前,则亦不索报于死后,或求神在冥冥中,加以奖赏扶助,此即孔子所以不祷于神(参考论孔子一节)。儒者之行仁义,皆所以尽心尽性,亦即出于心之所不容已。夫然,而无论成功与否,皆有可以自慊而自足。德性之乐,乃在当下之尽心尽性之事中,即完满具足者。幸福与德性原为一致,不如康得之视此二者,为此生之所不能兼备。则赖求上帝之力,以得二者之综合于死后,在儒家即可视为不必须。至于对于过恶之去除,则儒家唯重己力。盖唯去过恶者,纯为自己之力,而后去过恶之事,乃更为实现完成自己之德性人格之事。求超越而外在之神相助,以去自己之过恶,虽未始无功,然人在此求神相助之一念中,或不免已先有一自己之精神之懈怠。此时之求神相助之心,又或恒是一方跨过自己过恶,一方意想一无过恶之我,而欲由神助,以获得一如是之我。此便非与过恶直接相遇,而加以改易之道,不免一功利心之潜存。儒家言修养工夫,则重在于细微处,断绝一切功利心于过恶之几初动处,即加以截断。不俟恶之积,而力不足以克之时,始冒起精神,而求神之相助也。至于对于他人之过恶,则在儒家爱人以德之教下,吾人首当求者,乃如何助人改过之道,而非见他人之过恶之受罚,人之望他人之过恶之受罚,虽出于自然之正义意识,然亦常出于报仇雪恨之心。儒者言义必与仁连,而不孤言义。立义道以赏善罚恶,要在使人确能由此以进德。故法律必与教化之意俱。否则吾望彼有过恶之人受罚之心,必非仁心也。夫人为善为恶,而在幽冥之中或来生得罚或得赏,固皆可为一自然或上帝对人之教化,然此毕竟不能由吾人之直接经验以证实,则吾诚欲以赏罚为教化,与其寄望于幽冥与死后,不如直下树立礼乐刑政之大经大法于当前之社会矣。

至于在道家思想中,则虽不似儒家之重人文之化成,然彼亦可不求神与自己之不朽。盖人所以求不朽,恒依于人之有我之观念。人恒因觉我之自我为有限,故思另有为无限自我之神,因念生前之我为我,死后非我,故求死后亦有我而不朽。然依道家义,如庄子之所言,则吾人当忘我、丧我、自天地以观我。则我之一切皆非我有。"汝身非汝有,是天地之委形也。生非汝有,是天地之委和也。性命非汝有,是天地之委顺也。子孙非汝有,是天地之委蜕也"(知北游)。知我所有者即天地之所有,则天地之所有亦皆我之所有。夫然,故诚能如吾人前所谓游心万化,即无适非我。游心万化即无适非我,则我亦即同于上帝,同于天而不须外求天求神。自此处言,庄子之精神实与佛家相通。然佛家犹承认相似相续而流转之业识不灭。自庄子观之,则人诚能知无适而非我,则无论吾人死后之化为何物,其与我相似相续与否,吾皆可视为非我之我,而无所容心。以我为鼠肝,以我为虫臂,皆无所不可。"浸假而化予之左臂以为鸡,予因以求时夜;浸假而化予之右臂以为弹,予因以求鴞炙;浸假而化予之尻以为轮,以神为马,予因而乘之,岂更驾哉",无往而不可自得矣。故庄子之解脱生死同帝同天,不由其肯定永生与上帝,而由其不求永生而不见有生死,同天同帝,而人无非天,所遇而皆神之所降也。

由吾人上之所论,可知在中国社会人文之环境下,依儒道二家之人生智慧,中国人之宗教信仰,必然不免淡薄,盖无可疑。吾人亦可依儒、道二家人生智慧,而谓人之不求信宗教,不求神与不朽者,可有一较一般信宗教者,求神与不朽者,有更高之精神境界。盖一般人之信宗教,恒多出自为自己之动机。人恒由精神寄託于"神之必可与我以助力,及神必能赏善罚恶之信仰",及"天国来生之福之想念",方得一精神安息之所。此实常夹杂一自私心。则儒、道二家,不为自己而信神求不朽,而专以舍己救世为事,或当下洒落自在者,实可表现一更高之精神境界,此乃决无可疑者。然人若由人可专以救世为事,当下洒落自在,或据其他自然主义之思想,而否定神之存在与不朽之可能,并谓中国无宗教,儒道思想中无宗教精神,及人不当有宗教要求,文化上不需有宗教,亦复为一错误之意见。中国道家思想之发展,为后来道家之求长生不死,即表现一对不朽之信念。佛教之传入中国,亦以中国人固有之求精神不灭之思想为接引,而儒家思想之本身,固亦有同于西方宗教之肯定神在与求不朽之精神者也。

