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氣論
方書云。天行時行病。而不言其所行之氣。為何等氣。又可氏乃言之雜氣。雜氣中。有一種之猛烈。言之厲氣。往哲所未闡發。卓犖确論也。然唯謂六氣之外。別有雜氣。其為氣也。無所可求。無象可見。而不言其氣之為何物。其起從安所。則泛然幾乎河漢之言已。蓋雜氣之起。當復有因焉。因明而百雜氣可辨也。余讀左氏(昭四年)申豐曰。冬無愆陽。(冬溫)夏無伏陰。(夏寒)秋無苦雨(甘霖)春無悽風(寒)雷出不震。(霆)無菑。霜雹癘疾不降。(癘惡氣也。)。民不夭札。(短折為夭。夭死為札。)據是觀之。疫癘之行。因六氣之不和。鄭玄曰。癘疫。氣不和之疾。疫癘之氣。即風寒雨陽。不正之氣所化成。非六氣之外。別有一種之癘氣者。醫和曰。淫生六疾。淫過也。過度失常即不正。不正即淫邪。淫邪之行。變幻不一。而足雜氣之作疾。變態無限。惡莫所不抵。故所謂雜氣者。即六氣不正之所釀成。非六氣外別有一氣也。故方其發也。多挾時令之氣。又可氏言之。借時氣而發。難經(五十八難。)舉五傷寒曰。有風溫。有濕溫。長沙氏作傷寒論曰。中風。中寒。風濕相搏。周官曰。四時癘疫。春時有痟首疾。夏時有癢疥疾。秋時有瘧寒疾。冬時有嗽上氣疾。皆以帶專令之氣。致有許多之名色。是古義也。故謂雜氣者。六氣不正之氣。非別有一種。亦足以證。
兵荒之後。疫癘大行何也。夫一氣之不和。尚有雜氣行焉。況如兵亂凶荒。由陰陽之氣。亂不調燮。且餓莩不斂。死亡無訟。怨魂殘氣。充塞其地。能合不和氣。發為癘氣。子產曰。鬼有所歸。則不為癘。其治在君子。醫巫攻之。
雜氣之一篇。又可氏究力。曲盡乎雜氣之情態。無得而可間然矣。但至於大麻。鶴膝。歷節。老人中風。腸風。厲癇。癰疔。流注。丹毒等之疾。以眾人所病。其證相同。言之雜氣之所謂。然其病名顯然。有因而後發。不可言之雜氣。若以眾人其證相同。言之雜氣乎。如虛勞勞瘵。亦言雜氣所為可乎。乃矯曲過正。駟不及舌也。又云。瓜瓤溫。探頭溫。疙瘩溫。幸而幾百年來。罕有之證。余於他書。未嘗見此病名。近於清人劉松峰。雜疫論中。始見載瓜瓤疙瘩之證。治須查看。備不虞。
蛔厥
蛔厥之一證。又可氏所說。在胃實之際。兼見蛔厥也。故治胃熱。蛔厥自愈。是發傷寒論之餘緒也。余頃年屢遇此證。從胃寒來者居多。其證不異厥陰篇所云。夫溫病及熱稍解。乃飲食應進。有忽發嘔反不食。是屬蛔厥。其證兩顩潮紅。下唇鮮紅而干。時心煩臂熱。或發熱呻吟。時靜默不語。或腹痛腹熱。心下妨悶。時唾涎沫。其脈數而弦。若浮大。是其證候也。雖口舌乾燥。大便幾日不行。宜陶氏安蛔湯。與湯數日。假令無其效。勿錯慮於其間。是蟲氣之盛。而藥力之未達也。有旬日方有效者。又有不過二三貼。而有效者。若腹痛不已。投劑無效者。宜甘草粉蜜湯救急。
此證每於熱稍減之際而發。有與升陽散火湯證相似。幾乎難別者。余常以舌胎之有無撿之。百無一失。理中安蛔湯方。
甘草粉蜜湯方
人參 術 茯苓 山椒 烏梅 乾薑 甘草
上七味照常煎服。今加甘草。乃蟲得甘則動。動者易制。椒梅以殺之。即烏梅以蜜丸之意也。若手足微冷。加附子。
