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陰經脈證治法
經曰:太陰之為病,腹滿而吐,食不下,自利益甚,時腹自痛。
《內經》曰:四日,太陰受之。太陰脈布胃中,絡於嗌,故腹滿而嗌乾,自利。太陰者,足脾,己濕土也。此經布腹中,貫胃上膈,絡咽連舌本,故有腹滿或痛,吐利,嗌乾之證;主營四末,又有四肢煩疼之證;脾屬土,其色黃,又有發黃之證。其經寒熱所分,不可混治。如本經自受病,為直中太陰之寒證;由三陽遞傳至太陰者,為傳邪之熱證。故自少陽傳者,為循經傳,自太陽傳者為誤下傳,若本經亦能循經傳又入腑也。
凡病自陽經發者,為外感風寒,邪從表入,則太陽先受之。病自陰經起者,為內傷生冷,飲食過多,則太陰先受之。
其脈沉而細,經曰:尺寸俱沉細者,太陰受病也。沉細而強疾者為實,為熱,當下。強疾,謂有力也。沉細而遲弱者,為虛,為寒,當溫。遲弱,謂無力也。此二者里證見脈也。若太陰本經自受風寒者,其脈浮遲弱。
其證腹滿咽乾,手足自溫,發黃者,屬熱。此傳經之邪熱也。
自利不渴,或嘔吐,腹常痛者,屬寒。此直中太陰之邪也。
若外感風寒者,四肢煩疼。
經曰:太陰病,脈浮者,可發汗,宜桂枝湯。此太陰本經自受風寒之邪也,其病在經,屬表,故宜汗之。不言證者,經中已言,四肢煩疼是也。桂枝,太陰經表藥也,中有芍藥、甘草,酸甘相合。甲己化土,故入脾也。
經曰:自利不渴者,屬太陰,以其臟有寒故也。當溫之,宜四逆輩。此太陰本經自受之寒邪也,其病在臟,屬裡,故宜溫之。凡自利而渴者屬少陰,為寒在下焦;自利不渴者屬太陰,為寒在中焦。不言脈者,當知沉遲而弱也。不言四逆湯,但言四逆輩,蓋太陰自利不渴者,師言用理中湯;甚者理中湯加附子。其言輩者,不過如此。夫四逆甘辛相合,乃大熱之劑,苟輕用之,恐有過度之失,所以漢守不為定投也,莫若以理中湯循次而用之更穩,如不得已,四逆方可用也。
經曰:本太陽病,醫反下之,因爾腹滿時痛者,屬太陰也,桂枝加芍藥主之。
此言太陽證誤下而傳太陰也。太陽原受病,脈緩有汗,當用桂枝湯。醫反下之,邪因乘虛傳於太陰。裡氣不和,表邪未罷,故腹滿時痛,四肢沉重,宜桂枝湯加芍藥以解表和里。
大實痛者,桂枝加大黃湯主之。經曰:大滿大實堅,有燥屎者,自可除下之。此承上證而言,非本有實證,以其誤下,脾復傳胃,故用桂枝湯加大黃以除下之也。
太陰入腑欲解脈證
經曰:太陰中風,四肢煩疼,陽微陰澀而長者,為欲愈。此言太陽本經自中風之表證也。表少里和脈長者,為陽漸生也。陰得陽則解,故為欲愈。
經曰:傷寒,脈浮而緩,手足自溫者,系在太陰。太陰當發身黃,若小便自利,不能發黃,至七八日,雖暴煩下利,日十餘行,必自止,以脾家實,腐穢當去故也。此言太陰傳經之邪不入胃腑自愈之證也。邪在三陽則手足熱,邪在三陰則手足寒,今手足自溫,則知屬太陰也。太陰病,小便不利者,身當發黃。發黃者,茵陳蒿湯主之。至七八日小便自利,大便必硬。大便硬者,為太陰入腑傳於陽明也,調胃承氣湯主之。今暴煩下利則知脾氣和,遂下泄不復再傳也。
太陰禁忌不可犯
經曰:太陰之為病,腹滿而吐,食不下,自利益甚,時腹自痛。若下之,必胸下結硬。此陽邪傳裡之證也。太陰之脈布胃中,邪氣壅而為腹滿。上不得降者,嘔吐而食不下;下不得升者,自利益甚。凡陰寒在裡而為腹痛者,則常痛不止。此陽邪於裡,但時時痛而不常也。此證未至於實,不可使下。下之,胸下結硬者,下之早也。經曰:病發於陰而反下之,因作痞,此之謂也。
太陰為病,脈弱,其人續自便利,設當行大黃、芍藥者,宜減之,以其人胃氣弱,易動故也。此言太陰傳經里病,腹滿痛者,設當用桂枝湯加芍藥、大黃,須當審其脈證,不可輕忽也。如脈沉細有力便實者,不可減少;脈弱便調,不減用之,則下利不止。此其宜禁也。
少陰經脈證治法
經曰:少陰之為病,脈微細,但欲寐也。
《內經》曰:五日,少陰受之。少陰脈貫腎絡於肺,系舌本,故口燥,舌乾而渴。
少陰者,足腎,癸水也,其本寒,位坎而屬寒水也。其標熱,配離而同君火也。此經水火統論,寒熱分治,須要明辨。今以本經自中者為寒證,陽經傳入者為熱證,庶幾可曉,自太陰者為循經傳,自太陽傳者為表傳裡。若本經受病,亦能傳經,又入腑也。經中首論並《內經》所言,皆傳經之證也,六經同。
其脈沉,經曰:尺寸俱沉者,少陰受病也。
脈沉疾有力者為熱,當下;脈沉遲無力者為寒,當溫。
經又言:脈微細者,以陽邪傳裡,深也,亦以遲疾分寒熱。
其證口燥,舌乾而渴者,大便實,胸腹硬痛,或下利清水者,俱是邪在裡也。
口中和,不渴者,無熱惡寒,厥冷蜷臥,吐利,臍腹絞痛者,俱是陰寒在裡也。凡三陰證,但喜厚衣便是惡寒。
凡傷寒一時初起,不入太陽,竟入少陰,無頭疼身熱,便惡寒蜷臥,四肢厥冷,或腹痛自利,小便清白,脈沉遲弱,微細無力,或伏不見,此陰寒直中少陰之真陰證也。在經者,宜溫發之,在臟者,宜溫補之。
經曰:少陰病,始得之,反發熱,脈沉者,麻黃附子細辛湯主之。此少陰本經自受風寒之證也,為邪在經,屬表,故宜汗之。麻黃附子細辛湯乃少陰經表藥也,少陰本無熱,故云「反」。
少陰病,得之二三日,麻黃附子甘草湯微發汗,以二三日無里證,故微發汗也。此承上證而言,若得之二三日,只發熱脈沉無他證者,病還在經,不可用前湯發汗,當改用此湯以散發汗也。
按上證發熱為邪在表而當汗,脈沉屬陰而當溫,故以附子溫經,麻黃散寒,而熱須汗解,故加細辛乃汗劑之重者也。下證既無裡寒之可溫,又無裡熱之可下,求其所用麻黃附子之意,則是脈亦沉,方可名曰少陰病。身亦發熱,方可行發表藥。又,得之二三日,邪氣尚淺,比上始得病亦稍輕,故不重言脈證,而但曰微發汗,所以去細辛加甘草,是汗劑又輕者。向使脈不沉,身不熱,又無他證?是為無病人也,又何治焉。