(四)宗教信仰之当有与儒家之形上性的宗教信仰

吾人之所以必肯定宗教要求为所当有者,即以人之肯定神,求神与不朽,实除出于为自己之动机外,尚有一更崇高之动机,乃纯出于对人之公心者。此即由于吾人之求保存客观的有价值人格,或对亲人之情,而生之望他人人格或精神永存不朽之心,并肯定一超个体宇宙精神生命之存在以护持人类之心,与求苍天鬼神,福佑国家民族与天下万民之心。此三种心,皆人情所不能免,而皆人仁心流行之所不容己者也。诚然,在一伟大之人格,可一生永不念及其个人之生死。当其尽道而死时,其自顾其一生,亦可毫无愧炸而无憾,吾人亦可谓之为一全人。然彼之死,虽于彼无憾,他人对之,则终不免悲悼之情。在此悲悼之情中,人必一方觉其一瞑而永逝,一方又觉其音容宛在。此二者相融,而死者在人之情中,乃若亡而又若存。吾人若顺吾人对彼敬爱之心,以思维彼之是存或亡;吾人此处又如不自拂其情,必不忍谓其一死即无复馀。亦不能谓彼唯在心中未死,其自身确已死无复馀。因吾人当作是念时,则无异谓彼已真死,而自拂其情矣。吾人若不自拂其情,则吾必顺此情之伸展,而肯定其虽没于明,而仍存于幽。吾只须不将此情折回,而纳诸主观,则此情之所往,即直接决定吾之信之所往,与吾之智之所当往。主观上之不忍"不信",即客观上之不当"不信",而为智之所当直下肯定者矣。若于此不能肯定,则吾人虽可言彼人格甚伟大,彼在生时,已有一不计较生死之伟大心胸,然彼之此不计较生死之精神,与整个之人格,既随其死而俱灭净,即最后仍等于若未尝存在,而无价值之可言。彼纵有影响,留至他人,然他人最后亦死,其命运仍与彼同。终亦无价值之可言矣。夫人之人格,纵已完全无憾,其人格之价值不能保存,尚非人情之所能忍;则人之人格未达完全之境,而灭尽无馀,更当为人情之所不能忍。康得之由人格必求完满,以证人之必有不朽,唯是依理而证。而吾人亦可兼依情之不忍,以证此理之不能不被肯定。孔子教人,固重事人重于事鬼,欲人先知生而后知死;然孔子对死者之有知无知,亦在两可之间,其答弟子问,固未尝否认圣贤祖先之鬼神之存在;而丧祭之礼中,固可祭神如神在,对鬼神之存在,积极加以肯定者也。

关于上帝之存在问题,诚更为儒家所罕言。然儒家亦实未尝反对人之出自仁心而祈祷上帝者。如汤之祷雨于桑林,郊祀之礼中之祈天之助,使五穀丰登,国泰民安,固为儒家所许。唯中国传统文化精神既重尽己力,而不以天地私眷爱于人类,故祀天之事,由天子行之,重在报恩,而不重在求助。其求助亦不期其必得,更不希望一秘密之方法,如巫术,以邀天地鬼神之福。此传统精神,为儒家所承。故先秦儒家之于上帝或天之存在,虽未尝如西方宗教之明显视为一人格,更未尝如西哲之勤求证明其存在之道,然实亦未尝否认其存在。孔子有知我其天之叹,畏天命之言。孟子有尽心知性则知天,存心养性以事天之言。其所谓天,吾人实难谓其只如今日科学家所言之感觉界之自然。孔、孟之未尝明白反对中国古代宗教,而否定天帝,正见中国古代之宗教精神,直接为孔、孟所承。孔、孟思想,进于古代宗教者,不在其不信天,而唯在其知人之仁心仁性,即天心天道之直接之显示,由是而重在立人道,盖立人道即所以见天道。中庸言圣人之道,"肫肫其仁,渊渊其渊,浩浩其天",非意之也,乃实理固如是也。此吾人已在本书第三章、中国哲学之原始精神等章中,加以论列。吾人今将进而论者,即孔、孟之思想中,如只有人道或人之心性论,而无天道、天心之观念,或其天道只是如今日科学中所言之自然之道;则人之心性与人道人文,即皆在客观宇宙成为无根者,对客观宇宙,应为可有可无之物。人死之后纵得灵魂不朽,亦均在客观宇宙,如无依恃之浮萍。诸个人之心,亦将终不能有真正贯通之可能与必要,宇宙亦不能真成一有统一性之宇宙。孔、孟之思想而果如是,何足言致广大与极高明。诚然孔、孟之言天,恒直就吾人所指之自然之"日往月来,花放水流"之事以说,并恒视天为无思无为。似以"莫之为而为"之自己如是之自然之一切为天。与西哲言天心上帝有思想、有意志者,迥然有别。然孔、孟谓天为无思、无为、无欲,实正如其言圣人无为而治、不思而中。此非不及思虑、意志之意,而是有思虑、意志,复超乎思虑、意志以上之意。超乎思虑、意志之天,为人之所从出,亦即人之思虑、意志所从出也。则天非无精神之感觉所对之自然,而为包涵人之精神生命之本原于其内之自然。由是而能生无尽之人物之天,即一充满无尽之精神生命之整体的自然,或绝对的精神生命之实在。唯天为一绝对之精神生命之实在,然后知天事天之事,必待尽心知性、存心养性而后能。若天而只为无精神感觉所对之自然,则又何必待尽心知性、存心养性,乃可称为知天事天乎。果孔、孟之天为绝对之精神生命,则无论孔、孟对天之态度及对天之言说,如何与西方宗教不同,然要可指同一形而上之超越而客观普遍之宇宙的绝对精神,或宇宙之绝对生命,而为人之精神或生命之最后寄託处也。

