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伦敦去访萧伯纳的时候,偶然说及他的著作已经有几种译成中文了,他回答道“不要说了罢。那于我有什么好处呢?反正我一个钱也拿不着。”无论我怎样的解说,我说中国翻译的人自己也得不到什么好处,他就问为什么要翻译,我说他们为的是介绍他的思想,他就说他们还是为了要借他的名字去介绍他们自己的思想罢了。与他丝毫不相干,他说这话,好像真有气的似的。可是,你如以为萧伯纳的著作的目的是专门为挣钱,你可就错了。他初写剧曲的时候,有经验的朋友劝他去迎合观众的心理,还同他说,照他那样的写法,他也许免不了要饿死,他连理也不一理。

又一天我遇见基尔特社会主义的健将柯尔,我们谈起日本来。他说不欢喜日本人,因为他们太卑鄙:他们译了他的书不让他知道,不给他正当的版税。我心中不免想着中国人现在也正在译他的书,也不见得给他版税吧,只好暗暗的说一声“惭愧”。

这两件小事很可以表示欧洲著作家与中国的同业的观念是很不相同的,他们对于应享的权利,一分也不愿让,中国人却非但不觉得文字的酬报是权利,并且还觉得可羞。所以中国的剧曲家编了一出戏,非但表演的时候他抽不到税,他自己要去看还得买门票。所以没有分文酬报的刊物如本报有人常常做文章,财力丰富的杂志反而找不到好稿件。这也许是中国人的好处,可是,我已经说过,这种情形是不会协助著述的发达的。

那两件小事,另一方面,又可以表示中国书贾的凶恶。中国没有加入国际版税同盟,所以翻印或翻译不问版权是不大要紧的。可是他们待中国的著作家,也一样的凶恶,自然是利用中国的著作家的普通的弱点,知道他们不肯反抗的。现在市上发售的书籍,有许多可以做我们的例。

第一种是书贾完全享受了著作者的所有权。例如吴老先生的《会客坐谈话销》了至少数万部,所有的利息都上了泰东书局主人的腰包。努力里讨论古史问题的文章,当然是顾颉刚,钱玄同,刘藜诸位先生的版权,可是上海有一个书店自己印行成单行本。甲寅第十六号里有施畸先生的通讯,说出版合作社把他“错杂零缺及未成之稿,集而公之于世,标其书曰《中国文词学之研究》”。里面所载的,不但作者认为粗鄙肤浅,还有与他意思相反的。施先生写信给该社,请他们停止发行,回信“除颂谀道歉之外,并允所请”可是实在该社方在低价发售。

又有一种最取巧的窃盗他家的版权。例如“梅生”编辑,“新文化书社”出版的《中国创作小说选》,“鲁庄云奇”编辑“小说研究社发行的《小说年鉴》,书上还印着“版权所有”是字样,可是里面的小说没有一篇不是人家所有的版权。鲁迅郁达夫,叶绍钧,落华生诸先生都各人有自己出版的创作集,现在有人用什么小说选的名义,把那里的小说部分或全部标窃了去,自然他们自己书籍的销路大受影响了。也许有人说,外国人也有这样的小说选啊。可是外国的小说选没有不先得作者的允许,有许多还得偿还部分的版税,中国可就不管了。

这样的例多着呢。可是最胆大的是王文濡编辑,文明书局出版的“《胡适文录》”了。要不是亚东书局迅速的交涉,现在不知又赚了多少钱。这种抢钱的办法实在是太可笑,而且太笨了,这种都是“著述界的蠹虫”,蠹虫不除,著述界是不会有健全的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