少陰病得之二三日以上,心中煩,不得臥,黃連阿膠湯主之。此承上第一證而言,若得之二三日以上,身熱已除,復心中煩不得臥者,乃邪入於裡,上合於心,寒極變熱,心惡熱而煩不得臥也。若入於腎,則喜寐矣,可見心腎同經,寒熱兼化。此足傳手也,故用黃連阿膠湯扶陰散熱。
少陰病得之二三日,口中和,其背惡寒者,當灸之,附子湯主之。此亦承上第一證而言。若得之二三日,身熱已除,復背惡寒者,此少陰在經之邪隨經而傳於太陽經。太陽證,背惡寒,口中燥者,為熱邪,故用白虎湯;此證口中和,里無熱也,故用附子湯以溫經散寒。可見臟腑相配,表裡相通。此里傳表也。
按此四證,乃陰寒直中少陰者,分為四證,而治亦不同,其間兼化相通之理,輕重緩急之宜,悉可知焉。
經曰:少陰病,身體痛,手足寒,骨節痛,脈沉者,附子湯主之。此陰寒直中少陰,真陰證也。若脈浮,則屬太陽麻黃湯證。今脈沉,知屬少陰也。蓋少陰與太陽為表裡,證同脈異也。
經曰:少陰病,脈沉者,急溫之,宜四逆湯。此陰寒直中少陰之脈也。少陰病,寒邪在經者則發之,在裡者則溫之,並未云急。此云急溫者,彼雖寒甚,而證已形,治之則有成法;此初頭脈沉,未有形證,不知邪氣所之將發何病,是以急溫之也,故用四逆湯。此以上皆少陰直中,陰寒而無吐利者之證治也。
經曰:少陰病,二三日至四五日,腹痛,小便不利,下利不止,便膿血者,桃花湯主之。此少陰自受寒邪而下利之證也,為病在裡,屬臟。凡陽病下利便膿血者,協熱也;少陰下利便膿血,裡寒也。裡寒何以有膿血也?蓋二三日至四五日,寒邪變熱,迫血下行,血流腐而為膿,下焦不闔,故大便注下也。桃花湯赤石脂以固脫;粳米以補正氣;乾薑以散腎之寒而闔下焦也。成注未明。
經曰:少陰病,吐利,手足厥冷,煩躁欲死者,吳茱萸湯主之。此少陰自受寒邪而傳厥陰之證也,為循經傳,乃母傳子也。吳茱萸湯厥陰肝經藥也,故知。
經曰:少陰病,下利,脈微者,與白通湯。利不止,厥逆無脈,乾嘔,煩者,白通加豬膽汁湯主之。服湯脈暴出者死;微續者生。此陰寒直中少陰本臟,為真陰證也。腎主水,為胃之關,開竅於二陰。寒氣中之,不能閉藏出納,故少陰證多吐利也。
按白通湯加豬膽汁人尿者,《內經》啟玄子注曰,若調寒熱之逆,冷熱兼行,則熱物冷服,下嗌之後,冷體既消,熱性便發,由是病氣隨愈,嘔噦皆除,情且不違而致大益。此加二物鹹苦寒於白通湯熱劑中,要其氣相從,可以去格拒之寒也。
少陰病,下利清穀,裡寒外熱,手足厥逆,脈微欲絕,身反不惡寒,其人面赤色,或腹痛,或乾嘔,或咽痛,或利止脈不出者,通脈四逆湯主之。此證大略與上證同,乃陰證似陽者也。此以上皆治裡寒吐利之證也。按白通湯姜附加蔥白,為脈沉細而微澀。姜附以治寒,蔥白之辛以潤之,為腎惡燥也。何以知其脈之微澀也?經曰:少陰病,下利,脈微澀,必數更衣。白通湯治下利不止故知。四逆湯姜附加甘草,為脈遲細而遲弦。姜附以治寒,甘草之甘以緩之,為肝苦急也。何以知脈之遲弦也?經曰:少陰病,飲食入口則吐,手足寒,脈遲弦者,宜四逆湯,故知也。
經曰:少陰病,二三日不已,至四五日,腹痛,小便不利,四肢沉重疼痛,自下利者,此為有水氣。其人或咳,或小便利,或下利,或嘔者,真武湯主之。此少陰自病兼有水氣者也。水氣氾濫,故有或為之證。
按太陽表證有水氣者小青龍湯;少陰里證有水氣者真武湯。六經中惟腎、膀胱主水,故二經有水氣之證也。
凡先見陽病,傳經至少陰者,口燥咽乾而渴,腹脹不大便,或自利純清水,心下硬痛,脈沉細有力,此傳經之邪熱也,宜下之;若無口乾燥,腹脹滿,大便實之證,宜和解之;若吐利,脈沉細無力者,又當溫之也。
經曰:少陰病,得之二三日,口燥咽乾者,急下之,宜大承氣湯。此少陰經自受邪即與手經相合,或太陽經病即與少陰同病,是名兩感,而獨盛於少陰。曰二三日,熱之急也;口燥咽乾,邪甚也。熱甚於里,煎熬真陰,腎精幹涸,故宜急下以救腎水也。
少陰病,自利清水,色純清,心下必痛,口乾燥者,急下之,宜大承氣湯。此少陰之邪傳厥陰也。《難經》曰:從前來者為實邪,自利色青,肝乘腎也。心下痛,燥屎也,宜急下。
少陰病,六七日,腹脹,不大便者,急下之,宜大承氣湯。此少陰入陽明胃腑也。胃,土也。腹脹不大便,地道不通,胃土壅塞也,急下之,以去土之墩阜,救水之枯涸也。此上皆下證。
經曰:少陰病,四逆,其人或咳,或悸,或小便不利,或腹中痛,或泄利下重者,四逆散主之。此陽經所傳之證也。
凡邪在三陽則手足必熱,傳到太陰,則手足必溫,至少陰則邪熱漸深,故四肢逆而不溫也,及至厥陰則手足厥冷,又甚於四逆矣。四逆散,少陰和解藥也。
少陰病,下利六七日,咳而嘔渴,心煩不得眠者,豬苓湯主之。此陽邪所傳,挾熱而利也。是二證者,既無裡虛之可溫,又無裡實之可下,所以和解之也。
經曰:少陰病,欲吐不吐,心煩,但欲寐,五六日自利而渴,屬少陰也。虛故引水自救。若小便色白者,少陰病形悉具。小便白者,以下焦虛有寒,不能制水,故令色白也。此太陰循經傳少陰之證。凡自利不渴者屬太陰,理中湯證;自利而渴者屬少陰,豬苓湯證,此不確者,以小便別之,色黃為熱,色白為寒也。
少陰病,飲食入口則吐,心中溫溫欲吐,復不能吐,始得之,手足寒,脈弦遲者,此胸中實,不可下也,當吐之;若膈上有寒飲,乾嘔者,不可吐也,急溫之,宜四逆湯。此亦表邪傳裡之證也。
凡吐而有物者,為傳裡之邪留於胸中,宜瓜蒂散;吐之乾嘔無物者,為膈上有寒飲,宜四逆湯溫之。上證以小便分寒熱,此證以嘔吐分虛實,通用四逆湯溫之。四逆湯乃少陰里證虛寒溫補之藥也。