呃逆
呃逆古曰噦是也。(又可氏亦似被注誤陶等)又可氏云。寒熱皆令呃逆。但治本證。其呃自止是也。巢源(卷九)熱病噦候曰。伏熱在胃。則令人胸滿。胸滿則氣逆。氣逆則噦。若大下已後。飲下多胃內虛冷。亦今噦也。今按不唯胃冷。屬陰證最多。又可氏所譏者。吳人每見於胃實之際噦者。亦以為胃冷治之也。噦有寒熱之別。應將餘證參考。自勿錯誤之失爾。
溫疫下證。具投承氣下之。煩狂已定。忽有發噦。以其脈無力。更與四逆湯。凡十有餘貼而止。以其無即效。勿半途換劑。非劑之不應。病深藥未徹其處也。
少陰證發噦。與四逆輩而不止者。宜天樞氣海灸之。溫疫發噦。不論寒熱。其證甚重。宜勿忽諸。故經曰。病深者其聲噦。是也。又有兼見腹鳴。為往來蛙聲。其證極危。
腹鳴
腹鳴與轉氣。其證自異也。轉氣屬實。雷鳴屬虛寒。考之經論。無一屬實。其甚者。為往來蛙聲。是因中焦不運。下焦不通。其狀腹內閣閣盈盈如蛙鳴。從呼吸上下。時與呼氣偕迸出。其聲濁惡而長。謂之硬氣。此因上焦不歸。上焦不歸。下焦不通。固莫可治之理。但其不至與呼氣偕迸泄。食之不絕者。或可挽回矣。
一男子。熱稍解。腹無宿結。心下膨悶。時為往來蛙聲。飲食俱減。小便不利。其脈無力。是欲為下利也。與補中湯(出濟世方。)加附子而愈。
一武弁。甫下強仕。以縱酒多欲。陰素大虧。適感溫疫。十有餘日。而及熱半解。精神隨衰。食亦日減。小便稀通。忽發噦不止。以勢危篤。請治於余。視其脈弱而無神。可維特辭。以逆施不及。固請。與四逆湯加人參無效。忽兼見往來蛙聲證。以無他策。增重劑而投之(每日所與之附子凡二十有餘錢。參姜稱此。)連日無寸效。跗上見腫而斃。聊記證治。以具參酌云。
論食
溫疫有首尾能食者。有從初不食者。以不食者。較能食者。其能食者。不唯胃氣和而已。津液潤澤。熱自易化。不食者。津液日涸。藏府熯燥。難治之理也。但如少陰證。間有略能食。一日不斷者。特勿恃食。忽本證焉。腎氣不通。則真氣先竭。精神恍惚。言語錯亂。遂至不濟。雖食無益也。
此篇須論除中證。(古云消中是也)蛔蟲證。不舉此二證。吳氏之闕典也,夫如蛔蟲證。抵熱略解之際。諸證亦減卻。飲食稍進。唯腹中微熱不減。尚時發。忽惡食不食。或心煩乾嘔而不受。強與之嘔而困悶。一二旬不食。終亡害。值此等證。不論熱之多寡。宜安蛔湯加附子。又如除中證。只食而能飢。飢而能食。雖食而津液不回。瘦弱不復。復熱不除。大便不利。或利而不止。日漸罷弊。是由脾胃之衰憊。值此等證。不問熱之劇易。宜理中輩。傷寒論論之諦矣。
論飲(即論渴也。)
又可氏曰。如不欲飲冷。當易百滾湯與之。乃至不思飲。則知胃和矣。凡渴欲飲者。以邪熱之焄蒸。津液為之涸。腹裡如湯涫。故渴而自救耳。其好冷水。固常事也。今畏冷好熱飲。恐以熱助熱。不可以不辨。夫傷寒溫疫之渴。概屬於陽明少陰之二證。其屬陽明者。必好冷水冰雪。白虎承氣證是也。又心下有留飲。津液為不化生。藏府失液而渴。其有熱者好冷水。無熱者好暖水。不特好冰水。乃留飲即滯水也。五苓證是也。又經曰。腎惡燥。今邪熱歸於少陰。則邪熱與陰化。下利亡津液。遂成虛寒。故渴引熱飲。而自救耳。假令其不下利。亦有渴者。以腎氣不通。津液不施也。將附子回陽。則腎氣得通。而五液並溉。熱渴自止。故渴好熱湯者。屬少陰也。
