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定义与分类
思维是知识发展过程中又一个阶段。它可以被定义为:是关于普遍元素的知识,也就是说,是关于观念的知识或关于关系的知识。在思维中,心智的活动与在知觉或在记忆中不同,思维中的心智活动不局限于特殊的事件或客体,也不局限于现在或过去。以对人的思维活动为例,思维的对象不是某个我所看见的人,或者某个我昨天曾经见过的人,而是一个关于人的观念;这个观念不必指示某个特定时间或地点;它反映的是对象的一般性的、普遍意义的特征;它与想象有非常密切的联系。思维和想象都是用特殊的具体的意象来实现对普遍元素的操作。在想象中,强调的重点在于特殊形式;而在思维中,特殊形式被忽略了,让位于普遍性内容。我们不能想象一个大概的人,我们总是想象具有某种具体特征的人,例如奥塞罗、亚瑟王等等。然而在思维中,我们却不是思考某个具体的人;我们思维处理的是一般性的人,也就是说,是一个具有所有人共有的普遍性质的、类性质的人。
思维中的观念元素
值得注意的是,思维的对象,即普遍性元素总是观念性的(ideal)。而事实(fact)上这个词所指的总是特殊对象,它总是存在于特定的时间,或者以特定形式存在。但是,正如我们经常看到的那样,事实能够被理解,是因为它具有意义,即它包含了观念元素。这种观念元素不可能是特殊的,意义总是普遍性的。一个事实在某一个特定的时间和地点的意义与它在其他场合的意义并无区别。如果意义改变了,事实本身也变了。事实上,我们对事实本身的同一性或者相同性的认识,都是基于意义的同一性。正是这种意义使所有的事实具有了共同性,甚至使它们完全一致。思维正是把握这种共同性,而同时忽略了由于对应于某个具体时间而给它造成的局限。思维努力去揭示事实的普遍意义。当我们在思考关于人的概念时,我们是对构成人的普遍元素的意义进行理解,而不论他是谁或我们在什么地方遇见过他。
关系的元素
还有一个值得引起注意的概念是关系,它作为思维所理解的普遍元素的观念或意义,并不对应于某个具体的对象。关于人的普遍意义,正是每一个人都共同具有的与别人的共同之处,无论这是什么,它都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植物学家对植物形态进行观察、记忆或想象并不是他的最终目标,虽然他必须这样做。他的最终目标是思考植物的生命形式,也就是要把握这种生命形式的普遍性的本质意义。具体而言,它可能显示了植物生长的规律,却不对应于某一株独特的植物的生长;例如,对玫瑰花特征的描述,无须局限于某一株特定的玫瑰花。很显然,关于植物、关于生长、关于玫瑰的目标问题是所有形态的植物都具有的关系;这种关系使植物区分于无机物和动物;这种关系是所有有生命的物质都具有的共同性,同时又使植物与其他生命形式相区别,它是一种共同特征,是一种联系的纽带。例如:正是这种关系把所有的玫瑰花联结成为一个类。总之,如果事物之间没有任何共同点,每一件事物都绝对地彼此分离,那么就不会有思维。既然每一件事物都在时间存在与空间存在上与其他事物相区别,那么,其中的共同元素就是一种意义或观念。只有事物的存在被当成一种观念的、普遍的元素时,思维才可能产生。正是这种元素构成了思维,而它总是以关系的形式表达的。
思维的分类
思维有三种形式,分别是概念、判断和推理。它们并不是三个互相区分的活动,甚至不是三个相继发生的阶段。每一种形式的产生都有赖于另外两种形式的产生。其中在发展水平上,概念是最初级的,而推理是最高级的阶段。
II 概念
(1)概念的特征
任何一种心理状态作为一种存在,都是一个意象。知觉和概念并不是不同种类的心理存在,它们的区别不是心智状态的差别,而是这些状态的功能不同。知觉是对空间中的对象形成对应的意象;想象则对应于任何可以满足情感需要或者能够实现兴趣目标的对象,而无论这一对象是否呈现在特定的空间位置。概念是一个具有象征功能的意象,它具有某种象征性的规则或原则;按照这些规则或原则,事物形成了某种结构,按照这种简单原则结合起来的事物依类、种、属等分类形成了结构。由此,我们解决了关于“普遍性观念”的老问题。因为每一个心理形态都是特殊的,所以许多心理学家都否认一般观念的存在。例如,一个三角形的观念,一定是有一个特定大小、特定形式的对象,它不会从一开始就包含各种形态的变式。事实上,作为一种存在,每一个观念必然都是特殊的,并且或多或少地保留了一些感觉细节,它不是以我们所说的概念的方式存在的。概念是一种力量、能力或一种功能,是象征某种心理活动模式的意象或意象系列,是具有普遍性的心理活动模式。
概念是智力活动的一种形式
在一个单独的三角形的意象中,真正呈现的是其中的意义,即由三条特定的线段合围成的一个特定的空间范围。在三角形的概念中,其意义是:三条线段合围在一起,形成一个封闭的空间的过程。概念不是一个具体的事物,也不是关于具体事物的意象,它是线段的组合方式。概念的过程是一个结构化的过程,是一种一般性规则。所有可能的三角形都遵循这一规则;反之,任何以这种方式构建的图形都是三角形,因此它们属于同一类。也就是说,概念不是一种心理状态;它不是静止的。它代表着一种心理活动模式,一种心理活动的形式;这种活动,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包含了分解与分析,以及整合与综合。所以,一个类属并不等同于一个静止的群集;它是具有共同的产生性原则作为基础的一些对象的组合。
(2)概念的发展
作为一种普遍性的统觉,概念出现在每一个单独的思想活动中。它不是一种新的知识形式。它与知觉不同,它是元素更完全发展的结果。正是这些元素赋予了知觉以意义,并且使知觉活动成为可能。当我们知觉到一本书时,仅仅通过知觉,我们就可以对它进行分类,把它归属于“书”的概念之下。正如我们已经反复看到的那样,知觉是观念化的感觉;只有感觉,不能构成关于特定对象的知识;感觉必须被解释,必须建立彼此的联系,形成某种关系,必须与过去经验和自我建立某种联系。知觉不是一个被动的接受过程,而是心智主动的建构过程。但是,在知觉中,观念化、关系、心智活动的元素等并不呈现于意识之中,它们被吸收了,隐含于知觉的结果中。在概念中,这些蕴含的内容被清晰地展现出来。概念是关于统觉过程的统觉(Conception is the apperception of apperceptive process)。自我形成了它自己的观念化和关联化活动,以及它自己的知识的对象;通过这些活动,自我形成了概念。简而言之,概念只是一种观念化活动的发展,这种观念化活动包含在所有的知识中。它摆脱了具体细节的羁绊,获得了清晰的、有意识的认识。
