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格兰第被控行巫术,乌尔苏拉女修士们则被认定附了魔。我们看到这样的结论,忍不住要微笑,但在微笑变成露齿之笑,直到发展为狂笑之前,先让我们探究一下,在十七世纪上半叶,这些结论所用的词语其准确含义究竟为何。既然那个时代里行巫术在任何地方都算作犯罪,那么我们就先来看看对此事的法律界定。

爱德华·柯克爵士(1),伊丽莎白晚期和詹姆斯一世时期全英最伟大的律师,将女巫定义为“一个与魔鬼讨论的人,或请教其如何做事,或有所行动”。根据1563年颁布的法律,唯有在尝试谋害他人性命且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女巫才会被判死刑。但是在詹姆斯一世执政的第一年,就有一部新的更严厉的法律替代了1563年的旧律。于是,1603年之后,女巫不管是否采用超自然的手段谋害他人,只要有简单的证据证明她是女巫,就可被判死刑。在法律实际执行过程中,女巫可能并不会受到起诉,例如替人占卜的女巫;甚至还有可能受到善意对待,比如用符咒、魔咒为人治病的女巫。但倘若有证据表明,女巫在行事的过程中“与魔鬼有讨论”,或者使用了本质上是恶魔手段的魔法,那么即是犯罪,被告就将被判死刑。

这虽然是英国清教徒的法律,但却完全符合教会法(2)和天主教的惯例。多明我会(3)的克莱默和斯宾格勒,二人甚是博学,并是《女巫之锤》(4)的作者,在近乎两个世纪的时间里,此书是所有女巫猎捕者的教科书和指南,路德派、加尔文派和天主教派都在使用它。在书中作者引用许多权威,证明对那些行巫术、算命,或行其他任何妖术的行为,正确的惩罚便是死刑。

此书中道:“盖巫术乃背叛上帝的大逆不道之罪,因此需对这些人(被告)施以酷刑,迫使其坦白。任何人,不管其地位与职位,如被控告行巫,就可以对他们施以酷刑。任何人一旦被发现有罪,即使坦白了自己的罪行,也要被送上拷问架,使之遍历酷刑,这乃是法律所规定,以便使其受到与罪行相当的惩罚……”

这些法律的制定有其古老的传统,因为人们相信魔鬼会介入人类的生活。更具体些说,真相早经揭示,魔鬼乃是“世界的王子”,它发誓要做上帝及上帝子民的敌人。有些时候,魔鬼会独自行动;有些时候,它会在人类中寻找代理人来制造伤害。对此,此书中又提到:“如果有人问,魔鬼是愿意自己行动伤害万民万物呢,还是更愿意通过女巫来行破坏之事呢?那么答案将是,这两种手段没有任何可比性,因为魔鬼绝对更愿意借女巫之手来行破坏之事。首先,魔鬼从上帝手中夺下一个人为己所用,就极大地冒犯了上帝,因任何人原本都应效忠于上帝;其次,上帝越受冒犯,就越会被魔鬼抢去更多的权力,使它更加伤害人类;第三,魔鬼也有收获,它在那些堕落的灵魂身上找到了寄居之所……”

在中世纪和早期的现代基督教世界,巫师及其客户的生存境况,几乎等同于生活于希特勒统治之下的犹太人、生活于斯大林统治之下的资本家、生活于美国的共产主义者及其同情者的境况。巫师及其客户们被视同异国政权的代理人,说他们不爱国还算是好听的,最坏的时候,他们被视为叛徒、异教徒、人民的敌人。这些形而上学的内奸,既存在于过去的时代,也存在于当今世界的绝大部分地区,对付他们,其惩罚便是死刑。

死刑等待着那些政治上和世俗中的魔鬼崇拜者,他们现在被称为“赤色分子”,当时则被称为“反动派”。在十九世纪,曾经有过短暂的自由主义的时光,那时的人(比如米歇莱)发现很难去原谅,甚至很难去理解,为什么巫师们曾经会受到那般野蛮的对待。对于过去,米歇莱们认为太过残忍;面对当时的社会,他们则洋洋自得;至于未来,他们又极其乐观——他们可是在对我们这个时代乐观呢!这些唯理主义者(5),一厢情愿地认为,随着宗教传统的衰落,类似迫害异教徒、折磨和烧死巫师这样的暴行将寿终正寝。“宗教唤起邪恶,如此深重!”(6)

但是,无论回首往事还是瞻望未来,当我们站在近代史的下行之路这个有利的位置上,我们当下即能看见,无需信仰超自然的力量,宗教的所有邪恶依旧蓬勃兴旺;我们亦能看见,坚定的唯物主义者准备崇拜他们偷工减料创造出来的偶像,似乎这些偶像也是那“绝对者”;同样,自诩为人道主义者的那帮人,当他们迫害起反对者来,与宗教裁判官灭绝那些撒但(这个撒但富有人格,卓越不凡)的信徒一样满怀无比的热情。人类这种行为模式的存在早于宗教信仰,也将比宗教信仰存在更久,此模式似乎在任何时代都能刺激到人类。