清熱
又可氏曰。時疫首尾。一於為熱。獨不言清熱者。是知因邪而發熱。但能治其邪。不能治其熱。而熱自已。邪之與熱。猶形影相依。形亡而影未有獨存者。又可氏此論。實不易之確論。孰敢間然焉。但其所謂治邪。言以汗吐下三法。攻之也。然間有可攻之證。而熇熇大熱。蒸蒸身熱。或時有休作。熱仍不解。不可如之何也。時師逢此證。概投升陽散火。茈白諸湯而不解。更與黃連解毒。白虎加黃連輩。妄事清熱。愈清愈熱。荏苒移時日。其際大便不秘即滑利。或小便不稀即癃閉。或內衄吐紅。不食日重。精神疲弊恍惚。言語不與人主當。是雖時師罪。然無可攻之證。則不由清熱。將何處索道乎。時師之務清熱。未可言無謂也。但診候不諦。故無效而已。苟診候診諦。乎可無大過矣。
夫風寒與溫疫。等是為熱邪。有一所感。其處必熱。診熱之輕重。以知邪之所在。若風寒之邪。始著太陽。故頭背熱甚。而胸腹熱微。若溫疫之邪。橫著膜原。故兩脅熱甚。而及胸腹。午後勢漸張。以與太陽不相涉。頭背熱反輕。是溫疫與風寒之別也。不識此形勢。而臨病家。失之於初。則病中生許多之禍也。及邪之入里也。診猶有若此者。假令內蓄風毒。外必不仁。內結癰膿。外必甲錯。見於外者。必根於內。推而擴之。診大表。可知邪之所在。古之法也。知邪之所在。考之脈證。瞭然歷歷可視。見而為製劑。藥無虛發。雖不中而不遠矣。
胸中有熱者。虛里動而臂熱。
胃實者。腹中熱。心下硬滿而痛。
少陽有熱者。右脅下熱。其經拘急。若連少腹。膨然微滿者。或下血。
胸腹及周身大熱。若無大熱。無甚發作。煩渴好冷水。舌上白胎。其脈洪大。若微洪大。不論有汗無汗。為熱在肌肉。
額骨熱如灼。少腹熱不甚。若微冷。為下虛上盈。
四肢厥逆。腹中反熱者。為陽氣縮退。
是診熱之大略也。所謂某處熱。唯某處熱。非言他處無熱。較之他處。特某處殊甚而已。啻診候不切。幾乎難得矣。是余積年覃思。私所得也
向余療女孺。甫五歲。系溫疫。六七日視之。證屬陽明。心下硬滿壯熱。按之輒啼。因知其痛。與小承氣湯加甘草。至夜再診。大便未利。然心下已軟。熱大減。微思食。但少腹熱反甚。是胃中之燥屎。已降腸中也。雖未得利。知不俟朝必利。其夜果得下二行。不日而愈。夫燥屎在胃。則心下壯熱。已降腸中則少腹熱甚。蓋小兒皮肉薄弱。邪之所在。玲瓏可鑑。至於大人。肌肉敦厚。雖不如此瑩徹。而於理無二。則能通其義。或有得焉矣。
又按法治之。熱仍不解。反求之少陰。得附子方解者。間復有之。詳見於少陰條。
應下諸證
舌白胎 疫邪在募原。舌上白胎。是其正候也。傷寒邪傳少陽。亦白胎。胎無二等。是熱病之所為。何以別之。少陽白胎。其證往來寒熱。疫邪白胎。便渴而無惡寒是也。又陰證之極。有白胎滑如攤肪。
舌黑胎 固屬胃實。下後硬黑。變軟黑。是其常事。若下後。神不蘇善寐。為餘邪入少陰。又上盈下虛。亦見黑胎。與胃實無異。
舌黑無胎 又可氏曰。此經氣。非下證也。妊娠多見此。陰證亦有此。並非下證。所謂經氣。在經之邪熱。不能透發於外。卻內蒸於胸中也。此證數欲漱。而不欲飲。治法宜茈胡劑。