 ( 五)中国儒者证天道之方--天或天地可指宇宙生命、宇宙精神、本心即天心

大率在西方宗教及哲学,对宇宙之绝对精神生命之态度,与中国儒家之对天之态度,其不同在:西方之宗教家,恒由先与吾人日常生活中所接自然世界及人文世界,先有一隔离,在绝对孤独中,求直接与此绝对精神生命相遇。印度人之求证梵天与涅槃者,亦恒须隐遁寺院,避迹山林,以作一冥索虔修之工夫。既证得或接触此形上实在后,乃以言说示人。故西方印度宗教家,求与此形上实在相遇,所取之道,乃一逆人之自然生活中之性向之道。此道,实非人人所能行。因而僧侣不能不成一特殊阶级。一般人除通过对其先知教主或僧侣之信仰以外,亦不能直接与此形上实在相遇。因而在一般人之看此形上实在,亦终不免视之为高高在上。故婆罗门教,虽明主张梵无所不在,佛教虽言大平等,一般人仍不能不以婆罗门教徒与梵天,或佛与涅槃、真如,为一超越境也。西方哲学家,求知此形上实在,则恒取一理智上、思维上之把握态度,因而终不能得实证。依中国儒家尽心知性以知天之教,则人之求与此形上实在相遇,又不须于自然世界、人文世界,先取一隔离之态度。人诚顺吾人性情之自然流露,而更尽其心,知其性,达其情,以与自然万物及他人相感通,吾人即可由知性而知天。于是此与形上实在相遇之道,非逆道而为顺道。非只少数人可行之道,而为人人可行之道。至于由人尽心、知性、达情,与自然万物及他人相感通等,所以能使人知天者,则以吾人之知天,初不能外吾人以知天。人即天之所生,吾亦天之所生,故吾欲知天之果为何物,可直接透过我之行为、我之性情以知。夫然,故吾之行为进一步,性情多一分流露,吾对于天之所知,即深一步。若吾人求知天,而外吾人行为性情以知天,则吾有精神,天地宜不得有精神,吾有生命,天地宜不得有生命。吾人才七尺,则七尺之外,皆属于天地不属于我。于是天地与我,对峙而相外,天地亦只块然之物质耳。此西方唯物论之所从出也。至多谓自然界有生命已耳。然吾若透过吾行为与性情,以观天地,则我之行为之所往,性情之所流行,皆我之生命之所往,亦即我之精神之所往,我性情之所周遍流行。则我有生命,天地即不能为块然之物质,我有精神,则天地不能为无精神之生物。天地之大,不仅生我之生命精神,亦生他人之生命精神,我父母祖宗之生命精神,亦皆由天地而来。则透过我所接他人之生命精神、由父母祖宗传至我之生命精神,以观天地,则天地不特包含一切人生命精神之本原,亦且为一切人生命精神所之充塞弥沦,则天地即一大宇宙生命、宇宙精神,然此中天地之观念,可唯是一笼统之整体或大全,尚不能确立一统天地之绝对精神生命之存在。吾人欲求能确立此义,必待吾人真自尽其心,知其仁心仁性之可无所不涵盖,无所不贯注流通而后可。盖人诚能自尽其心,则知"依其仁心仁性之所自发之情,可无所不涵盖,无所不贯注流通",知"天地万物虽至繁至赜,实皆为我之同一仁心仁性所弥沦布护,而与之为一体者"。吾人诚有此仁心仁性之全幅呈露,则吾人更将不能视此仁心仁性为我所私有。因而既不能谓此仁心、仁性,只属于我而不属于他人,亦不能谓此仁心仁性只属于人类,而不属于天地。盖此仁心仁性,既呈露为普万物而无私者,同时亦呈露其自身为不能私属于我者也。故人当知其自己有仁心仁性时,必然同时知:他人亦有此同一之仁心仁性(此上为第五章所已言及)。然当此仁心仁性呈露时,即呈露为命我超拔其私欲与私执者。故此仁心仁性呈露时,吾人既直觉其内在于我,亦直觉其超越于我,非我所赖自力使之有,而为天所予我,天命之所赋。由是而吾人遂同时直觉:我之此仁心仁性,即天心天性。我之仁心仁性之生生不已之相续显现于我,即天命之流行于我,天心天性之日成于我。我遂由此益证天心天性之超越于我,而自有其高明之悠久一面。吾人之仁心仁性之显现于我所成之仁德,我皆可推让之于天,而成为天之德。如是之天心、天性、天德,克就其本身而言,即为一绝对普遍而客观之形上实在,谓之为绝对生命、绝对精神,或神与上帝,皆无不可。就其内在于我,而为我之仁心仁性仁德,使我之生命、我之精神、我之人格之得日生而日成以言,则天心、天性、天德之全,又皆属于我而未尝外溢,以成就我之特殊性与主观性。此即天之博厚、悠久一面。自天之高明一面言,曰天之乾道,亦曰天。自天之博厚一面言,曰天之坤道,亦曰地。天地乾坤之德,皆由人之尽心知性而可直接证得,亦即皆由立人道以见。此程伊川之所以言观乎圣贤,则见天地,不言观乎天地,以见圣贤也。

