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所出《唐开元二十四年(736年)岐州郿县尉□勋牒判集》残存第廿四之后半至第卅一,(1)其中《许资助防丁》第廿八、《判问宋智咆悖》第廿九、《岐阳郎光隐匿防丁高元牒问》第卅、《岐山吕珣隐匿防丁王仵牒问》第卅一,并是有关征发防丁的判辞。

关于唐代防丁,日本滨口重国氏曾经论及,(2)玉井是博氏撰《唐代防丁考》专论,(3)引据甚详,上述《郿县尉判集》中有关判文业已录引。玉井氏对滨口氏的某些论点提出不同意见,看来是对的。但我认为某些论点还可以商榷,有些问题尚待补充说明,因草此文。遗憾的是日本二位学者均已逝世,未能就正。

一 防丁溯源

滨口和玉井二氏都认为唐代防丁是在府兵制破坏时出现的。据史籍记载,唐代开元前确未出现过防丁,但如果追溯其渊源,却可以推到更早的时代。《周书》卷二八《权景宣传》称:

除南阳郡守。郡邻敌境,旧制,发民守防三十五处,多废农桑,而奸宄犹作。景宣至,并除之,唯修起城楼,多备器械。寇盗敛迹,民得肄业。

文说得很清楚,守防人是由郡守征发的当地民丁,他们是农民,所以被征守防,便“多废农桑”。

权景宣任南阳郡守,据传在大统四年(538年)邙山战后,大统十年(544年)东魏侯景降西魏前。

《周书》卷二三《苏绰传》称大统十年,绰奏上六条诏书,其六为均赋役,有云:

又差发徭役,多不存意,致令贫弱者或重徭而远戍,富强者或轻使而近防。守令用怀如此,不存恤民之心,皆王政之罪人也。

诏书说的“远戍”、“近防”,均指征发民丁。

上引二条充分说明西魏时期即有自民间征发的防戍之役,守防的民丁应即是防丁,他们是府兵制以外的地方兵。府兵制的形成严格地说应在大统十六年(550年),其基本队伍乃是早就存在的宇文泰所统的十二军;十二军的骨干则是尔朱天光率以入关的六镇余众;以后,又募集了所谓关陇豪右以扩大队伍。府兵包括他们的家属,在西魏、北周时都别有军籍,不属州县,地方的户籍、计帐都不登载他们的姓名。直到建德二年(573年),周武帝广募百姓充当府兵,仍然要“除其县籍”。这一切都和由地方官征发的防戍民丁绝不相同。

西魏、北周时期曾经设置大量的防或戍,特别在与东魏、北齐邻接地区,这些防戍多见史籍记载,本文不拟列举。(4)应当指出的是守防士兵除了如《权景宣传》所见征自百姓以外,还有地方豪强拥有的武装队伍。(5)周灭齐后,军事形势发生巨大变化,周齐邻接地区的防想必大量撤废。防的名称以后很少出现,可能统称为镇或戍。守卫这些镇戍的士兵来源,周末情况我们不清楚,但发民守防的制度在隋代却有明确的记载。《隋书》卷二四《食货志》称:

(开皇)十年(590年)五月,又以宇内无事,益宽徭役,人年五十,(6)输庸停防。

按同书卷二《高祖纪》下开皇十年六月辛酉制称“人年五十,免役收庸”,月份与《食货志》不同,“不役收庸”的役包括兵役、力役,不限于“防戍”之役,但当然也包括防戍之役在内。值得注意的是诏书只说“人年五十”才得“输庸停防”,这就意味着五十岁以下的丁男仍然是被征防戍的对象。由此可见,从西魏、北周直到隋代,一直从民间征发丁男担承防戍之役,这种制度直到开皇十年仍继续执行。充防戍之役的丁男应即防丁。

我们从史籍记载中还见到隋代有一种防戍人被称为“戍子”。《新唐书》卷四九下《百官志》下“镇将戍主”条注云:

唐废戍子。每防人五百人为上镇。

这条注文不见《旧唐书·职官志》及《通典》、《唐六典》。如果可信的话,则既云“唐废戍子”,显然隋代旧有此称,但在隋代记载中却绝未见到。据唐制,凡是被称为“子”的通常是指从当地或侧近地区的白丁内征发,承担某项定期劳役的人夫,例如烽子、渡子、驿子等等,(7)戍子大概也属于这一类型。假使这样,戍子是否即是《隋书·食货志》所见那种承担防戍之役的人呢?但是注称“唐废戍子”,是废其名呢?还是废除征发民丁防戍之制?我们还不清楚。

