鍼灸禁忌第一上

本篇自“黄帝問曰”至“氣穴爲寶”、“又曰:春取經,血脉分肉之間”、自“又曰:夏取盛經”至“絶皮膚”、“秋取經俞,邪在府,取之於合”、“又曰:冬取井滎”,見《靈樞·四時氣》、《太素·雜刺》。自“故春刺絡脉”至“間者淺刺之”、自“夏取諸俞”至“皮膚之上”、“秋刺諸合,餘如春法”、“冬取井諸俞之分,欲深而留之”,見《靈樞·本輸》、《太素·本輸》。“《素問》曰:夏刺絡俞,見血而止”、“《素問》曰:秋刺皮膚循理,上下同法”、自“《素問》曰:冬取俞竅”至“間者散下”、自“春刺夏分”至“令人善渴”、“刺中膈爲傷中,其病雖愈,不過一歲必死”,見《素問·診要經終論》。自“《素問》曰:春者木始治”至“分肉之間”、自“又曰:夏者火始治”至“盛經者,陽脉也”、自“又曰:秋者金始治”至“故取於合”、自“又曰:冬者水始治”至“春不鼽衂”,見《素問·水熱穴論》、《太素·變輸》。“《九卷》曰:春刺滎”、“夏刺俞”、“長夏刺經”、“《九卷》又曰:秋刺合”、“又曰:冬刺井”,見《靈樞·順氣一日分爲四時》、《太素·變輸》。“春取絡脉治皮膚”、“又曰:夏取分腠治肌肉”、“《九卷》又曰:秋取氣口治筋脉”、“又曰:冬取經俞治骨髓五藏”,見《靈樞·寒熱病》、《太素·寒熱雜説》。“又曰:春氣在經脉”、“又曰:夏氣在孫絡,長夏氣在肌肉”、“又曰:秋氣在皮膚”、“又曰:冬氣在骨髓”,見《素問·四時刺逆從論》。自“足三陽者”至“無刺左足之陰”,見《靈樞·陰陽繫日月》、《太素·陰陽合》。自“刺法曰:無刺熇熇之熱”至“不治已病”,見《靈樞·逆順》、《太素·量順刺》。自“大寒無刺”至“月郭空無治”,見《素問·八正神明論》、《太素·補瀉》。自“新内無刺”至“是謂失氣也”,見《靈樞·終始》。自“曰:願聞刺深淺之分”至“此之謂反也”,見《素問·刺齊論》。自“刺中心一日死”至“其動爲嘔”、自“刺跗上中大脉”至“不得屈伸”,見《素問·刺禁論》。

提要:本篇重在論述鍼灸之禁,故以此名篇。其主要内容有:春夏秋冬四時刺法及刺逆四時引起的變証;鍼刺前後之禁忌及違禁誤刺所致病變;施鍼應注意深淺適度;誤刺某些臟器、經脉、部位、俞穴等所致病變等。

黄帝問曰:夫〔1〕四時之氣,各不同形〔2〕,百病之起,皆有所生〔3〕。灸刺之道,何者爲寶〔4〕?岐伯對〔5〕曰:四時之氣,各有所在〔6〕。灸刺之道,氣穴爲寶〔7〕。故春刺絡脉〔8〕諸滎大經分肉之間〔9〕,甚者深取之〔10〕,間者淺取之〔11〕。《素問》曰:春刺散俞及與分理〔12〕,血出而止。又曰:春者木始治,肝氣始〔13〕生,肝氣急〔14〕,其風疾〔15〕,經脉常深,其氣少,不能深入,故取絡脉分肉之間〔16〕。《九卷》云:春刺滎〔17〕。二者正同,於義爲是〔18〕。又曰:春取絡脉治皮膚〔19〕。又曰:春取經〔20〕與脉分肉之間〔21〕。二者義亦略同〔22〕。又曰:春氣在經脉〔23〕。

〔1〕夫 原脱,據明抄本、《靈樞》、《太素》補。

〔2〕各不同形慯四時之氣象,各有不同的表現。《廣雅·釋詁三》:“形,見也。”見,現也。

〔3〕百矤懏起,皆有所生 此言四時百矤懏起,皆有其發生者。起、生,義通。《玉篇·生部》:“生,起也。”《正字通·生部》:“生,凡事所從來曰生。”

〔4〕何者爲寶 寶,《靈樞》作“定”,原校云:“一作寶”。爲寶,《太素》作“可寶”。按似作“定”是,與上文“形”、“生”皆耕韻。楊上善注:“一則四氣不同,二則生病有異,灸刺總而要之,何者爲貴。”

〔5〕對 《靈樞》作“荅”。義同。對亦答也。

〔6〕在 按此前黄帝問語爲韻文,隔句相押,岐伯對文前四句亦爲韻文,然“在”字失韻,疑係“生”之形近誤,若此,與後文“氣穴爲寶”校正爲“得氣爲定”正相押。

〔7〕氣穴爲寶 氣上《靈樞》、《太素》均有“得”字。寶,《靈樞》作“定”,當是。楊上善注:“灸刺所貴,以得於四時之氣也。”是則楊所據本,似無“穴”字。詳《靈樞·四時氣》此下文義,指四時之刺,當以人氣所在深淺爲則,故此言氣,乃指人氣或經脉之氣爲是。且經文中有多處强調鍼刺得氣之重要意義亦可爲証。據此則本文似當以作“得氣爲定”義勝,“穴”字疑衍。

〔8〕春刺絡脉 刺,《靈樞》、《太素》均作“取”即取而刺之也,義同。楊上善注:“春時陽氣始生微弱,未能深至經中,故取絡脉。”《靈樞發微》注:“絡脉者,十二經皆有絡穴,如手太陰肺經列缺、手陽明大腸經偏歷之類。”按楊注本於下文“春者木始治……其氣少,不能深入,故取絡脉分肉之間”文義,且文中明言“絡脉”,似亦與“絡穴”有别,故此絡脉,似當指浮而淺之絡脉言。

〔9〕大經分肉之間 《太素》注:“故取胳脉及取諸滎,並大經分肉之間也。”《靈樞發微》注:“大經者,十二經皆有經穴,如肺經經渠、大腸經陽谿之類。春則取此絡脉、諸榮、大經之分肉。”《類經》卷二十第十八注:“故刺之在絡在榮,皆中取於大經分肉之間。”按此大經,大經脉也,馬注非是。

〔10〕之 《太素》無。

〔11〕間者淺取之 病輕微者,所在未深,故淺取即可。間,病小愈也。

〔12〕春刺散俞及與分理 《素問》王冰注:“散俞謂間穴。分理謂肌肉分理。”新校正云:“按《四時刺逆從論》云:春氣在經脉。此散俞即經脉之俞也。”《素問發微》注:“春氣在經脉。此散俞者,即經俞也。以義推之,春之經脉,當在肝膽經也。分理者,以肝膽經之分理也。分理者,紋理也。肝之經穴在中封穴,膽之經穴在陽輔穴。”《類經》卷二十第十九注:“此散俞者,即諸經之散穴也。”《素問紹識》:“先兄云:按散俞對本輸而言。譬若太陰肺經,除少商、魚際、太淵、經渠、尺澤之外,共爲間散之穴,謂之散俞。……蓋春氣始生之際,邪氣入淺,故其刺亦不欲深,故刺間散之穴也。”按新校正與張介賓説,不甚明了,而馬注似屬臆斷。詳經文言四時,多有取本腧即後世言五腧穴中穴位,故王冰及丹波氏指此散俞爲間穴,當是。間穴之説,見於本經卷三第二十四:“所出爲井,所溜爲榮,所注爲俞,所過爲原,所行爲經,所入爲合。别而言之,則所注爲俞;總而言之,則手太陰井也、榮也、原也、經也、合也,皆爲之俞。非此六者謂之間。”此即所謂間穴之義。與,介詞,與“於”同。又按此前云“春刺絡脉諸榮大經分肉之間”,此後云“取絡脉分肉之間”,又云“春取經血脉分肉之間”,故疑此言“分理”,亦或爲“分肉”之誤。

〔13〕始 《太素》無。

〔14〕肝氣急 急亦疾也。肝爲將軍,陰中之少陽,善動不居,故其氣急疾。

〔15〕其風疾 春應木,其氣爲風,風性善行而動,故云急疾。

〔16〕取絡脉分肉之間懏,《素問》、《太素》均無。間下《太素》有“也”字,明抄本有“義亦略同”四字。楊上善注:“胳脉浮淺,經脉常深,春時邪在胳脉分肉間,故葼懏也。”《素問發微》注:“此言春時行刺法者,所以必取絡脉分肉之義。……故刺之者,必取此所也,如列缺爲肺之絡脉,其手腕側後爲列缺分肉也。”據前後諸説文義,當以楊注爲是。分肉,肌肉分理也。《素問·長刺節》王冰注:“分謂肉分。”《類經》卷四第二十八注:“肉有分理,故云肉分。”

〔17〕春刺榮 《太素》注:“春時萬物初生鮮華,故五色主春。榮,火也。火,夏也。夏時萬物榮長,如水流溢。春時萬物始生,未榮而刺之者,亦刺榮微也。”《靈樞發微》注:“色生於春,故凡病在於色者,必取五藏之榮,如肝取行間,心取少府之類。”按本文又見於本經卷一第二,乃詳言五臟應五色、五時、五音、五味、五日、五腧之義。是該篇言五時刺者,以本腧五穴,應五時也,與别篇言四時刺法有别。餘刺仿此。

〔18〕二者正同,於義爲是 二,原脱,據此下文例補。“者”字連上句,非是,據文例改。此文原作大字正文。按此非經文,當係後人注語,故參照卷一、卷六等篇之體例,改作小字注文,後仿此。

〔19〕春取絡脉治皮膚 《太素》注:“春時肝氣始生,風疾氣急,經氣尚深,故取胳脉分肉之間,療人皮膚之中病也。”《靈樞發微》注:“如肝經蠡溝爲絡之類。”《類經》卷二十第十八注:“絡脉浮淺,故治皮膚。”據下文“夏取分腠治肌肉”之義,馬注非是,此蓋指浮淺之絡脉言,非絡穴也。

〔20〕春取經 《太素》注:“春時人氣在脉,謂在經胳之脉,分肉之間。故春取經,血脉分肉之間。”《靈樞發微》注:“春取經,當是取絡,春取絡之血脉分肉間。”《類經》卷二十第十八注:“春取經,即前篇大經分肉之間也。”按本文雖與下文“春氣在經脉”義同,然該文乃出於《素問·四時刺逆從》,其五時刺法之義,與本文四時刺法有别,故難爲據。詳本文原出《靈樞·四時氣》,與《靈樞·本輪》之四時刺,除春刺外,餘者基本一致。該文言“春取絡脉諸榮大經分肉之間”,於義爲是,故疑本文“經”字,或爲“絡”之誤。馬注云“春取經,當是取絡”,義本可參,然其釋“絡”爲絡穴,則不可取。

〔21〕與脉分肉之間 與脉,《靈樞》、《太素》均作“血脉”,似於義爲順,然亦竊爲疑焉。詳本文與《素問·水熱穴論》言四時刺法當爲一體。且水熱穴論實係對四時氣文之注釋。該文春刺法云“春取絡脉分肉間”,於義爲是。故疑“與”字爲剩文,與,古與“与”通,或與字原作“与”,又誤改作“血”。若删“與”字,上下文相連爲“春取經(疑當作絡)脉分肉之間”,則與水熱穴論文同。然否,待考。

〔22〕二者義亦略同 原作大字正文,今改爲小字注文。又自前文“《九卷》云”以下至此,明抄本在前文“間者淺刺之”之下。

〔23〕春氣在經脉 《素問》本文下岐伯答曰:“春者,天氣始開,地氣始泄,凍解冰釋,水行經通,故人氣在脉。”《類經》卷二十第十九注:“春時天地氣動,水泉流行,故人氣在經脉。”按本篇所言五時刺法,與别篇四時刺法有别,當出自另外學術體係。餘仿此。

夏取諸俞孫絡〔1〕,肌肉皮膚之上〔2〕。又〔3〕曰:夏刺俞〔4〕。二者正同,於義爲是〔5〕。長夏刺經〔6〕。又曰:夏取盛經孫絡〔7〕,取分間〔8〕,絶皮膚〔9〕。又曰:夏取分腠治肌肉〔10〕。義亦略同〔11〕。《素問》曰:夏刺絡俞〔12〕,見血而止。又曰:夏者火始治,心氣始長,脉瘦氣弱〔13〕,陽氣〔14〕流〔15〕一作留〔16〕。溢,血温於腠〔17〕,内至於經。故取盛經分腠,絶膚〔18〕而病去者,邪居淺也。所謂盛經者,陽脉〔19〕也。義亦略同〔20〕。又曰:夏氣在孫絡〔21〕。長夏氣在肌肉〔22〕。

〔1〕夏取諸俞孫絡 《太素》注:“陽氣始長,熱薰腠理,内至於經,然猶脉瘦氣弱,故取諸輸孫胳之分。”《靈樞發微》注:“十二經皆有俞穴,如肺經太淵、大腸經三間之類。孫絡者,大絡之小絡也。夏則取此諸俞孫絡於肌肉皮膚之上。”

〔2〕皮膚之上 諸家注文皆順釋,然似與後文不合。詳後文一言“絶皮膚”,一言“絶膚”,皆越過皮膚之義,而此云“皮膚之上”,疑有誤。且皮膚之上,已當體表,復取於何處,理亦難通。考上下二字,古形近,或相誤。似當作“皮膚之下”爲是。

〔3〕又 此前明抄本有《九卷》二字。

〔4〕夏刺俞 夏,原作“春”,據《靈樞》、《太素》改。楊上善注:“夏時萬物榮華,四時之勝,故五時主夏。輸,土也。土,長夏也。長夏之時,萬物盛極,如水致聚。夏時榮未盛極而刺之者,亦刺輸微也。”《靈樞發微》注:“時主於夏,故凡病時間時甚者,必取五藏之輸,如肝取太衝、心取神門之類。”

〔5〕二者正同,於義爲是 原作大字正文,據文義與文體當作小字注文,今改。

〔6〕長夏刺經 《太素》注:“長夏萬物榮盛,音律和四時之序,故五音主於長夏。經,金也。金,秋也。秋時萬物將衰。長夏之時,萬物盛而未衰而刺之者,亦刺經微也。”《靈樞發微》注:“音主於長夏,故凡病在於音者,必取五藏之經,如肝取中封、心取靈道之類。”

〔7〕夏取盛經孫絡 夏、孫二字原脱,據《靈樞》、《太素》補。楊上善注:“夏時人氣,經滿氣溢,孫胳受血,皮膚充實,故夏取盛經孫胳。”《靈樞發微》注:“所謂盛經者,陽經也。則止取手足六陽經之經穴耳。”《類經》卷二十第十八注:“盛經孫絡皆陽分也。”

〔8〕取分間 《太素》注:“又取分腠以絶皮膚也。”是則楊所據本原或亦作“分腠”。又詳下文一云“夏取分腠”。一云“血温於腠”,於腠,《靈樞》、《太素》均作“分腠”。一云“取盛經分腠”。故疑分間爲“分腠”之誤。

〔9〕絶皮膚 越過皮膚。絶,穿越、越過也。《吕氏春秋·悔過》:“又絶諸候之地以襲國。”高誘注:“絶,過也。”

〔10〕夏取分腠治肌肉 《太素》注:“夏時心氣始長,脉瘦氣弱,陽氣流於經隧溝洫,薰熱分腠,内至於經,故取分腠以去肌肉之病也。”《靈樞發微》注:“夏取分腠者,以分腠治肌肉也。如夏取心與小腸分肉腠理之類。”

〔11〕義亦略同 原作大字正文,據文義與文體當作小字注文,今改。

〔12〕夏刺絡俞 《素問》新校正云:“按《四時刺逆從論》云:夏氣在孫絡,此絡俞即孫絡之俞也。”《素問發微》注:“夏刺絡俞,以義推之,當在心與小腸之絡穴也。”《類經》卷二十第十九注:“絡俞,謂諸經浮絡之穴,以夏氣在孫絡也。”此兩説不同,今並存之。

〔13〕脉瘦氣弱 詳下文“陽氣流溢,血温於腠,内至於經”,故取盛經陽脉之治者,以夏氣盛於陽經絡脉也。既盛於陽脉,則陰脉必弱,故此脉瘦氣弱,當指陰脉而言。又《素問·平人氣象論》:“脉有逆從四時,未有藏形,春夏而脉瘦,秋冬而脉浮大,命曰逆四時也。”脉瘦,楊上善釋瘦小,王冰釋爲沉細、義均通。該文言“脉瘦”,雖與本文義不盡同,然其理則一也。

〔14〕氣 明抄本無。

〔15〕流 《素問》作“留”,新校正云:“按别本留一作流。”按留與流通。

〔16〕一作留 明抄本無此校文。

〔17〕血温於腠 《素問》作“熱熏分腠”。《太素》作“薰熱分腠”。薰爲熏之假借。此以《素問》、《太素》義勝。

〔18〕絶膚 與前文“絶皮膚”義同。

〔19〕陽脉 《太素》注:“三陽,盛經也。”《類經》卷二十第十八注:“謂手足三陽及十二經之經穴,如手太陰經渠之類。凡夏氣所在者,即陽脉也。”按張注謂手足三陽之脉爲陽脉則是,而云“十二經之經穴”爲陽脉,詳經文夏季無刺經穴者,故此説似不合經旨。

〔20〕義亦略同 原作大字正文,據文義與文體當作小字注文,今改。

〔21〕夏氣在孫絡 《素問》此下有岐伯答云:“夏者,經氣滿溢入,孫絡受血,皮膚充實。”《類經》卷二十第十九注:“夏時氣盛,故溢入孫絡而充皮膚,所以人氣在孫絡。”

〔22〕長夏氣在肌肉 此下《素問》有岐伯答云:“長夏者,經絡皆盛,内溢肌中。”《類經》卷二十第十九注:“六月建未,是爲長夏,土勝之時,經絡皆盛,所以人氣在肌中。”

秋刺諸合〔1〕,餘如春法〔2〕。又曰〔3〕:秋取經俞〔4〕。邪氣在府,取之於合〔5〕。《素問》曰:秋刺皮膚〔6〕循理〔7〕,上下同法〔8〕。又曰:秋者金始治,肺將收殺〔9〕,金將勝火〔10〕,陽氣在合〔11〕,陰氣〔12〕初勝,濕氣及體〔13〕。陰氣未盛,未能深入〔14〕。故取俞以瀉陰邪〔15〕,取合以虚陽邪〔16〕。陽氣始衰,故取於合〔17〕。是謂始秋之治變也〔18〕。《九卷》又曰:秋刺合。二者正同,於義爲是〔19〕。又曰:秋取氣口治筋脉。於義不同〔20〕。又曰:秋氣在膚〔21〕。閉腠者是也〔22〕。

〔1〕秋刺諸合 《太素》注:“陰氣始殺,猶未能盛,故取於輪及以合也。”《靈樞發微》:“諸合者,十二經皆有合穴,如肺經尺澤、大腸經曲池之類。”按本文未言及俞,故楊注“取於輸”之義,疑非是。

〔2〕餘如春法 《太素》注:“春時陰氣衰少爲弱,陽氣初生爲微。秋時陽氣衰少爲弱,陰氣初生爲微。病間故如春法,取胳滎大經分間,亦隨病間甚,淺深爲度也。”《類經》卷二十第十八注:“秋以少陰之令,將降未降,氣亦在中,故餘如春法。謂亦宜中取於大經分肉之間,而可淺可深也。”

〔3〕又曰 原脱,據明抄本及前後文例補。

〔4〕秋取經俞 《太素》注:“秋時天氣始收,腠理閉塞,皮膚引急,故秋取藏相之輸,以瀉陰邪。”

〔5〕邪氣在府,取之於合 《太素》注:“取府經之合,以寫陽邪也。”《靈樞發微》注:“《水熱穴論》曰:取合以虚陽邪,則知是六陽經之合穴也。”《類經》卷二十第十八注:“邪在府,謂秋陰未盛,陽邪猶在陽分也。”

〔6〕秋刺皮膚 《素問發微》注:“秋刺皮膚,《四時刺逆從論》云:秋氣在皮膚。《水熱穴論》云:取俞以瀉陰邪,取合以虚陽邪。”詳《素問》本文曰:“春刺散俞”、“夏刺絡俞”、“秋刺皮膚”、“冬刺俞竅”者,義在據四時人氣在肌膚之深淺度以爲刺,非指本俞穴位言,“秋刺皮膚”者,刺當淺也。故馬注恐非是。

〔7〕循理 《素問》王冰注:“循理,謂循肌肉之分理也。”《素問發微》注:“循其皮膚之分理。”《類經》卷二十第十九注:“循理,循分肉之理也。”諸説小有差,其義則同。又按本文通則通矣,然《素問》本文春曰“刺散俞及與分理”,冬曰“刺俞竅於分理”。故此亦或係“秋刺皮膚分理”之訛,待考。

〔8〕上下同法 法下《素問》、《太素》均有“神變而止”四字。詳此文春曰“血出而止”、夏曰“見血而止”、冬曰“甚者直下,間者散下”。是“神變而止”,乃與餘者爲對文,故疑本經有脱文。《素問》王冰注:“上謂手脉,下謂足脉。”《類經》卷二十第十九注:“上言手經,下言足經,刺皆同法。”又孫鼎宜曰:“上下,猶言淺深。同法,同春夏見出血而止也。”按秋刺皮膚,義在刺淺,似不得言深。故孫説似不可從。神變而止者,與出血而止相應。

〔9〕肺將收殺 收,《太素》作“初”,疑誤。《素問直解》注:“時之秋者,五行之金氣始治,五藏之肺氣將收殺。收,收歛。殺,蕭殺。”收殺,秋氣之用。如《素問·氣交變大論》云:“歲木不及,燥迺大行。……白露早降,收殺氣行。”此始秋之治,肺金之氣尚未盛,故曰“肺將”。將者,欲爲之義。

〔10〕金將勝火 《素問》王冰注:“金王火衰,故云金將勝火。”金氣清涼肅殺,待其盛時,必勝火也。

〔11〕陽氣在合 《素問發微》注:“火氣方在陽經之合穴。”《類經》卷二十第十八注:“陽氣尚在諸經之合。”《素問集註》張志聰注:“陽氣始降,而在所合之腑。”按下文云:“取合以虚陽邪。”則此“陽氣”,應指陽邪之氣。

〔12〕氣 原脱,據《素問》、《太素》補。

〔13〕濕氣及體 及,原作“反”,據《素問》、《太素》改。王冰注:“以漸於雨濕霧露,故云濕氣及體。”又《素問·生氣通天論》云:“秋傷於濕,上逆而欬。”亦言秋濕,與本文義亦對應。

〔14〕陰氣未盛,未能深入 《素問直解》注:“陰氣初勝,則陰氣未盛。濕氣及體,則未能深入。”

〔15〕取俞以瀉陰邪 《太素》注:“秋病在輸者,故取其輸以瀉陰邪。”《素問發微》注:“取陰經之俞穴,以瀉陰經之火邪。”《類經》卷二十第十八注:“陰氣未深,猶在陽分,故取經俞以瀉陰邪。”諸説有差,然馬注解“陰邪”爲“陰經之火邪”,似未切經義。張注義屬公允。

〔16〕取合以虚陽邪 《太素》注:“陽衰在合,故取於合以虚陽邪也。”《素問發微》注:“取陽經之合穴,以瀉陽經之火邪。”《類經》卷二十第十八注:“陽氣始衰,邪將收斂,故取合穴,以虚陽邪也。”前言“陽氣在合”者,指邪氣也,故取其合,以瀉陽邪。

〔17〕陽氣始衰,故取於合 此承上文“取合以虚陽邪”而言。陽氣始衰者,陽邪定當衰,故取於合穴。陽氣,陽邪也。

〔18〕是謂始秋之治變也 原作大字正文,今改作小字注文。《素問》新校正引本文無“也”字。

〔19〕又曰:秋刺合。二者正同,於義爲是 原脱,據明抄本補。此本《靈樞·順氣一日分爲四時》文,原只具春夏冬三時刺,獨缺乎秋。補後則文全。同,明抄本誤作“通”,今據文例改。《太素》注:“秋時萬物皆熟,衆味並盛,故五味主秋也。合,水也。水,冬也。冬時萬物收藏,如水之入海。秋時萬物收而未藏而刺之者,亦刺合微也。”《靈樞發微》注:“味主於秋,故凡病在於胃及飲食不節得病者,必取五藏之合。如肝取曲泉,心取少海之類。”

〔20〕又曰:秋取氣口治筋脉。於義不同 本文原在後文“閉腠者是也”之下。而明抄本則連同此前“《九卷》又曰”至“於義爲是”一段,均在前文“餘如春法”之下,均與春夏冬三時排列《素問》、《靈樞》經文篇次順序不合,今參考前後文例移此。“於義不同”四字,原作大字正文,今改作小字注文。《太素》注:“秋時肺氣將歛,陽氣在合,陰氣初勝,濕氣及體,陰氣未盛,故取氣口,以療筋脉之病。氣口即合也。”《靈樞發微》注:“秋取氣口者,氣口治筋脉也。秋屬肺金,故取之。”《類經》卷二十第十八注:“秋取氣口者,手太陰肺經,應秋金也。……氣口者,脉之大會,故治筋脉。”詳秋刺諸法共七文,其中三言合,兩言皮膚,一言經俞,一言氣口,即本文。且刺取氣口,經文中唯此一處。然對“氣口治筋脉”之義,諸家雖有所釋,亦頗與他文異,俟再考。

〔21〕秋氣在膚 《素問》此下有岐伯答曰:“秋者,天氣始收,腠理閉塞,皮膚引急。”王冰注:“引謂牽引,以縮急也。”《類經》卷二十第十九注:“秋氣始收,腠理始閉,所以人氣在皮膚。”

〔22〕閉腠者是也 是,明抄本無。此文原作大字正文,今改作小字注文。

冬取諸井諸俞之分〔1〕,欲深而留之。又曰:冬取井滎〔2〕。《素問》曰:冬取俞竅及於分理〔3〕,甚者直下,間者散下〔4〕。俞竅與諸俞之分,義亦略同〔5〕。又曰:冬者,水始治,腎方閉,陽氣衰少,陰氣堅盛,巨陽伏沈〔6〕,陽脉乃去〔7〕。故取井以下陰逆〔8〕,取滎以實陽氣〔9〕。故曰:冬取井滎,春不鼽衄〔10〕。是謂末冬之治變也〔11〕。《九卷》〔12〕又曰:冬刺井〔13〕。病在藏者取之井〔14〕。二者正同,於義爲是〔15〕。又曰:冬取經俞治骨髓五藏〔16〕。五藏則同,經俞有疑〔17〕。又曰:冬氣在骨髓〔18〕。

〔1〕冬取諸井諸俞之分 諸井之“諸”,原脱,據《靈樞》、《太素》補。《太素》注:“冬時足少陰氣急緊,足太陽伏沈。故取諸井以下陰氣,取滎以實陽氣,皆深爲之者也。”楊氏此解,原諸下文水熱穴論文義,似與本文不合。《靈樞發微》注:“諸井者,十二經皆有井穴,如肺經少商、大腸經商陽之類。諸俞者,即前太淵、三間之類。冬則取此諸井諸俞之分,但比他時所刺則深而留之,以冬氣入藏也。”《類經》卷二十第十八注:“諸井者,十二經之井穴。……諸腧者,藏府之腧,如肺腧、心腧之類是也。非上文五腧之謂。諸井諸藏皆主冬氣。”俞之義,馬、張二注,説解不同,按四時刺法,經文各篇,雖説法不一,然凡言及井、滎、俞、經、合者,似皆指本腧穴位,故介賓此解,恐未盡義。又諸家對“分”字,均未解,義或“諸井”、“諸俞”即“分”也。若是,則“之分”二字,似爲多文。若據下文“冬取俞竅及於分理”之義,或“分”下脱“理”字也。

〔2〕冬取井滎 《太素》注:“冬時蓋藏,血氣在中,内著骨髓,通於五藏,故取井以下陰氣逆,取滎以實陽氣也。”

〔3〕冬取俞竅及於分理 《素問》取作“刺”,義同,無“及”字。新校正云:按《四時刺逆從論》云:冬氣在骨髓,此俞竅即骨髓之俞竅。”《素問發微》注:“冬刺俞竅與分理,蓋腎與膀胱之俞竅分理也。《四時刺逆從論》云:冬氣在骨髓,正以腎主骨也。”《類經》卷二十第十九注:“孔穴之深者曰竅。冬氣在骨髓中,故當深取俞竅於分理間也。”按《素問》本文前有云:“十一月十二月,冰復地氣合,人氣在腎。”馬注乃本於此義也。新校正言“骨髓之俞竅”,義猶不詳。

〔4〕甚者直下,間者散下 《素問》王冰注:“直下謂直爾下之,散下謂散布下之。”《類經》卷二十第十九注:“甚者直下,察邪所在而直取其深處也。間者散下,或左右上下散布其鍼而稍宜緩也。”

〔5〕俞竅與諸俞之分,義亦略同 原作大字正文,據文義與文體當作小字注文,今改。

〔6〕巨陽伏沈 巨,明抄本作“太”,義同。《太素》注:“巨陽,足太陽氣。伏沈,在骨也。”

〔7〕陽脉乃去 脉,明抄本無。《素問》王冰注:“去謂下去。”《類經》卷二十第十八注:“水王於冬,其氣閉塞也。少陰,腎也。巨陽,膀胱也。二經表裏,陰氣方盛,所以陽脉衰去。”去,藏也。《左傳·閔公二年》:“衛候不去其旗。”陸德明釋文:“去,藏也。”王注訓“下去”,亦伏藏也。據“巨陽伏沈文義,較張注訓“衰去”義勝。

〔8〕故取井以下陰逆 故,原脱,據《素問》、《太素》及春、夏、秋刺文例補。《太素》注:“井,木也。滎,火也。冬合之時取井滎者,冬陰氣盛,逆取其春井,寫陰邪也。”《素問發微》注:“取陰經之井穴,以陰邪之欲下逆故也。”《類經》卷二十第十八注:“取井以下陰逆,抑有餘也。”此以冬令少陰之氣堅盛,逆而爲患,則陽氣益衰,故取井穴以瀉其陰逆之氣。下,瀉之義。

〔9〕取滎以實陽氣 以實陽氣,原作“以通氣”,原校云:“一云:以實陽氣。”《素問》、《太素》均同原校。《素問》新校正云:“按全元起本實作遣。《甲乙經》、《千金方》作通。”按據上文“陽氣衰”義,當以作“實”爲是,實有補之義。又“以實陽氣”與上句“以下陰逆”相對爲文,於文理醫理皆順,故據改,並删原校。《太素》注:“逆取其夏滎,補其陽也。”《素問發微》注:“取陽經之滎穴,以實其陽氣,不使陰邪下逆故也。”《類經》卷二十第十八注:“取滎以實陽氣,扶不足也。”

〔10〕故曰:冬取井滎,春不鼽衄 故曰,原作“又曰”。此文與上文相承接,不應作“又曰”,據《素問》、《太素》改。楊上善注:“冬無傷寒,春不鼽衄也。”《素問集註》注:“蓋冬令閉藏,以奉春生之氣,故冬取井滎助藏太陽少陰之氣,至春時陽氣外出,衛固於表,不使風邪有傷膚腠絡脉,故春不鼽衄。”

〔11〕是謂末冬之治變也 原作大字正文,據文義與文體當作小字注文,今改。

〔12〕《九卷》 原脱,據明抄本及文例補。

〔13〕冬刺井 《太素》注:“冬時萬物收藏,故五藏主冬也。井爲木也。木,春也。春時萬物始生,如井中泉水。冬時萬物始萌,如井水深,未出而刺之者,刺井微也。”《類經》卷二十第十七注:“五藏主藏,其氣應冬,井之氣深,亦應乎冬。故凡病之在藏者,當取各經之井穴也。”

〔14〕病在藏者取之井 者,原脱,據《靈樞》、《太素》補。按此前引《靈樞》“春刺滎”、“夏刺俞”,“長夏刺經”、“秋刺合”下,均不曾續録别文,獨此“冬刺井”下復出此句,故疑爲後人抄補。

〔15〕二者正同,於義爲是 原作大字正文,據文義與文體當作小字注文,今改。

〔16〕冬取經俞治骨髓五藏 《靈樞發微》注:“冬取經輸者,以經輸治骨髓也。如腎經太谿爲輸,復溜爲經之類。”《類經》卷二十第十八無“五藏”二字,注:“經輸連藏,故治骨髓,按此言經輸者,總言經穴也,非上文經俞之謂。蓋彼以五輸言,故云秋取經俞,冬取井滎。此以内外言,故云絡脉治皮膚,經俞治骨髓也。當解其義。”按經俞之解,馬、張義殊。張注言“上文”,指《素問·水熱穴論》文,與本文非一家言,固自不同。前者言經俞,爲秋刺,而本文則係冬刺,究屬何義,尚待考。

〔17〕五藏則同,經俞有疑 原作大字正文,今改作小字注文。又按本文連同此上“《九卷》又曰”至“骨髓五藏”一段,原在“冬氣在骨髓”之後,明抄本則在前文“欲深而留之”下,今參考此前引《素問》、《靈樞》經文篇次排列順序移此。

〔18〕冬氣在骨髓 《素問》此下有岐伯答曰:“冬者蓋藏,血氣在中,内著骨髓,通於五藏。”《類經》卷二十第十九注:“冬氣伏藏,内通五藏,所以人氣在骨髓中。”

按:

以上所言量時刺法,乃撰集《靈樞·本輸》、《靈樞·四時氣》、《靈樞·寒熱病》、《靈樞·順氣一日分爲四時》、《素問·診要經終論》、《素問·水熱穴論》、《素問·四時刺逆從論》等篇有關内容。取材較多,義亦不同。從配時方面看,可分爲兩大類型:一爲四時刺,計有《本輸》、《四時氣》、《寒熱病》、《診要經終論》、《水熱穴論》五篇。而諸篇言四時刺法,亦不盡同。簡言之,《四時氣》與《水熱穴論》基本一致,且《水熱穴論》内容,實則爲《四時氣》刺法之解文。主要説明由於四時氣候影響,人氣在體之深淺不同,故四時分别爲刺。餘三篇内容,雖亦取義於此,然所言刺法,皆與《四時氣》等不盡相同,並互有牴牾、且義亦難解。故謹葼慣家之注,以資參考。另一類爲五時刺:一爲《順氣一日分爲四時》,命曰“刺有五變”,以五藏、五色、五音、十干日(合而爲五)、五味與五時相配,乃據矤懏所在及其所屬,分别爲刺。有關此篇内容,本經卷一第二中,載文較詳,當合看。一爲《四時刺逆從論》,論中自有解文,雖亦言五時氣候不同,人氣所在有别,但重在論及逆四時之刺所致病變。本文與《順氣一日分爲四時》所論亦有别。有關量時刺法之所以具此諸多歧義,一則反映了古代醫家由於對這一問題的不同見解而形成的不同學術流派。又如《難經·七十四難》所論五時刺法爲春刺井(邪在肝)、夏刺滎(邪在心)、季夏刺俞(邪在脾)、秋刺經(邪在肺)、冬刺合(邪在腎),恰與《順氣一日分爲四時》順差一季,可進一步証明此又别成體係也。一則由於立論角度不同,故刺法亦異,反映量時刺法的靈活多樣。故楊玄操云:“理極精奇,特在留意,不可固守以一概之法也。”從總體方面看,量時刺法主要反映了人與天地相參的整體觀,説明四時氣候影響不同,鍼刺方法亦當有别,理固如是。另外,其取穴則大多以本腧穴爲主,亦可進一步説明五腧穴在治療方面的重要意義。至於其具體内容的差異,尚有由於傳抄翻刻歷久致誤的問題,有待進一步考証;學術問題,有待進一步研討。故諸多歧義,暫難定論。

春刺夏分〔1〕,脉亂氣微〔2〕,入淫〔3〕骨髓,病不得愈〔4〕,令人不嗜食,又且少氣〔5〕。春刺秋分〔6〕,筋攣逆氣〔7〕,環〔8〕爲欬,病不愈,令人時驚,又且哭〔9〕。春刺冬分〔10〕,邪氣着藏〔11〕,令人腹脹〔12〕,病不愈,又且欲言語〔13〕。

〔1〕夏分 即前文“夏刺絡俞,見血而止”之刺法。分,去聲,制度或法則也。《荀子·榮辱》:“詩書禮樂之分乎?”楊倞注:“分,制也。”後同。

〔2〕脉亂氣微 《素問》王冰注:“心主脉,故脉亂氣微。”心在時爲夏,春刺夏分者,不應刺而刺,傷心氣也。

〔3〕淫 《説文·水部》:“淫,浸淫隨理也。”段玉裁注:“浸淫者,以漸而入也。”

〔4〕不得愈 愈,明抄本作“已”。按愈與已義雖同,然作“已”者,或係避唐代宗李豫嫌名改字。又得,《素問》作“能”,律以下文均作“不愈”字樣,則作“得”“能”者,均疑衍。

〔5〕不嗜食,又且少氣 《素問》王冰注:“心火微則胃土不足,故不嗜食而少氣也。”又《素問·四時刺逆從論》云:“春刺絡脉,血氣外溢,令人少氣。”與本文義亦同。

〔6〕秋分 即前文“秋刺皮膚循理,上下同法”之刺法。後同。

〔7〕筋攣逆氣 《素問》王冰注:“木受氣於秋,肝主筋,故刺秋分則筋攣也。”《類經》卷二十第十九注:“逆氣者,肝氣上逆也。”

〔8〕環 《素問》王冰注:“環周則爲欬嗽。”《類經》卷二十第十九注:“環,周也。秋應肺,故氣周及肺。”按環與還古通,如馬王堆漢墓帛書《經法》姓争云:“天道環于人。”兵争云:“環受其央。”三禁云:“環自服之。”諸“環”字,皆“還”也。還有旋疾之義,《史記·天官書》:“殃還至。”司馬貞索隱云:“還,旋疾也。“《漢書·董仲舒傳》:”此皆可以還至而有效者也。“顔師古注:“還讀曰旋。旋,速也。”是環在此爲迅速也。與《素問·診要經終論》所謂“中心者,環死”之“環”气義亦同,該篇言“中脾者五日死,中腎者七日死,中肺者五日死”,唯“中心者環死”,可証中心者之死,較他臟爲速也。王、張二注作“環周”解,似非是。

〔9〕哭 原作“笑”,原校云:“一作哭。”《素問》亦作“哭”。按本經卷一第一云“《素問》曰:心在聲爲笑。……肺在聲爲哭。”此指《素問·陰陽應象大論》文。本文言春刺秋分,傷肺氣也。故當以作“哭”爲是,今據改,並删原校。

〔10〕冬分 即前文“冬取俞竅及於分理,甚者直下,間者散下”之刺法。後同。

〔11〕着藏 《素問》王冰注:“冬主陽氣伏藏,故邪氣著藏。”按春刺冬分者,傷腎氣也。本卷第四云“腎治於裏”。臟位於裏,故邪氣着臟。着,《素問》作“著”,着係著之俗體。著,通佇,滯留也。《韓非子·十過》:“兵之著於晉陽三年。”陳奇猷集釋:“著即佇字,滯留也。”是“着藏”者,邪氣滯留於内臟也。

〔12〕腹脹 腹,《素問》無。按《素問·四時刺逆從論》云:“春刺筋骨,血氣内著,令人腹脹。”與本文義亦同。故當以本經爲是。王冰注:“腎實則脹,故刺冬分,則令人脹也。”

〔13〕欲言語 《素問》王冰注:“火受氣於冬,心主言,故欲言語也。”欲,願也。

夏刺春分〔1〕,病不愈〔2〕,令人解墮〔3〕。夏刺秋分,病不愈,令人心中悶〔4〕無言,惕惕如人將捕之〔5〕。夏刺冬分,病不愈,令人少氣〔6〕時欲怒。

〔1〕春分 即前文“春刺散俞及與分理,血出而止”之刺法。後同。

〔2〕愈 明抄本作“已”,義同。下同。

〔3〕解墮 墮下明抄本有“音惰”二小字音注。解通懈。墮通惰,《韓非子·顯學》:“非侈則墮也。”陳奇猷集釋:“惰,墮同。”《素問》王冰注:“肝養筋,肝氣不足,故筋力解墮。”又《素問·四時刺逆從論》云:“夏刺經脉,血氣乃竭,令人解。”按解,《素問·診要經終論》新校正引作“解墮”,當是。此文言刺法有别,其言病義亦同。

〔4〕悶 《素問》作“欲”。新校正引本經作“悶”,義勝。

〔5〕惕惕如人將捕之 惕惕,原作“愓愓”。《説文·心部》:“愓,放也。”在此義不合。惕,恐懼也。《書·盤庚》:“不惕予一人。”孔安國傳:“但不畏懼我耳。”是愓爲“惕”之誤,今改。《素問吴註》注:“惕惕如人將捕之者,恐也。恐爲腎志,肺金受傷,腎失其母,虚而自恐也。”

〔6〕少氣 《素問》王冰注:“夏傷於腎,肝肺之,志内不足,故令人少氣。”《素問吴註》注:“腎主收入,刺冬分而傷腎,則不能吸,故令人少氣。”《類經》卷二十第十九注:“夏傷其腎,則精虚不能化氣,故令人少氣。”按諸説不一,又按《素問·四時刺逆從論》云:“夏刺筋骨,血氣上逆,令人善怒。”與本文義有别,疑“少氣”二字有誤。

秋刺春分,病不愈〔1〕,令人惕然〔2〕,欲有所爲,起而忘之〔3〕。秋刺夏分,病不愈,令人益嗜臥〔4〕,又且善夢〔5〕。謂立秋之後〔6〕。秋刺冬分,病不愈,令人悽悽時寒〔7〕。

〔1〕愈 明抄本、《素問》均作“已”,義同。後同。

〔2〕惕然 惕,原作“愓”,今改。惕然,恐懼貌。

〔3〕欲有所爲,起而忘之 《素問吴註》注:“刺春分而傷肝木,則火失其母,心液不足,故欲有所爲而即忘之。”《類經》卷二十第十九注同此義,惟言“神有不足”,與吴注爲異。又《素問·四時刺逆從論》云:“秋刺經脉,血氣上逆,令人善忘。”此亦秋刺春分也,然刺法有别而病有同者。

〔4〕益嗜臥 《素問》王冰注:“心氣少則脾氣孤,故令嗜臥。”益,副詞,有更加、逐漸二義。如《禮記·坊記》:“故亂益亡。”孔穎達疏:“益,漸也。”此嗜臥乃因刺所致,非原有之症,故不得言更加,當爲逐漸也。又《素問·四時刺逆從論》云:“秋刺絡脉,氣不外行,令人臥不欲動。”與本文義亦同。

〔5〕善夢 夢,《素問》作”。《説文·部》:“,寐而覺者也。”段玉裁注:“今字叚夢爲之,夢行而廢矣。”王冰注:“心主,神爲之,故令善。”

〔6〕謂立秋之後 明抄本“謂”誤作“謁”,“之”作“以”。原作大字,今改作小字注文。

〔7〕悽悽時寒 悽悽,《素問》作“洒洒”。按悽悽、凄凄、洒洒,經文互通,皆惡寒貌。王冰注:“陰氣上干,故時寒也。洒洒,寒貌。”又《素問·四時刺逆從論》云:“秋刺筋骨,血氣内散,令人寒慄。”與本文義亦同。

冬刺春分,病不愈〔1〕,令人欲臥不能眠,眠而有見〔2〕。謂十二月中旬以前〔3〕。冬刺夏分,病不愈〔4〕,令人氣上發,爲諸痺〔5〕。冬刺秋分,病不愈〔1〕,令人善渴〔6〕。

〔1〕愈 明抄本、《素問》均作“已”,義同。

〔2〕欲臥不能眠,眠而有見 《素問》王冰注:“肝氣少,故令欲臥不能眠。肝主目,故眠而如見有物之形狀也。”《類經》卷二十第十九注:“肝藏魂,肝氣受傷則神魂散亂,故令人欲臥不能眠,或眠而有見,謂怪異等物也。”又《素問·四時刺逆從論》云:“冬刺經脉,血氣皆脱,令人目不明。”與本文義不盡同。

〔3〕謂十二月中旬以前 原作大字,然此非經文,據文義與文體當作小字注文,今改。

〔4〕病不愈 明抄本作“病人不已”。律以前後文例,“人”字衍。

〔5〕令人氣上發,爲諸痺 明抄本無“發,爲”二字。《素問》無“令人”二字。均不如本文義勝。《類經》卷二十第十九注:“心應夏,其主血脉,脉傷則邪氣乘虚客之,故發爲諸痺。”又《素問·四時刺逆從論》云:“冬刺絡脉,内氣外泄,留爲大痺。”與本文義亦同。

〔6〕善渴 《素問》王冰注:“肺氣不足,故發渴。”《素問吴註》注:“刺秋分而傷肺金,則腎水失其母,腎主五液,故善渴。”又《素問》新校正引四時刺逆從論云:“冬刺肌肉,陽氣竭絶,令人善渴。”而今本《素問·四時刺逆從論》渴作“忘”。是則兩文義有别矣。

按:

以上所論逆四時刺法所致病變,乃係《素問·診要經終論》之内容。又《素問·四時刺逆從論》亦有所謂“逆四時刺而生亂氣”一段,本經不曾收録。二篇所論大同而小異,故可互參。所謂逆四時刺,作爲鍼刺之禁忌原則,無疑是正确的,説明鍼刺治病,必須注意四時之氣對人體的影響,不可違反。但由於經文對四時刺法有不同學派的差别,故在理解和運用這些原則時,尤當具體分析,靈活掌握,不得拘於一家之言。

足之陽者,陰中之少陽也〔1〕。足之陰者,陰中之太陰也〔2〕。手之陽者,陽中之太陽也〔3〕。手之陰者,陽中之少陰也〔4〕。

〔1〕足之陽者,陰中之少陽也 《太素》注:“足爲陰也,足之有陽,陰中少也。”《靈樞發微》注:“夫由足之十二經脉應十二月之十二支者觀之,則正月左足少陽,二月左足太陽,三月左足陽明,四月右足陽明,五月右足太陽,六月右足少陽,則是足之屬陽經者。正以足本爲陰,而陽經屬焉,乃陰中之少陽也。”

〔2〕足之陰中,陰中之太陰也 《太素》注:“足之有陰,陰中大也。”《靈樞發微》注:“七月右足少陰,八月右足太陰,九月右足厥陰,十月左足厥陰,十一月左足太陰,十二月左足少陰,則是足之屬陰經者,正以足本爲陰,而陰經屬然,乃陰中之太陰也。”

〔3〕手之陽者,陽中之太陽也 《太素》注:“手之六陽,乃是腰以上陽中之陽,故曰太陽。”《靈樞發微》注:“由上文手之十指應十日之十干者觀之,則甲主左手之少陽,己主右手之少陽,乙主左手之太陽,戊主右手之太陽,丙主左手之陽明,丁主右手之陽明,則是手之屬陽經者。正以手本爲陽,而陽經屬焉,乃陽中之太陽也。”

〔4〕手之陰者,陽中之少陰也 《太素》注:“手之六陰,乃是腰以上陽中之陰,陽大陰少,故曰少陰。”《靈樞發微》注:“庚主右手之少陰,癸主左手之少陰,辛主右手之太陰,壬主左手之太陰,則是手之屬陰經者。正以手本爲陽,而陰經屬焉,乃陽中之少陰也。”按據《靈樞·陰陽繫日月》文,十天干應十日,配手十指,其於手陰經脉中,無手厥陰脉,故手之陰者,左右僅有四脉,楊上善注言“手之六陰”,疑誤。

按:

本文原以“腰以上應天,腰以下應地。故天爲陽,地爲陰。故足之十二經脉,以應十二月。月生於水,故在下者爲陰。手之十指,以應十日,日主火,故在上者爲陽”之説爲指導,概括手足經脉之屬性。以手足而論,則足居腰以上爲陰,手居腰以上爲陽。以陰陽經脉而論,居手者有陰脉,居足者有陽脉,故有陰陽太少之别。《類經》卷九第三十四注云:“此即兩儀四象之道,陰中無太陽,陽中無太陰。故足爲陰,而陰中之陽惟少陽耳,陰中之陰則太陰也。手爲陽,陽中之陰惟少陰耳,陽中之陽則太陽也。故以腰之上下分陰陽,而手配十干,足配十二支,而三陰三陽各有屬焉。可見腰以上者,陽中有陰,腰以下者,陰中亦有陽也。”此論以陰陽之理析之,於義甚是。又《靈樞》本篇以十干配手十指經脉,獨無手厥陰一脉,楊上善以爲“心主厥陰之脉,非正心脉,於十幹外,無所主也。”此説疑非是。據近年出土古醫書《陰陽十一脉灸經》、《足臂十一脉灸經》及《脉書》所載,皆十一脉,亦可証此或係十一脉之早期經脉體係也。

正月二月三月,人氣在左〔1〕,無刺左足之陽〔2〕。四月五月六月,人氣在右〔3〕,無刺右足之陽〔4〕。七月八月九月,人氣在右〔5〕,無刺右足之陰〔6〕。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人氣在左〔7〕,無刺左足之陰〔8〕。

〔1〕正月二月三月,人氣在左 《靈樞》云:寅者,正月之生陽也,主左足之少陽。卯者,二月,主左足之太陽。辰者,三月,主左足之陽明。此係以三陰三陽分屬十二月份之數,故云此三月,人氣在左。人氣一詞,含有多義,或指陽氣,或指正氣,或指衛氣,或指經氣。此指經氣而言。

〔2〕無刺左足之陽 《太素》注:“春之三月,人三陽氣在左足王處,故不可刺也。”《類經》卷九第三十四注:“人氣所在,不可以刺,恐傷其王氣也。”

〔3〕四月五月六月,人氣在右 《靈樞》云:巳者,四月,主右足之陽明。午者,五月,主右足之太陽。未者,六月,主右足之少陽。故云此三月,人氣在右。

〔4〕無刺右足之陽 《太素》注:“夏之三月,人三陽氣在右足王處,故不可刺也。”

〔5〕七月八月九月,人氣在右 《靈樞》云:申者,七月之生陰也,主右足之少陰。酉者,八月,主右足之太陰。戌者,九月,主右足之厥陰。故云此三月,人氣在右。

〔6〕無刺右足之陰 《太素》注:“秋之三月,人三陰氣在右足王處,故不可刺也。”

〔7〕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人氣在左 《靈樞》云:亥者,十月,主左足之厥陰。子者,十一月,主左足之太陰。丑者,十二月,主左足之少陰。故云此三月,人氣在左。

〔8〕無刺左足之陰 《太素》注:“冬之三月,人三陰氣在左足王處,故不可刺也。”

按:

有關經脉三陰三陽與十二辰十二月相應的問題,楊上善根據天地陰陽衰旺情況,結合經脉陰陽氣之多少,作了具體闡明,有助進一步加深理解本文,今摘引如下:“從寅至未六辰爲陽,從申至丑六辰爲陰。十一月一陽生,十二月二陽生,正月三陽生。三陽已生,能令萬物生起,故曰生陽。生物陽氣,正月未大,故曰少陽;六月陽氣已少,故曰少陽。二月陽氣已大,故曰太陽;五月陽氣猶大,故曰太陽;三月四月二陽合明,故曰陽明也。五月一陰生,六月二陰生,七月三陰生。三陰已生,能令萬物始衰,故曰生陰。生物七月陰氣尚少,故曰少陰;十二月陰氣已衰,故曰少陰;八月陰氣已大,故曰太陰;十一月陰氣猶大,故曰太陰。九月十月二陰交盡,故曰厥陰。厥,盡也。”又《靈樞·陰陽繫日月》尚有十干配手陰陽脉之制,但不言刺忌,張介賓曾謂“本篇但言人氣在足之刺忌,而不言手者,蓋言足之十二支,則手之十干可類推矣。”此言甚是。有關此者,可見《靈樞》。詳《靈樞》此論,當係古代根據一年四季人氣所在按月索經的一種鍼刺方法,與後世子午流注根據氣血流注所在按時索穴的方法,在理論上有共同意義。惟此法除本文外,已别無所考。故所謂“無刺”之説,疑乃運用此法時當禁忌者,亦如子午流注非其時不得開其穴之禁也。因此,所謂“無刺”,似不得與一般鍼刺取穴之禁忌同。

刺法〔1〕曰:無刺熇熇之熱〔2〕,無刺漉漉之汗〔3〕,無刺渾渾音魂。之脉〔4〕,無刺病與脉相逆者〔5〕。上工〔6〕刺其未生者也,其次刺其未成〔7〕者也,其次刺其已衰者也。下工〔8〕刺其方襲〔9〕者也〔10〕,與其形之盛者也〔11〕,與其病之與脉相逆者也。故曰〔12〕:方其盛也,勿敢毁傷〔13〕,刺其已衰,事必大昌〔14〕。故曰:上工治未病〔15〕,不治已病。