概念化的过程
①抽象。只有在概念化的过程中,统觉阶段才能被称为注意,即心智的一种主动的目标导向活动。统觉在知觉和记忆中体现为某种优先性联合活动,在想象中则表现为分解活动。注意的选择性活动是它最显著的特点。知觉或想象呈现了无数的细节,而心智只从中抓取了某一方面,用技术性的语言来表述,就是抽象。由于只抽取一个元素,因而导致了对客体存在的抽象。在知觉过程中,由于注意的参与,这种经过抽象的性质被吸收到对象之中,注意更进一步,使它成为意识的清晰内容,并且使它一般化;它因此不再被当成与特定对象相联系的存在,而是保持了它自己的形态。也就是说,它被当作一个观念而存在,或者对于心智而言作为一种意义而存在;而意义总是普遍性的。另一个包含了注意的概念化过程是对比。
②对比。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对比的问题(第131页)。对比的实质是把不同的心理内容都置于心智之前,发现它们的共同点或意义的相同性。这一过程总是与刚才着重提到的抽象活动同时发生。当任何一个元素或意象的某一方面被分离出来时,心智并不会因此而停止走捷径,即不会停止从对象中抽象出普遍性来,它会即时地将这一普遍性元素映射于其他意象之中,或从其他意象中找到普遍性元素。比如,对一个孩子而言,当他从某种对象——比如由一个盘子获得了圆形的观念,那么他会尽可能从他的其他经验中去发现同样的观念。他掌握的不是一个孤立的观念,他要把这个观念与其他对象相联结。这种联结需要通过对比过程来实现;这一过程一开始是无意识的,然后逐渐成为有目的的。
③观念化的完全过程。观念化包括两个过程,一个是分析,另一个是综合。观念化的第一步是一个分析、抽象和分离的步骤,其结果是形成一个纯粹抽象的普遍性。当一个小孩子知觉到一个红苹果,他会分别强调关于红色的观念或关于可食的观念。这种观念就是抽象(abstract)观念。但心智不会就此停止,它会立刻将红色的观念与尽可能多的具体对象相联系。每一个对象都因为这种联系而显得更加丰富,这就是综合的过程。只有抽象的观念被对应于具体的对象,概念化过程才算完成了。换句话说,一个真正的概念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其中包含了它的统一的综合联系,还有概念对象的各种变式也包含其中。
例证
让我们再来看这样一个例子,一个植物学家正在形成关于植物生命形式的概念。一开始,我们会发现是植物的生命形式中那些最突出的特征,如生长、同化、繁殖、衰老等特征,给植物学家提供了例证,但这些例证只能形成一个纯粹抽象的观念,直到他开始对比,即直到他认识到了观念元素出现在其他植物身上,这个观念才具有意义。也就是说,他必须认识到这一个元素在其他植物分类中的对应位置,才能对这种植物进行正确的分类。当他认识到该观念元素在其他植物上的体现,他的观念就少一些模糊和抽象,而多一些具体。当他认识到一种新的性质时,他必须把它纳入他的观念中;每一次当他察觉到一种新的植物,他的概念必定有所充实。随着经验的增加,他认识到越来越多的植物生命形态,这些认识元素构成了他的关于植物生命形态的概念,他的概念也随之而趋于一般化(即能够指代更多的对象)。任何其他概念的发展过程都是这样。它的发展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它所指代的对象的范围(wideness)和意义的深刻性(depth)。更多的对象被统一进一个概念之中,它所包含的变式就越多。总之,概念就是两个元素之间的统一性与区别的联合。它是用一个理性来囊括各种差异的一种认识活动。
内涵和外延
逻辑学家在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之间作了明确的区分。外延是指概念所能够指代的对象的范围的宽狭,数量的多寡;内涵是指概念的意义的深度(depth),即概念所包含的性质的多少。逻辑学家进一步指出一个概念的外延越宽,内涵就越少,反之亦然。也就是说,一个概念包含的对象数量越多,它所包含的性质就越少。这一规律在形式逻辑中成立,在心理逻辑(psychological)中却未必成立。我们已经看到,注意分配的广度并不会影响它在不同对象上的注意深度,只要不同对象都被归结为一个基本的统一体(第133页),概念化过程就会显示出同样的规律。
随着抽象分析的增加,或者是概念外延的扩大,综合性联结也随之增加了,即概念的内涵也因此而加深。如果不是这样,我们将不得不说,植物学家对植物类型的了解越多,他对其特征的了解就越少。如果概念只是对同一类对象的共同性(common)特征形成一个抽象的观念,那么每增加一个新的项目,比如每当发现了一种新的植物,就有一些限定性特征被排除掉。当这个观念可以指代这个类中的每一个对象时,也就是概念的外延足够丰富时,其内涵将会降低到最低的程度。认识的对象越丰富,观念就越贫乏。这个荒谬的结果说明,如前所述,真正的概念是一个有机的联合,它包含的变式越多,它的限定性(definite)也越多,与此同时,它也更能指代对象的相似性特征,因此更加具有一般性。
知识的发展
在这里形成一个关于知识发展的特征的一般性理论是很恰当的。知识通常被认为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从个别到一般的过程。而事实上,知识过程是从个别到个别的过程。个别观念在最开始时,所指示的对象通常被认为是非常模糊和具有普遍性的,或被认为是极其特别的、不同寻常的。儿童认人的过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最开始时,儿童认识了他的父亲,叫他爸爸;同时,他会把所有的男人都叫爸爸。这时,他的观念是非常模糊的,用“爸爸”指代一个类。在这个例子中,他的知识一开始是一般性的,然后逐渐发展为限定性的或清晰的。他学会了区分他父亲与其他男人,区分人与其他对象。
