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色役是个复杂的问题,史籍有关记载非常零碎,既缺乏明确的解释,又很少标明为色役的项目,究竟色役应包括哪一类、哪一些项目,它的渊源和特征,这一专词的内容先后有什么变化,迄今还不太清楚。日本西村元佑氏在大作《唐律令における杂任役と色役资课に关する一考察》中认为色役在律令上的用语就是杂任,其渊源为见于《西魏大统十三年计帐》的“杂任役”。(1)国内王永兴同志大作《唐敦煌差科簿研究》中对色役作了详细的探讨,大致以番上供役、不役纳资为色役特征。(2)两家论断各有所见,对我有很大启发,但也感到彼此抵牾,难以贯通。本文将就两家之说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意见和作一点补充说明。自愧疏陋,谈不上获得什么结论,只是聊备参考而已。

一 杂执掌、杂任与色役

执掌是供事官府的卑官末秩与无品胥吏、杂职的总称,大致相当于汉代的少吏或小人吏。(3)《通典》卷三六至三九于记载后汉、晋、宋、后周、隋官品后,都记有内外职掌(或只举内职掌)员数,并略举名色。卷四〇唐官品后所记职掌名色较详,今录如下:

内职掌:斋郎、府、史、亭长、掌固、主膳、幕士、习驭、驾士、门仆、陵户、乐工、供膳、兽医、学生、执御、门(问)事、学生、后(俊)士、鱼师、监门校尉、直屯、备身、主仗、典食、监门直长、亲事、帐内等。

外职掌:州县仓督、录事、佐史、府、史、典狱、门(问)事、执刀、白直、市令、市丞、助教、津史、里正,及岳庙斋郎,并折冲府旅师(帅)、队正、队副等。

总三十四万九千八百六十三,内三万五千一百七十七,外三十一万四千六百八十六。

所记职掌名色较详,但显然仍是略举,比如有幕士而无在赦书中经常与之连称的掌闲,有白直而无与之同类的执衣、仗身等。其中也有讹字,如内外两“问事”都讹作“门事”,“俊士”讹作“后士”,又内执掌中“学生”重出,外执掌中却不记州县学生。

所记名色中有一些可以确知为杂任。吐鲁番所出文书,哈剌和卓一号墓出有《唐西州某乡户口帐》,内记杂任有医学生、州□(学)生、县□(学)生、□(博)士、白直、□(执)衣,(4)阿斯塔那四二号墓出有《唐永徽元年(650年)后西州某乡户口帐》,残存杂任名色有县佐、里正、州仓督、州仓史、渠长、烽帅、□道。(5)这些名色中,白直、县佐、州仓督、里正均见于外职掌。由此可知内外职掌中至少不少名色与杂任一致,但如《通典》所记,不能说二者完全一致。关于杂任,《唐律疏议》有明确的解释。卷一一《职制》“役使所监临”条“即役使非供己者”句下注云“非供己,谓流外官及杂任应供官事者”,《疏议》曰:

非供己谓流外官者,谓诸司令史以下有流外告身者;杂任谓在官供事,无流外品,为其合在公家驱使,故得罪轻于凡人,不合供官人之身……其应供己驱使者,谓执衣、白直之类。

据此知杂任是无流外品的在官供事之人,有的供公家驱使,有的供官员私人驱使。供私人驱使的,《疏议》举白直、执衣为例,我想配给在京各级官员的防閤、庶仆等也应属于这一类。但《通典》所举职掌却不限于无品人员。其中流内品官,(6)如监门校尉在从六品,监门直长在从七品,备身在正八品,折冲府旅帅在从八品,队正在正九品,队副及都督、都护府、上州录事,市令并在从九品,流外官如亭长在流外六品,掌固在流外七品,津史则流外六品、七品并见。(7)职掌既然包括某些流内外官便和无流外品的杂任不同。按列于职掌的流内官自监门校尉以下并是所谓“卫官”,(8)为什么卫官列于职掌,我们不清楚,可能并非旧制。虽然职掌中列有流内外官,但多数名色乃无流外官品的在官供事者,据上引《唐律疏议》,应都属杂任。我们是否可以说除了卫官和流外官以外,《通典》所列内外职掌都是杂任。

我们又看到职掌中有些名色确属色役。《唐大诏令集》卷二神龙元年(705年)《中宗即位赦》:

其诸司官员,并杂色役掌(“闲”)、幕士、门役之徒,(9)兼音声人及丁匠等,非灼然要籍,并量事减省,所司速为条制。

赦书要求减省的人员有三类:一是冗官,武则天时授官甚滥,历见记载,与本文无关,无须赘述;第二类是杂色役,其具体名色为掌闲、幕士及门役(仆);第三类是作为特殊户口的专业人员音声人和丁匠。虽是三类,但“杂色役”通贯下文音声人及丁匠,所以实只二类,即诸司官员和诸司杂色役。又《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载开元二十二年(734年)五月十三日敕云(10):

其杂匠及幕士并诸色同类,有番役合免征行者,一户之内,四丁已上,任此色役,不得过两人,三丁已上不得过一人。

本条所见色役为杂匠及幕士,并见《中宗即位赦文》。唐代前期标明为色役项目的仅见掌闲、幕士、门役和音声人、丁匠(或杂匠)五种。按掌闲属殿中省尚乘局,幕士属尚舍局及卫尉寺守宫署,具见《六典》及两《唐书》《官志》。门役乃是“门仆”之讹。《唐六典》卷八《门下省城门郎》有门仆八百人,卷一四《太常寺》有太庙门仆,京、都各三十二人,又两京齐太公庙署有门仆八人,又卷二六《太子宫门局》有门仆一百三十三人。(11)按幕士、门仆并见内职掌。又内职掌有“乐工”,乃泛称,疑为“乐正”之讹,太乐署、鼓吹署并有乐正,从九品下。幕士确知为色役,则内职掌中与幕士同属殿中省、同一类型的执驭、驾士等亦当是色役。其他如内职掌中的鱼师、亲事、帐内,外职掌中的白直,虽未见明标色役的记载,一般都认为是色役。

