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述而论,我们已经可以知道一切现象(社会现象当然亦在其中),其解释,必须问他的原因。一切目的论派的解释,实际上是宗教式的信仰,丝毫没有解释出来。所以对于规律性是何种规律性的根本问题,只有一个正确答覆:——自然界和社会之中的规律性都是原因的客观的(就是不问我们要不要和知道不知道的)。

什么是原因的公律?这就是必然的,常常并且到处可以遇见的一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假使热度增高,物体便膨胀;液体受相当的热度,便变成气体;假使多发纸币而没有基金,他价格便跌低以至于无;假使资本主义存在,便时时发生战争;假使一国之中有小生产和大生产并存,最终的结果始终是大生产得胜;等等。总而言之,一切“原因的公律”可从下列的界说表示:假使有甲种现象,那就必定有乙种现象与之相应。解释某种现象,寻出他的原因,——就是寻出另一种现象,为那种现象所赖而有的,——这是说明现象间之原因的联系。若不能得这种“联系”,便是还没有解释那种现象。若是这种联系寻出了,发见了,并且与实际生活校正了,知道这种联系是经常的了,——那时我们就得了科学的解释了。这种解释,对于自然与社会都是唯一的科学的。他推覆一切神意、偶像,超越自然力,而使人能真正的运用自然力及自己的社会力。

反对原因论及原因的公律,亦可以说这同样是发源于对“天之立法”的谬误观念。诚然不错,言语文字的方面,可以给我们许多的证据:至今我们还是说“天下雨了,太阳落山了”。然而实际上我们已经能够证明不是“天”下雨,不是“太阳”落下山去。所以这种谬误观念已经被科学所战胜,不成问题。我们所谓“原因的联系”只是常常可遇见的同因得同果的现象间之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