普遍性的增长
在限定性发展的同时,儿童知识的普遍性也在增长。一开始的混沌并不是真正的普遍性,因为这时儿童并没有认识到是什么样的特征构成了人的普遍意义。他只能对每一个他看见的个别的人形成单独的、特殊的观念。与此同时,他的知识开始分化,他开始区分人与其他对象,这时,儿童关于人的观念才开始趋于普遍性了,因为他开始领悟到是什么特征构成了人。他不再把所有男人都叫作爸爸,他认识到了构成父子关系的必要条件了。而对于其他每一个具体的人,他也渐渐学会了正确的称呼,因为他对这个称呼的意义了解得越来越多了,而意义本身总是普遍性的。
真实的例证
如果有人认为知识是开始于具体或特殊的观念,那么他就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这种最初的特殊性实际上是极度未分化的、混沌的特殊性,而知识的发展正是这样一个过程,即不断地对这些观念进行限定和分化,使它们更加具体。如果有人说知识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趋于一般化和抽象化的过程,他就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抽象的观念仅仅是概念化的一部分;事实上,一般性观念总是指示着某些具体对象,正是通过把普遍性映射于具体对象,它们才因此而获得了特定的意义。真实的情况是这样的:知识以模糊的个别观念为开端,逐渐发展成为界定清晰的个别观念。这个发展过程以它与其他观念的关系为中介,或者以初始观念的普遍性为中介。一般性观念是分析性抽象化的结果,它不是漂浮在空中的,它通过综合过程而返回个别对象,使它们更丰富,富于普遍性意义。同时,普遍性观念指代了更多的变式,包含了更多的具体对象,因此它自己也更加明晰。具体而言,知觉以概念为中介而得到发展,概念则通过对知觉的综合映射而丰富了自己。
(3)概念与语言
正是通过语言作为中介,概念的普遍性元素把它自己映射于特殊的对象中,从而使自己更加清晰。语言是一种持续性的心智活动,它不断地在一般性的概念与特殊对象之间实现转换。它把概念映射于特殊对象上,使对象普遍化;它把概念与对象联结而使概念特殊化。每一个名称(name)在它自己的本质中都是普遍性的。当我说“人”这个称呼时,我并不是指一个特别的人,这一个人或那一个人;我指的是一般的“人”,也就是一个关于某种属性的观念,是关于人的意义。语言永远不能把握真实的存在,它只能把握意义。语言需要通过一些感觉来指示实际的存在,比如“这”、“那”。它们与手势相配合,形成了语言的特指功能。
特殊存在中的语言
我们还必须避免陷入一个常识性的错误之中:有时人们会认为,观念总是特殊的。比如一个人总是作为这个或那个人而存在,只有当他被称为“人”时,才具有了一般性,于是,只有名称才是这个例子中唯一的普遍性元素。事实上“人”这个称呼作为一个存在,它本质上是纯粹感觉性的或特殊的。这个称呼本身是如此强烈,以至于它需要由一个特定的人在特定时间来实现它,它的全部意义就是描述了存在(existence)。只有当它包含了某种观念时,它才变得一般化,并因此成为所有具有这一观念或意义的对象的象征或代表。如前所述,语言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在它所指的领域内,它是一般性的。如果没有语言,我们几乎不可能获得一般性观念,不能认识关系,不能理解不同对象之中的共同意义。但是,另一方面,就其存在而言,语言是感觉性的、特殊的。它通过把抽象观念与某些具体对象相联系,从而使得抽象的观念变得具体或清晰。
心智的两方面活动
语言并不是心智的附庸,也不是被人为地嫁接到心智之中的;它是心智活动的本质模式,是心智活动的表达方式。认识到这一种联系至关重要。概念,作为对意义普遍性元素的理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它被心智活动掌控着,是统觉过程的统觉。在想象过程中,心智把它自己所持有的意义投入表象之中,因而形成了观念。普遍化过程是心智活动的一种形式。但是如果这种心智活动没有一个名称,它将变得无以名状,会被抽象得无法认识。心智把握住这种观念以及它自己的普遍化活动,又将它特殊化;它对它的感觉进行转化,通过语言表述使之具体化。抽象的观念就这样通过语言为中介而被置于真实的存在之中。
语言和心智
我们通常认为动物没有语言,因为它们不能形成普遍性观念。这是事实,但还有一个事实通常被忽略了,动物同样缺乏智力的特殊化活动,它们的观念太抽象了——而不是缺乏抽象性。它们没有能力来使观念清晰分明,因此它们没有语言。语言显然证实了心智活动的两重性,在它的意义层面上,它是象征(symbolism),是观念的属性,是普遍性的;在存在层面上,它是现实的属性,是特殊性的。心智既是一个普遍化的或观念化的活动,又是特殊化的或现实化的活动。
III 判断
我们已经看到,概念既涉及将普遍性元素映射于特殊的限定的对象,也涉及将它的观念意义与现实相联系的过程。判断就是对这个联系的肯定的表达。它发展并断言了概念中包含的内容。判断可以被定义为,表达将观念的或普遍性的元素映射于现实的、特殊的元素的过程。在判断中,我们不仅仅只思考人,我们还肯定了人的存在,即这个人是欧洲人,还是美洲人;人是有大脑的,有理智的,如此等等。判断针对概念而作,它阐述了关于概念的内容,使概念得到清晰的限定。
判断的元素
判断在语言形式中表现为命题。命题包括两个元素:主词和谓词。每个判断都包含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但这两个方面中,极有可能其中一个方面比另一个方面更显著。例如,当我说“狮子是一种四足动物”时,这个判断陈述了一个关于狮子的意义的元素,即有四只脚的观念,同时这个判断也阐述了狮子包含在四足动物这一类中这一观念。当我们着重考虑判断意义或内涵这方面时,我们是将作为观念的谓词映射到作为现实的主词之中;当我们着重考虑其外延或对象时,我们是将作为观念元素的主词映射到作为现实的谓词之中。例如,当我说“人是存在的”,我表达了这样一种断言:人这种对象具有存在这种属性,或者,它也可以是,关于人的观念总是可以被发现的。所以,判断既可以通过陈述对象的意义使一个现实的对象观念化,也可以断言一个观念是某一个对象的一般化而使观念现实化。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两者都具备了。
