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德法年鉴》中曾预告要以黑格尔法律哲学批判的形式来对法律学和国家学作一批判。当我将原稿加以整理,准备付印时,才觉得把专门对思辨的批判和各种材料的批判混在一起,是不太适当的,这会妨碍理论的阐述,并且使理解困难。何况所处理的对象是如此丰富而多样,要是压缩到一部书里面,就必须采取撮要的方式,而撮要的叙述必致造成一种武断的体系化的外观。因此我决定依次发表几种独立的小册,从事法律、道德、政治等等的批判,最后另以一种特殊的著作来阐明全体的关联、各个部分的关系,末了并对那些材料的思辨的加工予以批判。由于这个理由,便可知在本书里 ,就国家、法律、道德、社会生活等等与国民经济学的关系来说,仅仅在和国民经济学这一专门科学本身有关的限度以内才接触到这些对象。
对于那熟悉国民经济学的读者,我用不着首先断言我的结论是由以对国民经济学的忠实的批判研究为基础的、全然经验的分析所得出来的。
〈反之,对于那无知的批评家(Rezensent)——他拿“乌托邦式的话”,或“完全纯粹的、完全决定的、完全批判的批判”,“不仅是法律的,而且是社会的、完全社会的社会”,“紧密的众多的大众”,“众多的大众底代言的代言者”(这些都是布鲁诺·鲍威尔的论文中的活——译者),拿这一类的话语来吓唬实证的批判者而掩饰自己的完全无知和思想贫乏,而这样的批评家却还要提出初步的证据,证明他除了谈他那神学的家庭事件以外,另外对于一些世界的事件他也要大发议论的。〉
不消说,我除了法国和英国社会主义者之外,也利用了德国社会主义者的著作,同时,德国人关于这门科学所作的内容丰富的、独创的著作,不外归结为——除魏特林 的著作外——赫斯 在《二十一印张》中发表的论文和恩格斯在《德法年鉴》中的“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在《德法年鉴》中,我同样曾以一般的方式将本书的最初要点叙述过。
〈除了这几位批判地从事国民经济学研究的著作家外,一般地说来,实证的批判,从而特别是德国人对国民经济学的实证的批判,都是仗赖费尔巴哈的发现作为真实基础的,人们对于他的《未来的哲学》(Philosophie der Zukunft)及《轶事》(Anekdotis)中的“哲学改革论纲”——尽管暗中利用着这些著作——有的是由于小气的嫉妒,有的是由于实际的愤怒,好像真正蓄意要把它们抹杀似的。〉
实证的人本主义的和自然主义的批判,是从费尔巴哈第一次开始的。费尔巴哈的其中包含着真正理论革命的著作,乃是黑格尔的《现象学》和《逻辑学》以来的唯一著作,它越是没有喧闹,它的影响越是确实、深刻、广泛和永久。
本书的最后一章,即“黑格尔辩证法和哲学一般的批判”,我以为对于反对我们今日的批判的神学者是很必要的,因为这样的著作还没有人写出来。他是必然缺乏澈底性的。因为批判的神学者,终究仍旧是神学者,因而或则不得不从作为一种权威的一定的哲学上的前提出发,或则,当他在批判的过程中并且由于别人的发现而对哲学上的前提发生怀疑时,就会胆怯地以不正当的方式抛弃这前提,抽去这前提,他受到这个前提的奴役和对于这种奴役的愤懑,必会越来越以消极的、无意识的、诡辩的方式暴露出来。
〈只是消极地和无意识地这样暴露出来,一方面不断反复断言他自己的批判的纯粹性,一方面为了使观察者的眼睛和自己的眼睛看不见批判对它那诞生地——黑格尔辩证法和德意志哲学一般——的这个必然的论辩,看不见现代批判是它自身的局限性和自发状态的必然的提高,而力图造成一种假象,好像批判只是以一种外在于它的批判的局限的形象——例如18世纪的——和仅仅是以大众的局限性为对手。最后,又像下面这样表观出来,即批判的神学者,当关于他自己的哲学上的前提的本质的发现——如费尔巴哈哲学前提的发现——作出时,他就造成这样的假象,并且的确造成了这样的假象,好像这个发现是他所成就的。或者由于他对那发现的结果,不能使其发展,只是以警句的形式向那仍旧束缚在[黑格尔]哲学中的著作家掷去,另一方面,当着他于批制[费尔巴哈]时,他还缺乏黑格尔辩证法诸要素,他也还不能批判地利用黑格尔辩证法诸要素,他不是努力去,也不能够去使他自己持一种正确的态度,而是用隐蔽的、阴险的、怀疑的方式来对待费尔巴哈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因而在一种神秘主义的方式上拿间接的证明这[黑格尔的]范畴,作为他所特有的姿态,来与实证的从自身开始的真理这[费尔巴哈的]范畴相对立,这样地造成一种假象,好像他是超越于那发现之上。对于神学的批判者,那完全是自然的事,一切都从哲学的侧面来搞,以便能喋喋不休地乱叫着什么纯粹性、什么决定性、什么完全批判的批判,一发觉黑格尔的某一环节为费尔巴哈的缺点时,他就会自诩他自己是哲学的真正克服者了。因为,神学的批判者尽管如此沉湎于“自我意识”和“精神”的心灵的偶像崇拜,却仍不能超出感觉而达于意识。〉
严格说来,神学的批判——当运动开始时尽管是一个现实的进步的因素——究其极,要不外是旧哲学的,特别是黑格尔的超越性的达到神学的漫画化的顶点和归结罢了。把自来就是哲学的污点的神学,认作哲学的消极的分解——即哲学的腐败过程——的这个饶有兴趣的历史的正义,这个历史的公正(Nemesis) ,我将在别的机会予以详细阐明。
〈反之,关于哲学的本质的费尔巴哈的发现,还是——至少为着把它加以证明——有必要和哲学的辩证法作一批判的论辩,这个论辩由我的阐述本身就会看得明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