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及其活动模式 [1]
引言
心理学研究意识活动,目的在于对它的现象进行系统的调查、分类以及解释。研究之初,我们必须把意识划分为认知、情感和意志三个部分,尽管这种划分只有在整体考虑时才有意义。当言及认知时,我们所指的是获得知识或信息,无论是认识还是领悟,也无论所认识的是内在状态还是外在事物。当言及情感时,我们所指的则是主体的某种状态表现为愉悦或痛苦。从本质上说 ,情感过程不会让我们获得知识,而只是一种情绪状态。而意志则是指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努力的心理过程。
认知
心理的每一种活动和观念都能告诉我们一些东西。在观念形成前,心理并不是空无一物的,而是已经储存了一些信息。例如,观察一棵树、定义政府的概念、推出引力定律、听到朋友去世的消息,以及计划要建的房屋的构想等等,都涉及真正存在的物体、法则或事物之间的关联。当然,它们也可能与个体最深的情感或者个体的活动有关。但无论如何,这些活动告诉我们一件事物现在怎样、已经发生了什么或者将要发生什么。总之,这就是认知过程,它是指意识到某事的状态;只要某种意识状态使我们知道了某事物,这就构成了认知。
情感
但是,意识不仅限于使我们获得关于事物的信息,它也能昭示出该信息对自我的意义。每一种意识状态都不仅和认识的对象有关,同时也和正在认识的心理状态有关。这样一来,意识又可以说是一种情感,一种自我感受。既然每种意识状态都是自我的状态,那它必定包含有情绪的因素。换句话说,我们的意识并不是毫无偏见不带任何色彩的,它也有轻重判断、价值评价和兴趣 取向之分。这种特别的兴趣 取向构成了意识的情感因素,这意味着,拥有兴趣偏好的意识实际上和自我存在着独特的联系。因此,意识不仅仅是认识的一种伴随产物,同时也是自我体验的一种方式。这种兴趣的偏好和自我的联结,可以表现出高兴或者痛苦的情绪。尽管像观察一棵树、听到朋友去世的噩耗和计划建造房屋这样的事件,对于自我而言意味着完全不同的意义;但没有一种意识状态是与自我彻底无关的,或对于自我是毫无意义的。
意志
一种意识状态,也就是一种活动的表达。后面我们将看到,每一种意识都需要联合的(特别是专注的)心理活动来实现。即使在观察一棵树、听到朋友去世的消息或计划建造房屋的过程中,心理也参与了活动。这样看来,每一种意识状态都涉及意志,而活动从来都不是被动的。很明显,在观察树时,心理主要给我们提供关于物的信息;听到朋友去世的消息时,我们关心的不是消息本身,也不是心理活动,而是心理和自我的感受方式;而在计划建造房屋并履行该计划时,心理活动关注的是特定的目的和可能达到的结果。我们通常把第一个事件中的心理活动称之为认知,第二个是情感,而第三个则被归于意志或意愿。所有的意识活动首先一定包含了认识,因为我们能认识到对象;它也体现出某种情感,因为它和我们有特定的联系;它还表现为一种意志,因为它总是要依赖于我们的活动。以上三种过程,都是依据各自支配的方面而从不同角度来命名的。
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情感、认知和意志过程不能被认为是三种不同类型 的意识,也不能看作是同一意识的三个独立的部分。它们只是从三种不同的角度对意识进行分析,或提供信息,或影响自我的高兴或痛苦的感受,抑或是表现为自我的活动。它们还存在另一种联系。就像有机体的消化过程一样,如果离开了循环系统,它就不能继续下去;同时它还要依赖于呼吸和神经系统。这对有机的心理系统来说也是一样的。认知过程不能脱离情感和意志过程而存在,三者缺一不可。
认知的影响因素
以观察树或学习几何命题作为例子。乍看之下,观察树好像是一种完全自发的活动,我们只需要睁开眼睛去观察就是了。但我们必须清楚,这种功能对我们来说是已经掌握了的。其实,只要注意一下婴儿就会发现,它们学习观察树和我们学习几何定理一样难。那么,如何对这些活动进行解释呢?首先,情感是必须的。除非心理受到客体或真理的影响,除非心理对它们产生某种兴趣,否则心理活动绝不会指向或注意它们,它们也就不可能进入人的认识领域。
客体或真理确实是存在的,但对心灵来说是不存在的,除非它们有什么能使大脑兴奋的地方。认知依赖于情感。进一步说,情感对认知的引导还体现在它唤起了心理的注意,并将心理引导向需要认识的事物或现象,而这种注意的指向是一种意志行动。很明显,在开始学习几何命题时,指向、控制和有意注意等意志活动是必需的。而对树的观察则不同,此时的注意是自动、自发产生的,相应的原理将在后面讲到。
意志活动的影响因素
每一种意志活动都涉及认识过程。即使像写字这样相对简单的动作,或者主持一项庞大的商业交易这种复杂活动,都需要确定所要达到的目标,选择恰当的实现方法和途径。要执行意志活动,必须具有对目标以及过程的认识。同时,意志活动也依赖情感。只有为了满足某种需要才会产生意志活动,而只有一件事物和自我相关时才会产生需要。那种毫无趣味的事物是激不起任何情绪反应的,也就不可能产生意志活动。不言而喻,一个人是不会对他认为无关紧要的事情采取行动的。无论其价值是多么微小,这个事件的重要性或价值都是由它与自我的关联决定的,由情感决定的。
情感的影响因素
另一方面,情感要以意志 活动为前提。没有对大脑的兴奋和刺激,没有行动,也就没有情感。当仔细研究情感时,我们会发现积极的情感总是和健康的或习惯性的行为相连,而消极的情感则刚好相反。许多观察足以表明,情感和自我的所有意识内容都是相联系的,而自我表现为活动或反应 。如果没有活动或反应,就不会有情感。只要研究一下获得财富带来的快乐,或者失去朋友引起的悲痛,我们就能发现,快乐的情绪促进和增强了与自我相一致的行为模式,而悲痛的情绪则阻碍和破坏了自我的行为模式。总之,前者促进了自我的发展,而后者则阻碍了自我的发展。自我的活动水平是提高还是降低,都是通过情感来表达的。
情感所有的具体的确定形式也都依赖于理智 活动。我们的情感总是投射在对象或事件上,而情感又和认识的形式有关。正是因为两者的关系密切,所以它们才不再含糊不清。即使是最低级的情绪形式——比如进食的快乐和伤口的疼痛——我们都能发现它们是和对象相关联的。情绪并不是凭空而起的,而是与引发它的对象相关,并且在有机体身上的某些部分表达出来。情感越高级,它与认识过程的联系也就更加完全和确定。例如,想要理解由艺术、道德、科学研究或宗教引起的情感,如果不与引发它的对象相联系,是不可能的。
三者之间的必然联系
我们已经看到,意志、认知和情感过程不是三种类型的意识,而是同一种意识的三个方面。对这些方面的区分都是人为分析的结果。在实际的例子中,三者都互为前提,缺一不可。回顾前面对心理学的定义,我们也能看到这种相互联系的必要性:心理学是以个体意识的形式来再造普遍的客观内容的科学。换句话说,每一种意识,都是个体性与普遍性的统一体,不能被单独地理解。很明显,普遍性的意识表现为认知过程,个体化的意识表现为情感过程,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其具体内容则表现为意志过程。我们还可以知道,认知和情感都只是自我的部分方面,或多或少有些抽象,而意志联系着两者,因而它更为全面,并且能够理解前两者。下面我们将简要谈谈这些观点。
认知的普遍性
我们已经知道认知的对象是普遍的,这就是说,该对象对所有正常人来说都是平等的。如果一个人认识到了,那么其他人也能认识到。认知本身对每个人来说没有分别。假设每个人的认知 都只是个体性的,那么就不会有人意识到个体之间的差别。如果所有已知的都是相同的,那么认知的过程也就没有区别。但是,情感在人与人之间设置了一道不可跨越的鸿沟。
两个人可能都对相同的刺激产生情绪反应,并且两个刺激在强度和量值上都完全相同,但是它们激发的情绪反应也不会相同 。也许是完全相反的两种反应,这是因为它们都只和自我有关。也正是这个原因,当我们把认知和自我联系在一起时,认知就是个人化的了。在任何情况下,认知过程都带有情绪色彩,因此形成了属于个人 的认知。当我们观察一棵树或发现数学定理时,情绪色彩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而意识可以从个体的自我中分离出来,显示出它普遍性的一面。可以说,意识的个体性表现为情感,而普遍性则表现为认知。
意志是一种完全的活动
因此,明确的意识活动就是意志,同时它也包括个体性和普遍性的因素。意志过程通常有两种:把普遍性方面与自我相联使之变成个体化的形式;或者把个体性方面赋予实在意义使所有正常人都能够识别。对树的认识和发现几何定理就属于第一种形式,此时为所有人所知的普遍意识变成了为个体独特的不可分享的意识。意志活动起始于自我的兴趣,通过对客体的注意,把它转化为你我 的个体意识的中介——即自我或情感。如果我们从这种活动表现出的普遍性来看,它就是一种认知过程;如果我们从它对自我发展是否促进来看,它就是一种情感过程;如果我们从它包含着普遍内容与个体化形式的角度看,它就是一种意志过程。意志始于个体化的形式,也终于个体化的形式。这里我们可以称之为向内(in-coming)的意志,因为它的原则是把普遍性成分带入个体化的意识,或者说带入情感的领域。
向外的意志
意志的另一种形式是把个体化的意识转变成普遍性事实。该过程的第一步是愿望、计划或目标;这些都仅存在于我们个体化的意识领域,是一种情感。但自我的活动控制着这些内容,并使它们投射于外物,变成世界万物的一部分。比如想吃东西完全是一种个人行为,但是吃东西的行为却为所有正常人所熟知,因为它只是发生在这世上的事件之一。同样,想变得富有完全是一种个人的意识,但获得财富的活动却具有普遍特征,因为这是每个人都要面对的问题。再比如你要计划建造房屋,计划是个体性的,而计划的执行即房屋的建造是普遍性的。这种把个体性因素转变成普遍性因素的意志活动可以称为向外(out-going)的意志 。但它的本质和向内的意志一样,都使得情感和认识两个过程联系起来。
主观和客观
情感是意识的主观方面,认识是意识的客观方面,而意志则联系着这两者。每一种具体的意识都是主观的个体性与客观的普遍性的统一体。假想一下由手指上伤口带来的意识反应,这种疼痛是纯粹主观的,只属于疼痛者本身而不可能与其他人共享。但是伤口是一种客观事实,它能被所有人感知并且被他们的心智所理解。这只是世界万物中的一种情况。我们再来看看朋友去世带来的意识反应:一方面,它是完全个体化的体验,对个人来说肯定具有某种意义,并且不必如实地反映引起这种体验的实际事件。但是作为一种主观情绪,它同时也是客观世界中的一个事件,所有事件都以相同的方式向世人呈现。这样来看,它又是客观存在的信息。意志通常联结着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同时也联结着个性与共性两方面。
刚开始时,学生应该避免把意识看作是完全主观或者是完全个体的,这会使我们脱离意识来研究外部世界的对象。从心理学的立场来讲,意识既是主观又是客观的;既是个体化的,又是普遍的。我们通过人为的分析,可以称其某一方面为情感,另一方面为认识,但这仅仅是对意识 的一种分析方式。这种方法并没有把意识和非意识分开。对心理学来说,不可能存在这样的分离。
处理方法
我们在处理心理学的研究材料时,为了表述方便,有必要把情感和认识、意志过程区分开来。这种区分越彻底、越严格,就越有利于我们把它们当作分离的实在物进行研究。每一部分都可以分离开来研究,看上去就像它们都是独立的、自足(self-sufficient)的心理成分。从逻辑上讲,我们首先应该研究情感过程,因为它处于意识的最里层。然而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它的具体形式和认识过程的形式关系十分密切。而且,认识过程也同样依赖于情感过程,因此这两种过程只能结合在一起考虑。因为意志以认识和情绪为前提,所以放在最后讨论。
材料与过程
