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现代世界从希伯来人那里获得了强调内在动机的道德和上帝之城的理想的宗教,如果希腊人给了我们科学地探索善的方法,那么,罗马人在很大程度上带给了我们道德意识的第三个因素——律法,以及从中衍生出来的观念。如果今天我们如此频繁地谈论道德律、公正、平等、真诚、忠诚、仁慈和理性标准,这是因为罗马人创造了它们,或者在从希腊人那里吸纳它们的时候赋予了它们拉丁语言和思想的色彩,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把它们展现在永恒的制度之中。
§1.罗马社会
值得注意的是罗马社会的三个特点对我们的目的至关重要:(1)它首先是一个政治的,即有政府的社会。权威和权力的问题是最重要的。(2)在这个社会中,阶级分化以及深远而广泛的规则同时并存。贵族的权力和奴隶制都达到了极致;同样如此的,还有广泛的宽容和文化屏障的消除,这些屏障曾分离了希腊人和野蛮人、希伯来人和异教徒。(3)在这个社会中,财富和政治权力并进。一方面,在希腊或犹太王国中都不曾有这样巨大的财富;另一方面也不曾有这般通过贸易而向世界的开放,以及发达的商业法和财产法。
罗马人在目标和品格上的这些突出特点,在他们的艺术和文学尤其是建筑中获得了展现。希伯来人的最高艺术是他们的诗歌或预言诗,以及他们对恶的问题的戏剧性陈述。希腊人把他们对美的感受表现在所有的艺术门类中,但在他们的建筑和雕塑中占主导的并非宏大,而是美。它表达出一种并非源于敬畏也并不脱离人类生活的宗教,或是爱国主题,如奥林匹克运动的胜利者。罗马建筑的主题包括神庙,大部分依照希腊的样式建造,但它们最独特的结构是为了公共的用途,例如桥梁、水渠、广场;或者是赞颂荣耀和征服的纪念性建筑,例如华丽的胜利拱门;或者是最终为了奢侈和公共景观而造的建筑,如浴池、剧院、马戏场,对于最后这一类,斗兽场巍然成了世界七大奇迹之一。在文学作品中,学习拉丁语的大多数学生阅读的文章是一份关于恺撒领导下的罗马人走上征服之路的记录,之后通常是政治危机引发的演讲的例子。然而,人们通常认为,罗马文学中最强大的部分是它的讽刺作品,那个时代的奢华、堕落以及政治问题为此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1.对于不同种族的特点以及这些特点一方面依赖自然的和生理的原因,另一方面依赖地理和其他环境条件的程度,我们迄今知之甚少,因而无法自信地说明为什么罗马人很早就展现出非同寻常的能力,充当了管理民族的角色。就他们的祖先而言,似乎与其他的欧洲民族——希腊人、凯尔特人、日耳曼人——相似。我们能够搜集到的有关材料的数量也就那么多。一小群强壮的战士——在他们中,氏族和父权家庭高度发达——不断地与邻近的部落发生冲突,有时征服,有时在相互协调中合并,但很少会灭绝,直到它足够强大而向统治的商业劲敌——迦太基人发出挑战并征服了后者。此后,罗马用无以匹敌的力量勇往直前,不仅征服,还要组织所征服的地区和民族,直到地中海成为罗马的湖;而帝国从不列颠北部一直延伸到印度边界,其中包括埃及、亚述、波斯和马其顿早期帝国的领土。贸易路线获得保障,道路延伸并统一了偏远的地区,共同的语言使欧洲在其文化和文明上得以统一,即便它无法在帝国的东部区域替换掉希腊语。
统治和管理这一大片有不同种族和文化的疆域,需要比以往更加高度发展的政府。代表古老贵族家庭的元老院获得了新的血液。新的官员不时被遴选出来,产生了一个适用于公民的法律体系,以及一个适用于罗马各类居民和边缘地区非公民的体系。有能力的年轻人在政府中看到了通往荣耀的道路。富人花费大量的钱财谋求选入政府,甚至那些并无家族财富可依赖的人们似乎也能借到大量的钱。他们的期待是:在罗马当上几任官员之后,将被政府委托管理一个行省。这将使他们有机会偿还所欠的债务,并且聚敛一大笔财富。
我们对于罗马帝国政府的看法,很可能强烈地受到其最糟糕统治者的坏名声的歪曲。尼禄(Nero)比马可·奥勒留更为人知晓。但对于罗马政府的能力,我们必须牢记:尽管西欧帝国最终在蛮族人的入侵中消亡,它却在奥古斯都的时代之后存在了四个多世纪;即便罗马人不再天生就能运用好它的权威,它的模式却在其他时代长存;它的形式和结构以及大部分由罗马人所发展的法律依旧在欧洲及美国发挥作用,只是在后者程度稍低些。
