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的共同涵义

知识的一般规律是:通过分析和综合功能而认识个别对象。这一规律在知识的各个阶段中都是适合的。这一规律得到了很多实际例证的支持。就像我们在这本书中所提到的那样,如果我们的认识活动从知觉开始,逐步上升到系统化,那么很显然,我们的认识是沿着分析、同一化或普遍化这一线索而发展的。但是另一方面,注意又常常被当作这样一种事实,即它是由更一般化的过程向低一级过程的返回,这种返回使低一级过程更丰富了。这个事实已经得到证实,即如果没有概念或普遍性元素的参与,知觉就不可能形成;同样,如果没有知觉来界定元素之间的差异,概念也不可能形成。

认识的两个水平

总之,每一种较高级的分析阶段都会立刻地影响到较低的过程,使它更清晰,这就是综合性联合。每一个推理过程都扩展了一个判断,而每一个判断都充实了一个概念,每一个概念都使知觉获得了更多的意义。在我们的普遍化过程中,透过普遍性的视角,我们同样会看到对象的特殊性,正是这种特殊性使对象的意义更丰富、更清晰。没有中介或推理过程,就不会有知觉,推理包含的元素越多,知觉的意义就越丰富,就越能够向我们阐述更多的关于对象的信息。每一个自我发展的阶段都能够在其他阶段中得到完全的暗示。从知觉到系统化的程度表现为普遍化发展过程中的分析过程的发展水平;而系统化的返回程度则表现为具体化发展过程中的综合过程的水平。就像实际的心理事实中的问题一样,它们之间并不存在发展的高级或低级的分离,每一个具体心智活动都是知觉和推理的结合,它们互为因果。这只是用另外一种方式表达了这个事实,即所有的知识都包含了同一性活动和区分性活动。

直觉

简单地说,每一个具体的、实际表现出来的心理性的结果都是一种直觉(intuition),或者是个别化的知识。前面我们研究了抽象活动。这种抽象活动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它能将包含在知识中的各种元素带入意识之中,并使我们对知识的本质的理解更加清晰。被我们称为知觉的活动是心智活动的一项具体内容,它同时包含了普遍化与区分性的活动;而注意则侧重于强调其中的区分功能。在推理过程中,注意特别地将普遍化功能独立出来;但是,事实上,这两者都不可能独立于对方而存在。正是它们的联合形成了个别化的知识。在推理之中,对象按照其特征被联系起来,这使得个别化越来越具有了普遍性;而知觉过程则使对象的区分性更强。知觉和推理的联合包含在每一个心智活动中,它们构成了直觉。

直觉的性质

直觉通常被理解为一种纯粹的、即时性的(immediate)活动,或者它的发生不依赖于对对象之间的依存关系的认识。根据这种定义,直觉与推理完全相反,并且排除了推理。它被认为是心智的一种整体性活动,它由心智获得的表象内容直接引起,并且不会发展至超越给定内容的范围;它不是任何一种中介性的过程。通过直觉获得的内容往往被认为是独立的存在。我们倾向于认为在以下情形下不可能存在直觉:当每一种心智活动都包括了关系时;当包含了相互依赖时;当包含了中介(mediation)时。被认识的事物的意义一方面是来自它的象征性;另一方面则是来自它所指向的超出它自身领域的东西。直觉的定义必须包含这两方面的因素。

最终的知识

然而,当我们开始认识到最终的存在时,很显然,它不能与除了自己之外的任何东西相联系,它只能代表它自己。所有的依赖、所有的中介都存在于其自身内部。直觉最彻底地被限制于这种认识活动中。因此,通过直觉,我们认识到的是一种最终的整体。这种整体与自己联系,而不是只形成外部联系。需要了解的是:区分和联系是这种整体存在的前提,对这些关系的理解都是在它自身内部进行的。分析活动,即同一性关系的发展,已经被完全实现了。这种关系又被反映到对象之中,人为地与它联系,使它具有完全的区分度,或使它获得清晰的界定。也就是说,在直觉活动中,我们把握了自我联系(self-related)。