妊娠多見此者。內多蓄血液。為外熱所蒸。變見其色也。猶地黃以酒蒸之。其色便黑。治法同經氣。
陰證。見此者。腎氣之困。見其色也。猶瘀熱在脾。便發黃。而有甚於此。又見離離灰黑色。乃腎氣之傾也。並非附子劑。不能挽回矣。
舌黑乾燥 伏邪日久。不離募原。則邪熱熏胸中。與心火相併。郁為大熱。津液涸竭。則白胎老。作焦黑色而乾燥。恰與胃實之舌相似。而無胎為異。且以腹無胃實候。應別之。
又有蛔動。蟲氣熏膈。見此候。應就本條求之。
舌芒刺 此候不繫於疫之輕重。人之老少。延捱引日。津液素涸者。舌上乾燥。易生芒刺。治法。雖欲為主生津潤燥。而為餘證所拘。無暇專行滋陰也。苟非慧悟於匕劑者。多失乎機會。悔而不及矣。
舌裂 上盈下虛。亦見此候。
舌短 舌硬 舌卷 陰陽二證。俱見此候。多易取敗。
白沙胎 下利傷津液。亦見此候。
舌紅滑 以大便下利。不暇熱熏胸中。故無胎。以下利亡津液。熱毫不除。故紅滑乾燥。宜急下之。失下必死。又伏邪陷於少陰。所云舌黑乾燥隨消。亦變作紅滑色。宜加減真武湯。
舌兩道白胎 邪尚在募原。
唇燥裂 唇焦色 唇口皮起 並屬胃熱。固當下。又上盈下虛。亦見此候。唇口皮起。陰證常多見此候。
口臭 因胃熱湧宿飲。宜下。
鼻孔如煙煤 又可氏曰。此疫毒在胃。下下勿辭。古人以為肺絕。見此證必死。仍應較餘證。審諦發藥。又有臥床日久。燈煙煤黑者。宜再審勿忽棄。
齒衄 鼻衄 胃實之溢於經也。宜下之。又上盈下虛。亦見此證。宜降火。但鼻衄有連日不止。至於二三升者。勿怪。裡熱從血解。與汗解同理。血已止。專主養榮。又力役行旅。總勞身體者。系疫或為鼻衄。鼻衄者多死所以然者。本因強力傷腎也。
口燥渴 此證不獨陽證而已。陰證亦每見此證。經曰。腎惡燥。邪陷少陰。五液不生。故口燥渴自救。時師不曉此義。概投清熱藥。徒延時日。過事不鮮。
目赤 咽乾 氣噴如火 上盈下虛。亦見此證。小便赤黑。涓滴作痛。
小便極臭 並熱迫下焦。脈沈實而數為裡實並可下。但無力者。未可下。
揚手擲足 即躁煩。有虛實之分。宜較餘證而定之。概躁煩。屬真氣幾微。尚有可治者。至身不寧危。
潮熱 譫語 二證並見屬胃實。固可下。又有神虛譫語。詳見於本條。
善大息 短氣 屬胃實。此證心下必滿。並可下。上盈下虛。亦見此證。
心下滿 心下高起如塊 心下痛 腹脹滿 腹痛按之愈痛 心下脹痛 並胃實之正候。固可下。但脈無力數疾。並不可下。又陰證大便不通。小便稀。亦能脹痛。不可下之。二便利。而脹痛自已。又下後下證減。而按之心下仍痛者。有水結。有積聚。不可概為胃實。
腹皮貼背 此以胃實失下。累日不食。胃氣失養。邪毒獨存。脹滿頓除。反作仰瓦狀。形勢甚危。似難施下。務急下之。或免鬼錄。但腹軟者。屬虛。
頭脹痛 頭熱 耳鳴 上盈下虛。亦有此三證。
小便閉 陰證每多此證。詳於本條。又有神怯恍惚。小便閉者。宜道赤散。但遺失者。不治。
大便閉 陰證每多此證。詳於本條。又雖閉至一二旬。而不下重。無害於小便。慎勿下之。津液回而自通。
大腸膠閉 協熱下利 熱結傍流 並詳於本條。
四逆 脈厥 體厥 並失下者。間至於此。但煩躁無寧刻者不治。又不下後。有見此證者。宜四逆輩。不及者死。詳見於本條。
