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緒論

論曰。婦人受孕。經畢後十日之間。為其候矣。過此已往。後經復動不能作孕也。其免之期。初孕者。滿三百日則免。如經產者。二百七十五日。折衷其旬而計之。可以不失其大要焉矣。

始孕三旬則病阻。蓋以後經不能行而及期病也。或頭微痛。或心中憒焉。或解惰不欲執作。至四十五日若五十日益熾。其大凡其人。脈數。惡寒發熱。頭痛口渴。嘔吐咳逆。上氣不食。腹痛下利。耳鳴煩悶。或欲啖鹹酸果實。多臥少起。其疑似疫者。當按三部而後決焉。

經畢後七十五日。候孕與否可決。凡孕者。其指頭之脈。或倍於寸口。氣衝之脈。或倍於寸口。是謂三部之脈。

按三部而不得決者候之腹。右手循鳩尾而拊而下之。至於天樞。左手起自橫骨之際。微推而上之。則臍下任脈之經。豚豚然有物起其指下。按之隱然有氣力焉者乃娠也。凡按腹者。候之肌膚之間。故其手宜輕。否則胎氣逃散。不得見矣。輕而拊下之。而臍下之肌膚礙指焉者乃娠也。凡孕皆在橫骨之際。大抵始身過七十五日。則見其大僅如獨栗子。但又須兼按氣衝乃決之矣。

左腹下為血室。右腹下為委食之府。故如血塊腹脹者。率居於左邊。而按之或有數塊累累焉。偶當任脈者。亦切按之。其物凝然膠結。愈深愈固。可以一按而決矣。凡此所云左右分屬之說。雖出於古人。亦躬所實驗。數治產婦。事有良然。故按腹右得者。定為燥屎。左得者。定為瘀血。必無不中者。世當以乳頭紫黑。卜之妊否。然而殊有不然者。嘗見一婦。類孕乳頭黯色。又能出汁。而其實血症者。故不可一例也。

妊娠之形類血塊腹脹者。不可不審別也。假如四五月不見其經者。當問其經嘗多少也。即曰常多者妊娠也。即曰常少者。又當依法按其腹。按後腹形頓小者。是血塊病也。假如六七月不見其經者。當按其腹。當神闕有物應其手。而橫骨之際。任脈之經。其膚圓軟而渾渾然。切之。則動氣應其指者妊娠也。或雖於橫骨際已毋有而按其腹。又弗覺氣力者。然而氣衝之脈甚數。及臍下之膚礙指焉者妊娠也。假如八九月不見其經者。當試令其人仰臥。仍不轉側。而直起座。若能之者。是非妊娠也。

凡婦人之腰形必拗曲而其內宏。蓋是天設受胎之地。故與男子之腰形峭直。內無容受者不同。

古來論胎孕之狀。皆以為。妊娠十月子頭向上。及將生則轉身而下。頃余又閱紅夷所傳內景圖。亦畫胎孕之形。一同其說。乃知傳廖誣真。非特漢土也。夫彌月之胎。其大幾何。子宮之中。其寬幾何。信使迴轉。理當破裂。豈非大謬惑者與。今唯據實。如法按之。當自知彼非是。大抵五月之後。腹中胎大如瓜。必背面而倒首。其頂當橫骨上際而居焉。其胞衣則蓋於胎之尻上。而當母鳩尾之下。至臨月按之。可得別其體貌而盡矣。古人又謂其縮手足而居者。亦非是也。自其背而探之。其左右足膝。皆張而旁出。則應是其面作箕股或結趺也。如其手膊。則並展其臂而常自依脅旁。則未嘗縮手足也。故生子頭上耳後橫斷紋。乃橫骨當齧之痕也。

如逆生者。其孕本亦背面而上首。胞衣蓋乎兒膏肓之上。故其生遂自足踵而出也。蓋古時未知其胚胎之初所已倒錯也。而以臨產遽變者。妄論耳。

凡妊娠之形。尖上者必逆產。尖下者必順產。凡所謂順逆者。並皆以世所常有者謂之順。反此者謂之逆也。下皆仿此。

凡孿胎一側於左。而倒首向下。一側於右。而豎頭向上。其生也。左先右後。故後者必逆生。其胞衣各一。是為孿胎正法。其奇者。或駢首向下。共一胞。或雙皆上首。共一胞。胞皆大如盤。是為孿孕奇法。獨其雙逆胎者難達。而死。而罕生者。

