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李栖筠自趙徙衛事
白氏文集陸壹唐故虢州刺史贈禮部尚書崔公墓誌銘并序略云:
公諱玄亮,字晦叔。漢初始分爲清河博陵二祖,故其後稱博陵人。公濟源有田,洛下有宅,勸誨子弟,招邀賓朋,以山水琴酒自娱,有終焉之志。無何,又除虢州刺史。大和七年七月十一日遇疾薨於虢州廨舍。公之將終也,遺誡諸子,爲其書大略云:「自天寶已還,山東士人皆改葬兩京,利於便近。唯吾一族,至今不遷。我殁,宜歸全於滏陽先塋,正首丘之義也。」夫人范陽盧氏先公而殁,以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用大葬之禮,歸窆於礠州昭義縣礠邑鄉北原。遷盧夫人而合祔焉。遵理命也。銘曰:
滏水之陽,鼓山之下。吉日吉土,載封載樹。烏虖博陵崔君之墓。
寅恪案,大唐帝國自安史亂後,名雖統一,實則分爲兩部。其一部爲安史將領及其後裔所謂藩鎮者所統治,此種人乃胡族或胡化漢人。其他一部統治者,爲漢族或託名漢族之異種。其中尤以高等文化之家族,即所謂山東士人者爲代表。此等人羣推戴李姓皇室,維護高祖太宗以來傳統之舊局面,崇尚周孔文教,用進士詞科選拔士人,以爲治術者。自與崇尚弓馬,以戰鬭爲職業之胡化藩鎮區域迥然不同。河北舊壤爲山東士人自東漢魏晉北朝以降之老巢,安史亂後已淪爲胡化藩鎮之區域,則山東士人之舍棄其祖宗之墳墓故地,而改葬於李唐中央政府所在之長安或洛陽,實爲事理所必致,固無足怪也。
吾國中古士人,其祖墳住宅及田産皆有連帶關係。觀李吉甫,即後來代表山東士族之李黨黨魁李德裕之父所撰元和郡縣圖志,詳載其祖先之墳墓住宅所在,是其例證。其書雖未述及李氏田産,而田産當亦在其中,此可以中古社會情勢推度而知者。故其家非萬不得已,决無舍棄其祖塋舊宅并與塋宅有關之田産而他徙之理。此又可不待詳論者也。由是觀之,崔玄亮雖如其他天寶後山東士人有田宅在濟源洛下,但仍欲歸葬於滏陽先塋。此爲當日例外之舉動,所以樂天撰其墓誌,特標出之,又於銘中不憚煩複,大書特書重申此點也。至於崔玄亮「自天寶已還,山東士人皆改葬兩京」之言,乃指安史亂後,山東士人一般情形。此可以今日洛陽出土之唐代墓誌證之。如李德裕一家,其姬妾子婦諸墓誌,即是其例(見羅振玉貞松老人遺稿石交録并拙著李德裕貶死年月及歸葬傳説考辨)。更考李德裕一家在未葬洛陽之前,實有先徙居衛州汲縣之事。其徙居之時代,復在天寶安史之亂以前,則其中必别有未發之覆。兹略取李氏一家徙居史料釋論之。其他山東士族,亦可據以推知也。新唐書壹肆陸李栖筠傳略云:
李栖筠世爲趙人。始居汲共城山下。[族子]華固請舉進士,俄擢高第。[代宗]引拜栖筠爲[御史]大夫。比比欲召相,憚[元]載輒止。栖筠見帝猗違不斷,亦内憂憤卒,年五十八。
寅恪案,李栖筠者,吉甫之父,德裕之祖也。新書此傳當取材於權德輿之文。據權載之文集叁叁唐故銀青光禄大夫御史大夫贈司徒贊皇文獻公李公文集序略云:
初未弱冠,隱於汲郡共城山下,營道抗志,不苟合於時。族子華名知人,嘗謂公曰:「叔父上隣伊周,旁合管樂,聲動律外,氣横人間。」[公]感激西上,舉秀才第一。病有司試賦取士,非化成之道,著貢舉議。德輿先公與公天寶中修詞射策,爲同門生。
可知也。又據李德裕會昌一品集壹捌請改封衛國公狀略云:
亡祖先臣曾居衛州汲縣,解進士及第。儻蒙聖恩,改封衛國,遂臣私誠。
綜合上引史料觀之,有可注意者二事。一爲李栖筠自趙遷衛之年代,二爲李栖筠何以遷衛之後,始放棄其家世不求仕進之傳統而應進士舉。此二事實亦具有連帶關係。兹姑依材料之性質,分别論之於下。
金石粹編玖玖黄石公祠記碑題:
布衣趙郡李卓撰。
碑陰有大曆八年高陽齊嵩之題記。其文云:
所題趙郡李卓,即今臺長栖筠。
舊唐書壹壹代宗紀略云:
[大曆六年八月]丙午以蘇州刺史浙江觀察使李栖筠爲御史大夫。
十一年[三月]辛亥御史大夫李栖筠卒。
然則栖筠年十八九歲時爲開元二十四五年,適與權氏「未弱冠」之語符合。其時中國太平無事,號爲唐代極盛之世。栖筠忽爾離棄鄉邑祖宗歷代舊居之地,而遠隱於汲縣之共城山,必有不得已之苦衷,自無可疑。此事當於李唐一代河北地域在安史亂前求其解釋,亦即玄宗開元時代,河北地域政治社會之大變動所造成之結果也。寅恪於拙著唐代政治史述論稿上篇已詳言之。兹僅迻録最有關之材料一條於下,而略論釋之,讀者更取拙著其他有關部分參之可也。
舊唐書壹玖肆上突厥傳上(新唐書貳壹伍上突厥傳同)云:
[開元]四年默啜又北討九姓拔曳固,戰於獨樂河,拔曳固大敗。默啜負勝輕歸,而不設備,遇拔曳固迸卒頡質略於柳林中,突出擊默啜,斬之。
同書同卷下突厥傳下卷首云:
西突厥本與北突厥同祖。
寅恪案,吾國舊史所謂北突厥,即東突厥。自頡利可汗敗滅後,未幾又復興。默啜可汗之世,爲東突厥復興後最盛時代。其大帝國東起中國之東北邊境,西至中亞細亞,實包括東西突厥兩大帝國之領域也。凡與吾國鄰近游牧民族之行國,當其盛時,本部即本種,役屬多數其他民族之部落,即别部。至其衰時,則昔日本部所役屬之别部大抵分離獨立,轉而歸附中國,或進居邊境,漸入内地。於是中國乃大受影響。他不必論,即以唐代吐蕃爲例。吐蕃始强盛於太宗貞觀之時,而衰敗於宣宗大中之世。大中之後,党項部落分别脱離吐蕃本部獨立,散居吾國西北邊境。如楊氏即戲劇小説中「楊家將」之「楊」,如折氏即説部中「佘太君」之「佘」,皆五代北宋初活動於西北邊塞之部族也。至若西夏之拓拔氏則關係吾國史乘自北宋至元代者,至鉅且繁,更無待論矣(見拙著李德裕貶死年月及歸葬傳説辨證附記丁)。吐蕃之衰敗時,其影響如是,突厥之衰敗時,其影響亦然。蓋自玄宗開元初,東突厥衰敗後,其本部及别部諸胡族先後分别降附中國,而中國又用綏懷政策,加以招撫。於是河北之地,至開元晚世,約二十年間,諸胡族入居者日益衆多,喧賓奪主,數百載山東士族聚居之舊鄉,遂一變而爲戎區。辛有見被髮野祭於伊川,實非先兆,而成後果矣。夫河北士族大抵本是地方之豪强,以雄武爲其勢力之基礎,文化不過其一方面之表現而已。今則忽遇塞外善於騎射之胡族,土壤相錯雜,利害相衝突,卒以力量不能敵抗之故,惟有舍棄鄉邑,出走他地之一途。當李栖筠年未弱冠之時,即玄宗開元之晚年,河北社會民族之情狀如此,斯實吾國中古史之一大事,又不僅關係李栖筠一家也。
舊唐書壹捌上武宗紀會昌四年十二月條云:
[李]德裕曰:「臣無名第,不合言進士之非。然臣祖(指李栖筠)天寶末(寅恪案,徐松登科記考柒李栖筠爲天寶七載進士。又權德輿言其父皋與栖筠「天寶中修詞射策爲同門生」。故「天寶末」疑當作「天寶中」。)以仕進無他伎,(寅恪案,「伎」新唐書肆肆選舉志上作「岐」。「岐」「歧」通用字。)勉强隨計,一舉登第。自後不於私家置文選,蓋惡其祖尚浮華,不根藝實。」
寅恪案,李德裕所言其痛惡進士科之理由,蓋承述其祖栖筠貢舉議之説,自不待多論。但最可注意者,即謂其祖於天寶時「仕進無他伎」一語。考山東士族之興起,其原因雖較遠較繁,然其主因實由於東漢晚世董卓黄巾之變及西晉末年胡族之亂。當日政治文化中心之洛陽,失其領導地位,而地方豪族遂起而代之。於是魏晉南北朝之門閥政治因以建立。雖隋唐統一中國,江左之貴族漸次消滅,然河北之地,其地方豪族仍保持舊時傳統,在政治上固須讓關隴胡漢混合集團列居首位,但在社會上依然是一不可輕視之特殊勢力也。職此之故,河北士族不必以仕宦至公卿,始得稱華貴,即鄉居不仕,仍足爲社會之高等人物。蓋此等家族乃一大地主,終老鄉居亦不損失其勢力,自不必與人競争勝負於京邑長安洛陽也。考國史補中所載李德裕祖宗事蹟云:
李載者,燕代豪傑。常臂鷹攜妓以獵,旁若無人。方伯爲之前席,終不肯任。(寅恪案,「任」疑當作「仕」。)載生栖筠,爲御史大夫,磊落可觀,然其器不及父。栖筠生吉甫,任相國八年,柔而多智。公慚卿,卿慚長,近之矣。吉甫生德裕,爲相十年,正拜太尉,清直無黨。
是栖筠之父載,終身不仕,而地方官吏敬憚之如此。斯亦山東士族本爲地方豪强,不必以仕宦而保持其地位勢力之例證也。又參以新唐書柒貳上宰相世系表趙郡李氏西祖條所載,栖筠父名載,祖名肅然,皆無官爵。惟曾祖君逸下注「隋謁者臺郎」。則知栖筠之祖肅然,亦不仕進,其行事當與其子載相似。兩世如此,足徵其家固不必以仕宦保持其社會地位也。至栖筠曾祖君逸仕爲隋謁者臺郎,姑無論自隋末年至唐之中葉,其時代已頗久遠,即就爲謁者臺郎一事,亦有可得而論者。隋書貳捌百官志下略云:
煬帝即位,多所改革。增置謁者司隸二臺,并御史爲三臺。
謁者臺又置散騎郎從五品二十人,承議郎(正六品)通直郎(從六品)各三十人,宣德郎(正七品)宣義郎(從七品)各四十人,徵事郎(正八品)將仕郎(從八品)常從郎(正九品)奉信郎(從九品)各五十人,是爲正員,竝得禄當品。又各有散員郎,無員無禄。尋改常從爲登仕,奉信爲散從。
寅恪案,隋煬失政,命官猥多。謁者臺之散員郎,疑即李君逸之所任。此等職名亦如後世小説中之所謂「員外」者,正是鄉居土豪之虚銜耳,固未必常時寄居京邑也。李氏累代既爲地方土豪,安富尊榮,不必仕宦,故亦不必與其他自高宗武則天以降由進士詞科出身之人競争於長安洛陽之間,作殊死之戰鬭,如元和以後牛李黨派之所爲者也。李栖筠既不得已舍棄其累世之産業,徙居異地,失其經濟來源,其生計所受影響之鉅,自無待言。又旅居異地,若無尊顯之官職,則并其家前此之社會地位亦失墜之矣。夫李氏爲豪縱之强宗,栖筠又是才智不羣之人,自不能屈就其他凡庸仕進之途徑,如明經科之類,因此不得不舉進士科。舉進士科,則與其他高宗武則天後新興之士大夫階級利害衝突。此山東舊族之李黨所以與新興詞科進士階級之牛黨不能竝存共立之主因。然非河北士族由胡族之侵入,失其累世之根據地,亦不致此。斯則中古政治社會上之大事變,昔人似未嘗注意,故因李栖筠自趙徙衛事,略發其覆如此,以待治國史考世變之君子論定焉。
李德裕貶死年月及歸葬傳説辨證
李衛公貶死年月及歸葬傳説二事昔人已有論述。今所以復爲此辨證者,意在指明資治通鑑紀事之有脱誤,及清代學者檢書之疏忽。故舊傳史料之疑爲僞造,及新出石刻之可資旁證者,皆討論及之。至若党項興起之事蹟,及玉谿行役之詩句,雖亦有所解釋,然非本篇主旨之所在也。兹以衛公貶死年月及歸葬傳説二事分爲上下二章,依次討論之。
(上)貶死年月
王鳴盛十七史商榷玖壹李德裕貶死年月條云:
會昌六年三月武宗崩。四月宣宗立。明年改元大中。故舊書李德裕傳:「宣宗即位,罷相,出爲東都留守。大中元年秋以太子少保分司東都,再貶潮州司馬。明年冬又貶潮州司户。二年自洛陽水路經江淮赴潮州。其年冬至潮陽,又貶崖州司户。三年正月達珠崖郡。十二月卒。年六十三。」所謂明年者,大中二年也。其下文二年當作三年,三年當作四年,年六十三當作六十四,皆傳寫誤也。新書本傳元年貶潮州司馬之下,删去潮州司户一節。即書「明年貶崖州司户。明年卒。年六十三」云云。則似真以二年貶崖州,三年卒,而舊書非傳寫之誤矣。此因删之不當,又據誤本以成誤者。南部新書卷戊云:「以二年正月貶潮州司馬。其年十月再貶崖州司户。三年十二月卒於貶所。年六十四。」所書貶官年月,亦與舊史參錯不合,而年六十四却是。考李衛公别集第七卷祭韋相執誼文:「維大中四年月日,趙郡李德裕謹以蔬禮之奠,致祭故相韋公之靈。公遘讒投荒,某亦竄跡南陬,從公舊丘。」云云。末句云:「其心若水,其死若休。臨風敬弔,願與神遊。」蓋德裕將終之語。執誼亦由宰相貶崖州司户,故云。然則爲大中四年甚明。爲誤此一年,故以年六十四爲六十三。舊書不過數目字誤,南部新書乃傳聞失實,而新書則武斷已甚。
容齋續筆卷一載德裕手帖云:「閏十一月二十日,從表兄崖州司户參軍同正李德裕狀。」此正是大中四年之閏十一月。發此書後至十二月而卒矣。洪邁亦因史文而誤以爲三年。
又岑建功本舊唐書校勘記伍捌李德裕傳校勘記(寅恪案,據校勘目録,列傳自卷壹佰叁拾叁至貳佰皆劉文淇校。)引王鳴盛説竟(王氏説已見前),併附識云:
按通鑑貳佰肆拾捌紀德裕之貶崖州在大中三年,其卒在四年,可證王説之確。
寅恪案,王説初視之似極精確,然考其根據約有二端:一爲舊唐書壹柒肆李德裕傳中:
明年冬又貶潮州司户
之一節,一爲李衛公别集柒祭韋相執誼文中
維大中四年月日
之一語。其實二者皆有可疑。請依次分别論之於後:
王氏詆新唐書之删去明年冬又貶潮州司户一節爲不當,爲武斷已甚。今欲判明王説之當否及新書之是非,即以舊書所載李德裕貶崖州司户之詔書證之,可以决定。考舊唐書壹捌下宣宗紀大中三年九月制略云:
守潮州司馬員外置同正員李德裕,可崖州司户參軍。所在馳驛發遣,縱逢恩赦,不在量移之限!