但是同样明显,诸色职掌并非都属色役。诸杂色役也非尽归职掌。不待说,职掌中的流内外官既非杂任,亦非色役。根据国内外学者研究,都认为分番供役,不役纳资是色役的主要特征。上述可以确知的五种色役大致都具有此特征。(12)《册府》卷四八七《邦计部·赋税》一载开元二十三年(735年)六月敕也说“色役繁多,每岁分番,计劳入任,因纳资课,取便公私”,因此分番纳资虽不一定为色役,色役却大都分番纳资。然而职掌中却不少名色是长上无番,更不可能纳资。上文已经说到,职掌中除了流内外品官外,其余可能都属杂任。据上引吐鲁番文书,杂任中包含了长上无番与分番纳资两类人员,是否可以说,杂任中除去长上无番者以外,他们既是杂任,又是色役呢?我想就《通典》所列诸色职掌而言,不妨这样说。但是我们只能假定职掌这一名称包含全部杂任,却不能说杂任包含全部色役,从而职掌也不包含全部色役,这一点也是明显的。《通典》称内职掌三万五千一百七十七,外职掌三十一万四千六百八十六,加起来内外职掌一共三十四万九千八百六十三。《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叙唐代课役,“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下注云:

开元二十二年(734年)敕,以为天下无事,百姓徭役务从减省,遂减诸司色役二十二万二百九十四。

如果职掌包含全部色役在内,则减省的色役几乎多达职掌全部员额的三分之二,更何况杂任全部名额应少于职掌,那比例就更大了。减省的数字如此巨大,则色役全部决不可能包括在职掌内,更不可能包括在杂任内。因而我们说杂任中的番上纳资名色,也即是色役名色,却不能说色役全部都可以纳入杂任这一名义下。许多色役是在杂任或职掌外的。

由于缺乏像官品令那样罗列无遗的杂任簿录,我们无法确知哪些色役在杂任以外,以下我们将作一点推测。

二 杂徭、正役与色役

我们认为色役大致包括两大类:一类居于吏与役之间,有如业已确知的掌闲、幕士、门仆,以及可以推知的配给贵族官僚的亲事、帐内、防閤、白直等。这一类在律令上又是杂任或职掌,其渊源是汉代的少吏或小人吏,南北朝的僮干、吏力、杂任役;(13)另一类是单纯的徭役,其中一部分本是杂徭或正役;一部分是专业性的特殊人户,如乐人、音声人、丁匠。他们不是吏,不能纳入杂任或职掌。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所有色役不管哪一类都属杂徭。上述色役第一类,从吏的角度来看,他们是杂任或职掌,应当附列于品官、职员之后。从役的角度来看,既非正役,便只能附于杂徭。至于单纯劳役,除了正役以外,律令上便只有杂徭。正因如此,所以《唐六典》记载开元二十二年减省诸司色役的注便置于“四曰杂徭”之后。(14)

关于杂徭的研究,国内唐耕耦、张泽咸、程喜霖诸同志均有专文。日本堀敏一氏在《均田制研究》中曾列举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并提出自己的论断。杂徭的问题相当复杂,诸家之说有颇大分歧,本文不拟讨论。如上所述,我以为广义的杂徭包括正役以外的各种劳役,一般恐怕只指带有地方性的劳役,但仍有许多问题不易解释。这里只举出二个例子说明有些色役本是杂徭。

其一是门夫。门夫的有关记载具见于《通典》卷三五《禄秩》,人所熟知,不再转录。《唐律疏议》卷二八《捕亡》“丁夫杂匠亡”条《疏议》云“丁谓正役,夫为杂徭”,又《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二二《征役》引《户部式》称“正丁充夫”及“中男充夫”云云,充夫也即指服杂徭。门夫称夫,当是杂徭。充门夫的限于残疾及中男,我们知道,残疾、中男是不服正役,只服杂徭的。《通典》卷三五云“州城郭之下,户数不登者,通取于他县”,知州治的城门及诸官署、仓库所取门夫,原则上应即以城郭户充,若州城郭户不足才通取他县。所谓他县当然指本州管内诸县。至于县城诸门、官署、仓库原则上必也取之县城郭户,这种役不逾境的规定,表明其地方性劳役性质。根据以上几点,不妨说门夫是杂徭。《通典》又说“其后举其名而征其资,以给郡县之官”,所谓其后是指什么时期呢?吐鲁番阿斯塔那二一〇号墓所出《唐西州都督府诸司厅仓库等配役名籍》第四段:(15)

按本件纪年已缺,据同出文书当属唐初。又阿斯塔那二〇九号墓出有《唐王君子等配役》文书,其第十行记“窦餫饨 门子”,门子应即门夫。文书纪年亦缺,大致应在中宗神龙前。(16)以上二件都说明门夫是见役,由州县征发配官署、仓库。我们不知道门夫纳资始于何时,但如《通典》所说那样“皆举其名而纳其资”,恐怕是较晚的事了。(17)从纳资这一点看,门夫应为色役。门夫的服役期与蠲免待遇也和一般杂徭人夫有差异。据《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二二所引户部式,“中男充夫满四十日以上免户内地租(税),无他(地)税,折户内一丁,无丁听旁折近亲户内丁”(18)。中男原则上没有租调,不服正役,只服杂徭。因而不像正丁充夫那样有“四十日免〔役〕,七十日免租,百日以上课役全免”的规定,充夫即是服杂徭,因而满四十日以上免的是地税。而《通典》所说关于门夫的役期和待遇是“十日一番”,“满五旬者残疾免租调,中男免杂徭”。“满五旬”也可解释为即“满四十日以上”,残疾应纳租调,因此给与免租调的补偿;中男原则上无租调,却给与“免杂徭”的补偿,岂非表明充门夫不是服杂徭么?有些问题我们还不能解决,但据纳资和免杂徭两点,充门夫不是杂徭而是色役。同时,从门夫称夫,带有地方性(就地征发,役不逾境),番期较短这些点来看又具有杂徭的痕迹,因此假定门夫本是杂徭,逐渐转化为色役。

又一例为烽子。关于烽子,程喜霖同志《从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所见的唐代烽堠制度之一》一文中据《武经总要》所载唐《兵部烽式》、吐鲁番所出《雇人上烽契》、敦煌所出《安西判集》,日本《养老令》等有关资料,论证甚详,无须赘述。(19)按程文据《安西判集》中烽子亦称烽夫,充烽子的亦有残疾、中男,认为应是杂徭,这当然是有理由的。又据《烽式》“二年而代”,《雇人上烽契》每次上烽番期十五日,认为二年是服役期,十五日是上番期,也是对的。但二年更代似更近于色役。日本《令集解》一四《赋役令》“凡令条之外杂徭”条,释云“《唐令》烽条云‘取中男配烽子者,免杂徭’故也”。(20)这当然不是《唐令》全文,但很清楚,中男充烽子,满若干日得免杂徭。与门夫相同,如果充烽子即是服杂徭,那就不能以免杂徭作为补偿了。我们没有见到烽子纳资的记载,但《雇人上烽契》屡见不鲜,(21)至少在西州已成惯例,业已公开或半公开,但这种契券却只见于玄宗以前,玄宗统治期间绝不一见。实际上雇人上烽,已是纳资代役的前奏,雇价就是出钱免役。只要将多少不等的雇价规定统一的钱数输纳给官府,官府置长上烽子而给以某种补偿,或者虽非长上而延长番期,烽子纳资代役不难由私而公,形成制度。当然,这只是个推测,但烽子二年而代,有固定番期,中男免杂徭这几点却更像是色役。