〔1〕刺法 《素問·瘧論》、《太素·三瘧》、本經卷七第五均作“經”。按“刺法”,當係古醫籍名。以其又入古醫經中,故亦云“經”。

〔2〕無刺熇熇(xiāoxiāo哮哮)之熱 《集韻·宵韻》:“熇,炎氣也。”《文選·左思·魏都賦》:“宅土熇暑。”李善注:“《埤蒼》曰:熇,熱貌。”《太素》注:“邪氣盛者,消息按摩,折其大氣,然後刺之,故曰無刺熇熇熱也。”《素問·瘧論》王冰注:“熇熇,盛熱也。”

〔3〕無刺漉漉之汗 《太素》注:“漉漉者,血氣洩甚大虚,故不可刺也。”《素問·瘧論》王冰注:“漉漉,言汗大出也。”漉本滲漏義,今汗出如滲漏狀,故言漉漉爲大汗也。

〔4〕無刺渾渾之脉 《太素》注:“渾渾,濁亂也。凡候脉濁亂者,莫知其病,故不可刺也。”《素問·瘧論》王冰注:“渾渾,言無端緒也。”渾渾,楊訓濁亂,王訓無端緒,語異而義同,後者如馬蒔、張介賓均從此義,然律之此上文義,言熇熇者,大熱也。漉漉者,大汗也。則此言渾渾者,當屬大脉,詳見卷四第一中注。本經卷四第一中云“渾渾革革至如涌泉,病進而危”,卷四第二下云“其應疾,中手渾渾然者病”。亦皆言脉大也。脉大者,邪氣方盛,故不可刺。與後文“方其盛時,勿敢毁傷”,義亦合。

〔5〕無刺病與脉相逆者 《太素》注:“形病脉不病,脉病形不病,名曰相反。逆,反也。”《類經》卷二十二第五十七注:“病與脉相逆,陰陽不合也,是皆未可刺者也。”

〔6〕上工 指醫術高明者,亦稱工。

〔7〕成 《靈樞》、《太素》均作“盛”。成與盛通。《吕氏春秋·先已》:“松柏成,而塗之人已蔭矣。”高誘注:“成,盛。”

〔8〕下工 指醫術低劣者,亦稱粗或粗工。

〔9〕刺其方襲 《太素》注:“方,正方。襲,重也。正病重疊。”《類經》卷二十二第五十七注:“刺其方襲者,不避來鋭也。”《靈樞集註》余伯榮注:“刺其方襲者,謂病之方襲於脉中也。”按楊注訓襲爲重,似欠妥。《靈樞》此文前引兵法曰:“無迎逢逢之氣,無擊堂堂之陣。”是以兵法喻治病。兵家掩其不備曰襲。如《左傳·襄公二十三年》:“齊侯襲莒。”杜預注:“輕行掩其不備曰襲。”此言襲者,邪氣乘虚襲人也。又襲,入也。如《國語·晉語二》:“使晉襲於爾門。”韋昭注:“襲,入也。”又及也,及猶至也。如《楚辭·九歌·少司命》:“芳菲菲兮襲予。”王逸注:“襲,及也。”義均通。

〔10〕也 原脱,據《靈樞》、《太素》及前後文例補。

〔11〕也 原脱,據明抄本、《靈樞》、《太素》及前後文例補。

〔12〕故曰 《素問·瘧論》、《太素·三瘧》均作“故經言曰”。本經卷七第五作“故經曰”。

〔13〕方其盛也,勿敢毁傷 《素問·瘧論》作“方其盛時必毁”。本經卷七第五同《素問》,惟脱“時”字。《太素·三瘧》作“方其盛時,勿敢必毁”。語雖稍異,義亦不殊。《類經》卷二十二第五十七注:“盛邪當寫,何懼毁傷?正恐邪之所湊,其氣必虚,攻邪未去,正氣先奪耳。故曰方其盛也,勿敢毁傷。”

〔14〕刺其已衰,事必大昌 刺其已衰,《素問·瘧論》、《太素·三瘧》及本經卷七第五均作“因其衰也”。《類經》卷二十二第五十七注:“病既已衰,可無刺矣。不知邪氣似平,病本方固,乘勢拔之,易爲力也。故曰刺其已衰,事必大昌。”此説是,此言衰者,非邪氣真衰,乃指病氣鋭勢稍減耳。昌,當也。《書·大禹謨》:“禹拜昌言。”孔安國傳:“昌,當也。”

〔15〕未病 《太素》作“不病”。楊上善注:“不病,未病之病也。”義同。

天寒無刺〔1〕,天温無疑〔2〕,月生無寫〔3〕,月滿無補〔4〕,月郭空無治〔5〕。

〔1〕天寒無刺 天,原作“大”,《素問》、《太素》均作“天”,詳《素問》此前有云:“凡刺之法,必候日月星辰,四時八正之氣,氣定乃刺之……天寒日陰,則人血凝泣而衛氣沈。”正與本文相合爲義,故據改。此言以人血凝濇,衛氣沈滯,故不可刺也。

〔2〕天温無疑 天,原作“大”,《素問》、《太素》均作“天”,詳《素問》此前有云:“天温日明,則人血淖液而衛氣浮,故血易寫。”正與本文相合爲義,故據改。疑,原作“凝”,《素問》、《太素》均作“疑”。楊上善注:“天温血氣淖澤,故可刺之,不須疑也。”是作“疑”爲是,故據改。

〔3〕月生無寫 《素問》云:“月始生則血氣始精,衛氣始行。……故曰月生而寫,是謂藏虚。”《太素》注:“血氣者,經脉及胳中血氣者也。衛氣者,謂是脉外循經行氣也。精者,謂是月初血氣隨月新生,故曰精也。但衛氣常行而曰始行者,亦隨月生,稱曰始行也。……月生,血氣始精,微弱,刺之虚虚,故不可刺。”

〔4〕月滿無補 《素問》云:“月郭滿則血氣實,肌肉堅。……月滿而補,血氣揚溢,絡有留血,命曰重實。”《太素》注:“脉中血氣及肉,皆隨月堅盛也。……月滿,人氣皆盛,刺之實實,故不可補也。”

〔5〕月郭空無治 治,《太素》作“療”,乃避唐高宗李治諱改字。《素問》云:“月郭空則肌肉減,經絡虚,衛氣去,形獨居。……月郭空而治,是謂亂經,陰陽相錯,真邪不别,沈以留止,外虚内亂,淫邪乃起。”楊上善注:“月郭空者,天光盡也。肌肉並經胳及衛氣陰陽皆虚,真邪氣交錯,相似不能别,若刺之則邪氣沈留,胳脉外虚,經脉内亂,於是淫邪得起也。”郭通廓,月郭,月四周之郭。月郭空者,正當晦日也。

按:

本文主要内容,即經文所謂用鍼之事,“法天則地,合以天光”,“因天時以調血氣也”。也是《内經》人與天地相參説的具體體現。在此基礎上,並提出方圓補瀉的鍼刺方法,爲鍼刺學一重要學説。有關日月對人體的影響,經文多有論及。如本經卷五第三“以月生死爲數”之刺,乃以月生死爲取治之法;卷六第一論月滿月空,乃言人體生理隨月之變化。皆與本文有關,故需合參,進一步領悟其精神實質。

新内〔1〕無〔2〕刺,已刺勿内。大怒〔3〕無刺,已刺勿怒。大勞無刺,已刺勿勞。大醉〔4〕無刺,已刺勿醉。大飽無刺,已刺勿飽。大饑〔5〕無刺,已刺勿饑。大渴〔6〕無刺,已刺勿渴。乘車來者,臥而休之,如食頃〔7〕,乃刺之。步〔8〕行來者,坐而休之,如行十里頃,乃刺之。大驚大恐,必定其氣,乃刺之〔9〕。

凡〔10〕禁者,脉〔11〕亂氣散,逆其榮衛,經氣不次,因而刺之,則陽病入於陰〔12〕,陰病出爲陽,則邪氣〔13〕復生,粗工不〔14〕察,是謂伐〔15〕形,身〔16〕體淫濼〔17〕,反消腦髓〔18〕,津液不化,脱其五味,是謂失氣也〔19〕。

〔1〕内 泛指女色。《左傳·襄公二十八年》:“則以其内實遷於盧蒲嫳氏。”杜預注:“内實,寳物、妻妾也。”又《僖公十七年》:“齊候好内。”因又指男女房事。

〔2〕無 《靈樞》作“勿”。無、勿,均爲副詞,表示否定。《廣韻·物韻》:“勿,無也。”是二字通。故此下諸無、勿字,明抄本、《靈樞》與本經多互易,義亦同,不復出。

〔3〕大怒 《靈樞》作“新怒”。《素問·刺禁論》新校正引《靈樞》、《千金》卷二十九第三均作“大怒”,爲是。

〔4〕大醉 《靈樞》作“已醉”。《素問·刺禁論》新校正引《靈樞》、《千金》卷二十九第三均作“大醉”,爲是。

〔5〕大饑 《靈樞》作“已饑”。明抄本、《素問·刺禁論》新校正引《靈樞》、《千金》卷二十九第三均作“大飢”,爲是。饑與飢通。

〔6〕大渴 原作“已渴”,《靈樞》同。明抄本、《素問·刺禁論》新校正引《靈樞》、《千金》卷二十九第三均作“大渴”,爲是。

〔7〕食頃 一食之頃,俗言吃一頓飯時間,言時之短也。如《史記·孟嘗君傳》:“出如食頃,秦追果至關。”

〔8〕步 《靈樞》作“出”。《千金》卷二十九第三同本經,爲是。

〔9〕大驚大恐,必定其氣,乃刺之 恐,原作“怒”,《靈樞》、《千金》卷二十九第三均作“恐”。按作“大怒”,與上文“大怒無刺”義重,作“大恐”是,據改。本文《靈樞》在前文“大渴無刺,已刺勿渴”之下。《千金》與本經同。

〔10〕凡 此下《靈樞》有“此十二”三字。

〔11〕脉 此上《靈樞》有“其”字。

〔12〕陽病入於陰 明抄本作“陽入爲陰”。按本文與下句“陰病出爲陽”,似屬對文,若律以下句,參之明抄本,似應作“陽病入爲陰”。

〔13〕邪氣 原作“邪”,《靈樞》作“邪氣”,句式完整,故據補。

〔14〕不 《靈樞》作“勿”,義同。

〔15〕伐 敗壞、損壞也。《説文·人部》:“伐,敗也。”

〔16〕形、身 此二字《靈樞》倒。

〔17〕淫濼 《靈樞》作“淫泆”,按史崧音釋出“淫濼”二字,可証《靈樞》原亦作“淫濼”。《素問·骨空論》:“淫濼脛痠。”王冰注:“淫濼,謂似酸痛而無力也。”

〔18〕腦髓 原作“骨髓”,據明抄本、《靈樞》改。

〔19〕脱其五味,是謂失氣也 《靈樞集註》張志聰注:“五味入口,藏於腸胃,味有所藏,以養五氣,氣和而生,津液相成,神乃自生。鍼刺之道,貴在得神致氣,犯此禁者,則脱其五味所生之神氣,是謂失氣也。”

按:

上文所論鍼刺禁忌及鍼刺前後注意事項,實屬經驗之談。凡邪盛正虚,或氣機逆亂,營衛失和,或病情危重,診斷不明時,均宜慎審從事。否則,或不宜得氣,或加重病情,甚或造成鍼刺意外。但對有的禁忌的提法,則要領會其精神實質,臨病時應具體分析,靈活掌握,不可拘泥。

曰:願聞刺淺深之分〔1〕。曰:刺骨者無傷筋,刺筋者無傷肉,刺肉者無傷脉,刺脉者無傷皮,刺皮者無傷肉,刺肉者無傷筋,刺筋者無傷骨。

曰:余不知所謂,願聞其解〔2〕。曰:刺骨無傷筋者,鍼至筋而去,不及骨也〔3〕。刺筋無傷肉者,至肉而去,不及筋也。刺肉無傷脉者,至脉而去,不及肉也。刺脉無傷皮者,至皮而去,不及脉也〔4〕。所謂〔5〕刺皮無傷肉者,病在皮中〔6〕,鍼入皮〔7〕,無中〔8〕肉也。刺肉無傷筋者,過肉中筋〔9〕。刺筋無傷骨者,過筋中骨。此之謂反也〔10〕。

〔1〕淺深之分 《素問》王冰注:“謂皮肉筋脉骨之分位也。”

〔2〕解 原作“詳”,明抄本、《素問》均作“解”。詳下文均係對上文之解,故作“解”義勝,亦如《素問·鍼解》云:“願聞九鍼之解。”故據改。

〔3〕刺骨無傷筋者,鍼至筋而去,不及骨也 《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三注:“病在骨者,直當刺骨,勿傷其筋。若鍼至筋分,索氣而去,不及於骨,則病不在肝,攻非其過,是傷筋也。”此言當刺骨者,不可至筋而去,如是則失之於淺。後同此義。

〔4〕不及脉也 《素問》新校正云:“詳此謂刺淺,不至所當刺之處也。下文則誡其太深也。”《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三注:“以上四節,言當深不深之爲害也。”

〔5〕所謂 原脱,明抄本及《素問》均有此二字。按以下所論,另起義矣,故當有此二字爲發起語,今據補。

〔6〕病在皮中 此言層次分位,言“皮中”,義不甚安,疑“中”字衍。本經卷六第六云:“曰:何以知其皮肉血氣筋骨之病也?曰:色起兩眉間薄澤者,病在皮”,此下之“病在肌肉”、“病在血氣”、“病在筋”、“病在骨”等,均無“中”字,亦可証。

〔7〕皮 此下《素問》有“中”字,疑衍。

〔8〕中 讀去聲,與“傷”義同。《淮南子·原道》:“未嘗不中。”高誘注:“中,傷也。”

〔9〕過肉中筋 越過肉分而傷及於筋。過,越也。下“過筋中骨”義同。

〔10〕此之謂反也 《素問》新校正云:“按全元起云:刺如此者,是謂傷。此皆過,過必損其血氣,是謂逆也,邪必因而入也。”《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三注:“以上三節,言不當深而深者之害。是皆所謂反也。”

刺中心,一日死〔1〕,其動爲噫〔2〕。刺中肺,三日〔3〕死,其動爲欬。刺中肝,五日死,其動爲欠〔4〕。《素問》作語。刺中脾,十五日〔5〕死,其動爲吞〔6〕。《素問》作十日,一作五日〔7〕。刺中腎,三日〔8〕死,其動爲嚏〔9〕。《素問》作六日,一作七日〔10〕。刺中膽,一日半死,其動爲嘔〔11〕。刺中膈,爲傷中,其病雖愈,不過一歲必死〔12〕。

〔1〕一日死 《素問·診要經終論》作“環死”。王冰注:“氣行如環之一周則死矣。”按環與還通,還又通旋,旋,迅疾也,故言“一日死”或“環死”,皆言死之速也。《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四注:“心爲五藏六府之主,故中之者,不出一日死,其死最速。”王氏解環爲“一周”,疑非是。

〔2〕其動爲噫 《素問·宣明五氣》云:“五氣爲病,心爲噫。”又痺論云:“心痺者,嗌乾善噫。”是皆言心之病爲噫者。然噫有二義,一者飽出氣也,即後世言噯氣。如《靈樞·口問》言噫,即屬乎此。一者歎息傷痛之聲也,凡噫出於心者,當屬乎此也。詳見卷一第一注。動,變動也。

〔3〕三日 《素問·診要經終論》作“五日”。王冰注:“一云三日死,亦字誤也。”然今《刺禁論》及《四時刺逆從論》均作“三日”,《千金》卷二十九第三亦作“三日”。姑從此説。

〔4〕欠 原作“穴”,據《素問》新校正引全元起本並本經、《素問·四時刺逆從論》新校正引本經、《醫心方》卷二第三改。又《素問·刺禁論》及《素問·四時刺逆從論》、《千金》卷二十九第三均作“語”。詳《素問·宣明五氣》云:“肝爲語……腎爲欠爲嚏。”《靈樞·九鍼論》及《太素·藏府氣液》均作“肝主語”、“腎主欠”。據此,則肝之動,似當以作“語”爲是。本經作“欠”者,疑誤。

〔5〕十五日 《素問》新校正引全元起本及本經同今文。《素問·四時刺逆從論》作“十日”,王冰注:“《診要經終論》曰:中脾五日死。《刺禁論》曰:中脾十日死,其動爲吞。然此三論,皆岐伯之言,而死日動變不同,傳之誤也。”據王冰諸注,義在五日。而《千金》卷二十九第三、《醫心方》卷二第三亦均作“十五日”。足証《素問》、《甲乙》各有所傳,且其誤已久矣。今詳《素問》三篇中言五臟死期,均不出十日,且《刺禁論》與《四時刺逆從論》二篇均作“十日”,亦或十日爲是也。

〔6〕吞 《素問·宣明五氣》云:“脾爲吞。”王冰注:“象土包容,物歸於内,翕如皆受,故爲吞也。”《素問集註》張志聰注:“脾主爲胃行其津液,脾氣病而不能灌溉於四藏,則津液反溢於脾竅之口,故爲吞嚥之證。”

〔7〕作十日,一作五日 《刺禁論》與《四時刺逆從論》作“十日”,《診要經終論》作“五日”。

〔8〕三日 《千金》卷二十九第三、《醫心方》卷二第三均同本經。

〔9〕嚏 《素問·四時刺逆從論》作“嚏欠”。詳《素問·宣明五氣》云:“腎爲欠爲嚏。”故此説義較勝。

〔10〕作六日,一作七日 《刺禁論》與《四時刺逆從論》作“六日”。《診要經終論》作“七日”。

〔11〕一日半死,其動爲嘔 《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四注:“膽屬少陽,乃生氣所在,爲六府之一,然藏而不寫,又類乎藏。凡十一藏者,皆取決於膽,是爲中正之官,奇恒之府。傷之者,其危極速,故本篇不及六府,獨言膽也。嘔出於胃,而膽證忌之,木邪犯土,見則死矣。”

〔12〕刺中膈,爲傷中,其病雖愈,不過一歲必死 刺中膈,爲傷中,《素問》作“中膈者,皆爲傷中”。《千金》卷二十九第三、《醫心方》卷二第三均同本經,惟無“其病雖愈”四字。《類經》卷二十第十九注:“鬲膜,前齊鳩尾,後齊十一椎,心肺居於鬲上,肝腎居於鬲下,脾居在下,近於鬲間。鬲者,所以鬲清濁,分上下而限五藏也。五藏之氣,分主四季,若傷其鬲,則藏氣陰陽相亂,是爲傷中,故不出一年死。”

刺跗上,中大脉,血出不止死〔1〕。刺陰股,中大脉,血出不止死〔2〕。刺面,中流脉,不幸爲盲〔3〕。刺客主人,内陷中脉,爲内漏〔4〕爲聾。刺頭〔5〕,中腦户,入腦立死。刺膝臏,出液爲跛〔6〕。刺舌下,中脉太過,出血不止爲瘖〔7〕。刺臂,中太陰脉,出血多立死〔8〕。刺足下布絡〔9〕,中脉,血不出爲腫。刺足少陰脉,重虚出血,爲舌難以言〔10〕。刺郄,中大脉〔11〕,令人仆〔12〕,脱色〔13〕。刺膺中,陷脉〔14〕,《素問》作〔15〕刺膺中陷中肺。爲喘逆仰息。刺氣街,中脉,血不出爲腫鼠〔16〕。音卜。刺肘中,内陷,氣歸之〔17〕,爲不屈伸。刺脊間,中髓爲傴〔18〕。刺陰股下三寸〔19〕,内陷,令人遺溺〔20〕。刺乳上,中乳房爲腫根蝕〔21〕。刺腋下脇間〔22〕,内陷,令人欬〔23〕。刺缺盆中,内陷氣泄〔24〕,令人喘欬逆。刺少腹,中膀胱溺出,令人少腹〔25〕滿。刺手魚腹〔26〕,内陷爲腫。刺腨腸〔27〕,内陷爲腫。刺匡上〔28〕,陷骨中脉,爲漏爲盲〔29〕。刺關節中,液出,不得屈伸〔30〕。

〔1〕刺跗上,中大脉,血出不止死 跗下明抄本有“音夫”二小字音注。《千金》卷二十九第三、《醫心方》卷二第三跗作“趺”,義同。《素問》王冰注:“跗爲足跗大脉動而不止者,則胃之大經也。胃爲水穀之海,然血出不止,則胃氣將傾,海竭氣亡故也。”《醫心方》:“趺上大脉,動脉也。”按本經卷三第三十三:“衝陽……在足趺上五寸,骨間動脉上。”合當指此。又《素問識》:“簡案:大脉,蓋謂衝脉之别。《靈樞·動輸篇》云:衝脉,並少陰之經,下入内踝之後,入足下;其别者,邪入踝,出屬跗上,入大指之間,注諸絡,以温足脛。又《逆順肥瘦篇》云:其前者,伏行出跗屬,下循跗,入大指間,滲諸絡而温肌肉。其已如此,今刺而中傷之,則所以致死也。中,去聲。”此説亦通。

〔2〕刺陰股,中大脉,血出不止死 《素問》自此條以下,每相間一條,復相連兩條與本經順序不同。《素問》新校正云:“按刺陰股中大脉條,皇甫士安移在前刺跗上中大脉下相續,自後至篇末,逐條與前條相間也。”按今本經與新校正所云同。又《千金》卷二十九第三、《醫心方》卷二第三刺禁諸條排列順序,與本經同。當是本經别有所本也。王冰注:“陰股之中,脾之脉也。脾者,中央孤藏,以灌四傍。今血出不止,脾氣將竭,故死。”

〔3〕刺面,中流脉,不幸爲盲 流,《素問》作“溜”,義同。王冰注:“面中溜脉者,手太陽、任脉之交會。手太陽脉自顴而斜行至目内眥,任脉自鼻鼽兩傍上行至瞳子下,故刺面中溜脉,不幸爲盲。”《素問發微》注:“溜脉者,凡脉與目流通者是也。《靈樞·大惑論》云:五藏六府之精,皆上注於目而爲之精。《論疾診尺篇》云:赤脉從上下者,太陽病;從下上者,陽明病;從外走内者,少陽病。此皆溜脉之義也。不知其脉與目通而刺面部者,誤中溜脉,則不幸而目當爲盲也。然溜脉不止小腸、任脉兩經也。”後説義勝。

〔4〕内陷中脉,爲内漏 内漏,原作漏,據《素問》、《千金》卷二十九第三、《醫心方》卷二第三補。《素問》王冰注:“陷脉,言刺大深也。刺太深則交脉破決,故爲耳内之漏。”陷,刺入也。如《韓非子·難一》:“吾楯之堅,物莫能陷也。”《素問吴註》:“内漏,脉氣他泄而漏也。”《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四注:“膿生耳底,是爲内漏。”内漏者,刺入耳内傷脉而爲漏膿血也。

〔5〕頭 《醫心方》卷二第三作“項”,非是。

〔6〕刺膝臏,出液爲跛 跛,明抄本作“跤”,按跤,脛也。《集韻·爻韻》:“骹,《説文》:脛也。或作跤。”故明抄本非是。《素問》王冰注:“膝爲筋府,筋會於中,液出筋乾故跛。”

〔7〕刺舌下……出血不止爲瘖 《素問》王冰注:“舌下脉,脾之脉也。脾脉者,俠咽連舌本,散舌下,血出不止,則脾氣不能營運於舌,故瘖不能言語。”《素問發微》注:“舌下者,亷泉穴也。屬任脉經。任脉爲陰脉之海,今刺亷泉而中其脉氣至於太過,則必血出不止而爲瘖矣。”《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四注:“舌下脉者,任脉之亷泉穴,足少陰之標也。中脉太過,血出不止則傷腎,腎虚則無氣,故令人瘖。”按亷泉穴,本經卷三第十二云在舌本下。此穴固與任脉、足少陰脉相連屬。然足太陰脉與足厥陰脉亦皆與舌本、舌下相關。故刺舌下傷及其相關脉者,皆可使舌失營運而致瘖。

〔8〕刺臂,中太陰脉,出血多立死 臂,原作“腎”,據《素問》、《千金》卷二十九第三、《醫心方》卷二第三改。又《素問》、《千金》、《醫心方》均無“中”字,“太陰脉”三字連上句讀,《素問發微》注:“臂太陰即手太陰肺經之脉。《靈樞·寒熱病篇》亦有臂太陰。以其脉行於臂,故既曰手,又曰臂也。”此釋“臂太陰脉”,義固如是,《五十二病方·足臂十一脉灸經》亦可証,當係早期經脉稱謂。然本經言“刺臂,中太陰脉”,義亦勝,故仍其舊。王冰注:“臂太陰者,肺脉也。肺者主行營衛陰陽,治節由之。血出多則營衛絶,故立死也。”按臂爲手太陰脉行處,乃較大動輸所在,若刺傷其脉,血出多則心、肺氣絶,故立死,亦言其危重也。

〔9〕足下布絡 《素問》王冰注:“布絡,謂當内踝前足下空處,布散之絡,正當然谷穴分也。絡中脉,則衝脉也。”王氏釋“布絡”之義則是,然拘於然谷之分,則限矣。特其言“絡中脉”,破句下讀,於義非是。《素問吴註》注:“布絡,浮淺散見之絡。”《醫心方》卷二第三:“布胳,是足少陰脉皮部胳也。”

〔10〕重虚出血,爲舌難以言 《素問發微》注:“足少陰,腎經之脉,循喉嚨,俠舌本。故腎既虚而刺之出血,則爲重虚,其舌必難以言也。”

〔11〕刺郄,中大脉 《素問》王冰注:“尋此經郄中主治,與《中誥流注經》委中穴正同。應郄中者,以經穴爲名。”按此文疑脱“中”字重文符號,遂僅存一“中”字。如《素問·刺腰痛》:“足太陽之脉令人腰痛……刺其郄中。”王冰注:“郄中,委中也。在膝後屈處,膕中央約文中動脉。”中,傷也。中大脉者,傷郄中足太陽大脉也。

〔12〕仆 此下明抄本有“音付”二小字音注。

〔13〕脱色 面無血色。爲氣血脱失之徵。

〔14〕刺膺中,陷脉 《素問》、《千金》卷二十九第三、《醫心方》卷二第三均作“刺膺中,陷中肺”。陷脉,刺入脉中。此言誤刺傷脉也。

〔15〕作 明抄本作“曰”。

〔16〕鼠 《素問》作“鼠僕”,王冰注:“刺之而血不出,則血脉氣并聚於中,故内結爲腫,如伏鼠之形也。”新校正云:“按别本僕一作鼷。”按本文當作“鼠僕”爲是。僕,隱也,言腫處如鼠之隱伏。詳見本經卷三第二十一注。

〔17〕氣歸之 《素問》王冰注:“惡氣歸之,氣固關節。”《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四注:“氣泄於此,則氣歸之。”王、張釋“歸”,義均欠安。歸,歸依也。氣歸依於肘則不行,氣不行則血必滯,故不爲屈伸。

〔18〕刺脊間,中髓爲傴 《素問》王冰注:“傴謂傴僂,身踡屈也。脊間,謂脊骨節間也。刺中髓則骨精氣泄,故傴僂也。”

〔19〕刺陰股下三寸 原作“刺陰股中陰三寸”,義難通,據《素問》、《千金》卷二十九第三改。《醫心方》作“刺陰股下陰三寸”,疑衍下“陰”字,其下文曰:“陰股下三寸,當足太陰五里穴也。”可証。

〔20〕内陷,令人遺溺 《素問》王冰注:“陰股下三寸,腎之絡也,衝脉與少陰之絡,皆出於腎,下出於氣街,並循於陰股,其上行者,出胞中。故刺陷脉,則令人遺溺也。”《素問發微》注:“陰股下三寸,腎經無穴,肝經有陰包穴,治遺溺,在膝上四寸,則正當股下三寸之處。又按脾經有箕門穴,亦治遺溺。其穴在魚腹上,越筋間,陰股内動脉應手,則當在肝脾兩經,又以肝經爲長也。刺之而内陷其脉,則溺反不止矣。”按此當指傷其脉而言,若索之於穴,則箕門、陰包,似皆不合陰股三寸之數,故不得拘於穴也。

〔21〕中乳房爲腫根蝕 蝕下明抄本有“音夭,又食”四小字音注。《素問》王冰注:“乳之上下,皆足陽明之脉也。乳房之中,乳液滲泄,胸中氣血,皆外湊之。然刺中乳房,則氣更交湊,故爲大腫。中有膿根,内蝕肌膚,化爲膿水而久不愈。”

〔22〕腋下脇間 《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四注:“腋下脇間,肺所居也。”《醫心方》卷二第三:“當淵掖穴也。”按此亦當指其部區,不必限於穴位。

〔23〕欬 此下明抄本有“音凱,又音咳”五小字音注。

〔24〕刺缺盆中,内陷氣泄 《素問》王冰注:“五藏者,肺爲之蓋,缺盆爲之道。肺藏氣而主息,又在氣爲欬。刺缺盆中内陷,則肺氣外泄,故令人喘欬逆也。”

〔25〕少腹 《千金》卷二十九第三作“小腹”,義同。

〔26〕手魚腹 《素問集註》張志聰注:“魚腹,在手大指下,如魚腹之圓壯。”

〔27〕腨腸 腨下明抄本有“音喘,又善”四小字音注。《素問發微》注:“腨腸者,足魚腹中承筋穴,俗云腿肚。”

〔28〕匡上 匡,原作”,係避宋太祖趙匡胤諱缺筆,今回改。《千金》卷二十九第三、《醫心方》卷二第三均作“目匡上”,義同。

〔29〕陷骨中脉,爲漏爲盲 《素問》王冰注:“匡,目匡也。骨中,謂目匡骨中也。匡骨中脉,目之系,肝之脉也。刺内陷則眼系絶,故爲目漏、目盲。”王注言“骨中”之義欠安,陷骨中脉者,刺骨傷脉也。《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四注:“中其目系之脉,則流淚不止而爲漏,視無所見而爲盲也。”此當以張注爲是。又《病源》卷二十八有“目膿漏候”,是病久膿成爲漏者,可証“漏”之爲病。

〔30〕刺關節中,液出,不得屈伸 《素問》王冰注:“諸筋者,皆屬於節,津液滲潤之。液出則筋膜乾,故不得屈伸也。”詳經文云:“液脱者,骨屬屈伸不利。”與本文義亦同。

按:

前文論述鍼刺禁忌,概言之,有兩個方面:一者指出刺傷重要臟器的危險性。此與《素問·診要經終論》所謂“凡刺胸腹者,必避五藏”的道理是一致的,務需多加注意。至其所言死亡日期及變動症狀,亦在舉例略而言之,故當靈活看待,不可拘泥。一者指出對某些鍼刺不當所致之病變,皆係古人經驗總結,應引以爲戒。對某些重要部位,鍼刺時,必當慎重,不可草率從事,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傷害。

鍼灸禁忌第一下

本篇自“黄帝問曰”至“體解然不去矣”,見《素問·刺要論》。自“凡刺之道”至“以順爲逆也”,見《靈樞·邪氣藏府病形》、《太素·府病合輸》。自“補瀉無過其度”至“此皆不可瀉也”,見《靈樞·五禁》。自“曰:鍼能殺生人”至“以爲刺禁”,見《靈樞·玉版》。

提要:本篇重在論述鍼刺之要,在於“各至其理,無過其道”;指出禁刺、禁灸諸穴及禁瀉之五奪證等。

黄帝問曰:願聞刺要〔1〕。岐伯對曰:病有浮沈〔2〕,刺有淺深,各至其理〔3〕,無過其道〔4〕。過之則内傷〔5〕,不及則生外壅〔6〕,壅則邪從之。淺深不及〔7〕,反爲大賊〔8〕,内傷五藏〔9〕,後生大病。故曰:病有在毫毛腠理〔10〕者,有在皮膚者,有在肌肉者,有在脉者,有在筋者,有在骨者,有在髓者。是故刺毫毛腠理無傷皮,皮傷則内動肺〔11〕,肺動則秋病温瘧熱厥〔12〕,淅然〔13〕寒慄。刺皮無傷肉,肉傷則内動脾,脾動則七十二日四季之月〔14〕病腹脹煩滿〔15〕不嗜食。刺肉無傷脉,脉傷則内動心,心動則夏病心痛。刺脉無傷筋,筋傷則内動肝,肝動則春病熱而筋弛〔16〕。刺筋無傷骨,骨傷則内動腎,腎動則冬病脹〔17〕腰痛。刺骨無傷髓,髓傷則消濼〔18〕胻痠〔19〕,體解然不去〔20〕矣。

〔1〕刺要 《素問發微》注:“刺要者,刺鍼之要法。”《素問吴註》注:“要,至約之理也。”義並通。

〔2〕浮沈 此指内外或表裏而言。下文所謂“病有在毫毛腠理者,有在皮膚者,有在肌肉者,有在脉者,有在筋者,有在骨者,有在髓者”。即病之浮沈也。

〔3〕各至其理 理,分理也。《禮記·禮器》:“地理有宜也。”孔穎達正義:“地之分理,自然各有所宜。”各至其理言鍼刺深淺,當各至其所宜之分理也。如上篇云:“曰:願聞刺淺深之分。曰:刺骨者無傷筋,刺筋者無傷肉,刺肉者無傷脉……”即屬此義。

〔4〕無過其道 《素問》王冰注:“道,謂氣所行之道也。”《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三注:“應淺不淺,應深不深,皆過其道也。”本經卷六第三云:“曰:實者何道從來?虚者何道從去?曰:夫陰與陽,皆有輸會。……”此亦言氣血運行之道,故刺不得過其道,過其道則失其分也。

〔5〕過之則内傷 過之則内傷五臟也。下文刺毫毛腠理傷皮内動肺,刺皮傷肉内動脾等,即屬此義。

〔6〕不及則生外壅 此與上句爲對文,故“生”字疑衍。《素問》王冰注:“不及外壅,以妄益他分之氣也。”《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三注:“失於淺則致氣於外,故爲壅腫而邪反從之。”張注“致氣於外”則是,而釋“壅”爲“壅腫”則欠安。壅,滯塞也。如《淮南子·主術》:“業貫萬世而不壅。”高誘注:“壅,塞也。”

〔7〕淺深不及 不及,《素問》作“不得”,義均通。及,宜也。《尚書·吕刑》:“何度弗及。”孔安國傳:“當何所度,非惟及世輕重所宜乎。”淺深不及,即淺深不宜,亦猶淺深不當。

〔8〕賊 害也。《玉篇·戈部》:“賊,傷害人也。”

〔9〕内傷五藏 傷,《素問》作“動”。此即後文内動肺、内動脾、内動心、内動肝、内動腎者。

〔10〕毫毛腠理 《素問》王冰注:“毛之長者曰毫。皮之紋理曰腠理。二者皆皮之可見者也。”

〔11〕皮傷則内動肺 《素問》王冰注:“《鍼經》曰:凡刺有五,以應五藏。一曰半刺,半刺者,淺内而疾發鍼。今鍼傷多如拔髮狀,以取皮氣,此肺之應也。然此其淺以應於肺。腠理毫毛,猶應更淺,當取髮根淺深之半爾。肺之合皮,王於秋氣,故肺動則秋病温瘧,泝泝然寒慄也。”《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三注:“刺毫毛腠理者,最淺者也。皮則稍深矣。”按此下内動脾等亦同此理。

〔12〕熱厥 《素問》無此二字。

〔13〕淅然 《素問》作“泝泝然”,義同,均惡寒貌。

〔14〕七十二日四季之月 脾王時有兩説,此其一也,又脾主長夏。《素問》王冰注:“七十二日四季月者,謂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各十二日後,土寄王十八日也。”此指春、夏、秋、冬四季中,每季最後一月之後十八日,爲脾土寄旺之時。四季合有七十二日,故謂“四季之月”。

〔15〕煩滿 滿,《素問》無。本經義勝。煩滿,煩懣也,亦猶煩悶。

〔16〕弛 明抄本作”。《素問》作“”。,弛或體。《集韻·紙韻》:“弛,或作。,弛之假借義。《廣韻·支韻》:“,同移。”《集韻·支韻》:“移,或作。”移與施通。《詩:周南·葛覃》;“葛之覃兮,施於中谷。”鄭玄正義:“施,移也。”施與弛通。《後漢書·光武帝紀》:“遣驃騎大將軍杜茂將衆郡施刑屯北邊。”李賢注:“施,讀曰弛。弛,解也。”是則弛、,皆縱緩不收也。

〔17〕腎動則冬病脹 《素問》王冰注:“腎之脉直行者,從腎上貫肝鬲,故脹也。”此言脹者,腎脹也。本經卷八第五云:“腎脹者,腹滿引背,怏怏然腰髀痛。”

〔18〕消濼 《素問》作“銷鑠”,王冰注:“銷鑠,謂髓腦銷鑠。……腦髓銷鑠,骨空之所致也。”按消濼、銷鑠、消爍、銷爍,義均同。如《素问·瘧論》:“腦髓爍,肌肉消……令人消爍脱肉。”王冰注:“故腦髓銷爍,銷爍則熱氣外薄,故肌肉滅削。”而本經卷七第五則作“消爍脱肉”,《太素·三瘧》則作“銷鑠脱肉”。《素問·氣交變大論》又云:“南方生熱,熱生火……其變銷爍。”消與銷,音同義通。爍與鑠通。《周禮·考工記序》:“爍金以爲刄。”陸德明釋文:“爍,義當作鑠。”皆消熔也。《素問·逆調論》:“其人當肉爍也。”王冰注:“爍言消也。”《太素·脉論》:“五藏消鑠。”楊上善注:“鑠,式藥反。銷也。”濼爲爍、鑠之假借。故義均同。

〔19〕胻痠 胻下明抄本有“音行,又髓”四小字注文。痠,此下明抄本有“音酸”二小字音注。《素問》作“酸”,義同。

〔20〕體解然不去 《素問》王冰注:“解,謂强不强,弱不弱,熱不熱,寒不寒,解解然,不可名之也。”《太素·四時脉形》注:“解,音懈。,相傳音亦。謂怠惰運動難也。”《素問吴註》:“不去,不能行步也。”按解,楊注爲是,即懈惰也。亦作“解亦”,詳見卷四第一上注。

按:

本文所論鍼刺深淺,乃以病之所在爲據,宜深則深,宜淺則淺,此爲刺法一基本原則。如果違背此一原則,過深過淺,特别是無原則地盲目深刺,常可給患者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或嚴重後果,故務需注意。本文與上篇“刺深淺之分”一節,均係論述鍼刺法度,雖提法略有出入,然其理則一也。兩者合參,於義更明。

神庭禁不可刺。上關刺不可深〔1〕。深則令人耳無所聞。顱息刺不可多出血。左角刺不可久留〔2〕。人迎刺過深殺人。雲門刺不可深。深則〔3〕使人逆息不能食〔4〕。臍中禁不可刺。伏菟禁不可刺〔5〕。本穴云:刺入五分〔6〕。三陽絡禁不可刺。復溜刺無多見血〔7〕。承筋禁不可刺。然谷刺無多見血。乳中禁不可刺。鳩尾禁不可刺。

右刺禁。

〔1〕刺不可深 原作“禁不可深刺”。據明抄本、《千金》卷二十九第三、《醫心方》卷二第三、《醫學綱目》卷九刺禁引本經改。

〔2〕左角刺不可久留 左角,非穴名,乃指部位而言,左額角也。如《靈樞·經筋》手太陽之筋“上頷,結於角”,手少陽之筋“上乘頷,結於角”,手陽明之筋“上出太陽之前,上左角,絡頭,下右頷”。義應屬此。按本文與禁刺諸穴,甚不合體。詳《素問·氣府論》王冰注引《中誥孔穴圖經》頷厭、懸釐二穴,均云“刺深令人耳無聞”。此二穴亦近在角部,以此推知,角部當有其特殊作用,刺深則有損於人,故刺不可久留。然何只言“左角”,義不解。亦或左下脱“右”字,待考。

〔3〕深則 《醫學綱目》卷九刺禁引本經無此二字。

〔4〕不能食 本經卷三第十七無此三字。

〔5〕伏菟禁不可刺 本經卷三第三十三伏菟穴不禁刺。然《千金》卷二十九第三、《醫學綱目》卷九刺禁亦均載此穴,今仍依其舊。

〔6〕本穴云:刺入五分 《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作“刺五分”。按此指本經卷三第三十三文而言。

〔7〕復溜刺無多見血 復溜,《千金》卷二十九第三作“伏留”,宋刊《千金》作“復留”。義均同。詳見卷三第三十二“復溜”注。

按:

本文所列禁刺諸穴,與本經卷三及《千金》、《醫心方》、《醫學綱目》引本經等,互有出入。卷三多缺盆、五里、石門三穴,缺伏菟、復溜二穴。《千金》卷二十九第三多缺盆、五里二穴,缺人迎一穴;而宋刊本又缺乳中、鳩尾二穴。《醫心方》卷二第三及《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均多缺盆、五里二穴。詳其所以互異者,疑係久經傳抄翻刻,互有錯落也。至《醫學綱目》引本經文,或本經確係脱此二穴,然本經現存諸本,皆如本文,故暫仍依其舊。又所謂刺禁,亦係古人經驗之總結,其義有三,一者絶不可刺,一者禁深刺,一者禁多出血。另有些禁刺穴,由於後世對鍼具的不斷改進,造成鍼傷的可能性減少,加以慎審從事,亦可酌情施鍼。總之,對禁刺諸穴,尚當進一步觀察研究,探討其機理及實踐意義。

頭維禁不可灸。承光禁不可灸。腦户禁不可灸。風府禁不可灸。瘖門禁不可灸。下關耳中有乾擿抵〔1〕,禁不可灸〔2〕。耳門耳中有膿〔3〕,禁不可灸〔4〕。人迎禁不可灸。絲竹空禁不可灸〔5〕。灸之不幸,使〔6〕人目小及盲〔7〕。承泣禁不可灸。脊中禁不可灸。灸之使人僂。白環俞禁不可灸。乳中禁不可灸。石門女子禁不可灸〔8〕。氣街〔9〕禁不可灸〔10〕。灸之不幸〔11〕不得息。淵腋〔12〕禁不可灸〔13〕。灸之不幸,生腫蝕〔14〕。經渠禁不可灸。傷人神明〔15〕。鳩尾禁不可灸。陰市禁不可灸。陽關禁不可灸。天府禁不可灸。使人逆息〔16〕。伏菟禁不可灸。地五會禁不可灸。使〔17〕人瘦。瘈脉禁不可灸。

〔1〕擿抵 原作“”,此後灸下原校云:“一作擿。”卷十二第五亦作“擿”,故據改,並删原校。“抵”字原脱,據卷三第十一及卷十二補。擿抵,《千金》卷二十九第三作“適低”。擿,《集韻·錫部》他歷切。適,《廣韻·錫部》都歷切。二字雙聲。抵與低,音同。是擿抵、適低,皆耵聹之假借也。

〔2〕禁不可灸 禁,《醫學綱目》卷九灸禁無。《千金》卷二十九第三作“無灸”。

〔3〕膿 此下《千金》卷二十九第三有“及適低”三字。《醫心方》卷二第三有“及通”三字,“通”乃“適抵”之誤。

〔4〕禁不可灸 禁,明抄本無。《千金》卷二十九第三、《醫心方》卷二第三均作“無灸”。按此穴本經卷三第十一不言禁灸。

〔5〕禁不可灸 《千金》卷二十九第三、《醫心方》卷二第三均無此四字,此下小字注文作大字正文。

〔6〕使 原作“令”,據明抄本、《千金》卷二十九第三、《醫心方》卷二第三、《醫學綱目》卷九灸禁及此下文例改。

〔7〕及盲 原作“或昏”,據本經卷三第十、明抄本、《千金》卷二十九第三、《醫心方》卷二第三、《醫學綱目》卷九灸禁改。

〔8〕女子禁不可灸 本經卷三第十九云:“女子禁不可刺灸中央,不幸使人絶子。”

〔9〕氣街 《千金》卷二十九第三作“氣衝”。氣衝亦名氣街。詳見卷三第二十一。

〔10〕禁不可灸 明抄本、《千金方》卷二十九第三、《醫心方》卷二第三、《醫學綱目》卷九灸禁均無此四字。此下注文作大字正文。

〔11〕不幸 此下卷三第二十一有“使人”二字。《醫學綱目》卷九灸禁無此二字。

〔12〕淵腋 《千金》卷二十九第三作“泉腋”,乃避唐高祖李淵諱改字。

〔13〕禁不可灸 《千金》卷二十九第三、《醫心方》卷二第三均無此四字,此下小字注文作大字正文。

〔14〕腫蝕 卷三第十八同。《千金》卷二十九第三作“膿蝕”。《醫心方》卷二第三作“腫脹”。

〔15〕明 原脱,據卷三第二十四、《明堂》補。

〔16〕使人逆息 卷三第二十四、《明堂》均作“令人逆氣”。義均通。

〔17〕使 明抄本、卷三第三十四均作“令”,據文例當作“使”。

按:

本文所列禁灸二十四穴,與《千金》及《醫學綱目》均同。然與卷三各篇腧穴所載及《醫心方》則互有出入,卷三多五處、心俞、素窌三穴,缺耳門、瘈脉二穴。《醫心方》卷二第三引陳延之及曹氏説只十八穴,其中無下關、白環俞、鳩尾、陰市、陽關、瘈脉六穴。其與《醫心方》異者,以該書所引出於後人之説也。而與卷三異者,一則本經所據《明堂》選材,腧穴内容與本文所列禁灸諸穴,或原自有别;一則二者原自相同,疑傳抄既久,互有錯落。究係何因,今已難考。又所謂灸禁,指直接灸而言,其義有三,一者頭面部穴位,恐誤損美容;二者臨近重要臟器及大血管等,恐誤爲内傷;三者個别穴位,可引起功能改變,如石門女子禁灸等。推而論之,凡與上述三者有關之腧穴,直接施灸時,均當注意。如必須施灸者,後世有非直接灸法,如隔物間接灸,或用艾卷相隔一定距離之灸法等,均可變通施用。總之,對禁灸之説,亦係古人經驗總結,尚需進一步研究其機理,探討其實踐意義。

凡刺之道,必中氣穴,無中肉節〔1〕,中氣穴則鍼游於巷〔2〕,中肉節則皮〔3〕膚痛。補寫反則病益篤〔4〕。中筋則筋緩,邪氣不出,與真相薄〔5〕,亂而不去,反還内著〔6〕。用鍼不審,以順爲逆也。

〔1〕肉節 《太素》注:“中於肉者,不著分肉之間。中於節者,不鍼骨穴之内。”《類經》卷二十二第二十四注:“肉有節界,是謂肉節。”楊注肉爲分肉,節爲骨節,張訓節爲界,當以楊注義勝。

〔2〕鍼游於巷 游,《靈樞》作“染”,注:“一作遊”。《太素》作“遊”。按游與遊通,作“染”非。楊上善注:“巷謂街巷,空穴之處也。”《靈樞發微》注:“蓋中氣穴則鍼遊於巷,而氣脉相通。即《素問·氣穴論》遊鍼之居也。”按楊訓巷爲街巷,於義爲是,街巷皆通道也。如氣街,即氣之通道。《説文·邑部》:,里中道也。”段玉裁注:“里中之道曰巷,古文作。”遊,行也。鍼游於巷者,言鍼行於氣穴之通道。

〔3〕皮 《太素》作“肉”。

〔4〕補寫反則病益篤 《太素》注:“虚而寫之,實而補之,故曰反也。”篤,病重。如《史記·蔡澤傳》:“遂病稱篤。”

〔5〕與真相薄 《靈樞》作“與其真相搏”。《太素》真下有“氣”字,義較勝。薄與搏通。

〔6〕反還内著 邪氣不去,反還而附著於内,著,附也。《一切經音義》卷十二引《桂苑珠叢》:“著,附也。”

凡刺之理,補寫無過其度〔1〕,病與脉逆者,無刺〔2〕。形肉已奪〔3〕,是一奪也;大奪血之後,是二奪也;大奪汗〔4〕之後,是三奪也;大泄之後,是四奪也;新産及大下血〔5〕,是五奪也。此皆不可瀉〔6〕也。

〔1〕補寫無過其度 度下明抄本有“焉”字。《類經》卷二十二第五十八注:“補之過度,資其邪氣,寫之過度,竭其正氣。”度,法度也。

〔2〕凡刺之理……無刺 按此一段係本經節引《靈樞·五禁》文,故文多異,且本經行文頗有增删,今不煩校。

〔3〕奪 脱也。《説文·奞部》:“奪,手持隹失之也。”段玉裁注:“引伸爲凡失去物之偁。凡手中遺落物當作此字。今乃用脱爲之。而用奪字争字,相承久矣。脱,消肉臞也。徒活切。鄭康成説《禮記》曰:編簡爛脱,脱音奪。”詳此用奪字,義在於此。

〔4〕大奪汗 《靈樞》作“大汗出”。

〔5〕大下血 《靈樞》作“大血之後”。

〔6〕此皆不可瀉 《類經》卷二十二第五十八注:“此五奪者,皆元氣之大虚者也,若再寫之,必置於殆,不惟用鍼,用藥亦然。”《靈樞集註》余伯榮注:“形肉血氣已虚脱,雖有實邪,皆不可瀉。”按此上言五奪者,非一般虚證,乃形肉氣血津液之奪,係危殆之脱証,故雖有邪,亦絶不可瀉。

曰:鍼能殺生人〔1〕,不〔2〕能起死人〔3〕乎?曰:能殺生人,不能〔4〕起死人〔5〕者,是〔6〕人之所生〔7〕,受氣於穀〔8〕,穀之所注〔9〕者,胃也。胃者,水穀〔10〕氣血之海也。海之所行雲雨者,天下也〔11〕。胃之所出氣血者,經隧也。經隧者,五藏六府之大絡也。逆〔12〕而奪之而已矣。迎之五里,中道而止〔13〕,五至〔14〕而已,五往〔15〕一作注。而藏之,氣盡矣。故五五二十五而竭其俞矣。此所謂奪其天氣者也〔16〕。故曰闚門而刺之者,死於家,入門而刺之者,死於堂〔17〕。帝曰:請傳之後世,以爲刺禁。

〔1〕生人 猶活人也。如《莊子·至樂》:“視子所言,皆生人之累也,死則無此矣。”

〔2〕不 此上《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有“豈”字。

〔3〕起死人 使死人復活也。《國語·吴語》:“君王之於越也,繄起死人而肉白骨也。”《史記·扁鵲倉公列傳》:“扁鵲曰:越人非能生死人也,此自當生者,越人能使之起耳。”

〔4〕能 原脱,據《靈樞》、《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補。

〔5〕人 原作“生”,《靈樞》無,於文義均不安。據《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改。改後則與上文合。

〔6〕是 《靈樞》作“也”字,與上句連讀。《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與本文同,於義亦順,今仍其舊。

〔7〕人之所生 原作“人之所”三字連下句讀。詳“生”字,原竄於上句“起死”之後,遂使“人之所”三字連下文。今據《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改正。

〔8〕受氣於穀 於,原脱。《靈樞》作“受氣者穀也”。《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作“受氣於穀”,今據改。穀,明抄本又作”。同穀。《齊民要術》五篇、《敦煌變文集·佛説阿彌陀經講經文》:“五豐登。”即穀字。

〔9〕注 注入也。《詩·大雅·泂酌》:“挹彼注兹。”孔穎達疏:“挹彼大器之水注之此小器之中。”

〔10〕榖 此下《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有“之府”二字。

〔11〕海之所行雲雨者,天下也 雨,《靈樞》作“氣”。《靈樞發微》注:“試觀海之行雲氣者,本於地氣上爲雲,而後雲氣行於天下也。”

〔12〕逆 《靈樞》、《醫學綱目》引本經均作“迎”,義同。

〔13〕止 《素問·氣穴論》王冰注引《鍼經》作“上”。

〔14〕五至 原作“五里”,據《靈樞》、《素問·氣穴論》王冰注引《鍼經》、《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均作“五至”。作“五里”者,係涉上而誤,故據改。

〔15〕往 《靈樞》同。《素問·氣穴論》王冰注引《鍼經》作“注”,與此下校文同。

〔16〕迎之五里……奪其天氣者也 《靈樞發微》注:“止即五里穴,以奪其氣,約至中道而止鍼,候其氣之來者,五至而已。鍼凡五往以奪之,而此藏之氣盡矣。及奪之二十五次,而五藏輸穴之氣皆已竭矣。此乃奪其天氣,非由命之自絶,壽之自傾,實所以殺此生人也。”《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一注:“五里,手陽明經穴,此節指手之五里,即經隧之要害,若迎而奪之,則藏氣敗絶,必致中道而止。且一藏之氣,大約五至而已,鍼凡五往以迎之,則五藏之氣已盡。若奪至二十五至,則五藏之輸氣皆竭,乃殺生人。此所謂奪其天真之氣也。《氣穴論》曰:大禁二十五,在天府下五寸。即此之謂。”按本文義不甚明了,故馬、張兩家,亦皆串講而已,姑引二説,以資參考。