吾人以上谓先秦儒家之天或天地,为一客观普遍之绝对的精神生命,乃自天或天地之形上学之究极意义言之。孔子于此义罕言之,只谓知我者其天乎,默识天心与其心之合一。孟子之教则明涵此义。易传、中庸,则畅发此义。然此义亦初不碍诸家之言天,言天地,常直就感觉之自然界以说。盖感觉之自然界,自儒家之思想言之,本非只为所感觉之形象世界,同时即为一绝对之精神生命,或天地之乾坤健顺、仁义礼智之德之表现。此点吾请读者重览本卷第五章。唯今须进而说明者,则吾人在第五章,唯言吾人视自然万物具仁义礼智之德,乃由于吾人之依仁心而不私其德云云,尚有自然万物之德,唯由人心所赋与之嫌。实则吾人诚依仁心,而不私其德,则其视自然万物皆具仁义礼智之德,非只吾人视之如是而已,乃实理本来如是。日往月来,山峙川流,与花放鸟啼,草长莺飞之事,如人只以感觉界之事实视之,则诚若只为一感觉界之事实。然吾诚透过吾之仁心以观之,又知普遍客观之天心天性天德之为真实不虚,无往而不彰其高明、敦其博厚,而著其悠久,以裁成万物;则自然万物互相感通应和,而生生不已,即实见天德之仁与礼。由感通而各得其所求,各成就其自己,而各得其正位,即实见天德之义智,以至于凡所谓在时间之生化之事中皆实见有仁,于凡在所谓空间之布列之物中,皆实见有义,愚者千载而不悟者,仁者之智皆可得之于一瞬矣。

吾人以上力祛世俗之蔽,以明中国儒者之天或天地,非只一感觉界之自然,不同于西方自然科学家,或自然主义者所谓自然之说。吾人谓中国儒者之天或天地,至少在孟子、中庸、易传作者之心中,乃一具形上之精神生命性之绝对实在。由是可知中国人之祀天地,或祀天,与天地君亲师神位中之有天地,亦不能谓之只祀一块然之物质天地,或只有生命之自然;而实含视之为一精神实在之意。唯先哲因恒对物质、生命、精神三者,不加截然区别,故人恒易不知觉间以天或天地唯指感觉界之自然。实则中国后儒亦多以天或天地,直指形上之精神实在。惟汉儒或以元气赅天地,而以元气为人与物之共同本原。然董仲舒之谓天为人之曾祖父,又用天心一名,视为王心之所承,亦涵天为一精神实在之意。唯在魏晋玄学、佛学兴以后,玄学家本道在天地先之说,乃视天地只与感觉界自然同,并视天地如无情物。佛家则以感觉界之自然,唯是色法,为纯物质者。然宋儒张横渠以气言天,其以乾坤为父母之说,犹不失易传及汉儒尊天之精神。朱子乃合理气以言天地。天地之理为元亨利贞,即仁义礼智之在天者,即天地之德性也。朱子于天地一名,乃唯以指感觉所得之天地之形象,朱子以理气言天地,正重视天地之德性与精神生命之义也。至于陆象山、王阳明之言本心与良知,皆为人心而即天心,人之知而即天之知。象山所谓宇宙即吾心,吾心即宇宙之心,阳明所谓充塞天地之灵明,为天地万物之准则之良知,皆天人不二之心知,即主观而即客观。吾人但不自躯壳起念以观之,皆不可只说之为各人一个而相互分立者也。而阳明之徒王龙溪、罗近溪,尤善发明人之良知灵明,即神鬼神帝,生天生地之主宰,乾坤之知能,而为一绝对之精神实在之义。人之证得良知本体,正同于人之与上帝合一,超生死而证永恒。康得所谓不能实证之上帝存在与灵魂不朽,到此皆可由意志之真自由,人之证得自心之良知本体,同时实证,此儒家本涵有之精神,而龙溪、近溪则明白点出之矣。龙溪之言曰:

"自得之学,居安则动不危,资深则机不灵,左右逢源,则应不穷。超乎天地之外,立于千圣之表。……天积气耳,地积形耳,千圣过影耳。气有时而散,形有时而消,影有时而灭,皆若未究其义。予所信者,此心之灵明耳。一念灵明,从混吨里立根基,专而直,翕而辟,从此生天生地,生人生物,是谓大生广生,生生而未尝息也。乾坤动静,神智往来,天地有尽而我无尽,圣人有为而我无为。冥权密遇,不尸其功。混迹埋光,有而若无。外示尘劳,心游邃古,一以为龙,一以为蛇,此世出世法也。"

罗近溪以良知为乾坤之知能,其言有曰:

"或问君子之道费而隐……曰,费是说乾坤之广大,隐是说生不徒生,而存乎中者,生生而无量。化不从化,而蕴诸内者,化化而无方……费则只见其生化之无疆处,而隐则方表其不止无疆而且无尽处。又曰:圣人的确见得时中……只在此一个费隐。故溥博渊泉,而时出之,溥博如天,渊泉如渊,夫时中即是时出,时时中出,即是浩费无疆,宝藏无尽,平铺于日用之间而无人无我,常在乎眉睫之前而无古无今。"

直至王学流弊见,王船山祛王学之弊,乃讳言心之至尊而无外,而重返横渠"大天而思之"之论,而以天地之气,具含万德,既为物质的,亦为生命精神的。故曰:"天有其衷。今夫天,气也,……而寒暑贞焉,而昭明发焉,而运行健焉,而七政纪焉,而动植生焉,而仁义礼智不知所自来,而生乎人之心,显乎天下之物则焉,斯固有入乎气之中,而为气之衷者,附气以行而与之亲,袭气于外而鼓之荣,居气之中而奠之实者矣。"(尚书引义卷三)(详拙著王船山之学述。学原杂志第一卷一、二、三期,第三卷一、二期)

凡此诸论,实皆有一形而上之精神实在之肯定,而对"既为主观亦为客观而天人不二之气理或心"有一绝对信仰。此乃既表现中国文化中之最高的哲学精神,亦表现一最高之道德精神、宗教精神者。唯自清儒起,学者多徒以训诂考证为事,而颜、李、戴、焦之伦,皆重人事而不能上达天德。宋明儒之道德精神中所涵之哲学精神、宗教精神,皆渐为人不识。清代学术流风,至于今日,人复感西方宗教家、形上学家言与中国多不类,遂谓中国人无宗教精神、无对形而上之精神实在之信仰与肯定,则相率而传讹者也。

