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統曰。人有大小長短不等。惟周身尺寸可以取之。人長則寸長。人短則寸短。嬰孺老幼皆然。又曰。今世之醫。惟取中指中節謂之同身寸。凡取諸穴。悉依之。其亦未之思耳。殊不知同身之義。隨身之大小肥瘦長短。隨處分折而取之。則自無此長短之弊。而庶幾乎同身之義有準矣。若以中指為法。如瘦人指長而身小。則背腹之橫寸豈不太闊耶。如肥人指短而身大。則背腹之橫寸。豈不太狹耶。古人所以特謂同身寸法者。蓋必同其身體隨在而折之。固無肥瘦長短之瘥訛也。)

頭之大骨圍二尺六寸。(銅人經六作八。非。)

胸圍四尺五寸。(兩乳間。)

腰圍四尺二寸。(平臍周圍曰腰。)

發所覆者顱至項一尺二寸。(甲乙經。尺字上有一字。)

類經曰。發所覆者。謂髮際也。前髮際為額顱。後髮際以下為項。前自顱後至項長一尺二寸。

明堂灸經曰。定髮際法曰。如是患人。先因疾患後脫落盡髮際。或性本額項無發。難憑取穴。今定患人兩眉中心。直上三寸為髮際。後取大椎。直上三寸為髮際。以此為準。

醫統曰。前髮際至後髮際。折作十二節為一尺二寸。前髮際不明者。取眉心直上三寸後。髮際不明者。取大椎上行三寸。前後共不明者。折作一尺八寸。頭部直寸。並依此法。

發以下至頤。長一尺。男子終折。

甲乙經。男作君。終作參。注。又作三折。馬氏曰。君子終折。言士君子之面部三停齊等。可以始中終而三折之也。眾人未必然耳。

結喉以下至缺盆中。長四寸。

營昇按。因頭之俯仰也。仰則其寸長。俯則其寸短。且自結喉尖頭量之。則其寸長。自結喉之下端量之。則其寸短也。今詳之。結喉下大骨兩突骨之中間是穴。

缺盆以下。至𩩲𩨗長九寸。過則肺大。不滿則肺小。

本藏篇曰。無𩩲𩨗者心高。𩩲𩨗舉者心下。𩩲𩨗長者心下堅。𩩲𩨗弱小以薄者心脆。𩩲𩨗直下不舉者心端正。𩩲𩨗倚一方者心偏傾也。

類經曰。𩩲𩨗一名尾翳。亦鳩骨蔽骨也。

𩩲𩨗以下至天樞。長八寸。過則胃大。不及則胃小。

銅人經曰。𩩲𩨗下至臍。長八寸。

神應經曰。人若無心蔽骨者。取岐骨下至臍心。共折九寸取之。

針方六集曰。上取岐骨。下至臍心。共折作九寸取之。

天樞以下至橫骨長六寸半。過則迴腸廣長不滿則狹短。橫骨長六寸半。

甲乙經陰交臍下一寸。氣海臍下一寸五分。石門臍下二寸。關元臍下三寸。中極臍下四寸。曲骨橫骨上中極下毛際陷者中。凡五寸。類經醫統神應經針方六集金鑑等。臍心下至毛際。橫骨穴折作五寸為是。