直觉的阶段

在另一些观点中,每一种知识活动都是某种形式的自我联系,是个别化的,因为它包含了一种返回,即人为地将关系返回到已知内容之中。知觉、记忆、想象和概念等等,每一个活动都是直觉活动,都是对某一对象的自我联系的认识结果,但是它们对自我联系的认识程度各有不同。与普通人的认识相比较,植物学家对一棵树的认识的直觉性更强,因为他看到了更多的普遍联系,正是这些普遍联系构成了关于一棵树的现实生命的认识。当他认识到的关系或法则越多,他就越能够将更多的知识与对象联合,因此他关于对象的知识中就包括了比别人更多的自我联系。于是,对所有的对象而言,我们认识到的普遍性越多,这个对象就越真实地趋向于自我联系。我们又一次回到了这个结论:每一个具体的认识活动都是一种直觉。高级的认识活动也许最适合于支持这一结论;在这些活动中,我们最大限度地认识到了个别化或综合的普遍性。这些问题在下列几个方面中讨论:1)关于世界的直觉;2)关于自我的直觉;3)关于神的直觉。

1.关于世界的直觉

在这里,我们关心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关于自然的知识。前文中已经多次讨论过了,我们没有必要再次重复。既然统一性是所有智力活动的预设前提,那么每一个关于外部世界的认识活动应该都是直觉的。世界的整体性(wholeness)、事物或事件之间的彼此联系等等,诸如此类的事实都在最简单的知觉中得到了暗示,而更进一步的认识活动只包含在这种统一体的发展以及它的外显化和清晰化的转化之中。我们将要谈及的直觉是这样一种活动:它把自然识别为一个系统;它并不是一种新的认识活动,而是知觉、记忆等过程的高度发展。知觉、记忆等也是直觉。我们应该首先讨论这个发展过程。

自然直觉的发展

自然直觉开始于对事物的认识。最初的直觉是关于存在和现实的。我们不仅意识到我们拥有感觉,我们还意识到这些感觉是客观的,它们构成了一个世界。直觉的第一阶段是:由一个对象,也就是一个世界而引起一个关于物质的概念。但是心智立刻会超越这种高度一般化的直觉,认识到大多数对象和事件作为现实的存在,它们都存在于时间和空间之中。关于空间的直觉,也就是对象的同时性条件,以及关于时间的直觉,即事件的继时性条件,它们共同构成了直觉对现实的更精确的界定。

第二阶段

直觉的第二个阶段是关于运动和力的直觉。我们认识到对象虽然在时间和空间上是相互分离的,但是它们却通过动力学关系相互联系;它们可能不断地变换空间位置,或者在不同时间互相转化。我们不仅具有关于空间和时间的直觉,还拥有关于空间变化的直觉。我们把这种变化称为运动;我们还具有关于时间变化的直觉。我们把这种变化称为力。通过这些直觉,心智形成了因果概念。

第三阶段

心智的认识继续向前发展,它从对变化的认识发展演化到对变化规律的认识、到对变化的稳定性的认识。它察觉到,所有的空间变化都伴随着时间变化——这种变化显示了力的存在——它进一步认识到这些力的显示总是相互联结的,并且其联结顺序固定不变。心智因此获得了关于顺序或关系的直觉。从这种直觉出发,心智形成了关于法则的概念。显然,直觉的每一个阶段都比前一阶段把握了更多的关于世界的整体性信息,并且对这种整体性的理解更加清晰。在关于事物或现实的直觉中,尽管我们也能够意识到其中所暗示的统一,但在表面上每个对象之间彼此分离。在关于空间与时间的直觉中,我们认识到空间与时间是合一的,然而我们却没有认识到它们与在其中存在着或发生着的对象或事件也是必然统一的。关于力与运动的直觉,使我们能进行这种统一化,使我们更倾向于把自然看成一个整体;如果我们再加入了关系直觉,则我们会发现世界的每一个局部都是相互联系的。

