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乡村各种作坊之外,十一世纪下半期有集中底工商业起来,渐发达于各都市间。这些工商业者,亦都是集团生活,直至十七八世纪乃先后解体,而为近代自由制度所替代。这在英语名为基尔特guild,中译为同业公会,或行会。它一面为自愿底组织,一面有合法底权力。它一面照顾消费者之公众利益,一面基于生产者自身的要求。内容详情此不及述;但其干涉之强,团结之固,从下列记载可以概见:本段引文□□处为原稿不清。——编者注政府按照各不同职业来把工匠们组成诸集团,以实行其对都市工业的管理。每一团体有权利保持它所属之某门职业给其会员。因此,本质上这是些特权底团体,建立在排他主义与保护政策之上。

虽然它所享有之自治权与其在政治上之势力,各地方差异很大,但其经济组织之基本性质,则全欧洲是一样底。其基本目的是保护工匠不仅不受外面的竞争,且使他们不受同行的竞争。它把都市□□□□□自己工匠保持着,对外来商品封闭着,同时还监督不使同业□□□□害旁人而致富。于是逐渐发展出来,由许多极细密规则所□□□□□,对于一切会员都严格适用。例如:规定工作时间,□□□□□□□□工资;禁止任何种广告;决定每一作坊中所使用的工具及工人,及早指派人员来作精心详细地检查监督。任何人都不许使用较之别人生产更迅速与更廉价底方法,以致妨害别人。(中略)都市的严峻管理,使潦草从事底工艺为不可能,使工料中搀假亦一样困难。对于欺诈或甚至无意之疏忽,亦施严惩。工匠不仅需服从市政人员常规统治,且需服从公众之支配。市政人员有权在白天或夜晚来到他作坊检查;为了使公众便于监视,工匠必须在窗前工作。胡译《中古欧洲社会经济史》第一六○页。

业会几恒预闻市政;其自身亦为一小政府,有选举之职员,有自治之章程,有金库,有裁决争议之法庭。桑戴克《世界文化史》第三五○页。还有一个左证,见于甄克斯《社会通诠》:所最怪者,则古商贾行社(基尔特)所有之执抵权利,行于中叶。假如有伦敦商,负白明罕商债,不以时远。设于时,伦有他商在白明罕者,则执其货以抵前负;以其同行社故。(见原书国家刑法权分第十一)。这是说,如其你我两家同在甲埠一个业会,我在乙埠欠他家债,你的货物到乙埠却会被他扣来作抵,视你我如一家。那么,当时一个同业公会组织之密且强,事实岂不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