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令

【原文】

诸尸应验而不验;初、复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1];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2];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3]为病死,因头伤为胁[4]伤之类。各以违制[5]论。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6]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7]一百,吏人、行人[7]一等科罪。

诸被差验复,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淳祐[8]详定。

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9]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10]至应受而不受;或初、复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若验讫,不当日内申所属者,准此。

诸县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有官可那而称阙;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被免者,各以违制论。

诸行人因验尸受财,依公人法。

诸检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

诸命官所任处,有任满赏者,不得差出,应副检验尸者听差。

诸验尸,州[11]差司理参军[12],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院,准此。县差尉[13]。县尉阙,即以次差簿[14]、丞[15]。县丞不得出本县界。监当官[16]皆阙者,县令[17]前去。若过十里,或验本县囚,牒最近县。其郭下县[18],皆申州。应复验者,并于差初验日先次申牒差官。应牒最近县,而百里内无县者,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19]。内复检应止牒本县官,而独员者,准此。谓非见出巡捕者。

诸监当官出城验尸者,县差手力、伍人[20]当直。

诸死人未死前,无缌麻[21]以上亲在死所,若禁囚责出[22],十日内及部送者同。并差官验尸。人力、女使经取口词[23]者,差公人。囚及非理致死者,仍复验。验复讫,即为收瘗。仍差人监视,亲戚收瘗者付之。若知有亲戚在他所者,仍报知。

诸尸应复验者,在州申州,在县,于受牒时牒尸所最近县。状牒内,各不得具致死之囚。相去百里以上而远于本县者,止牒本县官。独员即牒他县。

诸请官验尸者,不得越黄河、江、湖,江河谓无桥梁,湖谓水涨不可渡者。及牒独员县。郭下县听牒,牒至,即申州差官前去。

诸验尸,应牒近县而牒远县者,牒至亦受,验毕申所属[24]。

诸尸应牒邻近县验复,而合请官在别县,若百里外,或在病假,不妨本职非。无官可那者,受牒县当日具事因,在假者,具日时。保明申本州及提点刑狱司[25],并报原牒官司,仍牒以次县。

诸初、复检尸格目[26],提点刑狱司依式印造,每副初、复各三纸,以《千字文》[27]为号。凿定给下州县。遇检验,即以三纸先从州县填讫,付被差官。候检验讫,从实填写。一申州县;一付被害之家;无即缴回本司。一具日时字号入急递[28],径申本司点检。遇有第三次后验,验准此。

诸因病死谓非在囚禁及部送者。应验尸,而同居缌麻以上亲,或异居大功[29]以上亲,至死所而愿免者听。若僧道有法眷[30],童行[31]有本师,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观主首保明各无他故者亦免。其僧道虽无法眷,但有主首或徒众保明者,准此。

诸命官因病亡谓非在禁及部送者。若经责口词,或因卒病,而所居处有寺观主首,或店户及邻居,并地分合干人保明无他故者,官司审察,听免检验。

诸县令、丞、簿虽应差出,须常留一员在县。非时俱阙,州郡差官权。

诸称违制论者,不以失论。《刑统·制》[32]曰:“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非故违而失错旨意者,杖一百。”

诸监临主司[33]受财枉法二拾匹[34],无禄者二十五匹,绞。若罪至流及不枉法赃伍拾匹,配本城[35]。

诸以毒物自服,或与人服,而诬告人罪不至死者,配千里。若服毒人已死,而知情诬告人者,并许人捕捉。赏钱五十贯[36]。

诸缌麻以上亲因病死,辄以他故诬人者,依诬告法,谓言殴死之类,致官司信凭以经检验者。不以荫[37]论。仍不在引虚减等[38]之例。即缌麻以上亲自相诬告,及人力、女使病死,其亲辄以他故诬告主家者,准此。尊长诬告卑幼,荫赎减等,自依本法。

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刑统·议》曰:“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

诸尸虽经验,而系妄指他尸告论,致官司信凭推鞠,依诬告法。即亲属至死所妄认者,杖八十。被诬人在禁致死者,加三等。若官司妄勘者,依入人罪法。

《刑统·疏》:“以他物[39]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申明刑统》[40]:“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诸保辜[41]者,手足限十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三十日;折目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诸啮[42]人者依他物法。辜内堕胎者,堕后别保三十日,仍通本殴伤限,不得过五十日。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43]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而死,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法。

乾道[44]六年,尚书省[45]批状:“州县检验之官,并差文官,如有阙官去处,复检官方差右选。本所看详[46]检验之官,自合依法差文臣。如边远小县,委的阙文臣处,复检官权差识字武臣。今声说照用。”

嘉定[47]十六年二月十八日敕[48]:“臣僚奏,‘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法至严矣,而检复失实,则为觉举[49],遂以苟免。欲望睿旨下刑部看详,颁示遵用’。刑寺长贰[50]详议,‘检验不当,觉举自有见行条法。今检验不实,则乃为觉举,遂以苟免’。今看详,命官检验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免。余并依旧法施行。奉圣旨依。”

[7]杖——古时刑罚分轻重五种,隋以后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笞(chī,音痴)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用小棍子打屁股和腿。自10下至50下分为五等,每10下为一等加减。杖比笞重,用大棍子打背、屁股和腿。自60下至100下为五等,每10下为一等加减。刑具起初用竹做,后来改为荆木,清朝又全部改用竹板。

【译文】

对于非正常死亡的尸体,应该检验而不检验的(包括初验和复验);或者接到检验任务,过了两个时辰还不出发的(夜间接到任务,黑夜时间不计算在内,下条同此);或者不亲自到尸体现场验看的;或者虽然检验了,但没有鉴定出要害致命原因的;或者作出错误鉴定的(指把非正常死亡认作病死,因头部受伤致死认作因胁部受伤致死等),都按失职论处。即根据验尸报告书上的错误记载而陷人于罪的,或为人开脱罪责的,不适用自首宽免的规定,而应按相应的罪刑问罪。如果尸体损伤情况疑难,不容易验明,因而鉴定错误的,打一百棍;检验人员和参加检验的差役受同样的处分。

凡奉派验尸,如果并非尸体间隔时间太久,却谎报尸体腐烂不堪检验,按应该检验而不检验论处(淳祐年间审定)。

凡验尸,报案后过两个时辰还不延请官员去检验的;延请违法,或者受请官员明知违法而不揭发的;或者接到验尸公文,应该接受任务而不接受的;或者办理初验的官员、差役、检验人员和办理复验的人员私相会见,以及把自己检验的材料泄漏出去的,都打一百棍(检验完毕,如果当天不向主管长官申报也要受同样的处罚)。

各县接到别处延请验尸的公文后,凡可以派官却推说无官可派的;或无官可派但不及时将理由回报的;或得知延请验尸的公文下达,却以在假期为借口避不接受检验任务的,都按失职论处。