凡任脈窪成一道者。孿胎之候。

孿生或男女同孕。或純男。或純女。余所識家。每歲孕而孿生。又必一男一女。凡五產皆然。又嘗見一婦坐草。視其所下。乃流產之胎。如孕未足七月者。而舉體尚冒膜未脫。後三日還產滿月之胎。而其子今尚無恙。蓋天下無所不有矣。

凡妊娠百二十日。而四肢之形具。未滿者但有胞而形圓。譬如獨栗子。而白膜包之甚厚。蓋嘗遇傷產婦墮是物者三。視之其內但有五采。蓋三剖皆同云。由是觀之。謂人非五行之秀氣者。吾不信矣。

有品胎者。余嘗見之者二人而已。故其法未詳。但其大略。猶如孿胎之法。而其所生之兒。率不可育已。

或問男女之辨。余答曰。不知也。問左男右女之說。曰。非是也。凡孕皆當任而居中。為物所壓則左右側。其右者。兒之頭居焉。左者兒之下身居焉。

妊娠禁伸腳而寢者。其意蓋恐其臥肆體。則產致橫難也。然檢漢人古醫籍。並亡是說。而雖本邦古名醫。亦未聞有此議。則知此言。徒出近時兒女之臆見者。而偶然傳承。遂成是陋習者耳。不然其言之害事理者。亦莫甚焉。何者凡孕胎必當任而居中。而今屈腳而寢。則肚體必曲撓內縮。此為其胎難居中矣。且如本邦婦人。又加之以鎮帶束其上。是制其上而戾其下也。胎欲不欹斜。豈可得乎哉。故今孕婦之動致橫產者。率皆夫二者之貽禍。識者不可不力救辨正也。

妊娠禁食川鱗。亦是近來始有此陋習。竊繹其意。蓋惡流產而忌之也。夫傷產自由母氣不足與物傷其胎而有之。豈川鱗之所能為乎。蓋余壯及今年。六十有七歲。其間日治妊娠遇有此輩。必強食之。力為一世除之謬惑。而未嘗遇所害也。大抵一切禁忌。未嘗非庸惑之流也。

凡產前多房。必產後病蓐勞。是為妊娠之大戒矣。

凡妊娠當忌屢浴。則腠理開而風冷襲焉。凡妊婦之受冷者浴也。其他無所受邪。胎氣實於中也。

二 治法

病候曰。經水時下。或不絕。或胎動而水下。或欲墜者。胎失其處。而動經若膀胱也。至甚動經脈。則寒戰發熱而胎墜。

測法曰。病得之交接。而壓其胎。

治法曰。整胎之術主之。宜第一和劑之類。

病候曰。吐血衄血或卒然胸痛者。

測法曰。病得之盛怒。而其氣暴逆也。

治法曰。洞當飲主之。兼用童騰飲。吐血甚者別與藕汁。

洞當飲方

柴胡 黃芩 黃連 茯苓 半夏 生薑 青皮(各五分) 甘草(一分) 芍藥(一錢)

上九味。以水二合半。煮取一合半服。

童騰飲方

芎藭 黃芩 黃連(各一錢) 大黃(五分)

上以麻沸湯一合漬之。須臾絞去滓頓服。

病候曰。孕婦左腿痛。

測法曰。有瘀血也。數產而後。或病於左。初則不病。

治法曰。產後療之可也。折衝飲主之。

病候曰。溲黑血。

測法曰。溲黑者腎傷也。溲血者內熱也。凡諸血不由戶者。不害於孕甚則危。

治法曰。大補湯主之。

大補湯方

黃蓍 人參 白朮 茯苓 當歸 芎藭 芍藥 桂枝(各五分) 乾地黃(一錢) 甘草(一分)

上十味。以水二合半。煮取一合半服。

病候曰。藏躁悲傷者。或善怒者。產後不眩冒則病狂。

治法曰。甘麥大棗湯主之。(方見要略)

病候曰。苦心下逼者。

測法曰。世醫率謂。是胎也。余屢驗非胎而唯血氣上逼者甚多知。如胎絕橫骨而上。則往往難救。其得整胎而復者。十僅二三而已。

治法曰。第一和劑湯主之。兼用救癇術按之而止。(術見後)

第一和劑湯方

附子 白朮 黃蓍 芍藥(各一錢) 當歸 乾薑 芎藭 茯苓(各五分) 桂枝(一錢) 甘草(一分)

上十味。以水二合半。煮取一合半服。

病候曰。妊娠下黃汁或如赤豆汁。

測法曰。產門下之者胎死也。

治法曰。第一和劑湯主之。(方見前)

