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其关于真理的理论而言,理智主义者是无政府主义的主观主义者吗?让我非常吃惊的是,反思使我相信,他通常就是如此。他坚持认为,真理是观念的(这个术语被用来包括判断、信念和所有具有认知价值的心理功能)一种属性,先于 所有证实过程;他坚持认为,这个先在的自我拥有、独立自足的属性,决定了观念的工作方式或它的证实。由此可以推导,当某些观念被人们持有时,真理就开始存在(产生或首先潜存)了。在哥伦布(或其他什么人)具有地球是圆的观念之前,地球是圆的这个真理(作为观念的自我包含的属性)是不存在的(non-existent)。当π的值是3.1415926在某人的头脑中产生时,这个 真理才在那时、那里被创造出来,等等。 [3] 这就是这个“先在属性”理论的逻辑含义。更进一步,让我们注意产生观念的那种偶然和任意的方式——如果真理是观念的独立属性的话。它们只是发生了。因为理智主义者不可能否认,人的观念的一大部分具有一种虚假而不是真理的先在属性。如果这些真理或虚假的属性是终极的、自我包含的和独特的话,如果一个观念大概像别的观念那样具有一种属性的话,如果在观念中不存在任何东西而仅仅通过旁观就揭示了两种属性中哪一种被拥有的话,那么可以肯定,理智主义者注定要相信真理的彻底原子论的性质。
人们会发现,理智主义者对这些陈述大概可能作出的答复只是强调了它们。这种答复就是:理智主义者主张,观念的独立自足的真理属性存在于它们与事物的一致或符合的关系中。准确地说,他使构成真理的那种与事物一致的关系成了观念的一种独立自足的属性。正是这个事实,使他走向最大胆的一种物理的观念-主义(idea-ism),而不是用理想主义(idealism)称号使它获得尊严。如果在观念的所谓认知的自我超越中,有任何东西能具体地照亮它们所指的对象,以至于它们的真理或错误是自我敞亮的话,那么理智主义者对“与实在的一致”的诉求会是有某种结果的;但是,因为众所周知,没有这种磷光,这所谓的“自我超越性”就明显地只能是一种观念就其本身而言的内在属性。
然而,我被恰当地提醒道,并非所有的理智主义者都把真理当作观念的一种属性。有些人把它当作事物、事件、对象的一种属性。哥伦布发现美洲,水是H2 O,这些是独立于任何观念的真理。好吧,那么难道这 种理智主义不是承诺了绝对主义的理性主义吗?如果事物、事件被恰当地叫作真理的话,那么宇宙就必须被看作是一个真理系统,也就是说,一个理性关系的系统,或者被看作“客观的思想”。许多当代反实用主义者狂热地抛弃对黑格尔真理学说(或布拉德雷或罗伊斯的真理理论)的同情,似乎颇为令人惊诧。除了这个理论,他们怎么逃脱唯我论的主观主义呢?几天前,我在雅内(Paul Janet)的《最终原因》(Final Causes )中偶尔看到下面这段引自波舒哀(Bossuet)的话:“如果我现在问,这些真理,就其永恒和不可改变而言,潜存于何处和潜存于什么根据中的话,我就被迫要拥有一种存有(being),在其中,真理永恒地潜存并总是被理解。这种存有必须是真理本身,并且必须完全地就是真理。由它可以推导出真理的全部。” [4] 为什么不呢,如果真理本身就存在于自然秩序中的话?
如果合乎逻辑的话,那么非实用主义者便因此要么是纯粹的主观主义者,要么是客观的绝对主义者。通常他是不合逻辑的,总是任意地在两个立场之间摇摆,必要时用一个来掩盖另一个的弱点。
(陈亚军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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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选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4卷,第59页。
[2] 首次发表于《哲学、心理学与科学方法杂志》,第6卷(1909年),第433—434页。
[3] 我没有提出当他们的观念消失时,真理是否停止存在这样的问题,尽管这似乎也是随之而来的问题。
[4] 该书的英译本,第3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