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陵先生:
尊意分“自由恋爱”与“极端自由恋爱”为二,且赞成其一而反对其一,愚诚不解;恐看时误会者,不只愚一人也。盖既已赞成恋爱,又复赞成自由恋爱,尚有何种限制之可言,而不谓为极端主义乎?
“自由恋爱”,与无论何种婚姻制度皆不能并立,即足下所谓论理的婚姻,又何独不然?盖恋爱是一事,结婚又是一事,自由恋爱是一事,自由结婚又是一事;不可并为一谈也。结婚者未必恋爱,恋爱者未必结婚,就吾人闻见所及,此事岂抽象之玄想?
堕胎溺儿诸事,诚即足下所谓“婚后之不德”;其主因乃在避贫与苦耳,字之以极端自由恋爱,殊不伦也。西方堕胎溺儿,多避贫畏苦;东方溺儿,且因轻女,于恋爱何涉焉?数获手教,恕不一一作复。
独秀一九一七,八,一。
附刘延陵书
独秀先生:
接到手示后,即有挂号信作复;惟闻天津水汛,交通断绝,不审该信已至京否?今晨得《新青年》六号,先生于敝文评语,固有未合鄙意,今不欲赘:惟开首一语,“刘君此文,在反对自由恋爱及独身生活两种思潮”,甚掩著者之心。敝文主旨:在述婚制进化之迹,而附陈各种制度之得失,文中亦既言之;而文中只反对“极端之自由恋爱”与独身主义,未尝反对无极端二字之“自由恋爱”;文中可以复按也。
“极端之自由恋爱”一语,为弟自创,详明言之,即反对“堕胎”“溺儿”与“独身主义”,而未尝反对“自由恋爱”。盖吾个人不通之定义:极端之自由恋爱,即指但顾夫妇个人之逸乐,而为堕胎溺儿之事,此吾意中所谓婚后之不德。至于无极端二字之自由恋爱,则关于婚前,固毫无可以反对之理;而弟实亦未有一字反对。或者定名不精,致使先生看时误会。惟弟极不愿得罪自由之神,或因此而致世界青年骂我为古家骷髅。敢请将此函登于
通信栏,以明著者之心。不胜盼祷。千千万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