以上我们举门夫、烽子为例,说明色役中部分名色是从杂徭转化来的,它们不列于杂任或职掌。

色役中纯系劳役的部分也有由正役转变而来的。通常往往认为唐代输庸代役,正役不再征发人丁,这是个误会。唐制“凡丁岁役二旬,不役则收其庸”,或“无事则收其庸”,(22)意思是未被征发服役的人丁责令纳绢或布,或者没有役事征发则输纳庸绢、布。事实上唐初正役征发,仍然是相当繁重的。《旧唐书》卷七〇《戴胄传》,贞观五年(631年)将修洛阳宫,冑上表谏云:

比见关中、河外尽置军团,富室强丁,并从戎旅。重以九成作役,余丁向尽。去京二千里内,先配司农、将作,假有遗余,势何足纪。乱离甫尔,户口单弱,一人就役,举家便废。

戴胄疏并言府兵设置和丁役征发。这类从去京二千里内征发来的供役人丁当然是服正役。戴胄说这些人丁先已配给司农寺和将作监,剩下来可供役的也就不多了。将作监主管土木建筑,如九成宫、洛阳宫的修建,除征发工匠外,也有大量人丁。司农寺诸苑监的园池宫观修筑,特别是诸屯监的屯垦,都得征发人丁供役。当时关中以及河东、河南地区正役的繁重可以想见。《贞观政要》卷六《奢纵》贞观十一年(637年)马周上疏有云:

今百姓承丧乱之后,比于隋时才十分之一,而供官徭役,道路相继,兄去弟还,首尾不绝,远者往来五六千里,春秋冬夏,略无休时。

这种情况与六年前戴胄所说相同。直到高宗永徽六年(655年),还曾征发丁夫四万筑长安罗郭。(23)

由于和雇制的推行,正役征发日益减少,太宗修玉华宫,高宗修蓬莱宫便采取和雇形式,(24)输庸人丁也就日益增多。但正役征发并未停止,高宗上元二年(675年)为太子弘修造陵墓,“万姓厌役,吁嗟满道。遂乱投砖瓦而散”。(25)繁重的劳役激起了人民的反抗。大致到玄宗时,输庸代役才普遍化,所以《通典》卷六《赋税》总计天宝间国库的庸调绢布收入,便按全国丁数计算,那时正役征发的明确记载虽无可考,必不能全部采取和雇形式,我以为其中某些带有固定性的项目多半被保留下来,随即成为色役的一部分。《唐大诏令集》卷六九《广德二年(764年)南郊赦》:

其京城诸司使,应配彍骑官、散官、诸色丁匠、幕士、供膳、音声人、执祭、斋郎、问事、掌闲、渔师,并诸司门仆、京兆府驿丁、屯丁诸色纳资人,每月总捌万肆千伍拾捌人数内,宜每月共支二千九百四十四人,仍令河东、关内诸州府(据户口分配),(26)不得偏出京兆府。余八万一千一百一十四人并停。所须卫役,便宜撙节定数,官给资钱,不得干扰百姓。

按彍骑本是开元间召募的禁军,安史乱前已名存实亡,唐代后期,南、北卫禁军将卒都有那种借名入军以避役的纳资人;散官虽一向纳资,并非色役,并暂置不论。此外绝大部分既属色役,又是杂任。值得一提的是屯丁。

屯丁原先应是由民丁征发的正役。上引贞观五年(631年)戴胄奏疏说“二千里内(丁男)先配司农将作”。配入司农的疑多屯丁。唐代司农寺主管屯田事宜,征自民间的屯丁是司农所属屯田上的劳动者。《通典》卷二《屯田》引开元二十五年令云:

诸营田,若五十顷外更有地剩配丁、牛者,所收斛斗,皆准顷亩折除。

唐制,每屯五十顷,令文是说,如果一屯超过五十顷,这种额外剩田也配有丁、牛,其收获量就按照剩田顷亩多少折算。这里的“丁”即指屯丁。《旧唐书》卷九八《李元紘传》记元紘谏以废罢职田置屯田,有云:

今百官所退职田,散在诸县,不可聚也;百姓所有私田,皆力自耕垦,不可取也。若置屯田,即须公私相换,征发丁夫。征役则业废于家,免庸则赋阙于国。内地置屯,古所未有;得不补失,或恐未可。

按李元紘于开元十四年(726年)四月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谏阻内地屯田即在此时。据元紘所云置屯田即须“征发丁夫”,并因此“免庸”,可知除军屯外,屯田均征发丁夫耕垦,丁夫是泛称,应即屯丁。因而可以断言屯丁是正役,开元间仍在继续征发现役。直到天宝末年我们还看到征发屯丁的记载。《册府》卷八六《天宝十载(751年)南郊赦》:

且京兆府及三辅郡,百役殷繁,自今已后,应差防丁、屯丁,宜令所由支出别郡。

据此则天宝十载仍在征发屯丁,(27)那时输庸代役业已普遍化,对于充当屯丁的待遇是否像过去那样仅止免庸,以及按正役常规,对超过役期的人丁给以全免课役作为补偿,未见明文,但却有旁证。敦煌所出《水部式》中关于海运水手的条文提到了屯丁。这类水手的待遇是:

宜两年与替,不烦更给勋赐,仍折免将役年及正役年课役,兼准屯丁例,每夫一年各帖一丁。其丁取免杂徭人家道稍殷有者充,人出二千五百文资助。

这一类水手所以给帖丁,必因海运艰险,役期长达二年之故。(28)屯丁是否也役期二年,我们不知道,但必然役期较长,远超过正役五十日之限,才有帖丁补偿的规定。延长役期而给与帖丁补偿,实质上类似半和雇。这个帖丁,纳钱而免除杂徭,实质上成为水手、屯丁等诸色纳资人。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屯丁色役化的一点痕迹。屯丁纳资虽然始见于《广德二年南郊赦文》,我想当沿自安史乱前。上引《天宝十载南郊赦》中所见的屯丁恐怕已不同于开元十四年李元紘所说屯田上的免庸丁夫。