典型的判断
判断是智力活动的典型行为。当我们研究知识的过程时,我们发现统觉包含了这样一个过程:通过对知觉的解释或观念化而赋予它以某种意义。当我们考察知识的素材时,我们发现知识的基础是感觉,没有这个基础,任何观念都不可能存在。统觉使感觉观念化,而感觉使统觉现实化。在对具体的问题——如知觉、记忆、想象——的研究中,我们发现在所有这些例子中,都存在这种二重性关系,即感觉是现实基础,而统觉是观念化的转化;既是意义的元素,又是存在的元素。然而判断并不是一个新的、至今尚闻所未闻的心智活动,它只是对每一项心智活动的实质的有意识的识别,即对观念元素与现实之间的多重关联的识别。知觉是关于空间的判断,记忆是对时间的判断,想象是对观念意义的判断。
判断与概念
判断与概念的关系是一个二重性关系。判断是概念的延伸;通过判断,概念的意义得到了丰富。例如,关于金子,所有我能形成的可能的判断在一定程度上都是概念的发展。当我说黄金的原子量是197,它有很好的延展性,可溶于王水(aqua regia)等,只是陈述了这么多原本已经包含于金这个概念中的元素。但是,在另一方面,没有这些判断,我就不可能认识到黄金的概念中包含这些元素。每一个新的判断,都使我获得一些过去我所没有的关于黄金的信息。由此看来,概念只是判断的汇聚,是众多判断的组合;而另一方面,判断又是概念的结果,它们双方互为条件。
分析判断与综合判断
判断有两种形式:将概念中包含着的内容显露出来,这是分析判断;而用新的内容充实概念的意义或用概念指代它原本没有指代的新的现实对象,这是综合判断。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有两种类型的判断;它们是同一个判断的两个方面,判断有时是综合性的,而有时又是分析性的。用另一种方式来表述,就是说每一个判断都同时既肯定了同一性又肯定了差异性。
例证
如果我说,猪是一种厚皮动物,很显然,我在两个观念之间形成了同一性,我将它们形成了联系或对它们进行了综合。我同时还对它们进行了区分,但这个过程不太明显。这一过程可以通过这样一个事实显示出来:如果只有一个观念,就不可能有判断。判断一定是具有二重性的。除了形式逻辑学家外,一般人都不会去做同一性的判断。当我们说“人是人”的时候,仍然意味着区分。我们的意思是:无论社会阶层、贫富、受教育水平等方面的差异有多大,就人本身作为人的存在而言,每个人都是不一样的。我们肯定他们的区分的存在,和我们肯定他们的统一性的存在一样坚定,虽然后者通常表现得比前者更明显。在排除性判断中,则刚好相反。既然任何智力活动都蕴含了统一与区分,而判断则肯定了这种蕴含的二重性的存在,所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判断显然是一种典型的智力活动。
判断的真伪
在某种程度上,心理学并不关心判断的真假,因为真与假的判断都具有同等的心理学过程。但是,即便在纯粹心理学的立场上,这两者之间的差别依然是存在的。心智一旦认为某个判断是不真实的,就会竭力将它纠正过来,而正确的判断却不用作任何改变。因而,心理学中的真假问题仅仅是一个条件(condition)的问题,只有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心智才会认为判断为真或为假。首先,必须强调的是:判断是心智的活动,而对真假的区分和它紧密相联。在知觉中以及在记忆中,感觉元素总是真实的,因此,心智活动也总是真实的。更准确地说,它们是既已存在的事实,所以并不存在真假的区分问题。只有当一个元素指代了另一个元素时,才有真假问题;也就是说,只有在判断中,才有真假的问题。
例证
例如,如果有人知觉到一个鬼魂,其感觉元素是真实存在的,并且是真实存在的写照。他的心理也会依据这个知觉产生实际活动。这一过程中,每一个步骤都是事实,无所谓真假,至多它可以被称为正常或非正常。只有当一个元素与另一个元素相联系时,才体现为真实的存在;也就是说,只有当感觉的表象被心智解释为一个实际存在的鬼魂时,它才是真实的。这是将观念映射于现实的过程,或者,这是一个判断的过程。所以,只有判断才有真或假的区分。从心理学的立场出发,当一个判断与其他判断保持协调时它为真;而当它与其他判断相对立时为假。例如,假设有一个人把远处的一团云看成了山,这个判断为假,是因为它与他的其他判断不一致;他对当前的表象的认识越丰富,就会不由自主地对它做出更多的判断。如果我在暗淡的月光下,把一团黑影看成了一棵树,这个判断为真,因为它与我的关于这个对象的其他判断相协调。所以,从心理学家的立场看来,所谓判断为真,就是判断之间相互协调的关系,而假就是对立的关系。
对真的验证
前面已经提到,心智总是在验证假设的真假,心智把这个假设与已经习得的真值系统作比较来获得真假结果。当心智面临一个新异的命题时,理智活动会侦察它的已经被确认为真的内容,或者它与先前命题的关系;如果新命题与前面命题的关系协调一致,或者新命题拓展了原有命题;或者相反,是原有命题拓展了新命题,那么这个命题会被识别为真;如果两者之间有不可调和的矛盾,那么其中一个必须为假。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心智中早已存在着一个既定的规则,心智用它来识别每一个判断的真假。并不存在一个简单的规则或法则,可以即时地识别一个判断的真假;唯一的识别规则是这个判断与整个既有知识之间的关系,或与既有的关系系统之间的关系。通过这种关系,真假才得以辨别。这种规则的识别力,实际上取决于智力已有的认识或既有的知识水平。
信念