辨少陰咽痛脈證治法
經曰:病人脈陰陽俱緊,反汗出者,亡陽也。此屬少陰,法當咽痛而復吐利。此少陰似太陽之證也。脈陰陽俱緊,乃太陽傷寒,法當無汗,麻黃湯證是也。今反汗出,知屬少陰傷寒也。少陰傷寒,法當咽痛而復吐利。蓋少陰之脈循喉嚨,寒氣客之,必發咽痛;腎司開闔,少陰治在下焦,寒邪內盛,則開闔不治,下焦不約,吐而又下利也,用四逆湯治之。此少陰自受寒邪之病,故溫之。
經曰:少陰病,下利,咽痛,胸滿,心煩者,豬膚湯主之。此傳經之熱邪也。
少陰病,咽中傷,生瘡,不能語言,聲不出者,苦酒湯主之。此傳經之熱傷於絡脈也。此二證皆陽經傳入少陰之客熱也,故解之。
經曰:少陰病,二三日,咽痛者,可與甘草湯;不瘥者,與桔梗湯。
少陰病,咽中痛,半夏散及湯主之。此二證皆傳經之邪也。
甘草湯主少陰客熱咽痛;桔梗湯主少陰寒熱相搏咽痛;半夏散主少陰客寒咽痛也。
少陰傳經欲解可治不可治脈證
經曰:少陰病,八九日,一身手足盡熱者,以熱在膀胱,必便血也。此少陰之邪復傳太陽也。膀胱,太陽也。少陰太陽為表裡傳,下血乃愈;血不下,小腹硬痛者,宜抵當湯主之。
經曰:少陰病,脈緊,至七八日,自下利,脈暴微,手足反溫,脈緊反去者,為欲解也,雖煩,下利必自愈也。此少陰傷寒欲解之候也。
凡下利煩躁者死,惟太陰暴煩下利為脾實,腐穢當去也。此少陰為正勝邪微,手足反溫,脈緊反去也。
少陰中風,脈陽微陰浮者,為欲愈。此少陰中風欲解之候也。
經曰:少陰病,下利,若利自止,惡寒而蜷臥,手足溫者,可治。
少陰病,惡寒而蜷,時自煩,欲去衣被者,可治。
少陰病,吐利,手足不逆冷,反發熱者,不死;脈不至者,灸少陰七壯。此三證可治者,一以利自止手足溫也;一以時自煩,欲去衣被也;一以手足不逆冷,反發熱也。
經曰:少陰病,惡寒身蜷而利,手足逆冷者,不治。以利而手足逆冷也。
少陰病,吐,利,躁煩,四逆者,死。此吐利躁煩而死者,以四逆也。
少陰病,下利止而頭眩,時時自冒者,死。陽病冒者,為欲汗解;陰病冒者,死。
少陰病,四逆,惡寒而身蜷,脈不至,不煩而躁者,死。以四逆無脈也。
少陰病,六七日,息高者,死。
此少陰邪入於裡,上接於心,與火俱化而克肺金,故息高死。
少陰病,脈微細沉,但欲臥,汗出不煩,自欲吐,至五六日自利,復煩躁不得臥寐者,死。此以脈微細沉,正氣久虛也。
少陰禁忌不可犯
經曰:少陰病,脈細沉數,病為在裡,不可發汗。宜用大承氣湯下之。
少陰病,脈微不可發汗,亡陽故也。陽已虛,尺脈弱澀者,復不可下之。脈微者為陽虛,不可發汗,汗之則亡陽;尺脈弱澀者為陰虛,不可下,下之則亡陰,宜四逆湯。
經曰:少陰病,咳而下利,譫語者,被火氣劫故也。小便必難,以強責少陰汗也。太陽中風,被火劫亦譫語,小便難,表裡同也。二經有此火逆,小便利者,可治。
少陰病,但厥,無汗而強發之,必動其血。未知從何道出,或從口鼻,或從目出,是名下厥上竭,為難治。此二證皆犯強發少陰汗之禁。
按六經證治,惟少陰傳變與太陽相同,如通脈四逆湯、四逆散、真武湯證俱有加減法,謂有或為之證,亦由太陽小青龍、小柴胡之類是也。蓋足少陰,腎也,足太陽,膀胱也,二經相為表裡,故其證亦相通,少人知斯妙也。
厥陰經脈證治法
經曰:厥陰之為病,消渴,氣上撞心,心中疼熱,飢而不欲食,食則吐蛔。
《內經》曰:六日,厥陰受之。厥陰脈循陰器而絡於肝,故煩滿而囊縮。
厥陰者,足肝,乙木,此經獨在六經之後。傷寒六七日,傳至厥陰,為傳經盡。凡經中與《內經》所序六經之證,皆傳經之邪,不可與本經自受病者例論也。蓋厥陰自受病者,乃直中陰經之真陰證也,其病為寒。傳經至厥陰者,其病為熱,間有寒者,吐利久與醫之誤也。所以厥陰經亦有寒熱兩端,當分治之。自少陰傳者,為實邪,母傳子也;自太陽傳者,為循經得度傳。三陰不至於頭,惟厥陰與腎脈上行至巔與太陽相接也。至厥陰復傳太陽為自愈,不愈為再經。
其脈微緩而沉,經曰:尺寸俱微緩者,厥陰受病也。脈沉實而疾者為熱,宜下;脈沉弱而遲者為寒,宜溫。
經又言:脈微緩者,以熱邪內甚兼風化也。緩者,風脈也,肝為風木。若脈沉緩,為病未已;若得浮緩之脈,浮則邪還於表,緩則脾胃氣和,不再受克,邪無所容。否極泰來,水升火降,必寒熱作而出汗解也。此言傳經盡後脈也。
其證煩滿囊縮,舌卷耳聾,消渴,手足乍冷乍溫者,為熱;惡寒,口吐涎沫,頭痛,小腹痛,自利不渴,手足冷,為寒。若發熱惡寒似瘧,不嘔,清便自調,為欲愈。此言傳經盡後證也。
凡初病,更無熱惡寒,四肢厥冷,頭痛面清,身如被杖,小腹絞痛,囊縮,口吐涎沫,或下利,小便清白,脈沉遲微弱,尋之似有,按之全無,此厥陰本經受寒之真陰證也。在經、在臟,俱用通脈四逆湯治之。
經曰:手足厥寒,脈細欲絕者,當歸四逆湯主之;若其人內有久寒者,宜當歸四逆加吳茱萸生薑湯主之。此厥陰自受寒之真陰證也,為病在經。凡六經中,俱稱某經病,某經傷寒,惟厥陰不稱經者,或居六經之後,脈證獨殊,故不稱歟。
乾嘔,吐涎沫,頭痛者,吳茱萸湯主之。此厥陰本經自病,表裡兼有之證也。
經曰:下利,腹脹滿,身體疼痛者,先溫其里,乃攻其表。溫里,四逆湯;攻表,桂枝湯。此陰經傷寒之證,表裡俱急者也。三陰同論。
經曰:傷寒脈微而厥,至七八日膚冷,其人躁無暫安時者,此為臟厥,非為蛔厥也。蛔厥者,其人當吐蛔,今病者靜而復時煩,此為臟寒,蛔上入膈,故煩,須臾復止,得食而嘔又煩者,蛔聞食臭出,其人當自吐蛔。蛔厥者,烏梅丸主之。又主久利。
此厥陰本經自傷寒也,為病在臟。若不吐,躁無暫安時者,此名臟厥。臟厥者,死,陽氣絕也,宜四逆輩冷服之;若吐蛔,時躁時靜,此名蛔厥,宜烏梅丸。