〔17〕闚門而刺之者,死於家……死於堂 《靈樞》及《醫學綱目》卷九引本經家下有“中”字,堂下有“上”字。義均通。《靈樞發微》注:“吾窺門而見其刺,其人當死於家中。吾入門而見其刺,其人當死於堂上。死之最易,又如是耶。”《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一注:“門,即《生氣通天論》等所謂氣門之門也。闚門而刺,言猶淺也,淺者害遲,故死於家中。入門而刺,言其深也,深則害速,故死於堂上。”《靈樞集註》張志聰注:“闚門、窺視其所出也。門者,《衛氣篇》之所謂契紹之門户。乃氣血從孫絡而出於皮膚之門也。故俟其氣之出門而刺之者,稍緩而死於家中。入門而逆刺於絡内者,即死於醫之堂上也。”按本文言刺有不當,其死也速,於義爲是。然言“闚門”、“入門”者,義亦難明,故諸家説解,亦自不同。今並存其説,以待考焉。

九鍼九變十二節五刺五邪第二

本篇自“黄帝問曰”至“大氣之不能過機關者也”,見《靈樞·九鍼十二原》、《靈樞·九鍼論》、《靈樞·官鍼》及《太素·九鍼所象》、《太素·九鍼所主》。自“凡刺之要”至“請言其所施”,見《靈樞·官鍼》、《太素·九鍼所主》。自“凡刺有九”至“燔鍼取痺氣也”,見《靈樞·官鍼》、《太素·九刺》。自“凡刺有十二節”至“此治癰腫者也”,見《靈樞·官鍼》、《太素·十二刺》。自“脉之所居”至“不可以爲工矣”,見《靈樞·官鍼》、《太素·三刺》。自“凡刺有五”至“此腎之應也”,見《靈樞·官鍼》、《太素·五刺》。自“曰:刺有五邪”至“虚實得調真氣存”,見《靈樞·刺節真邪》、《太素·五邪刺》。

提要:本篇主要論述九鍼之所法、形狀、適應病變及用法;九刺、十二刺、五刺、五邪刺之理論根據、適應証及刺法。故以此名篇。

黄帝問曰:九鍼安〔1〕生?岐伯對曰:九鍼者,天地之數也〔2〕,天地之數〔3〕,始於一終於九〔4〕。故〔5〕一以法天〔6〕,二以法地〔7〕,三以法人〔8〕,四以法四時〔9〕,五以法五音〔10〕,六以法六律〔11〕,七以法七星〔12〕,八以法八風〔13〕,九以法九野〔14〕。

〔1〕安 《靈樞》、《太素》均作“焉”。安、焉古音同屬“之”韻義互通。在此爲代詞,表疑問。

〔2〕天地之數也 數也,《靈樞》作“大數也”,《太素》作“大數”。義均通。此言天地自然之數理也。

〔3〕天地之數 《靈樞》、《太素》均無此四字。

〔4〕始於一終於九 一下《靈樞》、《太素》均有“而”字,義勝。《類經》卷十九第二注:“自一至九,九九八十一而黄鐘之數起焉。黄鐘爲萬事之本,故鍼數亦應之,而用變無窮也。”又卷五第五注:“數始於一而終於九,天地自然之數也。如《易》有太極,是生兩儀,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而太極運行其中,陽九之數也。……以人而言事,則黄鐘之數起於九,九而九之,則九九八十一分,以爲萬事之本,是人事之九也。九數之外是爲十,十則復變爲一矣。故曰天地之至數,始於一終於九焉。”《淮南子·天文訓》云:“道曰規,始於一。一而不生,故分而爲陰陽,陰陽合和而萬物生。故曰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以三參物,三三如九,故黄鐘之律九寸而宫音調。因而九之,九九八十一,故黄鐘之數立焉。”按始於一終於九者,數之演化基數也,此中既含定律,亦富哲理,故合黄鐘之數。九鍼之應,義猶此也。

〔5〕故 此下《靈樞》、《太素》均有“曰”字。

〔6〕一以法天 《類經》卷十九第二注:“一者法天,法於陽也。”按《素問·鍼解》云:“一天……人皮應天。”王冰注:“覆蓋於物,天之象也。”與本文義合。法天者,象天也。法,象也。《吕氏春秋·情欲》:“必法天地也。”高誘注:“法,象也。”

〔7〕二以法地 《素問·鍼解》云:“二地……人肉應地。”王冰注:“柔厚安静,地之象也。”蓋地亦陰之類,故二以法地,亦應手陰也。

〔8〕三以法人 《素問·鍼解》云:“三人……人脉應人。”《類經》卷十九第三注:“動静有期,盛衰有變,位於天地之中,人之象也。”又《類經》卷五第五注:“三者,參也。故應人。故曰天開於子,地闢於丑,人生於寅,所謂三才也。”按此一法天,二法地,三法人者,亦寓此義。

〔9〕四以法四時 《靈樞》作“四以法時”。詳《素問·鍼解》云:“四時……人筋應時。”後文亦云“四者時也”。律以此前例,疑下“四”字衍。時者,春夏秋冬四季也。

〔10〕五以法五音 《靈樞》作“五以法音”。詳《素問·鍼解》及後文文例,疑下一“五”字衍。五音者,角徵宫商羽,古音名。

〔11〕六以法六律 《靈樞》作“六以法律”。詳《素問·鍼解》及後文文例,疑下一“六”字衍。律者,古代正音之管也,成奇數者名律,即黄鐘、太簇、姑洗、蕤賓、夷則、無射爲陽六律。成偶數者名吕,即林鐘、南吕、應鐘、大吕、夾鐘、仲吕爲陰吕。渾稱之爲律。《禮記·月令》:“律中太簇。”蔡邕章句:“律,絶竹爲管謂之律。律者,清濁之率法也。聲之清濁以律長短爲制。”

〔12〕七以法七星 《靈樞》作“七以法星”,詳《素問·鍼解》及後文文例,疑下一“七”字衍。七星者,北斗七星也。《史記·天官書》:“北斗七星,所謂璇璣玉衡,以齊七政。”七星爲天樞、璇、璣、權、衡、開陽、摇光。古人於天文學中特别重視北斗七星在測位測時方面的作用,故七以法星。

〔13〕八以法八風 《靈樞》作“八以法風”,詳《素問·鍼解》及後文文例,疑下一“八”字衍。八風,詳見本經卷六第一。

〔14〕九以法九野 《靈樞》作“九以法野”,詳《素問·鍼解》及後文文例,疑下一“九”字衍。九野者,九州之地也。《後漢書·馮衍傳下》:“疆理九野。”李賢注:“九野,謂九州之野。”

曰:以鍼應九之數柰何?曰:一者天也〔1〕,天者陽也。五藏之應天者,肺也〔2〕,肺者,五藏六府之蓋也〔3〕。皮者〔4〕,肺之合也,人之陽也。故爲之治鑱鍼〔5〕。鑱鍼者,取法於布一作巾。鍼〔6〕,去末半寸卒兑之〔7〕,長一寸六分,大其頭而兑其末〔8〕。令無得深入而陽氣出〔9〕,主熱在頭身者〔10〕。故曰:病在皮膚無常處者,取〔11〕之鑱鍼於病所。膚白勿取〔12〕。

〔1〕也 原脱,據《靈樞》、《太素》及此後文例補。

〔2〕五藏之應天者,肺也 《類經》卷十九第二注:“人之五藏,惟肺最高,而覆於藏府之上,其象應天。”

〔3〕肺者,五藏六府之蓋也 本經卷一第三有云:“五藏者,肺爲之蓋。”義亦同。蓋,覆蓋於器物之上的東西。如《禮記·少儀》:“器則執蓋。”以肺覆居諸臟腑之上,故以此名之。

〔4〕皮者 《素問·欬論》及本經卷九第三又作“皮毛者”。此言“皮者”省文。

〔5〕鑱鍼 鑱下明抄本有“音讒”二小字音注。《説文·金部》:“鑱,鋭也。”《廣雅·釋器》:“鑱謂之鈹。”王念孫疏證:“鈹之言破也。《説文》:鈹,大鍼也。”《史記·扁鵲倉公列傳》:“鑱石撟引。”司馬貞索隱:“鑱謂石鍼也。”是古代之大鍼、石鍼皆謂之鑱。又《廣韻·銜韻》:“鑱,吴人云犂鐵。”郝懿行《證俗文》卷三:“今東齊呼耜下鐵葉爲犂,犂下鐵刺土者爲鑱。”詳此物末尖而後闊,亦如箭頭狀,故《素問識》云:“即今之箭頭鍼。”據下文言其狀,似當此義。

〔6〕布鍼 《靈樞》、《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均作“巾鍼”,與原校同。按布鍼、巾鍼,義不詳。詳古有布刀者,如《漢書·循吏傳·文翁》:“買刀布蜀物。”顔師古注引晉灼云:“布刀,謂婦人割裂財物刀也。”九鍼諸形,皆象諸器物,是則布鍼或巾鍼,亦古日用鍼屬者也。

〔7〕去末半寸率兑之 半寸,《靈樞》作“寸半”,非是。以鍼長一寸六分,豈能寸半卒兑之。兑同鋭。末者,鍼之尖端也。率,猝然。此言鍼體於去尖端半寸處猝然尖鋭之。

〔8〕大其頭而兑其末 《靈樞》、《太素》又云“頭大末鋭”,義亦同。蓋此鍼頂端大而末端卒鋭。

〔9〕陽氣出 《類經》卷十九第二注:“蓋所用在淺,但欲出其陽邪耳。”詳後文云:“先淺刺絶皮以出陽邪。”與此義同。此亦令鍼不得深入,僅過皮下以出陽邪。《靈樞·九鍼十二原》言“去寫陽氣”,與此義亦同。

〔10〕者 原脱,據《醫學綱目》引本經補。《靈樞》、《太素》均作“也”,亦通。

〔11〕取 明抄本作“得求”二字。

〔12〕膚白勿取 《類經》卷十九第四注:“用鑱鍼者,主寫陽氣也。膚白則無火可知,故不宜刺。”

二者地也〔1〕,地者土也〔2〕。人之所以應土者,肉也〔3〕。故爲之治員鍼〔4〕。員鍼者,取法於絮鍼〔5〕,筩其身而員其末〔6〕,其鋒如卵〔7〕,長一寸六分。以寫肉分之氣〔8〕,令不傷肌肉,則邪氣得竭〔9〕。故曰:病在分肉間,取以員鍼〔10〕。

〔1〕也 原脱,據《靈樞》、《太素》及此後文例補。

〔2〕地者土也 《靈樞》無此四字,非是。

〔3〕人之所以應土者,肉也 脾在五行屬土,脾主肌肉,故人之應土者,肉也。

〔4〕員鍼 即圓鍼,圓古作“員”。《孟子·離婁下》:“規矩,方員之至也。”

〔5〕絮鍼 《集韻·御韻》:“絮,冒絮,頭上巾也。”《續方言疏證》卷上:“巴蜀名頭上巾爲冒絮。”《史記·絳侯周勃世家》:“文帝朝,太后以冒絮提文帝。”或絮鍼者,鍼之用於絮巾者。

〔6〕筩其身而員其末 筩前《靈樞》有“必”字。《太素》筩作“筒”,此前亦有“必”字。筒與筩通。《説文·竹部》:“筩·斷竹也。”《一切經音義》卷十九:“木筩,徒東反。郭璞注云:竹管也。《説文》:斷竹也。有作筒字。”按此鍼身作筩狀,其末端呈卵圓形。

〔7〕其鋒如卵 《靈樞》作“鍼如卵形”。《太素》作“鋒如卵形”。按《靈樞》作“鍼”者,不若本經及《太素》義勝。

〔8〕以寫肉分之氣 寫,明抄本作“爲”,非是。《靈樞》、《太素》均作“主治分間氣”。《靈樞》《太素》又云:“揩摩分間。”按揩摩猶按摩也。是此鍼以其圓鈍如卵,非爲刺用,以爲按摩者,故言寫、言主治,皆非刺義。

〔9〕令不傷肌肉,則邪氣得竭 《靈樞》作“令無得傷肉分,傷則氣得竭”。《太素》作“令無傷肉分,傷則氣竭”。按《靈樞》與《太素》義同,惟《靈樞》下“得”字疑衍,皆言傷肉分則氣竭,是氣指正氣,而本經言不傷肌肉則邪氣得竭。二者義異,並存之。

〔10〕鍼 此下《靈樞》、《太素》均有“於病所”三字,律以前文云“取之鑱鍼於病所”,疑本經脱“於病所”三字。

三者人也,人之所以成生者,血脉也〔1〕。故爲之治鍉音兑。鍼〔2〕。鍉鍼者,取法於黍粟〔3〕,大其身而員其末〔4〕,如〔5〕黍粟之兑,長三寸五分,令可以按脉勿陷〔6〕,以致其氣,令邪氣獨出〔7〕。故曰:病在脉,少氣〔8〕當補之者〔9〕,取〔10〕以鍉鍼〔11〕於井滎〔12〕分俞〔13〕。

〔1〕人之所以成生者,血脉也 此言人之生命之所以得成者,賴血脉之流通。《靈樞·經脉》云:“人始生,先成精……穀入於胃,脉道以通,血氣乃行。”亦言血脉對生命活動的重要意義。生,生命也。如《荀子·王制》:“水火有氣而無生。”

〔2〕鍉(dí涤)鍼 鍉與鏑通。《漢書·項籍傳》:“銷鋒鍉。”顔師古注:“鍉與鏑同,即箭鏃也。”《集韻·錫韻》:“鏑,《説文》:矢鏠也。通作鍉。”蓋此鍼形似箭鏃狀,故以是名。

〔3〕取法於黍粟 粟下《靈樞》、《太素》均有“之鋭”二字。《類經》卷十九第二注:“黍粟之鋭,圓而微尖也。”按此鍼既名曰鍉,又曰取法於黍粟者,兩形有别,義難解,姑存舊注。

〔4〕大其身而員其末 此言鍼形,必廣大而末端微圓,與鍼身細長而末端鋒利者不同。

〔5〕如 明抄本無。此上《靈樞》、《太素》均有“鋒”字。

〔6〕按脉勿陷 《類經》卷十九卷二注:“用在按脉致氣,以出其邪,而不欲其過深,陷於血脉之分也。”按此既云按脉,則非刺可知。故所謂勿陷者,勿傷之也。陷亦訓傷。是此鍼當與圓鍼功用相似,唯彼在分肉,此在脉耳。

〔7〕令邪氣獨出 原作“使邪獨出”。《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作“使邪氣獨出”。《靈樞》、《太素》均作“令邪氣獨出”。按“使”,前後文此等字樣均作“令”,今據改,並據補“氣”字。

〔8〕少氣 《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作“氣少”。

〔9〕者 原脱,據《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靈樞》、《太素》補。

〔10〕取 原脱,據《靈樞》、《太素》及前後諸文例補。

〔11〕鍼 原重出作“鍼鍼”。按上文本言“按脉”,非言鍼也,此再言鍼,則義不合,故據《靈樞》、《太素》删一“鍼”字。

〔12〕滎 原作“營”,按營、滎二字雖通,然作爲本腧穴名,當求一致。據明抄本、《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及《靈樞》、《太素》改作“滎”。

〔13〕分俞 《類經》卷十九第四注:“分輸,言各經也。”

四者時也,時者,人於〔1〕四時八正之風〔2〕客於經絡之中,爲痼病〔3〕者也。故爲之治〔4〕鋒鍼〔5〕。鋒鍼者,取法於絮鍼〔6〕、筩其身而鋒其末〔7〕,其刃三隅〔8〕,長一寸六分。令可以寫熱出血〔9〕,發泄痼病〔10〕。故曰:病在五藏固居〔11〕者,取以鋒鍼,寫於井滎分俞,取以四時也〔12〕。

〔1〕人於 明抄本作“於人之”。《靈樞》、《太素》及《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均無此二字,疑衍。

〔2〕八正之風 《靈樞》、《太素》及《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均作“八風之”,義勝。

〔3〕痼病 《靈樞》、《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均作“瘤病”。按下文亦言“痼病”,作“瘤病”非。痼病,久治不愈之病也,古多作“固”。《説文·疒部》:“痼,久病也。”段玉裁注:“多叚固爲之。月令:十二月行春令,則國多固疾。注曰:生不充其性,有久疾。”

〔4〕治 此下明抄本有“以”字。

〔5〕鋒鍼 鋒,古作鏠。《説文·金部》:“鏠,兵耑也。”兵,兵器也。《釋名·釋兵》:“刀,其末曰鋒。”此鍼末端有鋒,故名。

〔6〕取法於絮鍼 按前員鍼筩其身而員其末,言取法於絮鍼,而此鍼筩其身而鋒其末,亦言取法於絮鍼者,是二者同在身而異在末,蓋絮鍼當爲筩其身也。

〔7〕鋒其末 末端有鋒,非若員鍼之末端呈卵形也。

〔8〕其刃三隅 其,《靈樞》、《太素》及《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均無,疑衍。刃,刀口也《説文·刀部》:“刃,刀堅也。”王筠句讀:“刀堅者,刀堅利之處也。”隅,角也。《玉篇·阜部》:“隅,角也。”蓋此鍼有鋒刃呈角狀。《靈樞識》:“即今日之三棱鍼也。”

〔9〕令可以寫熱出血 《靈樞》、《太素》又云:“主癰熱出血。”按此鍼可刺血,故熱盛血滯者可刺出血,癰熱亦可刺出血。文雖異,功用同。

〔10〕發泄痼病 《靈樞》、《太素》均作“以發痼疾”,又云:“痼病竭。”義均同。

〔11〕病在五藏固居 病在,明抄本無,疑脱。固居,久居也。固,久也。《國語·晉語六》:“臣固聞之。”韋昭注:“固,久也。”以病在五臟久居,故得成痼病。

〔12〕病在五藏居固者……取以四時也 也,《靈樞》、《太素》均無。又云:“病在經絡痼痺者,取以鋒鍼。”此説與上文所謂“四時八正之風客於經之中爲痼病”之義甚合。而此云“病在五藏固居者”,亦互相發明也。

五者音也,音者,冬夏之分,分於子午〔1〕,陰與陽别,寒與熱争〔2〕,兩氣相薄〔3〕,合爲癰膿〔4〕者也〔5〕。故爲之治鈹鍼〔6〕。鈹鍼者,取法於劍〔7〕,令〔8〕末如劍鋒。廣二分半,長四寸。可以取大膿出血〔9〕。故曰:病爲大膿血〔10〕,取以鈹鍼。

〔1〕冬夏之分,分於子午 子午位在北南二方,子應冬至,陰盡陽生之時,午應夏至,陽盡陰生之時。故子午爲冬夏之分。

〔2〕寒與熱争 《説文·爪部》:“争,引也。”段玉裁注:“凡言争者,皆謂引之使歸於己。”陽盡之時,陰欲引之而歸於寒,陰盡之時,陽欲引之而歸於熱也。

〔3〕薄 《靈樞》及《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均作“搏”,義通。

〔4〕膿 原作“腫”,《靈樞》、《太素》及《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均作“膿”,又下文兩言治大膿,當以作“膿”爲是,據改。

〔5〕也 原脱,據《靈樞》、《太素》及《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補。

〔6〕鈹鍼 鈹,此下明抄本有“音披”二小字音注,《太素》作“”,下同。《説文·金部》:“鈹,大鍼也。从金,皮聲。一曰:劍而刀裝者。”段玉裁注:“劍兩刃,刀一刃,而裝不同,實劍而用削裹之,是曰鈹。《左傳》曰:夾之以鈹。”此鍼似鈹,故名之。爲鈹之假,如《素問·血氣形志》:“治之以鍼石。”王冰注:“石謂石鍼,則砭石也,今亦以鍼代之。”

〔7〕取法於劍 劍,明抄本作“刺”,亦通。刺,矛之鋒刃。《淮南子·氾論》:“槽矛無擊,修戟無刺。”高誘注:“刺,鋒也。”劍下,《靈樞》有“鋒”字,疑涉下衍。取法於劍者,身扁而長,與筩其身者不同。

〔8〕令 此下《靈樞》及《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均有“其”字。

〔9〕可以取大膿出血 出血,《靈樞》、《太素》均無。又云:“主大癰膿,兩熱爭者也。”義同。

〔10〕血 《靈樞》、《太素》均作“者”。

六者律也。律者,調陰陽四時〔1〕,合十二經脉。虚邪客於經絡,而爲暴痺者也。故爲之治員利鍼〔2〕。員利鍼者,取法於鍼〔3〕,且員且兑〔4〕,中身〔5〕微大,長一寸六分。以取癰腫暴痺〔6〕。一曰〔7〕:尖如〔8〕,微大其末,反小其身〔9〕。令可深内〔10〕也。故曰:病〔11〕痺氣暴發者,取以員利鍼。

〔1〕時 此下《靈樞》、《太素》及《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均有“而”字。

〔2〕員利鍼 此鍼身圓而末端鋒利,故以此名。

〔3〕鍼 明抄本作“鍼”,下同。與氂同與犛通。《説文·犛部》:“氂,犛牛尾也。”《漢書·岑彭傳》:“足下生氂。”顔師古注:“氂,長毛也。”按犛牛尾,亦長毛也。是此鍼取其細長,故名。

〔4〕且員且兑 且,連詞,又也。圓者,言其體,鋭者,言其末也。

〔5〕中身 原作“身中”,據《靈樞》、《太素》乙正,中身,鍼身之中段也。

〔6〕以取癰腫暴痺 《靈樞》、《太素》均作“以取暴氣”,又云:“主取暴痺者也。”

〔7〕一曰 《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無此二字,另作“令”,連下句讀。按《靈樞·九鍼論》文,對九鍼之論述,均前後兩言其形及主治病症。此條言鍼形文,即如是。故“一曰”二字,似屬剩文,且别條亦無云者,疑衍。

〔8〕尖如 《靈樞》、《太素》均在上文“且員且兑”之前。

〔9〕微大其末,反小其身 身,《太素》作“本”。按此與前文言“且員且兑,中身微大”之義有差,或係源於不同學説也。

〔10〕内 此下明抄本有“故”字。

〔11〕病 原脱,據《靈樞》、《太素》、《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及前後文例補。

七者星也,星者,人之七竅〔1〕,邪之所客於經〔2〕,舍於絡〔3〕,而爲痛痺者也。故爲之治毫鍼〔4〕。毫鍼者,取法於毫毛〔5〕,長一寸六分〔6〕,令尖如蚊喙〔7〕。静以徐往,微以久留〔8〕,正氣因之〔9〕,真邪俱往〔10〕,出鍼而養〔11〕。主以治〔12〕痛痺在絡〔13〕也。故曰:病痺氣,痛而不去者〔14〕,取之毫鍼。

〔1〕七竅 《素問·鍼解》云:“人齒面目應星。”王冰注:“人面應七星者,所謂面有七孔應之也。”新校正云:“詳此注乃全元起之辭也。”按鍼解篇文多殘缺,其文亦頗疑焉,然王注七孔,即七竅也。七竅者,耳目口鼻共有七孔,以象七星之高照。

〔2〕邪之所客於經 經下明抄本有“而”字。之所,《太素》無。

〔3〕舍於絡 《靈樞》、《太素》均作“舍於經絡”,在下句“痛痺”下,似不若本經文安。

〔4〕毫鍼 《集韻·韻》:“毫,長鋭毛也。”此鍼身長而末鋭,故以此名。

〔5〕毫毛 毫與豪通,豪古作“”。《説文·部》:“,豕鬣如筆管者。”段玉裁注:“按本是豕名,因其鬣如筆管者,遂以名其鬣。凡言豪俊、毫毛,又皆引伸之義也。俗乃别豪俊字从豕,毫毛字从毛。”是此鍼直長如毫之毛,故曰取法於毫毛。

〔6〕一寸六分 《靈樞·九鍼十二原》作“三寸六分”,疑誤。

〔7〕蚊喙 蚊,《靈樞·九鍼十二原》作“蟁”,《説文·部》:“蟁,齧人飛虫也。蚊,俗蟁。”喙,明抄本作“啄”,下有“音卓”二小字音注。啄亦可訓嘴。與蝱、虻並同。《玉篇·部》:“蝱,俗作。”《類篇·虫部》:“虻,齧人飛虫。”

〔8〕静以徐往,微以久留 《類經》卷十九第二注:“蓋用在微細徐緩,漸散其邪。”按此言行鍼之術也,静本安和,此引申爲徐緩意。微者,隱而不顯,此指行鍼之輕微。義爲進鍼時當徐緩,行鍼時當輕微,留鍼時間宜久。

〔9〕正氣因之 因,連詞。之,往也,與下文“俱往”義相應。此言正氣因而往也。

〔10〕真邪俱往 往猶行也。《國語·晉語二》:“吾言既往矣。”韋昭注:“往,行也。”真邪俱行者,真氣得以暢通,而無留滯之患,邪氣得以疏散,而無痺痛之疾矣。

〔11〕養 此下《靈樞》、《太素》均有“者也”二字。養,養護也。

〔12〕主以治 《靈樞》作“主寒熱”,義勝。《太素》作“主寒”。

〔13〕絡 此下《靈樞》、《太素》均有“者”字,義勝。

〔14〕痛而不去者 原作“補而去之者”,據《靈樞》、《太素》改。《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作“通而不去者”,是痛誤作“通”。

八者風也,風者,人之股肱八節也〔1〕,八正之虚風〔2〕。八風〔3〕傷人,内舍於骨解〔4〕腰脊節腠〔5〕之間,爲深痺〔6〕者也。故爲之治長鍼〔7〕。長鍼者,取法於綦鍼〔8〕,長七寸,其身薄而鋒其末〔9〕,令〔10〕可以取深邪遠痺〔11〕。故曰:病在中〔12〕者,取以長鍼。

〔1〕人之股肱八節者也 肱下明抄本有“音古”二小字音注。股肱者,該上下肢也。八節,亦稱八虚,本經卷十第三所謂兩腋、兩肘、兩髀、兩膕者是也,即肩、肘、髖、膝八大關節。以其易於感風,故以應八風。

〔2〕八正之虚風 據文義,此五字似應在上文“風者”之下,疑係傳抄致誤。八正之虚風,詳見本經卷六第一。

〔3〕八風 原脱,據《靈樞》、《太素》補。

〔4〕骨解 骨之分解處,即骨關節也。解,分也。

〔5〕節腠 腠下《靈樞》有“理”字,疑係“腠”之注脚誤入。按節腠亦作節湊。《素問·氣穴論》:“留於節湊。”王冰注:“留於骨節之間,津液所湊之處。”《太素·氣穴》作“節腠”,楊上善注:“留於骨節,聚於腠理。”《素問集註》張志聰注:“節湊,筋骨相連之處。”按楊、王二注均非,張注是。凑,會聚也。《説文·水部》:“湊,水上人所會也。”段玉裁注:“引伸爲凡聚集之偁。”湊又與輳通。《廣韻·韻》:“輳,輻輳。亦作湊。”輳亦聚也。如《漢書·叔孫通傳》:“四方輻腠。”顔師古注:“輳,聚也。言如車輻之聚於轂也。”是節腠即節湊,亦即節輳,爲骨關節會聚處。如衆掌骨皆會於腕關節者,即節湊也。

〔6〕深痺 此邪之舍於骨解腰脊節湊等處所致之痺,較之皮肉者爲深,故爲深痺。

〔7〕長鍼 九鍼之中,唯此鍼最長,故名之。

〔8〕綦(qí岐)鍼 《説文·金部》:“鉥,綦鍼也。”《管子·輕重乙》:“一女必有一刀一錐一箴一鉥。”房玄齡注:“時橘切,長鍼也。”是綦鍼者,日用之長鍼也。

〔9〕其身薄而鋒其末 鋒下明抄本有“利”字,疑衍。《靈樞》、《太素》均作“長其身鋒其末”。又《靈樞》云:“鋒利身薄。”本經則兩合其義。

〔10〕令 《靈樞》、《太素》均無。

〔11〕遠痺 猶深痺也。遠,深也。《易經·繫辭下傳》:“其旨遠。”孔穎達正義:“是其旨意深遠。”

〔12〕病在中 《類經》卷十九第五注:“中者,言其遠也。”按病在内者,病則深遠也。

九者野也,野者,人之節解〔1〕皮膚〔2〕之間也。淫邪流溢〔3〕於身,如風水之狀,不〔4〕能過於機關〔5〕大節者也。故爲之治大鍼〔6〕。大鍼者,取法於鋒鍼〔7〕,一作鍉鍼。其〔8〕鋒微員,長四寸。以寫機關之水〔9〕,大氣之不能過關節者也〔10〕,故曰:病〔11〕水腫不能過〔12〕關節者,取以大鍼。

〔1〕節解 原作“骨解”,與上長針條義重,《靈樞》、《太素》及《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均作“節解”,據改。此下原有“虚風傷人,内舍於骨解”九字,係涉上長鍼文衍,據《靈樞》、《太素》及《醫學綱目》引本經删。節解,關節分解處。

〔2〕膚 《太素》作“膜”。

〔3〕溢 《太素》作“洫”。按洫與溢通。《莊子·齊物論》:“以言其老洫也。”陸德明釋文:“洫,本亦作溢。”

〔4〕不 此前《靈樞》、《醫學綱目》卷七引本經均有“而溜”二字,《太素》作“而留”,留與溜亦通。

〔5〕機關 本經卷十第三云:“凡此八虚者,此機關之室也。”八虚,即兩腋、兩肘、兩髀、兩膕八大關節。此言機關,即關節也。

〔6〕大鍼 以此鍼體大,故名之。

〔7〕鋒鍼 上文言鋒鍼“筩其身而鋒其末”,然大鍼則言“其鋒微員”,是二者末端不同。詳原校云:“一作鍉鍼。”上文言鍉鍼爲“大其身而員其末”,是二者末端相似。故作“鋒鍼”,或誤。

〔8〕其 此前《靈樞》、《太素》均有“令尖如梃”四字,疑脱。

〔9〕之水 原作“内外”,義難通,《靈樞》、《太素》均作“之水”,且上文亦言治“如風水之狀不能過於機關大節者”,故據改。

〔10〕大氣之不能過關節者也 《靈樞》作“大氣不出關節者也”,《太素》同,惟無“也”字。

〔11〕病 此下《太素》有“爲”字。

〔12〕過 此下明抄本有“於”字。

按:

上文主要述九鍼之法象、形狀、功用及主治。詳鍼之爲數九者,本源於數理,亦在明“天地之大數”,與人之相應,反映“人與天地相參”的指導思想。諸鍼之制,則取法於日見之物,如布(巾)鍼、絮鍼、黍粟、劍、氂鍼、毫毛、綦鍼等,是取其象而仿其形也,因取物之殊形,而得鍼之異狀,故成九鍼焉。形既不同,則功用各異。如《素問·鍼解》云:“一鍼皮、二鍼肉、三鍼脉、四鍼筋、五鍼骨、六鍼調陰陽、七鍼益精、八鍼除風、九鍼通九竅,除三百六十五節氣。”即是對九鍼功用的概括。雖其所言與本文主治亦有不同處,是以可以互補。總之,上文充分説明我國古代之鍼術,無論在理論上或技術上,均已達到相當高的水平。後世醫家對九鍼的應用,又有許多新的發展。故九鍼的主治,已不限於古經之所論矣。

凡刺之要,官鍼〔1〕最妙。九鍼之宜,各有所爲。長短大小,各有所施〔2〕。不得其用,病不能移〔3〕。疾〔4〕淺鍼深,内傷良肉,皮膚爲癰。疾〔4〕深鍼淺,病氣不寫,反爲大膿。病小鍼大,氣寫大甚〔5〕,後必爲害〔6〕。病大鍼小,大氣不寫〔7〕,亦爲後敗〔8〕。夫鍼之宜〔9〕,大者大寫,小者不移〔10〕,以言其過〔11〕,請言其所施〔12〕。

〔1〕官鍼 《太素》注:“官者,謂用鍼時,邪着於鍼也。”《靈樞發微》注:“官者,任也。官鍼者,任九鍼之所宜也。”《類經》卷十九第四注:“官,法也,公也。製有法,而公於人。故曰官鍼。”按前文言九鍼合天地之數,故云法天法地法人法時法音法律法星法風法野,是九鍼之製,皆有所取法。有所取法,則鍼有法度。故官者,訓法爲得。若《靈樞·官能》所謂“知官九鍼”,猶知法九鍼也。

〔2〕施 用也。《禮記·禮器》:“施則行。”孔穎達疏:“施,用也。”

〔3〕移 去也,除也。《楚辭·大招》:“思怨移只。”王逸注:“移,去也。”

〔4〕疾 《太素》作“病”。按此前後文均言“病”,似當以作“病”爲是。

〔5〕大甚 原作“大甚疾”,《靈樞》同,惟“疾”字連下爲文。《太素》作“大疾”。按“大甚疾”,義難通,參之《太素》文義,删“疾”字。

〔6〕後必爲害 後,《靈樞》無。《太素》作“必後爲害”。《聖濟總録》卷一百九十二九鍼統論作“必爲後害”。律以下文,有“後”是。

〔7〕大氣不寫 寫下原有“泄”字,據明抄本、《太素》刪。《靈樞》作“氣不泄寫”。

〔8〕亦爲後敗 《靈樞》、《太素》均作“亦後爲敗”。

〔9〕夫鍼之宜 《靈樞》作“失鍼之宜”,《太素》同本經。律以前“九鍼之宜”文,疑夫、失均爲“九”之誤。

〔10〕大者大寫,小者不移 大寫《靈樞》無“大”字。《類經》卷十九第四注:“當小而大,則寫正氣;當大而小,則病不能移。皆失鍼之宜也。”

〔11〕以言其過 以,《靈樞》、《太素》均作“已”。以與已通。按上文已言用鍼不當之過也。

〔12〕請言其所施 按本段爲四字句韻文,律以前“各有所施”文,疑“其”字衍。

凡刺有九,以應九變〔1〕:一曰腧刺〔2〕,腧刺者,刺諸經滎俞、藏俞〔3〕也。二曰遠刺〔4〕,遠刺者,病在上取之下〔5〕,刺府俞也〔6〕。三曰經刺〔7〕,經刺者,刺大經之結絡經分〔8〕也。四曰絡刺〔9〕,絡刺者,刺小絡之血脉〔10〕也。五曰分刺〔11〕,分刺者,刺分肉之間也。六曰大刺〔12〕,大刺者,刺大膿以鈹鍼〔13〕也。七曰毛刺〔14〕,毛刺者,刺浮痺〔15〕於〔16〕皮膚也。八曰巨刺〔17〕,巨刺者,左取右,右取左也。九曰焠刺〔18〕,焠刺者,燔鍼〔19〕取痺氣〔20〕也。

〔1〕九變 九變者,人體異於常態的九種變化。此言九者,以應於九種刺法,非言變者唯九。

〔2〕腧刺 《太素》注:“取五藏經滎輪之輸,故曰輸刺。”按此指刺腧穴之法,故名腧刺。

〔3〕諸經滎俞、藏俞 滎,原作“滎”,據《靈樞》、《太素》改。《靈樞發微》注:“刺諸經之滎穴、俞穴及背間之心俞、肺俞、脾俞、肝俞、腎俞也。”《類經》卷十九第五注:“諸經滎輸,凡井滎經合之類,皆腧也。藏腧,背間之藏府腧也。”按此乃概言腧刺之法,非專指治某病之腧穴,故當以張注義勝。

〔4〕遠刺 原作“道刺”,《靈樞》、《太素》均作“遠道刺”。詳本節言九刺,皆二字成文,故當以作“遠刺”爲是,故改。下句“遠刺”同。《太素》注:“足三陽從頭至足,故足三陽頭之有病,取足三陽府經之輸,故曰遠道也。”按此以遠距離取穴爲治,故名遠刺。

〔5〕病在上取之下 《靈樞發微》注:“凡病在上,反取穴於下,所以刺足三陽經也。”

〔6〕刺府俞也 足三陽脉,屬胃膽膀胱三腑,是刺腑俞者,刺三腑脉之俞,非背部之腑俞也。

〔7〕經刺 《太素》注:“大經分間,經之結胳,故曰經刺。非正經刺也。”按經刺者,乃刺大經之分,與刺經之俞穴者有别,故曰經刺。

〔8〕刺大經之結絡經分 《靈樞發微》注:“刺大經之結絡於經穴之分也。”《類經》卷十九第五注:“刺結絡者,因其結聚而直取之,所謂解結也。”《靈樞集註》張志聰注:“大經者,五藏六府之大絡也。邪客於皮毛,入舍於孫絡,留而不去,閉結不通,則留溢於大經之分,而生奇病,故刺大經之結絡以通之。”按大經之名,經文中多次言及,如《素問·痿論》云:“大經空虚,發爲肌痺。”王冰注:“大經謂大經脉也。”此説當是,經分,亦大經之分,非經穴之分也。

〔9〕絡刺 《太素》注:“刺孫胳也。”孫絡,亦小絡也。

〔10〕脉 明抄本作“絡”。

〔11〕分刺 以刺在分肉之間,故名。

〔12〕大刺 原作“大瀉刺”,原校云:“一作太刺”,《太素》作“大刺”,與本經原校同。律之餘刺以二字爲名之義,當作“大刺”是,據改。并删原校。下句“大刺”同。此法以刺破大膿者,故名。

〔13〕鈹鍼 《太素》作“鍼”。義見前注。

〔14〕毛刺 《太素》注:“刺於皮膚淺(按此下一字不清)傷,比之拔毛。”《靈樞集註》張志聰注:“毛刺者,邪閉於皮毛之間,浮淺取之,所謂刺毫毛無傷皮,刺皮無傷肉也。”按上文刺分肉之間者,謂之分刺,則此刺當在皮毛淺處,故名毛刺。楊注“比之拔毛”,似非是。

〔15〕浮痺 浮,引申爲淺表。浮痺者,淺表之痺也。

〔16〕於 《靈樞》無。

〔17〕巨刺 巨刺亦左病刺右,右病刺左之法,乃刺其經,非刺絡,故與繆刺别。詳見後繆刺篇。

〔18〕焠刺 《太素》注:“火焰燔鍼曰焠也。”《類經》卷十九第五注:“謂燒鍼而刺也。即後世火鍼之屬,取寒痺者用之。”

〔19〕燔鍼 燔下明抄本有“音煩”二小字音注。燔鍼,以火燒鍼也。

〔20〕取痺氣 《靈樞》作“則取痺”。《太素》作“即取痺”。

按:

以上言九刺者,刺法也,是根據九種不同病變而採用的不同刺法,非别有九鍼而爲此九刺。至於以何鍼施用。自當酌情取之。文中言“刺大膿以鈹鍼”者,亦在舉例而已。

凡刺有十二節〔1〕,以應十二經〔2〕:一曰偶刺〔3〕,偶刺者,以手直心若背〔4〕,直痛所〔5〕,一刺前,一刺後〔6〕,以治〔7〕心痺。刺此者,傍鍼之也〔8〕。二曰報刺〔9〕,報刺者,刺痛無常處,上下行者〔10〕,直内〔11〕,無〔12〕拔鍼,以左手隨病所按之,乃出鍼復刺之也。三曰恢刺〔13〕,恢刺者,直刺傍之〔14〕,舉之前後〔15〕,恢筋急,以治筋痺也〔16〕。四曰齊刺〔17〕,齊刺者,直入一,傍入二〔18〕,以治寒〔19〕氣小深〔20〕者。或曰參刺,參刺者〔21〕,治痺氣小深者也。五曰陽刺〔22〕,陽刺者,正内一,傍内四而浮之〔23〕,以治寒氣〔24〕之博大者也。六曰直鍼刺〔25〕,直鍼刺者,引皮乃刺之〔26〕,以治寒氣之淺者也。七曰腧刺〔27〕,腧刺者,直入直出〔28〕,稀發鍼而深之〔29〕,以治氣〔30〕盛而熱者也。八曰短刺〔31〕,短刺者,刺骨痺〔32〕,稍摇而深之〔33〕,致鍼骨所,以上下摩骨〔34〕也。九曰浮刺〔35〕,浮刺者,傍入而浮之,此治肌急而寒者也。十曰陰刺〔36〕,陰刺者,左右卒〔37〕刺之,此治寒厥中寒者〔38〕,取〔39〕踝後少陰〔40〕也。十一曰傍刺〔41〕,傍刺者,直刺傍刺各一,此治留痺久居者也。十二曰贊刺〔42〕,贊刺者,直入直出,數發鍼而淺之〔43〕,出血,此治〔44〕癰腫者〔45〕也。

〔1〕十二節 此言刺有法度者十二焉。節,法度也。《禮記·曲禮》:“不踰節。”鄭玄注:“不踰越節度。”又《樂記》:“好惡無節於内。”鄭玄注:“節,法度。”

〔2〕以應十二經 此言應者,僅以十二節以應十二經之數,非某法與某經準相對應。

〔3〕偶刺 《靈樞發微》注:“前後各用一鍼,有陰陽配合之義,故曰偶刺也。”

〔4〕以手直心若背 背,《太素》作“脊”。《靈樞發微》注:“以一手直其前心,以一手直其後背。”《類經》卷十九第五注:“直,當也.以手直心若背,謂前心後心。”若,及也。《經傳釋詞》卷七:“若,猶及也;與也。《書·召誥》曰:旅王若公。《周官·罪隸》曰:凡封國若家。”

〔5〕直痛所 當其痛處也。

〔6〕一刺前,一刺後 《靈樞發微》注:“遂用一鍼以刺其胸前,用一鍼以刺其後背。”

〔7〕治 原作“刺”,據《靈樞》、《太素》及此下文例改。

〔8〕傍鍼之也 也,明抄本無。《太素》注:“傍刺者,惡傷心也。”《靈樞發微》注:“不可以正取,須斜鍼以傍刺之,恐中心者,一日死也。”

〔9〕報刺 《太素》注:“刺痛無常處之病,出鍼復刺,故曰報也。”《廣雅·釋言》:“報,復也。”

〔10〕上下行者 以痛無常處,故時行於上,時行於下。

〔11〕直内 直鍼刺入,與傍刺别。内同納,納,進鍼也。

〔12〕無 原脱,據《靈樞》、《太素》補。

〔13〕恢刺 《太素》注:“恢,寬也。筋痺病者,以鍼直刺傍舉之前後,以寬筋急之病,故曰恢刺也。”恢,郭大也,有寬廣之義,楊注是。《説文·心部》:“恢,大也。”《公羊傳·文公十五年》:“恢郭也。”何休注:“恢,大也。”

〔14〕直刺傍之 《靈樞發微》注:“以鍼直刺其旁。”《類經》卷十九第五注:“筋急者,不刺筋而刺其傍。”

〔15〕舉之前後 《靈樞發微》注:“復舉其鍼,前後恢蕩其筋之急者。”《類經》卷十九第五注:“必數舉其鍼,或前或後,以恢其氣,則筋痺可舒也。”按此指直刺進鍼得氣之後,乃提鍼於前後廣而刺之,以擴大其氣之法。

〔16〕筋痺也 明抄本無“也”字,“痺”下有“恢,音灰”三小字音注。《太素》作“筋痺者也”,律以此後文例,當是。

〔17〕齊刺 《太素》注:“寒氣病者,刺之直一傍二,深淺齊同,故曰齊刺。”《類經》卷十九第五注:“齊者,三鍼齊用也。故又曰三刺。”孫鼎宜《内經章句》云:“齊當作參,形誤。”按孫氏此説甚是。詳下文“或曰”以下所言,與上齊刺文,基本相同。又且下文正作“參刺”,參與齊,古文形相近,故易誤。因疑楊、馬等“齊刺”之訓,特臆斷耳。參,三也。

〔18〕直入一,徬入二 《類經》卷十九第五注:“以一鍼直入其中,二鍼夾入其傍。”

〔19〕寒 此下原有“熱”字,據《靈樞》、《太素》刪。

〔20〕小深 稍深。言寒氣未至大深也。

〔21〕參刺,參刺者 參,《靈樞》均作“三”。參刺者,《聖濟總録》卷一百九十二刺節統論無。

〔22〕陽刺 原作“揚刺”,《靈樞》同。按揚與陽雖通,然明抄本、《素問·長刺節》新校正引本經及《太素》均作“陽刺”,是本經原作“陽刺”也,故據改。下同。《太素》注:“内鍼浮而留之使温,故曰陽刺。”

〔23〕正内一,傍内四而浮之 正中刺一鍼,四徬刺四鍼,皆淺刺之。浮,淺表也。

〔24〕寒氣 原作“寒熱”,《靈樞》作“寒氣”,《太素》作“寒氣氣”。又此前齊刺言“治寒氣小深者”,此後直刺言“治寒氣之淺者也”,亦可証此當爲“治寒氣之博大者也”,故據改。

〔25〕直鍼刺 《太素》注:“下鍼時直,故曰直刺也。”詳楊注,《太素》原似作“直刺”。疑“鍼”字衍。

〔26〕引皮乃刺之 《靈樞發微》注:“先用鍼以引起其皮而後入刺之。”

〔27〕腧刺 《靈樞》、《太素》均作“輸刺”。楊上善注:“希發於鍼,以刺於輸,故曰輸刺也。”《類經》卷十九第五注:“輸,委輸也。言能輸寫其邪,非上文滎輸之謂。”按楊注以輸穴之義爲訓,與前九刺之“腧刺”義重。張注取“委輸”之義,猶瀉也。《廣雅·釋言》:“輸,寫也。”然則“腧刺”字,當作“輸刺”爲得。

〔28〕直入直出 《類經》卷十九第五注:“直入直出,用其鋭也。”按直入直出者,言進鍼出鍼時,不恢郭,不轉摇,取其疾速也。

〔29〕稀發鍼而深之 此與下文贊刺“數發鍼而淺之”爲相對之法。言少行鍼而深刺之。稀,少也。

〔30〕氣 明抄本無。

〔31〕短刺 《類經》卷十九第五注:“短者,入之漸也。”《靈樞集註》張志聰注:“短刺者,用短鍼深入而至骨所。”《靈樞經校釋》注:“短字疑誤,似應作豎。豎古作豈,隸作壴,短或作,俱從豆聲,音形易誤。”此説可參。

〔32〕刺骨痺 刺,明抄本無。痺,明抄本、《太素》均作“痛”,義均通。

〔33〕稍摇而深之 輕微地摇動鍼身而深入之,使鍼既至骨處而又不得傷骨。

〔34〕上下摩骨 鍼至骨處,遂上下提插以摩擦其骨,導氣至骨也。

〔35〕浮刺 《靈樞發微》注:“傍入其鍼而浮舉之。”《靈樞集註》張志聰注:“浮刺者,旁入而浮淺也。”

〔36〕陰刺 《太素》注:“少陰踝後,足少陰脉也。病寒厥者,卒刺於陰,故曰陰刺也。”《靈樞發微》注:“名陰刺者,以其刺陰經也。”

〔37〕卒 原作“率”,據明抄本、《太素》、《素問·長刺節論》新校正引本經改。

〔38〕中寒者 者,《靈樞》、《太素》均作“厥”。《聖濟總録》卷一百九十二刺節統論無此三字。

〔39〕取 此下《靈樞》有“足”字,疑下文“少陰”或作“足少陰”,而誤將“足”字錯簡於上。

〔40〕少陰 《太素》注:“少陰,踝後足少陰脉也。”

〔41〕傍刺 《靈樞》、《太素》均作“傍鍼刺”。按諸刺多以二字爲名,當以本經爲是。下同。楊上善注:“直一刺之,傍更一刺,故曰傍刺也。”《類經》卷十九第五注:“傍鍼刺者,一正一傍也。正者刺其經,傍者刺其絡。”

〔42〕贊刺 《太素》注:“數發於鍼,出血調助,以愈於病,故曰贊刺。贊,助也。”張介賓、張志聰均同此説,疑非是。按贊,導引也。《管子·小問》:“有贊水者曰:從左方涉。”尹知章注;“謂贊引渡水者。”此法治癰腫,可導引其膿血外出,故曰贊刺。

〔43〕數發鍼而淺之 此與上文“稀發鍼而深之”相對爲義,言宜多行鍼而淺刺之。數,多次也。

〔44〕此治 《靈樞》作“是謂”。

〔45〕者 《靈樞》、《太素》均無。

脉之〔1〕所居,深不見者,刺之微内鍼而久留之〔2〕,致其空脉氣〔3〕。脉之淺者勿刺〔4〕,按絶其脉乃刺之〔5〕,無令精出〔6〕,獨出其邪氣耳。所謂三刺〔7〕之〔8〕則穀氣出者,先淺刺絶皮〔9〕以出陽邪〔10〕;再刺則陰邪出〔11〕者,少益深〔12〕,絶皮致肌肉〔13〕,未入分肉之間〔14〕;後刺深之〔15〕,已〔16〕入分肉之間,則穀氣出矣〔17〕。故刺法〔18〕曰:始刺淺之,以逐陽邪之氣〔19〕;後〔20〕刺深之,以致〔21〕陰邪之氣〔22〕;最後刺極深之,以下穀氣〔23〕。此之謂也。此〔24〕文解乃後鍼道終始篇三刺至穀氣〔25〕之文也。故用鍼者,不知年之所加〔26〕,氣之盛衰,虚實之所起,不可以爲工矣〔27〕。

〔1〕之 《太素》、《聖濟總録》卷一百九十二刺節統論均無。

〔2〕微内鍼而久留之 《類經》卷十九第六注:“刺深脉者,亦必微内其鍼,蓋恐太過,反傷正氣,故但久留而引致之。”

〔3〕致其空脉氣 其下原有“脉”字,係下文脉字錯簡於此,據《靈樞》、《太素》改。《靈樞》、《太素》“致”前均有“以”字。又《靈樞》氣下有“也”字。楊上善注:“久留於鍼,以致空穴脉氣,然後出鍼也。”《靈樞發微》注:“所以致其空中之脉氣上行也。”按本文“空”字,諸注雖按孔穴爲釋,然其語義及語句,仍似不安。詳下文云“獨出其邪氣”,本文似當作“以致其脉氣”爲是。

〔4〕脉之淺者勿刺 之,《靈樞》、《太素》均無,義勝。《靈樞發微》注:“脉之所居淺者,初時勿即刺之。”

〔5〕按絶其脉乃刺之 乃,原脱,據《靈樞》、《太素》補。《類經》卷十九第六注:“脉淺者,最易泄氣,必先按絶其脉而後入鍼,則精氣無所傷。”

〔6〕無令精出 勿使精氣外泄也。

〔7〕三刺 《太素·三刺》注:“三刺者,陽刺邪(按當係陽邪刺之誤)、陰邪刺、穀氣刺也。”《靈樞發微》注:“此言一刺之中而有三刺之法也。”按三刺者,乃一刺之中,别具深淺不同的三個層次的不同效應,非三次爲刺也。下文及本卷鍼道終始第五均有“三刺”之解文。

〔8〕之 《靈樞》、《太素》均無,義勝。

〔9〕淺刺絶皮 《類經》卷十九第六注:“絶,透也。淺刺皮膚,故出陽邪。”按此一刺也,透過皮膚即可。絶,度也、過也。《荀子·勸學》:“絶江河。”楊倞注:“絶,過。”

〔10〕以出陽邪 《靈樞集註》張志聰注:“陰邪、陽邪者,謂邪在陰陽之氣分也。”陽邪,邪在表淺者也。故淺刺絶皮,則陽邪得出。

〔11〕再刺則陰邪出 按此前後文例,皆先言刺法,後言功效,故“則陰邪出”四字,似應在下文“未入分肉之間”下。再刺者,二刺也。陰邪,邪在深部者也。故刺益深則陰邪得出。

〔12〕少益深 爲二刺較之一刺稍深,但不及三刺之極深也。

〔13〕絶皮致肌肉 致,《聖濟總録》卷一百九十二刺節統論作“至”。致猶至也。此刺爲透過皮膚而至肌肉之分。

〔14〕未入分肉之間 分肉之間,《靈樞》作“分肉間也”。《太素》作“分間也”。《靈樞發微》注:“再刺之……比絶皮稍益深之,至肌肉,未入分肉間也。肌肉分肉之辨,肌肉在皮内肉上,而分肉則近於骨者也。”《類經》卷十九第六注:“大肉深處,各有分理,是謂分肉間也。”

〔15〕後刺深之 《靈樞》、《太素》均無此四字。按若無此四字,則三刺之義不明矣。前言先淺刺絶皮者,一刺也;再刺,少益深者,二刺也;此言後刺深之者,三刺也。疑《靈樞》、《太素》均脱。又“後刺深之”,與下引刺法言“最後刺極深之”義亦同。

〔16〕已 明抄本作“以”,已、以古通。

〔17〕穀氣出矣 矣,《靈樞》、《太素》均無。《太素》注:“穀氣者,正氣也。故後刺極深,以致正氣也。”《類經》卷十九第六注:“穀氣即正氣,亦曰神氣。出,至也。《終始篇》曰:所謂穀氣至者,已補而實,已寫而虚。故以知穀氣至也。”《靈樞集註》張志聰注:“穀氣者,通會於肌腠之元真,脾胃之所主也。故曰穀氣。”按穀氣、正氣、神氣、真氣、胃氣等,稱謂雖别,實則同類。以其源於水穀之氣,故曰穀氣;以其對邪氣而言,故曰正氣、真氣;以其功神用無方,故曰神氣;以其由脾胃化成,故曰胃氣。出,馬、張二注訓至,與《終始篇》義合。蓋出者,自内而外。又現也。亦可引申爲至。