以上我们追溯了防丁之役早见于西魏,沿袭至隋。虽然难以断言西魏至隋就有防丁名色,隋代有可能被称为戍子,但由地方征发承担防戍之役的民丁,本质上终究即是防丁。

二 关于官赐及唐代防丁的身份

《判集·许资助防丁》第廿八、《宋智咆悖》第廿九,都是有关亲邻资助防丁衣装的判辞。根据上述的三道判,我们看到有如下四点:

(一)防丁一役,不请官赐,只是亲邻间转相资助。

(二)亲邻资助防丁衣装,准法无例,只是旧俗如此。

(三)虽是旧俗,仍须官府出榜晓谕,强制执行,实际上是摊派。

(四)官府出榜晓谕,限期交纳,却仍有宋智其人抗拒不纳,以致被帖狱留问。

我们先讨论官赐问题。这里所称“官赐”实际只指衣赐。

唐代开元以后,作为军需支出的衣赐大致可分为三类。

《白氏六帖》卷一六《军资衣粮第一·衣赐式》引《兵部式》云:

给赐者用所在官库,绢布相兼。其军每年得赐者不在别给时服限。其赐,每年随庸调预支。诸应有知发军处,所司与兵部计会,量支当年庸调及脚价,留本州,便充兵赐。

据《兵部式》,衣赐有三类。一是其军每年得赐者。按《通典》卷六《赋税》下记天宝末年财政支出,称“给衣赐则五百三十万(匹)段”,下注朔方、陇右、河西、伊西北庭、安西诸节度及群牧的衣赐数。(8)这一项衣赐常年给与节度使所属诸军,应即《兵部式》所云“每年得赐者”。

第二类是所谓“别给时服”,凡是每年得衣赐的诸军均不再给与。可知另属一类,推想当是由于季节变换,作为特赐给与临时派遣军的。

第三类是兵士出发时所给衣装。《兵部式》称“应有知发军处,所司与兵部计会”云云,意思是说负责发兵的地方官员(所由),和尚书省兵部计算应给绢布数额,在本年征收的庸、调、脚价内预支部分留在本州(即发军州),作为兵士的衣赐。

以上三类,前二类是发往屯驻军所在地的,不涉本文讨论范围,姑置不论。《判集》所云“不请官赐”,当指兵士出发时的衣赐。

我们知道卫士是自备资装的,具见《新唐书·兵志》,无须赘述。防丁由地方官从民丁中征发,不是卫士,也无烦论证。出发时给与衣装的乃是名为募而实是征的兵募。《册府元龟》卷一三五《帝王部·愍征役》开元十四年(726年)六月诏云:

至于兵募,尤令存恤,去给行赐,还给程粮。

开元十四年尚是郿县尉□勋牒判案的前十年,可见,那时的兵募出发时早已是给与行装的。

唐初不请官赐的兵士有一种称为义征。《旧唐书》卷八四《刘仁轨传》麟德元年(664年)仁轨上表称:

臣问:“往在海西,见百姓人人投募,争欲征行,乃有不用官物,请自办衣粮,投名义征。何因今日募兵,如此儜弱?”

仁轨说的是太宗征辽时事,《通鉴》卷一九七贞观十九年(645年)三月称“有不预征名,自愿以私装从军,动以千计”,可以互证。

防丁由县在民丁中征发,既不是名属军府的卫士,也非自愿投军的义征,他们有似兵募,却是一种带有经常性的征发,又不请官赐,也与兵募不同。防丁有时与兵募并称,那是因为同属征防行人。(9)有时却又与屯丁并称。(10)关于防丁的待遇,《文苑英华》卷四六二张九龄开元二十三年(735年)正月《借田制》称:

行人及防丁有身亡者,为造棺榇,递还本处。诸州应发遣防丁,去本贯一千里已上,比来除正课之外,给一丁充资,多不济办,宜更量与资助。

据此可知防丁出防有的远达千里之外,显然不在本州。这和《周书·权景宣传》所见在本州征发,也即守卫本州诸防的地方兵很不相同。但同书《苏绰传》所载六条诏书中百姓服役本有近防和远戍,唐代防丁出防有远有近仍可能沿袭前代。

据上引《借田制》,出防千里外的防丁除免正课(指租调庸)外,还给一丁充资(即免除一丁课役,命其出钱物资助防丁),以及含糊不清的“量与资助”。千里内的大概可免除正课。按敦煌所出《水部式》有如下记载可以互证:(11)

