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法是以既知的普遍的判断当作大前提,再把这判断应用到个别的事物(小前提)而造出新判断(断案)的。这大前提是从哪里来的?如果对于大前提有疑问的时候将怎样?例如“圣人是要死的”的判断,根据就在大前提“凡人是要死的”。对于这大前提如果有疑问,应该再加证明。证明的方法有两种:

(甲)式仍是演绎法,不过所根据的大前提更普遍了。(乙)式是以个别的事物为根据,得到较普遍的判断,这方式和演绎法显然不同,叫作归纳法。

归纳法可以补演绎法的不足,演绎法的大前提,往往须从归纳法产出。例如“人是要死的”的断案虽可用“凡生物是要死的”做大前提来作演绎的判断,但“凡生物是要死的”这断案,如果再要用演绎法求得证明,就很为难了。结果,只好从各种生物来观察,归纳地作出“生物是要死的”的判断来。

但从另一方面看,归纳所得的判断,如要考查它是否正确,也须演绎地来应用于个别的事物。例如我们已经由归纳得到“生物是要死的”的判断了,这判断如果应用于各个生物——鸡、鸭、桃、柳、张三、李四……发现有不会死的情形的时候,那“生物是要死的”判断就根本不能成立了。

归纳法也有许多规律,最重要的是下面两种:

一、部分现象的搜集须普遍而且没有反例。

二、现象和判断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这两种规律,如果都能满足,判断自然不易动摇,坚固可靠。其实只要能满足一种,也就可认为正确的判断了。例如:我们在短短的生涯中,所经验的生物的死去虽不多,也并不知道生物和死有什么因果关系,但不妨说“生物是要死的”。只要没有人能举出一种不死的生物来,这判断就不致发生摇动。又如:火和烟是有因果关系的,我们虽不曾经验到一切的火和烟,但却可判断说,“有火的地方有烟”或“有烟的地方有火”。

下判断时,因果关系的存在和发见,比现象搜集更为重要。只要因果关系明确,即使偶有反例,也不失为可靠的议论。例如:我们常说“都市的住民比乡村的住民敏捷”,这判断里显然有着因果的关系,如都市的刺激多,环境复杂,乡间生活清闲平淡等等都是可举的原因。偶然有几个乡村住民比都市住民敏捷的,或偶然有几个都市住民比乡村住民不敏捷的,仍不能推翻原来的判断。因为反例的发生,也许别有原因,可以用别的因果关系来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