现在,自然没多少人信仰魔鬼了,但是当撒但化身为现实人物,其存在就像它的加法反元素(7)一样无可置疑时,许多人便像他们的祖先一样行事了。为了证明其行为合法,这些人便将其理论转为教条,将其章程变为基本原则,将其所在党派的领袖树立为神,而所有反对者,便被他们“魔成肉身”。他们由崇拜一个相对的偶像,转为崇拜一个“绝对者”;由赋予偶像以完全的人性,转为赋予“绝对者”以全然的神性。这有可能使他们在沉溺于最丑陋的激情时,良心上还觉得自己清白,并且自信他们正在为“至善者”效劳。而一旦风水轮流转,当前的“绝对者”忽而变得蠢不可及,他们就能及时造出一套新的体系,以确保自古以来那种人性的疯癫能继续戴着它一贯的面具:法律、理想和真实信仰。

正如我们所见,与巫术相关的法律大体上是相当简单的。任何人,蓄意与魔鬼勾结,都罪当至死。关于这条法律在实际情况中是如何执行的,限于篇幅本书不能详述,只能简而言之,即当许多法官明显对巫师怀有偏见之时,仍然有许多法官尽其所能要给被告一个公正的审判。然而即使审判再公正,以当今西方社会的标准来看,这种审判都不过是一幅荒谬的司法漫画。

《女巫之锤》中写道:“不管什么样的证人,只要所言的证据是不利于巫师们的,法律便采纳。”不仅所有人——包括了儿童、被告的死敌——被接受为证人,而且,各种各样的证据也得到采纳,如流言蜚语、道听途说、推论、复述的梦境、被鬼附之人的话。为了获得供词,酷刑照例井然有序且频繁地被使用,其手段更是花样百出。伴随着酷刑的,还有关于最后审判的虚伪承诺。在《女巫之锤》中,关于虚伪承诺的问题,两位作者表现出其一贯的机智和自圆其说的能力。他们说,面对这一问题,可能有三种应对之道。

第一种,法官向犯罪的女巫承诺可以保住其性命,而且真的准备遵守诺言。当然,前提是被告供出其他女巫的名字。但这种欺骗性在于,被告认为自己的死刑将减轻为其他不那么严厉的刑罚,例如流放。但法官却已经决定责罚她被永久单独监禁,只能吃面包和水。第二种,法官认为“一旦女巫被交付给监狱,保住其性命的承诺就算是达成,过一段时间后,犯人照样应被烧死”。第三种,法官可以坦然地向被告承诺会保住其性命,但其后他将卸去该案件的法官职位,并指定另外一位法官来判刑。(嗬,好一个“坦然地”,这简单的一个词,具有何等丰富重要的意义!蓄谋的欺骗,将置骗子的灵魂于极大的危险之中。因此,如果你发现需以撒谎作为权宜之计,那么,就请做好心理准备。要知道,当你认定自己将来有相当的资格升入天堂之时,这仅仅是你自己的认定,而不是来自别人的认定,更非那绝不可能被戏弄的上帝的认定。)

对于现代的西方人来说,他们所见的中世纪或近代的巫术审判中,最荒谬同时也是最邪恶的特点,在于日常生活中几乎任何古怪和麻烦的事情,都有可能被合理地判定为是魔鬼在捣乱,而这一定是由巫师行巫术所导致的。例如,1664年,当着未来首席法官马修·黑尔爵士的面,圣埃德蒙兹伯里(8)的两名巫师中,有一名被判处了绞刑。这名巫师被认定,在一次争吵中,诅咒并威胁了她的一个邻居,然后,这位邻居作证说,当他的母猪生出小猪时,猪崽们上蹿下跳,然后立刻倒地而亡。这还不是全部。不久之后,他还被“一群个头超级大的虱子所为难”。对付这等超自然的寄生虫,现代的消毒法是无用的,于是证人别无选择,只好将自己两套最好的西服扔进火堆。马修·黑尔爵士是一位公正的法官,热爱中庸之道,知识渊博,精通科学、文学与法学。可他居然郑重其事地采纳了这些证据,在今日看来近乎不可思议。或许是因为,与其他人一样,黑尔爵士极其虔诚。在信仰正统基督教的年代,虔诚就意味着相信存在人格化的魔鬼,并承担起将魔鬼的仆人——巫师们——赶尽杀绝的责任。此外,犹太教、基督教共同的传统当然都是相信真理,而在此传统中,确有可能存在先例:即如果被一名老妇人诅咒之后,会出现猪崽之死和虱子过度繁殖的超自然事件,这必定是因为撒但在为它的崇拜者们出头。

《圣经》中有些关于魔鬼和巫师的知识,加上后来许多流行的迷信也融入其中,最终使得这些迷信也得到同等的崇拜,与古老的《圣经》手抄本所揭示的真理竟具有了同样的威信。例如,直到十七世纪晚期,所谓的“巫术体能测试”的合法性竟毫无疑义地得到所有检察官和绝大多数民法官的认可。被告的身体上是否有非比寻常的标记?能否发现其身体的某个地方居然对针刺都不敏感?当然首先是要看这些被告的“副ru头”,或者说额外的ru头(9),能否被某些熟悉的动物如蟾蜍和猫所吮吸,并且能够养肥这些动物。假如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毫无疑问,嫌犯是一个女巫,因为根据传统这些特征乃是魔鬼在自己的信徒身上留下的烙痕和印记。(既然百分之九的男性和略低于百分之五的女性,天生就有额外的ru头,那么就少不了这些命中注定的冤死鬼了。)