發狂 此證特見於白虎證。其他概煩躁譫語之甚。乃作狂狀也。
應補諸證
又可氏曰。虛證散在諸篇。此不再贅。余檢閱諸篇。至說陰證。乃僅僅匆匆而已。此主張陽證。務唱下劑。至迄陰證。故省略之。求其意。乃曰。溫疫無陰證。故不附載。此以當年所行之疫。與今時之疫。其證有霄壤之違。詳見於下項條。今採摘類聚乎陰證。上盈下虛證。虛脫證。以便參閱。
陰證
善寐 仲景云。少陰為病。但欲寒。以此證所見平穩。人皆以為熱消病減。晏然不悚疑。安知少陰之始證。而陰險從此生。又邪在少陽。亦有眠者。其他無有此證。但病愈善寐者。不繫焉。
唇口乾燥而無胎 唇口皮起 並津液不至咽。
舌紅滑 邪熱入少陰。上並手少陰。則五液乾燥。上焦仍熱。故舌見紅滑。又見於前應下證中。
舌黑沙胎 發渴 並虛火之妄動也。詳於口燥渴條。
大熱而腹軟 大熱舌無胎 並診腹大熱如灼。翣時按之。手卻覺熱輕。此係虛火妄動。若手不覺熱輕。仍宜以脈參較。
夜間大便滑泄 此因內陽守乏。夫至夜陽氣漸退。陰氣隨長。宜以下利之時刻。度虛寒之微甚。
下利厥逆 此證既具在傷寒論。更不附懸。
噦逆 腹中蛙聲 並屬虛寒。名見於本條。
小便稀 小便閉 小便遺 大便閉 此皆因陽氣不充於下焦也。只將真武輩。俟陽氣還回。不勞而自利。若強欲利。用行氣利水藥。不唯無益。反招害。
脈沈數而弱 浮數而弱重按如無 見此脈者。屬陰證。況於微弱乎。雖熱甚不可下。
脈數疾 其狀如奔馬。如急湍。此衛氣失度也。得此脈者。雖諸陽證具。非附子實下焦。而不治。詳見於本條。
上盈下虛證
諸證附見於應下條中並本條。其他三證具下。
頭哄熱 下焦不治。虛火奔騰之所致。
短氣息疏大 吸氣不至腎。
周身大熱。少腹熱輕或冷。
虛脫證
如撮空理線。微喘盼視。髮根搔癢等。五藏絕證。人皆當所諳。更不附載。今舉所數經過證二三。以具參考。
白㾦 時師誤言白疹。此證因衛氣衰。而偶有治者。但精神日虛憊不治。
診脈牽手縮去 此。證所見雖微。而未見得生。
瘖不得言 見此證必死。詳見於本條。
屈膝仰臥 此證系真氣虛微。多不治。猶魚之將死。仰浮於水上。
下血如崩 此證男子每十七八死。婦人每十五六生。此以女子陰有餘也。
躁煩無寧刻 必死。但四肢不厥者。頭安於枕上者。或可挽回。又熱略解食稍進。而煩躁不治者。為邪乘心。雖不至無寧刻。而必死。
論陰證世間罕有
天明壬寅年。東西諸國。溫疫大行。其死亡者。不可勝殫。京師亦行。其證概屬胃家實。先之餘刻溫疫論。從此法療。多得全活。然世鮮傳本。雖有餘刻。而輕視不敢讀。人皆以傷寒法。發汗為要。汗出熱仍不解。愈更增取汗。是以津液先涸。未至胃實。煩躁至死。亦不為不多。是吳又可之所懼也。無幾何。東奧西肥之徒。各馳書謝曰。頃溫病大行。依吳氏法治之。其易如探囊中物。皆先生之賜也。余益信又可氏之有功於溫疫。時師亦稍稍知取而讀之。遂大布行。久之。或為余語曰。一人系疫。百療無效。服附子理中湯。得愈有諸。初余冷笑不肯也。適值腸澼病。以苦寒攻之。證候反劇。更投桂枝人參湯。脈腹俱和而愈。夫腸澼亦病屬熱。治尚如此。特於溫疫。未嘗無此理。每值溫疫難瘥證。診而不諦。思而不得。中心憒憒焉。後讀嶺南衛生方。於瘴瘧條。私心略領之。有感乎或語。
