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感觉通论
感觉的界定
虽然感觉问题中的难题不少,但感觉仍然是各种心理现象中最容易分辨的一种。我们获得温感和压感、听见声音、看见颜色等等,诸如此类的现象都是感觉。作为身体状况的一种反应,感觉本身的定义是很简单的:这是一种反映刺激的单一特征的心理状态,它是由作用于周围神经组织的刺激引起的。此外,我们认定皮肤是获得温感和压感的器官,耳朵是感觉声音的器官,眼睛是获得光感的器官,如此等等。
研究主题
感觉实际上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生理的和心理的。感觉一方面与生理机能相关;另一方面,它还与心智活动相关。感觉的生理方面的内容包括:作用于神经组织的刺激,以及神经组织自身的活动。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感觉:1)广义的生理刺激,包括外周器官刺激与生理刺激两个分支;2)感觉的心理要素,或感觉的特征;3)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之间的关系;4)感觉在智力活动中的功能。
1.生理刺激
(1)外周器官刺激
我们所有的感觉中,只有一小部分是从我们身体内部产生的;相比之下,绝大部分感觉,也就是构成感觉观念的最主要的内容,都是由外部刺激作用于机体而产生的。在各种感觉中,触觉必须通过身体接触才能产生;而听觉可以在较远的距离上形成;视觉通过光而产生,所以几乎不受距离的限制。尽管外在的刺激是多种多样的,我们却可以用一种属性来描述它们,这就是运动。无论作用距离的远近,事物作用于有机体并使之产生感觉的唯一方式就是运动。运动可能是一个物体的整体移动,如一件东西撞击到我们的身体;也可能是物体内部的局部运动,例如,我们的味觉或嗅觉就是这种局部运动的结果;它还可能是我们身体自发的、由运动源通过特定的媒介以振动的方式把运动传递到我们身上,比如视觉与听觉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形成的。无论如何,有运动才有感觉。一个绝对无运动的物体不可能对有机体产生任何作用,有机体当然不可能产生出关于它的感觉。
运动的特征
因此,感觉不是一个独立的事件,而总是与运动特征相伴随,也就是说,感觉的特征取决于作用于外周感觉器官的刺激。出于心理学的目的,人们并不会把世界当作一系列无法计量的质的特征来认识,而是把它看成运动。运动着的世界本身拥有多种性质,与之相对应的是感觉的多种反应特征。运动的形式可能在这些方面表现出差异:强度(intensity)、形式(form)和速度(rapidity)等。相应地,运动就有了三个特征:振幅(amplitude)、形式(form)和速率(velocity)。振幅是物体上下或往返运动的距离大小,是物体摆动时偏离一个固定点的长度。振动的物体移动这一段距离的时间可能是千分之一秒,也可能是一秒或更长。这个时间决定了物体的运动速率。此外,运动可能是规则的,也可能是不规则的,这就是运动的形式。其中,规则的运动又有多种不同形式,如圆周运动、椭圆运动或抛物线运动;物体的运动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像钟摆、像活塞或者像汽锤等等。
感觉的特征
运动的不同特征相应地引起了不同的感觉反应。与运动的振幅相对应的是我们感觉到的刺激强度。物体振动的振幅越大,它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力度就越大,相应地,引起的感觉就越强烈。不同的运动形式则对应于感觉反应的质的特征的差异。不规则的运动倾向于引起模糊的、含混的感觉反应,比如味觉和嗅觉等;而听觉和视觉则是由清晰的、规则的运动引起的。在听觉领域,乐音和噪音的不同感觉,就是分别由规则振动和不规则振动引起的。此外,不同的振动频率还让人产生不同的感受。低频振动(低于20赫兹)只会让人感到难受;频率在19到约20000[1]赫兹之间的振动,会让人听到声音;不同的频率对应于不同的音高感受,比如高频振动让人听到十分尖锐的呼啸声,而低频振动则让人听到低沉而浑厚的声音。当振动的频率不在上述范围之内时,就不会引起人的听觉器官的反应。当振动频率达到一个非常巨大的值,如392万亿[2]赫兹时,就会引起人的眼睛的反应,使人产生关于颜色的感觉。当振动频率在392万亿赫兹到785万亿赫兹之间变动时,分别引起人从红色到紫色的不同的颜色视觉。当振动频率超过785万亿赫兹这个上限时,振动就不再引起人的视觉反应,而是产生所谓的光化效应(actinic effect)。
外周器官刺激的分类
外周器官刺激可以分为一般刺激和特殊刺激两类。某些形式的刺激,比如机械压力、热和电等刺激能引起各种感觉器官的反应。这些刺激中的任何一种,当它作用于耳朵时,就会使人产生听觉;作用于眼睛则让人产生视觉,诸如此类。而特殊刺激只能激发某一种特定的感受器,如以太波(waves of ether)只有通过激活眼睛内的视网膜才能唤醒我们的意识;空气的波动只能激发耳朵内的特定反应媒介的活动;而某些我们还不太清楚的化学物质则引起味觉或嗅觉神经的反应。
(2)生理刺激
至此,我们还没有形成感觉。外在的刺激只是感觉发生的先决条件。与外在的刺激相比,来自机体自身内部的刺激在多数情况下是被忽略的。外在的刺激激发了机体的神经兴奋,当神经兴奋被激发起来的时候,外在的刺激本身却显得不重要了。这时,外在的刺激被转化成了生理刺激,只有生理刺激才能引起感觉。这种转换模式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感觉:机械的和化学的。在一些情况下,生理刺激表现为对外部刺激的一种延续。例如,导致压迫的外周器官刺激作用于机体时,无须任何转换都能引起触感;听觉神经极可能仅仅延续了最初的刺激形式而没有对它进行化学的转变。相应地,在味觉与嗅觉中就存在化学转换。盛开的花朵或有气味的物质在相应的神经末梢中引发了某种特定的化学过程。当刺激到达大脑时,它已经被转换成为与最初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刺激完全不同的形式了。在视觉过程中,似乎同时存在着机械的与化学的感觉活动。
生理刺激的阶段
生理刺激可以区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外周感受器官受到刺激而兴奋起来;第二个阶段,兴奋沿着神经纤维被传递到大脑;第三个阶段,大脑接收到传来的兴奋并对之做出反应。在这三个阶段中,在感觉器官、神经纤维和大脑之中分别有一些变化发生了。对感觉过程来说,接下来将要做的工作是对所有这些变化进行整合,并给它们限定一个主题。
特殊的神经能量
在神经组织将外周器官刺激转换成为生理刺激的过程中,人们倾向于认为各种神经组织都是以同样的方式来回应不同的刺激的。这种观点认为,比如:当耳内的听神经被激发得兴奋起来时,人总是以听到声音的方式对刺激做出反应,而不论听神经是被哪一种刺激激发的,即无论是压力、电刺激还是更平常的任一种气流震荡等等,都可能引起听觉。根据这种观点,当眼睛受到刺激而兴奋起来,心智就相应地获得了光感。无论这兴奋是来源于机械压力还是以太振动(etheric vibration)的刺激,或者它可能仅仅是由于身体不适而引起的。这种观点就是众所周知的特殊神经能量假说。也就是说,神经组织存在一种专门用于兴奋传递的特殊神经能量。对它的产生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认为,各种神经组织都起源于一个共同的初始结构,因此它们都以同样的方式对刺激做出反应;另一种解释则认为,采用特殊神经能是为了适应用统一方式进行神经兴奋传递的需要。虽然这两种解释互相争执不下,但是对于特殊神经能的存在本身却是没有疑问的。
替代性的大脑活动
前面曾经提到过这样一个判断:要产生感觉,需要大脑、神经和感觉器官三者的整合。现在我们需要对这个判断作一些限定。我们发现,感觉器官与大脑之间的联结一旦形成,在一些非常情况下,后者便倾向于建立属于它自己的结构来取代通常是在感觉器官和神经组织中发生的过程。例如,在成年以后失明的人不会丧失对颜色的想象力。他们对颜色的理解尽管是内隐的,但与眼睛能感受光的物理刺激的健康人一样是真实的。
失掉一只手臂或一条腿的人,仍然会“感到”他们已不存在的身体部分。他们会继续保持来自失去部分的感觉。另外,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比如发烧时,感觉会自行从大脑中产生,并且与受到真实的外界刺激而产生的感觉一样鲜活生动。当然,这种感觉是幻觉,它是对外部世界的错觉。尽管没有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刺激,病人依然可以听到声音,看到光;虽然面前空无一物,病人也能感觉奇异的景象展现在眼前。这种现象在梦境中更是数不胜数,它们导致了这样一个假设:大脑中产生的每一个兴奋从本质上说不是源于感觉器官的,而是自发地从大脑中被唤起的,即大脑的活动是自诱导的。在特定的环境下,这种自诱导的结果与通过外周器官或感觉神经引起的兴奋具有同样的心理效应,也就是说,心智活动需要处理的最终元素只是大脑内的变化。