还有其他一些流行的迷信,其中有三条因广为世人接受,造成了人间巨大的悲剧,因此我们在这里至少要提一下。这三条迷信是,通过呼唤魔鬼的帮助,女巫们能制造风暴、疫病和阳痿。在《女巫之锤》中,克莱默和斯宾格勒视这些观念为不证自明的真理,不仅为常识所验证,而且为最伟大、最权威的博士们所认可。书中言道:“多马(10)在评论约伯时说,必须承认,得上帝的认可,魔鬼就能扰乱天气、兴起风暴,并从天上投下火焰。虽然无论善天使、恶天使,都不能化身为各种各样的肉体(只有造物主才能化为肉身),然而,在环境变化方面,肉体却要遵循精神的命令……既然风雨及其他类似的天气变动仅仅起因于大地、河流蒸发的水汽运动,那么,魔鬼的自然力足够导致天气变化。”

至于疫病,书中说:“只要得到了上帝的默许,女巫们就能使人们患上世上任何一种疾病,甚至包括麻风和癫痫。这一条可以由医生也会患上任何一种疾病的事实予以证明……”医生们的权威性,还得到了该书作者亲身的观察验证。“因我们经常发现,某些人如果接触了掩埋在死人旁边的鸡蛋尤其是放在女巫尸体旁边的鸡蛋……特别是如果这些鸡蛋被送给一个人,而这个人把鸡蛋煮了吃或生吃了,他就会得癫痫,或者病倒。”

关于阳痿,该书作者对自然阳痿的种种情况与超自然状况下的阳痿进行了鲜明的对比。自然阳痿是指一个男人不能与任何异性发生性关系,而超自然状况下的阳痿,则由魔咒和魔鬼引发,指的是不能与特定的一个人发生性关系(尤其是自己的配偶),与其他异性交媾则无问题。作者强调,相较于人类生活的其他方面,上帝允许女巫在与生殖力相关的方面多行巫术,因为,自从人类堕落(11)之后,“与人类其他行为比较”,和性相关的行为中“存在着更多的堕落”。

毁灭性的风暴并非罕见,而绝大部分男性偶然都会受阳痿之苦,至于疫病,更是司空见惯。在那样的时代,法律、神学、大众的迷信都一致将这些日常现象诿过于女巫,监视、指控、迫害女巫的案件遂不可胜数。在十六世纪追捕女巫的高峰期,德国部分地区的社会生活一定极其类似纳粹之下的德国。

遭受酷刑,被某种责任感鼓动,或仅仅是歇斯底里的冲动,这些都能使一个男人起而告发其结发的妻子,一个女人起而告发其最好的闺蜜,一个孩子起而告发其母亲,一个仆人起而告发其主人。而这些还不是一个被魔鬼缠身的社会的全部罪恶。许多人会不断被提醒要防备巫术,每日都被警告要预防魔鬼,最终造成了这种灾难性的后果。一些较为胆小的人竟被吓破了胆,面对那无时无刻不存在的恐惧,一些人甚至选择了自杀;而对那些野心勃勃、满怀愤怒的人进行喋喋不休的关于超自然危险的教诲,却导致了另一种后果:类似博斯韦尔(12)的男人和类似蒙堤斯斑夫人(13)的女人,为了获得他们垂涎欲滴的奖赏,时刻准备着利用巫术来实现他们罪恶的目的。假如一个人自觉受到了压迫,感到沮丧;假如一个人对全社会(尤其是对邻居)怀恨在心,那么他选择向魔鬼求助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事了,因为照多马和其他人所言,魔鬼是能够制造巨大伤害的。

那些神学家和宗教审判官们如此关注魔鬼,并视巫术为最可憎的犯罪,却恰恰在实际上宣扬了魔鬼的信仰,并鼓励了民众大行巫术,而这本来是他们竭尽全力要去压制的。到了十八世纪早期,巫术终于不再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出于各种原因,它终于淡出了历史。而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几乎无人愿意自找麻烦去压制所谓的巫术。于是,巫术审判越少,巫术的传播就越少。那时,人类的注意力从超自然转到了自然。自1700年直至今日,西方世界所有的审判都是世俗的,或者说是人文主义的。对我们来说,“根本恶”(14)不再是形而上学的东西,而是归入了政治或经济的范畴,它现在已不再体现在巫师和魔法家身上了(因为我们现在喜欢自认为是实证主义者),而是由某些被人憎恨的阶级和国家来做代表。行动与理性之间的关系与过去相比已有改变,但激发仇恨、为暴行辩护之类的事仍然一如旧日。

我们可以看到,在十六、十七世纪,教廷声称邪恶的巫术无所不在,根据此教诲,法律便配以相应的无情手段。那么,在巫术这个问题上,公众意见与官方意见在多大程度上一致呢?还有,口齿不清、大字不识的大多数人,他们对此感想如何呢?所有这些,只能从他们留在历史记录中的具体行动,以及从当时的知识分子的评论中做出推论。

在论及与动物有关的巫术时,《女巫之锤》对中世纪乡村生活投以一束好奇的侧目之光;而感伤主义者们,因厌恶现在的生活,又对旧日极端残暴的历史(并不比今日更仁慈)一无所知,至今仍然对中世纪的乡村生活充满盲目的怀旧之情。书中写道:“甚至在最小的村庄,所有的妇人都相互伤害对方的奶牛,用的方法是以咒语使奶牛的乳房干瘪,有时还常常杀死奶牛。”又经历了整整四代人,英国的两位占卜家,乔治·吉福德(15)和塞缪尔·哈森涅(16),才为我们描述了一个魔鬼出没的社会中,类似乡村生活的场景。

