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志的性质
意志(will)一词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广义上说,意志与心理活动是同义词。所有的心理活动都不仅仅拥有生理刺激,还拥有心理刺激,而且心理活动总是实现各种有意向的或没有意向的结果。但是,从狭义上说,意志行动是以一个观念为开端、以实现该观念为终点的;也就是说,意志仅限于那些将某种观念变为现实的行动。从狭义上说,意志需要情感和知识在同一个行为中结合起来。意志总是将我和某种实在联系在一起,它要么把我的某种元素转换为客观实在,要么把那种客观实在纳入我的直接的情感范围。所以,意志总是把知识的内容和情感的形式联系在一起。或者说,没有哪种知识活动不需要注意的参与,而注意只不过是把普遍的内容与单个的主体连接起来的意志活动。另外,也没有哪一种活动不曾伴随着情感。因此,知识和情感都在意志中找到了它们的基础。
意志与感觉冲动
意志不仅仅是纯形式化的,它还拥有实际的内容。意志的内容主要是由感觉冲动所提供的。然而,感觉冲动本身并不构成意志,感觉仅仅构成了知识。这是因为知识就是将各种感觉结合起来、使之系统化,并且能够理解这些感觉,对它们进行解释;而意志则存在于各种感觉冲动的相互调和当中,意志使得这些感觉冲动变得互相协调,并从属于一个共同的目的。比如说,我们拥有某些诱导我们移动的冲动,但是这些冲动本身并不构成意志,除非它们与另一种冲动相结合,并且被整合为一种明确的行为模式。换句话说,感觉冲动构成了原材料,它们是意志的基础;但是,感觉冲动必须通过一个过程才能精心制作成实际的意志形式。所以在这一章中,我们将首先讨论原材料,然后是这些原材料的发展过程,最后考察由感觉冲动的作用过程所引起的种种结果和具体的表现。
感觉冲动的定义
感觉冲动(sensuous impulse)可以被定义为一种感觉到压力的意识状态,它因某种身体条件而出现,并且通过产生某种生理变化而把它自己表达出来。所以,感觉冲动总是会影响生理有机体的某种感受(affection),促使他产生一种意识状态;而且这种意识状态并不是纯粹静止的,它自身似乎包含着以某种方式对外界刺激进行反抗的剩余能量。例如,眼睛的神经机制受到了空气振动的影响,传到大脑的分子运动在那里产生了我们称之为光感觉的意识状态。但是也存在一种自我的感受,存在一种使眼睛朝向或者避开光线的倾向。这种朝向或者避开某种物理刺激的倾向或压力的能量,就是感觉冲动。刺激当然也可以产生于内部,比如饥饿就是有机体的一种内部状态。对于饥饿感觉,只要它提供了关于我们身体状态的信息,那它就是知识的基础;只要它是自我的一种愉悦或痛苦的感受,那它就是情感;而只要它趋向于对这种情感做出反应,并且通过产生某种客观变化来满足它,那它就是冲动。
反射活动
所以,感觉冲动包括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作为必要的前提条件,感觉冲动拥有某种情感状态,即一种愉悦或痛苦的感受。而作为必要的结果,感觉冲动拥有一种生理表达的倾向,即一种身体上的实际变化。因此,必须有某种机制将这两个方面联系起来,并为内部情感赋予其外在的表达方式。这种机制就是所谓的反射活动。身体的脑脊髓神经系统要么是感受器,要么就是运动器;也就是说,脑脊髓神经系统要么把来自感觉器官的刺激传入内部,要么把来自中枢器官的刺激传到一组肌肉神经上。这些感觉神经和运动神经在脊髓附近的神经中枢连接在了一起。当一个刺激从感觉神经传到运动神经而又没有意识的介入时,就产生了反射活动。
也就是说,反射活动就是刺激的直接偏转过程(deflection),这个过程使得感觉来源变成了运动反应。如果有东西忽然靠近眼睛,那么神经刺激被传到脊髓,但并不是继续传到大脑并产生一种感觉,而是传到了运动神经,这样眼睛立即就闭上了。咳嗽、咀嚼、吞咽等都是反射活动的例子。同样地,尽管反射活动只是一种生理过程,但是它非常重要,因为它构成了感觉冲动的生理基础。反射活动本身不涉及任何意识过程,而感觉冲动却是有意识的;但是,感觉神经与运动神经的联结不管发生在脊髓还是大脑,都提供了这样一种机制——通过这种机制,任何情感都可以产生身体上的变化而被发泄出来,从而释放了压力。