病候曰。妊娠二三月下血塊。

治法曰。當剖視之。恐是傷產也。已知傷產。當與折衝飲可也。但下血塊者乃知非是傷產也。

折衝飲方

芍藥 桃仁 桂枝(各一錢) 紅花(半錢) 當歸 芎藭 牛膝(各八分) 牡丹皮 延胡索(各五分) 甘草(一分)

上十味。以水二合半。煮取一合半服。

病候曰。婦人每孕。三四月必墮胎。

治法曰。膠艾四物湯主之。

膠艾四物湯方

當歸 生地黃(各三錢) 芍藥(二錢) 芎藭(一錢五分) 艾葉(三分) 阿膠(二錢)

上六味。以水二合半。煮取一合半服。

病候曰。子癇。

測法曰。其人七情鬱結過度。則內火煽盛。熱薰大腸。怒撣憤起。上動委食之府。是為子癇。故其病必右。

治法曰。救癇術主之。(術見下)

病候曰。過期不產者。

測法曰。經行不來者久之。而忽又受孕也。

病候曰。心下逼而嘔吐者。

治法曰。虎翼飲以伏龍肝汁煎服。

虎翼飲方

半夏(八錢) 茯苓(四錢) 青皮(一錢) 生薑(一錢半)

上四味。以汁二合半。煮取一合半服。

病候曰。妊娠胎動。則足痛而痿。

測法曰。妊娠過食。若物壓其胎。則動甚者痛痿。但動未至甚者。至八九月。旋自止矣。

治法曰。整胎術主之。(術見下)

病候日。飲食停滯。或吐或下。

治法曰。吐則虎翼飲。瀉則第三和劑湯主之。(虎翼飲方見前)

第三和劑湯方。

白朮 黃蓍(各一錢) 乾薑(五分) 芍藥(一錢) 桂枝(一錢) 半夏(一錢) 甘草(一分) 茯苓(五分)

上以八味。水二合半。煮取一合半。去滓溫服。

病候曰。煩燥口渴浮腫有熱而大便秘或麻痹者。

治法曰。龍翔飲主之。

龍翔飲方

麻黃(一錢) 大棗(一錢) 蒼朮(一錢) 石膏(三錢半) 甘草(一分) 生薑(一錢)

上六味。以水二合半。煮取一合半服。

病候曰。孕而遺精。

測法曰。得之子宮受寒冷也。

治法曰。牡蠣湯主之。

牡蠣湯方

桂枝 澤瀉 龍骨 牡蠣(各三錢) 甘草(一分)

上五味㕮咀。以水二合半。煮取一合半服。

病候曰。轉胞。

治法曰。玄英湯主之。

玄英湯方(丸則亦名玄英丸)

乾地黃(一錢) 薯蕷(五分) 茯苓(一錢) 山茱萸(三分) 牡丹皮(三分) 澤瀉(一錢) 牛膝(八分) 車前子(五分) 桂枝(一錢) 附子(八分)

上十味。以水二合半。煮取一合半服。

病候曰。大便下利。

治法曰。第四和劑湯主之。兼用青陽丸。

第四和劑湯方

附子 白朮 黃蓍 芍藥(各一錢) 桂枝(一錢) 乾薑 茯苓 半夏(各五分) 甘草(一分)

上九味。以水二合半。煮取一合半服。

青陽丸方

黃柏(熬二兩燒二兩生二兩)

上一味。糊丸。每服一錢匕。一晝夜數服。以大便利黑為度而止。

病候曰。鬼胎血塊病。

測法曰。或在臍下之左。或章門邊。形類娠六七月者。按之其物似有尖稜矣。

治法曰。折衝飲主之。(方見前)

病候曰。渴病難治。

治法曰。專以天花粉與之。不與他食而愈。

病候曰。妊娠腹滿。

測法曰。大便燥結也。

治法曰。朱明丸主之。

朱明丸方

蕎麥(一兩) 大黃(三兩)

上二味。為末糊丸。每服一錢。

病候曰。妊娠腹內覺如鐘鳴。

測法曰。大便燥結而氣逆也。世蓋謂兒哭於腹中者妄矣。夫兒在胎者。其頭與手足皆包白膜。安得作聲。故其臨生也。其膜內破而里漿外迸。乃亦有生尚舉體被覆者。而人爪其頷下之膜。而發露其唇。然後兒得一啼。而舉體之膜。自破裂而脫。故兒未嘗哭於腹內也。