研究意识的各个部分时,同样为了表述方便,我们还要把每个部分分成三步来研究:1)材料,2)过程,3)结果。心理科学的研究目的是为了对心理的各种表现形式进行分析,并结合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我们可以把心理状态看作是心理过程对一定的原材料进行加工而得出的结果。所以,我们可以这样来进行研究,首先考察原材料,其次是加工和修饰原材料,再次是得出加工的结果,即意识的具体形式——包括真实的认识、情感和意志过程。前两步与划分的方式无关,仅仅和科学分析的结果有关。在这些研究过程中,只有第三步(即结果)是实际存在的。因此,开始研究认识过程时,我们把感觉 作为原材料,加工过程则是指通过统觉 把原材料加工成一个连续的知觉、记忆、想象、思维和直觉的过程,最后的结果是意识到这些具体的智力活动总是一种直觉。
(熊哲宏 蒋柯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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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选自《杜威全集·早期著作》第2卷,第15—21页。首次发表于1929年,为《心理学》一书第2章。
情感导论 [1]
情感的性质
需要记住的是,与记忆或知觉不同,情感并不是指一种具体的心理活动,而是所有心理现象的一个方面 。情感并不是时不时地发生在我们心理活动中的一组特殊的心理体验;它是和心理活动共同发展的,是心理活动的内在 一面。所有的认识都是以情感为媒介而发生的,这是因为在认识活动过程中,我们使得宇宙中的存在物变为内部的,或者使之属于我们的意识。在认识中,我们的确没有注意这一内在因素,而是注意那些我们获得的关于客观事物的信息。然而,我们把这种知识当作是我们的 知识,我们把它归属于作为主体的我们自己。这些事实恰恰表明,它也是情感。没有哪一种意识是以完全 客观化的形式而存在的,没有哪一种意识和个体没有任何联系。这也就是说,没有哪一种意识不是情感。
情感与个体自身
每一种意识都被感觉为我的 意识。这就是情感。正是情感构成了我和你之间的本质差别。由于每一个自我 (ego)都是如此,所以我们不能将“自我 ”定义为既是主体同时又是客体。自我(ego)赋予我们以自我性(selfhood)的普遍形式,但是却没有为我自己和你自己之间的差异提供任何依据。知识也未能为这一差异提供依据,这是因为,知识是关于客体的,也是普遍的。尽管知识总被认为是我的知识或者是你的知识,不过这都是由于自我存在的缘故。知识不能构成自我。然而,情感是唯一的,是独享的。情感表达了这样的事实:所有的事物都不仅仅是客观的和普遍的,它们也以主观的和个体的形式而存在。想要详细说明情感到底是什么,这是不可能的。正是由于情感是个体的和特殊的,所以它才能被感觉到。不过情感的特征又可以被描述为:它是所有意识活动的兴趣 层面 ;而意识又是我或你所独有的个人活动。
情感与自我的活动
因此,情感——或者说兴趣之事实——的范围与自我(self)的整个范围一样广泛,而自我的范围则是和经验的整个范围一样广泛的。为了确定情感的形式和条件,我们必须首先理解自我 。正如我们经常看到的那样,自我也就是活动 。自我不是指行为,而是活动。因此,所有的情感都是活动的伴随物。心灵通过自我的活动而得以存在;情感也渐渐意识到它自身的存在。心灵因情感本身而存在;情感本质上就是兴趣,而它自身则是由活动构成的 。在一般意义上,关于情感我们也只能说这么多了。但是活动可以在两个方向上进行,因此可能存在两种兴趣。活动可以促进或发展自我,也可以阻碍自我。兴趣可能是某种愉悦 ,也可能是某种痛苦 。所有的情感都在这两极之间移动。
性质化情感的来源
愉悦的情感对于心灵是非常明显的,其活动方向倾向于增加个体的幸福或自我实现;而痛苦的情感则相反。前面我们已经看到,自我不仅是一种形式化 的存在——即自我与它所处理的材料和产生的结果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且还是一种现实的活动,也就是说它是有内容 的。各种领域的不同经验仅仅只是自我的现实本质的差别或发展而已。通过持续的活动,自我不断地以某些确定的外显形式来组织它本身。并且,只有当自我以这种方式组织它本身时,它才不仅仅是纯粹的能力。因此,不存在一般意义上 所谓的痛苦和愉悦之类的东西,正如没有一般意义上所谓的颜色之类的东西。除了愉悦和痛苦这一起码的事实之外,每一种情感都拥有确切的内容,并且它们的内容是各不相同的。这就好比红色和蓝色存在质的差别,尽管它们都是颜色。换句话说,自我的每一种活动都拥有与其他活动所不同的明确内涵或性质。所以,作为自我活动的伴随物,或者说作为自我活动在意识中的直接呈现,情感肯定也是有差别的。
对情感的论述模式
所有的情感都是自我活动的个体层面。自我的活动使它自身在无限方向上发展,并获得无限的内容。我们下面的讨论都必须基于上述这些事实。不过,所有的活动仍然可以被缩减到少数几个一般的主题上,也就是下面论述的基础。情感的性质或内容显然是由自我发展或实现的程度来决定的,而且我们可以把情感分为许多种类,就像对心灵中的自我实现活动进行区分一样。在最低意义上,自我就是一个配备有神经系统的有机体。它通过和心灵的联结,能够以感觉的形式对物理刺激作出反应。1)第一种情感就是伴随着自我的有机活动的那些情感,也叫做感觉情感。心理看起来似乎也是联想活动,或者是把个体经验的各种成分机械地结合起来,而且其中还包括注意活动——注意活动使各种经验元素变得观念化,并赋予它们以特殊的意义。按理说,下面的两种情感是符合上述两种类型的,但更便利的方法是采用交叉分类。在联想活动和注意活动中,情感可以根据活动之间相互承受的关系来进行划分。而更特别的是,情感也可以根据它们所包含的内容来进行划分。这样就产生了2)形式化情感和3)性质化情感。对于后者,我们将考察:1)美感,2)理智感,3)个人情感和道德感。
(熊哲宏 张勇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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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选自《杜威全集·早期著作》第2卷,第170—172页。首次发表于1887年,为《心理学》一书第10章。
意志-感觉冲动 [1]
意志的性质
意志(will)一词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广义上说,意志与心理活动是同义词。所有的心理活动都不仅仅拥有生理刺激,还拥有心理刺激,而且心理活动总是实现各种有意向的或没有意向的结果。但是,从狭义上说,意志行动是以一个观念为开端、以实现该观念为终点的;也就是说,意志仅限于那些将某种观念变为现实的行动。从狭义上说,意志需要情感和知识在同一个行为中结合起来。意志总是将我 和某种实在 联系在一起,它要么把我的某种元素转换为客观实在,要么把那种客观实在纳入我的直接的情感范围。所以,意志总是把知识的内容和情感的形式联系在一起。又或者说,没有哪种知识活动不需要注意的参与,而注意只不过是把普遍的内容与单个的主体连接起来的意志活动。另外,也没有哪一种活动不曾伴随着情感。因此,知识和情感都在意志中找到了它们的基础。
意志与感觉冲动
意志不仅仅是纯形式化的,它还拥有实际的内容。意志的内容主要是由感觉冲动所提供的。然而,感觉冲动本身并不构成意志,感觉仅仅构成了知识。这是因为知识就是将各种感觉结合起来、使之系统化,并且能够理解这些感觉,对它们进行解释;而意志则存在于各种感觉冲动的相互调和当中,意志使得这些感觉冲动变得互相协调,并从属于一个共同的目的。比如说,我们拥有某些诱导我们移动的冲动,但是这些冲动本身并不构成意志,除非它们与另一种冲动相结合,并且被整合为一种明确的行为模式。换句话说,感觉冲动构成了原材料,它们是意志的基础;但是,感觉冲动必须通过一个过程才能精心制作成实际的意志形式。所以在这一章中,我们将首先讨论原材料,然后是这些原材料的发展过程,最后考察由感觉冲动的作用过程所引起的种种结果和具体的表现。
感觉冲动的定义
感觉冲动(sensuous impulse)可以被定义为一种感觉到压力的意识状态 ,它因某种身体条件而出现,并且通过产生某种生理变化而把它自己表达出来 。所以,感觉冲动总是会影响生理有机体的某种感受(affection),促使他产生一种意识状态;而且这种意识状态并不是纯粹静止的,它自身似乎包含着以某种方式对外界刺激进行反抗的剩余能量。例如,眼睛的神经机制受到了空气振动的影响,传到大脑的分子运动在那里产生了我们称之为光感觉的意识状态。但是也存在一种自我的感受,存在一种使眼睛朝向或者避开光线的倾向。这种朝向或者避开一种物理刺激的倾向或压力的能量,就是感觉冲动。刺激当然也可以产生于内部,比如饥饿就是有机体的一种内部状态。对于饥饿感觉,只要它提供了关于我们身体状态的信息,那它就是知识的基础;只要它是自我的一种愉悦或痛苦的感受,那它就是情感;而只要它趋向于对这种情感作出反应,并且通过产生某种客观变化来满足它,那它就是冲动。
反射活动
所以,感觉冲动包括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作为必要的前提条件,感觉冲动拥有某种情感状态,即一种愉悦或痛苦的感受。而作为必要的结果,感觉冲动拥有一种生理表达的倾向,即一种身体上的实际变化。因此,必须有某种机制将这两个方面联系起来,并为内部情感赋予其外在的表达方式。这种机制就是所谓的反射活动。身体的脑脊髓神经系统要么是感受器,要么就是运动器;也就是说,脑脊髓神经系统要么把来自感觉器官的刺激传入内部,要么把来自中枢器官的刺激传到一组肌肉神经上。这些感觉神经和运动神经在脊髓附近的神经中枢连接在了一起。当一个刺激从感觉神经传到运动神经而又没有意识的介入时,就产生了反射活动 。
也就是说,反射活动就是刺激的直接偏转过程(deflection),这个过程使得感觉来源变成了运动反应 。如果有东西忽然靠近眼睛,那么神经刺激被传到脊髓,但并不是继续传到大脑并产生一种感觉,而是传到了运动神经,这样眼睛立即就闭上了。咳嗽、咀嚼、吞咽等都是反射活动的例子。同样地,尽管反射活动只是一种生理过程,但是它非常重要,因为它构成了感觉冲动的生理基础。反射活动本身不涉及任何意识过程,而感觉冲动却是有意识的;但是,感觉神经与运动神经的联结不管发生在脊髓还是大脑,都提供了这样一种机制——通过这种机制,任何情感都可以产生身体上的变化而被发泄出来,从而释放了压力。
冲动的种类
严格来说,感觉冲动仅限于那些伴随着直接情感的冲动。这些冲动来自于我们一般的和特殊的感觉,但是由于它们在性质上拥有很大相似性,所以我们将把它们连起来讨论。这些冲动是知觉冲动、模仿冲动、观念冲动和本能冲动,并且我们将特别对本能冲动的表达进行讨论。
(1)一般的感觉冲动
作为一种明确的事实,每一种感觉都是一种冲动。在知识部分讨论感觉时,我们似乎把感觉当作一种纯粹的心理状态。其实这只是感觉活动的一个方面。感觉也是对刺激的一种反应;它释放出能量,打乱了有机体的平衡状态,而且能量必须通过产生某种身体变化而让它自己发泄出来。这一点在机体感觉中可以被清楚地看到,在那里,感觉表现为欲望,或者是有规律地出现的对有机体外部物质的占有 (appropriation)倾向 。感觉器官的这些需要可能是连续的,比如说空气;也可能是周期性的,比如食物和水;也可能是不规则的,比如说性活动。但是在所有的情况下,感觉都不会自生自灭,而是作为一种冲动释放在某种外在物质上。换句话说,感觉通过表达心理需要,使得感觉之外的事物成为它自身的一部分;并且在特定的情况下,成为它身体自我的一部分。
(2)特殊的感觉冲动