〔18〕刺法 古醫籍名,其内容或存於《素問》已佚之《刺法論》中。

〔19〕陽邪之氣 《靈樞》、《太素》均作“邪氣”,氣下並有“而來血氣”四字。按“陽邪之氣”與下“陰邪之氣”相對爲文,義爲勝。

〔20〕後 《聖濟總録》卷一百九十二刺節統論引作“復”。按復,再也。如《論語·述而》:“吾不復夢見周公。”《韓非子·五蠹》:“冀復得兔。”皆言再也。又《素問·腹中論》:“其時有復發者。”王冰注:“復發,謂再發。”詳此前二刺曰再刺,後鍼道終始第五亦云:“一刺陽邪出,再刺陰邪出。”本文若作“後”,則無再義,且與上文“三刺”之義重。故疑後爲“復”之誤。

〔21〕致 運轉、運行也。《詩·大雅·皇矣》:“是致是附。”孔穎達正義:“致者,運轉之辭。”此引申爲運行之義。言使陰邪之氣行,則不至留滯爲患矣。

〔22〕陰邪之氣 《靈樞》、《太素》均作“陰氣之邪”。

〔23〕以下穀氣 《太素》注:“下,穀氣不下,引之令下也。”《類經》卷十九第六注:“三刺最深,及於分肉之間,則穀氣始下,下言見也。”按下猶出也。《後漢書·和熹鄧皇后紀》:“輒下意難問。”李賢注:“下意,猶出意也。”是下穀氣者,出穀氣,猶穀氣至也。

〔24〕此 原作“茈”,據明抄本、四庫本改。

〔25〕至穀氣 原作“及至穀邪”,據鍼道終始篇改。

〔26〕年之所加 《太素》注:“人之大忌,七歲已上,次第加九,至一百六,名曰年加也。”《靈樞發微》注:“《素問·六元正紀大論》言,每年所加,各有太過不及,自初氣以至終氣,有主有客,有勝有負,其天時民病不同,中間盛衰虚實,悉考而知,始足以爲工也。加者,即至真要大論加臨之加。”《類經》卷十九第六注:“年之所加,如《天元紀》、《至真要》等論是也。”按楊注本於《靈樞》,馬、張等注則本於《素問》運氣諸論。詳《靈樞·陰陽二十五人》云:“黄帝曰:其形色相勝之時,年加可知乎?岐伯曰:凡年忌上下之人,大忌常加七歲,十六歲、二十五歲、三十四歲、四十三歲、五十二歲、六十一歲,皆人之大忌,不可不自安也。”是《靈樞》所言“年加”,即本文“年之所加”也,且運氣諸大論並非《素問》原有,醫家早有所辨,又論中亦無“年加”之語,當以楊注爲是。

〔27〕矣 《靈樞》、《太素》均作“也”字。

凡刺有五,以應五藏〔1〕:一曰半刺〔2〕,半刺者,淺内而疾發鍼,無鍼傷肉〔3〕,如拔髮一作毛。狀〔4〕,以取皮氣。此肺之應也。二曰豹文刺〔5〕,豹文刺者,左右前後鍼之,中脉爲故〔6〕,以取經絡之血者〔7〕,此心之應也。三曰關刺〔8〕,關刺者,直刺左右〔9〕,盡筋上〔10〕,以取筋痺,慎無出血。此肝之應也。四曰合谷刺〔11〕,或曰淵刺,又曰豈刺〔12〕。合谷刺者,左右鷄足〔13〕,鍼於分肉之間,以取肌痺。此脾之應也。五曰腧刺〔14〕,腧刺者,直入直出,深内之至骨,以取骨痺。此腎之應也。

〔1〕以應五藏 此下言五刺者,取皮、取脉、取筋、取肌、取骨之刺法,皮、脉等五體應於五臟也。

〔2〕半刺 《太素》注:“凡刺不減一分,今言半刺,當是半分。”《靈樞發微》注:“似非全刺,故曰半刺。”

〔3〕無鍼傷肉 《靈樞》同。《素問·刺要論》王冰注引《鍼經》及《太素》均作“令鍼傷多”。按“無鍼傷肉”者,以此刺取皮,猶後文關刺取筋慎無出血也。又詳《素問·刺要論》云:“刺皮無傷肉。”與本文義亦同。故《太素》等文非是。又析此句文,疑無下脱“令”字。

〔4〕如拔髮狀 髮,《靈樞》作“毛”,與原校同。然《素問·刺要論》王冰注引《鍼經》文亦作“髮”。此言出鍼之速如拔髮,得無傷肉也。

〔5〕豹文刺 《太素》注:“左右前後鍼痏,狀若豹文,故曰豹文刺也。”《靈樞發微》注:“因其多鍼,左右前後刺之,故曰豹文。”當以楊注爲是,文,紋也。

〔6〕中脉爲故 此言以鍼入脉絡爲法。脉者,絡脉,非大經脉也。故,法也。《吕氏春秋·知度》:“非晉國之故。”高誘注:“故,法。”

〔7〕經絡之血者 者,《聖濟總録》卷一百九十二刺節統論無,義勝。此言刺脉當取經絡之血也。

〔8〕關刺 《太素》作“開刺”,下同。楊上善注:“或曰刺也。”按爲關之假借。與開形相近,故誤爲開。《類經》卷十九第六注:“關,關節也。”按此刺取筋也,關節,皆筋之結聚處,故名關刺。又如《靈樞·九鍼十二原》:“十二原出於四關。”關,亦指關節。

〔9〕直刺左右 《靈樞發微》注:“直刺左右手足。”左右,左右側,此指四肢之左右側也。

〔10〕盡筋上 《靈樞發微》注:“盡筋之上,正關節之所在。”《類經》卷十九第六注:“盡筋,即關節之處也。”按盡筋,筋脉終結之處,多在關節。盡,終結也。上,表範圍之詞。

〔11〕合谷刺 《太素》作“合刺”。下同。楊上善注:“刺身左右分肉之間,痏如鷄足之跡,以合分肉間之氣,故曰合刺也。”《類經》卷十九第六注:“合谷刺者,言三四攢合如雞足也。”按本刺究爲合刺?抑或合谷刺?尚待考。然若作合谷刺,合谷者,非合谷穴之義。詳《素問·氣穴論》云:“肉之大會爲谷,肉之小會爲谿。肉分之間,谿谷之會,以行榮衛,以會大氣。”本刺法“鍼於分肉之間”,合當谷處,故合谷刺之義,或本於此。

〔12〕或曰淵刺,又曰豈刺 此八字《靈樞》、《太素》均在前文“此肝之應也”下。

〔13〕左右鷄足 《靈樞發微》注:“左右用鍼如雞足。”此言刺如雞足之爪,歧分而著地之形,故曰雞足。

〔14〕腧刺 見前“刺有十二節”中腧刺注。

曰:刺有五邪,何謂五邪?曰:病有持癰〔1〕者,有大〔2〕者,有小〔3〕者,有熱者,有寒者,是謂五邪。

凡刺癰邪用鈹鍼〔4〕無迎隴〔5〕,易俗移性不得膿〔6〕,越道更行去其鄉〔7〕,不安處所乃散亡〔8〕。諸陰陽過癰所者,取之其俞,寫之〔9〕。

〔1〕持癰 明抄本作“待癰”,《太素》作“時癰”。按時與待、持並通。持、待、時,古皆之韻,同聲相假也。《説文通訓定聲·頤部》時:“叚借又爲待。《易·歸妹》:遲歸有時。象傳正作有待。”《素問·藏氣法時論》諸“持於”之“持”,《病源》卷十五五藏六府病諸候均作“待”。又據下文言“刺癰邪”義,“持”字疑衍。

〔2〕大 《靈樞》、《太素》均作“容大”。按下文云“刺大邪”,是大者,大邪也。“容”字疑衍。

〔3〕小 《靈樞》、《太素》均作“狹小”。按下文云“刺小邪”,是小者,小邪也。“狹”字疑衍。

〔4〕用鈹鍼 原作大字正文。《靈樞》、《太素》均無此三字。按本文及此下諸邪刺,皆七字句韻文,此三字若夾於句中,則不合矣。故疑此三字係作者或後人,據《靈樞》本篇後文言五邪刺諸鍼,而爲之增注。今爲回復原七字句文,將三字改作小字注文。後諸邪刺“用鋒鍼”、“用員鍼”、“用鑱鍼”、“用毫鍼”等,均同此例。

〔5〕無迎隴 《太素》注:“隴,大盛也。癰之大盛,將有膿,不可迎而寫之也。”《靈樞發微》注:“凡刺癰邪,無迎其氣之來隆,所謂避其來鋭者是也。”《類經》卷二十一第三十四注:“隴,盛也。營衛生會篇曰:日中而陽隴。生氣通天論作隆。盖隆隴通用也。”

〔6〕易俗移性不得膿 《太素》注:“易其常行法度之俗,移其先爲寒温之性。”《靈樞發微》注:“如易風俗,如移性情,相似須緩以待之。”按本文乃承上文“無迎隴”而來。易俗,易平凡者亦即庸工之所行,迎隴而刺也。俗,平凡也。《吕氏春秋·情欲》:“俗主虧情。”高誘注:“俗主,凡君也。”移性,改移患者之情欲,急欲去膿。性,情欲也。不得膿,不取膿也。《吕氏春秋·報更》:“臣弗得也。”高誘注:“得,取也。”此言癰氣正盛,邪氣方鋭者,當易俗移性,不得立爲取膿也。

〔7〕越道更行去其鄉 越,《靈樞》作“脆”,《太素》作“詭”。脆爲脃之俗體,爲詭之誤。詭,差異也。《淮南子·説林》:“尺寸雖齊必有詭。”高誘注:“詭,不同也。”按詭道之義,不若越道爲勝。“越道更行”,即下文所謂“過癰所”也。即越過癰處改行其道而爲之刺也。更,改也。“去其鄉”,《太素》注:“更量膿之所在,上下正傍,以得爲限,故曰去其鄉。”此言去其癰處也,與下文“過癰所者”義亦同。鄉,處所也。《詩·小雅.采芑》:“于此中鄉。”毛亨傳:“鄉,所也。”陳奐傳疏:“所,猶處也。”

〔8〕不安處所乃散亡 處所前明抄本、《太素》均有“其”字。按“處所”二字義重,疑原或作“其所”二字,處爲所之注,後人誤入正文。《太素》注:“不安於處一(按處一二字疑倒),病乃散亡也。”《類經》卷二十一第三十四注:“不使安留處所,乃自消散也。”按楊注義明。安,止也。

〔9〕諸陰陽過癰所者,取之共俞,寫之 此十三字爲散文,與前四句七字韻文不合體,然《靈樞》、《太素》皆具,當是原作者對前文的釋文,故仍依其舊。後刺大邪、刺小邪亦同此例。過,原作“遇”,據《靈樞》、《太素》改。所,《靈樞》無。之,《太素》無,義勝。寫之,原作“寫也”,據《靈樞》、《太素》改。楊上善注:“諸陰陽之脉過癰所者,可取癰之所由脉輸,寫之也。”

凡刺大邪〔1〕用鋒鍼〔2〕。曰以小〔3〕,泄其有餘〔4〕乃益虚〔5〕摽其道〔6〕,鍼其邪於〔7〕肌肉親〔8〕,視其無有反其真〔9〕。刺諸陽分肉之〔10〕間。

〔1〕大邪 《太素》注:“大邪者,實邪也。”

〔2〕用鋒鍼 《靈樞》、《太素》均無此三字,原作大字正文,今改作小字注文。

〔3〕曰以小 曰,《靈樞》、《太素》均作“日”。按曰、日古抄手書多易混,本文當以作“曰”爲是。曰,助詞,無義。《詞詮》卷八:“曰”:“語首助詞。”如《詩·豳風·七月》:“曰爲改歲。”小,原作“少”,據《靈樞》、《太素》改,與大、小相對爲文。《太素》注:“行寫爲易,故小洩之益虚,取和也。”按大者,邪氣實也。曰以小者,使之虚也。小,引申爲虚。

〔4〕泄其有餘 泄下原有“奪”字,疑爲泄之釋文。又証之“刺小邪”曰“益其不足”與“泄其有餘”,亦相對爲文,故删“奪”字。《太素》作“泄奪有餘”,不若本經義勝。

〔5〕乃益虚 原作大字正文。此不合七字句式,當爲小字注文,今改。

〔6〕摽其道 摽下明抄本有“音票”二小字音注,《靈樞》作“剽”,《太素》作“慄”。道,《靈樞》作“通”。按小,古宵韻。道,古幽韻。二韻可互押,若作“通”,韻不叶矣。《太素》注:“於鍼之道,戰慄謹肅。”《類經》卷二十一第三十四注:“剽,砭刺也。通病氣所由之道也。”按楊注非是。蓋摽,剽之假也。《説文·刀部》:“剽,砭刺也。”剽其道,刺其脉道,使之通也。

〔7〕鍼其邪於 於,《靈樞》無。《太素》作“鍼於其邪”。

〔8〕肌肉親 親,原脱,據《靈樞》、《太素》補。《太素》注:“使邪氣得去,肌肉相附也。親,附也。”又馬蒔、張介賓等均與下文“視之”連讀。按諸注似未爲得。肌肉親,猶肌肉間也,與下文“刺諸陽分肉之間”義亦合。親,接近也,猶比也。比與坒通,相接也。《一切經音義》卷四十六引《蒼頡篇》:“親,近也。”《吕氏春秋·貴信》:“不能相親。”高誘注:“親,比也。”《漢書·諸侯王表》:“諸侯比境。”顔師古注:“比,謂相接次也。”是肌肉親者,肌肉相接相近處,亦即肌肉間也。

〔9〕視之無有反其真 反其真,原作“乃自直道”,義不安,韻亦不叶,據《靈樞》、《太素》改。楊上善注:“視邪氣無有,反其真氣乃止也。”

〔10〕之 《靈樞》、《太素》均無。

凡刺小邪〔1〕用員鍼〔2〕。曰以大〔3〕,補其不足乃無害〔4〕,視其所在迎之界〔5〕,遠近盡至不得外〔6〕,侵而行之乃自貴〔7〕。一作費。刺分肉之〔8〕間〔9〕。

〔1〕小邪 《太素》注:“小邪,虚邪也。”按此所謂虚邪,與卷六“八正八虚八風大論”言風從衝後來者爲虚邪之義不同,此指正氣之虚者。

〔2〕用員鍼 《靈樞》、《太素》均無此三字,原作大字正文,據文義當作小字注文,今改。

〔3〕曰以大 《太素》注:“行補爲難也,故曰大,補使其實也。”小者,正氣不足也。曰以大者,使之實也。大,引申爲實。

〔4〕補其不足乃無害 補下原有“益”字,當係“補”之釋文,《靈樞》、《太素》均無,故删。《類經》卷二十一第三十四注:“不足而補,乃可無害。若寫其虚,斯不免矣。此釋上文小者益陽也。”按害與上句大字,古皆月韻,故相押。

〔5〕視其所在迎之界 《太素》注:“界,畔際也。視虚邪畔界。”《類經》卷二十一第三十四注:“迎之界者,迎其氣行之所也。”

〔6〕遠近盡至不得外 《太素》注:“量真氣遠近,須引至虚中令實,不得外而不至也。”按馬蒔、張介賓等均以“外”字與下文“侵”字連讀,非是。遠近,經脉之遠近也。如本經卷一第七云:“夫經水之應經脉也,其遠近之深淺,水血之多少,各不同。”外,除也。《淮南子·精神訓》:“外此,其餘無足利矣。”高誘注:“外,猶除也。”

〔7〕侵而行之乃自貴 貴,《靈樞》、《太素》均作“費”,與原校同。楊上善注:“侵,過也。補須實,知即止。補過即損正氣。費,損也。”按楊注似未爲得。侵而行之者,言補其不足,需漸而行之,非一刺之功也。侵,本作。《説文·人部》:“,漸進也。”自貴,自重、自愛也。《國語·晉語七》:“貴貨易土。”韋昭注:“貴,重也。”《荀子·正論》:“下安則貴上。”楊倞注:“貴,猶愛也。”

〔8〕之 《靈樞》無。

〔9〕間 此下《太素》有“也”字。

凡刺熱邪用鑱鍼〔1〕越而滄〔2〕,出游不歸乃無病〔3〕,爲開道乎闢門户〔4〕,使邪得出病乃已。

〔1〕用鑱鍼 《靈樞》、《太素》均無此三字。原作大字正文,據文義當作小字注文,今改。

〔2〕越而滄 滄,《靈樞》作“蒼”。滄與蒼通,《書·禹貢》:“東爲滄浪之水。”《史記·夏紀》作“蒼浪”。《説文·水部》:“滄,寒也。”《太素》注:“刺熱之道,寫越熱氣,便覺滄然。”按楊注非是。越而滄,猶曰以滄也,與後文刺寒邪“曰以温”相對爲文。越與“曰”通,語首助詞,無義。《漢書·揚雄傳上》:“越不可載己。”顔師古注:“越,曰也。”而與“以”通。

〔3〕出游不歸乃無病 出,明抄本無。《太素》注:“熱氣不歸,病則愈也。”《類經》卷二十一第三十四注:“出遊,行散也。歸,還也。凡刺熱邪者,貴於速散,散而不復,乃無病矣。”按病與上句滄,古皆陽韻,故相押。

〔4〕爲開道乎闢門户 道,《靈樞》、《太素》均作“通”。道亦通也。《左傳·襄公三十一年》:“不如小決使道。”杜預注:“道,通也。”《類經》卷二十一第三十四注:“開通壅滯,辟其門户,以熱邪之宜寫也。”辟通闢。

凡刺寒邪用毫鍼〔1〕曰以温〔2〕,徐往疾去致其神〔3〕,門户已閉〔4〕氣不分〔5〕,虚實得調〔6〕真氣存〔7〕。

〔1〕用毫鍼 《靈樞》、《太素》均無此三字,原作大字正文,據文義當作小字注文,今改。

〔2〕温 《類經》卷二十一第三十四注:“温者,温其正氣也。”

〔3〕徐往疾去致其神 疾去,《靈樞》作“徐來”。按《靈樞·小鍼解》云:“徐而疾則實者,言徐内而疾出也。”與本文義亦同,可証作“徐來”非是。《太素》注:“徐往而入,得温氣已。去,疾而出鍼,以致神氣爲意也。”

〔4〕門户已閉 出鍼之後,閉其孔穴,使氣不外出也。如本卷第四云:“氣下而疾出之,推其皮,蓋其外門,真氣乃存。”即屬此義。

〔5〕氣不分 氣不散也。分,散也。《列子·黄帝》:“用志不分。”張湛注:“分,散也。”

〔6〕虚實得調 正邪之虚實得以調和。寒者,邪之實也。邪之所湊,其氣必虚。虚者,陽氣不足也。

〔7〕真氣存 《靈樞》作“其氣存也”。

按:

本篇詳論九鍼及刺法等有關問題。九鍼部分,具體説明了九鍼之法象、形體、長度、功用等,充分反映了古代在鍼刺技術、理論水平及製鍼工藝等方面,均已達到相當高的水平,爲後世鍼刺技術的發展,奠定了穩固的基礎。在刺法方面,提出了九刺、十二節刺、三刺、五刺、五邪刺等諸多刺法,廣泛論述了九鍼的運用。如九刺之法,主要説明根據不同部位,采用不同刺法。十二節刺則是説明十二種不同刺法的功用及主治。三刺則是説明同一穴位之不同層次,因生理功能不同,而鍼刺效應亦異。五刺則是取與五臟相應的五體之氣的刺法,説明刺法與五臟的關係。五邪刺則是以五邪爲例,説明不同之邪,需采用不同刺法。如此等等,充分説明,鍼雖爲九,而其具體刺法則靈活多樣,應用於治療,則廣泛無邊。正如《靈樞·外揣》云:“夫九鍼者,小之則無内,大之則無外,深不可爲下,高不可爲蓋,恍惚無窮,流溢無極,余知其合於天道人事四時之變也。”以上雖是古人實踐經驗的概括和總結,但仍不失其承前啟後之價值,亦爲今日研討鍼刺技術之寶貴文獻。

又按本篇後節刺五邪之答文,係以七字句韻文爲主,間有少數散文。而歷來注家,由於未識韻文,斷句有誤,故其訓釋,亦多訛誤。近人劉衡如先生校《靈樞》、《甲乙》時,獨具慧眼,識破真義,始得正焉。本文即在此基礎上,根據拙見,作了個别文字的調整,亦或見仁見智也。

繆刺第三

本篇全文見《素問·繆刺論》、《太素·量繆刺》。

提要:本篇重在論述左病刺右、右病刺左的繆刺法,故以此名篇。其主要内容有:説明外邪入客,由皮毛而至於内臟之次;繆刺與巨刺的區别;邪客於各經之絡脉所致病証及刺法;邪客於五臟之間及手足少陰太陰足陽明五絡之刺法;經刺與繆刺諸病之診視等。

黄帝問曰:何謂繆刺〔1〕?岐伯對曰:夫邪之客於形〔2〕也,必先舍〔3〕於皮毛,留而不去,入舍於孫脉〔4〕,留而不去,入舍於絡脉,留而不去,入舍於經脉,内連五藏,散於腸胃〔5〕。陰陽俱感〔6〕,五藏乃傷,此〔7〕邪之從皮毛而入,極於五藏之次〔8〕也。如此則治其經〔9〕焉。

〔1〕繆(jiū糾)刺 《素問》王冰注:“繆刺,言所刺之穴,應用如紕繆綱紀也。”《素問識》:“簡案:繆,《廣韻》:靡幼切。《禮·大傳》注:紕繆,猶錯也。王註從之。蓋左病刺右,右病刺左。交錯其處,故曰繆刺。”按繆,交錯也。又如《後漢書·輿服志上》:“金薄繆龍。”李賢注引徐廣曰:“繆,交錯之形也。”

〔2〕形 身形也。如《靈樞·百病始生》:“必因虚邪之風,與其身形,兩虚相得,乃客其形。”

〔3〕舍 《外臺》卷三十九明堂引《素問》作“入”。律以此下文例,似應作“入舍”二字。

〔4〕留而不去,入舍於孫脉 原脱,據《素問》、《太素》補。又《外臺》卷三十九明堂引《素問》“孫脉”作“孫絡”,然無下文“留而不去,入舍於絡脉”之文,當是合孫脉與絡脉二條爲一,或引自别本也。

〔5〕散於腸胃 此與本經卷八第二所謂“留而不去,傳舍於腸胃”之義亦同。

〔6〕陰陽俱感 俱感,《太素》作“更盛”,疑形近誤。此言陰經與陽經之脉,均可受邪。

〔7〕此 此下原有“乃”字,據明抄本、《素問》、《太素》删。

〔8〕極於五藏之次 此言邪氣自皮毛而入,循經而内至於五藏之次第。極,至也。《爾雅·釋詁上》:“至,極也。”

〔9〕治其經 《素問發微》注:“必治其經穴焉,夫是之謂正邪也。”《類經》卷二十第三十注:“治經者,十二經穴之正刺也,尚非繆刺之謂。”

按:本文所言“邪之從皮毛而入,極於五藏之次”,乃是對外邪侵入人體,自淺而深之傳變途徑的概説,詳見本經卷八第二。它反映了《内經》有關邪傳的基本觀點,如邪自皮毛而入,循經絡相傳,自淺而深,内至臟腑等。故諸文當互參。

今邪客於皮毛,入舍於孫脉〔1〕,留而不去,閉塞不通,不得入經〔2〕,溢〔3〕於大絡〔4〕,而生奇病〔5〕焉。夫邪客大絡者,左注右,右注左〔6〕,上下左右,與經相干〔7〕,而布於四末〔8〕,其氣無常處,不及於經俞〔9〕,名曰繆刺。

〔1〕孫脉 《素問》、《太素》、《外臺》卷三十九明堂引《素問》均作“孫絡”。按前文孫脉與絡脉析言之,故作孫脉,而此則孫脉與絡脉渾言之,似當以作“孫絡”爲是。

〔2〕入經 《素問》、《太素》均作“入於經”。律之後文所謂“不及於經俞”之義,似應作“入於經俞”。

〔3〕溢 此前《素問》、《太素》均有“流”字。《外臺》卷三十九明堂引《素問》同本經。

〔4〕大絡 《素問》新校正引全元起云:“大絡,十五絡也。”《素問吴註》注:“大絡者,十二經支注之大絡,《難經》所謂絡脉十五是也。”按本經卷十第一上云:“必先切循其上下之大經……及大絡之血結而不通者。”與本文義亦同。蓋十五絡,乃一身之大絡脉,若諸浮絡者,小絡也。

〔5〕奇病 《素問》王冰注:“病在血絡,是謂奇邪(按疑“病”、“邪”二字倒)。”《類經》卷二十第三十注:“病在支絡,行不由經,故曰奇邪。”《素問集註》張志聰注:“奇病者,謂病氣在左,而證見於右,病氣在右,而證見於左。蓋大絡乃經脉之别,陽走陰而陰走陽者也。”按奇病與奇邪,義有别。若奇病者,《素問·奇病論》、《素問·大奇論》等,專言奇病。義猶《素問·病能論》所謂“奇恒者,言奇病也。所謂奇者,使奇病不得以四時死也。”是奇者,謂異於常法者也。本文言奇病,當如張注,奇猶奇偶之奇,言病在一側也。

〔6〕左注右,右注左 《素問集註》張志聰注:“所謂左注右而右注左者,因大絡之左右互交,邪隨絡脉之氣而流注也。”

〔7〕上下左右,與經相干 左右,《太素》無。楊上善注:“左右相注,與經相干。”《素問發微》注:“上下左右,與經雖相干,其實不得入於經,而止布於四末。”按干猶預也。《晉書·王衍傳》:“干預人事。”預猶及也。《一切經音義》卷二十二引《珠叢》:“凡事相及爲預也。”此言邪客於大絡,上下左右雖與經脉相及,但不在經中,故下文曰“不及於經俞”。

〔8〕而布於四末 而,《太素》無。此言布列於四肢。四末,四肢也。

〔9〕不及於經俞 及,《素問》、《太素》均作“入”。均通。此進一步明繆刺之義,以邪不及於經俞也。

曰:以左取右,以右取左,其與巨刺〔1〕,何以别之?曰:邪客於經也〔2〕,左盛〔3〕則右病,右盛則左病,病易且移者〔4〕,左痛〔5〕未已而右脉先病〔6〕,如此者,必巨刺之。必中其經〔7〕,非絡脉也。故絡病者,其痛與經脉繆處〔8〕,故〔9〕曰繆刺。巨刺者,刺其經。繆刺者,刺其絡。

〔1〕巨刺 《太素》注:“以刺左右大經,故曰巨刺。巨,大也。”《素問吴註》注:“巨刺,大經之刺也。”《類經》卷二十第三十注:“繆刺之法,以左取右,以右取左,巨刺亦然。但巨刺者,刺大經者也,故曰巨刺。”據上篇九刺云:“八曰巨刺,巨刺者,左取右,右取左也。”是可証巨刺,亦左右交錯之刺法也。其與繆刺之别,亦如後注所云,一在刺經,一在刺絡。按巨刺者,互刺也。巨與互,古韻皆魚部,故可相假。如《周禮·天官·司會》:“以參互攷曰成。”鄭玄注;“故書互爲巨,杜子春讀爲參互。”又《周禮·秋官·修閭氏》:“掌比國中宿互者。”鄭玄注:“故書互爲巨,鄭司農曰:巨,當爲互。”互,交互,交錯也,與此文義正合。

〔2〕也 明抄本無。

〔3〕盛 《太素》注:“邪氣有盛。”據下文“左痛未已而右脉先病”之義,疑盛爲“痛”字之誤。下同。

〔4〕病易且移者 原作“亦有易且移者”。明抄本無“亦有”二字,《素問》無“且”字,新校正云:“按《甲乙經》作病易且移。”《太素》作“病亦有易且移者”。今據新校正引文改。易、移,義同。

〔5〕痛 《太素》作“病”。

〔6〕先病 明抄本作“先痛”。《太素》注:“今左箱病之未已,即右箱病起,故曰先病。”《素問》王冰注:先病者,謂彼病未止,而此先病以承之。”

〔7〕必中其經 《素問吴註》注:“病由邪客於經,故刺必中其經。”

〔8〕其痛與經脉繆處 《太素》注:“痛病在於左右大胳,異於經脉,故名繆。繆,異也。”《素問吴註》注:“繆處者,與經脉常行之處差繆也。”按諸注義似未盡。此正言繆刺之義也。蓋邪中於絡,左注於右,右注於左,此所以與經脉繆處也,故得以繆刺治之。

〔9〕故 此下《素問》有“命”字,《太素》有“名”字。

曰:繆刺取之何如?曰:邪客於足少陰之絡,令人卒心痛、暴脹、胸脇支滿〔1〕,無積者,刺然骨之前出血〔2〕,如食頃〔3〕而已。左〔4〕取右。右取左,病新發者,五〔5〕日已。

〔1〕卒心痛、暴脹、胸脇支滿 支,原作“反”,據《素問》、《太素》改。楊上善注:“足少陰直脉,從腎上入肺中,支者,從肝出胳心,注胸中,故卒心痛也。從腎而上,故暴脹也。注於胸中,胸脇支滿也。以足少陰大鍾之胳,傍經而上,故少陰脉行處,胳爲病也。”

〔2〕無積者,刺然骨之前出血 骨,原作“谷”,據《素問》、《太素》及後文“人有所墯墜”條改。楊上善注:“聚,陽病也。積,陰病也。其所發之病,未積之時,刺然骨前出血也。然骨在足内踝下大骨,刺此大骨之前胳脉也。“按外邪中人,傳舍於内,稽留不去,息而成積者,本經卷八第二論之甚詳,並出治則。本文言無積者,特示以病尚在絡,適以繆刺之法。楊注别出積聚分陰陽之義,似非經義。

〔3〕如食頃 《類經》卷二十第三十注:“食頃,一飯頃也。後放此。”

〔4〕左 此前《素問》有“不已”二字。律以後文之例,似當有“不已”二字爲勝。

〔5〕五 此前《素問》有“取”字。

邪客於手少陽〔1〕之絡,令人喉痺舌卷,口乾心煩,臂外亷痛,手不及頭〔2〕,刺手小指次指〔3〕爪甲上去端如韭葉,各一痏〔4〕音悔〔5〕壯者立已,老者有頃〔6〕已。左取右,右取左。此新病數日〔7〕已。

〔1〕手少陽 原作“手少陰”,此下原校云:“一作陽”,《素問》、《太素》均作“手少陽”。又本經卷九第二云:“喉痺舌卷,口乾心煩,心痛,臂表痛,不可及頭,取關衝,在手小指次指爪甲去端如韭葉。”按此文原出《靈樞·熱病》,《太素·喉痺嗌乾》並載,雖與本經文小異,然所言手少陽則同,又《外臺》卷三關衝穴主治,亦收此文,並特言“在左取右,右取左”。以上諸文所載,與本條義盡同,猶可証作“手少陰”者誤,故據改,並删原校。

〔2〕喉痺舌卷……手不及頭 《太素》注:“手少陽外關之胳,從外關上繞臂内亷,上注胸,合心主之脉。胸中之氣上薰,故喉痺舌卷,口乾心煩,臂内亷痛,手不上頭也。”按“臂外亷”,《太素》作“臂内亷”,與《靈樞·熱病》等文雖合,然本經卷九第二、《外臺》卷三十九關衝穴主治則均作“臂表”,與“臂外亷”義同。是則古經已兩歧矣。今並存之。

〔3〕小指次指 小指,原作“中指”,此下原校云:“當作小指。”按下文描述部位,當屬關衝,且“中指次指”,經無此名,故據《太素》及本經卷九第二、《靈樞·熱病》、《太素·喉痺嗌乾》、《外臺》卷三十九改,並删原校。

〔4〕各一痏 《素問》王冰注:“左右手皆刺之,故言各一痏。痏,瘡也。”按痏本鍼刺瘡痕,此引申爲一穴或一次也。

〔5〕悔 此下明抄本有“又洧”二小字音注。

〔6〕有頃 時間不久。《戰國策·秦策一》:“政有頃。”高誘注:“有頃,言不久。”

〔7〕日 此下《太素》有“者”字。

邪客於足厥陰之絡,令人卒疝暴痛〔1〕,刺足大指爪甲上與肉交者〔2〕各一痏。男子立已,女子有頃已〔3〕。左取右,右取左。

〔1〕卒疝暴痛 《素問》王冰注:“以其絡去内踝上同身寸之五寸,别走少陽,其支别者,循脛上睾,結於莖,故令人卒疝暴痛。”

〔2〕爪甲上與肉交者 指爪甲之上與肉相交處。

〔3〕男子立已,女子有頃已 頃下《太素》有“乃”字。楊上善注:“疝痛者,陰之病也。女子陰氣不勝於陽,故有頃已也。”《素問吴註》注:“男子以陽用事,故已速。女子以陰用事,故已稍遲。”

邪客於足太陽之絡,令人頭項痛,肩痛〔1〕,刺足小指爪甲上與肉交者各一痏,立已。不已,刺外踝〔2〕下〔3〕三痏。左取右,右取左,如食頃已〔4〕。

〔1〕頭項痛,肩痛 頭項痛,《素問》無“痛”字。王冰注:“以其經之正者,從腦出,别下項;支别者,從髆内左右别下;又其絡,自足上行,循背上頭,故項頭肩痛也。”

〔2〕踝 此下明抄本有“音胯,又魯”四小字音注。

〔3〕下 原作“上”,據《素問》、《太素》改。

〔4〕如食頃已 《太素》無此四字。

邪客於手陽明之絡,令人氣滿胸中,喘息而支胠,胸中熱〔1〕,刺手大指次指爪甲上,去端如韭葉各一痏。左取右,右取左,如食頃已。

〔1〕氣滿胸中,喘息而支胠,胸中熱 息,原作“急”,據《素問》、《太素》、《外臺》卷三十九商陽穴主治改。胠,此下明抄本有“音祛”二小字音注,《外臺》作“脇”,義勝。楊上善注:“手陽明偏歷之胳,其支者,上臂乘肩髃,上曲頰,不言至於胸胠,而言胸胠痛者,手陽明之正,膺乳别上,入柱骨下,走大腸屬於肺,故胸滿喘息支胠胸熱也。以此推之,正别脉者,皆爲胳。”按楊氏所言正别脉,别者,經别之所謂,正者,經脉之所謂也。

邪客於臂掌之間,不得屈〔1〕,刺其踝後〔2〕,先以指按之痛,乃刺之〔3〕。以月死生爲數〔4〕,月生一日一痏〔5〕,二日二痏〔6〕;十五日十五痏〔7〕,十六日十四痏〔8〕。

〔1〕邪客於臂掌之間,不得屈 不下《素問》、《太素》均有“可”字。楊上善注:“腕前爲掌,腕後爲臂,手外踝後,是手陽明脉所行之處,有脉見者,是手陽明胳,臂掌不得屈者,取此胳也。”《素問發微》注:“乃手厥陰心包絡受邪也。”張介賓、張志聰、高世栻等皆宗馬注。按本文不言邪在何絡者,是病位不定也。然據下文言刺在踝後,當係陽部之絡,故馬注似不若楊注義近。

〔2〕踝後 踝下明抄本有“音胯,又魯”四小字音注。按踝後,馬蒔指爲通里,張介賓等指爲内關,若按下文“先以指按之痛,乃刺之”之義,則非是穴處,故馬、張等注,義未得。

〔3〕先以指按之痛,乃刺之 《素問吴註》注:“此以應痛爲痏,不拘穴法。”此即所謂以痛爲腧法也。

〔4〕以月死生爲數 爲下《太素》有“痏”字,義勝。《素問》王冰注:“隨日數也。月半已前,謂之生;月半以後,謂之死。虧滿異也。”《類經》卷二十第三十注:“月之死生,隨日盈縮以爲數也。故自初一至十五,月日以盈,爲之生數,當一日一痏,一痏即一刺也,至十五日,漸增至十五痏矣;自十六日至三十日,月日以縮,爲之死數,當日減一刺,故十六日止十四痏,減至月終,惟一刺矣。蓋每日一刺,以朔望爲進止也。”按此法是根據月圓缺對人體影響而提出的刺法,惜久已失傳,故其施用之具體部位和方法,已無知者。至於圓缺與人體關係,《内經》有多處論及,又後世《黄帝蝦蟇經》所言月圓缺逐日發病情況及刺灸方法,亦與此類同,可供進一步研究探討。

〔5〕痏 此下明抄本有“音洧,又悔”四小字音注。

〔6〕痏 詳後邪客於手陽明之絡條此下有“漸多之”三字,於義爲順,疑此或脱。

〔7〕十五日十五痏 《太素》無此六字,証之後文,本經是。

〔8〕痏 詳後邪客於手陽明之絡條此下有“漸少之”三字,於義爲順,疑此或脱。

邪客於陽蹻〔1〕之脉〔2〕,令人目痛從内眥始〔3〕,刺外踝之下半寸所〔4〕,各二痏。左取〔5〕右,右取左。如行十里頃〔6〕而已。

〔1〕陽蹻 此前原有“足”字,明抄本、《太素》均無,且陽蹻脉無手足之分,據删。

〔2〕之脉 《太素》無此二字。按邪客諸經皆稱“絡”,惟此言“脉”,詳經文不言蹻脉之絡,然既爲繆刺,亦當在絡,故楊上善云:“刺足外踝之下申脉所生胳之也。”又本經卷三第三十五云:“申脉,陽蹻之所生也。”楊注義當屬此。

〔3〕目痛從内眥始 眥下明抄本有“音際”二小字音注。《素問》王冰注:“以其脉起於足上,行至頭而屬目内眥,故病令人目痛從内眥始也。”

〔4〕外踝之下半寸所 《素問》王冰注:“謂申脉穴,陽蹻之所生也。在外踝下陷者中。”所,處也。此當在該處刺其絡也。

〔5〕取 《素問》、《太素》均作“刺”,義同。下句“取”字亦同。

〔6〕如行十里頃 如行十里路相近之時。頃,近。《一切經音義》卷十三:“頃,近也。”

人有所墯墜〔1〕,惡血留於〔2〕内,腹中脹滿〔3〕,不得前後〔4〕,先飲利藥〔5〕。此上傷厥陰之脉,下傷少陰之絡〔6〕,刺足内踝之下,然骨之前〔7〕,血脉出血〔8〕;刺跗上動脉〔9〕;不已,刺三毛上〔10〕,各一痏〔11〕,見血立已。左取右,右取〔12〕左。善驚善悲不樂,刺如右方〔13〕。

〔1〕墯墜 墯下明抄本有“音惰”二小字音注。墯墜者,跌扑等外傷之病。

〔2〕留於 《素問》無“於”字。《太素》作“在”。

〔3〕脹滿 《素問》、《太素》作“滿脹”。

〔4〕不得前後 《太素》注:“不得大小便者。”

〔5〕先飲利藥 《太素》注:“可飲破血之湯,利而出之。”《素問吴註》注:“先飲利藥者,先宜飲利瘀血藥也。”

〔6〕上傷厥陰之脉,下傷少陰之絡 《類經》卷二十第三十注:“凡墮墜者,必病在筋骨。故上傷厥陰之脉,肝主筋也,下傷少陰之絡,腎主骨也。”

〔7〕足内踝之下,然骨之前 《素問》王冰注:“此少陰之絡也。”馬蒔指爲然谷穴,張志聰又别指足内踝前之中封穴,義則限矣。此亦當刺該處血絡,不得限於腧穴。

〔8〕血脉出血 《素問》新校正云:“詳血脉出血,脉字疑是絡字。”此説可參,經中凡言可出血者,皆絡脉也。

〔9〕刺跗上動脉 跗上《素問》、《太素》均有“足”字。此下明抄本有“音夫”二小字音注。《素問》王冰注;“謂衝陽穴,胃之原也。……以腹脹滿,故爾取之。”

〔10〕三毛上 《素問》王冰注:“謂大敦穴,厥陰之井也。”

〔11〕痏 此下明抄本有“音洧”二小字音注。

〔12〕取 《素問》、《太素》均作“刺”,義同。下句“取”字亦同。

〔13〕善驚善悲不樂,刺如右方 善驚善悲,《素問》作“善悲驚”,《太素》作“善悲善驚”。《類經》卷二十第三十注:“墮跌傷陰,神氣散失,故善悲驚不樂。”《素問集註》張志聰注:“悲驚不樂,傷五臟内藏之神志,皆當以鍼調之。”

邪客於手陽明之絡,令人耳聾,時不聞〔1〕,刺手大指次指爪甲上去〔2〕端如韭葉,各一痏,立聞。不已,刺中指爪甲上與肉交者〔3〕,立聞。其不時聞者,不可刺也〔4〕。耳中生風者〔5〕,亦刺之,如此數〔6〕。左取右,右取左〔7〕。

〔1〕耳聾,時不聞 聞下原有“音”字,據《太素》及《外臺》卷三十九商陽穴主治及此後文例删。楊上善注:“手陽明偏歷之胳,别者入耳,會於宗脉,故邪客令人耳聾也。”時聞,有時尚聞也,時,有時也。如《漢書·高帝紀》:“時飲醉臥。”亦言其有時也。時不聞者,有時不聞也。

〔2〕去 原脱,據《素問》、《太素》及此前文例補。

〔3〕刺中指爪甲上與肉交者 《素問》王冰注:“古經脱簡,無絡可尋之。恐是刺小指爪甲上與肉交者也。何以言之?下文云:手少陰絡會於耳中也。”新校正云:“按王氏云:恐是小指爪甲上少衝穴。按《甲乙經》手心主之正,上循喉嚨,出耳後,合少陽完骨之下。如是則安得不刺中衝,而疑爲少衝也。”新校正説亦是,今從原義。

〔4〕其不時聞者,不可刺也 《太素》注:“不時聞者,病成不可療。”《素問》王冰注:“不時聞者,絡氣已絶,故不可刺。”

〔5〕耳中生風者 《類經》卷二十第三十注:“耳中如風聲者,雖聾猶有所聞。”

〔6〕如此數 亦如此法也。數、法,法則也。

〔7〕左取右,右取左 原作“右取左,左取右”,《素問》、《太素》均作“左刺右,右刺左”。按前後文例,均先言左,後言右,故將二字互易。

凡痺行往來無常處者〔1〕,在分肉間,痛而刺之〔2〕,以月死生〔3〕爲數。用鍼者,隨氣盛衰,以爲痏數〔4〕。鍼過其日數則脱氣,不及其日數則氣不寫〔5〕。左刺右,右刺左。病如故〔6〕,復刺之如法〔7〕。以月死生爲數〔8〕,月生一日一痏,二日二痏,漸多之,十五日十五痏,十六日十四痏,漸少之〔9〕。

〔1〕凡痺行往來無常處者 凡,《太素》無。“行往來”,《素問》、《太素》均作“往來行”。《素問直解》注:“此言往來行痺,不涉經脉,但當繆刺其絡脉,不必刺其俞穴也。凡痺往來,謂之行痺,其行無常處者,邪在分肉之間,不涉經脉也。”

〔2〕痛而刺之 《素問發微》注:“即其所痛在何經之絡,分肉之間刺之。”此亦以痛爲腧之義。

〔3〕死生 原作“生死”,據《素問》及前後文例乙正。

〔4〕用鍼者,隨氣盛衰,以爲痏數 《素問吴註》注:“舊作大文改爲細注。”按此文與餘條言“以月死生爲數之體例不合,故吴氏改作“細注”,義猶可參。

〔5〕鍼過其日數則脱氣,不及其日數則氣不寫 日,《太素》作“月”,疑誤。楊上善注:“用鍼之數,隨氣盛衰,盛則益數,增則減數,輒過其數,必即脱氣,不增其數,邪氣不寫。”《素問發微》注:“月之死生,乃氣之盛衰所係也。若鍼數過其日數,則脱氣。鍼數不及日數,則邪氣不瀉。比所以必如月之死生爲數也。”按《素問·八正神明論》云:“月始生則血氣始精,衛氣始行。月郭滿則血氣實,肌肉堅。月郭空則肌肉減,經絡空,衛氣去,形獨居。是以因天時而調血氣也。”此正言月死生人氣盛衰之況也,本文特在進一步强調嚴守“以月死生爲數”之法。若十五日而爲十四痏者,不及日數也,故氣不瀉。若十六日而爲十七痏者,過其日數也,故氣則脱。

〔6〕病如故 《素問》、《太素》均作“已止,不已”,義勝。

〔7〕復刺之如法 之,《太素》無。此言病不愈者,復刺仍如前法。

〔8〕以月死生爲數 《素問》、《太素》均無此六字。按此前已云“復刺之如法”,如法者,如“以月死生爲數”之法,此復言之,贅也。故疑係注文而混作正文。

〔9〕月生一日一痏……漸少之 漸多之、漸少之,《太素》無此六字。按此後兩出“以月死生爲數”之法,皆無此文。蓋本篇首見時已詳言,故此復出者,亦疑係後人之注而混作正文。

邪客於足陽明之絡〔1〕,《素問》作經。王冰云,以其脉左右交於面部,故舉經脉之病,以明繆刺之類。令人鼽衄上齒寒〔2〕,刺足中指〔3〕《素問》註云:刺大指次指。爪甲上與肉交者,各一痏。左取〔4〕右,右取左。

〔1〕絡 《素問》作“經”,新校正云:“按全元起本與《甲乙經》陽明之經作陽明之絡。《太素》亦作“胳”,蕭延平按:“繆刺乃刺絡所生病,故上文經云:絡病者,其痛與經脉繆處,故名曰繆刺。王氏以足陽明之絡作經,……是直以絡病爲經病矣。”按蕭説甚是,作“經”非。

〔2〕鼽衄上齒寒 鼽衄 下,明抄本分别有“音求”“音肭”四小字音注。上齒,《素問》同,王冰注:“以其脉起於鼻,交頞中,下循鼻外,入上齒中……故病令人鼽上齒寒也。復以其脉左右交於面部,故舉經脉之病,以明繆處之類。”《太素》作“下齒”,楊上善注:“足陽明豐隆之胳,别者,七胳頸,合諸經之氣,下胳喉嗌,故從鼽入於下齒,所以邪客令人鼽衄下齒冷也。手陽明經入下齒中,足陽明經入上齒中,不入下齒。今言齒(按此上疑脱下字)寒者,足陽明胳入下齒也。又尋胳之生病處,不是大胳行處者,乃是大胳支分小胳發病者也。”又詳經脉行處,足陽明脉自上而下,故入上齒中,手陽明自下而上,故入下齒中。若之,則足陽明之絡,亦自下而上,似亦當入下齒中。故《太素》文及楊注亦或是。今並存兩説。

〔3〕刺足中指 中指下《素問》有“次指”二字。王冰注:“中當爲大,亦傳寫中大之誤也。據《靈樞經》、《孔穴圖經》中指次指爪甲上無穴,當言刺大指次指爪甲上,乃厲兑穴,陽明之井。”新校正云:“按《甲乙經》云:刺足中指爪甲上,無次指二字,蓋以大指次指爲中指,義與王注同。下文云:足陽明中指爪甲上,亦謂此穴也。”《太素》與本經同,楊注不言其穴,然後文刺足中指爪甲上,亦謂厲兑穴。《素問吴註》注:“足陽明之脉,有入中指内間者,有入中指外間者,有入大指間者。此言刺中指次指,乃中指及次指也。次指是厲兑穴,中指則不必穴也。”《類經》卷二十第三十注:“中指、次指,皆陽明所出之經,即厲兑穴次也。”《素問識》:“考《本輸》篇:胃出於厲兑,厲兑者,足大指内,次指之端也。本篇下文則云:足陽明中指爪甲上一痏。明是足以第二指爲中指,而與手之中指不同。”詳後文曾兩言刺足陽明於中指爪甲上,《素問》、《太素》均同,則中指者,,自是中指,《素問識》“足以第二指爲中指”之義,恐未允。又詳足陽明脉,其支者,既入中指間,又入大指間,則厲兑可刺,中指爪甲上亦未嘗不可刺,且諸繆刺者,刺絡也,不必盡求腧穴。故本刺或即刺中指爪甲上也。

〔4〕取 《素問》、《太素》均作“刺”。下句“取”亦同。

邪客於足少陽之絡,令人脇痛,不得息,欬逆汗出〔1〕,刺足小指次指〔2〕爪甲上與肉交者,各一痏。不得息立已,汗出立止。欬者,温衣飲食〔3〕一日已。左刺右,右刺左,病立已。不已,復刺〔4〕如法。

〔1〕脇痛,不得息,欬逆汗出 不得息,《太素》無,據後文云:“不得息立已。”本經是。欬逆,原作“欬而”,詳本經卷七第一下及《外臺》卷三十九竅陰穴主治均作“欬逆”,據改。楊上善注:“又足少陽光明之胳,去足踝五寸,别走厥陰,下胳足跗,不至於脇。足少陽正别者,入季脇之間,循胸裹屬膽,散之,上肝貫心,上挾咽,故脇痛也。貫心上肺,故欬也。貫心,故汗出也。”

〔2〕小指次指 次指,原脱,原校云:“《素》有次指二字。”《素問》、《太素》均有“次指”二字。又詳足少陽之經與絡,無至小指者,故據補,並删原校。

〔3〕欬者,温衣飲食 《太素》注:“肺以惡寒,故刺出血已,須温衣暖飲食之也。”按“温”字需與衣及飲食相貫,即温衣、温飲食也。

〔4〕刺 此下《太素》有“之”字。

邪客於足少陰之絡,令人咽痛,不可内食,無故善怒,氣上走賁上〔1〕。刺足下中央之絡〔2〕,各三痏,凡六刺,立已。左刺右,右刺左。

〔1〕咽痛,不可内食,無故善怒,氣上走賁上 咽,《素問》作“嗌”,義同。《太素》注:“足少陰大鍾之胳,别者傍經上走心包,故咽痛,不能内食也。少陰正經,直者,上貫肝膈。胳既傍經而上,故善怒氣走賁上也。賁,膈也。”《素問》新校正云:“按《難經》胃爲賁門。楊玄操云:賁,鬲也。是氣上走鬲上也。”内同納,不可内食,不能進食也。

〔2〕足下中央之絡 下原脱,據明抄本、《素問》、《太素》補。絡下明抄本有“一作脉”三小字校文,《素問》、《太素》正作“脉”。楊上善注:“足下中央有湧泉穴,少陰脉也。”據繆刺刺絡之義,作“絡”是。位當湧泉之次,亦刺其絡,非直刺其穴。

邪客於足太陰之絡,令人腰痛引少腹控〔1〕,不可以俛仰〔2〕。刺其腰尻之解〔3〕,兩胂之上〔4〕。是腰俞〔5〕。以月死生爲痏數,發鍼立已。左刺右,右刺左。

〔1〕腰痛引少腹控 下明抄本有“音苗,上聲”四小字音注。《太素》注:“足太陰公孫之胳,别者,入胳腸胃。足太陰别,上至髀,合於陽明,與别俱行……此胳既言至髀上行,則貫腰入少腹過,所以腰痛引少腹控者之也。”

〔2〕俛仰 原作“仰息”,《素問·刺腰痛》、《太素·腰痛》及本經卷九第八均作“仰”。《素問》新校正云:“按《甲乙經》作不可以俛仰。”又《千金》卷三十第八、《外臺》卷三十九腰俞主治引文均作“俛仰”。按“仰息”者,仰面喘息,多指肺氣不暢,呼吸困難者,如《素問·刺禁論》云:“中肺爲喘逆仰息。”《靈樞·本神》云:“(肺)實則喘喝,胸盈仰息。”又詳腰痛諸病,多言不可俛仰。本文與肺無關,當作“俛仰”爲是,故據改。

〔3〕腰尻之解 《素問·刺腰痛》、《太素·腰痛》、《千金》卷三十第八均作“腰尻交者”。王冰注:“腰尻交者,謂髁下尻骨兩傍四骨空,左右八穴,俗呼此骨爲八膠骨也。……足太陰厥陰少陽三脉,左右交結於中,故曰腰尻交者也。”又云:“腰尻骨間曰解。”按腰尻之解與腰尻之交者,義當同。交者,腰尻相交接之處,解者,腰尻分解之處,是交處亦即解處,解處亦即交處也。名雖不同,位當一處。

〔4〕兩胂之上 胂下明抄本有“音申”二小字注。《素問·刺腰痛》、本經卷九第八均作“兩髁胂上”。《太素·腰痛》、《千金》卷三十第八均作“兩胂上”。義皆同。均指腰尻交處,兩傍胂肉之上。