2.心理因素
作为意识的感觉
到现在为止,我们仍然还没有形成感觉。感觉是心理的,也是意识的存在。它还是一个作为自我的构成的存在。在神经系统——包括大脑——中的变化都是纯粹生理性的,是纯客观性的,就它们自身而言并没有意识参与。只有当这些变化被其他心理过程审视时,它们才可能作为意识而存在。客观的刺激与主观的意识反应是两个过程,我们将在接下来的篇幅中讨论这两个过程之间的关系。目前,我们的任务是要揭示出作为意识的构成要素之一,即感觉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错误的理论解释
当我们初次反省自己的感觉时,几乎不可避免地会犯这样一个错误:各种感觉是相互独立的,它们在心理层面上是相互分离的。一个声音的感受与一种颜色的感受是截然不同的,而对温度的感受也完全不同于对重量的判断。更进一步的判断是:每一种声音似乎都是独一无二的,与另一种声音没有关系。我们因此得到这样的结论:感觉是一系列截然分离的心理状态,在数量上和性质上彼此分离、相互区别——因此,我们的心理生活也如同原子结构一样,是彼此独立的原子的集合。我们因此被一个已经讨论过的悖论(第20页)引向了歧途。这个悖论认为,正是这些相互分离的观念,比如声音和颜色,钢琴声与嘎吱嘎吱的马车声等等,构成了成年人的生活状态。其实,与其说这些分离的感觉元素是用来构建其他复杂产品的初始条件,还不如说它们本身就是漫长的发展过程的复杂结果。例如,我们用砖块来类比感觉,砖块似乎是建造房屋的基本单元,可是不要忘了,砖块也是人为加工的结果,要了解它的最初始的状态,我们必须追溯到土坯的状态。
感觉的连续统一体
这个例证的主旨在于说明:存在一个初始的、统一的基础感觉,在它的基础上,各种貌似不相关的感觉被一一区分出来了。支持存在这个假设的证据有四个,它们分别来自历史的、生理学的、实验的和心理分析的研究。
(1)历史的证据
如果我们接受进化论的理论,那么我们将不可避免地接受这样一个观点:存在一个初始的感觉统一体,它产生了一个混沌的关于对象的质的特征的感受,这种感受既不是温度,不是味道,也不是声音,所有这些具体的感觉都是在它的基础之上分化出来的。当我们考察低等生物时,我们发现各种感觉器官的差别渐渐地模糊了;当我们追溯到某一个阶段时,感觉器官的差异完全消失了,没有了视觉、听觉、触觉等的分别。在这一时期,感觉只是一种同一的、混沌的意识的律动,没有种类和数量的分别,只是简单地扩散或传递着一种紧张感。
(2)生理学的证据
大脑在解剖学意义上以及功能上都是一个(或者至多两个)组织。当然,它也表现出高度的功能特殊性和区域特殊性。视觉中枢、听觉中枢和触觉中枢都或多或少在空间上与功能上有所分别。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大脑的这种专门化和社会中的劳动分工一样,是获得性的,而不是原生性的。专门化是一个符合经济原则的策略,即以最小代价去获得最大收益。但即使是最极端的功能定位,也没有使各个感觉中枢完全分离。视觉、触觉、运动等的中枢实际上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形成一个大整体。专门化和分离化的发展导致了另一个再联合、相互联结的运动。例如,听觉中枢在空间定位上与其他感觉中枢的区分最显著,但同时它与它们的联系也非常紧密。生理学的证据并没有显示感觉从一开始就是原子化的,而是显示了一种相反的趋势:混沌的统一的初始感觉逐渐分化,与此同时,彼此分离的感觉又联结成一个整体。
(3)实验的证据
几年前的观察发现:有一些人,当他们听到特定声音时,会产生光感(光幻觉);或者当他们看见特定的色光时,会伴随音感(音幻觉)。这一发现十分令人惊异,因为在一般人身上感觉似乎是截然分开的,而在这种人那里感觉是统一的。实际上,在一般人身上,不同性质的感觉之间也存在有规律的联想现象,这种联想也有不同程度的紧密性,有的联想极其松散,而有的联想则到了几乎引起实际感觉的程度。后来的观察还发现,各种感觉,无论它们在表现形式上有多大的差异,都存在密切的联系,并且互相渗透。例如,一个音叉发出的声音,也许会引起光感,只是因为这种感觉太弱而不能被我们的意识察觉;或者,可能刚好相反,即如果音叉的声音同时还伴有一种可见的色光,它可能导致我们看不见这种光线;或者它确实产生了某种其他感觉中的紧张感的律动;这些现象因人而异,并且因光感、音感等感觉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但都说明了各种不同的感觉之间确实存在某种相互影响和联系。
(4)心理学的证据
来自心理学的证据既有一般性的(或推论性的),也有特殊性的。一般地讲,关于感觉的原子主义理论会使我们遭遇到不可回避的难题。当我们必须对统一的心理活动及其产物的形成原因进行解释时,原子主义理论的内在矛盾便会暴露出来。当我们试图从原子主义的观点出发来解释心理活动的同一性时,我们不得不需要借助一些特殊的过程将分离的感觉单元整合起来。有人把这一过程称为“固定的联想”(indissoluble association),其他人则认为是心智的一种特殊关联能力。事实上,测验显示,我们之所以认为感觉是相互独立、分离的,其原因是引起不同性质的感觉的客体本身是分离的。颜色与声音对感觉连续体而言,是两个不同的分化。它们的区别就像一条小溪被一块岩石阻隔,然后又形成分别从不同方向流入同一个水塘的两条小溪一样。声音是由钟发出的,而颜色则是与某一块桌布相关联,于是,我们错误地把客体在空间上的独立与分隔引申到感觉特征中来,认为感觉也是相互分离、相互独立的。或者,颜色和声音虽然都是由同一个对象发出的,比如一口钟,但它们分别代表了这个客体的不同属性,这是由于我们混淆了不同客观含义与不同心理状况之间的区别。
3.生理因素与心理因素的关系
我们现在开始涉及了心理学中最难以解答的问题之一。通常这个问题是以这样的方式提出来的:包括身体组织在内的外部世界与心智或自我的关系是什么?在具体的情境下,这个问题可能转变为:感觉或心理状态与激发它们的生理和神经变化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不同的理论解释
我们首先介绍两种相互对立的极端的理论解释,然后过渡到在我们看来是对这个问题的合理解释。这两种理论,其中一种我们称之为唯物主义(materialistic)理论,该理论认为感觉的类型和顺序与相应的生理运动的种类和顺序是一一对应的,该理论把意识还原为物质运动的一种表现形式。另一种,即二元论(dualistic)理论则否认任何一种心智与物质、感觉与神经活动之间的联系,它认为感觉与神经活动之间的关系只是表面上的联系。简而言之,一个理论把心智活动归结为物质活动,而另一个则认为两者之间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唯物主义用机械发生论来界定感觉,二元论则坚持两套相互独立的现象系统,一个是生理的,一个是心理的。
(1)二元论
我们必须简短地介绍一下二元论理论。一方面是因为即便是持精神与物质相互独立的极端主义者也不会否认感觉与神经活动之间的关系;另一个原因则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有太多的实验观察证据支持这两者的确存在联系。据我们所知,感觉不可能在没有神经组织参与的条件下自行产生。这方面的例证是:如果人丧失了某些生理器官、传导神经或大脑中的一部分神经中枢,则相应的感觉能力也会丧失。更进一步的观察还显示,神经活动的增加或抑制会相应地反映出感觉的增加或抑制,如此等等。总之,我们几乎拥有了所有我们能得到的支持意识的感觉与神经活动之间存在联系的证据。
(2)唯物主义
唯物主义把宇宙中一切事件,包括心理活动,都还原为物质与运动。它把能量守恒定律奉为主宰一切的最高法则,心理现象也不例外。在唯物主义理论看来,心理现象与生理现象的关系就好像热和电的关系一样。唯物主义理论把一切现象都解释为在遵循能量守恒定律下的物质运动。根据这一法则,我们可以预测:光能可以转化为热能,热能可以转化为化学能,进而转化为电能,而电能又可以转化为光能。
唯物主义理论用这个一般原理来解释感觉的发生。当光线到达视网膜时,光能就被转化为等量的神经活动能;它沿着神经传递到大脑,在那里,它被转化为等量的另一种能量形式,其结果是使人产生了感觉。这个能量转化链是连续不断的。每一个步骤都机械地跟随其上一步骤发生。感觉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就被整合为物理世界的一种物质能量形式,并按照物理世界所遵循的机械法则而运行。当然,它们是各种能量转换形式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反对的理由
对于这种观点,存在这样一些严肃的反对意见:其中一个源于对感觉的生理方面的解释;而另一个则起源于感觉的心理学特征。