傷寒脈促,手足厥逆者,可灸之。此厥陰本經傷寒之脈也。
凡先病自陽經,續傳至厥陰者,消渴,煩滿,舌卷,耳聾,囊縮。脈微緩者,囊不縮;脈沉短者,囊縮。
腹痛後重,大便稠黏,小便赤澀,或大便閉,或自利譫語,脈沉實急數,此傳經之邪熱也,宜攻之。亦有大吐、下,發汗後,或吐利久而成虛寒之證,脈亦沉遲微弱,當與厥陰自受寒者同論,不可誤攻之也。
經曰:傷寒脈滑而厥者,里有熱也,白虎湯主之。此陽明經熱傳厥陰也。
病人手足厥冷,脈乍緊者,邪結在胸中。心中滿而煩,飢不能食者,病在胸中,當須吐之,宜瓜蒂散。此少陰病傳厥陰也,與少陰可吐證同。
熱利下重者,白頭翁湯主之。此陽邪入里,協熱而利也。
下利慾飲水者,以有熱故也,白頭翁湯主之。此與少陰自利而渴相似。凡自利不渴為臟寒,與四逆湯以溫臟;下利飲水為有熱,與白頭翁湯以涼中。
下利後更煩,按之心下濡者,為虛煩也,宜梔子豉湯。此太陽合病自利後之證也。凡病在陽經者,方可謂之邪氣乘虛客於胸中,若傳至陰經,不宜有是虛煩之證矣。但下利後不煩為欲解;若更煩而心下堅者,則為谷煩。此皆陰經利後之證。今以煩而心下濡,知為陽經利後之虛煩也。故吐之。
下利譫語者,有燥屎也,宜小承氣湯。此厥陰入胃腑也。下利者,水滲出也。厥陰之病,消渴,飲水多,其水自腸間滲漏而出,故利清水也,其證必煩滿而脈沉實。此以上皆傳經之熱邪也。
經曰:大汗出,熱不去,內拘急,四肢疼,又下利厥逆而惡寒者,四逆湯主之。此言汗後亡陽傳厥陰也。
大汗,若大下利而厥冷者,四逆湯主之。此言汗下後陽虛陰勝傳厥陰也。
經曰:傷寒本自寒下,醫復吐下之,寒格更逆吐下。若食入口即吐,乾薑黃連黃芩人參湯主之。此證醫之咎也。
厥陰證異於六經者,以厥逆吐利也。所以別經則稱某經病,而厥陰不稱經者,以有厥逆吐利可識也。今以厥逆吐利分其寒熱脈證各為一類,庶有頭緒也。
經曰:凡厥者,陰陽氣不相順接,便為厥。厥者,手足逆冷是也。
此言厥之由也。凡病發於陽而後厥者,謂之陽厥。陽厥者,陽氣內陷,熱氣逆伏而手足為之冷也。病發於陰而後厥者,謂之陰厥。陰厥者,陽氣不足而陰氣勝也,其厥必上過於肘,下過於膝。《針經》曰:陰氣起於五指之裡,趨於膝下而聚於膝上。故陰氣勝則從五指至膝上寒,此之謂也。大抵厥逆為陰所主,寒者多矣。厥為陰之盛也,若更加之惡寒而蜷者,陰氣之極也,則難於制治。陰厥以四逆湯治;陽厥以四逆散。陽厥復有可下者,以脈沉實而證煩滿囊縮也。
經曰:傷寒,始熱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當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為除中。食以索餅,不發熱者,知胃氣尚在,必愈。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也。後三日脈之,其熱續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發熱六日,厥反九日,復發熱三日,並前六日,亦為九日,與厥相應,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後三日脈之,而脈數,其熱不罷者,此為熱氣有餘,必發癰膿也。此以下皆言陽厥之證也。此條恐為除中,食以索餅,恐熱復去,其熱續在,脈數熱盛,必發癰膿。凡三候也。
傷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必發熱,前熱者後必厥,厥深者熱亦深,厥微者熱亦微。厥應下之,而反發汗者,必口傷爛赤。此言厥應下之者,手足或有溫時,或手足掌心必暖,證必煩滿,脈必沉實,故下之,否則不可下也。
傷寒熱少厥微,指頭寒,默默不欲食,煩躁。數日,小便利,色白者,此熱除也。欲得食,其病為愈;若厥而嘔,胸脅煩滿者,其後必便血。厥而嘔,胸脅煩滿者,大柴胡湯證也。厥應下之,亦宜此湯。便血者,桃仁承氣湯。
傷寒,發熱四五日,厥反三日,復熱四日,厥少熱多,其病當愈;四日至七日,熱不除者,其後必便膿血。此四條皆陽厥也。凡陽厥,熱不除,在表者,必發癰膿;在裡者,必便膿血者,以肝主血而風木易動也,其脈皆數,便膿血,黃芩湯。
經曰:傷寒,先厥,後發熱而利者,必自止;見厥複利。此以下皆言陰厥也。
傷寒,先厥後發熱,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為痹。發熱無汗,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膿血。便膿血者,其喉不痹。陰氣勝則厥而利,陽氣復則發熱而利止。汗出而咽中痛者,熱氣上行也,桔梗湯;無汗而便膿血者,桃花湯。
傷寒病,厥五日,熱亦五日。設六日當復厥,不厥者自愈。厥終不過五日,以熱五日,故知自愈。厥為陰氣勝也,熱為陽氣復也。
傷寒厥四日,熱反三日,復厥五日,其病為進。寒多熱少,陽氣退,故進也。此證宜服四逆湯。此四條皆陰厥之證也。
經曰:嘔而脈弱,小便複利,身有微熱,見厥者難治,四逆湯主之。
此證即東垣所謂子能令母實,自東之比為逆行之證也,乃厥陰肝經本臟病也,屬寒。嘔而發熱,小柴胡湯主之。此少陽之邪傳厥陰也,屬熱。
嘔家有癰膿者,不可治嘔,膿儘自愈。此厥陰木邪上干胃土也,蓋胃與大腸皆屬陽明,陽邪傳於厥陰,厥陰肝經主血,血為熱迫,腐而為膿,入胃則嘔膿血,入大腸則下膿血,皆厥陰傳陽明也。
傷寒噦而腹滿,視其前後,知何部不利,利之則愈。此陽邪也。