由正役转为色役,我们只能举屯丁一例。

以上我们举门夫、烽子、屯丁为例,说明色役中纯属劳役部分有的自杂徭转化,也有的由正役转化。除此之外,色役中纯属劳役的项目还有许多,比如见于《水部式》的有分番看守龙首等五堰的中男,都水监三津的分番上下守桥丁(兼取中男),均属色役。《文苑英华》卷四三四常衮《减征京畿丁役制》:(29)

其京兆府诸色番役等,访闻诸司,或有征课。比缘时俭,资数稍多,估折皆贱,不仍旧贯。其掌闲、彍骑、三卫及桥堰丁匠等,如本司须征资,并纳钱三千,米六。

本条所云诸色番役,掌闲已见上节,彍骑由禁军转化亦已见上文,三卫当是杂任入色役。桥堰丁匠应兼指守桥、堰丁及杂匠,见于《水部式》的守龙首诸堰中男、守三津桥丁以及杂匠都包括在内。桥堰丁兼取中男,大概由杂徭转化为色役。见于《唐六典》卷七“工部水部郎中员外郎”条的渡子也属此类。由于记载缺略,这里只是个推断,难以确证。

三 两税法施行后的色役

如上所述,广义的杂徭也包括色役,而且色役中至少有一些项目即从杂徭转化。但在唐代前期,二者是有区别的,这一点只要看服色役者例得免杂徭便可知道。但自两税法施行后,色役这个专词的内容发生了变化。那时色役与差役、差科往往互称,实际上成为杂徭的代用语,或者包括了杂徭和差科。而且凡称色役均指见役,并不具有不役纳资课的特征。《唐会要》卷九三《诸司诸色本钱》下:(30)

元和二年(807年)六月,中书门下上言:“圣政维新,事必归本,疏理五坊户色役令府县却收,万民欣喜,恩出望外。臣等敢不釐革旧弊,率先有司。其两省纳课陪厨户及捉钱人总一百二十四人,望令归府县色役。”

按本条所称“五坊色役”指五坊供役人,其中不少一部分纳课而不任役。(31)这是传统意义的色役。下称“归府县色役”实指见役杂徭、差科。在其他敕文中又见“夫役”、“差遣”、“差科”,只是用语差互,实际上与称“色役”相同。《唐会要》同卷又载元和六年(811年)五月御史中丞柳公绰奏云:

诸司、诸使应有捉利钱户,其本司、本使给户人牒身,称准放免杂差遣夫役等,如有过犯,请牒送本司、本使科责,府县不得擅有决罚,仍永为常式者。

充当诸司、使捉利钱户例免“杂差遣夫役”,有过犯不准府县处罚,因此吸引了许多人,愿意不领本钱,虚立纳利文契。柳公绰“访闻诸使,并同此例,户免夫役者通计数千家”。本条所云“杂差遣夫役”,亦即杂徭、差科,前引元和二年条则称为色役。《册府》卷九〇《帝王部·赦宥》九元和十五年(820年)二月丁丑,穆宗即位赦文说“度支、盐铁院等所在影占富商高户,庇人(入)院司,不伏州县差科”,(32)这里的“差科”也即指元和二年条的“色役”和元和六年条的“杂差遣夫役”。同书同卷又记长庆元年(821年)七月《册尊号制》:

其京兆府百姓属诸军、(诸)使者,(33)宜令各具挟名,敕下京兆府,一户之内,除已属军属使,余父兄子弟据令式年几合入色役者,并令京兆府明立簿籍,并同百姓一例差遣。

本条所称“色役”,也即前条之“夫役”。《文苑英华》卷四二三《宝历元年(825年)四月二十日册尊号赦文》:

京畿百姓多属诸军、诸使,或户内一人在军,其父兄子弟不受府县差役……宜委京兆府重举用长庆元年七月十八日赦文条疏闻奏。

按上引诸条之“色役”、“夫役”,这里亦称差役,均是一名异称。《文苑英华》卷四二八《大和三年(829年)十一月十八日赦文》:

京城坊市及畿甸百姓等多属诸军、诸使、诸司。占补之时,都无旨敕;差科之际,顿异编氓。或一丁有名,则一户合(原注,《诏令》作“全”,是)免,往年制敕,无复遵行。宜委本军、本使及京兆府各切提举,准元和二年八月京兆府所奏敕及长庆元年制度(“度”字疑衍)节文处分。

按本条称“差科之际,有异编氓”,称差科与上引《穆宗即位赦文》同,《册府》卷一六〇《帝王部·革弊》二大和五年(831年)十月中书门下奏:

应属诸使、内外百司、度支、户部、盐铁在城及诸监院、畿内并诸州监牧、公主邑司等、将健官典所繇等,准承前例,皆令先具挟名敕牒,州府免本身色役。自艰难已后,事或因循,多无挟名,自(疑脱一字)补置,恣行影占,侵害平人。自元和二年、长庆元年、宝历元年、大和三年,前后赦令约勒,皆令条疏,及勒具挟名闻奏,所司竟未遵行,奸弊日深,须有釐革。

奏文历举元和二年、长庆元年、宝历元年、大和三年有关处分诸使、诸司影占人户的敕令,均见上引,这些敕令或称色役,或称夫役、差科、差役,本条重申前令,提到应属诸使、诸司的各色人“州府免本身色役”,可知名称虽异,实只一事。《文苑英华》卷四二三《会昌二年(842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尊号赦文》:

度支、盐铁、户部诸色所由茶、油、盐商人准敕例条免户内差役。天下州县豪宿之家皆名属仓场、盐院,以避徭役。或有违犯条法,州县不敢追呼。以此富屋皆趋幸门,贫者偏当使役。其中亦有影庇,其(原注“疑作真”,是)伪难分。自今已后,委本司条疏,应属三司及茶盐商人,名据所在场盐正额人名,牒报本贯州县,准敕文处分。

本条指出三司所属诸色人包括茶、油、盐商“准敕例免户内差役”,因此仓场、盐院成为富家逃避徭役的藏身之所。而上引大和五年中书门下奏则云“度支、户部、盐铁在城及诸监院”所属人,“准承前例……州府免本身色役”,显然差役与色役是互称。同书卷四二九《会昌五年(845年)正月三日南郊赦文》:

畿内条税百姓,准元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敕。会昌元年正月九日赦节文,计户内丁数多少充诸司尽称弟子,致令乡县所由,无人差役。各委诸军、诸使、司准前后敕文收补,仍具姓名奏闻,敕下京兆府重磨勘。如有人户违越,妄托属诸军、诸使,不准敕文影占收补者,并准前后敕文处分。诸使、诸军、诸司人在乡村及坊市店舍经纪,准前后赦文,收与百姓一例差科,不得委有影占。应属官庄宅使司人户在店内及店门外经纪求利,承前不复随百姓例差科者,从今后并与诸军、诸使一例准百姓例供应差科……