吉福德写道:“有一位妇女W,与邻居发生激烈的争吵,此邻居后来便突然遭遇相当大的伤害……对此,人们已经满腹狐疑。没过几年,她又与人产生矛盾,后来这人也患了疫病。这就足以说明一切了。于是这件事被到处传播,说W婆娘是一个女巫……当然,后来W婆娘确实开始变得非常令人讨厌,她对其他人的态度也不好,邻居都不敢跟她说话。人们心里希望她被绞死。很快,又一个日益憔悴的人病倒了,邻居们去看望他。‘你好,邻居,’其中一人说,‘你难道不怀疑有什么下流的勾当在陷害你吗?你是不是惹怒她了?’他回答说:‘是的,邻居,确实如此。我讨厌她已经很长时间了,但我不清楚自己是怎么惹怒她的。那天,我和我的妻子只是一起恳求她,请她将她的鸡赶出我的花园……我想,她真的对我施了巫术。’于是,此后大家都说W婆娘果然是一个魔鬼……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就在他病倒之前不久,曾有一只鼬鼠从W婆娘家蹿到他的院子里来。那病人随后死掉了,并且被认定是为巫术所害。然后,W婆娘便被抓捕,关进了监狱;接着,她受到了指控,被定罪,送上了绞架。但直到临终前,她依然坚称自己并无罪过……”(17)

哈森涅在他那本《严重欺诈行为之宣言》中写道:“哎呀,然后呢,小心些,四处看看,我的邻居们!如果你们有一头羊犯了晕眩病,或一头猪得了腮腺炎,或一匹马患了摇摆症,或者你家的男学童调皮捣蛋,或者女孩子在纺轮旁懒懒散散,或者你看中的小婊子满脸阴云,只因她的粥中没有肉油,而其父母的面包上也没有足够的奶油……然后,诺布斯大娘偶然对这小婊子喊了一声:‘无所事事的小娼妇’,或表示要喊魔鬼来抓她,那么毫无疑问,诺布斯大娘就是一个女巫。”(18)

这些乡村社群的风俗画,牢固地根植于人们的迷信、恐惧和互相之间的恶意中,使人既好奇又沮丧。更重要的是,这些情景仍然发生在当下的现代社会,依然十分流行,而且与时俱进。这使我们强烈地回忆起《第二十五个小时》和《一九八四》里的一些内容。在前书中,乔治乌描述了目下以及刚刚过去的历史中那些梦魇般的事件;而在后书中,奥威尔预言了更加残忍邪恶的未来。

前述文字,是知识分子对那些口齿不清的民众所谓“民意”的记录,这些记录是非常有启发意义的。但是,行动的声势远过于话语。一个社会如果周期性地对所谓的女巫施以私刑,那么,不过是对其信仰巫术、恐惧魔鬼的有力证明。在这里,举一个源自法国历史的例子,几乎与本书讲述的故事发生在同一时期。那是在1644年的夏天,在经历一场猛烈的、毁灭性的冰雹后,靠近波恩(19)的许多村庄的村民们团结起来,准备向那些魔鬼的化身复仇,正是他们在嬉戏中毁了村民们的收成。一名十七岁男孩宣称自己的鼻子绝对可靠,能嗅到女巫的气息。于是,在他的带领下,一群妇女被按到水中活活打死,剩下的人则被用烧红的铲子推进砖窑烧死,还有的被从高处一把扔进砖窑。为了结束这场恶性事件带来的恐慌,第戎(20)的最高法院不得不下令安排一队警察,携带重武器,护送两名特派员去处理该事件。

由此我们看到,那些口齿不清的民众的所谓“民意”,与神学家和律师是完全一致的。然而,知识阶层的意见并非与他们完全一致。克莱默和斯宾格勒曾满怀义愤地谴责过那些怀疑巫术真实性的知识分子——到了十五世纪末期,这样的人已经有很多。二人在书中指出,所有的神学家、圣典学者对如下谬误加以一致的谴责:“那些人声称:世上并无巫术,巫术是某些人想象出来的,这些想象力丰富的人,因看不到发生在暗处的事实(其实至今还无人可以参透这些潜藏的因素),便将某些自然事件归因于巫术的作用,似乎他们并非被那些隐藏的原因所影响,而是被魔鬼或魔鬼的代理人——女巫所影响。”二人又在书中提到,“所有的博士们谴责这一谬误,并视之为彻底的错误;多马尤其猛烈地抨击这一谬误,并视之为如假包换的异端,因这谬误源自不信神……”

这一神学推论引发了一个实际的问题,即那些坚称女巫不存在的人,是直接被认定为异端从此声名狼藉,还是只认定他们有异端思想的嫌疑呢?似乎前一种意见是正确的。不过虽然“被控怀有此等邪说”的所有人都被逐出了教会,随后又遭到所有惩罚,“但我们应考虑到,仍有数量庞大的人群,因自己的无知也必定犯有同样的谬误。既然此谬误如此常见,那么出于仁慈,审判的尺度或许可放宽些”。另一方面,“不能让任何人自认为以无知作辩护就能逃脱惩罚,因为这类无知之举或使人偏离正道,或使人犯下重罪”。