傷寒,大吐,大下之,極虛,復極汗出者,以其人外氣怫鬱,復與之水,以發其汗,因得噦。所以然者,胃中寒冷故也。此以上皆言厥陰嘔噦脈證治法也。
經曰:下利,有微熱而渴,脈弱者,令自愈。下利陰寒之疾,脈大身熱者逆。
下利,脈沉弦者,下重也。脈大者,為未止;脈微弱數者,為欲自止,雖發熱不死。此發熱不為逆者,以脈微弱為邪氣微,而陽得復也。
下利脈數,有微熱汗出,令自愈;設復緊,為未解。數乃陽脈,緊乃陰脈。
下利,手足厥冷,無脈者,灸之。不溫,若脈不還,反微喘者,死。此通脈四逆湯證也。
下利,寸脈反浮數,尺中自澀者,必清膿血。此熱迫血下也。
下利,脈沉而遲,其人面少赤,身有微熱,下利清穀者,必鬱冒汗出而解,病人必微厥,所以然者,其面戴陽,下虛故也。
下利清穀,裡寒外熱,汗出而厥者,通脈四逆湯主之。上證同方。
下利,脈數而渴者,令自愈;設不瘥,必清膿血,以有熱故也。
下利後脈絕,手足厥冷,晬時脈還,手足溫者生,脈不還者死。
傷寒四五日,腹中痛,轉氣下趨少腹者,此欲自利也。
傷寒,厥而心下悸者,宜先治水,當服茯苓甘草湯,卻治其厥。不爾,水漬八胃,必作利也。此以上皆言厥陰下利脈證治法也。
厥陰傳經欲解可治不可治脈證
經曰:病者手足厥冷,言我不結胸,小腹滿,按之痛者,此冷結在膀胱關元也。此厥陰寒邪內傳太陽膀胱也。
傷寒六七日,大下後,寸脈沉而遲,手足厥逆,下部脈不至,咽喉不利,唾膿血,泄利不止者,為難治,麻黃升麻湯主之。此邪傳厥陰,以下後而傳於太陰之證也。《金匱要略》曰:肺痿之病從何得之?被快藥下利,重亡津液,故得之。
經曰:厥陰中風,脈微浮為欲愈;不浮為未愈。此陰病見陽脈者生也。
厥陰病,渴欲飲水者,少少與之,愈。
經曰:凡得病,反能飲水,此為欲愈之病。
經曰:發熱而厥,七日下利者,為難治。此難治者,以七日經盡,不汗出而解,反下利也。
經曰:傷寒六七日,脈微,手足厥冷,煩躁,灸厥陰,厥不還者,死。
傷寒發熱,下利,厥逆,躁不得臥者,死。
傷寒發熱,下利至甚,厥不止者,死。
傷寒六七日不利,便發熱而利,其人汗出不止者,死,有陰無陽故也。
傷寒,下利日十餘行,脈反實者,死。《難經》曰:脈不應病,病不應脈,是為死病。
厥陰禁忌不可犯
經曰:厥陰之為病,消渴,氣上撞心,心中疼熱,飢而不欲食,食則吐蛔,下之,利不止。邪自太陽傳至太陰,則腹滿而嗌乾,未成渴也;邪至少陰者,口燥舌乾而渴,未成消也;至厥陰,成消渴者,熱甚能消水也。飲水多而小便少者,謂之消渴。此證下後吐下不止者,烏梅丸主之。
經曰: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虛家亦然。厥逆為陰邪所主,不可下,亦不可汗也。
傷寒五六日,不結胸,腹濡,脈虛復厥者,不可下,此為亡血,下之死。《金匱玉函》曰:虛者,十補勿一瀉之。虛者下之,真氣乃絕,此四逆湯證也。
下利清穀,不可攻表,汗出必脹滿。此四逆湯證也,先溫其里,後攻其表,治法也。
經曰:傷寒脈遲,六七日,而反與黃芩湯徹其熱,脈遲為寒,今與黃芩湯復除其熱,腹中應冷,當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中,胃氣也。邪氣太甚,除去胃氣,胃欲引食自救,故暴能食。四時皆以胃氣為本,胃氣已絕,故死。
六經傳盡後論解
經曰:其不兩感於寒,更不傳經,不加異氣者,至七日,太陽病衰,頭痛,少愈也;八日,陽明病衰,身熱少歇也;九日少陽病衰,耳聾,微聞也;十日太陰病衰,腹減如故,則思飲食;十一日少陰病衰,渴止,舌乾,已而退也;十二日厥陰病衰,囊縮,少腹微下,大氣皆去,病人精神爽慧也。此言大略也。傷寒有循經傳者,有越經傳者,有始終只在一經者,有始在陽經,即傳陰經者,有在經即入腑者,入腑不復再傳矣。信如經言,前六日以次而傳,後六日以次而衰,則前後合併,陰陽混雜,脈證難辨,而治法莫知適從也。況太陽病未罷復傳陽明者,謂之並病。陽經與陰經同病者,謂之兩感。但聞三陽並病,未聞並於三陰者。病兩感者,六日死,未聞延至十二日也。夫六經傳變,太陽傳陽明,太陽證罷也;陽明傳少陽,陽明證罷也;陽去入陰,少陽之證亦罷也。傳至太陰,只太陰一經病;傳至少陰,只少陰一經病;傳厥陰,只厥陰一經病。病至厥陰,其經已盡,邪之輕者,調理不乖者,六日之後,邪氣漸衰,正氣漸復,其病愈矣。若邪或甚,或醫之咎,病且不間,將為再經,或在於陽,或在於陰,安可必其如前六日以次再傳耶?經之所序,蓋云以是經得病,亦以是經病終也。數其日者,自當發之日計之,皆得六日也,管見如斯,識者擇之也。
按經中所序六經之證,專主乎足,未及手之六經,遂使有傷寒傳足不傳手之說。殊不知手之三陽接於足之三陽,足之三陰接於手之三陰,上下周流,脈絡通貫。風寒之中,未有不俱受病者。不明乎此,故謂只傳足經不傳手經也。且如太陽病發熱,小腸也;陽明病鼻乾,大腸也;少陽病耳聾,三焦也;太陰病嗌乾,肺也;少陰病舌乾、口燥,心也;厥陰病舌卷、煩渴,心包絡也。以類求之,斯如傷寒之邪,手經亦有之矣。
六經汗下論解
經曰:此三經皆受病未入於腑者,可汗而已。三經謂太陽、陽明、少陽也。
《內經》曰:其未滿三日,可汗而已。三陽受病,未入於腑,可汗而已。雖云可汗,自有輕重。太陽自有諸汗法,如陽明多用桂枝解之,少陽則無可汗之理,若欲解表,但用小柴胡加薑桂也。如太陽病,雖十日去,表證不罷者,猶為一日也。太陽有一二日入於腑者,即可下之,謂表證罷入里也,又不可拘以日數。陽明、少陽同法。
經曰:此三陰皆受病,已入於腑,可下而已。三陰,謂太陰、少陰、厥陰也。