畿内诸县乡村及城内坊市人户,不是正额食粮官健及非工巧之徒,假以他名,诸司、诸使影占纳课,其数至多,各本司釐革。凡是纳课人户并停解,送归本县,收入色役……

或因官游,遂轻土著,户籍既减,征徭难均。江淮客户及逃移规避户税等人,比来虽系两税,并无差役。或本州百姓子弟,才沾一官,及官满后移住邻州,兼于诸军、诸使假职,便称衣冠户,广置资产,输税全轻,便免诸色差役。其本乡家业,渐自典卖,以破户籍,所以正税百姓日减,州县色役渐少。从今已后,江淮百姓非前进士及登科有名闻者,纵因官罢职居别州寄住,亦不称为衣冠户,其差科色役并同当处百姓流例处分。

按上引赦文原分隔为三段,中间杂以他事,但内容都是为了使各种诸军、诸司、使的影占人户复归地方管辖,承担徭役。赦文指出各种投身诸军、诸司、使以求影庇的情况,甚为具体,本文不拟详论,只是从赦文中可以看到差科、色役、差役、“差科色役”及“诸色差役”,前后杂见。差役似即“差科色役”的合称或简称,色役亦即“诸色差役”的简称,意义并无差异。《唐会要》卷八四《租税》下:

(大中)六年(852年)三月敕:先赐郑光鄠县及云阳县庄各一所,府县所有两税及差科、色役并特宜放(免)者。中书门下奏:伏以郑光是陛下元舅,宠待固合异等。然而据地出税,天下皆同;随户杂徭,久已成例。将务致治,实为本根……况征赋所入,经费有常;差使不均,怨嗟斯起。事虽至微,系体则大……谨录奏闻,伏听敕旨。

按本条所引敕文称郑光两庄“两税及差科、色役并特宜放免”,似乎色役与差科有别,实际上据上引诸条,二者往往是互称,或徭役的总称。如果有区别,那就是过去杂徭与差科之别。在前期常见的免除杂徭、差科,这里则以色役一词代杂徭。观中书门下奏,说“随户杂徭,久已成例”,分明以敕文的色役、差科一概当前期之杂徭。前期的正役、杂徭、差科按律令本来应该按户等差遣,户等高的尽先征发,“随户杂徭”也就是这意思。

根据上引诸条,我们清楚地看到,唐代两税制施行后所谓“色役”与前期所谓色役存在显著区别。其时色役一词实际上代替了前期的杂徭,或者说内容包括了前期的杂徭,乃至包括了差科。根据两税法,两税之外“租庸杂徭悉省”。(34)杂徭是正役以外的法定劳役。玄宗统治时期,正役已普遍以交纳庸绢、布代替,法定劳役便只有杂徭。杂徭既明令宣布与租庸一例“悉省”,剩下来不在省免之条的便只有法外的色役与差科了。但是实际上杂徭不可能“省”,于是就在色役或差役、差科的名义下继续征发。

我们还看到,唐代前期的色役,既有人亲身上番供役,也有人(可能更多的人)只是交纳资课,并不供役,甚至全部人员都“舍其身而收其课”,“举其名而征其资”。(35)而两税法施行后所见色役,却都是见役。那时投充诸军、诸司、使以避徭役的诸色人不比前期少,他们很多仍然纳课而不上番供役,但并不说他们投充色役,而是被称为“纳课户”。

唐代前期投充色役是逃避兵役、劳役的道路,色役的扩大也即是国家赋役对象的减耗,因此自睿宗以来直到天宝末,封建国家多次企图限止和减省色役。两税法施行后,恰好相反,人民力图逃避的正是色役或“诸色差役”,而国家不但再也不想减省色役,却三令五申地要使诸军、诸司、使所影占的纳课户“收归州县色役”。以各种名色投靠诸军、诸司、使仍然是过去投充色役的继续,但是色役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形成了奇怪的先后对照。

四 后 论

人所共知,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征象之一,便是封建国家对人民的人身控制有所削弱。在唐代赋役制度上的表现形式便是从人丁为本的租调庸制转变为以资产为宗的两税制,单从劳役制度来看,便是从见役到纳税代役。这一转变过程在唐以前就酝酿了很长时期,直到唐代中叶还只能说部分完成。纳税代役的第一环节是正役的输庸代役,它始于隋代,到唐玄宗统治后期才基本完成。第二环节是部分吏役和杂徭、正役通过色役途径走向纳资代役。色役是在由见役到纳税代役的过程中一个特殊阶段中出现的。色役的一个根本特征便是本身是役,同时又为避役大开门路,这种奇怪的结合正是过渡阶段中的特殊现象,它决定了色役必然具有的内在矛盾。

玄宗统治后期,输庸代役基本上已普遍化,但输庸只能免正役,而兵役、杂徭以及临时性的杂差科仍然是见役。而且自武后以来,由于北方军事行动频繁,兵役和与军事有关的劳役成为人民的沉重负担。色役中相当大的部分是杂任,例免课役。(36)纯系劳役的部分色役,待遇不尽相同,我们还不太清楚,但仍可以断言,多数课役俱免,少数免役而不免租调,兵役和杂徭总是得以免除。(37)既然如此,投充色役便成为避役的途径。

唐代前期,尽管府兵制日益废弛,征行镇防兵士不论是卫士、兵募、团结兵、防丁等基本上仍然需要征(或者名为募而实是强制征发)自民间。尽管和雇制日益广泛采用,许多杂徭、差科乃至某些正役也仍然需要征发大量人丁(和雇也往往是强制征发)。因而在唐代前期,曾多次企图限止色役人员的扩大。

上文已经提到早在中宗时就曾一度减省诸司杂色役。玄宗统治期间,限止和减省色役人员的行动多次进行。《唐会要》卷八五《逃户》称:

开元九年(721年)正月二十八日,监察御史宇文融请急察色役伪滥,并逃户及籍(外)田,因令充使。(38)

《通典》卷七《历代盛衰户口》称:(39)

(开元)八年,天下户口逃亡,色役伪滥,朝廷深以为患。九年正月,监察御史宇文融陈便宜,奏检察伪滥,兼逃户及籍外剩田。于是令融充使推勾。获伪勋及诸色役甚众。

如上所引,知开元九年宇文融建议内容有三点,一是检查色役伪滥,二是检括逃户,三是检籍外剩田,他出使任务也包括这三点。(40)检查色役伪滥与括逃户所以并提,就因为都关系到兵役、杂徭征发对象的减缩。(41)据《通典》及《旧传》,宇文融这次出使在检查色役方面是取得一定成果的。检查逃户及籍外剩田要困难得多,直到十二年才结束。九年以后,朝廷注意力全在检括逃户方面,色役问题不再提起,但终究不能置之不顾。《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载开元二十二年(734年)五月十三日敕:

其杂匠及幕士,并诸色同类,有番役合免征行者,一户之内,四丁已上,任此色役,不得过两人,三丁已上,不得过一人。(42)

这是对丁男投充色役的限止,从敕文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投充色役的主要目的是“免征行”。敕文规定一户之内充任色役的限额,实际上必已超过此数。虽然投充的大都是有能力交纳资课的人户,(43)因此而免役的丁男数量还是相当多的,而且按照先富后贫的征发原则,他们正该尽先征发。也就在这一年,玄宗大规模地减省诸司色役二十二万余人。

减省色役目的决非如《六典》所说由于国家无事,所以减轻人民的徭役负担,恰恰相反,正是为了使更多人丁承担他们企图逃避的赋役义务,特别是兵役、劳役义务。

开元二十五年(737年),玄宗下诏诸军镇普遍召募长征健儿,以代替征自民间的各色番上士兵,原有镇防士兵不愿长住的一律遣返。(44)酝酿已久的镇防兵职业化,到这时才普遍推行,初步完成中国封建时期军事制度上一大变革。这一变革当然不能彻底执行。以后仍然见到府兵出戍,乃至大规模的征发人丁远征。(45)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著籍人户的稳定,从限止色役的角度看来,也多少减轻了投充色役的吸引力。

为了减省色役以扩大赋役对象,天宝五载(746年)下诏裁撤为数众多的白直。《唐会要》卷九一《内外官料钱》上:

(天宝)五载三月二十日敕:(46)郡县官人及公廨白直,天下约计一载破十万丁已上。一丁每一月输钱二百八文,每至月初,当处征纳,送县来往,数日功程,在于百姓,尤是重役。其郡县白直计数多少,请用料钱,加(疑当作“地”)税充用,其应差丁充白直,望请并停,一免百姓艰辛,二省国家丁壮。

经过开元二十二年大量省减色役之后,保留下来的单是白直一项就有十万丁,可知投充色役人数之多。那时白直业已纳课代役,玄宗决心裁撤,不惜以加(地?)税支付地方官员们应得的白直课钱,可以推知,即使兵役在原则上不再在编户中征发,国家仍然需要更多的人丁承担杂徭、差科和租调。

限制人丁投充色役的措施还见于其他方面。《唐会要》卷六五“卫尉寺”条:

(天宝)十一年(752年)十二月奏,幕士、供膳、掌闲取浮逃无籍人充。敕旨:“幕士、供膳、掌闲并杂匠等,比来此色,缘免征行,高户以下,例皆情愿。自今已后有阙,各令所由先取浮逃及无籍实堪驱使人充使,与编附,仍委御史中丞都充勾当。”

按其时正是大举征兵攻南诏的次年,因而色役例免征行,对于高户加强了吸引力,国家也又一次加以限制。这种先取浮浪无籍人的措施,一方面限制了高户投充的机会,另一方面又可借此使浮逃人户复归于编户,可谓一举两得,但实际情况如何,不得而知。

玄宗一代,我们看到针对色役的限制、省减多次进行。这一现象实质上是封建国家对于见役与代役制的抉择。按照历史发展倾向,代役制必将取代见役制,但这还需要在长期过程中逐步完成。

安史乱后,国家控制的编户大幅度减少,也更需要设法增多承担课役的人丁。《唐会要》卷六五“卫尉寺”载广德元年(763年)二月二十一日赦文:

京兆诸司,使幕士、丁匠,总八万四千五百人,(47)数内宜每月支二千九百四十四人,仍令河东、关内诸州府,据户口分配,不得编(偏)出京兆,余八万一千一百一十四人,一切并停。

幕士、丁匠的总额(绝大多数是丁匠)是相当大的,而裁减数字竟达到95%以上,更是大得惊人,由此可见大量人员都是不役纳资人。(48)那时候原先配给内外官僚的警卫随从人员大概也停废了,(49)但如杨炎所说,色役仍然是富人逃避赋役的道路之一。

两税制建立后,色役一词成为见役杂徭、差科的代用语,已如前述。但是和过去一样,有能力交纳资课的人户仍然投身到官府机构和禁军中,以纳课求得影庇。徭役仍然严重,官府机构招纳避役户的大门依然敞开。尽管那时投身各机构以求影庇不叫做投充色役;尽管传统的色役项目己多停废,许多影占人户的名色前所未见;但纳课避役的性质没有变,国家使这些纳课人户承担徭役的意图也没有变。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唐末。

经历五代到宋,徭役在人民的全部赋役负担中的比重大大减轻。《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役法》称:

宋因前代之制,以卫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搯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京百司补吏,须不碍役乃听。建隆中(960—963年),诏文武官、内诸司、台省、寺监、诸军、诸使,不得占州县课役户,州县不得役道路居民为递夫。后又诏诸州职官不得私占役户供课。

从这段记载可知宋代的役限于一个较小的范围,《食货志》所列举的项目虽然多数不见于唐代记载,当是唐后期至五代逐渐演变而来,但按性质都是吏役,也即是唐代非色役的杂任或职掌,所以《文献通考》称之为职役。役的范围是缩小了,但对承担这类职役的人户来说仍是严重的,借官府机构影庇的现象在宋初也仍存在,所以也像唐代一样要加以禁制。人所共知,王安石推行免役法,征收官户、女户等所谓“六色免役钱”,改差役为雇役,遭到保守派的激烈反对。差役与雇役之争仍然是传统的见役与代役之争。宋代免役法的推行也许可以说是由见役到代役制的最后一个环节。

宋代山民间承担的徭役所以能缩小到职役的范围内,主要由于大量徭役由称为厢军的士兵承担。马端临说:“宋朝凡众役,多以厢军给之,罕调丁男。”(50)

《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亦云:“自余众役,多调厢军。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提点刑狱府界段惟几发中牟县夫二百修马监仓,群牧制置使代以厩卒,因下诏禁之。惟诏令有大兴作而后调丁夫。”据此知地方官、釐务官都不准擅自调发民丁,只有大工程由朝廷特诏征发。这就是说,各色杂徭、差科(它们都不是“大兴作”)至少在法令上均不得征发民丁,而是调厢军充役。当代视为繁重的治河夫役,真宗天禧元年(1017年)便曾下令,“治河勿调丁夫以役充”。(51)

