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8世纪英语文献的用法中,“道德”一词的含义十分宽泛。道德包括了所有明显具有人文意义的学科,就它们十分紧密地与人类生活以及与人类利益相关联而言,道德包括了所有的社会科学。从某种观点来看,本书的目的就是促进以这种方式来思考的道德。本书所采取的特定观点就是人性的结构和作用的特定观点,即心理学的特定观点。当然,我们也是在比较宽泛的意义上来使用“心理学”一词的。
如果不是出于某种考虑,那么,也可以把这本书说成是继承了大卫·休谟(David Hume)传统的文集。然而,不幸的是,在通常对休谟的解释中,他只是被看作一位把哲学上的怀疑论发展到极致的作家。在休谟的思想中,有充分的理由以这种方式来看待他的著作。然而,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如果不意识到他也有一个建构性的目标,就没有任何人能够读懂他在其最重要的两卷本哲学著作的前言中所写下的导论性评论。与休谟写他的著作相伴随而在当时发生的那些争论,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对他结论中怀疑主义意义的过度强调。休谟是如此地渴望去反对在他的时代有影响且流行的一些观点,以至于他最初的积极性目标随着他的前进而日渐变得模糊并被遮蔽。在其他的一些观点本身变得模糊而不重要的时期里,休谟的思想也许会发生一种比较幸运的转向。
休谟的建构性观念就是:关于人性的知识提供了一幅包含全部人文与社会科学的地图或图表,而且凭借着有这个图表,我们能够理智地找到处理关于经济学、政治学以及宗教信念等一切复杂现象的办法。的确,休谟在这方面走得很远,并且认为人性为自然世界的科学提供了钥匙,因为所说与所做的一切都是人类心理活动的产物。休谟很可能热心于这种新的观念,并把它推到如此之远的地步。但是,在我看来,他的教导中有一个不可推翻的真理性要素,即人性至少是一种对甚至连自然科学都采取的形式产生影响的因素。尽管从休谟所假定的观点来看,它也许不会为自然科学的内容提供线索。
但是,在社会科学中,休谟的观点有着稳固的基础。在此,我们至少面对着这些事实,在这些事实中,人性是真正的核心,而且人性的知识必然能使我们摆脱混乱的局面。如果休谟在运用他的方法时犯了错误,那是因为,他没有注意到社会制度与条件对人性表现其自身的方式所作出的反应。他看到了我们共同的本性结构与运转在塑造社会生活时所起到的作用;但是,他没有同样清楚地看到,社会生活对可塑的人性因社会环境而采取的样式所起到的反射性影响。他强调习惯与风俗,但他没有看到风俗在根本上是与生活相关的事实,而社会生活是形成个体习惯的主导性力量。
指出这种相对而言的失败,是要说明他在人类学以及相关的科学兴起之前就进行思考和写作了。在他的时代,人们几乎不知道人类学家们称之为文化的东西在塑造受其影响的所有人性的具体表现时普遍而有力的影响。坚持认为在多样化的社会条件与制度中有一个共同的人性结构在统一起作用,是一个伟大的成就。自从休谟的时代以后,随着知识的增长而能够给我们增加的东西就是:这种多样性导致在最终同一的人性因素作用下产生出了不同的态度与倾向。
我们不容易使这种情景中的两方面因素保持一种平衡,而总是容易形成两种派别,一派强调最初的和与生俱来的人性,而另一派则强调社会环境的影响。即使在人类学中,也有人把社会现象带回到传播过程之中,他们一旦在世界的不同地区发现共同的信念与制度,就会假定在相互借鉴发生之前有更早的接触与交流。于是,就有人喜欢去论述人性在所有时间与地点都是同一的,而且更喜欢把对文化现象的解释带回到这种先天统一的人性之中。当这本书最初形成之时,尤其是在心理学家中,就有一种坚持认为与生俱来的人性是社会影响无法改变的,并参照被称作“本能”的最初本性之特征来解释社会现象的倾向。自从那时候(1922年)以来,这种倾向毫无疑问已经从一个极端摆动到相反的方向上去了。文化作为一种构成性媒介所具有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普遍的认同。也许,今天在许多方面存在着的倾向就是:忽略了人性在其不同的表象中所具有的基本同一性。
无论如何,确保并维持一方面是内在的人性而另一方面是社会风俗与制度之间的平衡,仍然是十分困难的。毫无疑问,在这本书中有许多不足之处,但这些不足之处可以看作是由于要努力保持两种力量的平衡而导致的。我希望适当地强调一下文化习性的力量以及使人性所采取的形式多样化这一趋势。但是,我也试图表明,总是有共同人性所具有的各种内在力量在起作用;这些力量有时被周围的社会媒介所窒息,但它们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总是努力去解放它们自己并改造社会制度,以至于社会制度也许形成了一种对于这些力量的运转来说是更自由、更明晰和更适合的环境。从宽泛的意义上来说,“道德”是这两种力量相互作用的一种功能。
约翰·杜威
纽约
192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