特殊的感觉也是这样的。存在一种渴望触摸身体的感觉、一种渴望听到声音的感觉和一种渴望看到光线和色彩的感觉。手对身体的接触表现为一种探索身体、“感受”身体的冲动。每一个声音都是一个刺激,心智可以观察到它,注意到它的性质、关系等等。如果声音是非常欢愉的,那么心智将有一种使它继续下去的冲动;而如果声音是令人厌烦的,那么心智将切断声音来源,或者让身体远离声源。所以,倘若感觉仅仅只是纯粹的感觉,而不是行为的冲动,那么知识将不会发生;因为这样的话,将没有什么东西能促使心智通过注意的加强来盯着感觉,也没有什么东西能促使心智朝向感觉的性质和关系。于是自然地,意志也将不会发生,因为根本没有什么能促使心智产生各种活动,更没有什么促使心智能够在这个方向而不是那个方向上表现这些活动。
(3)知觉冲动
刚才谈到的感觉冲动都直接伴随着情感状态,而不涉及对物体的识别。但是,有些冲动却直接来源于对物体的知觉,而不涉及对行动结果的意识 。我们称之为知觉冲动。知觉冲动全都可以归入一般的冲动,它们总想抓住什么东西。在识别一个物体和倾向于伸手抓住它之间似乎存在某种联系。我们可以观察到,这一倾向在婴儿身上就已经完全发展起来了。婴儿不久就伸手去抓任何一个出现在他视线范围内的东西;这种冲动很轻易就发展为游戏冲动 。婴儿抓住物体,并握住它来回移动;婴儿挥舞着他的胳膊,除了表达他自己的活动之外,不存在任何其他目的。游戏冲动是肌肉冲动和物体识别的共同发展,它对于活动的刺激和不断产生新的活动模式非常重要。
(4)模仿冲动
从知觉冲动中产生、并构成了游戏的大部分素材的冲动,就是模仿或者复制任何可以看到的运动的冲动。这一点在婴儿身上同样是特别明显的。这种冲动不仅可在婴儿的运动中观察到,还可以在他们与家长的关系中看到。其实,模仿是婴儿教育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通过纯粹的模仿力量,儿童掌握了大量关于他所处环境的审美特征和道德特征。同样地,在催眠者身上也可以清楚地观察到模仿冲动的力量。模仿倾向通常是在存在着其他观念和目的的意识状态下被检验的,而一般情况下,这些观念和目的与单纯地复制外部觉察到的行为这种冲动是不相容的。但是,当这些观念和目的被排除在意识范围之外时——比如说当一个人处于梦游状态时(不管是自然的还是诱发的)——模仿倾向就获得了完全的自由,这表现为梦游者通常会精确地复制出他人向他们做出的每一个动作。
(5)观念冲动
除了情感和知觉以外,观念也是一种冲动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观念都是相互和谐的,并且因某种行为目的而产生,所以它们算不上所谓真正的冲动。但是在异常情况下,观念似乎是独立于它们的调和与从属过程的,并且以他们自己的理由而自由运作。例如在催眠者身上,对他们暗示的任何观念都会被立即执行,比如说游泳、随着气球上升、发表演说等等。
那些在心理疾病患者身上表现出来的观念被称为“强迫观念”(Zwangsvorst-ellungen)。有强迫观念的人常常不得不执行他想到的每一个念头或者是某一类念头,这可能使得他寻求一种极端的解脱方式——杀人或自杀。在这种情况中,他一直被某个特定的念头深深困扰着,除了执行相应的行为之外,根本找不到其他的发泄途径,尽管他可能会痛苦地认为自己处于非理性的错觉状态,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到底是为什么。
(6)本能冲动
从广义上讲,上面谈到的所有冲动都是本能冲动。本能行为是指个体觉得他自己不得不执行的行为,个体不知道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但是能够选择实现目的的合适手段 。从更具体的意义上看,本能冲动和上面讨论的感觉冲动是有区别的。区别的理由在于这样的事实:感觉冲动只是反应性的和再生性的,而本能冲动则可以产生新的行为模式,其结果可能远远超出了直接的情境。比如说,鸟儿搭建鸟巢就是一种本能行为。然而,这不仅是对直接刺激的一种反应,而且指向一系列更加长远的行为,比如哺育幼儿等等。
人的本能
倘若对本能的起源、性质和功能进行详细的讨论,那我们所讨论的就是比较心理学。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每个人所表现的许多行为都是为了直接地达到某一种目的,尽管他可能并不知道目的是什么,也不知道他为什么会采取这样的行为方式。确实,当智力活动、审美活动和道德活动直接指向的目的是我们不能完全意识到的,而且不需要太多的试验就可以成功地达到这些目的时,我们就可以说,本能其实存在于人类所有的心理生活当中。
表达的本能
婴儿的取食、习得运动等行为都可以归入一般的本能。由于本能的典型特征及其重要的心理学意义,在这里我们将简要介绍那些表达情感和观念的冲动。有一种生理活动主要用于表达内部状态,而且在表达时也不存在意向性的意识,比如说因疼痛而哭、因快乐而笑、因生气或恐惧而发抖、因害羞而脸红、因惊奇而凝视等等。这些表达本能有着双重功能:第一,它们提供了一种本能基础,使得个体之间倾向于集合起来;第二,它们为发展更高和有意向的交流形式提供了基础。第一个功能可以用婴儿的啼哭来证明。当婴儿啼哭时,哭声能够立即激起婴儿母亲的反应。表达不仅为情绪的发泄提供了一条出路,而且引起了其他人的某些行为。
表达冲动的原则
每一个冲动都是通过表情 (gesture)来表达的,这里的表情当然是广义上的。有人尝试减少表情数量以便于分类,并且试图用某些原则来解释这些表情。当然,所有常用的表情是要除外的。达尔文先生曾提出三条原则:第一,有用的连接习惯原则;第二,对立原则;第三,神经中枢的直接行动原则。第三条原则是指,当大脑非常兴奋时,会产生过度的神经冲动,并沿着某些确切的方向传播开去。这样的例子有很多,比如极度悲伤导致的一夜白头,因剧烈疼痛引起的出汗,愤怒所导致的脸色涨红(因心率受到扰乱)等等。对立原则以其他原则的先前活动为前提条件,并且对立原则认为,当某种情绪通过某种方式来表达时,将会出现一种强烈的不自主倾向,即与之相反的情绪通过一种相反的方式来表达自身。所以,如果恐惧、沮丧等情感是通过肌肉的放松和颤抖来表达的,那么活力、欢快等情感则是通过肌肉的收缩和全身的舒展来表达的。
有用的连接习惯
达尔文先生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是有用的连接习惯原则(serviceable associated habits)。这一原则与遗传定律有关,它可以表述如下:如果某些与情感相联系的行为现在或曾经对于有机体是有用的,那么现在这些行为就已经和那些情感连接起来了。因此,当一种情感出现时,相联系的行为也再次出现了,而不管这样的行为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是否有用。事实上,即使当这样的行为变得完全无用时,它还是会随着相应的情感而出现。例如,当表达极度愤怒时,会出现上嘴唇向上运动、龇牙咧嘴、手指的痉挛抖动等等现象。这些表情是进化遗留的产物,在导致愤怒的情况下,它们对于咬抓等行为是有用的。因此,表达轻蔑和仇恨等情感的行为,是与曾经进攻敌人的实际行动相联系的,或者用来使别人害怕或屈服。
冯特的原则
冯特提出了两条原则来对上述原则进行补充:1)相似情感原则,2)感觉——观念的运动关系原则。第二条原则是指,当我们谈到那些出现的人或事物时,我们会指向他们;而当他们不在眼前时,我们会指向他们的方向,并且总是无意识地通过手的运动来模仿他们的形状、比划他们的大小等等。相似情感的连接原则表达了这样的定律,即情绪基调相似的情感很轻易地就连在了一起。通过这种连接,一种情感的表达 方式就迁移到了另一种情感中。例如,尝到甜的东西会出现一种表达,而尝到苦的东西则会出现另一种表达。所以,对于所有的经验而言,不管它们的性质是如何的观念化,只要它们是令人愉悦的,那么它们就拥有与尝到甜的东西时相似的情绪基调。因此,它们在自然地表达这些情感时,采用相同的外部信号。这些原则得到了大部分权威人士的肯定,但还没有被看作一种科学的理论而固定下来。
表达的冲动与语言
那些表达情绪的生理变化,可以把我们自己的心理状态作为一种信号传递给他人,这样就形成了交流的基础。但是,除此之外,我们还通过语言来表达我们的思想。这也包括这样的观念,即语言表达的目的是有意识地和他人分享我们的经验。但是,由于这些信号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表情,所以在这里只是简要地讨论一下。最初,这些信号全都可以归入冯特的第二原则。他把这些信号分为两类:指向物体的指示性信号和模仿一些显著特征的形体(plastic)信号。通过一种反射活动,这些表情总是伴随着一些声音,这些声音有助于唤醒所表达的情绪;而且,通过相似情感的联系原则,这些声音能对无声表情进行反应,并强化这些表情。于是,声音及时地成为了物体的信号。简而言之,声音与物体所唤起的情感在情绪基调上有某种相似性,而且这种相似性使得声音可以在心理上作为物体的象征。这种相似性构成了言语感觉的基础。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要想成为真正的语言,声音必须被有意向地用作一个信号;而这一信号能够被他人识别,并且能够被整个群体所采用。另外,并不是所有的权威人士都赞同冯特对声音表情(或者言语)的起源的解释。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将打开语言心理学的整个领域,这里我们就不再讨论了。
(熊哲宏 张勇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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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选自《杜威全集·早期著作》第2卷,第237—244页。首次发表于1887年,为《心理学》一书第17章。
“意识”与经验 [1] (心理学和哲学方法)
任何科学的立足点和最终目标,都是由其自身以外的条件所控制的——这些条件是由当时的实际生活所赋予的。在这一点上,其他任何学科都没有像心理学这样明显。抛开细枝末节的分析,没有人可以否认心理学所特别关注的对象就是个体的人。心理学想要发现的是特别由个体派生出的事物,以及这些事物和个体相联系的方式。然而,对个体的认识,对其赋予的价值,以及让人感兴趣的个体的组成,并不是心理学诞生时才有的。科学视角借助一种反思和转借的方式看待这些事物。而这些事物是在现实生活中被揭示出来的。独裁社会、贵族社会和民主社会对个体性的价值和地位的看法差别很大,它们给个体赋予了如此不同种类的经验;它们旨在激起如此不同的欲求,并按照不同的目的把这些欲求组织起来。因此,每一种社会的心理必然表现出一种不同的品质。 [2]
从这个角度来说,心理学是一门政治科学。虽然所谓的心理学家在其有意识的研究步骤中,可以轻易地把他的研究对象从这些实际的联系和参照物中剥离开来,但其研究的起点和目标却是由社会决定的。基于这种认识,我在此贸然地向可能对心理学专业不感兴趣的听众介绍一个专业技术性的问题,希望能够将其中的人文含义体现出来。
目前,有一种很强烈且日益增强的趋势,就是把心理学看成是对个体意识的描述,而个体是独立于外界的。这种假设认为,可以在意识自身的范围内,对意识加以分析、描述和解释。有一种经常出现的说法是:心理学是对意识的描述,即意识本身。这种说法旨在将心理学限定在某个固定的事实范畴中,不去理会范畴之外有什么内容。如果这种想法是正确的,那么,在心理学和普通哲学之间就没有什么紧密和重要的联系。那么,无所不包、无所不及的哲学就应当受一门因材料多少决定其认识程度的学科的阻挡,进而被排除在学术讨论的范畴之外。