(六)中国宗教之形上智慧--开天地为二

吾人如知中国思想中,一直保存一形而上的精神实在之信仰,而具备一对天之宗教精神,则吾人可进而论中国人对天之宗教精神,与世界其他宗教对其上帝等之精神之异同,中国人之对天,与回教、基督教对其上帝,最大之不同,即回教、基督教,皆特重上帝之超越性,而较忽其内在性。此首可由回教、基督教皆重上帝创造天地万物之说证之。上帝创造天地万物之说有二涵义:其一为上帝乃依其自由意志而创造天地万物,因而上帝并非必须创造天地万物者。于是天地万物对上帝遂非一必然之存在,上帝可依其自由意志,随时加以毁灭者。其二为所创造之人以外之天地万物--即自然界,在上帝看来,虽是好的,然其本身则无内在之价值。其所以发生价值,乃在上帝创造人之后,对人而发生价值,故上帝恒高居人外之自然物上。复次,由吾人前所言,回教、基督教皆谓上帝只对救主、先知直接有所启示,亦只对救主、先知而现身,不对一切人现身。于是他人唯有通过对救主、先知之信仰,乃能与上帝感通。此复证上帝之超越性,过于其内在性。然在中国古代传统思想及儒家思想中,皆缺天神创造世界之说。而天心之仁,则遍覆于自然万物而无所偏私。神运无方,帝无常处,曰天曰神曰帝,皆内在于万物者。此颇有似于婆罗门教之以梵天为无乎不在,佛教之以一切法皆具真如,而一切有情皆具自性涅槃,自性菩提同。然中国思想,又不如婆罗门、佛教视一切有情为平等,而重严人禽之别。中国思想虽谓:天心无所不在,神运无方,帝无常处,万物皆能显元亨利贞之德(即在天之仁义礼智之德),然唯人能自觉此天道之元亨利贞之德,完成人之仁义礼智之德,亦即谓唯人能体天心,以人德合天德。故人禽之辨,不可不严。此点则又与基督教、回教,特重视人之精神,谓唯人为有灵性有自由意志,而最肖神之说相近。中国思想,与回教、基督教之思想,皆重人,并重人群之关系。此与婆罗门、佛教,较忽视人群之组织,重各个人直接与梵天合一,或各自证得涅槃者不同。中国思想与回教、基督教思想之特不同处,则在回教重各个人之独立自尊,而同交会其精神于上帝与穆罕默德之崇信,以形成其团体之生活。故回教团体之形成,可谓之为伞状的,而自然趋于向外膨胀的。基督教徒重谦卑宽恕,而归命于耶稣,以形成教会及其他社会组织。诸个人在团体中,则有较多之互相依赖性。在此教会团体中,诸个人之关系,宛然如互相系属成纽带状的。教会团体本身,又恒要求个人隶属于其中。教会团体,复或表现一强烈之排外性。此教会之纽带,在中世纪亦即成整个欧洲社会之纽带。而依中国先哲思想,则因人人皆具天德之全,故每一个人皆可上达天德,而为一中心,以遍致其或厚或薄之情于相关之一切人。故中国之各个人精神,为独立而当各以仁心遍覆各种人伦关系中之人的,宛如莲叶之互相涵盖的。在回教中,因无三位一体、上帝之子化身为人而为人赎罪之说,故上帝显尊严之天德,而不显地德,以持载人间世。然因其视人外之自然世界为无本身价值,又不甚重一般人文,故上帝不能真承载自然界、人文界,而泛神论思想,所以对基督教为异端者,亦以此故。基督教上帝之地德,未能博厚,如非真有地德。而中国思想中之天,则遍在自然界而以化生万物为事,即为真有持载自然界之地德者。于是人与万物同不为枉生而为直生,此即易经之所以乾元统坤元,以天统地,而乾坤又可并建,天地又可并称之故。中国思想中,于天德中开出地德,而天地并称,实表示一极高之形上学与宗教的智慧。盖此并非使天失其统一性,而使宇宙为二元。而唯是由一本之天之开出地,以包举自然界而已。天包举自然界,因而亦包举"生于自然界之人,与人在自然所创造之一切人文",此所谓包举,乃既包而覆之,亦举而升之。夫然,则在中国思想中,天德之宛在人与自然万物之下,以举而升之也,即推举人与万物,以上升于天。而天之在人与万物上以包而覆之也,又复若承受人与万物之上升,而卷之以退藏于密,而成人与万物之终。故天地与人及万物之关系,乃一方是"天地先于人与万物而生之"之关系,一方是"后于人与万物之生而承受之"之关系,人在世间一切事业与德行,皆一方为人本于天命之性,天心显于人心,以自尽其能之事,人所以"后天而奉天时"之事;在另一方,由人之事业与德行所成就之人格与人文,又为其自身之创造,而"先天而天弗违",天亦只有加以认可承受者。宇宙间唯人能以人德继天德。人之以人德继天德,即其尽心知性以知天之事。人知其性即知其天所赋之性。天所赋之性为明德,此明德即天性也。人知其性即明明德,而能继天德矣。人若不知其性,则性德隐而不显,即天德未能为其所明。唯人知其天性而明明德,乃上达天德。人必知其性,人德必上达天德,天德乃被自觉于人而贞定于人。天德贞定于人,即天德之自成。故宇宙若无人之尽心、知性、知天一串事,则天德亦不得大成。古人之知性知天,实即人为功于天所不可少者。由是人不仅有所依赖于天,天亦可谓有所依赖于人。无天道,人道固无所自始,无人道,天道亦无以成终。而人道之立,即表现于人格之成就,人文之化成于自然界。夫然,故中国思想中必以天地人为三才而并重。天德高明,地德博厚,而通此高明与博厚,以成就人格人文世界,裁成自然界,以立人道者,则人也。世衰道丧,人不能顶天立地而立人道,则天心摇落。世界宗教大皆不能真肯定人格世界与人文世界与上帝并尊,其关键皆在其以上帝为绝对之自完自足而无所待者。上帝可造自然界,亦可不造;可造人,亦未尝不可不造人。其造自然界与人,多说其唯以显其自己之光荣。此上帝实多少含一自己照顾之色彩,故其造人以后,人犯罪而赖上帝之救赎,便只见人之需要上帝,而不见上帝之需要人。经院哲学所宗之亚里士多德,以上帝为本身不动,而唯使他动者,亦涵上帝不需要世间,而唯世间需要上帝之意。印度之佛教之涅槃真如,纯为一无为法。人之迷觉,纯为人一边事,对此无为法,人既不能有所减损,亦不能有所增益。此无为法对人之智慧,如一"所"而非"能"。婆罗门之梵天,遍在万物,亦非必需要有人之存在以觉悟之者。故人之觉悟梵天,亦复无功于梵天。唯依黑格尔之哲学,论上帝之必须客观化为自然界,并在人之精神中被自觉,可谓能说明自然界及人对上帝亦为一必需存在之理由。然黑氏终未明言人可与上帝并立,而相待以为功。及至今日之怀特海乃言上帝之先万物性与后万物性。(见其《历程与实在》最后一章,中世宗教思想中。 erigina 以上帝为创造万物者,亦为万物之终,非创造者,亦非被创造者,盖怀氏思想之所本。)彼谓万物固赖上帝以成万物,上帝亦赖万物以更成其为上帝。是能明上帝与万物及人,相待而交相为功之理。上帝之先万物性与后万物性之说,实西方思想中最同于中国之思想,以一天而开出天德与地德之思想者。怀氏神解至此,可谓贤也。

