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20年代初期,石里克(M.Schlick)在维也纳大学担任为马赫特设的归纳科学哲学讲座的教授之职。在这以后,汉恩(H.Hahn)、赖特梅斯特(K.Reidermeister)、弗朗克(Ph.Frank)和纽拉特(O.Neurath)组织了以石里克为中心的“石里克小组”(der Schlicks Kreis),讨论现代物理学、数学和逻辑学的新发展以及有关的认识论问题。当时的参加者有卡尔纳普(R.Carnap)、门格尔(K.Menger)、米塞斯(R.von Mises)、魏斯曼(F.Waismann)、克拉夫特(V.Kraft)、费格尔(H.Feigl)以及哥德尔(K.Gödel)等人。20年代末期,汉恩、纽拉特和卡尔纳普等人在“石里克小组”的基础上又建立了“维也纳学派”(der Wiener Kreis),成立了马赫学会,并出版了一本宣言式的小册子《科学的世界观点——维也纳学派》,阐明了这个学派的基本纲领。于是,维也纳学派以这本小册子为标志而问世了。

维也纳学派的形成条件,除了继承休谟、孔德、J.S.密尔和马赫等人的实证论基本观点之外,还有其他重要的因素:首先是相对论的创立和量子物理学的新发展;其次是弗雷格(G.Frege)的巨著《算学基础》(1884)之开始受到重视,罗素与怀特海合著的《数学原理》(1910—1913)的出版;以及石里克的《普通认识论》(1918)和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1922)的影响。没有这些理论作为其思想基础和方法论基础,则任何形式的新实证主义或新经验主义,无论逻辑实证主义还是逻辑经验主义,都是根本无法想像的。

维也纳学派所掀起的这个哲学运动之所以能在欧洲迅速发展起来,主要应归因于以赖兴巴赫(H.Reichenbach)为首的“柏林学派”的呼应,波兰的华沙学派的声援。在英国,艾耶尔(A.Ayer)、魏斯曼以及维特根斯坦等人的哲学活动也起了重要作用。在美国,卡尔纳普、弗朗克和费格尔等人继续宣传和发展逻辑经验主义的基本观点,同时并将它与美国的实用主义、操作主义和自然主义联系起来。这样,维也纳学派这个哲学运动引起了国际哲学界的更广泛的注目,成为当时颇有影响的国际哲学潮流之一。维也纳学派于1936年石里克被枪杀后,实际上已经瓦解了,但直到1938年才由于被纳粹政权视为“反动哲学”而遭到公开禁止。逻辑经验主义经历了几十年的变化和发展,已经失掉了在维也纳时期的本来面貌,但是它在当前西方分析哲学中仍有相当的影响。

逻辑经验主义的基本观点是经验主义和反形而上学。不过它的经验主义与休谟或密尔的有所不同,它认为科学知识的基础不是依赖于个人的经验感觉,而是依赖于公认的实验证实。在反形而上学方面,它不像孔德和马赫那样,认为形而上学是错误的,而认为它无意义。在其他方面,如对待实体、上帝、自由和必然等所谓“永远不能解决的问题”也有所区别。对逻辑经验主义来说,这类问题不是有其问题不能解决,而是实际上根本没有这样的问题,它们是一些所谓“似是而非的问题”(Scheinproblem)。另外还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就是无论休谟还是马赫都忽视逻辑的作用,仅以心理分析为其方法论的根据,而逻辑经验主义则把数理逻辑作为哲学分析和论证的主要工具。正因为如此,它才被称为逻辑实证主义或逻辑经验主义。

逻辑经验主义者认为,虽然旧实证主义者提出“反形而上学”,但他们并不真正知道形而上学之所由生、问题所在以及解决的方法。形而上学的问题是“乱用语言”所致,是一个关于意义的问题,因此解决它们的方法不是一般的科学方法,而是语言的逻辑分析方法。他们断言,要把哲学从形而上学中解放出来,必须以“一种哲学结束传统的哲学(Schulphilosophie)”。这样的“一种哲学”就是指:真正的哲学论题不谈自然或社会,而只谈语言或语言应用,亦即:哲学是以研究语言的有意义和无意义为基础的。哲学的任务不是提出命题或建立命题体系——理论学说,那是科学的任务。哲学的任务是从逻辑的观点分析和阐明科学中的概念、假设和命题的意义,从而使我们因之而引起的形而上学的思想混乱得到澄清。用维特根斯坦的话说,“哲学不是自然科学之一种”,“哲学不是一种学说,而是一种活动”,“哲学应把那些没有哲学便似乎模糊不清的思想弄清楚,并给以明确的界限”,“凡可说者都可以清楚地说”(2)。