检验人员在检验工作中收受贿赂,依公人法处分。

检验官员应委派与该案当事人没有亲属关系和利害牵连的人员担任。

凡是朝廷任命的官员,任期已满、等候升调的,不得派出验尸,应派协理刑案的其他官员前去。

凡是验尸,州里应派司理参军去(司理院的在押犯死亡,应派别的官员验尸;如州只设有司理院,仍由司理参军检验)。县里应派县尉去。如果没有县尉,就依序派主簿或县丞去(县丞只能在本县范围内执行任务,不能出本县界)。如果上述这些官员都缺员,县官应亲自去。如果尸体现场在县界十里以外,或者检验本县死亡的囚犯,应通知最近的邻县派官员去。州治所在地的县的命案,都要报告到州。应该复验的,在派出初验官的时候,应报请上级派出复验官。应该通知最邻近县的官员去检验的,如果百里内没有县城,可以通知附近的巡检或都巡检办理(其中复验只能派本县官员去;本县官员只有一个的,才通知附近没有出巡的巡检去)。

各检验官出城验尸的时候,县里派差役军卒跟随前去服役。

各种死者,生前如果没有五代以内的亲属在场照应(已决犯在责打后十日内死亡的和未决犯死亡的,同此),不管是否正常死亡,都要派官员验尸(佣仆、奴婢死亡,如果已经取得了本人生前的口述笔录,只须派差役去验看)。囚犯死亡的和非正常死亡的,都要复验。复验完毕,就可以收埋(收埋的时候,要派差役监视。死者亲属来领尸收埋的,可以给他)。知道死者有亲属在别的地方的,应该通知他们。

各种尸体应该复验的,州管的应该报州;县管的,当接到检验公文的同时,应通知离尸体现场最近的县派官员前去复验(公文中不得写出死亡原因)。如果最近的邻县离尸体现场在一百里以上、比本县还要远的,只派本县官员去复验(如本县的检验官只有一个,则通知别县派官员前去)。

延请官员验尸时,不应到黄河或其他大江大湖彼岸的县去请(江河是指没有桥梁可通的,湖泊指水涨不能渡过的),也不能到只有一个官员的县去请(州治所在地的县可以延请,但接到验尸的公文后,即应报请州里派官员前去)。

凡验尸,如果没有按规定通知最邻近的县而通知较远的县,这样的县也应该接受检验任务,检验完毕,再向上级报告。

凡是应该延请邻县官员检验的,被延请的官员到别县去了,或远在百里以外,或在病假中(有病仍照常办公的不算),又没有别的官员可以派出,接到通知的县,应该当日写明理由(告假的,写明告假起讫日期),负责报告州主管官和提点刑狱司,并回复原行文单位,以便他们向别县延请。

初验和复验的验尸报告书,由提点刑狱司按式印制,初验、复验都是一式三份,按《千字文》顺序编号,盖戳后分发所属州县。检验时先由州县填具,交检验官员应用。检验后,按实际情况填写,一份报州县长官,一份给死者亲属(没有亲属的,缴回提点刑狱司),一份写明发文日期、时间,编好文号,用急件报送提点刑狱司备案(遇有第三次以上检验,也办理同样手续)。

凡旅居外地因病死亡应检验的尸体(不包括在押已、未决犯),如果有和死者同居的五代以内的亲属,或者分居的近亲属(如堂姐妹以上)到死者所在地,请求免予检验的,可以照准。如果是和尚、道士,死的时候,有俗家亲属在场;徒弟死的时候,有师父在场,而且所在庙宇的住持又保证没有其他不正常事故的,也可以免验。和尚、道士死亡,虽然没有俗家亲属在场,但有庙宇住持或徒众担保的,也可以免验。

凡朝廷任命的官员在客外患病死亡(除囚犯案在押的已、未决犯外),如果已经录取了本人生前的口述,或者突然死亡,而所住的地方有庙宇住持或者店铺、邻居以及当地保甲长等担保没有不正常事故的,经主管官府审查批准,可以免验。

各县的县官、县丞、主簿等出差验尸,应当留一个人看家(如果不得已走空时,上级州郡应派官员暂时代理)。

凡是应该按违法失职办罪的,不得按过失论处而宽免(《刑统·制》载:奉皇帝旨意施行,而与之相违背的,处二年徒刑;如果不是故意违旨,是因错解旨意而失职的,打一百棍)。

负有监督职责或主管官员贪赃枉法,非法所得财物价值达二十匹绢的;没有官职的人员贪赃枉法值二十五匹绢的,都应判处绞刑。如果罪该发配远地充军,以及不曾枉法而贪赃在五十匹绢以下的,发放本城服劳役。

凡是拿毒物自服或给别人服用,却诬告他人下毒者,如果罪不至死,给予诬告者一千里充军的刑罚。如果服毒人已经死亡,明知死因却诬告别人的,允许扭送究办,捕捉者赏钱五十贯。

五代以内的亲属因病死亡,却捏造罪名诬陷他人的,按诬告罪论处(如明知是病死,却诬告是别人打死,以致官府准了他的状,对尸体进行检验,就构成诬告罪),不能因为他享有封赠的特权而宽免,也不得因为他撤回诬告就减轻处罚。即使五代以内的亲属互相诬告,或佣工、使女病死,他们的亲属捏造罪名诬告东家,也以诬告论处(长辈诬告小辈,如属享有封赠特权而应予减轻处分的,应依原规定处理)。

凡是把非正常死亡假装为病死,以及把病死假装成打死,验官因从中接受买嘱而造成检验不确实的,按欺瞒、妄告的罪刑减一等论处。如果确是患病死亡或受些创伤,却不按实际情形检验上报,按故意陷害人论处(《刑统·议》认为:上条假装病死的,打一百棍;检验不确实的减一等论处,打九十棍)。

尸体虽然经过检验,实际上却是乱指别的尸体诬告他人,以致审判官员信以为真,据以进行审讯,使无辜的人遭受讼累,对于这种乱告的人应按诬告论处。亲属到尸场故意乱认尸体的,打八十棍。被诬告的人因而死在监牢里的,诬告者应按诬告罪加三等处罚。如果承办官员盲目拘讯,造成错案,按错判无辜罪论处。

《刑统·疏》解释:用器具打伤人的,打六十棍(见血的都算伤。除了拳打脚踢,其余都算器伤。锐器如果不是用锋刃的一面,如用刀背打人,也算器伤)。

《刑统》解释:穿着靴鞋踢人致伤的,听凭官司检验认定。如果是坚硬的靴鞋,就算器伤;不是坚硬的,就不能算器伤,只能算脚踢。

打伤未死的各种保辜期限是:拳打脚踢伤限十天;器伤限二十天;锐器伤和汤火烫伤限三十天;打瞎眼睛、打断四肢、打伤骨头限三十天,在限期内死亡的都按杀人罪处刑(咬伤按器伤处理。孕妇伤后在保辜期限内流产的,流产后加保三十天,但是连同原来打伤的期限,合计不能超过五十天)。凡是在保辜期限外死亡,以及虽然在限内,却是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应该按殴斗伤害的法律处理(其他原因致死是指感染别的病症死亡的,如把别人的脑袋打破,被害人因此得了破伤风死亡,仍应按杀人论处;但假如破伤风不是被打伤的头部,而是其他地方引起的,就只能算感染别的病症而死,则按殴斗伤害的法律处理)。乾道六年(1170),尚书省批示:“各州县检验官都应派文官充任。如果派不出文官,复验官才许派武官担任。”经本署审定:检验官应依法派文官。至于边远小县,确实缺文官,复验官可临时派识字的武官充任。特通知各地照此执行。