(1)生理特征。在感觉与客观刺激的关系中存在着类(kind)的差异,这使得其关系不可能严格遵守能量守恒定律。能量守恒定律只能解释运动现象,它只对运动有意义。感觉不是运动。对色光的感觉或许部分地依赖于以太振动,但感觉本身是一个独特的心理状态,并没有相应的运动、振动以及空间距离和形式等内容的变化。运动是客观的,存在于空间之中,并伴随有大小、形式和数量等之间的关系。感觉是主观的,只存在于心智活动中,并不涉及空间的或数量的关系。运动是一种外在的事实,只有当它呈现给感觉器官时才被人认识到。感觉是内在的,直接被意识觉察到。心理活动与物理活动之间的差异是能量守恒定律无法跨越的鸿沟。这个定律只能适用于运动;把它应用于感觉,就像相信声音或颜色是空间中的运动一样荒唐可笑。
唯物主义所不能解释的
反对唯物主义的意见认为,唯物主义理论的定律只能解释生理现象。而按照逻辑学的观点:解释就是要说明两个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关系只可能存在于具有量的同一性(quantitative identity)的事实之间,先发生的事实通常被看作原因,后发生的事实被当成结果。如果没有这种同一性,则说明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按照这样的定义,用物理世界的现象和机制来描述心理活动、按照能量守恒定律来解释心理注定是行不通的:1)它不能解释感觉为何是一种一般性的事实;2)它不能解释感觉的任何一个具体细节。
1)感觉是一种意识的状态,它与引起它的机械运动之间不存在同一性。存在于这两者之间的最显著的事实是它们之间的差异:一个是以客观的空间运动方式存在的事实,而另一个则是独立地存在于意识中的心理事实。它们之间不可能发生数量化的转换,因为意识是不能被量化的。所以赫胥黎(Mr.Huxley)说道:“意识状态是如此非同寻常,要相信它是从神经冲动中产生的,就像相信当阿拉丁擦他的神灯时,神怪就会出现一样神奇。”泰德尔(Mr.Tyndall)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由大脑的生理机能过渡到意识的过程是不可思议的。”德国生理学家杜波依斯·雷蒙德(Du Bois Reymond)说:“即使我们能够掌握关于人体的所有知识,包括了解大脑和它内部发生的一切,但作为一种心理状态的感觉将仍然是不可思议的。因为我们能够了解的最高的知识也只能向我们揭示物质的运动,以及在我们大脑中的某些原子与运动的联结,而另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当我感到疼、嗅到一朵玫瑰的香味、看见红色等等的时候,其心理过程却是完全的不可理解的。”显然,如果如上所说,这种联系是无法解释、不可思议、不可理解的,那么自然我们就不能用它来描述或理解感觉。
2)唯物主义还忽略了感觉的特殊反应。即使我们能了解每一种运动对我们造成的影响,并且我们还能准确地区分它们,但我们将仍然无法理解为什么某一种运动模式引起人关于颜色的感觉,而另一种却引起人关于声音的感觉。所以,即使我们了解了不同频率的乐音之间的区别,却依然不能解释为什么较低频率的振动使人听到低音,而较高频率的振动却让人听到高音。这些区分过程都是在意识中发生的,即使我们并不知道每种声音各自的振动频率,但在意识中我们依然能区分它们,它们之间的差异是由直觉而得的,并非由分析而得。在意识活动与各种物理运动之间,我们并没有发现同一性。只有具有了同一性,我们才能用其中一种现象去解释另一种现象。
(2)心理学的反驳。目前,心理学的反驳还不能在这里完全地展开,因为作为这种观点的前提的心理学理论研究至今还未完成。简单地说,这一观点是:作为心理现象的诱因,物质运动独立地存在是不可能的,它们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们以某种方式与心智活动发生了关系。用心理学的术语来描述,对运动的认识本身就是知识,要了解它需要对心智的过程与构成元素进行研究,它不是一个可以用先前的知识来解释的问题。它本身就是知识的问题,需要用心理学的定律来解释,如同解释其他知识问题一样。运动不能以心理学的方式来说明心理现象,因为它自身就是一个心理现象,并且是依赖于心理学的元素和过程而存在的。唯物主义者颠倒了主体与客体的产生顺序,他们试图从客体中引申出主体,从事实中引申出知识。为了满足这样的要求,他们规定心理学的任务是在事实与认识(known)之间建立同一性,并且努力证明认识主体是如何参与到了那些在自然科学家看来仅仅是存在的事实中的。唯物主义还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真实的事实是因为认识而存在的,是因为与心智相关而存在的。与心智分离的运动只是一个抽象概念,不能用来描述心智本身。我们接下来将要介绍在这个问题上正确的理论解释。
(3)作为心理刺激的神经转换活动
在第一个标题下我们已经明确讨论过,在物质过程和心理过程之间确实存在某种联系。而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还明确了这种联系并不是一种自然联系,即意识的感觉不可以被看成是分子运动的结果。如果把感觉理解为外在的客体在心理上的印刻,是心理对客体的被动接受或拷贝,这样的理解在最大限度上迎合了常识的理解,却没有理论意义。感觉既不是外在对象或过程的拷贝,也不是内在对象与过程的拷贝。比如在视觉过程中,无论外在的还是内在的组织的兴奋都不是色彩感觉本身,外部的机体过程只不过是某种以太波刺激了视网膜;而内部机体过程则是沿着神经和大脑内的分子运动的兴奋和传递。最终作用于心理的只是大脑里的分子运动,从本质上说,是心理作用于它自己,所以,对色彩的感觉不是一个被动的接受过程。
神经转换不是原因而是刺激
相应地,这种分子运动被理解为刺激或兴奋,用以唤醒心理使之进入活跃状态。当心理被激发而活跃起来时,它便用它特有的方式对刺激作出反应,这种反应看起来是物理现象的对应,而实际上却是创造性活动,因为这样的反应是不可能用其他方法得到的。
严格地说,神经转换过程并不是引起感觉的原因,感觉也不是被动接受物理现象的印刻。感觉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身体变化对心理的影响,虽然这种影响是产生感觉的必须的先决条件。感觉是心理在这种影响下从它自身中产生出来的一种状态。
生理活动与心理活动的区别
生理活动与心理活动的差异是显著的。生理活动的能量总是外在的,它从来不作用于自身而是向外传递。这种活动是一种外部的身体经历,它不是自源性的,而是起源于外部的存在。心智则有能力将活动作用于其自身,并产生出自源性的、独特的、全新的活动,即感觉。对心智来说,神经转换是必须的刺激,因此生理活动的表现形式与心智活动总是相伴随的,而且,一旦这种刺激呈现出来,它将努力左右心智的活动,使心智活动遵循它的反应机制,做出确定的、不变的反应。
4.感觉的功能
在考察了感觉的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的关系之后,我们接下来将要考察感觉在人的心理生活中的积极影响,即感觉在一个整体的心智中所发挥的功能。
①感觉是一个汇聚点,是自我和本性的交汇处。正是在感觉这里,本性与自我交融而使本性被赋予心理性;也正是在感觉这里,自我与本性交融而使自我被赋予了自然性。感觉因而实际上成了生理过程向心理过程转化的中转站。
②感觉表现了心智活动特征的另一面,即被动的、接受性的一面。这并不意味着心智是完全被动的,比如说,它就像一块柔软的蜡,可以接受任何印刻。相反,感觉是一个积极的机体活动结果,它是一个产出过程,而不是接受过程。它是心智活动的被动的方面(aspect),而不是被动的部分(side)。与其他心理过程相比,感觉的特点是它向其他心理过程提供了素材。它提供了其他心理过程,比如知觉、记忆、思维等过程必须的原材料。它使一个人所能认识的领域超出了他自身的范围,并且为他的心理活动提供了操作的素材。
③感觉向心智传达了兴奋,激发了心智的活动。认识全新的领域,和对熟悉对象做出更精确的认识,这两者都是感觉的功能,无论在哪一方面,感觉都能激发心智做出外在反应。作为一种兴奋,感觉具有紧张度和活动性两个特征,并且和情感相联。事实上,广义的情感的定义正是心理的兴奋状态。感觉激发起心智的活动,而活动由意志力来监控。作为一种兴奋状态,感觉具有诱发知识和意志力的功能,其功能几乎与情感相同。
④感觉在心理活动产物中指示了特殊因素。即是说,它总是指示着那些与“这个”、“此时”相联系的内容。我们可以回忆、想象或思考一束光,而不一定需要我们真实地感觉到了这个对象,但在感觉中,这个对象是被明确地指示出来的,成为我们即刻体验到的对象,而心智中的其他活动至多能够描述我们可能体验到光的条件。在语言交流中,我们通常说“这”、“那”并同时用手指出,用这种方式我们才能准确地定义我们所指的对象。这种通过手势来实现的功能,在内在体验中则是靠感觉的指示功能来实现的,感觉总是指向“这个”或“这里”。
⑤感觉指示了存在,这种指示是特殊性的。同时,它还意味着或标志着质的特征,这种质的特征是一般性意义上的。感觉具有质的特征以及强度。这种质的特征是一个抽象的内容,它不同于感觉的具体的指称,所以它是一般性的。感觉对红色的指称代表了一个具体存在对象,但红色本身的质的特征却不与某一个具体的存在对象相联系。红色本身是一个抽象观念,也就是说,它是从具体的存在中抽象出来的,并脱离了具体存在,因而它是普遍性的。质的特征形成了意义,正如感觉的指示功能指示了存在一样。因此,“这”的特殊性与“质”的普遍性两个因素,共同构成了知识的对象。由感觉到知识的转变过程,是由这两个因素的发展决定的。一方面,分析性活动把质的特征从具体的对象中分离出来;另一方面,综合性活动把各种质的特征结合起来,并把它投射到具体存在之中。
