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东晋咸和二年(327年)前凉张骏建立高昌郡起,经历前秦、后凉、西凉、北凉段氏和沮渠氏五个政权,高昌一直是凉州或沙州的属郡。新疆博物馆藏吐鲁番所出文书中少量属于高昌郡时代。史籍上有关高昌郡的记载是非常少的。过去冯承钧先生曾摘录史籍和佛教著述中有关高昌的史事,汇成《高昌事辑》,虽偶有疏漏,搜罗略备,但由于文献不足,搜剔虽勤,仍感贫乏,特别是高昌郡时代的资料更少。馆藏吐鲁番所出高昌郡文书的整理发表,为研究这一时期高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情况,提供了极其珍贵的材料。本文将以出土高昌郡官文书中所见僚属押衔,与史籍记载相互印证,供史学界参考。
一 郡府僚属
出土高昌郡文书中较多的是北凉时期郡府文书,具有僚属押衔,今节录四件如下:(1)
(一)《北凉玄始十二年(423年)兵曹牒为补代差佃守代事》哈拉和卓九六号墓
① 所缺四字,据其他文书应是“校曹主簿”。
② 始十二四字缺损,第一字全缺,“始”字只存残笔,“十二”两字尚可辨识。这一时期有十二年的纪年,只有西凉建初和北凉玄始,据“始”字残笔,不可能是“初”字,故定为玄始十二年。
(二)《北凉义和三年(433年)兵曹条知治幢墼文书》哈拉和卓九一号墓
(三)《北凉义和 年兵曹行罚部五人文书》哈拉和卓九一号墓
(四)《兵曹下八幢符为屯兵值夜守水事》哈拉和卓九一号墓
以上节录四件,三件都知为北凉玄始、义和纪年,一件纪年已缺,据押衔僚属名也可断定为同一时期。所录四件和其他一些未录的同一形式文书都是兵曹文书。其格式大致是先具兵曹掾、史白事文牒,接书“事诺奉行”或“事诺注簿”,次校曹主簿押衔,又次具年月日,年月日后是郡府主要僚属(有的又有军府主要僚属)押衔。以下分别论证一些问题。
一、关于“事诺奉行”或“事诺注簿”,在其他文书中也或写作“事诺班示”,“事诺敕奉行”;(2)另外一种形式不同的兵曹文书,则叙事讫,写“白诺”,“诺”字提行。按所云“奉行”、“注簿”、“班示”等当是随所请事项而异,只需登记上簿则称“注簿”,需颁布则称“班示”,通常交付执行则书“奉行”,无须多说。我们认为“事诺”云云是通行南北的当时文书术语。《宋书》卷一五《礼志》二皇太子监国仪,其中笺仪云:
尚书仆射、尚书左右丞某甲,死罪死罪。某事云云。参议以为宜如是。事诺奉行。某年月日,某曹上。
这是尚书台上皇太子笺,所云“事诺奉行”似是呈请批准执行之意,而非已经批准。但又有符仪,称:“今听如所上处事诺。明详旨申勤(勒),依承不得有亏。符到奉行。”则又似已获批准,故有“依承不得有亏,符到奉行”语。这里所引四件文书似亦是已获批准。所云“事诺”之“诺”,应即是画诺之“诺”。《后汉书》卷六七《党锢传·序》引汉末汝南太守宗资任用功曹范滂,当时为谣云“汝南太守范孟博,南阳宗资主画诺”。宗资虽是太守,却一切信任范滂,自己只在文件上“画诺”而已。又《梁书》卷二〇《陈伯之传》云:“伯之不识书,及还江州,得文牒辞讼,惟作大‘诺’而已。”则自汉以来,太守、刺史批准某事,例于文件上画“诺”字。由此可知,所谓“事诺”云云即指所上事项已经(或请求)太守画诺。但在这批郡县文书上绝未见过太守写的“诺”字,却往往有个粗笔大勾勒,有的同志认为这就是画诺,也有可能。另有个可能是太守是在兵曹文牒原件上画诺,而我们所见却是校曹主簿的抄件,只根据太守原件上的画诺,于文牒末写上“事诺”云云。这个问题尚待更多的出土文书参证。这里只是说明“事诺”云云的文书术语通行南北,高昌和内地同样习用。