嘉定十六年(1223)二月十八日敕书:“据臣下奏称,‘检验工作中不予鉴定要害致命原因的,要受严厉的处分;而检验不符合事实的,却可以因为自己坦白而宽免,不甚合理,希望皇上命令刑部研究,作出合理规定,以便遵行’。刑部、大理寺正副长官研究后,认为检验不当的,原有坦白免究的规定,而检验不符合事实的,也套用这个规定,免除追究责任。现审定:凡是朝廷任命的官员,在检验工作中有检验不符合事实或者失错的地方,都不许因坦白而免予处分。其余仍按原规定的执行。这个意见业经皇帝核准执行。”

【原文】

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候[51],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名目前去,追集邻人、保伍[52],呼为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53],先驰看尸之类皆是。搔扰乡众,此害最深,切须戒忌。

凡检验,承牒之后,不可接近在近官员、秀才、术人[54]、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词诉。仍未得凿定日时[55],于牒前到地头[56]约度程限,方可书凿,庶免稽迟。仍约束行吏等人,不得少离官员,恐有乞觅。遇夜行吏须要勒令供状,方可止宿。

凡承牒检验,须要行凶人随行,差土著、有家累田产、无过犯节级、教头、部押[57]、公人看管。如到地头,勒令行凶人当面,对尸仔细检喝[58];勒行人、公吏对众邻保当面供状。不可下司,恐有过度走弄之弊。如未获行凶人,以邻保为众证。所有尸帐,初、复官不可漏露[59]。仍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监行人检喝,免致出脱重伤处。

凡检官遇夜宿处,须问其家是与不是凶身血属亲戚,方可安歇,以别嫌疑。

凡血属[60]入状乞免检,多是暗受凶身买和,套合公吏入状,检官切不可信凭,便与备申,或与缴回格目。虽得州县判下,明有公文照应,犹须审处,恐异时亲属争钱不平,必致生词,或致发觉,自亦例被,污秽难明。

凡行凶器仗,索之少缓[61],则奸囚之家,藏匿移易,妆成疑狱,可以免死,干系甚重。初受差委,先当急急收索,若早出官,又可参照痕伤大小、阔狭,定验无差。

凡到检所,未要自向前,且于上风处坐定,略唤死人骨属,或地主、湖南有地主,他处无。竞主,审问事因[62]了,点数干系人及邻保,应是合于检状着字人齐足,先令札[63]下硬四至[64],始同人吏向前看验。若是自缢,切要看吊处及项上痕;更看系处尘土,曾与不曾移动?及系吊处高下,原踏甚处?是甚物上得去系处?更看垂下长短,项下绳带大小,对痕阔狭,细看是活套头、死套头?有单挂十字系,有缠绕系,各要看详。若是临高扑死,要看失脚处土痕踪迹、高下。若是落水淹死,亦要看失脚处土痕、高下,及量水浅深。

其余杀伤、病患,诸般非理死人,札四至了,但令扛舁明净处,且未用汤水酒醋,先干检一遍,仔细看脑后、顶心、头发内,恐有火烧钉子钉入骨内。其血不出,亦不见痕损。更切点检眼睛、口齿、舌、鼻、大小便二处,防有他物。然后用温水洗了,先使酒醋蘸纸搭头面上、胸胁、两乳、脐腹、两肋间,更用衣被盖罨[65]了,浇上酒醋,用荐席[66]罨一时久,方检。不得信令行人只将酒醋泼过,痕损不出也。

【译文】

检验尸体是处理刑事案件的一项重要工作。可是一般主管官员,却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多是派些副官、军校之类的公差去代替,或者叫跟班的督率一些差役、家丁哄去,摆起官架子,把邻舍、保甲长等统统捉来,叫他们做前导,吆喝开路,惊动乡里,乱闯尸场,预做手脚。这样骚扰乡民,影响很坏,为害很大。检验官员应该切实注意纠正这种恶劣作风。

承办官员,接受检验任务之后,不应当接见附近的官绅、秀才、术士、和尚、道士等三教九流人物,防止被他们设局欺骗,并引来当事人的意见和控告,增加案件的复杂性。如果通知检验的公文没有写出时间,接受任务后,就要根据当地到尸体现场路程的远近写明到达时间,以免拖拖拉拉,有所耽误。出发检验的时候,要约束随行差役和检验人员等,不得擅自离开检验官,以防他们接受贿赂,串通作弊。住宿时,对他们的行动,也要严格加以控制和监督。

出发检验的时候,要带凶犯同去,派有家眷、田产的手面干净的本地捕头、差役看管好。到了尸场,把凶犯带到尸前,命令检验人员、差役当着众邻居、保甲的面仔细检验,唱报检验结果。绝对不能让检验人员、差役们背着做,防止他们从中做手脚,以致检验不实。如果凶犯还未捕获,就以众邻居、保甲为验尸的见证人。有关尸体损伤情况,不管是初验还是复验,都不得泄露。验官一定要亲到尸场,监督检验人员依法检验唱报,以免他们以重伤报轻伤,替凶犯开脱罪责。

检验官夜间在外住宿,一定要调查清楚所住的人家是不是凶犯的家属或亲戚。没有这种关系的人家才可以住下,以避嫌疑。

凡死者家属申请免予检验的,多数是受了凶犯暗地买和,并串通差役,递来状子。遇到这种情况,检验官决不能轻易相信,替他向上申报,或者把空白验尸报告书缴回去。即使负责办理这一案件的州、县主管官员批准了免验的申请,并且下达公文,检验官也要慎重从事,该检验的还是要检验,防止将来死者亲属分钱不均,引起争执,或者问题暴露了,检验官员脱不了干系,洗刷不清。

杀人凶器,应该及时搜缴。如果追缴不及时,那些奸刁的行凶人家,就会把它隐藏起来,或者转移、掉包,装成疑案,企图逃避罪责,案件就复杂难办了。所以一开始就必须采取紧急措施,把凶器早点搜索出来,以便比验创伤的大小阔狭,确定检验结果,不致讹错。

到了尸体现场,检验官员不要马上去看尸体,可先在上风的地方坐好,把死者家属、地段管主(湖南有这种地段管主,别处没有)以及与死者生前发生争执的当事人叫来,简略审问一下肇事的原因和经过,把验尸报告里规定需要拘传的案件关系人和邻里、保甲点齐,记下尸场的四面接界处,才率同检验人员、差役等向前验看。如果是上吊死的,一定要看吊在什么物体上和颈项上的索痕;还要察看到所系物体上面的灰尘,有没有被移动过?还要看所系物体的位置高低如何?死者原来踩在什么地方?是用什么东西垫脚系上去的?还要看索套垂下多长,套在颈项上面的绳索粗细如何,和索痕的阔狭能不能吻合?仔细察看索套是可以滑动的还是不能滑动的。系索的方法各有不同,有单打个十字扣的,也有缠绕几道的,都要仔细察看。如果是从高处跌死的,要察看失脚地方的泥土痕迹是否符合,以及高深多少。如果是落水淹死的,也要察看失脚地方的泥土痕迹及高低,还要量出水的深浅。