病候曰。右腿痛不可忍。而不能行步者。

測法曰。胎之處偏也。

治法曰。整胎之術主之。但痛者朱明丸主之。(術見後方見前)

病候曰。孕而顛仆者。

治法曰。整胎之術主之。

病候曰。小便澀滯者腫滿。

測法曰。得之數浴下身。而浴後溫已則塞也。

治法曰。玄英湯主之。(方見前)凡孕婦忌數浴。浴者無久處之。孕至九月。法當斷浴。但以熱湯濡巾。拭之可也。

病候曰。孕而淋。

測法曰。以浴下身得之。

治法曰。治淋醴主之。兼與玄英丸。(方見前)

作醴方

曲(四合) 白砂糖(一合)

上二味。以水八合。煎如飴狀。一晝夜溫服。

病候曰。孕婦頭暈甚者不治。

病候曰。妊娠五六月傷產者。其痛必自腰間八髎。發而陳疼。而肚下痛甚者是也。

病候曰。熱利或水腫病其胎多墮。

病候曰。熱病胎死於腹中者。必下血。

病候曰。妊婦遽苦腰間重。若負任者。胎死也。

病候曰。時行病及其佗雜病。

治法曰。皆隨症治之。用藥勿拘俗戒。凡有其症者。雖毒藥無傷。若遲緩不治者。產後三四日必復大發。而不可救矣。產前十日而病愈者。則不再發矣。

三 治術

治術曰。凡子在胎。其頂當橫骨上際。而倒豎而居焉。而及九月也。漸陷而其頭入於橫骨之中。故腹橫骨之間按之。而不可容指。則不逾十日而免。故子胎者。日動月下。然後就免矣。若或妊婦為物所觸壓。或遇他事故。內受驚恐。或飲食過度自動其腸胃。則胎常欹側悶動。而不橫產則子死於腹中矣。故不可不時時按腹。正其所位。位常不失其正。則雖至分娩之時。萬無一害矣。其整胎之法。先使產母解帶仰臥。消息半時許。醫徐用兩手就之。初自胸腹按摩起。以次下及右邊小腹。凡妊娠已五六月者。其胎大已如瓜。當任脈之經橫骨之際而居焉。而左為血室。常蓄氣血。右為委食之府。為空虛。故胎動輒易偏右側。而欹斜甚者。或當得之小腹橫骨之際。醫既審按。以揣其胎畢。膝頭據產母之左脅下。以此為用力之地。雙手略提其胎。輕輕用力。推送於任脈下之本位。但孕婦有燥屎者。亦須分理排定。屎者當右傍背小腹之間。重按之。有磊塊應手者即是也。須用左手。沿其內邊。而指頭撥之。以使不蔽其胎。而卻從其中間拘其胎。以令內移。不然則並推屎腸。不成其功也。推送之時。用力不可粗暴作之。當須臂頭重而指頭輕。其右手當亦略帶按撫意。務致中正為要矣。已整胎畢。卻自小腹拊摩迴轉向腹前。其中間留瓜跡大而安頓之數十回。乃使產母起坐。醫以右肩緊依其胸。而令產母兩手緊抱醫者之頸。而醫以兩膝內。挾持其膝。以令產母體無欹側搖動。而後卻用兩手指頭微用力。挾脊骨循之。自第七八推。而按抑而下。就其按下之勢。使指骨節間有聲。務以使產母轉其志意。向背後為之者一再次。卻下用其掌側骨。緊切相依。仍用力拘勒。自背後腰眼。向小腹之前使相聚。而回轉為之者。五六十次。卻又用其掌側骨附產母臀尻。圜轉撫摩者數回。至左右兩髀而止。凡產母用此法按之者。腹內鬱氣大開。絡脈自理。而所孕之胎。亦自安其位矣。苟能使子母任督常不相離。則胞胎寧固。而臨產可以保免於橫礙之難矣。大抵子胎。常自有包膜護之。而橫骨常亦津液濡潤。雖乃用力推送。決無所害傷。請勿以此類而生顧忌之心也。妊娠五六月。每旦作之不懈者。母子肥健。長無殤折之憂。家世弈續。永膺無疆之福矣。

凡救子癇。須急如奉漏沃燋。不則死矣。其狀大類癲而發狂瘈瘲者是也。其救法。先使其婦仰臥。而醫以右膝臏抵於婦人左腹季肋。以此為其用力之地。卻以右手。上推右不容冗。左手下按右章門冗。乃其手下必應有物如巨柱。憤動掀起。用力按之則止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