但是,也有另一种可能。如果个体作为心理学研究的对象,实际上是社会的个体,那么,任何把意识作为一个绝对独立的范畴进行划分,哪怕是为了科学研究的目的,前提已经是错误的了。所有这些界定以及伴随而生的所有研究、描述和解释,都只是准备性的工作。“意识”仅仅是一个符号、一种组织方式,其生命力来自于自然和社会的运作之中。要了解这个符号,其意识的含义是重要的。但是,存在的必要性不在于其本身,而在于需要一种能够解读事物含义的语言。如果这一假设是正确的,我们就不能如此肯定,认为心理学没有更大的哲学意义。个体既融入社会生活,又推动着社会生活,不论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意义是什么,这都具有可供哲学探讨的心理学意义。
这个问题就其重要程度和范围来说,无法通过一次晚间讲座来解决。但是,我仍要探讨其中一部分,并希望所讲的这些内容会对进入更宽广的领域提供有用的线索。我们提出这个问题:如果把心理学的材料当成是独立的,能够毋需涉及更为广泛的领域就可以加以研究,那么会对心理学产生什么影响?在进行探讨时,我们把这门学科的典型特征定义为:心理学研究的是处于各种状态和过程中的意识“本身”。它旨在将每一部分独立出来,以便于进行准确描述;旨在说出它在一个序列中的位置,从而让我们能够指出事物的因果关系法则,或者是其起源、成熟、消亡的自然发展过程。它既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说它是分析的,因为它把每种状态分割为若干组成部分;说它是综合的,因为它能够发现这部分组合为复杂整体和序列的过程。它不去理会并避开了这些问题:有效性、这些变化的客观重要性,以及它们在表达真理、带来益处和构成美好事物方面的价值。因为这些关于价值和有效性的问题,正是哲学要处理的问题。
目前,绝大多数的心理学家都持有上述观点。如此普遍的接受程度,是各种不同原因作用的结果。持有这样的观点似乎可以使人跻身于科学研究者之列,而不是归属于形而上学者,何况有些人对形而上学者持有怀疑态度。另外一些人想要细致地一个一个对待问题,避免探究终极问题,卷入宏观的、无穷无尽的新问题和可能性,这似乎是哲学家的使命。持温和态度的人,除了对这种观点表示认同之外,也别无他用。比如,詹姆斯先生说,把自由意志的问题划归到形而上学家的领域之后——“形而上学仅仅意味着特别固执的、力图清晰和有序思维的尝试”,而清晰性和有序性要有一个限度。凭着心理学家这种新发现的谦逊,形而上学家可以插话说,某一领域成其为科学,正是因为其单独的领域不必保持相互之间和学科之间的一致性。这种为了让形而上学的良心好受一点的说法,和洛克、休谟以及密尔的风格全然不同,几乎没有信念的尊严。依我说,形而上学家赞扬心理学家坚守阵地的时候,我们也会想起背后的另一个动机。心理学的这种半自觉的自我克制具有讽刺意味。科学把自己变成灰姑娘,这并不是第一次。赫胥黎先生善意地提醒过她,她虽然谦逊,但这不代表她全然不知自己将来有可能阻止她高傲的姐姐,不知道会有某种加冕仪式,让她找回自己。
虽然这些只是可能的解释,但是事实却不容否定。几乎所有现任的心理学家都承认——更确切地说——领导着这种对研究领域的限定。我没有自以为是到要站在这个阵营的反面。我本人也把自己归到那些认为心理学(在某种程度上)和“意识本身”相关的一类人之列。但是,我不认为这种限定是终结性的。相反,如果给“意识”或“意识状态”赋予可理解的含义,我相信,这个概念会成为通往哲学领域的大门,因为这个词本来就具有歧义。对于宣称心理学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领域和界线,并约定不会跨越界线的形而上学家来说,这个词是一个含义。但是,在心理学家自己的领域里,无论他是如何阐释的,很可能代表着另一个意思。可能心理学家把意识状态看成是有意义的、可分析的和可描述的形式,并凭借这种形式来简化所研究的事物。它们并非存在本身 ,而是存在的表征、线索、用科学方法加以处理的形态。古生物学家的工作也是如此。他所投入研究的那些奇特的形状和印记不是生命,也不是研究的目标。借助这些标记和记录,他可以建构出一个生命体。同样,水彩画家大可以说他只关心彩色颜料。然而,通过颜色的记录和指示,他可以向我们展示阳光下的草地、成荫的森林和晚霞。这些是“物自身”,而调色板上的水彩是其表象。
因此,心理学家对各种意识状态的专注,可能代表着这些状态是一种媒介、具体的条件;借助它们,有意识地简化材料;用这种方法,通过它们 所触及和理解的,恰恰是意识状态。然而,对于坚持认为心理学有其确定和最终局限的人来说,意识状态不是出于研究的需要给事实所赋予的一种形态,而完全是事实本身。这个词不是一个介入性的术语,而是给视野划定了界线。在这里,问题自己作了定义。我认为,意识状态(我希望你们能够从广义上理解这个词,让它能够包括心理学上所有具体的数据)在心理学家开始研究以前并不存在,是心理学家创造了它。我们真正追求的是经验的过程、经验出现和表现的方式。我们想要理解它的过程、历史和规律,我们想要了解它的各种典型的形式,每一种形式是如何发生的,和其他形式有什么联系,以及它在保持一种包容的、扩充的、相互联系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作为心理学家,我们要关注的是它的运作方式 和方法。
古生物学家的例子在这里也可以派上用场。在某个给定的区域内,他发现了大量的各种足迹。从这些足迹出发,他开始着手建构留下这些足迹的动物的身体结构和生活习惯。足迹是存在的,毫无疑问,就在那里。但是,他在研究时并不把这些足迹当成是最终的存在,而是当作指示物,即现象。当一个批评家告诉这个古生物学家,他超越了自己的研究领域,他所关注的应该是足迹本身,目标是描述每个足迹,将其分析为最简单的形式;对比每个足迹,找出共同之处,最后发现它们在空间中的分配规律。想象一下,听到的人会有什么反应!
然而,直接的数据是且只是脚印。古生物学家的确在某种程度上是按照我们想象中的这个批评家的要求来做的。区别不在于他着眼于其他的资料,不在于他杜撰了不存在的实体及其能力,而在于他的立足点。他的兴趣在动物身上,处理数据时,是以其能否满足这一兴趣需要而决定的。对心理学家也是如此,他不得不时刻关注意识状态的细节和实证研究。但是,这些意识状态既不能定义,也不能穷尽他要研究的科学问题。它们就好比是足迹,是他进行生命过程研究中的线索,尤其是这些足迹不是现成的,而是根据研究需要发展出来的。 [3]
认为意识状态本身就是存在的,并且这种存在给心理学家提供了现成的材料,这种假设是“心理学谬误”的一个典型例子:把经验本身和心理学家思考分析后对经验的理解混为一谈。
心理学家是以某种运作方式、行为和功能作为数据开始研究的。如果这些方面在讨论过程中被忽略了,那仅仅是因为它们在整个探讨过程中依然起着控制作用,并且是回到初始点的媒介,而这一切都已被视作理所当然。像知觉、记忆、目的、爱慕这些行为,都可以作为起点。它们本身就是具体的经验。要理解这些经验,看它们在何种条件下产生、会带来何种影响,这时对意识状态的分析就产生了。这些设想中的意识形态仍然处于未经整理和不重要的状态,除非能够把它们转换为行为。
记忆是一种行为,和钉马掌、保存纪念品一样。求爱、观察、感动是用于价值、行为、运作方式的术语,与消化、出汗、动力方程和无法观察的“物体”一样,但还是有可以被描述的物体(肺、胃、腿部肌肉等等)。通过这些结构,我们发现了功能;好像摆在我们面前,细节表露无遗,并用一个词固化起来。专注于这个细节的解剖学家,如果他乐于(他很有可能乐于专注自己的研究)忽略其功能,去发现那里有什么,去分析,去测量,去描述,那么,他有足够多的事情可以做。然而,功能却是起点,从身体和思想上为以后的研究确定问题和范围。参照功能,就可以发现其中的细节,而不是混杂、不连贯的细枝末节。如果不需要转换为功能,一个人当然可以专注于对一小块沙漠土壤进行细致的描述。意识的状态是某种功能的变体。 [4] 对分析、描述适用的,也同样适用于分类。理解、期望、感觉这些术语并非意识状态本身的名称,而是依照在经验中发现的行为和态度来命名的。 [5]
即使是“经验型”的解释,也是无法完成的。如果我们囿于意识是独立存在的狭隘观点,那么,要判断“状态”及其分类同样是不可能的。感觉总是通过对条件的参照而进行定义、分类和解释的。而条件,根据相关理论,是感官和刺激之外的。在这一基础上,整个心理层面所认定的方面远远超过常态。 [6] 虽然还保留着试验,而且收获颇丰,但付出的代价却是失去了逻辑的连贯性。参照纯粹的意识状态所进行的试验,无法让人想象到自然状态的样子,更谈不上采取行动了。参照行为以及它们发生的条件而进行的试验,是一种自然和直接的方式。如果我们假定意识状态是独立存在的,那么,诸如联想这样简单的过程也是无法具体解释的。正如近期心理学所证明的那样,我们还是要诉诸条件,虽然在这个理论中,条件没有地位和基础——习惯的原则、中立的行为,或者事物的其他相关联系。 [7]
我们只需要注意到在心理学上有两个相反的学派,就可以知道这个问题处于一种怎样悬而未决的状态。我们只需要考虑到这两种学派是由于对意识本身独立存在的假设而产生的,就可以找到在科学上这一尴尬实践的来源了。不论话题是什么,不论是记忆、联想、注意力或努力,都会出现两派,都有必要在两派之间作出选择。其中一派,在自己所发展出的区别中迷失了自己,否认功能的存在,因为它所发现的只是客观呈现的意识状态。因此,它抛开功能,认为功能只不过是状态的聚合,或者它们之间只是纯粹一些外部和人为的联系。另一派意识到这一方法非但没有解释经验的价值,而且使其变得更加模糊,试图这样进行补偿。这一派宣布:某些功能本身从意识那里获得了资料,是和“状态”同时存在的,只不过在价值方面是对状态的无限超越,并通过某种更高的工具进行理解。因此,与心理学分析学派的基本内涵和外部联系相反,也有认知学派的复杂机制,该学派认为,纯粹的自我意识是终极真理的源泉,拥有层级组织结构和现成的官能。当然,这些“精神官能”现在已经差不多简化为某种可理解的模式了——统觉、意志、注意力,或者其他任何可能的流行术语。但是,基本原理是一样的,即认为功能是业已存在的,可以独立鉴别,并对其他的存在产生影响——仿佛功能认知和有机组织结构是分开的,从外部以某种方式对组织结构产生影响,并带来一致与和谐。 [8] 按照这种方式对心理学的划分,就好比把植物学家划分为根系学家和花朵学家一样不合理。有人会声称,根是基本和最重要的结构,而对于认为结籽是主要内容的人来说,花才是控制性的“综合”原则。感官派和认知派都假设心理学有某种“客观”领域,或者划定好的经验领域,数据就在里面,业已存在,现成摆在那里,就像河边的鹅卵石,游客可以将其捡起,进行分类。这两派都没有认识到,心理学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经验;动物学家、地理学家、化学家、数学家和历史学家也有着同样的经验。心理学家的专业性,并不在于他认为自己所独有的那些资料和经验。但是,这里提出了一个问题——构成经验的过程 和行为的问题。
在这一点上,心理学对那些认为心理学没有重要的哲学意义的人来说,形成了有力的反驳。实际上,当前认识论也是被称为逻辑形而上学和伦理学讨论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也是让人绝望的组成)这个最初的“意识独立存在”的假设。换句话说,这些问题正是基于认为心理学没有认识论和形而上的本质含义而提出的。这种情况的讽刺之处就在这里。认识论理论家所要解决的问题,通常是用这个提问来表达的:主体可以在什么程度上超越自己,从而对客观世界形成有效的认识。表述这一问题的术语,揭示了心理学在这个问题上彻底的反诘。仅仅因为经验被简化为“意识状态”,成了独立的存在,自我超越的问题才有意义。整个认识论学界的研究——如果我可以这样表达的话——是无休无止和徒劳无益的。加上必要的变更 ,逻辑学、伦理学和美学的形而上问题也相似。在每一种情况下,基本的问题是纯粹的意识状态如何成为真理系统、客观有效的善和超越良好感觉的美的一种载体的问题。我们可以为心理学家没有在逻辑学、伦理学和美学哲学这些专门领域从事研究进行开脱;但是,把心理学家的研究结果强行塑造成某种形状,使哲学问题变得难以确定,只能通过任意截取科学事实来解决,在这一点上,我们能为自己开脱吗?