據此,則李德裕在未貶崖州司户參軍以前,仍是潮州司馬。若如舊唐書李德裕傳所載,德裕在既貶潮州司馬以後,未貶崖州司户參軍以前,其間果尚有貶潮州司户一事者,則德裕貶崖州司户參軍之詔書應稱其官銜爲潮州司户參軍,而非潮州司馬矣。今詔書既稱其官銜爲潮州司馬,則其間無貶潮州司户參軍之事,可以決言。新唐書壹捌拾李德裕傳删去舊傳中因上下文重複而傳寫衍誤之「明年冬又貶潮州司户」一句,正足徵其比勘精密,勝於舊史之文,復何武斷之有?若王氏之臆改二年作三年,三年作四年,六十三作六十四,則誠可謂武斷已甚耳。又通鑑貳肆捌略云:
大中元年冬十二月戊午,貶太子少保分司李德裕爲潮州司馬。大中二年秋九月甲子再貶潮州司馬李德裕爲崖州司户。(唐大詔令集伍捌亦載此制。)
據其所書德裕由潮州再貶崖州之官銜爲「潮州司馬」,與舊唐書宣宗紀所載者適相符合,亦足證德裕無貶潮州司户之事也。又舊唐書壹柒肆李德裕傳云:
大中二年自洛陽水路經江淮赴潮州,其年冬至潮陽。
而舊唐書宣宗紀及李德裕傳均載德裕於大中元年秋由太子少保分司東都再貶潮州司馬。據舊唐書宣宗紀,德裕貶崖州司户詔書有「所在馳驛發遣」之語,其貶潮州司馬之詔書,兩唐書雖皆不載,但唐大詔令集伍捌尚存此制。其文亦有「仍仰所在馳驛發遣」之語。夫當宣宗初政,牛黨諸人皆欲殺敵黨黨魁而甘心之時,德裕以萬里嚴譴之罪人,轉得從容濡滯,至於一歲有餘之久,揆之情理,證以法例,皆無其事,可以斷言。此舊書德裕傳顯然譌誤之處。而嘉定王氏及其他諸史家亦未致疑,如馮浩玉谿生年譜反據以爲説,殊可異也。又新唐書壹捌拾李德裕傳、通鑑、南部新書以及舊唐書李德裕傳俱繫德裕貶崖州於大中二年。唐大詔令集伍捌載李德裕崖州司户制下亦注:「大中二年九月」,獨舊唐書宣宗紀載其事於大中三年九月,此又舊紀之誤,不待言也。
又考舊唐書宣宗紀云:
大中三年十二月,追謚順宗曰:至德弘道大聖大安孝皇帝,憲宗曰:昭文章武大聖至神孝皇帝。(依通鑑及唐大詔令集柒捌增「弘道」「至神」四字。)
崖州司户參軍李德裕卒。
同書壹柒肆李德裕傳云:
至[大中]三年正月,方達珠崖郡。十二月卒。時年六十三。
新唐書壹捌拾李德裕傳云:
明年(大中三年)卒,年六十三。
通鑑貳肆捌唐紀云:
大中三年閏十一月丁酉,宰相以克復河湟,請上尊號。上曰:「憲宗常有志復河湟,以中原方用兵,未遂而崩。今乃克成先志耳。其議加順憲二廟尊謚,以昭功烈。」
甲戌,追上順宗謚曰:至德弘道大聖大安孝皇帝,憲宗謚曰:昭文章武大聖至神孝皇帝。仍改題神主。
己未,崖州司户李德裕卒。
通鑑紀事本末叁伍下朋黨之禍條云:
[宣宗大中]三年閏冬十一月己未,崖州司户李德裕卒。
寅恪案,通鑑書己未崖州司户李德裕卒於甲戌追上順憲二宗謚號之後。通鑑目録貳肆亦書上辭尊號,加順憲謚於李德裕卒之前。可知温公元本即已如此,并無誤寫。但甲戌追上順憲二宗謚號,既上承(大中三年)閏十一月丁酉宰相以克復河湟請上尊號之紀載,故己未崖州司户李德裕卒一語,依文義次序,自應繫於閏十一月。此通鑑紀事本末所以直書「[宣宗大中]三年閏冬十一月崖州司户李德裕卒」也。然檢劉羲叟長曆及陳垣氏二十史朔閏表,大中三年閏十一月辛巳朔,十二月庚戌朔,據舊唐書宣宗紀追上順憲謚號在大中三年十二月,則通鑑所繫追上順憲二宗謚號之上,脱去「十二月」三字。其甲戌乃十二月甲戌,即十二月二十五日也。十二月二十五日既爲甲戌,則同月之内,己未之干支祇能在甲戌之前,不能在甲戌之後。以十二月庚戌朔推之,則己未爲十二月十日。此與南部新書卷戊之
李太尉以大中三年十二月十日卒於貶所
之語適合。是年閏十一月朔日既爲辛巳,無論如何,其月内不能有己未之日。
故通鑑應將「己未崖州司户李德裕卒」一語,移於甲戌追上順憲謚號之前,又應於甲戌之前,補書「十二月」三字,方合事實。若通鑑紀事本末之書「(宣宗大中)三年閏冬十一月己未,崖州司户李德裕卒。」實依據通鑑元本脱誤之記載,而不悟其月日之不可通。又馮浩玉谿生詩詳注補采徐德泓陸鳴皋合解之説,以爲「己未當入明年正月」其爲不可能,更不待辨也。
又王氏謂德裕手帖之閏十一月正是大中四年之閏十一月。洪邁亦因史文而誤以爲三年。寅恪檢古今人所編長曆,惟大中三年有閏十一月,大中四年并無閏月之可能。此正容齋之不誤,而西莊之大誤也。徧檢通鑑及通鑑目録紀事本末等書,其紀李德裕之卒皆在大中三年,無一在大中四年者。劉氏所見,寧有異本?蓋與王氏之誤以閏十一月屬之大中四年者,同一檢書疏忽所致。而此清代二學人一則以爲洪説之誤,一則以爲王説之確。由今觀之,不亦大可笑耶?
王氏所以持李德裕卒於大中四年之説,其最重要之根據,實爲德裕祭韋執誼文所記年月。考李衛公别集柒祭韋相執誼文云:
維大中四年月日,趙郡李德裕謹以蔬醴之奠,敬祭於故相韋公僕射之靈。
寅恪案,舊唐書壹肆憲宗紀云:
永貞元年十一月(寅恪案,「十一月」三字元本闕,今據新唐書柒憲宗紀、陸貳宰相表及通鑑貳叁陸補。)壬申,貶正議大夫中書侍郎平章事韋執誼爲崖州司馬。(寅恪案,舊唐書壹叁伍、新唐書壹陸捌韋執誼傳俱作崖州司户參軍。而與韓愈順宗實録伍、兩唐書憲宗紀、新唐書宰相表、通鑑及太平廣記壹伍叁引感定録等之作崖州司馬者不同。唐大詔令集伍柒貶降門上載有韋執誼貶崖州司馬制,故作崖州司馬當不誤。而兩唐書執誼傳之作崖州司户參軍者,豈初貶司馬,其後再貶司户參軍耶?以舊唐書李德裕傳誤書德裕再貶潮州司户之例觀之,疑兩唐書執誼傳之作司户參軍者誤也。)
據此,可知韋執誼一生所歷最高之官階爲正議大夫中書侍郎。考舊唐書肆貳職官志略云:
從第二品。
尚書左右僕射。
正第四品上階。
中書侍郎(舊正四品下階。開元令加入上階也)。
正議大夫(文散官也)。
據此,執誼最後所歷官階距僕射尚差二級。又據韓愈順宗實録伍云:
[王]叔文敗後數月,乃貶執誼爲崖州司馬。後二年病死海上。
則是執誼死後之較短期間無追贈僕射之事可知也。大概死後追贈僕射可能之機會約共有三:一出自朝廷特恩昭雪,以常識言之,此節似不可能。蓋自元和迄於大中,唐室繼承諸帝悉爲憲宗之子孫。無緣特翻永貞内禪之舊案,而追贈執誼以生前所未踐歷之官階也。惟據范攄雲谿友議中贊皇勳條(據涵芬樓影印鐡琴銅劍樓本)云:
先是韋相公執誼得罪薨變於此(朱崖),今有韋公山。柳宗元員外與韋丞相有齠年之好,三致書與廣州趙尚書宗儒相公,勸表雪韋公之罪,始詔歸葬京兆,至今山名不革矣。贊皇感其遠謫不還,爲文祭曰:「維大中年月日,趙郡李德裕謹以蔬醴之奠,敬祭於故相國韋公僕射之靈。」
寅恪案,范氏之言殊有可疑。據柳河東集叁伍載上廣州趙宗儒尚書陳情啓又賀趙江陵宗儒辟符載啓、叁陸載上江陵趙相公寄所著文啓,范氏所言自是指此三啓,因柳集中别無其他相當之文字也。其中上廣州趙宗儒尚書陳情啓係上趙昌,而非上趙宗儒。蓋元和元年趙昌以安南都護代徐申爲嶺南節度使,至四年昌移荆南節度使,又遷太子賓客,然後趙宗儒代其荆南之任。舊唐書壹伍壹、新唐書壹柒拾趙昌傳及舊唐書壹陸柒、新唐書壹伍壹趙宗儒傳皆可證明宗儒始終未嘗鎮嶺南。獨昌先鎮嶺南,後徙荆南,昌對於宗儒之闕係,實爲荆南節度之前後任。(詳見沈氏唐書合參方鎮年表玖拾荆南條、玖肆嶺南條及吴氏唐方鎮年表考證下荆南條。)柳集遂以此淆混致誤。今柳集三啓俱存,無一字涉及韋執誼,此其最可疑者也。即使别有三書,不載今柳集中,然范氏僅言「始詔歸葬」,而不言贈官。夫歸葬與贈官截然爲不同之二事,觀下文所考李德裕之例即可知。德裕祭文何以稱之爲僕射?考新唐書伍玖藝文志子部小説家類載范攄雲谿友議三卷。注云:「咸通時,自稱五雲谿人。」則范氏乃咸通時人。其時韋執誼子絢正爲義武軍節度使(詳見下文),執誼之得追贈僕射,當即在此時,而决不能早在大中之初歲,此其又可疑者也。再退一步言,即使韋執誼果於元和初年即得贈僕射之銜,而德裕祭文復非僞作者,則今傳世李衛公别集中祭韋相執誼文,即王氏用以爲德裕卒於大中四年説之根據者,實從雲谿友議採輯而來。今范氏書爲「維大中年月日」,而非「維大中四年月日」。其「四」字乃原本所無,後人誤增入者。故王氏立説之最後根據既已覓得之後,不但不能助成其説,反足以喪失其自身立足之憑藉,然此豈王氏當日之所能料及者哉!二爲執誼之子孫,請削己身之官階,以迴贈其父祖,然此非通常追贈之例。若果有是者,則史家應於執誼傳末附載其事,如舊唐書壹貳叁及新唐書壹肆玖劉晏傳均附載晏子執經爲太常博士,請削己官,迴贈其父之例是也。今兩唐書執誼傳末無其子孫削官追贈其父祖之語,可知本無其事,非史家記載有所闕略也。三爲執誼之子孫顯達以後,如遇朝廷大禮慶典普恩追贈之時,即可依己身官爵,追贈其父祖,此爲通常追贈之例。執誼若死後果蒙追贈爲僕射者,則此例爲最可能。然亦須執誼之子孫至遲必須在大中四年以前已歷貴仕,始有此可能之機會也。考新唐書柒肆上宰相世系表韋氏龍門公房條載:
新唐書伍玖藝文志子部小説家類載:
韋絢劉公嘉話録一卷。(絢,字文明,執誼子也。咸通義武軍節度使。劉公,禹錫也。)(寅恪案,沈炳震新舊唐書合參本引此文「執誼」二字作「祕如」,未知何據。)
寅恪案,新唐書宰相世系表所載執誼諸子雖無絢之名。但昶字文明,與新唐書藝文志所載絢之字符合。且即以嘉話録言,亦可見其與劉禹錫交誼之深切。衡以韋劉永貞同黨之關係,藝文志所言雖未知何所依據,但絢爲執誼之子,似可無疑。或者絢乃昶之改名耶?又考今傳世嘉話録有絢自序一篇,末題:
時大中十年二月朝散大夫江陵少尹上柱國京兆韋絢序。
考舊唐書肆貳職官志略云:
從第五品下階。
朝散大夫(文散官)。
新唐書肆玖下百官志略云:
西都東都北都鳳翔成都河中江陵興元興德府尹各一人,從三品。少尹二人,從四品下。
據此,可推定韋絢於大中十年二月以前,無追贈其父僕射官階之可能。又據孫星衍邢澍寰宇訪碑録肆直隸曲陽云:
北岳廟有咸通六年二月易定觀察使韋絢題名。
寅恪案,舊唐書壹肆壹張孝忠傳略云:
後定州刺史楊政義以州降,孝忠遂有易定之地。時既誅[李]惟岳,分四州,各置觀察使。[王]武俊得恒州,康日知得深趙二州,孝忠得易州。以成德軍額在恒州,孝忠既降政義,朝廷乃於定州置義武軍,以孝忠檢校兵部尚書,爲義武軍節度易定滄等州觀察等使。滄州本隸成德軍,既移隸義武,孝忠遣牙將程華往滄州,即令攝刺史事。及朱滔王武俊稱僞國,華與孝忠阻絶,不能相援。華嬰城拒賊,一州獲全。朝廷嘉之,乃拜華滄州刺史御史中丞,充横海軍使。仍改名曰華,令每歲以滄州税錢十二萬貫供義武軍。