〔5〕是腰俞 《素問》同。又《素問·刺腰痛》、《太素·腰痛》及本經卷九第八均無此三字。按腰俞穴,本經卷三第七在背中央,屬督脉。既在中央,則與“左刺右,右刺左”之義不合。然《外臺》卷三十九及敦煌古醫籍殘本《黄帝明堂經》乙卷下窌穴之主治皆有是証。《外臺》腰俞穴主治亦有是証。是古經已有此三字,今仍存其舊,待考。

邪客於足太陽之絡,令人拘攣背急,引脇而痛,内引心而痛〔1〕,刺之,從項始,數脊椎俠脊疾按之〔2〕,應手而〔3〕痛,刺入〔4〕傍三痏,立已。

〔1〕拘攣背急,引脇而痛,内引心而痛 内引心而痛,《素問》無。《太素》注:“足太陽飛陽之胳,去踝七寸,别走少陽(按陽當是陰之誤),不至腰膕。足太陽正别,入膕中,其一道下尻五寸,别入於肛,屬於膀胱,散之腎,從膂當心入散,直者從膂上於項,復屬太陽,故邪客拘攣背急,引脇引心痛。”

〔2〕數脊椎俠脊疾按之 俠脊,《太素》作“俠背”。此言從項開始,向下數脊椎節,並於其兩傍以手速按之,痛應手者則刺之。

〔3〕而 《素問》作“如”,如與而通。

〔4〕入 《素問》、《太素》均作“之”。

邪客於足少陽之絡,令人留於〔1〕髀樞中痛,不可舉〔2〕,刺樞中〔3〕以毫鍼,寒則留鍼〔4〕。以月死生〔5〕爲痏數,立已。

〔1〕留於 《素問》、《太素》同。《千金》卷三十第八、《外臺》卷三十九、《資生經》卷五足雜病等引文均無此二字。按此二字與别條殊異,且義亦不安,疑衍。

〔2〕髀樞中痛,不可舉 原作“樞中痛,髀不得氣”,此下原校云:“一作髀不可舉。”髀下明抄本有“音箄,又彼”四小字音注。《素問》作“髀樞中痛,不可舉”。《太素》、《外臺》卷三十九環跳主治均作“樞中痛,不可舉”。《千金》卷三十第八、《資生經》卷五足雜病引文均作“髀樞中痛,不可舉”。據諸文義,原係“髀”字誤錯落於下,又將“可舉”誤爲“得氣”。故據改,並删原校。楊上善注:“又足少陽光明之胳,去踝五寸,别走少(按當是厥之誤)陰,不至樞中,足少陽正别,繞髀入毛際,合厥陰。别者,入季脇間。故髀樞中久痛及髀不舉也。”

〔3〕樞中 似當作“髀樞中”。本經卷三第三十四:“環跳,在髀樞中。”即指此也。

〔4〕寒則留鍼 《素問》、《太素》均作“寒則久留針”。《千金》卷三十第八、《資生經》卷五足雜病引均作“寒而留之”。

〔5〕死生 原作“生死”,據《素問》、《太素》改,使前後文一律。

諸〔1〕經刺之,所過者不病,則繆刺之〔2〕。

耳聾,刺手陽明〔3〕。不已,刺其過脉出耳前者〔4〕。

齒齲〔5〕,刺手陽明〔6〕立已〔7〕。不已,刺其脉入齒中者〔8〕,立已。

〔1〕諸 此前《素問》、《太素》均有“治”字。

〔2〕所過者不病,則繆刺之 病,《太素》作“痛”,楊上善注:“刺十二經所過之處不痛者,病在於胳,故繆刺也。”《素問》王冰注:“經不病則邪在絡,故繆刺之。若經所過有病,是則經病,不當繆刺矣。”

〔3〕刺手陽明 《太素》注:“巨刺手陽明井商陽等穴。”《素問》王冰注:“手陽明謂前手大指次指去端如韭葉者也。是謂商陽。”

〔4〕刺其過脉出耳前者 過,《素問》、《太素》均作“通”。按前文言“所過”,當以作“過”爲是。《太素》注:“不已,巨刺手太陽出走耳聽會之穴也。”《素問》王冰注:“耳前通脉,手陽明脉,正當聽會之分。”按聽會,本經卷三第十一云“手少陽脉氣所發。”楊、王之説,不知何據,《銅人》之後,皆歸足少陽矣。

〔5〕齲 此下明抄本有“音去”二小字音注。

〔6〕刺手陽明 《太素》注:“刺手陽明輪三間等穴。”《素問》王冰注:“據《甲乙》、《流注圖經》手陽明脉中商陽、二間、三間、合谷、陽谿、徧歷、温留七穴,並主齒痛。”《素問發微》注:“此言齒病者,當刺大腸經之商陽穴。”詳諸刺多取肢端之處,故此亦當取商陽爲是。

〔7〕立已 《素問》、《太素》均無此二字。

〔8〕刺其脉入齒中者 《太素》注:“不已,刺手陽明兑端穴。”《素問》王冰注:“手陽明脉貫頰入下齒中,足陽明脉循鼻外入上齒中也。”據文義,入齒之脉皆可考慮擇用,不必限於何穴,然據本篇諸刺,似仍以四肢遠端穴爲是。

邪客於五藏之間〔1〕,其病也,脉引而痛〔2〕,時來時止。視其病脉〔3〕,繆刺之於手足爪甲上〔4〕,視其脉,出其血〔5〕。間日一刺〔6〕,不已,五刺已〔7〕。

〔1〕邪客於五藏之間 《素問吴註》注:“五藏之間,謂五藏絡也。”《素問集註》張志聰注:“此邪客於五藏之間,而病及於經别也。”據後文“邪客於手足少陰太陰、足陽明之絡”之義。又且本篇皆言絡病,故疑“間”或爲“絡”之誤。

〔2〕脉引而痛 《素問集註》張志聰注:“蓋十二經别,内散通於五藏,外交絡於形身,故邪在五藏之間,其爲病也,引脉而痛。”

〔3〕脉 《素問》無。

〔4〕繆刺之於手足爪甲上 《太素》注:“手足爪甲上,十二經脉井之胳脉,故取之也。亦是取經井以療胳病之也。”《素問》王冰注:“各刺其井,左取右,右取左。”按此亦如後刺五絡之法,隨所病藏之絡而繆刺於手足爪甲也。

〔5〕視其脉,出其血 《素問集註》張志聰注:“視其脉者,視其皮部有血絡者,即瀉出之。”

〔6〕間日一刺 《素問集註》張志聰注:“間日一刺者,邪客之深也。”

〔7〕五刺已 《素問集註》張志聰注:“五刺已者,五藏之氣平也。”

繆傳引上齒〔1〕,齒唇寒痛〔2〕,視其手背脉血者〔3〕去之,刺〔4〕足陽明中指爪甲上〔5〕一痏,手大指次指爪甲上各一痏,立已。左取右,右取左。

〔1〕繆傳引上齒 引,《太素》作“刺”,楊上善注:“足陽明胳,左病右痛,右病左痛,可刺上齒足陽明胳。”《素問》王冰注:“若病謬傳而引上齒。”《素問吴註》:“繆傳者,病本在下齒,今繆傳於上齒也。”《素問集註》張志聰注:“繆傳者,謂手陽明之邪,繆傳於足陽明之脉也。”按吴、張二注,文雖異,義則同。本文義不甚明,今兩説並存之。

〔2〕痛 原脱,原校云:“《素》多一痛字。”據《素問》、《太素》補,並删原校。

〔3〕手背脉血者 《太素》注:“手陽明脉入下齒中,還出俠口交人中,足陽明脉入上齒中,還出俠口環唇,下交承漿。故取手陽明血胳,以去齒唇痛也。”《素問集註》張志聰注:“當先視其手背之脉,有留血者去之。”此言當手背處,視手陽明之皮部,絡中有血者,則刺去之。

〔4〕刺 《素問》、《太素》均無。

〔5〕足陽明中指爪甲上 《太素》注:“足中指爪甲上,足陽明胳,故亦取之。”

嗌中腫〔1〕,不能内唾〔2〕,時〔3〕不能出唾者,繆〔4〕刺然骨之前〔5〕出血,立已。左取〔6〕右,右取左。自嗌腫至此二十九字,《素問》王冰註原在邪客足少陰絡之下。今移在此〔7〕。

〔1〕嗌中腫 《太素》注:“足少陰經,出然骨而上肺中,循喉嚨,俠舌本,故嗌中腫。”按本經卷二第一下云:“足少陰之正,至膕中,别走太陽而合,上至腎,當十四椎,出屬帶脉。直者,系舌本,復出於項,合於太陽。”此脉既系舌本,復出於項,焉有不過乎嗌者,故亦屬於絡病,在繆刺之例。

〔2〕不能内唾 内同納。不能内唾者,不能吞嚥唾液也。

〔3〕時 原脱,此條末校注言本段二十九字,今文正缺一字,據《素問》補。

〔4〕繆 《素問》無。

〔5〕然骨之前 《太素》注:“刺然骨前胳脉之也。”

〔6〕取 《素問》、《太素》均作“刺”。下句“取”字亦同。

〔7〕自嗌腫至此二十九字……今移在此 明抄本作“嗌中腫至此二十九字,《素問》王冰注遷在邪客於足太陰之絡前”。又詳《素問》王冰注云:“此二十九字,本錯簡在邪客手足少陰太陰、足陽明之絡前,今遷於此。”今兩本校文均與《素問》王冰注所言相符。是則説明《素問》此文原在後,由王冰移至前;而本經此文原在前,由校者移至後。兩書何以有此錯落,今已難明。又本經兩本校記,文字差異較大,恐非一般傳抄訛誤所致。究係出於何人之手?亦難定論。亦或可証,本經小字注文,似非盡出林億等人之手。諸多疑問,暫難言明,待考。

邪客於手足〔1〕少陰太陰〔2〕、一作陽。足陽明之絡,此五絡者,皆會於耳中〔3〕,上絡左角〔4〕,五絡俱竭〔5〕,令人身脉皆動,而形無知也〔6〕,其狀若尸,或曰尸厥〔7〕。刺〔8〕足大指内側爪甲上去端如韭葉,後刺足心,後刺足中指爪甲上〔9〕,各一痏〔10〕,後刺手大指内側爪甲上去〔11〕端如韭葉,後刺手〔12〕少陰兑骨之端,各一痏〔13〕,立已。《素問》又云:後刺手心主者,非也〔14〕。不已,以竹筒吹其兩耳中〔15〕。剔其左角之髮〔16〕方寸〔17〕,燔冶〔18〕,飲以美酒〔19〕一杯,不能飲者,灌之立已。

〔1〕足 明抄本無,非是,若無足則不及五絡。

〔2〕太陰 明抄本作“太陽”,與原校同。據此下刺治之處,當是“太陰”,作“陽”非是。

〔3〕此五絡者,皆會於耳中 者,《素問》、《太素》無,《千金》卷三十第四、《資生經》卷五同本經。楊上善注:“此五經脉,手少陰通里,入心中,繫舌本,孫胳至耳中;足少陰經至舌本,皮部胳入耳也;手太陰正别,從喉嚨,亦孫胳入耳中;足太陰經,連舌本,散舌下,亦皮部胳入耳中;足陽明經,上耳前,過客主人前,亦皮部胳入耳中。”

〔4〕上絡左角 《太素》注:“此之五胳,入於耳中,相會通已,上胳於左角,左角,陽也。”王冰注:“此五絡者,皆會於耳中,而出絡左額角也。”《素問集註》張志聰注:“絡左角者,肝主血而居左,其氣直上於巔頂也。”按五脉之氣,何以獨絡於左角,義不詳,姑引三家注供參。

〔5〕五絡俱竭 此言五絡皆阻遏不通。竭,遏也。《淮南子·原道》:“凝竭而不流。”王念孫雜志:“竭之言遏也。《爾雅》遏,止也。”

〔6〕身脉皆動,而形無知也 《千金》卷三十第四、《資生經》卷五尸厥均作“脉動如故,其形無所知。”

〔7〕其狀若尸,或曰尸厥 《太素》作“其狀若尸厥”。楊上善注:“形不知人,與尸厥死之相似,非尸厥之也。”《千金》卷三十第四、《資生經》卷五尸厥均無“或曰尸厥”四字。《素問》王冰注:“言其卒冒悶而如死尸,身脉猶如常人而動也,然陰氣盛於上,則下氣熏上而邪氣逆,邪氣逆則陽氣亂,陽氣亂則五絡閉結而不通,故其狀若尸也。以其從厥而生,故或曰尸厥。”《病源》卷二十三尸厥候:“尸厥者,陰氣逆也。此由陽脉卒下墜,陰脉卒上升,陰陽離居,榮衛不通,真氣厥亂,客邪乘之,其狀如此,猶微有息而不恒,脉尚動而形無知也。聽其耳内,循循有如嘯之聲,而股間是也。耳内雖無嘯聲,而脉動者,故當以尸厥治之。”按楊注言似尸厥,王注以尸厥論。今據本文從王説。

〔8〕刺 此下《素問》有“其”字。

〔9〕足中指爪甲上 楊上善、王冰均指足陽明之井厲兑穴。馬蒔、張介賓等均同此説。《素問吴註》注:“足陽明支脉之所出也。”按吴注與前文言“刺足中指爪甲上”、“刺足陽明中指爪甲上”義亦合,若作厲兑則兩相悖也。

〔10〕各一痏 按刺五脉之絡,此前僅三刺,贅以“各一痏”,不合體例,此後述五絡畢,言“各一痏”者,該五絡刺也。故此三字疑衍。

〔11〕去 原脱,據《素問》、《太素》補。

〔12〕手 《太素》無。《素問》、《千金》卷三十第四、《資生經》卷五尸厥均作“手心主”。王冰注指爲中衝穴。《素問》新校正云:“按《甲乙經》不刺手心主。詳此五絡之數,亦不及手心主,而此刺之,是有六絡。未會王冰相隨注之,不爲明辨之旨也。”按新校正説是。蓋經文手少陰病,多有取手心主者,故疑手心主爲少陰之注文,混作正文。

〔13〕各一痏 五絡各刺一痏也。

〔14〕《素問》又云:後刺手心主者,非也 明抄本在上文“手大指内側爪甲上去端”下。

〔15〕以竹筒吹其兩耳中 竹筒,《素問》作“竹管”,竹,《千金》卷三十第四、《資生經》卷五尸厥均無。中,《素問》、《太素》均無。《千金》、《資生經》中下均有“立已,不已”四字,疑本經脱,無此四字,與下文不相屬矣。王冰注:“言使氣入耳中,内助五絡,令氣復通也。當内管入耳,以手密擫之,勿令氣泄,而極吹之,氣蹙然從絡脉通也。”又《肘後方》卷一第二云:“以管吹其左耳中極三度,復吹其右耳三度,活。”又云:“須更三四,以管吹耳中,令三四人更互吹之。”按此亦古法,故《千金》卷二十五卒死、《外臺》卷二十八尸厥方並收吹耳之法。

〔16〕剔其左角之髮 剔,《素問》、《太素》均作“”。與剔通。《詩·大雅·皇矣》:“攘之剔。”釋文:“剔,或作,同。”《千金》卷三十第四、《資生經》卷五尸厥均作“拔”。楊上善注:“左角,五胳胳處也。”王冰注:“左角之髮,是五絡血之餘,故之。”

〔17〕方寸 《素問》作“方一寸”。《肘後方》卷一第二作“方二寸”。

〔18〕燔冶 原作“燔治”,《素問》、《太素》等均同。《金匱》卷下第二十三、《肘後方》卷一第二均作“燒末”。按《説文·火部》:“燔,也。”“,燒也。”是燔即燒也。詳馬王堆漢墓帛書《五十二病方》、《武威漢代醫簡》所載方需爲末者,均謂之“冶”,燒後爲末者,謂之燔冶。如《五十二病方》令金傷毋痛方“取彘魚,燔而冶。”《武威漢代醫簡》第八十七簡:“治狗嚙人創恿方,煩狼毒,冶以傅之。”煩爲燔之假,此亦燒而爲末者。是冶者,爲末之謂。本文“燔治”,即“燔冶”之誤,《金匱》等作“燒末”與“燔冶”義同,故據改。

〔19〕美酒 《千金》卷三十第四、《資生方》卷五尸厥方均作“醇酒”。

凡刺之數,先視其經脉,切而循之〔1〕,審其虚實而調之〔2〕。不調者,經刺之〔3〕。有痛而經不病者,繆刺之〔4〕。因〔5〕視其皮部有血絡者,盡取之。此繆刺之數也〔6〕。

〔1〕切而循之 循,《素問》作“從”,《太素》作“順”。按循,疑原作“順”,作循、從者,當係避梁武帝父蕭順之諱改字。此言順其經脉,切而按之。

〔2〕審其虚實而調之 《素問發微》注:“審其虚實而調之,調之者,如湯藥按摩,百計調之。”按虚補實瀉,亦調之也。

〔3〕不調者,經刺之 《太素》注:“不調者,偏有虚實也。偏有虚實者,可從經穴調其氣也。”《素問發微》注:“但調之而不調,則刺其經脉,所謂巨刺者是也。”按前篇九刺云:“三曰經刺,經刺者,刺大經之結絡,經分也。”是此言經刺,非左取右,右取左者之法。而本文是與繆刺並論,亦當在左取右,右取左之例,再言經刺,則與前篇經刺名同。故疑經刺或爲巨刺之誤。

〔4〕有痛而經不病者,繆刺之 《太素》注:“循經候之,不見有病,仍有痛者,此病有異處,故左痛刺右等,名曰繆刺。”

〔5〕因 原作“目”,《素問》、《太素》均作“因”,因,副詞,義是,據改。

〔6〕此繆刺之數也 《太素》注:“繆刺之處皮部胳邪血,皆刺去之,名曰繆刺之法。數,法之也。”

按:

本篇重在論繆刺。所謂繆刺,據經文所言,原有二義:一云:“邪客大絡者,左注右,右注左。……其氣無常處,不及於經俞,名曰繆刺。”又云:“故絡病者,其病與經脉繆處,故曰繆刺。”所謂“左注右,右注左”者,説明大絡之左右交注。所謂“不及於經俞”、“與經脉繆處”者,説明絡病與經病異位。故其刺也,皆左病刺右,右病刺左。然左刺右右刺左之法,又有巨刺繆刺之别,巨刺者,病在經,故刺亦在經。繆刺者,病在絡,故刺亦在絡。此巨刺與繆刺之别也。詳而言之,其鍼刺之法,大致有以下幾種:一者以指按之,痛乃刺也,此即所謂“以痛爲腧”之法;一者“視其皮部有血絡者盡取之”,此刺血之法;另有“以月死生爲痏數”法,失傳已久,今已不詳。其鍼刺部位,則大多以四肢末端或近末端處行刺。此繆刺之大略也。

又詳本文論邪客之病,十二經中,獨立成論者八焉。惟缺手太陰、手厥陰、手太陽、手少陽四經,豈四經之絡,邪不能客,或四經之中,無繆刺之病?似無是理。故疑本篇或有闕文。

鍼道第四

本篇自“夫鍼之要”至“鍼害畢矣”、自“凡刺之而氣不至”至“致氣則生爲癰瘍”,見《靈樞·九鍼十二原》、《太素·九鍼要道》。自“用鍼之理”至“鍼論畢矣”、自“寫必用方”至“無忘養神”,見《靈樞·官能》、《太素·知官能》。自“凡刺虚者實之”至“神無營於衆物”,見《素問·寶命全形論》、《太素·知鍼石》。自“黄帝問曰”至“逆之有咎”,見《素問·刺禁論》、《太素·知鍼石》。自“寫者以氣方盛”至“九鍼之論不必存”,見《素問·八正神明論》、《太素·本神論》。自“刺鍼必肅”至“此刺之道也”,見《素問·診要經終論》。自“刺諸熱者”至“如人不欲行”、自“病高而内者”至“不下復始矣”,見《靈樞·九鍼十二原》、《太素·諸原所生》。“刺虚者,刺其去;刺實者,刺其來”,見《靈樞·寒熱病》、《太素·寒熱雜説》,又見《靈樞·衛氣行》、《太素·衛五十周》。自“刺上關者”至“伸不能屈”,見《靈樞·本輸》、《太素·本輸》。

提要:本篇重在論行鍼之道,故以此名篇。其主要内容有:神的重要意義及“守神”、“養神”的方法;鍼刺氣至的情況及意義;虚實補瀉的施術方法及注意事項;鍼刺的某些禁忌;鍼刺大寒大熱的方法及刺諸寒熱的原則等。

夫〔1〕鍼之要,易陳而難入〔2〕,粗守形〔3〕,工守神〔4〕,神乎神,客在門〔5〕,未覩其疾,惡知其原〔6〕。刺之微,在速遲〔7〕。粗守關,工守機〔8〕。機之動,不離其空〔9〕。空中之機,清静以微〔10〕。其來不可逢,其往不可追〔11〕,知機道者,不可掛以髮〔12〕,不知機者,叩之不發〔13〕知其往來,要與之期〔14〕。粗之闇乎〔15〕,妙哉工獨有之也〔16〕。往者爲逆,來者爲順〔17〕。明知逆順,正行無問〔18〕。迎而奪之〔19〕,惡得無虚。追而濟之〔20〕,惡得無實。迎而隨之,以意和之〔21〕,鍼道畢矣。

〔1〕夫 此下明抄本有“《九墟》及《太素》並作小”八小字校文。今《靈樞》、《太素》均作“小”。按《靈樞》有專篇名“小鍼解”,其所解經文,大部分與此下經文相契合,故疑該篇原係取起首二字“小鍼”爲題,遂有“小鍼解”之名。若之,則作“小”爲是,然尚待再考。

〔2〕易陳而難入 《靈樞·小鍼解》云:“所謂易陳者,易言也。難入者,難著於人也。”《太素·九鍼要解》注:“言者甚易,行之難著。”陳,説也。《文選·古詩十九首》:“歡樂難具陳。”李善注:“陳,猶説也。”言亦説也。《荀子·法相》:“然而不好言,不樂言。”楊倞注:“言,講説也。”故以言訓陳。入,古訓著入,義不明。入猶受也,受猶用也。《國語·吴語》:“其臣箴諫以不入。”韋昭注:“入,受也。”又《吕氏春秋·贊能》:“而舜受之。”高誘注:“受,用也。”此言鍼之要,講説容易,使用則難。

〔3〕粗守形 《靈樞·小鍼解》云:“粗守形者,守刺法也。”《太素·九鍼要解》注:“守刺規矩之形,故粗。”《靈樞發微》注:“粗工者,下工也。下工泥於形迹,徒守刺法。”按粗者,醫而不精,技屬乎下。形,形象之謂,諸如刺法之形,穴位之形,皆有形可見,有象可循,故粗者守之,守形易也。

〔4〕工守神 工,原作“上”,明抄本、《太素》均作“工”。工與上文粗爲對文,精巧也。《廣雅·釋詁三》:“工,巧也。”此言醫之精巧者,故據改。《靈樞·小鍼解》云:“上守神者,守人之血氣有餘不足,可補寫也。”《太素》注:“守血氣中神明,故工也。”按後文曰:“用鍼之要,無忘養神。”《素問·八正神明論》曰:“故養神者,必知形之肥瘦,榮衛血氣之盛衰。血氣者,人之神,不可不謹養。”此正可明工者守神之義也。

〔5〕神乎神,客在門 據《靈樞·小鍼解》云:“神客者,正邪共會也。神者,正氣也。客者,邪氣也。”似當作“神乎,神客在門”。然據後文復有“形乎形,目瞑瞑”、“神乎神,耳不聞”句義,則此亦當作“神乎神”爲是。《太素·九鍼要解》注:“神者,玄之所生,神明者也。神在身中以爲正氣,所以身中以神爲主,故邪爲客也。邪來乘於正,故爲會也。門者,腠理也。循正氣在腠理出入也。”《靈樞發微》注:“所謂神者,人之正氣也。神乎哉,此正氣不可不守也。邪氣之所感有時,如客之往來有期,名之曰客。客在門者,邪客於各經之門户也。”《類經》卷十九第一注:“神乎神,言正氣盛衰,當辨於疑似也。客在門,言邪之往來,當識其出入也。”

〔6〕未覩其疾,惡知其原 疾,原作“病”,據《靈樞》、《太素》改。原,《太素》作“源”,義同。《靈樞·小鍼解》云:“未覩其疾者,先知邪正何經之疾也。惡知其原者,先知何經之病,所取之處也。”《靈樞發微》注:“若未能先覩何經之疾,則惡知其病源所在,自有所治之處哉。”惡,疑問代詞,表反詰,怎麽也。

〔7〕刺之微,在速遲 速,《太素》作“數”,又據《靈樞·小鍼解》文,似本作“數”。《靈樞·小鍼解》云:“刺之微在數遲者,徐疾之義也。”《太素·九鍼要解》:“刺之微妙之機,在於徐疾也。數,疾也。”

〔8〕粗守關,工守機 工,原作“上”,據《太素》及《靈樞·小鍼解》改,與前文一致。《靈樞·小鍼解》云:“粗守關者,守四肢,而不知血氣正邪之往來也。上守機者,知守氣也。”《太素·九鍼要解》注:“五藏六府,出於四支,粗守四支藏府之輸,不知營衛正之與邪往來虚實,故爲粗也。機,弩牙也,主射之者。司於機也,知司補寫者,守神氣也。”《類經》卷十九第一注:“粗守關,守四肢之關節也。上守機,察氣至之動静也。”按本經卷一第六云:“五藏有六府,六府有十二原,十二原者,出於四關。四關主治五藏。”粗守關者,徒知守此四關,而不解察氣之往來動静,待時而動也。《説文·木部》:“機,主發謂之機。”段玉裁注:“機之主用於發,故凡主發者,皆謂之機。”此以射者守弩之機,以喻刺者守氣之機,以示其要也。

〔9〕機之動,不離其空 之下原有“不”字,據《靈樞》、《太素》删。其,《太素》無。《靈樞·小鍼解》云:“機之動,不離其空中(按中字疑衍)者,知氣之虚實,用鍼之徐疾也。”《太素·九鍼要解》注:“以因於空,所以機動由於孔穴,知神氣虚實,得行徐疾補寫也。”按空同孔。

〔10〕空中之機,清静以微 静,明抄本作“淨”,淨與静通。以,《靈樞》作“而”,義同。《靈樞·小鍼解》云:“空中之機,清静以微者,鍼已得氣,密意守氣勿失也。”《太素·九鍼要解》注:“神在孔穴,鍼頭候得氣已,神清志静,密意守氣,行於補寫,不令有失,故爲微也。”此言機在孔中,清静而不亂,微妙而有序,故氣之至,機之動,必密守而勿失。清,静也。《淮南子·本經訓》:“太清之始也。”高誘注:“清,静也。”微,妙也。

〔11〕其來不可逢,其往不可追 逢,《太素》作“迎”,逢與迎通。《説文·辵部》:“迎,逢也。”《方言》卷一:“逢、逆,迎也。自關而東曰逆,自關而西或曰迎,或曰逢。”《靈樞·小鍼解》云:“其來不可逢者,氣盛不可補也。其往不可追者,氣虚不可寫也。”《太素·九鍼要解》注:“氣盛不可補之,補之實實也。氣往而虚,不可寫之,寫之虚虚也。”又《素問·離合真邪論》云:“方其來也,必按而止之,止而取之,無逢其衝而寫之。……故曰其來不可逢。此之謂也。故曰:候邪不審,大氣已過,寫之則真氣脱,脱則不復,邪氣復至而病益蓄。故曰其往不可追。此之謂也。”《靈樞集註》張志聰注:“如其氣方來,乃邪氣正盛,邪氣盛則正氣大虚,不可乘其氣即迎而補之。當避其邪氣之來鋭。其氣已往,則邪氣已衰,而正氣將復,不可乘其氣往,追而瀉之,恐傷其正氣。”此文言“小鍼解”若據下文言往來及迎追之義,似相悖矣。來者氣盛爲實,豈有其氣來實而不可迎而奪之者?往者氣少爲虚,豈有其氣往虚而不可追而濟之者?然“其來不可逢”者,非不可奪,避其鋭氣也。“其往不可追”者,非不可濟,隨之已不及也。此正所以見上文所謂“工守神”、“工守機”及下文所謂“知機道者,不可掛以髮”之妙用。

〔12〕知機道者,不可掛以髮 《靈樞·小鍼解》云:“不可掛以髮者,言氣易失也。”《太素·九鍼要解》注:“利機掛以絲髮,其機即發,神氣如機,微邪之氣如髮,微邪來觸神氣之謂之掛也。微邪來至,神智即知,名曰智機。不知即失,故曰易也。”《素問·離合真邪論》:“不可掛以髮者,待邪之至時而發鍼寫矣。”王冰注:“言輕微而有,尚且知之。”此言知機道者之發機,不需用掛髮之微者,機已發矣。喻刺者知應氣之速,立即發鍼也。可猶用也。《素問·離合真邪論》又云:“知其可取如發機。”義猶同。

〔13〕不知機者,叩之不發 者,《靈樞》作“道”。叩,《太素》作“抧”,當爲“扣”之誤,扣與叩通。《素問·離合真邪論》作“扣”,可証。《靈樞·小鍼解》云:“扣之不發者,不知補寫之意也,血氣已盡而氣不下也。”《太素·九鍼要解》注:“不知機者,謂鈍機也。鈍機也,叩之不發。謂無智之人,行於補寫,邪氣至而不知有害,血氣皆盡而疾不愈。下,愈也。”按叩,發動也。《論語·子罕》:“我叩其兩端而竭焉。”何晏注:“叩,發動也。”又《素問·離合真邪論》云:“不知其取如扣椎。”蓋知機道者如發機,弩之機,不需掛髮之微即可發。不知機者如扣椎,椎無機,雖若扣椎之甚亦不發也。

〔14〕知其往來,要與之期 《靈樞·小鍼解》云:“知其往來者,知氣之逆順盛虚也。要與之期者,知氣之可取之時也。”《太素·九針要解》注:“知虚實可取之時,爲知往來要期也。”

〔15〕粗之闇乎 《靈樞·小鍼解》云:“麤之闇者,冥冥不知氣之微密也。”

〔16〕妙哉工獨有之也 妙,《太素》作“眇”,眇與妙通。《漢書·律曆志》:“究其微眇。”顔師古注:“眇讀曰妙。”工,原作“上”,據明抄本、《靈樞》、《太素》改。也,《靈樞》、《太素》無。《靈樞·小鍼解》:“妙哉工獨有之者,盡知鍼意也。”按工獨有之者,亦如前言守神、守機等之義也。

〔17〕往者爲逆,來者爲順 《靈樞·小鍼解》云:“往者爲逆者,言氣之虚而小。小者,逆也。來者爲順者,言形氣之平。平者,順也。”《太素·九鍼要解》注:“往者氣散,故少氣逆也。來者氣集,故氣實順也。”

〔18〕明知逆順,正行無問 知,明抄本作“之”。《靈樞·小鍼解》云:“明知逆順,正行無問者,知所取之處也。”《太素·九鍼要解》注:“明知氣之逆順,即行補寫,更亦不須問者,謂善知處也。”按明者,洞察無遺也。正行者,逕行無疑也。無問者,勿更訊訪也。

〔19〕迎而奪之 《靈樞·小鍼解》云:“迎而奪之者,寫也。”《類經》卷十九第一注:“逆其氣至而奪之,寫其實也。”

〔20〕追而濟之 《靈樞·小鍼解》云:“追而濟之者,補也。”《類經》卷十九第一注:“隨其氣去而濟之,補其虚也。”

〔21〕以意和之 此言明知逆順者,意猶定矣。善用迎隨之法,以調其虚實。和猶調也。

凡用鍼者,虚則實之〔1〕,滿則泄之〔2〕,菀陳則除之〔3〕,邪勝則虚之〔4〕。大要〔5〕曰:徐而疾則實〔6〕,疾而徐則虚〔7〕。言實與虚,若有若無〔8〕。察後與先,若亡若存〔9〕。爲虚與實,若得若失〔10〕。虚實之要,九鍼最妙〔11〕。補 寫之時〔12〕,以鍼爲之〔13〕。

〔1〕虚則實之 《靈樞·小鍼解》云:“所謂虚則實之者,氣口虚而當補之也。”《太素·九鍼要解》注:“診寸口脉虚當補所由之經也。”又《素問·鍼解》云:“刺虚則實之者,鍼下熱也。氣實乃熱也。”按虚則實之,爲治虚之大法,實之者,補之也。《小鍼解》言氣口脉虚者,據脉診以言虚也。《鍼解》言鍼下熱者,據鍼感以言實也。此皆以例解文者。

〔2〕滿則泄之 《靈樞·小鍼解》云:“滿則泄之者,氣口盛而當寫之也。”《太素·九鍼要解》云:“診寸口脉實當寫所由之經也。”《素問·鍼解》云:“滿而泄之者,鍼下寒也。氣虚乃寒也。”按滿則泄之,爲治實之大法,泄之者,瀉也。滿者,盛也,盛即實也。

〔3〕菀陳則除之 菀下明抄本有“音苑,又鬰”四小字音注。《靈樞》、《太素》均作“宛”。菀、苑、宛均通,藴鬱也。《靈樞·小鍼解》云:“宛陳者則除之者,去血脉也。”《太素·九鍼要解》注:“宛陳謂是經及胳脉聚惡血也。”《素問·鍼解》云:“菀陳則除之者,出惡血也。”王冰注:“菀,積也。陳,久也。除,去也。言絡脉之中血積而久者,鍼刺而除去之也。”按楊、王注是,菀陳者,經絡中有惡血藴結也。除之者,鍼刺出其惡血也。

〔4〕邪勝則虚之 《靈樞·小鍼解》云:“邪勝則虚之者,言諸經有盛者,皆寫其邪也。”《素問·鍼解》云:“邪勝則虚之者,出鍼勿按。”王冰注:“邪者,不正之目,非本經氣,是則謂邪,非言鬼毒精邪之所勝也。出鍼勿按,穴俞且開,故得經虚,邪氣發泄也。”按《小鍼解》釋經文義,《鍼解》言施鍼之法,文雖異,義則同。

〔5〕大要 古醫籍名,《内經》曾多次言之。如《素問·五常政大論》云:“大要曰:無代化,無違時,必養必和,待其來復。”

〔6〕徐而疾則實 《靈樞·小鍼解》云:“徐而疾則實者,言徐内而疾出也。”《素問·鍼解》云:“徐而疾則實者,徐出鍼而疾按之。”王冰注:“徐出謂得經氣已久乃出之。疾按謂鍼出穴已,速疾按之。則真氣不泄,經脉氣全。故徐而疾乃實也。”按本文與下文“疾而徐則虚”,即後世所謂徐疾補瀉之法。然其具體施術之法,《小鍼解》與《鍼解》之説解,已不盡同,是則古法已有差異矣,今兩存其説。

〔7〕疾而徐則虚 《靈樞·小鍼解》云:“疾而徐則虚者,言疾内而徐出也。”《素問·鍼解》云:“疾而徐則虚者,疾出鍼而徐按之。”王冰注:“疾出鍼謂鍼入穴已至於經脉,即疾出之。徐按謂鍼出穴已,徐緩按之。則邪氣得泄,精氣復固。故疾而徐乃虚也。”

〔8〕言實與虚,若有若無 言下原有“其”字,據《靈樞》、《太素》删。《靈樞·小鍼解》云:“言實與虚,若有若無者,言實者有氣,虚者無氣也。”《素問·鍼解》云:“言實與虚者,寒温氣多少也。若無若有者,疾不可知也。”王冰注:“寒温謂經脉陰陽之氣也。言其冥眛,不可疾而知也。夫不可即知,故若無。慧然神悟,故若有也。”《太素·知鍼石》注:“言寒温二氣,偏有多少,爲虚實也。言病若有若無,故難知也。”按《小鍼解》與《鍼解》説解不盡同。並存二説。

〔9〕察後與先,若亡若存 若亡若存,原作“若存若亡”。此前後韻文,皆兩句相押。此文失韻,非是,故據《太素》改。先、存,古文韻。《靈樞·小鍼解》云:“察後與先,若亡若存者,言氣之虚實,補寫之先後也。察其氣之已下與常存也。”《太素·九鍼要解》注:“若先實者,寫而已之,令後虚也。若先虚者,補而存之,便後實也。”《素問·鍼解》云:“察後與先者,知病先後也。”《類經》卷十九第七注:“察後與先,求病所急而治分先後也。若存若亡,察氣之行與不行,以爲鍼之去留也。”諸解不已,並存供參,張注似勝。

〔10〕爲虚與實,若得若失 與,原作“爲”,據《靈樞》、《太素》及此上文例改。《靈樞·小鍼解》云:“爲虚與實,若得若失者,言補者佖然若有得也。寫者怳然若有失也。”《太素·九鍼要解》注:“補之,得於神氣,故佖然也。佖,文一反,色儀和也。寫,失於邪氣,故怳然也。”《素問·鍼解》云:“爲虚與實者,工勿失其法。若得若失者,離其法也。”新校正云:“詳自篇首至此,與《太素·九鍼解篇》經同而解異,二經互相發明也。”按新校正言極是,故當並存供參。其所言《太素·九鍼解篇》,今作《九鍼要解》,即《靈樞·小鍼解》文。其不言《靈樞》者,以所見《靈樞》不全,疑缺此篇也。

〔11〕虚實之要,九鍼最妙 要,原作“妙”,據《靈樞》、《太素》改。《素問·鍼解》云:“虚實之要,九鍼最妙者,爲其各有所宜也。”

〔12〕補寫之時 《素問·鍼解》云:“補寫之時者,與氣開闔相合也。”王冰注:“《鍼經》曰:謹候其氣之所在而刺之,是謂逢時。此所謂補寫之時也。”

〔13〕之 此下《千金翼》卷二十八第九有“重則爲補,輕則爲寫。雖有分寸,得氣即止”十六字。按此前諸文,皆上下兩句押韻,而本文無韻。又《内經》刺法無言輕重者,故當係後人語。

寫曰迎之,迎之意〔1〕,必持而内之〔2〕,放而出之〔3〕,排揚出鍼〔4〕,疾〔5〕氣得泄。按而引鍼,是謂内温〔6〕,血不得〔7〕散,氣不得出。補曰隨之〔8〕,隨之意,若忘之〔9〕,若行若按〔10〕,如蚊蝱止〔11〕,如留如環〔12〕,去如絶絃〔13〕,令左屬右〔14〕,其氣故止〔15〕,外門以閉〔16〕,中氣乃實〔17〕。必無留血,急取誅之〔18〕。

〔1〕迎之,迎之意 《靈樞》、《太素》均無。按本文與後文“隨之,隨之意”爲對文,故本經是。

〔2〕必持而内之 而,《靈樞》無。持者,亦如後文所謂“持鍼之道,堅者爲寶”之義。《類經》卷十九第七注:“凡用寫者,必持内之,謂持之堅而入之鋭也。”内同納。

〔3〕放而出之 放者開也。此言開放孔穴而出鍼,使氣可以外出也。

〔4〕排揚出鍼 揚,《靈樞》、《太素》均作“陽”。出,《靈樞》作“得”,非是。《太素》注:“出鍼必放之,摇大其穴,排陽邪而出鍼。”《靈樞發微》注:“排陽氣以得鍼,則邪氣自得泄矣。”《類經》卷十九第七注:“排開陽道以泄邪氣。”按諸注從“陽”釋義,均非。陽與“揚”通。《易經·夬》:“揚于王庭。”漢帛書本作“陽”。孫鼎宜《内經章句》:“排陽猶推揚,謂轉鍼也。”按此説當近是,排,引申爲推動,擺動之義,《廣雅·釋詁三》:“排,推也。”《素問·八正神明論》:“復以吸排鍼也。”《太素·本神論》注:“排,推也。候其吸而推運其鍼也。”排古又與擺義通。揚,摇動也。《吕氏春秋·必已》:“盡揚播入於海。”高誘注:“揚,動也。”是排揚出鍼者,摇動其鍼,擴大其孔,然後出之。

〔5〕疾 《靈樞》作“邪”。

〔6〕按而引鍼,是謂内温 《太素》注:“以手按其所,鍼引之後,煖氣内聚以心,持鍼不令營血得散,外閉其門,令衛氣不得洩出,謂之補也。”《靈樞發微》注:“其補者,按而引鍼以入之,是謂内温。使血不得散,氣不得出,此則所以補之也。”《靈樞識》:“簡案:連下二句言補法。若病當用瀉法,而反按而引鍼以補之,是謂内温。引鍼謂退其鍼。温,藴同。乃《素問》温血之温。謂血氣藴畜於内,而不得散泄也。諸注并接下文補曰爲釋,恐誤。”按本文與下二句以補法爲釋固非,故丹波氏加“反”詞爲訓當是,蓋前言“放而出之。排揚出鍼”,不當按之。今按而引鍼,則血不得散,氣不得出,是謂内温也。據此,温從藴義爲是。

〔7〕得 明抄本無,疑脱。

〔8〕隨之 之,《太素》無。《靈樞集註》張志聰注:“隨之者,追而濟之也。”按隨、追義同,亦順也,此言順隨其氣而行鍼,補法也。

〔9〕若忘之 忘,《靈樞》作“妄”。《太素》注:“隨氣呼吸,而微動鍼之也。”《靈樞發微》注:“若人之意,妄有所之。”《類經》卷十九第七注:“妄,虚妄也。意若妄之,言意會於有無之間也。”《靈樞集註》張志聰注:“之,往也。若妄之者,雖追之而若無有所往。”按楊注不明,張介賓連上句“意”字爲訓,非。張志聰訓“妄”爲無有近是,然“之”字係語末助詞,不必訓往。蓋妄與忘古通,《老子·十六章》:“不知常忘作,凶。”朱歉之校釋:“忘妄古通。”妄忘又與亡通。《詩·大雅·假樂》:“不愆不忘。”《説苑·建本》作“不愆不亡”。亡,無也。若忘之,若亡之也。後文“形乎形,目瞑瞑……慧然在前,按之弗得”,亦若無之義。此言鍼下微妙,似有似無者也。

〔10〕若行若按 行,明抄本作“得之”。按,《太素》作“悔”。楊上善注:“欲去欲作,爲行悔也。”《靈樞發微》注:“若人之出,妄有所行,若人之指,妄有所按。”《類經》卷十九第七注:“若行若按,言行其氣按其處也。”據明抄本文義,似當作“若得之,若按之”,與上文“若忘之”并列。言虚者之氣微,故其刺也,若無若得若按。按,止也。與後文義亦合。

〔11〕如蚊蝱止 蚊,《靈樞》作“蟁”。按蚊爲蟁之俗體。《太素》注:“鍼在皮膚之中,去來微動,如彼蚊虻止。又皮膚微覺有之也。”蝱同虻。

〔12〕如留如環 “環”,《靈樞》、《太素》均作“還”。環與還古通。《説文通訓定聲·乾部》:“環,叚借爲還。”楊上善注:“鍼在皮膚之中,若似留停,人(按疑爲又之誤)如還去。此皆言其候氣者也。”《靈樞發微》注:“如有所留而復有所還。”此言虚者氣微難復,或留或返,氣尚未壯也。

〔13〕去如絶絃 《太素》注:“即疾出鍼,如絃絶者,言其速也。”《靈樞發微》注:“及鍼將去時,如弦之絶。即始徐而終疾者也。”

〔14〕令左屬右 《太素》注:“左手按穴,右手行鍼,内氣已補,右手出鍼,左手閉門,使氣相續不滅也。屬,續也。”《靈樞發微》注:“右手出鍼,而左手閉其門,乃令左屬右之法。”按令、屬,表左右手之連續動作,楊注言使氣相續不滅,義欠安。

〔15〕其氣故止 《靈樞集註》張志聰注:“其正氣故得止於内。”此以閉其穴門,故與瀉法之氣外出者不同。

〔16〕外門以閉 以,《靈樞》、《太素》均作“已”,以已古通。楊上善注:“痏孔爲外門也。”出鍼按穴,故外門已閉。

〔17〕中氣乃實 《太素》注:“補已不洩,故内氣得實也。”中氣,義如楊注,非後世中氣之謂。

〔18〕必無留血,急取誅之 《太素》注:“補者,留其氣也,不可留於客邪血也。邪血留者,可刺去之。故曰急誅之也。”《靈樞發微》注:“如有留血,當急取以責之。但此補法,必無留血者也。”《靈樞識》:“簡案:以理推之,此間恐有遺脱。”按本文似與上下文義難屬,馬注特加“但”詞,予以轉述。故丹波氏“恐有遺脱”之説,可參。

持鍼之道,堅者爲寶〔1〕。正指直刺〔2〕,無鍼左右〔3〕。神在秋毫〔4〕,屬意病者〔5〕。審視血脉,刺之無殆〔6〕。方刺之時,必在懸陽及與兩衡〔7〕。一作衝。神屬勿去,知病存亡〔8〕。取血脉者,在俞横居〔9〕。視之獨滿,切之獨堅〔10〕。

〔1〕堅者爲寶 寶,原作“實”,原校云:“《素問》作寶。”今《素問·鍼解》新校正引本經作“寶”。《靈樞》亦作“寶”。按作“寶”是,寶與上句道字,古韻皆幽韻,故相押。今據改,並删原校。《太素》注:“持鍼不堅,則氣散不從鍼。”《靈樞集註》:“堅者,手如握虎也。”《素問·鍼解》云:“手如握虎者,欲其壯也。”王冰注:“壯謂持鍼堅定也。”是堅與壯,義亦同。寶,貴也。

〔2〕正指直刺 《類經》卷十九第七注:“正而無斜,則必中氣穴。”又《素問·鍼解》云:“義無邪下者,欲端以正也。”與此義同。

〔3〕無鍼左右 《太素》作“鍼無左右”,義勝。楊上善注:“若鍼入左右不當於穴,其病不愈也。”此言正鍼直刺,不得刺左右也。

〔4〕神在秋毫 毫,《太素》作“豪”毫與豪古通。《禮記·經解》:“差若豪氂。”釋文:“豪,依字作毫。”楊上善注:“秋豪謂秋時兔新生豪毛,其端鋭微也。謂怡神在鍼端調氣,故曰神在秋豪也。”按秋毫,喻細末也。《孟子·梁惠王上》:“明足以察秋毫之末。”俞樾注:“鳥獸夏時毛羽脱落,至秋更生也,新生之毛,其細可知。故人言細,必稱秋毫。”在,察也。《爾雅·釋詁》:“在,察也。”是神在秋毫者,言醫之所察,細末可見。若限於鍼端,則與後文“屬意病者”及“必在懸陽及與兩衡”相抵牾。

〔5〕屬意病者 注意病者之神情及變化。屬,注也。《國語·晉語五》:“恐國人之屬耳目於我也。”韋昭注:“屬,猶注也。”

〔6〕審視血脉,刺之無殆 《太素》注:“審視十二經脉及諸胳虚實,刺之無殆也。殆,危也。”

〔7〕必在懸陽及與兩衡 必,原作“心”,據明抄本、《靈樞》、《太素》改。衡,《靈樞》作“衛”,馬蒔、張介賓、張志聰等從衛氣作解,非是。《太素》注:“以所言方刺之時,先觀氣色者也。懸陽,鼻也,懸於衡下也。鼻爲明堂,五藏六府氣色,皆見明堂及與眉上兩衡之中。”按衡,眉上也。《漢書·王莽傳》:“盱衡厲色。”顔師古注:“孟康曰:眉上曰衡。盱衡,舉眉揚目也。”如本經卷一第十六及《靈樞·論勇》“長衡直揚”之衡,皆同此義。楊注“懸陽,鼻也”説,不知何據。陽,古與揚通。揚,眉上下也。《詩·鄘風·君子偕老》:“揚且之晢。”毛亨傳:“揚,眉上廣。”孔穎達正義:“眉之上,眉之下,皆曰揚。”按揚與陽通,故懸陽,義當懸揚。

〔8〕神屬勿去,知病存亡 《太素》注:“故將鍼者,先觀氣色,知死生之候,然後刺也。”《靈樞發微》注:“使吾之神氣,屬意於病者而勿去,則病之存亡可得而知也。”

〔9〕取血脉者,在俞横居 取血脉者,《靈樞》無“取”字,《太素》作“血所”。楊上善注:“血脉,胳脉也。有脉横居輸穴之中。”《靈樞集註》張志聰注:“腧,經腧也。《刺節真邪篇》曰:六經調者,謂之不病,一經上實下虚而不通者,此必有横絡盛加於大經,令之不通,視而瀉之,此所謂解結也。”是此言在腧有横居之血絡而爲惡血者,當取其血脉也。

〔10〕視之獨滿,切之獨堅 《太素》注:“視之滿實,切之獨堅者,是横居胳脉也。”

夫氣之在脉也,邪氣在上〔1〕,濁氣在中〔2〕,清氣在下〔3〕。故鍼陷脉則邪氣出〔4〕,鍼中脉則濁氣出〔5〕,鍼太深則邪氣反沈〔6〕,病益甚。故曰:皮肉筋脉,各有所處〔7〕,病各有所舍〔8〕,鍼各有所宜〔9〕,各不同形,各以任其所宜〔10〕,無實實虚虚,損不足,益有餘〔11〕。是爲重病〔12〕,病益甚。取五脉者死〔13〕,取三脉者恇〔14〕。奪陰者死〔15〕,奪陽者狂〔16〕。鍼害〔17〕畢矣。

〔1〕邪氣在上 《靈樞·小鍼解》云:“邪氣在上者,言邪氣之中人也高,故邪氣在上也。”《太素·九鍼要解》注:“高在頭,風熱邪氣多中人頭也,故曰在上也。”此邪氣者,天之輕清之邪,多中上部。

〔2〕濁氣在中 《靈樞·小鍼解》云:“濁氣在中者,言水穀皆入於胃,其精氣上注於肺,濁溜於腸胃,言寒温不適,飲食不節,而病生於腸胃。故命曰濁氣在中也。”《太素·九鍼要解》注:“穀入於胃,化爲二氣,清而精者,上注於肺,以成呼吸,行諸經隧。其濁者,留於腸胃之間,因於飲食不調爲病。故曰在中也。”此濁氣者,飲食之濁氣也。中者,中焦腸胃也。

〔3〕清氣在下 清與凊通。《集韻·勁韻》:“凊,寒也。或作清。”《靈樞·小鍼解》云:“清氣在下者,言清濕地氣之中人也,必從足始。故曰清氣在下也。”《太素·九鍼要解》注:“清,寒氣也。寒濕之氣,多從足上,故在下也。”此清氣者,地之寒濕之邪,多中下部。

〔4〕鍼陷脉則邪氣出 《靈樞·小鍼解》云:“鍼陷脉則邪氣出者,取之上。”《太素·九鍼要解》注:“上謂上脉,頭及皮膚也。”《類經》卷二十二卷五十九注:“諸經孔穴,多在陷者之中,如《刺禁論》所謂刺缺盆中内陷之類是也。故凡欲去寒邪,須刺各經陷脉,則經氣行而邪氣出。乃所以取陽邪之在上者。”《靈樞集註》注:“陷脉,額之脉,顯陷於骨中。故鍼陷脉,則陽之表邪去矣。”按陷脉之義,《小鍼解》亦只言“取之上”,是以上文“邪氣在上”爲據也。然則陷脉究指何處,疑古已不詳矣。詳《靈樞·邪氣藏府病形》言六腑病中有脉陷一症,如膽病者,“亦視其脉之陷下者,灸之”,則陷脉亦或指脉之陷下者。是邪氣在上者,當視上部脉之陷下者刺之,則邪氣出矣。

〔5〕鍼中脉則濁氣出 《靈樞·小鍼解》云:“刺中脉則濁氣出者,取之陽明合也。”《太素·九鍼要解》注:“中者,中脉,謂之陽明,是胃脉也。陽明之合者,胃足陽明合三里。至巨虚上廉與大腸合,至巨虚下廉與小腸合也。”

〔6〕鍼太深則邪氣反沈 氣,原脱,據《靈樞》、《太素》補。《靈樞·小鍼解》云:“鍼大深則邪氣反沈者,言淺浮之病,不欲深刺也。深則邪氣從之入,故曰反沈也。”《太素·九鍼要解》注:“鍼過其分,邪從鍼入,病更益深,故曰反沈也。”按本文與前文在上、在中、在下三病,似不相屬,而清氣在下者,又不言鍼,故疑此間或有脱文。

〔7〕皮肉筋脉,各有所處 《靈樞·小鍼解》云:“皮肉筋脉各有所處者,言經絡各有所主也。”《太素·九鍼要解》注:“言經在筋肉,胳在皮膚也。”此言皮肉筋脉,處所不同,深淺有别。刺皮刺肉刺筋刺脉,各有其宜,不可不辨。如本卷第一言“刺深淺之分”者,義在此也。