1 沧瀛贝莫登莱海泗魏德等十州共差水手五千

2 四百人;三千四百人海运,二千人平河,宜二年与替,不烦

3 更给勋赐,仍折免将役年及正役年课役。并准

4 屯丁例,每夫一年各帖一丁。其丁取免杂徭人家道

5 稍殷有者,人出二千五百文资助。

据此,知远戍防丁“给一丁充资”,和屯丁的帖丁待遇相同,海运及平河水手也是按屯丁例帖丁。至于屯丁是否亦分远近,不详。

上引《借田制》是开元二十三年正月颁布的,毫无疑义,开元二十四年郿县尉征发防丁必须遵用有关条例。从判辞中我们看不明出防道里近远,据判辞一则称“昨者长官见说资助及彼资丁”,再则说“几欲判停此助,申减资钱”,所云“资丁”,应即《借田制》所说的“给一丁充资”,《水部式》所说“每年各帖一丁”。这种帖丁是免除课役,“人出二千五百文”给与受资助的屯丁、水手。知判辞所说“资钱”即资丁或帖丁所纳之钱。由此可知,这次郿县征发的防丁中也存在着远防千里外而享受帖丁待遇的人。至于判辞所说“判停此助”之“助”乃指亲邻相助的衣装,这一项“准法无例”,但似也可以牵合《借田制》中意义含糊的“宜更量与资助”。

屯丁、水手的性质,据《水部式》“折免将役年及正役年课役”一语,可知不属于正役范围。据《唐大诏令集》卷六九《广德二年(764年)南郊赦书》中提到的诸色纳资人中有“驿丁”、“屯丁”,看来屯丁、水手应属色役。和屯丁、水手同样征自民丁,享受同等待遇的防丁是否也可以认作色役呢?这一点我们难以断言。这里只是说防丁虽是兵役,却不同于府兵、兵募以及由诸军召募的健儿,其征发、待遇与作为色役的屯丁、水手类似而已。

三 后 论

以上我们对唐代防丁作了一些探讨,我们认为防丁名色虽然始见于开元,实际上这种由地方官征发民丁充当的防戍之役至迟可以追溯到西魏,远一点还可以推到北魏。(12)直到隋代开皇年间这种制度相承不废。我们知道西魏、北周时期有所谓丁兵制,即是由地方官从民丁中征发有番期的劳役,其中包括防戍之役,(13)或者说劳役与部分兵役构成丁兵制服役的总体。见于《周书》《权景宣传》、《苏绰传》的由民丁承担的防戍之役大概属于丁兵制的内容。在隋代也许这是丁兵制废除后的遗存。隋时似亦称为戍子,唐代废除了这一名称。

唐代法令上称承担防戍之役的兵士为防人,历见于《唐律》中的《擅兴律》。《新唐书·百官志》镇将戍主条注于“唐废戍子”后紧接着就叙述上、中、下镇、戍所领的防人名额。防人是怎样组成的呢?当然有府兵,同时也可以肯定有非府兵的成员,《唐律疏议》卷三《名例律》除名者条云:

又依令,除名未叙人免役输庸,并不在杂徭及征防之限。

犯法除名的官员附籍为民之后,就“一同百姓”,但仍得免除杂徭及征防之役。显然普通百姓要承担征行和防戍的兵役,亦即充当征人和防人。当然,我们不是说非府兵的防人即是防丁,因为还有兵募,但不能排除其中也有防丁。假使是这样,则唐废戍子,仅废其名,仍然从民间征发丁男充当诸镇戍的防人。防丁一辞虽迟至开元时始见,其实一向存在,只是当府兵未废,边军未盛前,防丁的征发不像后来那样繁重,因此不见于史籍记载。当然,这只是一种推测,并无确据。

郿县发防丁在开元二十四年,次年玄宗即下诏命诸军召募长征健儿,(14)二十六年正月下诏说:“今诸军所召,人数向足,在于中夏,自可罢兵……自今已后,诸军兵健,并宜停遣,其见镇兵并一切放还。”(15)《唐六典》卷五《兵部》“天下诸军有健儿”下注云:

旧健儿在军,皆有年限,更来往颇为劳弊。开元二十五年敕,以为天下无虞,宜与人休息。自今已后,诸军镇量闲剧利害置兵防健儿,于诸色征行人内及客户中召募,取丁壮情愿充健儿长住边军者,每年加常例给赐,兼给永年优复。其家口情愿同去者听至军州,各给田地屋宅。人赖其利,中外获安。是后州郡之间,永无征发之役矣。

《唐六典》的注文由李林甫具衔,长征健儿的决策本出于林甫,(16)所以注文自诩这一变革。但是所云“州郡之间,永无征发之役”,却远非事实,只能说诸节度军镇不再征发番代的卫士兵募及健儿而已,我们知道防丁之役,直到天宝十载仍然继续征发。杜甫名作《兵车行》有句云:

车辚辚,马萧萧,行人弓箭各在腰。耶娘妻子走相送,尘埃不见咸阳桥。牵衣顿足拦路哭,哭声直上干云霄。道旁过者问行人,行人但云点行频。或从十五北防河,便至四十西营田。

这首诗究作于何时,并无明文。后人以结尾有“君不见青海头”之句,以为指天宝八载(749年)哥舒翰攻吐蕃,取石堡城之役,钱谦益笺杜诗,以为天宝十载杨国忠发动的攻南诏之役,认为“举青海之故,以明征南之必不返也”。(17)今按石堡之役,未闻征发百姓,青海一向为与吐蕃的交战地点,不必实指哪一次战役。钱说也不免牵强,既指南诏之役,通篇却皆言西及北,防河、营田也和南征渺不相干。我以为这是杜甫亲见带有经常性的兵役,所云“北防河”即防丁,西营田即屯丁,防丁非必北防,屯丁非必西行,只是作为对文,不必拘泥。据杜甫此诗也可以知防丁之役非常严重,直到天宝时仍然,而且征及十五岁的小男。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亲邻资助的处理经过。据判,亲邻借助,“准法无例”,而是“旧俗如此”。既云“旧俗”,一定相沿日久。我们知道,宗族、乡里历来就是坚强的社会基层组织。汉代以来,散财宗族、乡里的记载屡见不鲜。隋代义仓也是根据亲邻借助的习俗以社为单位建立的共同捐输贮备粮食以便救灾的组织。但已经通过官府来组织与定制,不久就收归官府,义仓粟也成为一种税收。资助防丁衣装本来是旧俗,即既非法定亦非官府指派。但在判中我们却看到传统的亲邻间道义上的责任却有待于官府的出榜晓示和强制执行。而且看来早就如此,所以判文说:“顷年防者,必扰亲邻,或一室使办单衣,或数人共出袷服。”似乎资助防丁,历年即由官府摊派。判辞最后告诫,指派衣装必须如期交齐,违者处罪。即使这样,也还有个宋智投状抗拒,以致被下狱审问。造成这种情况,当然由于征发频繁,困于赋役的人民无法承担这种义务,但同时也反映了传统的亲邻乡里间关系较之前代有所衰弱。参照隋代义仓的设置经过,我们还看到,这种互助关系越来越成为封建政权掌握的统治人民的一条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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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伯二九七九号。刘复《敦煌掇琐》(中)七〇,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编著《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615~626页,日本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374~375页。又原件作“卅一”,应作“卅二”。

(2) 滨口重国《府兵制度よリ新兵制ヘ》,《秦汉隋唐史研究》收录。

(3) 玉井是博《唐代防丁考》,载《支那社会经济史研究》,1942年岩波书店出版。

(4) 劳格《读书杂识·周齐防戍镇城考》考证甚详,知防、戍、镇往往为互称。

(5) 《周书》卷三五《薛善附敬珍传》,卷四三《李延孙、魏玄传》。

(6) “人年五十”之“人”本是“民”字,唐人修《隋书》避太宗讳改。

(7) 并见日本滨口重国氏《唐に于ける两税法以前の徭役劳働》,《秦汉隋唐史研究》上卷收录,521~529页。

(8) 注文无范阳、平卢及岭南、剑南。南方二镇可能本无每年衣赐,范阳、平卢不知何以不举。本条上文记籴米粟(即和籴)数亦不举上述四镇,知非偶漏。

(9) 《册府元龟》卷八五《帝王部·赦宥》开元二十年“十月辛卯,北巡狩至潞州飞龙宫,曲赦潞州,给复三年,兵募、丁防悉放”。

(10) 《册府元龟》卷八六《天宝十载(751年)正月南郊赦书》称“京兆府及三辅三郡,百役殷繁,自今已后,应差防丁、屯丁,宜令所由支出别郡”。

(11) 伯二五〇七号文书,见罗振玉《鸣沙石室佚书》。

(12) 《魏书》卷五五《皮豹子传》,又卷八二《常景传》,又卷九四《刘腾传》,又卷八〇《贺拔胜传》。

(13) 关于丁兵制日本山本达郎、西村元佑、越智重明等诸学者各有专题论文,我对于这一课题并未深入研究,这里只是据堀敏一氏大作《均田制研究》第五章第五节《从丁兵制到番役制》略举大概,诸家之说颇有出入,非本文所深论。

(14) 《册府元龟》卷一二四《帝王部·修武备》开元二十五年五月诏。

(15) 《册府元龟》卷八五《帝王部·赦宥》四、卷一三五《帝王部·愍征役》,开元二十六年正月《迎气诏》。

(16) 《玉海》卷一三八引李蘩《邺侯家传》云:“开元末,李林甫为相,又请诸军召募长征健儿,以息山东兵士。”

(17) 《钱注杜诗》卷一《兵车行》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