新唐書陸陸方鎮表略云:
建中三年置義武軍。
貞元三年置横海軍節度使,領滄景二州,治滄州。
據此,則北岳廟咸通六年二月韋絢題名之官職爲易定觀察使,則新唐書藝文志謂絢爲咸通義武軍節度使,殊信而有徵。唐代節度使往往帶檢校尚書僕射之銜,則其追贈父祖以僕射之官,自有可能。然韋絢之任節度使,實在懿宗咸通中葉,上距宣宗大中四年,約有十五載之久。又據劉公嘉話録自序,則韋絢於大中十年尚是江陵少尹之職,則大中四年李德裕在崖州時,尚不能稱韋執誼爲僕射也。至宰相表載執誼子曈爲鄭州刺史,未審是何年月。但據新唐書陸伍方鎮表略云:
乾元元年,淮南西道節度徙治鄭州。乾元二年,廢淮南西道節度使,置鄭陳節度使,治鄭州。是年,復置淮南西道節度使,治壽州。上元二年,廢鄭陳節度,以鄭陳亳潁四州隸淮西。
然則鄭州雖一度曾爲淮西及鄭陳二節度使之治所,其時間極短,皆在肅宗之世。自此以後,即非節度使治所。韋曈之任鄭州刺史,以時代考之,自在肅宗之後。既在肅宗之後,則其鄭州刺史無緣爲節度使兼領之職。韋曈既非節度使而兼領鄭州刺史,則執誼亦不致因其子之爲鄭州刺史,而得受僕射之常例追贈,更可知矣。總之,執誼雖有受其子孫依例追贈僕射之可能,但在宣宗大中四年以前,則疑無其事也。
南部新書己云:
李太尉之在崖州也。郡有北亭子,謂之望闕亭。公每登臨,未嘗不北睇悲咽。有詩曰:獨上江亭望帝京。鳥飛猶是半年程。青山也恐人歸去,百匝千遭繞郡城。今傳太尉崖州之詩,皆仇家所作,祇此一首親作也。(寅恪案,雲谿友議中及唐語林柒亦載此詩。)
唐語林柒云:
[李德裕]南貶,有甘露寺僧允躬者,記其行事,空言無行實,蓋仇怨假託爲之。(寅恪案,唐大中時,日本國求法僧圓珍福州温州台州求得經律論疏記外書等目録載有允躬録南中李太尉事一卷。)
寅恪案,李衛公别集乃後人綴緝而成。其卷柒所收祭韋相執誼文,除雲谿友議外,若文苑英華及唐文粹等總集皆未選録。大約即採自范氏之書。此文疑如南部新書所言,乃仇家僞作。故以僕射稱韋執誼,致與大中四年以前之事實不符也。夫王氏李德裕卒於大中四年之説,其最强有力之證據,在此祭文。若此祭文爲僞造,或雖非僞造,而其原本實無「大中四年」之「四」字,則其説之難成立,自不待詳辨矣。
至李德裕享年之數,亦有可得而論者。若取正史所載與其自身引用材料或其他可信之材料,互相參校,莫不符會。野史小説之所記,則往往自相衝突,或與其他可信之材料不合。今取諸書違異之説,一一比勘,益足見王氏李德裕享年六十四之説之不可信也。
兩唐書李德裕傳同紀德裕之卒年爲大中三年,其享年之數爲六十三(見前所引)。
兹先以傳文所載及德裕自著互勘,以見其符會與否?舊唐書壹柒肆李德裕傳載其自作之窮愁志中其論冥數略云:
及爲中丞,閩中隱者叩門請見曰:公不早去。冬必作相,禍將至矣!若亟請居外,則代公者受患。是秋出鎮吴門,時年三十六歲。(寅恪案,今李衛公外集肆、太平廣記捌肆及全唐文柒壹拾等引此文皆無「時年三十六」一句。今日殊無理由可以疑舊傳此句爲增入者。或原本此句爲自注小字,其他諸本皆以傳寫略去耳。)
寅恪案,其論冥數頗有可疑之處,不知是否真爲德裕所作。但舊唐書德裕傳之紀事則適與此論所言符合。如舊唐書壹陸穆宗紀云:
長慶二年九月癸卯,以御史中丞李德裕爲潤州刺史兼御史大夫浙江西道都團練觀察處置使。
據此,德裕自言於長慶二年歲次壬寅其年三十六歲。則上數至貞元三年歲次丁卯德裕始生。下數至大中三年歲次己巳爲六十三歲。是傳文與傳所認爲之德裕自著符會之一證。
又舊唐書李德裕傳云:
開成二年五月,授揚州大都督府長史淮南節度副大使知節度使事。五年正月,武宗即位。七月,召德裕於淮南。九月,授門下侍郎同平章事。初,德裕父吉甫年五十一出鎮淮南,五十四自淮南復相。今德裕鎮淮南,復入相,一如父之年,亦爲異事。
寅恪案,舊唐書壹肆捌李吉甫傳(新唐書壹肆陸李吉甫傳同。又新傳疑兼采王起所作李趙公行狀,非如吴縝趙翼所言據會昌重修憲宗實録也。俟考。)云:
其年(元和三年)九月,拜檢校兵部尚書兼中書侍郎平章事,充淮南節度使。[元和]五年冬,裴垍病免。明年(元和六年)正月,授吉甫金紫光禄大夫中書侍郎平章事。元和九年冬,暴病卒,年五十七。
寅恪案,吉甫卒於元和九年,年五十七,則元和三年出鎮淮南,其年爲五十一。元和六年自淮南入相,其年爲五十四。德裕卒於大中三年,年六十三。開成二年鎮淮南,其年爲五十一。開成五年自淮南入相,年五十四。凡此正史所紀,皆互相適合,無一參錯者也。若觀野史小説,則殊不然。兹迻寫數則於下,不待詳辨,即可知其自相衝突,或與事實不合也。
南部新書戊云:
李太尉以大中二年正月三日貶潮州司馬。當年十月十六日再貶崖州司户。大中三年十二月十日卒於貶所。年六十四。
寅恪案,錢希白既言其卒於大中三年,又言其享年六十四,則此二端自相衝突。蓋據德裕自著之論冥數,長慶二年其年爲三十六,則大中三年應爲六十三,而非六十四也。
又續前定録略云:
太尉李公爲并州從事。到職未旬日,忽有王山人者,詣門請謁曰:「某善按年也。」請虚正寢,備几案紙筆香水而已!因令垂簾静伺之。頃之,王生曰:「可驗矣!」紙上書八字,甚大。且有楷注曰:「位極人臣。壽六十四。」及會昌朝三行策,至一品,薨於海南,果符王生所按之年。
又太平廣記壹伍陸引感定録云:
李德裕自潤州年五十四除揚州。五十八再入相,皆及吉甫之年。紳榮之。
又同書同卷同條引補録紀傳略云:
德裕爲太子少傅分司東都時,嘗聞一僧善知人禍福,因召之。僧曰:「公災未已,當南行萬里。」德裕甚不樂。明日復召之。僧請結壇三日。又曰:「公南行之期定矣。」德裕問:「南行還乎?」曰:「公食羊萬口,有五百未滿,必當還矣。」後旬餘,靈武帥饋羊五百。大驚,召僧告其事,且欲還之。僧曰:「還之無益,南行其不返乎。」俄相次貶降,至崖州掾。竟終於貶所,時年六十三。
寅恪案,續前定録及補録紀傳所言,皆屬於小説家文學想像之範圍,不可視同史學家考信徵實之材料,與之斤斤辨論也。但據此可知關於德裕享年之數,當時社會即有六十三及六十四不同之二説。其所以致此歧説者,殆因德裕大中三年之年終,卒於海外,其死聞達至京洛、普傳社會之時,必已逾歲,而在大中四年矣。此野史小説遂因有較正史遲一歲之記載,而以爲卒於大中四年或享年六十四之故歟?至感定録所言年歲與史實不合,其誤甚明,不待贅言。錢大昕疑年録壹書「李文饒六十三。生貞元三年丁卯。卒大中三年己巳」,其下注云:
續前定録、南部新書俱云:「六十四。」王西莊據衛公别集有大中四年祭韋丞相執誼文,斷爲四年。卒六十四。今據本傳。
寅恪案,錢氏雖不顯言王氏之非,然其所依據仍從唐史本傳。較之劉孟瞻之誤檢通鑑之紀年,復誤信王西莊於大中四年之誤置閏月者,其學識相去懸遠,信爲清代史學家第一人也。
(下)歸葬傳説
關於李德裕歸葬之傳説,通鑑考異所引關係此事之史料頗衆,復論之已詳。然鄙見與之頗有異同。兹節録涑水原文之要點於下。通鑑考異貳叁唐紀壹伍懿宗咸通元年九月劉鄴請贈李德裕官條略云:
裴旦李太尉南行録載咸通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右拾遺内供奉劉鄴表,略云:「子燁貶立山尉,去年獲遇陛下惟新之命,覃作解之恩,移授郴縣尉,今已没於貶所。」又曰:「血屬已盡,生涯悉空。」又曰:「孤骨未歸於塋域,一男又隕於江湘。」又曰:「其李德裕請特賜贈官。」敕依奏。實録注引東觀奏記云:「令狐相綯夢德裕曰:某已謝明時,幸相公哀之,許歸葬故里。綯具爲其子滈言之。滈曰:李衛公犯衆怒。又崔相鉉魏相謨皆敵人也,見持政,必將上前異同,未可言之也。後數日又夢。既寤,謂滈曰:向見衛公,精爽尚可畏。吾不言,必掇禍。明日入中書,且爲同列言之。既而於帝前論奏,許其子蒙州立山尉燁護喪歸葬。」又是時柳仲郢鎮東蜀,設奠於荆南,命從事李商隱爲文曰:「恭承新渥,言還舊止。」(張爾田氏玉谿生年譜會箋肆大中九年末引此文,疑「止」或是「丘」之誤。)又曰:「身留蜀郡,路隔伊川。」鄴奏乃云:「孤骨未歸塋域。」燁,懿宗初纔徙郴縣尉,未詳,或者後人僞作之,非鄴本奏也。實録注又云:白敏中爲中書令時,與右庶子段全緯書云:「故衛公太尉,親交雨散於西園,子弟蓬飄於南土。嘗蒙一顧,繼履三台。保持獲盡於天年,論請爰加於寵贈。」全緯嘗爲德裕西川從事,故敏中語及云。按此,似由敏中開發,而數本追復贈官多連鄴奏。德裕素有恩於敏中,敏中前作相,既遠貶之,至此又掠其美,鄙哉。按劉鄴表云:「去年獲遇陛下惟新之命,覃作解之恩。」則上此表在咸通元年,非二年也。舊傳:鄴爲翰林學士承旨,以李德裕貶死珠崖,大中朝令狐綯當權,累有赦宥,不蒙恩例。懿宗即位,綯在方鎮,屬郊天大赦,鄴奏論之。李太尉南行録,鄴此時未爲翰林學士,因上此表,敕批便令内養宣唤入翰林充學士,餘依奏。金華子雜編曰:宣宗嘗私行經延資庫,見廣廈連綿,錢帛山積。問左右曰:誰爲此庫?侍臣對曰:宰相李德裕執政日,以天下每歲備用之餘盡實此。自是以來,邊庭有急,支備無乏者,兹實有賴。上曰:今何在?曰:頃以坐吴湘獄貶於崖州。上曰:如有此功於國,微罪豈合深譴。由是劉公鄴得以進表,乞追雪之。上一覽表,遂許其加贈歸葬焉。
按,宣宗素惡德裕,故始即位即逐之。豈有不知其在崖州,而云豈合深譴。又劉鄴追雪在懿宗時,此説殊爲淺陋,今不取。
近歲洛陽出土墓誌與德裕有關者,寅恪先後獲見共有五石。兹節録其要語於後:
李濬撰故郴縣尉趙郡李君墓誌銘云:
維大中十四年,歲次庚辰,夏六月庚辰朔廿六日乙巳,故郴縣尉趙郡李君享年三十有五,以疾終於縣之官舍。明年夏四月,孤子莊士以使來告,請誌於濬。君諱燁,字季常,趙郡贊皇人也。曾祖諱栖筠,皇任御史大夫京畿觀察使,謚文獻公。祖諱吉甫,皇任中書侍郎平章事,謚曰忠公。烈考諱德裕,皇任特進太子少保衛國公,贈尚書右僕射,君衛公第五子也。會昌中衛公自淮海入相,君已及弱冠,而謹畏自律,雖親黨門客罕相面焉。屬姻族間有以利禄託爲致薦,將以重賂之。答曰:吾爲丞相子,非敢語事之私也。而又嚴奉導訓,未嘗頃刻敢怠。子之所言,非我能及。繇是知者益器重之。始自浙西廉帥□公商辟從事,授校書郎。俄轉伊闕尉,河南士曹。及衛公平回紇,夷上黨。上寵以殊功,册拜太尉,特詔授君集賢殿校理。未幾,汴帥僕射盧公鈞辟奏上僚,兼錫章綬。昆弟二人朱衣牙簡侍公之前,士林榮之。大中初,公三被譴逐,君亦謫尉蒙山十有餘載。旋丁大艱,號哭北嚮,請歸護伊洛。會先帝與丞相論兵食制置西邊事,時有以公前在相位事奏,上頗然之,因下詔許歸葬。君躬護顯考及昆弟亡姊凡六喪,洎僕馭輩有死於海上者,皆輦其柩,悉還親屬之家。今皇帝嗣位之歲,御丹鳳肆赦,詔移郴縣尉。自春離桂林,道中得瘴病。以咸通三年正月廿八日卜葬於河南縣金谷鄉張村先塋。夫人滎陽鄭氏,前君七年殁於蒙州。長子莊士,次子莊彦,女曰懸黎。