〔8〕病各有所舍 此言病各有其處所。舍,處所也。邪之所湊,其氣必虚。故氣之虚處,即邪易舍處。上文言“邪氣在上,濁氣在中,清氣在下”,亦病各有所舍也。

〔9〕鍼各有所宜 本卷第一言九鍼主治皆有别者,即鍼各有所宜也。又言諸刺法之主治不同者,亦各有所宜也。

〔10〕各以任其所宜 律之後文“各任其所爲”,疑“以”字衍,宜爲“爲”之誤。

〔11〕無實實虚虚,損不足,益有餘 《靈樞》作“無實無虚,損不足而益有餘”。《太素》作“無實實,無虚虚,無損不之(按之爲足之誤)而益有餘”。《靈》《太》不若本經義勝。“無”字統領下文。按此言無犯“實實虚虚”之誡。《難經·八十一難》云:“實實虚虚,損不足而益有餘,此皆中工之所害也。”楊注:“上工治未病,知其虚實之原,故補瀉而得其宜。中工未審傳病之本,所治反增其害也。”

〔12〕重病 《靈樞》作“甚病”。重病者,本自有病,而又增鍼害也。重,去聲。《類經》卷二十二第五十九注:“無實者,無實實也。無虚者,無虚虚也。反而爲之,不惟不治病,適所以增病。”

〔13〕取五脉者死 《靈樞·小鍼解》云:“取五脉者死,言病在中,氣不足,但用鍼盡大寫其諸陰之脉也。”《太素·九鍼要解》注:“五藏中虚,用鍼者,大寫五藏之脉,陰絶故死也。”按《小鍼解》言“諸陰之脉”,楊注言“五藏之脉”,名異而實同,五臟者,陰也。五臟之經脉,陰經也。

〔14〕取三脉者恇 恇,原缺末筆,系避宋太祖趙匡胤諱所致,今正。《靈樞·小鍼解》云:“取三陽之脉者,唯言盡寫三陽之氣,令病人恇然不復也。”《説文·心部》:“恇,怯然。”又如《素問·通評虚實論》:“尺虚者,行步恇然。”皆怯弱也。

〔15〕奪陰者死 死,原作“厥”,據《靈樞》、《太素》改。《靈樞·小鍼解》云:“奪陰者死,言取尺之五里五往者也。”《太素·九鍼要解》注:“五里在肘上,不在尺中,而言尺之五里者,寸爲陽,尺爲陰也。陰尺動脉,動於五里,故曰取尺五里也。五往者,五寫也。”按楊注言“五里在肘上,不在尺中”者非。《靈樞·論疾診尺》有黄帝“無視色持脉,獨調其尺”之問,下文有曰“肘前獨熱者,膺前熱;肘後獨熱者,肩背熱。臂中獨熱者,腰腹熱;肘後麤以下三四寸熱者,腸中有蟲”。是渾言之,肘前後,亦當尺也。詳《小鍼解》“五里五往”之説,亦見於《靈樞·玉版》,見載於本卷第一下,故馬蒔、張志聰等亦以此文爲釋,今姑從之。

〔16〕奪陽者狂 《靈樞·小鍼解》云:“奪陽者狂,正言也。”《太素·九鍼要解》注:“奪陽陽虚,故狂。此爲禁之正言。”《靈樞發微》注:“取三陽之脉而奪之已盡,故曰奪陽者狂也。”按《小鍼解》文義不明,楊注亦未得其義。又《靈樞·通天》言太陽之人,“無脱其陰而寫其陽,陽重脱者,易狂”。與本文理亦同。

〔17〕鍼害 《太素》注:“鍼害者,言前所禁甚也。”此前乃言鍼刺之當禁忌者,故曰鍼害。害,忌也。《戰國策·楚策一》:“秦之所害於天下莫如楚。”郭希汾輯注:“害,忌也。”

用鍼之理,必知形氣之所在〔1〕。左右上下〔2〕,陰陽表裏〔3〕。血氣多少〔4〕,行之逆順〔5〕。出入之合〔6〕,誅伐有過〔7〕。知解結〔8〕,知補虚寫實〔9〕,上下之氣〔10〕。明通於四海〔11〕,審其所在。寒熱淋露〔12〕,滎腧異處〔13〕。審於調氣,明於經隧〔14〕。左右支絡〔15〕,盡知其會〔16〕。寒與熱争,能合而調之〔17〕;虚與實鄰,知決而通之〔18〕;左右不調,把而行之〔19〕;明於逆順,乃知可治。陰陽不奇,故知起時〔20〕。審於本末,察其寒熱,得邪所在〔21〕。萬刺不殆〔22〕,知官九鍼〔23〕,刺道畢矣〔24〕。

〔1〕必知形氣之所在 《太素》注:“形之所在肥瘦,氣之所在虚實。”按形者,有象可見,氣者,有應可知。渾言之,人之一身,唯形氣耳。故欲明鍼理,必知形氣所在。詳此下諸文,皆四字句韻文,故疑此或當作“形氣所在”四字。

〔2〕左右上下 《太素》注:“肝生於左,肺藏於右,心部於表,腎居其裏。男左女右,陰陽上下,並得知之。”

〔3〕陰陽表裏 《太素》注:“五藏爲陰居裏,六府爲陽居表。”按楊注舉其一端言之。蓋人一身,若以性屬言之,陰陽而已,若以形層言之,表裏而已。

〔4〕血氣多少 《太素》注:“三陰三陽之脉,知其血氣之多少。”按知血氣之多少者,以明刺之或出氣惡血,或出血惡氣也。三陰三陽脉血氣之多少,詳見本經卷一第七。

〔5〕行之逆順 《太素》注:“營氣順脉,衛氣逆行。”《類經》卷十九第十注:“陰氣從足上行至頭,而下行循臂。陽氣從手上行至頭,而下行至足。故陽病者,上行極而下,陰病者,下行極而上。反者皆謂之逆。”按營衛氣血之行,或循經,或不循經,皆有逆順。又經脉之屈折出入,亦順逆也。如本經卷三第二十四言手太陰脉“順行逆數之屈折”,即其例也。又按“順”字,與上下句韻皆不叶,故疑當作“行之順逆”。逆,古鐸韻,與下文“誅伐有過”句可相押也。

〔6〕出入之合 合,史崧音釋:“一本作會。”《銅人》卷三引亦作“會”。按會與合義通。《爾雅·釋詁上》:“會,合也。”《靈樞集註》張志聰注:“出入之合者,經脉外内之氣血,有本標之出入,有離而有合也。”詳經中經脉、根結、經别諸文,皆言經脉之出入離合者。

〔7〕誅伐有過 誅,原作“謀”,據《太素》、《銅人》卷三改。楊上善注:“誅伐邪氣惡血。”按誅伐,翦除攻伐者也。此引申爲攻瀉之法。如刺其惡血爲誅伐有過;瀉其實邪,亦誅伐有過。諸刺其癰膿,決其停水,皆誅伐有過也。

〔8〕知解結 《銅人》卷三作“雪汙解結”。按此文原當係四字句韻文,故當以《銅人》引文爲是。又此下疑脱一韻句。

〔9〕知補虚寫實 按諸論皆鍼刺需知,非“補虚寫實”一端耳,故“知”字無義,剩文也。

〔10〕上下之氣 原作“上下氣門”,據《太素》改。氣,古物韻,上句“實”字,古質韻,氣、實旁轉相押。若作“氣門”,則失韻,故删“門”字。

〔11〕明通於四海 明,《太素》無。通,《銅人》卷三無。律之後文“明於經隧”例,疑“通”字衍。《靈樞·海論》云:“經水者,注於海,海有東西南北,命曰四海。……人有髓海,有血海,有氣海,有水穀之海。此四者,以應四海也。”此所以必明於四海者也。

〔12〕寒熱淋露 《太素》注:“因於露風,生於寒熱,故曰寒熱淋露。”按楊注從本字訓解非是。《研經言》卷二釋露:“《本草》、《靈》、《素》屢言淋露寒熱,《靈樞》又以歲露名篇。露字人皆不曉。泉案:淋露即羸露,古者以爲疲困之稱。《左·昭元年傳》:勿使有所壅閉湫底,以露其體。注:露,羸也。《韓非子·亡徵》:好疲露百姓。《風俗通義》:怪神大用羸露。皆此義也。”此説甚是。又淋露亦作淋瀝。《肘後方》卷一治尸注鬼注方:“大略使人寒熱淋瀝。”《醫説》卷四勞疰引作“淋露”。淋、羸古皆來紐,露、瀝古亦來紐,皆雙聲假借也。

〔13〕滎腧異處 滎原作“以”,據《太素》、《銅人》卷三改。楊上善注:“五行滎輸有異。”

〔14〕經隧 《太素》注:“經,正經、奇經也。隧,諸胳也。”按楊注非是。經隧者,經脉運行之道路也。隧,道路也。《詩·大雅·桑柔》:“大風有隧。”毛亨傳:“隧,道也。”

〔15〕支絡 支原作“肢”,據《太素》、《銅人》卷三改。脉之支而横者,其支别者,皆支絡也。

〔16〕盡知其會 《靈樞集註》張志聰注:“盡知其會者,左注右而右注左,左右上下,與經相干,布於四肢,出於絡脉,與脉外之氣血相會於皮膚分肉間也。”按此所言會,亦當指絡脉與經脉交會處。如手太陰之絡列缺,散入於魚際,别走陽明,是與本經及表裏經皆有交會處。

〔17〕能合而調之 能,律之本文四字句式,疑衍。合而調之,調合之也。寒與熱争,亦陰陽不和也,故當調和之。合與和古通。

〔18〕虚與實鄰,知決而通之 《類經》卷十九第十注:“鄰,近也。近則易疑,疑則以似爲是,冰炭相反矣,故當知決而通之。”《靈樞集註》張志聰注:“虚與實鄰者,血與氣之不和也,故知決而通之。”按本文義不明,二張注亦似未盡。詳《素問·鍼解》云:“言實與虚者,寒温氣多少也。”王冰注:“寒温,謂經脉陰陽之氣也。”則此所謂虚實,亦當寓有此義。鄰有堅義。《讀書雜志·管子·水地》:“夫玉鄰以理者,知也。引之曰:鄰,堅貌也。《聘義》曰:縝密以栗,知也。鄭注:栗,堅貌。《荀子·法行篇》曰:縝栗而理,知也。鄰與栗,一聲之轉耳。本書五行篇:五穀鄰熟。尹彼注曰:鄰,緊貌。《爾雅》釋竹類曰:鄰堅中。郭注曰:其中實。義與此並相近也。”是“虚與實鄰”者,寒温之氣堅緊不通。又氣之性而言堅者,如《素問·腹中論》:“夫芳草之氣美,石藥之氣悍,二者其氣,急疾堅勁。”亦可証此言氣堅之義。氣堅則不通,故當決而通之。又,律之四字句式,“知”字疑衍。

〔19〕左右不調,把而行之 把而行之,《靈樞》史崧音釋:“一本作犯而行之。”《銅人》卷三引亦作“犯”。《太素》注:“把,持也。人身左右脉不調者,可持左右寸口人迎,診而行之,了知氣之逆順,乃可療之。”《類經》卷十九第十注:“邪客大絡者,左注右,右注左,把而行之,即繆刺也。”按楊注以寸口人迎分左右者,似非古義。張注從繆刺作解,義或近。然把似不若“犯”猶切。犯有違逆之義。左病刺右,右病刺左,亦違逆其病所也。

〔20〕陰陽不奇,故知起時 《太素》注:“奇,分也。陰陽之脉相并,渾而不分,候之知病起之時。”《類經》卷十九第十注:“奇,不遇也。不奇則和矣,故知起時。”又按,奇,猶虧也《儀禮·鄉射禮》:“一算爲奇。”鄭玄注:“奇,猶虧也。”若陰陽無虧虚之象者,病將愈矣,故知起時。起,病愈也。義亦通。

〔21〕得邪所在 詳此上下文,皆隔句押韻,上文“時”,下文“殆”,古皆“之”韻。故本文似應在上文“審於本末”之下。

〔22〕萬刺不殆 此言刺雖多,亦無危殆。萬刺,言其多也。

〔23〕知官九鍼 《類經》卷十九第十注:“官,任也。九鍼不同,各有所宜。”

〔24〕刺道畢矣 詳此等文,多係單句,爲結語。如前文“鍼道畢矣”、“鍼害畢矣”,後文“鍼論畢矣”,皆是,故疑此上脱一韻句。

按:本段經文原無。今據《靈樞·官能》補。詳見下段按語。

明於五腧,徐疾所在〔1〕。屈伸出入,皆有條理〔2〕。言陰與陽〔3〕,合於五行。五藏六府,亦有所藏〔4〕。四時八風〔5〕,盡有陰陽,各得其位,合於明堂〔6〕。各處色部,五藏六府〔7〕。察其所痛,左右上下。知其寒温,何經所在。審之尺膚,寒温滑濇〔8〕。知其所苦〔9〕,鬲有上下,知氣所在〔10〕。先得其道,布而涿之〔11〕。《太素》作希而疎之。稍深而留之〔12〕,故能徐入之〔13〕。大熱在上,推而下之〔14〕。從下上者,引而去之〔15〕。視前痛者,常先取之〔16〕。大寒在外,留而補之〔17〕。入於中者,從合寫之〔18〕。鍼所不爲,火之所宜〔19〕。上氣不足,推而揚之〔20〕。下氣不足,積而從之〔21〕。陰陽皆虚,火自當之〔22〕。厥而寒甚,骨廉陷下〔23〕。寒過於膝,下陵三里〔24〕。陰絡所過,得之留止〔25〕。寒入於中,推而行之〔26〕。經陷下者,即火當之〔27〕。結絡堅緊,火所治之〔28〕。不知所苦,兩蹻之下〔29〕。男陽女陰,良工所禁〔30〕。鍼論畢矣。

〔1〕明於五腧,徐疾所在 《太素》注:“明藏府之經,各有五輪。輸中補寫,徐疾所在,並須知之。”《靈樞發微》注:“五藏有井滎俞經合之五俞,六府有井滎俞原經合之六俞。然六府之原并於俞,則皆可稱爲五輪也。徐疾者,鍼法也。”五腧,詳見本經卷三。

〔2〕屈伸出入,皆有條理 《太素》注:“行鍼之時,須屈須伸,鍼之入出條數,並具知之。”《靈樞發微》注:“屈伸出入者,經脉往來也。”按馬注當是。如本經卷三第二十四言手太陰脉有外屈有内屈,有出有入,皆有條理。即此義也。

〔3〕陽 原作“五”,據《太素》改。

〔4〕五藏六府,亦有所藏 《太素》注:“五藏藏五神,六府藏五穀。”

〔5〕八風 四時八方之風也。詳見本經卷六第一。

〔6〕各得其位,合於明堂 《靈樞·五色》云:“五色獨決於明堂乎?……明堂者,鼻也。闕者,眉間也。庭者,顔也。蕃者,頰側也。蔽者,耳門也。”此下並詳言明堂與臟腑之關係及各臟腑之具體部位,此即各得其位也。詳見本經卷一第十五。

〔7〕各處色部,五藏六府 此言五臟六腑色診在面部之部位。詳見本經卷一第十六。

〔8〕審之尺膚,寒温滑濇 原作“審皮膚之寒温滑濇”,《太素》作“審尺之寒温滑濇”。據《太素》文義,皮膚爲尺膚之誤,又本經卷四第二上論尺膚診,亦詳言尺膚之寒熱滑濇,可証,故據改皮爲“足”。又按本文當爲兩四字句,故移“之”於“審”下。

〔9〕知其所苦 按本句與上下文義似不相屬,且又係單句,故疑此前或後,當脱一四字句。

〔10〕鬲有上下,知氣所在 知氣所在,原作“知其氣之所”,據《太素》改。明抄本作“知其氣之所在”,《靈樞》作“知其氣所在”。楊上善注:“穀入於胃,清氣上肺,故在鬲上;濁氣留入胃中,在於鬲下。”

〔11〕布而涿之 《靈樞》作“稀而疎之”,與原校《太素》同。《靈樞發微》注:“稀者,鍼而少也。疎者,鍼之闊也。”《類經》卷十九第十注:“稀而疎之,貴精少也。”《靈樞集註》張志聰注:“稀而疎之,以導氣也。”按本文諸注不一,據前後文義,定係一鍼刺原則或技法。本經作“布而涿之”者,涿,古與琢通,《説文通訓定聲·需部》:“涿,叚借爲琢。”琢本治玉,可引申爲治,又琢摩之也,義亦通。今並存之。

〔12〕稍深而留之 “稍”字疑衍。

〔13〕故能徐入之 律諸句式,當作“徐而入之”,故疑脱一“而”字,又衍“故能”二字。

〔14〕大熱在上,推而下之 上下原有“者”字,據《靈樞》、《太素》及後“大寒在外”例删。《靈樞發微》注:“大熱在上,則當推鍼而使之下,所謂高者抑之也。”

〔15〕從下上者,引而去之 《靈樞發微》注:“熱從下而上,則當引鍼而去其邪,所謂外者發之也。”《靈樞集註》。張志聰注:“從下上者,熱厥也。熱厥之爲熱也,起於足而上,故當引行於上而去之。”按經所言者,大法也。馬、張二注,運用也。言雖别而義則同。

〔16〕視前痛者,常先取之 痛,《太素》作“病”,義通。《靈樞發微》注:“視先痛者,常先取穴以刺之,所謂凡病必先治其本也。”按前痛者,先病也。故當治其先病之本也。

〔17〕大寒在外,留而補之 《太素》注:“寒在皮膚,留鍼使鍼下熱,寒入骨髓,亦可留鍼使熱。”按與臟腑相較,寒在皮肉筋骨者,均爲在外。寒者,陽氣不足也,故當留鍼以補之。

〔18〕入於中者,從合寫之 《靈樞發微》注:“大寒入中,從合穴以寫之。”《靈樞集註》張志聰注:“如寒邪上入於中者,從合以寫之。夫合治内府,使寒邪從腸胃以寫出之也。”按當以張注義勝。詳前卷四第二下云:“滎腧治外經,合治内府。”此合指六腑下合穴。蓋寒邪自外而内者,多傷六腑,故當指此下合穴。

〔19〕鍼所不爲,火之所宜 火,原作“灸”,據《太素》及此下三言“火”之文例改。火該灸也。楊上善注:“脉之陷下,是灸所宜,不可鍼也。”按卷二第一上及卷四第一上論經脉,曾數言陷下者灸之,故楊氏引以爲訓,固是。然本文當不限於此,凡大寒之病,不宜用鍼者,宜用灸法。爲,猶用也。

〔20〕上氣不足,推而揚之 《太素》注:“上氣不足,謂膻中氣少,可推補令盛。揚,盛也。”《類經》卷十九第十注:“推而揚之,引致其氣,以補上也。”按上氣不足,氣不行也,故當推進其鍼,激動經氣,使之上行。揚,激動,激揚也。

〔21〕下氣不足,積而從之 《太素》注:“下氣不足,謂腎間動氣少者,可補氣聚。積,聚也。從,順也。”《類經》卷十九第十注:“積而從之,留鍼隨氣,以實下也。”按張注義勝。蓋《内經》無“腎間動氣”説,此謂“下氣”渾言下部之氣也。積,久也。《漢書·嚴助傳》:“非一日之積也。”顔師古注:“積,久也。”久者,留鍼也。從者,順也,隨而濟之也。

〔22〕陰陽皆虚,火自當之 《太素》注:“火氣强盛,能補二虚。”《靈樞發微》注:“若陰陽皆虚,而鍼所難用,則用火以灸之。”按此言陰陽皆虚者,當指陽虚而及陰者,如因大寒而致陽氣大虚,使血不運化者,固當以火治之。若陰虚而及於陽者,恐非火之所宜也。

〔23〕骨廉陷下 馬蒔從諸証以訓,謂“或骨廉下陷”。張志聰從病機以訓,謂“起於骨廉下之陷中”。似均欠妥。據下文“寒過於膝,下陵三里”之義推比,此當指治療部位。義謂厥而寒甚者,當在骨廉陷下處,以火治之也。

〔24〕下陵三里 胃足陽明經足三里穴。《靈樞·本輸》:“胃……入於下陵,膝下三寸,胻骨外三里也,爲合。”

〔25〕陰絡所過,得之留止 《靈樞發微》注:“又爲陰絡所過,爲寒留止。”詳本經卷二第一下云:“陰絡之色應其經,陽絡之色變無常。”卷八第二云:“陽絡傷則血外溢,溢則衄血;陰絡傷則血内溢,溢則便血。”此言陰絡者,陰經之絡也。

〔26〕寒入於中,推而行之 《類經》卷十九第十注:“寒留於絡而入於經,當用鍼推散而行之。”按推而行之者,持鍼推入,行鍼以散其寒。

〔27〕經陷下者,即火當之 即火,《靈樞》作“則火”,《太素》作“火即”義同。此即本經卷二第一上諸經脉病“陷下則灸之”之法。

〔28〕結絡堅緊,火所治之 火所治之,原作“火之所治”,據《靈樞》、《太素》及此上文例改。楊上善注:“胳脉結而堅緊,血寒,故火攻療。”按寒則血凝濇,絡脉結而堅緊,故以火治之。

〔29〕不知所苦,兩蹻之下 《太素》注:“有病不知所痛,可取陰陽二蹻之下。”《類經》卷十九第十注:“寒邪在肌肉血脉之間,有不痛不仁不知所苦者,當灸兩蹻之下,即足太陽申脉,足少陰照海二穴也。”本經卷六第三云:“病不知所痛,兩蹻爲上。”與本文義同。

〔30〕男陽女陰,良工所禁 《太素》同,楊上善注:“二蹻之下,男可取陰,女可取陽,是療不知所痛之病。男陽女陰,二蹻之脉,不可取之。”《靈樞》作“男陰女陽,良工所禁”,《靈樞發微》注:“倘不知病之所苦,及男子以陽蹻爲經,陰蹻爲絡,女子以陰蹻爲經,陽蹻爲絡。故男子忌取陰蹻,女子忌取陽蹻,乃良工所禁。”按兩文相左,義尚未明。詳此上言“陰絡所過”、“結絡堅緊”,皆言病在絡,推而論之,此亦或係絡病,絡病治當取絡。詳本經卷二第二論陰陽蹻脉分經與絡云:“男子數其陽,女子數其陰。當數者爲經,不當數者爲絡也。”是男子以陽蹻爲經,陰蹻爲絡。女子以陰蹻爲經,陽蹻爲絡。故男取陽,女取陰,乃取之於經,非絡也。是爲良工所禁。又本文上下兩句押韻,陰與禁,古侵韻。若陽與禁,則失韻矣。故從本經。

按:

本段自“知其所苦”之前諸文及其前一段原無。詳考《靈樞·官能》本文,爲一完整韻文,若殘缺之,則義不全矣。故必係本經在傳抄中脱失。顧觀光《内經·靈樞校勘記》錢熙祚跋亦云:“且今《甲乙經》亦多脱誤。如鍼道篇知其所苦上脱去三百餘字,而《靈樞·官能篇》具有之。”此言極是。故今據《靈樞》並參之《太素》校補。然錢氏所謂“脱去三百餘字”者,乃自《官能》篇起首計之。詳其内容,乃有黄帝與岐伯問答一段浮泛之詞,並無重要意義,故本次乃據皇甫謐自序所謂“删其浮辭”的原則,將“用鍼之理”上八十字略去。又詳本文,原係四字句韻文,然今《靈樞》、《太素》及本經所具,已有較多非四字句及少數失韻處,疑係後人傳抄時隨意增文明義,或不識古韻而時有致誤,今爲慎重起見,除個别據《靈樞》、《太素》等確斷無疑者予以删削外,餘者,仍依其舊。惟於校勘記中予以説明。

本文前段言刺道,後段言鍼論,涉及鍼灸基本理論、原則、方法、宜忌等許多重要問題,都有簡賅的論述。醫經中似此等文,觀其體勢,定係古代傳習鍼灸必讀之重要文獻,收載於《内經》,復被《甲乙》摘引。故其對研究鍼灸之學術淵源及臨床應用,均有重要文獻價值。

凡刺〔1〕虚者實之,滿者泄之。此皆衆工之所共知也〔2〕。若夫法天則地,隨應而動〔3〕,和之若響,隨之若影〔4〕,道無鬼神〔5〕,獨來獨往〔6〕。

〔1〕凡刺 《素問》、《太素》均作“今末世之刺”,據後文言“法天則地”等義,《素》、《太》義勝,末世之刺者,言粗者之所守也。

〔2〕此皆衆工之所共知也 之、也,《素問》、《太素》均無。楊上善注:“粗工守形,實者寫之,虚者補之,斯乃衆人所知,不以爲貴也。”

〔3〕法天則地,隨應而動 動下《素問》、《太素》均有“者”字。《類經》卷十九第九注:“法天則地,超乎凡矣。隨應而動,通乎變矣。”按《素問》此前有云:“夫人生於地,懸命於天,天地合氣,命之曰人。”此治鍼者之所以需“法天則地”,斯爲上工之義。

〔4〕和之若響,隨之若影 《素問》、《太素》二“之”字下均有“者”字。楊上善注:“若響應聲,如影隨形,得其妙,得其機,應虚實而行補寫也。”此以聲響與形影之相應,以喻人道與天道之相應也。

〔5〕道無鬼神 《太素》注:“應天地之動者,謂之道也。有道之者,其鬼不神,故與道往來,無假於鬼神也。”《素問》王冰注:“夫如影之隨形,響之應聲,豈復有鬼神之召遣耶!蓋由隨應而動之自得爾。”此言道者存乎天地,影響隨物而動。天地者,大物。形聲者,小物。物存道在,物毁道廢。鍼者法此,是爲上工。若拘於鬼神者,不可與言至巧矣。

〔6〕獨來獨往 《太素》作“獨往獨來”,義同。《類經》卷十九第十注:“神在吾道,無謂鬼神。既無鬼神,則其來其往,獨惟我耳。”《素問識》:“簡按:《莊子》云:獨往獨來,謂之獨有。蓋獨有刺之真者也。”

凡刺之真〔1〕,必先治神〔2〕。五藏已定〔3〕,九候已明〔4〕,後乃存鍼〔5〕。衆脉所《素》作不。見,衆凶所《素》作弗。聞〔6〕。外内相得,無以形先〔7〕。可玩往來,乃施於人〔8〕。虚實之要〔9〕,五虚勿近,五實勿遠〔10〕。至其當發,間不容瞚〔11〕。手動若務〔12〕,鍼耀而匀〔13〕。静意視義,觀適之變〔14〕。是謂冥冥,莫知其形〔15〕。見其烏烏,見其稷稷〔16〕,從見其飛〔17〕,不知其誰〔18〕。伏如横弩〔19〕,起若發機〔20〕。刺虚者,須其實,刺實者,須其虚〔21〕。經氣已至,慎守勿失〔22〕。深淺在志〔23〕,遠近若一〔24〕。如臨深淵〔25〕,手如握虎〔26〕,神無營於衆物〔27〕。

〔1〕真 淳正而精善者,真之謂也。如《莊子·漁父》:“真者,精誠之至也。”

〔2〕必先治神 《素問》王冰注:“專其精神,寂無動亂,刺之真要,其在斯焉。”《太素》注:“凡得真意者,必先自理五神。”《類經》卷十九第九注:“此以病者之神爲言。神者,正氣也。得神者昌,失神者亡。故刺之真要,必先以正氣爲主。”詳《素問》此前原言“鍼有懸布天下者五……一曰治神”。王冰注:“專精其心,不妄動亂也。所以云:手如握虎,神無營於衆物。蓋欲調治精神,專其心也。”觀乎此義,張注非是。

〔3〕五藏已定 《素問》注:“先定五藏之脉。”《太素》注:“五藏血氣安定。”《素問發微》注:“病人五藏,吾乃定之,或虚或實,無不明也。”此言鍼者,必先定五臟之盛衰,然後可以行補瀉之法也。

〔4〕九候已明 明,《素問》、《太素》均作“備”。並通。此言九候之診,已了然於心中。

〔5〕後乃存鍼 《太素》作“迺緩存鍼”,楊上善注:“乃可存心鍼道,補寫虚實。”《素問》王冰注:“然後乃存意於用鍼之法。”按存鍼,當即進鍼。存猶進也。《説文通訓定聲·屯部》:“《禮記·祭義》:存諸長老。按:猶進也。”

〔6〕衆脉所見,衆凶所聞 兩“所”字,《太素》均作“弗”,與原校《素問》同。楊上善注:“病人衆病脉候不見於内,諸病聲候不聞於外。”《類經》卷十九第九注:“衆脉衆凶,言其多也。泛求其多,則不得其要。故見衆脉者,不見脉之真。聞衆凶者,弗聞凶之本。”按諸從“不見”“弗聞”爲訓,義頗迂曲,與下文“外内相得”之義亦難合。故當以本經爲是。

〔7〕外内相得,無以形先 《素問集註》張志聰注:“藏府在内,皮膚筋脉在外,外内之相應者,貴在得神,而無以形先。蓋以上守神粗守形也。”詳《素問·徵四失論》云:“夫經脉十二,絡脉三百六十五,此皆人之所明知,工之所循用也。所以不十全者,精神不專,志意不理,外内相失,故時疑殆。”此言所以外内相失,正可反証此言外内相得之義。蓋人之臟腑經脉,内外相通,病則内外相應。故可以司内以揣外,司外以揣内,因得病之情也。

〔8〕可玩往來,乃施於人 玩,《太素》作“棁”。楊上善注:“棁,五骨反,動也。”按楊注不知本於何。棁,疑爲杬之誤,杬與玩音同,義通。《素問》王冰注:“玩謂玩弄,言精熟也。”《素問發微》注:“此法必皆熟玩於心,夫然後可以施鍼也。”玩,習也,通曉熟悉之義。《列子·黄帝》:“玩其文也久矣。”陸德明釋文:“玩,習也。”《戰國策·秦策五》:“不習於誦。”高誘注:“習,曉。”往來者,氣之往來也。如前言“往者爲逆,來者爲順,明知逆順,正行無問”。正可以明此義。

〔9〕虚實之要 《素問》、《太素》均作“人有虚實”。

〔10〕五虚勿近,五實勿遠 《素問發微》注:“人有五虚,五藏皆當至於既實,而後可以去鍼。人有五實,五藏皆當至於既虚,而後可以去鍼。但五虚勿可以近速,恐實邪之尚留。五實勿可以遲遠,恐正虚之難復。”《素問吴註》注:“鍼道難補而易寫。故五藏天真已虚,戒人勿近;五邪相乘而實,戒人勿遠。”按五虚五實,詳見本經卷四第一下。遠近之義,從馬、吳之説。蓋虚者氣難復,故不可近取,實者氣易至,故不可遠攻。

〔11〕至其當發,間不容瞚 瞚《素問》作“瞚”,新校正云:“按《甲乙經》瞚作暄,全元起本及《太素》作眴。”今《太素》同新校正。按、暄乃瞚、睻字,目旁誤爲日旁。瞚與眴、瞬同。《説文·目部》:“瞚,開闔目數摇也。”《廣韻·稕韻》:“瞬,目自動也。瞚、眴,並上同。”瞚,一瞬間也。楊上善注:“至其氣至機發,不容於眴目也。容於眴目即失機,不得虚實之中。”

〔12〕手動若務 《太素》注:“手轉鍼時,專心一務。”《素問》王冰注:“手動用鍼,心如專務於一事也。”

〔13〕鍼耀而匀 匀,《太素》作“眴”,非是。《素問》王冰注:“鍼耀而匀,謂形先凈而上下匀平。”《素問懸解》注:“耀與躍同。”按上文言手動,此當是鍼動,耀爲躍之假借,躍,引爲動。此言鍼動均匀不亂也。

〔14〕静意視義,觀適之變 適,明抄本作“過”。《太素》注:“可以静意,無勞於衆物也。視其義利,觀其適當,知氣之行變動者也。”《素問吴註》注:“適,鍼氣所至也。變,形氣改易也。”按楊注似欠妥。適訓至爲是,與明抄本作“過”義亦近。義與儀通。儀,儀容也。此言静心觀察病人的儀容神色,以知其鍼入氣至後的變化。

〔15〕是謂冥冥,莫知其形 《太素》注:“此機微者,乃是冥衆妙之道,淺識不知也。”

〔16〕見其烏烏,見其稷稷 《太素》:“烏烏稷稷,鳳凰雌雄聲也。”《素問》王冰注:“烏烏,嘆其氣至,稷稷,嗟其已應。”《素問發微》:“及其氣之至也,如烏之集;其氣之盛也,如稷之盛。”《素問懸解》注:“烏,烏鳴聲。漢明帝起居注:帝東巡過亭障,有鳥飛鳴聖輿上,亭長祝曰:烏烏啞啞又歌聲。《史·李斯傳》;歌呼烏烏。稷稷,疾也。《詩·小雅》:既齊既稷。注:齊,整。稷,疾。烏烏稷稷,喻鍼之妙捷,若飛鳥也。”據下文“從見其飛”之義,似以黄注爲是。

〔17〕從見其飛 《香草續校書·内經素問》:“鬯案:從字蓋徒字形近之誤。徒見其飛,故曰不知其誰也。不知與徒見,意義鍼合。徒誤爲從,便失旨矣。王注云:如從空中見飛鳥之往來。以如從解從,繆甚。”此説良是。

〔18〕誰 《太素》作“雜”,非是。誰與上句飛押韻,古皆微韻。

〔19〕伏如横弩 弩,原作“努”,據明抄本、《素問》、《太素》改。《素問》王冰注:“血氣之末應,鍼則伏如横弩之安静。”《素問識》:“簡按:杜思敬《拔萃方》引經文作彉弩。《孫子·兵勢篇》:勢如彉弩。《説文》:彉,弩滿也。知是横彉通用。吴云:横,不正也。誤。”按丹波氏説是,此言鍼之未發時,伺機之勢,如張滿之弩,一觸即發。《説文·人部》:“伏,司也。”段玉裁注:“司,今之伺字。”

〔20〕起若發機 《素問》王冰注:“其應鍼也,則起如機發之迅疾。”按此與前言“至其當發,間不容瞚”、“知機道者,不可掛以髮”,亦互文見義。言發鍼亦如發機,伺之已準,不得失之毫釐矣。又按,據上文結構,皆四句爲一段,此下似脱兩句。其内容當言虚實,以領下文。

〔21〕刺虚者,須其實,刺實者,須其虚 此二句《素問·鍼解》互易,當是。“實”字與後文失、一兩字韻相押,古皆質韻。《鍼解》云:“刺實須其虚者,留鍼陰氣隆至,乃去鍼也。刺虚須其實者,陽氣隆至,鍼下熱乃去鍼也。”

〔22〕經氣已至,慎守勿失 《素問·鍼解》:“經氣已至,慎失勿失者,勿變更也。”王冰注:“變謂變易,更謂改更。皆變法也。言得氣至,必宜謹守,無變其法,反招損也。”

〔23〕深淺在志 《素問·鍼解》云:“深淺在志者,知病之内外也。”王冰注:“志,一爲意。志意皆行鍼之用也。”《太素·知鍼石》注:“下鍼淺深得氣,即知病在藏、府也。”此言鍼之深淺,必據病情,在於意中,而不妄施也。

〔24〕遠近若一 《素問·鍼解》云:“近遠如一者,深淺其候等也。”王冰注:“言氣雖近遠不同,然其測候,皆以氣至而有効也。”《類經》卷十九第七注:“深者取氣遠,淺者取氣近。遠近雖不同,以得氣爲候,則如一也。”《素問吴註》注:“穴在四肢者爲遠,穴在腹背者爲近,取氣一也。”按諸注遠近雖有别,義均通。

〔25〕如臨深淵 《素問·鍼解》云:“如臨深淵者,不敢墮也。”王冰注:“言氣候補寫,如臨深淵,不敢墮慢,失補寫之法也。”按墮與惰通。此言操鍼當警而勿懈也。如《詩·小雅·小旻》:“戰戰競競,如臨深淵,如履薄冰。”義猶此也。

〔26〕手如握虎 《素問·鍼解》云:“手如握虎者,欲其壯也。”王冰注:“壯謂持鍼堅定也。”《鍼經》曰:持鍼之道,堅者爲實,則其義也。”握,執持也。《説文·手部》:“握,搤持也。”

〔27〕神無營於衆物 《素問·鍼解》:“神無營於衆物者,静志觀病人,無左右視也。”王冰注:“目絶妄視,心專一務,則用之必中,無惑誤也。”按《鍼解》此下又云:“必正其神者,欲瞻病人,目制其神,令氣易行也。”與前文所言,一在醫者,一在病者,亦兩相得也。

按:

本節亦係古鍼灸歌訣,故所言諸事,甚爲賅括。自“刺虚者,須其實”以下,《素問·鍼解》有解文。又詳《鍼解》此下尚有解文數句,其正文,今《素問》、《靈樞》、《太素》及本經均不載。是知古已失之,故今文必不全,現已難考。

黄帝問曰:願聞禁數〔1〕。岐伯對曰:藏有要害〔2〕,不可不察。肝生於左〔3〕,肺藏於右〔4〕,心部於表〔5〕,腎治於裏〔6〕,脾爲之使〔7〕,胃爲之市〔8〕。膈肓之上,中有父母〔9〕。七節之傍,中有志心〔10〕。《素》作小心。順之有福,逆之有咎〔11〕。

〔1〕禁數 《素問集註》張志聰注:“數,幾也。言所當禁刺之處有幾也。”

〔2〕藏有要害 《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四注:“要害,言各有所要,亦各有所害。當詳察也。”《素問集註》張志聰注:“五藏有緊要爲害之處,不可不細察焉。”要害,指有害於生命的緊要之處。如《後漢書·來歙傅》:“爲何人所賊傷,中臣要害。”

〔3〕肝生於左 《太素》注:“肝者爲木在春,故氣生左。”《素問》王冰注:“肝象木,王於春,春陽發生,故生於左也。”按此言其氣,而非言其形也。

〔4〕肺藏於右 《太素》注:“肺者爲金在秋,故氣藏右也。肝爲少陽,陽長之始,故曰生也。肺爲少陰,陰藏之初,故曰藏也。”《素問》王冰注:“肺象金,王於秋,秋陰收殺,故藏於右也。”按楊注解生、藏之别,甚得。所言肺爲少陰者,指陰氣多少,非言經也。

〔5〕心部於表 《太素》注:“心爲火在夏,居於大陽,最上,故爲表。”《素問》王冰注:“陽氣主外,心象火也。”

〔6〕腎治於裏 《太素》注:“腎者爲水在冬,居於大陰。最下,故爲裏也。心爲五藏部主,故得稱部。腎間動氣,内理五藏,故曰裏(《素問》新校正引作“治”爲是)也。”

〔7〕脾爲之使 《太素》注:“脾者爲土,王四季,脾行穀氣以資四藏,故爲之使也。”《素問》王冰注:“營動不已,糟粕水穀,故使者也。”按脾主爲胃行其津液,亦使者之義。

〔8〕胃爲之市 《太素》注:“胃爲脾府也。胃貯五穀,授氣與脾,故爲市也。”《素問》王冰注:“水穀所歸,五味皆入,如市雜,故爲市也。”

〔9〕膈肓之上,中有父母 肓,原作“肓”,據明抄本、《素問》、《太素》改。楊上善注:“心下鬲上爲肓。心爲陽,父也。肺爲陰,母也。肺主於氣,心主於血,共營衛於身,故爲父母也。”《素問》王冰注:“鬲肓之上,氣海居中,氣者,生之原也。生者,命之主。故氣海爲人之父母也。”按楊注是。《説文·肉部》:“肓,心下鬲上也。”詳《素問·陰陽應象大論》言陰陽爲“變化之父母”,又陰陽類論言“三陽爲父”,“三陰爲母”。皆以陰陽爲父母。心肺居膈上,分屬陰陽,故得爲父母。

〔10〕七節之傍,中有志心 《太素》注:“脊有三七二十一節,腎在下七節之傍。腎神曰志。五藏之靈,皆名爲神。神之所以任物,得名爲心。故志心者,腎之神也。”《素問》作“小心”,與原校同。王冰注:“小心謂真心,神靈之宫室。”又馬蒔以爲心在五椎之下,心包裹心,可垂至第七節。張志聰以爲七節爲鬲俞之間,心氣極微極細,出其間,故曰小心。吴崑、張介賓皆以爲自下而數之第七節,爲腎之相火,相火爲小心。按志心小心,經文不一,諸家解説各異。詳背部據椎定腧穴,古説不一,如《靈樞·背輸》與《素問·血氣形志》度背部五臟腧之位,即不一致。又如《醫心方》卷二第二引《扁鵲鍼灸經》及《華佗鍼灸經》均曰第六椎名心輸。引僧匡則曰心輸在第七節。是心腧古原有在七節傍者。又本節原是韻文,如上文右、裏、市、母古皆之韻。而本文心字失韻,若志字在句末,亦爲之韻,則協矣。故疑本文或當作“七節之傍,中有心志”。俟再考。

〔11〕順之有福,逆之有咎 按本節原係韻文,然本文失韻,若將兩句互易,福字古職韻,可與上文右、裏、市、母等之韻字相押矣。王冰注:“八者,人之所以生,形之所以成。故順之則福延,逆之則咎至。”

按:

以上所言八者:皆臟腑之要害,故列爲禁數。若誤而鍼之,輕者致病,重者致死,故需鍼此處者,務需慎審從事。其誤刺諸候,詳見本卷第一上。

寫必用方〔1〕,《太素》作員。切而轉之〔2〕,其氣乃行,疾入徐出〔3〕,邪氣乃出〔4〕,伸而迎之〔5〕,摇〔6〕大其穴,氣出乃疾〔7〕。補必用員〔8〕,《太素》作方。外引其皮〔9〕,令當其門〔10〕,左引其樞〔11〕,右推其膚〔12〕,微旋而推之〔13〕,必端以〔14〕正,安以静,堅心無解〔15〕,欲微以留〔16〕,氣下〔17〕而疾出之,推其皮,蓋其外門,真氣乃存。用鍼之要,無忘養神〔18〕。

寫者〔19〕,以氣方盛〔20〕,以月方滿〔21〕,以日方温〔22〕,以身方定〔23〕,以息方吸而内鍼〔24〕,乃復候其方吸而轉鍼〔25〕,乃復候其方呼而徐引鍼〔26〕。補者〔27〕,行也。行者,移也〔28〕。刺必中其榮〔29〕,復以吸排鍼也〔30〕。必〔31〕知形之肥瘦,榮衛血氣之衰盛〔32〕。血氣者,人之神〔33〕,不可不謹養〔34〕。

〔1〕方 《靈樞》、《太素》均作“員”。《素問》與本經同。

〔2〕切而轉之 轉,《太素》作“傳”。傳與轉通,《吕氏春秋·必已》:“人倫之傳則不然。”高誘注:“傳,轉也。”此言以左手切按穴處,以右手捻轉鍼體。轉,回環旋轉也。《説文·車部》:“轉,還也。”段玉裁注:“還,即今環字。”《玉篇·車部》:“轉,迴也,旋也。”後文言“微旋”、“轉鍼”,義亦同。

〔3〕疾入徐出 入,《靈樞》作“而”。此言快速進鍼而緩慢出鍼。

〔4〕出 此下明抄本有“上”字。

〔5〕伸而迎之 此言擴展其孔,迎其氣而刺之。伸,擴展也。《廣雅·釋詁三》:“伸,展也。”

〔6〕摇 《靈樞》作“遥”,遥與摇通。《詩·國風·清人》:“河上乎逍遥。”陸德明釋文:“本,又作摇。”

〔7〕氣出乃疾 此言邪氣之出也迅速。氣出,即上文“邪氣乃出”之義。

〔8〕員 《靈樞》、《太素》均作“方”。《素問》與本經同。員與圓通。

〔9〕外引其皮 此言由穴之外周向内引致之,則皮可疊積,以擋穴門。

〔10〕令當其門 引皮以蔽穴門者,不欲氣外出也。當,猶擋也,蔽也。

〔11〕左引其樞 《太素》注:“樞,謂鍼動也。”《靈樞發微》注:“左手則引其樞。”按楊注似未妥。樞,本也。《淮南子·原道訓》:“經營四方,還反於樞。”高誘注:“樞,本也。”是鍼之尖端爲末,頂端即鍼柄爲本。又以捻轉鍼柄,則鍼即旋轉,是鍼柄亦主運轉者,故得稱樞,義亦通。

〔12〕右推其膚 《靈樞發微》注:“右手則推其膚。”按推其膚者,導引之也,以助氣之運行。

〔13〕微旋而推之 此言輕微捻轉並推進其鍼。旋,與下支轉鍼義同。

〔14〕以 明抄本作“其”。

〔15〕堅心無解 此言欲行鍼法,心必堅之而不得懈也。解與懈通。

〔16〕欲微以留 此言鍼動也微,且留鍼以待氣之實也。

〔17〕氣下 正氣已發出。下,發也,出也。

〔18〕養神 《靈樞》作“其神”。

〔19〕寫者 《素問》、《太素》均作“寫必用方,方者”。

〔20〕氣方盛 盛下《素問》、《太素》均有“也”字,後滿、温、定、吸下均同此。又《素問·生氣通天論》云:“平旦人氣生,日中而陽氣隆。”即言氣方盛之時也。

〔21〕月方滿 《素問》又云:“月始生則血氣始精,衛氣始行,月郭滿則血氣實,肌肉堅。月郭空則肌肉減,經絡虚,衛氣去,形獨居。”義正言此。月方滿,月正圓時。

〔22〕日方温 《素問》又云:“天温日明,則人血淖液,故血易寫,氣易行。”義正言此。

〔23〕身方定 《素問集註》張志聰注:“身方定,陰陽不相錯也。”按身方定,亦當氣血之安定也。若大醉、大飽、大怒、大勞等,則身不定也,補亦不可。

〔24〕息方吸而内鍼 息者,一呼一吸之謂也。吸而納鍼者,順其氣入而行之。本經卷十第二上云:“吸則内鍼,無令氣忤。”義在此耳。

〔25〕方吸而轉鍼 又本經卷十第二上云:“吸則轉鍼,以得氣爲故。”此所以待吸時轉鍼者,氣易得也。

〔26〕方呼而徐引鍼 本經卷十第二上云:“候呼引鍼,呼盡乃去。”正可釋此。引鍼,出鍼也。

〔27〕補者 《素問》作“補必用員,員者”。《太素》作“補者必用其員者”。

〔28〕行者,移也 《素問》王冰注:“行謂宣不行之氣,令必宣行。移謂移未復之脉,俾其平復。”《類經》卷十九第十三注:“員,員活也。行者,行其氣。移者,導其滯。凡正氣不足,則營衛不行,血氣留滯,故必用員以行之補之。”

〔29〕刺必中其榮 榮,《太素》作“營”,義同。《素問》王冰注:“鍼入至血,謂之中榮。”刺中榮者,中於營血之分。本經卷十第一上云:“刺營者出血。”可証此言雖不出血,然必至血分也。

〔30〕復以吸排鍼也 也下《素問》有“故員與方,非鍼也”六字。吸下《太素》有“也,故員與方也”六字。《類經》卷十九第十三注:“排,除去也。即候吸引鍼之謂。”詳本經卷十第二上言補瀉之法俱詳,本節言瀉法亦詳,唯言補法則簡,“上下文義,幾不相屬,故諸家説解,亦多歧義。因疑此文上下或有脱文。

〔31〕必 此上《素問》有“故養神者”四字,《太素》有“養神者”三字。

〔32〕衰盛 《太素》作“盛衰”。

〔33〕血氣者,人之神 神機妙用之謂神,變幻莫測之謂神,非但精神之神。神以血氣爲根本,血氣能生神,亦能養神,故曰血氣者,人之神也。

〔34〕不可不謹養 養下《太素》有“也”字。《素問》王冰注:“神安則壽延,神去則形弊,故不可不謹養也。”《類經》卷十九第十三注:“形者,神之體,神者,形之用。無伸則形不可活,無形則神無以生。故形之肥瘦,營衛血氣之盛衰,皆人神之所賴也。故欲養神者,不可不謹養其形。”

按:

本節重在論鍼刺補瀉之法,然詳察《内經》、《太素》及《甲乙》間載文,則有所不同。如方圓之與補瀉,本經諸文皆同,而《素問》與《靈樞》及《太素》載該文,則兩者適相左。即《素問》言瀉爲方而補爲圓,《靈樞》則以瀉爲圓補爲方。諸家訓解,多欲圓通其説。如王冰云:“所言方圓者,非謂鍼形,正謂行移之義也。”楊上善解瀉必用圓、補必用方時云:“員謂之規,法天而動,寫氣者也。方謂之矩,法地而静,補氣者也。……寫必用員,補必用方,彼出《素問》,此是《九卷》,方員之法,神明之中,調氣變不同故爾。”又解瀉必用方補必用圓時云:“員之與方,行鍼之法,皆推排鍼補寫之。”張介賓則以爲“詳求其意,各有發明,不可謂其誤而忽也。”唯馬蒔則以爲《靈樞》此節之方員誤”。考諸《内經》論説,同一命題,由於出於不同學派,而義相左者,固爲有之,然久經傳抄,訛奪竄改者,亦不鮮見。故方圓之義,竊有疑焉。詳瀉必用方説,經文明確提出“以氣方盛,以月方滿,以日方温,以身方定,以息方吸而内鍼,乃復候其方吸而轉鍼,乃復候其方吸而徐引鍼。”此文説明兩個問題:一者瀉法取“方”之義。這與《素問·八正神明論》又所云:“天寒無刺,天温無疑;月生無瀉,月滿無補,月廓空無治”的原則,完全對應。二者納鍼與轉鍼、引鍼等,均在吸時。這與《素問·離合真邪論》所謂“吸則内鍼,無令氣忤,静以久留,無令邪布,吸則轉鍼,以得氣爲故,故候呼引鍼……故命曰寫”的方法,也基本相同。從而説明,“寫必用方”,似無疑義。詳補必用圓説,經文未如“寫必用方”説陳述之詳盡,特如“補者,行也。行者,移也”之文,似與補法難合。蓋補爲虚証,虚者不足,而此曰“行”、曰“移”,理似難通。按行與移,據經文自訓,行猶移也。又詳《素問·調經論》刺神之微云:“按摩勿釋,著鍼勿斥,移氣於不足,神氣乃得復。”據此文義,則所謂移者,移氣於不足也。蓋刺法乃借鍼之作用於人體,誘其自身之氣,得移行於不足之處,使之平復。故曰“補者,行也。行者,移也。”是補而言“行”、言“移”,義當屬此。

形乎形〔1〕,目瞑瞑〔2〕捫其所痛〔3〕,《素》作問其所痛〔4〕。索之於經〔5〕,慧然在前〔6〕,按之弗得,不知其情〔7〕。故曰形。神乎神〔8〕,耳不聞〔9〕,目明心開而志先〔10〕,慧然獨覺〔11〕,口弗能言〔12〕,俱視獨見,象若昏〔13〕,昭然獨明,若風吹雲〔14〕,故曰神。三部九候爲之原〔15〕,九鍼之論不必存〔16〕。

〔1〕形乎形 《太素》注:“形乎形者,言唯知病之形與形。”《素問》王冰注:“形謂形診可觀。”形乎形者,加重語氣以論形。

〔2〕目暝瞑 《素問》、《太素》均作“目冥冥”,瞑,本爲合目,引申爲昏暗,與冥通。楊上善注:“不見其妙,故曰冥冥也。”王冰注:“外隱其無形,故目冥冥,而不見内藏其有象。”按《素問》又云:“觀於冥冥者,言形氣榮衛之不形於外,而工獨知之。……視之無形,甞之無味,故謂冥冥。”是此言不見於外之形,故曰目瞑瞑。

〔3〕捫其所痛 《素問》、《太素》均作“問其所病”,並通。

〔4〕痛 今《素問》作“病”。

〔5〕索之於經 《素問》王冰注:“故以診而可索於經也。”《素問發微》注:“索病之所在者何經。”

〔6〕慧然在前 慧,《太素》作“惡”,疑誤。《素問吴註》注:“由是慧然開悟,若病形昭於目前。”此與下文“慧然獨覺”義同。正可以明其所以爲上工也。按此後皆隔句有韻之文,故疑此下脱一韻句。

〔7〕按之弗得,不知其情 《素問》王冰注:“按之不得,言三部九候之中,卒然逢之,不可爲之期準也。《離合真邪論》曰:在陰與陽,不可爲度,從而察之,三部九候,卒然逢之,早遏其路。此其羲也。”

〔8〕神乎神 原作“乎神神”,據明抄本、《素問》、《太素》乙正。楊上善注:“能知心神之妙,故曰神乎神也。”王冰注:“神謂神智通悟。”神乎神者,加重語氣以論神。

〔9〕耳不聞 《素問》王冰注:“耳不聞,言神用之微密也。”

〔10〕目明心開而志先 先,原作“光”,此前後係韻文,作光則失韻,爲形近誤,據《素問》、《太素》改,與此後言、昏、雲,古皆文韻。楊上善注:“神知則既非耳目所得,唯是心眼開於志意之先耳。”王冰注:“目明心開而志先者,言心之通,如昏昧開卷,目之見,如氛翳闢明。神雖内融,志已先往矣。”

〔11〕覺 《素問》、《太素》均作“悟”,並通。

〔12〕口弗能言 《太素》注:“神得内明,言名之所不能及也。”《素問》王冰注:“慧然獨悟,口弗能言者,謂心中清爽而了達,口不能宣吐以寫心也。”《素問吴註》注:“此神解也,妙不可以言傳也。”此正所謂可以意會,不可以言傳也。