(七)中国先哲对鬼神之信仰与对自己之宗教精神

由中国思想之兼肯定天之天性与地性,天之先人性与天之后人性,人之先天性与人之后天性,而尊重人之人格世界、人文世界之地位。故中国之宗教思想,必然不免在敬祀天地以外,兼敬祀祖宗与各种之圣贤人物与君、师。在西方宗教中,只有一先知或教主。人之宗教性之崇敬意识,最后只能集中于一先知一教主,以达于上帝。在中国儒家,则以人皆可直接见天心,而遍致其情于所关系之他人,故人亦当遍致其崇敬之意于一切当敬之人物。敬祖宗者,敬我之自然生命之本源,即敬天地之德之表现于自然生命之世界者也。敬君者,敬人之群体生活之表现。君非一社会团体之领袖,如教会之教皇,而为一切社会团体之一领袖。故敬君即敬整体之人类社会之表现。而敬师与各种圣贤人物,则敬一切人格世界之人格与人文世界之全体之表现。夫然而中国宗教精神之归结于崇敬天地君亲师五者,正表现中国宗教精神之涵具一更圆满的宗教精神之证。天德开为二,以成天地乾坤之德,人生其中而为三。人由其与自然生命世界及人群世界、人格世界、人文世界之数种关系,而有对君亲师三种人物之崇敬。世界之一切宗教中,人所崇敬者之范围之广,盖尚未有过于此者。