冲动的种类
严格来说,感觉冲动仅限于那些伴随着直接情感的冲动。这些冲动来自我们一般的和特殊的感觉,但是由于它们在性质上拥有很大相似性,所以我们将把它们连起来讨论。这些冲动是知觉冲动、模仿冲动、观念冲动和本能冲动,并且我们将特别对本能冲动的表达进行讨论。
(1)一般的感觉冲动
作为一种明确的事实,每一种感觉都是一种冲动。在知识部分讨论感觉时,我们似乎把感觉当作一种纯粹的心理状态。其实这只是感觉活动的一个方面。感觉也是对刺激的一种反应;它释放出能量,打乱了有机体的平衡状态,而且能量必须通过产生某种身体变化而让它自己发泄出来。这一点在机体感觉中可以被清楚地看到。在那里,感觉表现为欲望,或者是有规律地出现的对有机体外部物质的占有(appropriation)倾向。感觉器官的这些需要可能是连续的,比如说空气;也可能是周期性的,比如食物和水;也可能是不规则的,比如说性活动。但是在所有的情况下,感觉都不会自生自灭,而是作为一种冲动释放在某种外在物质上。换句话说,感觉通过表达心理需要,使得感觉之外的事物成为它自身的一部分;并且在特定的情况下,成为它身体自我的一部分。
(2)特殊的感觉冲动
特殊的感觉也是这样的。存在一种渴望触摸身体的感觉、一种渴望听到声音的感觉和一种渴望看到光线和色彩的感觉。手对身体的接触表现为一种探索身体、“感受”身体的冲动。每一个声音都是一个刺激,心智可以观察到它,注意到它的性质、关系等等。如果声音是非常欢愉的,那么心智将有一种使它继续下去的冲动;而如果声音是令人厌烦的,那么心智将切断声音来源,或者让身体远离声源。所以,倘若感觉仅仅只是纯粹的感觉,而不是行为的冲动,那么知识将不会发生;因为这样的话,将没有什么东西能促使心智通过注意的加强来盯着感觉,也没有什么东西能促使心智朝向感觉的性质和关系。于是自然地,意志也将不会发生,因为根本没有什么能促使心智产生各种活动,更没有什么促使心智能够在这个方向而不是那个方向上表现这些活动。
(3)知觉冲动
刚才谈到的感觉冲动都直接伴随着情感状态,而不涉及对物体的识别。但是,有些冲动却直接来源于对物体的知觉,而不涉及对行动结果的意识。我们称之为知觉冲动。知觉冲动全都可以归入一般的冲动,它们总想抓住什么东西。在识别一个物体和倾向于伸手抓住它之间似乎存在某种联系。我们可以观察到,这一倾向在婴儿身上就已经完全发展起来了。婴儿不久就伸手去抓任何一个出现在他视线范围内的东西;这种冲动很轻易就发展为游戏冲动。婴儿抓住物体,并握住它来回移动;婴儿挥舞着他的胳膊,除了表达他自己的活动之外,不存在任何其他目的。游戏冲动是肌肉冲动和物体识别的共同发展,它对于活动的刺激和不断产生新的活动模式非常重要。
(4)模仿冲动
从知觉冲动中产生,并构成游戏的大部分素材的冲动,就是模仿或者复制任何可以看到的运动的冲动。这一点在婴儿身上同样是特别明显的。这种冲动不仅可在婴儿的运动中观察到,还可以在他们与家长的关系中看到。其实,模仿是婴儿教育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通过纯粹的模仿力量,儿童掌握了大量关于他所处环境的审美特征和道德特征。同样地,在催眠者身上也可以清楚地观察到模仿冲动的力量。模仿倾向通常是在存在着其他观念和目的的意识状态下被检验的,而一般情况下,这些观念和目的与单纯地复制外部觉察到的行为这种冲动是不相容的。但是,当这些观念和目的被排除在意识范围之外时——比如说当一个人处于梦游状态时(不管是自然的还是诱发的)——模仿倾向就获得了完全的自由,这表现为梦游者通常会精确地复制出他人向他们做出的每一个动作。
(5)观念冲动
除了情感和知觉以外,观念也是一种冲动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观念都是相互和谐的,并且因某种行为目的而产生,所以它们算不上所谓真正的冲动。但是在异常情况下,观念似乎是独立于它们的调和与从属过程的,并且以他们自己的理由而自由运作。例如在催眠者身上,对他们暗示的任何观念都会被立即执行,比如说游泳、随着气球上升、发表演说等。