〔13〕俱視獨見,象若昏 象,《素問》、《太素》均作“適”,疑原與“象若昏”共爲四字句,則上下文一體,今各爲三字句者,或各脱一字。王冰注:“俱視獨見,適若昏者,歎見之異遠也,言與衆俱視,我忽獨見,適猶若昏昧爾。”此言象若昏者,非真昏也,亦在疑似之間,故衆視不見,而我獨見者,此所以謂之神也。

〔14〕昭然獨明,若風吹雲 《素問》王冰注:“既獨見了,心眼昭然,獨能明察,若雲隨風卷,日麗天明。至哉神乎,妙用如是,不可得而言也。”

〔15〕三部九候爲之原 《素問》王冰注:“以三部九候經脉爲之本原,則可通神悟之妙用。”按此與上文“凡刺之真,必先治神,五藏已定,九候已明,後乃存鍼”之義亦近矣,俱言以診爲本。

〔16〕九鍼之論不必存 《素問》王冰注:“若以九鍼之論僉議,則其旨惟博,其知彌遠。”《類經》卷十九第十三注:“以三部九候爲之本原,則神悟可得矣。九鍼之論,特具其形迹耳。既得其神,奚藉於迹,雖不存之,亦無不可。”按存,察也。此言三部九候之診既明,則九鍼之論不必察也。蓋診以察實,論以明理。恍惚之際,疑似之間,務得以診爲本,不得以論推之。

凡〔1〕刺之而氣不至,無問其數〔2〕,刺之而〔3〕氣至乃去之,勿復鍼〔4〕。鍼各有所宜,各不同形,各任其所爲〔5〕。刺之要,氣至而效〔6〕,效之信〔7〕,若風〔8〕吹雲,昭然於天〔9〕,凡〔10〕刺之道畢矣。

〔1〕凡 《靈樞》、《太素》均無。

〔2〕無問其數 《太素》注:“鍼入不得其氣,無由補寫,故轉鍼以待氣,不問其數也。”《靈樞發微》注:“凡刺之而氣尚未至,當無問其數以守之,所謂如待貴人不知日暮者是也。”按數者,呼吸之數也。以刺有待呼或吸時行鍼者。

〔3〕而 明抄本、《太素》無。律之上文,非是。

〔4〕氣至乃去之,勿復鍼 《太素》注:“得氣行,補寫已,即便出鍼,其病愈速。”《類經》卷十九第十六注:“氣至勿復鍼,恐其真氣脱也。”按勿復鍼者,日内勿再鍼,雖病不愈亦不得再鍼。復,再也,重也。

〔5〕各任其所爲 九鍼各不同形,各具有不同的作用。爲,用也。《經傳釋詞》卷二:“爲,猶用也。桓六年《左傳》曰:在我而已,大國何爲。言大國何用也。”

〔6〕效 《靈樞》、《太素》均作“効”,下同。《玉篇·力部》:“効,俗效字。”

〔7〕效之信 信,《太素》作“候”,並通。信,驗也。《老子·二十一章》:“其中有信。”王弼注:“信,信驗也。”驗,徵兆、證驗也。《玉篇·馬部》:“驗,徵也,證也。”

〔8〕風 此下《靈樞》、《太素》均有“之”字。

〔9〕昭然於天 《靈樞》作“明乎若見蒼天”,《太素》作“照乎若見蒼天”。義均同。

〔10〕凡 《靈樞》、《太素》均無。

節之交〔1〕,凡〔2〕三百六十五會〔3〕。知其要者,一言而終,不知其要者〔4〕,流散無窮〔5〕。所言節者,神氣〔6〕之所遊行出入也,非皮肉筋骨也。

〔1〕節之交 節者,氣穴之謂也。交,會合也。氣穴乃氣血會合之處,故曰節之交。

〔2〕凡 《靈樞》、《太素》均無。

〔3〕三百六十五會 十下明抄本有“有”字。《靈樞·小鍼解》云:“節之交,三百六十五會者,絡脉之滲灌諸節者也。”《太素·九鍼要解》注:“數人骨節,無三百六十五,此名神氣遊行出入之處爲節,非皮肉筋也。故胳脉滲灌三百六十五空穴,以爲節會也。”

〔4〕者 《靈樞》、《太素》均無,疑衍。

〔5〕知其要者……流散無窮 《靈樞發微》注:“此言節之所交,正神之所出入,此其爲要之當知也。”《類經》卷八第十四注:“人身氣節之交,雖有三百六十五會,而其要則在乎五腧而已。故知其要則可一言而終,否則流散無窮,而莫得其緒矣。”按本文似與上下難屬。詳此上“節之交”前,《靈樞》原有言五腧文云:“所出爲井,所溜爲滎,所注爲腧,所行爲經,所入爲合。二十七氣所行,皆在五腧也。”今本經在卷三第二十四,文亦小異。是本文所謂“知其要者,一言而終”云云,當指此也。故本文,當與前文合看,其義自明。

〔6〕神氣 血氣運行之神機也。

覩〔1〕其色〔2〕,察其目,知其散復,一其形,聽其動静〔3〕,知其邪正〔4〕。右主推之,左持而禦之〔5〕。氣至而去之〔6〕。凡將用鍼,必先視脉氣之劇易〔7〕,乃可以治病〔8〕。五藏之氣已絶於内〔9〕,而用鍼者反實其外〔10〕,是謂重竭〔11〕。重竭則必死,其死也静〔12〕。治之者,輙反其氣,取腋與膺〔13〕。五藏之氣已絶於外〔14〕,而用鍼者反實其内〔15〕,是謂逆厥〔16〕。逆厥則必死,其死也躁〔17〕。治之者,反取四末〔18〕。刺之害,中而不去則精泄〔19〕,不中而去則致氣〔20〕。精泄則病甚而恇〔21〕,致氣則生爲癰瘍〔22〕。

〔1〕覩 此下明抄本有“音堵”二小字音注。

〔2〕色 此下明抄本有“一作象”三小字校文。

〔3〕覩其色……聽其動静 《靈樞·小鍼解》云:“覩其色,察其目,知其散復,一其形,聽其動静者,言上工知相五色於目,有知調尺寸小大緩急滑濇,以言所病也。”《太素·九鍼要解》注:“覩其明堂五色,察其目之形色,則病之聚散可知也。復,聚也。相五色於目,謂壹其形也。相目之形,有五色别,以知一形也。調尺寸之脉六變,謂聽其動静也。聽動静者,謂神思脉意也。”又《靈樞·四時氣》云:“覩其色,察其目(按原脱目字,據《太素·雜刺》補),以知其散復者,視其目色,以知病之存亡也。一其形,聽其動静者,持氣口人迎,以視其脉堅且盛且滑者,病益進;脉軟者,病將下;諸經實者,病三日已。氣口候陰,人迎候陽也。”散復者,言色之或散或聚,與《靈樞·五色》所謂“察其散摶”,義同,摶,聚也。按本文古之解者,義不盡同,今並存其説,以資參考。

〔4〕知其邪正 《靈樞·小鍼解》云:“知其邪正者,知論虚邪與正邪之風也。”《太素·九鍼要解》注:“正邪者,謂人因飢虚用力汗出,腠理開發,逢風入者,名曰正邪也。虚邪者,謂八正虚邪氣也。”

〔5〕右主推之,左持而禦之 禦,《靈樞》、《太素》均作“御”,御與禦通。《左傳·文公七年》:“華御事司寇。”陸德明釋文:“御,本作禦。”《靈樞·小鍼解》云:“右主推之,左持而御之者,言持鍼而出入也。”《太素·九鍼要解》注:“右手推鍼出入,左手持而御也。”此言右手推鍼而出入,左手扶助右手而運用之。持,扶助也。《荀子·禮論》:“所以持平奉吉也。”楊倞注:“持,扶助也。”御,用也。

〔6〕氣至而去之 《靈樞·小鍼解》云:“氣至而去之者,言補寫氣調而去之也。”《太素·九鍼要解》注:“氣若不至,久而待之。氣若至者,依數行補寫,去其虚實也。”按此下《靈樞·小鍼解》尚有“調氣在於終始一者,持心也”十一字,《太素·九鍼要解》同,唯無“也”字。疑古經原脱“調氣在於終始一也”一句。

〔7〕必先視脉氣之劇易 《靈樞》、《太素》均作“必先診脉,視氣之劇易”。劇易,猶間甚、重輕也。《玉篇·刀部》:“劇,甚也。”

〔8〕治病 病,《靈樞》作“也”,疑均衍。治與上文“易”字爲韻文。

〔9〕五藏之氣已絶於内 《靈樞·小鍼解》云:“所謂五藏之氣已絶於内者,脉口氣内絶不至。”又《難經·十二難》云:“五藏脉已絶於内者,腎肝氣已絶於内也。”按此兩解不同,古經自異,今並存其説。

〔10〕而用鍼者反實其外 反,《太素》作“又”,當係“反”之壞文,九鍼要解作“反”可証。下“反實其内”亦同。《靈樞·小鍼解》云:“反取其外之病處,與陽經之合。”《難經·十二難》云:“用鍼者反實其外……而醫反補其心肺。”按此解與《靈樞·小鍼解》異,今並存其説。

〔11〕是謂重竭 《靈樞·小鍼解》云:“有留鍼以致陽氣,陽氣至則内重竭。”《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注:“藏氣已絶於内,陰虚也。反實其外,誤益陽也。益陽則愈損其陰,是重竭也。”

〔12〕重竭則必死,其死也静 則,原脱,據《太素》及後文“逆厥則必死”例補。《靈樞·小鍼解》云:“其死也,無氣以動,故静。”

〔13〕輙反其氣,取腋與膺 《靈樞發微》注:“所謂反實其外者,即輙反其氣,取腋與膺。腋與膺者,諸藏穴之標也、外也。”

〔14〕五藏之氣已絶於外 《靈樞·小鍼解》云:“所謂五藏之氣已絶於外者,脉口氣外絶不至。”《難經·十二難》云:“五藏脉已絶於外者,心肺氣已絶於外也。”按此兩解不同,古經自異,今並存其説。

〔15〕而用鍼者反實其内 《靈樞·小鍼解》云:“反取其四末之輸。”《難經·十二難》云:“用鍼者反實其内……而醫反補其腎肝。”按此解與《靈樞·小鍼解》異,今並存其説。

〔16〕是謂逆厥 《靈樞·小鍼解》云:“有留鍼以致其陰氣,陰氣至則陽氣反入。入則逆。”《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注:“藏氣已絶於外,陽虚也。反實其内,誤補陰也。助陰則陽氣愈竭,故致四逆而厥。”

〔17〕其死也躁 《靈樞·小鍼解》云:其死也,陰氣有餘,故躁。”按卷六陰陽大論言“陰静陽躁”,言其常也。本文言“其死也静”,“其死也躁”,言其病也。病故反常。

〔18〕反取四末 《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注:“四末爲諸陽之本,氣絶於外而取其本,則陰氣至而陽愈陷矣。”

〔19〕中而不去則精泄 精泄,明抄本作“泄精”。《太素·寒熱雜説》注:“刺中於病,補寫不以時去鍼,則洩人精氣。”《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注:“害中而不去,去鍼太遲也。”

〔20〕不中而去則致氣 不,原作“害”涉上而誤,據《太素》、《靈樞·寒熱病》及《太素·寒熱雜説》改。楊上善注:“刺之不中於病,即便去鍼,以傷良肉,故致氣聚。”《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注:“不中而去,去鍼太蚤也。”

〔21〕精泄則病甚而恇 恇,原缺末筆,避宋帝趙匡胤諱所致,今正。《太素·寒熱雜説》注:“精洩益虚,故病甚虚恇。恇,怯也。”

〔22〕致氣則生爲癰瘍 瘍,《靈樞·寒熱病》作“疽”,非是。瘍與上句恇,皆陽韻相押。《太素·寒熱雜説》注:“氣聚不散,爲癰爲瘍也。”按癰瘍,析言之,癰,腫也,瘍,頭瘡也。此爲渾言,皆瘡也。

刺鍼必肅〔1〕,刺腫摇鍼〔2〕,經刺勿摇〔3〕。此刺之道也。

刺諸熱者,如手探湯〔4〕,刺寒清者,如人不欲行〔5〕。刺虚者,刺其去,刺實者,刺其來〔6〕。

刺上關者,不能欠〔7〕,刺下關者,欠不能〔8〕。刺犢鼻者,屈不能伸〔9〕,刺内關者,伸不能屈〔10〕。病高而内者,取之陰陵泉〔11〕。病高而外者,取之陽陵泉〔12〕。陰有陽疾者,取之下陵三里〔13〕。正往無殆〔14〕,氣下乃止,不下復始矣〔15〕。

〔1〕刺鍼必肅 《素問》王冰注:“肅謂静肅,所以候氣之存亡。”

〔2〕刺腫摇鍼 《素問》王冰注:“以出大膿血故。”腫,癰腫也。

〔3〕經刺勿摇 《素問》王冰注:“經氣不欲泄故。”本卷第二云:“經刺者,刺大經之結絡,經分也。”此言鍼刺在經,故不可摇大鍼孔。

〔4〕刺諸熱者,如手探湯 如下《靈樞》有“以”字。《太素》注:“刺熱者,決寫熱氣,不久停鍼,徐引鍼,使病氣疾出。故如手探湯,言其疾也。”湯,熱水。《説文·水部》:“湯,熱水也。”

〔5〕刺寒清者,如人不欲行 《太素》注:“刺寒者,久留於鍼,使温氣集補。故如人行遲,若不行,待氣故也。”清與清通,寒也。

〔6〕刺虚者,刺其去,刺實者,刺其來 去、來下《靈樞》、《太素》均有“也”字。楊上善注:“謂營衛氣已過之處爲去,故去者虚也。補之令實。謂營衛氣所至之處爲來,故來者爲實,寫之使虚也。”按《靈樞·衛氣行》云:“謹候其時,病可與期。失時反候者,百病不治。故曰:刺實者,刺其來也,刺虚者,刺其去也。此言氣存亡之時,以候虚實而刺之。是故謹候氣之所在而刺之,是謂逢時。”本文所言,義亦在此。

〔7〕刺上關者不能欠 ,《靈樞》、《太素》作“呿”。、呿義同。《玉篇·口部》:“呿,張口兒。”又欠部:“,張口也。”《説文·欠部》:“欠,張口氣悟也。”按與欠,均爲張口,此云“不能欠”,義難通。詳本經卷三第十一上關穴云:“開口有孔。”故疑爲欱之誤。欱,合也。《太玄經·告》:“下欱上欱。”范望注:“欱,猶合也。”是本文似當作“欠不能欱”。

〔8〕刺下關者,欠不能 詳本經卷三第十一下關穴云:“合口有孔。”故疑本文似當作“欱不能欠”。爲欱之誤,見上注。

〔9〕刺犢鼻者,屈不能伸 犢下明抄本有“音獨”二小字音注。《靈樞發微》注:“形如牛鼻,故名。………刺犢鼻者,必屈足以取之,故屈而不能伸也。”

〔10〕刺内關者,伸不能屈 内,《靈樞》作“兩”,非是,《太素》與本經同,可証。凡刺内關,需伸臂取之,故不能屈也。

〔11〕病高而内者,取之陰陵泉 病,《靈樞》、《太素》均作“疾”,義同;陰下均有“之”字。楊上善注:“所病在頭等爲高,根原在脾,足太陰内者,故取太陰第三輸陰陵泉也。”《類經》卷二十二第五十三注:“疾高者,在上者也。當下取之,然高而内者,屬藏,故當取足太陰之陰陵泉。”張注義勝。

〔12〕病高而外者,取之陽陵泉 病,《靈樞》、《太素》均作“疾”,義同;陽下均有“之”字。楊上善注:“所病在頭爲高,其原在膽,足少陽外。故取足少陽第三輸陽陵泉也。”《類經》卷二十二第五十三注:“高而外者屬府,故當取足少陽之陽陵泉也。”張注義勝。

〔13〕陰有陽疾者,取之下陵三里 《靈樞發微》注:“陰經有陽病者,當取之下陵三里。”《類經》卷二十二第五十三注:“陰有陽疾者,熱在陽分也,下陵即三里。”《靈樞集註》張志聰注:“陰有陽疾者,邪入於内也。”按諸説雖異,亦互相發明也。

〔14〕正往無殆 正行無疑也。往,行也。《國語·晉語二》:“吾言既往矣。”韋昭注:“往,行也。”殆,疑也。按此與前文“正行無問”義亦同。

〔15〕氣下乃止,不下復始矣 氣下,原作“下氣”,《靈樞》、《太素》均作“氣下”,據下文“不下”義,作“氣下”是,故爲乙正。《靈樞發微》注:“候其氣至,乃止鍼。如不下,當復始也。”《類經》卷二十二第五十三注:“氣下,邪氣退也。如不退,當復刺之。”今從張注。下亦去也。病氣去,勿再刺。不去,復刺而治之。始爲“治”之假。《説文通訓定聲·頤部》:“始,叚借爲治。”

按:

此上上關、下關、犢鼻、内關四穴取穴法文,各取相反姿勢對比法説明如何取穴,頗有實際意義,諒古經中當有較多這方面的内容。然今文僅四穴,且原在《靈樞·本輸》,與上下文亦難相屬,故疑係殘存錯簡文也。

鍼道終始第五

本篇全文見《靈樞·終始》。自“凡刺之道”至“取之其經”.見《太素·人迎脉口診》。自“凡刺之屬”至“是謂得氣”,見《太素·三刺》。

提要:本文重在論述臟腑經脉之終始,脉口人迎之盛衰等基本規律及鍼刺的某些法則,故以此名篇。其主要内容有:脉口人迎盛、躁與經脉主病及鍼刺補瀉的關係;三刺穀氣至的重要意義;陰陽虚實、病氣所在,四氣發病、形氣盛衰等鍼刺法則。

凡刺之道,畢於終始〔1〕。明知終始〔2〕,五藏爲紀〔3〕,陰陽定矣。陰者主藏,陽者主府〔4〕。陽受氣於四肢,陰受氣於五藏〔5〕,故寫者迎之,補者隨之〔6〕,知迎知隨,氣可令和〔7〕,和氣之方,必通陰陽,五藏爲陰,六府爲陽。謹奉天道〔8〕,請言終始。終始者,經脉爲紀〔9〕,持其脉口人迎〔10〕,以知陰陽有餘不足,平與不平,天道畢矣〔11〕。

〔1〕終始 《靈樞發微》注:“終始,本古經篇名,而伯乃述之,故名篇。”《類經》卷二第二十八注:“終始,本篇名,詳載陰陽鍼刺之道。”按終始者,當是古醫籍名,載經脉終始及鍼刺之道等有關問題,《靈樞·終始》及《内經》他篇有關終始之文,當源於此。

〔2〕明知終始 《内經章句》:“終始,古經篇名,亡。明知終始,則謂經脉之起止也。既載於《終始篇》中,故必明知,以便補瀉也。”按終始者,以古書命名之義度之,僅以首文幾字取名耳,非止言經脉之起止。以其廣論鍼刺之道,故必明知之。

〔3〕五藏爲紀 《太素》注:“人之陰陽氣終始者,必本五藏以爲綱紀,以五藏藏神居身,故爲陰陽氣之綱紀。”按本文與後文言“經脉爲紀”之義不合。詳後文諸論,多言及經脉,似當以“經脉爲紀”義是。又本文係韻文,此下皆隔句有韻,或句句有韻。而此上下三句,下兩句連用韻,似亦不合。故疑此四字衍。

〔4〕陰者主藏,陽者主府 《先秦韻讀·靈樞》:“二句據韻互易,當作陽者主府,陰者主藏。”按此説是。

〔5〕陽受氣於四肢,陰受氣於五藏 肢,《靈樞》、《太素》均作“未”,義同。《太素》注:“清陽實於四支,濁陰者走於六府,故陽受氣於四末也。清陰起於五藏,濁陽者營於四支,故陰受氣於五藏也。”《類經》卷二十第二十八注:“陽主外,故受氣於四末。陰主内,故受氣於五藏。”

〔6〕寫者迎之,補者隨之 迎隨補瀉之法,詳見前篇。

〔7〕知迎知隨,氣可令和 《太素》注:“故補寫之道,陰陽之氣,實而來者,迎而寫之。虚而去者,隨而補之。人能知此隨迎補寫之要,則陰陽氣和,有疾可愈也。”

〔8〕天道 天地間之自然法則也。

〔9〕經脉爲紀 《類經》卷二十第二十八注:“天道陰陽,有十二辰次爲之紀。人身血氣,有十二經脉爲之紀。循環無端,終而復始,故曰終始。”

〔10〕脉口人迎 《類經》卷二十第二十八注:“脉口在手,太陰脉也,可候五藏之陰。人迎在頸,陽明脉也,可候六府之陽。”

〔11〕天道畢矣 《類經》卷二十第二十八注:“人之血氣經脉,所以應天地陰陽之盛衰者,畢露於此,故曰天道畢矣。”畢,竟也,盡也。

所謂〔1〕平人者,不病也〔2〕。不病者,脉口人迎應四時也〔3〕,上下相應而俱往來也〔4〕,六經之脉不結動也〔5〕,本末之寒温相守司也〔6〕,形肉血氣必相稱也〔7〕。是謂平人。若〔8〕少氣者,脉口人迎俱少而不稱尺寸〔9〕。如是者,則陰陽俱不足,補陽則陰竭,寫陰則陽脱〔10〕。如是者,可將以甘藥〔11〕,不可飲以至劑〔12〕如此〔13〕者,弗灸〔14〕,不已者〔15〕,因而寫之,則五藏氣壞矣〔16〕。

〔1〕謂 明抄本作“以爲”。

〔2〕也 《靈樞》、《太素》無。

〔3〕脉口人迎應四時也 《太素》注:“春夏人迎微大寸口,秋冬寸口微大人迎,即應四時也。”按楊注義本於《靈樞·禁服》,本經在卷四第一上。

〔4〕上下相應而俱往來也 《太素》本篇前文“人迎主外”楊上善注引《九卷》作“應四時者,七下相應,俱往俱來也”,義勝。又楊上善注:“人迎在結喉兩傍,故爲上也。寸口在兩手關上,故爲下也。上下雖别,皆因呼吸而動,故俱往來也。往謂陽出,來謂陰入也。往來雖别異,同時而動,故曰俱也。”按本經卷四第一上云:“寸口主内,人迎主外,兩者相應,俱往俱來,若引繩大小齊等。”與本文義亦同。

〔5〕六經之脉不結動也 《太素》注:“陰陽之脉俱往來者,即三陰三陽經脉動而不結。”《靈樞發微》注:“手足各有六經,無結脉,無動脉。”《類經》卷二十第二十八注:“結濇則不足,動疾則有餘,皆非平脉也。”按以上下文義析之,當以楊注爲是,“不結動”者,“動不結”也,此亦古文倒例。馬、張二注,似與平人之義悖。結,止也。

〔6〕本末之寒温相守司也 末,原作“未”,此下並有“相遇”二字,義難通,據《靈樞》、《太素》改删。又據補“之”“也”二字。楊上善注:“春夏是陽用事,時温,人迎爲本也。秋冬是陰用事,時寒,脉口爲本也。其二脉不來相乘,復共保守其位,故曰相守司也。”《類經》卷二十第二十八注:“藏氣爲本,肌體爲末。表裏寒温司守,不致相失。”詳上文以人迎脉口爲上下而對言,下文以形肉血氣對言,據此,楊注以人迎脉口爲本末,似不若張注義勝。

〔7〕形肉血氣必相稱也 《類經》卷二十第二十八注:“外之形肉,内之血氣,皆相稱者,謂之平人。”

〔8〕若 《靈樞》無。

〔9〕脉口人迎俱少而不稱尺寸 《太素》注:“脉口,寸口也。寸部有九分之動,尺部有一寸之動。今秋冬寸口反小於人迎,即寸口不稱尺寸也。春夏人迎反小於寸口,即人迎不稱尺寸也。”《類經》卷二十第二十八注:“少氣者,元氣虚也。兼陰陽而言,故上之人迎,下之脉口,必皆衰少無力,而兩手之尺寸,亦不相稱也。”《内經章句》:“寸即脉,疑此寸字衍。文句當作而尺不稱也。謂脉口人迎既見小脉,而尺之皮膚又失其常候,如下文曰陰陽俱不足。”按本文諸注多歧,楊注似失之迂,張注兩手分尺寸意,經無明訓,孫氏疑衍説,尚無確証。尺寸之義,或又有尺膚寸口之解,然與本文言脉口人迎不稱尺寸之義亦難合。詳經中言“尺寸”,亦有不言脉處,如《素問·徵四失論》云:“是亦世人之語者,馳千里之外,不明尺寸之論,診無人事。”是以千里與尺寸爲對文。而本文之尺寸,當有法度、標準之義,言脉口人迎俱少,與法度不相稱也。

〔10〕補陽則陰竭,寫陰則陽脱 《太素》注:“夫陽實陰虚,可寫陽補陰。陰實陽虚,可寫陰補陽。今陰陽俱虚,補陽,其陰益以竭;寫陰之虚,陽無所依,故陽脱。”

〔11〕可將以甘藥 《太素》注:“可以甘善湯液將扶補之。”《靈樞發微》注:“僅可將理以甘和之藥。”《類經》卷二十第二十八注:“甘藥之謂,最有深意,蓋欲補虚羸,非甘純不可也。”按甘藥與下文至劑爲對文。甘者,緩也。《莊子·天道》:“徐則甘而不固。”釋文:“甘者,緩也。”張注甘純之義,欠妥。

〔12〕不可飲以至劑 《太素》不下有“愈”字,劑作“齊”,齊與劑古通。《靈樞發微》注:“不可飲以至補至瀉之劑。”《類經》卷二十第二十八注:“至劑,剛毒之劑也。正氣衰者不可攻,故不宜用也。”按至者,極也。《易經·坤》:“至哉坤元。”孔穎達正義:“至,謂至極也。”《玉篇·至部》:“至,極也。”極與急古通。《淮南子·精神訓》:“而安之不極。”高誘注:“極,急也。”至劑,急劑,與上文甘藥者緩藥爲對文。

〔13〕此 據上文兩言“如是者”,“此”亦當作“是”。

〔14〕弗灸 《靈樞》灸作“炙”,形近而誤。《太素》與下文“不已”連讀,楊上善注:“如此二皆是虚,可以湯液補者,日漸方愈,故曰不久不已。……爲不灸,於義不順,灸當爲久也。”《類經》卷二十第二十八注:“非惟不可攻,而灸之亦不可,以火能傷陰也。”按楊注以“灸當爲久”,非是,詳後文言“五藏内傷,如此者,因而灸之,則變易爲他病矣”。前後互應,義猶明。此言陰陽俱不足者,非但不可飲以至劑,即灸、刺諸法,亦不可用。

〔15〕者 《太素》無。

〔16〕因而寫之,則五藏氣壞矣 《太素》注:“若不如此,即用鍼寫,必壤五藏之氣也。”《靈樞發微》注:“倘病有未已,而鍼灸誤瀉,則五藏之氣益壞矣。”按灸對鍼言,則爲補,馬氏鍼灸並言瀉,似未當。

人迎一盛〔1〕,病在足少陽;一盛而躁〔2〕,在手少陽〔3〕。人迎二盛,病在足太陽;二盛而躁,在手太陽。人迎三盛,病在足陽明;三盛而躁,在手陽明。人迎四盛,且大且數〔4〕,名曰溢陽〔5〕,溢陽爲外格〔6〕。脉口一盛,病在足厥陰;一盛而躁,在手心主〔7〕。脉口二盛,病在足少陰,二盛而躁,在手少陰〔8〕。脉口三盛,病〔9〕在足太陰;三盛而躁,在手太陰。脉口四盛,且大且數〔10〕,名曰溢陰〔11〕,溢陰爲内關〔12〕,不通者,死不治〔13〕。人迎與〔14〕脉口俱盛,四倍已上〔15〕,名曰關格〔16〕。關格者,與之短期〔17〕。

〔1〕人迎一盛 本經卷四第一上云:“人迎大一倍於寸口。”是即一盛之義。下文“二盛”、“三盛”、“四盛”者,即再倍、三倍、四倍也。

〔2〕躁 《廣雅·釋詁三》:“躁,擾也。”《廣韻·號韻》:“躁,動也。”是躁者,擾動不安也。

〔3〕在手少陽 在上《靈樞》有“病”字,下“在手太陽”、“在手陽明”同。陽下明抄本有“也”字,此後諸文均同。《類經》卷二十第二十八注:“人迎,足陽明脉也。一盛二盛,謂大於氣口一倍二倍也。陽明主表而行氣於三陽。故人迎一盛,病在足經之少陽,若大一倍而加以躁動,則爲陽中之陽,而上在手經之少陽矣。凡二盛三盛,病皆在足,而躁則皆在手也。下倣此。”

〔4〕且大且數 數下《太素》有“者”字。且,連詞,示并列。此言又大又數。

〔5〕溢陽 《太素》注:“人迎盛至四倍,大而動數,陽氣盈溢在外。”《類經》卷二十第二十八注:“人迎盛至四倍,且大且數者,乃六陽偏盛之極,盈溢於府。”又《素問·六節藏象論》作“格陽”,王冰注:“四倍已上,陽盛之極,故格拒而食不得入也。《正理論》曰:格則吐逆。”溢陽、格陽名雖不同,義則無異,王注據《正理論》言食不得入者,亦其一端也。

〔6〕溢陽爲外格 《太素》注:“格拒陰氣不得出外,故曰外格也。”《類經》卷二十第二十八注:“格拒六陰,是爲外格。按下文曰:溢陰爲内關,内關不通死不治。則此外格者,亦死無疑。”按據後“内關”下諸文義,疑此下有脱文,又《靈樞·禁服》此下有“死不治”三字,亦可証。

〔7〕在手心主 《素問·六節藏象論》王冰注引《靈樞》作“在手厥陰”。《類經》卷二十第二十八注:“脉口,手太陰脉也。太陰主裏而行氣三陰,故脉口一盛,病在足經之厥陰。若加以躁,則爲陰中之陽,而上在手厥陰心主矣。凡二盛三盛,皆在足,而躁則皆在手也。”

〔8〕少陰 原作“小陰”,據《靈樞》、《太素》及《靈樞·禁服》改。

〔9〕病 原脱,據明抄本、《靈樞》、《太素》及前後文例補。

〔10〕數 此下《靈樞》、《太素》均有“者”字。

〔11〕溢陰 《太素》注:“陰氣四盛於陽,脉口大而且數,陰氣盈溢在内。”《類經》卷二十第二十八注:“脉口四盛,且大且數者,六陰偏盛,盈溢於藏。”又《素問·六節藏象論》作“關陰”,王冰注:“四倍已上,陰盛之極,故關閉而溲不得通也。《正理論》曰:閉則不得溺。”按溢陰、關陰,名異而實同,王注據《正理論》言溲不得通,亦其一端也。

〔12〕溢陰爲内關 《太素》注:“關閉陽氣不得復入,名曰内關。”《類經》卷二十第二十八注:“表裏隔絶,是爲内關。”

〔13〕不通者,死不治 不通者,《靈樞》、《太素》均作“内關不通”。前言“六經之脉不結動”者,爲平人。今人迎脉口,盛衰特甚,陰陽之氣,關格不通,是爲獨陽孤陰,故爲不治之死証。

〔14〕與 此下原有“太陰”二字,剩文無義,據《素問·六節藏象論》删。

〔15〕上 此下《太素》有“者”字。

〔16〕關格 《類經》卷二十第二十八注:“人迎主陽,脉口主陰。若俱盛至四倍以上,則各盛其盛,陰陽不交,故曰關格。”

〔17〕與之短期 此言可預知其死期。與與預古通。《史記·屈原賈生列傳》:“天不可與慮兮。”司馬貞索隱:“與,音預也。”《文選·賈誼〈鵬鳥賦〉》正作“預”。短期,引申爲死期。《書·洪範》:“一曰凶短折。”孔安國傳:“短,未六十。”又未冠而死及兄喪弟皆曰短。此言短者,凡病死之謂也。

按:

本文人迎脉口對比診法,爲《内經》中診法之又一特點。文中特就人迎脉口四盛,且大且數者,提出外格、内關及關格之説。此説《内經》有多處論及,見載於本經者凡三:即卷一第四、卷四第一上及本篇。由於經論僅及於脉診、病機及治法,不曾詳言証候,故歷來注家説解不一。《太素》楊注皆從病機方面訓釋,《素問》王冰注,一則爲病機性注釋,一則於《六節藏象論》中,據《正理論》説,指出具體証候。後世注家如馬蒔、張介賓等,亦皆從病機方面有所闡發。且張介賓並特辨《内經》論關格與仲景論關格之别。詳關格之説,除《内經》之外,古醫籍中,亦多有論及者。如《難經·三難》有“外關内格”“内關外格”之名,《史記·扁鵲倉公列傳》倉公診齊侍御史成病則曰:“此病疽也。内發於腸胃之間,後五日當腫,後八日嘔膿死……此内關之病也。”《傷寒論·平脉法》則曰:“寸口脉浮而大,浮爲虚,大爲實。在尺爲關,在寸爲格,關則不得小便,格則吐逆。”是則可知,古醫籍言關格之義,不盡相同。《内經》與《難經》雖皆言脉,然診法有别。《傷寒》診法雖與《難經》同,然又專指吐逆與不得小便之病,後世醫家多宗是説,或以吐逆與小便不通爲關格,或以大小便不通爲關格。又若據倉公所言“内關”病,則古之言内關外格者,似又不限於此。是則可知古言關格,在病機方面爲格拒不通之義則同,於診法與主病方面,則亦有所别。故張石頑於《醫通·關格》按曰:“故釋《内經》之關格,但當言是表裏陰陽否絶之候,不當與上吐下閉之關格混用立論則可,若言上吐下閉當稱隔食癃閉,不得稱關格則不可;或言關格證,其脉來未必皆然則可,若言關格之脉必無在尺在寸之分則不可。”張公此論極是。説明對關格之義,既當識其同,亦當辨其異也。

人迎一盛,寫足少陽而補足厥陰〔1〕,二寫一補〔2〕,日一取之〔3〕,必切而驗之〔4〕;躁,取之上〔5〕,氣和乃止〔6〕。人迎二盛,寫足太陽而補足少陰〔7〕,二寫一補,二日一取之,必切而驗之;躁,取之上,氣和乃止。人迎三盛,寫足陽明而補足太陰〔8〕,二寫一補,日二〔9〕取之,必切而驗之;躁,取之上,氣和乃止。脉口一盛,寫足厥陰而補足少陽〔10〕,二補一寫,日一取之,必切而驗之;氣和乃止,躁,取之上〔11〕。脉口二盛,寫足少陰而補足太陽〔12〕,二補一寫〔13〕,二日一取之,必切而驗之,氣和乃止,躁,取之上。脉口三盛,寫足太陰而補足陽明〔14〕,二補一寫〔15〕,日二取之,必切而驗之;氣和乃止,躁,取之上。所以日二取之者,太陰主胃,大當於穀氣〔16〕,故可日二取之也〔17〕。人迎脉口俱盛四倍〔18〕以上,《靈樞》作三倍〔19〕。名曰陰陽俱溢〔20〕。如是者不開〔21〕,則血脉閉塞,氣無所行,流淫於中〔22〕,五藏内傷。如此者,因而灸之,則變易而爲他病矣〔23〕。

凡刺之道,氣和乃止〔24〕,補陰寫陽,音聲益彰〔25〕,耳目聦明,反此者〔26〕,血氣不行。

〔1〕寫足少陽而補足厥陰 《太素》注:“人迎一倍大於脉口,即知少陽一倍大於厥陰,故寫足少陽,補足厥陰。餘皆準此也。”《類經》卷二十第二十八注:“人迎主府,故其一盛,病在膽經,肝膽相爲表裏,陽實而陰虚,故當寫足少陽之府,補足厥陰之藏也。”

〔2〕二寫一補 《太素》注:“其補寫法:陽盛陰虚,二寫於陽,一補於陰。陰盛陽虚,一寫於陰,二補於陽。然則陽盛得二寫,陽虚得二補。陰盛得一寫,陰虚得一補。療陽得多,療陰得少者何也?陰氣遲緩,故補寫在漸,陽氣疾急,故補寫在頓。倍於療陽也。餘放(按原作“故”,據蕭延平刊本改)此也。”

〔3〕日一取之 《太素》注:“一取,一度補寫也。足太陽盛,足少陰虚,足少陰盛,足太陽虚,此二經者,氣血最少,故二日一補寫也。足少陽盛,足厥陰虚,足厥陰盛,足少陽虚,此二經者,血氣次多,故日一補寫也。足陽明盛,足太陰虚,足太陰盛,足陽明虚,此二經者,血氣最富,故日二補寫,以爲例准。”

〔4〕必切而驗之 《太素》注:“必須切診人迎脉口,以取驗也。”

〔5〕躁,取之上 躁,原作“疏”,《太素》作“躁”。《靈樞集註》張志聰注:“疏,當作躁,謂一盛而躁,二盛而躁,當取手之陰陽也。”按作“躁”是,與前文“一盛而躁”等義合,據改,後並同,不復出。上,《類經》卷二十第二十八與下“氣”字連讀,注:“上氣,言氣之至也。”非是。楊上善注:“人迎躁而上行,皆在手經,故曰取上。取者,取於此經所發穴也之。”

〔6〕氣和乃止 《太素》注:“寫實補虚,令陰陽氣和乃止。亦爲例也。”

〔7〕寫足太陽而補足少陰 《類經》卷二十第二十八注:“人迎二盛,病在膀胱經,膀胱與腎爲表裏,表實而裏虚,故當寫足太陽補足少陰也。”

〔8〕寫足陽明而補足太陰 《類經》卷二十第二十八注:“人迎三盛,病在胃經,胃與脾爲表裏,胃實脾虚,故當寫足陽明補足太陰。”

〔9〕二 原作“一”,據《靈樞》、《太素》及後文“所以日二取之者”例改。

〔10〕寫足厥陰而補足少陽 《類經》卷二十第二十八注:“脉口主藏,故其一盛,病在肝經,肝實膽虚,當寫足厥陰補足少陽也。”

〔11〕躁,取之上 上,原脱,據《靈樞》、《太素》補。又本文《靈樞》、《太素》均在上文“氣和而止”前,與前人迎一盛、二盛、三盛文例同,義勝。後同此例,不復出。

〔12〕寫足少陰而補足太陽 《類經》卷二十第二十八注:“脉口二盛,病在腎經,腎經實,膀胱虚,故當寫足少陰補足太陽也。”

〔13〕二補一寫 原作“二寫一補”,據《靈樞》、《太素》及前後文例改。

〔14〕寫足太陰而補足陽明 《類經》卷二十第二十八注:“脉口三盛,病在脾經,脾實胃虚,故當寫太陰補陽明也。”

〔15〕二補一寫 《類經》卷二十第二十八注:“按上文人迎之治,治三陽也,皆曰二寫一補。氣口之治,治三陰也,皆曰二補一寫。蓋以三陽主表,病在表者,宜寫倍於補也。三陰在裏,病在裏者,宜補倍於寫也。皆以藏氣爲重,惟恐其或傷耳。”按此與前“二寫一補”楊上善注,亦互相發明也。

〔16〕氣 原脱,據《靈樞》、《太素》補。

〔17〕故可日二取之也 也,明抄本、《太素》均無。楊上善注:“釋此二經多取所由也。”此言脾胃二經之穀氣大富,故可日二取之。

〔18〕四倍 《靈樞》、《太素》均作“三倍”,按律之前文人迎、脉口四盛之義,本經是。

〔19〕《靈樞》作三倍 明抄本在上文“四倍”下,樞下有“經”字。

〔20〕陰陽俱溢 《類經》卷二十第二十八注:“陰陽俱溢,即溢陰溢陽也。”

〔21〕不開 《類經》卷二十第二十八注:“不開,即外關内格也。”開,通達也。不開,閉塞不通。

〔22〕流淫於中 流行淫泆於内也。

〔23〕變易而爲他病矣 而,原脱,據《靈樞》、《太素》補。他,明抄本無。《類經》卷二十第二十八注:“如此者,血氣閉塞無所行,五藏真陰傷於内,刺之已不可,灸之則愈亡其陰,而變生他病,必至不能治也。”

〔24〕氣和乃止 《靈樞》、《太素》均作“氣調而止”,義並同,若律之前文,似本經爲是。

〔25〕音聲益彰 《太素》作“音氣並章”,章與彰通。

〔26〕反此者 明抄本作“又此反者”。原或亦作四字句。

所謂氣至而有效者〔1〕,寫則益〔2〕虚,虚者,脉大如其故而不堅也,大如故而堅者〔3〕,適〔4〕雖言快〔5〕,病未去也〔6〕。補則益實,實者,脉大如其故而益堅也。大如故而不堅者,適雖言快,病未去也〔7〕。故補則實,寫則虚。病雖不隨鍼減,病必衰去矣〔8〕。必先通十二經之所生病,而後可傳於終始矣〔9〕。陰陽不相移,虚實不相傾,取之其經〔10〕。

〔1〕所謂氣至而有效者 《太素》注:“鍼入膚肉,轉而待氣,氣至行補寫而得驗者,謂有效也。”

〔2〕益 原作“脉”,據明抄本、《靈樞》、《太素》及後文“補則益實”例改。益,逐漸也。《禮記·坊記》:“故亂益亡。”鄭玄注:“益,漸也。”

〔3〕大如故而堅者 而下原有“益”字,義不安,《靈樞》、《太素》均作“堅如其故者”,証之後文“大如故而不堅者”例,據文義删“益”字。

〔4〕適 《詞詮》卷五:“時間副詞,與屬同。今言剛纔。”

〔5〕快 原作“故”,據明抄本、《太素》及此後文例改。快,舒暢也。

〔6〕寫則益虚……病未去也 《太素》注:“以其有實,所以須寫。寫者,益虚損實。其實損者,其脉大如故而脉中不堅,即爲損實也。若寫已脉大如故,脉中仍堅者,去鍼適雖以損稱快,病未除也。”

〔7〕補則益實……病未去也 《太素》注:“以其有虚,所以須補。補者,補虚益實者也。其得實者,脉大如故而脉中堅,即爲得實。若補已脉大如故,脉不中堅,去鍼適雖快,病未愈也。”

〔8〕病雖不隨鍼減,病必衰去矣 上“病”字,《靈樞》、《太素》均作“痛”,按痛與病古通,此非疼痛義。減,《靈樞》、《太素》均無,蓋脱文也,《太素》三刺載本文有“減”字可証。楊上善注:“故補則補虚令實,寫則寫實令虚,補寫未盡其工,去鍼適雖言差,病未除也。若補寫窮理,其痛雖不隨鍼去,病必衰去也。”

〔9〕必先通十二經之所生病,而後可傳於終始矣 《靈樞》、《太素》經下均有“脉”字,“可”下均有“得”字。矣,原脱,據明抄本、《靈樞》、《太素》補。楊上善注:“十二經病所由通之者,知諸邪氣得之初始,亦知萬病所差之終,是以可得傳於終始,貽諸後代也。”《靈樞發微》注:“必先通於十二經脉之所生病,或虚或實,當補當寫,而後可傳以終始篇之大義矣。”按楊注似欠妥。

〔10〕陰陽不相移,虚實不相傾,取之其經 《太素》注:“是故學者須知陰陽虚實不相傾移者,可取十二經脉行補寫也。”《類經》卷十九第十六注:“移,移易也。傾,相傷也。或陰或陽,無所改易,不相移也。虚者自虚,實者自實,不相傾也。此則無所從生,而各病其病,但求其經而取之。”

凡刺之屬〔1〕,三刺至穀氣〔2〕,邪僻妄合〔3〕,陰陽移居〔4〕,逆順相反〔5〕,沈浮異處〔6〕,四時不相得〔7〕,稽留淫泆,須鍼而去。一刺則陽邪出〔8〕,再刺則陰邪出〔9〕,三刺則穀氣至〔10〕而止。所謂穀氣至者,已補而實,已寫而虚,故以〔11〕知穀氣至也。邪氣獨去者〔12〕,陰與陽未能調而病知愈也〔13〕。故曰:補則實,寫則虚,病〔14〕雖不隨鍼減,病必衰去矣。此文似解前第二篇中〔15〕。

〔1〕凡刺之屬 《靈樞發微》注:“凡刺法之所屬。”按屬者,類别也。凡刺法甚多,如本卷第二之九刺、十二刺、五刺、五邪刺等,皆刺之屬。故此下言三刺,亦刺之屬。

〔2〕三刺至穀氣 此言三刺則穀氣至。三刺者,一刺絶皮,二刺致肌肉,三刺入分肉之間。

〔3〕邪僻妄合 僻,原作“澼”,據《靈樞》、《太素》改。楊上善注:“陰陽二邪,妄與正氣相合。”

〔4〕陰陽移居 移,《靈樞》、《太素》均作“易”,易與移通。《吕氏春秋·蕩兵》:“而工者不能移。”高誘注:“移,易也。”楊上善注:“府藏一氣相乘,名曰易居。”

〔5〕逆順相反 《太素》注:“營氣逆肺(按疑爲脉之誤),衛氣順脉,以爲相反。”

〔6〕沈浮異處 沈浮,原作“浮沈”,據明抄本、《靈樞》、《太素》乙正。楊上善注:“春脉或沈,冬脉或浮,故曰異處。”

〔7〕四時不相得 相,《靈樞》、《太素》均無,疑衍。《太素》注:“謂四時脉不相順。”按脉之春弦夏鈎秋毛冬石者,得四時也。反之,不得四時也。

〔8〕一刺則陽邪出 則,原脱,據《靈樞》、《太素》及下文“三刺則穀氣至”例補。《類經》卷十九第十六注:“初刺之在於淺近,故可出陽分之邪。”

〔9〕再刺則陰邪出 則,原脱,據《靈樞》、《太素》及下文“三刺則穀氣至”例補。《類經》卷十九第十六注:“再刺之在於深遠,故可出陰分之邪。”

〔10〕三刺則穀氣至 穀氣至,《靈樞》、《太素》重,連下讀。楊上善注:“穀氣者,正氣也,故後刺極深,以致正氣也。”

〔11〕以 原脱,據明抄本、《靈樞》、《太素》改。

〔12〕邪氣獨去者 邪氣之至也,必因陰陽之失調。今刺而穀氣雖至,陰陽未能頓復,故曰邪氣獨去。

〔13〕陰與陽未能調而病知愈也 也,明抄本無。《類經》卷十九第十六注:“穀氣至者,知邪氣之去也。雖陰陽經氣未見即調,而病則已愈。”知愈,同義複詞,知亦愈也。《方言》卷三:“知,愈也。南楚病愈者,或謂之知。”

〔14〕病 《靈樞》、《太素》均作“痛”。

〔15〕此文似解前第二篇中 二,原作“三”,據前第二篇改。按此注似應在上文“故知穀氣至也”下。

陽盛而陰虚〔1〕,先補其陰,後寫其陽〔2〕而和之〔3〕。陰盛而陽虚〔4〕,先補其陽〔5〕,後寫其陰而和之。

〔1〕陽虚而陰盛 《靈樞發微》注:“此承上文而言陰經陽經之補寫,其法當有先後也。……人迎盛而六陽爲病,是陽經盛而陰經虚也。”《類經》卷十九第八注:“此以脉口人迎言陰陽也。……人迎盛者,陽經盛而陰經虚也。”

〔2〕先補其陰,後寫其陽 陰下明抄本有“而”字。《太素》注:“重實寫之爲易,重虚補之爲難,故先補後寫也。”《類經》卷十九第八注:“以治病者,宜先顧正氣,後治邪氣,蓋攻實無難,伐虚當畏,於此節之義可見用鍼用藥,其道皆然。”按下文“陰虚而陽盛”之治,亦同此義。

〔3〕而和之 先補其虚,後寫其實,虚實得調,陰陽以平,是爲和之。

〔4〕陰盛而陽虚 《靈樞發微》注:“夫脉口盛而六陰爲病,是陰經盛而陽經虚也。”《類經》卷十九第八注:“脉口盛者,陰經盛而陽經虚也。”

〔5〕陽 此下明抄本有“而”字。

三脉動於足大指之間〔1〕,必審其虚實〔2〕。虚而寫之,是謂重虚,重虚病益甚。凡刺此者,以指按之,脉動而實且疾者,則寫之〔3〕。虚而徐者,則補之。反此者,病益〔4〕甚。三脉動一作重。於足大指者〔5〕,謂陽明在上,厥陰在中,少陰在下〔6〕。

〔1〕三脉動於足大指之間 動,明抄本、《太素》均作“重”,明抄本此下並有“《靈樞》作動”四字校文。按重爲動之假借。如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道經》甲、乙本:“女以重之。”今本作“安以動之”於,明抄本作“手”,疑爲“于”之誤,《太素》無。《類經》卷十九第八注:“三脉動者,陽明起於大指次指之間,自厲兑以至衝陽皆是也。厥陰起於大指之間,自大敦以至太衝皆是也。少陰起於足心,自湧泉以上太谿皆是也。三者皆在大指之後,故曰動於足大指之間也。”

〔2〕虚實 《靈樞》、《太素》均作“實虚”。

〔3〕疾者,則寫之 疾,《太素》作“病”。則,《靈樞》、《太素》均作“疾”。“之”下明抄本有“虚之”二字,非是。

〔4〕益 明抄本無。

〔5〕三脉動於足大指者 動,明抄本作“重”,無此下校文。足,原脱,據明抄本及此前文例補。《靈樞》作“其動也”,《太素》作“其重也”。按義雖同,然不若本經文要義明。

〔6〕謂陽明在上,厥陰在中,少陰在下 謂,《靈樞》、《太素》均無。少陰,《太素》作“太陰”。按本經卷三第三十載足太陰經在足上之隱白、大都、太白、公孫、商丘五穴,均無動脉,疑《太素》非是。《靈樞發微》注:“且視其脉之所動者,陽明則在於足之上,厥陰則在於二經之中,少陰則在於足之下耳。”

膺腧中膺〔1〕,背腧中背〔2〕,肩髆虚者取之上〔3〕。重舌刺舌柱以鈹鍼也〔4〕。手屈而不伸者,其病在筋〔5〕,伸而不屈者,其病在骨〔6〕。在骨守骨,在筋守筋〔7〕。

〔1〕膺腧中膺 《靈樞發微》注:“胸之兩旁謂之膺。故膺内有腧,如胃經氣户、庫房、屋翳、膺窻,腎經腧府、彧中、神藏、靈墟之類。凡刺膺腧者,當中其膺可也。”

〔2〕背腧中背 《靈樞發微》注:“背内有腧,如督脉經諸穴,居脊之中,膀胱經諸穴,居背之中行之類。凡刺背腧者,當中其背。”

〔3〕肩髆虚者取之上 髆,原作“髀”,此下明抄本有“音愽”二小字音注,可証原非作“髀”,據《太素》改。《靈樞》作“膊”,亦同。《太素》注:“補肩髃、肩井等穴,故曰取之上。”按“取之上”者,取穴於肩髆之上也,非上下義。馬蒔以“上”字連下句讀,以“肩髆虚者取之”,與上文膺腧、背腧連釋,極誤。

〔4〕重舌刺舌柱以鈹鍼也 《太素》注:“重舌,謂舌下重肉生也。舌柱,舌下柱。以鍼刺去血。”鍼即鈹鍼。《病源·重舌候》:“舌,心之候也。脾之脉起於足大指,入連於舌本。心脾有熱,熱氣隨脉衝於舌本,血脉脹起,變生如舌之狀,在於舌之下,謂之重舌。”

〔5〕手屈而不伸者,其病在筋 《靈樞發微》注:“凡手雖能屈而實不能伸者,正以筋甚拘攣,故屈易而伸難。”

〔6〕伸而不屈者,其病在骨 不下原有“可”字,據《靈樞》、《太素》及上文“不伸者”例删。《類經》卷二十二第五十一注:“伸而不屈者,骨之廢弛也。”

〔7〕在骨守骨,在筋守筋 《太素》注:“腎足少陰脉主骨,可守足少陰脉發會之穴,以行補寫。肝足厥陰脉主筋,可守足厥陰脉發會之穴,以行補寫也。”按楊注以肝主筋腎主骨立論,理固如是,然治筋治骨之法,亦不限於二經也。守者,守其法也,病在筋者,守治筋之法,不可誤治於骨。病在骨者,守治骨之法,不可誤治於筋也。

按:

本節經文,注家大都據實而釋,諸文間似無理論上的聯係,惟張志聰云:“夫皮肉筋骨,五藏之外合,脉外之氣分也。此三節皆承上文而言五行之氣,從足上行,如有虚者取之。取者,謂迎其氣之外出也。胃腧在膺中,脾腧在膺旁,肺腧在肩背,心之竅在舌,肝之氣在筋,腎之氣在骨。是五藏之氣虚者,各隨其所在而取之。”張氏此論,頗爲迂誕,失之遠矣。詳本節經文,不惟相互間無甚聯係,且與前後文,義亦難屬,疑是别篇之文,錯簡於此耳。