二、校曹主簿:此官不见史籍。北凉中枢曾置校郎,《资治通鉴》卷一一八义熙十三年(417年)九月:
河西王蒙逊闻太尉裕灭秦,怒甚。门下校郎刘祥入言事。蒙逊曰:“汝闻刘裕入关,敢研研然也!”(3)
胡注:“自曹操、孙权置校事,司察群臣,谓之校郎,后遂因之。蒙逊置诸曹校郎,如门下校郎、中兵校郎是也。”按曹操所置校事,专主刺举。孙权所置校事,其职务是“典校诸官府及州郡文书”,属中书,所以称为“中书典校”。典校郎,虽也刺举群臣,名义上却是中书审查文书的郎官,与魏之校事稍有不同。(4)北凉的门下校郎似较接近孙吴;且据《三国志》卷六一《陆凯传》,孙皓时曾“张立校曹”,则校曹之名始见孙吴。但时间和地区相隔甚远,很难说北凉的校郎直接继承孙吴旧制。
北凉的门下校郎一官屡见于吐鲁番出土的麹氏高昌时期奏文,其形式大致是:先具所奏事项,后书“记识奏诺奉行”;次门下校郎等门下官押衔;次书年月日某曹奏;最后高昌尹、绾曹郎中等或有关机构官员押衔。高昌政治制度尚待研究。从这些奏文的署衔和文书形式看来,像是门下审核传宣,尚书台奉行之制。麹氏高昌的制度毫无问题乃沿袭北凉,由此可以推知北凉门下校郎的职务也当相同,胡三省认为因袭魏吴校事“司察群臣”,可能有所误会。
上举高昌郡兵曹文书,于“事诺奉行”后校曹主簿押衔,后具年月,与麹氏高昌时期奏文中的门下校郎押衔地位相同。(5)因此,北凉诸郡之有校曹主簿,似可认为正如中枢之有门下校郎,其职务是审查和传宣太守批准的文书。(6)
魏晋以来,州郡不见校曹之名,唯《金石录》卷二〇晋彭祈碑阴掾属题名有个“领校录事”。按录事之职本是审查文书,《北堂书钞》卷六九《录事参军》条引干宝《司徒仪》云:“录事之职,掌总录众曹,管其文案,凡府自上章以下意远(违?)失者,弹正以法,掌凡诣(诸?)同案之事。”录事而又冠以“领校”,可能是重其职任,但不知和北凉的校曹主簿是否有因袭关系。
三、郡府主要僚属:上录四件和其他未录的一些郡府文书,于年月后例有主簿、功曹史、典军主簿、五官押衔,有的还加上典军和录事。按主簿、功曹史、五官掾都是协助太守通管郡府诸曹的主要僚属,称为纲纪。《晋书》卷三三《孙铄传》说铄自县吏提升为河内郡主簿是“录自微贱登纲纪”,同书《陶侃传》,侃为庐江郡主簿,太守妻有疾,“将迎医于数百里,时正寒雪,诸纲纪皆难之,侃……乃请行”,这是称主簿为纲纪。《三国志》卷二二《陈矫传》称广陵太守陈登“请为功曹”,而同书《徐宣传》说宣“还本郡(即指广陵),与陈矫并为纲纪”,这是称郡功曹为纲纪。五官虽不见称作纲纪的记载,但在郡掾属中地位也很高。《续汉书·百官志》五叙郡属称:“有五官掾,署功曹及诸曹事”,《宋书》卷四〇《百官志》下称“五官掾主诸曹事”。据此则五官掾得通署功曹及诸曹事,当在纲纪之列。《北堂书钞》卷七七《小吏》条引韦昭《辨释名》称“门下吏当作三纲”,所谓三纲当即指主簿、功曹和五官。他们都是通署诸曹事的大吏。过去对于郡府主要僚属的地位职权从史传官志中虽也可以知道,但郡府文书应由哪些僚属联署是完全不知道的,这些文书的出土使我们对于汉魏以来的郡属纲纪之职有进一步的了解。