一言以蔽之,教廷的官方意见是这样的:虽然不信巫术的存在毫无疑问是一种异端邪说,但不信巫术的人却没有立刻被惩罚的危险。当然,他们仍有严重的异端嫌疑,倘若在教会已告知他们何为真理之后,他们仍坚持错误的观点,那么他们将面临严重的问题。蒙田在《随笔录》第三卷第十一章曾发表这样的告诫:“当任何人因产生幻觉,随便找些没经验的人来作证,指控我的邻居中有女巫,那么她们的生命便将受到威胁。其实,既然我们不清楚巫术的成因,也不明白巫术进行的方式,那么引用《圣经》中的相关案例(这些案例是最无疑问、最不可反驳的)与当今时代里的女巫案例做个区分,分析二者之间的异同,以我们的智慧是办不到的。”或许只有上帝能明白何为巫术,何为神迹。我们必当信仰上帝;但我们是否有必要相信一个人呢?“他不过是我们中的一员,他对自己说的话(有关巫术的证言)都会感到惊奇,因为假如他没失去理智的话,他必然会感到惊奇。”蒙田以如下一句金玉良言做了总结,这句话,完全可以刻在每个教堂的圣坛上、每个法官的长凳上、每个讲堂的墙壁上,刻在每个国家的参议院和议会,也刻在每个政府的办公室和会议室。这句话是用霓虹灯的光芒写出的,每一个字母都高大如人身。他说:“毕竟,单凭猜测就将一个人活活烧死,那人类付出的代价实在是太大太大。”(21)

半个世纪之后,塞尔登(22)的用语就没有那么谨小慎微了,但也不再那么讲究人道主义。他说:“存在反对女巫的法律,并不证明女巫就是存在的,但法律需要惩罚那些假借巫术害人性命的恶人。倘若一人可以公开宣称,只要将自己的帽子转动三次,并发出嗡嗡的叫声,他就能夺去另一个人的性命(即便事实上他根本不能完成这样的事);那么,国家法律就应该有其公正性——任何人若当真转动自己帽子三次且发出嗡嗡的声音,而其目的又真的是要害人性命,则此人当被处死。”

塞尔登是一个十足的怀疑派,他反对根据各级教义对(有关女巫的)猜测予以拔高;但是同时,他是一个地道的律师,对被认定为女巫的人施以火刑,他认为有可能是正确的。蒙田也曾接受过法学教育,但他却固执地拒绝接受法律的瑕疵。当蒙田想到女巫,他并不去思索她们那需被惩罚的邪恶用心,而是考虑她们或者可能有药可治的疾病。他写道:“本诸良心,我更应为她们开出藜芦的药方——此药被认为可消除忧郁因而能疗治疯狂——而不是开出毒芹的药方来。”

最早于1563年对猎捕女巫的行为和魔鬼介入人世的理论予以攻击者,乃是一位德国的医生,名为约翰·威尔(23);然后,来自肯特郡(24)的绅士雷吉诺德·斯科特(25)于1584年发表了《巫术之探秘》。

新教徒吉福德和圣公会教徒哈森涅,在有关当代巫术案例的问题上,与斯科特持相同的怀疑态度,但却不能如斯科特一样更进一步,质疑《圣经》中有关附魔、巫术、与魔鬼立约等说法。

与这些怀疑派形成鲜明对比的,还有一堆相信巫术存在的显赫之辈。首先是卓越不凡的让·博丹(26),他说,他之所以写作《陷入魔鬼狂热的巫师》一书,首先是因为“他要给那些试图尽可能为巫师们开脱的作家们迎头一击,因为看起来,这些作家似乎是被魔鬼引诱,才写出那些蒙人的东西”。照博丹的看法,这些怀疑派活该与那些女巫一起被送上火刑柱,谁叫他们不仅致力于保护她们还积极为她们辩护呢。

詹姆斯一世在他的《魔鬼学》一书中也采取了相同的态度。他说,威尔为巫师辩护,而他那本辩护的书“恰恰暴露出此人实乃巫师中的一员”。

与国王同一时代的伟人中,还有瓦尔特·罗里(27)爵士和弗朗西斯·培根(28)爵士,他们似乎也是相信巫术存在的人。在十七世纪其后的时间里,我们发现,英格兰仍然有人就巫术问题进行辩论,如哲学家亨利·莫尔(29)、卡德沃斯(30),如博学的医师和学者托马斯·布朗爵士(31)、格兰维尔(32),以及才华横溢的律师马修·黑尔爵士、乔治·麦肯齐爵士(33)。

在十七世纪的法国,所有神学家都承认巫术是现实存在的,但并不是所有的神父都热衷于追捕女巫。对许多神父来说,猎捕女巫这档子事似乎是极其不得体的,而且对良好的秩序和社会稳定是一个威胁。他们对那些陷于猎巫的狂热激情中的同工们深表哀叹,并尽其可能地予以阻止。在律师中,也有类似的情形。其中一些律师,实在太兴奋能将一个女人烧死了,“看啊,蚂蚁纷纷钻进洞里,因那乌云正在汇聚,带来一场冰雹,终将摧毁那女巫所在的村庄”。(这次的焚烧女巫事件,发生在1610年的多勒。)而另一些律师则是温和派,他们自然也相信有所谓的巫术,但却不太情愿真的去起诉巫师。