橫骨上廉以下至內輔之上廉。長一尺八尺。

圖翼曰。骨際曰廉。膝旁之骨突出者曰輔骨。內曰內輔。外曰外輔。

內輔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長三寸半。

內輔下廉下至內踝。長一尺三寸。

踝以下至地長三寸。

膝膕以下至跗屬長一尺六寸。

類經曰。膝後曲處曰膕。凡兩踝前後脛掌所交之處。皆為跗之屬也。張志聰曰。屬者概足面而言也。

跗屬以下至地長三寸。

角以下至柱骨長一尺。

銅人經曰。腦角下至柱骨長一尺。

類經曰。角頭側大骨耳上高角也。柱骨肩骨之頸。項之根也。

行腋中不見者。長四寸。

注證曰。自柱骨行於腋下之隱處。長四寸。

腋以下至季脅。長一尺二寸。

季脅以下至髀樞。長六寸。

髀樞以下至膝中。長一尺九寸。

膝以下至外踝。長一尺六寸。

外踝以下至京骨。長三寸。

京骨以下至地。長一寸。

耳後當完骨者。廣九寸。

耳前當耳門者。廣一尺三寸。

兩顴之間相去七寸。

注證曰。目下高骨為顴。

兩乳之間。廣九寸半。

營昇按。甲乙經曰。自氣戶俠輸府兩旁。各二寸下。行至乳根。凡十二穴。廣八寸。滑氏發揮曰。自膻中橫至神封二寸。神封至乳中二寸左右。合而得八寸也。圖翼醫統針方六集金鑑等。俱當折八寸為當矣。

兩髀之間廣六寸半。

足長一尺二寸。廣四寸半。

肩至肘。長一尺七寸。

營昇按。古人此骨度之說尤多。菊池玄藏安井元越等。自腋下橫文至曲池為一尺。宮本春仙中島元春等。自腋下至肘通計為一尺一寸。淺井賴母借。自肘至腕一尺二寸半之法用之。皆不可為準。則村上宗占骨度正誤曰。夫以骨度篇所謂人長七尺五寸者。橫直等謂也。如張氏之說。自肩端量則中乎。脊骨而相舍兩肩之間惡合骨度乎。可調張氏千慮之失也。介賓既如此。況後學乎。肩至肘一尺七寸。度之者。舉臂伸手於左右。而自大椎下脊中至肘尖。可為一尺七寸也。今人肩端肩髃至曲池。為一尺七寸。誤也。予謂宗占所謂人長七尺五寸。雖言橫直等謂。是亦不合也。又宗占所謂人長七尺五寸。謂橫直等。自大椎至肘一尺七寸。肘至腕一尺二寸半。自腕至中指本節長四寸。自本節至末四寸半。通計七尺六寸也。是亦不合於七尺五寸。故宗占私以為自本節至末四寸半。半字為衍文。遂削去之為七尺五寸。是亦無據。但宗佔一家之說已矣。惜哉宗占未嘗見針灸腧穴銅人圖經歟。針灸腧穴銅人圖經正面長七尺五寸。伏人長七尺五寸。側人長七尺五寸。橫直闊狹相去遠近骨格三折。各長七尺五寸據之橫直等謂也。然與骨度篇參考。則亦有異同。而合於通計七尺五寸之法。乃知宗占自大椎至肘為一尺七寸。橫直等謂者甚誤也。又針灸腧穴銅人圖經。兩肩相去二尺一寸。肩下至肘一尺七寸。因肩下二字觀之。自大椎至肘。非一尺七寸明矣。故張氏之言肩者。即肩端也。自肩髃至曲池。為一尺七寸。可從張氏之說。)

肘至腕。長一尺二寸半。

腕至中指本節。長四寸。本節至末。長四寸半。

類經曰。末指端也。

項發以下至背骨。長二寸半。

圖翼曰。自後髮際以至大椎項骨三節處也。

膂骨以下至尾骶二十一節。長三尺。上節長一寸四分分之一。奇分在下。故上七節至於膂骨。九寸八分分之七。

圖翼曰。背部折法。自大椎至尾骶。通折三尺。上七節。各長一寸四分一釐。共九寸八分七釐。中七節。各一寸六分一釐。共一尺一寸二分七釐。第十四節與臍平。下七節。各一寸二分六釐。共八寸八分二釐。總共二尺九寸九分六釐。不足四釐者。有零未盡也。

六書精蘊曰。𫈨力莒切。脊骨也。凡二十一部。如珠氣行一起一伏也。象上下相貫形。凡藏府皆繫於𫈨心系於五椎自十七椎至二十為腰監骨。所弇心之前。有蔽骨。天然之妙也。或從肉作膂脊之重。在骨不在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