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大論云〙凡春氣溫和。夏氣暑熱。秋氣漓冷。冬□冷冽。此則四時正氣之序也。〖注〗(冬時嚴寒。萬類深藏。君子固密。則不傷寒。觸冒之者。乃名傷寒耳。)【例】其於傷四時之氣。皆能為病〘以傷寒為毒者。以其最成殺厲之氣也。〙。中□而即病者。名曰傷寒。
中寒。不即病者。寒毒藏於肌膚。至春變為溫病。至夏變為暑病。暑病者。熱極重於溫也。〖注〗(是以辛苦之人。春夏多溫熱病。皆由冬時觸寒所致。非時行之氣也。)
凡時行者。春時應暖。而復大寒。夏時應大熱。而反大涼。秋時應涼。而反大熱。冬時應寒。而反大溫〘此非其時。而有其氣〙〖注〗(是以一歲之中。長幼之病。多相似者也。)□此則時行之氣也。
夫欲候知四時正氣為病。及時行疫氣之法。皆當按斗曆占之。九月霜降節後。宜漸寒。向冬大寒。至正月雨水節後。宜解也。所以謂之雨水者。以冰解而為雨水故也。至驚蟄二月節後。氣漸和暖。向夏大熱。至秋便涼。從霜降以後。至春分以前寒冽。凡有觸冒霜露。體中寒即病者。謂之傷寒也。九月十月。寒氣尚微。為病則輕。十一月十二月。寒冽已嚴。為病則重。正月二月。寒漸將解。為病亦輕。此以冬時不調。適有傷寒之人。即為病也。冬有非節之暖者。名曰冬溫。冬溫之毒。與傷寒大異。冬溫復有先後。更相重沓。亦有輕重。為治不同。證如後章。從立春節後。其中無暴大寒。又不冰雪。而有人壯熱為病者。此屬春時陽氣。發於冬時伏寒。變為溫病。從春分以後。至秋分節前。天有暴寒者。皆為時行寒疫也。
三月四月。或有暴寒。其時陽氣尚弱。為寒所折。病熱猶輕。
五月六月。陽氣已盛。為寒所折。病熱則重。七月八月。陽氣已衰。為寒所折。病熱亦輕。
病與溫及暑病相似。但治有殊耳。十五日得一氣。於四時之中。一時有六氣。四六名為二十四氣也。然氣候亦有應至而不至。或有未應至而至者。或有至而太過者。皆成病氣也。
但天地動靜。陰陽鼓擊者。各正一氣耳。
是以彼春之暖。為夏之暑。彼之秋之忿。為冬之怒。是故冬至後。一陽爻升。一陰爻降也。夏至之後。一陽氣下。一陰氣上也。斯則冬夏二至。陰陽合也。春秋二分。陰陽離也。陰陽交易。人變病焉。此君子春夏養陽。秋冬養陰。順天地之剛柔也。小人觸冒。必嬰暴疹。須知毒烈之氣。留在何經。而發何病。詳而取之。是以春傷於風。夏必飧泄。夏傷於暑。秋必病□。秋傷於濕。冬必欬嗽。冬傷於寒。春必病溫。此必然之道。可不審明之。
傷寒之病。逐日淺深。以施方治。今世人傷寒。或始不早治。或治不對病。或日數久淹。困乃告醫。醫人又不依次第而治之。則不中病。皆宜臨時消息製方。無不效也。今搜採仲景舊論。錄其證候。診脈。聲色。對病□方。有神驗者。擬防世急也。
凡土地溫涼。高下不同。物性剛柔。餐居亦異。是黃帝興四方之問。岐伯舉四治之能。以訓後賢。開其未悟者。臨病之工。宜須兩審也。
凡傷於寒。則為病熱。熱雖甚。不死。若兩感寒。而病者必死。若更感異氣。變為他病者。當依後壞病證。而治之。
尺寸俱浮者。大陽受病也。當一二日發。以其脈上連風府。故頭項痛。腰脊強。
尺寸俱長者。陽明受病也。當二三日發。以其脈夾鼻。絡於目。故身熱目疼。鼻乾不得臥。
尺寸俱弦者。少陽受病也。當三四日發。以其脈循脇。絡於耳。故胸脇痛而耳聾。
此三經皆受病。未入於府者。可汗而已。
尺寸俱沈細者。大陰受病也。當四五日發。以其脈布胃中。絡於嗌。故腹滿而嗌乾。
尺寸俱沈者。少陰受病也。當五六日發。以其脈貫腎。絡於肺。繫舌本。故口燥舌乾而渴。
尺寸俱微緩者。厥陰受病也。當六七日發。以其脈循陰器。絡於肝。故煩滿而囊縮。
此三經皆受病。已入於府。可下而已。