关于真假的识别,自然地将我们引到了关于信念的讨论。信念也许只是一种情感特征,它的支持系统是人的意志决心。当然,它也离不开知识的支持。它是知识的主观方面。相信一个事物,就意味着认为它是真的。正确认识到心理学意义上的信念,最重要的一点,要认识到信念不是心智脱离于判断的孤立的状态,而是判断的必要的伴侣。每一个智力活动、每一个断言只要是反映了某种特定的关系,都会被相信是真的。智力活动必须肯定它自己的存在,以及它自己的活动,这种肯定就是信念。理智必须相信它自己,相信自己做出的每一个判断。只有基于对自己掌握真理的信念,理智活动才能尝试去作判断。
疑问
随着经验的增长,心智渐渐认识到,不是所有的判断都与普遍智力的条件统一;也就是说,心智发现它的某些判断之间存在相互冲突,因此产生了疑问;心智不能确定这个特殊的判断与自己、与整个知识系统是统一的还是矛盾的。心智认识到,也许它的绝大多数判断都必须随着经验的增长而修正,因此它学会了接受暂缓做出判断的状态。心智不再像孩子的行为一样只接受真的判断;它并不急于做出判断,而是等待证据;这些证据要显示的是联系,是被考察的关系与构成智力活动的所有关系之间的联系。
不信任
当证据显示特殊的给定关系与所有已知的真理之间没有形成一种和谐关系时,心智就表示出不信任的态度。但必须指出,不信任只是心智活动的一种特殊内容,它不具备普遍性。普遍的不信任是智力活动对智力本身的不信任,是自相矛盾的。我们不相信这个或那个特殊的判断,是因为我们相信某些判断:第一,我们相信智力的一般活动;第二,我们还相信某些判断,它们与我们不信任的那个判断相矛盾。总之,我们不相信这个判断,是因为我们相信了别的判断;不信任只是信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否认某些内容的前提是有的内容被肯定了。
IV 推理
前面的所有讨论已经让我们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没有纯粹的直接知识。每一个认知都是相互依存的;也就是说,每一个认知都以其他认知为条件。(在知识的过程中)知觉是最直接的活动,但是知觉也是中介性的。比如当我说这是一本书时,我的感觉提供了直接的表象,但它并不能告诉我这是一本书。只有当我将当前的感觉映射于过去的经验,并对它们进行解读,我才能够认识到这是一本书。如果感觉不经过这个映射活动,它就不会具有意义,也就不可能被解读为一本书或其他任何对象。总之,所有的知识都暗示着这样一个事实,即它是一个超越当前感觉本身而将它与其他内容相联系的过程。正是这种不局限于当前的活动构成了中介因素。
推理的定义
在知觉、记忆和判断等过程中,这种中介元素都被吸收成为这些过程的结果。当我们说“这是一本书”、“雪是白的”、“哥伦布于1492年发现了美洲”、“我曾经见过格兰特将军”等等的时候,我们并没有意识到,这些心理活动中都包含了一种外在于它自身的原因,每一句话的整体的意义都依赖于它与其他某种东西的关系。我们实际上经历了这样的活动,我们所得到的结果是因为某种别的东西的原因;但我们却认识不到这个原因。所有的意义都是通过与某种别的东西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但当我们研究意义的结果时,往往忽略了产生结果的过程,而仅仅把它看作一个结果。推理就是对包含在知识中的中介元素的清晰辨识。它是对事物质的原因、相互关系的有意识的认识,它把一个对象映射于超越其自身的存在。所以,它并不是产生新知识的活动,但是使知识得以发展的活动都依赖于它。推理可以被定义为:这是一种心智活动,它揭示了所有意识内容之间的关系,通过揭示这些关系,活动的意义得以实现,活动本身也得以实现。
内隐推理
通常这种关系可以通过一些特殊的例子来认识。我们说“这是雪”,那是因为我看见的对象与我们去年冬天经验过的雪是一样的,这是我们由一个特例定义了另一个特例。所以,当儿童说“火是会燃烧的”,那是因为他曾经见过其他燃烧的火。他将一个铁块掷入水中,知道它会沉入水底,因为他曾经见到其他某个重物也会沉入水底。如果他扔到水里的每一件物体都沉底了,他会认为一块棉花也会同样沉入水底。总而言之,这种推理是以相似性为中介,由一个特例推理另一个特例,但通常我们进行这种推理时,并没有认识到这种相似性的真正意义是什么。这是一种内隐(implicit)推理。每一个知觉,每一个记忆都是内隐推理的例子。如果儿童对特定的感觉进行解释,并说他看见一个人,这是由于他无意识地认识到了这个经验与其他经验之间的相似性。
外显推理
在另一种情况下,心智也可能有意识地认识到是什么意义在两个例子之间形成了联系,形成两个例子的同一性元素是什么;心智能够知道,这种物质为什么叫雪,以及是什么条件导致了燃烧。心智也会认识到,这种物质实际上是水,它的特定特征使它形成了雪,这是因为在某一温度下,它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凝固并形成结晶。心智同样也能够认识到,燃烧是分子活动的普遍规律的一个例证。心智不仅仅是通过相似性从一个例子去断言另一个例子;它还能够认识到推理过程本身,也能够意识到是什么构成了这种同一性。这就是外显(explicit)推理。通常的推理指的都是这种形式。
推理中的普遍性元素
无论是内隐推理还是外显推理都依赖于某种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就是支持推理的普遍性因素。当我们从一个特例推理到另一个特例时,比如我们说“这种药一定能治好你的病,因为它曾经治好了我的病”,这时,这个结论的基础仍然是一个普遍性的元素。做出这个推理的人是在自己的病与另一个人的病之间建立了同一性,并推理出一种药一次有效,就会始终有效。这种推理的问题不是因为它太特殊,而是因为它太一般。它忽略了两个人的病之间可能的差别,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同一种药在两个人身上可能引起不同的反应这样的事实,它只是笼统地把它们都囊括为一般性的观念:疾病和治疗。外显推理揭示出了这种一般性元素,即同一性关系。同一性关系在内隐推理中也发挥了影响。外显推理得出这种药可以治疗这种病的结论,其理由是在这两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与内隐推理相比,外显推理的优势在于:它并不是从前提直接达到结论,直接建立了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同一性;它会审视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关系,去发现其中的普遍性元素。