那些在心理疾病患者身上表现出来的观念被称为“强迫观念”(Zwangsvorstellungen)。有强迫观念的人常常不得不执行他想到的每一个念头或者是某一类念头,这可能使得他寻求一种极端的解脱方式——杀人或自杀。在这种情况中,他一直被某个特定的念头深深困扰着,除了执行相应的行为之外,根本找不到其他的发泄途径,尽管他可能会痛苦地认为自己处于非理性的错觉状态,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到底是为什么。
(6)本能冲动
从广义上讲,上面谈到的所有冲动都是本能冲动。本能行为是指个体觉得他自己不得不执行的行为,个体不知道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但是能够选择实现目的的合适手段。从更具体的意义上看,本能冲动和上面讨论的感觉冲动是有区别的。区别的理由在于这样的事实:感觉冲动只是反应性的和再生性的,而本能冲动则可以产生新的行为模式,其结果可能远远超出了直接的情境。比如说,鸟儿搭建鸟巢就是一种本能行为。然而,这不仅是对直接刺激的一种反应,而且指向一系列更加长远的行为,比如哺育幼儿等。
人的本能
倘若对本能的起源、性质和功能进行详细的讨论,那我们所讨论的就是比较心理学。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每个人所表现的许多行为都是为了直接地达到某一种目的,尽管他可能并不知道目的是什么,也不知道他为什么会采取这样的行为方式。确实,当智力活动、审美活动和道德活动直接指向的目的是我们不能完全意识到的,而且不需要太多的试验就可以成功地达到这些目的时,我们就可以说,本能其实存在于人类所有的心理生活当中。
表达的本能
婴儿的取食、习得运动等行为都可以归入一般的本能。由于本能的典型特征及其重要的心理学意义,在这里我们将简要介绍那些表达情感和观念的冲动。有一种生理活动主要用于表达内部状态,而且在表达时也不存在意向性的意识,比如说因疼痛而哭、因快乐而笑、因生气或恐惧而发抖、因害羞而脸红、因惊奇而凝视等等。这些表达本能有着双重功能:第一,它们提供了一种本能基础,使得个体之间倾向于集合起来;第二,它们为发展更高和有意向的交流形式提供了基础。第一个功能可以用婴儿的啼哭来证明。当婴儿啼哭时,哭声能够立即激起婴儿母亲的反应。表达不仅为情绪的发泄提供了一条出路,而且引起了其他人的某些行为。
表达冲动的原则
每一个冲动都是通过表情(gesture)来表达的,这里的表情当然是广义上的。有人尝试减少表情数量以便于分类,并且试图用某些原则来解释这些表情。当然,所有常用的表情是要除外的。达尔文先生曾提出三条原则:第一,有用的连接习惯原则;第二,对立原则;第三,神经中枢的直接行动原则。第三条原则是指,当大脑非常兴奋时,会产生过度的神经冲动,并沿着某些确切的方向传播开去。这样的例子有很多,比如极度悲伤导致的一夜白头,因剧烈疼痛引起的出汗,愤怒所导致的脸色涨红(因心率受到扰乱),等等。对立原则以其他原则的先前活动为前提条件,并且对立原则认为,当某种情绪通过某种方式来表达时,将会出现一种强烈的不自主倾向,即与之相反的情绪通过一种相反的方式来表达自身。所以,如果恐惧、沮丧等情感是通过肌肉的放松和颤抖来表达的,那么活力、欢快等情感则是通过肌肉的收缩和全身的舒展来表达。
有用的连接习惯
达尔文先生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是有用的连接习惯原则(serviceable associated habits)。这一原则与遗传定律有关,它可以表述如下:如果某些与情感相联系的行为现在或曾经对于有机体是有用的,那么现在这些行为就已经和那些情感连接起来了。因此,当一种情感出现时,相联系的行为也再次出现了,而不管这样的行为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是否有用。事实上,即使当这样的行为变得完全无用时,它还是会随着相应的情感而出现。例如,当表达极度愤怒时,会出现上嘴唇向上运动、龇牙咧嘴、手指的痉挛抖动等等现象。这些表情是进化遗留的产物,在导致愤怒的情况下,它们对于咬抓等行为是有用的。因此,表达轻蔑和仇恨等情感的行为,是与曾经进攻敌人的实际行动相联系的,或者用来使别人害怕或屈服。