主簿、功曹史、五官之为主要郡属是汉以来诸郡皆然的,高昌郡却有个不见史籍的典军主簿,押衔地位在功曹史之下,五官之上。在五官之下有的文书又有典军。汉魏以来以典军为名的校尉、中郎将、将军,历见史籍。孙吴有左、中、右三典军,《三国志》卷五二《张昭传附子休传》称:“(休)为侍中,拜羽林都督,平三典军事……与顾谭、承俱以芍陂论功事,休、承与典军陈怐通情,诈增其伐,并徙交州。”可知孙吴时典军是管功罪赏罚的。《晋书》卷二四《职官志》说陈勰“明解军令”,“使典兵事”。后来,“受诸葛亮围阵用兵倚伏之法,又甲乙校标帜之制”,被任为典兵中郎将,迁将军。典兵自即典军。上面所举都是中央官,大致掌管功罪赏罚,行军布阵等军令之事。《宋书》卷三九《百官志》上说司马叡为镇东大将军、丞相,开府置二十四曹,其中有“典兵曹”,这是公府僚属。地方僚属以典军为名的极为罕见,唯《华阳国志》卷八《大同志》记王濬为益州刺史,咸宁五年(279年)将兴兵伐吴,“以典军从事张任、赵明、李高、徐兆为牙门”。《晋书·职官志》叙州僚属有功曹、都官从事、诸曹从事、部郡从事、武猛从事等,典军从事当是诸曹之一,犹公府之有典兵曹。高昌郡有典军主簿及典军,据晋代公府有典兵曹,益州有典军从事,恐内地郡属亦间有此名目,只与史无征而已。(7)我又疑典军主簿、校曹主簿并是主簿的分职。典军主簿与典军只在兵曹或有关军事的文书上联署,不像主簿、功曹史、五官之通署诸曹事。这批文书中还有一件捉曹残文书,残存“捉曹主簿仙”的押衔。主簿本是门下僚属之首,并无专职,北凉时分领诸曹,遂有校曹、典军、捉曹的名目。捉曹主簿当是分职管捕捉“盗贼”的主簿。当时诸曹中自有贼曹,而《晋书》卷二四《职官志》叙郡属门下又有贼曹,捉曹或即由门下贼曹改。
文书上押衔诸僚属还有录事。录事主管文案,已见上引干宝《司徒仪》。《北堂书钞》卷七三《主簿》条引韦昭《辨释名》:“簿书必有掌者,录事总领之耳。”总领簿书文案本是录事之职,此时置校曹主簿,典校文书,录事已不重要,所以往往不在文书上押衔。
四、军府主要僚属:上引四件文书年月后有二件上下两排押衔。下排为郡府主要僚属,已如前述。上排是长史、司马、录事参军,此三官在有双排押衔的其他文书中均同,只有一件最后有参军,具官而不署名。这些都是军府僚属。宋宁州刺史爨龙颜碑阴题名,龙骧将军府、镇蛮校尉府、州府僚属分列,军府与校尉府都是长史、司马、录事参军首列。按此三官本是公府僚属。《宋书》卷三九《百官志》上称“自太尉至大将军、骠骑、车骑、卫将军,皆有长史一人,将军又各置司马一人”。又云“长史……主吏,司马主将”。《通典》卷三三《总论》“郡佐”条称“录事参军,晋置,本为公府官,非州郡职也。掌总录众曹文簿,举弹善恶”。由于晋以后刺史和大郡、边郡太守一般都加将军号,即不加开府名义,也都开府置属,所以又成为州郡军府僚属。北凉高昌太守带有将军号,建置军府,(8)兵曹文书有关军事,所以有军府主要僚属押衔。一件后列参军,不署名,可能由于缺员;更可能这类散参军既无职掌如录事参军、记室参军之类,又无员额,已是闲散冗官,所以不署名。
上引文书有的止有郡府僚属押衔,有的是军府、郡府两排。同是有关军事的兵曹文书,我们看不出文书性质有什么不同。可能只由于高昌太守或加将军号或不加之异。
五、其他文书上所见的郡属:除了上举四件兵曹文书中押衔诸僚属之外,见于其他文书的还有几个郡属值得一提。
一是监领属县的督邮。高昌郡有东部督邮,见哈拉和卓九一号墓《建□某年兵曹下高昌横截田地三县符为发骑守海事》;(9)中部督邮见哈拉和卓九六号墓《中部督邮残文书》;二部督邮见哈拉和卓九一号墓《下二部督邮县主者符》。按郡督邮自汉以来视各郡情况或不分部,或分为二至五部,每部督邮一人,历见《汉书》卷七六《尹翁归传》、《续汉书·百官志》五郡守条刘昭注、《太平御览》卷二六二引《良吏传》,史传碑刻亦屡见东部、西部、中部、北部督邮。近人已多论证,不再赘述。高昌郡可能分中东西三部,也可能只分中东二部,因为那时高昌西部交河城(今吐鲁番雅尔湖)一带是车师前部治所。
上举三件文书都是关于发兵的事。《兵曹发骑守海符》称:
督邮本职是督察纠举所领县,太守的命令也往往由督邮传达。《三国志》卷一五《梁习传》注引《魏略·苛吏传》称魏弘农太守刘类“每出行,阳敕督邮不得使官属曲修礼敬,而阴识不来者”,所云官属自当指督邮所领属县官吏。从上举三件文书看,其他郡府下县文书恐亦如此。
二是博士。阿斯塔那五九号墓所出文书中有一件《西凉嘉兴四年(420年)残文书》,有“博士颉”的押衔。秦汉以来的博士都属太常。《通典》卷三三《总论》“郡佐”条:“经学博士,汉郡国皆有文学掾,历代多阙。”注云“隋潘徽为州博士”,则杜佑认为州博士(隋代省郡为州,州郡合一)始于隋。按《晋书·职官志》记“郡国皆置文学掾一人”,不称博士。《晋书》卷一〇六《石季龙载记》上称石虎“下书令诸郡国立五经博士”,史籍所见郡博士似始见于此。以后,《魏书》卷六《显祖纪》天安元年(466年)九月己酉称“初立乡学,郡置博士二人”。杜佑偶未记及,故以为始于隋代。今据上举文书,则西凉已置博士。《晋书》卷八七《凉武昭王传》称李暠曾“立泮宫,增高门学生五百人”,诸郡置博士当在同时。
三是平水。哈拉和卓八八号墓《西凉建初二年功曹书佐左谦奏为以散翟定□补西部平水事》,内称“以散翟定□□补西部平水”。本件纪年是否即为西凉的建初是有疑问的,可能是麹氏高昌时期的年号,(10)但平水一官必非麹氏始置,故仍可认为高昌郡时代的郡属。
《晋书》、《宋书》都不见“平水”官。《续汉书》卷二八《百官志》五称:“郡有水池及鱼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渔税。”这里的“平水”是水官职司,非官称。《三国志》卷一六《杜畿附子恕传》注引《魏略》说曹魏时孟康为弘农太守,出行时,“豫敕督邮、平水,不得令属官遣人探候,修设曲敬”。督邮不是水官,不能解释为使督邮平治水土,应该是与督邮并列的郡属名称。《金石录》卷二〇晋彭祈碑阴题名有“蜀渠平水”,彭祈历官西郡、酒泉、略阳三郡太守,此蜀渠平水虽不知属哪一郡,应是郡属。如上所述,曹魏时郡属已有平水,晋代也有,其职务当是管理水渠。孟康出行,要预敕督邮和平水,盖因督邮监领属县,而平水则主管水渠,各县亦有所属水官之故。高昌农耕从来就倚仗水渠灌溉,所以设置此官。以后直到唐代,敦煌境内还有“寿昌平水”,(11)也因敦煌对水渠灌溉的管理非常重视。
二 县僚属和乡官
陈顾野王《舆地记》于高昌置郡之初,只有“立田地县”一语,推想应有附郭的高昌县,却无明文。此外还有什么县我们就一无所知了。《魏书》卷四三《唐和传》提到高昌境内横截、白力、(12)高宁三个城和高昌,那已是公元442年的事了。城不一定置县,《唐和传》所称三个城是否立县,仍不清楚。这批文书中明确称为县的有四,即高昌、田地、橫截、高宁,可知北凉时期高昌郡所属至少有此四县。当然还可能有一些县名尚未发现,看来不会太多,因为其时西部的交河仍是车师前部治所,直到麹氏高昌初期,交河早经合于高昌,《魏书》卷一〇一《高昌传》所记也只八城。
高昌郡属县僚佐也见于这批文书,今录二件:
(一)《县兵曹刺为点阅兵人事》阿斯塔那二二号墓
(二)《建平六年田地县催诸军到府文书》中国历史博物馆藏
1 建平六年正月十二日,田地县廷掾侯馥、李
2 珎,录事阚银、阚林,兵曹张通、陈悦,
3 贼曹阎开、索珎,铠曹阚苕、张庆等
4 召催诸军破列,并箭工、铠工、
5 拾角,明寅到府。若违召不到,廷掾、录事受
6 罚二百,主者受顿鞭,远使一道。
7 召具。
上举两件所见的县僚属具见《续汉书》、《晋书》、《宋书·官志》。《通典》卷三三《总论》“县佐”条据史志综叙云:
汉县有丞、尉及诸曹掾,后汉县诸曹略如郡员。又五官为廷掾,监乡五部,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晋县有主簿、功曹、廷掾、法曹、金、仓、贼曹掾、兵曹、贼捕掾等员。
《通典》叙晋代县佐,首举主簿、功曹、廷掾。《晋书·职官志》则首举主簿、录事史、主记室史及县门下诸吏,次举廷掾、功曹史及诸曹掾史。先后虽异,都有功曹。前引《下二部督邮县主者符》,要求入军之人自具和斤斧弓箭,接称“虑其不办,三纲、幢校主者督□”。(13)所云“三纲”在这里应指县的主要僚属,似当为县主簿、功曹史、廷掾,与郡三纲略同。但上举两件都没有功曹史。第一件押衔的是主簿、廷掾、录事,不知是功曹史缺员还是北凉曾废省。第二件后面没有僚属押衔,前面所举廷掾、录事、兵曹、铠曹、贼曹等都是负责召催诸军吏。廷掾、录事和“主者”受罚不同,廷掾、录事是纲纪,主者即文书所举兵、贼、铠诸曹掾、史。催召诸军应有兵曹、铠曹,不知何以有贼曹。
阿二二号墓所出文书有一件《请奉符敕尉推觅逋亡》文书,大致是说有逃亡者“游移县界”,上级下符,因此“请奉符敕尉部……推觅”。汉以来县皆有尉,《续汉书》卷二八《百官志》五称:“尉主盗贼,凡有贼发……则推索行寻,案察奸宄。”“推觅”逋亡自当为尉的职司。
县以下的基层组织是乡里。哈拉和卓九六号墓文书中有两件《都乡啬夫被符征发役作》文书,今录一件:
《日知录》卷二二《都乡》条:
《集古录·宋宗悫母夫人墓志》:湼阳县都乡安众里人,又云:窆于秣陵县都乡石泉里。都乡之制,前史不载。按都乡即今之坊厢也。《汉济阴太守孟郁尧庙碑》:成阳仲氏,属都乡高相里。
阿斯塔那一号墓文书中有《西凉建初十四年(418年)韩渠妻随葬衣物疏》,称“高昌郡高县都乡孝敬里民韩渠妻”,(14)所云都乡自即指以高昌坊郭设置的乡。上举都乡啬夫文书于哈拉和卓墓葬出土,都乡亦当指高昌县的都乡。《晋书》卷二四《职官志》云:“又县五百以上皆置乡,三千以上置二乡,五千以上置三乡,万以上置四乡,乡置啬夫一人。”《续汉书》卷二八《百官志》五称县之廷掾“监乡五部”。乡五部疑指都乡及东西南北四乡。居延汉简见“都乡啬夫”,又见“东乡啬夫”和“东西南北都□”。(15)但据《晋志》依户多少不分或分二至四乡,不必定是五乡,亦如督邮多至五部,亦不必其为五。《晋志》称万户以上置四乡而止,当是不计都乡。
三老、啬夫、游徼是秦汉以来的乡官。《续汉书》卷二八《百官志》五称啬夫“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上举文书正是安排“为役先后”。
文书所云“五家户作次”,疑即指以五家为单位的劳作次序。汉制,五家为伍,二伍为什,十什为里,十里为亭,十亭为乡,晋、宋并同。五家户当指同伍。上引《韩渠妻随葬衣物疏》见高昌县都乡孝敬里,可知高昌郡自乡、里以至伍的基层组织与内地完全一致。
以上我们对文书所见的高昌郡行政制度作了一些说明。我们看到这一套制度远承汉魏,近同晋宋,从乡里组织直到郡和军府机构完全和内地郡县相一致。
新疆和内地的关系是由悠久的历史形成的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间的紧密关系。即使在这一段所谓十六国五凉争衡的期间,新疆和中原、江南间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也从未中断,这在历史记载上是班班可考的。建立在河西走廊的各个政权,不管政权建立者是汉人(前凉、西凉)、氐人(后凉)、卢水胡人(北凉),在西域人民看来,都是两汉凉州地方政权的延续。他们继续接待来自西域的使节,维护西域和内地的交通。作为西域门户的高昌地区也正在这时从两汉戊己校尉的基础上建郡立县,加强了和内地的政治纽带。