推理中的特殊元素
根据前面的内容,接下来我们会得到这样的结论:推理除了包括普遍性元素之外,还包括特殊元素。推理总是将普遍性与特殊性联系在一起;判断也是这样,比如当人说木头可以漂在水面上时,我们可以说,关于木头的普遍观念因为被赋予了特定的性质而被限定并特殊化了;或者我们还可以说,关于木头的特殊观念被引入了更宽泛、更一般的漂浮观念之中,这两种可能性取决于我们把它当成判断的内涵还是外延。在这两种情况下,它都表达了特殊属性与普遍性元素的关系;而推理所做的是发展了这种关系的基础或原因。这一块木头能浮起来,是因为它具有木头一般都具有的属性,即具有某种比重。在这里,推理把这一特殊性普遍化了,因为它发现了将特殊事件表达为普遍关系或普遍法则的理由。或者,我们说木头可浮,是因为关于木头的一般性观念被它所具有的这一属性所区分了。这里,推理将普遍性特殊化了。它发现了普遍关系与一个特殊的限定性例子之间的联系。
先验推理和后验推理
这两者的区分使我们能够了解经验思想和理性思想之间的差异。这两种思想,一种是后验的知识即经验的结果,而另一种是先验的知识,它是推理的结果。它们常常被看作两种不同类型的知识,然而实际上,它们是知识发展的两个阶段。经验知识是从特殊到特殊的联结,虽然这种联结是依靠普遍元素来实现的,但这种普遍元素的存在并没有被意识到。推理则明确地识别普遍元素,即关系,并用它在特殊事件之间形成联系。如我们看见的,所有知识都是对推理的识别,因为它是对关系的识别,推理过程就是形成关系的过程。知觉是对对象是什么的识别,因为它与某些过去经验有同样的意义;也就是说,它们在意义上同一,而不是存在的同一。作为对意义的识别,它同样也是对推理的识别,因为是意义把感觉表象与过去经验联系起来,而推理正是联系活动。后验知识只是对普遍元素、对关系、对观念意义的无意识(unconscious)识别;先验知识则是对它们的有意识识别。例如,如果一个人仅仅注意到一个巨大的声音伴随着爆炸而发生,这样的知识就是经验性知识,但如果一个人揭示出两个事件之间的内在联系的同一性,这样的知识就是理性的。已知的事实不再是简单的共生,而是基于某种必然的联系。在前一种情况下,知识是后验的(a posterior),因为它是事件发生之后获得的;而后一种情况下,知识是先验的(a priori),因为关系是事件发生的条件。
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
如前所述,所有的推理都与普遍元素和特殊元素有联系。推理过程可以同时在这两个方向上进行。一方面,它使特殊元素普遍化,将特殊元素置于某种规则之下,使之具有了一个类的特征。这一过程是将特殊对象置于普遍性之中,或者将普遍性赋予特殊对象,这一过程叫演绎推理(deduction)。它可以用以下事实来说明,这一种物质的密度比水小;所有密度比水小的物质都会漂在水面上;所以这种物质会漂在水面上。在这里,推理是通过一般关系而获得了特殊事实的过程。反之,如果心智从特殊事实开始,从中发现了普通性原理,这个过程叫归纳推理(induction)。例如,一个科学家考察了一些氧气的原子量是16,于是,他得出结论,氧气的原子量是16;不是这一些氧气,而是作为一种物质的氧气一般性地具有这一特征;他把特殊例子看作是一个类别的代表,揭示出了整体的法则。他把某些关系从复杂的整体中分离出来。这种活动构成了归纳推理,从特殊事件中揭示出了普遍性原则。
综合和分析
我们的研究已经发现,心智活动总是在揭示对象的同一性关系或者差异性关系;并且,它总是在进行联合或分解。演绎与归纳并不是新概念,不是我们从未讨论过的、新的心智活动。它们是同一性活动或区分活动的再现。它们是注意过程的较高的发展形式。演绎推理是综合性的。它将一个个特别的个例与普遍性关系相联系;它发现苹果坠落是因为万有引力定律的关系。它赋予特殊对象以新的元素、新性质和新意义,因而使对象更丰富。归纳推理是分析性的,它考察特殊对象,并从中发现规律;它将注意集中于事实的意义,从而忽略了其他内容;它略去了事件中所有分离的、特殊的元素,分离出普遍性元素,并发现其中的规律和关于对象的观念。
两种推理的影响
归纳推理,即分析推理是从事实中发现规律;演绎推理,也就是综合推理,则用规律来解读每一个具体的事实。归纳推理比演绎推理更抽象,因为它的目的只是发现一般关系,而演绎则从一般规律返回具体事实,并将这种规律赋予事实使之具有了意义,使之具体化。因此,演绎推理的最终影响是使对象的区分度或辨别力扩大了。通过演绎推理,具体的事实与一般原则相结合,因此比过去具备了更大的区分性;因为具有了新的属性,具体事实被精练化了。归纳推理则相反,它倾向于同一化。它使我们忽略了存在于具体对象之间的差异,例如,这块石头与那块石头、石头与子弹、所有的物体与地球、地球和所有的星体等等,事实上,所有这些对象都是运动着的物体,它们都遵循同样的运动法则。因此,归纳推理使它们同一化了。
相互包含了对方
在对注意的研究中,我们看到,区分与同一性不是两种不同的活动,而是心智自我发展活动的不同侧面。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也是这样。一方面,它们互为前提,演绎推理是综合性的,而其目标是使对象更有区分度,界定更清晰,因此它将它们分离。归纳是分析性的,它的目标是使对象趋于统一和同一,从而将它们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另一方面,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相互包含。这是因为归纳推理不会只停留在它自己的范围内,而是立刻引起演绎推理。科学家不会满足于仅仅获得氧气的原子量是16这样一个一般性陈述,他会把这一个一般法则回馈到他的已知的化学知识中,通过这样的方式,使他的知识趋于完善。同时,演绎推理也暗示了归纳推理。通过演绎推理而变得更特殊的内容同样也更加一般化了,它不是作为一个孤立的个体而具有某种属性,而是作为一个类中的一员,具有了同类所共有的关系或法则。普遍性蕴含在特殊性之中,这个过程恰恰就是归纳推理。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是同一种活动的两个不同侧面,它们互为发生条件。