冯特的原则
冯特提出了两条原则来对上述原则进行补充:1)相似情感原则,2)感觉—观念的运动关系原则。第二条原则是指,当我们谈到那些出现的人或事物时,我们会指向他们;而当他们不在眼前时,我们会指向他们的方向,并且总是无意识地通过手的运动来模仿他们的形状、比划他们的大小等等。相似情感的连接原则表达了这样的定律,即情绪基调相似的情感很轻易地就连在了一起。通过这种连接,一种情感的表达方式就迁移到了另一种情感中。例如,尝到甜的东西会出现一种表达,而尝到苦的东西则会出现另一种表达。所以,对于所有的经验而言,不管它们的性质是如何的观念化,只要它们是令人愉悦的,那么它们就拥有与尝到甜的东西时相似的情绪基调。因此,它们在自然地表达这些情感时,采用相同的外部信号。这些原则得到了大部分权威人士的肯定,但还没有被看作一种科学的理论而固定下来。
表达的冲动与语言
那些表达情绪的生理变化,可以把我们自己的心理状态作为一种信号传递给他人,这样就形成了交流的基础。但是,除此之外,我们还通过语言来表达我们的思想。这也包括这样的观念,即语言表达的目的是有意识地和他人分享我们的经验。但是,由于这些信号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表情,所以在这里只是简要地讨论一下。最初,这些信号全都可以归入冯特的第二原则。他把这些信号分为两类:指向物体的指示性信号和模仿一些显著特征的形体(plastic)信号。通过一种反射活动,这些表情总是伴随着一些声音,这些声音有助于唤醒所表达的情绪;而且,通过相似情感的联系原则,这些声音能对无声表情进行反应,并强化这些表情。于是,声音及时地成为物体的信号。简而言之,声音与物体所唤起的情感在情绪基调上有某种相似性,而且这种相似性使得声音可以在心理上作为物体的象征。这种相似性构成了言语感觉的基础。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要想成为真正的语言,声音必须被有意向地用作一个信号;而这一信号能够被他人识别,并且能够被整个群体所采用。另外,并不是所有的权威人士都赞同冯特对声音表情(或者言语)起源的解释。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将打开语言心理学的整个领域,这里我们就不再讨论了。
第17章注释
关于反射活动和运动冲动,可参考费里尔:《大脑的功能》,第二章;贝恩:《感觉与理智》,第46—53页和第262—276页,以及《情绪与意志》第351—387页;普莱尔:《儿童的心智》,第157—215页;福尔克曼:《心理学教科书》,第一卷第321—338页和第二卷第437—451页;洛采:《微观世界》,第254—261页;冯特:《心智》,第一卷,第161页及以后关于“中枢神经支配与意识”的内容;拉扎勒斯:《关于玩耍的魅力》;还有特别是施奈德《动物的意志》第95—418页中关于冲动的全部主题。关于表达的冲动,可参考达尔文:《情绪的表达》;斯宾塞:《心理学原理》,第二卷,第539—557页;萨利:《感觉和直觉》,第23—37页;费里尔(同前),第67页及以后的内容;冯特:《生理心理学纲要》,第二卷,第418—427页;米舍莱:《人类学和心理学》,第215—234页;施奈德:《人的意志》,第453—488页;罗森克兰茨:《心理学》,第163—184页。
关于本能,除了附录B中的参考书外,还可参考斯宾塞(同前),第一卷,第432—443页;达尔文:《物种起源》中的本能一章;巴斯科姆:《比较心理学》,第147—178页;佩雷:《儿童期的头三年》,第44—59页;乔利:《论本能》;普莱尔(同前),第174—207页;冯特(同前),第二卷,第327—344页;施奈德(同前),第55—84页;乔治:《心理学教科书》,第169—2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