李燁撰大唐趙郡李燁亡妻滎陽鄭氏墓誌云:
夫人諱珍,字玄之,滎陽之滎澤人也。以開成庚申歲八月望歸予家。洎大中乙亥歲五月晦,蓋五百五十二旬也。燁家罹時網,播遷嶺外。予鍾鞠凶,聞訃貶所,夫人號痛將絶,哀感中外。予衣服外除,再抵荒外。予長兄故尚書比部郎鍾念少子曰褏,顧其靡識,危惙之際,令予子之。夫人鞠育勤到,至愛由衷,恩過所出。[夫人]大中九年乙亥歲五月廿九日丙子,遘疾終蒙州之旅舍,享年廿九。以予方嬰譴謫,子始孩提,無人護喪,權殯於蒙州紫極宫南。期予恩貸,自營葬事。歲月彌遠,歸日難期。粤以大中十三年歲次己卯十二月十五日,祔葬於河南府洛陽縣金谷鄉先兆,禮也。有子二人,曰莊士,曰莊彦。
寅恪案,唐會要伍玖延資庫使條云:
會昌五年九月,勅置備邊庫,收納度支户部鹽鐵三司錢物。至大中三年十月,勅改延資庫,初以度支郎中判。至四年八月,勅以宰相判,右僕射平章事白敏中崔鉉相繼判。其錢三司率送。初年,户部每年二十萬貫匹,度支鹽鐵每年三十萬貫匹。次年,以軍用足,三分減其一。諸道進奉助軍錢物,則收納焉。(參考新唐書伍貳食貨志。)
新唐書壹肆玖劉晏傳附子濛傳云:
濛字仁澤。舉進士,累官度支郎中。會昌初,擢給事中。以材爲宰相李德裕所知。時回鶻衰,朝廷經略河湟,建遣濛按邊,調兵械糧餉,爲宣慰靈夏以北党項使,始議造木牛運。宣宗立,德裕得罪,濛貶朗州刺史。
通鑑貳肆捌略云:
武宗會昌五年秋九月,李德裕請置備邊庫,以度支郎中判之。冬十月,韋弘質上疏言:宰相權重,不應更領三司錢穀。德裕奏稱:制置職業,人主之柄。弘質受人教導,非所宜言。十二月,弘質坐貶官。
朝廷雖爲党項置使,党項侵盜不已,攻陷邠寧鹽州界城堡,屯叱利寨。宰相請遣使宣慰。上决意討之。
六年二月庚辰,以夏州節度使米暨爲東北道招討党項使。
宣宗大中三年冬十月,改備邊庫爲延資庫。西川節度使杜悰奏取維州。
通鑑貳肆玖略云:
宣宗大中四年秋八月,以白敏中判延資庫。九月,党項爲邊患,發諸道兵討之,連年無功,戍饋不已。右補闕孔温裕上疏切諫,上怒,貶柳州司馬。冬十二月,以鳳翔節度使李業河東節度使李拭並兼招討党項使。
五年春正月,上頗知党項之反,由邊帥利其羊馬,數欺奪之,或妄誅殺,党項不勝憤怨,故反。乃以右諫議大夫李福爲夏綏節度使。自是繼選儒臣以代邊帥之貪暴者,党項由是遂安。上以南山平夏党項久未平,頗厭用兵。崔鉉建議,宜遣大臣鎮撫。三月,以白敏中爲司空同平章事,充招討党項行營都統制置等使,南北兩路供軍使,兼邠寧節度使。四月,敏中軍於寧州,壬子,定遠城使史元破党項九千餘帳於三交谷,敏中奏党項平。辛未,詔:平夏党項已就安帖。南山党項,聞出山者迫於饑寒,猶行鈔掠。平夏不容,窮無所歸。宜委李福存諭。秋八月,白敏中奏南山党項亦請降。時用兵歲久,國用頗乏,詔並赦南山党項,使之安業。冬十月,制以党項既平,罷白敏中都統,但以司空平章事充邠寧節度使。(党項事僅節録新唐書劉濛傳及通鑑之文,其餘史籍有關之記載概從省略。)
寅恪案,唐宣宗之以白敏中平党項,適如清高宗以傅恒平金川,皆自欺欺人之舉。宣宗宜因此有感於德裕之邊功及置備邊庫之籌策。李燁墓誌所謂「先帝與丞相論兵食制置西邊事,時有以公前在相位事奏,上頗然之,因下詔許歸葬」,實指此事無疑。然則金華子雜編之説雖有傳述過甚之處,要爲宣宗所以特許德裕歸葬之主因,則可决言。温公以常識判其不足取,而不知千載之後,塚墓遺文忽出人間,遂翻此一重公案也。此點關係唐末五代及宋遼金元之世局頗巨。蓋吐蕃衰亂之後,党項乘之代興。宣宗之初年雖因機會恢復河湟,一洗肅代以來失地之大恥,然不能以武力平定西陲党項之叛亂,終出於粉飾敷衍苟安一時之下策。吾人於此不獨可以窺見當日宣宗所感觸之深,至於竟許素所甚惡之李德裕歸葬,並可以推知後來北宋西夏相持竝立之局勢,彼時即已啓其端。故華夏與党項兩民族之盛衰,實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從來者久矣。
又燁志既有「君躬護顯考及昆弟亡姊凡六喪,洎僕馭輩有死於海上者,悉還親屬之家」之語,而燁妻鄭氏誌復有「予衣服外除,再抵荒外」及「以予方嬰譴謫,子始孩提,無人護喪,權殯於蒙州紫極宫南。期予恩貸,自營葬事。歲月彌遠,歸日難期。粤以大中十三年歲次己卯十二月十五日,祔葬於河南府洛陽縣金谷鄉先兆」之文,據以綜合推之,則德裕之歸葬出於特許,故燁可離蒙州貶所,護柩歸洛陽營葬。并可乘此時機,同輦數喪,歸自海外。計其葬迄復還蒙州之時,當已免除喪服矣。至若鄭氏則死於燁由洛返蒙之後,非有恩貸,不能躬護其柩北歸。俟至四年之久,猶無歸望,故遣送其柩,還祔先塋也。燁誌中闕字當是「盧」字。以舊唐書壹柒下文宗紀「開成二年五月辛未,以蘇州刺史盧商爲浙西觀察使」(以代李德裕)。新唐書壹捌貳及舊唐書壹柒陸盧商傳又皆有觀察浙西之紀事,故可據補也。又兩唐書德裕傳書燁貶官皆作象州立山尉,東觀奏記中作蒙州立山尉。
唐語林柒李衛公歷三朝條作象州武仙尉。據舊唐書肆壹、新唐書肆叁上地理志,通典壹捌肆州郡典,元和郡縣圖志叁柒等立山屬蒙州,不屬象州。武仙則屬象州。今證以墓誌,知獨裴庭裕書不誤,而王讜書則後人以意改之者也。又燁誌載吉甫謚爲忠公。今誌僅云:「忠公」與舊唐書德裕傳「父趙國忠公」之語同。錢氏廿二史考異壹柒下有論吉甫謚語,可以參證。又燁誌盛稱燁當父爲相時避嫌守正之事,殆李濬特舉此以刺令狐滈者。(見舊唐書壹柒貳、新唐書壹陸陸令狐楚傳。)若果爲實録,則季常信不隕其家風矣!凡此數端,除宣宗特許歸葬一事之外,皆無關宏旨,可不討論。惟一事尚須詳辨者,即德裕之柩果於何年北返是也。
關於柳仲郢任東川節度之年月,近人吴廷燮氏唐方鎮年表考證下東川柳仲郢條及張爾田氏玉谿生年譜會箋肆大中五年七月柳仲郢爲東川節度條所考者,皆較沈氏唐書合參方鎮年表及馮氏玉谿生年譜爲精確。可依以爲説。即大中五年仲郢已鎮東川,而商隱亦辟爲幕僚也。又次年夏杜悰由西川移鎮淮南,吴張二氏亦有考證,均詳上述同書同卷中,兹不備引。夫德裕卒於大中三年十二月。燁之除喪當在大中六年二月(大中四年閏十一月)。燁於其妻鄭氏誌自言「予衣服外除,再抵荒外。」則其歸葬與除服二者相距之時間必不得甚長,即不得在大中六年以後,此德裕歸葬時間最遲之限度也。柳仲郢之鎮東川,據最近之考證,既確知爲大中五年,李義山文集肆樊南乙集序「七月尚書河東公守蜀東川,奏爲記室」,及李商隱詩集上又有悼傷後赴東蜀辟、至散關遇雪五絶,則商隱到東川幕時已是大中五年冬季,其爲仲郢代作祭文又當更在其後。易言之,即不能在大中六年以前矣。此德裕歸葬時間最早之限度也。據此最遲最早二時間之限度,則德裕之歸葬必在大中六年。此取前後歲月推排比勘所得之結論,即不中,亦必不遠者也。又據全唐文柒柒陸李商隱文爲河東公(柳仲郢)復相國京兆公(杜悰)第壹啓略云:
伏承决取峽路,東指廣陵。今遣節度判官李商隱侍御往渝州及界首已來,備具餼牽,指揮館遞。
又第貳啓云:
伏承鳳詔已頒,鷁首期艤。日臨端午,路止半千。
則是商隱實有大中六年夏間奉柳仲郢命往渝州迎候杜悰之一事。仲郢於荆南設奠路祭德裕歸柩,令商隱爲祭文。今其文不傳,無從知其詳。然其事之在大中六年,上文已證明無疑義矣。若玉谿生年譜會箋肆以德裕歸葬事附載大中九年之末,即張氏亦疑不能决。蓋其成書之時李燁及其妻鄭氏墓誌尚未出土,固不足爲病也。寅恪頗疑仲郢於大中六年夏間遣商隱於渝州迎送杜悰,並同時因水程之便利,即遣商隱逕由渝州往江陵,致祭德裕之歸櫬,實不止令其代作祭文也。但此假設非有確據,不過依時日地理及人事之關係,推測其可能而已。姑備一説於此,以俟治玉谿生文學者之教正。寅恪平生讀義山詩苦不能解,自不敢與古今爲錦瑟無題作鄭箋之顓家上下其議論也。嘗見馮氏玉谿生年譜於大中二年創爲義山巴蜀遊蹤之説,實則别無典據。其言云:
夫説詩之法,實則徵其蹤跡,虚則領其神情。
又云:
此段巴蜀之蹟,水陸之程,章句朗然。余所得已費苦心,不能更苛責矣!
又馮氏玉谿生詩詳注叁荆門西下七律浩曰:
此篇移易數過,而終難定也。
又風五律浩曰:
凡自東而西入蜀者,過荆門,至下牢,乃入西陵峽,經黄牛山。五六正與下章之「灘激黄牛」相貫,其爲水程上巴峽審矣。乃結云:「歸舟」者又不可合,蓋江波風信,行役常遭,其間細蹤何由追核,祇可就本詩玩味耳。
張氏玉谿生年譜會箋叁大中二年條略云:
馮氏不知歸洛在巴遊之後,及解至荆門西下「天外歸舟」句,而其説窮矣,余故不得不辨也。又案,巴蜀之遊,馮氏定爲是年,説最精確。惟是巴蜀遊蹤,水陸僕僕,似乎心注成都,而留滯荆州。如荆門西下岳陽樓諸篇,則又似心注湘潭,是果屬望何人歟?余詳味詩隱,參互證之,則斷其必爲李回杜悰也。李回方左遷湖南,義山窮途無依,固不能不望其援手也。補編爲湖南座主隴西公賀馬相公登庸啓事在五月,必義山於荆州與回相遇,爲之代作。故「荆雲回望夏雲時」也。而無題一章,尤爲此段行蹤之關鍵。起曰「萬里風波一葉舟,憶歸初罷更夷猶」,言桂州府罷,尚有所待也。曰「碧江地没原相引」,言李回本同黨,雖由西川左遷,未嘗不可援引也。曰:「黄鶴沙邊亦少留」言己與李回相遇荆州,爲之少留也。中聯引益德阿童二典,雖無可徵實,然以「益德報主」比衛公之乃心武宗,以王濬受厄王渾,功高得謗,比李回因黨禍而貶官,不負衛公之知,詞意均極明顯。結則言李回既不能攜赴湖南,進既不可,歸又不能,人生如此,徒使我懷古思鄉,安能忍而與之終古乎?此所以留滯荆門之後又有巴蜀之遊也。巴蜀之遊,當是希望杜悰,而實未至成都,中道而回。馮譜於是年巴蜀之遊,鈎稽已費苦心。惟於一朝黨局,未能參透。甚矣,讀書不可不細也!