2.从很早的时代起,那些作为征服者族群后裔的古老家族、贵族认为自己高于他们的家臣或附庸,高于那些在征服者的统治下被允许从事农业和其他手工业的被征服者群体。这些低等的族群、平民力图争取分享一部分权力,但成功程度不同。罗马人总体上是自由的,他们允许被征服的或通过互相协调而联合的不同部族和民族的人们获得公民权。但是,那些贵族大家庭却非常擅长把主要的权力掌握在手中,甚至当本来由他们所组成的元老院失去控制权后,社会的区别仍然存在。元老院之所以能够保持这么长时间,部分的原因是由于它(尽管有些勉强)不断地从较低的阶层中,尤其是从伟大的商业阶层通常被称作骑士的人中,吸纳那些具有雄心的人。
最底层的是奴隶。早期罗马公民大多数是农民,他们拥有少量的财产,和他们的仆人一起劳作。战争胜利的结果是:大量俘虏被奴役,并且在很多情形下受到残酷对待。老加图(Cato)[1]教导,要让他们在不睡觉的时候不停劳作,尽可能地努力劳作,到年迈体弱时再把他们卖掉或遗弃。这些人人数众多,在公元前74年,在角斗士斯巴达克斯(Spartacus)的带领下举行起义;失败后,有六千人在从卡普阿到罗马的路上被钉在十字架上。一些奴隶受过教育。哲学家爱比克泰德就是这样的。许多奴隶通过某种方式获得了自由,被称作自由民。这些人可能会进入贸易或零售业——较早的公民看不起的职业。之后,奴隶主不再拥有对奴隶的生杀大权,但奴役制度依旧是罗马工业的基础以及社会的因素。
然而,尽管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区别,罗马对于种族和语言之间隔阂的消解却起着重要的影响。就语言和交往而言,罗马只不过进一步发展了早在马其顿帝国中希腊人已经开始的影响。但是,由于罗马的统治代代延续,意大利、高卢、西班牙各民族逐渐遗忘了他们之间古老的世仇(feuds),成了大的联邦的成员(作为公民或臣民)。虽然是通过强力维持的,和平时期的罗马(The pax Romana)还是有团结、和谐的气氛。它导致西塞罗和罗马法官对人类统一和自由的不凡宣言,我们将在以下第二部分中对其加以引述。
3.罗马的征服给某些公民阶层带来了巨大的财富。行省的长官们以及作为纳税农民的商人们发现,西西里和小亚细亚这些省是一个大金矿。长官依靠他所网罗的财产来偿还债务并聚敛资源,以备未来需求。因为获得和保持官位需要大量的资金,候选人可能会花费大量钱财给公众散发食物、提供娱乐——“面包与马戏”(panem et circenses)。有钱的公民同样把钱财挥霍在庄园、别墅、奢侈的洗浴、艺术品、宴会,以及一切当时所能提供的感官或精神愉悦的资源上。在罗马,人们不仅能够像在雅典那样看到公共建筑的宏伟,也能看到无与伦比的私人产业的奢华。讽刺家们刻画了毫无节制的奢侈盛宴,并且抱怨这些所表现出来的品格的堕落。
但是,伴随着财富所带来的恶果,也有某种善。其一是对财富的拥有间接地提升了女人的地位,尤其是已婚妇女。在早期的父权制贵族家庭中,女人结婚时从父亲的夫权(manus)转到丈夫的夫权下。已婚的女子有着尊严,但在法律面前,她却并不算是一个“人”(person)。用布赖斯(Bryce)的话来说,“人们很难想象一个人——她不仅是自由的且受到尊敬和有影响——对另一个人的彻底服从,就像古罗马的妻子们那样”。当财富和财产增长时,父亲自然越来越不希望看到他女儿的嫁妆从他的家庭流到其丈夫的家族中。异于夫权婚姻[2]的其他婚姻形式允许妻子有更大的自由和独立,它们渐渐取代了旧的方式。霍布豪斯说:“罗马帝国的已婚女子比任何早期文明中的妇女更完全地是她自己的主人,除了埃及历史上特定时期之外。而且必须补充的是,也比任何后来时期直至我们自己这一代的妻子都更如此。”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认为,双方以及监护人的意见一致,对婚姻来说是根本性的。无疑,其他的因素也促成了女子地位的解放,但对财富和财产的拥有确实是有影响力的。
§2.道德观念