若兩感於寒者。一日大陽受之。即與少陰俱病。則頭痛口乾。煩滿而渴。二日陽明受之。即與大陰俱病。則腹滿身熱不欲食。譫語。三日少陽受之。即與厥陰俱病。則耳聾。囊縮而厥。水漿不入。不知人者。六日死。若三陰三陽。五藏六府皆受病。則榮衛不行。府藏不通。則死矣。其兩感於寒。更不傳經。不加異氣者。至七日大陽病衰。頭痛少愈也。八日陽明病衰。身熱少歇也。九日少陽病衰。耳聾微聞也。十日太陰病衰。腹減如故。則思飲食。十一日少陰病衰。渴止舌乾。已而嚏也。十二日厥陰病衰。囊縱。少腹微下。大氣皆去。病人精神爽慧也。若過十三日以上不間。寸尺陷者大危。若脈陰陽俱盛。重感於寒者。變為溫瘧。陽脈浮滑。陰脈濡弱者。更遇於風。變為風溫。陽脈洪數。陰脈實大者。更遇溫熱。變為溫毒。溫毒為病最重也。陽脈濡弱。陰脈弦堅者。更遇溫氣。變為溫疫。以此冬傷於寒。發為溫病。脈之變證。方治如說。
凡人有疾。不時即治。隱忍冀差。以成痼疾。小兒女子。益以滋甚。時氣不和。便當早言。尋其邪由。及在腠理。以時治之。罕有不愈者。患人忍之。數日乃說。邪氣入藏。則難可制。此為家有患。備慮之要。
凡作湯藥。不可避晨夜。覺病須臾。即宜便治。不等早晚。則易愈矣。若或差遲。病即傳變。雖欲除治。必難為力。服藥不如方法。縱意違師。不須治之。
凡傷寒之病。多從風寒得之。始表中風寒。入裏則不消。然未有溫覆而當不消散者。擬欲攻之〘不在證治〙。猶當先解表。乃可下之。若表已解。而內不消。雖非大滿。猶生寒熱。□□□□□。則病不除。若表已解。而內不消。大滿〘大實堅〙有燥屎。自可除下之。雖四五日。不能為禍也。若不宜下。而便攻之。內虛熱入。協熱遂利。煩燥諸變。不可勝數。輕者困篤。重者必死矣。
凡兩感病俱作。治有先後。發表攻裏。本自不同。而執迷妄意者。乃云神丹甘遂。合而飲之。且解其表。又除其裏。言巧似是。其理實違。夫智者之舉錯也。常審以慎。愚者之動作也。必果而速。安危之變。豈可詭哉。世上之士。但務彼翕習之榮。而莫見此傾危之敗。惟明者。居然能護其本。近取諸身。夫何遠之有焉。
夫陽盛陰虛。汗之則死。下之則愈。陽虛陰盛。汗之則愈。下之則死矣。夫如是。則神丹安可以誤發。甘遂何可以妄攻。虛盛之治。相背千里。吉凶之機。應若影響。豈容易哉。況桂枝下咽。陽盛即斃。承氣入胃。陰盛以凶。死生之要。在乎須臾。視身之盡。不暇計日。此陰陽虛實之交錯。其候至微。發汗吐下之相反。其禍至速。而醫術淺狹。懵然不知病源。為治乃誤。使病者殞沒。自謂其分。至今冤魂塞于冥路。死屍盈於曠野。仁者鑒此。豈不痛歟。
凡發汗。溫服湯藥。其方雖言日三服。若病劇不解。當促其間。若與病相阻〘可半日中盡三服。〙。即便有所覺。重病者。一日一夜。當晬時觀之。如服一劑。病證猶在。故當復作本湯服之。至有不肯汗出。服三劑乃解。〖注〗(若汗不出者死病也)
凡得時氣病。至五六日。而渴欲飲水。飲不能多。不當與也。何者。以腹中熱尚少。不能消之〖注〗(便更與人作病也)【例】至七八日。大渴。欲飲水者。猶當依證與之。與之常令不足。勿極意也。若飲而腹滿〘言能飲一斗與五升。〙。小便不利。若喘若噦。不可與之也。若飲水。忽然大汗出。是為自愈也。
凡得病。反能飲水。此為欲愈之病。其不曉病者。但聞病飲水自愈。小渴者。乃強與飲之。因成其禍。不可復數也。
凡得病厥。脈動數。服湯藥更遲。脈浮大減小。初躁後靜。此皆愈證也。
凡治溫病。可刺五十九穴。
又身之穴。三百六十有五。其三十穴。灸之有害。七十九穴。刺之為災。並中髓也。
又脈四損。三日死。平人四息。病人脈一至。名曰四損。脈五損。一日死。平人五息。病人脈一至。名曰五損。脈六損。一時死。平人六息。病人脈一至。名曰六損。脈盛身寒。得之傷寒。脈虛身熱。得之傷暑。脈陰陽俱盛。大汗出。不解者。死。脈陰陽俱虛。熱不止者。死。脈至乍疏乍數者。死。脈至如轉索者。其日死。譫言妄語。身微熱。脈浮大。手足溫者。生。逆冷。脈沈細者。不過一日。死矣。此以前是傷寒熱病證候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