毫无疑问,我们处于两难的境遇。在我们把发现经验——一系列的行为和情感——的方法这一任务赋予心理学的时候,难道我们不会打破这种对具体细节的限制吗?而这种具体细节,正是心理学的科学之处。难道心理学家不会首先否定把他和哲学问题混在一起的尝试吗?我们需要记住体验的经历和过程这些术语中的具体事实,以避免麻烦。心理学家首先要关注的问题,是非常确定和实证的事实——比如听觉的极限、音调的起源,以及音节的结构和条件等等。同理,地理学家首先得研究特殊的岩石结构,植物学家首先得研究特殊的植物。但是,通过对岩石的收集、描述、定位、分类,地理学家找到了世界形成的宏伟篇章。那些有限的、分散的工作,融汇到了流畅与动态的地球演变中。同样,对植物的研究势必会引向整个生命过程及其演化。
形式上,植物学家研究的仍然是植物的属、种,更确切地说,是植物的组成结构。实际上,他研究的是生命本身。结构是一种指示,是一种表征;通过它,植物学家使在变化的世界中生长的生命之谜明晰起来。毫无疑问,植物学家需要经历林奈 [9] 分类阶段——这一阶段着手于具体的细节和固定的归类,把每一部分拆开又拼好,把所有重心放在成熟结构的具体的数字、大小和外观上,把变化、成长、功能视为外部的,只不过是形式或多或少的附加。在这一时期的观察是有收获的;在当代的研究和讨论中,它的暗示几乎让人产生不愉快的回忆。心理学家应该从科学史的介入中得益。进化论与其说是一条额外的法则,不如说提供了特别的视角。固定的结构、分立的形式和孤立的元素充其量只不过是认识过程的阶梯。而上述元素如果不够充分,就会成为理解的终结,也就意味着认识问题的失败。
从自成一体的独立存在转变为对过程的包含,从组成结构向功能的控制统一,从一成不变的形式到生长活动,随着视角的转变,全部的价值体系都发生了彻底的转变。官能是发展的具体方向;元素是结果,又是新过程的起始点;具体的事实是产生变化的指示,是静态的条件调整完成后的形态。并不是说具体的、实证的现象丧失了它的价值,更不是说无法验证的“形而上”实体在毫无关联的情况下被引了进来。我们的目标是发现行为适应环境的过程。如果将这种进化逻辑观引入心理学中,我们会在哪里止步呢?对于某一感官刺激的局限性问题,如听觉,实质上是暂时停顿、调整的问题,意味着对整个有机体有利的平衡。这些问题总体上与感官的使用有关,具体层面上与生命过程中的听觉感官相关。同时,它与局部的以及可辨知的起源和使用有关;反过来,它又与时空认知的全部问题相联系;还与实物及体验品质等因素相关。当有人告诉我们,空间体验的起源问题和被体验空间的性质及意义没有任何关系时,这样的说法只不过表明说话者仍持有静态的观点;他相信,事物以及关联在脱离了生成经验的具体条件、脱离了生成这些特定条件的特别功能的情况下,仍是存在的和有意义的。
当然,我决不是说每个心理学家都必须经历同样的过程。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任何部分或更次一级的部分。毫无疑问,这样的分工对科学的进步是有利的。但是,心理学包含着全部的领域,包括找到每一种不同的经验行为,辨析那种需要唤起适宜的特别机制,以应对当时的情景,以及发现使行为进行下去的运行机理。
但是,有人会说,将心理学和哲学分开的那堵墙不能简单地看成是不存在的。心理学研究的是自然历史,尽管也可以说它是经验过程的自然历史;但哲学研究的是价值,是对某种有效性的批评和辩护。有人说,一个研究的是现象的生成,生成条件的起源和过渡都是短暂的;另一个对应的是分析,是永恒的构成。我要重复一遍:这种以僵化的生成和分析来看问题的方式,似乎是从演化之前和史前时代遗留下来的。它表示的与其说是哲学和心理学之间的樊篱,倒不如说使哲学疏远了其他所有的学科。数学家首先认识到了这一点;接下来,物理学家和化学家也在思考这个问题;最后,生物学家也终于领会的道理是:只有耐心研究起源和发展的条件,才可能进行有把握和精细的分析。数学中使用的分析方法是一种建构方法。实验方法是一种生成性方法,是按照生产的历史进行的。所谓“原因”这个术语(如果看成是一个存在的实体),绑在科学的脚后跟上,阻碍着科学的进步。如果解读为过程中出现的条件,就有了普遍的含义。并且,上面提到,演化的概念是为了发现生命的普遍规律,同时也是对所有科学方法的归纳。无论在哪里,如果无法就某一题目从其发生到积累进行后续阶段的分析,如果不能通过发现后续阶段发生的条件,从而控制检验结果,那么,这样的分析就是初级的。它也许会有助于进一步发明进行探寻所需要的工具,有助于定义问题,也可能有助于揭示有价值的假设。但是,作为一门科学,它所呼吸的空气却已经受到了污染。要把从研究议题中得出的结果与自己思考的假设和猜测区分开来,是不可能的。就算是真正的自然科学,在这一方面也不可以。在这里,分析成了经验的自我展开。它所作出的区别,不是只为了我们的方便;它们好比是书架,标记出在过程当中路线的分离。它的归类,不会在掌握基本因素以后就拒绝进一步分析;它们是对所走过的路的忠实记录。认为对本源问题的兴趣,就是对把高级形式的东西简化为粗鄙的形式感兴趣,没有比这个更不合时宜的了。对本源的兴趣,就在于寻找准确和客观的条件;在这些条件下,出现一个事实并有其相应的意义。如果以为在追求“自然历史”(这是一个带有贬义色彩的词汇,但其中却包含了世界变迁的深意)的过程中,我们仅仅了解了能够出现某些给定价值的短暂条件,但是其内在的永恒品质却和以前一样模糊,没有比这种想法更为幼稚的了。自然界不会对内在品质和外部环境加以区分。事物在需要的时候出现,并且按照所需要的方式出现。它们的品质恰恰是对呼唤它们的条件的反应,而它们整体运动的推动就是其内在意义。分析和本源问题的分离,而非作为一个现成的、从理性而持久的哲学构成中提炼出来的方法,用于检验心理学上实证的、暂时的事件,是二元哲学的标志:假定价值是从外部添加、在混杂的方式下静态设置的。
有些人承认“意识状态”只不过是流动的行为的一个切面,保留下来用于研究,排成一定的序列,以便我们重构其生命过程。但是,在我们体验的过程和方法的知识方面,他们会认为我们离哲学的领域还非常遥远。按照他们的说法,经验只是有限个体的历史成绩,它会讲述对真理宝藏的探寻;但是,只能取得部分成功,更大的是不能探寻真理宝藏的失败。但是,他们说现实不是通往现实的路径,并且对迂回曲折的所经之路的记录也不能对所追求的目标作出很好的描述。心理学,换句话说,可以揭示我们作为凡人把握充满事物和真理的世界,我们如何领会和吸收其内容,以及我们如何作出反应。它可以探寻这些方法和观念对个体命运所施加的影响,但却无法智慧地避开或理性地否认这一点:个体的奋斗和成就,与在这些有限活动之外建立并支持自身外部结构的“现实”之间,是有区别的。我们将现实变为零散的、没有定论的体验的过程,和现实本身相去甚远,并不能对现实有所揭示。“普遍法则”属于哲学范畴,“个体法则”属于心理学范畴。
我相信,像上面这些假设,在试图否认哲学和心理学的关系时还是有可能出现的。这里有两个观点是结合在一起的。其中一个观点是:心理学只是也只能是对意识状态的描述,因此对哲学所关注的问题是没有任何启发的。与此相应的看法是:个体的全部意识生活并不是世界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一看法的基础和范围不是这里要讨论的内容。但是,就算是一笔匆匆带过,也难免不会注意到这种看法几乎从来就没有一致性。如果对这种看法进行逻辑推演,就会直接引向思维和道德方面的怀疑,即理论通常喜欢以思维特质和品质的方式在暗处出现,而不愿对其自身作出坦率的陈述。即使是为人类的体验过程和宇宙现实仅仅有关联这样不彻底的观点,我们也不得不面对我们最初所提出的问题:关于个体的理论对某一时间内个体的社会性和时间性的依赖。对于个体体验的偶然性、无用性、暂时性的价值的认识和与外界现实的对比;认为个体充其量只是在实现已经完全确定好的自己,这种看法只是和某种思想和政治方案相吻合,并且必须随着这些方案的改变而改变自己。当到了需要重新安排的时候,我们对于自然和心理学重要性的估计就会反映出这些变化。
当人类用来控制行为的方法处于不稳定和混乱中的时候,当使用和运作世界上的事物和力量的工具既匮乏又笨拙的时候,个体把他的知觉和目的直接诉诸直接的现实之外,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外部的权威必须占统治地位;那种认为人类经验本身是近似的(approximate)、不是内在的观念,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出来。在这样的情况下,提到个体和主体,只是用来解释错误、幻觉和不确定的手段而已。对经验从外部进行控制和支持的必要性,对自身以及源于自身经验的各个要素和方面评估不高。中世纪的心理学只能看成是该时期关于罪和拯救的神学的一部分,这和希腊人的心理学应该属于宇宙学的一章是一样的。
和上述所有的提法相反,下面这个主张提出,心理学向我们提供经验行为知识的同时,还是一个民主概念。既然经验在个体中实现了自己,既然它通过个体的工具性实现了自己,那么,对其这一成就的过程和方法的描述就是有意义和不可或缺的。
只有在智力状况发生改变后,民主才是可能的。它暗含着在我们前进的过程中向真理迈进的工具。拥有了这样的工具,把固定的、无所不包的原则交给所有普遍的、特定的和个体的事物进行评估和规范的做法,才是正当的。如果没有这样的工具,那么,只能用莽汉的勇气来进行民主确立的探索——根据当时确定的事实,根据情景的需要,以作出反应的方式来安排生活。现代生活包含着对现时、现地,对只发生一次,除了其自身以外无法评估其价值的那些具体的、特别的和独特的事物的尊崇。这样的尊崇,是一种过度的崇拜,除非有了神圣的内涵;除非宇宙存在、运动,并且存在的体验是个体化的。 [10] 这种对个体化价值的信念,在心理学上找到了进一步的表达。心理学展示了这些个体化过程是如何进行的,是以何种方式展现自己的。
当然,这种观点对哲学和心理学同样都有用,可能对哲学来说意味着更大程度上的改造。它需要让哲学不再声称是某些真理的唯一来源和某些价值的绝对守护者。它意味着哲学是一种方法,而不是担保公司和仗义的侠客。它意味着与科学接轨。哲学可能不会为了片面而肤浅的喧嚷牺牲自己,它们有时候夸夸其谈和自以为是地将自己表现为科学。但是,有一种看法是:哲学必须向科学学习,除了科学提供的数据以外,不能有自己的数据;并且,除了科学日常使用的探究和思考的方法以外,不可以接受其他的探究和思考方法。只要它还在声称占据着某一特别的事实领域,或者接近真理的某种特别方式,它就会一直处在一个模棱两可的位置。但是,在心理学找到自己的位置以前,它仍然会这样看。在经验和事物中有某种东西,而物理学家和生物学家还没有涉及。这种东西仅仅是更多的存在和更多的经验,但没有了它们的物质是没有体验的、尚未实现的。这样的科学只是处理什么有可能 被体验到;给予体验的内容,假定体验的存在。正是心理学告诉我们:这种可能的体验失去了其微乎其微的假设品质,并且打上了无可置疑的体验经历,用一句话概括,它在某个个体化的生活中如何变成了现时和现地。在这里,就是科学向哲学的必要过渡;在这个旅程上,一个经过验证的、扎实的实体融入了广大而自由的实体当中。