II 感觉的发展
原感觉
在继续讨论我们当前的感觉之前,我们先来讨论原感觉(original sensation),以及它与感觉的区别。这样的讨论有助于我们了解各种感觉的共同特征——与感觉相关的心理基础——对我们当前感觉经验的贡献,就好比考察原始星云对我们了解太阳系的形成会有帮助一样。我们目前还不能准确地描述我们所假设的这个统一体的共同特征,但通过类比,我们还是能获得一些关于它的特征的大概印象。试想,我们虽然拥有当前的感觉器官与感觉能力,但它却只能产生关于身体的舒适与不舒适的整体感受,而且这些感受没有空间定位,也没有明确的质的特征使它们相互区分。
或者让我们想象一下,我们的各种感觉器官都丧失了它们分辨质的特征的能力,都退化成低级的感受器,与这种体验最接近的情况是当我们睡着的时候:我们的听觉停止了,我们也丧失了对颜色和形状的感受力,最后,我们的触觉、压觉、温觉等都变得很弱并且彼此混淆。还有,当初生的婴儿还未睁眼之前也是这样一种情况,他的听觉十分微弱,嗅觉与触觉都很迟钝,这时,他的主要感觉就是饥饿感、身体的舒适感、痛感和对温度变化的感觉等等。而这些感觉似乎也是融合成一体的,即是一个舒适与否的一般的感受,而不能够彼此分辨内容。在这种情形下,感觉器官仍然保持着它们与大脑之间的联系,依然具有通过遗传得来的先天能力与倾向。因此,我们能形成一些不清晰的、模糊的、弥散的感觉观念,就像牡蛎或水母的感觉一样。
(1)感觉的发展是一个从情绪化到理智化的过程。感觉的分化过程就是这样,原感觉几乎完全是情绪化的,极少有理智的价值。它只是有机体内部的自我应答,它不报告具体的内容,它不能描述对象的质的特征。按照这个标准,我们可以对当前的感觉进行分类。我们的饥饿感、渴感、疲劳感、焦虑感、舒适感等感受都不与特定对象相联系,它们是混沌的原感觉的遗迹。感觉的另一极则是我们的视觉;它具有极少的情绪成分,而是最大限度地具有了理智的功能,即能够对对象质的差异进行精确的分辨。
(2)感觉的发展是一个从模糊到清晰的过程,这一点在前面已经提到过。机体感觉缺乏理智的辨析能力,正是由于它不能明辨特征。它不能够清晰地区分刺激的空间位置或质的特征。最早从原感觉中分化出来的感觉是触觉与压觉,它们对对象有了较敏锐的区分能力,并且也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但在它们各自的感觉范围内,也只有强度的差异。这种差异只是一种情绪性的分别,就像痒、发抖等。触觉并不能有意识地分辨不同的对象,只是形成了一些含混的观念。接下来,我们有了嗅觉和味觉。它们虽然有了一些质的区分,但总体上说仍然是模糊的。这体现在:对纯粹气味或味道之间的彼此分辨是十分困难的;感受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没有明确的界限;几乎没有位置感;等等。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听觉与视觉,它们能清晰明确地分辨对象的质的特征,快速精确地进行空间和时间定位。
(3)感觉的发展还包括感觉器官的分化与活动能力。感觉器官似乎只能被动地等待刺激的到来。但是在感觉中,没有纯粹被动的感官,即使是在生理学意义上也是如此。感官必须主动地去适应刺激。
嘴必须分泌唾液,我们才能尝到物品的滋味。用鼻孔吸气,我们才能嗅到气味。耳朵的鼓膜被振动,我们才能听到声音。眼睛的晶状体必须准确聚焦,两眼通过肌肉相连,使视线汇聚在一起,我们才能看见景象。这些感官都已经分化,每一个部位都具有了最适应其刺激的功能。但触觉与肌肉觉的联系仍十分密切,在正常情况下,它们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在生病状态下才有可能分离。正是因为触觉与肌肉觉的联系,我们自己身体的活动与外周的环境从一开始就被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了。这种结合的重要性,我们将在后面讨论。总之,触觉与运动觉是密切相联的。视觉在各种感觉中,是最敏感且最多样化的。眼睛与一些低级的感觉器官不同,它们不是像镜子一样被动地等待刺激的映照而是主动地搜寻它们感兴趣的东西。感官越善于活动,它就越能控制它所获得的对象的质的特征,也越能随意地再现这些客体的质的特征。
感官活动性的增加是感觉发展的一个方面,感觉发展的另一个方面是感官的分辨力的提升。低级的感官只是囫囵地(en masse)接受刺激,而较高级的感官却能将刺激分解成不同元素并分别接收它们。比如,眼睛和它的附属机制能排除大多数刺激,使视线集中于一个单独的类别,于是神经结构只接收到来自这个类别的不同频率与强度的振动。
我们要用研究感觉的特别方法对触觉的特征进行分析,并且遵循研究感觉的一般顺序:1)物理刺激;2)生理刺激;3)意识的感觉。
我们对触觉与肌肉觉之间的关系这个主题,从以下方面开展研究:1)与肌肉运动分离的被动触觉和触觉的特征;2)肌肉感觉;3)主动触觉,即前两者的结合。
III 触觉
1.被动的触觉
(1)物理刺激
触觉是由机械压力引起的。凡是有重量的物体,无论是固体、液体或气体,在适当的条件下,都能引起人的触觉。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外周身体的接触都能引起触觉,接触的压力必须达到一个限度,这个限度即阈限值(threshold value)。强度超过阈限值的刺激才能进入意识。在人的身体上的不同部位,这个值的大小也不尽相等。其中面颊与手背最敏感,其阈值最低,是0.002克;而在脚后跟,需1克的压力才能被感受到。刺激的差异对触觉也是必须的,没有对照也不能产生触觉。将手插入静止不动的液体之中,只有在边缘我们才有触觉。如果手被一个平整的固体压着,比如一块石蜡,手也只能感受到它的边缘。
(2)生理刺激和器官
覆盖全身的皮肤可以被分为几层。产生触觉的器官位于真皮层,在表皮之下,它们是一些特殊的神经末梢,名为ru头状小体。有的时候,这些ru头状小体在没有受到刺激时也会兴奋从而让人产生触觉感受。在舌尖和指端,ru头状小体的分布特别多,所以这些部位的触觉异常敏感,以至于常常被误解为是触觉的专门器官。
(3)触动的感觉
触觉的内容包括压觉,引起压觉的客观原因是物体的重量。不同的压觉在质的特征上的区分形成了另一类触觉,我们称之为位置觉。
①压觉。当一个可以被感知到的物体静止地位于皮肤之上——虽然这个条件极少能完全满足——肌肉通常要紧张起来测量并支撑它的重量,由此而产生的兴奋便是压觉。压觉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并不是每一点物体的重量的变化都可以被察觉到。观察发现,无论原来的重量是多少,手对重量变化的敏感限度是原来重量的1/13。也就是说,如果原先的刺激重1克,那么增加1/13克以上的重量时,手才能感到重量发生了变化。而如果原先的重量是30磅,那么需要增加21[]3磅以上的重量,否则人就感受不到重量的变化。这种人能够察觉到的刺激的最小变化量叫差别阈限(difference threshold)。压觉的差别阈限在1/14~1/13左右。
韦伯定律
我们可以由此推想其他感觉的情况,各种感觉都存在一个固定的比例——尽管这些比例量值不尽相同。也就是说,对每种感觉而言,并不是每一次客观刺激的变化都会引起相应的主观感受的变化。刺激量的变化必须达到某个特定的比例(这个比例对不同的感觉也不同),才能引起意识的觉知。用另一种方式来表述就是,被感受到的不是绝对的刺激量,而是相对的刺激量。这一定律被称为韦伯定律(Weber's law),表述为:每次引起感觉强度变化的刺激的变化量,总是按照一个固定的比例而变化。如前所述,在被动触觉中,这个比例是1/13;在主动触觉中,这个比例是1/19,即是说,增加原重量的1/19的重量,就能引起感觉的变化。
研究方法
韦伯定律通过实验心理学的研究而得到了证实,所以简要介绍一下实验研究方法对理解韦伯定律是有帮助的。
i.正误法(The Method of Right and Wrong Case)。这个方法是用两个有重量差异的物体,要求被试判断孰重孰轻。这一过程在每一对重量上都重复多次。如果两个物体的重量差异小于差别阈限,被试就无法做出明确的判断,他只能靠猜测做出或正确或错误的判断。这种情况下,被试做出的正确判断次数与错误判断次数是大致相等的。随着两个物体重量差异接近差别阈限的比率,被试的正确判断比率就会大大地提高。如果差异率继续扩大,则被试就会总是做出正确的判断。
ii.最小可觉差法(Method of Just Perceptible Difference)。将一个重量确定的物体放在被试手上,然后渐渐地、细微地增加它的重量,在增加的幅度很小时,被试感觉不到它的重量变化。当重量的增加达到某一个限度时,被试才会察觉到重量的变化。这个过程重复多次,重量增加的平均数与原重量的比率就是差别阈限比率。
iii.平均误差法(Method of Average Error)。这一方法是先向被试呈现一个标准重量,然后要求被试再造另一个重量,使它与标准重量相等。这个任务重复若干次,每一次都会有一个或正或负的误差,即被试再造的重量总会比标准重量多一点或少一点。记录下每一次的误差,所有误差的平均值就十分接近正常的可观察差异。