逻辑经验主义者宣称,相对论中的同时性定义是澄清关于时间空间的形而上学概念的一个典型实例。爱因斯坦主张借光信号来说明“被空间所分开的事件的同时性”的意义,这是经实验证实了的。但是如果我们主张,在这种借光信号所确定的“相对同时性”之外,还有一种哲学的“绝对同时性”,它和任何可观察的信号完全无关,而是自在自为的,那么这个“绝对同时性”由于排斥了任何证实的条件,即排斥了它之为真或为假的逻辑条件,而变得毫无意义可言了。逻辑经验主义者表明:一切形而上学的问题都是以类似的形式提出来的,一切形而上学的体系都是以类似的思想为根据而建立的。因此,如果我们把形而上学问题归结为语言的问题,并应用逻辑分析方法阐明它,那么不仅能了解它所以产生的原因,同时“还能将它作为无意义的”从科学中清除出去。

但是,逻辑经验主义者并不认为形而上学完全无意义,只是认为它没有传达实际知识的意义(cognitive-actual meaning),但具有激动情感的意义(expressive emotion meaning),多少像诗歌、艺术和音乐那样。因此,他们对形而上学的结论是:“它可以充实我们的生活,但不能丰富我们的知识;它只能作为艺术作品,不能作为真理来评价。形而上学学说所包含的,有时是科学、有时是诗文,但决没有什么形而上学。”(3)

旧实证论哲学的难题之一,就是如何科学地说明数学和逻辑以及自然科学的关系。旧实证论者把认识局限于经验范围之内,此外就无其他认识可言。因此,他们只能把数学和逻辑看作一种具有“最普遍性”的经验学科,又能对它们作出心理的和经验的解释。这样,他们就把归纳认识的不可靠性加之于逻辑和数学了。对此,逻辑经验主义者则持否定的态度。他们断言,逻辑和数学对于实在无所陈述,它们只能在思想领域之内活动。换句话说,它们仅仅与语言形式或符号使用打交道。逻辑规律不是实在的“最高规律”,而是表达思想的普遍法规。排中律之所以在实践中有其效用性,是因为我们要想有意义地说点什么,就不能同时既肯定一件事,又否定同一件事。逻辑是普遍的思维形式,数、元素、项、类和子类、命题以及用“如果”、“和”、“或者”、“不”等连词组成的组合命题,就是形成这种思维形式的基础。逻辑是纯粹形式的,毫不涉及特殊内容,在逻辑中,任何特殊内容总是以变项来代替。演绎推理是命题中间的相互变形,是依照类的元素或子类的可替换性来规定的。逻辑既然仅仅以纯粹形式关系为其唯一的对象,谈不上有何实际的认识,所以它才能如莱布尼兹所说的那样,在“一切可能世界”(alle mögliche Welten)中有其效用性,所以它的真理才具有普遍的、先天的和分析的特点。

逻辑经验主义者认为,以上对逻辑所说的,完全适用于数学。数学事实上是一种精确的思想结构或严整的符号体系。几何学除了作为空间科学的物理几何学之外,也不涉及实际的空间概念。数学是在逻辑和公理设定(axiomatische Festsetzungen)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们从这类设定之中才能把数学命题演绎地推导出来,正如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数学、几何学和逻辑学的新发展所说明的那样。