《宋史》卷一八九《兵志》三厢兵称“厢兵者,诸州之镇兵也”,又说“然罕教阅,类多给役而已”。不但地方徭役即由当地厢兵担承,汴京“役兵不足”,也调发各路厢兵充役。(52)厢兵供役项目繁多,王曾瑜同志《宋朝兵制初探》有一段综合叙述,今录如下:(53)

厢兵服役范围很广泛,如壮城军用于修筑城池,作院军用于制造武器,桥道军用于修路筑桥,船坊军用于造船,装发军用于运输,河清军用于治理黄河,如此等等。南宋高宗时“浚运河”,一次“用二浙厢军四千余人,月余而毕”(《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七二绍兴四年正月癸酉)。宋时官僚机构臃肿庞大,官员们的侍卫和送往迎来,占用厢兵,“动皆数百人,多者至千人”(《蔡忠惠公集》卷一八《论兵十事》)……在战争期间,厢兵往往充当运粮队……有的厢兵还从事垦荒(《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一七元符二年十月丁未、癸亥)。在个别场合,厢兵也用于战斗。

本条列举了厢兵的诸项役务,又《文献通考》卷一五六《兵考八》载枢密院以“诸路厢军名额猥多”,请求省废移并,提到各种役务,有“工作、榷酤、水陆运送、通道、山险、桥梁、邮传、马牧、堤防、堰埭”,(54)并上《初探》书中所举,实在是名色繁多,论性质包括了唐代的正役、杂徭、匠役、色役以及临时性的杂差科。

神宗末年,厢军经过提升为禁军和省废并合之后,“总天下厢兵马步指挥凡八百四十,其为兵凡二十二万七千六百二十七人,而(开封)府界及诸司(指有厢兵服役的诸寺监等),或因事募兵之额不与焉”。(55)这是一支庞大的劳动队伍。宋代养兵的巨额支出,一向为当时以至后人所诟病,特别是募集了大量根本不加军事训练的厢兵。但是从另一角度看来,无非是国家设置了一支经常性和专业性的劳役队伍而已,养兵支出换来了人民徭役的轻减。当然,有如王曾瑜同志所指出的“巨额养兵费用也无非是搜刮百姓膏血而得”,而且有时也不免仍然征发农民,“对厢兵减轻民户夫役的程度,不能估计过高”。但宋代徭役在一定程度上能缩小到职役范围内,终究是和厢兵服役有关。免役法的实行,使唐代以来长期存在的见役与代役的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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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村元佑《中国经济史研究》第五章。

(2) 载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编《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

(3) 《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称:“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胡广曰:“明帝诏书不得僇辱黄绶,以别小人吏也。”按汉制,四百石至二百石黄绶,则百石以下为小人吏,亦即少吏。

(4)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8~9页。

(5)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230~231页。按原缺“杂任”标目,推断应属杂任。

(6) 以下诸流内外官品并见《通典》卷四〇唐官品、《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同,但不记流外官品。

(7) 《通典》卷四〇记流外官,六品有诸仓、关、津、府、史,七品又有诸仓、关、津史。

(8) 并见《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记官品内这些官的注。

(9) “闲”字,据《文苑英华》卷四六三《中宗即位制》校补,“门役”,《英华》作“门仆”,是。

(10) 敕文亦见《通典》卷六、《旧唐书》卷四八、《册府》卷四八七。

(11) 《通典》卷三五《禄秩》“齐氏(指南齐)众官有僮干之役”条注云:“干者,若门仆之类也。”按南北朝之干大抵在官府供役,似唐代门仆亦非专掌门钥,也不限于《六典》所载的少数机构。

(12) 掌闲番上纳资,见《文苑英华》卷四三四常衮《减征京畿丁钱制》。幕士、音声人、工匠番上纳资并见王永兴《敦煌差科簿研究》。《六典》卷八“门下省城门郎”有门仆八百人,无品,“分番上下,掌佐管钥”,则门仆亦分番,但是否不役纳资,无明文。

(13) 《通典》卷三五《禄秩》云“齐氏(指南齐)众官有僮干之役,而不详其制”。杜佑注云“干者,若门仆之类也”。杜佑以南齐之干比唐代的门仆,显以僮干如唐之色役。《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记北齐朝官“自一品已下至于流外勋品,各给事力”。又称“诸州刺史、守、令已下,干及力皆听敕乃给”。此外,州郡机构又有白直。杂任役见敦煌所出《西魏大统十三年计帐》有猎师、防閤、虞候。

(14) 日本《令集解》卷一四《赋役令》“凡同条之外杂徭”句下注云“调庸之外,国中之事,不论大小,总为杂徭”。日本之“国”相当于唐的州,意指地方劳役,其说可资参考。

(15) 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90页。按第六段人名下记功曹库、仓曹库、桃库、油库,疑皆指诸库门夫,此段当在第四段前。年代考订见本墓说明。

(16) 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52页。本墓为夫妇合葬墓,女尸后葬,本件拆自女尸纸鞋,同出女尸纸鞋的文书,有武周新字,背面为神龙二年(706年)习书《千字文》,本件年代应亦相当。

(17) 《册府》卷八七《帝王部·赦宥六》肃宗乾元元年(758年)四月赦文云:“其州、府、县门夫,勋官并于旧额数减一半,其庸丁残疾人等,不须更差。”据此则安史乱后仍有见役门夫,但部分由勋官充任。又称“庸丁残疾人等,不须更差”,则充门夫的也有丁,不只残疾、中男,但那时虽仍被差,恐亦纳资,真正上番服役的是勋官。

(18) 括号内字据日本宫崎市定氏考定,下同。

(19) 见《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275~315页。

(20) 日本的令也是把正役以外的劳役都归入杂徭,所以当句下引《唐令》中男配烽子云云。

(21) 《雇人上烽契》在全部雇人契中占绝大比例。

(22) 《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唐会要》卷八三《赋税》上、《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

(23) 《旧唐书》卷四《高宗纪》。

(24) 《旧唐书》卷五一《太宗贤妃徐氏传》称“时军旅亟动,宫室互兴,百姓颇倦劳役”,徐氏上疏提到翠微宫、玉华宫的修建,说“假使和雇取人,不无烦扰之弊”,知当时已采取和雇,但实际上和雇仍带有强制性。卷四《高宗纪》永徽五年(654年)三月发丁夫筑长安罗郭,而十一月又记“筑京师罗郭,和雇京兆百姓四万一千人”。龙朔三年(663年)修蓬莱宫,征收关中十五州民钱,想必也采用和雇。(此据《新唐书》卷三《高宗纪》,《旧书》卷四《高宗纪》“一十五州户口”下脱“钱”字。)