对韦伯定律的解释
对韦伯定律可以分别从三个方面来进行解释:生理学的、心理物理学的和心理学的。
i.生理学的解释。生物学的观点认为韦伯定律是神经活动的特征的映照。这一观点认为感觉——作为一种意识状态——直接与生理刺激成比例;但生理刺激却由于目前尚不明了的原因,不与物理刺激成比例,而是以更慢的速率增加。
ii.心理物理学的解释。心理物理学认为,韦伯定律反映了存在于生理神经刺激和心理反应之间的某种关系,或者说是身体与心灵之间的关系。所以,韦伯定律常常被称为身心法则。费希纳(Fechner)以系统细致的实验研究采纳了这种观点,并提出了一个数学表达式来描述这一定律:感觉强度是刺激强度的对数函数。这一公式被称为费希纳定律,目前还没有被广泛接受。
iii.心理学的解释。这一观点认为,韦伯定律反映的既不是生理刺激与物理刺激的关系,也不是心理反应与神经刺激的关系,而是感觉本身与我们对它的理解之间的差异。即是说,我们对任何心理状态的理解,不是依据它的绝对状态,而是用它与其他用来作为参照的心理状态相比较而做出判断。我们不是对感觉强度的绝对值进行估量,而是用它和它的前一个感觉相比较,通过这种比较来对它进行估量。这三种说法各持一据,并无定论。再继续争议下去,就会使我们超越我们的议题了。所以,让我们回到对位置觉的研究中来。
②位置觉。在这里,位置觉并不是指对方位的认识,对一个对象的方位的认识属于更高级的心理活动,属于知觉的范畴。这里的位置觉指的是,在身体不同部位引起的感觉在感觉中存在质的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本质原因究竟是什么,我们现在还不知道。我们只知道它一定存在,并且这种差异并不是由于心理活动有意识地选择了一个部位的感觉而忽略了另一个部位的感觉造成的。这种差异被称为部位记号(local sign)。部位记号也就是指从身体不同部位产生的感觉都是独特的,比如,当同样强度、相同性质的刺激分别作用于左手拇指尖与右手拇指尖时,它们产生的感觉是不同的。正是根据这种差异,心智可以确定刺激的部位,因而学会对刺激来源进行定位。
辨别力
某一个具体的部位受到刺激时就会产生压觉,受作用的位置叫作“压点”。如果皮肤同时受到两个物体的接触,比如用一个钝的圆规的两个尖来刺激皮肤,每个尖都分别刺激数个不同的压点。每一组压点的兴奋都会分别激发起它们各自的独特的感觉,即“部位记号”。如果如前所述,这两个感觉存在显著的质的区别,它们就会被确定为两个分离的点;否则,就会被当成一个刺激点。圆规的两个尖脚要分开多大距离才能被识别为两个分离的点,一方面取决于刺激的身体部位(压点的分布),另一方面取决于辨析力的练习。在最大限度的练习条件下,背部与大腿前侧的分辨力也远远不及舌尖和指尖的分辨力。但练习与仔细选择压点确实能够大大提高分辨力的表现,在一只手上的练习也会增加另一只手的分辨力。
活动性与位置分辨
观察发现,通常身体上活动性强的部位其分辨的敏感度也较高,分辨力最强的部位恰恰是身体上最常活动的部位。而身体上不能活动的部位的分辨力则相对不敏感,比如背部的中间部分。这一现象引导我们进入了下一个话题——肌肉感觉。
2.肌肉感觉
肌肉感觉的含义
关于肌肉感觉的本质是什么是感觉心理学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在这里,肌肉感觉指来自或伴随着身体自主运动的各种感觉。它不同于视觉产生于视网膜、触觉产生于压点那样,它不是由特定肌肉产生的。感觉神经在肌肉中有神经末梢分布,也许正是由它们产生了肌肉感觉。还有一种可能是,在通常环境下,我们只是把它融入到了其他器官感觉之中。当然,当我们要举起一个重物时,我们对拉伸力与作用力的感觉在狭义上不全是肌肉感觉。
神经支配理论
如果没有从大脑向肌肉传递的神经能,就不会有自主运动的发生。因此有假设认为我们对这种向外发出的神经能的流动会有某种感受[叫神经支配感(innervation feeling)]。比如一个钢琴家能够持续地并且在他敲击琴键前的一瞬间,感觉到他的大脑发出的神经能量的多少,还能感觉到在特定瞬间他的肌肉产生的作用力的大小,以及在他的乐章的段落与段落之间,音符与音符之间精细的变化和细微的差别。神经支配学家(innervationists)声称,对动作本身的感受,也就是对由大脑皮层通过运动神经发送出的神经能有多少的感受。
传入神经理论
另一种与之相对应的假说则认为,肌肉感觉与其他感觉一样,都是被动的。它们不是对活动本身的感受,而是对活动产生的变化的感受。它们不是由输出能量的中枢神经产生的,而是和压觉、温觉一样,由外周神经末梢产生,然后通过传入神经传递到大脑。它们是由肌肉、关节面和肌腱等联结组织产生的关于运动或强度的感觉。
说明
这一理论在费瑞尔(Ferrier)的一段话中得到了说明,费瑞尔和詹姆斯(James)同是这一假说的主要倡导者。他说:“如果读者伸出他的右手,弯曲食指做握手枪的动作,他也可以并不做出真正的动作,而仅仅是用意识想象动作的发生并因此体验到神经能量的发出。如果读者想体验自己的呼吸,他可以将注意力集中于呼吸状况,他会觉察到他的意识活动与胸部肌肉的协同;他只要屏住呼吸,并且保持呼吸肌紧张就能觉察到他发出的这一部分能量的多少。如果他把手指放回原位,并保持持续呼吸,他将发现,无论他如何把注意力指向他的手指,他都无法体验到一点哪怕是最轻微的效果意识,除非他确实地动一下手指,这时,意识指向了肌肉本身。”也就是说,关于运动效果的意识就是关于肌肉牵拉的意识,也就是关于胸部与呼吸相关的肌肉或者运动部分肌肉活动的意识。詹姆斯也非常强调在关节中由关节面摩擦而产生的感觉。既然神经支配理论没有获得直接的内省证据,而传入神经理论则把肌肉感觉也置于其他感觉且共同遵循一个普遍法则之下,并且似乎能解释这一问题中的所有现象,所以我们倾向于支持这一理论。
肌肉感觉的重要性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说肌肉感觉所指的并不是纯粹来自肌肉的感觉,它还包括肌肉运动产生的感觉。我们还要继续强调它们的重要性。首先,它们使我们能感受到自己的运动,这对人而言是一个极其重要的信息。如果人失去了这种感觉,当他不用眼睛看着自己的手臂时,就不知道它在做什么。关于运动的意识是人区分自己的身体与其他物体的极重要的线索,因此,它是人的意志控制自己的活动的基础。我们不能意识到我们自己的肌肉结构,但我们能意识到某一块肌肉在运动时的感受,正是这种感受控制了我们的行为表现。通过对运动的控制,我们因此能够间接地控制我们的其他感觉。我们能够通过使眼睛或耳朵定位来接受感觉,而不是被动地等待感觉。
3.主动触觉
在正常状态下,触觉总是与肌肉感觉联合在一起的,只有在非正常状态下它们才可能分离。这种联合有如下优势:
1)它极大地增加了在给定时间里接受刺激的数量,因而缩简了每一个触觉过程。2)它促使被接触到的物体被转移到感觉器官的最敏感的部位,以提高感觉的清晰度。3)它迅速地产生了一系列连续的印象,增加了不同印象之间的反差,因而使它们更易于区分。因为这种优势,主动触觉的分辨力可以达到1/19,而被动触觉只能达到1/13。
主动触觉引起的观念
触觉和肌肉觉的联合,经过心理加工形成了以下观念的基础:1)一个物体的硬或软的观念。这不是来自重量感,只需要用手抚摸过物体表面,挤压它或抓握它就可获得。2)物体的弹性。3)物体表面的粗糙或光滑的质感。如果手在移动中不断触摸到不连续的点,这个物体就会被识别为粗糙的。而如果运动的肌肉感伴随着连续接触感,物体就会被识别为光滑的。所有这些质的特征判断,都是针对物体而不是感觉特征的判断,但判断本身却是基于感觉而形成的。
这项研究将要考察大量来自皮肤却又不能归类为触觉的感觉,比如热和冷、刺痛、痒、麻木等感觉。
IV 嗅觉
1.物理刺激
热能不会引起嗅觉,这是早已被证明了的。而电能与机械压力是否能引起嗅觉仍然还有争议。引起嗅觉的适宜的物理刺激我们称之为气味。但物体的什么特征使它有气味我们还不得而知。也许是物质呈现出的某种气态形态,固体或液体则由它们的挥发物刺激了感官。某些物质只需要极微的量就足以引起嗅觉。比如麝香,1/2000000毫克就足够让人感觉到了。
2.器官
产生嗅觉的生理器官是位于鼻黏膜上侧和后侧的嗅觉神经末梢。至于引起兴奋的方式,我们现在还不甚清楚,只知道这是一种化学过程,并且如果刺激物粒子保持稳定不变,就不会引起感觉。
3.嗅觉的特征
嗅觉的差别阈限、可察觉分辨率等指标从来没有被很好地确定过。气味似乎无法被精确地区分。同样的物质可能引起不同的人的气味感,甚至对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其感受也会不一样。但是某些特殊气味的感觉,如吸鼻烟时产生的辛辣、刺激的气味则可能产生稳定共同的感受。当神经末梢受到机械刺激时,也会产生特别的感受。所谓的空气清新或气闷的感觉是由肺部产生的感受而不是由鼻子受刺激的结果,而恶心作呕是由味觉引起而不是嗅觉引起的。
与机体感受的联系
嗅觉与机体状况有紧密的联系,相对而言,它与人的较初级的情绪状态的联系要比与认知状态的联系更紧密一些。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对气味最好的分类是依据它们的主观特性区分为宜人的与不宜人的。由于与机体的联系,气味对于一般生命活动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如拜德尔(Bidder)所说,嗅觉被置于呼吸器官的入口处,就像一个看门人,凡是引起不适感的气味都会被拒之门外,就像味觉作为消化道的门卫一样,防止那些有害的食物进入机体。