在罗马这样一个社会中,重要的道德观念自然与政府或商业的问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除了这些行为领域,人们可以设想,家庭会受到财富增长的影响;在他们的私人生活中,富裕的公民会倾向于一种能为他们奢侈的品位辩护的哲学。为了找到能够解决他们的问题的指导观念,罗马人转向了希腊人。他们天生并不具有哲学气质。当然,正如每一个具有强健品格的统一群体所必然具有的,他们也有自己的习俗。家庭是父权制的;丈夫和父亲对于整个家庭有绝对的权威,甚至在早期具有对孩子和奴隶的生杀大权。他们是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在早期很少有离婚的。但对我们而言,最为有趣和重要的观念来自他们的政治和商业活动,而这些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斯多亚学派的学说上。这些学说中体现在罗马律法中较为重要的部分一直传承到现代,不仅是我们的律法的成分,也是我们道德的要素,它们是:(1)作为普遍法则的来源的自然观念;(2)作为自然的本质原则的理性观念;(3)所有人都有理性因而是平等的观念;(4)正义是对政府的正当检验的观念;(5)义务的观念。
1.我们在之前的章节中已经看到,希腊人争执于政府和律法是自然的或约定的。亚里士多德指出了“自然的”这一词语的双重含义,它一方面指最原本的,另一方面指充分发展或完善的特点。从第二个观点出发,亚里士多德论断,国家是自然的,因为在其中,人们获得了充分的发展。说到国家,希腊人很可能想到的是雅典或其他希腊城邦。亚历山大的征服者在很大程度上瓦解了地域情结,希腊的斯多亚学派宣称他们自己不是雅典的公民,而是世界的公民。但当罗马人实际上把世界大一统起来时,统治任何地方的普遍法则的观念获得了具体的表达。世界不再是一幅由各具其律法和风俗的部落和民族所构成的拼图,而是对于共通的人性的意识。这不仅在戏剧家特伦斯(Terence)的“我是人;人所具有的一切,我都具有(homo sum;humani nihil a me alienum puto)”中,也在西塞罗(Cicero)、塞内卡(Seneca)和法学家们的哲学著作中找到了表达。为了给约束整个世界的律法寻找充分的权威来源,罗马的哲学家们采用了希腊的自然观念,把自然视为容纳一切的宇宙本质或秩序。如果可能的话,它甚至比诸神本身都更为根本,尽管在其他一些时候,它被称作“永恒和不变的道德的神圣律法”。
2.在这一意义上,自然被斯多亚学派视为完完全全理性的。自然法则因此是理性和普遍的。
真正的律法的确是正确的理性,与自然一致,它渗透在一切事物中,持久和永恒;……更改、贬损或撤销这一法则是不合法的。……它也不会对罗马人是一种法则,而对希腊人则是另一种法则;一件事情今天是这样,明天是那样;它是对所有人在一切时代都持久和不变的法则;它实际上成了一切事物的共同的神、主宰和统治者。[3]
罗马真实的律法发展赋予这一统治所有人的普遍法则的观念以更为具体的背景。早期城邦的风俗和律法,自然来自构成统治阶级的部落。它们后来被称作公民法,或民法(lex civilis)。但在罗马,也有很多居民并非公民,除此之外,还有来自偏远地区的居民,他们常有一些贸易关系或试图在罗马政府那里对他们的申诉寻求裁决。对于所有这些阶层的人们,罗马人逐渐发展了他们所谓的部落或民族法(ius gentium)。为了给这一律法引入某种一致性,法官自然会依靠所谓的“理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斯多亚哲学的影响之下,他们制定了一些在他们看来由理性所规定的原则,比如“善的信念”,这通常是他们区分“严格的律法”和那些公平的、善的或符合人性的东西(ius aequum et bonum)。后者作为理性法则,同样是自然法则。这是一个伟大的观念,在人类被分割为各个地方性的群体的地方,它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一观念在中世纪被沿袭,作为所有受罗马文明影响的人们的永恒财富。通过著名的《查示丁尼法典》(Code of Justinian),它也成了东罗马帝国的律法。
3.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认为,人有两种类型:一种擅长指引,另一种则需要被指引和控制。这便是奴隶制的理由。而在西塞罗和塞内卡的著作中,则有了显著的改变。就像已经指出的,斯多亚学派对自然的认识在于,它无非是理性的另一个名词。诸神和人分有理性,这使得他们