但是,身处专制君主统治之下,国王的意见才是决定性的。路易十三对魔鬼甚是焦心,但是他的儿子却不是如此。1672年,路易十四下令,所有最近在鲁昂议会上被判定为行巫术的人,应被判为流放。议会提出抗议,但是他们的抗议无论从神学的角度,还是法律的角度,都不能令国王改变主意。国王乐于看到女巫们不被烧死,流放足矣,就这么定了。

回过头来考虑在卢丹发生的一切时,我们务必明确,修女们所谓的附魔,和其宣称附魔的原因——格兰第施展了巫术,这是两回事。下文我将主要探讨格兰第的罪孽,关于附魔的问题,留待后面的章节讨论。

特朗基耶神父是最早一批到达卢丹的驱魔人中的一员,他在1634年出版了《有关卢丹市乌尔苏拉修会附魔事件及于尔班·格兰第之审判的公正的诉讼程序实录》。此书名很有欺骗性,因这本小册子其实没有任何“实录”可言,它不过是辩解,是为驱魔人和法官们的行为进行修辞学上的防御,以应对公众明显的怀疑和普遍的非难。很明显,在1634年,绝大多数受过教育的人对修女们所谓的附魔一事的真实性深表怀疑,同时也相信格兰第的清白,并对格兰第受到不公平的审判感到震惊和厌恶。

特朗基耶神父仓促出版此册子,原希望凭他布道的雄辩,使读者的看法回到正轨。但他的努力一点都不成功。不错,国王和王后对卢丹附魔事件深信不疑,但朝臣们却几乎无一人相信。当时到卢丹看驱魔仪式的权贵之辈,甚少相信附魔一事的真实性。当然,如果附魔一事非真,则格兰第自当无罪。绝大部分拜访卢丹的外科医生们在离开时,也深信他们所见的所谓附魔现象,完全是再自然不过,并无魔鬼作祟。梅纳热(34)、德奥弗拉斯特·何耨豆、伊斯梅尔·布利奥,所有这些作家和学者在论及格兰第之死时,皆坚定地维护他的清白。

站在这些怀疑者对立面的,是那些信奉天主教的文盲和大众。(至于那些文盲的新教徒嘛,不用说,在格兰第之死一事上,全体一致地表示怀疑。)至于所有的驱魔人,他们看起来全都相信格兰第犯有罪孽,而修女们也肯定附魔了。他们是如此坚信不疑,以至于像米尼翁教士一样,他们帮助制造假证,以便将格兰第送上火刑柱。(在唯灵论的历史上,关于欺诈的作用是得到明确承认的,尤其是虔诚的欺诈,完全不与信仰相违背。)那么神职人员们的意见呢?我们几乎一无所知。但作为虔诚的教会人士,他们大概会站在专业的驱魔人,如米尼翁、巴雷和其他人一边。但是世俗教士们呢?他们会否焦虑地相信甚至宣扬说,竟是他们中的一个人,将自己的灵魂卖给了魔鬼,并对十七名乌尔苏拉修会的修女们施了符咒?

我们至少知道的是,在高阶的神职人员中,关于格兰第之死一事的意见可谓泾渭分明。波尔多大主教相信格兰第的清白,至于修女们,她们是受米尼翁教士的蛊惑,同时受“慕男狂”的影响,才会有所谓的“附魔”。

普瓦捷主教则不然,他相信修女们真的附魔了,而格兰第就是一名巫师。那么最高宗教权威,即红衣主教对此事又是什么样的态度呢?后面我们将看到,在某种情况下,黎塞留对此事全然表示怀疑——此事完全是一个骗局;但在另一种情况下,他则表现出如同一个烧炭工的信仰——以一种匹克威克式的态度,有时甚至以一种非匹克威克式的态度,他认定这事完完全全是正确无误的。

不管是出于好心还是坏心,凡是巫术,皆是以超自然(虽然并非神圣)的手段,达到自然的目的。所有女巫都利用巫术和差不多是魑魅魍魉的力量,但其中一些女巫却也是“旧宗教”(35)的信奉者。

玛格丽特·穆雷小姐(36)在她那本杰作《西欧女巫崇拜》的序言中写道:“为了扫清认识上的误区,我明确区分了‘技术巫术’和‘仪式巫术’。无论使用者自称是巫师还是基督徒,无论使用相关巫术其目的是好是坏,是为了杀人还是为了疗伤,只要涉及到的是符咒、魔法,全部称为‘技术巫术’,这类符咒、魔法在每个民族、每个国家都很常见,在所有宗教中也都有祭司或信徒使用,它们是人类共同遗产的一部分。……‘仪式巫术’——或者我更愿意称之为‘狄安娜(37)崇拜’——包括了在晚期中世纪时代被称为‘女巫’的那群人的宗教信仰和宗教仪式。有证据表明,在基督教信仰的潜流中,许多阶层——首先是较为无知的人群或人口密度较低地区的人们——对‘仪式巫术’有所信仰,这一信仰可追溯至基督以前的时代,似乎源自西欧古老的宗教。”

