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习惯比作诸如呼吸和消化这样的生理功能是有益的。诚然,诸如呼吸和消化之类的生理功能是自然而然的,而习惯却是后天获得的。然而,尽管这种差异在许多情势下是十分重要的,但它不能掩盖如下这一事实,即习惯在许多方面,尤其在要求有机体与环境相协调方面,如同生理功能一样。呼吸确实是与空气相关的事情,同样也是与肺相关的事情;消化确实是与食物相关的事情,同样也是与胃组织相关的事情。看当然包括光的作用,同样也当然包括眼睛和视觉神经的作用。行走不仅暗示着腿在起作用,而且也暗示着地面的作用;演讲需要的不仅是发声器官,而且需要自然空气(physical air)、人类团体(human companionship)和听众。我们可以把“功能”一词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用法转变为数学意义上的用法,然后说像呼吸和消化这样的自然活动,以及如同演讲和诚实之类的后天获得的活动,都不仅是环境作用的结果,而且确实是个人作用的结果。它们都是有机体的结构或后天养成的倾向与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同样的空气,在一定条件下会在水面上吹起波涛或摧毁建筑物,而在另外的条件下则会净化血液和传播思想。其结果取决于空气对什么事物起作用。社会环境通过与生俱来的冲动而起作用,于是就出现了言语和道德习俗。一般来说,把行为归因于直接发出行为的那个人是有具体而充分的理由的。但如若把这种特定的关系转变成一种为其所独有的信念,那么就会产生误解,如同认为呼吸和消化完全是人体内部的事这一观点会产生误解一样。为了给道德讨论找到一个理性的基础,我们必须从一开始就意识到功能与习惯是运用与综合环境的方式,后者确实像前者一样有同样的发言权。

我们可以借用不像生物学语境中那样十分专业的词汇,用习惯就是技艺(arts)这种说法来表达同样的思想。这些习惯包含着感官与运动神经器官的能力、心计或技巧(cunning or craft)以及客观材料。它们吸收了客观能量,并且最终控制了环境。它们所要求的是秩序、纪律和表现的技术。它们有开始、发展和结束。每一个阶段都标志着在利用材料与工具上的进步,并且都标志着在把材料投入积极运用方面上的进展。如果任何一个人说他自己是石雕大师,但又认为这种技艺只为他自己所独有,而决不依赖于客体的支持和工具的协助,那我们就会嘲笑他。

然而,我们在道德上却十分习惯于这种愚蠢的看法。道德倾向被看作是只属于自我的东西,因此,自我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相脱离。把道德限制在性格之中,然后把性格与行为分离开来,把动机与实际的行为分离开来,所有的道德都是以此为核心来发展的。意识到道德行动同功能和技艺的相似性,就会消除使道德成为主观的和“个人主义的”原因,这样就会使道德回到现实中来。如果道德仍然向往天堂,那么,它也将向往现实中的天堂,而不是向往另外一个世界。诚实、纯洁、恶意、易怒、勇敢、轻浮、勤奋和不负责任都不是一个人的私有物,它们是个人能力与周遭各种力量的有效适应。所有的美德和邪恶都是综合了各种客观力量的习惯,它们是个体性格中的组成要素与外部世界所提供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产物。它们像生理功能一样能够被客观地研究,而且它们随着个人要素或社会要素的变化而改变。

如果一个个体在世界上孤零零地存在,那么,他将在道德真空状态下形成他的习惯(即认为他不可能形成诸种习惯)。习惯将只属于他,或者就各种自然力量而言,习惯只属于他。责任和美德都将为他所独有。但是,由于习惯包含着周遭各种条件的支持,所以,由同类人所组成的社团或某一特殊团体,就总是这一事实之前和之后的同谋者。一个人做出了某一活动,然后这一活动在周遭引起了不同反应,有的赞同,有的反对,有的抗议,有的鼓励,有的参与,也有人加以阻止。即使任由一个人去做的这种立场,也是一种明确的反应。嫉妒、羡慕和模仿都是同谋者,中立的情况是不存在的。行为总是人们共同参与的,这就是它与生理过程的区别。行为应该(should)是社会的行为,但这不是伦理意义上的“应当”(ought)。无论是善的行为,还是恶的行为,都是社会性的。