《內經》曰:其滿三日,可泄而已。三陰受病已入於腑,可下而已。三陰亦有在經未入腑者,可汗之。如太陰腹痛,稍稍惡寒,既是表證未罷,宜桂枝先解表,然後下之。如又譫語,舌黑,發狂,尚喜厚衣,微惡寒者,即不可下,先當解表,已而下之;有欲作汗,目暝,發狂,身自冷者,又不可汗。汗則有汗之法,王氏曰:證應隨脈升沉而汗下之,不可拘以日數。
蓋六經者,俱有表裡二證。但有表證,即發汗;但有里證,即宜下;或表裡二證俱見,陽證便實者,先解其表,後攻其里。陰證下利者,先救其里,後攻其表。病在半表半裡者,和解之。《內經》曰:謹察陰陽所在而調之,以平為期,此之謂也。
傷寒瘥後陰陽易勞食復諸證治法
經曰:傷寒陰陽易之為病,其人身體重,少氣,少腹裡急,或引陰中拘攣,熱上衝胸,頭重不欲舉,眼中生花,膝脛拘急者,燒褌散主之。男子病新瘥,餘邪未盡,而婦人與之交,婦人因得病者,謂之陽易;婦人病新瘥,餘邪未盡,而男子與之交,男子因得病者,謂之陰易。曰易者,以陰陽相感,動其餘邪,毒氣相傳染者。如換易也,亦由其人正氣本虛,故能相易,不然,安得受其邪哉!然女犯男得病,鮮有死者;男犯女得病,治之稍緩則無及矣,與燒褌散以導陰氣,小便得利,陰頭微腫者愈。
凡男子大病新瘥,津液虛耗,精血枯竭,切不可為房事,若強合陰陽,內損真氣,外動邪熱而復病者,此女勞復,非易病也。其證亦與易病相似,急以根猳鼠矢湯調燒褌散救之,以黏汗為效,少緩必舌出而死。故曰:諸勞則可及,御女即死矣。
經曰:大病瘥後,勞復者,枳實梔子豉湯主之;若有宿食者,加大黃如博棋子大,五六枚。梔子豉湯吐劑也。熱聚於上,苦則吐之;熱散於表,苦則發之也。傷寒新瘥,氣血未平,餘熱未盡,早作動勞病者,名曰勞復。謂之勞者,非但強力搖體,持重遠行也,凡言語思慮勞神,梳浴洗頹勞力,勞則生熱而復病也。此勞復者,熱氣浮越,與枳實梔子豉湯以解之;若頭痛,四肢疼者,葛根蔥豉湯。其病熱少愈,而強食之,熱有所藏,因其穀氣留薄,兩陽相合而病者,名曰食復。《內經》曰:病熱少愈,食肉則復,多食則傷。言新瘥後腸胃尚弱,多食則難消化,而復病如初矣。此食復者,胃有宿積,加大黃以下之,舉其數者,戒多用也。
經曰:病人脈已解,而日暮微煩,以病新瘥,人強與谷,脾胃氣尚弱,不能消穀,故令微煩,損谷則愈。病微者,減損穀食;病甚者,尤當損谷。
凡瘥後不因勞、食復,而有不了了證者,責邪之未盡也。
經曰:傷寒瘥之後,更發熱者,小柴胡湯主之。脈浮者以汗解之;脈沉實者,以下解之。脈浮者,熱在表,小柴胡加桂枝湯;脈沉者,熱在裡,小柴胡加芒硝湯。
經曰:大病瘥後,從腰以下有水氣者,牡蠣澤瀉散主之。此因飲水太多,脾胃氣虛,不能制水,溢於下焦而為腫也。《金匱要略》云:腰以下腫,當利小便。
經曰:大病瘥後,喜唾,久不了了者,胃上有寒,當以丸藥溫之,宜理中丸。此汗後胃虛者也。大抵傷寒瘥後,有未盡之證者,皆脾胃氣弱,不能平復也。
經曰:傷寒解後,虛羸少氣,氣逆欲吐者,竹葉石膏湯主之。
又,傷寒瘥後,終不惺惺,常昏沉似失精神,言語錯謬,或無寒熱,有似鬼祟,或朝夕潮熱頰赤,或有寒熱如瘧狀,此乃發汗不盡,餘毒留在心包絡間所致也,宜知母麻黃湯。
傷寒兩感證論解
經曰:若兩感於寒者,一日太陽受之,即與少陰俱病,則頭痛口乾,煩滿而渴;二日陽明受之,即與太陰俱病,則腹滿,身熱,不欲食,譫語;三日少陽受之,即與厥陰俱病,則耳聾、囊縮而厥,水漿不入,不知人者,六日死。若三陰三陽、五臟六腑俱受病,則營衛不行,腑臟不通,則死矣。臟腑俱病,表裡俱傷,名為兩感。始得一日頭痛者,太陽也。口乾煩滿而渴者,少陰也。太陽,腑也,其邪自背俞而入;少陰,臟也,其邪自鼻息而入。《內經》曰:天之邪氣,感則害人,五臟鼻氣通於天,故寒邪無形之氣從鼻而入也。此太陽少陰兩感邪氣,則兩證俱見。至於傳經,亦陰陽兩經俱傳也。二日太陽傳於陽明,身熱譫語,陽明也。少陽傳於太陰,腹滿不欲食,太陰也。三日陽明傳於少陽,耳聾者,少陽也。太陰傳於厥陰,囊縮而厥,厥陰也。不言脈者,《素問》已說。大抵陰脈必沉,一日脈當沉而大,二日脈當沉而長,三日脈當沉而弦。仲景不立治法者,《內經》曰:其兩感於寒而病者,必不免於死,以表裡雙傳,妨於汗下,故不立法也。然所稟有虛實,所感有淺深,虛而感之深者,必死;實而感之淺者,猶或可治。《活人書》乃引下利,身疼痛,虛寒救里之例,欲施於煩渴,腹滿,譫語,囊縮熱實之證,以火濟火豈不悖亂耶!至易老乃立大羌活湯,以解初在太陽少陰之證,誠發前人之所未發也。今之醫者,初見是證,多忽之而莫辨,以頭痛煩滿而渴,視為常有之證,用藥輕緩,或誤投湯藥,致令死者多矣。凡傷寒初病不渴,至次日而渴者,傳經入里之邪也。中暍即渴者,以自汗也;下利即渴,嘔吐即渴者,亡津液也。非此兩感,無汗吐利而始病即渴也。經云:兩感治有先後,攻裡發表本自不同,謂太陽少陰先發汗而後下之,陽明太陰表裡雙攻,少陽厥陰先下之而後汗之,雖有此治,然無瘥理。病在太陽、少陰,迅速治療,如易老之法,尤或有生;病在陽明、太陰已難治療;至於少陽、厥陰,雖神醫亦莫能及之矣。
傷寒成溫暑感異氣變他病脈證治法
經曰:中而即病者,名曰傷寒。不即病者,寒毒藏於肌膚,至春變為溫病,至夏變為暑病。暑病者,熱極重於溫也。《內經》曰:先夏至日為溫病,後夏至日為暑病。溫暑之病,本傷於寒而得之。治溫暑不可發汗,過時而發,不在表也。此下言溫暑證。
經曰:太陽病,發熱而渴,不惡寒者,為溫病。此以脈浮不屬陽明也,又發於春。
經曰:太陽中熱者,暍是也,其人汗出惡寒,身熱而渴。以脈虛又在夏。