耶稣纪元的1632年,离西欧“改信基督教”已经过去了一千多年。虽然古老的生殖崇拜因长期“反政府”之故已经受到相当的破坏,但是,它却仍然存在,仍然炫耀着它众多的坚定信徒与殉教的烈士,仍然有其相应的组织——按照科顿·马瑟(38)的说法,该组织与他本人所在的公理教会(39)一模一样。旧信仰存活这一事实,一定程度上似乎并不那么令人震惊,因为倘若我们回顾危地马拉印第安人的改宗史,便会很明显地发现,虽历经四个世纪的传教,可此辈今日的天主教信仰并不比阿尔瓦拉多(40)进入危地马拉后的第一代改宗的土著们更正宗。

或许,再过个七八百年,中美洲的宗教境况将与十七世纪的欧洲相似,一大群基督徒残忍地迫害一小群旧信仰的教徒。

(在一些地区,“狄安娜崇拜”者们和他们的同情者在全体居民中或可能占据绝大多数的位置,比如,洛林、侏罗省和巴斯克地区(41),关于这些地方的“狄安娜崇拜”,雷米(42)、博盖(43)、德·朗克(44)在十七世纪之初都分别有所记录。从他们的著作中可以清晰看到,在这些偏远地区,绝大多数人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信奉旧宗教。作者们打赌说,这些人白天向上帝祷告,晚上则崇拜魔鬼。在巴斯克地区,许多神父常常做两种弥撒,一种是向着白天使,一种是向着黑天使。德·朗克曾烧死三名这样的神职人员,另外五人却逃离了死牢,但他强烈地怀疑这种人仍然有许多。)

“仪式巫术”的核心典礼是所谓的“安息日”,这个词来源不明,与希伯来文中那个同音词其实毫无关系。“安息日”每年庆祝四次,分别是:2月2日的圣烛节、5月1日的五朔节、8月1日的收获节,以及10月31日的万圣节前夜。这些节日都很盛大,经常有成百上千的信徒不远千里来参加。在传统宗教仍然存在的村庄中,在“安息日”之间,有每周一次的所谓“女巫会”,一小群人会聚集在教堂。而在四次重要的“安息日”时,魔鬼本尊永远在场——自然这是有人做它的化身,此化身者荣幸地代表着“狄安娜崇拜”中的两面神,其特权或者来自家族世袭,或者是经过努力才取得。于是,崇拜者们向此神表达敬意,便亲吻他背面的脸——其实是一个面具,附在魔鬼臀部那条动物的尾巴下面。然后,便有一些信徒,至少是女性信徒,与此神进行交媾仪式,为了完成此仪式,化身者提前准备一个人造的阳具,或是牛角制的,或是金属制的。在此仪式之后,便有一次野餐(因为“安息日”是在户外举行庆祝的,其地点靠近某些神圣之树或石头),人们歌舞欢乐,最终演变成一场混乱的交媾狂欢。毫无疑问,这一狂欢仪式源自原始的猎人和牧人们为促进自己赖以为生的动物多产而发明的魔术。在这样的“安息日”,压倒性的氛围是一种亲密的友情,以及无所顾虑、动物般的狂欢。参加这些仪式的很多人在被捕和受审之时,即使受到酷刑,甚至被钉在火刑柱上,都坚定地拒绝放弃自己的信仰,因这信仰曾给他们带来如此巨大的幸福感。

而在教廷和世俗管理人员的眼中,参加魔鬼的聚会比行巫术还要邪恶。一个女巫如果参加了“安息日”聚会,要比那单纯在家中秘密行巫术的女巫更坏,因参加“安息日”聚会是公开承认自己更倾向于“狄安娜崇拜”,而不是基督教。此外,女巫的组织是很秘密的,可能会被有野心的领导者引向某些政治目标。博斯韦尔就是这般利用了苏格兰的女巫大聚会,看来是错不了的事情。(45)更加可信的事实是(且不管其对错),伊丽莎白女王和她的枢密院确信,外国和本土的天主教徒雇佣了女巫和巫师,要谋害女王的性命。而根据让·博丹的说法,在法国,巫师的组织类似黑手党,在各个阶层都有其会员,在每个城镇和村庄都有分支。

因其罪孽似乎更加邪恶,格兰第最终被控为不仅行使了“技术巫术”,而且也参与了“安息日”的仪式,他实乃魔鬼教派的一员。

耶稣会的一个门徒竟郑重其事地弃绝了他洗礼时所得的恩赐;一个神父竟离开其布道台,兴冲冲地向魔鬼致敬;而一位严肃而博学的神职人员竟与巫师们大跳吉格舞,并与一个女巫、山羊、梦魇混合在一起的不知什么东西在干草堆上颠鸾倒凤。凡此等奇景,估计会使虔诚者吓瘫,使低俗的观众高兴得浑身发痒,也会使新教徒们大为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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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爱德华·柯克爵士(Sir Edward Coke,1552年—1634年),英国律师、法官、政客。

(2) 教会法,广义而言,可以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及其各个教派在不同时期的规范和汇编的各种规章制度。狭义而言,是指存在于中世纪西欧的天主教会法。教会法是西欧封建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 多明我会,即道明会,亦称“布道兄弟会”,天主教托钵修会的主要派别之一。

(4) 《女巫之锤》(The Malleus Maleficarum),1486年出版,是魔鬼文献中最重要的一部著作,这部著作是针对宗教裁判官而写,与以前同类书籍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专门叙述如何侦察巫师的罪行。作者据信是多明我会的修士克莱默(1430年—1505年)和斯宾格勒(1436或1438年—1495年)。此书是16、17世纪追捕女巫的基本指导手册。