最后阶段

在直觉发展的最后一个阶段,我们把关于现实的直觉作为一个整体,因为这样的直觉总是特定时间或空间中的存在,我们才能对它进行限定或使之特别化;同样,也因为这样的直觉与顺序性和永久性联系,并表达了构成它的统一的规则,所以它具有了普遍性。在这里,每一个事实都被看成是依存性的、必然性的,每一个事实之间都存在联系。其目的是在每一个局部中发现整体的原则,在每个例证或事实中发现整体系统的关系。丁尼生的诗句正好表达了这种体验:

废墟上的花朵,

我摘下你——

握你在手中,连同你的根须,

可爱的花朵——如果我能懂得

你,你的根须,你的一切,

那么,

我就能懂得上帝和人类。

这种体验正是真正的直觉,窥一斑而知全貌。这正是直觉与系统化的不同之处。完全的直觉作为一种心智活动,蕴含在科学与哲学研究中。毫无疑问,这是必须的,但系统化毕竟不是直觉。系统化只是一种最高级的意义体验,它能把初始直觉转化为完全直觉;初始直觉是关于个别事物的知识,而完全直觉则是从最普遍的存在中获得个别性的知识。唯一需要补充的是:正是依据这种相互的完整性直觉,心智形成了必然性概念。

转向关于自我的直觉

必须指出,随着自然直觉的发展,当它不断趋向于完整,我们就越来越接近自我。每一个新的阶段都比前一个阶段有了更高级的发展,每一个新的阶段都在它自身之中理解了更丰富的普遍性关系,这种理解使它更趋近于对智力活动本身的认识。在关于事物的直觉中,甚至包括关于空间和时间的直觉中,我们知觉到的内容与智力活动似乎是对立的(第147页);当我们知觉到顺序时,实际上我们侦察到的是智力活动的顺序;当我们发现世界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整体,其中每个局部都有序地与其他局部相联系着的时候,我们实际上发现的知觉是客观化的智力,因为这种统一正是心智活动的结果。如果用心理学专业的方式来解释就是,这种直觉是从部分认识整体,也是从局部意义认识全部意义,而意义却是被置于自我活动的事实之中的(第130—131页)。我们于是转向了关于自我的直觉。

2.关于自我的直觉

这里,我们特别关注这样一个问题,即什么叫自我意识,或者什么是关于自我的认识,在这里自我被当成一个普遍的、稳定的活动。我们必须非常小心地避免将自我意识当成一种新的、特殊的知识。自我是直觉的对象,它不是一个已然存在的对象,它只需要意识转向它,就像针对其他客体一样,把它们都当成相互独立的认识对象。对自我的认识不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只是散乱地包含在每一个认识活动中。例如我们在关于统觉和保持的研究中看到,我们所认识的自我就是认识的整体,它反馈于心智的认识活动并使之组织化。总之,我们所认识的自我是直觉模式的观念化方面;正如我们刚刚讨论过的一样——自我是它自己的统一体中的直觉意义。同时,自我也可以被描述为完整化程度更高的直觉。因为,在自然直觉的最后阶段,我们把自我当作依存关系的整体,或者叫作自体联系。我们还必须认识到,我们并没有对产生这种关系的智力活动进行描述。总之,自我真正的存在意义是它与心智的关系。在自我意识中,我们关于心智的知觉得到了发展。

自我直觉的发展阶段

自我是一种活动。这种活动是联系,是关系。因此,自我也是一个真实的统一体,是我们所拥有的全部认识所包含的各种元素和内容统一而成的一个整体。在联合与注意中,自我就是被心智联合并注意到的活动。只有这样,我们的心理生活才能从它的产出中形成意义(第86页),其结果是自我被结合成一个统一体。如果不是因为自我的活动,我们心理生活将不会有内容,知识不会有客体。正是自我的活动,使这些对象被实现了。所有的知识都因自我而实现,因此属于自我。无论认识什么对象,我们都是对自我活动的认识。因此,所有的知识都是关于自我的直觉,正如它们也是关于世界的直觉一样。但是,在知识的第一阶段,这一结果并没有被认识到。我们只认识到意思(meaning)或意义(significance),而没有认识到它们的来源——心智。最初的直觉可以被称为是观念性的直觉,是关于世界的,却是与现实性相对立的直觉;这种对立是意义与事物的对立。基于这种对立,心智形成了统一性与普遍性的概念。