經曰:若更感異氣,變為他病者,當依舊壞病證而治之。先本傷寒病,熱未解又感其時別異乖戾之氣,兩邪相合,變為他病。既非傳經之證,又非入腑之證,當與發汗吐下後壞病同論。觀其時令脈證,知犯何氣,隨證治之也。此蓋冬時即病之傷寒,當論異氣,若春夏則為溫暑,不可謂之傷寒矣。
經曰:若脈陰陽俱盛,重感於寒者,變為溫瘧。《難經》曰:傷寒之脈,陰陽俱盛而緊澀,前病熱未已,再感於寒,寒熱相搏,變為溫瘧,其證寒熱往來,責在少陽,小柴胡湯主之。此下皆言變病也。
經曰:陽脈浮滑,陰脈濡弱者,更遇於風,變為風溫。《難經》曰:中風之脈,陽浮而滑,陰濡而弱,前熱未已,又感於風,風來乘熱,變為風溫,其證四肢不收,頭疼身熱,常自汗出,責在足厥陰本,手少陰火,宜萎蕤湯發汗。復身灼熱,知母葛根湯;渴者,瓜蔞根湯;誤汗風溫,防己黃耆湯。
若發汗已,身灼熱者,名曰風溫。風溫為病,脈陰陽俱浮,自汗出,身重,多眠睡,鼻息必鼾,語言難出。若被下者,小便不利,直視失溲;若被火者,微發黃色,劇則如驚癇,時瘈瘲,若火熏之。一逆尚引日,再逆促命期。此太陽病汗後而變風溫之證也。
經曰:陽脈洪數,陰脈實大者,遇溫熱變為溫毒。溫毒為病,最重也。此前熱未已,又感溫熱,兩熱相合,變為溫毒,專責乎少陰心火,表裡俱熱,為病最重,宜玄參升麻湯。
經曰:陽脈濡弱,陰脈弦緊者,更遇溫氣,變為溫疫。以此各傷於寒,發為溫病,脈之變證,方治如說。此前熱未已,又感溫氣,溫熱相合,變為溫疫。
經曰:從立春節後,其中無暴大寒,又不水雪,而有人壯熱為病者,此屬春時陽氣發於冬時,伏寒變為溫病。此為溫病,羌活湯。
傷寒冬溫伏氣時行疫病證論
經曰:其冬有非節之暖者,名曰冬溫。冬溫之毒與傷寒大異。冬溫復有先後,更相重沓,亦有輕重,為治不同。此時行之病。
經曰:凡時行者,春時應暖而復大寒,夏時應大熱而反大涼,秋時應涼而反大熱,冬時應寒而反大溫,此非其時而有其氣,是以一歲之中,長幼之病多相似者,此則時行之氣也。四時氣候不正為病,謂之時行之氣,此天行時氣病也,與傷寒、溫暑、寒疫之證不同。
經曰:從春分以後至秋分節前,天有暴寒者,皆為時行寒疫也。三月、四月或有暴寒,其時陽氣尚弱,為寒所折,病發尚輕;五月、六月陽氣已盛,為寒所折,病熱則重;七月、八月陽氣已衰,為寒所折,病熱亦微。其病與溫及暑病相似,但治有殊耳。此言四時寒疫之由也。以上溫病,時行寒疫,不言脈證者,《難經》曰:各隨其經所在而取之是也。
經曰:伏氣之病,以意候之,冬月之內,欲有伏氣,假令舊有伏氣,當須脈之。若脈微弱者,常喉中痛似傷,非喉痹也。病人云:實咽中痛,雖爾,今復欲下利。此隨經所在而取之法也。冬時感寒,伏藏於經中,不即發者,謂之伏氣。伏氣欲發,當須脈之,審在何經。假如脈微弱者,知邪在少陰也,余仿此推之。
痙濕暍脈證治法
經曰:傷寒所致太陽痙、濕、暍三種,宜應別論,以為與傷寒相似,故此見之。痙病有二:剛痙為陽,與太陽傷寒相似;柔痙為陰,與太陽中風相似。其不同者,脈沉而細,獨頭面搖,卒口噤,背反張也。中濕與太陽傷寒相似,不同者,脈沉而細,頭汗面黃,能飲食也。中暍與太陽中風相似,不同者,脈微弱遲細,初病即渴也。三種脈亦相似而證不同:暍則自汗而渴,濕則不渴身疼;痙則身不疼也。
經曰:太陽病,發熱無汗,反惡寒者,名曰剛痙。此太陽中風重感於寒也。
太陽病,發熱汗出,不惡寒者,名曰柔痙。此太陽中風重感於濕也。太陽中風,重感寒濕,乃變為痙。無汗曰剛痙,葛根麻黃湯;有汗曰柔痙,桂枝加葛根湯。口噤咬牙者,大承氣湯。
太陽病,發熱,脈沉而細者,名曰痙。此言痙脈也。若脈浮大為中風、傷寒矣。
病身熱足寒,頸項強急,惡寒,時頭熱面赤,目脈赤,獨頭面搖,卒口噤,背反張者,痙也。此言痙證也。風寒濕邪客於太陽之經,則筋脈拘縮而成痙也。身熱足寒者,寒濕傷下也;頭熱面赤,目脈赤,風傷於上也。此以上皆言痙證也。
經曰:太陽病,關節疼痛而煩,脈沉而細者,濕痹之候,其人小便不利,大便反快,但當利其小便。此言濕痹之證也。痹者,痛也。《金匱要略》曰:霧傷皮腠,濕流關節。濕則關節疼,以五苓散利其小便。古云:治濕之病,不利小便,則非其治也。
濕家之為病,一身盡疼,發熱,身色如似熏黃。此濕邪在經,治在脾也。身黃如橘子色者,此陽明瘀熱也,梔子柏皮湯;身黃如似熏黃者,此太陰濕在經也,五苓散加茵陳湯。
濕家,其人但頭汗出,背強,欲得被複向火。若下之早,則噦,胸滿,小便不利,舌上如苔者,以丹田有熱,胸中有寒,渴欲得水而不能飲,則口燥煩也。此寒濕相搏之證也,宜發汗。
濕家下之,額上汗出,微喘,小便利者,死;若下利不止者,亦死。濕家發汗則愈。《金匱要略》曰:濕家身煩疼,可與麻黃加朮四兩,發其汗為宜;若妄下,則大逆。
濕家病身上疼痛發熱,面黃而喘,頭痛鼻塞而煩,其脈大,自能飲食,腹中和無病,病在頭中寒濕,故鼻塞,納藥鼻中則愈。
此有濕氣淺者也,成註明白,宜細末瓜蒂,含水,搐少許鼻中。
問曰:風濕相搏,一身盡疼痛,法當汗出而解,值天陰雨不止,醫云此可發汗。汗之病不愈者,何也?答曰:發其汗,汗大出者,但風氣去,濕氣在,是故不愈也。若治風濕相搏者,發其汗,但微微似欲汗出者,風濕俱去是也。此風濕相搏之治法也。
病者一身盡疼,發熱,日晡所劇者,此名風濕。此病於汗出當風,或久傷取冷所致也。此風濕相搏之證也。汗出當風而得之者,此先受濕而後感風;久傷取冷得之者,此先傷風而後中濕,可與麻黃杏仁薏苡仁甘草湯治之。
風濕相搏,骨節煩疼,掣痛不得屈伸,近之則痛劇,汗出短氣,小便不利,惡風不欲去衣,或身微腫者,甘草附子湯主之。風則傷衛,濕流關節,風濕相搏,兩邪亂經,故為是證也。此與下證皆太陽篇中取附於此。