其余被打、被杀以及各种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把尸场四面接界处记清楚后,可以抬到干净明亮的地方去检验。检验的时候不要马上用热汤、酒醋洗尸,应该先就原样验看一遍,仔细察看后脑袋、头顶心、头发丛里,有没有被用烧过的铁钉钉进去(这类创伤不见血,不细看,是看不出伤痕的)。还要仔细检查眼睛、口腔、舌头、鼻孔、肛门、阴道等,看有没有其他什么东西。然后用温水擦洗尸体,再用纸蘸酒醋,贴在尸体的头面、胸胁、两乳、脐腹、两肋等要害部位,用衣服等把尸体盖好,浇上酒醋,用草席紧盖一个时辰,才打开检验。不能听凭检验人员用酒醋马马虎虎地浇泼一下就算完事,如果是这样,伤痕是显现不出来的。

【原文】

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仔细检视。如烧死,口内有灰;溺死,腹胀,内有水[67];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若被人勒死,项下绳索交过,手指甲或抓损;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切在详细,自余伤损致命,即无可疑。如有疑虑,即且捉贼。捉贼不获,犹是公过,若被人打杀,却作病死,后如获贼,不免深谴。

凡检验文字不得作“皮破血出”[68]。大凡皮破即血出。当云:“皮微损,有血出。”

凡定致命痕,虽小,当微广其分寸。定致命痕,内骨折,即声说。骨不折,不须言骨不折,却重害也。或行凶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减,恐他日索到异同。

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众打人,最难定致命痕。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

凡官守戒访外事,惟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69],庶几无误。如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师巫救治之类,即多因病患死。若不访问,则不知也。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70]。

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人解送。待他到县通吐后,却勾追。恐手脚下人,妄生事搔扰也。

凡初、复检讫,血属、耆正副[71]、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解官,徒使被扰。但解凶身、干证[72]。若狱司要人,自会追呼。

凡检复后,体访得行凶事因,不可见之公文者,面白长官,使知曲折,庶易勘鞠[73]。

近年诸路宪司行下,每于初、复检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74]。凡体究者,必须先唤集邻保,反复审问。如归一,则合款供;或见闻参差,则令各供一款,或并责行凶人供吐大略,一并缴申本县及宪司。县狱凭此审勘,宪司凭此详复。或小有差互,皆受重责。簿尉既无刑禁,邻里多已惊奔。若凭吏卒开口,即是私意。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及备三两纸供状,谓可塞责。况其中不识字者,多出吏人代书;其邻证内,或又与凶身是亲故,及暗受买嘱符合者,不可不察。

随行人吏及合干人,多卖弄四邻,先期纵其走避,只捉远邻或老人、妇人及未成丁人塞责。或不得已而用之,只可参互审问,终难凭以为实,全在斟酌。又有行凶人,恐要切干证人真供,有所妨碍,故令藏匿;自以亲密人或地客、佃客出官,合套诬证,不可不知。

顽囚多不伏于格目内凶身下填写姓名押字。公吏有所取受,反教令别撰名色,写作“被诬”或“干连”之类,欲乘此走弄出入。近江西宋提刑重定格目,申之朝省,添入被执人一项,若虚实未定者,不得已与之,就下书填。其确然是实者,须勒令签押于正行凶字下。不可姑息诡随,全在检验官自立定见。

【译文】

检验的时候,不能依赖和听任检验人员自作主张,应该指挥他们,用酒醋把尸体擦洗干净,仔细验看,并要注意各种非正常死亡的特征。如烧死的口腔里会有烟灰;淹死的肚皮膨胀,里面有水;用衣服或浸湿的纸等物捂在嘴巴、鼻孔上闷死的,肚皮也会胀大,但没有水;如果被人勒死的,颈项上必有绳索交叉勒过的印痕,还有手指甲印或抓破伤痕;如果是上吊自杀的,颈后索痕像“八”字形,不交叉在一起;绳索如套在喉结下面,舌头会伸出来,如套在喉结上面,就不伸出。这些特征一定要看清楚,验仔细。如果真是自杀,就不要乱怀疑他人。如果发现有被杀嫌疑,就立即捉拿凶手。凶手抓不到,不过是工作上的缺点;如果是被杀,却验作病死,以后如抓住凶手,暴露出来,这种错误就难免不受到严厉的处分。

验尸报告书上不能用“皮破血出”的字样,因为一般情况下,皮破必然血出。所以,要写得确切一些,如说“皮微损,有血出”。

经过检验,确实是致命伤痕,虽然是小小一块,也应当把它的长阔分寸略加放大,定作致命伤。内部骨头折断,要讲清楚;骨头没断,就不要讲骨未断,以免误解为有两处伤害(如果杀人凶器没有缴到,检验出来的伤痕就不能放大或缩小分毫,防止日后缴到凶器和伤痕对不起来)。

尸体上如果有许多处伤痕,就只能指定一处是致命伤痕。

打群架打死了人,最难确定哪一处是致命伤痕。如果死者身上有两处伤痕都可以致命,这两处伤痕又都是一个人打的,当然就不成问题;如果是两个人打的,就只能判一个抵命,一个不抵命。这就要在这两处伤痕里,加以比较,选定最严重的一处为致命伤痕。

当官的应避免到社会上作访问,但对于检验尸体,如果有非常疑难的问题解决不了,就必须多方派人到老百姓中去调查对证,力求不要搞错。比如斗殴案件,被害人如果不是立时身死,而是在保辜期限内死亡,致命伤痕又不明显;如通过调查,证明死者生前确实害过较重的病,并曾请医生、巫祝等救治过,那就很可能是病死的。这种情况,如果不调查就不会知道。调查的时候要注意多派一些人,从正面侧面多方进行,不要专靠一个人,偏信他取得的材料。这项工作,一定要很好掌握,不然,毛病就可能恰恰出在这里。

捉住凶犯,不许就地擅自审讯,应该一律解押到县里。等他到县招供后,再依法捉拿关系人。这是为了防止差役们借此敲诈勒索,扰害百姓。

初验、复验完毕,要叫死者家属、乡勇、邻居共同写出保证,负责看守尸体。决不能把这些人也解送到县里,使他们受到不必要的讼累。需要押解到县的只是凶犯和目击的证人。如果审讯时需要讯问这些人,县里审判官自会传讯他们。

检验以后,预审调查得到的行凶原因和经过,公文上写不清楚的细节,应当面报告审判官,使其知道内中曲折,有助于顺利地进行审讯。

近来各省司法机关办案,往往就从初验和复验的官员中派一个兼预审官。预审的时候,都要先把邻舍、保甲长等唤来,反复审问。如果他们供述的证词一致,就合成一张供状;如果各人所见所闻不一样,就让他们各自供述;有的还责令凶犯也供个大概,连同证人的供词一道报送县和省的审判衙门。以后,县官就凭这些材料进行审问,省审判官就凭它批核。这些材料只要稍微有点出入,就要受到严重责罚。负责检验的主簿、县尉之类的官员,他们对滥用刑罚不加禁止,隔壁邻舍就会因为怕受牵累吓得东躲西跑。预审官员如果偏信差役汇报的一面之词,就必然得不到可靠的证词。所以一定要亲自从多方面进行调查访问,把各种不同的供词进行核对,去伪存真,作出正确的判断。千万不能以一两个人的话作为根据,取得两三张供词,就以为可以敷衍塞责。况且这些关系人、证人中很多不识字,他们的供述多是吃公事饭的人代写的;邻舍、证人里有的与凶犯是亲戚朋友,有的又受了凶犯的买托。这些复杂情况都不可不仔细审查。