例证
我们可以用数学例子来证实这一点,比如几何学。几何学通常被当作经典的演绎推理或综合推理的科学,因为它是建立在几个高度一般化的公理和定律的基础之上的,通过一系列结构化过程,推导出了高度特殊化的断言,这些断言解释了特定的几何关系或特殊的空间形式,而其推导过程,每一步的结论都是通过对其前提的推论,也就是通过演绎推理而得到的。同样,这一过程很显然同时也是一个分析的过程。一开始,我们所具有的关于空间的观念只是一些完全模糊、界定不清晰的念头;几何学的发展把这些模糊的念头分离成为界定清晰的特殊的空间关系。我们因此而获得了大量比以前更多的关于特定空间的知识。我们同样逐渐地发现了在每一个被考察的空间元素,例如三角形、圆形等图形中,某些一般性的关系或法则得到了印证;而这正是归纳的本质。
物理学则刚好相反,一般我们都认为它是一门归纳的科学,因为它开始于对特定事实的考察,终结于发现了一般性的规则;它分析事实并揭示出其中的一般关系,但它同样也是一个综合的过程,因为我们不单单获得了一般性法则,还获得了无数关于事实本身的、过去我们所没有的知识。每个事实都变得更加清晰了,因为它们被看作是特定法则的例证,或者是因为它们被纳入某种特定的关系之中。这一特征,即根据一个既定法则来知觉一个特定的事实,正是演绎推理的本质。实际上,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都是同一过程的两个不同侧面;一个特定的推理方法会按照它在某一方面的优势而被划分为演绎推理或归纳推理。
事实与法则
事实与法则是两个不能彼此分离的元素。法则是事实的意义,是它的普遍性的一方面;法则赋予事实某种关系。法则对事实来说是必须的,因为只有在法则的约束下,对智力而言事实才可能是有意义的。它代表了某些东西或者指示了超出它自己的存在。感觉作为一种纯粹的心理存在,并不构成事实。因此,感觉永远不可能成为知识;它必须通过转换,也就是说必须要被联系起来。实际上,在知觉和记忆中,我们并没有认识到关系或普遍元素的存在;我们并不明了它所指示的对象是什么,然而在推理过程中,我们必须有意识地认识到这种意义元素,并明白它所指示的对象正是关系或原理。每一个新发现的关系或原理都极大地增加了事实的意义;这种关系或原理使事实对我们而言意味着更多。
另一方面,原理只有与某种事实相联系,才可能相对我们而存在。当原理完全不与事实相联系时,它对我们而言是没有意义的;它是纯粹抽象的概念;只有与事实相联系,它才能变得清晰,并且因此获得了存在的意义。也就是说,事实与原理都是看待相同的心理内容的抽象方法。当我们从中抽取出它特殊性的部分,它清晰界定的一方面,我们把它看作事实;而当我们从中抽取出它普遍性的一面,它的同一性关系,我们把它看成意义或原理。但是每一个具体的心理内容,每一个心理存在,都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是同一性与差异性的统一,是事实与意义的统一、现实与观念意义的统一。这不是一种机械的联合,在机械的联合中我们可以把每一个部分分离出来;而这种统一是一种类似生命体的整体。
知识中的心智过程
因此,事实与原理并不是像某些与心智矛盾的对象一样,它们不与心智活动对立,它们都是心智活动某一种功能的结果。事实和原理只是对同一个内容的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其中一个是心智的辨别活动的表达,另一个则对应于心智的同一性活动,而这两种活动模式亦是不能彼此分离的。当我们考察事实时,我们实际上是在考察心智的区分功能的结果;我们通过是否具有某种特殊属性而对内容进行界定。当我们考察法则时,是考察心智的同一性功能的结果。我们按照内容拥有的心理意义或观念来形成其普遍性。每一种功能都是一种抽象,在实际认识中,我们总是既区分又同一。也就是说,所有的知识实际上都是一个从个别到个别的过程。
概念、判断和推理
我们已经看到,判断与概念的关系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判断是分析的,它基于概念,又发展了概念;另一方面,判断也是综合的,它通过把一些新元素与概念相联系,而返回到概念之中并丰富了概念。在目前看来,推理与判断,进而与概念有十分类似的关系。推理基于判断,因为它包含了两个或更多的判断;也就是说它是对关系的假定,并且通过分析判断,发现它们之间的共同的或同一性关系,把它们联系在一起。并且,它将这一过程表达为一个新的判断。因此,艾萨克·牛顿爵士做了两个判断,一个认为月亮是不受拘束的,而另一个则认为物体都有下落倾向。他对这两个判断进行了分析,因而获得了它们之间的共同关系;他把两个判断缩简为一个新的判断,即万有引力定律。但这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判断。它重新返回产生它的基础判断之中,并与它们相结合。正因如此,当我们知道了万有引力定律,我们就能够理解为什么月亮是自由的,而物体有下落的趋势。这是我们过去所不知道的。总之,推理过程的结果是它丰富了判断的意义,使它比过去更具体,更清晰。
知识的目标的个别化
由此看来,所有的知识都是个别化的。有两种元素在任何情况下,就它们自身而言,都不可能成为知识的对象:一种是孤立的特殊性对象,另一种是孤立的普遍性对象。孤立的特殊性对象与它自身之外的事物没有联系,它不能被任何关系普遍化。假设心智的区分活动可以独立地发生,它就是这种活动的结果。孤立的普遍性对象仅仅是一种关系;它不能映射相关对象,因而不能形成综合,进而不能被清晰地界定。真正能被认识到的对象总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联合,是法则与事实的联合;也就是说,它是个别的。个别的认识正在成为不断丰富的知识对象,这是普遍化与限定两个过程的结果。个别的认识总是趋向于普遍化,因为它与其他的共同关系或共同观念下的个别对象建立了同一性。通过这种同一性,它变得更清晰了。因为它接纳并认识了各种关系,使其成为自身内容的一部分,它的意义也因此得到拓展,区分度也更高了。形成一个完全普遍化的或关联化的个别对象正是知识的目标,这种个别对象同时在各种关系中都有着清晰具体的界定。知识的每一个特殊活动都是对个别的认识,它存在于同一性和区分性过程之中。这一点我们在注意过程中已经研究过了(第131页)。