[注释:本文没有做什么改动,虽然我现在觉得这篇文章不合适地容纳了远过于一篇文章所能容纳的内容。从1899年到1909年这十年间,我相信文章中的主要观点愈加清晰了:自然现实主义的复苏,否定“意识”的存在,功能和动态心理学的发展(还有对把功能解释为灵魂物质官能的厌恶)——所有这些趋势都和这篇文章的主旨相符。未加改动的另一个原因是:本册中提出的新功能和实用经验主义一直受到反对,理由是它对知识和验证的理解只会导致主观主义和唯我主义。这篇文章可以表明,把经验和纯粹的意识状态等同起来,是代表评论家的观点,而不是受到批评的经验主义。批评家而不是我应该担心这一观点的主观蕴含意义。本文也明确地提出了这个问题:今天很多心理学家将“意识”和自然及社会生活隔离开来的做法,应该为在哲学上存在的一些非常不现实的问题负责。]
(白玉国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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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文选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1卷,第81—93页。
[2] 首次发表于《(加利福尼亚)大学编年史》(University Chronicle ),第2期(1899年),第159—179页。标题是“心理学与哲学方法”,由伯克利分校重印,1899年,第23页;重印时对文字略有改动,改动的大部分是删节[亨利·霍尔特出版公司1910年出版的《达尔文对于哲学的影响》(The Influence of Darwin on Philosophy )收录了此文,第242—270页,标题是“‘意识’与经验”]。
[3] 这一事实和内省的性质及价值有一定的关系。反对意见认为,内省“改变”了现实,因此是不可靠的。大多数作者认为,它其实没有必要对现实进行多大的改变,没有改变到不可修复的程度,而且记忆可以帮助修复造成的损害。如果认可了这个事实,问题就简单多了:内省的目的正是为了带来适当的改变。如果内省依然带给我们最初的经验,我们就好比直接重新体验了一番;作为心理学家,我们还没有前进一步。对这一提议的思考,也许能够引出其他值得思考的问题。
[4] 如果要对“结构心理学”和“功能心理学”进行区分,就会让我们失去对功能进行科学理解的可能性,因为这让我们失去了选择、观察和解释结构的所有标准参照物。
[5] 可以很容易预见到下面的回答:上面提到的运作方式是对的,但仅仅是因为选择了复杂的过程。“理解”这个术语,当然能够表示一种含有复杂参照系统的功能。但是,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回到了感觉,它才是真正的“意识状态”本身,纯正,完整,简约。脚注的篇幅不足以讨论这一点,但下面几点还是有指导意义的:(1)同一个心理学家会进而告诉我们,感觉在我们的经验过程中是参照网络——它们是可感知的,甚至或多或少是概念性的。由此出发,不论它们是或者不是什么其他事物,感觉这种所谓的自我封闭的存在,看上去就不是 意识的状态了。而且,(2)别人告诉我们,为了表达复杂的形态,这些概念经过了科学的抽象。由此出发,看上去,它们便成了解释过程的产物,目的是用于未来的解释。认为更复杂的形式仅仅是聚集体(而不是像视觉、希望等之类的行为),这种错觉使人们不能认可所提出的论点——“意识状态”是一种研究手段和方法。
[6]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试图认识的是经验的过程和步骤,那么,任何思考,只要有助于区别和理解该过程的,都是完全相关的。
[7] 为了避免误解,我现在这里对可能提出的问题作一个解释:我的观点绝不是说“意识状态”需要某种“综合的整体”,或者需要心灵的特别能力来对它们之间的联系产生影响。恰恰相反:这个理论同时也承认“意识状态”是独立存在的。我的主张是:“意识状态”本身总是方法学的产物,是为了心理学分析的目的,在其过程中发展出来的。
[8] “功能”本质上是指日常行为和思想:视觉、嗅觉、交谈、听觉、记忆、希望、爱恋、恐惧。
[9] 卡尔·冯·林奈(Carl von Linné,1707—1778),瑞典自然学者,现代生物分类命名的奠基人。——译者
[10] 在这里应该借机提议,为什么在讨论中没有提到所谓的理性心理学。理性心理学假定存在一个单独的、实体化的自我、灵魂或者别的什么,它和特定的经验以及“意识状态”同时存在,相互影响。忽略了这一点并集中于“意识状态”和“自然历史”的讨论,也许会显得我将所讨论的问题不合时宜地缩小了,也减弱了我自己的观点,因为理性心理学好像可以提供一种特别的制高点,可以为心理学和哲学的密切关系进行辩护。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事物的变迁,这种范围的缩小会消失的。但是,我却不能认同另一点,独立存在的灵魂是对个体性的限制和贬低,把它从完整流动的事物中割裂开来,与所体验的事物分离,继而与之形成机械或不可思议的关系。刚刚所作的反驳降低了它的有效性:心理学有其单独的现实,而不是投入所有具体行为的体验中。从这一点来看,“意识状态”这个观点是一个更有希望和结果的观点。当然,它忽略了某些方面,并且当它从忽略转为否认的时候,给我们留下了奇特的象形文字。但是,总是有开启它的钥匙;这些符号是可读的,可能被翻译成体验过程。如果这样翻译,自我、个体既没有被抹去,也没有建构为不可思议的外来实体。它可以被看成是完全体验所有事物时参照和功能的统一,是事物围绕的中心。
术语“有意识的”和“意识” [1] [2]
在《哲学、心理学与科学方法杂志》以前的一期中 [3] ,我已经简要地说明了在英语中“观念”一词的含义之历史发展。现在,我希望考虑“有意识的”和“意识”这两个词;但是,我主要不是讨论它们的历史发展,而是讨论它们所代表和传达的不同类型的含义。我认为,这些区分并不是与当前面临的问题和讨论完全无关的。我再一次从《默里牛津词典》里得到我需要的材料。
1.早期的使用强调“联合的”(con-)因素:社会性的行为。意识表示联合的或者交互的意识。“成为一个朋友和成为有意识的在用语上是相同的。”(South, 1664) [4] 但这种用法是过时的,它只是在诗歌的象征手法中用来修饰事物,例如“有意识的空气”等等。它显然也影响到下一个意义。
2.表示“对一个人的自我有意识”,即见证了一个人的自我中的某些东西。这很自然地特别指一个人自身的清白、有罪、软弱等等,这与这个人的行为和特性相关。只有个人自身能够特有地、个别地察觉它们,别人则不能这样。“如此地意识到我的非常软弱的自我。”(Ussher, 1620)这是对社会性的、联合的用法的一个特别个人化的改变。可以说,这里的行动者是双重的。一方面,他在做某些事情;另一方面,他认识到正在发生的这一切。在1和2之间的联系环节可以在以下这种含义(就像1一样是过时的)中找到,即意识表示“私密地知道”(例如知情不报的共谋犯)通常是犯罪的信息。要知道是哪种行动者在起作用,那么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在道德和哲学意义上的“自我意识”是否并不涉及这种在自我行动与自我关于其过去和未来(预期)行动的反思之间的区分和联系;以及简单地说,作为“主体—客体”联系的自我意识之困难是否不能归结于人们没能认识到:自我意识是在实践态度和认知态度之间建立联系,而不是在两种认知条件之间建立联系。
3.“有意识的”同样用来区分某种存在物或者行动者,它知道它在做什么,它有情感等等,例如一个作为人 的存在者或者行动者,而不同于石头或者植物。因此,“意识”用来简称这种存在者。它指所有的知识、意图、情感等等,这些东西构成了这种存在者或者行动者特别的存在或者活动。在以下两种附属意义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种实践含义和经验含义:(a)“有意识的”表示意图的、有目的的,以及(b)它表示不合理地过分专注于某人的自我所关注的、令人不安的东西(“自我意识”的不良含义)。因此,“意识”一般性地划分出个人和事物之间的区分,而且还特别地划分出人与人之间的显著区分,因为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情感、信息、意图等。这里不涉及任何专业 的哲学含义。
4.“有意识的”表示知道 (aware ),“意识”表示知道的状态。这是一个宽泛的、无趣的用法。关于内容,关于知道的是什么,即是心理的还是物质的,是个人的还是非个人的等等,并没有什么区别或者含义。
5.特殊的哲学用法(在词典中就是这样被定义)似乎是2、3和4的特定组合。用词典的用语来说,就是“有意识的状态或者能力,作为所有思想、感觉和意志的条件和伴随物 ”。我用楷体所标出的这些话,指出了思想(它表明了特定存在者或者行动者具有独特的性质)与作为所有思想的普遍基础和条件的某些东西之间的区分。现在,意识是一个伴随着心灵、灵魂或者主体的东西,这个东西作为起基础作用的条件并且被假定为实体。“心灵”和“意识”之间的这种同一性,导向了洛克的著名学说(1690):“意识是对一个人自己的心灵中所经历的东西的知觉。”知晓(awareness)是从含义4那里借来的,但是只限于“在心灵中”的东西。同时,含义3的“私人的见证”多少有意地影响到随之得来的意义。意识显然是“一个人自己的”心灵中的“他自己的”知觉。作为结果,我们得到了一种私有的存在(区别于私人的认识);只有 这种存在能被一个人直接或间接地知晓(区别于4的一切东西),而且3的具体性和事物性 被充分地保留,使得这种私有的存在成为一种特别的 材质或者实体,尽管个人行动者的特殊的、实践性特征被消除,以及特定目标、情感等的“条件性”基础被取代。
6.因此,我们拥有了对3的相对而言比较现代性的改造,这可以引用狄更斯(1837)的话语来说明:“当他发热消退而意识回归,他发现”,等等。正式的定义是“被认为是健康、清醒之生活的正常条件 的有意识之状态”(楷体自然是我所加的)。对应的“有意识的”一词,被定义为“在一个积极和清醒的状态中现实地拥有一个人的心理能力”(有趣的是,最早的引用在时间上不会早于1841年)。
我认为,如果有人已经意识到在哲学讨论中使用“意识”一词时所具有的模糊性,以及随之而来的可能对自我的误解和必然对其他人的误解,那么他就不会把前面那些讨论看作仅仅是作出了语言分析方面的贡献。我现在并不想讨论隐藏的哲学含义,而只是想指出含义5回避了很多形而上学问题,就好像它可能会一直拥有进行任何一种解释的特权;只基于4的考虑,不可能成为对于3的特别是在心灵方面的决定性反对意见,反之亦然;以及6似乎给出了一个作为对于这个词的心理学用法之基础的意义,并且给出了(或者通过它自身或者与3相联系)一个观点,心理学的含义可以据此摆脱“知晓”的逻辑意义这个一般问题,也可以摆脱5的形而上学。采用“通过它自身”这个术语,也许对“结构的”心理学来说更加适合;而把它与一个人或行动者(含义3)相联系,对“功能的”心理学来说更适合。但是,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应该了解“意识”并不是表示单独的材质或者实在,而是简指有意识的 动物或行动者,即一些有意识的东西 。