天明戊申春正月。京師大火。十萬之家。頓為燒土。人民落膽。彷徨於道路。無身可依。或竄居於陋巷僻地。或假寓於倉庫之存。苟且圖生者。十居其九。誠可務恤也哉。未幾何。溫疫稍行。至四五月盛行。其證如胃家實。而有所微見陰證。仍用大黃死。用附子則生。與嶺外之瘴瘧。趣相類。示後年年。所視之疫證。治略相同。但屬大黃證。每十不過二三。多用附子以免危。與所謂胃實證。霄壤懸隔。初見伏邪證。非敢有異。今證之徑庭。何其甚邪。兒德輿曰。蓋邪有剛柔也。猶熱病有中風傷寒。俱感於太陽。隨其所傳。百證變見。疫邪亦有剛柔。俱著於膜原。隨其所傳。百證變見。但剛邪勢劇。同氣相感。傳於陽明。柔邪勢緩。不能傳胃。同類相聚。徑入於少陰。下虛上盈。猶傷寒有兩感證。剛柔相半也。吳氏言溫疫無陰證。非吳氏之過。顧其時柔邪尚不行。吳氏未視疫有陰證也。此說雖無據於古。而於理未可擠根之。又余嘗歷觀。伏邪之傳胃。每不多引日。是邪離膜原之速。而輕悍也。其陷於少陰。欲離膜原。而不離。稽滯多日。方見陰證。是邪重濁也。指之言剛邪。言柔邪。似不可為河漢言。據此求之。治術亦有可為矣已。
寬政辛亥年。從客臈溫疫稍行。有陰證有陽證。有上盈下虛證。於一門內。虛實並行。以常慣陰證。動易執迷致誤。非能講究。而瞭然乎胸坎。安得緩急相應乎。
余一時療疫。大小三次。因歲氣有不同。如今所記。總系經驗。苟有所違於法。不死必危。吉凶直見。非如雜病之可左右也。讀者其思之。又可氏曰。隨其證治之。勿臆度其虛為陰證驟溫補。可也。至曰與房欲何與焉。未可也。經曰。藏於精者。春不病溫。又(玉版論要篇。)曰。病溫虛甚死。又可氏於四損證。置之度外。亦由精不足也。余久歷視。病形似不死而死。多在多欲人。少欲者。雖失下羈遲。尚有得生。學者應留意焉。謂與房欲不與。揉曲過正也。
又可氏曰。真陰者。始則惡寒而不發熱。四肢逆冷。其脈沈細。急投附子湯回陽。王履所云。直中傷寒是也。余按此證。是中寒之急證。猶暑時之霍亂也。吳王以此係傷寒溫疫。似徑竇相失。夫傷寒溫疫。當漸攻傳裡。而作陰證。未聞有如此之陰證。
又可引捷要法曰。陰陽二證。以小便赤白為據。萬不失一。若夫如此。於別陰陽乎。何難之有。以余所診視之。雖陰證小便仍赤。所以然者。本因熱邪之所內陷。與藏氣相搏。蕩摩衝擊之際。津液帶其氣而下。故其色每赤。但赤有濃淡已。若上盈下虛。其色尤甚。於其際欲區別。固為難。若俟其清白。方為陰證。豈翅遲三十里而已乎。
舍病治弊
一醫看此條。縱飲冷水。大熱頓解。脫然而愈。適值大渴證。今恣飲水。至二十餘盞。而渴止則腹中暴脹。發喘而死。此輕視長沙與水禁之過也。
輕疫誤治條
傷寒論平脈篇。脈浮而大條云。久久為痂癩。太陽篇。傷寒吐下後條云。久而成痿。陽明篇。陽明病。若中寒者條云。欲作固瘕。如此等證。皆因誤治成痼疾。又可氏於此篇。發其餘緒。示雖輕疫。不可忽視。余嘗視溫疫差後。發狂者。為虛勞者。應查看下項。主客交條。
肢體浮腫
下後比熱稍解。稍知食味。有跗上微腫。其人或微頭痛。此陽明氣通。非虛候也。飲食調理。不藥自愈。
服寒劑反熱