科学命题的两分法(Dichotomie)——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是从莱布尼兹和康德开始的,但对分析命题的形式特性提出一种明确说法的,则是维特根斯坦。他指出分析命题是一种重言式,它的真假性依据逻辑规则就能断定。我们用下列的例子说明这一点:一个带自身否定的组合命题通过“或者”(P∨~P)就一定是真的,同样的组合命题通过“和”(P·~P)就一定是假的。换句话说,分析命题以它的句法形式或符号组合即能判定它的真假,没有必要考虑它的特殊内容,因为它的效用性与那种特殊内容无关,这就是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根本区别。分析命题既然依据它的形式就能判定真与假,无须考虑它的特殊内容,所以它不对事实有所陈述。从上面提到的那两个组合命题(P∨~P)和(P·~P)来说,前者容许一切事实的可能性,所以对于事实一无所说,后者排斥了一切事实的可能性,所以对于事实不能有所说。这就是维特根斯坦说的“重言式和矛盾是无意义的”,“矛盾可以说是消失于一切命题之外,复言式则消失于一切命题之内”(4)的意思。

逻辑经验主义者自诩根据“分析—综合”(analytisch-synthetisch)的两分法解决了实证主义哲学的难题,同时还把它当作“彻底经验主义”的思想基础。但是,怀特(M.White)和蒯因(W.Quine)对这种两分法提出了尖锐的批评(5)。对此,卡尔纳普、费格尔和魏斯曼坚决表示不能同意,并加以辩驳和否定(6)。的确,这一点是逻辑经验主义者无论如何不能接受的,否则,它的整个思想体系就会动摇了。

可证实性的意义标准问题是逻辑经验主义的中心问题之一。在维特根斯坦的影响下,逻辑经验主义者把经验命题分为基本命题与组合命题两种,并严格加以区别。前者是有关简单事实的命题(S——P),后者是由两个或更多的基本命题构成的命题(p,q,r…),还具有合取、析取、蕴含和否定等形式。一个基本命题是真的,如果它的内容和事实相符合,否则是假的,而组合命题的真假性依赖于基本命题的真值;组合命题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但是,我们在什么情况下才能确定这两种命题之为真为假,之有无意义呢?

逻辑经验主义者说:“命题的意义是它的证实方法。”根据这个可证实原则来说,我们要了解一个命题的意义,必须了解什么才能使它成为真的,就是说,我们能够说明它是通过什么被证实是真的。如果我们对于一个命题的证实条件有了了解,那么我们就能确定它之为真为假了,因而也能了解它的意义。逻辑经验主义者对于可证实性所要求的,倒不是实际的可证实性,而是原则上的可证实性。一个无原则上可证实性的命题就是一个无任何证实条件的命题。这类命题从语法上说,形似一个命题,但没有任何方法能证实其为真为假,因而无法了解它的意义。这类命题逻辑经验主义者称之为“似是而非的形而上学命题”。但是他们并不否认有无须证实的命题:数学命题与逻辑命题。我们上面提到,数学与逻辑是一些重言式命题的体系。它们的对象是形式的关系,不是实在的关系。它们要求的不是证实,而是证明,不是真实性,而是有效性。这就是逻辑经验主义者所谓自然科学和形式科学的区别,以及二者同形而上学的区别。

逻辑经验主义者提出可证实性的意义标准后,引起国际分析哲学界的许多严厉批评。主要有两点:首先,有人指出:这个标准是否可以应用于它自身,如果不能,依照逻辑经验论者的看法,就不是综合命题,当然也不是他们所说的分析命题,那么它到底是什么呢?对此,卡尔纳普回答说,这个标准自身不是企图对于实际有所说,只是对于更明确地使用语言的一种建议。其次,事实证明,科学的普遍假说和理论也只能有部分的证实依据,不是可以完全证实的。然而,科学家总是以这样的假设和理论作为他们科学研究的前提的。逻辑经验主义者,特别是卡尔纳普,由于上述两点批评的关系,从30年代末期开始就把这个标准中的可证实性用可确认性(confirmability)或可检验性(testability)来代替了(7)。然而,K.波普尔仍然认为,这个意义标准应该完全取消,而代之以“经验的、科学的与超验的、形而上学的问题和回答的分界标准”(8)。这个标准就是“检验性”,或者用他说的,是“可证伪性”(falsifiability)或“可反驳性”(refutability)。但是,尽管如此,逻辑经验主义者仍然力图在继续改造这个意义标准中保持这个从维也纳学派流传下来的传统观点。