成了同一个城市和联邦的公民……人生而为了正义……没有什么东西比人跟人之间更相像、更同质和更相似。如果风俗的败坏以及意见的不同没有引起心灵的愚钝,并且使他们偏离自然的轨道,那么,一个人和他自己相似并不会比人们和人们之间相似得更多。因此,无论我们给人以什么样的定义,它必须包括全部的人类。[4]
塞内卡也这样说:“我们都是来自一个共同的祖先、同一个世界。是命运让一个人成了奴隶。”被奴役只是外在的,它只影响人的身体。身体可能隶属于主人,但心灵是他自己的。律师必须承认奴隶制是一个事实,虽然有时通过限制主人的权力,状况有些改善,但没人想过要废除它。然而,他们认识到,奴隶制是有违自然的。他们中的一个人,乌尔比安说,就民法而言,奴隶被认为什么也不是(pro nullis);但根据自然法却并非如此,因为在自然法看来,人人平等。另一位法官用了一句后来激动了美国和法国革命者的话写道:“根据自然法,所有人生而自由。”有时候,预言家和思想家表达的思想注定要等几年或几个世纪才能实现。所有人生而自由、平等的思想也是如此。但是,这些罗马思想家说的话让他们名垂青史,这些话后来成了人类解放运动的口号。
4.正如律法是自然和宇宙的基本原则,律法和正义(它只不过是作为自然之真正律法的另一个名字)构成了我们称之为联邦的人类共同体的基础。西塞罗说,联邦是人民的事情,但人民并不是所有可能的人的聚集,而是通过一组律法和对公共事业的参与联合起来的共同体。就像前一段落所提及的有关公平和自由的观念那般,这一对联邦的定义可能被视为一个理想而不是帝国中的现实状况的写照。然而,在奥古斯都统治之后的两百年的和平时期中,帝国的法律中有很大程度的正义,使财产、商业和工业得到合理保障的共同福祉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实现。就像公平和自由的学说那样,法律和正义作为权威的真正检验的观念,在后来的时代找到了真实的运用。我们可以在这样的学说中,即律法是比国王本人具有更高的权威——英格兰律师布拉克顿(Bracton)说的“法律造就国王(Lex facit regem)”——以及这样的观念,即基本的律法高于国王或立法者的意志中发现它的影响。后者在近代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5.最后,斯多亚学派对于义务的观念,在罗马道德中找到了合适的土壤。确实,义务是崇尚律法和政府的社会和政治系统的内在对应。西塞罗认为,有理性的人应当识别出理性的律法。作为人,自然赋予他以一种秩序、礼仪和得体感;他因而应当服从自然的法则并对荣耀的事物——honestum,与希腊词语Kalon 最相近的罗马词语——的内在价值作出回应。作为社会的一员——这一点深深地植根在本性中——他不应当伤害他的同伴,或做任何破坏社会契约的事情。简言之,义务是我们对我们之存在的法则的回应。
参考文献
Cicero,Laws,Republic,Offices;Carlyle,Mediaeval Political Theory in the West,Vol.I.,191;Voigt,Das jus naturale,aequum et bonum und jus gentium der Römer,1856-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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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加图是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政治家、国务活动家、演说家,公元前195年的执政官。——译者
[2] 在古罗马的夫权婚姻中,妻子生活中的一切事项均由丈夫掌管,即丈夫可对妻子行使夫权。——译者
[3] 西塞罗:《共和国》(Republic),第3卷,第22页。
[4] 西塞罗:《法律篇》(De Legib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