補寫〔1〕須一方實,深取之〔2〕,稀按其痏,以極出其邪氣〔3〕。一方虚,淺刺之,以養其脉〔4〕,疾按其痏,無使邪氣得入〔5〕。邪氣之來也,緊而疾。穀氣之來也,徐而和〔6〕。脉實者,深刺之,以泄其氣。脉虚者,淺刺之,使精氣無得出,以養其脉,獨出其邪氣。刺諸痛者,深刺之〔7〕。諸痛者,其脉皆實〔8〕。

〔1〕補寫 寫,原脱《太素》注:“量此補下脱一寫字。”今據明抄本補。補瀉,正所以領下文之“一方實”“一方虚”也。

〔2〕一方實,深取之 《太素》注:“方,處也。欲行寫者,須其寫處是實,然後得爲寫也。深取之者,令其出氣多也。”按“一方實”者,馬蒔云:“方,猶俗云才方也。”張介賓云:“一者因其方實。”似皆不及楊注義安。

〔3〕稀按其痏,以極出其邪氣 稀,《太素》作“希”,亦同。痏下明抄本有“音悔”二小字音注。楊上善:“希,遲也。按其痏者,遲按鍼傷之處,使氣洩也。”“稀按其痏”,馬蒔云:“少按其痏。”張介賓云:“勿按其痏。”均非,楊注是。稀,疏也。《廣雅·釋詁》:“疏,遲也。”稀按與下文疾按爲對文。極出其邪氣者,盡出其邪氣也。極,盡也。

〔4〕淺刺之,以養其脉 《太素》注:“淺刺者,惡其洩氣,所以不深也。以養其脉者,留鍼養其所取之經也。”

〔5〕疾按其痏,無使邪氣得入 《太素》注:“按其痏者,按鍼傷之處,疾關其門,使邪氣不入,正氣不出也。”

〔6〕邪氣之來也,緊而疾。……徐而和 之,《靈樞》、《太素》均無。緊,《太素》作“堅”,楊上善注:“鍼下得氣堅疾者,邪氣也。徐和者,穀氣也。”按緊與堅,義雖並通,然緊與徐對舉,義猶勝。《類經》卷十九第八注:“此雖以鍼下之氣爲言,然脉氣之至,亦如此。”按張注悞得此義,亦是。

〔7〕刺諸痛者,深刺之 此言邪氣之入也,壅滯不通而致諸痛者,故當深刺之,多出氣也。

〔8〕諸痛者,其脉皆實 凡脉之實者,正所以知諸痛者之爲邪氣實也。

從腰以上者,手太陰陽明主之〔1〕;從腰以下者,足太陰陽明主之〔2〕;病在下者高取之,病在上者下取之〔3〕,病在頭者取之足〔4〕,病在腰者取之膕〔5〕。病生於頭者頭重〔6〕,生於手者臂重,生於足者足重。治病者,先刺其病所從生者也〔7〕。

〔1〕從腰以上者,手太陰陽明主之 從上,《靈樞》有“故曰”二字。主上,《靈樞》、《太素》均有“皆”字。楊上善注:“腰以上爲天,肺主天氣,故手太陰、手陽明主之也。”《靈樞發微》注:“《陰陽繫日月篇》曰:腰以上爲天,腰以下爲地。故曰從腰以上手太陰肺經、手陽明大腸經主之。蓋肺經自胸行手,大腸經自手行頭也。”

〔2〕從腰以下者,足太陰陽明主之 主上,《靈樞》、《太素》均有“皆”字。楊上善注:“腰以下爲地,脾主地土,故足太陰、足陽明主之也。”《靈樞發微》注:“從腰以下足太陰脾經、足陽明胃經主之。蓋脾經自足入腹,胃經自足上面也”。

〔3〕病在下者高取之,病在上者下取之 《靈樞》、《太素》此二句互易。楊上善注:“手太陰下接手陽明,手陽明下接足陽明,足陽明下接足太陰,以其上下相接,故手太陰、陽明之上有病,宜療足太陰、陽明,故曰下取之;足太陰、陽明之下有病,宜療手太陰、陽明,故曰高取之也。”《靈樞發微》注:“此言治病在遠取之法也。有病雖在上,其脉與下通,當取之下;病雖在下,其脉與上通,當取之高。”按此以經脉上下相通,故經有上病下取、下病上取之法,楊氏特以太陰、陽明爲例而釋之。高,上也。

〔4〕病在頭者取之足 《太素》注:“足之三陰三陽之脉,從頭至足,故病在頭取之足也。”

〔5〕病在腰者取之膕 腰,《靈樞》作“足”,又元刻本,周刻本等並作“腰”,與本經及《太素》同。楊上善注:“足太陽脉循腰入膕,故病在腰以取膕也。”

〔6〕病生於頭者頭重 重,輕之對。輕者,便也。重者不便也。此示人以病在頭的一般感覺,並非僅病在頭者頭重也。下臂重、足重義同。

〔7〕先刺其病所從生者也 《太素》注:“各審其病生所由,以行補寫也。”《靈樞發微》注:“即先求其本之義也。”從,介詞,因也,由也。

春氣在毫毛〔1〕,夏氣在皮膚〔2〕,秋氣在分肉,冬氣在筋骨。刺此病者,各以其時爲齊〔3〕。刺肥人者,以秋冬爲之齊〔4〕。刺瘦人者,以春夏爲之齊〔5〕。

〔1〕毫毛 毫,《靈樞》無。律之下文“分肉”“筋骨”例,本經是。

〔2〕皮膚 皮,《太素》無。律之下文“分肉”“筋骨”例,本經是。

〔3〕各以其時爲齊 《靈樞發微》注:“凡刺此病者,春夏則取之毫毛皮膚,而淺其鍼。秋冬則取之分肉筋骨,而深其鍼。所謂隨時以爲劑也。”齊與劑古通。如《素問·刺齊論》,論刺劑也。下齊字同。

〔4〕刺肥人者,以秋冬爲之齊 刺上《靈樞》、《太素》均有“故”字,又無“爲”字。《類經》卷二十第十八注:“此又於四時之中,而言肥瘦之異也。肥人肉厚,淺之則不及,故宜秋冬之齊。”

〔5〕刺瘦人者,以春夏爲之齊 爲,《靈樞》、《太素》無。《類經》卷二十第十八注:“瘦人肉薄,深之則太過,故宜春夏之齊也。”

按:

四時人氣所在及四時刺法,本卷第一上言之甚詳,當合看。本文特以肥人瘦人之刺,取四時之劑爲喻,以明刺法當因人因時而宜也。

病痛者,陰也〔1〕,痛而以手按之不得者,亦陰也〔2〕,深刺之。癢者陽也,淺刺之〔3〕。病在上者,陽也;在〔4〕下者,陰也。病先起於陰者,先治其陰而後治其陽;病先起於陽者,先治其陽而後治其陰〔5〕。久病者,邪氣入深,刺此〔6〕病者,深内而久留之〔7〕,間日復刺之〔8〕。必先調其左右,去其血脉〔9〕,刺道畢矣。

〔1〕病痛者,陰也 病,原作“刺之”,據《靈樞》、《太素》改。《類經》卷二十二第五十三注:“凡病痛者,多由寒邪滯逆於經,及深居筋骨之間,凝聚不散,故病痛者爲陰也。”

〔2〕痛而以手按之不得者,亦陰也 亦,《靈樞》、《太素》均無。《類經》卷二十二第五十三注:“按之不得者,隱藏深處也。是爲陰邪。故刺亦宜深。然則痛在浮淺者,有屬陽邪可知也,但諸痛屬陰者多耳。”

〔3〕癢者陽也,淺刺之 《靈樞》、《太素》均在下文“在下者陰也”下,按此與上文“病痛者,陰也”,爲對舉之文,故《靈》《太》非是。楊上善注:“衛氣行皮膚之中,壅遏作癢,故淺刺之也。”

〔4〕在 此上《靈樞》有“病”字。

〔5〕病先起於陰者……而後治其陰 此下明抄本有“也”字。《太素》注:“皆療其本也。”《類經》卷二十二第五十三注:“此以經絡部位言陰陽也。病之在陰在陽,起有先後。先者病之本,後者病之標。治必先其本,即上文所謂其病所從生之義。”按此言治當取本之義甚得,然非但經絡之陰陽先後若是,即臟腑氣血等陰陽先後,亦當若是。

〔6〕此 《太素》作“久”。

〔7〕深内而久留之 《太素》注:“病久益深,物理之恒,故非深取久留,不可去之。”《類經》卷二十二第五十二注:“久遠之疾,其氣必深。鍼不深則隱伏之病不能及,留不久則固結之邪不得散也。”

〔8〕間日復刺之 日下《靈樞》、《太素》均有“而”字。楊上善注:“邪氣不能速出,故須間日而取。”《類經》卷二十二第五十二注:“一刺未盡,故當間日復刺之。再刺未盡,故再間日而又刺之,必至病除而後已。”又《靈樞集註》張志聰注:“病久者,邪氣入深,邓與正爭,則氣留於陰,間日而後出於陽,是以間日復刺之者,俟氣至而取之也。”按間日一刺之法,經中非此一用,志聰此論,不知然否,姑存其説。

〔9〕必先調其左右,去其血脉 必,《太素》無。楊上善注:“取之氣,調左右血胳,刺而去之。”《類經》卷二十二第五十二注:“然當先察其在經在絡,在經者,直刺其經,在絡者,繆刺其絡,是謂調其左右,去其血脉也。”

凡刺之法,必察其形氣。形肉〔1〕未脱,少氣而脉又躁,躁厥者〔2〕,一作疾字。必爲繆刺之。散氣可收,聚氣可布〔3〕。深居静處,與神往來〔4〕。閉户塞牖,魂魄不散。專意一神,精氣不分〔5〕。無聞人聲,以收其精。必一其神,令志在鍼〔6〕。淺而留之,微而浮之,以移其神〔7〕。氣至乃休〔8〕,男女内外〔9〕,堅拒〔10〕勿出,謹守勿内,是謂得氣〔11〕。

〔1〕肉 原作“氣”,涉上而誤,據《靈樞》、《太素》改。

〔2〕躁厥者 《靈樞識》:“簡案:躁厥,作躁疾是。”詳此上言“凡刺之法,必察形氣”,不曾言病証,丹波氏説與原校合,當是。

〔3〕聚氣可布 布,《太素》作“希”。此下爲韻文,布,魚韻,與下文“與神往來”之“來”合韻,較合韻例,故疑希爲布之形近誤。《靈樞發微》注:“邪氣之聚者,可以散之。”

〔4〕與神往來 與,原作“占”,與古與“与”同,与占形近故誤,據《太素》、《靈樞略·六氣論篇》改。楊上善注:“去妄心,隨作動。”此言人之形,當隨神往來,不可妄動。

〔5〕精氣不分 不,原作“之”,據《太素》、《靈樞略·六氣論篇》改。楊上善注:“去異思,守精神。”此言精氣不得分散。分,散也。《列子·黄帝》:“用志不分。”張湛注:“分,猶散。”

〔6〕令志在鍼懢,《太素》作“之”。按之與志古通。《讀書雜志·墨子·天志中》:“是故子墨子之有天之意也。念孫案:天之意,本作天之。天之即天志,本篇之名也。”此言專心致志,務在於鍼也。

〔7〕淺而留之,微而笭懏,以移其神 《類經》卷二十二第六十二注:“上文言少氣者,氣之虚也。以氣虚邪實之病,而欲用鍼,故宜淺而留之,貴從緩也,微而笭懏,懼傷内也。但欲從容,以移其神耳。”

〔8〕氣至乃休 《太素》注:“休,平和也。”《靈樞發微》注:“候其真氣已至,而乃止鍼也。”詳《靈樞》本篇後文曰“乘車來者,卧而休之”,“出行來者,坐而休之”義,此當爲休止也。

〔9〕男女内外 《靈樞》、《太素》均作“男内女外”,楊上善注:“男者在家,故爲内也。女者出家,故爲外也。是男爲内氣,女爲外氣。”《靈樞發微》注:“此言病人善養與醫人善鍼者爲得氣,而反此者,爲失氣也。氣,真氣也。病人善守禁忌,男子則忌内,而謹守勿内,女人則忌外,而堅拒勿出。”《靈樞集註》張志聰注:“男爲陽,女爲陰。陽在外,故使之内。陰在内,故引之外。謂和調外内陰陽之氣也。”又《難經·七十八難》云:“得氣因推而内之,是謂補。動而伸之,是謂瀉。不得氣,乃與男外女内。”楊注:“若久留鍼而待氣不至,則於衛中留鍼,待氣久不得,又内入於榮中。……衛爲陽,陽爲外,故云男外。榮爲陰,陰爲内,故云女内也。”按本文諸書所載不一,注家説解,頗多歧義。楊注“男爲外氣,女爲内氣”説,不知何據。馬注男女禁忌説,後人如張介賓等,亦皆宗之。然細推本文上下文義,似皆言鍼法者,故《難經》文義,或屬乎此。又詳上下韻句,若作“男外女内”,則與下文出、内、氣三字物韻,可通押。是否,待考。

〔10〕拒 《太素》作“巨”,爲拒之假借。

〔11〕氣 此下明抄本有“也”字。

鍼道自然逆順第六(按:此下原有“前係逆順肥瘦,後係根結文”十二字,與諸篇文例不合,今刪)

本篇自“黄帝問曰”至“則經可通也”,見《靈樞·逆順肥瘦》。自“曰:逆順五體經絡之數”至“而後取之也”,見《靈樞·根結》。本篇全文見《太素·刺法》。

提要:本篇重在論述鍼道需順其自然之勢及根據脉行逆順與形氣逆順調其陰陽的道理,故以此名篇。其主要内容有:肥人、瘦人、常人、壯士、嬰兒及布衣與大人、形氣有餘與不足等的生理特點及刺法;刺不知逆順及鍼不知調之危害等。

黄帝問曰:願聞鍼道自然〔1〕。岐伯對曰:用自然者〔2〕,臨深水〔3〕,不用功力,而水可竭也。循掘決衝〔4〕,不顧堅密〔5〕,而經〔6〕可通也。此言氣之滑濇〔7〕,血之清濁〔8〕,行之逆順〔9〕也。

〔1〕鍼道自然 《靈樞》、《太素》均作“自然奈何”。楊上善注:“夫自然者,非爲,自能與也。”此言鍼道當順乎自然。凡出乎天然,而不假以人爲者,自然之謂也。

〔2〕用自然者 《靈樞》、《太素》均無此四字。

〔3〕臨深水 此言至深河決通水道,以喻順其自然,行之爲易。臨猶莅也、至也。,疏通也。《説文·水部》:“,行水也。”是水之不行者,通而行之之義。

〔4〕循掘決衝 沿着窟穴決通通道。循,順沿也。《説文·彳部》:“循,行順也。”掘與窟古通。《淮南子·主術訓》:“民有掘穴狹廬所以託身者。”《群書治要》及《太平御覽·木部七》引均作“窟”。衝,通道也。

〔5〕不顧堅密 密,明抄本作“蜜”,義同密,如《故明户部尚書原任廣東布政使司左部政使姜公墓碑銘》:“見事敏而慮事蜜。”《靈樞》、《太素》均無此四字。按此四字與上文“不用功力”爲對文,《靈》《太》無者,奪也。不顧堅密者,不必顧忌堅固緊密也。亦喻易行也。

〔6〕經 徑路也。《廣雅·釋言》:“經,徑也。”

〔7〕氣之滑濇 此言氣之運行,有滑利者,有滯濇者,如後文言壯士,重則氣濇,勁則氣滑。

〔8〕血之清濁 此言人之血質有清濁之不同,如後文言肥人之血濁,瘦人之血清。

〔9〕行之逆順 此言手足陰陽脉之循行,有順行逆行之别。《靈樞》本篇原有“脉行逆順”之文,見載本經卷二第二。

曰:人之黑白肥瘦少〔1〕長,各有數〔2〕乎?曰:年質〔3〕壯大,血氣充盛〔4〕,皮膚〔5〕堅固,因加以邪〔6〕,刺此者,深而留之。此肥人也〔7〕,廣肩腋,項肉薄〔8〕,厚皮而黑色,唇臨臨然者〔9〕,其血黑以濁,其氣濇以遲〔10〕,其爲人也〔11〕,貪於取予〔12〕。刺此者,深而留之,多益其數〔13〕。

〔1〕少 《靈樞》作“小”,義同。

〔2〕數 詳《靈樞》本篇此前謂“聖人之爲道,上合於天,下合於地,中合於人事,必有明法,以起度數”文義,數,係量的概念。此當言反映某些方面量的標志。

〔3〕年質 年齡形質也。質,形質也。《玉篇·貝部》:“質,形也。”《素問·厥論》:“此人者質壯。”王冰注:“質謂形質也。”

〔4〕盛 《靈樞》、《太素》均作“盈”。義同。盛,疑係避漢惠帝劉盈諱改字。

〔5〕皮膚 《靈樞》、《太素》均作“膚革”。

〔6〕加以邪 邪氣加陵於人也。

〔7〕此肥人也 《太素》無此四字。楊上善於上文下注云:“此爲肥人。”《類經》卷二十第二十亦將此四字連上文而注云:“年大者,氣血正盛,故與肥壯之人同其法。”若之則下文刺肥人無提示語矣,與後文刺瘦人、刺常人等文例亦不合。故疑此四字似當作“肥人者”三字。又此前既有年質壯大者之刺,故疑其後或脱年質弱小者之刺。

〔8〕廣肩腋,項肉薄 本文有作“廣肩腋項,肉薄”者。詳廣者,寬闊也,言廣肩廣腋則可,若言廣項則不通矣。然“項肉薄”之義,似亦欠安,即肉薄之義,亦與肥人不相稱,故疑“項肉薄”三字有誤。

〔9〕臨臨然者 者,《靈樞》、《太素》均無,疑衍。《類經》卷二十第二十注:“臨臨,下垂貌。唇厚質濁之謂。”又本經卷一第十六云:“太陰之人……臨臨然長大。”據此則此爲言唇之長大者。

〔10〕其氣濇以遲 以遲,《太素》無非是。此與上文“其血黑以濁”句並列爲文也。

〔11〕爲人也 原脱,據《靈樞》補,明抄本、《太素》均作“爲人”,並脱“也”字。

〔12〕予 《靈樞》、《太素》均作“與”,予與“與”通。

〔13〕多益其數 數下《靈樞》有“也”字。《類經》卷二十第二注:“多益其數,即久留也。”按張注似不妥,此當言可增多鍼刺次數也。

曰:刺瘦人奈何?曰:瘦〔1〕人者,皮薄色少〔2〕,肉爲廉然〔3〕,薄唇輕言〔4〕,其血清,其〔5〕氣滑,易脱於氣,易損於血。刺此者,淺而疾之。

〔1〕瘦 此上《太素》有“刺”字,涉上衍。

〔2〕色少 膚色淡而少榮華也。

〔3〕肉廉廉然 《靈樞發微》注:“廉,薄也。”《靈樞集註》張志聰注:“廉廉,瘦潔貌。”《靈樞識》:“簡案:廉廉然,瘦臞而見骨骼。爲,棱也。”詳卷一第十六云:金形之人“身清亷”,太商之人“亷亷然”,此當言肌肉清瘦貌。

〔4〕輕言 語聲小也。輕,小也。《淮南子·氾論訓》:“有輕罪者。”高誘注:“輕,小也。”

〔5〕其 《靈樞》、《太素》均無。

曰:刺常人〔1〕柰何?曰:視其黑白,各爲調之〔2〕。端正純厚者〔3〕,其血氣和調。刺此者,無失其常數〔4〕。

〔1〕常人 《太素》注:“常,謂平和不肥瘦人。”《靈樞發微》注:“常人者,不肥不瘦之人。”

〔2〕視其黑白,各爲調之 《靈樞發微》注:“視其人之白者,當調以瘦人之數;黑者,則用肥人之數。”

〔3〕端正純厚者 端上《靈樞》、《太素》均有“其”字。純,《靈樞》作“敦”,《太素》作“長”,按疑本作“敦”,作“純”、作“長”者,或係避宋光宗趙惇嫌名敦改字。端猶正,敦猶厚也。《靈樞發微》注:“有等端正敦厚,與上貪於取與之人異。”詳馬蒔注義,則言性,非言形也。若如是,此前仿上文例,似當有“其爲人也”字樣,《靈》《太》但具“其”字,或有脱文。

〔4〕其常數 其,《靈樞》、《太素》均無。數下《靈樞》有“也”字,《太素》有“之”字。楊上善注:“刺之依於深淺常數,不深之不淺之也。”《類經》卷二十第二十注以爲《靈樞·經水》所言手足三陰三陽脉鍼刺深度及留鍼呼數,“即常數之謂,而用當酌其宜也”。此説可參。詳見本經卷一第七。

曰:刺壯士真骨者〔1〕柰何?曰:刺壯士〔2〕,真骨〔3〕堅肉緩節〔4〕,監監然〔5〕。此人重〔6〕則氣濇血濁,刺此者,深而留之,多益其數;勁〔7〕則氣滑血清,刺此者,淺而疾之也〔8〕。

〔1〕壯士真骨者 真骨者,此與前後文不合,當是涉下而衍,諸家説解,多曲就其義,疑非是。壯士,猶壯人。士,人也。《詩·鄭風·褰裳》:“豈無他士。”鄭玄箋:“他士,猶他人也。”此指體力健壯之人。

〔2〕刺壯士 律之前後文例,當作“壯士者”。

〔3〕真骨 《類經》卷二十第二十注:“壯士之骨多堅剛,故曰真骨。”《靈樞集註》張志聰注:“先天之真元藏於腎,而腎主骨。”據下文“堅肉緩節”例,堅肉即肉堅,緩節即節緩。是真骨者,骨真也。骨真,骨精淳也,義固可通。然猶疑真爲直之誤,骨直,骨堅固强毅也。《周禮·考工記·弓人》:“骨直以立。”鄭玄注:“骨直,謂强毅。”

〔4〕緩節 《太素》作“縱節”,義同,縱亦緩也。緩節者,關節緩而不拘急也。

〔5〕監監然 監監,原作“驗驗”,原校云:“一作監監。”《靈樞》、《太素》均同原校,據改,並删原校。《靈樞發微》注:“監監然,其势難動。”《靈樞集註》張志聰注“監監者,卓立而不倚也。”又本經卷一第十六云:“陽明之上監監然。”此當言堅强卓立貌。

〔6〕重 馬蒔解作“體重”,張介賓謂“不好動而安重者”。二注均非。按重與憧通。大戴《禮記·主言》女憧,《淮南子·氾論訓》作“女重”。憧,凶頑也。《廣韻·絳韻》:“憧,戆憧,凶頑兒。”

〔7〕勁 馬蒔解作“體輕”,張介賓謂“勁急宜發者”。按此與上文“重”爲對文。馬蒔注言形也,張介賓注言性也。若以前文肥人曰“貪於取予”,常人曰“端正純厚”等義度之,似張注義勝。

〔8〕也 《靈樞》、《太素》均無。

曰:刺嬰兒〔1〕柰何?曰:嬰兒者,其肉脆血少氣弱。刺此者,以毫鍼〔2〕,淺刺而疾發鍼,日再可也〔3〕。

〔1〕嬰兒 析言之則女曰嬰男曰兒,此渾言之,指幼少兒也,非乳嬰。如《戰國策·秦策一》:“今秦婦人嬰兒,皆言商君之法。”此亦與前言“少長”之“少”相應。

〔2〕毫鍼 《太素》作“豪鍼”,義同。詳見本卷第二。

〔3〕日再可也 《靈樞發微》注:“寧一日之内,復再刺之,不可久留其鍼也。”

曰:臨深決水柰何?曰:血清氣滑〔1〕,疾寫之,則氣竭矣〔2〕。曰:循掘決衝柰何?曰:血濁氣濇,疾寫之,則經〔3〕可通也。

〔1〕滑 原作“濁”,《太素》作“滑”,按此當與下文“氣濇”爲對文,故據改。

〔2〕疾寫之,則氣竭矣 矣,《靈樞》、《太素》均作“焉”。楊上善注:“自有血清氣滑,刺之如臨深決水,不可行也。”《類經》卷二十第二十注:“血清氣滑,猶臨深決水,泄之最易,宜從緩治可也。若疾寫之,必致真氣竭矣。”《靈樞發微》注:“所謂臨深水,正以比人之血清氣滑者,疾寫之而邪氣遂竭,猶之臨深淵以決放其水,不用功力而水可竭也。”據前後文義,均當謂順其勢則事易行,似馬注爲是。又律之後文“經可通”例,氣下疑脱“可”字。

〔3〕經 原作“氣”,據《靈樞》、《太素》及此前文例改。

曰:逆順五體〔1〕,經絡之數,此皆布衣匹夫之士〔2〕也。血食者〔3〕,《九墟》作血食之君。身體柔脆〔4〕,膚肉〔5〕耎〔6〕弱,血氣慓悍滑利。刺之,豈可同乎?曰:夫〔7〕膏粱菽藿之味〔8〕,何可同也。氣滑則出疾,氣濇則出遲〔9〕,氣悍則鍼小而入淺,氣濇則鍼大而入深。深則欲留,淺則欲疾。故〔10〕刺布衣者,深以留〔11〕。刺王公〔12〕大人者,微以徐〔13〕。此皆因其氣之慓悍滑利者〔14〕也。

〔1〕逆順五體 《靈樞發微》注:“五體者,即《陰陽二十五人篇》有五形之人也。”《内經章句》:“疑逆順五體是舌經篇名。”《靈樞》劉衡如校云:“逆順五體,乃本書第三十八篇篇名,今本作逆順肥瘦。”詳《靈樞》本篇原云:“逆順五體者,言人骨節之大小,肉之堅脆,皮之厚薄,血之清濁,氣之滑濇,脉之長短,血之多少,經絡之數,余已知之矣。”然今《靈樞》,不論陰陽二十五人,或逆順肥瘦之内容,均無如此之多,故馬注及劉校似未確。細推所謂“逆順五體者,言……”文義,孫氏《章句》説當是,疑係古醫籍名,其具體内容,或散見《内經》各有關篇中。

〔2〕布衣匹夫之士 布衣、匹夫,庶民也。《荀子·大略》:“古之賢人,賤爲布人,貧爲匹夫。”《吕氏春秋·行論》:“人主之行,與布衣異。”高誘注:“布衣,匹夫。”此指封建社會下層人士。

〔3〕血食者 《靈樞》、《太素》均作“夫王公大人,血食之君”。按“王公大人”與上文“布衣匹夫”相對爲文,又與後文“王公大人”相呼應,當以有此爲是。王公大人,析言之,則指國君重臣;渾言之,則泛指高官貴人。“血食”,原作“食血”,據《靈樞》、《太素》改。血食,指吃魚肉類葷腥食物者。《梁書·諸夷傳·扶南國》:“王常樓居,不血食,不事鬼神。”血食者,泛指上層人物,非素食者。

〔4〕柔脆 原空缺,明抄本、四庫本、嘉靖本及《靈樞》、《太素》均作“柔脆”,據補。存存軒本作“空虚”,非是。

〔5〕膚肉 《靈樞》、《太素》均作“肌肉”,義勝。

〔6〕耎 此下明抄本有“音軟,又芮”四小字音注。《靈樞》作“軟”,音義同。

〔7〕夫 《靈樞》無。

〔8〕膏粱菽藿之味 膏粱之味,精美之食也,以喻高貴者。《國語·晉語七》:“夫膏粱之性難正也。”韋昭注:“膏,肉之肥者,粱,食之精者。”菽藿之味,粗陋之食,菽藿,豆及其葉之類,以喻卑賤者。《韓非子·喻老》:“象箸玉杯,必不羹菽藿。”

〔9〕氣滑則出疾,氣濇則出遲 《靈樞發微》注:“凡氣滑者,則疾出其鍼。氣濇者,則遲出其鍼。”

〔10〕故 《靈樞》、《太素》均作“以此觀之”。

〔11〕留 此下《靈樞》有“之”字,義勝。

〔12〕王公 《靈樞》、《太素》均無此二字。按上文“刺布衣者”,不言“匹夫”,省文也,是此亦當省此二字。

〔13〕徐 此下《靈樞》有“之”,字,義勝。

〔14〕其氣之慓悍滑利者 其、之二字,《靈樞》、《太素》均無。慓悍下,明抄本分别有“音票”、“音旱”四小字音注。者,《靈樞》無。

曰:形氣〔1〕之逆順柰何?曰:形氣不足,病氣有餘,是邪勝也,急寫之〔2〕。形氣有餘,病氣不足,急補之〔3〕。形氣不足,病氣不足,此陰陽俱不足〔4〕,不可刺之〔5〕。刺之則重不足〔6〕,重不足則陰陽俱竭,血氣皆盡,五藏空虚,筋骨髓枯,老者絶滅〔7〕,壯者不復矣〔8〕。形氣有餘,病氣有餘者〔9〕,此謂陰陽俱〔10〕有餘也,急寫其邪,調其虚實〔11〕。故曰有餘者寫之,不足者補之。此之謂也。

〔1〕形氣 形者,有形質之可見。氣者,有氣象之可察。

〔2〕是邪勝也,急寫之 《太素》注:“急寫邪氣,補形氣也。”《類經》卷二十二第五十六注:“貌雖不足,而神氣病氣皆有餘,此外似虚而内則實,邪氣勝也,當急寫之。”

〔3〕急補之 若據上文“是邪勝也”及下文“此陰陽俱不足”例,疑此上有脱文。《太素》注:“急以正氣補之,氣實則病除也。”《類經》卷二十二第五十六注:“形雖壯偉,而病氣神氣則不足,此外似實而内則虚,正氣衰也,當急補之。”

〔4〕此陰陽俱不足 陽下,《靈樞》、《太素》均有“氣”字,足下均有“也”字。若據下文“陰陽俱竭”例,無“氣”爲是。楊上善注:“形氣爲陽,病氣爲陰。”《類經》卷二十二第五十六注:“陽主外,陰主内。若形氣病氣俱不足,此表裏陰陽俱虚也。”兩説雖均通,楊注似更切。

〔5〕不可刺之 可下原有“復”字,據明抄本、《靈樞》、《太素》删。楊上善注:“俱不足者,不可行刺,宜以湯藥調也。”按下文曰“有餘者寫之,不足者補之”,固爲常法。又云“刺不知逆順,真邪相薄”,則又明禁忌。詳此陰陽俱不足,而曰不可刺者,觀下文刺之重不足所現病變,則此所謂陰陽俱不足者,定係虚羸已極之危象,或至虚猶有盛候等逆証,故曰不可刺之。

〔6〕重不足 更不足也。重,再也。再猶更也。

〔7〕老者絶滅 此言老者因氣血臟腑竭盡,正氣不支,則死亡矣。絶滅,本指事物絶盡,如《漢書·劉歆傳》:“絶滅微學。”此引申爲死亡也。

〔8〕壯者不復矣 壯者不復,極言陰陽俱不足者,不可刺,刺則重虚甚也。

〔9〕者 《靈樞》無。據此前文例,疑衍。

〔10〕俱 明抄本作“重”。

〔11〕急寫其邪,調其虚實 邪,原作“虚”,據明抄本、《靈樞》、《太素》改。楊上善注:“可以寫邪氣,以調形氣使和也。”《靈樞發微》注:“急寫其邪,而後調其正氣之虚實。”

故曰刺不知逆順,真邪相薄〔1〕,實而補之,則陰陽血氣皆溢〔2〕,腸胃充郭〔3〕,肺肝内脹〔4〕,陰陽相錯〔5〕。虚而寫之,則經脉〔6〕空虚,血氣枯竭,腸胃懾辟〔7〕,皮膚薄著〔8〕,毛腠夭焦〔9〕,予之死期〔10〕。故曰用鍼之要,在於知調〔11〕。調陰與陽,精氣乃光〔12〕。合形與氣〔13〕,使神内藏〔14〕。故曰上工平氣〔15〕,中工亂經〔16〕,下工絶氣危生〔17〕。不〔18〕可不慎也。必察其五藏之變化〔19〕,五脉之相應〔20〕,經脉之虚實〔21〕,皮膚〔22〕之柔麤〔23〕,而後取之也〔24〕。

〔1〕刺不知逆順,真邪相薄 薄,《靈樞》作“搏”,義同。《類經》卷二十二第五十六注:“補寫反施,乃謂之逆。不知逆順,則真氣與邪氣相搏,病必甚也。”

〔2〕則陰陽血氣皆溢 《靈樞》、《太素》均作“則陰陽四溢”,按本文係韻文,此句諸書皆失韻,疑當作“則陰陽相錯。血氣皆溢”,如是則“錯”與上文“薄”皆鐸韻通押。今“陰陽相錯”四字錯落於後,本句又衍“陰陽”二字,遂失韻矣。血氣皆溢者,血氣不得循脉而溢之於外也。

〔3〕腸胃充郭 腸胃充滿張大。郭同廓。《方言》卷一:“張小使大,謂之廓。”

〔4〕肺肝内脹 脹,《靈樞》、《太素》均作“”,亦脹也。按此句似當與上句“腸胃克郭”互易,以合韻句。

〔5〕陰陽相錯 疑本文當在前文“血氣皆溢”之上,或錯落於此。

〔6〕脉 明抄本作“氣”。

〔7〕腸胃懾辞 懾下明抄本有“音”二小字音注,《靈樞》作“”,《太素》作“攝”。《類經》卷二十二第五十六注:“,畏怯也。辟,邪僻不正也。”張注非是。此言腸胃縐縮疊積也。又詳見本經卷六第三“虚者攝辟”注。

〔8〕薄著 著,明抄本作“者”。《類經》卷二十二第五十六注:“薄著,瘦而濇也。”

〔9〕焦 此下明抄本有“音焦,以然待火也”七字注文,據音注原文似本不作“焦”,或作“憔”。《靈樞》作“膲”。焦,憔也。

〔10〕予之死期 預知其死期。予與預通。

〔11〕調 此下《靈樞》有“陰與陽”三字,涉下而衍。調與上文“要”韻通押。

〔12〕光 原作“充”,《靈樞》、《太素》均作“光”,光與上文“陽”、下文“藏”通押爲是,據改。光,《太素》注:“章盛兒。”

〔13〕合形與氣 比言形氣之和合,無有偏頗。

〔14〕使神内藏 《太素》注:“神内藏者,五神守藏也。”

〔15〕平氣 《太素》注:“平氣,致氣和也。”

〔16〕中工亂經 經,《靈樞》作“脉”。《類經》卷二十二第五十六注:“中工無的確之見,故每多淆亂經脉。”

〔17〕下工絶氣危生 《類經》卷二十二第五十六注:“下工以假作真,以非爲是,故絶人之氣,危人之生也。”按本卷第四云:“上守神,粗守形。”此云“上工平氣”者,知守神也。下工絶氣危生者,亦徒知守形,蓋形愈損則氣愈絶,故危生也。

〔18〕不 此前《靈樞》有“故曰下工”四字,《太素》有“故下工”三字。

〔19〕察其五藏之變化 《靈樞》作“審五藏變化之病”,《太素》作“審其五藏變化之病”。

〔20〕五脉之相應 相,《靈樞》、《太素》均無。楊上善注:“五脉,五時之脉也。”《類經》卷二十二第五十六注:“五脉,五藏之脉應也。”詳前言五臟之變化,則此當以五臟脉爲是。

〔21〕經脉之虚實 《靈樞》、《太素》均作“經絡之實虚”,義同。

〔22〕膚 《靈樞》無。

〔23〕柔麤 楊上善注:“柔麤,謂尺之皮膚柔弱麤强也。”按經文不言尺,當泛指皮膚而言。

〔24〕也 《太素》無。

按:

本文所謂上工中工問題,《内經》中有多處論及,然所言級數及標準,均不一致。有以二級論者,如所謂“粗守形,上守神”,又如“上工救其萌芽……下工救其已成”。有以三級論者,如本文,又如《靈樞·邪氣藏府病形》云:“能參而合之,可以爲上工,上工十全九;行二者爲中工,中工十全七;行一者爲下工,下工十全六。”《難經·十三難》與此説同。有以四級論者,如《靈樞·逆順》云:上工刺其未生者也,其次刺其未成者也,其次刺其已衰者也,下工刺其方襲者也。”這與《周禮·天官·醫師》所謂“十全爲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爲下”的分級數雖相等,但内容不同。《周禮》所言,是對醫師的一項法定的醫級制,當時定有具體的考核方法與標準。而《内經》所言者,則因各篇立論角度不同,敍述内容有别,故各篇所言,既無統一級數,又無嚴格標準。以本文言上中下三工與《靈樞·逆順》所言上中下三工爲例。雖則均以三級爲準,但差别較大,彼者下工十尚可全六,此則下工絶氣危生。故《内經》所言醫工問題,並非一項統一的醫事制度標準,而是對醫工技術差别的一般評説。故各篇所言,不得强求一致。

鍼道外揣縱舍第七

本篇自“黄帝問曰”至“天地之蓋”,見《靈樞·外揣》、《太素·知要道》。自“曰:持鍼縱舍柰何”至“邪氣得去也”,見《靈樞·邪客》、《太素·刺法》。

提要:本篇重在論述司外揣内與司内揣外的診斷方法及持鍼之道,縱放與舍止的重要意義,故以此名篇。其主要内容有:根據外部病情以揣度内病,或根據内部病情以揣度外病的診斷方法;施鍼技術的基本原理、診察原則及施鍼縱放或留止的基本要求等。

黄帝問曰:夫九鍼者〔1〕,少則無内,大則無外〔2〕,恍惚無窮,流溢無極〔3〕。余知其合於天道〔4〕人事四時之變也。余願〔5〕渾束爲一〔6〕可乎?岐伯對曰:夫唯道焉〔7〕。非道何可大小淺深,雜合爲一〔8〕乎哉。故遠者司外揣内,近者司内揣外〔9〕。是謂陰陽之極〔10〕,天地之蓋〔11〕。

〔1〕九鍼者 者,原脱,據《靈樞》、《太素》補。者,係一指代性結構助詞,置九鍼後,使之具有名詞性。

〔2〕少則無内,大則無外 少,《靈樞》、《太素》均作“小”,並大下均有“之”字。少與小古通,此與大爲對文。楊上善注:“九鍼之道,袪懏有内,則内者爲小,鍼道非小也。故知鍼道小者,袪懏窮也。鍼道之大,有外者爲大,鍼道非大也。故知鍼道大者,大之極也。”按“小則無内,大則無外”,在先秦文籍中,本以言道,如《管子·心術上》:“道在天地之間也,其大無外,其小無内。”房玄齡注:“所謂大無不包,細無不入也。”本文借言鍼道,非言鍼形也。謂鍼雖細物,然其功用,大之則無邊,袪懏則無窮也。又按此前《靈樞》有“深不可下,高不可爲蓋”九字,《太素》同,惟“下”上亦有“爲”字。據上下文義,似當有“深不可下,高不可蓋”八字,與下文“大小淺深”及“天地之蓋”義,亦可互應,本文無者,疑脱。

〔3〕恍惚無窮,流溢無極 無極,《太素》作“亡極”,亡與無古通。楊上善注:“窮之更妙,故不可窮也。極之愈巧,故亡極也。”恍惚者,似有似無,言微妙也。《老子·二十一章》:“道之爲物,唯恍惟忽。忽恍中有象,恍忽中有物。”又《素問·靈蘭秘典論》:“恍惚之數,生於毫氂。”王冰注:“恍惚者,謂似有似無也。……《老子》曰:恍恍惚惚,其中有物,此之謂也。”

〔4〕天道 自然界的變化規律。《莊子·庚桑楚》:“天道已行矣。”郭象注:“皆得自然之道,故不爲也。”

〔5〕余願 《靈樞》作“然余願雜之毫毛”,《太素》作“然余願聞雜之毫毛”。疑本經有脱文。

〔6〕渾束爲一 束,原作“求”,據《靈樞》、《太素》改。楊上善注:“余知真理與道,變似萬端,而願參之同毫釐之細,渾之若衆妙之一也。”《類經》卷十九第十二注:“始於一終於九者,盡天地之大數也,鍼敷應之。故小則無内,大則無外,深則無下,高則無上。其於天道人事四時之變,無所不合,故散之則雜如毫毛,約之則渾束爲一。一者,欲得其要也。”渾束,齊同、統一、概要也。渾與混古通。《老子·十四章》:“故混而爲一。”河上公注:“混,合也。”《戰國策·楚策一》:“混一諸侯。”《文選·史岑·出師頌》:“渾一區宇。”義均同。束,約也。《玉篇·木部》:“束,約束。”約亦要也。是渾束爲一者,猶今言概括之義。

〔7〕夫唯道焉 《類經》卷十九第十二注:“至大至小,至淺至深,無不有道存焉。故治國有道,治鍼有道,必知乎道,乃可合萬變而爲一矣。”

〔8〕雜合爲一 原作“離合爲一”,《靈樞》、《太素》均作“雜合而爲一”,據改“離”爲“雜”。此與前“渾束爲一”文雖異義則通。雜亦合也。《國語·鄭語》:“故先王以土與金木水火雜,以成百物。”韋昭注:“雜,合也。”

〔9〕遠者司外揣内,近者司内揣外 上“揣”下明抄本有“音喘”二小字音注。《太素》注:“遠者所司在外,以感於内,近者所司在内,以應於外,故曰揣也。揣,度也。”《靈樞發微》注:“人身之音與色,是之謂遠,可以言外也,而即外可以揣五藏之在内者。人身之五藏,是之謂近,可以言内也,而即内可以揣音與色之在外者。”《類經》卷十九第十二注:“揣,推測也。司,主也。遠者主外,近者主内。察其遠,能知其近,察其内,能知其遠。病變雖多,莫能蔽之明矣。”按馬注據《靈樞》本文以音、色爲外,以五藏爲内固是。楊、張二注,概而言之,義尤深。然張注訓“司”爲“主”,不若訓“察”爲得。此以形見於外者爲遠,以藏伏於内者爲近。故言察外可以揣測其内,察内可以揣測其外。

〔10〕陰陽之極 《太素》注:“是爲陰内陽外感應之極理。”《類經》卷十九第十二注:“内外遠近,無所不知,以其明之至也,陰陽之道盡於此矣。”

〔11〕天地之蓋 《太素》注:“以是天地之蓋,無外之大。”此言天地之至理,可以蓋於其中。

按:

本文論述内容,雖較簡單,但却提出了兩個很重要的命題,一則爲“渾束爲一”,一則爲“遠則司外揣内,近則司内揣外”。作爲鍼道理論研究,本是個很複雜的問題,涉及天道人事四時變化等,在其他有關篇章中,均有較詳細的論述,故欲從中探索其規律,概括爲理論,必以分析歸納法,進行研究,才有可能揭示問題的本質。本文所謂“渾束爲一”,意在此也。人之生也,内外本自一體,故不論在生理或病理方面,均可反映内外相應的整體觀。古人所謂“有諸内必形諸外”,此之謂也。本文所謂“司外揣内,司内揣外”,正是根據這一原則提出的,這對認識與診斷疾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這兩個命題,從方法論的角度講,均有很高的學術價值。

曰:持鍼縱舍〔1〕柰何?曰:必先明知十二經之本末〔2〕,皮膚之寒熱〔3〕,脉之盛衰滑濇〔4〕。其脉滑而盛者,病日進;虚而細者,久以〔5〕持;大以濇者,爲痛痺〔6〕;陰陽如一〔7〕者,病〔8〕難治;察〔9〕其本末上下有熱者〔10〕,病常〔11〕在;其熱已〔12〕衰者,其〔13〕病亦去矣。因〔14〕持其尺〔15〕,察其肉之堅脆、大小〔16〕、滑濇、寒熱、燥濕〔17〕;因〔18〕視目之五色,以知五藏而決死生;視其血脉,察其五色〔19〕,以知〔20〕寒熱痛痺〔21〕。

〔1〕縱舍 《靈樞發微》注:“或縱鍼而不必持,或捨鍼而不復用。”《類經》卷二十第二十三注:“縱言從緩,舍言弗用也。”按縱舍者,古籍多係同義複詞,如《漢書·朱博傳》:“敢誅殺,亦縱舍。”又酷吏嚴延年傳:“敞治雖嚴,然尚頗有縱舍。”《莊子·胠箧》:“掊擊聖人,縱舍盗賊。”皆縱放捨棄之義。馬、張二注,義同此。然“縱”訓放或發等,義均同。舍則有留止與捨棄等反義。如《吕氏春秋·必已》:“舍故人之家。”高誘注:“舍,止也。”《禮記·月令》:“耕者少舍。”鄭玄注:“舍,止也。”《漢書·谷永傳》:“舍昭昭之白過。”顔師古注:“舍謂留也。”又《素問·氣穴論》:“積寒留舍。”舍亦留止也。是則縱舍者,亦可釋爲放縱與留舍二義,言持鍼去、留法,似於義猶切。

〔2〕十二經之本末 經下《靈樞》、《太素》均有“脉”字。楊上善注:“起處爲本,止處爲末。”《靈樞集註》張志聰注:“本末者,十二經脉之本標。”

〔3〕皮膚之寒熱 皮,《太素》無,楊上善注:“皮膚熱即血氣通,寒即脉氣壅也。”據楊注,似《太素》亦有“皮”字。

〔4〕滑濇 《太素》注:“陽氣盛而微熱謂之滑也,多血少氣微寒謂之濇脉。”

〔5〕以 《太素》作“而”,以、而古通。

〔6〕大以濇者,爲痛痺 《太素》注:“多氣少血爲大,多血少氣爲濇,故爲痛痺也。”

〔7〕陰陽如一 《太素》注:“陰陽之脉不可辨,故如一也。”《靈樞發微》注:“如人迎氣口若一,則脉爲關格,病當難治。”《類經》卷二十第二十三注:“表裏俱傷,血氣皆敗者,是爲陰陽如一。”《靈樞集註》張志聰注:“如左右之陰陽如一者,病難治。”按本文不曾明指,故諸家説解不一。據此前文義,言脉無疑,然脉分陰陽,所在非一,本節不曾言及人迎氣口及表裏等,故馬、張等注疑非是。詳此所言諸脉如盛衰、滑濇、虚細、大濇等,皆指其體勢,則此所謂陰陽,當指脉之體勢也。若脉之陰陽如一者,則寒熱難辨,虚實夾雜,正邪交織,故其病難治。

〔8〕病 《太素》作“瘤”,非是。

〔9〕察 《靈樞》、《太素》均無。

〔10〕上下有熱者 《靈樞》作“尚熱者”,《太素》作“上熱者”,按尚與上古通。當以本經爲是,上下與本末之義相應。

〔11〕常 《靈樞》、《太素》均作“尚”。按常與尚通。《史記·蕭相國世家》:“君常復孳孳得民和。”《漢書·蕭何傳》作“尚”。

〔12〕已 《靈樞》、《太素》均作“以”,已與以古通。

〔13〕其 律之上文“病常在”例,疑此字衍。

〔14〕因 《靈樞》無。

〔15〕持其尺 《太素》注:“持尺皮膚,死生也。”尺,尺膚也。

〔16〕大小 明抄本、《太素》均作“小大”。

〔17〕濕 此下《太素》有“也”字。

〔18〕因 按上文因持其尺之“因”字,可統領後文,故後文“視其血脉”上無“因”字。此因字疑涉上衍。

〔19〕五色 五,《靈樞》無。詳《靈樞·五色》專論五色之診,如所謂“青黑爲痛,黄赤爲熱,白爲寒”等,故當以本經爲是。

〔20〕知 此下《靈樞》、《太素》均有“其”字。

〔21〕痛痺 原作“痺痛”,據《靈樞》、《太素》及前文“大以濇者,爲痛痺”例乙正。

曰:持鍼縱舍,余未得其意也。曰:持鍼之道,欲端以正〔1〕,安以静〔2〕,先知虚實而行疾徐〔3〕,左手執骨〔4〕,右手循之〔5〕,無與肉裹〔6〕。寫欲端正〔7〕,補必閉膚〔8〕,轉鍼導氣〔9〕,邪氣不得淫泆〔10〕,真氣以居〔11〕。

〔1〕端以正 以,明抄本作“而”,義通。《太素》注:“持鍼當穴,故端正。”按端猶正也、直也。《説文·立部》:“端,直也。”《廣雅·釋詁一》:“端,正也。”此言發鍼端正而直刺也。本卷第四所言“正指直刺,無鍼左右”。此之謂也。

〔2〕安以静 明抄本作“安之”,非是。《太素》注:“以志不亂,故安静也。”按安猶静也。此言刺鍼之時,當專心致志,以安其神也。本卷第四所言“必端以正,安以静,堅心無解”,此之謂也。

〔3〕先知虚實而行疾徐 《太素》注:“補寫所由也。”按《靈樞·邪客》又云:“皆因其氣之虚實,疾徐以取之。”與本文義同。蓋徐者言補,疾者言瀉。詳見本卷第四。

〔4〕左手執骨 手,《太素》、《靈樞》周本、《靈樞發微》均作“指”。執,明抄本作“熱”。馬蒔注:“始用左指按其病人之骨。”按本文義頗難解詳此前一曰“持鍼縱舍”,一曰“持鍼之道”,是本文重在論持鍼之法。又詳《靈樞·小鍼解》云:“左持而御之者,言持鍼而入也。”且本文下句曰“右手循之”,乃循其穴處,則左手必當持鍼,故疑本文當作“左手執鍼”,於義爲順。

〔5〕右手循之 《靈樞發微》注:“右手循穴,以施其鍼。”按循又摩順也。《漢書·李陵傳》:“數數自循其刀環。”顔師古注:“循,謂摩順之。”義並通。

〔6〕無與肉裹 裹,明抄本、《靈樞》、《太素》均作“果”,果與裹古通。《説文·衣部》:“裹,纏也。”此言不可與肉裹纏,以免滯鍼。

〔7〕寫欲端正 端下《靈樞》、《太素》均有“以”字。楊上善注:“寫欲直入直出,故曰端正。”

〔8〕補必閉膚 本卷第四言補法云:“氣下而疾出之,推其皮,蓋其外門,真氣乃存。”即閉膚也。

〔9〕轉鍼導氣 轉,《靈樞》作“輔”。此言納鍼之後,當摇轉其鍼,以誘導經氣,使其行也。本卷第四云:“切而轉之,其氣乃行。”義同此。

〔10〕邪氣不得淫泆 《靈樞》、《太素》均作“邪得淫泆”。《靈樞發微》注:“斯邪氣可淫泆而散。”按淫泆者,浸淫蔓延也。馬注“淫泆而散”,曲就經文,均欠通。本文雖可通,然詳下文“真氣以居”,似與本文爲對文,故本文當作“邪氣得泆”爲得。邪氣得泆者,邪氣得泄也。《廣雅·釋言》:“泄,泆也。”是泆有泄義。如是則文安理順。

〔11〕真氣以居 以,《靈樞》、《太素》均作“得”。此言邪氣得瀉,則真復得以據之。《廣雅·釋言》:“居,據也。”

曰:扞皮〔1〕開腠理柰何?曰:因〔2〕其分肉,在别其膚〔3〕,微内而徐端之〔4〕,適神不散〔5〕,邪氣得去也。

〔1〕扞(hàn翰)皮 《太素》注:“扞,寒半反,衝也。謂衝皮也。”《類經》卷二十第二十三注:“扞,《説文》:忮也。謂恐刺傷其皮而開腠理。”按楊、張二注皆非。扞皮者,引皮也。扞,引也。《吕氏春秋·壅塞》:“射者扞之。”高誘注:“扞,引也。”《韓非子·説林下》:“弱子扞弓。”王先謙集解:“扞弓,引弓也。”此有引皮之問,故下有别膚之荅,正相應也。

〔2〕因 明抄本無。

〔3〕在别其膚 在,原作“左”,形誤,據《太素》改。楊上善注:“膚,皮也。以手按得分肉之穴,當穴皮上下鍼,故曰在别其膚之也。”按:在,助詞,無義。《助字辨略》卷四:“《孟子》:惡在其民父母也。李義山詩:好在青鸚鵡。此在字,語助辭,今蜀人語猶爾也。”别其膚者,使膚與肉分别,即扞皮之義。

〔4〕微内而徐端之 輕微進鍼而徐緩動鍼。内,同納,進鍼也。端與喘通,喘與揣通,動也。《荀子·勸學》:“端而言,蠕而動。”楊倞注:“端,讀爲喘。”又臣道篇正作“喘而言,臑而動。”《内經》傳文,喘揣二字,亦互用。如《素問·大奇論》:“脉至如喘,名曰暴厥。”本經卷四第一下、《太素·五藏脉診》、《脈經》卷五第五“喘”均作“揣”。《廣雅·釋詁下》:“揣,動也。”凡此形況之詞,義在聲也,故端、喘、揣等,義均通。

〔5〕適神不散 合神不散。適,恰合也。蓋神者,正氣也。如本卷第四云:“血氣者,人之神,不可不謹養。”此之所以“微内而徐端之”者,使神不散,則邪氣得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