纽拉特和卡尔纳普对于维特根斯坦的所谓基本命题有他们自己的看法,于是提出了记录命题。所谓记录命题,也是指一种对于直接经验的给予的陈述。不过,纽拉特首先认识到这类命题如果不在主体间(intersubject)的基础上加以合理的改造(rational reconstruction),就会导致主观唯心主义。因此,他在他提出的记录命题的公式中,排除了一切主观的因素,如“我”、“现在”、“这里”和“这个”等等,而代之以“记录者N·N”、“地点O”、“时间T”以及“被观察的对象X”。纽拉特认为,一个真正的科学观察记录不应该是“现在我感觉到的是如此这般”,而应该是“N·N先生在地点O和时间T之内观察到的是如此这般”。他指出,记录陈述所报道给我们的如同寒暑表或测量器所指出的标记那样,例如“今天寒暑表记录的温度是35℃”和“观察者感到这里很热”,这两个“事实”都能用客观的物理语言表述的。如果一位科学家在物理学实验或生物学实验中,难于制定这种心理的或生理的观察记录,那么他可以将它不断地调整,一直到和有关的实验结果一致为止。

纽拉特和卡尔纳普以他们的记录学说为根据,提出物理主义和统一科学的观点。所谓物理主义,简言之,就是以物理学为基础,应用行为主义的心理学方法,从物理的物的语言(physical thing language)方面,将心理现象还原为物理现象,将心理学命题译为物理学命题,从而把“心理的”与“物理的”、“身体的”与“心灵的”统一起来,进而把一切经验科学还原为物理科学。他们说:“心理学是物理学的分支”、“物理学语言是科学的普遍语言”(9)。在哲学方面,纽拉特和卡尔纳普还借此排除有关“物质实体”和“精神实体”的“似是而非的问题”,排除精神科学和自然科学对立的观点,从而建立一种科学的世界观点——逻辑经验主义。这就是他们所谓统一科学运动的任务和目的。

但是,纽拉特和卡尔纳普提出的以还原论为基础的统一科学运动和当代自然科学的发展是矛盾的。其主要矛盾之点在于把生物学还原为物理学和化学,把心理学还原为神经生理学,两者最后还原为物理学的困难方面。虽然科学家对于它们之间未来的还原可能性并不完全否定,但是认为这种还原可能性的程度是非常有限的。对这个统一科学运动威胁尤大的是突出进化论(theory of emergent evolution)的发展。依据这种理论,生命或心灵都有其特种的新的实在形式,这种形式是不能从任何自然规律和科学理论中推演出来或预测到的。这一点足以说明这个统一科学运动的科学性(Wissenschatlichkeit)是怎样的了。因此,很久以来,多数逻辑经验主义者已经把这个统一科学运动看作是一种历史的现象了。

最后必须提到的是,纽拉特和卡尔纳普把记录命题看作科学认识的基础问题。他们认为,记录命题是不带任何理论偏见地、如实地描述实验观察的结果,所以在新的科学理论创立之前,它的可靠性是无可怀疑的。因此,他们提出:认识的证实检验标准不是命题与“实在”和“直接经验”的比较,而是命题与同一体系内有关命题的比较。如果他们之间的比较结果是一致的,那就是真的,否则就是伪的。纽拉特以此为根据,反对维特根斯坦和石里克的真理符合论(correspondence theory),而代之以真理贯融论(coherence theory)。他指出,维特根斯坦关于指明(Zeigen)的论断和石里克关于确证(Konstatierungen)的论断都包含了主体的因素,都会导致主观唯心主义,即其他逻辑经验主义者所说的“语言的唯我主义”(linguistic solipsism)。但是,纽拉特也无法否认,贯融论在命题与同一体系内有关命题的选择和规定中,也包含了同样的主观性和任意性,也会因此而导致彭加勒(H.Poincaré)式的约定论的主观唯心主义的。

所谓心身问题,即精神与身体的关系问题,至今仍然是分析哲学的中心问题之一。纽拉特和卡尔纳普从他们的物理主义出发,认为物理的和心理的概念不代表两种实在性,即精神实在和物理实在,而是可以在主体间性的基础上定义为个人的精神活动和思维过程的两种特征:个人的行为特征和用不同语言表现这种行为的语言特征。当前分析哲学中,则把这个心身问题归结为所谓“别人的精神问题”(problem of other minds)。具体点说,也就是这样的问题:我怎样知道别人身上有这样或那样的痛觉呢?他人的痛觉和在类似的情况下我所有的是同样的吗?总而言之,我怎样知道别人有思想有感觉呢?因为我和他是两个不同的身体,是两个人,我们之间又根本不可能有所谓“精神的交感”。因此,如果有人提出这类问题,那么逻辑经验主义者就会问:你提出这个问题的意义何在?你怎么证实它的意义呢?