(5) 唯理主义,即主张检验真理的标准和获取正确知识的途径不是感觉经验,而是理性的一种主义。笛卡尔是法国唯理主义奠基人。

(6) 此处原为拉丁文,引用的是罗马哲学家及诗人卢克莱修的名言。

(7) 原文为Opposite Number,即Additive inverse,翻译为加法反元素,指的是一个数X的相反数-X。例:7的加法反元素是-7,-0.3的加法反元素是0.3。撒但的加法反元素,自然是上帝。

(8) 圣埃德蒙兹伯里,位于英国中西部的一个集镇。

(9) 这里指多乳症,常见的一种先天性畸形。

(10) 多马,耶稣的十二门徒之一。

(11) 人类堕落,在基督教中是指人类始祖犯罪被逐离伊甸园。

(12) 此处或指第五任博斯韦尔伯爵(Bothwell,1562年—1612年),曾是苏格兰海军大臣,在英国历史中是有名的叛徒、阴谋家。

(13) 蒙堤斯斑(Montespan,1640年—1707年),是法国路易十四国王最有名的情妇,她为国王生了七个子女。

(14) 根本恶,康德在《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一书中提及的概念。

(15) 乔治·吉福德(George Gifford,1552年—1613年),伊丽莎白女王的朝臣。

(16) 塞缪尔·哈森涅(Samuel Harsnett,1561年—1631年),英国宗教作家,1629年被任命为约克大主教。

(17) 原注:出自乔治·吉福德论女巫的一篇文章,转引自《英格兰巫术史》。

(18) 原注:转引自《英格兰巫术史》。

(19) 波恩,法国东部酿酒中心。

(20) 第戎,法国东部城市。

(21) 见《随笔录》第三卷《论跛子》。

(22) 约翰·塞尔登(John Selden,1584年—1654年),英国法学家,以博学著称于当世。

(23) 约翰·威尔(Johann Weier,1515年—1588年),荷兰医生、术士、鬼神学家。赫胥黎说他是德国人,疑是笔误。

(24) 肯特是英格兰的一个郡,位于伦敦东南。隔多佛尔海峡,与法国相望。

(25) 雷吉诺德·斯科特(Reginald Scot,约1538年—1599年),乡绅、下议院议员。

(26) 让·博丹(Jean Bodin,1530年—1596年),法国法学家、政治哲学家。

(27) 瓦尔特·罗里(Walter Raleigh,约1554年—1618年),英国贵族、作家、战士、政客、朝臣、间谍、冒险家。

(28) 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年—1626年),英国文艺复兴时期散文家,唯物主义哲学家,实验科学创始人,被誉为“实验哲学之父”。

(29) 亨利·莫尔(Henry More,1614年—1687年),英国人,剑桥柏拉图学派的哲学家。

(30) 拉尔夫·卡德沃斯(Ralph Cudworth,1617年—1688年),英国哲学家,剑桥柏拉图学派的领军人物。

(31) 托马斯·布朗(Thomas Browne,1605年—1682年),英国博物家、作家。

(32) 约瑟夫·格兰维尔(Joseph Glanvil,1636年—1680年),英国作家、哲学家、牧师。

(33) 乔治·麦肯齐爵士(George Mackenzie,1636或1638年—1691年),苏格兰律师、检查总长、散文家、法律作家。

(34) 吉勒斯·梅纳热(Gilles Ménage,1613年—1692年),法国学者。

(35) 原文为la vecchia religione,意大利语,指的是基督教信仰统治意大利之前,意大利的传统宗教信仰。

(36) 玛格丽特·穆雷(Margaret Murray,1863年—1963年),女,英国杰出的古埃及学者、考古学家、人类学家、民俗学家。

(37) 狄安娜,罗马神话中之处女守护神、狩猎女神、月亮女神。

(38) 科顿·马瑟(Cotton Mather,1663年—1728年),生于新英格兰,是美国独立之前在社会、政治上极有影响力的清教牧师、多产作家。

(39) 公理教会,基督教新教宗派之一,该宗主张各个教堂的会众组成独立的教会,并由其教徒公众管理,尤其强调个人信仰自由。

(40) 佩德罗·德·阿尔瓦拉多(Pedro de Alvarado,1485年—1541年),西班牙征服者,危地马拉总督。

(41) 洛林,法国东北部的一个地区;侏罗省,法国东部省份;巴斯克地区,位于西班牙北部和法国南部。

(42) 尼古拉斯·雷米(Nicholas Remy,1530年—1616年),法国地方法官,因追捕女巫闻名。

(43) 亨利·博盖(Henry Boguet,1550年—1619年),知名法学家,圣克洛德地区的法官,因写作《论邪恶的巫师》(Discours exécrable des Sorciers)而获得鬼神学家的名声。

(44) 德·朗克勋爵,即皮埃尔·德·罗斯蒂居(Pierre de Rosteguy,1553年—1631年),法国波尔多大法官,1609年曾发起一场大规模的猎巫行动。

(45) 此处的博斯韦尔即弗朗西斯·斯图尔特,第五任博斯韦尔伯爵,他被控曾利用巫术,试图夺取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四世的性命。在审判中,又牵涉到女巫,于是,有超过100个所谓的女巫在苏格兰的北柏威克受审,许多人受到折磨后承认,曾经夜里在教堂中与魔鬼聚会,并决定要害死国王及其家属,方法是令国王的船沉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