最后阶段

自我直觉蕴含在那些哪怕是最简单的认识活动中,自我直觉的发展也就是从各个认识活动中发现自我的活动。自我的活动包含在知觉过程中。比如,在记忆中,那些使元素与时间相联系的活动被再认。记忆就是我们再次知道了我们已知道的,在这个过程中,一些我们未曾意识到的因素得到了发展。我们没有必要去讨论这一过程的细节,但很显然,高级的“能力”回溯较低级的能力时,会引发一系列原本蕴含于直觉中的自我活动,直到我们获得了完全的自我意识。自我意识是对在每一个特殊的自我活动中的整体自我的认识。从对自我的直觉出发,我们形成了自由的概念,也就是说,我们认识到直觉过程是一个与自我相伴而生的过程。

转变为关于神的直觉

没有一种知识不包含特殊性的和普遍性的因素,同样,也没有一种知识不包含现实性的和观念性的元素。在两种初期的直觉中,我们把认识的这两个方面当作相互独立的存在来对待,尽管我们也看到了,关于世界的直觉作为一个独立的关系的统一体,它暗示了自我(在这些关系中的存在)。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如果没有统觉,自我拥有的知识就没有内容,统觉不停地工作着,它的工作都被组织成自我或者保留在自我之中,通过这种途径统觉自身也得到了实现。简而言之,我们把世界观念化从而认识到了世界,我们把自我现实化从而认识到了自我。每一个知识的具体活动都必须包括这两个因素。这引导我们进入了直觉的终极阶段,即关于神的直觉。

3.关于神的直觉

无论是世界还是认识世界的自我,都不能被称为真正的自我联系。世界作为被认识的对象而存在,仅仅是因为它与理智的认识活动之间存在联系。理智的认识活动用这种联系来解释世界,通过这种途径,它自己变成了清晰的现实。真正的自我联系必须被组织成为自我和世界的统一、观念和现实的统一,这就是我们所认识的神(God)。必须要记住的是,这种直觉在类型上与其他直觉相似,并且与其他直觉一样包含了某种中介过程。它不是一个不包含关系的统一,而是自我联系的统一。还必须记住的是:我们正在讨论的是一个完全的理智的直觉,它是理智或真理的最佳现实化。

直觉的发展

每一个具体的认识活动都包含了神的直觉,因为它包含了现实与观念的统一、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用另一种方式来说,就是每一个认识活动都是理智的现实化,是对某种构成真理的关系的获得。这种直觉的发展过程是认识到完全真理的过程,也是理智的完整统一的过程。这个发展步骤正好就是理智自身在知识中的演进步骤,正如那些我们在这本心理学书中已经讨论过的内容一样,它不需要再重复了。这里,我们只需要认识到,每一种认识活动都是一个关于真理的直觉,认识活动的目标就是完善关于真理的直觉,而这种真理包括了理智的统一活动和区分活动。所有把握真理的失败,或者一个陈述表达最终现实无法被认识,这些问题都是由于强调了这两个过程中的一个而排斥了另一个。正是神的直觉完全地实现了理智的活动,这些理智活动构成了宗教意识的认知层面。它是知识的最具体、发展水平最高的形式;但同时,它也在每一种知识中得到了暗示,包含在各种知识中。简而言之,在最简单的知识形式中暗示的真理,更多于最完整的科学或哲学所能引出的真理。后者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它们的功能是使最初的和最终的直觉得到充实。

第9章注释

关于直觉和自我意识,见斯宾塞:《心理学原理》,第二卷,第454—488页;冯特:《生理心理学大纲》,第二卷,第216—218页;施特伦贝尔:《心理学纲要》,第294—309页;埃德蒙:《心理学书简》,第二章;霍维茨:《心理分析》,第二卷,第一部分,第122—129页;乌尔里齐:《身体与心灵》,第二卷,第43—66页;乔治:《心理学教科书》,第341—351页;柏格曼:《意识理论纲要》,第54—91页;里博:《人格障碍》;Jeanmaire:《人格的心理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