就与其他人所犯的罪脱离关系这一做法鼓励了其他人以邪恶的方式去行动而言,这也是一种参与犯罪的方式。采取不关注恶的方式而对恶不加以阻止,本身就是一种助恶的方式。个体渴望通过远离道德败坏而使其良心不受污染,这也许确实是导致恶并使个人对其负责任的一种手段。然而,在一些情况之下,消极的抵制也许是阻止错误行动的最有效形式,或者以德报怨从而使作恶者深感惭愧也许是改变其行为的最有效方式。为罪犯而伤感——由于情感的炽热而“宽恕”罪犯——对罪犯的产生也负有责任。但是,假定遭受惩罚的痛苦已经足够而与具体的后果无关,这种看法不但没有触及犯罪的本来原因,而且又成为报复和残暴产生的新的原因。如果关于正义的抽象理论需要法律来“证实”,而这一法律又不考虑教导和改变作恶者,那么,这一理论就是拒绝承认责任,差不多就像把罪犯理解为遭受痛苦的受害者这种情感迸发所导致的结果一样。

单单责备一个人仿佛他的邪恶意志是其作恶的唯一原因的行动方针,以及那些因参与了造成不良倾向的社会条件而宽恕犯罪的行动方针,都同样是把人与其所处的环境、把心灵与世界虚幻地分离开来的方式。一种行为总是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这些原因并不是借口。因果关系问题是自然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除非当它关注于未来的后果时。借口与谴责正是作为未来行动的原因,才必然都被考虑。目前,让我们先臣服于充满怨恨的情感,然后通过把它看作是对正义的证实来对其做出“合理化的解释”。我们关于惩罚性正义的全部传统,通常意识不到社会在导致犯罪方面的作用;而只是赞同形而上的自由意志在起作用这一信念。通过杀死作恶者或把他关进石头房子,我们使自己能够忘记他的产生是由我们和他共同作用所致。社会通过谴责罪犯而为自身开脱责任,而罪犯则反过来归咎于先前不良的环境、其他人的引诱、机会的缺乏,以及法律公务员们的迫害。除了双方互相指责这一总体特征外,这两者都是正确的。但是,对这两者所产生的效果却是要使整个问题回到先前的因果作用,即一种拒绝把问题引入真正的道德判断中去的方法。因为道德不得不处理仍然处在我们控制中的、仍然要被实施的行为。许多罪都是由作恶者所犯的,但这不能免除我们对他的影响以及对待他的方式所产生的其他影响而负有的责任,也不能免除我们对人们养成故意作恶习惯的条件而负有的连带责任。

我们需要区分自然问题与道德问题。前者关心的是已经发生的事情,以及它是如何发生的。考虑这个问题是道德不可或缺的部分。如果不能回答它,那我们就无法说明是何种力量在起作用,也不能说清楚如何指引我们的行动去改善环境条件。在知道帮助我们形成所赞同和反对的性格的环境条件之前,我们创造一种环境条件而废除另一种环境条件的努力将是盲目和时断时续的。然而,道德问题关注的是未来,它是处于盼望之中的。使我们自己满足于宣布优点与缺点的判断而不参照如下这一事实,即我们的判断就是产生出各种后果的事实本身,而且它们的价值依赖于它们的后果,这种做法就是自大地逃避道德问题,也许甚至会使我们自身沉溺于愉快的激情之中,就像我们谴责过的人曾使自己沉溺于这种情感之中一样。道德难题就是改变那些现在正在影响未来结果的各种因素。为了改变另一个人的实际性格或意志,我们必须改变融入他的习惯之中的客观环境条件。我们自己的判断体系,自己确定的赞扬与责备以及奖善惩恶的体系,这些都是环境条件的组成部分。