检验的时候,需要传唤四邻对证,但随行差役、检验人员等常常散布恐怖空气,使这些邻居躲开,只捉一些远邻或老人、妇女及未成年人应付塞责(如果在不得已情况下需要这些人作证,那也只能互相参照讯问,不能全凭他们的证词作根据。至于哪些可以相信,哪些不能相信,全靠检验官员自己斟酌)。还有一些行凶人,唯恐证人供出真实情况对自己不利,便故意让他们躲藏起来,却指使和自己关系亲密的人或长工、佃户等来作伪证。检验官员不能不懂得这些情弊。

凶顽的凶犯很多不认罪服法,他们不肯在验尸报告书的“行凶人”栏内签字画押。书吏们如收了贿赂,反教他们玩花样,写上“被人诬陷”或“无辜受牵连”等字样,企图钻空子逃脱罪责。最近江西宋提刑重新审定了验尸报告书,报准朝廷,增加了“被执人”一栏。如果凶犯真假不能确定,可以暂且把姓名填入“被执人”栏。如果已经认定确是真凶,必须勒令他在正栏(即“行凶人”栏)内签字画押,切不可迁就。检验官对此应该有坚定的态度。

【原文】

凡检尸,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拳手殴击,或自缢,或勒杀,或投水,或被人溺杀,或病患,数者致命而已。然有勒杀类乎自缢;溺死类乎投水;斗殴有在限内致命而实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挞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理有万端,并为疑难,临时审察,切勿轻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凡检验疑难尸首,如刃物所伤,透过者须看内外疮口,大处为行刃处,小处为透过处。如尸首烂,须看其原衣服,比伤着去处。尸或覆卧,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自喉至脐下者,恐是酒醉撺到,自压自伤。

如近有登高处或泥,须看身上有无财物,有无损动处,恐因取物失脚自伤之类。

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阴门[75],恐自此入刀于腹内。离皮浅则脐上下微有血沁,深则无。多是单独人、求食妇人。

如男子,须看顶心,恐有平头钉;粪门,恐有硬物自此入。多是同行人,因丈夫年老、妇人年少之类也。

凡尸,在身无痕损,唯面色有青黯,或一边似肿,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杀;或是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杀,不见痕,更看顶上肉硬[76]即是。切要者:手足有无系缚痕,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处恐有踏肿痕。若无此类,方看口内有无涎唾,喉间肿与不肿。如有涎及肿,恐患缠喉风[77]死,宜详。

若究得行凶人当来有窥谋,事迹分明,又已招伏,方可检出。若无影迹,即恐是酒醉卒死。

多有人相斗殴了,各自分散。散后,或有去近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血,或取水吃,却为方相打了,尚困乏;或因醉相打后,头旋落水淹死。落水时尚活,其尸腹肚膨胀,十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验得只是落水淹死。分明其尸上有殴击痕损,更不可定作致命去处,但一一札上验状,只定作落水致命。最捷缘打伤,虽在要害处,尚有辜限,在法虽在辜限内及限外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注: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今既是落水身死,则虽有痕伤,其实是以他故致死分明。曾有验官为见头上伤损,却定作因打伤迷闷,不觉倒在水内。却将打伤处作致命,致招罪人翻异[78]不绝。

更有相打散,乘高扑下卓死亦然。但验失脚处,高下扑损痕瘢,致命要害处,仍须根究曾见相打分散证佐人。

凡验因争斗致死,虽二主分明,而尸上并无痕损,何以定要害致命处?此必是被伤人旧有宿患气疾[79],或是未争斗以前,先曾饮酒至醉,至争斗时有所触犯,致气绝而死也。如此者,多是肾子或一个或两个缩上不见,须用温醋汤蘸衣服或棉絮之类罨一饭久,令仵作、行人[80]以手按小腹下,其肾子自下,即其验也。然后仔细看要害致命处。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欲谋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汀,欲渡中流,甲执乙就水而死。是无痕也,何以验之?先验其尸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斑,腹肚胀,此乃乙劣而为甲之所执于水而致死也。当究甲之原情,须有赃证以观此验,万无失一。

又有年老人,以手捂之而气亦绝,是无痕而死也。

有一乡民令外甥并邻人子将锄头同开山种粟,经再宿不归,及往观焉,乃二人俱死在山。遂闻官。随身衣服并在,牒官验尸。验官到地头,见一尸在小茅舍外,后项骨断,头面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舍内,左项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在外者,众曰先被伤而死;在内者,众曰后自刃而死。官司但以各有伤,别无财物,定两相拼杀。一验官独曰:“不然,若以情度情,作两相拼杀而死可矣,其舍内者右脑后刃痕可疑,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手不便也。”不数日间,乃缉得一人,因仇拼杀两人。县案明,遂闻州,正极典。不然,二冤永无归矣。大凡相拼杀,余痕无疑,即可为检验。贵在精专,不可失误。

【译文】

受检验的尸体,一般不外乎刀刃杀伤,钝器打伤,拳脚殴伤,或上吊自杀,或被人勒死,或投水自杀,或被人溺杀,或患病身死等几种情况。但有些被勒死的很像上吊自杀;被人溺杀的和投水自杀又差不多;有的斗殴受伤在保辜期限内死亡,但其真实死因却是由于病患;以及佣仆、奴婢因受虐待,在主人家里自杀、上吊等。死亡的原因多种多样,很容易混淆不清,成为疑难案件。因此,现场检验的时候,千万不能疏忽大意;只要检验时有一点马虎,就会铸成大错。

检验疑难尸体,如是锐器刺伤,创伤透到另一面,则必须检查两面伤口,大的一面是入口,小的一面是出口。如果尸体已经腐烂,那就要验看死者原来穿的衣服有无刺破的孔洞,比对伤口,弄清情况。有些扑在地上的尸体,右手假使拿着短刀或竹签之类尖锐的东西,从颈(喉)部到肚脐下发现刺伤,对这种情况就要弄清是不是酒醉跌倒,或身体是否压着这些尖锐东西而受伤致死。

如附近有登高的处所和浮泥,要检查死者身上有没有钱财物件;如有的话,看有无损毁和短少。假如身边财物尚在,就不大可能是被人谋财害命,推跌致死,而很可能是攀高拿什么东西,不慎失足跌死。

检验女尸,如果全身没有伤痕,就要验看阴道,可能被人用锐器从这里捅进去。捅进去如离肚皮近,肚脐上下就会有淡淡的血斑;如捅得深,就没有这种血斑。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孤身住宿和求乞的妇女身上。

如果是男尸,全身无伤痕,就要仔细检查头顶心、发丛里会不会钉有平头钉子;肛门里有没有被插进坚硬的东西。这种情况,凶犯多是和死者亲近的人,如老夫少妻,老婆和奸夫同谋害命等。