与食欲的关系
因为嗅觉与情绪有密切的联系,嗅觉通过气味能唤起对某种物质的欲望或拒斥感。气味能引起人的各种冲动和欲望,如渴、饥饿、性欲等等。在动物身上,嗅觉与本能的联系比在人的身上体现得更明显。对动物而言,嗅觉是一种生存工具,它们靠此辨别敌友、寻找食物、追求配偶。因此,在动物的大脑中,嗅觉中枢往往是十分发达的优势区域,而在人的大脑中,它则萎缩得很不起眼儿了。人的嗅觉因为智力过程的发展而被掩盖了。如果一个人想找到另一个人,他可以不借助任何感觉器官而是思考那个人最可能出现在哪里,从而找到他的目标。而狗却是依靠它的嗅觉,跟着感觉走。
V 味觉
1.物理刺激
电刺激和机械压力都能引起味觉反应。如果用电刺激舌头,在正极会产生酸味的感受,而在负极则会感到有碱味。压迫舌面则会引起苦味感;如果快速地拍击舌面,则产生酸味感。味觉的适宜刺激是被称为“味道”(sapidity)的质的特征。只有溶解在液体里的物质才能被感觉到味道。对于固体而言,只有那些可溶性结晶体才能被尝到味道。不同物质的味觉阈限值有很大的差异。硫酸在水中被稀释到百万分之一也能被尝到,而糖溶在水里的浓度低于十八分之一就尝不到了。
2.感受器
从嘴唇到胃这一段消化道都能感受到味道,但精确的味觉则是由分布有味蕾的舌面和软腭产生的。现阶段的实验试图分辨不同的味道是否对应于不同的感受器,虽然要下这个结论还为时尚早,但一般我们发现舌根部和软腭对苦味十分敏感,而舌尖则对甜味和酸味敏感。
3.感觉的特征
对味道的分类和对气味的分类一样非常困难。味道只能分为四类:甜、酸、苦、咸。辛辣的味道是必须被拒斥的,同样要被拒斥的还有碱味、涩味和金属味等,这些感觉似乎是一种触觉或味觉和嗅觉的联合感受。许多所谓的味道,比如洋葱的味道,实际上是气味;作呕是一种机体感觉。当我们通过品尝分辨不同物品时,比如区分苹果与橘子,味道并不是仅有的线索,它联合了其他各种感觉特性。
与机体的联系
味觉是整个消化系统的前哨阵地。在现实的意义上而不仅仅是在观念上,它接受对身体有益的物质同时拒斥有害的;在心理学意义上,味觉似乎不如嗅觉重要,因为后者具有更强的联合能力,比如我们可以闻到新割稻草的气味或咸水的气味,气味通常可以与一些高级的心境或心理状态相关联,这一事实常常被诗人用来表达特定的心情。从另一方面说,味觉也可以通过高级的特殊培养提高它的感受力,比如美食家、品酒师、品茶师等就是这样。
VI 听觉
1.物理刺激
有例子可以说明,电刺激和机械压力都可以引起听觉。例如,当人的血压不正常时,人就会耳鸣,听见有呼啸声。听觉的适宜刺激是一些有质量的弹性介质的振动产生的声波,通常这种介质就是空气。这种振动的频率必须是在20赫兹到20000赫兹之间。至于最低的刺激强度,即刺激的阈限,在最敏感的音域,0.00004毫米振幅的振动就足以引起听觉。经过训练的人可以分辨出振幅的三分之一的变化。
2.感受器
耳朵是听觉的器官,它包括外耳、中耳和内耳三个部分。前两个部分只是作为聚集和传递振动的通道,内耳内分布着神经末梢,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结构,它们把声音的物理刺激转化为心理刺激,通常位于柯蒂氏器的基底层(basilar layer of the organs of Corti)。它又像一架复杂精巧的竖琴,上面排列着一系列敏感的琴弦,每一根弦的长度和张力都不同,因此每一根弦实际上是一种特定频率的振动的介质。它们分别对应着不同频率的振动,通过共振原理与外界某一种振动产生回应。如此这般,构成了一个能够接收不同音调的器官。无论外界介质产生的振动频率高低,在内耳中都有一根弦与之对应,并对它产生反应。通过在内耳中的听觉神经的转换,振动最终被传送到了大脑。
3.感觉的特征
声音的特征可以从这样几个维度来衡量,分别是:1)强度;2)音调;3)音色或音质。这些特征在心理上引起相应的感受分别是:声音的大小;高音或低音;噪音或乐音。
(1)强度
听觉在强度上的差别阈限是1/3,即是说,当声音的强度增加量达到原强度的三分之一时,声音强度的变化才能被察觉。对声音强度的感觉对应于振动的幅度。振动是一种周期运动,即每隔相等的一段时间,就会重复同一周相或状态的运动。振动的特征之一是振幅,即动体在往复运动中离开它的静息点的最大距离。这个距离越大,说明振动中包含的能量也越大,相应地对神经的作用也越强,其结果是人感受到更响的声音。当我们与声源的距离增加时,感受到的声音强度随之降低。一方面是因为声波向空间中各个方面传递,所以距离越远,传递到耳朵的能量就越少;另一方面,随着距离的增加,振幅因介质之间的摩擦和阻抗等因素而被减少了。
(2)音调
振动以及其他周期运动的特征除了振幅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频率。频率是指振动一个周期持续的时间长短;或者是振动的质点在一秒钟内回复到同一周相的次数。振动的频率越高,振动的速率就越快,在感觉上便觉得音调越高。人能感受到的声音的最低频率是每秒振动18次,这是人的耳朵能听到的最低沉的音调;人能感受到的最高频率是20000赫兹,在感觉上这是一种极尖锐的声音。我们已经知道了,这种局限是由神经感受器的结构决定的。
音阶
当声音的频率按照特定的比例变化时,人对音调的感受会有某种固定的反复,因此,我们把声音频率的变化比率称为八度音程。一些不同的音调会引起人的相同的情绪反应,它们虽在音调上不同,但在感觉上却相似,或者有和谐感。这些和谐音,实际上是在不同音程中重复的音调。音调每八度音程便有一个重复,因此我们把每一音程划分为音阶。音阶构成了音乐作曲、声乐、乐器演奏的基础。音阶中的音度划分也许有不同的约定,比如希腊人、阿拉伯人和我们各有不同的划分标准,但音阶的存在作为一个独特的心理事实却不是约定的。我们的心理能区分十一个音度,但音乐中通常只使用了其中的七个。
音阶与物理振动的关系
音调的情绪性特征在不同音程中有规律地重复,作为一种心理事实,它的原理早已在音乐中被采用了。与之相比,音调重复与特定物理振动频率之间的关系的发现则晚了许多。人们发现,音程的周期性构成的音阶是物理振动频率变化的结果。在音阶中最高音对应的振动频率刚好是最低音对应的振动频率的两倍。处于这之间的音则存在某些具体的数字关系,表述为诸如第三个音、第五个音等等。
(3)音色或音质
振动除了频率和振幅特征外,还有一个特征:形式(form)。这是刺激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它在感觉中的反映是使人能够对不同物体发出的声音进行区分,比如人能区分风琴与小提琴的声音、两个人的声音,这是与声音强度、音调不同的另一种感受。这是一种复合感觉,是由一种被称为基音(fundamental tones)与另一种被称为分音(partial tones)的两种感受结合而成,它赋予了声音不同的音质。音叉发出的音是单音,而其他所有物体发出的音都是复合音,可以被分解为一个单音——对应于一个音叉的音——与其他一些音的叠加。如果叠加的是和谐音就形成乐音,而叠加了不和谐音就构成噪音。这种叠加的次级的音就是分音,或叫低音(undertone)、泛音(overtone)。
乐音
当几个单音结合时,它们的振动周相互相有规律地增强或减弱,我们就听到了clang(声音,来自德语)。通常被称为乐音的内容实际上就是这样一种复合音。若干个“clang”也可以组合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分音与基音的混合过程被重复进行,若干个基音互相调和,就像分音与基音以及分音与分音之间的调和一样。如果这种调和是成功的,它们相互之间形成了有规律的协同与对比,我们就听到一个和弦音。如果各种振动之间互相冲击,则形成不和谐音。物理学的研究可以给出这种和谐混合的原则。
噪音与乐音
如前所述,分音与基音的和谐叠加形成了乐音,而它们的不和谐叠加则产生了噪音。但另有理论认为乐音与噪音分别产生于两种不同的感觉,它们相互独立并分别属于两套不同的神经系统。支持这一理论的证据是这样一个事实,即人能够识别音乐中的音节与旋律,却不能从噪音中分辨什么。也许前述每一种理论都有真理的成分,但通常的情况是:噪音对应了不规则振动,而乐音对应着规则振动。
谐调
某一些音混合在一起时,听起来很和谐,使人产生愉悦感;而有的音混合在一起却产生不和谐感,让人听了不舒服。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解释,这是一种情绪反应,它所涉及的问题属于美感问题。在物理学和心理学的理论中都可以发现解释这个问题的基础:1)物理学的解释:这些振动的频率彼此之间成倍数关系,所以形成和谐音。在这种情况下,声波有规律地增强或减弱;而噪音则是互相之间冲突干扰的音的混合。2)心理学的解释:所有无规则和杂乱的神经活动似乎都只会引起痛感。神经活动的最佳状态,应该是有规律地、交替地兴奋与抑制。有规律的振动能满足这种要求,而无规律的振动则刚好相反。当视觉器官接收到闪烁的光刺激时,也会产生因混乱而引起的不适感,并可能因此而感到痛。
VII 视觉
1.物理刺激