(原载《文物》197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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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所引文书均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以下不再加注。
(2) “”字不详。《玉篇》卷一〇辵部有“”字,古及字,但“敕”仍不可解。
(3) 《通鉴》此条据《晋书》卷一二九《沮渠蒙逊载记》。
(4) 见洪饴孙《三国职官表》下。
(5) 奏文中门下校郎与他们下官一起押衔,而兵曹文书则校曹主簿单独于年月前押衔,稍有不同。
(6) 并非所有郡府文书都有校曹主簿押衔,有的可能由于无须太守批准,所以既无“事诺”云云,亦无校曹主簿押衔,却也有明写“事诺”而无校曹主簿押衔的。
(7) 《晋书》卷一二四《慕容熙载记》称“典军杜静载棺诣阙”,《通鉴》卷一一四晋义熙三年(407年)记此事作“宿军典军杜静”。《载记》称慕容熙“大城肥如及宿军,以仇尼倪为镇东大将军,营州刺史,镇宿军”,则宿军为营州治所。《十六国疆域志》卷一二后燕营州辽西郡有宿军,洪亮吉疑是“后燕时所立县”。此典军疑非州属。又《唐六典》卷二九记亲王府有亲事府,帐内府典军。注引《齐职仪》称“诸公领兵,职局有库典军,仓典军”等十余种典军,这是管理各项杂务的典军,与上述典军不同。
(8) 《宋书》卷三九《百官志》上云:“小号将军为大郡、边守置佐吏者,又(当作‘不’)置长史,余则同也。”高昌太守加的什么将军号我们不知道,大概不会很高,却也有长史,则当北凉时未必尽遵旧制。
(9) “建”下当是“平”字,建平年号在这批文书中有《建平五年祠□马受属》、《建平六年张世容随葬衣物疏》,中国历史博物馆藏有《建平六年田地县催召诸军到府文书》。《祠□马受属》的另面为《北凉玄始十一年马受条呈为出酒事》,知距玄始不远。又据本件押衔“主簿悦”,又见《北凉义和三年兵曹条知治幢墼文书》押衔作“功曹史悦”,则去义和亦近。《魏书》卷一〇一《高昌传》称“世祖时,有阚爽者,自为太守”,其事疑在义和三年沮渠蒙逊死后,阚爽于442年为沮渠无讳所破,统治高昌十年之久,或曾自立建平年号,但这只是推测。
(10) 本件末书“建初二年,岁在庚午”,西凉建初二年(406年)的干支是丙午,与此不合,这是官文书,不应有此差误;又称“奏诺记职(即识)奉行”,与麹氏高昌时期奏文基本相同,而与这一时期文书习见的“事诺奉行”不同,根据上举两点和其他相关联的问题,有的同志认为据干支庚午,应是公元490年,为麹嘉的年号,但无确据。
(11) 唐天宝差科簿,见伯三〇一八号,参考王永兴《敦煌唐代差科簿考释》,《历史研究》1957年第12期,《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改定收录。
(12) “白力”,据这一时期文书都写作“白艻”。
(13) 幢是当时军队编制单位名,有幢帅、幢主。校似指幢帅下一级的将校,也可能是幢下一级的编制。
(14) 第二个“高”下当脱“昌”字。
(15) 见《居延汉简甲编》一一六七A、一八七三A、一八七三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