(25) 《旧唐书》卷八六《孝敬皇帝弘传》。

(26) “据户口分配”五字,按《唐会要》卷六五《卫尉寺》所录赦文校补。

(27) 防丁原先也是正役,详本书收录拙撰《敦煌所出郿县尉判集中所见的唐代防丁》。

(28) 上引唐《兵部烽式》,烽子的役期也是二年,可能每年有番,海运水手从事海上运输,往返日期难以确定,恐无固定番期。

(29) 亦见《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一,有个别异字。

(30) 亦见《册府》卷五〇七,又《旧唐书》卷一四《宪宗纪》元和二年六月乙丑条,称“五坊色役户及中书门下两省纳课陪厨户及捉钱人并归府县色役”。

(31) 《唐会要》卷七八“五坊宫苑使”条云“五坊,谓雕、鹘、鹰、鹞、狗,共为五坊”,又云“元和二年六月敕:五坊户诸色影占者多,宜令府县收管”,知勒归州县色役者主要是影占的纳课户。

(32) “入”字,据《册府》卷一六〇《帝王部·革弊》二校改。

(33) “诸”字,据《唐大诏令集》卷一〇补。

(34) 《旧唐书》卷一一八《杨炎传》。这里所云“租庸”实包括租庸调三项。

(35) 《通典》卷三五《禄秩》“执衣”条、门夫条。按亲事、帐内、防閤、庶仆、仗身等亦同。

(36) 《唐律疏议》卷二五“诈伪诸诈自复除”条疏议曰:“诈为杂任之类而得复免役使者,徒一年。”《通典》卷六叙唐赋役云:“其杂任被解应附者,皆依本司解时日月据征。诸春季附者,课役并征;夏季附者,免课从役;秋季附者俱免。”据此知杂任未解任时并免课役。

(37) 敦煌所出《水部式》所见各项色役,大抵得免课役,而都水监三津守桥丁,但云“不在简点及杂徭之限”,不云免课。

(38) 《册府》卷四八六《邦计部·户籍》记此事同《唐会要》,下又云“于是奏劝农判官数十人,使还,得户八十余万,田亦称是”。乃兼十二年事,终言之。

(39) 《旧唐书》卷一〇五《宇文融传》略同,唯无“籍外剩田”语,又色役并讹“免役”、“勋”讹作“滥”。

(40) 《通鉴》卷二一二开元九年正月记此事云:“监察御史宇文融上言,天下户口逃移,巧伪甚众,请加检括。”二月:“敕有司议招集流移,按诘巧伪之法以闻。”似乎认为“伪滥”即指户籍上的巧伪,所以不提色役,恐是误解。

(41) 《张说之文集》卷二《奉和送宇文融安辑户口诗》云:“念兹人去本,蓬转将何依。外避征戍数,内伤亲党稀。”强调的正是“避征戍”。虽专指逃户,投充色役的主要原因也是一样。

(42) 《通典》卷六、《旧唐书》卷四八、《册府》卷四八七所记敕文同

(43) 《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建中元年(780年)八月杨炎请建立两税疏,陈述安史乱后,赋税制度混乱,“科敛之名凡数百”,他说:“凡富人多丁,率为官、为僧,以色役免。贫人无所入,则丁存,故课免于上而赋增于下。”所说虽是安史乱后情况,富人逃避的是苛暴杂税,但也可以说明投充色役的大都是富人。

(44) 《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员外郎》“天下诸军有健儿”条注。《册府》卷一二四《帝王部·修武备》开元二十五年五月诏,卷一三五《帝王部·愍征役》开元二十六年正月《亲迎气诏》。

(45) 《通鉴》卷二一六天宝十载四月:“制大募两京及河南、北兵以击南诏;人闻云南多瘴疠,未战士卒死者什八九,莫肯应募。杨国忠遣御史分道捕人,连枷送诣军所。”这次名为“募”,实是强制征发,《通典》卷七《历代盛衰户口》末亦记此事,即云“征关辅、河南、京兆人讨之”。《册府》卷一二四《帝王部·修武备》:“天宝十四年(755年)正月,诏河南(西?)置白亭管军(按当作“军管”)武士、健儿五千人,马一千匹。”武士即卫士改称,则至天宝末仍有卫士出镇。

(46) 《册府》卷五〇六文同,按此下实是臣僚奏请,故云“望请并停”上应云“某官奏”,下当有“从之”二字。

(47) 此数有误,据前引《唐大诏令集》卷六九《广德二年南郊赦》当为八万四千五十八人。

(48) 《唐会要》于上引下接称:“其年(广德元年)卫尉寺奏:‘当寺管幕士,总八百六十九人,其七百八十九人停,八十人依旧,定四十人长上幕士,本司招补,不差百姓。并请依旧定四十人,减外请留。其幕士申请停差。每人每月别官给钱三千五百文,付本司通勘处置……’旨依奏。”幕士总额大致与《六典》所载相当。当时实际需要只八十人,可知不役纳资人是非常多的。至于国家甘愿放弃这笔资课收入,当然由于使纳资人归州县,承担赋役,对国家更为有利。据当时奏文,幕士八十人中四十人召募长上,每人每月官给钱三千五百文,实是和雇。其他减留下来的四十人可能仍是番上纳资。

(49) 据《通典》卷三五《禄秩》注载乾元元年(758年)、大历三年(768年)俸给制,《唐会要》卷九一《内外官料钱》上有关诸条,知内外百官警卫随从人员的“资课”,已统一以“手力资钱”或“料钱”的形式支付,防閤、庶仆、白直、执衣诸名色已不见记载,必已停废。

(50) 《文献通考》卷一二《职役》,又卷一五六《兵》载马端临言:“自五代无政,凡国之役,皆调于民,民以劳敝。宋有天下,悉役厢军,凡役作工徒营缮,民无与焉。故天下民力全固,至今遵之。”其言不尽符合现实,但比唐代较少调役丁男是实。

(51) 《文献通考》卷一二《职役》。

(52) 《宋史》卷一八九《兵志》三称:“初枢密院言:京师役兵不足,岁取于诸路,而江淮兵每饥冻,道毙相属。略计岁所用外军七千人,调发增给不资。”据此知汴京兴造杂役,每年自外州调厢兵达七千人,远及江淮。又记崇宁四年(1105年)又诏:“厢军工匠,除上京修造外,其余路所差,并放还休息之。”由此可知,直至北宋末,汴京修造,仍调诸路厢军工匠充役。

(53) 《宋朝兵制初探》67~68页。

(54) 《宋史》卷一八九《兵志》文同。“邮传”,《通考》原作“邓传”,据《宋志》校改。

(55) 见《宋史》卷一八九《兵志》。北宋时期历朝厢兵数大致为三十余万至五十万左右,参《宋朝兵制初探》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