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部即将出版的篇幅较大的著述中,我试图阐释一门建立在现象学经验之最宽泛基础上的质料的价值伦理学。针对这样的一部著述,迄今仍在起效用的康德伦理学会提出异议。由于我在那部著述中不愿批判其他哲学家的观点,而只想以适当的方法引述他们的学说来澄清自己的肯定性命题,所以我想在这里通过对整个伦理学中形式主义的批判,尤其是对由康德所提出的论据的批判,在某种程度上为我的那部肯定性的著述开辟一条无障碍的通道。*最终有效的是斯宾诺莎的话:真理是对它自己和对谬误的标示。因此在这部著述中,我只能以这样一种形式来进行批判:我试图用正确的前提来取代康德式的前提的谬误性,以此来指明他的前提的谬误性。
在我看来,如果人们以为,质料伦理学的某个后康德学派已经反驳了康德的学说,那么这意味着一个极大的谬误。我不这样认为,而是宁可相信,所有那些以一个质料的基本价值,如“生命”、“福利”等等,作为伦理学论证之出发点的新学派,都只是为这样一个预设提供了例证,而对这个预设的彻底拒绝恰恰就是康德实践哲学的最大功绩,甚至严格说来就是它的唯一功绩。因为质料伦理学的所有那些形式都鲜有例外地同时也是善业伦理学和目的伦理学的形式。但任何一门伦理学,只要它们以这样的问题为出发点:什么是最高的善?或者,一切意愿追求的最终目的是什么?那么在我看来,它就已经被康德一劳永逸地反驳掉了。所有后康德的伦理学,无论它们在对特殊而具体的伦理价值的阐释中以及在对具体伦常的生命关系之分析中做出多少贡献,都只能在它们的原则部分中仅仅提供这样一个背景,从这个背景中,康德的伟大、坚定和决断只会更鲜明和更形象地得到突出。
但另一方面我坚信,这个铁嘴钢牙的庞然大物阻断了哲学的道路,使它无法走向一门关于伦常价值、关于它们的级序以及关于建立在这些级序上的规范的学说,这门学说是具体明晰的,但又独立于所有实证心理学的和历史的经验;并且与此同时,哲学也无法走向任何一门关于将伦常价值以立足于真正明察之上的方式建构到人的生活中去的学说。只要那个空乏而又巨大无比的公式仍然被视为一切哲学伦理学的唯一严格的和明晰的结果,我们就无法看到丰富的伦常世界及其质性,我们就无法坚信可以在它们和它们的关系之上形成某些具有约束力的东西。
对于这个目的来说,所有那些只是关注康德观点的推断合理性的所谓“内在”批评都是没有任何价值的。这里的关键毋宁在于,发现康德的所有那些预设,它们一部分是由他自己表述出来的,但大部分则为他所缄口不语——或许是因为他把它们看做是不言自明的,无须再去明确地思考它们。这样一些预设大都是他与新近时代的整个哲学所共有的预设,或者是他未加考虑和检验就从英国经验主义者和联想心理学家那里接受过来的预设。我们在以下论述的过程中将会遭遇这两种预设。在我们看来,至此为止的康德批判对这些预设关注得太少。但因此我在这里也要拒绝“内在”批判的任务,因为这里的目的不应在于,对“历史的康德”连同其所有偶然的修饰进行批判,而是在于一个一般形式伦理学的观念,就此伦理学而言,康德伦理学只是向我们展示了这门伦理学所能找到的——诚然是最伟大和最深刻的——代表和最严格的形式。
我在这里要列出那些预设,并在分别的章节中深入地检验它们,无论它们是否被说出,这些预设都是康德学说的基础。它们可以回归到以下定理上:
1.所有质料伦理学都必然地必定是善业伦理学和目的伦理学。
2.所有质料伦理学都必然带有仅只是经验-归纳的和后天的有效性;唯有一门形式伦理学才是先天的,并且是不依赖于归纳经验而确然的。
3.所有质料伦理学都必然是成效伦理学,并且唯有一门形式伦理学才能够作为善与恶的原初价值载体来谈论志向(Gesinnung) [1] 或有志向的意欲(Wollen) [2] 。
4.所有质料伦理学都必然是享乐主义,并且回归到在对象上的感性快乐状态(Lustzustände)之此在上。唯有一门形式的伦理学才能在对伦常价值的指明和对建基于它们之上的规范的论证过程中避免朝向感性快乐状态。
5.所有质料伦理学都必然是他律的(heteronom),唯有形式伦理学才能够论证并确定人格的自律性。
6.所有质料伦理学都只会导向行动的合法性,唯有形式伦理学才能够论证意欲的道德性。
7.所有质料伦理学都使人格服务于它的本己(eigen)状态或它的异己(fremd)善业事物;唯有形式伦理学才能够指明和论证人格的尊严。
8.所有质料伦理学最终都必须将伦理价值评估的基础移置到人类自然组织的本能(triebhaft)利己主义之中,唯有形式伦理学才能够论证一种不依赖于任何利己主义和任何特殊人类自然组织的、对所有理性生物一般都有效的伦常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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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志向”(Gesinnung)也被有被译作“意向”的,如苗力田先生(参见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2002年,第38页)。但这个翻译与通行的“Intention”(意向)译名相同,故不可取。此外,从舍勒对“Gesinnung”的分析以及他所采纳的康德的分析来看,译者也认为“志向”是更为接近该词含义的翻译。舍勒对此的详细分析可以参阅本书第一部分、第三篇“质料伦理学与成效伦理学”中对“志向伦理学”的论述,尤其是边码第128页以后。——译注
[2]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舍勒在术语上严格区分“意欲”(Wollen)、“意愿”(Wille)和“愿望”(Wunsch)。舍勒对此的详细分析可以参阅本书第一部分、第三篇“质料伦理学与成效伦理学”中对“志向伦理学”的论述,尤其是边码第138页以后。——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