在实际生活中,社会因素在人格特征的形成中所起的作用获得许多认可。这些认可之一,就是我们对社会进行分类的习惯。我们赋予穷人与富人、贫民区居民与工业领导者、乡村居民与郊区居民、官员、政治家、教授以及种族、团体和党派的成员以不同的特征。这些判断通常都由于过于粗略而没有多大的用处。但是,它们表明,我们实际上意识到人格特征是社会处境作用的结果。当我们概括这一领悟且明智地根据它来行动时,就会保证据此意识到唯有通过改变环境条件——这些环境条件再一次成为我们自己处理所判断之物的方式——来使性格由坏变好。我们不能直接地改变习惯,直接改变习惯这种观念是非常不可思议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改变环境条件,通过明智地选择与权衡我们所关注的事物以及影响欲望满足的事物而间接地改变习惯。

一个野人能够勉强在丛林中穿行。然而,文明地行走是如此复杂,以至于没有平坦的道路根本不可能行走。它需要有信号灯、枢纽站、交通管理机构和迅捷快速的交通运输手段,需要有预先准备好的、适宜的环境。没有这种环境,即便有最好的主观意向和善良的内在倾向,文明也会再度堕落为野蛮。劳动和技艺的永恒高贵性,就在于它们对重新塑造作为未来安全与进步重要基础的环境所产生的长期影响。个体就像地上的野草一样,有茂盛之时,也有枯萎之时。但是,他们的工作所产生的成果是持久的,并使更有意义的活动进一步发展得以可能。正是靠着恩典而不是靠我们自身,我们才过着文明的生活。感恩是所有美德的基础,这一古老的观念是有其合理意义的。忠于任何在确定的环境之下使美德生活得以可能之物,是所有进步的开始。我们能够为后代做的最好事情就是传递未被毁坏且增加了一些新意义的环境,它使保持体面而优雅的生活习惯得以可能。我们个体的习惯成为无尽的人类链条中的链环。它们的意义取决于我们从先辈那里继承而来的环境。当我们预料到我们的劳动成果在后继者所生活的世界里起作用时,它们的意义就会增强。

不管已做之事何其多,总有更多的事要去做。我们只能通过不断重新改变环境来保持和传承我们自己的遗产。虔诚地对待过去,不是为了我们自己之故,也不是为了过去之故,而是为了现在之故;只有现在是安稳的和富裕的,我们才会创造一个更美好的未来。虽然个体的劝诫、布道、斥责以及内在的渴望与情操已经消失,但他们的习惯长期存在,因为这些习惯在自身中综合了客观的环境条件。因此,它将与我们的活动相伴随。我们也许渴望消灭战争,渴望产业公平,以及所有人都能得到更大的平等机会;但是,再怎样宣讲善良意志或金科玉律(the golden rule)或培养爱好和平等情操,都将不会获得这些结果。我们必须改变客观的安排和制度。我们不仅必须改变人的心灵,而且要改变环境。如果从其他方面来思考,那就是假定我们能在沙漠中养花,或者能在丛林中驾驶摩托车。这两件事情都可能发生,并且不是奇迹;但是,我们首先必须改变丛林和沙漠。

然而,在习惯中,各种个人所特有的或主观的因素很重要。爱花也许是建造蓄水池和灌溉渠的第一步。欲望和努力的激励是改变环境的最初动因。尽管个人的劝诫、建议和指导与稳定地出自非人格的力量和非个人化的环境习俗之物相比较,是软弱无力的刺激物,但也许它们启动了后者的进行。趣味、欣赏和努力总是源自于某一现实的客观情形。它们以客观条件为支撑,代表了摆脱先前所完成的某物的束缚,以便其在进一步的活动中仍然是有用的。对花之美的真正欣赏不是从自我封闭的意识中产生的,它反映了一个世界,在其中,美丽的花已经成长起来,并被人所喜爱。趣味与欲望代表着先在的客观事实,而这一事实在保证永久性和持续性的行动中反复出现。对花的渴望,是在对花的实际喜爱之后才出现的;但它是在使沙漠中长出花这一工作之前出现的,是在培育花之前出现的。每一种理想都是后于现实的,但理想不仅仅是对现实的内在影像之模仿。它以更稳固、更普遍和更完整的形式树立某一善的形象,而这种善的形象先前是以不确定的、偶然的和稍纵即逝的方式被体验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