由于维特根斯坦的影响,卡尔纳普对心理事件的绝对的私人性(absolute privacy)也作了分析批评,但并不因此而改变他的物理主义的观点。他承认许多精神特征和属性具有素质的个性(dispositional character)。这种素质个性在心理学中简称之为试验的条件或者试验结果的条件。不过,他指出,这种素质个性,如同物理学中的“溶解性、弹性和导电性等物理性质”那样,可以根据一定条件下发生的事态加以确定的。因此,我们也可以应用这种方式将那种精神的素质个性作为一种个人行为的刺激——反应关系的假设而规定下来。这就是卡尔纳普对科学理论概念在他原有的“结构体系”(constitution system)之外,应用所谓“重合规则”(coincidence rules)来说明不能感觉的与能感觉的事件的相互关系,来挽救物理主义观点和解决心身问题的补救方法(10)。

但是,维特根斯坦对于心理事件的绝对私人性始终持否定态度。他强调,心理事件的发生,除非有其客观的特征,否则我们对于彼此之间的直接经验是不能相互传达的:他否定一切私人语言的可能性。维特根斯坦还反对用类比法将他人的心理活动过程从自己在类似情况之下发生的情况中推演出来的观点。他指出,这种观点根本违背语言的逻辑语法,因为私人语言必须建立在私人指示定义(private ostensive definition)之上,而私人指示定义根本不是什么定义。在这个意义之下,如果一种词句(expression)是私有的话,那么它根本不成其为语言中的一种(11)。

参考书目

(1)克拉夫特:《维也纳学派》,英译本,1953年。

(2)艾耶尔:《逻辑实证主义》,1959年。

(3)石莱希尔(H.Schleichert):《维也纳学派的逻辑经验主义》,1957年。

(4)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商务印书馆,1983—1984年。

(5)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1922年;《哲学研究》,1953年。

(6)石里克:《普通认识论》,英译本,1974年;《哲学论文集》II,英译本,1979年。

(7)卡尔纳普:《世界的逻辑构造》,1962年;《语言的逻辑句法》,英译本,1962年;《统一科学》,1934年;《检验性和意义》(英译本),1950年;《语义学导引》,1942年;《意义与必然性》,1947年。

(8)纽拉特:《哲学论文集》,1952年;《经验社会学》,英译本,1971年。

(9)克拉夫特:《认识论》,1960年;《科学价值论的基本问题》,英译本,1981年。

(10)魏斯曼:《语言哲学原理》,英译本,1965年;《哲学论文集》,1977年。

(11)费格尔:《心理的与物理的》,1968年;《探讨与辩论》,1981年。

(12)弗朗克:《现代科学和它的哲学》,1949年。

(13)艾耶尔:《语言、真理和逻辑》,1946年;《经验知识的基础》,1940年。

(14)麦吉尼斯:《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学派》,196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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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是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写的条目,发表时略有修改。

(2)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4.111,4.112,4.116。

(3) 《石里克论文集》 II(英文版),第111页。

(4)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4.461,5.143。

(5) 怀特:“分析与综合”,见杜威:《哲学与科学》,1950年,蒯因:“经验主义的两个教条”,见《从逻辑的观点看》,1961年。

(6) 卡尔纳普:“语言公度”,见《哲学研究》III,1952年,第651页;魏斯曼:“分析与综合”,见《分析》杂志,1949年,第2期,第10、11、13页。

(7) 卡尔纳普:《检验性和意义》(英译本),1950年。

(8) 波普尔:“科学与形而上学的分界”,见《猜想与反驳》,1963年,第278页。

(9) 卡尔纳普:《认识》第2期,第459页;《似是而非的问题》,1928年,第36页。

(10) 卡尔纳普:“理论概念的方法论性质”,见《哲学研究》V,1956年。

(11)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380、24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