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六日傍晚,受全联学生总会招待的美国全国学生同盟的朋友们一车一车地到火车站去了;他们都忙着回美国去,有的赶去上学,有的赶去工作,有的赶去不过加入失业的队伍中去!我在旅馆门口忙着和他们握手道别,他们都十分殷勤地劝我回国时一定要弯到美国去看看。我后来决定游美,有大部分是由于这班朋友的怂恿和鼓励,这是后话,暂且搁起。
我们所住的这个旅馆是用纸罗布的,我因加入美国学生同盟受招待,所以是“揩油”的。团体既散,我也只得搬出来。我打算脱离这个团体后,再在莫斯科勾留十天,作个人的单独观察。照例这十天要搬到苏联旅行社所附属的旅馆去住,因为旅客只许用金币。幸而我有一位苏联女友克娜拉的照顾,设法介绍我到她的最知己的女友西娜家里去住。(关于这位女友克娜拉,也是苏联新女性中一位很有趣的人物,以后还要较详地谈到。)在这十天里面,承她差不多天天陪我出去看了不少的大大小小的各种商店;因为靠她翻译,探询了不少关于苏联商业组织的情形。如果在前一星期可叫做“学校周”或“戏剧周”,这几天也许可叫做“商业周”吧。关于苏联的工业和农业的建设情形,我在以前的通讯里已有过相当的报告,现在要谈谈苏联的不赚钱的商业。
寻常提到做生意,为的总是要赚钱,怎么会有什么不赚钱的商业呢?这当然只是在苏联的社会里面才有的。苏联社会主义化的工业建设的成功,已由第一次五年计划的完成,奠定了重工业的基础;在农业方面因集体农场的普遍,也获得社会主义化的效果了;在商业方面,因国营和合作社的商业机关的积极发展,私人商业已逐渐淘汰几至于零,也获得社会主义化的效果了。所谓社会主义化的商业——也就是不赚钱的商业——它的重要特点是在没有私人利用资本从中取利;它的目的全在使得消费者用最可能的廉价,享受到最可能的更多更好的货物。
苏联商业在管理上和别国的异点,是在无论在国内制造或由外国输入的货物,不是为国家所有,便是为合作社所有;都在政府的管辖或指导之下。但是这件事情却经过十年的继续不断的努力,而且也不是由政府下一道命令,强迫私人商家不许营业的;是由于政府积极扩充国营商业,积极协助合作社的商业,私人商家虽不受法律禁止,因无利可图,渐渐归于自然的淘汰。当一九二一年实行新经济政策的时候,私人商业是被准许的,其实当时的商业全在私人商家的手里;两年以后,合作社和国营的商业已有相当的发展,而私人商业仍占全部商业流动资本百分之五七点七。到一九二八年,大部分的商业已归合作社和国营的管辖之下,私人商业仍占全部商业百分之二十。到一九三〇年,私人商业仅占全部商业百分之五点六。到一九三二年的年底,已减到百分之一。最近已减到几于零了。换句话说,除工业和农业外,商业也已达到社会主义化的成功境域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私人商业的废除和合作社及国营商业的发展适成正比例。
要废除私人商业,似乎只须由政府用权力勒令执行;这样早就可以废除了,何以要经过许多时候的努力呢?这是因为苏联政府深知道私人商业的存在和小规模的个人主义的农业有密切的关系。在农村里小规模的生产还盛行的时候,私人商业不能免的。必须在乡村的小生产者组织成集体农场,和手工艺者组成生产合作社之后(苏联除较大的工业均由国营,还有手工艺者二百万人左右组成生产合作社),最后废除私人商业和代以国营及合作社商业的条件才具备。所以私人商业能达到最后废除的目的,也是农业集体化和富农的消灭所助成的结果。而农业的集体化和富农的消灭,却是经了好几年的坚决的斗争。
现在请略谈苏联商业机关组织的大概。全联人民委员会(即类似别国的内阁)特为全国商业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由人民委员会的主席兼任该专门委员会的主席,每季核准关于商业的一般计划。至于直接主持商业的机关则有供给人民委员部(即内阁里的一部)所管辖的消费合作社和国营的商业机关;各工业托辣斯(这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托辣斯的性质完全不同,前曾谈过)所附设的商业部;手工业合作社;集体农场;和大工厂,铁道,和大规模的国营农场所附设的工人的供给部。这样看来,计划虽是统一的,而执行的机关却有十几个之多,这十几个机关都各有它们自己的商店;这些机关所获得的货物,是由于先和各种工业及托辣斯订立合同,规定货物的质和量。有人说执行商业的事情,何不全由合作社负责,何必要这许多机关呢?据说因为地广人多,要供给各城市和各乡村,决非一类的机关所能应付裕如。据现在的情形说,各类商业机关所占的地位如下:第一位置是属于消费合作社。