氣為邪阻。抑鬱為火。火邪混同。發作大熱。此邪本也。火末也。邪退氣自通。火消熱自清。故邪不除。無熱清之理。但邪非汗下不除。今無可汗可下之證。無邪可逐之路。不得已以苦寒清熱為務。不唯熱不清。反抑遏胃氣。氣益不伸。火更屈曲。所以反熱也。此又可氏之意。善道清熱之無益。而不置治方。其意任下而取之。若遇其無下證者。將如之何也。欲汗下以驅邪。無可逐之證。欲苦寒以清熱、抑遏胃氣。欲養榮以勝熱。黏膈不受。此余所疑而不決也。療多人之間。若值下焦一隅之有闕者。輒本甘下火之語。主用甘草附子降火和胃。引火歸原。大熱過半減卻。神氣少蘇。所餘小半之邪熱。此自易化。談笑可治耳。
知一
論感疫而熱。與飲酒而醉。其趣即一。宛然好比喻。語曰。能近取譬。是之謂也。
四損
吳氏曰。四損。言正氣。真血。真陰。真陽之毀損。當此之際。忽又加疫。邪氣雖輕。併為難治。以正氣先虧。邪氣自陷。故諺有云。傷寒死下虛人。所云。真陽虧損邪氣陷。死下虛並言邪氣陷少陰也。又云。氣不足以息。言不足以聽。即汲汲少氣也。欲言而不能。即瘖而無聲也。並屬下虛證。 所云。四肢厥逆。下利清穀。肌體惡寒。恆多泄瀉。至夜益甚。口鼻冷氣。即是少陰證。感邪雖重。反無發熱燥渴胎刺等證。今視少陰證。多兼此等證。(但舍此等證恃通腎氣為佳。)又云。陰凝不化。即腎氣不通也。邪留而不行。即不傳於他也。 余按。於四損中。除亡血家之外。總是少陰證也。自指陰證。不言陰證。而謂溫疫無陰證。又云。陰證散見諸篇。其言不一定。竊以似吳氏於己心。有所不安。以不置治方。是以世讀溫疫論者。不知瘟疫有陰證。而過人最多。是所以余鄭重論辨也。
吳氏曰。真血不足者。即亡血虛家也。真陰不足者。即津液乾涸也。津液屬腎。血屬心。雖所治異位。至於榮養四肢百骸。乃血液無貳。今血液乾涸。熱邪乘之。藏府經絡。一時乾焦。滋陰養榮。無暇施及。神氣飄蕩而死。但有真陽一點之資者。或回生於萬一。
勞復 食復
一少婦罹疫。以婿家少看護。移病於外家。而請治。余診證屬失下。越三十日。邪熱已解。肪證俱平。唯血氣未復。余囑父母曰。古語云。病如少愈。看護勿懈。頃之。少婦坐不堪曠閒。請行藥拜舅姑。遂去宿婿家。翌晡發大熱。煩渴口舌乾燥。不食。病勢日加重。藥無寸效。六七日而逝。又一男子病腳氣新瘥。但脈數未平。傍人曰。彼宿有合巹約定。婿在近。而難愆期。奈之何。余曰。外臺云。腳氣因腎虛。今娶必死耳。不聽遂娶。其夜衝心而死。女勞之復。如此其急。豈可不慎乎。
一婦人甫廿有五。病疫為下虛上實證。四十餘日。而邪熱已解。飲食漸進。時至過飽。制之不肯。一日大吃食肉。卒發大腹痛。四肢厥逆。頭汗淋漓。六脈虛微。急與四逆加人參湯。數貼方回陽。續大熱復發。飲食大減。諸如前日證。更與茈胡清燥湯。十有五日。才復舊觀。食後證。有如此甚者。
溫瘧
前條二則。一論瘧疾數日。而見疫證。一證疫熱已解而見瘧狀。此條所論。乃瘧而見下證。即瘧疫兼證耳。不可別建溫瘧之目。
一婦歲四十餘病瘧。七八發。用劫法截之。六七日後。復更發熱。勢甚於前日。連發數日。發無定期。或一日再發。及其發也。兩腳指頭焮痛。號呼動傍人。不可觸近。已及其醒。痛亦隨減。診之。舌上黑胎。大便難不食。脈微欲絕。或沈伏不應。此瘧兼微疫。失下之所致。殆為脈厥。與知母湯。(見願體廣類集。)加鱉甲大黃。取下日二三行。至六七行。瘧勢隨減。痛亦隨已。旬有餘日而愈。