有种尸体,浑身毫无损伤,只是面孔有些青紫,或者一边好像有些肿胀。这种情形,大多数是被人用东西捂住口、鼻闷死,或者是用手巾、布袋之类的东西勒死,所以不现痕迹。这类谋杀需要再验看头顶上,如果皮肉坚硬,就可以肯定。更重要的还要注意这类谋杀的其他特征,如死者手脚有没有被绑缚过的索痕;舌头上可能有由于极端难受而挣扎咬破的伤痕;肛门和外阴部可能有因压制挣扎而用脚踏肿的痕迹。如果没有上述这些痕迹,便须要验看口腔有无口水?喉头有无肿胀?如果有口水和肿胀,就很可能是害缠喉风死的,这些都要验看详细。

上述这种无伤痕的尸体,必须追查到凶手,证明确是事先蓄谋杀害,犯罪证据确凿,本人又供认不讳的,才能据以定案。如果没有谋杀迹象,就很可能是酒醉后引起的猝死。

常见有这样的案子,双方格斗以后,各自散去;散后,有的到附近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的血污,或者取水喝,却因为刚刚相打得精疲力竭,或者酒醉相打后因头晕掉到水里淹死。这种情况,落水的时候还活着,死后尸体肚腹膨胀,十指甲里有泥沙,两手向前,验明只是落水身死。虽然尸体上有殴打的伤痕,但不能定作致命痕,只能记在验尸报告书上,认作落水致命。因为最明显的打伤,即使伤在要害部位,也还有法定的保辜期限。按法律规定,在限期内和限期外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应按斗殴伤害处理,不能按打死处理(其他原因是指受伤后,又害了其他病症而死的)。上述落水身死是很明显的,尸体上虽然有殴打的伤痕,但却是其他原因致死,这个界限必须区分清楚。曾经有这样的检验官,看到死者头上有伤痕,就定作“因为打伤昏迷,不觉掉到水里”。这是把打伤错定为致死的原因,被告当然不服,以致申诉不已。

还有相类似的情况,就是打架散去后,一方走到高耸危险的地方,因头晕失足跌死,虽然死者身上有斗殴的伤痕,这也不能认作打死。而应验看失脚地方的高低和泥土脚印,从高跌下的损伤痕迹,致命要害部位的受伤情况,才能作出结论。这类案件,还要细细查明曾经看见双方殴打后散去的见证人、旁证人,以取得确凿证据。

有些争斗致死的案件,虽然没有搞错争斗双方的当事人,可是尸体上却没有伤痕,怎样来验明伤在什么致命要害部位呢?这类情况,一定是被打伤的人原来就有气厥等毛病,或者在打架前喝醉了酒,打架时恰好碰着老毛病发作,以致气绝身死。如果真是这种情况,多半会有一个或两个睾丸缩进小腹里看不见,可以用衣服或棉絮等醮温热的醋水盖在阴囊和小腹上,过一顿饭时间,叫检验人员用手从尸体小腹向下按,缩进的睾丸自然会坠下来,这就是这类有气厥的人因老毛病发作致死的明证。这类案件还要再仔细检验要害致命部位有无其他可疑的地方。

从前有甲乙二人同行,乙身上有值钱的东西,甲想抢他的,就领着乙走,经过一条溪河,当走到水深处时,甲就乘机把乙按在水里淹死。这种尸体上没有伤痕,经过检验,乙身体很瘦弱,十个手指甲都是乌黑的,指甲缝和鼻孔里都有泥沙,胸膛发红,嘴唇发青,肚皮膨胀,这就是乙体弱被甲强行浸到水里淹死的根据。这类案件还要审查甲谋财害命的经过,追出赃证,互相对照,才万无一失。

还有些年老气衰的人,被人用手捂住口鼻,也会气绝身死,这种尸体也看不出伤痕。

有个农民叫他外甥与邻居的儿子,扛了锄头同去开山种谷子,隔了两夜还不见回家,这个农民就去寻找,发现两个人都死在山上。案子报到官里,死者随身衣服都没有短少,不像是谋财害命。检验官到现场一看,见一具尸首倒在小茅屋外面,颈椎骨被刀砍断,头上脸上都有锐器伤;另一具尸首躺在茅屋里面,脖子左边、后脑右边也有锐器伤。大家都认为屋外一个先受伤身死;屋里一个是杀人后自杀。承办官员们仅根据两个都有伤,身边没有什么财物,验定是互相狠斗,两败俱伤而死。另一个检验官却持不同见解说:“不能这样验定。假使根据主观想像,可以作这样的结论。可是事实是:茅屋里的这具尸体后脑右边的刀伤很值得怀疑,哪有自己用刀砍自己后脑袋的道理,这样用手不方便。”果然,没隔几天,捉住一个人,就是他因私仇报复而同时杀死这两个人。县里把这桩无头公案弄清楚了,报到州里,将凶犯处了死刑。要不然,这两个人就做了冤死鬼了。对于互相拼斗两败俱亡的案件,应该验得各处创伤都没有可以怀疑的地方,才能作这样的结论。检验工作最可贵的是观察、分析问题要精确,不能主观臆断,粗心大意。

* * *

[1] 过两时不发——要检验官员迅速前往,趁尸体未变化腐烂之前,易于检验;也使奸猾之徒,急切中来不及活动,难做手脚。如果迟久,则尸体腐烂,检验困难,就容易被蒙混了。这里“时”指时辰,每昼夜分十二个时辰,每个时辰相当今之两小时。

[2] 亲临视——规定检验官员必须亲临监视,防止吏役们串通作弊,匿重报轻,减多增少;使狡黠的当事人、讼棍不容易钻空子。

[3] 非理死——即非正常死亡。法医学上,根据死因和死亡性质,将人的死亡概括为正常的和非正常的两大类。前者又叫自然的死亡,包括老、病死。后者又叫不自然的死亡,是由能量大或作用强的外来因素造成的死亡。造成这类死亡的暴力性外因种类繁多,可概括为机械性、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学的四种,其中尤以前三种在法医学领域为最常见、最重要。如各种机械性窒息死和损伤死、烧死、冻死、电击死、雷击死,以及各种不同的外源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死等。这些非正常死亡,按其性质和情节的不同,又有自杀、他杀、灾害事故等区分。对这些不同性质的非正常死亡的正确分析和判定,具有重大的法医学和社会意义。因此,对于非正常死亡的尸体,在接到检验任务后,要及时前往现场,认真检验,查明死亡原因。这一检验制度是很好的,一直沿用到今天乃至今后。

[4] 胁——指身躯两侧自腋下至最后一根肋骨的部分。

[5] 违制——制是诏令的一种,违制就是指官员违反皇帝的诏令,犯了失职罪。唐、宋律(法典)上都有《职制篇》,就是处理官员违法失职的。

[6] 出入——这是古代的一种办案责任制。审判官吏利用职权虚构事实,陷人罪的,或把轻罪定重罪的,叫故入;有意替罪犯开脱罪责,或把重罪定轻罪的,叫故出;因工作的差错而办错案的如错关人、错放人叫失入、失出,均应受与所出入罪刑相等的处罚。这里的故即是故意,失即过失。

[7] 行人——古代抬棺材、料理埋葬的人叫行人。

[8] 详——审也。详定即审定之意。

[9] 请官——古时发生人命案件,保正报到官里,按法律规定通知符合条件的官员去检验,本县进行初检,确属他杀命案还要请邻县派官进行复验,叫做请官。

[10] 牒——下行或平行的公文。

[11] 州——宋代的州在路之下,县之上,相当于现在的地区,长官叫知州。大州叫府,长官叫知府。宋代的府、州、军、监是同一级。

[12] 司理参军——官职名。宋朝继承了唐朝的官制,在州一级设六曹参军(参军即参事的意思),好像现在专署的局、科。其中有一曹叫司理参军,专掌审理案件、监管犯人,简称司理。