在提出这些意见时,我并不认为这些不同的含义没有共同的性质或者恰当的交叉含义。相反,我相信“知晓”的逻辑含义与在某种行动者的存在中经验地或者实践地涉及的事实(特别是当后者自身成为自然科学的主题)之间的联系,决定了当前哲学中真正的问题之一。但是,在讨论这些问题时,厘清我们所使用的这些词的根据初步印象 的(prima facie )或直觉性的准确意义,只会给我们带来好处。
(徐陶 译 赵敦华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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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文选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3卷,第57—59页。
[2] 首次发表于《哲学、心理学与科学方法杂志》,第3卷(1906年),第39—41页。
[3] 同上书,第1卷,第7期,第175页(参见本卷第68—72页)。
[4] 感谢《哲学、心理学与科学方法杂志》的编辑为我提供以下这个有趣的参考资料,即霍布斯《利维坦》的第七章中:“当两个或者更多的人知道同一个事实的时候,我们可以说他们彼此都意识 到了这个事实;这等于是说,他们共同意识到了这个事实。”因此,霍布斯用这样的表述说明了意识具有更多的伦理意义。
自然主义的感觉-知觉理论 [1] [2]
在其主要的和并不复杂的使用中,感觉-知觉指称通过眼睛、耳朵、手、鼻子等身体器官来观察和识别对象。作为一个术语,它就像用钢笔写字、用刷子绘画、用榔头拍打、用钢铁雕刻那样。关于感知的性质,它什么也没告诉我们,而只是传达了感知行为借以发生的手段的信息,就像其他的短语指明了行为借以发生的工具一样。但在每一种情况下,行为和它独特的后果都由于卷入其中的器官和手段的特点而得以修正。因此,问题就出现了:所采用的手段以什么方式影响了行为,因此也影响了它的后果?在进行这样的探究时,研究者被引向了超出第一个问题的范围很远的地方。与借助使用工具实施的行为相关的,不仅有对它们的具体效果的认识,而且有摩擦原理、热功当量原理、能量的相互联系等原理得以确证。类似地,在感知行为中与使用眼睛、耳朵等相关的,不仅不同器官结构的特定功能得以认识,而且还认识到色盲、散光、肌肉的调适,以及玻璃体折射的效果这样的事物。简言之,我们认识了神经元如何与外在的物理变化相互作用,才引发了某些被感知到的属性。但所有这些,都与被感知的事物相关。它不影响感知行为。因此,当前的这些问题本身和任何自然主义的探究中偶然发现的问题有着同样的秩序。它们与知觉、意识或知识的性质无关。关于它们,没有任何特殊和独特之处。
形容词“感觉”和“感觉的”既作了属性,也作了感知行为的前缀。颜色、声音、气味、粗糙的和平滑的,都被称为“感觉的属性”。这里,“感觉”这个术语有一个修辞前缀。属性本身不是感觉的;“感觉的”指示它们发生的一个重要的条件,而不是性质的组成部分。通过正好类似的语言用法,一座房子、一间工厂、一间谷仓都被称为一座建筑;意指建筑物应用的结果。这样的语词,不会误导任何人把建造行为的特性转移给房子或工厂。因此,一幅画被称为一幅油画,或油彩画或水彩画。在每个例子中,名称的给定是因为对产生的对象施加的手段的后果;然而,一旦产生它的特征、用途和生涯,就是独立于生产行为的。我们也可以称“感觉”属性为“感受”属性或大脑的属性,或者根据作为它们发生的条件的任何其他因素来称呼它。简言之,知觉不会影响或者感染被感知到的属性的性质,虽然感觉-器官 (organs )以及作为感知手段的它们的结构性联系确实会影响产生的事物的特性。但是,这一事实没有任何特殊或独特之处。当后果的特征和相互作用的前提的特征相互联系在一起时,在任何自然的序列中都会发生同样的事情。
这样简要地表明的这一观点的重要性,在它和认识论的感觉-知觉理论的对比中。和那种理论相对,这里提出的理论可以被称为自然主义的。根据认识论的理论,感觉-知觉意指一种独特的知觉,而且感觉属性意指如此独特的属性,以至于它可以被称为精神的或心理的。根据自然主义的理论,所有的知觉都是同样的,像“感觉的”这样作为前缀的形容词指称它的手段或器官;通过感官感知到的对象和通过某些其他的有机体结构回想起来的对象之间的区别,类似于任何两个具体事物之间的区别,例如一只猫和一条狗之间或一块土地和一片水域之间的区别。区别在于一个事实上的素材,“感官呈现”把一个在某种当前的空间-关系中的事物作为它的素材,而回忆呈现的素材则是处在一个特定的过去的时间关系中的事物。但根据另外一种理论,知觉因其“感觉”性质而成为独特的和异质的,因此,两种呈现方式的对象在种类上是如此不同,以至于问题就被提出来了。在呈现为“概念的”(反思地确定的)对象和与此不同的“感觉”对象的事物的对比的例子中,同样的事情也会发生。在一种理论中,比如颜色和电磁震动之间的区别,是同一个对象世界中具体事实的区别,又一次类似于作为知觉对象的陆地和水域之间的区别;在另一种理论中,它们之间在种类上有一条鸿沟,我们必须确定哪个才是“实在”,抑或我们必须找出某种方法去“调和”一种对象的实在和另一种对象的实在。
因此,认识论问题背后有一个事实问题。直到这一事实问题得到解决,认识论问题由于把不是事实的事物假定为一种事实而很可能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人为制造的问题。把“感觉”或“感觉的”作为“知觉”的前缀,是比喻性的吗?通过一个本质上无害和平常的比喻,把工具的特征和行为的效果转移给行为本身了吗?它可以恰当地类比于作为图画名称的水彩画和油画、蚀刻和雕刻吗? [3] 或者它恰当地指示一种特定的和独特的呈现吗?“感觉的”始终影响和限定意识的内在性质,并因此确定着被我们认识到是一种独特的和特定的事物的东西吗?
正如已表明的那样,这一问题主要是一个事实问题。为接受第二个选项所归因的事实上的理由,与以感觉-器官为手段的知觉相关的各种“异常”有关。我们几乎可以列举出无数这样的事件,以至于仅仅有必要给出一些有代表性的例子。它们是:当对象仍然是一个时会有双重意象;当对象保持不变时——例如,当按压眼球时看到事物跳动——发生在一个意象中的变化;一根筷子在水中看起来是弯曲的;从不同的角度看,事物的视觉形式发生的改变;随速度增减的声音强度的改变;铁轨的汇聚等,更不用说纯粹的幻觉了。用一位当代的认识论作家的话说:“关键在于,所有这些案例都可以根据实际的和潜在的感觉 (sensations )而轻易地被描述,但根据对象 的描述会带来巨大的困难。” [4] 用楷体表示的“感觉”和“对象”的对比,相当于一方面是根据具体的题材的陈述和另一方面是知觉的独特性之间的差别。这里所用的“感觉”意指一种被称为精神的独特的存在。
然而,关于事实的讨论,却与源自术语的含义以及源自从先前的哲学活动中承袭的各种理论的困难纠缠在一起。这篇文章旨在清除模糊了我们视野的一些杂草。
首先,传统的思想观念因为语言而有一种影响,在曾赋予它们重要性和相关性的信念消失后,这些语言仍然持续存在。从历史上看,“感觉属性”是幸存下来的可感属性。虽然“感觉”作为属性的前缀,除了因果指称以外,没有任何其他的意义,但鉴于曾经获得的形而上学的信条,“可感的 ”是对和其他属性,即“可理解的 ”属性不同的那些属性的真正刻画。根据宇宙法则,自然被划分为不同种类的对象,或者至少可以说具有两类特性的对象:一类是永恒的,另一类在性质上是运动变化的;一类是关于实现了的事物的,而另一类是关于作为潜在的事物的。由于自然变化的特性在动物中,包括人在内,通过感觉器官得以实现,这些属性可以恰当地被称为可感的。“可以”清楚地暗示了潜在性,要求感觉把它们实现为感觉-形式或感觉本质。另一方面,可以理解的形式通过理智得以实现。因此,“可感属性”这一术语有一种典型的、基于前提的正当含义。当现代的物理科学声称物理世界中的所有事物的同质性,并且放弃了潜能性和现实性的范畴而支持物理的接触和运动的范畴(“有效因果性”)时,“可感属性”的术语仍然在使用。通过把它解释为意指因知觉而具有的属性而不同于属于事物本身的属性,它得到了“合理化”。 [5]
其次,认为感觉器官在产生它时发挥一定作用的属性,具有与事物不同的秩序的认识论的主张,普遍带有模糊性。这种模糊性在于:一会儿把经验事物(树、石头、星星、烛火等,所有日常普通名词指称的事物)视为属性的原因,一会又把它视为属性的相互联系的类别。因此,我们被告知:一棵树 影响了视神经 ——(或者经树木反射的光线),产生了关于光和颜色的“感觉”;一根部分在空气 中、部分浸入水 中的筷子 ,通过与感觉器官 和大脑 的相互作用,产生了“感觉”,它反过来又引起关于弯曲的筷子的知觉。现在非常清楚的是:所有斜体的词语,不管指有机体内部或外部的事物,都指示经验的对象,而不是指专属于物理科学的对象。可以说,它们都与颜色和轮廓同病相怜。当然,说按压眼球的手指引起双重意象的知觉时,等等,同样的情况也是真的。现在,片刻的反思表明,树、筷子、水、空气和手指,所有这些对象作为这些主张中的轮廓,作为真实的或物理的对象,都不能被视为与作为心理的感觉相对立。因为按照认识论者的逻辑,这些事物本身就是一类“感觉”或“感觉”的结合,或者一类和感觉相当的心理“意象”的结合。用洛克的话说,它们本身是复杂的模式,可以区别于感觉或感官属性,恰如复合物之于简单物的区别那样。它们有着同样的秩序,而非不同的秩序。而且,如果我们不用认识论的语言,而用常识的语言说,那么,我们正在处理事物和它们的属性。
要和作为其原意的属性区分开来的事物,不是树、手指、水等,而是某种分子搅动,后者和手指以及直接的颜色属性等经验事物相对。举一个已是老生常谈的例子,一分钱的硬币有时看起来是一块圆形的、扁平的盘,有时看起来是有着不同弯曲度的椭圆,有时沿着边缘看又是一条曲线——或者从远处看,是一条直线。从这一事例中,可以看出以上事实和我们目前论题的相关性。除非有从一个类型,从一个论域到另一个论域的通道,事实必须以下面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或另一种得以陈述。(1)某些分子搅动和另一组分子安排——经验上被识别为人类有机体——的相互作用,引起各种不同形状的现象出现。圆的、扁平的形状不比椭圆和直线更是“真实的”物理对象;后者不是它的现象,相反,和它同样是因物理的变化或物理的和物理-化学的变化而产生的“现象”。这里的“现象”,除了指效果以外,没有其他的含义,正如在科学探究中到处使用的“效果”一词一样,这里的效果用于推断关于它们的原因。这个例子中包含的问题,类似任何科学探究中发现的问题;在那里,某些事实用作证据,由此推断出另外一些从外部看完全不同种类的事物。这样,某种岩石的形态告诉人们一种曾生活在某个过去年代的动物的出现和其特征。因此,它是那种动物的“现象”,也就是说,它是那种只有把它置于与作为其标志或证据的另外某种事物的联系中,才能获得其全部意义的效果。(2)另一种表达方式仅仅关注经验上被感知的事物之间的经验的联系。它所处理的联系是那些整体和部分,或者一个事物和它的“所属物”之间的关系,而不是那种从被感知之物推断出某种假设的或推断的原因的推理关系。这样,当一个对象被放在相对于身体的某个位置时,看起来是圆形的;而当以其他方式放置时,它呈现出椭圆形或边缘弯曲的形状。或者假定我们从一条狭窄的弯曲带开始,我们发现,它能以一套其他形式的秩序被放置,某些是圆形的,而某些是椭圆的;而且我们能够发现,这整个序列的秩序有个单一的准则,就像某些数字先呈现为随机的或混乱的,最后以有某种联系原则的序列被排列那样。在我们前面的例子中,毫无疑问,可以发现逻辑的而非认识论意义上的“原因”和“效果”、“实在”和“现象”。这里仅仅而且只有一个按照不同属性的不变的准则的相互联系的问题,构成了对象,例如一枚硬币整个相互联系的序列。“它”,一枚硬币,有或者是一系列阶段,物理条件是这样的,以至于这些阶段不能同时出现,而只能一个接一个地出现——正如根据一个可以确定的准则,有气体、液体和固体这样一系列阶段一样。我们可以问哪种是最频繁出现的,如果我们乐意,为着实践的 目的,可以把频繁出现的模式当作标准。但是把它们中的一种视为绝对真实的,而把其他视为它的现象,这样是毫无意义的。根据序列的原则,每一种可以设想的形式或阶段都依次被视为真实的,而其他的则依次被视为它的现象。然而,这种说法所指示的事实,仅仅是存在着一系列确定的类型。