电刺激和机械压力都会引起光感,后一种情况可以通过按一下眼球就得到证实。这一判断还基于这样一些事实:当我们头部受到一记重击,我们就会“看到星星”;以及那些视神经被切断的病人也能“看”到闪光等。视觉的适宜刺激是以太的振动,以太是一种假想的、极轻的、绝对独立的弹性介质。当以太的振动频率为每秒392万亿次时,就引起红色感觉,其频率达到每秒785万亿次时,则引起紫色感觉。当以太振动频率低于这个范围时,只会引起人的热感;当高于这个范围时,人只能通过间接方式才能察觉到。
2.感觉器官
视觉的器官就是眼睛。这是一个十分类似照相机暗箱的装置,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视网膜,它是一个处于眼球后部由视神经组成的、兼备接受刺激与传递刺激的精巧的网状结构。视网膜由若干层神经组织构成,其中最重要的一层是由锥体细胞和杆体细胞构成的。眼睛的其余部分构成了一套辅助机制,一些部分形成眼球的保护层,而另一些部分则形成透镜,构成曲光系统,使得外在的景象在视网膜上形成倒立的像。另外还有一套调节机制,使眼睛能根据所视物体的远近进行自我调节,使它的成像刚好能清晰地落在视网膜上,既不靠前,也不靠后。
盲点
视神经并不直接感受以太刺激。它必须进入眼睛,从眼睛里获得神经兴奋,视神经进入眼睛的地方形成了一个视野中的空白点,称为盲点。一般人并不能察觉盲点的存在,一方面因为眼睛的移动弥补了这一空白,另一方面两眼的盲点并不相互对应,两只眼睛互相弥补了对方视野中的空白。要发现盲点,需要闭上一只眼睛,另一只眼睛盯住一个固定点。我们会发现在这一点靠外侧的某处的视觉消失了,这里正是对应了视网膜上靠鼻侧的一点,视神经就是从这一点进入视网膜的,这就是盲点。而视网膜的中心因为呈黄色,故名黄斑,是视野中最清晰敏锐的地方。
眼肌运动机制
眼睛由一套精致而有力的肌肉群支持着,它们负责转动眼球,以使刺激落在最敏感的部位即黄斑上。它们还使得两只眼睛能够上下左右地协同运动,包括闭上眼睛。眼睛因此成了身体上最灵活的器官,而且似乎总没有休息的时候。眼肌运动的法则是,任何运动总是两眼相连以同样的方式达到同样的程度。正是这种运动的联合,使得眼肌的肌肉感觉成为判断距离与方向的一个精确线索。由此看出,视觉与眼肌觉的联合是如此重要,所以我们有必要将它们联合起来考察。
3.视觉本身的特征
我们需要考察两种来自眼睛的感觉:视觉与眼肌觉。
(1)视觉
没有一种感觉像视觉一样,需要在单纯的感觉元素与心理活动的功能之间做出区分。如果不做分析,我们会错误地认为,似乎是我们一睁开双眼,我们的视觉就立刻感受到了可见的物体、距离等。但事实上,视觉的产生是一个复杂的心理过程的结果,它是对感觉素材进行评估而形成的结果,而不是素材本身。而感觉素材也不等同于视网膜上的影像。生理学告诉我们,视网膜上的影像非常小,是上下颠倒的,凹面的,并且落在视网膜上的刺激元素就像一幅马赛克图画一样。但是,心理学却告诉我们,这个影像本身也是被感知的外在客体,对它的认识和认识其他自然存在的外在客体一样经历了同样的心理过程。在感觉过程中,认识不是立刻形成的,只有经过科学的分析我们才能认识到感觉经历的这个过程。
唯一的感觉元素:光
视觉的唯一感觉元素是光,我们用三个特征来描述光的品质:1)亮度(intensity),是光的客观能量强度的反映;2)颜色(hue),对应于以太的振动频率;3)色调(tint),对应于振动的纯度,即振动是单一的还是复合的。
①亮度。亮度的变化与颜色的色度变化不一样。色度变化是一种质的变化,但亮度不是一种质的特征,它反映了无论什么颜色下,光作用于人的感官的强度。它包括从午夜伸手不见五指的黑暗到黎明时隐约可见的微光,再到炫目的正午阳光的亮度变化。它取决于有多少以太振动能量作用于我们的视网膜。引起视觉的最低能量限度(阈值)是满月下白纸的反光亮度的1/300。不同颜色的亮度差别阈限是不一样的,白色大约是1/100,红色是1/14,而在紫色光谱的最末端,差别阈限最低,仅仅为1/268。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白天看不见星星的原因,因为星光的亮度远不及太阳光亮度的1/100。
②颜色。颜色是光谱中的不同色彩,就像音乐中的不同音调一样。白光通过棱镜的折射,会分解为光谱中所包含的各种色彩,按照振动频率从高到低以及被折射出的光量的多少,排列顺序为:紫色、靛蓝、蓝、绿、黄、橙和红色。其中,红色、绿色、紫色被称为原色,因为它们按不同比例可以混合成白光或其他任何一种光谱中的色光。光之所以有不同的颜色,其物理学基础是不同的以太振动频率。
③色调或色度。事实上人能分辨至少四万种颜色,而不只有上述七种。这是因为光谱是一个连续过渡的统一体,而每一种颜色又都有连续的色调变化。色调是色光的纯度,用专业术语来说就是它的饱和度。当一种由棱镜分离出来的色光单纯地到达我们的视网膜而没有添加其他刺激时,我们就感受到纯色,或叫饱和色。当这个刺激在不同程度上混合了其他内容时,我们就感到颜色的色调变化了,或者说它不饱和了。
色彩曲线
通常人能分辨两种色调:白色的和紫色的。其原因是基于这样的事实:一些特定的颜色对,如红色和蓝绿色、黄色和青色相混合就形成白色,这些颜色对叫补色(complementary)。如果我们把光谱颜色排列成一个序列,从这个序列中选取邻近的颜色而非补色相混合,其结果是不同白度的中间色。如果我们选取离得较远的非补色混合,则得到含紫色色调的颜色。光谱颜色序列因而形成了一条曲线,绿色处于曲线顶端,红色和紫色在曲线的基部,而紫红色把这两端联结起来,这条线上的每一点都代表了一种可能的颜色。完全的白色处于其中一点,这一点之上是白色色调,之下是紫色色调。
(2)眼肌觉
眼肌觉有两个功能:1)它们是视觉的辅助;2)它们为视觉增补了新内容。
①它们使颜色的分辨更加精确完善。如前所述,黄斑是视网膜中最敏锐的部位,这里的空间分辨力可以达到0.005毫米,即两个相隔如此距离的点可以被视觉分辨出来。视觉的空间分辨力比触觉的最敏锐部位——舌尖——的分辨力高了两百倍。但是,在视网膜上离开中心的部位,分辨力就迅速下降,在偏离中心40度的地方,分辨力还不足中心的1/100。从中心往周边,分辨力的下降率也越来越迅速,直到接近一个最低限。如果不是眼睛具有快速移动能力,那么视野中只有极小一部分,即落在视网膜中心的部分能被清晰地分辨,而其他的都将是混沌的、模糊不清的。眼睛的眼肌联合使我们可以通过对比而分辨一些很接近的颜色。视觉比触觉更强烈地依赖运动,比如一个轻微的肌肉运动就可以闭上眼睛而使视觉停止,或者,眼睛微微一转,人的视界同时就迅速地跃变了。
②眼睛的移动能力把一些新感觉赋予了视觉。眼睛的每一种运动都伴随着一种特别的眼肌觉。眼肌觉比身体其他部位的肌觉更敏锐,它只需达到其他肌肉的1/50的收缩程度,就可以产生不同的感觉。眼肌还提供非常精细的运动,以使眼睛能够追踪运动的物体,使它始终落在视野中最清晰的那一点上。这需要眼睛的视网膜从中心到周边的视觉与控制眼睛转动的肌觉之间很好地协同,只有这样,影像才能始终落在黄斑上。所以,在知觉问题的研究中,每一种眼肌觉都被当成提供空间感与方向感的重要而精确的线索。
VIII 温觉
因为这种感觉的器官是混合在皮肤之中的,因为它的情绪性与模糊性特征,温觉特别适合于被当作特殊感觉向器官觉的一种过渡形态。要在我们前面常用的三个题目下讨论温觉的特征几乎是不可能的。
1.器官
近来的研究发现,身体各部位的皮肤对冷和热的敏感性并不一样。事实上,皮肤中的温度感受器可以分成三类:中性的,只对温度的差异敏感;热点和冷点,这两种只对一种刺激敏感,即如果一个冷的物体放在热点上,将不会产生冷的感受,但一个无论什么温度的机械刺激却能引起它产生热的感受。
2.器官的特征
究竟是什么神经末梢在行使温觉的功能目前尚不得而知。我们只知道,它们存在于真皮中,以及如口腔、食道等部位的黏膜中,胃黏膜中可能也存在温觉神经。它在划伤、烧伤或烫伤中会被破坏,但伤愈后也能再生。温觉与触觉感受器不一样,因为触觉最敏感的部位——脸颊和手背并不是对温度差异最敏感的部位。同样,热点与冷点的分布也和触觉小体的分布不同。在临床上发现,在温觉与触觉之间,当一种感觉停止时,另一种可能正活跃。温觉感受器也与痛觉感受器不一样,可卡因可以使身体某一部分的痛觉丧失或迟钝,但这一部分仍然会保持对温差、热和冷的感受能力。
3.温觉的特征
温觉与其他感觉不一样,每种温觉分别拥有自己的特别的感受器。对热与冷的感受不是同一种感觉的不同程度,而是分别由不同的感受器产生的不同感觉。温觉的差别阈限是三分之一。与温觉相关的一些问题至今仍然没有答案。比如,为什么我们通常只能察觉温度的差异,而不是温度本身呢?我们的身体似乎能在一定范围内调节自己以适应周围的温度,当我们适应了这个温度以后,就感觉不到它了。这样的现象也类似地存在于其他感觉中,一方面是因为感觉器官事实上的变化,另一方面是因为对我们已习惯的刺激就不会注意到它的存在了。另一个现象是一个温热的物体对冷的手来说是热的,而对热的手来说是冷的,这显示出对比对我们知觉的影响。
IX 一般感觉
在前面我们已经对一般感觉或机体觉作了定义。它们是从控制生理机能的神经组织中产生的。就像特殊感觉是根据它们各自的特征而被区分一样,一般感觉则是根据它们各自的起源而进行区分的。它们互相之间的界线很模糊,彼此之间的过渡是渐进的,并且几乎无法对它们进行定位。一般感觉与肌肉感觉没有联系,与肌肉感觉的联系是特殊感觉的特征。无论是针对机体之外的物体还是针对机体本身,一般感觉提供的信号都是非常弱的。它与情绪体验有非常紧密的联系。