[13] 尉——古时管押犯人和捕捉盗贼的官吏多叫尉。县尉即相当于现在的县公安局长。宋时,每县一般置尉一人,职位在主簿之下,多派文官充任。南渡以后沿边各县有时也派武官充任。

[14] 簿——即主簿,县一级掌管财粮和簿书的官吏,相当于现在的县府秘书兼财粮科长。宋真宗的时候,五千户以下的县不置主簿,由县尉兼。但后来江南和四川各县普遍都设置主簿。

[15] 丞——县丞,即县官的助手,相当于现在的副县长。宋代大县置丞,职位在簿、尉之上;小县不置丞,由主簿兼任。

[16] 监当官——负有监督视察任务的官吏。

[17] 县令——县的行政长官。封建时代,行政和司法一体,州、县官同时又是司法审判官。

[18] 郭下县——州治所在地的县。

[19] 都巡检——宋时于沿边、沿江、沿海和少数民族聚居的山区设置都巡检,有的管辖几个州、县,有的只管一州一县,掌管训练军队、擒捕盗贼和治安巡逻等事,受所在州、县领导。

[20] 手力——古代官府中供奔走驱使的杂役。伍人——古代户籍编在同伍的人。五家为伍。

[21] 缌麻——(缌sī,音思)旧时丧服名,以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为五服,也就是按和死者的亲疏关系分五等。和死者最亲的人,要穿极粗的生麻布衣服,穿的时间也最长(3年)。以下的布质就可以细一些,穿的时间也可以短一些。最轻的是缌麻,服期3个月,凡是堂伯叔、祖父母、表兄弟、岳父母、女婿、外孙等这一类的亲属,都服之。

[22] 禁囚责出——禁即监狱,如收禁、监禁,意思是禁止犯人的自由行动。禁囚即囚犯。宋代判徒刑的罪犯可用杖刑代替,用杖责打后即行释放,不再令服劳役,叫做责出。

[23] 取口词——见第三十一节介绍。

[24] 所属——主管官署。

[25] 提点刑狱司——宋朝把全国分为十五路(后增至二十六路,相当于现在的省),在各路设置提点刑狱官(后改称提刑司),简称提刑,掌管辖区内的司法工作,巡回视察在押囚犯,检举违法失职官吏。明清的时候改称为提刑按察使,俗称按司。清末改为提法使,民国废。

[26] 格目——即验尸报告书和表格,又名尸格、尸状、验状、尸帐。宋孝宗淳熙元年(1174),浙西提刑郑兴裔看到地方官吏对检验工作极为马虎草率,玩忽职守,如:不立即派官检验;检验官借故挨延;检验时怕脏怕臭,不亲自看尸;滥以“不堪检验”谎报塞责;书吏们从中做手脚,弊端丛生。郑兴裔就设计《检验格目》,内有告发人、检验官及书吏、仵作姓名,接受告状时间,接受检验任务时间,到达尸场里程、时间,伤损部位、致命部位等栏目,经朝廷审查认可,交刑部镂版颁发全国填用。验尸报告书是法医鉴定书中的一种。无论初验、复验都要写,而且要一式三份。这一工作制度直到今天仍延续使用。今之尸体检验报告书一般包括引言、案情摘要、尸检情况、分析说明及结论五个部分;最后由鉴定人签名,加盖鉴定专用章,注明年、月、日。同样需一式三份:一份作为正本交委托单位,一份作为副本便于委托单位移送,还有一份存档备查。随着现代司法摄影技术的发展,今之尸体检验报告书除文字材料外,尚需附现场和尸体照片,便于与文字记载对照研究分析,也有利于将原始情况留影备查。因此,现代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比古代的验尸报告书详尽。

[27] 《千字文》——书名,南朝梁周兴嗣撰,全文恰好是一千字的韵文,没有一个重字,故用以编目录。旧私塾用它和《三字经》、《百家姓》同作启蒙书。

[28] 急递——宋时,司法黑幕重重,检验完毕,承办官吏往往不立即将验尸报告书上报,有的故意拖延,乘机敲诈勒索,任意增改;及至上级接到验尸报告书,发现问题时,尸体已经坏烂,遂成悬案。所以后来有检验完毕,当众填明日、时,封缄急递的规定。宋时驿传分三等,回步递、马递、急脚递。急脚递最快,日行四百里(200千米)。

[29] 大功——五服中的第三等,指堂兄弟、姑母、已嫁姐妹、孙、侄媳妇这一类的亲属。

[30] 法眷——和尚、道士的俗家眷属。

[31] 童行——或叫行童。伺候和尚、道士的童儿,包括行者、徒众。

[32] 《刑统·制》——秦以后,各个朝代的刑书都叫律,律以外还有皇帝的敕、令、格、式作补充。唐朝末年把刑律与有关的敕、令、格、式统一分类,汇编为综合性的刑事法规,叫做《刑律统类》,简称《刑统》。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命窦仪修订《刑统》三十卷,内容基本上抄袭唐律,由朝廷颁行。《刑统·制》就是《刑统》中的法令,后文的《刑统·疏》是法令注释,《刑统·议》是大臣们对法令的讨论意见。

[33] 监临主司——监督并到现场理事的主管官员。

[34] 二十匹——即二十匹绢。绢、帛、缯、四字,意义相同,现在统一叫绸。绢是较粗的绸,宋时用作一种计值单位。

[35] 若罪至流……配本城——流是发配远地充军的刑罚。宋时为缓和阶级矛盾,采用减轻刑罚的“折杖法”,判流罪的,用杖责打背部,责打后即命令罪犯在本城服劳役,并不远流。

[36] 贯——一千个铜钱用绳子串起来叫做一贯。

[37] 荫——庇荫的意思,是封建王朝优待贵族、官僚、大地主的一种制度。他们的子弟可以由“荫补”做官,享受各种特权,轻罪可以免除科刑。宋荫最滥,当朝官僚的子孙、亲属甚至朋友、门客、医生,都能得官受俸,享受特权。

[38] 引虚减等——引虚指撤回(这里指撤回诬告),减等是减轻处罚。

[39] 他物(伤)——损伤名称的一种分类。古人除了拳脚伤、锐器伤以外,统称器伤(他物伤)。现代法医学上则分为机械性的损伤、自然的损伤和化学上的损伤等。其中机械性的损伤按致伤工具的性状和作用又分为钝器伤(包括拳脚伤、咬伤、挫压伤、坠落伤)、锐器伤和火器伤。

[40] 《申明刑统》——宋王朝对《刑统》所作的法律解释,是宋高宗时参政张守主持重修的《绍兴敕令格式》的一个组成部分。

[41] 保辜——即负责为被害人治伤以减轻罪责的意思。旧刑律规定,凡打伤了人,可给一个限期,如在限内身死,就要定作因伤致死,凶犯要受重罚;限内未死,可以从轻判罪,叫做保辜。所规定的期限叫保辜期。清律例馆修订的《洗冤录》论保辜的意义说:杀伤案件,起于谋杀的少,起于斗殴的多。因此,斗殴法律着重规定了保辜制度。限内因伤身死,原则上要加害人抵命;不死则酌情从轻发落。所以保辜制度的规定,有利于促使加害人千方百计去救治被害人,从而保全双方的性命。