在一九三二年,全国的货物,由消费合作社分配的已达全部的百分之五十五;据一九三三年一月的统计,消费合作社的社员达七千三百万人之多(包括工人、农民、和雇员),实占全国成年人口中三分之二了。这可说是全世界上最大的合作社组织了。第二位置是属于国营的商店,在一九三一和一九三二两年中尤有长足的发展,现在已占全国各商业机关的百分之三十六了。(国营的商店的规模都比合作社的大。)第三位置是属于各工厂、铁道、磨坊和大规模国营农场的工人的供给部,随着的便是手工艺合作社,集体农场,以及其他机关。这种种商业的机关都同在政府的统一管辖之下。不过政府的职责仅限于规定种种原则,依这原则监察各种供给的机关,核准依照不同的区域和不同的各群的消费者分配货物,支配应给各种商业机关以货物的百分之几,以及除所受中央供给外尚须自向各本地或其他方面定购若干,至于供给机关的内部组织,货物的分配、选择,以及零售商业的组织:这一切都是由各商业机关自己根据各厂、各城,和各乡村的特殊情形,自行处置的。(这类机关当然也有未臻完善的,也有还未能满人意的,这却是办事人的训练问题了。)
限于篇幅,上段仅能把苏联的商业组织说个大概。不过还有几点可撮要地说一说:
(1)受中央所分配的供给,并不是一律的,却是依区域而异,依工厂而异,依各机关的工作成绩而异的。例如在生产上特别重要的区域,或成绩特优的工厂或机关,所受供给的货物特别优良而多。这是因为一方面货物还不十分多,一方面要藉此鼓励生产的努力和工作的勤奋。(除中央所供给者外,向本地或其他方面定购的货物便靠商业机关自己善于选择办理,虽分量上也有相当的限制。)
(2)因此商店也有“不公开的”(closed)和“公开的”(open)之分。不公开的商店,只有领得小册子注明所购分量的买客(这里面当然又有分别,例如工业工人,或工人中的突击队队员,更得优待)有进去购买的权利,价格特别便宜。公开的商店可随意多买,没有限制,价格贵得多,货物的质地却一样。此外更讲究的东西须向“托格辛”买,但是要用金币。这当然都是临时的过渡办法,货物的生产愈加丰富之后,这种界限都要渐渐地废除,而且这种变化很快。有几处商店,克娜拉带我到门口时,对我说这是不公开的商店,进去后一问,才知道已改为公开的商店了。今年面包券的废除,也是一例。路透社曾为此事大发其电讯,说这是苏联“恢复私人贸易”,把新社会的建设成功反而看作失败,不但神经过敏,简直是笑话!
(3)供给机关和生产机关定立合同,规定所需货物的质和量,及交货时期,违约者要罚款。有人以为货物既在国家统一管辖之下,一切都归国家主持,何必多此一举,好像把这边袋里的钱放在那边袋里去!其实不然。各机关虽归国家管辖,但由政府给以相当的资金后,它们的会计仍是各自独立,对于收支及营业仍须各自负责,这样才责任分明,成绩才有甄别的可能。
(4)最后还有一点很值得我们的注意的,就是有组织的商业的优点。这优点最明显的,是商业的费用比资本主义国家省得多,同时也就是消费者所得的利益大得多。据统计所示,一九二二年至一九二三年,苏联的消费者付出购买货物的每一罗布中,只有廿四戈比(每罗布等于一百戈比)是用于维持商业机关。到一九三二年,这种维持费减至九个零十分之一的戈比,减到一半以下(就原来廿四戈比说)。这样的锐减,第一是由于专以牟利为目的的私人商家的淘汰,第二是由于合作社和国营商业组织的进步。试以德国的商业费用相比。据柏林商业研究院(Berlin Institute of Commerce)希许教授(Prof. J. Hirsch)一九三三年所发表的报告,数字如下:在一九二五年,德国的商业费用占流动资本百分之二十点三;一九三〇,百分之二十六点六;一九三二,增至百分之三十,这就是等于说,在德国,用来购买货物的每一罗布,有三十戈比为商人所得,而且这种“所得”是逐渐增高的,和苏联的情形刚刚相反!这种费用是“非生产的费用”(“Unproductive expenditure”),苏联政府和商业机关所努力的,是要把货物的分配尽量简单化,由此尽量减低“非生产的费用”,由此把不必要的消耗的人力和经济力都得尽量用到生产的方面去。
一九三五,四,廿一,上午。伦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