寅恪案,馮氏「巴蜀遊蹤」之説,固無依據,張氏義山於大中二年五月遇李回於荆州之説,亦非有佐證。馮氏解詩至荆門西下「天外歸舟」,其説信窮矣。但張氏解無題「益德寃魂終報主」之句,謂指衛公。指衛公則誠是矣。然不悟此詩若果如張説,作於大中二年之夏,則距大中元年十二月衛公南貶潮州,不過數月之久,其時文饒尚健在,即使無生還之望,亦豈忍遽目之爲「寃魂」耶?故張説匪獨與詩人敦厚之旨不合,按其文理又不可通也。鄙見凡注家所臆創之大中二年巴蜀遊蹤,實無其事。其所指爲大中二年往返巴蜀所作之詩,大抵大中六年夏間奉柳仲郢命迎送杜悰,并承命乘便至江陵路祭李德裕歸柩之所作,或其他居東川幕中時代之著述。若依此解,則不僅無馮説荆門西下及「天外歸舟」等地理上之滯礙,亦可免張氏遇李回於荆州説之不能標舉證據,且不致有李德裕貶後止五月,即被呼爲「寃魂」之慘也。兹試依此解,略釋「萬里風波一葉舟」無題,以證成此假設。又以此詩爲此行關鍵,其中殊有易滋誤會之語,不得不稍申述其意趣。總而言之,箋證李詩,非兹篇主旨。即有疏誤,於德裕歸葬傳説之考定,亦無大變易也。無題云:
萬里風波一葉舟,憶歸初罷更夷猶。
此詩爲商隱於江陵爲李燁所賦。燁以舟載父及親屬諸柩北歸,「初罷」者非「罷桂府」之「初罷」。考燁貶蒙州立山尉,於大中六年以前奉詔特許歸葬,其時尚未除父喪也。其奉詔北歸葬親,既在父喪服未除中,必罷立山尉職。其過江陵時距罷立山尉職不久,故謂之「初罷」。蓋宣宗當日止許燁北歸葬父,事迄仍須返立山尉貶職。此據燁自撰其妻鄭氏墓誌推得之結論。燁雖急欲歸洛陽,然於荆南却有逗留,故得邀之中途,因以設奠,此所謂「憶歸初罷更夷猶」也。由此言之,江陵爲商隱與燁會遇之交點。商隱之由西而東,抵於江陵,杜詩之「即從巴峽穿巫峽」也。燁之由南而北,發自江陵,杜詩之「便下襄陽向洛陽」也。以年月爲經,以路綫爲緯,此無題之詩案於是始能判决矣。
碧江地没元相引,黄鶴沙邊亦少留。
此二句不能得其確解。大約燁自湖南至荆南,其途中少有滯留,自所不免,恐亦欲於沿途所過之地方官吏及親故中有所請乞耶?盧商曾爲燁府主,然於大中三年已罷去。大中六年夏間之爲岳鄂觀察使者,當在韋損與崔瑶之間,其人既不可詳考(參閲沈氏新舊唐書合參玖叁方鎮年表及吴氏唐書方鎮年表考證下),其事亦不必鑿言矣。
益德寃魂終報主,阿童高義鎮横秋。
若謂此詩作於大中六年夏間德裕歸葬時,且在宣宗有感於「西邊兵食制置事」特許其歸葬之後,則與張氏之解此詩,謂作於大中二年時,去德裕貶潮州僅數月者,更於文理可通。德裕本爲太尉,故商隱作舊將軍七律追感其人亦有「李將軍是舊將軍」之句。生前既以武功邀奇遇,死後復因邊事蒙特恩,又曾任西川節度使,建維州之勳,其以益德爲比,亦庶幾適切矣。不必更求實典,恐亦未必果有實典,而今人不知也。至阿童高義句自指仲郢而言,若合二句併讀之,即是東川節度柳仲郢遣使祭崖州司户參軍李德裕之歸柩也。較之以阿童比李回之因德裕黨左遷爲高義者,立説似更簡便;兩説相較,何去何從?讀者自知抉擇也。
人生豈得長無謂,懷古思鄉共白頭。
此二句極佳,不待詳説。若仍欲加以解釋,即誦哀江南賦「班超生而望返,温序死而思歸」之句,以供參證可也。
若據此解釋,則乾隆以來解釋義山詩者相承所謂「大中二年巴蜀遊蹤」之説,果可成立乎?願一承教於説詩解人頤之君子也。
又舊唐書壹陸陸白居易傳附從弟敏中傳(新唐書壹壹玖略同)略云:
武宗皇帝素聞居易之名,及即位,欲徵用之。宰相李德裕言居易衰病不任朝謁,因言從弟敏中辭藝類居易。即日知制誥,召入翰林,充學士,遷中書舍人。累至兵部侍郎學士承旨。會昌末,同平章事。宣宗即位,李德裕再貶嶺南,敏中居四輔之首,雷同毁譽,無一言伸理,物論罪之。
寅恪案,德裕之獲許歸葬,據李濬所作燁墓誌,實由「先帝(宣宗)與丞相論兵食制置西邊事」,自是可信之實録。夫當日敏中既判延資庫,又爲招討党項行營都統制置使,則燁誌所言之「丞相」,自非敏中莫屬。故疑德裕之歸葬,敏中實與有力焉。然則其後與段全緯書所言亦不致全掠他人之美,此則稍可爲敏中辯解者也。
又懿宗即位,即以敏中代令狐綯爲相,恩禮極隆。雖傷腰臥疾,迄不令去。至五表辭位,始以爲中書令。(其事詳見兩唐書白居易傳附從弟敏中傳及舊唐書壹玖、新唐書玖懿宗紀等。)通鑑貳伍拾紀此事略云:
咸通元年九月辛亥,以白敏中爲司徒中書令。
其後即接書劉鄴請追贈李德裕官事,實顧及唐實録注「白敏中爲中書令與右庶子段全緯書」云云中「白敏中爲中書令」一語,以敏中爲中書令必在鄴奏請之前,於事理方合也。此點雖不甚關宏旨,亦可見温公排比時日,推勘先後,其用心精密如是。故表而出之,以告讀通鑑者。
又裴庭裕東觀奏記卷中紀德裕見夢於令狐綯事,新唐書德裕傳采之,而略去崔鉉魏謩之名。詳繹裴氏所述,須假定令狐崔魏三人同時在中書,然後始有可能,今姑不詳考。即就新唐書陸叁宰相表下核之,此三人同在相位之時期爲大中三年四月乙酉至大中九年七月丙辰之間。今既考定德裕歸葬在大中六年,則宣宗之詔許必在其前一二年,是就時間論,尚無衝突。但德裕之是否見夢於綯,及其歸葬之是否由綯所請,則無從判明。至南部新書庚亦載此事,而增「懿皇允納,卒獲歸葬」之句,此與孫光憲北夢瑣言壹劉三復記三生事條末所載「其子鄴勅賜及第,登廊廟,上表雪德裕,以朱崖神櫬歸葬洛中」等語正同,是皆以德裕歸葬在懿宗即位以後。蓋與通鑑考異所引裴旦南行録載劉鄴咸通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表中「孤骨未歸於塋域」之語,俱爲後人僞傳僞作之史料。今以李燁墓誌證之,益明白無疑。考異謂「燁懿宗初纔徙郴縣尉。未詳。」今據燁誌及鄭氏誌,知燁雖獲歸葬德裕於洛陽,葬迄仍返蒙州貶所。至懿宗即位,始得援恩例,内徙郴縣。德裕之歸葬與燁之内徙及德裕之追贈元本自各爲一事,不相關涉。昔人之疑,今日可以釋然也。
又燁誌言「今皇帝(懿宗)嗣位之歲(大中十四年),御丹鳳肆赦,詔移郴縣尉。自(大中十四年)春離桂林,道中得瘴病」及「大中十四年夏六月廿六日以疾終於(郴)縣之官舍」,其所謂「御丹鳳肆赦」,自指新唐書玖懿宗紀及通鑑貳肆玖「大中十三年冬十月辛卯大赦天下」之事,其赦文即載全唐文捌伍,特附識於此,以備讀本文者之檢查。又德裕家屬墓誌近歲出土者,寅恪所見有五石。其子燁及燁妻鄭氏誌前已引證外,尚有德裕撰滑州瑶臺觀女真徐氏墓誌。誌爲分書,不著書者姓名,當即德裕所自書,文詞及書法俱佳。今李文饒集中亦佚此誌文,彌足珍貴。兹節録其文於下:
徐氏,潤州丹徒縣人。名盼,字正定。疾亟入道,改名天福。大和己酉歲十一月己亥,終於滑州官舍,年廿三。長慶壬寅歲,余自御史出鎮金陵。徐氏年十六,以才惠歸我。長有二子,勤勞八年。惟爾有絶代之姿,掩於羣萃,有因心之孝,合於禮經。其處衆也,若芙蓉之出蘋萍,隨和之映珉礫。其立操也,若昌花之秀深澤,菊英之耀歲寒。儀静體閑,神清意遠。固不與時芳並豔,俗態争妍。予自宦達,常憂不永。由是樹檟舊國,爲終焉之計。粤以其年十二月二十日葬於洛陽之邙山,蓋近我也。庶爾子識爾之墓,以展孝思。一子多聞,早卒。次子燁。
寅恪案,徐氏即燁之生母。後來德裕之裔,皆出自徐氏也。徐氏既葬近德裕,近歲德裕家屬墓誌先後出土頗衆,而德裕及其祖父埋幽之石,未聞於世。見存諸方志中名人塚墓一門,亦不著栖筠吉甫及德裕三世之墓。諒以制度較崇大,物藏較豐實,故亦較其家屬卑小之塚墓,先被發掘耶?嗚呼,可哀也已!樂府雜録望江南條云:
始自朱崖李太尉鎮淛日,爲亡妓謝秋娘所撰。本名謝秋娘,後改此名。亦曰夢江南。
據新唐書德裕傳謂「[德裕]後房無聲色娱」,李石(?)續博物志乃謂「[衛公]採聘名姝,至百數不止」。甚矣小説之多歧説也。惟段安節所記或亦有本。蓋秋娘本唐代婦人習見之名。杜仲陽即杜秋娘,而又爲潤州人,德裕復與之有一段交涉,幾至起大獄者。(詳見兩唐書德裕傳、南部新書戊及杜牧杜秋娘詩等。)徐氏爲潤州人,且德裕鎮浙西時所納之妾。及其亡後,其自撰之志文贊爲「絶代之姿」。然則其製曲以寄哀思,當亦情之所可有。豈以徐盼之故,譌以傳譌,致有斯説歟?此雖藝林之故實,然與本篇辨證之主旨無關,姑從闕疑可也。
又有李尚夷撰唐故趙郡李氏女墓誌云:
小娘子曾祖諱吉甫,門下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贈太師。祖諱德修,楚州刺史兼御史中丞,贈禮部尚書。考諱從質,度支兩池榷鹽使兼御史中丞。中丞不婚,小娘子生身於清河張氏。以咸通十二年十二月二日遘疾於洛陽履信里第,享年卅有四。以其年十二月十九日歸葬於北邙山西金谷鄉張村里,祔大塋,禮也。
寅恪案,舊唐書壹陸伍柳公綽傳附子仲郢傳(新唐書壹陸叁同)云:
大中朝,李氏無禄仕者。仲郢領鹽鐵時,取德裕兄子從質爲推官,知蘇州院事,令以禄利贍南宅。令狐綯爲宰相,頗不悦。仲郢與綯書云:「李太尉受責既久,其家已空,遂絶蒸嘗,誠增痛惻。」綯深感歎,尋與從質正員官。
寅恪案,新唐書柒貳上宰相世系表趙郡李氏西祖房不載從質之名。兩唐書柳仲郢傳僅言「德裕兄子」,未詳其親屬遠近,此亦石刻可補史文之闕佚者也。又傳文所謂「南宅」,當指德裕子孫,如燁等家屬之在南者。至從質不婚,其養女亦不嫁,其故不能詳。會昌一品集壹捌請改封衛國公狀(參考新唐書德裕傳)云:
臣今日蒙恩進封趙國公,承命哀惶,不任感涕。臣亡父先臣憲宗寵封趙國。先臣與嫡孫寬中小名三趙,意在傳嫡嗣,不及支庶。臣前年恩例進封,合是趙郡,臣以寬中之故,改就中山。
新唐書宰相世系表不著德修子孫。今據此狀,可知從質雖爲德修之子,但非長嫡,故可不婚耶?又德修事蹟略見新唐書壹肆陸李栖筠傳附吉甫傳末及柒貳上宰相世系表,皆未載其贈禮部尚書事。惟東觀奏記上紀德脩事蹟較詳。其文略云:
加贈故楚州刺史尚書工部侍郎李德脩禮部尚書。時吉甫少子德裕任荆南節度使檢校司徒平章事。上(宣宗)即位普恩,德裕當追贈祖父,乞迴贈其兄,故有是命。
據通鑑貳肆捌略云:
會昌六年夏四月壬申,以門下侍郎同平章政事李德裕同平章事,充荆南節度使。九月以荆南節度使李德裕爲東都留守,解平章事。(參閲舊唐書壹捌下宣宗紀。)
則德脩之得贈禮部尚書,當在此數月間,尚及德裕未貶潮州之前。否則李氏敗後,無從邀此恩命矣。又出土李莊撰唐故趙郡李氏女墓誌略云:
趙郡李氏女懸黎生得十三年,以咸通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卒於安邑里第。曾祖諱吉甫,祖諱德裕,考諱燁,妣滎陽鄭氏。未四歲,遇先府君憂,鍊師陳氏實生余與爾。卜咸通十二年十一月廿四日歸於榆林大塋吉墓。
寅恪案,據李燁及其妻鄭氏誌,燁卒於大中十四年六月廿六日,鄭氏卒於大中九年五月廿九日。燁之卒而懸黎未四歲,則知懸黎之生在鄭氏卒後矣。其生母陳氏誌文稱爲「鍊師」者,如燁生母徐氏之稱爲「女真」,蓋皆入道之號,此爲唐代之通俗也。長安安邑坊爲吉甫德裕第宅所在,吉甫且以安邑相公爲稱。(見新唐書壹肆陸李吉甫傳。)今據此誌,知咸通之末,李氏猶保有此宅。殆亦視同平泉之石,不敢以與人耶?又此誌題云:
兄度支巡官將士郎試秘書省校書郎莊撰。
據燁誌,燁二子長莊士,次莊彦,一女懸黎。燁妻鄭氏誌亦載二子莊士莊彦之名。此誌撰人不知其爲莊士抑莊彦也。據唐書宰相世系表「燁生殷衡,延古。殷衡右補闕。延古司勳員外郎。」然則莊士莊彦即殷衡延古。舊唐書貳拾下哀帝紀天祐二年六月戊申條及德裕傳、新唐書德裕傳、通鑑貳陸伍天祐二年六月時士大夫避亂多不入朝條及南部新書乙等皆載延古事,而舊五代史陸拾有李敬義即延古專傳,所紀尤詳,蓋與司空圖同爲忠義之士也。傳云:
李敬義,本名延古,太尉衛公德裕之孫。初(或「幼」之誤)隨父煒(「燁」之誤)貶連州,遇赦得還。
寅恪案,薛史字誤不必論。惟據舊唐書德裕傳云:
燁咸通初量移郴州郴縣尉。卒於桂陽。子延古。
通典壹捌叁州郡典云:
桂陽郡。郴州。今理郴縣。
連山郡。連州。今理桂陽縣。
李燁誌言燁「卒於縣之官舍」,即郴縣之官舍。舊唐書言燁「卒於桂陽」,此「桂陽」指桂陽郡,非桂陽縣。蓋燁任桂陽郡即郴州之郴縣尉,非連山郡即連州之桂陽縣尉也。薛史以郡爲縣,故有斯誤也。
又新唐書德裕傳云:
燁子延古,乾符中爲集賢校理。
而南部新書乙云:
咸通九年正月,始以李贊皇孫延佑起家爲集賢校理。
寅恪案,延佑當是延古之誤。「咸通九年」與「乾符中」二者相距十年上下,未知孰是?據懸黎誌題銜言之,其時爲咸通十二年。其兄莊已爲祕書省校書郎。若新唐書不誤,則乾符中以集賢校理起家之延古必非此題誌之「莊」也。新唐書宰相世系表列殷衡之名於延古之前,依其次序,似殷衡爲兄,延古爲弟。然則作懸黎誌之莊,乃莊士之省,亦即後來之殷衡耶?或者咸通九年以集賢校理起家者爲殷衡,而錢氏誤爲延佑即延古耶?殊疑不能明也。
五代史陸伍南漢世家略云:
[劉]隱復好賢士,是時天下已亂,中朝士人以嶺外最遠,可以避地,多遊焉。劉濬李衡(「殷衡」省稱「衡」,避宋諱。)之徒,隱皆招禮之。濬,崇望之子,以避亂往。衡,德裕之孫,唐右補闕,以奉使往。皆辟置幕府,待以賓客。
開平二年冬十月辛酉,梁命膳部郎中劉光裔、右補闕李殷衡充官告使,詔王爲清海静海等軍節度使安南都護。王留光裔殷衡不遣。
又同書陸貳李殷衡傳略云:
李殷衡世爲趙郡人,唐相德裕孫也。仕梁太祖,爲右補闕。開平二年,充嶺南官告副使。至則烈宗留之幕府,署節度判官,不時遣還。乾亨初,官禮部侍郎同平章事。居無何,終於其職。先是故唐宰相劉瞻者,殷衡姊壻也。有子贊,幼孤,而性不慧。殷衡教之讀書,每督以箠楚。登進士第,梁時充崇政院學士,猶久念殷衡不忘。
寅恪案,新唐書壹捌壹劉瞻傳云:
劉瞻,字幾之。其先出彭城,後徙桂陽。
據此瞻家本居桂陽,其與李氏婚姻,或與李燁任郴縣尉一事不無關係。又韓偓玉山樵人集有和孫肇七律二篇。其題爲:
奉和峽州孫舍人肇荆南重圍中寄諸朝士二篇。時李常侍洵,嚴諫議龜,李起居殷衡,李郎中冉皆有繼和。余久有是債,今至湖南,方暇牽課。
今全唐詩文皆不載殷衡之著作。據冬郎詩題,可知殷衡亦文學之士,不墜其家風者也。李燁二子殷衡延古雖分處南北,然皆能自樹立,傳於後世。故不避敍述繁瑣之譏,並附載其本末,以供考贊皇子孫親屬者之參證焉。
綜合此篇上下二章考辨之結論如下:
(一)李德裕大中三年十二月十日卒於崖州
(二)其柩於大中六年夏由其子燁護送北歸,葬於洛陽。
直齋書録解題壹陸載耿秉直所輯李衛公備全集,元附年譜一卷,今已佚不傳。他時若有補作年譜者,願以兹篇獻之,儻亦有所取材歟?非敢望也。一九三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記
(甲)此文付印後,俞大綱表弟以李德裕妾劉氏墓誌見示,以其可證明寅恪之所假定,特附録於後,藉供參考。唐茅山燕洞宫大洞鍊師彭城劉氏墓誌銘并序云:
鍊師道名致柔,臨淮郡人也,不知其氏族所興。和順在中,光英發外,婉嫕有度,柔明好仁。中年於茅山燕洞宫傳上清法籙。悦詩書之義理,造次不渝。寶老氏之慈儉,珍華不御。言行無玷,淑慎其身,四十一年於兹矣。余三册正司,五秉旄鉞,棨戟在户,輅車及門,出入寵光,無不盡見,艱難危苦,亦已備嘗。幼女乘龍,一男應宿,人世之美,無所缺焉。脩短之間,奚足爲恨。屬久嬰沉痼,彌曠六年,以余南遷,不忍言别,綿歷萬里,寒暑再朞,輿嶠拖舟,涉海居陋,無名醫上藥,可以盡年,無香稻嘉蔬,可以充膳。毒暑晝爍,瘴氣夜侵,纔及三時,遂至危亟。以己巳歲八月廿一日終於海南旅舍,享年六十有二。嗚呼哀哉。有子三人,有女二人,聰敏早成,零落過半。中子前尚書比部郎渾,獨侍板輿,常居我後。自母委頓,夙夜焦勞,衣不解帶,言發流涕。其執喪也,加於人一等,可以知慈訓孝思之所至也。幼子燁,鉅,同感顧復之恩,難申欲報之德,朝夕孺慕,余心所哀。以某年某月某日,返葬於洛陽榆林,近二男一女之墓。余性直盜憎,位高寇至,道不能枉,世所不容,愧負淑人,爲余傷壽。瞑目何報,寄懷斯文。銘曰:清泉一源,秀木孤根,惟子素行,不生朱門。操比松桂,粹如瑶琨,不扶自直,不琢自温。七子均養,人靡間言,百口無怨,加之以恩。生我三子,熊羆慶蕃,育我二女,素絢是敦。既畢婚嫁,亦已抱孫。念子之德,衆姜莫援,誕於高族,可法後昆。昔我降秩,退居林園,平泉秋日,坐待朝暾。西嶺高眺,南榮負暄,自兹而往,悵惆山樊。巖銷寒桂,澗歇芳蓀,捨我而去,傷心詎論。天池南極,誰與招魂?芒山北阜,將託高原,空留片石,千古常存。
第四男燁記:
大中戊辰歲冬十一月,燁獲罪竄於蒙州立山縣,支離顧復,戀切蓼莪,欲報之恩,昊天罔極。己巳歲冬十月十六日,貶所奄承凶訃,茹毒迷仆,豈復念□。匍匐詣桂管廉察使張鷺,請解官奔訃,竟爲抑塞。荏苒經時,罪逆深,仍鍾酷罰。呼天不聞,叩心無益,抱痛負寃,塊然骨立。陰陽致寇,棣萼盡凋,藐爾殘生,寄命頃刻。殆及再朞,乃蒙恩宥,命燁奉帷裳還祔先兆。燁輿曳就途,飲泣前進。壬申歲春三月,扶護帷裳,陪先公旌旐發崖州,崎嶇川陸,備嘗險艱,首涉三時,途經萬里,其年十月,方達洛陽。十二月癸酉遷祔,禮也。嗚呼天乎,燁迫於譴逐,不能終養,劬勞莫報,巨痛終天,有生至哀,瞑目已矣。
先衛公自制誌文,燁詳記月日,編之於後,蓋審於行事,不敢誣也。謹言。
(乙)羅振玉貞松老人遺稿石交録肆略云:
近年中州出太和己酉衛公撰滑臺觀女冠徐氏墓誌,大中三年茅山燕洞宫大洞鍊師劉氏墓誌,二人皆公侍姬也。徐氏誌作於公刺滑州時,劉氏則以大中三年卒於貶所,公但爲之文。公亦以是年卒,其葬在大中六年。誌之立,則出於公之嗣子也。二文均不見會昌一品集中,吉光片羽,至可珍矣。
與兩誌同時出土者,尚有李燁妻鄭氏及燁誌,乃衛公子婦及季子也。鄭氏誌爲燁所撰,中敍門閥之盛衰,令人悽感。燁誌載詔許衛公歸葬,燁護顯考及昆弟亡姊凡六喪,洎僕馭輩死海上者,皆輦其柩,悉還親屬。
(丙)據馮氏所定大中二年義山上峽下峽諸詩之季節景物言之,則荆門西下詩云:
一夕南風一葉危,荆門迴望夏雲時。
乃下峽之時正值夏季,此可決定無疑者也。風云:
迴拂來鴻急,斜催别燕高。已寒休慘淡,更遠尚呼號。楚色分西塞,夷音接下牢。
及摇落略云:
人閑始遥夜,地迥更清砧。……灘激黄牛暮,雲屯白帝陰。
下峽既在夏季,則此等秋季峽中諸詩,必是上峽時所賦,又可推知。若依馮氏所説,義山必先上峽,後下峽。夫秋季上峽,夏季始下峽,則義山何以濡滯巴蜀幾至一歲之久,而不往謁杜悰?此情理所不可通,馮氏亦難自圓其説也。若依鄙説,則大中六年夏季義山奉柳仲郢之命,下峽祭弔衛公之柩,因送至襄陽,事畢復命,還歸東川,其上峽時已是秋深。如此假設,始於行程往復,季節先後,皆能適合。馮氏編漢南書事一詩於大中二年,但據新舊唐書及通鑑等,宣宗赦党項羌在大中五年,義山此詩云:
哀痛天書近已裁。
大中六年義山送衛公柩至襄陽,在六年而指五年,故可言「近」。若依馮氏之説,此詩作於大中二年,義山豈非預言家乎?又據通鑑貳肆玖唐紀宣宗大中六年略云:
党項復擾邊。六月癸酉,除[畢諴]邠寧節度使。
然則義山此詩當是在襄陽有所聞而作,其所謂「書事」,即書此事也。總而言之,杜工部詩所謂「即從巴峽穿巫峽,便下襄陽向洛陽。」者,正與義山此行相同。此意每於二十年來講授時言及之,但以奔走衰病,未暇著之楮墨,今特補録於此。
復次,「益德寃魂終報主」之句,自來解釋玉谿生詩者,皆不知其出處。攷隋書叁叁經籍志史部雜傳類載:「寃魂志三卷,顔之推撰。」此書久佚,近始見殘本,其中未有益德事,豈此事即在所闕卷中耶?不敢確言,姑附記此疑,以俟博雅君子校正。乙未春日寅恪記於廣州河南瞑寫齋。
(丁)兹更有關於戲劇小説頗饒興趣而與白敏中招降党項一事相涉者,可略論之。
新唐書貳壹陸下吐蕃傳云:
[彝泰贊普]死,以弟達磨嗣。達磨嗜酒,好畋獵,喜内,且凶愎少恩,政益亂。(可參資治通鑑貳肆陸唐紀文宗開成三年吐蕃彝泰贊普卒,弟達磨立條。)
大凡吐蕃或其他民族最盛强時,其所轄别部種類,必有與其中央主部不盡相同者。如突厥既衰,其所轄之胡部入主河北之例。拙著「論李栖筠自趙徙衛事」一文,可爲例證。吐蕃主部之衰,漢族之張義潮於大中五年即以瓜沙歸還中國。其他鄰近中國邊境之党項,亦先後就中國之招引,令其守護北境也。
宋史肆捌伍夏國傳云:
唐末,拓跋思恭鎮夏州,統銀夏綏宥静五州地。
同書叁叁伍种世衡傳略云:
世衡建言,延安東北二百里有故寬州,請因其廢壘而興之。以當寇衝。朝廷從之,命董其役。
通志貳捌氏族肆种氏條略云:
本仲氏。或言仲山甫之後,因避難改爲种。宋种放,長安人,望出河南。
宋史肆玖貳吐蕃傳云:
周廣順三年,始以申師厚爲河西節度。師厚初至涼州,奏請授吐蕃首領折逋支等官,並從之。
同書貳伍叁折德扆傳云:
父從阮,自晉漢以來,獨據府州,控扼西北。
嘉慶一統志壹伍貳保德直隸州陵墓門云:
[宋]折太君墓,在州城南四十里折窩村。楊業妻。
通志貳玖氏族略伍佘氏條云:
[佘]音蛇,從示。唐開元有太學博士佘欽,南昌人。唐又有右司郎中佘珩,祖文集,隋考功主事,洛陽人。宋登科佘贇,洪州人。佘剛,衢州人。佘赫,徽州人。
宋史貳柒貳楊業傳云:
楊業,并州太原人。父信,爲漢麟州刺史。
夫拓跋思恭之自稱爲拓跋氏,不過自託於後魏之裔以自誇耀,近人乃混淆鮮卑族之拓跋與党項族之拓跋爲同一族類,誤矣。
种世衡世守延安之地,依通志所言,世衡之叔父爲种放。放爲洛陽人,自是不誤。但有可疑者,通志言种氏本作仲氏,出仲山甫之後,因避難改爲种等語,當是本於种氏家譜。自六朝以來,外族往往喜稱出於中國名人之後,如沈炳震唐書宰相世系表訂譌一書,苟取後漢書、三國志、晉書等證之,其譌舛立見。避亂改姓之説尤多,不再詳舉例證。鄙意仲氏之作种氏,實與党項不作黨項同例,蓋所以表示其原非漢族之義。集注分類東坡詩肆趙成伯家有麗人僕忝鄉人不肯開樽徒吟春雪美句次韻一笑中「何如低唱兩三盃」句自注云:
陶穀學士買得党太尉家妓,遇雪,陶穀取雪水烹團茶,謂妓曰,党家應不識此。妓曰,彼粗人,安有此?但能於紅綃煖帳中,淺斟低唱,喫羊羔兒酒。陶嘿然,慙其言。
據此東坡自注與宋史貳陸拾党進傳原文,尤可證党字本應作黨字。檢宋章定名賢氏族原行類稿(四庫珍本影印文淵閣本)叁玖載有黨氏,肆捌復載有黨氏。下云:
本出西羌,姚秦有將軍黨耐虎,自云夏后氏之後,代爲羌家。
頗疑此卷之「黨」本作「党」。汪輝祖史姓韻編伍拾分「党」及「黨」爲二,「党」下云:
党進。
熊在湄峻運新纂氏族箋釋五云:
党馮翊郡系獯鬻氏,夏桀竄居獯鬻,其後支裔世居党項,有降唐者賜姓党氏,宋党進。
汪熊兩氏關於党氏之文,均採史記壹壹拾匈奴傳,至章氏書党之作黨應爲後人所改,非其原字也。史籍中亦有作黨者,如宋史肆玖貳吐蕃傳中之党令支,殿本党作黨之類,當是與文淵閣本章氏書同出清代文臣淺陋之筆,不足據也。依通志氏族志,折氏望出西河,宋爲大姓。佘氏望出南昌,北方土音讀折爲佘,故戲劇小説乃以折爲佘,其實兩姓迥别也。
綜合白敏中招降吐蕃境内党項諸部,除漢族張義潮外,其極西之拓跋部不肯歸附,以致北宋之世,西夏與契丹最爲中國之大患。故讀史者於地域之方位,種族之區别,尤應特加注意也。世人喜談小説戲劇,而不知其與義山漢南書事詩有關,遂標出之如此。
復次,寅恪昔年於太平洋戰後,由海道自香港至廣州灣途中,曾次韻義山萬里風波無題詩一首,雖辭意鄙陋,殊不足道,然以其足資紀念當日個人身世之感,遂附録之於下。詩云:
萬國兵戈一葉舟,故邱歸死不夷猶。袖中縮手嗟空老,紙上刳肝或稍留。此日中原真一髮,當時遺恨已千秋。讀書久識人生苦,未得崩離早白頭。
一九六四年歲次甲辰五月五日陳寅恪書於廣州金明館。
以杜詩證唐史所謂雜種胡之義
拙著唐代政治史述論稿上篇論舊唐書貳佰安禄山傳(可參姚汝能安禄山事蹟上「安禄山營州雜種胡也」之語)云:
安禄山,營州柳城雜種胡人也。
及同書同卷史思明傳略云:
史思明,寧夷州突厥雜種胡人也。
證以新唐書貳壹柒回鶻傳(參通鑑貳貳陸建中元年八月甲午條。但今通行本通鑑突董作董突。)云:
始回紇至中國,常參以九姓胡,往往留京師,至千人,居貲殖産甚厚。會酋長突董翳蜜施大小梅録等還國,裝橐係道。
所言與舊唐書壹貳柒張光晟傳云:
建中元年,回紇突董梅録領衆并雜種胡等自京師還國,輿載金帛,相屬於道。
實同爲一事。故雜種胡即中亞昭武九姓胡。唐人當日習稱九姓胡爲雜種胡。雜種之目非僅混雜之通義,實專指某一類種族而言也。凡杜工部詩中涉及安史之種族,除羯胡柘羯等名已詳於拙著前書者外,其有關雜種之字句,亦可與此互相發明。兹迻録於下,或可爲鄙説之一補證歟?