抑中国宗教思想尚有一特色,即人精神之不朽而成为鬼神也,其鬼神非只居天上,而实常顾念人间。在基督教与回教中,有天使,可来往于天国人间,以传达上帝之使命,此乃由其上帝之超越性特显之故。天使能来往于天国与人间,可谓顾念人间者。然天使初非由人而化成。又人之行善而入天国也,在西方宗教思想中,皆以为乃一入天国,则远离俗世,而不再顾念人间。在印度婆罗门教中,喻人之证梵天者,如一瓶之破,而瓶中之虚空反于太虚,人之精神亦一解脱而不还。佛教小乘教,亦谓人成佛即远离世间,唯大乘教有菩萨永不舍众生之论。志在使一切众生皆入无馀涅槃而灭度之。然在中国之宗教思想中,则以人之死为归而为鬼。然鬼非即归于天上,而一去不还。伟大之人格之鬼,必鬼而神。鬼为归为屈,为人之精神之屈而入于幽,如卷而退藏于天地之密。神则为往而再来,为死后之人之精神之重伸,而出于幽,以达于明,以放而弥六合。鬼而不神,必其人格卑污者,故后世鬼恒有劣义。凡人格伟大者,其鬼必神。神必顾念世间,而时求主持世间之正义,与生人相感通。在中国宗教思想中尊神而卑鬼,即使人死后不朽之灵魂,不当成为一去不还者。然中国固有宗教思想,又无如印度之个体轮回之说。印度之个体轮回之说,假定人与畜生,可以互相转化,亦假定畜生可为前生之父母。此则无形中,足以泯人禽之别。此乃重辨人禽之别之中国思想所不许。中国固有思想,多信造化日新而不用其故(伊川语),于是先后之秩序不可乱,故初无祖宗再投生为子孙之说。人死而成鬼神,则人之生有如何之规定性,其为鬼神,亦有如何之规定性。夫然,而后鬼神之不朽,乃生人之德行或生命精神之全部,如其所如,以保存于天地间而未尝散失。鬼神之进德,亦当赖其与生人作不断之感通。由此感通,不仅鬼神,可有脾益于生者;而孝子慈孙,亦可以其诚敬之心,使祖宗鬼神,得向上超度,而日进于高明。此种宗教思想,实为中国最早之传统的宗教思想,而大体为后世所承者。先哲中固多持无鬼之论,如王充;亦有持死者之气一去不还,唯其理尚存于天地间,而可与子孙之诚敬之心相感格之说者,如朱子;或又主鬼神之气,大往大来,古之圣贤之气,存于两间者,仍将或聚或散,以重现于后世之说,如王船山。然除受佛家思想影响者,要皆不主个体轮回之说。而凡谓鬼神有真实意义者,皆恒对其理或对其气,视为可以与生人相感通,而有所脾益于生人者。除儒家以外,如道家之发展至后来之道教,其求死后之不朽而望长生,或脱胎换骨以望成仙者,成仙以后,亦必愿重至人间,与人为侣。此皆见中国宗教思想中之求不朽,重在建立人之精神,往而能来,超世而能入世;与世界其他宗教,偏于求得一直升天国,直达彼界,而不再重来俗世,再受后有,实明表现一不同之特殊精神。此种不朽或鬼神之理论,吾尝以为实最能满足吾人对不朽鬼神之多方面要求者,大可有加以发挥之馀地,唯非今之所能及耳。

最后,吾人尚可谓世界其他宗教之宗教精神,皆可谓只重消极的祓除苦痛与罪恶,而宗教中之一切道德修养,其作用皆为消极的去罪恶,以降神明。中国之宗教思想,则尤重积极的肯定保存一切有价值之事物。基督教思想,以人生而有罪,婆罗门思想与佛教思想,皆以人自始为业障或无明所缚。故诸宗教言道德修养,除去罪恶无明以外,若不能外有所事。人如不承认自己有罪或烦恼等,即若无法使其觉有信上帝之必要。然依中国儒家宗教思想,则吾人对于形而上精神实在或绝对精神生命,能加以肯定与证实之根据,正在吾人之不自以为先有罪,而先能信其性之善而尽其性。其对天地君亲等之宗教性感情所自生,则主要赖吾人能伸展其精神,以遍致崇敬之情。故此种宗教精神,不特重在教人能承担罪苦,而尤重在能承担宇宙之善美、人生之福德。承担宇宙人生之美善福德,不私占之为我有,乃报以感谢之意,而又推让之天地君亲师,以致吾之崇敬,即为一崇敬客观宇宙人生之善美之宗教。此中之道德修养所重者,遂可不重在消极的去除罪恶与烦恼等,而重在积极的培养一崇敬而讚叹爱护宇宙人生之善美福德之情,并以求有所增益于宇宙善美、人生福德,使之日益趋于富有日新为己任。故此中所信天地,为厚德载物,以生长发育成就万物者。此中所信之鬼神,亦为顾念人间,而与生人之精神相感格者。人对天地鬼神,依此思想,又不当有所私求,亦不当望其能为吾人伸冤而雪仇恨,以至赏善罚恶,皆非天地鬼神主要之责任。天地鬼神之德,皆在无思无为之生物成物之事,或与人之自然的感格上见。夫然,故天地鬼神之德,皆与其谓为永恒不变,不如谓为洋洋乎如在其上,如在其左右,悠久而无疆。于是人崇敬天地鬼神之心,即同于"一积极的直觉一悠久无疆之形上精神实在之哲学意识",与"对悠久无疆之天地鬼神,积极的致当有之礼敬,愿望天地鬼神之与人,同从事于增益宇宙人生之善美福德"之道德意识。贯宗教、哲学,与道德精神以为一,斯即中国宗教精神之极高明而敦笃厚之至诚。诚之至也,则吾之一切行为,皆可质诸天地鬼神而无疑,而与天地鬼神之德共流行,为形上精神实在之直接呈现。吾之礼敬,即既敬彼天地鬼神,亦敬吾之一切行为。吾之一切行为,以至一切意念,皆即形下而形上,才通过主观,即化为客观,才属于我,即属于天,才自我所创生而辟发,即为我所恭敬以奉持。则我与我之一切行为意念,亦可敬之如天,而自处如地。此则儒家之宗教精神之极致,为中国宋明儒者之言敬者之深意,而有待于读者之旦暮得之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