分类
一般感觉可以分为三类:1)从整个身体的状态中产生的,或者监控整个身体状况的;2)与某一套身体器官相联系的;3)随意地从身体任何部位产生的。
(1)整体的机体感觉
这一类机体觉又可以分为两个亚类:1)存在感;2)全身感。
①存在感,又叫共同感(common feeling)。它似乎是身体各个敏感部位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一个独立的感觉都是非常微弱,几乎无法察觉的。但当它们组合起来,则形成了关于生命、关于活动状态的感觉,以及关于一般的迷乱或困惑(bien aise or malaise)的感觉。它们似乎还构成了一个人的潜在情绪和态度,这是一种与人的其他心境或性情有区别的心理状态。它还是其他感觉的基础,正是在它的基础上,每个人的感觉被赋予了他自己的个性色彩。它的任何突然的或不正常的变化都可能导致人格的变态,比如精神错乱的人,他们会把自己当成是乔伯(Job)、维多利亚女王(Queen Victoria)、朱利斯·凯撒(Julius Csar)等等。这种感觉还构成了关于自己身体的意识,所以它与人的自我有密切的联系。它是不间断的、连续的,并且是相对持久的。它形成了一个背景,在这个背景上,其他感觉才得以凸显出来。所以,我们就可以理解,当它产生混乱时就会伴随着其他难以想象的恶果出现。
②全身感。这种感觉监控着机体的生理机能,它们是针对诸如饥饿、渴以及性欲等机能状态的感觉,因为与整个有机体相关,所以得名全身感。虽然有一些全身感觉似乎可以进行定位,比如饥饿感似乎是在胃部发生的,但它们毫无疑问是关于机体全身的感受,不是胃而是整个身体需要食物,干渴觉与性欲觉亦然。
(2)器官感觉
以胃为例,胃部的神经末梢还有一项特别的职能,就是监控消化过程。通常这种与生理过程结合的感觉不被列入存在感之列,而是被当作关系到生命福祉的全身感觉。它们可能表现为一些特别的感受,诸如食欲、恶心、作呕等。在生病的情况下,类似的感受会明显加强。与消化不良相关的感觉一方面表现为痛的感受,另一方面还表现在情绪状态的变化上。除了消化道的感觉之外,我们还可以体验到与呼吸道相关联的感觉,即肺部感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可以体验到关于心脏活动的感觉。我们身体中每一个器官都具有相应的感觉显示它的活动状况。抑郁症患者通常对这些感觉异常敏感。
(3)每个器官都有的感觉
主要是痛觉与疲劳觉。身体某一部位或者全身的疾病或者劳累都会产生特定的关于它自己的感觉。这些感觉本质上完全是情绪性的,同时也会将我们的讨论引到一个新的课题上。
第3章注释
[感觉概述]以下文献对感觉的一般特征有多方面的论述。哈特莱:《感觉断想四则》、《思想的原动力》;斯宾塞:《心理学原理》,第一卷,第1部分,第一节和第二节;莫雷尔:《心理学要义》,第85—118页;萨利:《感觉、直觉与心理学》,第五节;刘易斯:《生活与心灵之问题种种》,第三辑,第二部分,第36—50页;贝恩:《感觉与智力》,第117页;布朗:《心灵哲学》,第一卷,第417—499页;默里:《心理学手册》,第18—31页;卡朋特:《心理生理学》,第四节;莫兹利:《心智心理学》,第四节;纪尧姆(Guillaume):《感觉特征研究的新进展》;洛采:《心理学纲要》(译本),第5—27页和《形而上学》(译本),第445—456页;冯特:《生理心理学大观》,第一卷,第271—320页;福尔克曼:《心理学讲义》,第一卷,第216—249页;魏茨:《心理学通览》,第42页;霍维茨:《心理学解析》,第一卷,第175—185页;乔治:《心理学讲义》,第55—69页和《五种感觉》;罗森克兰茨:《心理学》,第75—93页;米奇利特:《人类学与心理学》,第240—267页;施耐德:《分辨》,第1—23页;伯格曼:《意识的基本理论》,第35—53页;赫尔姆霍茨:《科学文论》,第二卷,第591—609页;斯特里克:《意识研究》,第15—29页。
关于教育方面的问题,可以参阅:佩雷:《婴儿期教育》,第1—34页;Pape-Carpantier:《感觉与教育》;迪隆:《直觉方法》;扬雅恩(Jahn):《心理学》,第5—13页;Dellhez:《高中生知觉研究》;贝内克:《教育与教学方法》,第71—86页。
[触觉]福斯特:《心理学教程》,第589—598;贝恩(同前),第175—205页;伯恩斯坦:《人类的五种感觉》,第10—43页;泰尼:《智力》,第三册,第二章,第四节;默里(同前),第40—46页;亨曼:《知觉组织的心理学研究手册》,第二部分,第289—358页;冯特(同前),第一卷,第365—381页;普莱尔:《儿童的心智》,第70—84页;以及韦伯的《机体感觉》,出自瓦格纳的《心理学文集》。关于特殊的位置点,见里博:《当代德国心理学》,第五章;洛采:《心理学评论》,第四卷;冯特(同前),第六卷,第四章;洛采:《形而上学》,第485—505页;Stumpf:《空间想象的心理学起源》,第86—101页。音乐感觉可参见马克:《运动感觉的法则》;Bastian:《大脑:心智的器官》,附录;费里尔:《大脑的功能》,第266—271页;刘易斯:(同前),第三辑,第三部分,第312—329页;贝恩(同前),第87—106页;以及(特别是)詹姆斯:《努力的感觉》;Jeanmaire:《个性》,第247—340页;波特兰:《人类意识的统觉》;亨曼(同前),第二部分,第359—377页;以及霍尔:《心智》,第十卷,第557页;关于视觉和肌肉感觉部分,参见伯恩斯坦(同前),第123—136页,以及赫尔姆霍茨的《视觉心理学》(法文译本),第595—680页。
[嗅觉]默里(同前),第36—40页;贝恩(同前),第163—175页;伯恩斯坦(同前),第285—294页;普莱尔(同前),第95—102页;亨曼(同前),第二部分,第270—288页;关于嗅觉的逸闻趣事,见Jager的《发现心灵》。
[味觉]默里(同前),第32—36页;贝恩(同前),第152—163页;冯特:《生理心理学基础》,第一卷,第382—385页;普莱尔(同前),第85—94页;乌尔里齐:《躯体与心灵》,第一卷,第332—335页;泰尼(同前),第三册,第二章,第三节;以及特别是伯恩斯坦(同前),第295—301页;和亨曼(同前),第192—225页。
[听觉]这个领域,可以参考的权威著作有:赫尔姆霍茨的《声音的感觉》,另外还有他的《科学论文集》,第一卷,第233—426页和第二卷,第503—588页,还有他的《大众科学讲义》,第61—106页。另一个重要的文献来源也许是Stumpf的《语言心理学》和亨曼的(同前)第一部分,第1—126页;还可以参考伯恩斯坦的(同前),第164—284页;萨利:《感觉与直觉》,第163—185页;冯特(同前),第一卷,第386—409页和第二卷第34—60页,以及他的《哲学研究》第一卷,第463和495页;黎曼(Riemann):《音乐的感受》;霍斯廷斯基(Hostinsky):《音乐与教育》;Czermak:《耳朵与声音》。
[视觉]关于这一领域的发展历史,有许多可以参考的系列论文。除此之外,有格拉德斯通、马克思·穆勒与艾伦等人的《色觉》;以及Magnus,Marty,Hochegger等人的《色觉的发展历程》。还有Graber的《光与色的理论》。这一领域最重要的著作是赫尔姆霍茨的《视觉心理学》(法文译本),第204—444页和《大众科学讲义》,第229—270页;还可以参考福尔克曼写的“视觉”条目,出自瓦格纳《心理学词典》。关于色彩的不同理论,详见歌德《色彩理论》和叔本华《颜色与视觉》。这些书虽然有点过时,但依然有趣。关于视觉的一般特征,见Jeffries《色盲》(包括多个条目);伯恩斯坦(同前),第48—122页;亨曼(同前),第一部分,第139—234页;冯特(同前),第一卷,第410—464页;福斯特(同前),第510—551页;贝恩(同前),第222—250页;普莱尔(同前),第451页。关于颜色与声音的联合感觉,参见Bleuler和Lehmann的《强光感觉》。
[温觉]亨曼(同前),第二部分,第415—439页;和唐纳森:《心智》,第十卷,第399页,以及其中提供的书目。
[一般感觉]大多数有关机体感觉的参考文献都可以在前面的文献中找到。此外,还可以参考普莱尔(同前),第103—128页;霍维茨(同前),第一卷,第185—191页和第337—340页;默里(同前),第60—71页。
关于感觉,参阅拉德《生理心理学原理》,第二部分,第三至第五章。关于用光作为各种感觉的质的联系的实验、支持光学主义的实验和显示光学主义被过度夸张了的实验,都可以在Pfluger的《档案》第154页中找到。Sanford在《美国心理学通讯》1891年4月刊提供了极为有用的实验摘要。
* * *
[1] 根据当前的研究结果,正常人能感受的声音频率范围为20~20000赫兹,原文“40000赫兹”有误,改为“20000赫兹”。下同。——译者
[2] 根据当前的研究结果,可见光的频率范围在3.9×1014~8.6×1014赫兹之间,原文“3920亿赫兹到7850亿赫兹”有误,改为“392万亿赫兹到785万亿赫兹”。下同。——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