杜工部集貳留花門云:
胡塵踰太行,雜種抵京室。
同書拾秦州見勅目三十韻云:
雜種雖高壘,長驅甚建瓴。
同書壹伍承聞河北諸道節度入朝歡喜口號絶句十二首之二云:
社稷蒼生計必安。蠻胡雜種錯相干。
又同書拾收京三首之三云:
雜虜横戈數,功臣甲第高。
此雜虜即雜種之互稱也。總括言之,杜少陵與安史爲同時人,其以雜種目安史,實當時稱中亞九姓胡爲雜種胡之明證。舊唐書多保存原始材料,不多改易詞句。故在舊唐書爲雜種胡,在新唐書則易爲九姓胡。考宋子京改字之由,其意恐雜種胡一詞,頗涉通常混種之義,易啓誤會,遂别用九姓胡之名。史家遣辭明審,殊足令人欽服。然則唐史新舊兩書,一則保存當時名稱,一則補充其他解釋。各有所長,未可偏廢。觀此一例,即可推知。後人往往輕議子京,亦由不明此義,因特爲標出而論證之如此。
(原載前嶺南大學國文學會一九五〇年南國第貳期)
書杜少陵哀王孫詩後
杜少陵哀王孫詩爲世人所習誦,自來箋釋之者衆且詳矣,何待今日不學無術,老而健忘者之饒舌耶?然於家塾教稚女誦此詩,至「朔方健兒好身手,昔何勇鋭今何愚」之句,則瞠目結舌,不能下一語,而思别求一新解。攷唐代安禄山叛變,玄宗幸蜀,肅宗即位靈武,而靈武者,朔方軍節度使之治所也。肅宗遂專倚朔方軍戡定大難,收復兩京,唐室因得延續百五十年之祚而後亡。故朔方軍爲唐室中興之關鍵。少陵平生於朔方軍及其主帥郭子儀李光弼諸公,推崇讚美,形諸吟詠者,不一而足,此固不煩舉例者也。此詩爲少陵在安氏將領統治長安時所作,豈有反詈朔方軍士卒昔勇今愚之理?造意遣詞狂悖至此,則與唐室附逆諸臣,復何以異?釋杜詩者,或以「朔方健兒」乃泛指安氏所統北方軍隊而言,則又不知「朔方」爲軍政區域固定之專名,不可用以泛指北方士卒。當天寶時,安禄山爲平盧范陽河東三鎮主帥,而與其結爲兄弟之朔方節度使安思順不睦,玄宗雖極寵任禄山,但亦兼用思順,委以勁兵,蓋所以防制禄山,維持均勢,斯固英武之主用心所應爾。是復不可取與禄山宿構仇怨之朔方軍一名,移指其所統三鎮健兒。少陵作詩,絶不致昧於當日情勢,文理不通,一至於此也。然則「朔方健兒」一詞,果何所指耶?鄙意實指同羅部落而言也。何以得知「朔方健兒」之名乃指同羅部落者?因同羅部落本屬於朔方軍,安禄山誘害其酋長阿布思,襲取其兵卒,而此種兵卒,後遂成爲禄山所統軍隊之主力者也。兹略引有關史料,以釋證之如下。
新唐書貳壹柒下回鶻傳同羅傳略云:
請内屬,置龜林都督府。安禄山反,劫其兵用之,號曳落河者也。曳落河猶言健兒云。
同書肆叁下地理志關内道安北都護府龜林都督府條注云:
貞觀二年,以同羅部落置。
安禄山事蹟上云:
[天寶]十一載三月,禄山引蕃奚步騎二十萬直入契丹,以報去秋之役。朔方節度副使奉信王阿布思率同羅數萬以會之,布思與禄山不協,遂擁衆歸漠北。(寅恪案,同書同卷「同羅阿布思等」句下原注云:阿布思者,九姓首領也。開元初,爲默啜所破,請降附。天寶元年朝京師,玄宗甚禮焉。布思美容貌,多才略,代爲蕃首。禄山恃寵,布思不爲之下。禄山因請爲將,共討契丹。慮其見害,乃率其部以叛。後爲回鶻所破,禄山誘其部落降之,自是禄山精兵無敵於天下。)
新唐書貳貳伍上安禄山傳略云:
[天寶]十一載,率河東兵討契丹。禄山不得志,乃悉兵討契丹以報。帝聞,詔朔方節度使阿布思以師會。布思者,九姓首領也。開元初,爲默啜所困,内屬。帝寵之。禄山雅忌其才,欲襲取之,故表請自助。布思懼而叛,轉入漠北。禄山不進,輒班師。會布思爲回紇所掠,奔葛邏禄。禄山厚募其部落,降之。葛邏禄懼,執布思送北廷,獻之京師。禄山已得布思衆,則兵雄天下。
安禄山事蹟上略云:
[禄山]養同羅及降奚契丹曳落河(原注:「蕃人健兒爲曳落河。」)八千餘人爲假子,總[平盧,范陽,河東]三道以節制。
舊唐書壹貳壹僕固懷恩傳略云:
僕固懷恩,鐵勒部落僕骨歌濫拔延之曾孫,語訛,謂之僕固。貞觀二十年,鐵勒九姓大首領率其部落來降,分置瀚海燕然金微幽陵等九都督府於夏州,别爲蕃州以禦邊,授歌濫拔延爲金微都督。懷恩世襲都督,歷事[朔方]節度王忠嗣安思順,皆委之心腹。肅宗即位於靈武,懷恩從郭子儀赴行在所。時同羅部落自西京叛賊,北寇朔方,子儀與懷恩擊之,遂破同羅千餘騎於河上。(參通鑑貳壹捌至德元載九月條。)肅宗雖仗朔方之衆,將假蕃兵以張形勢,乃遣懷恩與燉煌王承寀使於回紇,請兵結好。回紇可汗遂以女妻承寀,兼請公主,遣首領隨懷恩入朝。肅宗乃遣廣平王爲元帥,以子儀爲副,而懷恩領回紇兵從之。
新唐書貳貳伍上安禄山傳略云:
廣平王東討,回紇葉護以兵從。[張]通儒等裒兵十萬,陣長安中。賊皆奚,素畏回紇,既合,驚且囂,大敗。王師入長安。
據此,同羅僕骨及回紇種類甚相近,其勇健善鬭,爲中國當時東方及北方諸外族所最畏憚者。此三種族所居住之地,或直隸於朔方軍,或與朔方軍政區相鄰近,概可稱爲與朔方軍關係密切之外族也。安禄山雖久蓄異謀,然不得同羅部落爲其軍隊主力,恐亦未敢遽發大難。蓋禄山當日所最畏忌者,爲朔方軍。同羅部落乃朔方軍武力之重要部分,既得襲取此部落以爲己用,更可爲所欲爲矣。同羅部落之役屬禄山,實非得已,故既至長安之後,不久即又叛歸其舊巢。此後安氏屯守西京之武力,已大減弱。肅宗即位靈武,又遣僕骨部落酋長僕固懷恩,結援回紇,將引花門之部衆,以收兩京,則安氏防守長安之精兵,僅餘奚部落,而奚部落素畏回紇,必不能敵抗。然則西京之收復,可計日而待,李唐宗室之受困長安者,亦不久可以解除也。少陵當日在安氏勢力統治之下,得此消息,密告李唐宗室之留陷長安者,所以深慰之,且諄戒其勿洩也。鄙意「昨夜東風吹血腥,東來橐駞滿舊都」二句,與「朔方健兒好身手,昔何勇鋭今何愚」二句,應是同詠一事,不可分爲兩截。蓋同羅部落,其初入長安時,必與駱駝隊羣偕來,故少陵牽連及之。同羅昔日本是朔方軍勁旅,今則反覆變叛,自取敗亡,誠可謂大愚者也。錢謙益治杜詩至精,而唯引舊唐書史思明傳所載:
禄山陷兩京,常以駱駝運兩京御府珍寶於范陽,不知紀極。
以釋證「橐駝」之句,似猶未達一間也。此四句應與下文「竊聞天子已傳位,聖德北服南單于。花門剺面請雪恥,慎勿出口他人狙」四句,一氣連讀,不可隔斷。少陵之意蓋謂同羅部落夙畏回紇,既已叛去,不復爲安氏守長安矣。今唐兵又將引回紇部衆以收西京,長安精鋭守兵,唯餘甚畏回紇之奚部落,回紇一至,奚必奔潰也。綜合八句,其文理連貫,羅輯明晰,非僅善於詠事,亦更善於説理也。少陵爲中國第一詩人,其被困長安時所作之詩,如哀江頭哀王孫諸篇,古今稱其文詞之美,忠義之忱,或取與王右丞「凝碧池頭」之句連類爲説。殊不知摩詰藝術禪學,固有過於少陵之處,然少陵推理之明,料事之確,則遠非右丞所能幾及。由此言之,古今治杜詩者雖衆,而於少陵之爲人,似猶知之未盡。不揣愚妄,因爲略發其覆如此。固知三家村訓蒙之陋語,實不足供説詩治史博學通識君子之一覽也。
(一九五三年四月)
元白詩中俸料錢問題
寅恪於清華學報第拾卷第叁期元微之遣悲懷詩之原題及其次序文中,曾據「今日俸錢過十萬」之句,以爲微之作此詩,疑在通州司馬權知州務之時,非權刺史之職,不能有「過十萬」之月俸也。唐代官俸隨時隨地互不相同,今存史料,殊不完具,不易知其詳實之數額。故所依據以推測者,亦不敢自信以爲定説。不過欲藉此提出問題,以資討論。前文已聲明此意,兹復别立一不同之假設,以備參證。但其主旨不在考定微之作詩之年月,而在拈出唐代地方官吏俸料錢之一公案。此爲是篇與前文不同之點。儻承讀詩論世之君子,並取參究,賜以教誨,尤所感幸!
白氏文集壹肆有感元九悼亡詩,因爲代答三首。其二爲答騎馬入空臺五律。此詩今元氏長慶集玖原題作空屋題,下注云:「十月十四日夜。」據昌黎先生集貳肆監察御史元君妻京兆韋氏夫人墓誌銘略云:
[夫人]以元和四年七月九日卒。其年之十月十三日葬咸陽。
微之次年春即貶江陵府士曹參軍事。故知微之空屋題詩注之「十月十四日夜」,乃元和四年十月十四日夜,即韋氏葬於咸陽之次夕。觀其「更想咸陽道,魂車昨夜回」之句,可證是時微之以監察御史分務東臺,故以職事留於洛陽。此樂天代答詩所以有「鰥夫仍繫職」及「寂寞咸陽道,家人覆墓迴」之句也。其三爲山驛夢七絶。今元氏長慶集玖原題作感夢。據其「影絶魂消動隔年」及「今夜商山館中夢」之句,知此詩爲微之於元和五年春貶江陵士曹參軍,途經商山驛館時之所作也。
今白氏文集第壹肆卷中所載之詩,其著作先後相距有至二十年以上者,如王昭君二首,下注云:「時年十七。」考樂天生於大曆七年。其十七歲爲貞元四年,其答山驛夢一詩,至早作於元和五年春微之貶江陵之後。自貞元四年至元和五年,其間有二十一年之久。此著作年月先後相距甚久最著之例也。據此推論,則樂天代答詩三首,其一答謝家最小偏憐女七律及微之之原作,究作於何時,殊不易考定,即使微之此首原作亦與其他空屋題、感夢二首爲相距不久之時所作,而「謝公最小偏憐女」一首,亦不能作於貶江陵以前,因韋氏未卒之時,微之已任監察御史,(據新唐書伍伍食貨志,監察御史俸錢三萬。)及其由監察御史貶江陵士曹參軍之後,官職與前不同,俸錢方能有多寡之别也。又微之此首原作,雖不能確知作於何時,但今白集諸詩與代答三首同列於第壹肆卷者,其中多是元和五年白公在長安時所作,白和元詩,其間距離不得太長,故微之謝公一首,頗有作於謫江陵時之可能。若果如此,無論此詩所言「俸錢過十萬」之數,與唐會要玖壹、册府元龜伍佰陸及新唐書伍伍食貨志所載京兆諸府判司月俸之額相差甚遠,按之法制,固不相合,而微之一由御史貶爲士曹,即有如斯厚俸,則不得身入帝城,復何足以爲恨,是於人情亦不可通。此點誠關係唐代官俸全部之問題,非僅限於一詩一句之考證而已。遂旁搜資料,重加審查,别擬假設,以爲解釋。
關於唐代官吏俸料制度,今唐會要玖壹至玖貳内外官料錢門、册府元龜伍佰陸邦計部俸禄門及新唐書伍伍食貨志諸書,所載皆極不完備,故元白詩中俸料問題,頗難作精密之研究,僅能依據會要册府所載貞元四年京文武及京兆府縣官元給及新加每月當錢之數,並新唐書食貨志所載會昌時百官俸錢定額,與元白詩文之涉及俸料錢者,互相比證,以資推論,蓋元白著作與此二時代相距最近故也。現存微之詩中言及俸錢者,寅恪前文亦已論及,今祇取樂天詩文關涉俸料者釋證之。樂天詩文多言及禄俸,昔人已嘗注意,如容齋五筆捌白公説俸禄條,即是其例。本文材料雖亦承用洪氏之書,然洪氏隨筆之旨趣在記述白公之「立身廉清,家無餘積。」本文則在考釋唐代京官外官俸料不同之問題,及證明肅代以後,内輕外重與社會經濟之情勢,故所論與之迥别。讀者幸取而並觀之,亦不敢掠美於前賢之微意也。
白集伍常樂里閑居偶題十六韻,時爲校書郎云:
俸錢萬六千,月給亦有餘。
寅恪案,唐會要玖壹册府元龜伍佰陸(下引此兩書,其卷數不别標明者,悉與此同。又爲行文便利之故,後有重複引用此兩書之材料,亦不注出。)載貞元四年京文武及京兆府縣官元給及新加每月當錢數略云:
校書正字[等]各十六貫文。(寅恪案,册府「校」作「較」,誤。「貫」作「千」,義同。)
新唐書伍伍(下引此書,其卷數不别標明者,悉與此同。又後有重複引用此書之材料,亦不注出。)食貨志載會昌後官俸額略云:
秘書省崇文弘文館校書郎正字[等]萬六千。
據此,與詩所言之數相合。
又白集壹貳爲左拾遺時作醉後走筆酬劉五主簿長句之贈云:
月慙諫紙二百張,歲愧俸錢三十萬。(寅恪案,容齋五筆捌白公説俸禄條「二百張」作「二千張」。)
寅恪案,唐會要册府元龜略云:
拾遺[等]各三十貫文。
新唐書食貨志略云:
拾遺[等]三萬。
據此,與詩所言之數相合。唐代俸錢自開元二十四年六月以後,本應以月計(見上引三書開元二十四年條)。此不過避上句諫紙月計之重複,故易爲歲計,而舉其成數耳。
又白集貳玖再授賓客分司云:
俸錢七八萬,給受無虚月。
同書叁伍劉禹錫罷太子賓客除秘書監時酬夢得貧居詠懷見贈云:
日望揮金賀新命,俸錢依舊又如何。
寅恪案,唐會要册府元龜略云:
太子賓客諸卿監[等]各八十貫文。
新唐書食貨志略云:
秘書殿中内侍監太子賓客[等]八萬。
據此,太子賓客月俸八萬,與詩言「七八萬」之數略同。又太子賓客與秘書監俸錢額數相等,詩言「俸錢依舊」,亦相符合。
又白集叁叁從同州刺史改授太子少傅分司云:
月俸百千官二品,朝廷雇我作閑人。
同書叁陸爲太子少傅分司時春日閑居三首之三云:
又問俸厚薄,百千隨月至。
同書叁柒以刑部尚書致仕後自詠老身,示諸家屬云:
壽及七十五,俸霑五十千。
同書同卷刑部尚書致仕云:
半俸資身亦有餘。
同書同卷狂吟七言十四韻略云:
俸隨日計錢盈貫。(自注:「尚書致仕請半俸。」)
同書同卷贈諸少年云:
老慙退馬霑芻秣。(自注:「謂致仕半禄也。」)
寅恪案,唐會要册府元龜略云:
六尚書太子三少[等]各一百貫。
新唐書食貨志略云:
尚書太子少保少傅[等]百萬。(寅恪案,少保少傅次序應互易。)
又册府元龜云:
貞元五年四月,以太子少傅兼禮部尚書蕭昕爲工部尚書,前太子少詹事韋建爲秘書監,並致仕,仍給半禄料。後授致仕官者,並宜准此。舊例致仕官給半禄及賜帛,俸料悉絶。帝念歸老之臣,時命賜其半焉。致仕官給半禄料,自昕等始也。
據會要册府,太子少傅尚書月俸俱一百貫文,即十萬。致仕半俸爲十萬之半數,即五萬,或五十貫,皆與詩所言之數相合。唯新唐書食貨志所載俸額,自太師起,至太子少傅止,較會要册府之數,多至十倍。疑唐代舊文,本以貫計,新書改「貫」爲「千」時,譌爲「萬」,遂進一位。今但取新志與會要册府比勘,已知其必有譌誤。況新志所載俸錢之數,爲會昌時之定額,而白詩即作於會昌時,斷無相差十倍之理,其爲誤計,尤顯然易見也。
又白集伍初除[京兆府]户曹,喜而言志云:
俸錢四五萬,月可奉晨昏。廪禄二百石,歲可盈倉囷。
寅恪案,禄米别是一問題,於此姑置不論。唐會要册府元龜貞元四年勅定京兆府縣官元給及新加每月當錢條略云:
京兆府縣官惟兩縣簿尉減五千。(寅恪案,「減」字從册府。會要作「加」,疑誤。)餘並同大曆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勅。
同上二書載大曆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勅略云:
京兆判司兩縣丞各三十五貫文。
新唐書食貨志載會昌俸錢定額略云:
諸府大都督府判官[等]三萬五千。
據此,大曆貞元及會昌時,京兆府户曹參軍月俸祇三萬五千,與詩言之數,不相符合。
又白集貳陸送陝州王司馬建赴任云:
公事忙閑同少尹,(寅恪案,唐六典叁拾:「[京兆]少尹二人從四品下」注云:「魏晉以下有治中,隋文帝改爲司馬。煬帝改爲贊治,後改爲丞。皇朝曰治中,後避高宗諱,改曰司馬。開元初,改爲少尹,置二員。」然則,「同少尹」即同於京兆少尹也。)料錢多少敵尚書。
寅恪案,唐會要册府元龜大曆十二年四月加給京百司文武官及京兆府縣官每月料錢條略云:
六尚書[等]各六十貫文。
又同年五月釐革諸道觀察使團練使及判官料錢條略云:
州縣給料。(其大都督府長史准七府尹例。左右司馬准上州别駕例,支給料錢。)[上州]别駕五十五貫文,長史司馬各五十貫。
舊唐書叁捌地理志陝州大都督府條云:
廣德元年十月吐蕃犯京師,車駕幸陝州,仍以陝爲大都督府。天祐初,昭宗遷都洛陽,駐蹕陝州,改爲興德府。
據此,陝州在樂天時代,實爲大都督府。其司馬料錢准上州别駕例支給,爲五萬五千文,頗與尚書之料錢六萬文相近也。但此僅依大曆十二年四月及五月勅定之官書紙面材料而言。樂天苟非用此等材料,則别爲考釋如下。
檢白集此詩前第肆題爲大和戊申歲大有年詩。前第叁題爲贈悼懷太子挽歌辭二首題下自注:「奉詔撰進。」據新唐書捌貳敬宗五子傳略云:
悼懷太子普,大和二年薨。帝(文宗)惻念不能已,故贈卹加焉。
是亦作於太和二年戊申。由是觀之,送王司馬詩當亦作於此年,或距離不甚遠之時間。考太和二年去大曆十二年爲五十一年,若取相去較近之材料如唐會要貞元四年京文武及京兆府縣官元給及新加每月當錢條略云:
六尚書[等]各一百貫文。京兆府縣官。(唯兩縣簿尉減五千文,餘並同大曆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勅。)
同書大曆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勅定加給料錢條,僅載少尹五十貫,未載司馬月料。其年五月釐革諸道觀察使團練使及判官料錢條略云:
州縣給料。(其大都督府長史准七府尹例,左右司馬准上州别駕例,支給料錢。)[上州]别駕五十五貫文。長史司馬各五十貫。
新唐書食貨志略云:
唐世百官俸錢,會昌後不復增減,今著其數。尚書[等]百萬。(寅恪案,「百」當作「十」,見前所論。)上州别駕五萬五千,上州長史司馬五萬。
據此,則尚書每月俸料爲一百貫,或十萬文。而陝州大都督府司馬准上州别駕例,仍爲五十五貫,或五萬五千文。其額數相差甚多,不得如樂天詩所言司馬之料錢「敵尚書」矣。豈當日陝州司馬實支之額數亦近於十萬,幾與尚書相等耶?
又白集肆叁江州司馬廳記略云:
案唐典上州司馬秩五品。(寅恪案,樂天此語乃據唐六典叁拾「上州司馬一人從五品下」之制度而言。其下「歲廪數百石,月俸六七萬」等語,乃據元和十三年作廳記時之實況而言。讀者須分别觀之,不可誤會也。)歲廪數百石,月俸六七萬。予佐是郡,行四年矣。時元和十三年七月八日記。
同書肆伍與元九書略云:
今雖謫佐遠郡,而官品至第五,月俸四五萬。潯陽臘月,江風苦寒,歲暮鮮歡,夜長無睡,引筆鋪紙,有念則書,言無次第,勿以繁雜爲倦,且以代一夕之話也。
寅恪案,上引會要及册府載大曆十二年五月勅定料錢數云:
[上州]長史司馬各五十貫。
新唐書食貨志載會昌後俸額略云:
上州長史司馬[等]五萬。
據此,大曆會昌俸料錢之數,與與元九書約略相合,而與司馬廳記所言則相差甚遠。又汪立名本白香山詩集引年譜舊本元和十年乙未條下略云:
初到江州有詩云:「樹木凋疏山雨後。」又江樓聞砧詩云:「江人授衣晚,十月始聞砧。」當是秋末冬初始到也。臘月有與元九書。
然則樂天與元九書作於元和十年十二月初抵江州蒞任未久之時,江州司馬廳記作於元和十三年七月八日佐郡將及四年之時。此四年之間,官職既是依舊,俸錢自無變更。且以本人述己身之俸料,决無誤記之事。但取此兩文互相比勘,相差竟至二三萬之多。容齋五筆捌白公説俸禄條雖引江州司馬廳記,而忘却與元九書中亦有「月俸四五萬」之語,以未比較,遂不覺其前後矛盾也。鄙意樂天兩文所以互異之故,實由與元九書中江州司馬月俸之數,乃其元和十年初冬始到新任時,僅據官書紙面一般通則記載之定額而言,其時尚未知當日地方特别收入之實數。至元和十三年秋,作江州司馬廳記時,則蒞任已行將四年,既知其地方特别之實數,遂於官舍廳記中言及之。此廳記之文,必是當日地方特别規定之常額,較之與元九書中所言,更宜可信。唯與元九書所言,雖與事實不符,然取與流傳至今根據唐代中央政府頒布之材料,如會要册府唐書等,以相比勘,則轉與之相合,益可證知樂天作與元九書時,祇依官書紙面一般通則之額數也。綜合以上所比證之例言之,凡關於中央政府官吏之俸料,史籍所載額數,與樂天詩文所言者無不相合。獨至地方官吏,(京兆府縣官吏,史籍雖附繫於京官之後,其實亦地方官吏也。)則史籍所載,與樂天詩文所言者,多不相合。且樂天詩文所言之數,悉較史籍所載定額爲多。據此可以推知唐代中晚以後,地方官吏除法定俸料之外,其他不載於法令,而可以認爲正當之收入者,爲數遠在中央官吏之上。如白氏文集陸肆策林叁省官併俸減使職條云:
兵興以來,諸道使府,或因權宜而置職,一置而不停。或因暫勞而加俸,一加而無減,至使職多於郡縣之吏,俸優於臺省之官。積習生常,煩費滋甚。
即是其例證。
又内外官吏同一時間,同一官職,而俸料亦因人因地而互異,如唐會要云:
[大曆]十四年正月宰臣常衮與楊綰同掌樞務,道不同。先是百官俸料寡薄,綰與衮奏請加之。時[韓]滉判度支,衮與滉各騁私懷,所加俸料,厚薄多由己。
唐會要册府元龜元和七年中書門下奏略云:
艱難以來,網禁漸弛,於是增置使額,厚請俸錢,故大曆中,權臣月俸有至九千貫者,列郡刺史無大小,給皆千貫。常衮爲相,始立限約。至李泌又量其閑劇,隨事增加。閑劇之間,厚薄頓異。
即是其例證。故考史者不可但依官書紙面之記載,遽爾斷定官吏俸料之實數。祇可隨時隨地隨人隨事,偶有特别之記載,因而得以依據證實之。若欲獲一全部系統之知識,殊非易事。此亦治唐史者所不可不知者也。
樂天詩文中言俸料者比證既竟,兹再推論微之「謝公最小偏憐女」詩之問題。
新唐書肆玖下百官志略云:
江陵[等]府,府尹各一人。少尹二人。司録參軍二人。功曹,倉曹,户曹,田曹,兵曹,法曹,士曹參軍事各二人。
唐會要册府元龜記載大曆十二年料錢之數略云:
京兆及諸府少尹[等]各五十貫文。司録[等]各四十五貫文。判司[等]各三十五貫文。
新唐書食貨志記載會昌後官俸之制略云:
諸府少尹[等]六萬五千。諸府大都督司録參軍事[等]四萬五千。諸府大都督府判官三萬五千。(寅恪案,「官」疑「司」之誤。以新志上文已載「節度推官支使防禦判官四萬」此處不應重出。且作「判司」與會要及册府等所載符合。殆後人習於「判官」之名,而罕見「判司」之語,因以致誤歟?)
據此,會要册府與新志所載,因時代先後有所不同,額數亦參差互異。但此亦關於中晚唐以後,地方政府官吏俸料之額數,其實際無論與任何紙面之定額,皆不符合者也。微之此詩若作於江陵,江陵士曹參軍即判司,其月俸紙面額數祇三萬五千,去「俸錢過十萬」之數,相差甚遠,但若例以陝州大都督府司馬俸料錢,可由官書紙面之五十五貫,或五萬五千文,而實支等於尚書之一百貫,或十萬文。江州上州司馬月俸,可由官書紙面之四五萬,而實支至六七萬。如上所論唐代中晚以後,地方官吏除法定俸料之外,其他不載於法令,亦可認爲正當收入之推證,及其本人與當權執政者人事之關係,則江陵士曹參軍之元微之,「俸錢過十萬」,亦非不可能也。總之,此爲一假設,僅可備參考,不得視爲定論也。
復次,舊唐書壹陸陸白居易傳(可參白集伍玖元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所進奏陳情狀及其年五月六日所進謝官狀)云:
[元和]五年,當改官,上謂崔羣曰,居易官卑俸薄,拘於資地,不能超等,其官可聽自便奏來。居易奏曰,臣聞姜公輔爲内職,求爲京府判司,爲奉親也。臣有老母,家貧養薄,乞如公輔例。於是除京兆府户曹參軍。
白集伍初除户曹,喜而言志。詩略云:
詔授户曹掾,捧詔感君恩。感恩非爲己,禄養及吾親。喧喧車馬來,賀客滿我門。不以我爲貪,知我家内貧。
杜牧樊川集壹陸載上宰相求湖州三啓及上宰相求杭州啓,其求杭州啓云:
作刺史,則一家骨肉四處皆泰。爲京官,則一家骨肉四處皆困。
觀白氏傳及樂天之詩,牧之之啓,更可知其時京官外官收入多寡,判若天淵。此則中晚唐士大夫共同之心理及環境,實不獨白杜二人爲然也。
又册府元龜會昌六年中書門下奏云:
諸州刺史既欲責其絜己,須令俸禄稍充,但以厚薄不同,等給無制,致使俸薄處,無人願去,禄厚處,終日争先。
白集陸肆策林叁使官吏清廉,在均其禄,厚其俸條略云:
今之官吏所以未盡貞廉者,由禄不均,而俸不足也。不均者,由所在課料重輕不齊也。不足者,由所在官長侵刻不已也。夫上行則下從,身窮則心濫。今官長日侵其利,而望吏之不日侵於人,不可得也。
此可與上論同時同官而俸料互異之材料相參證,並可知内外官有輕重之别,外官復有厚薄之分也。其餘可參趙耘松翼陔餘叢考壹柒唐制内外官輕重先後不同條,於此不復備論。兹僅據元白詩文中所言俸料實數,取與現存當時法令規定之定額,互相比證,以見新唐書食貨志記載之有譌誤,並標舉唐代肅代以後内外官俸不同之特點如此。
兹更有可附論者,范攄雲谿友議卷下豔陽詞條載微之詩,此句作「今日贈錢過百萬」,其「百」字爲「十」字之譌,自不待言。唯其以「俸錢」爲「贈錢」,即「賻贈」之意,初視之,似亦可通。但檢唐會要貞元十年二月條云:
詔應文武朝官有薨卒者,自今已後,其月俸料宜皆全給,仍更准本官一月俸錢,以爲賻贈。
則是此等「賻贈」祇限於文武朝官之本人身死而言,與其妻無關。故「贈錢」二字,殊不能援引以爲解釋。況樂天「答謝家最小偏憐女」詩,有「誰知厚俸今無分」之句,更可證范書之誤,而微之原詩,此句必爲「今日俸錢過十萬」,絶無可疑矣。
(原載一九三五年十月清華學報第拾卷第肆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