瘟疫腳氣兼證
瘟疫十餘日。一夜心下大痛。下利三四行。嗣後痛減。而下利不止。小便日減。腳漸痹痛。經數日復熱加重。唇舌乾燥。胸腹大滿。兩腳不舉。神氣惛蒙。二便遺失。脈沈數而弱。趺陽少陰。伏而不應。時師與桂附劑。數日無效。請余診之。曰。此證因下利。下焦衰弱。腳氣乘其虛也。是為溫疫腳氣兼證。今雖表無大熱毒。引毒已薄心。危在旦夕。若不忍坐視。莫如用紫雪。幸有利。熱毒並解。為一舉兩得矣。病家怖而不服。不日而逝。又向視梅毒腳氣兼證。衝心氣急。旦不待夕。余將紫雪救燒發之急。不得全效。然延命數日。若及未瀕死。或得迴天之功爾。以其則不遠。附言於此。
斑黃併發
松峰疫說。舉斑黃併發證治。其證先發黃。旋即發斑。以其人素弱。用托裡舉斑湯。茵陳五苓散。於二方中採擇與之。已服一劑。次早發戰汗。而後斑黃並退。豁然而愈。隨名其方曰斑黃雙解散。茵陳豬苓茯苓澤瀉梔子生地黃甘草芍藥當歸以上九味。余未視此證。或可有之證。故採錄以備參酌。若此證有於實家。以茵陳蒿湯取一下。瘀熱以行。斑毒自透徹。如所云搏足鳥之論。
婦人時疫
吳氏曰。婦人時疫。與男子無二。但其所異者。獨為熱入血室。故全篇。就傷寒熱入血室三條。演其義而已。
妊娠時疫
經(六元正紀論。)曰。婦人重身毒之。有故無殞。亦無殞。通篇依此義立論。吳氏云。用當其證。見大黃為安胎之聖藥。孫真人以大黃。置補藥之第一。(千金翼。)又可氏之言有所祖。
小兒時疫
通篇善曲盡時情。 飛霞幼幼集成。論搐全依此篇。以擴充義理。頗有可觀者。
主客交
三甲散。從大黃䗪蟲丸拈出。但䗪蟲丸。逐瘀為主。破結滋陰為次。三甲散。破結滋陰為主。逐瘀為次。蓋又可氏煆煉之方。可與䗪蟲丸並駕也。又可氏云。男女因他病。肌肉消爍。邪火獨存。此際感疫。醫家易誤診失治。逡巡曠日。則客邪雖輕。尚膠固於血脈。主客交渾。遂作痼疾。乃謂成虛勞病也。余每值此證。度輕重深淺。隨證撰用此二方。其未至勞極。間奏殊效。
正名
仲景祖述熱論。而作傷寒論。業已曰熱。曰寒。至發熱而渴。不惡寒證。表裡證該見。無更可目焉。夫寒熱陰陽之偏氣。陰帶陽曰冷。陽帶陰曰溫。即有表裡相兼之義。取以命之曰溫病。蓋非有他義矣。
九傳
又可氏於此條。詳論伏邪有九傳。其要不過外傳於三陽。內傳於胃之二途。以歷年余所診考之。於二途外。又有二途。有伏邪徑傳於腎。有半傳於胃。半傳於腎。名曰下虛上盈。其傳胃者。大黃可下而取。傳腎者。附於可通而回。至下虛上實。乃用大黃。則胃熱可瀉。而滋損腎氣。復用附子。則腎氣可通。而增助胃熱。然則附子大黃並用乎。外臺云。神丹甘遂。合與之類也。故於此二途。下虛上盈。尤為難治。經(評熱病論。)曰陰陽交者死。此證亦可謂也。證治詳見於本條。
正誤
傷寒例以下。諸子不認溫疫之真。冥搜摸索。為空誤妄說。恐詿誤來學。喻嘉言擒而硬笞諸前。吳又可從而刑諸後。以二公之明。千載之滯義。一時如洗冤。仲景再出。必以龍圖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