V 系统化
终极预设
实际上,形成知识的唯一倾向和智力活动都是以关系为基础的。于是就有了这样一个预设前提:宇宙中不存在孤立的事物,所有的存在都相互联系着,它们都是一个共同整体的一员。所以,终极预设是:每一个事件都是相互有依存、有关联的,仅依靠它自己而独立存在的对象是没有的。即使有,它也是没有意义的,它不可能成为智力活动的对象。每一个对象之所以存在,都是因为它与其他对象相联系,依存于其他对象。推理正是识别这种依存关系的一种心智活动,同时它还发展了这种联系模式。但是推理本身也存在局限性,它只考察能联系事件的特殊关系,它并没有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些关系本身相互联系,形成了一个和谐的整体。
系统化过程
这是推理的更高的发展水平,它不仅仅从事实中发展出依存关系,它还进一步意识到没有任何一种关系是孤立存在的,各种关系构成了一个系统,这就是系统化(systematization)。它就是我们称为“科学”或“哲学”研究的结果,它不仅仅是知识,还是以联络形式排列成的协调性知识,科学的每一个特殊分支都是形成这种和谐系统的一种尝试。哲学则试图把各种分支科学排列成序或形成有机的联系,使它们系统化。没有一种孤立的科学能够满足知识形成系统的目标,因为在科学研究中,分析活动会占主导地位,其影响超过了综合活动。科学在其完整的意义上包含了综合的功能,它就是哲学。
科学的知识和常识
科学是这样一种努力,它把世界的各个因素都看成一个公共系统的成员,通过这种方式,它把世界还原为一个统一体。它的各种次级统一都以法则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科学并不止于形成分析性的法则或公式,这些法则不能孤立地存在,它们必须尽可能广泛地映射为更丰富的法则,进而相互联结形成一个整体。正如我们所见,前面已研究过的最高形式的知识——推理——发展了先前知识已经暗含的那些内容,也就是每一个知识事实都依赖于它与其他事实的关系这样一个事实。这个预设涉及所有的认识活动,它假定所有事件都相互联系,都是一个整体系统的构成成员。科学更加有意识地发展、清楚地阐述了这些关系。
哲学知识
哲学是科学的最高形式,其目的就是要充分地完成这种阐述。因此,哲学不是一个新的知识门类,它是将其他知识都已经无意识地涉及的观念——存在着多样化中的统一——清晰地、有意识地表达出来。它致力于发现一个真正的宇宙;这是一个统一的世界,尽管其中包括了差异,或者正是通过这种差异而建立了同一性。它试图满足所有知识的条件,把世界看作一个统一元素;也就是说,它要获得这样一种知识,这种知识是一个个别化的对象,同时又具有最高的普遍性。和科学一样,哲学的许多细节并不是心理学所要关注的。我们只是把它们都看作是关于所有知识的法则的例证,并且揭示出了它们的心理学起源或倾向性。
第8章注释
汉密尔顿:《形而上学》,第三十四到第三十七讲;波特:《人类的智力》,第376—491页;莫雷尔:《心理学原理》,第204—258页;刘易斯:《生活与心灵之问题种种》,第三辑,第二部分,第463页;贝恩:《感觉与智力》,第524—538页;萨利:《心理学》,第九章和第十章;默里:《心理学手册》,第185—219页;斯宾塞:《心理学原理》,第一卷,第453—472页,第二卷,第6—17页和第521—538页;泰尼:《智力》,第一部分,第一册,第二章和第三章;洛里:《形而上学》,第27—34页和第53—83页;布拉德利:《逻辑学原理》,第1—39页(判断),第235—249页、第396—411页和第430—450页(推理),以及第412—429页(分析和综合);乔治:《心理学教科书》,第400—453页;伯格曼:《知觉理论大纲》,第129—154页;赫尔巴特:《心理学教科书》,第三部分,第二小节,第二章;施特伦贝尔:《心理学纲要》,第252—265页;霍维茨:《心理分析》,第二卷,第一部分,第9—55页;冯特:《逻辑》,第一卷,第37—131页(概念),第134—154页(判断),第270—290页(推理);西格瓦特:《逻辑》,第二卷,第156—176页(概念);洛采:《逻辑》,第14—57页(概念),《哲学研究》,第二卷,第161页。
关于语言的心理学问题可以参阅:考尔德伍德:《心灵与大脑的关系》,第十章;莫兹利:《心理病理学》,第475—481页;费里尔:《大脑的功能》,第269—280页;洛采:《微观世界》,第601—639页;泰尼:《心智》,第二卷,第252页;佩雷:《儿童期的头三年》,第236—264页;乔治(同前),第331—341页;罗森克兰茨:《心理学》,第283—295页;米舍莱:《人类学与心理学》,第368—407页;施泰因塔尔:《语言学与心理学导论》,第44—71页和第359—487页;拉扎勒斯:《精神生活》,第二卷,第87—345页;冯特:《生理心理学大纲》,第二卷,第428—440页;普莱尔:《儿童的心灵》,第259—391页;格贝尔(Gerber):《语言和辨别》;盖格(Geiger):《人类的语言和理智的起源与发展》;库斯默(Kussmaul):《语言障碍》;施特里克尔(Stricker):《语言问题研究》。关于语言的纯粹心理学意义,拉扎勒斯和施泰因塔尔是这个领域的权威。
关于思维的教育,参考De Guimps:《教育学》,第264—334页;乔利:《教育的本质》,第80—113页;Thring:《教学的理论与实践》,第155—164页;佩雷(同前),第164—235页;贝内克:《教育与教学》,第122—1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