这样就有两个讨论域。其一,我们处理的是因果联系的物理的和存在的关系,例如颜色、声音等,与一个物理介质的震动这样的条件之间的关系。其二,我们处理的是不同的知觉对象,融合成一个整体。问题不是关于因果关系的问题,而是两者是否都不是感知的对象和一个推断的对象的关系问题。例如,这类似通过把语词的含义整合起来理解句子的含义,或者反过来,通过考虑上下文的联系来确定一个不这么做就不可能获得理解的语词的含义。只有当我们混合并混淆了从两个不同的讨论域中借来的术语时,与物理科学的问题以及日常的经验解释问题不同的问题才会出现。
让“真实的对象”在讨论的某个时刻,指示某种性质上的直接效果的原因;而在讨论的另一时刻,指示这些效果相互联系成一个单一的整体,这样的混淆就会产生通常表达出来的那种关于知觉的认识论问题。“显现”这一语词的模糊性,加剧了这种混淆。有时,它指“作为……的效果”,比如颜色是物理的光线的效果,或者化石似乎是曾经生活过的动物的“现象”;有时,它指“显明的、明显的、直接向知觉敞开的”,例如某种在我面前的事物相对于某种在相邻房间的事物,或一枚硬币的一边相对于整枚硬币,或者一个演员的某个角色相对于使其成为演员的一系列角色。接着,这两种意义混乱地掺合起来,就产生了“现象”相对于“实在”之物的观念,由此也产生了在形而上学意义上,作为现象的被感知的对象相对于未被感知但却是真实的对象之间的关系问题。
第三,有一种心理学学说从洛克那里接管来的持续存在的观念,即被感知的第一性质是简单的和独立的:“红”在感知到血或一件红礼服前被感觉到;蓝先于天空;甜先于糖;橘色和一种独特的气味先于一个 橘子等被感觉到,等等。这纯属迷信。然而,如果放弃这一点,那么,当前关于作为“意识”或认识对象的方式的感觉和知觉之间的整个区分就消失了。所谓的“感觉”,仅仅指对于一个有差别 的属性的知觉,借助一个给定的器官所作的知觉区分的限度。红不是一种感觉;它是我们感知到的属性,仅仅在其相对简单和孤立这一点上区别于对日落的知觉,这一差别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原初的和原始的,而是有意作出的辨别分析的产物,就像化学上把氢气确定为简单的且不同于作为化合物的水一样。作为事实(尽管事实逐渐与这些事情的讨论无关),一个孩子在辨别出颜色很久以前就认出了他的礼服;他学着区分作为标记 的颜色,也就是作为更加有效辨别 不同的礼服或玩具或其他对象的手段。一旦承认并坚定地抓住知觉属性和对象的同质性,关于知觉的所谓认识论问题的一个重要的阶段就呈现出具有熟悉的、合乎逻辑的恰当形式——一个符号、标记和它所指示的东西的关系。
第四,借助感官感知的属性的空间位置问题,是物理学而非认识论的问题。关于幻觉对象存在的例子,通常被援引用来证明典型的感觉-知觉对象之精神特征的最后的关键证据。不在那里的幽灵在哪里呢?当按压眼球时移动的意象中的树木在哪里呢?当把笔直的筷子浸入水中时弯曲的筷子在哪里呢?甚至已经有人提出,心理的或精神的可以界定为物理的或公共的空间拒绝接受或分派给其位置的东西。 [6] 这类问题让人感到不容置疑。
这种困难源于没能批判地分析“哪里”这个概念,也即位置概念。例如,爆炸在哪里?回声在哪里?引起敏感的磁针呈现出一种定向的位置的“磁力”在哪里?哪里有事件,那里就有一种相互作用;这一相互作用,蕴涵了一个“场 ”的概念。没有哪个“场”能够被精确地划定范围;它延伸至包含在相互作用中的能量发挥作用的任何地方,波及发生能量的任何重新分配的地方。场能够在实践上 被划界,正如所有的重要程度可以被划界一样。它在存在上,不能以字面意义上的精确性来定位。这样,在一次地震中,最剧烈的 震动可以被定位;加上足够的地震仪器的帮助,就可以在地图上画出它可能出现的边界。但这些边界是根据探测和记录变化的能力,在实践上被设定的。它们绝不是任何存在意义上的绝对。人们可以说,从存在的意义上讲,地震的场是整个宇宙因为能量的重新分配延伸至无边无际之处。这从理论上看是正确的,但在实践上毫无意义。
相似地,在部分在水中、部分在空气中的筷子的案例中,弯曲的光束实际上(很可能)是由电磁波动、生理结构和一种折射力所确定的相互作用场。它既不在有机体中,也不在环境中的某个高度分隔的点上。光束接触到在两种不同密度的介质中,有着不同的折射角度的折射物的地方,可能会在这个场中形成一个焦点;被折射的光束接触到形成光学装置的分子结构的点,可能是另外一个焦点。但这些,就像椭圆的焦距一样,确定一个更广阔的场。太阳——或者其他的光源——是弯曲的光束所在之处的一部分,正如地球内部遥远的某个部分是地震所在之处的一部分那样。
具体的 定位总是与一个进一步的事件的关联:它在特征上是附加的。我们把一次爆炸定位在一个给定的点上,是因为产生或阻止爆炸的行为,控制爆炸发生的行为,指向那里。如果我们了解得够多,如果我们有能力引起或阻止地震,毫无疑问,我们应该说,地震就在控制行为被应用的地方。一种疾病覆盖了整个有机体,并且(最终)包括某些有机体之外相互作用的事件,但它的“位置”是治疗措施最有效地发挥作用的地方。一个人可能在欧洲,因为在某些方面,他在那里最有分量;而他的住宅在佛罗里达,他定居在美国。 [7] 要求认识当按压眼球时移动的树的意象在哪里,这是一个模棱两可的问题。从字面上看,它们至少是三个因素的相互作用发生的任何地方。从日常实践即常识的角度看,“哪里”指示行为应该被导向那里,以控制现象发生的那个点。
“哪里”在日常语言中包含对一个源自有机体主体的行为的指称,这个事实是常识。不幸的是,在讨论这类问题时,通常并不援引这种常识。在“常识”看来,事物是相对于那一运动或有机体的其他运动来定位的;为了实现或阻止某种结果,需要这样的运动。一个事物在前面这么远,在右边而且稍微靠上,指示为了获得某种后果,人的身体必须向前移动这么远,并且转向一边,抬起身体的某些部位。每一本心理学的书都充满了这种事实的案例,即具体的定位不是固有的或内在的,而是参照产生了事件进程的有机体实际的或潜在的行为。空气中的筷子的定位,与伸手以及举手的某种习惯有关。当光的折射发生在异常条件下时,适用于某种介质的习惯就不会恰当地发挥作用了。一个错误的、无效的、不适应的行为因此而发生了。当再次调整习惯后,具体的定位再次正确地出现。在人们经常援引用以表明知觉的某些对象在性质上是心理的一些案例中,看起来没有任何更加神秘之处了。学会使用望远镜甚至反射镜的任何人都知道,定位是一种实践上的事务,而不是字面上存在的事情,而且直到确立一种新的习惯,观察和伸手的行为相互协作的异常条件会在定位时引发困难。光的某些意象不能在空间被定位,这仅仅表示,在它们的案例中,伸手和把握的实践行为在没有经受痛苦和练习的情况下,不能很好地适应既已确立的习惯体系,而这种习惯体系通常确定一个事态的位置、居所或地点。后者实际上是一种复杂的物理上的相互作用,覆盖了巨大的场。实际上,这个场是如此巨大和无边无际,以至于严格地说来,这种相互作用是“关于”自然的而非在自然之中,在我们恰当地运用术语——“在其中”和“关于”的实践意义上。被批评的理论还犯下了我们刚刚提及的第三种错误的理解。它暗中从被感知的事物日常感知的空间关系,转到了作为物理学对象的空间意义上的“物理的”空间。如果我们严格地遵循物理学的术语,就没有什么独特的问题,而只有确定一个场的普通的科学问题。如果我们遵循经验的知觉的术语,就只有在伸手、把握和操作等时作出正确的实践上的调适。
我没有假定刚刚考虑的四种错误观念穷尽了导致把自然主义观点转变成认识论观点的先前列举的混乱和错误。然而,它们是重要的促成因素。直到清除这些基本的模糊不清和转换,不用参照它们就可以继续下去的关于知觉问题的讨论,引领我们更加接近达成共识和解决问题,看起来希望渺茫。当它们被清除时,只要仍然有不仅仅是那类熟悉的科学问题的任何问题,剩下的就是比如因果关系的重要性和属性的性质与地位等形而上学的事务了。
(王巧贞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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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文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2卷,第34—42页。
[2] 首次发表于《哲学杂志》(Journal of Philosophy ),第22卷(1925年10月22日),第596—605页。
[3] 这个问题并不是暗示,参照生产模式是区别不同的具体属性的一种不正当的方式。如果我们知道生产它们的不同方式,那么,或许可以更准确和更肯定地确定一件雕刻作品和一件蚀刻作品、一件木雕和一件钢雕作品之间的差别的性质。但这是关于图画的附加的知识,它不会产生关于绘画表现(ueberhaupt)的性质问题。类似地,感觉的和其他有机体条件对我们感知的特定事物的影响,也不会产生关于如此这般的知觉的性质问题。
[4] 杜伦特·德雷克(Durant Drake)一篇题为“什么类型的实在论”的文章(载于《哲学杂志》,第9卷,第150页),斜体是我加的。
[5] 例如,洛克没有用“感觉”或“感觉的”属性这样的表达,而是保留了先前的术语“可感属性”,尽管彻底放弃了赋予它重要性的科学和形而上学。但同样应该指出的是:洛克不是用感觉来指一种存在,而是指心智的运转 。它是当心智在感觉器官中的变化时刻感受到一种理念时所发生的心智的行为。这种变化本身,是由于影响感觉器官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因此,我们不是从感觉中得到感觉的理念,而是从“反思”中得到感觉的理念,正如在关于心智运转的所有思想的案例中那样。参见《人类理解论》,第2卷,第9章和第19章。
[6] 洛夫乔伊(Lovejoy):《批判现实主义论文集》(Essays In Critical Realism ),第61页。
[7] 此句结合上下文的意思,指他发挥影响的地点和居住地或定居地可以是不同的。——译者