傷寒八九日,風濕相搏,身體疼煩,不能自轉側,不嘔,不渴,脈浮虛而澀者,桂枝附子湯主之;若其人大便硬,小便自利者,去桂枝加白朮湯主之。此風濕在經之證也。浮虛,風脈也,澀者,寒濕脈也。叔和曰:陽脈濡弱,陰脈弦緊,更遇溫氣變為濕溫。嘗傷於溫,因而中暑,濕熱相搏,發而為病。其證兩脛逆冷,胸腹滿,目痛,壯熱,妄言,自汗,名曰濕溫,治在太陰,不可發汗。汗出則不能言,耳聾,不知痛所在,身青而色變,名曰重暍,如此者,醫殺之也。濕溫之證,數進白虎,則脛自溫而瘥。此證與前風溫、溫瘧、溫毒四證,即叔和所謂同病異名,同脈異經者也。蓋風溫與中風脈同,溫瘧與傷寒脈同,濕溫與中濕脈同,溫毒與熱病脈同,唯證候異而用藥有殊耳,誤作傷寒發汗者,十無一生。此以上皆濕證也。
經曰:太陽中暍者,身熱疼腫,而脈微弱,此亦夏月傷冷水,水行皮中所致也。此本時所得之病,非冬傷於寒至夏變為暑之病也。乃夏時暑熱,以水灌洗而得之,一物瓜蒂散主之;若暑病,則用河間之法而治之。
太陽中暍者,發熱惡寒,身重而疼痛,其脈弦細芤遲。小便已,洒洒然毛聳,手足逆冷,小有勞身即熱,口開,前板齒燥。若發汗,則惡寒甚;加溫針則發熱甚;數下之,則淋甚。此證表裡俱受熱而病也,宜白虎湯。大抵暑熱之病不可發汗,汗之為大逆,下之其逆小也。此以上皆言暍證也。
霍亂脈證治法
問曰:病有霍亂者何?答曰:嘔吐而利,名曰霍亂。此釋霍亂之名也。三焦者,水穀之道路,邪在上焦則吐而不利,邪在下焦則利而不吐,邪在中焦則既吐且利,以飲食不節,寒熱不調,清濁相干,陰陽乖隔,遂成霍亂。輕者只曰吐利,重者揮霍撩亂,名曰霍亂。
問曰:病發熱頭痛,身疼惡寒,吐利者,此屬何病?答曰:此名霍亂。自吐又利,且復更發熱也。此言霍亂之證也。
經曰:霍亂,頭痛發熱,身疼痛,熱多欲飲水者,五苓散主之;寒多不用水者,理中丸主之。此霍亂兼風寒之證治也。中焦為陰陽相半之分,中焦不治,陰陽乖隔,必有偏之者。偏陽則多熱,渴欲飲水也;偏陰則多寒,不用水也,理中丸有加減法。
吐利者而身痛不休者,當消息和解其外,宜桂枝湯小和之。承上證言,分寒熱治後,吐利得止,身痛不休者,此里和表未解也,必汗出而解。
經曰:惡寒脈微而複利,利止,亡血也,四逆加人參湯主之。此以下證專屬於寒者也。利止,非愈,以津液內竭,無所利,故止也,故云亡血,以四逆湯溫經助陽,加人參生津液,益血。
吐利汗出,發熱惡寒,四肢拘急,手足厥冷者,四逆湯主之。
既吐且利,小便複利,而大汗出,下利清穀,內寒外熱,脈微欲絕者,四逆湯主之。此吐利危惡之候也。脈微為亡陽,內寒下利清穀,為純陰,若無外熱,難治。
吐已下斷,汗出而厥,四肢拘急不解,脈微欲絕者,通脈四逆加豬膽汁湯主之。此陽氣大虛,陰氣獨盛,亦危惡之證也。若純與陽藥,恐陰為格拒,或嘔,或躁,不得復入也,與通脈四逆湯加豬膽汁,膽苦入心而通脈,膽寒補肝而和陰,引置陽藥不為格拒,從治之法也。
經曰:傷寒,其脈微澀者,本是霍亂,今是傷寒,卻四五日,至陰經上,轉入陰必利,本嘔下利者,不可治也。欲似大便,而反失氣,仍不利者,屬陽明也,便必硬,十三日愈,所以然者,經盡故也。凡霍亂吐利止,傷寒之邪未已,還是傷寒。若五日陽去入陰之時再吐利者,謂之重虛,不可治也。其大便硬者,為屬陽明,經盡則愈者,以陰陽之氣和,大邪之氣去也。下利後,當便硬,硬則能食者愈。今反不能食,到後經中,頗能食,復過一經能食,過之一日當愈,不愈者,不屬陽明也。此承上文而言,經盡則愈者,以能食也。若能食病復不愈者,此暴熱使之能食,非陽明氣和也。
經曰:吐利發汗,脈平,小煩者,以新虛不勝穀氣故也。損谷則愈。
傷寒將理法並諸死脈論
經曰:凡傷寒之病,多從風寒得之。始,表中風寒,入里則不消矣。未有溫復而當不消散者,不在證治,擬欲攻之,猶當先解表,乃可下之。若表已解而內不消,非大滿猶生寒熱,則病不除。若表已解而內不消,大滿大實堅,有燥屎,自可除下之,雖四五日,不能為禍也。若不宜下而使攻之,內虛熱入,協熱遂利,煩躁諸變不可勝數,輕者困篤,重者必死矣。
經曰:陰盛陽虛,汗之則死,下之則愈;陽虛陰盛,汗之則愈,下之則死。桂枝下咽,陽盛則斃;承氣入胃,陰盛以亡。
經曰:凡發汗,溫服湯藥,其方雖言日三服,若病劇不解,當促其間,可半日中盡三服。若與病相阻,即便有所覺病重者,一日一夜,當晬時觀之。如服一劑,病證猶在,故當復作本湯服之,至有不肯汗出,服三劑乃解。若汗不出者,死病也。
經曰:凡服下藥,用湯勝丸,中病即止,不必盡劑也。
經曰:凡得時氣病,至五六日,而渴欲飲水,飲不能多,不當與也,何者?以腹中熱尚少,不能消之,便更與人作病也。至七八日大渴欲飲水者,猶當依證與之。與之常令不足,勿極意也,言能飲一斗,與五升。若飲而腹滿,小便不利,若喘,若噦,不可與之,忽然大汗出是為自愈也。
凡得病反能飲水,此為愈之病。其不曉病者,但聞病飲水自愈,小渴者,乃強與之,因成其禍,不可複數。
經曰:凡得病厥,脈動數,服湯藥,更遲,脈浮大減小,初躁後靜,此皆愈證也。
經曰:凡傷於寒,則為病熱,熱雖盛,不死;若兩感於寒而病者,必死。
經曰:脈陰陽俱盛,大汗出不解者,死。此名陰陽交也。脈陰陽俱虛,熱不止者,死。凡脈至乍疏乍數者死。此革脈也。脈至如轉索者,其日死。譫言妄語,身微熱,脈浮大,手足溫者生。逆冷,脈沉細者,不過一日死。
經曰:脈浮而洪,身汗如油,喘而不休,水漿不入,體形不仁,乍靜乍亂,此為命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