[42] 啮——(niè,音臬)用牙齿咬断东西叫啮。

[43] 风——指破伤风。是由破伤风杆菌侵入创口所引起的一种急性疾病,死亡率甚高。

[44] 乾道——宋孝宗第二次改元年号,公元1165~1173年。

[45] 尚书省——唐、宋时辅助皇帝掌管政务的最高行政官署。其长官叫尚书令,置左右仆射,下统六部。宋朝中期以后,尚书省的职权分散,形同虚设。

[46] 本所看详——中央主管机关根据过去的敕文、案卷所作的批复或决定叫看详,用以处理同样的问题,具有法律效力。本所即编修敕令的官署自称。

[47] 嘉定——宋宁宗第四次改元年号,公元1208~1224年。

[48] 敕——(chì,音斥)封建君主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封建时代,皇帝的命令就是绝对的法律。宋代律、敕并行,常以这种形式来修改、补充,甚至代替、破坏法律。这样封建统治者就可以随心所欲地伸缩、解释法律,而不致被法律所束缚、限制。

[49] 觉举——指官吏公私失措、断狱失当而能自行举发,一般可以免罪。应连坐的,一人自行举发,其余亦可宽宥。但断罪失当犯人已经处决的,不在此例。

[50] 刑寺长贰——宋时中央一级主要以刑部和大理寺分掌司法,刑寺长贰就是刑部和大理寺的正副长官。

[51] 厅子、虞候——厅子,差役名称。虞候,五代时担任禁卫的军校,宋朝保留了这种差使。

[52] 保伍——古时按什、伍户口编制的最基层组织的领头人,即地保、地甲之类。

[53] 打路排保,打草踏路——旧时验尸,检验官去尸场的路上要铺草,责令保正布置,各家出钱摊草。

[54] 术人——方技之士,就是用炼丹、修道、降魔、捉鬼等骗人的江湖客。

[55] 日时——郑兴裔设计的检验格目内,有报案年月日时、请官日时、受请日时、到达尸场日时、检验官驻地至尸场里程等栏,以备填报。

[56] 地头——所在地。

[57] 节级、教头、部押——宋代军校、书吏的名称。

[58] 检喝——旧制:验尸时,检验人员把伤痕的部位、大小、长短大声唱报,书吏用红笔在尸图上照样书画,以便众人共同观看,叫做检喝。

[59] 所有尸帐……不可漏露——对于尸体检验的情况,不管是初验,还是复验,在案件破获、审理前,都不得泄露机密,否则容易犯提供、诱供、指名问供之类的错误,影响案件的查处。这一观点完全正确,直到今天依然如此。

[60] 血属——包括父、母、子、女等血缘亲密的直系亲属,也包括兄、弟、叔、伯等有血缘关系的旁系亲属。

[61] 行凶器仗,索之少缓——对于现场提取的凶器,或杀人嫌疑的器仗,均应及时搜缴,以便检验人员用来与创口特征进行比对。随着现代法医物证学的飞快发展,对遗留在凶器上的血迹、指纹等,均可作物证检验鉴定。

[62] 凡到检所……审问事因——大凡发生命案,到了尸体现场,检验人员不要马上去看尸体,而是先要了解发案经过,简略地询问一下肇事的原因,需要从尸体检验上解决哪些问题,弄清基本情况后,才进入现场,进行检验。这一工作方法,直到今天,我们的法医工作者在勘验之前都是这样做的,便于与侦查工作结合起来,共同研究,全面分析,以尽快地查明案情。

[63] 札——这里是笔录的意思。又下行公文也叫札。

[64] 硬四至——陆地上四面接界的地方叫硬四至,水面上四面接界的地方叫软四至。

[65] 罨——(yǎn,音掩)覆盖的意思。医疗手术有冷罨法、热罨法。

[66] 荐席——用稻草或麦秆编成的草垫子。

[67] 溺死,腹胀,内有水——腹胀有水,溺死者有的虽有这种现象,但不是溺死的普遍特征。因为溺死者主要是液体吸入呼吸道内引起窒息死亡,未必胃内有大量液体。

[68] 检验文字不得作“皮破血出”——尸体检验报告书的文字要写得确切。如笼统地写“皮破出血”是不合要求的。作者这一观点是正确的。现代法医学要求尸体检验时应仔细测量损伤的长度、宽度及深度,并估计出血数量;对多处损伤要明确判明哪些是致命伤,哪些是非致命伤,以便审理时定罪量刑。

[69] 广布耳目以合之——指检验尸体时,如遇到疑难问题解决不了,就应深入到广大群众中去调查了解,综合研究,才能防止失误。

[70] 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有些狡猾的凶犯,知道审判官因案情不明,会私查密访,故意布置一些人歪曲事实,散布空气,制造舆论,用假证词进行蒙骗;也有并非亲闻目睹,道听途说,以讹传讹;还有不负责任地乱说一通,这些在调查时要注意多方查证分析,不要偏听偏信。

[71] 耆正副——宋时,选择乡里间有勇力的人,协助官府追捕盗贼叫耆长,分正、副职。实行保甲制,由保正取代。

[72] 干证——与讼案有关涉的目击斗殴行凶的证人。

[73] 勘鞠——审讯。

[74] 体究——体察和考究的意思,这里所指的类似现在的侦查预审工作。

[75] 妇人无伤,须看阴门——以防自此入刀于腹腔内。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手段日趋多样化、智能化、科学化。一些毒害案,狡猾的犯罪分子不仅可以通过口腔这一常见途径来投毒,而且还可以通过呼吸道、静脉或肌内注射,甚至通过女性的阴道等多种途径谋害。1958年福建省仙游县有个怀过七胎的两性人(俗称半男女),生理变性后长期奸占一名妇女,因阻止她嫁人未遂,偷偷地用棉花包卷砒霜趁着与该妇女行奸时,送进她的阴道深处,致该妇女阴道黏膜溃烂而死,即一罕见的案例。法医解剖检验时,从死者阴道中取出棉球二粒,发现内卷红色颗粒——砒霜粉末。证明确是砒霜中毒而死,阴道为毒物进入途径。该两性人罪犯嗣后即被判死刑。

[76] 顶上肉硬——疑为“项上肉硬”之误。

[77] 缠喉风——病名。症状为喉内红肿,项部肿痛,喉内有红丝缠紧,像绞缚一样,又麻又痒;厉害的痰壅气塞,手足冰冷;有的还有稠黏涕唾。类似于咽旁脓肿及脓性颌下炎等。

[78] 翻异——已判死刑案件,犯人和他的家属都可以喊冤申诉,称为“翻异”。对这种情况,应再复审。

[79] 气疾——指气厥、气虚等疾患。

[80] 仵作、行人——(仵wǔ,音午)古代抬棺材、料理埋葬的人叫仵作、行人。这种职业和尸体接近,当时没有专门的司法检验吏役,检验尸体的时候,便令仵作、行人操作,久之便成为司法检验吏役的专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